哲学基础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4-18 21:20:26

哲学基础论文

哲学基础论文篇(1)

气是中国哲学的基本范畴。气是万物之源,是精神的根蒂。气涵盖物质与精神、自然与社会,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人的世界观与思维方式。气有阴阳刚柔之分。古代思想家把万事万物皆纳入阴、阳两个对立的范畴之中,用阴阳对立统一哲学来解释天地万物的生成和变化。在古代思想家看来,阴阳两种相反相成的力量互相作用,不断地运动、变化、生成与更新,这就是气的运行。《周易》认为,万物的构成及其演变,皆由具有刚、柔二性的阴、阳二气所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世界万物皆由阴、阳结合而产生而演变,并呈现出各种具体的象。《周易•系辞传》曰:“阴阳不测之谓神。”[1](P78)《淮南子•原道训》曰:“夫形者,生之舍也;气者,生之元也;神者,生之制也。”[2](P82)由此可见,气是万物之根本,气可通神。而作为万物之根本的气,亦自然可以移之于文,故曹丕《典论•论文》曰:“文以气为主。气之清浊有体,不可力强而致。”[3](P2270)在曹丕看来,文之高下,是由气所决定的,而气的阴阳清浊,决定了创作主体气质与才性的多样化,从而也决定了其作品风格的多样化,所谓“徐干时有齐气”、“应玚和而不壮,刘桢壮而不密”、“孔融体气高妙”,[3](P2271)此皆与诸人文中之气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刘勰亦云:“若夫八体屡迁,功以学成。才力居中,肇自血气。气以实志,志以定言。吐纳英华,莫非情性。”[4](P506)刘勰又以贾谊、司马相如、王粲、嵇康和陆机等人为例,进一步说明了其才气与文学风格的关系,认为“岂非自然之恒资,才气之大略哉!”[4](P506)由此,刘勰将气与“势”相联系,以进一步解释文体风格之不同:“文之任势,势有刚柔,不必壮言慷慨,乃称势也。”[4](P531)由此可见,气与“势”有着天然的内在关系。在古代文论家那里,凡言气必导向“势”,而凡言“势”则必承气而来。换言之,气为“势”奠定了必要的方法论基础。因此,以气为哲学基础的“势”,必然具有一种飞扬跃动的多变的态势。“势”之中,有阴阳二气的力的奋发,有不尽的气的动力做驱动,却又浑然天成,绝无痕迹,体现出整体性、多样性与丰富性的统一。气论为“势”提供了独特的诗学智慧。宇文所安曾说:“传统中国思想比较推崇那些把抽象物与实物统一起来的或者把心理过程和生理过程统一起来的词汇。”[5](P68)气这一词汇正是如此。在中国人看来,气不仅是一种自然之气,更是生成一切的本原。宇宙大化的生命节奏与律动,以及人们心灵深处的节奏与律动,皆源于气。《周易》认为,世界万物都是在阴阳二气的作用下生成的,其各种卦象,均包含了宇宙自然与社会人生的一切信息。《管子》曰:“气者,身之充也。”[6](P778)庄子曰:“人之生也,气之聚也;聚则为生,散则为死。”[7](P733)《孟子•公孙丑上》曰:“我善养吾浩然之气。”[8](P231)既然气乃万物之根本,生命之所在,于是,气便成为主体诗性感知的生命基础。因此,气可会通创作主体与客体,所谓“文以气为主”[3](P2270)、建安文学之“慷慨以任气”[9](P49)、“真画一划,见其生气”[10](P19)云云,皆是如此。气既与势相生,则气胜而“势”飞。谢赫《古画品录》曰:“六法中第一气韵生动。有气韵,则有生动矣。”[11]方东树《昭昧詹言》曰:“观于人生及万物动植,皆全是气所鼓荡。气才绝,则腐败恶臭不可近。诗文亦然。”[12](P38)气乃万千,则“势”亦万千。气以混成为上,“势”以生动为要。混成则无迹,生动则流走。于是,“势”之形,诚所谓“羚羊挂角,无迹可求。故其妙处,透彻玲珑,不可凑泊,如空中之音,相中之色,水中之月,镜中之象,言有尽而意无穷[13](P688);“势”之神,则不可以形求,须“不着一字,尽得风流”[13](P40)。至此,“势”与诗便走到了一起,从而体现出一种诗性思维,诗味。从这一层面而言,“势”拓展了文人的精神境界。

二、“势”的理论特征:自然

在中国古代文论中,自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范畴。它已潜入中国古代各种文化形态中。在中国古代各种文学艺术中,自然作为艺术的合法合理性的存在,有着不证自明的天然基础;同时,自然也是艺术创作的理想和艺术批评的标准。由气而来的“势”,则鲜明地体现出对自然的审美趣味的追求,与对自然的创作方法的追求。关于“势”与自然之关系,刘勰《文心雕龙•定势》有云:“势者,乘利而为制也。如机发矢直,涧曲湍回,自然之趣也。圆者规体,其势也自转;方者矩形,其势也自安。”[9](P339)刘勰认为,弓上的机栝发射箭头的姿势是笔直的,曲折的山涧冲出急流的姿势是回旋的,这都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趋向;因此,规的形体是圆的,其姿势便总是转动不已,矩阵的形体是方的,其姿势便总是安定。由此可见,“势”乃自然,所谓“譬激水不漪,槁木无阴,自然之势也”[9](P339)。激水不生波,枯木不生阴,非由造作,实出自然。在中国古代的书论、画论、诗论中,有关“势”的论述非常多。历代书画家都很重视“势”,且皆标举自然之“势”。蔡邕《九势》讨论书法的各种技巧,认为笔势的九种方法或法则,都以自然为宗旨。皎然《诗式》提出作诗应“明势”[14](P73)、“偷势”[14](P86),齐己的《旨格》和遍照金刚的《文镜秘府论》则指出,在作诗时,应通过句法的前后结构安排以及巧妙配置,来营造各种不同的“势”,以使所作诗歌能达致良好的审美效果。王夫之在《姜斋诗话》中,将“势”与神理相通,认识到了“势”对于诗歌作品意义表现的神奇功效。

哲学基础论文篇(2)

【关键词】背景/根本观念/发展/比较研究

【正文】

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深化对它们的认识,是当前哲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不仅对专业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者如此,对从事其他哲学学科、特别是西方哲学研究者也如此。没有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实意义的准确理解,我们在其他方面的研究很难有顺利的发展,更难充分发挥这些研究的现实作用。为了深刻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它的丰富和发展,需要从各方面做出努力。重新认识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怎样在西方哲学发展的理论背景下发生,这种变革的主要意义或者说马克思哲学的根本意义是什么,怎样看待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怎样从与同时代的西方哲学思潮的比较研究中更好地理解马克思哲学的意义,这些都是应当探讨的问题。下面就此谈些个人想法。

一、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的理论背景

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理论来源,以往较为流行的说法是: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继承了其辩证法的合理内核;批判了费尔巴哈的形而上学,继承了其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正如许多专家早已指出的,这种说法虽然符合事实,但并不全面。在西方哲学中,马克思所批判继承的不只是德国古典哲学,更不只是黑格尔和费尔巴哈,而是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所有重要的优秀思想遗产。就马克思哲学产生的更为广义的理论背景来说,还包括马克思对其他思想文化发展、特别是自然科学发展所作的科学的总结和概括。

其实,在理论来源上批判地继承了以往哲学和科学文化中的优秀遗产只是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他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种与以往哲学有着根本性区别的新哲学,从而超越(本文所谓超越都是指超出界限,并非全盘否定)了这些遗产。这种超越不只是对他以前的个别哲学家、个别哲学流派或者个别国家和个别时代的超越,而是对从古希腊罗马哲学到德国古典哲学的整个西方哲学的超越;这种超越也不只是个别哲学观点和哲学理论的超越,而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根本性的哲学思维方式的超越。正是由于有这样的超越,我们才能说马克思在哲学上所实现的变更是革命性的变更。而这种变更又适逢其时地适应了西方哲学发展的内在规律。换言之,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科学地体现了西方哲学发展的客观趋势。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西方哲学已陷入了深刻的困境和危机之中,为了得以进一步发展,需要进行根本性的变更。

在西方哲学发展中,由笛卡尔肇始的近代哲学所实现的认识论转向被公认为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转向。这一转向具有丰富的内容,在不同哲学家和哲学流派那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经验论和唯理论、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和19世纪德国唯心主义都各有其特点,也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论。其中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争论就一直很是激烈,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社会阶级背景说都有不同的内涵。但它们又有着重要的共同之处。这突出地表现在如下三点上。第一,它们都撇开了中世纪经院哲学和宗教神学的信仰主义限制,肯定人本身具有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认知其所面对的世界的能力,后者就是广义的人的理性。对理性和理性能力的肯定和倡导,是近代哲学的认识论的转向的前提。第二,它们都把心灵和身体、自我(主体)和对象(客体)、精神和物质、思维和存在明确区分开来(这就是所谓主客二分),并由此出发而把主体通过什么途径、采用什么方法以及在什么程度上认识客体(人所面对的世界)当作它们的哲学活动的基本内容。以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动性的主体性原则由此得以建立,哲学基本问题更是突出地表现为主客、心物、思有的关系问题,它为整个近代哲学的发展、特别是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以及科学反对宗教开辟了道路。第三,它们把在理性的旗帜下,从主客二分出发建立一个完整的认识论体系,并进而建立一个关于整个世界图景的无所不包的理论体系当作其哲学研究的根本目标。这种体系、特别是认识论体系的建立促进了人的认识、特别是对自然界的认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实验自然科学的发展。

上述近代哲学的三个突出特点可以说是近代哲学作为一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哲学思维方式的主要特点,在哲学发展的一定历史时代都起过重要的进步作用。然而,由于三者在后来的发展中都越来越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都被绝对化而转向其反面,以致以之为特征的近代哲学思维方式成了西方哲学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例如,对理性的倡导转化成了对理性的迷信或者说绝对理性主义,似乎不仅一切认识问题、而且一切社会问题,都可以在理性的光环下获得解决。最可靠的科学是理性的科学、最理想的社会是理性社会。实际上,这种绝对理性主义从认识论说反而堵塞了人们通过实践和经验进一步获得真知的道路;从社会上说掩盖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现实的社会矛盾和危机,成了社会进步的障碍。又如,主客的区分导致主客分离的二元论,而二元论本身就蕴含着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无法解释人的认识中主客的相互作用和转化,从而也无法使人获得真知,最后必然倒向怀疑论。休谟的怀疑论是彻底发挥二元论的必然结局。笛卡尔以来的唯理论者外表上肯定知识和真理的可靠性,但那不是依据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而是依据所谓万能的上帝所赋予的观念(天赋观念)或者作为上帝的理念化的绝对观念的保证,因而他们的理论在本质上是一种独断论。一旦排除了上帝或抽象的绝对观念,独断论同样必然转向怀疑论。再如,近代哲学家在理性主义前提下从二元分立出发所建立的哲学体系,由于被绝对化由促进科学发展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变成了凌驾于科学之上的思辨形而上学,即所谓科学的科学,而这就成了科学发展的阻力了。这种体系本来是由人所建立的,然而由于体系被绝对化,人就成了体系中的一个次要环节,人的主体性、能动性也就消融于封闭的体系之中了。

怀疑论、独断论和思辨形而上学的内涵当然有所不同,但它们又是密切相关的。思辨形而上学内在地蕴含着独断论,而独断论如失去上帝或绝对观念的支撑就必然倒向怀疑论,反过来说,在脱离现实生活和实践的条件下,为了克服怀疑论,必然走向独断论。因此,近代西方哲学在其发展中所陷入的根本性的局限性集中地表现于其思辨形而上学性。

西方哲学发展到19世纪上半期,其思辨形而上学性发展到了其顶点。黑格尔的绝对唯心主义体系可谓集西方近代哲学的思辨形而上学之大成,他的哲学中尽管有丰富的辩证法,但终究被其唯心主义的体系所窒息了。西方哲学为了求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克服独断论和二元论、特别是将二者包容在内的思辨形而上学的局限性。我们平常所说的唯心主义和反辩证法意义上的形而上学也包含在这种局限性之内。但是,这种局限性并非唯心主义所特有。一切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的唯物主义、或者说纯粹自然主义的唯物主义同样有这样的局限性。

因此,克服近代哲学中的思辨形而上学的局限性,既集中地表现为对黑格尔绝对唯心主义体系的批判,但其意义远不局限于黑格尔,它同时应当是对全部传统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中的以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为特征的思辨形而上学的批判。换言之,这不只是对个别流派、个别哲学家的哲学理论的变更,而应是对一切具有上述局限性的哲学流派和哲学家的理论的变更,或者说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

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正是在上述哲学发展的理论背景下发生的这种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其实,与马克思同时代的西方哲学家也在寻找实行某种程度的变更,以超越近代哲学的困境和危机的道路。不过由于他们与马克思有着完全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社会阶级背景,因而在实现哲学变更的社会目标和理论取向上也与马克思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观念和基础理论

西方近代哲学因思辨形而上学等片面性而陷入困境和危机既然是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革命变更的理论背景,因此批判和超越思辨形而上学等片面性必然成为这一变更的前提和出发点。事实上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开始实现这种变更时,就把他的哲学批判的主要矛头指向以思辨性、独断性等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形而上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形而上学。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所作的哲学批判虽然具有多方面的内容,但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以德意志意识形态为代表的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马克思也正是在这样的批判中形成和阐释他的哲学的根本观念的。

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包括世界观、价值观、认识论、方法论等多方面的丰富内容。但马克思不是体系哲学家。他在哲学上最为关注的不是按照某种固定的架构去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哲学体系,而是针对他以前的哲学发展陷入困境和危机的症结所在、并按照他所代表的革命无产阶级改造世界的要求,使哲学摆脱思辨形而上学等的束缚,回到现实社会和现实生活中来。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念由此成了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念。在马克思的哲学中,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与对已陷入困境和危机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他所追求的哲学的解放与人的解放(首先是无产阶级的解放)是统一的。这种统一的基础正是现实生活和实践。马克思哲学中的各个部分的丰富的内容也正是通过现实生活和实践而联系为一个统一整体。

关于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念是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念,马克思本人在19世纪40年代开始实现他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时所写的上面提到的那些著作中、特别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已有明确的阐释。恩格斯由此称《提纲》是“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72年第1版,第208-209页。)。

马克思在《提纲》第一条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所以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

这段话大家都很熟悉。问题在于如何结合《提纲》的其他部分以及马克思的其他著作、并在西方哲学的大背景下较为全面地理解它的深刻意义。我想,至少应当承认这段话中包含了马克思对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否定以及对“人的感性活动”、即实践的肯定。

关于马克思对唯心主义的否定,很少有人表示异议,甚至也较少存在误会。因为马克思几乎在所有的场合都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形式的唯心主义,维护唯物主义。马克思虽然对黑格尔等唯心主义哲学家的理论作过许多肯定。例如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就曾生动地描绘了德国唯心主义如何战胜18世纪的唯物主义。但他在所有这些场合都不是肯定唯心主义本身,而是肯定某些唯心主义哲学家的理论中包含了辩证法这种符合现实生活的合理内核,正是这种合理内核能战胜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而辩证法既然与现实生活相符合,从本质上说与唯物主义必然是相统一的。

至于马克思对旧唯物主义的否定,大家在具体理解上往往存在着较多差异、有时甚至是很大的差异。关于旧唯物主义的缺陷,流行的说法是它的机械性、形而上学性和社会历史领域内的唯心主义。这种说法当然可以找到恩格斯等权威的根据,无疑是正确的。问题是人们有时没有进一步追问旧唯物主义为什么存在这些局限性。其实在马克思上面这段话中已有答案,那就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这段话的一个主要意思就是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把事物、现实、感性时只是看作客体本身,而没有看到人的感性活动、实践对这些客体的作用。换言之,只是看到了事物、现实等的物质性,而没有看到这种物质性与人的感性活动、实践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这正是旧唯物主义的根本缺陷所在。在《神圣家族》一书中的《对法国唯物主义的批判的战斗》一节中,马克思具体论述了18世纪的唯物主义如何战胜17世纪的形而上学、而后来又怎样发生德国唯心主义的“富有内容”的复辟。这里关键的东西就在于唯物主义能否与“生活实践”相结合。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之战胜17世纪形而上学并不是它抽象地肯定了物质第一性,而在于其理论体现了“当时法国生活的实践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1页。)。至于德国唯心主义之得以复辟,就在于它富有与生活实践相符合的内容。

总之,在评价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时,马克思所最为关注的不在抽象地提出物质第一性还是精神第一性,而在是否具有与“生活实践”相符合的内容。如果与生活实践脱节,那即使肯定了物质第一性,仍可能被唯心主义战胜;而如果能富有生活实践的内容,唯心主义也能战胜那些与生活实践相脱离的唯物主义。一切唯物主义作为唯物主义都肯定物质第一性。但并不是肯定了物质第一性就能坚持唯物主义。恰恰相反,如果脱离了与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联系而仅仅抽象地肯定物质第一性,那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倒向唯心主义。马克思曾多次讲到纯粹的自然主义、或者说抽象的唯物主义将转向唯心主义。“抽象的唯灵论是抽象的唯物主义;抽象的唯物主义是物质的抽象的唯灵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这样,作为马克思的哲学的理论基础、或者说出发点的,不能是旧唯物主义者早已肯定了的抽象的物质、即直观形式下的物质,而是通过“人的感性活动”、“实践”所理解到的物质。因此,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的根本观念、或者说根本观点不是抽象的物质观点、而是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点。

