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销售与收款 内部控制 循环 规章制度
前言:任何人做任何事情,都会先思考自己先做那一步再做哪一步,在管理学中这种步骤叫做流程。很多企业为了正确、有效、高速运转经营各项业务的流程,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各种形式的管理建立了规章制度。下面我所讲的就是公司之所以建立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因
一、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原因
1.减少销售与收款循环过程中产生的纰漏
不管是生产产品还是购买产品,企业的利润都离不开销售。而销售涉及的现金与产品进与出的频繁交易过程中,环节甚多,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纰漏,为了防止这种纰漏企业建立并加强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变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2.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成为了各大企业与时俱进的阶段产物,是现代企业管理销售与财务的一种重要手段。例如:近年来国外的银行倒闭案件、安然事件、世通公司财务欺诈案给各大企业重重一锤,各大企业领悟到“有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育涵的道理。而销售与收款又关系到公司的利润水平与金钱管理的命脉,所以企业十万火急建立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变得十分必要。
二、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内容
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业务涉及很多方面的事情,企业对此划分设立相对应的岗位,以确定各项岗位职责的分离,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这样既可减少流程运作的错误和纰漏又能防止营私舞弊。岗位的分离主要包括:
(1)现销和赊销相分离
(2)销售部门与信用部门、财务部门相分离
(3)收款与记账相分离
(4)批准赊销、开立发票与经手现金、出货的职能相分离
(5)复核、退货验收与记录职务相分离
2.审批授权、定价制度的控制
很多中小民营企业由于销售合同或订单签订、审批等授权,产品赊销、折扣、折让、促销等,信用、销售与定价等制度缺失或随意更改造成监督部门无法事前事中监督销售定价和执行定价的行为。进而影响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公司经营不善走进破产。因此,加强销售审批、授权、定价制度的控制与监督力度是公司成败的关键点之一。
3.后台销售信息制度的控制
中国的经济越来越发达,到2013已经走入高速运转的信息时代。信息成为决定企业竞争力的关键,而销售又关系到企业的利润。如果,财务部门不能及时接受销售、仓库等部门传递的信息、订单合同、单据等传递不及时、赊销延误交款,财务部延误建立应收款项导致公司无从掌握销售和库存信息,继而引发企业经营呆滞不通畅,在市场中失去竞争优势。由此可知,企业必须加强对后台销售信息制度的控制和监督。
除此三点之外还有很多内容,比如收款票据有效性、合法性审核制度控制,赊销坏账、虚假销售等制度控制。这里就不一一细论。
三、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
近几年来,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管理层次繁多,各项环节相关相息相离,出现很多风险,特别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各企业不断探索研究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方法和策略,以加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对与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及应对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记基础制度的风险管理及应对措施
虽然各大企业制定并完善会记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加强监管部门监管力度、落实有效措施等各方面做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资,防范会记风险操作也有了初步成效,但是,这种管理尚未牢固,会记基础制度的风险管理仍然很薄弱。这也暴露了此管理的风险防范形式的严峻性。会记基础制度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经营指导思想不良、合作操作意识淡薄、内控规章制度不完善和监督流于形式等。针对以上方面的对应措施是:加强员工管理、加强上下级沟通管理、培养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内部监督等。
2.收款及资产制度的风险管理
收款和资产的风险主要是:不能及时收回应收款、内部控制不强,风险意识薄弱、收款和资产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疏漏等。针对以上方面有以下几项应对措施:
(1)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收回赊销、现销应收款,加强应收款的各项监控
(2)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增强企业风险意识
(3)完善收款和资产管理制度
(4)加强财务管理的控制与监督力度,杜绝财务管理流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和现象
3.销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风险管理
销售主要包括现销和赊销两种,现销严格按照公司流程和规章制度来走,一般存在风险很低。销售风险主要是赊销,它包括诈骗风险、虚假销售风险、坏账烂帐风险等。主要措施是赊销前详细核实客资料谨防上当受骗,加强销售管理与监督杜绝虚假销售,按照赊销合同及时收回应收款、培养员工素质提高其风险意识。
4.后台信息制度的风险管理
后台信息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营销策略与财务业务目标不吻合,营销计划不能与收款计划进行良好的沟通、部门与部门之间没有良好的信息沟通导致信息传递延误中断造成销售与收款循环业务没有明确目标,项目盲目,资源浪费甚至销售业务失败等、信息不真实有效等。针对以上风险措施有制定详细计划,信息在各部门之间能够及时、有效、真实的上传下达。
四、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目的及重要意义。
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目的主要是及时发现销售与收款循环业务中的错误、疏漏和虚假销售、等现象。在目前的社会,空白市场越来越少,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销售与收款循环在企业各项业务循环中应该占有重要地位,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重要意义主要包括:
1.保证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流程中各项业务处理均经授权审核,保证并及时发现疏漏、错误和舞弊
2.确保财务核算正确,如实反映销售与收款循环流程中各项业务信息
3.降低公司经营风险,降低批准赊销和应收款增大带来的损失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揭露现行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原因,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审批授权、定价制度的控制, 后台销售信息制度的控制, 最后从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目的及重要意义等方面出发,阐述了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针对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出了相应完善的措施,印证了无规矩无以方圆这句俗语。
企业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应该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关注赊销、收款等方面的事务和高风险领域,应用严格的监控措施,尽量杜绝销售与收款循环业务方面的重大缺陷。制度一旦制定,历时久而不改就不能解决企业随经济发展产生的新矛盾,为了是企业的规章制度能够跟上时展的脚步,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不断的修订、完善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制度,使之能够与时俱进,以最优良的水平为企业将来的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销售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单位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
(一)销售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二)发货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三)财会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单位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应分设。
