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10 20:57:48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篇(1)

现代企业制度有不少的优点,如产权关系明晰,所有权属于股东,企业拥有各个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财产的法人财产权;企业以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股东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股东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企业按市场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之间既有纵向授权又有横向制约、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民主科学又快速反应的机制。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克服了传统国有企业的产权模糊、主体单一、所有者缺位、经营权无法落实、政企不分、风险无人承担、管理制度不规范等缺陷,实现了企业制度发展史上的一次革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它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即把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作为企业唯一的目的,过于强调企业的股份构成、规模效益,其经营管理以物为本、以企业为中心、以法律制度为依据、以规范的生产经营为前提,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人的作用和人文的价值。

因此,如何以人为本,继承和发展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民本人道的“现代儒家企业制度”,是未来人类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它也许酝酿着企业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次革命。

二、现代儒家企业制度

现代儒家企业制度超越于现代企业制度。它以企业法人制度、职工权利保护制度为前提,以有限责任的财产共有制度和儒家关怀制度为核心,以科学、人道的民主管理制度或民主治理结构为表征。

也就是说,现代儒家企业制度的特点是:一、产权关系明晰,股权分散,民众持股;由工会统一掌握本企业职工的联合股份,避免股权分散,以便在股东大会上以同一个声音发言,以唯一的代表行使职工股份联合所带来的总额投票权,从而占有企业的主导地位。二、企业以保障人的幸福、尊严为最高目标,赢利仅为实现最高目标的手段之一,企业不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唯一目标。三、建立儒家企业文化1,大力弘扬儒家的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和为贵、有教无类、天下为公、小康大同等思想,使企业成为和谐、温暖、奋进的“人民之家”;企业经济与企业文化共同成长、繁荣,企业既要注重生产,又要促进文明的进步、人格的完善和人的全面发展;四、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物、生产为中心进行经营管理,实行开放式发展,充分尊重职工的愿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优化职工的精神处境、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企业内部达成效率与公平的最佳结合,企业之间形成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和全社会的福利保障、人才流动、资源共享、共同富裕、充分就业。五、实行工人参与制度和民主治理制度,政企分开,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当家作主的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之间互相制约,发挥职代会的作用,提高职工代表在股东大会、监事会中的比例,以确保劳动者的利益不被损害。六、采用集约式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节约资源,节约劳动力;企业与社会、环境之间良性互动,形成自我发展、良性循环的生态型企业经济、绿色企业文明;企业成为技术进步、知识创新的中心,劳动者知识化,知识人性化,克服技术对人性的伤害、桎梏和异化。

总之,现代儒家企业制度是以儒家思想弥补现代企业制度的不足,它更加注重儒家的人文关怀、财产的股份共有、职工的权利保护和企业的民主治理,强调在企业中积极推进人本人道、公平共富、民主自治、科学高效、法治分权、多元开放、和平爱国的现代儒家文明的建设。

三、儒家市场经济

儒家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它兼顾利益与道德、竞争与合作、个人与团体、效率与人性、技术与人格,将自由、民主、人权、法治与人本、仁义、信用、中和等思想结合起来,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道义感、使命感、责任感、气节精神,以及厚德载物、自强不息、尊师重教、爱国主义的精神运用于市场经济的文化建设,促使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与环境和谐发展。所以,儒家市场经济就是人本人道、公平公开的市场经济,是以人为中心、既主要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又尊重人文价值、体现人文关怀的经济形态。

也就是说,一方面儒家市场经济推崇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奉行能力主义,鼓励效率和竞争,另一方面它又反对片面地追求高效率、高产值、高资本收益率和高技术水平,主张协调经济与人文、环境、生态的关系,将效率与竞争建立在尊重人性和人类普遍价值观的基础上。

所以,儒家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既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价值规律配置资源和生产力、通过价格信号协调供求关系、通过竞争机制分配国民收入,又要建立有利于弘扬道德、鼓励合作、保护人权、尊重人格、实行民主、保护生态环境、效率与公平协调、技术与人性兼顾的人文主义机制和环境。

儒家市场经济的特征是:一、经济形态市场化。即儒家经济并非回到官控经济、农本商末经济或计划经济的时代,搞单一的资源官府垄断、国家所有和平均主义,而是维护市场经济基本制度,实现产权清晰化、财产共有化、管理科学化,促进自由竞争;特别是要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代表的共有制。二、企业行为人文化。建立儒家市场经济,核心是建立现代儒家企业制度。企业管理的中心既不是利润也不是资本,而应是人。人是宇宙万物的尺度。应建立以人为核心的儒家企业文化,倡导道德、关怀、仁爱、合作。三、经济环境生态化。即不应以牺牲环境、生态和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从事经济建设,而应经济建设有利于环境质量的提高和生态多样性的发展。四、高新技术人性化。即发展人性化的新科学、新技术,尊重人的价值,体现人间健康的伦理关系。五、决策机制民主化。即只有民主的,才是符合儒家民本思想的。六、宏观调控法制化。儒家市场经济并不是人治经济,而应是体现人文主义精神的法治经济,法治才能保障人的尊严。七、保障制度全民化。即要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全民保障体系,做到人人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八、社会生活公平化。即人们机会均等,分配合理,共同富裕,没有绝对的贫困者,收入不会成为影响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障碍。

发展儒家市场经济的原则是:一、人本原则。即以“人”为经济生活的中心,把国家建设成为民本人道、仁爱互助、公平共富的幸福的“人民之家”。二、人性原则。即提倡人性解放,万类平等,个性自由,尊重人权,发挥人的灵性、本性和创造力。三、和谐原则。即从天人合一、物我和谐的宇宙观出发,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个人与社会、人类与自然、以及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生态的关系。四、非异化原则。反对物质、技术、权力对人的异化,反对人的大众化、功利化和标准化,反对技术、网络对人的压抑,反对专制主义、官僚主义和教条主义对人的摧残,建立人道经济、公平社会、无压抑文明。

建立儒家市场经济是建立现代中华文明的重要内容。

现代中华文明是现代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与中华优秀传统、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结合,它一要吸收现代文明智慧,二要弘扬以儒家为代表的优秀传统思想,三要融入社会主义的民主公正思想,四要将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从而熔铸新的民族之魂。使中华民族既有全球意识又有寻根意识,既崇尚科学法治、民主人权,又体现伦理道德、仁爱共富,既吸收西方式的天人相分、战胜大自然、优胜劣汰思想的合理成分,又继承传统的天人合一、保护大自然、和为贵的文化精华,使中国社会既稳定和谐又进步发展,既有效率又有公平,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幸福与尊严。

可以说,现代中华文明就是现代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公平文化加上儒家市场经济。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篇(2)

上海基于分类监管的标准分类监管对于管理班子形成相应的选用方法。对于竞争类企业,上海将仅管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三个岗位,有的企业总裁也将尝试放手市场化,经理层副职以及相应党群干部不再“市管”,管理层以市场化配置为主。这意味着在业绩考核和薪酬激励上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市场化手段将成为激活国企活力的突破口。在出台的《关于完善市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分类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将对三类企业分类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立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

建立在国企用人制度方面,湖南也敢于破冰。2月20日湖南省国资委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办法》、《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尝试进行市场化选聘与创新经营监管方式。文件提出将分类实施动态薪酬激励机制,实现分配形式的多元化,突出强化对优秀经营管理人才的中长期激励,对引进的特殊经营管理人才可根据市场价位实行协议薪酬;对省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经理班子成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管可实行公开招聘。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篇(3)

一、现代企业制度概述

1.1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政策法律依据

1993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公司法》,这标志着我国企业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应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从此拉开国有企业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改革大幕。

1.2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

(1)现代企业制度和传统企业制度比较,强调“现代”两字。(2)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的一种基本制度,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在具体的管理制度上不能强求一致,应符合自身的特点。

1.3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企业法人制。企业法人制首先是一种产权制度,其产权关系采取了权利两次分离的形式,首先是投资者股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分离,其次是企业法人所有权与经营者经营权的分离,从而企业法人成为联系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纽带,也是平衡双方权、责、利关系,降低委托成本的砝码。而且法人地位的确立,使企业成为有别于任何自然人和投资者的独立人格从而保证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二、公路养护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进入新世纪以来,各地在深化改革,进行制度创新方面进行了诸多积极的探索。但是,不少公路养护企业的性质及运作方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经营。目前,公路养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2.1事企关系分离不彻底

不少公路养护企业依然为公路管理部门附属的经济机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由政府任命或政府官员兼任。企业自身缺乏足够的自,其经营活动并不是完全从投资效益出发,而是较多地考虑行政因素的影响。这些种种原因,就使得现代公路养护企业很难完全从事业单位中分离。

2.2产权关系不明

我国的公路养护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对养护资源的配置基本没有按照市场机制的配置方式,部分养护公司经营活动依然依靠上级的行政指令计划,通过层层下达目标计划来完成日常的养护生产。可见,公路养护企业的资源配置方式没有根本性的改观,使得市场配置有效资源的作用没有显现,权责不清,产权不明,能够承担决策风险责任的人格化产权主体尚未形成。

2.3严重缺乏实施有效组织和管理的人才队伍

我们国家公路养护事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具有一支公路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的队伍,他们为国家的公路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从近年来公路养护企业的发展,人才的培养仍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面临高速公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大规模建设,我国需要更多掌握公路养护的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从规范经营出发,建立公路养护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根本上说,就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转换企业内部机制,理顺企业内部关系,改革分配制度等。具体来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公路养护企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3.1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产权结构