在马克思一生的哲学思考中,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点一直是他始终关注的核心观点。对现实生活和实践的强调既蕴含着马克思对事物、现实、感性的肯定,或者说对世界的物质性的肯定;又蕴含着对主观方面,即人的能动性的肯定,从而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了。在马克思看来,只有这种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统一起来的生活实践的观点才能解决处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的人所面对的各种现实问题。他在《提纲》第八条中指出:“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提纲》最后一条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如果说“解释世界”要靠系统的认识理论,那么“改变世界”还必须通过社会实践对世界进行能动的改造,由此可见,《提纲》中已从各种角度明确地指出了马克思的哲学的出发点和基石、或者说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念是现实社会中的人的现实的感性活动,即实践。

被马克思作为生活和实践的主体的人不是脱离与他人和社会的联系的孤立的个人,而是现实社会中的人,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人。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如果说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把个人孤立起来的“市民”社会,马克思所主张的“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

总之,马克思在《提纲》中已从各种角度指出了他的哲学的出发点并非脱离人的现实存在的抽象的物质存在,后者早已为旧唯物主义者提出、并因其片面性而被富有辩证法内容的唯心主义所战胜;而是同时蕴含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原则的社会的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

由于人的生活和实践是一个历史过程,因而马克思这种以强调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为特征的唯物主义可以说是一种历史唯物主义。事实上,马克思在后期的更为成熟的著作(例如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将自己的观点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而作了更为明确和完整地阐述(这些是人所共知的,在此就不引证了)。因此,如果说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点,那么由这种观点出发所建构出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就成了马克思哲学的基础理论。

值得指出的是,恩格斯概括马克思在哲学理论上的贡献时,也明确指出是历史唯物主义。他在著名的《马克思墓前演说》中提到马克思在理论上有两大发现: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剩余价值学说是政治经济学上的,唯物史观则是哲学上的。恩格斯以后的许多马克思主义者(例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中很有影响的普列汉诺夫)较多地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称谓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由于辩证唯物主义这个名称较好地概括了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等旧唯物主义的批判继承,更由于在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著中也可以找到根据,因此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种称谓便成了更为通行的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称谓。

这两种提法是否一致呢?关键在于如何具体解释“唯物史观”以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含义。按照“左”的影响的理论框架下写出的众多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解释,历史唯物主义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应用于解释社会历史。这种提法的最大根据是斯大林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四章二节中的论断。前苏联的许多哲学家对这种论断作了大量论证,以致被认为是正统的论断。按照这种论断,历史唯物主义就难以说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而只能说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是从辩证唯物主义中派生的部分。这种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与马克思赋予历史唯物主义的本来意义以及恩格斯把唯物史观当作是马克思两大贡献之一的论断显然有不同之处。

然而,如果具体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本来意义的论述、特别是具体分析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革命变更的背景,就不难发现,这两种说法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

如果我们有理由把马克思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到《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那些论断看作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一种阐述,那这种历史唯物主义指的显然不只是把辩证唯物主义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而是作为他的整个哲学的基础。其中本身也包含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因为正是由于马克思揭示并强调了现实的人的能动的活动、实践的决定性作用,才使他得以将从黑格尔等人那里批判继承的辩证法和从费尔巴哈等旧唯物主义者那里批判继承的唯物主义有机地统一起来,才有唯物辩证法或者说辩证唯物主义。在此,历史唯物主义不只是解释狭义的社会历史过程,它同时也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过程当作是一个历史过程。历史唯物主义同时具有辩证唯物主义的意义。反过来说。辩证唯物主义既可以用来解释自然现象,也可以用来解释社会历史现象。从马克思实现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的具体历史过程来分析也是这样。从这种观点来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那说它是唯物史观与说它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完全一致。

最近一些年来,我国哲学界就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形态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还是历史唯物主义,已进行过较多讨论,至今似乎还未较好地达成共识。我个人的研究方向是西方哲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不深,在这方面没有独到见解,我只是主张在全面理解马克思唯物史观的真实含义的前提下兼容这些不同的提法。如果单提历史唯物主义,那就应当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内容包含在内。如果提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就要注意不要把历史唯物主义看作只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运用,应当充分认识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关键作用。如果提实践唯物主义,应当避免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等的内容发生抵触。这个问题还应当作更深入的探讨,不宜仓促把不同意见政治化。

这里附带作点说明:在我作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马克思主义与西方哲学的现当代走向》的书稿(已于2002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中,曾明确赞同把历史唯物主义看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这一观点有的专家早已提出),并从西方哲学由近代到现代转型的角度作了论证。有的专家在这一课题的结项评审中提出历史唯物主义只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运用于社会历史,因而不能把它看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对此我很难苟同。原拟专门做出回答。既然上面所作的论证大体上已讲明了我的观点,似乎不必另外作答了。

三、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发展

当前提出加强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加强把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作一个整体来研究,特别是要深刻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所谓一脉相承,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根据新的实践的要求,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原有的基本原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分开来说,其基本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有论述。但把三者同坚持共产党的先进性联系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上升到党的指导思想的高度,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坚定不移地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又使它们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实践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后的许多伟大马克思主义者以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各国共产党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创造性地发挥了马克思的理论。他们的理论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总结了新的革命实践的经验,因此在具体提法上都与马克思当年的提法存在某些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往往正是他们对马克思的理论作了创造性的发展的具体表现。如果看不到这些差异,而只是片面强调他们的完全一致,那就会抹煞后来的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党人的创造性发展。

这种创造性发展当然只能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的发展。这个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这种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内容可以广义或较为狭义地来加以阐释。上面提到的恩格斯所概括出的唯物史观应当说是其中的核心内容。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造性发展最突出地表现在对唯物史观上的发展上。例如,思想在哲学上的最突出的贡献是它结合中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具体实践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创造性发展。邓小平理论在哲学上最突出的贡献是结合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实践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创造性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继承和发展同样最突出地表现在对唯物史观的继承和发展上。同志在2003年“七一”讲话中就此提到,“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始终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这里所讲的三个方面都与唯物史观密切相关。

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应当关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这不仅要关注不同时期的马克思主义者在理论形态上的差异,也要关注马克思本人在不同时期的具体提法上的差异。

马克思早期的观点与他后来的观点在具体提法上的确存在某些差异。国内外许多学者对此都是肯定的。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学者对马克思早期的一些重要著作(主要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未能作深入具体的研究。近些年来许多学者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研究,并由此对马克思哲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有了更为全面而真切的理解。这特别表现在认识到了马克思对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对人化世界、对人的全面发展在哲学上的首要意义的强调,对纯粹自然主义和体系哲学的批判。这些对克服以往哲学教科书对马克思哲学的理解的模式的片面性很有意义。

但也由此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界中引起了一些意见分歧。有的专家可能认为马克思早期的观点不够成熟,还较多受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从而认为应当更为关注马克思的中后期的思想。这种提法当然是有道理的。问题在于究竟应当怎样看待马克思观点前后期的区别。国外以阿尔图塞为代表的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马克思前后期之间存在着思想“断裂”,但也有不少人不承认有这样的断裂。国内的情况也这样。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具体探索讨论。就把唯物史观当作整个马克思哲学的核心来说,我个人倒是觉得马克思前后期并无本质的不同。马克思在《手稿》、《<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神圣家族》等论著中已相当明确地阐述了他的唯物史观的基本思想,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论》等中后期著作中并没有改变这个思想,而只是对它作了更为具体、更为完整、更为系统的论述,特别是将唯物史观具体运用于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并用以为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制定战略和策略。研究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将会使我们对他的观点有更为深入、完整和具体的理解,似乎不应由此而把马克思的思想割裂开来。

四、从比较研究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认识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作为无产阶级的革命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形态而产生的,它的基础理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当然具有世界历史意义。但它不仅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内在矛盾激化、以致陷入深刻的危机的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下产生的,也是在西方近代哲学发展陷入深刻的危机的特定思想理论背景下产生的。马克思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又是生活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思想家。他在哲学上实现的革命变更既体现了无产阶级资本主义的现实的革命要求,又适应了西方哲学发展的客观趋势。这种趋势要求超越西方近代哲学在本身的范围内不可克服的思辨形而上学等局限性,实行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正是这种变更的最彻底的形式。

与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革命变更同时,为了挽救资本主义制度,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也在寻找克服、至少暂时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的方策,他们在哲学上同样要在某种程度上超越近代哲学的局限性,以某种形式进行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或者说从近代到现代的转型)。近现代西方哲学发展的实际状况也正是这样。尚在19世纪前期,在法英两国,先后出现了以孔德和穆勒、斯宾塞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哲学,在德国及其影响下的丹麦,出现了以叔本华和克尔凯郭尔为代表的非理性主义哲学。这两种哲学虽彼此有别,但都有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近代哲学的特征。19世纪40年代以后,它们越来越引人注目,以致逐渐发展为现当代西方社会中两种影响最大哲学的思潮,也就是一直延续至今的所谓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思潮。尽管它们从阶级背景说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处于对立地位,但由于它们面对的哲学遗产同样是陷入危机和困境的西方近代哲学,并且也企图对近代哲学有所超越,从而与马克思主义哲学除了对立外还必然存在某些相通之处。更为重要的是,它们的产生和发展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处于同样的历史时代,它们必然会以自己特定的方式对这个时代的物质和精神动向有所反映。只要作为它们的社会支撑的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还有存在和发展的余地,它们所作的反映就必然存在某些现实的、合理的因素。

上面这种状况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它同时代的西方哲学、即现代西方哲学无论从产生和发展上说,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为了更为深刻和全面地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很有必要将其与现代西方哲学进行比较研究。其中最重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比较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怎样超越已陷入困境的西方近代哲学,二是比较这两种哲学怎样在超越近代哲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自己的哲学。这种比较研究还可以而且应当从不同层次上进行。例如对现代西方哲学的整体的比较,对各个具体的哲学流派和哲学家的理论的比较,对各种哲学理论和概念、范围的比较,等等。这类比较研究不仅有利于划清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的原则界限,加深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认识;还有利于通过剖析现代西方哲学在克服传统哲学的局限性以及体现时代精神的动向上的是非成败,来促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丰富和发展。笔者的有关意见已在《马克思主义与西方哲学的现当代走向》一书以及后来发表的一些文章中作过较多论述,这里就不多说了。

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哲学界只承认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对他们以前的西方哲学的批判继承,对于现代西方哲学基本上笼统否定,似乎它们只能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反面材料而存在,因而很少有人去作深入具体的研究,更谈不到将其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作求实和具体的比较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这方面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变。哲学界许多人对于西方现当代哲学已不再简单否定,而是承认它们之中有的可能存在合理因素。不少中青年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甚至已在利用西方哲学思潮的某些思想来阐释和论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某些理论(例如用海德格尔的生存哲学来论证与传统本体论根本不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存在论),取得了不少成就。

哲学基础论文篇(3)

【正文】

中图分类号:B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675(2004)01-152-06

加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深化对它们的认识,是当前哲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不仅对专业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者如此,对从事其他哲学学科、特别是西方哲学研究者也如此。没有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真实意义的准确理解,我们在其他方面的研究很难有顺利的发展,更难充分发挥这些研究的现实作用。为了深刻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它的丰富和发展,需要从各方面做出努力。重新认识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怎样在西方哲学发展的理论背景下发生,这种变革的主要意义或者说马克思哲学的根本意义是什么,怎样看待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怎样从与同时代的西方哲学思潮的比较研究中更好地理解马克思哲学的意义,这些都是应当探讨的问题。下面就此谈些个人想法。

一、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的理论背景

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理论来源,以往较为流行的说法是: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继承了其辩证法的合理内核;批判了费尔巴哈的形而上学,继承了其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正如许多专家早已指出的,这种说法虽然符合事实,但并不全面。在西方哲学中,马克思所批判继承的不只是德国古典哲学,更不只是黑格尔和费尔巴哈,而是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所有重要的优秀思想遗产。就马克思哲学产生的更为广义的理论背景来说,还包括马克思对其他思想文化发展、特别是自然科学发展所作的科学的总结和概括。

其实,在理论来源上批判地继承了以往哲学和科学文化中的优秀遗产只是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的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他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种与以往哲学有着根本性区别的新哲学,从而超越(本文所谓超越都是指超出界限,并非全盘否定)了这些遗产。这种超越不只是对他以前的个别哲学家、个别哲学流派或者个别国家和个别时代的超越,而是对从古希腊罗马哲学到德国古典哲学的整个西方哲学的超越;这种超越也不只是个别哲学观点和哲学理论的超越,而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根本性的哲学思维方式的超越。正是由于有这样的超越,我们才能说马克思在哲学上所实现的变更是革命性的变更。而这种变更又适逢其时地适应了西方哲学发展的内在规律。换言之,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科学地体现了西方哲学发展的客观趋势。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西方哲学已陷入了深刻的困境和危机之中,为了得以进一步发展,需要进行根本性的变更。

在西方哲学发展中,由笛卡尔肇始的近代哲学所实现的认识论转向被公认为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转向。这一转向具有丰富的内容,在不同哲学家和哲学流派那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经验论和唯理论、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和19世纪德国唯心主义都各有其特点,也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论。其中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争论就一直很是激烈,无论从理论上说还是从社会阶级背景说都有不同的内涵。但它们又有着重要的共同之处。这突出地表现在如下三点上。第一,它们都撇开了中世纪经院哲学和宗教神学的信仰主义限制,肯定人本身具有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认知其所面对的世界的能力,后者就是广义的人的理性。对理性和理性能力的肯定和倡导,是近代哲学的认识论的转向的前提。第二,它们都把心灵和身体、自我(主体)和对象(客体)、精神和物质、思维和存在明确区分开来(这就是所谓主客二分),并由此出发而把主体通过什么途径、采用什么方法以及在什么程度上认识客体(人所面对的世界)当作它们的哲学活动的基本内容。以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动性的主体性原则由此得以建立,哲学基本问题更是突出地表现为主客、心物、思有的关系问题,它为整个近代哲学的发展、特别是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以及科学反对宗教开辟了道路。第三,它们把在理性的旗帜下,从主客二分出发建立一个完整的认识论体系,并进而建立一个关于整个世界图景的无所不包的理论体系当作其哲学研究的根本目标。这种体系、特别是认识论体系的建立促进了人的认识、特别是对自然界的认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实验自然科学的发展。

上述近代哲学的三个突出特点可以说是近代哲学作为一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哲学思维方式的主要特点,在哲学发展的一定历史时代都起过重要的进步作用。然而,由于三者在后来的发展中都越来越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都被绝对化而转向其反面,以致以之为特征的近代哲学思维方式成了西方哲学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例如,对理性的倡导转化成了对理性的迷信或者说绝对理性主义,似乎不仅一切认识问题、而且一切社会问题,都可以在理性的光环下获得解决。最可靠的科学是理性的科学、最理想的社会是理性社会。实际上,这种绝对理性主义从认识论说反而堵塞了人们通过实践和经验进一步获得真知的道路;从社会上说掩盖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现实的社会矛盾和危机,成了社会进步的障碍。又如,主客的区分导致主客分离的二元论,而二元论本身就蕴含着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无法解释人的认识中主客的相互作用和转化,从而也无法使人获得真知,最后必然倒向怀疑论。休谟的怀疑论是彻底发挥二元论的必然结局。笛卡尔以来的唯理论者外表上肯定知识和真理的可靠性,但那不是依据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而是依据所谓万能的上帝所赋予的观念(天赋观念)或者作为上帝的理念化的绝对观念的保证,因而他们的理论在本质上是一种独断论。一旦排除了上帝或抽象的绝对观念,独断论同样必然转向怀疑论。再如,近代哲学家在理性主义前提下从二元分立出发所建立的哲学体系,由于被绝对化由促进科学发展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变成了凌驾于科学之上的思辨形而上学,即所谓科学的科学,而这就成了科学发展的阻力了。这种体系本来是由人所建立的,然而由于体系被绝对化,人就成了体系中的一个次要环节,人的主体性、能动性也就消融于封闭的体系之中了。

怀疑论、独断论和思辨形而上学的内涵当然有所不同,但它们又是密切相关的。思辨形而上学内在地蕴含着独断论,而独断论如失去上帝或绝对观念的支撑就必然倒向怀疑论,反过来说,在脱离现实生活和实践的条件下,为了克服怀疑论,必然走向独断论。因此,近代西方哲学在其发展中所陷入的根本性的局限性集中地表现于其思辨形而上学性。

西方哲学发展到19世纪上半期,其思辨形而上学性发展到了其顶点。黑格尔的绝对唯心主义体系可谓集西方近代哲学的思辨形而上学之大成,他的哲学中尽管有丰富的辩证法,但终究被其唯心主义的体系所窒息了。西方哲学为了求得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克服独断论和二元论、特别是将二者包容在内的思辨形而上学的局限性。我们平常所说的唯心主义和反辩证法意义上的形而上学也包含在这种局限性之内。但是,这种局限性并非唯心主义所特有。一切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的唯物主义、或者说纯粹自然主义的唯物主义同样有这样的局限性。

因此,克服近代哲学中的思辨形而上学的局限性,既集中地表现为对黑格尔绝对唯心主义体系的批判,但其意义远不局限于黑格尔,它同时应当是对全部传统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中的以脱离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为特征的思辨形而上学的批判。换言之,这不只是对个别流派、个别哲学家的哲学理论的变更,而应是对一切具有上述局限性的哲学流派和哲学家的理论的变更,或者说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

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正是在上述哲学发展的理论背景下发生的这种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其实,与马克思同时代的西方哲学家也在寻找实行某种程度的变更,以超越近代哲学的困境和危机的道路。不过由于他们与马克思有着完全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社会阶级背景,因而在实现哲学变更的社会目标和理论取向上也与马克思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观念和基础理论