第八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九条 单位应当对销售与收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销售与收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销售与收款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销售与收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超过单位既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业务,单位应当进行集体决策,防止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经办销售与收款业务。
第三章 销售和发货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确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付款政策等并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降低账款回收中的风险。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对符合赊销条件的客户,应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赊销业务;超出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的赊销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销售谈判。单位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销售谈判的全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同订立。单位应当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合同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把关。
组织销售。单位销售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向发货部门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批后下达给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单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相互分离。
组织发货。发货部门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组织发货,并建立货物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
(六)销货退回。单位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单位的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
销售退回的货物应由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质检部门应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仓储部门应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
财会部门应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销售部门应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销售台账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
第四章 收款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
第二十条 单位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
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应收帐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对长期往来客户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客户资料,并对客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报告有关决策机构,由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单位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单位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票据应在备查薄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单位应制定逾期票据的冲销管理程序和逾期票据追踪监控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与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销售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收款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单位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应收账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销售退回手续是否齐全、退回贷物是否及时入库。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销售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单位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
(一)销售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二)发货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三)财会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单位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应分设。
第八条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九条单位应当对销售与收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销售与收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审批人应当根据销售与收款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销售与收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对于超过单位既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业务,单位应当进行集体决策,防止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二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经办销售与收款业务。
第三章销售和发货控制
第十三条单位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确立销售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付款政策等并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单位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降低账款回收中的风险。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对符合赊销条件的客户,应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赊销业务;超出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的赊销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销售谈判。单位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销售谈判的全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同订立。单位应当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合同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把关。
组织销售。单位销售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向发货部门下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批后下达给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单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相互分离。
组织发货。发货部门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组织发货,并建立货物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
销货退回。单位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单位的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
销售退回的货物应由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质检部门应对客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仓储部门应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