企业法人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而企业法人制首先是一种现代产权制度,并形成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企业发展具有长期的影响。在现代产权制度中理顺产权关系应确保产权清晰、流动和结构的合理。然而,在我国公路养护体制改革过程中,还带有严重的“官办”色彩,许多地方的养护企业和公路管理部门之间在产权、财务上仍存在“割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因此,公路养护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就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要求,理顺其与公路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3.2转变经营机制,健全治理结构

应该根据公路养护公司的实际,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目前而言,还没有出现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养护企业,未来很有可能出现股份有限公司的公路养护企业。

公路养护企业为了实现彻底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首先应按照《公司法》依法建立完善的公路养护企业股东大会、懂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制定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章程和议事规则,明确这四个机构的权利和责任,严格实施责权对称的经营决策制;其次,在企业内部应实行决策层和执行层的分离;再次,应完善对公路养护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机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包含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以外部监事为监事会的主要组成成员。通过一套制度设计和结构安排,建立起权力、决策、监督和执行机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调、形成合力的良好局面,促使了公路养护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3.3 重视行业人才队伍的培养

研究制定人才培养的制度和措施,针对不同层次的需求(技术研发层面、管理层面和基础层面)进行不同的培养方案。

(1)技术研发层面人才的培养,应注重培养他们解决先进的公路养护技术引进、适应国情的技术集成、关键技术的研究、技术储备等问题的能力。可以让有关的研发人员定期去国外学习先进的技术,再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研究出适应我国公路发展的先进的公路养护技术。

(2)管理层面人才的培养,可以通过开展校企联合来培养大学生这方面的管理能力,尤其是与开设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等相关专业的高校达成协议,侧重培养学生对于现代公路养护企业的管理能力。

(3)基层队伍的培养,对从事公路养护的基层人员进行定期的岗位培训和考核,择优录取,这样既能提高基层人员运用先进技术的能力,又能提高他们的竞争意识,打破“铁饭碗”制度。

参考文献:

[1]徐海成.公路经济学[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11:166-169.

[2]张平.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研究[N].经济时报,2004.7.21第二版.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篇(4)

改革开放30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多数已实现了股份制改革。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学术界众说纷纭,但对其基本内涵的理解却是一致的。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其基本特征主要包括: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公司式结构系统以及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若以此为标准,我国股份制改造后的国有控股企业离现代企业制度还有多远?后续改革的方向何在?

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与多元化产权结构的矛盾

现代企业制度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股份制改革后,国有控股企业基本建立了多元化的产权结构,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内涵还包括股权的分散化以及股权顺畅流转的外部制度环境。分散化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建立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股权得以顺畅流转可以为企业投资者创造良性的退出机制,为企业建立起作为外部监督的市场评价机制。

“一股独大”是国有控股企业最为显著的特征。国家基于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而确保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处于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初衷不难理解,然而在现代产权市场上,随着股权的高度分散,往往只需15%甚至更少的持股比例就可以控制和推动100%的资本。现实的情况是,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且处于我国特殊的股权分置的证券市场。在股权分置的证券市场上,国有控股企业的股票和其他上市企业的股票一样被划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形成了独特的二元股权结构特征。为了防范国有资本在股权交易(协议转让)中流失,政府对国有股权进行了严格的管制。尽管1994年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指出:“国有股可以依法转让”,且近年来的股权分置改革也将逐步实施“全流通”,但事实上国有股权特别是国家股烦琐的实际交易程序致使交易的成本过高,从而导致交易困难甚至无法交易。而交易困难或无法交易,又导致控股股东无法根据市场规则将公司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贴现,从而使得内部人缺乏足够的动力去提高企业经营绩效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同时,在二元股权结构下,占大头的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不流通或难以流通,其在上市公司的财富与公司股票价格没有直接关系,这使得以外部投资者(股民)“用脚投票”,作为外部监督的企业市场评价机制失效。

若不论持股比例而单从股东组成来看,通过股份制改造,国有控股企业似乎实现了股权的多元化。但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且因为制度性障碍难以顺畅交易,使得国有控股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股权顺畅流转的功能。而股权多元化包含的股权流转内涵是国有控股企业走向现代企业制度道路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公司法人制度作为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也正是在股权的自由流转及其高度分散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股权分置改革试图扭转局面逐步推进“全流通”,截至2006年底,全国除金融机构控股的上市公司外,801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已有785家完成或启动股改程序,占98%。其中,604家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有593家完成或启动股改程序,占98%;194家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有189家完成或启动股改程序,占97%。然而股改方案治标不治本,其仅仅是对股民前期由于股票对价水平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准市场化行为。显然,若股权过于高度集中和股权难以顺畅流转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国有控股企业目前的股权多元化仅是名义上的多元化、伪多元化。

二、行政性科层治理架构与公司式结构系统的矛盾

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进行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者三类权力的分设,即建立起包含法人治理结构的公司式结构系统。公司式结构系统是企业的内控机制,缺乏这样一套合理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企业的内部管理势必陷入混乱不堪的局面,更谈不上企业的高效运营。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国有控股企业照搬了政府的科层架构并由此形成企业独特的行政性科层治理架构,其偏离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式结构系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健全;其二,行政性科层架构下,国有控股企业在事实上仍受到政府指令性控制,法人治理结构中对企业当事人取得相应权力的制度安排难免存在非市场化行为;其三,国有股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国家掌握国有控股企业的绝对控制权导致企业所有权的非对称性安排。

1、法人治理结构尚未健全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调配企业内部权力的一种制衡机制,其本质在于赋予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对其募集的社会分散资本拥有绝对的处置权,从而摆脱政府的控制。而在行政性科层治理架构下,国家出于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而在事实上控制着国有控股企业,政府指令式的控制使其在进行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者三类权力的分设上并没有取得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实质性进展,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因而也没有得到落实,即未能形成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这样的状况下,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虚有其表,必然处在低效运作之中,主要表现在:董事会未能有效运作;监事会职能未能有效履行;经营管理者存在损害企业利益的短期行为。有些国有控股企业甚至在形式上都没有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更何谈有效运作。

2、经营者选择的非市场化

复制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式结构系统并不意味着国有控股企业就符合了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原因在于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不在于这三类权力的分设,而是在于当事人取得相应权力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应按股权份额来指定,形成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董事长以最大股权成为企业法人财产权代表;企业经营者来自市场招聘,以资本“牧羊人”的身份对企业资本负责,尊重资本的所有权,并依靠自己的经营管理才能的外化——经营绩效来获取相应报酬。现实的情况是,在行政性科层治理架构下,国家对其控股企业有绝对控制权,经营者的选择是政府任免制的非市场化行为。一方面,国资委拥有企业的核心控制权却不享有剩余索取权,就有可能出现在选择经营者时不是基于其经营才能,评价和更换经营者时不是基于其经营业绩的“廉价投票”状况。另一方面,以政府任命制来构建国有控股企业的治理结构,必然导致企业的董事会与监事会缺乏产权的约束,进而失去对企业进行内部监督的内在动力,由此“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也就无法打破。同时,在董事会与监事会监督之下的经营者不是资本的“牧羊人”而是以政府官员、企业党政干部身份存在,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与其个人前途不挂钩。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经营者一旦接手企业,在任期不确定及会计对经理人员的监督无效的情况下,其有充分的条件做出损害企业利益的短期行为。

3、企业所有权的非对称性安排

现代企业理论证明,一个有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必然表现为企业所有权(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统称)的对称性安排。企业所有权安排形式的多样化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就是它的状态依存性,不同的企业经营状态对应着不同的企业所有权安排。这也就意味着,当企业的既得利益状态被打破时,若其中某股权主体的利益受损,就必须有某种机制启动,自动地赋予受损方保护自己权益的机会与权力。这时,谁拥有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支配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受损方只有掌握了这种支配权,才有机会重新配置企业财产以弥补其损失。另外,让受损方掌握控制权恰恰体现了效率原则,因为当一个投资者不能实现资本保全时,他最有动力再造企业。而企业支配权的让渡在政府性科层治理架构的国有控股企业难以实现。原因在于,若不存在事前的法律规定,国家股与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且国家具有维护国有资产的动机,因此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时想夺取企业的控制权维护自身利益几乎是不可能的。同时,大股东通过占用资金、不平等关联交易等手段侵占甚至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准父爱主义”与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

企业要素供给的市场化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中,国家再也无法通过统购包销制度来维持国有企业的生存,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的产品被迫置于市场货币选票的监督之下实现产品的市场化。然而国有控股企业中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国家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在“父爱情结”的驱使下,国家对国有控股企业的要素供给带有浓厚的“准父爱主义”色彩,从而使其与其他国有企业一样,真正实现严格意义市场化的也仅仅是产品,在要素供给方面则偏离了市场化的方向,尤其是在资本和劳动要素的供给上最为严重。国家的“准父爱主义”也致使市场竞争机制失效,国有控股企业从中获得了垄断性收益。

1、资本供给

资本供给方面,虽然社会资本的“拨改贷”使得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运用社会资本由无偿变成了有偿,但由于国有控股企业的地位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因而政府部门作为“委托—”链上的一个环节,出于“准父爱主义”依然会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投入来确保其信贷优惠。由此导致软信贷成为企业预算约束软化的根源之一,这在事实上剥夺了非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的权力,致使其成为运用社会资本的弱势群体。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大量的社会资本流入病态运行的国有企业,社会资本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2、劳动要素供给