西方近代哲学因思辨形而上学等片面性而陷入困境和危机既然是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革命变更的理论背景,因此批判和超越思辨形而上学等片面性必然成为这一变更的前提和出发点。事实上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开始实现这种变更时,就把他的哲学批判的主要矛头指向以思辨性、独断性等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形而上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形而上学。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所作的哲学批判虽然具有多方面的内容,但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以德意志意识形态为代表的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马克思也正是在这样的批判中形成和阐释他的哲学的根本观念的。

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包括世界观、价值观、认识论、方法论等多方面的丰富内容。但马克思不是体系哲学家。他在哲学上最为关注的不是按照某种固定的架构去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哲学体系,而是针对他以前的哲学发展陷入困境和危机的症结所在、并按照他所代表的革命无产阶级改造世界的要求,使哲学摆脱思辨形而上学等的束缚,回到现实社会和现实生活中来。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念由此成了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念。在马克思的哲学中,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与对已陷入困境和危机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他所追求的哲学的解放与人的解放(首先是无产阶级的解放)是统一的。这种统一的基础正是现实生活和实践。马克思哲学中的各个部分的丰富的内容也正是通过现实生活和实践而联系为一个统一整体。

关于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念是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念,马克思本人在19世纪40年代开始实现他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时所写的上面提到的那些著作中、特别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已有明确的阐释。恩格斯由此称《提纲》是“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1972年第1版,第208-209页。)。

马克思在《提纲》第一条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所以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

这段话大家都很熟悉。问题在于如何结合《提纲》的其他部分以及马克思的其他著作、并在西方哲学的大背景下较为全面地理解它的深刻意义。我想,至少应当承认这段话中包含了马克思对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否定以及对“人的感性活动”、即实践的肯定。

关于马克思对唯心主义的否定,很少有人表示异议,甚至也较少存在误会。因为马克思几乎在所有的场合都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形式的唯心主义,维护唯物主义。马克思虽然对黑格尔等唯心主义哲学家的理论作过许多肯定。例如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就曾生动地描绘了德国唯心主义如何战胜18世纪的唯物主义。但他在所有这些场合都不是肯定唯心主义本身,而是肯定某些唯心主义哲学家的理论中包含了辩证法这种符合现实生活的合理内核,正是这种合理内核能战胜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而辩证法既然与现实生活相符合,从本质上说与唯物主义必然是相统一的。

至于马克思对旧唯物主义的否定,大家在具体理解上往往存在着较多差异、有时甚至是很大的差异。关于旧唯物主义的缺陷,流行的说法是它的机械性、形而上学性和社会历史领域内的唯心主义。这种说法当然可以找到恩格斯等权威的根据,无疑是正确的。问题是人们有时没有进一步追问旧唯物主义为什么存在这些局限性。其实在马克思上面这段话中已有答案,那就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这段话的一个主要意思就是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把事物、现实、感性时只是看作客体本身,而没有看到人的感性活动、实践对这些客体的作用。换言之,只是看到了事物、现实等的物质性,而没有看到这种物质性与人的感性活动、实践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这正是旧唯物主义的根本缺陷所在。在《神圣家族》一书中的《对法国唯物主义的批判的战斗》一节中,马克思具体论述了18世纪的唯物主义如何战胜17世纪的形而上学、而后来又怎样发生德国唯心主义的“富有内容”的复辟。这里关键的东西就在于唯物主义能否与“生活实践”相结合。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之战胜17世纪形而上学并不是它抽象地肯定了物质第一性,而在于其理论体现了“当时法国生活的实践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1页。)。至于德国唯心主义之得以复辟,就在于它富有与生活实践相符合的内容。

总之,在评价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时,马克思所最为关注的不在抽象地提出物质第一性还是精神第一性,而在是否具有与“生活实践”相符合的内容。如果与生活实践脱节,那即使肯定了物质第一性,仍可能被唯心主义战胜;而如果能富有生活实践的内容,唯心主义也能战胜那些与生活实践相脱离的唯物主义。一切唯物主义作为唯物主义都肯定物质第一性。但并不是肯定了物质第一性就能坚持唯物主义。恰恰相反,如果脱离了与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联系而仅仅抽象地肯定物质第一性,那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倒向唯心主义。马克思曾多次讲到纯粹的自然主义、或者说抽象的唯物主义将转向唯心主义。“抽象的唯灵论是抽象的唯物主义;抽象的唯物主义是物质的抽象的唯灵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这样,作为马克思的哲学的理论基础、或者说出发点的,不能是旧唯物主义者早已肯定了的抽象的物质、即直观形式下的物质,而是通过“人的感性活动”、“实践”所理解到的物质。因此,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的根本观念、或者说根本观点不是抽象的物质观点、而是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点。

在马克思一生的哲学思考中,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点一直是他始终关注的核心观点。对现实生活和实践的强调既蕴含着马克思对事物、现实、感性的肯定,或者说对世界的物质性的肯定;又蕴含着对主观方面,即人的能动性的肯定,从而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了。在马克思看来,只有这种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统一起来的生活实践的观点才能解决处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的人所面对的各种现实问题。他在《提纲》第八条中指出:“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提纲》最后一条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如果说“解释世界”要靠系统的认识理论,那么“改变世界”还必须通过社会实践对世界进行能动的改造,由此可见,《提纲》中已从各种角度明确地指出了马克思的哲学的出发点和基石、或者说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念是现实社会中的人的现实的感性活动,即实践。

被马克思作为生活和实践的主体的人不是脱离与他人和社会的联系的孤立的个人,而是现实社会中的人,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人。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如果说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把个人孤立起来的“市民”社会,马克思所主张的“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72年第1版,第16、355、18、18页。)

总之,马克思在《提纲》中已从各种角度指出了他的哲学的出发点并非脱离人的现实存在的抽象的物质存在,后者早已为旧唯物主义者提出、并因其片面性而被富有辩证法内容的唯心主义所战胜;而是同时蕴含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原则的社会的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

由于人的生活和实践是一个历史过程,因而马克思这种以强调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为特征的唯物主义可以说是一种历史唯物主义。事实上,马克思在后期的更为成熟的著作(例如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将自己的观点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而作了更为明确和完整地阐述(这些是人所共知的,在此就不引证了)。因此,如果说现实生活和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哲学的根本观点,那么由这种观点出发所建构出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就成了马克思哲学的基础理论。

值得指出的是,恩格斯概括马克思在哲学理论上的贡献时,也明确指出是历史唯物主义。他在著名的《马克思墓前演说》中提到马克思在理论上有两大发现: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剩余价值学说是政治经济学上的,唯物史观则是哲学上的。

恩格斯以后的许多马克思主义者(例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中很有影响的普列汉诺夫)较多地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称谓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由于辩证唯物主义这个名称较好地概括了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等旧唯物主义的批判继承,更由于在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著中也可以找到根据,因此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种称谓便成了更为通行的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称谓。

这两种提法是否一致呢?关键在于如何具体解释“唯物史观”以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含义。按照“左”的影响的理论框架下写出的众多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解释,历史唯物主义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一般原理应用于解释社会历史。这种提法的最大根据是斯大林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四章二节中的论断。前苏联的许多哲学家对这种论断作了大量论证,以致被认为是正统的论断。按照这种论断,历史唯物主义就难以说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而只能说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是从辩证唯物主义中派生的部分。这种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与马克思赋予历史唯物主义的本来意义以及恩格斯把唯物史观当作是马克思两大贡献之一的论断显然有不同之处。

然而,如果具体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本来意义的论述、特别是具体分析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革命变更的背景,就不难发现,这两种说法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

如果我们有理由把马克思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到《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那些论断看作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一种阐述,那这种历史唯物主义指的显然不只是把辩证唯物主义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而是作为他的整个哲学的基础。其中本身也包含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因为正是由于马克思揭示并强调了现实的人的能动的活动、实践的决定性作用,才使他得以将从黑格尔等人那里批判继承的辩证法和从费尔巴哈等旧唯物主义者那里批判继承的唯物主义有机地统一起来,才有唯物辩证法或者说辩证唯物主义。在此,历史唯物主义不只是解释狭义的社会历史过程,它同时也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过程当作是一个历史过程。历史唯物主义同时具有辩证唯物主义的意义。反过来说。辩证唯物主义既可以用来解释自然现象,也可以用来解释社会历史现象。从马克思实现哲学上的革命变更的具体历史过程来分析也是这样。从这种观点来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那说它是唯物史观与说它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完全一致。

最近一些年来,我国哲学界就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形态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还是历史唯物主义,已进行过较多讨论,至今似乎还未较好地达成共识。我个人的研究方向是西方哲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不深,在这方面没有独到见解,我只是主张在全面理解马克思唯物史观的真实含义的前提下兼容这些不同的提法。如果单提历史唯物主义,那就应当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内容包含在内。如果提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就要注意不要把历史唯物主义看作只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运用,应当充分认识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关键作用。如果提实践唯物主义,应当避免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等的内容发生抵触。这个问题还应当作更深入的探讨,不宜仓促把不同意见政治化。

这里附带作点说明:在我作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马克思主义与西方哲学的现当代走向》的书稿(已于2002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中,曾明确赞同把历史唯物主义看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这一观点有的专家早已提出),并从西方哲学由近代到现代转型的角度作了论证。有的专家在这一课题的结项评审中提出历史唯物主义只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运用于社会历史,因而不能把它看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对此我很难苟同。原拟专门做出回答。既然上面所作的论证大体上已讲明了我的观点,似乎不必另外作答了。

三、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发展

当前提出加强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加强把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作一个整体来研究,特别是要深刻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所谓一脉相承,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根据新的实践的要求,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原有的基本原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分开来说,其基本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有论述。但把三者同坚持共产党的先进性联系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上升到党的指导思想的高度,这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坚定不移地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又使它们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实践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后的许多伟大马克思主义者以及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各国共产党人,都在不同程度上创造性地发挥了马克思的理论。他们的理论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总结了新的革命实践的经验,因此在具体提法上都与马克思当年的提法存在某些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往往正是他们对马克思的理论作了创造性的发展的具体表现。如果看不到这些差异,而只是片面强调他们的完全一致,那就会抹煞后来的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和共产党人的创造性发展。

这种创造性发展当然只能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的发展。这个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这种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内容可以广义或较为狭义地来加以阐释。上面提到的恩格斯所概括出的唯物史观应当说是其中的核心内容。马克思以后的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造性发展最突出地表现在对唯物史观上的发展上。例如,思想在哲学上的最突出的贡献是它结合中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具体实践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创造性发展。邓小平理论在哲学上最突出的贡献是结合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实践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创造性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继承和发展同样最突出地表现在对唯物史观的继承和发展上。同志在2003年“七一”讲话中就此提到,“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始终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这一基本原理的运用和阐发。”这里所讲的三个方面都与唯物史观密切相关。

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应当关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这不仅要关注不同时期的马克思主义者在理论形态上的差异,也要关注马克思本人在不同时期的具体提法上的差异。

马克思早期的观点与他后来的观点在具体提法上的确存在某些差异。国内外许多学者对此都是肯定的。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学者对马克思早期的一些重要著作(主要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未能作深入具体的研究。近些年来许多学者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研究,并由此对马克思哲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有了更为全面而真切的理解。这特别表现在认识到了马克思对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对人化世界、对人的全面发展在哲学上的首要意义的强调,对纯粹自然主义和体系哲学的批判。这些对克服以往哲学教科书对马克思哲学的理解的模式的片面性很有意义。

但也由此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界中引起了一些意见分歧。有的专家可能认为马克思早期的观点不够成熟,还较多受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从而认为应当更为关注马克思的中后期的思想。这种提法当然是有道理的。问题在于究竟应当怎样看待马克思观点前后期的区别。国外以阿尔图塞为代表的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马克思前后期之间存在着思想“断裂”,但也有不少人不承认有这样的断裂。国内的情况也这样。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具体探索讨论。就把唯物史观当作整个马克思哲学的核心来说,我个人倒是觉得马克思前后期并无本质的不同。马克思在《手稿》、《<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神圣家族》等论著中已相当明确地阐述了他的唯物史观的基本思想,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论》等中后期著作中并没有改变这个思想,而只是对它作了更为具体、更为完整、更为系统的论述,特别是将唯物史观具体运用于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并用以为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制定战略和策略。研究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将会使我们对他的观点有更为深入、完整和具体的理解,似乎不应由此而把马克思的思想割裂开来。

四、从比较研究中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理论的认识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作为无产阶级的革命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形态而产生的,它的基础理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当然具有世界历史意义。但它不仅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内在矛盾激化、以致陷入深刻的危机的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下产生的,也是在西方近代哲学发展陷入深刻的危机的特定思想理论背景下产生的。马克思是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又是生活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思想家。他在哲学上实现的革命变更既体现了无产阶级资本主义的现实的革命要求,又适应了西方哲学发展的客观趋势。这种趋势要求超越西方近代哲学在本身的范围内不可克服的思辨形而上学等局限性,实行具有普遍意义的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马克思在哲学上的革命变更正是这种变更的最彻底的形式。

与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革命变更同时,为了挽救资本主义制度,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也在寻找克服、至少暂时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的方策,他们在哲学上同样要在某种程度上超越近代哲学的局限性,以某种形式进行哲学思维方式的变更(或者说从近代到现代的转型)。近现代西方哲学发展的实际状况也正是这样。尚在19世纪前期,在法英两国,先后出现了以孔德和穆勒、斯宾塞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哲学,在德国及其影响下的丹麦,出现了以叔本华和克尔凯郭尔为代表的非理性主义哲学。这两种哲学虽彼此有别,但都有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近代哲学的特征。19世纪40年代以后,它们越来越引人注目,以致逐渐发展为现当代西方社会中两种影响最大哲学的思潮,也就是一直延续至今的所谓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思潮。尽管它们从阶级背景说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处于对立地位,但由于它们面对的哲学遗产同样是陷入危机和困境的西方近代哲学,并且也企图对近代哲学有所超越,从而与马克思主义哲学除了对立外还必然存在某些相通之处。更为重要的是,它们的产生和发展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处于同样的历史时代,它们必然会以自己特定的方式对这个时代的物质和精神动向有所反映。只要作为它们的社会支撑的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还有存在和发展的余地,它们所作的反映就必然存在某些现实的、合理的因素。

上面这种状况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它同时代的西方哲学、即现代西方哲学无论从产生和发展上说,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为了更为深刻和全面地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很有必要将其与现代西方哲学进行比较研究。其中最重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比较马克思主义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怎样超越已陷入困境的西方近代哲学,二是比较这两种哲学怎样在超越近代哲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自己的哲学。这种比较研究还可以而且应当从不同层次上进行。例如对现代西方哲学的整体的比较,对各个具体的哲学流派和哲学家的理论的比较,对各种哲学理论和概念、范围的比较,等等。这类比较研究不仅有利于划清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的原则界限,加深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理论认识;还有利于通过剖析现代西方哲学在克服传统哲学的局限性以及体现时代精神的动向上的是非成败,来促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丰富和发展。笔者的有关意见已在《马克思主义与西方哲学的现当代走向》一书以及后来发表的一些文章中作过较多论述,这里就不多说了。

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哲学界只承认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对他们以前的西方哲学的批判继承,对于现代西方哲学基本上笼统否定,似乎它们只能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反面材料而存在,因而很少有人去作深入具体的研究,更谈不到将其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作求实和具体的比较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这方面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变。哲学界许多人对于西方现当代哲学已不再简单否定,而是承认它们之中有的可能存在合理因素。不少中青年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甚至已在利用西方哲学思潮的某些思想来阐释和论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某些理论(例如用海德格尔的生存哲学来论证与传统本体论根本不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存在论),取得了不少成就。

哲学基础论文篇(4)

安东尼奥·葛兰西是20世纪初意大利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思想家,是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通过反思社会主义革命实践,梳理出了实践哲学框架,其“文化领导权”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包含着有关夺取意识形态领导权的闪烁观点。安东尼奥·葛兰西于1891年出生于意大利的撒丁岛。受俄国十月革命和列宁主义的影响,他积极从事工人运动,逐渐成为社会主义运动的领导人,建立了意大利共产党。被意大利法西斯政府逮捕后,葛兰西在精神、肉体备受折磨的情况下,形成了著名的《狱中书信》和《狱中札记》。葛兰西把工人阶级解放的事业作为自己毕生奋斗的目标。因此,在狱中,他围绕工人阶级的解放事业进行了极为广泛的理论研究,涉及领域诸如历史唯物主义和其他的哲学问题,意大利的历史、文化和知识分子问题,以及阶级和阶级斗争、工人阶级政党、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等等问题。

一、研究现状

对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探讨的热点,国内对此也有诸多研究。其研究多是侧重于三个方面:一是分析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的产生渊源;二是研究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的内涵;三是结合我国实际,探讨葛兰西“文化领导权”对我国目前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启示意义。刘怀光、酒海明《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中的制度性思考》指出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中蕴含着制度性思考,认为“葛兰西对‘文化领导权’的论述,从巩固既有统治阶级统治秩序和先进阶级夺取权力的双重维度上,研究了作为实践体系的意识形态构成的要素及其逻辑关系,包含了一个相对全面的制度性思考,为我们研究意识形态的制度性构成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本。”[1]吴瑞、彭剑勇《葛兰西文化领导权及现实意义》指出:“‘市民社会’是获得文化领导权的理论前提”“‘有机知识分子’是夺取文化领导权的核心力量”“‘阵地战’是争夺文化领导权的实现方式”。[2]吕敏、苏百义《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及其当代价值》指出:“葛兰西在继承马克思主义传统理论基础上,结合欧洲革命实践,形成了独特的文化领导权(或意识形态领导权)理论”,“文化领导权是葛兰西意识形态思想的核心概念”,指出葛兰西认为“文化领导权是指统治阶级在市民社会领域内宣传符合该阶级利益的道德观念和思想价值体系,最终让民众自觉认同统治阶级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进而达到顺理成章地控制被统治者的目的。”[3]朱芳菡、孙寿涛《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及其当代启示》指出:“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理论、列宁的领导权思想,批判性吸收了克罗齐的伦理哲学。”[4]高庆涛《新时代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途径探索———基于葛兰西“文化领导权”思想的中国语境解读》指出,将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思想置于我国意识形态建设的语境下进行解读,可以挖掘出一些有益启示,葛兰西的“阵地战”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5]。