财会部门应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销售部门应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情况。销售台账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回机等相关购货单据。
第四章收款控制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
第二十条单位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
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对长期往来客户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客户资料,并对客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报告有关决策机构,由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单位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单位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票据应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单位应制定逾期票据的冲销管理程序和逾期票据追踪监控制度。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对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与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销售的管理情况。重点检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收款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单位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应收账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销售退回手续是否齐全、退回货物是否及时入库。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发行室(以下简称发行室)。
第二条目的
为规范销售员的市场行为,提高销售员的工作效率,充分调动销售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创造良好的市场业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原则
坚持业务管理的计划、组织、控制、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制定程序
管理制度制定由营销主管负责制定,上报主任进行审批,审批后经过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五条执行
营销主管负责组织执行。
第六条实施监督
主任负责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实施效果考核
发行室高层领导,主任办公会负责对管理制度执行效果进行评审。
第三章制定方法
第八条类比法
主要通过对相似行业、同行业竞争对手现行的销售人员成功管理经验,结合发行室目前经营现状而制定的。
第九条经验对比法
主要根据发行室过去3-5年内的销售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要求以及客户对相关信息反等综合因素而制定的。
第十条综合法
在类比法与经验对比法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其他因素而制定的。
第四章制度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销售员管理
(一)产品销售员管理;
(二)网络销售员管理。
第十二条销售员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销售员的业绩评估
第五章产品销售员管理
第十四条销售员职责
(一)产品销售员主要职责
1.根据年度营销目标,制定本地区的营销目标、营销计划和营销预算,并负责实施;
2.执行营销政策,维护重要客户,并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
3.帮助客户发展销售网络和销售队伍建设;
4.负责应收账款回收,协助财务部门完成结算工作;
5.协助市场推广人员作好市场促销工作;
6.建立客户档案,作好销售渠道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二)营销主管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制定营销计划(销售计划和市场推广计划)、营销目标,并监督实施;
2.负责领导制定技术服务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组织制定营销政策,并监督实施;
4.负责监督实施市场推广、技术服务方案;
5.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营销预算方案;
6.负责销售队伍建设、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管理目标
(一)销售目标;
(二)利润目标;
(三)市场占有率;
(四)销售网络发展
(六)销售成本控制;
(七)客户满意度。
第十六条管理原则
(一)区域性管理原则
将全国各销售地区划分为不同的销售区域,分别由不同的销售人员来管理。例如A销售员负责华北区、东北三省;B销售员负责华东区、华南区;B销售员负责华中区、西南区等。
(二)目标性管理原则
营销主管根据年度营销目标将负责各个销售区域的销售员制定不同的营销目标,然后再制定相对应的营销计划,进行监督实施和考核。
(三)过程监督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营销主管根据各区域销售员的营销目标、营销计划进行过程跟踪、监督、指导,对每一阶段性(季度、半年、一年)成果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管理制度
(一)营销管理制度
为保证年度营销目标、各区域营销目标的完成,分别制定相对应的管理制度。例如:《营销计划管理制度》、《市场促销管理制度》、《营销政策管理制度》、《市场调查管理制度》、《销售员薪酬设计方案》等。超级秘书网
(二)销售员管理制度
为规范销售员的行为标准、职业道德以及爱岗敬业的工作作风,也制定了《销售员工作手册》、《销售员培训管理制度》、《销售员劳动纪律》等。
第十八条销售员培训
在每年年初,营销主管负责组织销售员进行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培训,其主要培训内容:
(一)管理制度培训
主要是营销管理制度和销售员管理制度,详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发行室营销管理制度》。
(二)岗位技能培训
主要模拟业务操作流程、业务的实际操作、客户谈判、渠道管理方法、信息反馈和沟通等,规范销售员的行为、语言、礼仪……
第十九条渠道网络管理
(一)渠道发展规划
1.营销主管负责审核或审议销售员报批的渠道发展规划,并监督其实施。
2.销售员根据审批的渠道发展规划,帮助或协助商制定当地市场的渠道发展规划,并确定年度发展目标,在实施中给予指导。超级秘书网
]详见《渠道管理制度》
(二)商管理
1.营销主管负责审核或审议销售员报批的商发展计划和管理措施及对现有商等级评审建议。
2.销售员根据商发展计划和管理措施要求,一方面规范现有的理商,帮助或协助商制定客户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在方案实施过程中给予指导;同时根据商过去的经营业绩提出等级评审建议。另一方面优选新的商见《渠道管理制度》
(三)零售商管理
1.营销主管负责审核或审议销售员报批的零售商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及培训计划等
2.销售员根据零售商发展规划、零售商管理制度要求,帮助或协助商制定零售商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在实施中给予指导。
详见《渠道管理制度》
(四)销售市场管理
1.营销主管负责监督销售员的市场销售行为,在销售市场管理中严格执行营销政策和促销政策。详见《营销政策管理制度》、《促销管理制度》等
2.销售员在销售市场管理中负责监督各区域商的市场销售行为,严格执行营销政策和促销政策。
第二十条销售员时间成本管理
(一)时间成本投资效益分析
1.时间特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税费包括煤炭企业税收和煤炭企业规费两部分。
(一)煤炭企业税收是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企业实现的各项税收。
(二)煤炭企业规费是指可持续发展基金、环境治理保证金、排污费、水资源费、价格调节基金等各项规费。
第四条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综合治税”新机制,由县政府税费征管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政府税费征管领导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之间建立煤炭资源信息共享、传递机制。
第二章机构人员设置
第六条县煤炭企业税费征收领导组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工作机构组建等事宜。
第七条具体业务工作由县财政、国税、地税、煤销公司各抽调数名同志共同负责,公安、煤炭、国土等各有关部门参与协调配合。
第八条全县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都要设立驻矿征收服务站点,每个站点负责所辖煤炭企业的税费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每个站点都要相应设立业务组、征收组、复核组、督查组,每个小组都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三章税费征收与管理