在劳动要素的供给上,为了降低失业率,政府常常干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雇佣政策,限制其解雇冗员,以牺牲企业经营效率来换取社会稳定,国有控股企业实际上承担了一部分政府的社会职能。虽然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国家对国有企业逐渐实施了“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政策以及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举措,使得冗员问题逐渐得到缓解,但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的大量冗员仍是国有企业的沉重负担。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职工在企业中的地位,仅改变了职工法律上的身份。事实上,在转型过程中国有控股企业的冗员主要还是在“企业内部劳务市场”进行安置,尽管企业可以通过下岗形式分流一部分冗员,但下岗规模受到政府管制,特别是对于盈利企业而言;即便是下岗分流,国有控股企业也难以彻底解除与下岗人员的劳动关系。转型经济中,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的国有控股企业仍然面临着政府干预下的半计划、半市场化的就业市场 。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仅从企业微观层面而不是从上层建筑的宏观层面对经济关系做出根本性的调整,在政府行政驱动与市场驱动“双驱动”的模式下,国有控股企业必然处在“双轨制”的病态运行之中。这种“双轨制”的运行主要表现在股权改革、企业治理结构以及要素供给方面。股权改革、企业治理结构、要素供给的“双轨制”正是国有控股企业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差距根源所在,成为国有控股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靠拢的障碍。

四、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对策

国有控股企业要实现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对接,一方面要从上层建筑的宏观层面对经济关系做出根本性的调整,改变经济运行的政府行政驱动与市场驱动“双驱动”模式,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要从公司治理的微观层面塑造结构化的运营架构,使国有控股企业进一步向现代企业制度靠拢。

1、健全和完善资本市场,推进产权多元化进程

当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主要面临四个难题:政府转型问题;发展与规范问题;国有股流通问题;A、B股市场合并问题。健全和完善证券市场主要从这些方面入手。

应通过培育和发展证券市场,稳步推进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应转变绝对控股才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的观念,降低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持股比例,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分散化从而实现产权的多元化。当前实施的股权分置改革,正是要逐步实现“全流通”以突破制度瓶颈为股权的安全、顺畅流转创造制度环境,以实现股权的多元化。面对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证券市场进入“全流通”的新形势,要尽快制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的相关办法,促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多元化。要制定股权交易和转让的合理程序,促进国有股权高效率流转;实施股票分红,将投资者引向对公司长远的价值投资,而非目前赚取股票价差的短期投机行为。

2、切实建立公司式结构系统

在国有控股企业中建立公司式结构系统,就是要废除行政性科层治理架构,建立起合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内控机制。建立公司式结构系统的重点在于在企业内部形成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落实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界定了对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和制衡方式,这一控制权的配置和制衡有效解决了国有控股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获得也有利于企业摆脱政府的控制。国有控股企业要形成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就要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解决“一股独大”问题,实现股权的分散化,做好事前的法律安排,确保国有控股企业的支配权顺利让渡以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并保证让渡的有序性。同时,要做好治理结构中当事人取得相应权力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建立“经理市场”,实现企业高层的市场化招聘。

3、彻底实施政企剥离,实现要素供给市场化

要素供给的非市场化根源在于政企未能彻底剥离。国家的“准父爱主义”纵容了国有控股企业要素配置的非市场化,因此实现彻底的政企分离迫在眉睫。实现政企剥离,政府首先要明确其社会管理者的职能,从而建立公平的信贷、税收机制和健全的人力产权市场,以保证要素供给的公平化、市场化,进而从根本上解决国有控股企业预算约束软化和冗员过多的问题。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卸掉国有控股企业承担的本属于政府的社会职能包袱,还企业一个单纯的运营目标。

五、结束语

国有控股企业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其改革的成效也直接关系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从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来看,各项发展指标都表明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前景一片大好。但在高指标背后,我们也要看到影响国有控股企业健康发展的各种隐患,而这些隐患藏匿于其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差距之中,不消除这些差距,国有控股企业就无法实现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对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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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ilgrom Paul and John Robert:Economics,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Nem Jersey:Prentic-Hall International,Inc.,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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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杨瑞龙、周业安: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规范性分析框架及其理论涵义[J].经济研究,1997(1).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篇(5)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关企业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1]由于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典型的企业制度。具有其固有的优势,有利于使国有资产决策和利用分散化、民主化。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决策模式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化、正规化的惟一途径。问题是目前的企业法、公司法和民法以及劳动法都只是从把国有企业重构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市场主体这一层面来规范国有企业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偏重于明确企业的民事或商事主体地位。也就是在没有把国有企业内部关系调整好(政策性、社会性负担没有剥离、自生能力、内部活力没有产生)之前就把他们推向市场,让他们去与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具有“狼”性的非国有企业去竞争,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很多大中型企业徒具公司制的形式,而人员、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还是跟以前一样。要么是政府的执行机构,要么“内部人控制”,无法建立起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与我国企业立法不完善性有关。笔者认为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立法应该:

1.在法律体系上应以投资责任作为分类标准,体现企业主体平等性。我国企业立法单从体系上看是较为完备的,以所有制为标准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外资企业法等;以投资者责任为标准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但是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同一企业有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调整而且其规定相互矛盾。例如:国有企业、乡镇企业与公司法之间、独资企业与私营企业法之间都存在这种问题。二是法律条文在各企业立法之间重复较多,浪费了立法资源。三是各企业主体地位不平等。有的企业享有较多优惠政策,造成企业之间形式上和实质上的不平等。基于此,现阶段做好企业立法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对现有的企业立法进行梳理。理清企业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漆多俊教授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即把企业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分为并立关系和交叉关系。从而对《公司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之间的关系、《公司法》与外资企业法之间关系、《合伙企业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民法通则》之间的关系作了较为明析的分析。 [2]但是,这种分析框架中最为关键的一般法与特别法、普通企业法律形态与特殊企业法律形态的划分标准并不容易掌握。且这两种关系是否一定是在效力等级相同情况下才能使用,由于其提供的例子全部是同一效力等级,又没有作出说明。如果是,那末这种分析框架的作用就会受到限制;如果不是则如何建立这种分析框架。只有在对现行的企业立法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十分明晰的了解才能对现有的企业立法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相互之间界限分明、覆盖全面的企业法体系。第二是设立法制的价值取向。我国现行的设立法制是以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而牺牲了经济效率。企业设立的特许主义与核准主义还是主要的准则,程序繁琐,耗时费财;立法内容多有重复且规定严格的法定资本及其交付期限,实行实缴资本和资本维持制度以及对企业经营范围严格限制;企业设立主体的法律责任偏重。在注重交易安全的同时失去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效率。而且过分地注重交易的安全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安全,因为只有效率法则才是市场经济的最高法则。谁没有效率谁就会被市场淘汰。因此,企业立法应该效率与交易安全并重,让企业的设立主体有多种选择,既能灵活的设立,同时又能顺利的退出;把市场准入制度与企业设立准则主义结合起来;合理分配企业设立主体与中介机构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设立法律责任,真正提高企业交易安全。

针对国有企业立法有的学者主张采用特殊形态企业立法,名称可以为公营企业法、国有企业法或国有企业改制法;有的学者则主张只按投资者责任立法,不单独针对国有企业立法。笔者认为既应考虑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有很多国有企业要承担国家的战略和社会责任,不能采用公司制,只能采取国有国营的形式。又要考虑到我国已加入了wto,对国内外企业一律实行国民待遇。需要平等对待企业、实行无歧视立法。因此,将外资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法等分解整合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国有国营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中,再辅之以国有资产管理法及特殊行业准入立法。基本上可以既保证了立法的统一性,又体现了企业的平等性。目前,国有企业在许多方面难以与非国有企业实质上平等,非国有企业没有沉重的历史包袱,又占有了先发的优势(一开始就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因此,依据《公司法》第21条规定,国务院应对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与具体办法作出统一规定,如不能作出统一规定则应依据实际情况作出指导性意见。其原则是体现平等性。这是国有企业在第一层面上重构市场主体的前提。只有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放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才能培育成具有独立人格的经营者和市场竞争者。只要存在特权就很难转变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2.企业立法在理论上着眼于企业增量利益 [3]调整。目前我国企业立法受民法理论影响较大,重点是界定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的关系,所有制立法是主流,就是1993年出台的以投资者责任形式的企业立法《公司法》也主要界定投资者的所有权(股权)与企业经营权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虽然涉及了股息的分配,它只是股东-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并没有涉及投资者、投劳者、管理者(严格意义也是投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1)民法理论对增量利益的调整采取理论逻辑是:确定物权所有者物权产生法定孳息(民法上把企业经营利润作为法定孳息)物权所有者享有法定孳息的收取权。但这种调整方法只能适用于农业社会时期工厂的所有者、经营者甚至生产者三者合一的时代,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生产的社会化和信息化,以这种调整方法来调整企业利益的分配根本不适应时代的需要。第一是忽视了增量利益产生的劳动的存在。物是不能自行增值的,资产只有投入运营,在生产环节产生增量利益。而活劳动是产生剩余价值的惟一源泉。

第二是只重视有形资产,忽视人力资源和无形资产。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企业在二个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是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有重大的作用。二是知识工人在职工中的比例越来越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跟企业中知识工人的创造性和创新性劳动密切相关。而我国企业法并没有承认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产权性质(有的学者以人力资本的概念来代替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产权)否认其参加利润分配的权利。就是对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也是采取限制的态度。公司法对专利、工业产权、信誉(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高新企业不超过30%。第三是否认了按劳分配,实质是按资分配。目前,我国企业法所体现的分配关系还是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得利润、工人得工资。