二、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阵地战”策略

在葛兰西的政治革命思想中,阵地战是在资本主义市民社会里发动的先于通过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形式夺取国家政权运动战的革命,这是在对比西方资产阶级社会与中、俄社会现状中得出的结论。在分析东西方革命的不同命运中,葛兰西比较俄国十月革命与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不同结果,分析出两种命运不同的根源所在,即源于东西方社会结构的不同以及国家属性的差异。他认为俄国市民社会尚未成熟,国家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缺少市民社会这一中介,所以是由国家主导一切,因而不存在文化领导权问题。只要通过暴力专制统治,旧的国家机器,就可以改变社会结构,革命也就可以成功,以俄国十月革命论证这一点。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上层建筑由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构成,单纯依靠暴力革命国家机器不能完全取得革命成功,因为市民社会作为政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中介,导致文化领导权依旧支撑着国家。所以无产阶级只有在取得文化领导权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取得革命完全胜利,并且他认为这影响着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成败。在分析东西方革命不同命运的根源问题,葛兰西针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提出“阵地战”策略,指出“社会集团可以而且甚至应该在夺取到国家政权之先就以领导者的身份出现。”[6]194这就是说无产阶级革命的首要任务是取得文化领导权。原因在于西方市民社会拥有文化领导权,所以传统的运动战策略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暴力革命不能像在东方那样一经成功就可完全取得胜利。“阵地战”策略就是指逐步在市民社会中取得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导权,进而服务于国家领导权的获得。

(二)有机知识分子问题

关于“阵地战”的执行力量,葛兰西在《狱中札记》中提出了区别于传统意义知识分子的“有机知识分子”,即作为组织和团体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新型知识分子,并定义和强调了知识分子的标准以及培养知识分子的重要性,这正是葛兰西实践哲学在文化领导权中所体现的部分。葛兰西通过社会关系区分知识分子与非知识分子,认为“因此,我们说每个人都是知识分子,但并非所有的人在社会中都具有知识分子的职能”[6]4,知识分子不能仅仅是知识或思想的生产者,更主要的是一个实践者、革命者,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并且成为建设者、组织者。有机知识分子代表社会先进的生产方式和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是隶属于新生阶级的知识分子。为了实现全面的统治,政党要造就本阶级的有机知识分子,并在知识分子的培养上发挥作用。在培育新型知识分子以夺取文化领导权问题上,葛兰西也强调了政党的革命性,这与他强调的知识分子具有的实践性是一致的。他认为政党同领导权的形成有巨大联系,是培养领导艺术的便利手段:“政党是完整的、全面的知识分子的培育人”[6]246,同时政党应着重把自身的干部教育为知识分子:“政党之完成这个职能,依赖于自己的基本职能,这个职能归结起来就是培养自己的干部,一定的社会集团分子,直到把他们变成熟练的政治知识分子。”[6]10这里的教育不是一般的学校教育,更广泛意义上来说应该是起到文化启蒙的功能的不断地教育和改造,创造“新人”,进而实现人民的思想解放。

(三)文化领导权“同意”问题

在葛兰西看来,文化领导权建立的前提是群众自发而非强制地接受共产主义。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实践这一过程中逐渐建立文化领导权,这就是葛兰西所说的“同意”问题。为了取得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要发挥有机知识分子的引导与带动作用。有机知识分子可以通过传播无产阶级文化思想、整合其他阶级知识分子来抵制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而为获得各个阶层的支持,制定的道德标准要与各个阶层的实际契合,在满足其需求中引导其接受无产阶级的社会秩序,在学习内化中认可无产阶级的地位与合法性。“同意”问题的核心是夺取意识形态的领导权,葛兰西认为意识形态的获得依靠暴力手段是行不通的,是一个从“受影响”到“去捍卫”的过程。并且葛兰西认为“第二国际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工人阶级运动无法抵抗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渗透。通过这种方式,领导权的概念解开了资本主义何以能在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下继续存在之链”[6]194。

三、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的哲学基础

(一)实践哲学

关于葛兰西“实践哲学”的解读,有倾向于葛兰西是出于防止法西斯对自己书稿检查的目的而选择将实践哲学代指为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通过研究葛兰西对实践哲学的讨论,显然葛兰西将实践哲学理解为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之一,并通过文化领导权中的实践哲学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他强调夺取文化领导权不是脱离于实践的理论,是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的首要任务。在葛兰西看来,实践哲学并不独立于革命理论之外,而是直接针对无产阶级文化领导权的理论,他始终反对脱离现实的传统知识分子,也反对远离现实社会的抽象的哲学理论范畴,这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基本精神。例如《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就强调了实践哲学的精神:“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7],而这正是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的哲学基础,即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改变世界,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获得意识形态的领导权。由此,葛兰西强调了在夺取文化领导权的历史进程中需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他批判历史宿命论:“人就不是因为他自身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而进入同自然界的关系之中的,而是能动地,依靠劳动和技术而进入同自然界的关系之中。”[6]36强调实践是人能动的、创造性的本质活动,人能够在实践活动中建立社会关系。

(二)历史唯物主义

葛兰西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虽然在看待实践问题上容易滑向唯意志主义与历史唯心主义,但其始终强调客观物质条件对无产阶级革命道路的重要作用,并且在具体模式上强调意识形态的建构作用,这些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与发展。他虽然强调实践的主体能动性方面,但是并没有忽视经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的重要作用,例如在论述“集体意志”时指出“‘何时才能说唤醒和组织民族人民的集体意志的条件已经存在?’因此必须对这个国家的社会结构从历史(经济)方面进行分析,并且‘戏剧地’表现多少世纪以来为了唤醒集体意志所采取的种种尝试及其相继失败的各种原因。”[6]94可以看出对待集体意志,葛兰西并没有脱离经济和历史,并要求从经济历史方面去分析,这与马克思强调经济基础的重要作用是一致的。文化领导权理论包含着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和辩证法,并且葛兰西在关于知识分子论述中丰富了历史唯物主义思想。例如在对有机知识分子的认识上,葛兰西强调了领导权的获得不是依靠少数知识分子的,不可使得少数知识分子成为独立于大众之外的领导,提出促进全体的、无产阶级的文化启蒙概念:“只有在知识分子有机地成为那些群众的知识分子,只有在知识分子把群众在实践活动中提出的问题研究和整理成融贯一致的原则的时候,他们才和群众组成为一个文化和社会的集团”[6]240,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群众史观。同时葛兰西关注人的本质和存在,认为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并将思想解放作为人的解放和发展的一条有效的道路,这是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创新性发展的地方。

结语

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理论基于马克思的实践哲学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提出,侧重实践的主体能动性,通过“阵地战”策略、有机知识分子问题以及市民社会群众的文化“同意”问题的实践哲学思想,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参考文献:

[1]刘怀光,酒海明.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中的制度性思考[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21(10):87.

[2]吴瑞,彭剑勇.葛兰西文化领导权及现实意义[J].边疆经济与文化,2021(2):49.

[3]吕敏,苏百义.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及其当代价值[J].长治学院学报,2020(5):43-44.

[4]朱芳菡,孙寿涛.葛兰西文化领导权理论及其当代启示[J].长江论坛,2020(3):10.

[5]高庆涛.新时代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途径探索:基于葛兰西“文化领导权”思想的中国语境解读[J].甘肃理论学刊,2020(4):31-35.

哲学基础论文篇(5)

1.人本主义教育目的观人和社会是教育的两大出发点。人本主义教育思想把人从“神”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人本主义成为西方教育的一面旗帜。人本主义教育目的观强调以人为中心,确立了以人自身的完善与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教育目的观,永恒主义和存在主义是其哲学基础。人本主义者认为人性是美好的,并且这种美好是永恒不变的,培养人性是教育本质和教育目的,教育使人性的美好得以不断展示和发挥。人的理性超越人的生物性和社会性,是人性中最宝贵的财富。因而,教育的终极目的就是培养和发展人的理性,这不但是使人类世界具有理性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证了人获得理想生活。人本主义突出强调个人价值,认为个人价值高于社会价值,个人的自我完善和实现是最高层次。个人应追求完善的人性和美好的精神生活,而不是局限于个人谋生手段的获得和物质生活的满足。人本主义主张,社会只有在有助于个人的幸福时才显得有价值,人类的任意活动,包括教育活动,衡量其价值的最高标准,取决于它是否有助于增进个人价值。

2.社会本位主义教育目的观社会本位主义教育目的观是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科学功能的日益凸显而逐步产生发展的,它以科学为中心,将社会性需要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实用主义是这一教育目的观的哲学基础,认为教育目的必须具有灵活性,以客观的事实和相应的价值观为依据;人性是可塑的,教育必须使个性得以完全发展。学校教育必须更加突出应用性能力,要扩展更多的活动,设置更多的职业技术类课程,培养学生社会能力和职业能力。首先,重视科学教育。数学及自然科学要成为核心课程,将培养科学人才作为教育的重点。其次,重视社会适应性的教育目的。要使教育尽可能适应社会变化,只有当教育同社会变化联系起来时,才可能消除旧教育与社会脱节的弊端。再次,重视社会功利性的教育目的。使教育更多地关注现实人,而不是抽象的人。

二、现代教育目的的局限性

纵观人类教育史,不论是“个人本位”的教育目的,亦或是“社会本位”的教育目的,教师个人与社会集团作为“教者”构成了教育目的制定的主体,而学生则仅为教育目的的局外人。在这类教育目的确立的过程中,教者掌握了“话语”霸权、学生处于“失语”状态,这体现了教育目的制定的特点及其局限性。从传统哲学“二元对立”的观点来看,人本主义与社会本位主义是完全对立、不可融合的两种关于教育目的的哲学思潮。在传统的教育目的观中,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上局限于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它们在教育史上相互对立,各执一说,始终致力于澄清各种教育目的价值观的对与错、好与坏,试图在肯定或否定的基础上进行选择。这导致教育目的价值取向陷入两难困境,左右摇摆、非此即彼,形成了教育实践中的“钟摆”现象。当科学、技术在人的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时,教育目的的思维模式就会逐渐地、不由自主地向科学、理性主义倾斜,用精确的、因果性的、科学的、实证主义的方法来解决一切教育问题。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保证教育目的系统的稳定和高效,但是却极大地限制了教育目的的开放性,僵化了思维的广阔性,缩小了人们的生态空间。教育生活如人生一样,是丰富多变的,人的存在使得世界充满了不可预测性,教育目的必须要适应当前这种日益突出人的价值,注重社会责任,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状态。近年来,后现代主义哲学思想进入了我国教育研究的方法论领域,它在教育目的上主张:重视个性多元而非本质权威一元;主张消解中心与边缘的界限,使得两者之间对话;关注人的不确定性,反对对于个人的各种形式的预设,反对“给定”的东西和大一统的局面对人的异质性的压迫。它批判现代主义的完人教育,认为完人教育把教育过程看成“喂食”一样,将功利主义课程作为主食,而把人格教育和人生教育课程当作维生素。完人教育目的观不但难以实现,而且在造就封闭的教育过程中,人仍然是可以在各方面达到均衡发展的认识假设等方面产生危险,导致虚伪、内心压抑与痛苦、无法与他人真正沟通和个性压抑等危害。后现代主义认为现代主义教育目的观忽视了人作为教育主体的意义,没有将人看作充满无数可能性的存在,因此才有了比尼采的“上帝死了”更震撼人心的话语“人死了”。

三、我国现代教育目的的建构

无论是从“二元对立”桎梏的角度还是从后现代主义的角度,我们都可以看到现代主义教育目的观存在的局限性,但这些局限性并不意味着应该放弃现代主义而追求一种完全解构的社会状态。而这些局限性也成为建构新的现代主义教育目的观的切入点。首先,要培养具有主体性的人。在未来教育目的建设之路上,我们必须反对“工艺论模式”和“有机体论模式”的教育,必须把人作为教育的主体,强调人的选择能力和自我完成能力,赋予个体以自由、和谐、全面的发展。具体而言,就是要重视人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去教师中心主义、摒弃忽视人的个体差异的统一化教学,重视人的自组织性对教育非线形性和动态生成的影响,通过民主化、个性化、主体化和人性化把教育从传统的“制器”转化为现代的“育人”,把“选拔适合于教育的学生”转变为“造就适合于学生的教育”。

哲学基础论文篇(6)

马克思在大学学的专业是法学,但兴趣却更多地在哲学上。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马克思认为,历史上的法学体系大多缺乏人文主义的哲学基础。早在1833年,马克思便认为,如果不考虑法的人文哲学基础,单纯的法制并不足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

马克思认为,单单诉诸人的自我意识和自觉精神并不能达到社会稳定有序的发展,因为人类无论如何“不能摆脱粗野、迷信、不合理的利己行为”,所以,马克思曾一度认为,“人是自然界唯一达不到自己目的的存在物”[1](819页)。在马克思看来,虽然人皆具有神性,如“好善的热情、求知的欲望、对真理的渴望”,这些动物并不具备,但对人而言,“欲望的火焰甚至常把永恒的东西的火花吞没,罪恶的引诱声淹没着对美德追求的热情……贪图尘世间富贵功名的卑鄙企图排挤着求知的欲望,对真理的渴望被虚伪的甜言蜜语所熄灭。”[1](819页)因此,要实现人类社会稳定、有序的发展,必须要诉诸一种外在的力量。

这种外在力量便是法律手段。因此,马克思在波恩大学和柏林大学法律系学习时,对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全面的考察。一方面,马克思学习了大量的法学课程。如普盖教授讲授的法学全书、欧洲国际法、自然法,伯金教授讲授的法学纲要,瓦尔特教授讲授的罗马法史和德意志法学史,另一方面,他翻译了《罗马法》,并广泛阅读了许多法学著作。

通过大量的结合历史史实特别是法制史的研究,马克思对法的历史和现状深感不满。他认为历史上大多数法律都过于强硬,过于机械,过于烦琐,缺乏人文主义哲学的基础。所以,不但不能体现诗意、浪漫和温情,也不能说服人、教育人,从而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起到治理社会的功效。他曾把这种想法写信告诉了他的父亲。身为律师的其父看过信后大吃一惊,马上回信告诫马克思说,法学不是诗,是客观的,不是主观的,是重材料的,而不允许半点捏造的,你只能容忍它,不能反对它。尽管如此,马克思仍然坚持认为,现有的法学体系缺乏法哲学基础,因此,他“试图使某种法哲学体系贯穿整个法的领域”[1](10页)。

首先,马克思曾试图将西方基督教的思想融会于整个法学体系中。马克思发现,西方文明之所以长期稳定有序地发展,很大程度上并不在于其法制的强硬,而主要得益于其基督教的文化传统。正如中国社会的稳定、统一、有序的发展主要并不在于商鞅、秦始皇、王安石等人的变法,而主要得益于攻心为上的儒学传统一样。将基督教精神融会于法学体系中也正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一个重要特征,由此也可见马克思的法哲学受黑格尔哲学的影响之深。

和黑格尔的法哲学类似,马克思也曾认为,将基督教精神融会于法学体系中既可以体现法学的人文精神的基础,也可以更加突出法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为这样一来,就不是“人为社会立法”而是“自然为社会立法”,即法律所要求的,也正是自然规律所要求的。这种法律的宗教精神无疑更多地突出了道德教化的一面,是为法律的“德治”。

其次,马克思除了希望在法律体系中突出“德治”的一面外,也曾希望在法律体系中突出“政治”的一面。马克思有一个一生都没有改变的观念,那便是认为法律是上层建筑,而且不仅仅是观念的上层建筑,更是政治的上层建筑。即认为法律是政治的产物,没有不是政治的法律,也没有不是法律的政治。坏的法律自不必说,好的法律在坏的政治下也会无以发挥好的作用甚至可能起反作用。

马克思在《奥古斯都的元首政治应不应当算是罗马国家幸福的时代》一文中明确指出,判断一个社会的法治是否促进了社会的稳定、有序,一般可有三种办法:一是纵比,即将该段社会历史与其前后历史相比;二是横比,即密切注意同时代周围其他社会对该社会如何评价;三是密切注意该历史的自我表现——其文学与艺术取得何种成就。

通过上述指标的比较,马克思认为,在罗马国家的诸多历史阶段中,奥古斯都的专制时代是治理最好的社会。而在此前,人们曾一度认为,布匿战争前的那个时代才是最好的时代,因为它是民主制。

马克思认为,同奥古斯都的专制体制相比,布匿战争前的法治由于缺乏政治上的强有力的支撑而基本流于形式。比如,尽管法律比较完善,又是民主制,并废除了王政,但一直存在贵族与平民的斗争以及贵族之间的权力之争。而且,由于法律不能被政治力量推动和保障,人们基本上丧失了对政府和国家权威的信仰,从而变得更加实际和自私,对教育不感兴趣,“在哲学方面也未留下什么”,在艺术上也没有创新。因为人们讲求实际,只求把事实描述出来就行了,因而不要求能言善辩,或表达文雅,只要求以最少的话语把话讲清楚。因此,在文学形式上也只保留了“报道”这一种形式。