第九条全县煤炭销售继续实行“双向合同、统一结算”的全面经销模式,由县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负责。
第十条全县所有合法煤矿及洗(选)煤厂、储售煤场生产经营的煤炭均纳入全县驻矿(厂、场)管理统一销售范围,禁止非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通过公路销售的煤炭要到各驻矿点办理《省煤炭销售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和《省煤炭统一调运单》后进行销售;地方铁路上站煤销售要办理《省地方煤炭铁路上站煤调运单》后进行销售。省内电煤供应继续实行电煤《派车单》运行模式。对于无票销售的煤炭实行倒查,依法追究煤炭生产企业相关责任,确保煤炭的合法销售。
第十一条县国税、地税及其他征收部门负责其所征收的各项税费及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各税费基金征收台账,各项税费基金的计征严格依据省级部门相关政策执行,并上报县税费征收领导组。
第十二条每月月底,各征收、配合协调部门要定期汇总相关信息、核对所有票据,上报县税费征收领导组。
第四章岗位职责及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业务组主要职责是及时与用煤单位和煤炭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保障煤源供应;确定供煤企业,按量发放派车单,核准开具调运单。加强与客户或煤炭企业的沟通联系,搭建销售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征收组主要职责是根据业务组所签合同、销售通知单查验核准税费征收依据,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复核组主要职责是审核购销合同、销售通知单是否准确、完整,审核完毕后,加盖“驻矿小组已审”专用章确认。
第十六条督查组主要职责是对各驻矿站点监督审查,定期不定期的进行道路巡查,对违规人员严肃处理,对违规车辆进行责任倒查。
第十七条各驻矿服务站点工作人员要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票据管理、使用、查验中认真负责。对于不严格执行驻矿管理规定的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具体业务操作是: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生产企业核定产能和煤炭产品生产计划,及时将《省煤炭销售票》发放或换发到煤炭生产企业,县地税部门开具可持续发展基金票。各用煤单位和煤炭生产企业要首先同煤销集团长治县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用煤单位将购煤款项打入煤销集团长治县有限公司指定账户,煤销集团长治县有限公司按照用户需求,确定矿点予以销售。县国税、地税、财政部门人员依次认真核准购销合同及所属各类单据,确认真实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购煤用户持所需票据方可出场销售。
第五章部门协调配合
第十九条县财政、国税、地税、煤炭、国土和煤销公司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统筹兼顾、精干高效、信息共享、分工协助”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源头联合监管。
第二十条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煤炭企业的财务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帐务,严格监督企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规范财务核算制度,严防出现“多套帐、帐外帐”,彻底杜绝虚假帐行为;负责分析、整理、传递各部门上报的煤炭行业涉税信息,实行例会制度,分析、研究解决煤炭企业税费征管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稽查力度,努力做到“抓大控中不放小”,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率。同时,依托“信息管税,信息管费”,按月比对信息,发现偷漏税费疑点,并结合倒查情况,对煤炭企业查实补征税费。国税部门要每月20日前向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分户报送上月煤炭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信息;地税部门要每月20日前分户报送上月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信息及补征基金情况。
第二十二条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销售票的发放、使用、回收、检查等工作,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煤炭生产企业的核定生产能力、企业的生产安排和销售情况逐月发放煤炭销售票,同时要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台账。煤炭部门每月20日前向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报送上月煤矿产量统计报表和《省煤炭销售票》发放、开具情况。
第二十三条县国土部门要准确测量煤炭企业当年动用、消耗和损失的资源储量。严格按照规定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严格计征补偿费标准,全面加强煤炭企业的动态监管。每月20日前向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分户报送上月煤炭资源开采宽度、高度、掘进尺度、开采大约量。
第二十四条煤销集团长治县有限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销售。严格执行“双向合同,统一结算”的全面经销管理办法。县域内合法生产和流通的煤炭必须由县煤销公司开具相关单据,实行驻矿(厂、场)统一销售,增强煤炭销售集中度和统一性。县煤销公司每月20日前向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报送上月《省公路煤炭统一调运单》信息。
第二十五条县治超办要严格履行治超职能,凡超限超载车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实行倒查。
第六章责任追究与违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由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责任造成的偷、漏、逃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由于纳税人责任造成的偷、漏、逃税,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职工职业工作计划安排1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风险的发生
1、定期召开由行长及网点主管参加的内控、制度、风险分析会议,提出业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并解决,同时形成会议纪要对一些各网点不规范的业务进行统一落实。
2、会计结算部负责着全行的本外币会计、出纳、资金清算、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管理;
组织落实相关制度、办法及柜面业务核算和管理;负责人民币结算中间业务的收入;负责综合业务系统参数表的统一管理;负责全行会计凭证的统一管理,包括领取、分发、保管与销毁的管理;负责会计专用印章的领取、分发、回收和销毁工作;负责全辖现金、有价单证等贵重物品保管、调运业务的管理。这些业务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风险点,要求我们按照制度规定加强对每一个环节的控制。
3、加强对全行所有网点在制度执行及业务操作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定期通报会计结算部的检查结果并跟踪落实,杜绝同样问题在网点的二次发生。
二、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1、继续执行柜员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对我行的临柜人员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对在我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进行通报处理外,我们将继续执行对临柜人员的经济处罚手段,以及差错人员的业务学习与考试。
促使柜员重视业务差错的发生,努力减少差错。
3、有罚有奖,按照全行临柜人员的差错考核情况,对全年无差错及工作表现好的柜员进行奖励,以促进柜员的工作积极性。
4、定期、准确、及时地向市分行会计结算部上报各种会计结算报表。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临柜人员的业务处理能力
1、制定出培训计划,我们准备对我行股改上市后的会计制度、支付结算办法、新会计科目以及综合业务系统新版本等业务知识以及各种新兴业务进行培训。
及时让柜员吸收新的业务知识,帮助她们跟上我行的变革速度。
2、加强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在业务培训上做好互通有无,通过邀请其他各部门的业务人员为会计结算柜员讲课,或讲业务知识,或讲自己的工作经验,以加深相互之间的了解,从而相互学习,以提高柜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做好服务。
3、好市分行会计结算部下达的各项会计结算工作,如版本升级、测试验证、帐户管理、计划任务等各项工作安排,并及时将业务信息向下辖网点传达,以更好地完成市分行的工作任务。
4、加强对营业经理的考核与考评工作,使营业经理能发挥潜力,履行好职责,提高我行的会计核算质量。
职工职业工作计划安排2一、以客户为中心,做好结算服务工作
客户是我们的生存之源,作为营业部又是对外的窗口,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行的信誉