(2)企业法理论应该是着眼于增量利益的调整(但并不否认对存量利益的界定),通对企业内部增量利益关系的调整调动投资者和投劳者的积极性来注入企业的活力。这是企业立法的最主要的指导思想。通过法律界定投资者以决策劳动和资本所有者两重身份取得利息和部分利润,管理者以管理劳动以及形成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技术人员以其科技劳动和技术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普通劳动者以其生产劳动取得部分利润索取权。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出现职工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的多种途径:一是利润分享制。在美国、法国和英国普遍实行:在法国,1990年参加利润分享的人数达到1400万人,约占职工总数的60%;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末有15%的公司实行了利润分享制,参加人数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2%;英国政府1978年制定了利润分享法规,1980年参加利润分享的职工达到51万人 [4]而且这部分收入可以享受法律的税收优惠。二是企业价值分享制,即采取股票期权方式对企业的价值的增值分享的制度,1997年《财富》杂志评选的1100家上市公司中有53%的公司授予全部职工股票期权, [5]80年代英国政府制定了鼓励企业授予职工股票期权。 [6]三是企业所有权分享,即职工持股计划(esop)。四是管理权分享制。职工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参与企业管理,代表全体职工利益,主要在德国普及,1976年德国颁布的《共同决定法》规定,职工在2000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相当于董事会)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比例为各占50%。 [7]企业职工通过参与利润的分配使企业的所有者与职工共同承担风险,共享收益,共同关心企业的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应以各自的贡献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社会主义法律也应该给予明确的确认,确认其劳动力所有权(包括企业家产权)同资本、技术、信息共享利润分配。

3.在法律制度上应通过企业家产权制度、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制度、技术产权制度的确认及对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实施,引导企业进行各种形式按劳分配制度和按要素分配制度,施行投资者、投劳者的利益制衡的各种公司法律制度,重构国有企业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1)企业家产权制度。企业家是经济发展的生产力主体。确认企业家产权制度是解决我国企业家资源稀缺和国有企业企业家行为失范的关键,是建立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要条件。确认企业家产权制度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一是确认企业家阶层的法律地位。法律上有阶级划分,如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也有职业划分,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干部,但没有根据所有权和经济职能进行的阶层划分。如雇主和雇员,董事、经理和雇员的划分。法律地位不明确,也就谈不上权利与地位及法律上的保障,鲍莫尔(baumol)提出,一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快慢主要不是处决于该社会企业家资源多少优劣,而是取决于社会的制度机制对企业家资源 [8]的引导和发挥。并提出三条定理:各时代各社会间,决定企业家资源各种用途酬劳的游戏规则;各个社会企业家资源应用的方向因上述游戏规则的不同而不同;企业家资源在生产性领域和非生产性领域的应用配置。即用法律确认适合企业家资源向生产领域配置和应用的游戏规则是社会发挥企业家生产力作用的首要的制度条件。因此,明确确认企业家的法律地位,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是企业家产权制度的确认的首要条件。二是企业家产权的内容包括经营权、管理创新所有权、信息所有权、企业家以自己的经营形成的无形产权。法律确认企业家产权内容的合法性并赋予其剩余索取权。在公司法律制度设计上,是以企业家产权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产权股份化方式参与剩余索取还是在公司章程中以契约(合同)方式参与剩余索取;是以强制性条款规定企业家产权还是用任意性条款来确认企业家产权。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欧美公司法对此规定也不尽一致。三是企业家市场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家产权的界定和定价。国有企业的企业家90%以上是国家通过行政机关任命的。对企业家的评价不是来自市场而是来自政府,而政府对企业家的评价实际只是另一种形式的公务员考核,不能体现企业家的产权价值。

目前,国有企业中进行试点的“年薪制”,“股票期权制”以及“mbo”(managementbuy-outs)即“管理层控股收购”或“管理者收购”。实际就是对企业家产权取得剩余索取权的承认。它的主要作用是有利于形成企业家与所有者和企业利益的长期相关和一致性。使企业家剩余控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尊重企业家的劳动成果,发挥其创新、开拓精神,塑造企业的活力机制。

(2)劳动者产权制度。劳动者的劳动包括投资者的决策劳动、经营管理者的指导与协调及监管劳动、技术人员的脑力劳动及普通劳动者的生产或服务劳动。经营管理者的劳动已包含在企业家产权中,技术人中的脑力劳动分两部分进行确认,一部分是技术人员的创新劳动的结果: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法律上已给予确认。另一部分内化于技术人员劳动中科技劳动在法律上也应给予确认(将在下面技术产权中予以阐述)。因此,这里需要法律确认的劳动者产权制度主要是指投资者决策劳动与普通劳动者的生产或服务劳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劳动产权因为与投资者的资本所有权的合一而容易被忽略,认为投资者仅仅以资本所有权而享有剩余索取权,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因为在信息化时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纯粹的生产劳动或服务劳动对商品价值创造的影响越来越少而容易被忽略。另外“英雄史观”的深刻影响,忽视了普通劳动者的地位和作用, [9]总认为企业的活力只是来源于企业家经营管理才能,殊不知,没有企业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企业是不可能搞好的,一个好的企业家最根本的作用只不过起到了激发全体职工的职工积极性与创造性,凝聚了企业职工的意志,上下同心、共担风险和利益的作用。知识经理也从监督劳动转变为亲自参加劳动;从加强工作方案和方法转变为理解工人。 [10]台湾《天下》杂志里有一句话说得好“经理与工人间相互理解,便能撑起企业大厦。”因此,劳动者产权制度的合法化是劳动者提升自己产权价值的催化剂,将极大地促进劳动者学习知识、掌握技术和关心企业利益。因而它是企业活力的一个重要来源。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方式是劳动者产权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典型结合,在公司制中引入劳动者产权制度也应是个很好的尝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指导意见》,各省市也制定了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法规,上海、北京、深圳等十几个省市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组建职工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目前,我国实行职工持股的方式大体有四种:一是根据国家体改委原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在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内部职工股。二是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职工以自然人身份入股。三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个人股;四是组建职工持股会向公司投资。严格地说,职工持股(esop)并没有真正体现劳动者产权制度的法律化。它还是以投资方式取得股权。没有体现以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取得股权产权制度,与职工持股收购(ebo。employeebuy-outs)一样,还只是一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式。

(3)技术产权制度。知识技术的载体是基本的生产要素即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和活劳动。知识技术创造的价值一方面依赖了大量内化在活劳动中的知识技术,另一方面依赖了大量内化在生产资料中的知识技术,形成合力,在创造新使用价值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使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相应地,知识技术产权制度内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产权,它是知识技术内化于生产资料中形成物化劳动,是物权的一种形式。另一部分是知识技术内化于科技劳动者上的活劳动。这种活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是几倍、几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简单劳动,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内物权”。“内物权”的股权化,是体现知识技术产权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的结合,基于知识技术在企业利润中的贡献,在公司法中应对技术产权出资比例给予适当的提高,当然,这与技术市场和评估市场的成熟和完善有很大的关系,但不能因市场的不成熟而限制技术产权的价值。这里有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考虑到目前生产力水平的不够发达,资本还具有稀缺性,对技术产权在公司法中的规范还是以任意性条款予以规定,但在税收方面应有优惠的法律规定予以引导。

注释:

[1]史际春.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法律问题[db/ol].http//.2001—04—26。

[2]漆多俊.市场经济企业立法观—企业、市场、国家与法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68。

[3]陈乃新.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析法[j].法商研究,2000,(2):12。

[4]韩宝江.西方世界的拯救—现代西方收入分配制度变迁与贡献[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251。

[5]nceo.employee stock options fact sheet./。

[6]lesley baddon,people's capitalism:a critical analysis of profitsharing and employee share ownership,roatledge,london,(1989).31~32。

[7]李永杰.国外股份制经济100年[m].广州:广州出版社,1997,161~168。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篇(6)

目前,全国经营性出版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已基本完成。但对部分转企改制后的中央部委出版社、出版集团和大学出版社进行的调研显示,以往计划经济下的一些体制陈规和机制痼疾依然在限制出版业的做大做强。因此,转企改制后的出版企业依然任重道远,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现代文化企业制度。

转企改制后出版企业发展现状

自2005年《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来,出版转制工作积极有序地稳步推进,在宏观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的许多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和进展。

1.市场主体身份基本确立,企业内部机制建设初见成效

转企改制促进了体制机制创新的全面启动。出版企业逐步开始规范化地进行公司运作:一是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了出资人关系及其权益,基本确立了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和资本运行机制,提高了企业内部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科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运行机制,有效整合社内资源,打造核心产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出版产业规律的经营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2.企业活力明显增强,产业发展梯队初步成形

我国业已形成以29家大型出版集团公司和分散单一的中小型出版社“大中小”并举的发展格局。出版行业中定位准确、对市场反应灵活的中小企业的存在,保证了出版市场的产品多元化与丰富性,其差异化的竞争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公平有序的出版市场。同时,随着出版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在跨地区、跨行业、跨媒体的联合重组上,作为“大型航母”的出版集团正逐步成长为市场中的战略投资者,在行业内发挥出带动效应。

出版集团的转企改制工作跨越了转企、股份制改造和上市三大步,即通过上市来优化股权结构,完善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资本为纽带,以业务重组为链条,打破行政、地区壁垒,快速整合资源,实现规模效益。其发展模式对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制度选择起了重要的示范作用。大学社积极巩固和拓展出版版图,依托学术和人才资源、科研优势,谋求特色定位,做强做优学术、教育出版等主业;同时,积极开拓其他出版领域及副业,在大众出版领域的多个细分领域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一些规模较大、发展较快的大学出版社逐渐探索出“自我裂变,内涵发展”的集团化道路。部委出版社转企改制起步较晚,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在重组兼并以及探寻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方式上,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出版企业体制机制方面尚存的问题