相比之下,虽然奥古斯都时代实行的是元首政体,而非民主政体,但马克思认为,这一时代是温和的,并且体现自由。马克思认为,幸福就应是温和,幸福就应该体现自由。那个时代“尽管各种自由,甚至自由的任何表面现象全都消失了,尽管根据‘罗马首席公民’的命令改变了机构和法律,而往昔为护民官、监察官和执政官所拥有的一切权力都转入了一人之手,但罗马人还是认为,他们是在统治,认为‘皇帝’一词只不过是先前护民官和执政官所担任的那些职位的名称,他们没有觉得自己的自由受到了剥夺。如果公民们能对谁是‘罗马首席公民’,是他们自己在统治还是他们在被统治这一点表示怀疑,那么,难道这不是温和治国的一个无可置疑的明证吗?”[1](824页)

从实效上看,奥古斯都时代也较罗马任何时代更强大。甚至连凯撒大不能战胜的日耳曼人也在总体上被打败了。“因此,无论是在战争中,以及在和平时期,都不能把奥古斯都同尼禄和那些更坏的统治者时代相比拟。”

此外,它还制止了荒淫无度,贪得无厌。马克思认为,如果一个社会“贪得无厌、铺张浪费和荒淫无度充斥泛滥,那么这个时代就不可能称为幸福时代”。

“至于文学和艺术”,马克思谈道:“任何一个时期也没有这样繁荣过;在奥古斯都时代有许多作家,他们的作品成了几乎所有民族从中汲取教益的源泉。”

通过以上论证,马克思反问道:“如果百姓都柔顺亲密,讲究文明风尚,而国家的疆土日益扩大了,——那么统治者倒会比自由的共和政体更好地保障人民的自由。”[1](824页)

由此,马克思得出结论,尽管奥古斯都时代是专制时代,但由于在政治上能保证合理的法律的实施,因此社会方得以大治。马克思认为,无论是以法代政还是以政代法都是不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政分离是对的。但法政分离并不是绝对的分离,否则,便会法令不畅,法治难施,最终落得个有法无权,有权抗法。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正是尼禄时代为何是一个“很坏的时代”的主要原因。马克思的意思十分明确,法政分离是就各自的职能范围而言的,政府的行为诉诸政治,法律的事务则必须诉诸法律,而一俟诉诸法律,则法律必须要成为“法政”,必须拥有“法权”,法与政府的关系如是,法与政党的关系复如是。

当然,要实现上述的思路在实践中是十分困难的。所以,马克思早期建构法律大系(德国传统)的努力几乎都以失败告终。

在这里,马克思碰到的一个问题是,在法律体系中如何将人文精神和法制强化融合起来。这是马克思遇到的第一个困惑。如果法律过于偏重教育、伦理、感化,那么,当“欲望的火焰甚至常把永恒的东西的火花吞没,罪恶的引诱声淹没着对美德追求的热情……贪图尘世间富贵功名的卑鄙企图排挤着求知的欲望,对真理的渴望被虚伪的甜言蜜语所熄灭”时,当人们“不能摆脱粗野、迷信、不合理的利己行为”时,又该如何去规范人们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甚至连强烈影响西方社会人们心灵的基督教也无能为力。马克思援引伏尔泰的话说道,尽管宗教是所有教化中最有力量的,它使人们对自身言行不由自主地有所顾忌,但是,对于无神论来说,这一教化显然是丝毫不起作用的。而一般的社会舆论或道德由于不具有宗教那样的硬约束作用,往往使人无所顾忌。反之,若法律过于偏重强制、强迫,不仅不近人情,也可能导致过激行为,反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有序的发展。马克思认为,中国历代农民战争之所以如此频繁,规模如此空前,正是这个原因。显然,马克思也十分赞同孟子的仁政主张:“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认为不合理的法律的实施更会进一步加剧社会的混乱和无序。马克思十分赞赏孟德斯鸠的一个观点,“有两种现象,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民变坏;后一种祸害是无可救药的,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着这种祸害。”[2](139页)

马克思碰到的第二个问题是到底是“自然为社会立法”?还是“人为社会立法”?即历史上的和现实的法律是人的要求或是自然规律的必然要求?马克思将之称为“真正的困惑”。

马克思在后来总结自己创建新的法律大系的失败经验时说,这两个极端都是不可取的。若法是人为社会所立,那么,这种法学体系便是从“应有”出发的,而这是万万行不通的,因为这会导致主观主义,过于理想化,“内容更空洞”,从而陷入空想主义。他把这种从“应有”来规定“实有”,完全不考虑现实法律对象的自身形式,造成“应有与现实的对立”的法哲学基础,“称为法的形而上学的东西,也就是脱离了任何实际的法和法的任何实际形式的原则、思维、定义,这一切都是费希特的那一套”。他认为这样一来,整个法学便成了“形式”,成了“像带抽屉的书桌一类的东西”,成了“容器”,它既可以用来装书,也可以用来装沙子,但更多的情形是“装上了沙子”[1](11页)。也就是说,这种从“应有”出发的法律,既可以适用于一切对象,但也可能对任何对象都不适用。

同理,马克思认为“自然为社会立法”的观点也不正确。因此,他批判了黑格尔的法哲学观和自然法的创始人胡果的法的历史学派的法学观。

按照黑格尔理性主义的法哲学观,法和自然律是一致的,都是“绝对”(绝对观念)的必然展现。因此,法的要求,也就是“绝对”的要求,也就是自然的必然要求。只不过黑格尔认为,法不会自己说话,法是由国家制订和体现的,因为国家是“神在地上的行走”,所以,国家和法律是神圣、合理的,是必须无条件遵守而不能违背的。

这样一来,国家的法律就不应被看成是一种人的主观行为,而是一种反映自然规律的客观必然结果,从而高于个人生活,优于个人生活,个人生活必须无条件地同其相适应,而不是相反。但是,真是如此吗?

为了解决这个疑问,马克思在1843年7月至8月间在法国克罗兹那赫阅读了大量历史著作。其中包括23部历史著作(多卷本)、德国保守派的《历史政治杂志》,并且做了5卷本笔记,史称“克罗兹那赫的笔记”。这些著作在时间上跨越了25个多世纪的历史,在内容上涉及英、德、瑞典、威尼斯、美、荷、法等多个国家,尤其是法国大革命的历史。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全面批判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黑格尔认为,国家赋予个人的权利与个人担负起国家的义务同一,即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的一致,这才是具体的自由,真正的自由。但是黑格尔又认为国家是自由的定在,是最高的自由,一切法规、利益都从属于国家。因此出现二律背反。“一切都被头足倒置了,现在,特殊的东西在内容方面表现为合法的东西。”马克思感到难以理解的是,如果说国家是普遍意志的代表,何以国家法律却不能代表普遍意志,“而反国家的东西却表现为国家的意见,即国家法”呢?

马克思认为,这一二律背反正好表明,家庭、市民社会才是第一性的,是主体,国家反倒是被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的。马克思写道:“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的构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的精神实在性,它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这就是说,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但是在黑格尔那里条件变成了被制约的东西,规定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被规定的东西,产生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它的产品的产品。”[2](251-252页)法和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和不同环境的人们的不同条件(如地理环境、民族文化,社会心理,民风民俗)紧密相关,和不同的政治体制等紧密相关,并不是完全客观必然的自然史过程。

和黑格尔的理性的法学自然观不同,另一种认为“自然为社会立法”的观点完全是非理性的,这便是著名法学家和人类学家胡果创立的“法的历史学派”的基本观点。不过,这里的自然,已不是自然界意义上的那个自然,而是一种“流水不争先”的“顺其自然”。因此,马克思认为,这种自然法学观所谓的“自然为社会立法”,实际上仍然是一种“社会为自然立法的理论”,因为“法的历史学派”所确定的这种“自然”,仍然不过是“人”的自然,而并不是“自然”的自然。这种“人”的自然法,不过是从人的自然需要中去寻找国家和法,这种状态的人无疑是“浪漫主义文化光辉的自然状态的人”,它主要是源于“18世纪流行的一种臆想,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本性的真正状态”[2](97页)。

法的历史学派的创始人胡果坚决反对任何从人的理性主义原则去说明国家和法。他认为:“人在法律上的唯一特征就是他的动物本性。”马克思讥讽道:“这么说,法就是动物法了。”“那些好心的热情者,却到我们史前的条顿森林去找我们的历史。但假如我们自由的历史只能到森林中去找,那末我们的自由历史和野猪的自由历史又有什么区别呢?”[2](454页)于是,自由只有当“从动物的本性中产生出来”时,才是合理的和合法的;婚姻法只是“为了满足”或“用法律来抑制欲望”。等等。

马克思碰到的第三个问题是关于“法必然”和“法自由”的关系问题。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法哲学和自然法有一个明显的冲突。在马克思看来,自然法应通过自己的法则体现人和社会的本质即自由,但黑格尔所谓的神圣的国家法律却和人的自由是相悖的。

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通过对德谟克里特和伊壁鸠鲁自然哲学的比较得出,虽然伊氏的偏斜运动在历史上受到了诸如西赛罗等著名哲学家的批判和嘲笑,但正如卢克莱修所言的那样,同德谟克里特只承认原子直线运动的决定性相比,伊壁鸠鲁关于原子还存在偏斜运动的思想打破了命运的束缚,对人生更有价值,也更符合自然史、自然法的本来面目。

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期间,进一步感到了这种冲突。比如,马克思认为言论自由是人的自由的最起码的前提,但国家为了统治者的利益却反对言论自由。马克思认为:“有待于颁布的是出版自由法,而现在有待颁布的则是书报检查法。”因为,在出版法中,自由是惩罚者。在检查法中,自由却是被处罚者。检查法只具有法律的形式,出版法才是真正的法律。马克思敏锐地发现,无论政府如何解释,都难逃二难困境。如果“把全部过错都加在检查官身上,那末这不仅会破坏他们本身的名誉,而且会破坏普鲁士国家和普鲁士作家的名誉。”反之,“既然检查官很中用,不中用的是法律,那末为什么还要再还求助于法律去反对正是它本身所造成的祸害呢?”马克思认为官方的这种态度,只是显示了“虚伪的自由主义”。出版自由和书报检查令自相矛盾。“你们赞美大自然悦人心目的千变万化和无穷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紫罗兰与玫瑰花散发出同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检查法“在出版自由上他驳斥的是人的自由,在出版法方面他驳斥的是法。”[2](51页)

难道在书报检查法中就找不到一点儿出版自由吗?当然不是,“出版物在任何时候都是人类自由的实现,因此,哪里有出版物,哪里就有出版自由。的确,在有书报检查的国度里,国家享受不到出版自由,但有一个国家机关可以享受到出版自由,即政府。”[2](62页)

除此之外,马克思还通过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讨论和对摩塞尔地区贫困现状的讨论发现,法律既和特权息息相关,也和利益息息相关。法律并不体现普遍的公民意志,而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更多地给特权阶级和上流社会带来自由而更多地给社会低层阶级造成束缚。比如,马克思认为,书报检查法实际上体现了“官方”的意志,而出版自由法则体现了广大底层群众的意志。“惩罚思想方式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追求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在这种追求倾向的法律中,立法的形式是和内容相矛盾的。”[2](18页)

借助于哲学,马克思认识到,法律要想真正地发挥功效,必须要同哲学人文精神紧密结合起来。这种人文精神主要应表现在立法形式上的普遍性,立法内容的教化性,执法过程的公开化,执法尺度的可塑性。这样一来,不仅法律的权威性真正树立了起来,而且统治者所蓄意制造的法律的神秘性、神圣性也被揭开了。在此基础上,才能真正解释和解决自然立法与社会立法及法必然与法自由的关系问题。

一方面,马克思认为,法律的基本判据只能是人本身。因为“正如不是宗教创造了人而是人创造了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了人民,而是人民创造了国家”。另一方面,马克思又认为,这并不能支持人为社会立法这个命题,因为这并不排斥法律的客观性、普遍性、公正性。立法问题充分体现了主客观的统一性,立法的普遍性正是实现和保障这种统一性的主要手段。版权所有

因此,马克思对黑格尔关于少数人才应拥有立法权的思想也进行了猛烈地批判:“黑格尔举出两点理由来证明市民社会这个不稳定部分只有通过议员才能参与政治国家,参与立法权。第一个理由就是社会成员众多,这个理由就连他自己也认为是表面的……然而最主要的理由却是‘它的使命和职业的性质’。”因为黑格尔认为,只有通过有组织的协会选举的人才能获得政治联系。马克思则认为,“相反的,倒是‘政治’从这种联系中得到自己的联系”,从而将立法权授予每一个公民。马克思通过比较英国和法国的“众议院和贵族院(或者不管它们叫什么)”得出,“法国的宪法在这方面也是一个进步。这个进步就是,它使贵族院的作用等于零。”

马克思认为,这样做的好处是,各个等级的需要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障。“既然各等级的存在都需要保障,那末它们所具有的国家存在就不是真实的,而只是虚假的。在立宪国家中,法律就是各等级存在的保障,因此,各等级的存在是经法律确认的存在,这种存在依赖于国家的普遍本质,而不管个别同业公会、社会团体有力还是无力。”[2](388页)

为什么黑格尔反对普遍的立法权呢?因为黑格尔认为,并不是“一切人都是国家的成员”。由于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两码事,因此只有那些获得政治存在的“国家成员”才有这种资格。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在这里,“国家只是作为政治国家而存在。政治国家的整体是立法权。所以参与立法权就是参与政治国家,就是表明和实现自己作为政治国家的成员、作为国家成员的存在。”[2](393页)

鉴于此,马克思认为,问题不在于“一切人”应不应当单独地参与一般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相反,“如果指的是真正合理的国家,那末可以这样回答:‘不是一切人都应当单独参与一般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而是单个的人作为一切人来参加。”[2](393页)每个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法律上都应具有立法权,每个市民社会成员的立法权既代表自己的特殊利益,又共同构成了国家的法律规定。

至少,在马克思看来,立法权不应掌握在少数官僚等级的手中,而应掌握在具有普遍代表性的等级中。马克思认为,“在真正的国家中,问题不在于每个市民是否有可能献身于作为特殊等级的普遍等级,而在于这一等级是否有能力成为普遍的等级,即成为一切市民的地位。”[2](307页)

马克思谈到,由于国家和法律不可能是“普遍利益的代表”,因此,“人自身”势必要关涉主体问题即谁人制订法律、谁人执行法律、谁人在法律中受益等问题。马克思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那个有可能上升为普遍等级的“人自身”为判据。马克思认为,这样一来,“数字在这里并不是没有意义的”[2](393页)。由于无产阶级是社会最底层的阶级,人数最多,且是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可堪为人类普遍利益的代表,所以,马克思认为,能否满足无产阶级的需要是国家和法律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最主要的判据。

马克思对黑格尔努力“使行政、警察、审判三权协调一致”的思想也提出了批评。因为“‘官僚机构’是市民社会的‘国家形式主义’”,因为“官僚机构是和实在的国家并列的虚假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官僚机构势必拥有太多的特权,市民社会便缺少法律的保障。马克思尖锐地问道:“于是,如果我们问问黑格尔:有什么东西保护市民社会免受官僚的侵犯?”黑格尔对此只能答曰:“官僚机构的;等级制。监督。”或“直接的道德和理智的教育”。马克思认为,这无疑是让官僚自己反对自己,结果可想而知。马克思尖锐指出,坏的法制往往正是黑格尔所竭力推崇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一致的那种法制。比如,书报检查法之所以会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检查官也就是原告、辩护人和法官三位一体的人。”[2](393页)

马克思认为,国家和法的非神秘性、非神圣性说明,任何缺乏人本主义哲学基础的法律,都没有任何规范社会的资格,缺乏人本主义哲学基础的法律只会使得守法或爱国主义具有了很大的“虚伪”性,只会单纯成为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所以,马克思将那些抱残守缺不敢正视民族耻辱的爱国主义者称为“空虚的爱国主义”,并称这样的爱国主义者为“可怜虫”[2](408页)。

同理,马克思认为,国家要求公民无条件地守法,实际上是要实行“庸人政治”。马克思认为:“庸人的世界就是动物的世界,既然我们必须承认它的存在,那末我们就只得考虑这种现状,现存的秩序。这种秩序是在许多野蛮的世纪中产生的和形成的,它现在已经成为最终的制度出现在我们面前,这种制度的原则就是使世界不成其为人的世界。”[2](411页)它的实现需要庸人政治,它的实施又将导致庸人政治。

马克思认为,对法和国家神秘性、神圣性的批判和对宗教神秘性、神圣性的批判是一致的。正如是人创造宗教,而非上帝造人一样,国家、法与人的关系也被颠倒了,不是国家、法创造了人,而是人创造了国家、社会。所以,必须把人与国家、法律颠倒的关系颠倒过来,在国家和法中突出人性,把人的世界还给人。国家和法律的合理性不能从人的主观“应有”的理想中去寻找,不能到宗教的“天启”真理中去寻找,不能到人的自然本能中去寻找,而应在也只能在“人自身”的客观社会活动中去寻找。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对人们关于法制社会的过高预期以及盲目乐观的态度予以了严肃批评。马克思认为,法制社会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并不是今天颁布一项法律,明天就可以步入法制社会。那样的话,就又回到了黑格尔关于国家和法高于市民社会的窠臼中去了。相反,马克思认为,法制属于上层建筑,它是被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对法制社会的需求,而不能头足倒置。所以,马克思对法制经济颇有微辞,因为法制和经济隶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他认为,如果经济基础没有达到相应的程度,谈法制经济无疑是多余的,反之,如果经济基础的发展导致了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化,那么,谈法制经济也是多余的。至于说市场经济本质就是法制经济,马克思更是不敢苟同。在马克思看来,只能是什么样的经济水平便会要求什么样的法制水平,而不能说只有市场经济才要求法制化,而别的经济形式则不需要也不会导致法制化。恰恰相反,在马克思看来,计划经济无疑更要求法制化,更能体现法制化。马克思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马克思认为,在专制条件下,经济发展水平低,对法制化的要求和法制化程度显然都很低。因为“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哪里君主制的原则占优势,哪里的人就占少数;哪里君主制的原则是天经地义的,哪里就根本没有人了。”[2](411页)