1、我行一直提倡的“首问责任制”、“满时点服务”、“站立服务”、“三声服务”我们将继续执行,并做到每个员工能耐心对待每个顾客,让客户满意。
2、随着金融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客户对银行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不单单在临柜服务中更体现在我行的服务品种上,除了继续做好公用事业费、税款、财政性收费、交通罚没款、bsp航空等结算外,更要做好明年开通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业务、开放式基金收购业务、证券业务等多种服务品种,提高我行的竞争能力。
3、主动加强与个人业务的联系,参与个人业务、熟悉个人业务以更好为客户服务。
虽然已经上了综合业务系统,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没有能做到真正的综合,是我营业部工作的一个欠缺。
4、以银行为课堂,明年我们将举办的银行结算办法讲座,增加人们的金融知识,让客户多了解银行,贴近银行从而融入到我行业务中。
5、继续做好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工作,并向优质客户推广使用网上银行业务。
二、强内控制度管理,防范风险,保证工作质量
随着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增多,促使我们对操作的规范、制度的执行有了更高的要求
1、督促科技部门对我营业部的电脑接口尽快更换,然后严格按照综合业务系统的要求实行事权划分,一岗一卡,一人一卡,增强制度执行的钢性,提高约束力。
2、进一步强化重要环节和重要岗位的内控外防,着重加强帐户管理(确保我行开户单位的质量)和上门服务。
3、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制度,严格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与检查,规范会计印章和空白重要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4、重点推行支付密码器的出售工作,保证银企结算资金的安全,进一步提高我行防范外来结算风险的手段。
5、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总会计日常检查制度以及时发现隐患,减少差错杜绝结算事故。
6、切实履行对分理处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7、做好会计核算质量的定期考核工作。
三、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全面素质
员工的素质如何是银行能否发展的根本,在目前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我营业部急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1、把好进人用人关。
银行业听着很美,其实充满竞争和风险,所以到我营业部需要有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文化修养。在用人上以员工的能力且要能发挥员工潜能来确定适合的岗位,从而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2、加强业务培训,这也是明年最紧迫的,现已将培训计划上报人事部门,准备对出纳制度、支付结算办法、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制度、新会计科目等基础知识以及各种新兴业务进行培训。
3、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仍要加强岗位练兵,除了参加明年的技术比武更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4、勤做员工的思想工作,关心鼓励员工,强化员工的心理素质。
5、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岗位轮换,培养每一个员工从单一的操作向混合多能转变。
职工职业工作计划安排3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精神,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金融改革、发展,深入开展金融法制教育,为维护全辖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标要求
(一)通过普法学习宣传教育,培养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信念,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
(二)领导干部、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金融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监管、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有较大提高,能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实现金融管理由注重行政手段向注重法律的规范化、程序化转变。
三、主要内容
(一)深入学习《宪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今年新颁布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行政处罚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今年新颁布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普法学习的重点。
(二)以《中国人民银行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指南》为基本教材,重点学习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政等内容。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学教活动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组织征订有关普法教材。各业务部门负责有关金融规章的普及学习和宣传教育。
(二)明确普法重点对象。今年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各部门负责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要抓好重点对象金融法律知识的培训,结合人民银行系统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建立学法考核登记制度。
(三)充分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法制意识。
(四)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向干部职工宣传宪法及有关与职工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增强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
(五)开展金融法律知识培训,包括以会代训,提高监管职能部门的依法监管水平。
(六)开辟金融法律宣传专栏,分析和探讨金融热点法律问题。
(七)完善行政处罚法律审核制度,组织开展金融执法监督大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职工职业工作计划安排4一、总体目标
通过去乡镇进行汽车销售巡展和发宣传单活动,一是扩大汽车销售市场,从城区扩展到乡镇,使乡镇具备购车能力的客户,可以在家门口买到称心满意的汽车,从而增加公司经济效益。二是扩大公司声誉,不仅使城区客户知道我们公司,也使乡镇客户知道我们公司,在扩大公司声誉的同时,提升公司经济效益。三切实提高自己与整个销售团队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增强服务形象和体现服务价值,达到“服务好、质量好、客户满意”的目标,从而助推我们公司汽车销售业务平稳较快发展,为公司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二、汽车销售巡展
去乡镇汽车销售巡展时间定为个月,即从月起至月止,做到每个乡镇开展一次汽车销售巡展,大的乡镇汽车销售巡展时间为7-10天,小的乡镇汽车销售巡展时间为3-5天。积极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联系,确保汽车销售巡展顺利进行。在汽车销售巡展中,挂横幅、树彩旗,营造一定声势,吸引众多客户前来观看、洽谈、购买,突出我们公司“方便、快捷、优质”的经营服务理念,让广大乡镇客户对我们公司有更为直观的认识,真正把公司品牌驶入广大乡镇客户的心中。
三、发宣传单活动
在去乡镇汽车销售巡展中,要抓住一切场合和有利时机,开展发宣传单活动,把宣传单发放给广大乡镇客户,做到边发放边宣传。在发宣传单活动中,着重提高客户认知度,扩大我们公司的汽车消费群体,增强公司品牌影响力。同时树立优良服务意识,认真细致为客户做好全方位服务,积极向客户讲解汽车相关知识以及使用特点,使越来越多的客户了解我们公司,愿意到我们公司购买汽车,成为我们公司的合作伙伴。
四、树立信心,排除万难,全面完成任务
当前国内汽车市场竞争激烈,充满机遇和挑战。去乡镇进行汽车销售巡展和发宣传单活动肯定会遇到许多困难,我要树立信心,坚决执行公司的各项工作决定与工作措施,想方设法,排除万难,争取完成汽车销售巡展和发宣传单活动任务,力争取得优异成绩。
五、加强团队建设,确保活动顺利
搞好汽车销售巡展和发宣传单活动,团队建设是根本。在实际工作中,我要牢固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与建议,充分调动每个人的工作积极性,做到全体人员同呼吸,共命运,团结一致,齐心协力,认真努力做好汽车销售巡展和发宣传单活动。在活动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规范工作,强化措施,不出现以外事故,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圆满完成,取得实际成效。
职工职业工作计划安排5一、销售工作策略、方针和重点