转企改制工作虽已取得阶段性的突出成绩,但受改革启动时间、原始积累、成长方式的影响,不同出版企业仍存在不同问题,其核心都涉及现代企业的产权结构、产权关系。

1. 市场主体地位尚不突出,出资人关系还未捋顺

转制后,出版单位自主经营能力得到了大幅提升;但与运营规范、委托—关系清晰的现代企业相比,许多出版企业目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市场主体。企业的资源配置、生产指标、经营范围仍然受国家宏观管理政策的严格限制。一些出版企业还未形成自主经营的工作导向和明确的盈利目标,对自身定位、发展战略和核心竞争力的认识仍然模糊不清。

调研显示,目前不少地方集团没有真正理清母子公司的资产关系,产权管理尚未到位。不具备组建集团公司条件的部委出版社,其资产财务关系、重要干部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内容终审权实质上仍保留在上级主管单位。大学社方面,多数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规模小、管理水平低、授权不足,无法有效代替学校行使出资人权利。因此,在现阶段,企业出资人权利行使不当、监管失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2. 内部运营机制创新不足,新型人才匮乏

出版企业体制机制创新要走一条从行政管理到企业管理的道路。不少出版单位的内部运行机制构建受之前“双轨”管理体制的限制,往往是局部的、有限的,主要集中在策划、编辑、营销等生产业务板块;而在战略管理机制、创新机制、人才机制等方面尚为落后。一些单位的工作方式则还保留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远离市场,落后整个社会大发展。科学的企业管理机制如果不从根本上转变,则可能导致新的行政官僚化。

转企改制对出版企业经营者提出了更高要求:兼具商业智慧与文化担当,丰富的行业知识和充沛的管理能力。此外,出版企业在财经、IT、数字出版、“走出去”等方面的人才也相当匮乏,以往事业体制下的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显然已无法应对现阶段的人才问题。

3. 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合理,制衡与激励失衡

目前,相当一部分出版企业依然在沿用传统的组织结构,尚未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已进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企业,由于产权制度改革未得到实质性突破,实践中“模拟”大于“创新”。一方面,上级单位的行政授权和行政权力运作方式往往延伸到公司治理结构的领导权结构中,从而破坏了权责制衡机制。另一方面,出版企业国有股“一股独大”,董事不可能经由股东选拔产生,于是出现董事会“拉郎配”式的组建方式,造成出资人责任的虚化、软化。有的董事会与上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重构,职能交叉,人员重叠,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各权益主体无法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各自责权,企业运营无法得到有效规范。

此外,出版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存在重制衡、轻激励的倾向。除少数上市出版集团,现有出版企业绝大多数受单一产权结构的局限,短期激励远远大于长期激励。在出版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长短失衡的激励机制容易助长企业内部的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4. 发展方式较为落后,资本运作水平有待提高

调研显示,目前出版企业大多处于以产品生产为主,以内部管理为中心的传统企业经营阶段。单靠这种内生式的发展方式,出版企业很难在短期内扩张到上市融资的规模。出版企业的资本运作水平有待提升。首先,出版企业还未厘清融资顺序。出版企业要不要上市,何时上市,应由市场选择。若战略不明晰,无法完成上市后的持续性义务,既有悖于上市的初衷,也有负于股民的期望。其次,资本运作还有待落到实处。我国出版集团组建不乏“行政捏合”之作:集团内部还未真正以资本为纽带形成合力;部委出版社的跨部门合作由于领导权问题,实质上还停留在战略合作阶段;跨地区跨行业的资本运作仍存在一些壁垒。再次,出版企业上市融资大量“圈钱”后,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还具有盲目性。

5.产权制度改革尚待攻坚,产权市场建设较为落后

产权清晰有两层含义:一是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即产权有完整的法律地位、得到真正的法律保护;二是产权在经济上的清晰,即现实经营过程中的清晰。目前出版企业的产权仅拥有法律层面上的清晰,在整个经济运行过程中并不清晰。出版企业国有资产的委托体系链条过长,责任主体过多,行政性太强;各级委托者之间由于国有产权代表的选拔委派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和考核监督制度建设滞后,并非是责权利对称、互为约束的关系,这导致了企业产权关系软化、虚设和模糊等现象。

在现阶段,出版产业仍然存在产权流动不畅的问题,首先,因国有股权人虚置,无人能对国有股权的出售、转让负责,产权置换过程行政批复环节过多,难以高效进行。其次,出版企业人员安置、社会负担转移、银行债务偿还等巨额转让成本也带来了产权交易资金短缺的问题。再次,非国有资本或行业外资本不能公平进入产权市场。最后,出版企业无法正常退出市场,出版企业之间一些正常的资本运作也因涉及产权问题而被叫停。不从根本上改变国有出版企业的产权制度而试图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终可能“画虎不成反类犬”,违背改革的初衷。

出版企业加快体制机制创新的必要性

在国家制度环境不断变迁、科技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巨大背景下,出版企业必须认识到加快制度创新的紧迫性,适应数字化浪潮、抓住重大战略机遇,完成产业转型升级和繁荣文化产业的重任。

1.制度环境要求出版企业加快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与市场接轨

一方面,出版文化产业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长期脱离于我国整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渐成“孤岛”。出版企业须按照市场规律和市场逻辑发展生产力,突破当前出版业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的障碍,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对接,进而与国际市场接轨。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仍须遵循政治性原则。出版企业的政治性建设任务不会因市场化改革而发生质变。出版企业唯有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自身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才能更好地践行意识形态宣传、政策执行与政治教育等任务。出版企业在新时期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度创新是最有效的途径。

2.技术环境要求出版企业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出版产业转型升级

全球传统出版产业正面临数字化浪潮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传统出版单位要成为未来的内容、服务提供方,便要解决企业的文化创新力和竞争力问题。第一是产品和服务的革新,体现在编辑工作方式、阅读形式、销售渠道、物流运作等方面。第二是组织结构调整,全媒体多元化发展具有资源的整合性,人员和机构的协同性,业务之间的互动性,因此出版企业的管理结构亟待创新。第三是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数字出版时代,出版企业面临管理上的更大挑战,如管理对象的增多、管理难度的增强、管理方式的复杂,攻破这些难关,制度比技术更为重要。

3.全球化环境要求出版企业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发挥后发优势

出版企业面对的是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激烈竞争。近年来,世界知名出版商纷纷进军我国出版市场。随着分销权的放开,市场的准入,我国出版社的生存将受到直接影响。与国外强势出版集团相比,我国出版集团数目不多,规模不大;产品结构过多依赖教材教辅;企业市场运作手段等能力有限,在资金规模、管理水平、业务水平等方面与国外优秀出版企业相比仍有不小差距。在传播对象全球化、传播方式全球化、组织结构全球化,影响力全球化等方面,“西强我弱”的局面将会长期存在。因此,出版企业今后必须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发挥后发优势,迎头赶上。

出版企业建立现代文化企业制度的路径研究

要成为真正独立、合格的市场主体,出版企业必须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时,强调企业文化和文化管理机制,借企业文化弘扬出版精神、完善出版理念、提高经济效率、实现社会效益,最终形成既尊重现代企业科学发展规律,又符合文化企业特殊属性的现代文化企业制度。

1.摒弃陈旧价值观念

要正确看待企业身份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转企改制后,作为市场主体,出版社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但同时,作为社会责任主体,出版企业又必须面对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涵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兼顾企业生产经营对内部和外部的影响。因此,企业身份并不会影响社会效益。转企改制后,我国出版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文化和意识形态特性,进一步细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以更加明晰、具体的方式实现坚持社会效益前提下的双效统一。

要正确看待股份制改造和国家出版安全的关系。国有资本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是通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三者来实现的。国有资本的控制力不仅体现在国企数量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国企质量上。改革实践证明,稳步开放出版融资并不会冲击正常的出版秩序,也不会影响出版安全。只要保证国有控制权,出版企业在吸收社会资本后会扩大国有出版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国家对出版业的主导地位,放大国有出版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2. 优化企业产权结构

优化产权结构的第一步是实现产权在经济上的清晰。首先,产权所有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拥有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力,国家作为产权最终所有者应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以核查国有资产的盈亏状况。在出版企业的国有产权授权制度中,应建立健全国有产权代表的选拔委派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和考核监督制度的有机体系,保证各级国有产权代表熟悉和遵守国家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熟悉和了解出版企业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掌握出版市场的发展规律和管理方式;能够代表出资者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正确行使权利,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掌握金融知识,了解资本市场,具备出版产业发展要求的资本运作能力。

优化产权结构的第二步是产权多元化。整合与重组是出版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优化产权结构的重要途径。出版企业可以分步实施“事转企”、“企转股”的各项改革,循序渐进、先易后难,逐步优化股权结构;可以借鉴国有企业改制的经验,先考虑尝试允许新闻、出版等领域国有企业参股,再接着允许其他行业国有企业参股;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现对民营资本放开,或者允许新闻出版领域的其他国有资本控股,允许员工内部持股。

3.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出版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最重要的是确保出资人到位。除了完善出版企业国有资产委托机制,弱化国有产权虚置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之外,纠正公司治理结构实践中的种种形式主义,也同样至关重要。董事会的建设不能搞“一刀切”,要根据不同企业的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因社制宜。