在资本主义的民主制下,情形有了很大的不同,法制化程度有了长足的提高。马克思认为:“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而在国家制度的其他形式中,人却是法律规定的存在。”[1](281页)但这种法制化离法制化的本质仍然很远,因为它仍然不能带来普遍的公平与公正。马克思引用李嘉图的名言说道:“资本主义的竞争创造了一切,创造了财富,创造了工人,但却使人显得微不足道。”和宗教拜物教一样(人把一切都给了上帝,上帝变得全知、全能、全善,而人自己变得微不足道),金钱拜物教、商品拜物教(人创造了金钱和商品,人将自己的一切都给予了金钱和商品,而使自己变得贫乏)产生了。马克思还引用《浮士德》、《雅典的泰门》的话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人的本质力量取决于外在性(货币),货币把人的一切本质力量变成异己的对立物,“凡我作为人做不到的,金钱都可以做到”,物的世界的增值与人的世界的贬值相伴随。

马克思认为,只有共产主义才有可能提供真正法制化的基础。

当然,这不是指共产主义的第一种形式即粗陋的共产主义,也不是指共产主义的第二种形式——政治共产主义,而是指“比较完善的共产主义”。“比较完善的共产主义”由于建立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才有可能“通过人,为了人”而实现“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才有可能使人“向人自身,向社会的人复归”,能为真正的法制化创造必要和可行的条件。

〖收稿日期〗2000-04-20

哲学基础论文篇(7)

涂尔干把社会连带分为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机械连带建立在个人相似性的基础上,集体人格完全吸收了个人人格;有机连带建立在分工和个人相互差别的基础上,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有自己的人格,都能够自臻其境。自奉为涂尔干的弟子的狄骥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是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关系。狄骥肯定了涂尔干对社会连带关系的划分和基本结论,把社会连带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求同的连带关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相似性”基础之上;一种是分工的连带关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劳动分工”基础之上。

(二)社会连带下的社会规范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社会规范是社会固有的规律,社会连带关系本身决定了社会规范的存在。社会规范是维护社会连带关系、维护社会团结协作的工具,其根本目的是使社会得以存在下去。不同的社会连带关系需要不同的社会规范来维护。涂尔干认为,机械连带通过集体意识把个体连接在一起,任何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的行为皆被视为犯罪,因而,机械连带依靠作为压制法的刑事法来维护。而以民法、商业法、诉讼法、行政法和宪法为代表的恢复性法是维护有机连带的主要手段。与涂尔干不同,狄骥将社会规范分为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构成了社会规范的最高部分,成为客观法或法律规则。客观法或法律规则与其他规范一样来自社会相互关联性,其个体性与社会性、持久性与一般性均在于相似性的联系或劳动分工的联系。

(三)社会连带下的国家责任

狄骥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阐述了其国家理论。他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连带关系,国家是在同一个社会集团的人们中间的一种自然分化的产物,是强者对弱者的统治。国家的统治者并无主观的权利,但具有为满足公共需要而组织公共事务的权力。但国家权力的对象和范围都是为社会连带关系这一客观法所规定的。国家行动受法律规则限制。国家的任务就是加强社会连带关系,确保社会连带关系下每个成员都有公平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特别要为作为社会连带关系薄弱环节的社会弱者提供更多服务的义务或手段。国家的强力只能且必须为增强相互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而努力,只有当它依照体现社会连带关系的法律规则为社会提供服务时才是合法的强力。

二、社会连带视角下前科制度的理性审读

由于前科制度的存在使前科人员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遭受着经济、政治、公共服务和社会关系的排斥:一是经济排斥。前科人员在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就业机会受到限制,不能顺利进入劳动力市场,收入低,或者处于长期失业状态,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而对于任何社会成员来说,能就在社会上谋取一份正当的职业,不仅是个人生存的基本问题,更是其享有人格尊严的根本保障。二是政治排斥。前科人员遭受到的政治排斥主要体现在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难度要大于一般社会成员与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前科人员参加公务员考试或事业单位招考时会受到严格的政治审查,曾经的犯罪污点会导致政审通不过,从而不能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三是公共服务排斥。公共服务排斥主要表现为前科人员不能取得其他社会群体同等的受教育机会和医疗卫生服务,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难以获得社会保险、享受社会福利等。我国现有的招生政策中,有许多诸如军校、警校在招生中就明确确立了前科人员不予录取的规定。四是社会关系排斥。前科人员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受到偏见、习俗或者其他因素影响,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嘲讽、歧视等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导致其与其他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群体在社会关系方面出现了断裂,无法进入其他群体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受到相当大的限制。从社会连带理论来看,犯罪前科撕裂了前科人员与社会整体及其他社会成员之间连带关系,致使前科人员不能正常的融入社会中,过上与普通社会成员同样的生活。

三、社会连带视角下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证成

(一)社会连带理论蕴涵了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价值精髓:社会团结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在人类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都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连带关系,只不过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中的社会成员的连带关系有不同的表现。并且,在特定社会中,处于相互连带关系中的社会成员之间的还是同命运、共呼吸及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其中每个社会成员的发展和进步都会促进其他成员的生存、发展和进步。反之,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落后、退步都会阻碍其他成员的发展与进步。因此,每个社会成员的命运都与整个社会的命运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由于具有前科身份的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会或多或少的会受到社会排斥,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那么,社会及其他社会成员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前科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必要的帮助,帮其恢复进行社会合作的能力,从而维护社会团结合作。笔者以为,在人的一生中,在特定的时期,人难免会犯错误或走上犯罪道路,在社会急剧转型的社会,由于各种刺激犯罪发生的社会因素大量存在,这些消极的客观社会因素也会增加犯罪发生的几率。所以,曾经犯罪的人,只要其经过矫正机关的矫正,能改过自新,社会和其他社会成员应改变对他们的看法,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合理的前科消灭制度以减少社会成员、社会群体之间的隔阂,增强人们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形成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信任的风气,进而提升社会的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的程度,促进社会团结合作。

(二)社会连带理论蕴涵了构建前科消灭的道义前提:社会平等

社会平等理念体现了作为个体的人的基本贡献和种属尊严,确认了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保证着每个人发展的基本机会。人类社会之存在,是无论如何也离不开个体的人的贡献和尊严的。每个社会群体及个人之于社会的基本贡献都是不可缺少的,从而是相互平等的。因而前科人员及成员当然享有平等、无歧视的种属尊严。在我们国家,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与基本条件。而社会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权利。而前科制度所造成的社会排斥其实是限制或实际剥夺了前科人员平等的教育、就业及社会保障的权利或机会。

(三)社会连带理论标示了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力量源泉:国家责任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国家必须为增强相互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而努力,不得做任何违反连带关系的事情,并尽量为实现连带关系而合作。也就是国家对于社会成员担负着促进社会成员之间及社会成员与国家之家连带、团结的责任与义务。国家的这种责任与义务通过政府对于社会的导向、协调以及直接管理而实现。由于前科人员重返社会后,将面临求学、就业以及家庭变故等一系列困境,再加上社会成员基于道德谴责表现出来的歧视行为和态度,都会不同程度地导致前科人员与其他公民相比,在就业、学习以及个人发展前途等方面形成劣势,故前科人员应当属于社会中的“特殊弱势群体”。将前科人员视为“特殊弱势群体”具有特殊的实践意义,从国家责任的立场上考虑,既然国家在现阶段或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不能够消除犯罪,那么,就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这些人重返社会,与其社会成员共同发展。构建科学的前科消灭制度就是国家积极履行连带责任的表现。前科消灭后,当事人的犯罪记录将从其人事档中清除,各项权利全面恢复,不再受刑事、民事、行政等部门法的其它有关前科规定的限制。可见,构建前科消灭制度能够解脱前科人员身上的无形枷锁,有利于其加强与社会及其他社会成员的连带关系。

(四)社会连带理论明晰了构建前科消灭制度的路径:完善立法

社会连带理论认为社会规范是社会固有的规律,社会连带关系本身决定了社会规范的存在,社会规范维护社会连带关系,使社会得以存在下去。也就是说,人们制定行为规范的原则是“决不从事有损于同求或分工的社会关系,并促成这两种形式的关系”。基于此,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实行分工责任制。要求公、检、法机关都要积极配合做好安置帮教工作。1994年,中央综治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法规,或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中央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相关的法规和规定中纳入安置、帮教内容。至此,前科人员的权利保护工作由原来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来调整的这一关系,变为由国家的法律来调整,前科人员保护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刑法第100条前科报告的规定及其他民事、行政法律法限制前科人员就业的规定,使得相关法律中关于前科人员保护的规定很难落实。为了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加强对前科人员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这是我国刑法首次规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前科人员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从刑事立法的进程来看,具有一定进步性。笔者以为,对前科人员的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层面,应当从立法上构建科学、合理的适用于所有前科人员的前科消灭制度,消除其户籍及人事档案上的犯罪记录,恢复其法定的公民权利,从而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根据当前的我国国情,前科消灭程序的发起应由前科人员提出申请,并且申请前科消灭的前科人员必须接受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必须真诚悔罪、没有故意犯罪或实施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并且能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的义务,如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积极缴纳罚金等。考验期限因前科人被判处的刑罚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设计如下:(1)仅被宣告有罪或被单处附加刑的,经过1年;(2)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2年;(3)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过5年;(4)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考验期限相应地缩短为上述期限的1/2;(5)仅被宣告有罪的,前科消灭的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被判处刑罚的,前科消灭的期限从人民法院前科消灭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6)为国家或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前撤销其前科;(7)因刑法修改而被非犯罪化的罪名(或犯罪罪名没有取消但其中的某一行为不再视为犯罪的),行为人在刑法修改之前因该罪名被宣告有罪或被判处刑罚的,行为人在刑法修改之前已刑满释放或被赦免正处于考验期间,且修改后的刑法(或刑法修正案)生效之日期限尚未届满的,那么行为人的前科自修改后的刑法(或刑法修正案)生效之日起消灭,前科消灭的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日起计算。比如,1997年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刑法修正案(八)》不再将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那么因该行为而被定罪或被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已刑满释放,但《刑法修正案(八)》生效时,行为人仍处于考验期间,那么行为人的前科将于《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日起消灭,前科消灭的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日起计算。

哲学基础论文篇(8)

〔中图分类号〕G25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2)04-0034-05

任何一个接触情报学的人,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个基本的哲学问题,就像《索菲的世界》的主人公碰到的第一个哲学问题一样,什么是情报学?这个问题,就如同“我是谁”一样,令无数情报学学者痴迷。正如张新华所言,情报学是一个研究领域极为含混而离散的领域[1]。自1945年Vannevar Bush在《太平洋月刊》上发表了“As We May Think”一文,标志着情报学作为一门学科正式诞生以来,也不过才60多年。情报学作为一门发展中的新兴边缘学科,构建自己的理论方法体系,离不开哲学基础的建立。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要受哲学的支配。哲学是总结和阐明人类认识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它为一切认识活动提供最根本的指导原则,它决定着情报学的整体观和发展方向[2]。情报学的哲学基础是情报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之一,是情报学作为一门学科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但遗憾的是,尽管不同学者对情报学的哲学基础从不同角度、不同深度进行了探讨,人们对情报学的哲学基础至今尚无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认识。正如王知津所言,如果这个基础性的问题都不能明确,那么对其他方面的研究就显得苍白无力[3]。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本文拟对现有国内关于情报学哲学基础研究的文献进行梳理,以期对情报学哲学基础形成共识有所借鉴。

1 情报学哲学基础主要观点

1.1 我国情报学哲学基础研究概况

通过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的检索,经过逐一排检,截止2011年12月28日,在核心期刊上共检索出94篇有关情报学哲学基础的中文文献,分析的时间分布发现,国内有关情报学哲学基础的研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如图1所示),这说明情报学的哲学基础,对于情报学作为一门学科发展的重要性,已引起多数情报学学者的关注。这些文献关注的主题主要涉及图书情报学科生存环境的解释、重新认识图书情报学的社会存在、信息的本质、情报学本质、情报学的理论基础、波普尔的“三个世界”与布鲁克斯(Brookes)情报学体系、马克思主义哲学、后现代主义哲学、信息异化、库恩范式理论、实用主义、社会认识论、批判现实主义、信息哲学、阐释学、情报学元理论、意义建构理论、系统观、“四个世界”理论等等。由此可见,国内对于情报学哲学基础的研究角度众多,但观点不一,有的甚至相冲突,这对于情报学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幸运的是,已有一部分学者注意到这个问题,提出要尽快形成共识[3]。

1.2 情报学的哲学基础主要观点

纵观这94篇文献,我们发现,国内这些年的研究主要是引进介绍国外哲学思想的同时试图用本土话语解释国内情报学现象。根据不同的哲学主张,我们将国内关于情报学哲学基础的典型研究观点梳理归纳为以下几种:科学哲学观点、信息哲学观点、批判现实主义哲学观点、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以及其他哲学观点。

1.2.1 科学哲学观点

科学哲学(philosophy of science)从哲学角度考察科学的一门学科。它以科学活动和科学理论为研究对象,主要探讨科学的本质、科学知识的获得和检验、科学的逻辑结构等有关科学认识论和科学方法论方面的基本问题[4]。科学哲学主要形成了逻辑经验主义、批判理性主义、历史主义和新历史主义等几个学派。其中波普尔、库恩、托卡拉斯、夏佩尔等都是这一哲学流派的杰出代表,并且他们的哲学思想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现代情报学的理论构成和研究方法。

(1)卡尔?波普尔“三个世界”理论

波普尔(Karl Popper)在《客观知识》一书中提出科学知识客观性,并提出客观知识的本体论——客观知识的“三个世界”理论。波普尔把世界上所有的现象,根据共存方式划分为三大类别,即3个世界。“世界1”,又称第一世界,是物理世界、物质世界。“世界2”,又称第二世界,是人精神的或心理的世界,包括意识状态、心理素质、主观经验,即人类主观世界。除此之外,波普尔指出,还有第三世界,即思想内容的世界,实际上是人类精神产物的世界,波普尔称之为“世界3”,也就是客观知识世界。波普尔认为3个世界之间是自主的,各自独立的,但同时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5]。波普尔“三个世界”理论的提出,引起了众多的不同领域学者的广泛关注和争论。在情报学领域运用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研究最具代表性之一的学者,就是情报学界的泰斗之一布鲁克斯(B.C.Brookes)。

1983年布鲁克斯在题为《情报科学的基础》一文中论述了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并提出以此作为情报学的基础。布鲁克斯在该文中指出,波普尔的“世界3”不能不引起图书馆学者、情报学者的注意,这是因为它第一次从纯粹实用的观点以外的角度,为图书馆学与情报学的专业活动提供理论依据。同时,布鲁克斯将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同情报学的任务联系起来,认为情报学是研究“世界2”与“世界3”之间的相互作用的科学[6]。

师宏睿认为布鲁克斯情报认知观是将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库恩的科学范式理论以及认知科学的精华融会贯通于情报机理后形成的全新的情报学范式[7]。张新华则认为布鲁克斯属于属性结构学派的代表人物,这一学派认为情报是一种独立的、隐含在文献中的客观属性,是文献本身所固有的,不管对于何人,也不管在何时、何地,它都是同一种相对独立的存在;而且此种存在有一定的结构形式与其相对应[1]。

布鲁克斯提出了以波普尔的“世界3”为核心的情报学哲学基础,他认为人类的知识一旦被记录下来,就可在一定程度上使个人的主观知识获得原本不具备的永久性、客观性和可相通性。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的框架为图书馆学、情报学家提供了从事他们专业工作所需要的理由,即自然科学家和技术专家探索和开发“世界1”,将他们的记录和人工制品存储在“世界3”中;图书馆学、情报学家的实践性工作是收集和组织“世界3”中的记录材料,以资利用;而其理论工作者则是研究“世界2”和“世界3”的相互作用,以便组织知识而不是组织文献,从而更有效地利用文献。客观情报是存储在“世界3”中的客观化了的主观世界,是主观世界在“世界3”中表现出来的客观结构和属性。而使“世界3”的知识有序化,正是情报学的任务[1,8]。

波普尔“三个世界”理论经布鲁克斯引入情报学界,引起了众多情报学学者的关注和争论,部分学者支持将“三个世界”理论作为情报学的哲学基础,但更多的国内学者如刘植惠、朱奎华等却认为波普尔“三个世界”论不是建立在唯物论的反映论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唯心论的先验论之上,不能作为情报学的哲学基础[2,9]。

(2)托马斯?库恩的范式理论

“范式”(paradigm)是托马斯?库恩(T.S.Kuhn)在其《科学革命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中首次提出,指一个共同体成员所共享的信仰、价值、技术等的集合,是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是从事某一科学的研究者群体所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行为方式[10]。范式理论是库恩的科学哲学思想的核心,从人文社会学的角度观察科学的发展与革命。在库恩看来,范式是学科成为科学的标志。而科学的范式并非一成不变,新问题和新事物的产生会动摇科学原有的范式,建立新范式的科学革命随之产生[11]。