为确保销售工作具有明确的行动方向,保证销售工作计划的顺利开展和进行,销售部门特制定了相应策略和方针,用以指导全年销售工作的开展。
1.销售部门工作策略:
要事为先,步步为营;优势合作,机制推动。
要事为先:分清问题轻重缓急,首先解决目前销售工作中最重要、最紧急的事情;
步步为营:在解决重要问题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公司的战略规划,在解决目前迫在眉睫的问题同时,做好长远规划和安排,做到有计划的层层推进。
优势合作:充分发挥每个销售人员的能力,利用每个销售人员的能力优势为团队做贡献;
机制推动:逐步建立解决问题和日常工作的常态机制,通过机制推动能力养成、管理改善和绩效提高。
2.销售部门工作方针:
以提高销售人员综合能力为基础,逐渐形成销售工作常态机制,并最终提高销售人员和部门门的工作绩效。
3.销售部门工作重点:
1)规划和实施销售技能培训:强化销售人员培训,并逐步形成销售人员成长机制。
2)强化销售规划和策略能力:注重销售的策略性和销售的针对性(每接待一个客户都需要策略、。
3)规范日常销售管理:强化销售日常管理,帮助销售人员进行时间管理,提高员工销售积极性和效率。
4)完善激励与考核:制定销售部门日常行为流程绩效考核。
5)强化人才和队伍建设:将团队分组,组长固定化,垂直管理,并通过组长的形式逐步发觉团队中的管理人才。
二、销售部门工作计划
1.建立一支熟悉业务而相对稳定的销售团队
一切销售业绩都起源于有一个好的销售人员,建立一支具有凝聚力,合作精神的销售团队是企业的根本呢,在明年的工作中建立一个和谐,具有杀伤力的团队作为一项主要的工作来抓。
2.完善销售制度,建立一套明确的业务管理办法。
完善销售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让销售人员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提高销售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因此不能单凭业绩来考核为尺度,应该从以下几方面:
(1)(出勤率、展厅5S点检处罚率、客户投诉率、工装统一等。
(2)业务熟练程度和完成度,销售出错率。业务熟练程度能反映销售人员知识水平,以此为考核能促进员工学习,创新,把销售部门打造成一支学习型的团队。
(3)工作态度,“态度决定一切”如果一个人能力越强,太对不正确,那么能力越强危险就越大。有再大的能耐也不会对公司产生效益,相反会成为害群之马。
(4)KPI指标的完成度。例如留档率,试乘试驾率,成交率等
3.培养销售人员发现问题,总结问题。
不断自我提高的习惯
培养销售人员发现问题,总结问题目的`在于提高销售人员综合素质,在工作中能发现问题,总结问题并能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业务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档次
4.建立新的销售模式与渠道。
把握好制定好保险与装潢的销售模式,做好完善的计划。同时开拓新的销售渠道,利用好公司现有资源做好店内销售与电话销售、邀约销售、车展销售等之间的配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是指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产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销售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发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见附件1);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
(六)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销售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销售许可的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申请企业应当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书的附件。
第十二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五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许可销售的品种和储存能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式样由国防科工委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等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换发新证。
销售品种、储存能力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内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的销售品种、核定储存能力从事销售活动,不得超范围销售或者超能力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产量。
第二十二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二十四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许可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许可证变更情况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制度及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及时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提交《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年检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安全经营条件。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暂扣其销售许可证,责令其停业整顿。企业经过整改并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其销售活动。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及其编号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
(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的工作人员、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撤销其销售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一)超出销售许可的品种进行销售的;
(二)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五)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
(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工委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关键词 销售与收款 内部控制
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企业正常经营的有力保证,有效的内部控制不仅能使企业的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经营效率,而且能发现和防范经营风险。销售与收款环节涉及到实物和资金的流转,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加强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是当前企业管理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加强销售与收款环节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销售与收款业务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环节,从销售合同的订立、货物发出、开具发票、结算记账,到最终货款的收回,贯穿企业经营的全过程,企业的许多风险也都集中在这些环节,因此,加强销售与收款环节内部控制对企业规避风险,实现安全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销售与收款环节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销售与收款内控制度不健全,或制度流于形式,未得到有效实施
很多企业对内部控制的内涵不甚理解,以为内部控制就是一堆手册、文件和规章制度;有的企业虽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执行力度不够,有章不循,仅仅是印在纸上,挂在墙上,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有的企业各部门控制各成一块,互不衔接,缺乏整体性和灵活性,使内部控制流于形式,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二)销售政策制定不合理,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
目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经营压力巨大,有的企业为了追求销售收入,盲目扩大经营业务,销售政策制定不合理,企业赊销过多,信用期限较长,产生大量的应收账款,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资金周转缓慢,增加了经营风险。
(三)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经济损失甚至法律风险
有的企业没有完备的客户信用档案,合同签订前也没有对新客户进行必要的调查和了解,销售业务签订合同时未充分考虑异常情况,导致以后发生经济纠纷,甚至面临诉讼,企业形象受损,造成经济损失。
(四)销售发货管理不严,可能导致资产损失