其次,要纠正机构重叠、职能错位和角色冲突等问题。第一,企业可试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及与之相适应的约束机制。第二,创新党组织工作方式。党组织在企业内部具有核心地位,但党委不是国有资产出资代表,不能代替董事会或监事会行事。第三,重新界定监事会的人员组成,并建立相应的权责机制,使监事会真正发挥监督作用。第四,创新经营者选拔任用机制,将行政化、官员化、终身化的上级任命制,改为市场化、职业化、专业化的董事会聘任制。

在解决以上问题时,创新产权激励方式是重要的环节。出版企业要避免重蹈国有企业改革中曾经重“物”轻“人”的覆辙,建立人力资本产权激励机制。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不能流于管理层都一律持股的内部人控制结构,也不能“一刀切”,采取员工集体持股的表面股份多元化。只有当拥有公认业绩的人才资源才能享有产权时,产权激励才能真正产生效益。

4.创新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和竞争全球化时代,创新被视为企业永续经营、基业常青的关键。经营管理机制的创新作为出版企业改革的内在力量,和体制创新遥相呼应,共同演绎现代出版企业的企业革命。

(1)建立创新机制

经营管理创新需要建立创新机制。首先,产品创新是对出版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体现在选题的思想创意和形式造新上。出版集团要注重集团公司选题布局创新与所属企业选题结构创新的呼应;出版企业要注重年度选题创新与重点选题创新的有序衔接;要建立优秀选题评价机制、选题投资机制,寻求版权金融服务,将创意之“货币”付诸资本现实。其次,出版企业应建立流程创新机制,推动出版流程再造和业务形态创新。要在信息技术基础上创新出版办公流程、生产流程、发行和物流平台,实现智能化、连锁化、国际化目标;要开拓新媒体业务形态,形成配套商业模式,延伸出版产业价值链。再次,市场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归宿。营销创新机制是出版企业实现从被动适应市场到主动创造市场的保障。出版企业要建立科学的营销决策、渠道、服务、品牌、模式创新等机制。

(2)更新人才机制

企业人才一靠引进,二靠培养。转企改制后,“良禽择木而栖”现象将更加突出。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投身出版事业的人都有着浓厚的文化情结,知识追求是出版业和从业人员的共同特征。出版企业应尊重这一特征,构建学习型组织,将个人知识追求付诸企业知识追求,将个人智慧汇总为企业文化生产力。出版企业应根据员工特点,主动协助员工设计职业远景,将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与企业发展蓝图契合,最终形成个人和企业的共赢。

企业不仅要引进、培养人才,更需要用有效的淘汰和激励机制来管理人才。淘汰机制和绩效考核紧密相连,出版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设定短期与长期、个人与团队、单社与集团不同层次的考核目标,在双效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考核指标,并建立绩效考核反馈制度,充分发挥考核意义。产权激励是企业内部最直接、最有效的激励。出版企业可逐步推行高级人才持股制度,将企业未来与个人未来紧密结合,将企业风险和个人责任紧密结合,从而有效提高企业效率。

(3)强化文化管理机制

文化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包括两个层面:其一,管理企业文化;其二,用企业文化管理企业。出版企业的企业文化比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文化有更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即出版文化。出版文化有四个层面:一是出版物承载的精神内容;二是出版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水平、思想内涵、价值取向等心理内容;三是出版机构的出版结构、出版理念、企业文化等;四是体现在社会每一段进程中出版的传统、理念、原则、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内容及其演变。鲜明的企业文化是飘扬在员工心中的旗帜,也是刻印在读者心中的名片。

企业文化最终要体现在文化产品和服务上,尤其对于出版企业,其企业文化与自身产品具有高度相关性。在转企改制之后,出版企业文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旦企业使命、企业核心价值观、企业核心经营理念深入人心、渗入工作,企业上下就什么是“正确的事”、如何“正确地做事”达成共识,企业文化就形成了生产力。

出版企业建立现代文化企业制度需要的外部环境要求

企业、政府、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其中,政府和市场共同组成企业运行的外部环境。在“后转企”阶段,政府应进一步转变自身职能,为出版企业建立现代文化企业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适当放松经济规制,逐步建立退出机制

调研显示,随着出版集团的建立,集团可对内部不同专业分工出版社的书号或出版资源进行调控与配置,这实际上已经打破了长期限制出版社发展的瓶颈。但对不少非集团化的出版企业而言,“做什么事,出多少书”的限制还在制约企业发展。因此,政府应进一步打破按部门、行政区划和行政级次分配资源的体制,对于那些已成为真正市场主体,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出版企业,在坚持以社会效益为首位、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应逐步减少对其经营范围、生产数量的限制,鼓励它们根据自身能力和市场需求开展多媒体兼营、调整产品结构、重组企业实力。

企业退出机制是保证优质企业聚拢资源和市场竞争活力的重要因素。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500多家出版社除少数因严重违规被吊销营业执照外,还没有一家出版社因为资不抵债而“退出江湖”。转企改制后,政府应逐步规范出版企业淘汰退出机制,强化业内竞争意识,鼓励优秀企业兼并资不抵债的企业,盘活国有资产,重置出版资源。

2.形成公共产品资助机制,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任何一家出版企业都无法回避公共出版物的生产。在市场失灵的状况下,就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进行干预,解除出版企业承担文化使命时力不从心的忧虑。首先,政府应给予溢出效应明显的出版企业一定的税收减免,即以税收形式将外部性内在化,调节市场行为。其次,政府应给予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和文化传承性的出版物充分的资助和补贴。同时,在基金的分配和使用上,应建立相应的审查、监管机制,杜绝权力寻租,保证基金用到实处,发挥应有的效应。

3.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我国出版企业多数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外部资金的注入就成了出版业得以发展的必要条件。受我国投资、信贷政策的影响,出版企业的融资渠道一直受到限制。转企改制后,不少出版企业亟待新产品开发、技术流程改造,流动资金不足的现象更加频繁。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出版企业在投资和信贷方面的支持,鼓励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鼓励骨干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出版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建立和发展中小出版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出版企业,为出版企业提供更加良好的融资环境。

4.完善市场规则,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市场规则,运用市场规则改造和重塑出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市场规则包括体制性市场规则和运行性市场规则。前者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必不可少的基本社会制度环境和体制框架,包括产权规则、市场要素规则、市场理念规则和市场法制规则。后者是国家运用市场运动的内在规律制定的市场行为规范,包括市场进出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市场交易规则、解决市场争端规则。 这些规则能够给作为市场主体的出版企业提供一个责罚分明的行为选择空间。随着改革的深化、技术的发展,出版市场环境也在发生变化。因此政府不仅需要制定市场规则,也需要不断完善、及时修订市场规则,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本文系北京市新闻出版(版权)局课题“转企改制后的出版企业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现代文化企业制度研究”成果。课题组组长:孙瑛;副组长:王伟、蔡翔;成员:王东迎、李胜利、李频、张雨晗、潘炜、李葚;本文执笔张雨晗、李葚。刊发时略有删节)

参考文献: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篇(7)

一、重新界定我国铁路企业的法律地位

长期以来,铁路运输企业兼有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集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于一身,带有浓厚的计划性、垄断性和军事化管理性。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上述性质仍然有所保留,严重束缚了我国铁路企业的角色定位和市场化步伐。1990年的《铁路法》规定,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既是铁路企业,又是行政机关。

由于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双重法律角色,致使立法者很难在《铁路法》中明确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还是法人的分支机构。《铁路法》对这问题未置可否,就为铁道部与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段、站之间法律关系的理顺带来了难度。这涉及到是用公司法,还是用行政法来解释上述法律关系。

选择后一思路,用行政层次和行政级别调整铁道部与铁路局、段、站等之间的法律关系,势必会冲淡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色彩;选择前一思路,将铁路局、段、站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轨道,则不仅法律关系明确,而且有利于推动铁路企业的市场化、法人化过程。现行立法在界定铁路企业的法律地位时,不仅条文过简,也没有指明铁路企业的改革方向。

现实中,铁道部既是铁路行业的主管部门,享有行政权力,也是具有垄断性的企业,对于运输行业的经营管理享有一系列民事权利。因此,铁道部的法律地位既不能单纯地界定为行政机关,也不能单纯地界定为民事主体。这种亦官亦商的法律角色成为我国的一大特色。

铁路运输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支柱性作用。我国的铁路企业需要大的发展,需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必须按照民事主体与行政机关角色分离的原则,大胆推进铁路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把铁路企业从亦官亦商的行政性公司改造成以营利为目的民事主体和市场主体。

二、积极推进现有国有铁路企业的公司制改革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并明确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国有铁路企业也要毫无例外地投身于公司制改革。问题在于,把国有铁路企业改组成哪种形式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但是,何为特定行业,铁路运输算不算特定行业,立法上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口果把铁路运输理解为特定行业,那么国有铁路企业就要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能改组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更不能改组成为上市公司;如果把铁路运输理解为非特定行业,那么国有铁路企业就不必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而可以改组成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