美国学者F.Miksa借用库恩的范式理论,比较深人地研究了情报学领域的基本范式,并提出了机构范式(institution paradigm)和情报运动范式(information movement paradigm),认为这两种范式是情报学领域征最明显的、最广为人接受的,但它们并不排斥其他可能并行存在的范式[12]。陈文勇将现有情报学理论归纳为5种范武:即情报交流范式、情报吸收范式、情报工程范式、语义情报学范式、情报基因学范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情报学的综合范式[13]。王芳将情报学的主要范式归纳为:物理范式或信息检索范式、认知范式、资源范式、管理范式、经济范式、过程范式和其他范式7种,并且指出人类社会中的信息运动过程范式将是具有整合与包容意义的情报学基础范式[7]。而梁战平则将情报学的多种研究范式归纳为机构范式、信息运动范式、解释学范式、技术主导范式、认知范式、知识主导范式、经济学范式和人文范式八种,提出情报学的多种研究范式决定了情报学的多学科特性的观点[14]。我们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情报学范式的确立和进展有助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情报学学科的基本框架及其发展,但范式理论还不足以成为情报学的哲学基础。

(3)伊姆雷?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

伊姆雷?拉卡托斯(Imre Lakatos)吸收了波普尔和库恩的合理观点,形成了科学理论演化的科学研究纲领模式,他在《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中认为科学中的基本单位和评价对象不应是一个个孤立的理论,而应是在一个时期中由一系列理论有机构成的研究纲领。科学研究纲领以下列几个相互联系的部分组成:①由最基本的理论构成的“硬核”(Hard Core);②围绕在硬核周围的许多辅假设构成了“保护带”(Protective Helt);③不准放弃或修改研究纲领的硬核的原则——反面启发法(Negative Heuristic)。④丰富、完善和发展研究纲领的原则——正面启发法(Positive Heuristic)。这种理论结构的模型被比喻成原子结构模型。可以把“科学研究纲领”的硬核比喻为原子的内核,把保护带比喻为原子的电子层,把正反面启示法比喻为联结原子核与电子的斥力[15]。

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Methodology of Scientific Research Programmes)引起了情报学界的广泛重视。靖继鹏、李勇先认为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为情报学理论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哲学方法论基础,并由此提出了以情报用户为核心的情报学理论体系[16]。但靳娟娟则认为靖继鹏、李勇先没有根据拉卡托斯的科学发展动态模式进一步建立情报学发展模式,这势必影响情报学理论体系的完整性。靳娟娟指出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把科学结构的模型与科学发展历史有机地统一起来,把科学哲学变为科学方法论,不仅提出理论系统,还提出了科学发展动态模式,这对正处于发展阶段的情报学来说,不失为一种较理想构建理论体系的哲学基础[17]。俞传正认为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对情报学的认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库恩的“范式”理论和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则更多地从方法论上影响了情报学的研究[12]。本文则认为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对于情报学哲学框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则有着很好的借鉴和启示,但不足以成为统领情报学本质的哲学基础。

(4)达德利?夏佩尔的信息域理论

达德利?夏佩尔(Dudley Shapere)的整个科学哲学思想是建立在批判逻辑实证主义与历史主义的理论基础上的,其科学哲学的核心是信息域理论。他在《理由与求知》一文中首次提出这一理论[18],信息域相当于现在的学科研究领域。情报学中的领域分析法的哲学基础,就是来自于夏佩尔的信息域理论[12]。张智雄、丁颖认为科学哲学,从狭义上讲,是一门指导如何进行学科建设的哲学,提出了夏佩尔科学哲学思想对情报学建设的几点启示[19]。我们认为夏佩尔信息域理论,对于解决情报学跨学科的学科性质争论,有着很好的借鉴和启发。

总之,现代西方科学哲学对情报学的影响是巨大的、深远的,并且曾一度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其不是走向多元论,就是唯心论的哲学主张局限性,使其不足以成为情报学的哲学基础。

1.2.2 信息哲学观点

信息哲学的创始人弗洛里迪(Luciano Floridi)在《什么是信息哲学?》一文中认为信息哲学是一哲学领域,涉及信息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理,包括其动态学、利用和科学的批判性研究,以及信息的理论和计算机方法论对哲学问题的详细阐述和应用。弗洛里迪分析了信息哲学、图书情报学、社会认识论之间的关系,指出情报学是应用信息哲学,并强调在哲学和图书情报学之间存在一种天生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社会认识论所不能为图书情报学提供的[20]。

张福学认为信息哲学是哲学的一个描述性和标准化的分支,主要对信息的本质、信息动力学及其应用进行理论上和基础性的研究。统一信息理论是信息哲学的核心,它要解决一个典型的哲学问题,那就是“信息是什么?”而这也正是情报学学者苦苦追寻的。张福学指出情报学是一门应用信息哲学。作为应用信息哲学的情报学是一门研究文献、文献生命周期与程序、文献管理技术与设施的学科。它应用信息哲学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方法去解决特定的实践性问题和现象,以信息哲学为基础,情报学就可以明确自己的研究对象和对这些研究对象的处理方式[21]。

陈忆金通过详细分析情报学与信息哲学在研究对象、研究范畴、研究方法和伦理规范等方面的紧密联系,说明信息哲学是现代情报学的理论基础,将促进情报学建立起科学的理论体系,为其确定整体观和基本发展方向起到有力的指导作用[22]。王知津也同意将信息哲学作为情报学的哲学基础的观点[3]。曹文娟、赖茂生通过分析图书情报学的研究方法、层次、研究对象与规模和研究目标,得出信息哲学能够作为图书情报学的理论基础这样的结论[23]。本文认为,信息哲学为研究提供了最具价值的综合方法,尤其是计算机方法论,拓展了哲学方法论,对情报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推动了人们对信息本质及虚拟世界的认识,但其本质还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形式现代化的反映。

1.2.3 批判现实主义哲学观点

批判现实主义(Critical Realism)起源于欧洲文学,是现实主义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具有现实存在的独立性和社会现实的层次性的特点。王知津、王秀香将批判现实主义理论引入情报学研究中,指出批判现实主义为许多图书情报领域的信息行为研究提供了一个解释性框架[24]。批判现实主义的层次性指出批判现实主义能够为跨学科研究领域奠定基础,尤其是对信息行为的研究,涉及到各个层次上的信息产生、信息处理、信息查寻和信息应用。王知津、王秀香将批判现实主义的主要特征与目前情报学的某些信息行为模型相联系,主要从社会现实层次性概念、语境的重要性及环境和活动者的关系,来论述批判现实主义在信息行为研究中的应用,并对批判现实主义作为情报学的哲学和社会理论做出了展望[24]。作为现实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批判现实主义对许多实证研究影响很大,而且在跨学科研究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的这些特性都足以引起情报学界的关注[3]。孙玉伟对于将批判现实主义哲学作为情报学理论的哲学基础之一,也持赞同观点[25]。本文以为,批判现实主义哲学对于深入理解用户信息行为的多样性、层次性有着很好的借鉴和启发,对情报学哲学基础的建立有一定的启示,但还不足以成为统领情报学的哲学基础。

1.2.4 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是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统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两大组成部分,实践概念是它的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完整的科学的世界观[26]。我国情报学界不少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应成为情报学哲学基础这一观点,本文通过对当前情报学哲学基础观点的梳理,也认为建立统一的情报学哲学基础,非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点莫属。

(1)矛盾论

朱奎华指出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对情报学哲学基础研究虽然产生了很大影响,但它作为唯心主义的多元论,仍不能成为情报学的哲学基础,真正能指导情报学理论研究,讲清情报学哲学基础的理论是的矛盾学说[9]。

(2)“四个世界”理论

“四个世界”理论的出现是国内学者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出发,对“三个世界”理论加以批判、继承的结果。刘植惠和秦铁辉分别提出了各自的“四个世界”的理论。刘植惠在介绍了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即物质世界、人类主观世界和客观知识世界)及其对情报学理论研究影响的基础上,指出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有一些合理成份,为情报学哲学基础的建立提供了一条思路,但是这个理论也存在着根本的错误,它在哲学体系上属于唯心论。作者在批判“三个世界”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四个世界”(即天然物质世界、人工物质产品世界、人类精神产品世界和人类精神世界)的理论,并以此作为情报学理论的哲学基础[2]。

秦铁辉在认证波普尔“世界3”的确切涵义的基础上,指出“世界3”理论的一些明显疏误,提出情报学理论不能建立在波普尔的哲学基础上,但波普尔对世界作出精细划分的构想和客观知识的提法是可取的。由此,秦铁辉将客观物质世界划分为四大部分,即自然物质世界、精神世界、准人造物世界和人工创造物世界,4个世界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并以4个世界的理论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对情报学中的某些问题作了一些尝试性的解释[27]。

这两种“四个世界”理论,都吸收了波普尔在哲学上细分世界层次的独到之处,试图为情报学提供一个辩证唯物主义的本体论基础。严怡民指出,“四个世界”理论的划分比“三个世界”的理论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但对情报学而言,它们并未提供新的视角和内容。因为它们所继承的“三个世界”的方法论从根本上不适合人类情报实践的特点[28]。这种方法试图为情报学对应的情报实践寻求一个“实体世界”,而事实上情报实践并没有一个独立的实体领域,图书馆、大众传播、教育活动的实体是相互重复交叉的[3]。这说明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点作为情报学哲学基础,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本身就符合马克思主义不断发展的观点。

(3)实践论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要求。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观点,它科学地解决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情报学中对情报的认识离不开对信息链的解读,信息链由事实数据信息知识情报5个链环构成,在信息链中,信息的下游是面向物理属性的,上游是面向认知属性的[29]。尽管情报属于认知领域,但是它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相应的物质世界,是以实践为基础能动地反映客观世界。

相关性是情报学最重要的基本原理之一[29],为国内外情报学者所认同。而这种相关性首要的是与人们(用户)的工作实践需要相关,才能满足人们(用户)对情报的需要,情报学才得以发展。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论应成为情报学哲学基础。

(4)其他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

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对立统一、可知论、联系和发展、能动性观点等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来解读情报学的哲学基础[3,30]。

总之,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情报作为人类的精神产品,它属于意识范畴,是意识的社会形式。情报学的研究对象在哲学上应当属于人类的意识范畴。情报本质上属于马克思所定义的社会意识范畴[31]。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才能成为情报学哲学基础。

1.2.5 其他哲学观点

情报学的哲学理论基础还有其他一些观点,如解释学、实用主义、后现代主义哲学、系统论等。如杨小华在论述信息和情报概念的内涵,以及两者的辩证关系的基础上,从系统辩证论的角度,构筑起信息和情报的哲学基础,拓展了信息和情报哲学研究的新视野[32]。王知津等认为实用主义作为一种具有重要影响的哲学流派对情报学具有重要启示和指导作用,它的“实用”精神正契合情报学着重问题解决的学科性质,在纠正情报学偏重理论思辨的风气上很有说服力,另外,对信息本质和信息过程等的理解也很有启发意义[33]。

2 小结与展望

本文在强调确立统一的情报学哲学基础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回顾了现有国内对于情报学的哲学基础的主要观点,归纳为科学哲学观点、信息哲学观点、批判现实主义哲学观点、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以及其他哲学观点。我们认为尽管每一种观点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情报学的本质,但建立统一的情报学哲学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当之无愧。今后的研究应考虑如何将其他学派中关于情报学哲学基础观点中的精华兼收并蓄到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中,以促使情报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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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基础论文篇(9)

观察人们对“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种种用法,我们可以看出,“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总是处于与“哲学史”研究、“应用哲学”研究、“现实问题”研究与哲学各“分支学科”研究这四者的相对关系之中。人们对“哲学基础理论”的使用、理解和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从这些关系出发的。

从与哲学史研究的关系中来规定“哲学基础理论”,所强调的是“哲学基础理论”的“论”的性质。按照这种理解,哲学史研究是以“哲学的历史”作为对象,它负责整理哲学史上的人物、流派、发展脉胳和思想逻辑等,属于一种“遗产清点”性质的工作。与之不同,“哲学基础理论”研究则是要从事哲学一般问题的反思、分析和探索,属于“理论批判”与“理论创新”性质的工作。二者的这种关系,借用亚里斯多德或康德的说法,前者属于“质料”的积累,后者则属于“形式”的创造。

从与“应用哲学”的关系来规定“哲学基础理论”,所强调的是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非应用”或“非实用”性质。按照这种理解,“应用哲学”所注重的是研究哲学基础理论在人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实际应用,而“哲学基础理论”研究则旨在为这种应用提供理论基础,二者犹如“理科”与“工科”或者“科学”与“技术”的关系,前者提供一般性、普遍性的“原理”,后者则把这些“原理”运用到具体事物和问题上面。

从与“现实问题”研究的关系来规定“哲学基础理论”,所强调的是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超验性”。按照这种理解,“现实问题研究”所关注和探讨的是现实生活和社会发展所提出的具体的课题,而哲学基础理论所关注的是纯粹的、超经验层面的学理问题。因此,“哲学基础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是超验与经验、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二者属于不同的层次和向度。

从与哲学各“分支学科”研究的关系规定“哲学基础理论”,所强调的是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总体性”、“原理性”等特质。按照这种理解,哲学各“分支学科”所从事的是哲学的各部门、各领域的研究,而哲学基础研究则要揭示构成这种分支学科所共有的前提性根据,阐发各分支学科共同的基础。因此,哲学基础理论与各分支学科的关系就是总体与部分、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如上简要讨论告诉我们,从与其它研究类型的关系入手来规定“哲学基础理论”,哲学基础理论体现出“原理性”、“创新性”、“纯粹性”、“总体性”与“超验性”等性质和特征。

从上述关系出发,可以十分方便地描述出“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诸多特征,这为我们明确其内涵与外延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但仅停留于此,“哲学基础理论”仍然难以获得清晰、坚实的规定。第一,它仅仅从相对关系中来勾画“哲学基础理论”的大致范围,而没有对它予以实质性的内涵规定,按照这种理解,“哲学基础理论”可以覆盖具有上述特征和性质的一切研究内容,是一个所指极为宽泛、所含元素极为丰富的“合集”,因此,从关系中对“哲学基础理论”进行规定,只是从“消极的”方面说明了它“不是”什么因而只是划定了一个大致的意义疆域。其二,仅仅从关系中来规定“哲学基础理论”,“哲学基础理论”与“非基础理论”的边界将难以得到清晰和明确的划定。例如,在实际的哲学研究中,“史”与“论”是很难分开的,“论从史出”或“以论带史”都是常见的研究方式,在此意义,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与哲学史的研究是难以硬性地分解开来;再如从与“现实问题”研究关系的角度来规定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以突出后者的超验性与学理性,但任何对现实问题的哲学研究,都需要运用哲学反思批判的眼光、运用哲学的基本概念和方法并把“现实问题”转化为以理论方式所把握和表述的问题,否则所谓“现实问题研究”将成为非哲学的实证化研究,就此而言,现实问题研究与基础理论研究实际上也是不可分离的;再如从与各分支学科的关系来规定哲学基础理论研究,试图突出后者的总体性和原理性,但事实上,哲学中的各分支学科,不论是中国哲学研究、还是西方哲学研究、不论是科学哲学、美学研究,还是逻辑学和宗教学研究等,都有着其各自领域的“基本原理”和“一般性理论”,因此,哲学基础理论与各分支学科之间的关系并非一种简单的总体与部分、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可见,从与其它研究类型的关系入手对哲学基础理论进行规定,虽然有助于对其特征进行一些初步的描述,但还不足以清晰地划清它们之间的边界并对“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内涵作清晰的阐明。

二、“后基础”语境与“哲学基础理论”研究

要对“哲学基础理论”作进一步的阐明,需要把它置于哲学发展的历史和当代哲学的语境之中。

在哲学史上,长期以来构成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核心的是“形而上学”,尤其是形而上学中的“存在论”问题。哲学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哲学基础理论”研究著作无疑是亚里斯多德的《形而上学》,在该书中,“哲学基础理论”被称为“第一哲学”或“第一学术”,而“第一学术”或“第一哲学”所要研究的就是“本体”的性质、原理和原因,“本体”的原理和原因,是一切原理和原因中最高的原理和原因,因而以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乃是“最高智慧”。很显然,作为“最高智慧”的“第一哲学”无可争议地就是哲学的基础理论。对此,亚里斯多德说道:“所以从古到今,大家所常质疑问难的主题,就是‘何谓实是’亦即‘何谓本体’[①],海德格尔几乎在相同的意义上说道:“惊讶乃是哲学的开端。……惊讶承荷着哲学,贯通并支配着哲学。……曾经一度,人们惊讶于存在者。惊讶于存在者存在这回事情以及存在是什么。受这种惊讶的驱动,他们才开始了哲学活动。……对‘什么是哲学’这个问题的回答就在于:我们响应于哲学向之行进的那个东西。而且,这个东西就是存在者之存在”[②]。在哲学漫长发展过程中,形而上学本体论一直占据着作为“哲学基础理论”的特殊地位。虽然近代哲学经历了所谓“认识论转向”,但无论其基本动机、所要解决的深层课题等,“认识论转向”始终都是与形而上学本体论内在联系在一起,或者说,在这种转向后面,包含着深刻的“本体论意蕴”[③]。因此,“认识论转向”并没有改变形而上学本体论作为哲学基础理论的核心地位。这一点在黑格尔那里达到了顶峰。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逻辑学”是其本体论和形而上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 则是逻辑学的“应用”,故黑格尔称其为“应用哲学”,“精神现象学”曾一度被视为其体系的一部分,但最终黑格尔只是把它当成通向“逻辑学”的阶梯因而只具有“导论”的性质。因此,严格地说,“逻辑学”构成了黑格尔哲学的“基础理论”。海德格尔曾用“本体—逻辑—神学”机制来概括整个西方传统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本性和特点,可谓十分恰切。

可见,在传统哲学那里,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主题、领域和形态等都是颇为清楚和明确的。但是,在现当代哲学中,人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事实是:再也难以找到和建立象传统形而上学本体论那样拥有特殊地位和话语霸权的“哲学基础理论”了,“哲学研究的基本状态已经发生变化。……我们在后形而上学思想面前已经无可选择”[④],正如施太格缪勒在《当代哲学主流》中指出的,现当代哲学已经“没有希望找到任何能够把现代哲学与过去哲学的诸种方向区别开来的内容方面的共同特征”,如果说有“共同特征”,那么可以说有两个,一是“形式方面的特征,可以称作哲学职能上的分化过程”,在当代哲学中,“不同性质的哲学职能越来越独立了”,再无象传统形而上学本体论那种把各种职能统一于一身的“基础理论”;其二是“发生着不同流派的哲学家之间相互疏远和越来越失去思想联系的过程”,人们对哲学基础研究工作的理解变得完全不同,而且这个过程呈现出不可逆转的趋势[⑤]。

这意味着,今天谈论“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时,我们面临着一种十分特殊的思想情势:在现当代哲学语境中,我们已无法确立象传统哲学形而上学本体论那样一种作为中心的唯一的“基础理论”,“哲学基础理论”之“基础”已不可能作为以一驭万的哲学元话语而存在,如果仍然寻求这种元话语并企图以之作为“哲学基础理论”,等于坚持一种已被现当代哲学所彻底摒弃了的上帝的眼光。这种特殊的思想情势,一言以蔽之就是:我们乃是在一种“后基础”的语境中,提出“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任务。

在“后基础”语境中提出并进行“哲学基础理论”研究,这是一个艰难的思想任务。它给我们提出的最为尖锐的课题是:在永恒的、终极的“本质领域”消失之后,“哲学基础理论”之“基础”体现在何处?