企业的货物发出涉及到订单下达、货物发出、记录等关键环节,涉及销售、仓库、物流、会计等诸多部门,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错误和舞弊现象。如果未经授权进行发货或发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能导致货物损失或与客户发生争议、销售款项不能收回。
(五)应收账款管理不当,无法及时回笼资金,导致企业资金紧缺
有的企业虽然销售收入大幅增长,但是应收账款管理不佳,资金无法及时回笼,造成企业资金紧张,甚至资金流断裂,无法正常经营。
(六)票据管理不规范,会计记录缺乏真实完整
如果票据的管理和填制不规范,出现漏统、甚至人为舞弊等现象,销售业务和实物流转不能正确的进行书面记录,会计记录不真实完整,则无法达到控制目的。
(七)销售与收款环节监管不到位
销售与收款环节涉及实物和资金的流转,如果监管不到位,人员岗位责任不清,不相容岗位不能有效分离,缺乏科学的内部监督机制,将无法进行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无法防范风险,带来经营隐患。
三、销售与收款环节防范风险的内控措施
(一)建立健全销售与收款内控制度,完善组织机构
建立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各风险点,按照“职能分割,制约监督”的原则,完善企业组织机构,从授权审批、不相容职务分离、业务规范流程、内部审计等方面完善销售与收款环节的管理,企业重大业务要实行集体决策或联签制度。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销售政策
由于近年来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经营压力增大,企业必须制定科学的销售和信用政策。企业应对客户的财务和信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采取适当的销售政策,决不能只为了单纯地提高销售额,而去迁就客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销售业务发生后,业务部门要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三)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合同纠纷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首先要审核对方的资信,深入了解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应指定专人或团队就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信用政策、发货方式、收款方式等主要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详细的谈判和磋商,避免在合同中出现模糊条款。其次,还要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对合同重要条款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合同条款完备,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特别是履行期限、货物交付方式、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重要条款,要力争做到条款清晰完备。在签订合同后,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如果合同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履行,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四)加强销售环节控制,不相容职位相分离
企业销售合同签订后,销售部门应按照审核后的销售合同编制发货计划、下达销售通知单,销售通知单应经过核查和审批,保证数据真实完整。发货部门则应落实出库、计量、运输等环节岗位责任,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所列的货物品种、数量、时间、发货方式等进行发货,形成相应的发货单据,并连续编号。还要做好各发货环节的书面记录,填制相应凭证,设置销售台账,实现全过程的销售登记制度。
(五)加强收款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回笼
企业应制订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明确催收责任,每一笔债权都应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分别设立应收款项台账,及时登记各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账龄等信息,并对应收款项进行跟踪分析,定期核对。对到期的应收款项,由业务部门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对逾期的应收款项,企业必须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防止坏账损失的发生。建立奖惩制度,将应收款项的回收情况与相关责任人的奖惩挂钩。
(六)加强票据管理,真实完整的进行会计记录
销售通知单、发货单等票据都应连续编号,保证记录的完整性,从而达到控制目标。规范票据的购买、使用、登记等环节。财务部门应根据销售通知单和发货单等,审查手续齐备后才能开具发票。票据填写要规范,内容、日期、金额等要素要真实齐备。购货发票的认证、抵扣都由发票管理人员专人认证、管理和登记。企业还必须指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加强内部监督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针对容易产生错误和舞弊的关键控制点,如审批、核对、结算、保管、记录等业务,加强内部牵制,达到纵向(即同一部门内不同岗位、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牵制)与横向(即由不同部门分别处理,使一个部门的记录受到另一个部门的牵制)的有机结合,充分落实责任,加强监督考核,防范经营风险。
总之,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需要企业各部门共同参与、齐心协力、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企业才能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充分了解酒店各种经营设施、经营项目。
2、销售部提出酒店市场定位建议,以报告形式上呈总经理。
3、参与酒店各部门价格制定, 提出合理建议,以报告形式上呈总经理。
二、市场环境分析
1、酒店周边经营环境分析。
2、竞争对手情况摸底分析。
3、酒店优劣式分析。
4、销售目标分析。
5、召开市场分析会议,以报表形式将销售部分析的情况告之酒店各经营部门。
6、提出合理改进意见,以报告形式上呈总经理。
三、制定销售部岗位职责、规章制度
制定好销售部岗位职责、规章制度,以报告形式上呈总经理批示。
四、制定酒店销售策略、销售部政策与程序
1、制定酒店销售策略,以报告形式上呈总经理批示。
2、制定销售部政策与程序,以报告形式上呈总经理批示,并分发酒店各职能经营部门。
五、人员培训
1、依据酒店员工手册工作计划,酒店及部门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综合素质培训。
2、依据总经理批示的销售部政策与程序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3、依据酒店的现有情况对员工进行爱岗敬业、团队意识培训。
六、参与建立酒店企业文化
1、确立酒店标识。
2、制作酒店企业简介。
3、制作酒店各种客用印刷品以及客用问询表格。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基金销售活动。
二、《销售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基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变更基金合同(契约)的相关内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实施。
三、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该基金开始募集两个工作日前将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报当地证监局备案。
四、符合《销售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代销资格业务申请材料。
附件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 申请材料的格式
(一) 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格)。
(二) 封面
1、 标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字样;
2、 申请人名称;
3、 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 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 申请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或者1-4-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 份数: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基金代销资格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电子版光盘申请材料(定稿)各1份。
二、 商业银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 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 申请报告及银行基本情况说明;
(三)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 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银行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五) 资本充足率是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说明;