笔者认为,铁路运输企业不属于《公司法》第64条所称的特定行业。理由是:(1)铁路运输也是运输产业一种。既然我国的公路运输企业和民航运输企业可以采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也可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2)铁路运输业投资大、周期长的特点,决定了该行业更适合于采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形式。(3)在许多西方国家,铁路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不少原先采取国有公司形式的铁路也在施行民营化或私营化。日本的国铁实行股份公司化即是一例。其中主要原因是,国家经营铁路企业往往存在着效率低下的问题。而铁路企业的效率低下也是我国国有铁路企业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4)限制国有独资公司适用范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方向。《决定》指出,“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将铁路运输企业理解为非“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既有利于增强国家实力,也有利于保持市场活力,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铁路运输行业也应本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精神,大力调整铁路运输产业中国有经济的战略布局。具体说来,在铁路运输业竞争性较强的地区和亚产业,国有投资可以适度退出,不持或者少持铁路企业的股份,鼓励社会公众的资本踊跃进入该地区和亚产业,这样既可减轻国家的投资负担,盘活国有资产,防范国家的投资风险,也可以刺激社会闲散资金转换为社会生产力,为社会公众提供创造财富的机会。在铁路运输业竞争性较差的地区和亚产业,国有投资力度可以适度加强,乃至实现100%的控股,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当然,国有铁路企业改制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乃至上市公司,并不意味着公司的经营行为自然而然地规范化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就一劳永逸地科学化、民主化了。实际情况是,我国少数已经改制的铁路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仍然存在着不少违法违规现象。仅有公司之名,而无公司之实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和相关的商事、经济法规。

三、推动我国铁路企业职工持股制度

为了实现职工持股,不少国家专门通过了立法,或者对现有的公司立法进行了修改。

我国在国企改革的实践中推出的职工持股试点得到了广大职工的支持和拥护。我国铁路企业目前有职工30万。为了使铁路企业不仅实现制度上的创新,而且实现科技进步和劳动效率的提高,有必要采取积极而稳妥的措施,在铁路行业推行职工持股。

至于职工持股的方式可以考虑以下两种:一是由职工个人自己出资购买铁路企业的股份,二是将铁路企业存量净资产中与职工直接贡献相对应的一部分量化到职工个人名下。笔者认为,第一种方式固然无可厚非,第二种方式也有其合理性。我国铁路企业能够发展壮大到今天,是与广大铁路职工的忘我劳动和无私奉献密不可分的。将广大职工创造的铁路企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折算为职工的出资,并赋予其相应的股东权,不仅不是蚕食国有资产,分光吃尽的行为,而是调动铁路职工积极性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增强铁路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杠杆。

在铁路企业推行职工持股,要注意协调好职工根据其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与职工根据其股份获得的股息红利之间的比例关系。因为,如果职工的劳动报酬在其个人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过高,职工持股对于职工来说也就没有任何动力;但是,如果职工的股息红利在其个人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过高,职工就会丧失作为劳动者的应有动力和压力。笔者认为,职工劳动报酬与其股息红利之间的关系确定为6:4似乎较为可行、公平。

为了鼓励铁路职工最大限度地为企业、个人和子孙后代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保护财富,应当允许职工持有的股份可以继承和转让。

此外,在铁路企业推行职工持股,还要妥善解决好下述法律问题:职工股代表如何进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其股东权的问题;职工持股会的地位如何界定的问题;职工持股总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股权结构问题等。

四、铁路运输主管部门的角色定位

我国铁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对铁路运输业的依法干预,包括宏观调控。铁道部无疑是代表政府对铁路运输业行使宏观调控和其他干预职能的最佳人选。我国的铁路运输事业越是发达,就越是要加强铁道部对全国铁路运输产业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因此,铁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铁路主管部门完善行政干预职能是并行不悖的。

为了保持铁道部作为行政机关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纯洁性,应当剥离铁道部的企业职能,恢复铁路企业的私法自治,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的实质是,区分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企业与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政机关。铁路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既为股东创造最大限度的投资回报,也对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社会责任。要彻底斩断铁路企业与铁路主管部门之间的脐带,必须实现各级铁路主管部门同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强调政企分开,不仅不是削弱了铁道部的职能,而是保障了铁路主管部门的超脱性、独立性、公正性,有利于铁路主管部门集中精力行使行政权力,从而规范和保护铁路运输行业的经营活动。

当然,铁道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机构,行使铁路运输监管的行政权力。

五,设立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思考

铁路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仅仅强调铁路主管部门行政权与铁路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分离是不够的,还必须强调铁路主管部门行政权与国家股东权的分离。因为,股东权属民事权利之一种,与行政权有着本质不同。在我国长期不区分国家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特殊背景下,为避免因行政权与国家股东权的错位而导致权利与权力的滥用,尤其是权力寻租现象,必须强调铁路行政权与铁路企业的股东权由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分别行使,铁路主管部门只享有对铁路运输行业的行政权。至于国家投资设立国有独资铁路公司,或者参与投资设立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作为出资者享有的股东权则应当由作为企业法人的国家股东权机构代为行使。

为避免在体制转换期间由于权利主体和人的缺位或虚位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建议国家成立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家股东权的人之一,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统一行使全国范围内的国家独资、控股或参股铁路企业中的国家股东权,包括参与公司利益分享的自益权、以及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共益权。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用够用足股东的各项权利,尤其是独立代表国家股东推荐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权利,以及代表国家股东取得股利的权利。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既可适时出售国有股份,也可适时买入具有投资价值的股份,做到进退自如。

为配合国家发展“四跨企业集团”的战略,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当按照母子公司的投资链条,作为大股东参与发起设立或组建子公司,然后再由子公司控股或者参股孙公司、曾孙公司等,从而形成以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为核心以铁路运输公司为骨干、以股东权为联结纽带、以横向经营与纵向经营相结合为经营战略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界的公司集团。但是,为防范国家在铁路运输行业的投资风险,有必要限制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链条。

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之间是一种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关系。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当严格履行作为人的各项法定和约定义务,包括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由于过错而导致国家股东权受侵害固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象普通的人一样,对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坚持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原则,有多少损失,就应当赔偿多少。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公司董事和经理行使追偿权。

同时,为了鼓励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创业精神,应当适度导入经营判断原则。铁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获得全面而准确的信息之后,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出现决策失误时,即使给国家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篇(8)

中国家族企业自产生以来,经历了坎坷的发展之路。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日益重视,家族企业获得了飞速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经过20多年的发展,很多家族企业成功完成了创业阶段原始资本的积累。中国家族企业的迅速崛起和家族制管理的优点是密不可分的。但是,随着我国家族企业规模的日益扩大,家族企业的弊端,如:高度集权、管理混乱、任人唯亲等阻碍了家族企业的发展。由于家族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之间是可以互相融合的关系,而不是相互对立的,因此为了解决家族企业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问题,我们需要将现代的企业管理方式运用到家族企业中来。

1家族企业概念的界定

美国学者、哲学博士丹尼斯杰弗认为,由一位或数位家族成员所拥有和控制的企业即为家族企业,血缘、工作、所有权这三种共同体构成家族企业的精髓。

我国学者潘必胜认为,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他还根据家族关系渗入企业的程度及其关系类型,把家族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所有权与经营权全为一个家族掌握;(2)掌握着不完全的所有权,但仍能掌握主要的经营权;(3)掌握着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不掌握经营权。

从家族企业的定义看,其区别于其它形式企业的特点是: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合一切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而企业的经营权则因企业规模的不同和外界环境的改变可以部分或全部与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即家族企业是家族所有、家族控制,却不一定要家族经营。

2家族企业的优势及劣势

2.1家族企业的优势

2.1.1 家族企业是企业创业的理想途径。

企业的创办和发展需要原始资本的积累和投入。由于家族企业的融资成本低,许多企业都把家族企业作为创业和完成原始资本积累的首要选择。出于家庭血缘的认同和信任,出于家庭经济利益的一致性,在共同的目标指引下,响应创业者的号召,团结一致,一起创办家族事业,是许多具备劳动力和资本条件的家庭的理想。家庭为企业的原始资本积累和创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基础条件,家族企业是创业的理想途径。

2.1.2 家族企业的管理和决策更为灵活有效。

由于维系家族企业运转的除经济因素外,还有血缘、伦理等大量非经济因素在发挥作用,资源配置和薪酬待遇等方面的经营成本相对较少,监督约束等管理成本也很低,决策能更快的得到服从和落实,这些都使得家族企业在同等的投入情况下可能获得更多的收益。

2.1.3 家族企业会形成凝聚力极强的企业文化。

家族企业的创立者的文化对家族企业文化具有重大影响。家族文化往往是一个家族企业经过几代人的坚持形成的,有着丰富合理的内涵,既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又有较强的实用性,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并成为家族企业文化的核心和动力源泉。这种凝聚力极强的企业文化对家族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2.2家族企业的劣势

2.2.1 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导致企业决策失误。

在目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经济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家族企业要制定正确的战略决策,必须使决策更加具有可行性,可以实现组织目标,而这一切都需要员工的参与。但是目前许多家族企业采取家长式的集权管理,缺乏内、外部的监控、反馈和制约,是滋生决策失误的根源所在,必须予以解决。

2.2.2 缺乏正规的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中的各项工作标准要正规化,员工行为要受到工作规则和程序的约束,这样的企业管理就会有章可循,一切都会井井有条。而目前家族企业不是靠严格的制度和客观事实来约束人,而是凭经营者主观的经验和常识,靠简单的信任和亲情去管理人。这种管理方式只能适用于小规模、低层次的作坊式企业,根本不可能管理好中型或大型企业,更不用说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

2.2.3 不能有效利用社会上的经营人才,造成人才短缺。

企业的人力资源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源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对企业的绩效会产生长远的影响。而家长式集权管理是企业吸纳和合理利用人才资源的最大障碍。家族企业一般会将企业交给自己家族内部的人进行管理,而随着企业的日益发展壮大,家族企业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些高层管理人员全部来自本家族显得越来越难了。这样就形成了家族企业人才短缺的局面。