在“后基础”语境中,我们必须改变对“基础”的传统理解。在我看来,所谓“基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这里的“基础”,首先是指对于每一个哲学研究和思考者而言的“基础”。每一个哲学研究和思考者利用和消化不同的哲学资源和理论传统,经过反复和不断地批判性反思,发现真正重要的哲学基本课题,并对此进行尽可能的深入探讨,那么,这种研究就构成了其“哲学基础理论”。就此而言,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总是一种有“我”的、具有“向来我属性”的哲学研究活动。同时,正因为这种“有我性”和“向来我属性”,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真正成为了一个开放的、具有可对话性的场域。“有我性”和“向来我属性”表明任何基础理论研究都是某种有限视角的产物,因此它都不能借“上帝”或“人类”之名而企求获得终极的规范性,它应该和必须向其它“基础理论”研究敞开空间,与其它“基础理论”研究建立一种平等的交流关系。在此意义上,“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既是一种充分发挥研究者理论个性和思想创造性的、以“我”为基点的研究活动,又是一种在开放状态中由不同研究者共同参与和推动的公共性事业。

其二,“有我性”与“向来我属性”表明“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分化与个性化,但这并不意味在分化和个性化之中没有内在的思想联系。这种联系就是:在当代哲学语境中,哲学研究者和思想者放弃对永恒在场的“统一性原理”与“普遍性真理”的奢望,自觉地在“后形而上学”的视域中,通过对现实生活的领悟和反思,从不同角度展开对“形而上学的现实运作”与“形而上学的意识形式”的双重批判,来捍卫人的生命的具体性与丰富性。所谓“形而上学的现实运作”,指社会生活所存在的把人的生活陷入抽象化的现实关系和物质力量,所谓“形而上学的意识形式”,指扭曲和掩盖生活的真实状态从而使人的现实生活陷入抽象化的虚假意识形式[⑥]。这二者的相互合作和强化,使得“抽象对人的统治”成为现代人的命运,这既是当代人所面临的最为重大的现实课题,也是“后基础”时代“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所要面对的最为基本的理论课题。

其三,与上述内在相关,这里的“基础”,不再是传统形而上学本体论所追求在所有时间和所有地方都适用的非历史的“本质领域”,而是一种“在此时此地什么是行得通的、什么是可能的以及什么是正确的”[⑦]历史性的实践智慧。这是由上述“对形而上学的现实运作”与“形而上学的意识形式”的双重批判这一基本课题所决定的。这一课题要求:第一,“形而上学的现实运作”和“形而上学的意识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情境中会有不同的表述和体现因而哲学对其批判也会表现出不同的历史性主题;其二,与此相关,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任务也必然是“历史性”的:在君临一切的形而上学本体世界消逝之后,从不同视角出发,通过对“形而上学的现实运作”与“形而上学的意识形式”的历史性批判,破除具体历史条件下抽象力量对人的统治,从而推动人与社会生活不断深化的自我理解和自我解放,这一点构成了“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根本旨趣。

三、“哲学的”和“关于哲学的”:区分两种话语

要进一步理解“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内涵,还有必要对“哲学的”话语与“关于哲学的”话语作一适当的区分。

这里所谓“关于哲学的”话语,是指从哲学外部对哲学所作的评说、评判、概括和总结等等。这种“关于哲学”的话语和言说并非毫不涉及哲学内部的问题,但是它并非对哲学问题本身进行专门、系统和深入的论证和探讨,而仅是从外部对哲学的历史、现状和发展等进行一般性的说明、描述和评判,因此它实质上只是“关于哲学的”而非本身就是“哲学的”,其更为恰切的称呼应该是“哲学评论”或“哲学批评”。而所谓“哲学的”话语,是从哲学内部对哲学问题所作的专门的、系统的分析、论证和探讨,因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哲学基础理论研究,前文所述对“形而上学现实运作”与“形而上学意识形式”的批判,即是其核心内容。

很清楚,“关于哲学的”话语与“哲学的”话语在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着重大的区别。前者是从哲学外部对哲学所作的一般性评说,后者则有着其特定的“问题意识”和特有的理论关怀,是对具体哲学问题的专门探索和阐发。但在国内哲学研究中,这二者经常混淆在一起。不少人经常把仅仅“关于哲学的”的言说归入甚至等同于“哲学基础理论”研究,认为越是宏大、越一般性的评说就越能体现“基础”的性质和地位。这种混淆将对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

第一,将可能导致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话语权力。如前所述,“哲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总是个性化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所体现的是不同研究者和思想者的个体选择和主体创造,同时,它总是表现为专题化的具体的哲学问题的展开、分析和论证,因而具体性与论证性构成了其另一个特征。如果把“关于哲学”的话语等同于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等于用一种外在的评述和总体性的归纳总结代替个性化与专题化的具体探讨,或者等于在个性化和专题化的具体探讨之上放置一个外在的评说尺度和话语标准。这意味着“关于哲学的”的言说凌驾于真正“哲学的”探讨之上,成为了一种“后设性”叙事,获得了某种话语特权。对于哲学基础理论的发展,这显然是不利的。

第二,将可能导致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空洞化。只要了解了前述“关于哲学的”话语和“哲学的”话语的区别,这一点就很容易了解。“关于哲学的”话语是对哲学的外在的评论,而“哲学的”的话语则是内在的探究,倘若把前者等同于后者,将使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泛化为对哲学的外在的“意见”和“议论”而非严肃和深入的专门论证和研讨。其结果很容易使哲学基础理论研究成为内容贫乏的泛论。

第三,将可能导致对哲学基础理论实质性问题和内容的遗忘。正如前文所述,从不同视角展开对“形而上学现实运作”与“形而上学的意识形式”的双重批判,是“后基础”时代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根本课题,但“关于哲学的”话语则至多从涉及这一课题,而并不对它进行专门的展开和研讨。因此,如果以“关于哲学的”话语等同于“哲学的”基础理论研究,那么,“哲学的”实质性问题就有可能被耽搁和掩蔽。

强调“关于哲学的”话语与“哲学的”话语的区别,并不否认后者对于哲学所具有的重要价值[⑧]。首先,它有助于促进学术讨论、活跃学术气氛;其次,它有助于从宏观视角较全面地清理、总结和了解哲学发展的动态和前景,因而对于哲学的自我理解具有重要价值;再次,站在哲学之外来看哲学,可以提供一种仅仅停留在哲学内部难以提供的新的眼光,这有助于清醒地评估哲学现状,发现其中问题从而推动哲学的进展。强调二者区别,其用意是要明确其各自边界,使二者从“内”和“外”两方面的互补中共同促进哲学研究水准的提升和跃迁。

[①] 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第126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②] 海德格尔:《什么是哲学》,见孙周兴选编:《海德格尔选集》上,第594—595页。

[③] 参见拙文《“认识论转向”的本体论意蕴》,载《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3期。

[④] 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28页,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⑤] 参见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上,26-30页,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哲学基础论文篇(10)

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在要求,因而也成为近年来国内马克思主义哲学界普遍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然而,从目前研究现状来看,无论是在对“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这一概念的理解上,还是在“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的路径选择上,都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为此,本文拟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哲学研究为基础,就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的基本内涵、实践基础和现实条件及其路径方法等问题试作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哲学研究为基础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哲学研究为基础,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首先涉及到我们所要建构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的目标和任务,即我们所要建构的究竟是什么样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是广义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还是狭义的,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为基础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的问题。从目前研究现状来看,其主流的趋向显然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在我们看来,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哲学研究为基础,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着眼于新的实践中的现实问题的哲学思考和理论建构,否则就会因为远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这个中心,而偏离正确的方向,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

马克思早就明确指出:“哲学不是世界之外的遐想。”“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上的精华,因此,必然会出现这样的时代:那时哲学不仅在内部通过自己的内容,而且在外部通过自己的表现,同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接触并相互作用。”[1]220这是哲学发展的道路,也是哲学发展的动力和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哲学研究为基础,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在要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既是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品质,也是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始终保持蓬勃的生命力的关键所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也是在不断总结新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早在1872年《共产党宣言》德文版序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明确指出:“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1]246-249正如毛泽东所说:“共产党员是国际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但是马克思主义必须和我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并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能实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伟大力量,就在于它是和各个国家具体的革命实践相联系的。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就是要学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环境。成为伟大中华民族的一部分而和这个民族血肉联系的共产党员,离开中国特点来谈马克思主义,只是抽象的空洞的马克思主义。因此,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使之在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亟待解决的问题。”[2]胡锦涛在2004年会见出席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会议全体代表时也强调指出,当今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等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变化、新矛盾、新问题,我国改革和发展也面临一系列新任务、新情况、新课题。我们要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继续推向前进,就必须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3]

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先导。在实践基础上不断推进理论创新,使党的全部理论和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既是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的基本内涵,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在不断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实践和基本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的最新理论成果和最高理论形态,是我们党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唯一正确的理论。而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它正确反映了中国国情及其发展的基本要求;就是因为它是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历史条件下,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在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新鲜经验,并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面对中国实际和中国问题的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就是因为它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和新的实践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只有始终不渝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同样也只有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为基础,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新形态,才能真正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和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提供符合中国实际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为基础,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发展的历史必然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在要求,更是推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内在要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是实践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实践证明,要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哲学“改变世界”的巨大功能,就必须掌握群众;而要掌握群众,就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哲学研究为基础,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而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整个马克思主义一样,都是与时俱进的发展的科学,都是与自己的时代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科学。如果我们所建构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还是囿于“意识哲学”、“教科书哲学”和“改革教科书哲学范式”的范围,势必就会因远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远离大众的现实实践和现实生活而成为“空中楼阁”,要为大众所接受、所认同,并转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动力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物质力量,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只有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为基础,才能真正建构起富于时代性和创造性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才能够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大众化奠定坚实的思想前提和理论基础,也才能够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为基础,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既是当前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学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实现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二、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哲学研究为基础,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的基本内涵和现实条件

新的时代和新的实践必然孕育新的哲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新实践,不仅孕育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而且孕育了作为这一理论体系的精髓和灵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哲学。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哲学升华,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发展的最新成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哲学研究为基础,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就是要在“深度全球化”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以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中所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和智慧,以哲学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叙述方式加以提炼和升华,使之真正成为以“中国实践”、“中国道路”、“中国经验”为基础,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就是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五大建设实践为基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三大创新理论为根据和依托,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哲学、政治哲学、社会哲学、文化哲学和生态哲学为一体,构建既具有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又能够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真精神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

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新唯物主义”,又称“实践的唯物主义”。以“实践”为基本规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出发点就是“现实的个人”,其思想主题和本真精神就是“以现实的人为本”,就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其中心话语就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所面临的各种矛盾和条件。以“实践的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哲学这一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发展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哲学本质。而之所以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三大创新理论为根据和依托,就是因为它是在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体系。而之所以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大建设”实践为基础,则不仅是因为它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方面,从根本上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实质性内容,而且更是因为它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发展的新的理论生长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五大建设”实践为基础,切实加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哲学、政治哲学、社会哲学、文化哲学和生态哲学研究,乃是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

正如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中的哲学思想和哲学智慧,同样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在新阶段上的新成果,既具有广阔的全球视野,又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既是对中国优秀传统哲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毛泽东哲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和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发展的崭新理论形态,也是以时代中的现实问题为中心,以现实实践中的反思思维为特征,包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哲学、经济哲学、社会哲学、文化哲学和生态哲学等在内的系统开放的科学体系。其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新成果,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活的灵魂,也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只有切实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哲学、经济哲学、社会哲学、文化哲学和生态哲学研究,才能为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提供鲜活而丰厚的思想资源,才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哲学研究为基础,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从实践层面来看,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创新实践,我们走出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而且形成了举世瞩目的“中国模式”和“中国经验”,其中所蕴含的“中国智慧”,无疑为我们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从理论层面来看,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作为国家意识形态和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现实形态,已经创立了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标志性的成果为基本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蕴含了丰富而深刻的哲学思想和哲学智慧,是我们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的最为直接和最为丰厚的思想资源。

尽管,从目前来看它还没有真正形成自己特有的哲学的形式或哲学化的叙述方式,但却并不缺乏作为哲学所必须具有的思想内容。在3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中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仅有着自己坚实的哲学基础,而且有着自己独特而丰富的哲学思想内容,这就是“以解放思想为主题的唯物论”、“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以实践为基础的认识论”、“以和谐为特征的辩证法”、“以统筹兼顾为根本的方法论”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唯物史观”。[4]目前来看,人们在对其中所蕴含的哲学思想内容,以及与毛泽东哲学思想、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和西方哲学思想的关系等问题上,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大家都不否认其中所蕴含的哲学内容。

正是从上述意义上说,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为基础,运用马克思主义特有的哲学思维方式,深刻揭示其中所蕴含的哲学思想内容,建构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核心内容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体系、新形态,正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和责任。质言之,这里的问题并不是有没有哲学思想和哲学内容的问题,更不是有没有必要和可能的问题,而是应当如何建构的问题。

三、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哲学研究为基础,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的路径选择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哲学研究为基础,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既意味着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思想主题的转换,同时也意味着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站在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以及当代人类价值重建的历史高度,从马克思的“世界的一般哲学”或“当代世界的哲学”的理论视域出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哲学研究为基础,努力实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从思想主题和研究范式的根本转换,既是我们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哲学研究为基础,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在当前的必然选择。

哲学范式的转换是哲学创新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实现形式。从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的理论视域来看,要实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我们认为,首先必须对当前流行的哲学范式进行必要的清理和反思,以便能够使我们真正从各种各样的“意识哲学范式”和“教科书哲学范式”,以及“改革教科书哲学范式”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以实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范式向“实践哲学范式”的根本转换。其次必须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范式”进行纠偏。所谓“纠偏”,就是要在强调“中国化”的同时,充分凸显“时代化”的价值和意义。在我们看来,所谓“中国化”,在本质上是一个空间概念,而不是一个时间概念;是一个与中国具体实际(包括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中国当前的实际)相结合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在新的实践的基础上创新和发展的概念。所以只有将“中国化”和“时代化”紧密结合起来,在强调“中国化”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从“中国化”到“时代化”,乃至“具体化”的根本转变,才能从根本上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哲学研究为基础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的建构奠定坚实的思想和理论基础。再次还必须处理好“返本”与“开新”的关系问题。所谓“返本”,就是要“回到马克思”,就是要回到马克思哲学的本真精神上,并将其作为“开新”的前提和基础,作为“开新”的出发点。“返本”是“开新”的前提和要求,“开新”才是“返本”的目的和归宿。离开马克思哲学的原生态和本真精神,必然会失去意义的历史前提和理论根基,但必须明确“返本”并不是终极的目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正确处理好“返本”与“开新”,即文本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的辩证关系,才能为真正建构起反映时代特点和中国特色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奠定坚实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相对于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而言,哲学研究的思想主题的转换无疑带有更为根本的性质。以马克思的“世界的一般哲学”或“当代世界的哲学”的哲学观为指导,切实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哲学研究,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在当前必须实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思想主题从“革命”到“建设”、从“意识哲学”的本体建构到“实践哲学”的理论创新的根本转换。哲学思想主题的转换既是哲学话语言说方式转换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哲学对话(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哲学和西方哲学的对话,以及中、西、马哲学内部的对话)的前提和基础。哲学思想主题的转换要求我们必须直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所面临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只有在解决和回答这些新矛盾和新问题的过程中,才可能有真正属于自己的话语言说方式,才能为不同哲学之间的对话创造可能的前提和条件,否则所谓的“对话”、“交流”、“交锋”和“融通”,只能是一种良好的愿望,或者说只能是一句空话。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实现哲学思想主题的历史转换,才能为造就真正属于自己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充分必要的前提,并开拓出无限的生机和可能。惟其如此,也才能使我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乃至西方哲学研究真正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哲学研究,使之真正成为或转化为我们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的思想资源,也才能使我们所建构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新形态更富于实践性、时代性、民族性和世界性,从而能够真正为当代人类的价值重建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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