(六) 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七) 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八)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专门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九) 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一) 银行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二) 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三) 银行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四) 银行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十五) 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十六) 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
(十七)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八)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代销业务基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代销业务帐户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代销业务应急处理措施、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证券公司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 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 申请报告及公司基本情况说明;
(三)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 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五) 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六) 最近一个月的净资本表;
(七) 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说明;
(八) 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九) 最近两年是否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行为的情况说明;
(十) 公司是否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一) 公司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说明;
(十二)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专门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十三) 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四)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五) 公司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六) 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七) 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八) 公司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十九) 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二十) 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
(二十一)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二)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代销业务基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代销业务帐户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代销业务应急处理措施、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
(二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 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 申请报告及公司基本情况说明;
(三)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 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五) 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六) 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七) 公司是否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八) 公司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说明;
(九)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专门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
(十) 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一)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二) 公司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四) 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五) 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六) 公司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十七) 公司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十八) 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
(十九)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代销业务基本流程、代销业务资金清算流程、代销业务帐户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代销业务客户服务标准、代销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代销业务应急处理措施、代销业务监察稽核制度、代销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 专业基金销售公司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 承诺函,保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二) 申请报告及公司基本情况说明;
(三)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 公司章程;
(五) 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情况分析、今后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分析、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风险和对策等;
(六) 财务状况说明及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实收资本及财务报表;
(七) 主要出资人的财务状况说明和规范运作情况说明;
(八) 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重大处罚的情况说明;
(九) 公司是否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 公司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说明;
(十一) 基金销售主要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
(十二)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
(十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
(十四) 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十五) 公司总部与分支机构之间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联网测试报告;
(十六) 公司基金代销业务技术系统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间联机、联网测试报告;
(十七) 公司最近一年内信息技术系统是否发生过重大技术故障情况的说明;
(十八) 客户资金及资产安全保证措施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