3在家族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3.1家族企业与现代企业的关系

所谓现代企业,是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织起来的企业。一般而言,具有“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特征。从世界各国的普遍情况看,按照财产构成划分,现代企业主要有3种类型,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独资企业,是由单一投资主体兴办,并完全由出资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出资人共同兴办,并由其共同所有和控制的企业。公司企业,是由两个以上出资人兴办,每个出资人以其出资份额的多少拥有控制权力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业。

从公司类型的定义可以发现,家族企业的定义没有界定企业的类型,也就是说,家族企业可以存在于企业的任何类型之中,无论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只要家族成员拥有或控制企业,即可认为是家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家族企业没有本质矛盾,并不是说现代企业制度与家族完全不兼容,关键在于产权是否清晰,是否有一个合理的企业治理结构,家族企业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是不相容的,二者可以很好地结合起来。

3.2用现代的经营管理理念来管理中国家族企业

当家族企业处于发展的初期和中期,家族经营管理是一种很有效的管理模式,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发展成一个企业集团或者更大的组织,家族企业的弊端就会显现出来,有时候甚至影响企业的生存。这个阶段,想要企业进一步的发展,就必须跳出家族管理模式,将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家族企业。只要家族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按照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才能促进其迅速成长,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

这就要求家族企业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4结语

只有在家族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将家族企业的优势和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相结合,家族企业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发展壮大。因此,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于家族企业创造核心竞争力,保持企业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刘平青.企业家成长三维机制与家族企业家[J].经济管理,200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篇(9)

    中国家族企业自产生以来,经历了坎坷的发展之路。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日益重视,家族企业获得了飞速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经过20多年的发展,很多家族企业成功完成了创业阶段原始资本的积累。中国家族企业的迅速崛起和家族制管理的优点是密不可分的。但是,随着我国家族企业规模的日益扩大,家族企业的弊端,如:高度集权、管理混乱、任人唯亲等阻碍了家族企业的发展。由于家族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之间是可以互相融合的关系,而不是相互对立的,因此为了解决家族企业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问题,我们需要将现代的企业管理方式运用到家族企业中来。

    1、家族企业概念的界定

    美国学者、哲学博士丹尼斯杰弗认为,由一位或数位家族成员所拥有和控制的企业即为家族企业,血缘、工作、所有权这三种共同体构成家族企业的精髓。

    我国学者潘必胜认为,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系的家族拥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他还根据家族关系渗入企业的程度及其关系类型,把家族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所有权与经营权全为一个家族掌握;(2)掌握着不完全的所有权,但仍能掌握主要的经营权;(3)掌握着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不掌握经营权。

    从家族企业的定义看,其区别于其它形式企业的特点是: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合一切掌握在家族成员手中。而企业的经营权则因企业规模的不同和外界环境的改变可以部分或全部与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即家族企业是家族所有、家族控制,却不一定要家族经营。

    2、家族企业的优势及劣势

    2.1家族企业的优势

    2.1.1 家族企业是企业创业的理想途径。

    企业的创办和发展需要原始资本的积累和投入。由于家族企业的融资成本低,许多企业都把家族企业作为创业和完成原始资本积累的首要选择。出于家庭血缘的认同和信任,出于家庭经济利益的一致性,在共同的目标指引下,响应创业者的号召,团结一致,一起创办家族事业,是许多具备劳动力和资本条件的家庭的理想。家庭为企业的原始资本积累和创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基础条件,家族企业是创业的理想途径。

    2.1.2 家族企业的管理和决策更为灵活有效。

    由于维系家族企业运转的除经济因素外,还有血缘、伦理等大量非经济因素在发挥作用,资源配置和薪酬待遇等方面的经营成本相对较少,监督约束等管理成本也很低,决策能更快的得到服从和落实,这些都使得家族企业在同等的投入情况下可能获得更多的收益。

    2.1.3 家族企业会形成凝聚力极强的企业文化。

    家族企业的创立者的文化对家族企业文化具有重大影响。家族文化往往是一个家族企业经过几代人的坚持形成的,有着丰富合理的内涵,既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又有较强的实用性,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并成为家族企业文化的核心和动力源泉。这种凝聚力极强的企业文化对家族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2.2家族企业的劣势

    2.2.1 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导致企业决策失误。

    在目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经济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家族企业要制定正确的战略决策,必须使决策更加具有可行性,可以实现组织目标,而这一切都需要员工的参与。但是目前许多家族企业采取家长式的集权管理,缺乏内、外部的监控、反馈和制约,是滋生决策失误的根源所在,必须予以解决。

    2.2.2 缺乏正规的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中的各项工作标准要正规化,员工行为要受到工作规则和程序的约束,这样的企业管理就会有章可循,一切都会井井有条。而目前家族企业不是靠严格的制度和客观事实来约束人,而是凭经营者主观的经验和常识,靠简单的信任和亲情去管理人。这种管理方式只能适用于小规模、低层次的作坊式企业,根本不可能管理好中型或大型企业,更不用说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

    2.2.3 不能有效利用社会上的经营人才,造成人才短缺。

    企业的人力资源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源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对企业的绩效会产生长远的影响。而家长式集权管理是企业吸纳和合理利用人才资源的最大障碍。家族企业一般会将企业交给自己家族内部的人进行管理,而随着企业的日益发展壮大,家族企业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些高层管理人员全部来自本家族显得越来越难了。这样就形成了家族企业人才短缺的局面。

    3、在家族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3.1家族企业与现代企业的关系

    所谓现代企业,是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织起来的企业。一般而言,具有“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特征。从世界各国的普遍情况看,按照财产构成划分,现代企业主要有3种类型,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独资企业,是由单一投资主体兴办,并完全由出资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出资人共同兴办,并由其共同所有和控制的企业。公司企业,是由两个以上出资人兴办,每个出资人以其出资份额的多少拥有控制权力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业。

    从公司类型的定义可以发现,家族企业的定义没有界定企业的类型,也就是说,家族企业可以存在于企业的任何类型之中,无论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只要家族成员拥有或控制企业,即可认为是家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家族企业没有本质矛盾,并不是说现代企业制度与家族完全不兼容,关键在于产权是否清晰,是否有一个合理的企业治理结构,家族企业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是不相容的,二者可以很好地结合起来。

    3.2用现代的经营管理理念来管理中国家族企业

    当家族企业处于发展的初期和中期,家族经营管理是一种很有效的管理模式,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发展成一个企业集团或者更大的组织,家族企业的弊端就会显现出来,有时候甚至影响企业的生存。这个阶段,想要企业进一步的发展,就必须跳出家族管理模式,将现代企业制度引入家族企业。只要家族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按照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才能促进其迅速成长,走向可持续发展之路。

    这就要求家族企业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4、结语

    只有在家族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将家族企业的优势和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相结合,家族企业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发展壮大。因此,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于家族企业创造核心竞争力,保持企业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篇(10)

传统的财务控制是指:“借助于货币这一价值尺度对生产经营活动所实施的控制。其内容体现于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包括对资金来源、资金占用、资金耗费、资金收入、收入分配及价值补偿、价值增值等各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在建立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之后,公司治理结构以董事会为中心,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进行各种活动,对内管理公司财务及其他工作,只有董事会才能全方位负责企业财务决策与控制。从机制的角度分析,财务控制不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也不只是企业经营者的职责,而是出资人保障其出资安全实现其收益最大化的保证,是调节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关系的重要途径。一个健全的企业财务控制体系,实际上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体现,因此,财务控制的创新和深化将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二、财务控制体系的建立

如何建立企业财务控制体系,企业的情况各不相同,具体的措施需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但基本要求和一般规律却是共同的,结合笔者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完善公司内部和外部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权、责、利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创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有利于进行财务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产权制度是一种确认和保障财产持有人权益的制度,直接关系到从事财务经济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当产权规则发生改变,公司治理结构也会发生改变,从而导致财权的配置结构发生改变,并最终使财务行为发生改变。因此,要想有一个规范财务治理结构,就必须先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保证财务主体的明晰性。

2.建立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结合的制度。内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是股东的代表。外部董事聘任具有特殊经历、背景、专业技能的专家型人员组成,并赋予外部董事参与董事工作的权限,创造没有经理班子和内部董事干扰的工作环境,使外部董事能行使其职权。

(二)建立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实施内部控制制度要坚持全面性、合理性、牵制性原则,在此基础上对现有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筹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等。同时利用网络系统随时监控下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财产物资清查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三)建立预算管理体系

预算是财务控制中目标管理的有效手段。预算的制定要以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前提,根据企业的发展计划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并通过计划的形式,具体系统地反映出企业为达到经营目标所拥有的经济资源的配置情况。预算管理不仅仅涉及财务预算管理,还包括销售预算、采购预算、生产预算、各种费用预算、资本支出预算和现金预算等。这涉及企业组织各个层次的责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其顺利完成和执行需要企业上下密切配合,全员参与,上下反复地交流,从而达成共识,形成方案,做到全员、全面、全过程的管理。

(四)建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经营中的风险无处不在,大批企业的衰退都是缘于财务风险的控制不当。因此,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通过对资金筹措、重大投资、营运资金、债务清偿、资产损失和税收支出等关键环节的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预警和识别,及时评估、预防、控制和分散财务风险,在实现经营目标的同时力求化解财务风险或实现损失最小化。

(五)建立财务信息控制体系

财务控制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要确保财务预算的贯彻落实,就必须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执行偏差。为此,就必须建立一个反映灵敏的信息反馈控制系统。它不仅能自下而下反馈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也能自上而下传递调整预算偏差的要求。它既要求信息传递及时、快捷,也要求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并配备相应的信息审查机构,制定相应的责任制。

(六)建立企业奖惩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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