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合同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31 01:27:38

药品合同

药品合同篇(1)

甲方:********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乙方: 合同地点:

为拓展产品市场,本着精诚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为保障合作的合法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一、 品种及方式:

二、 级别及地域

1、级别:一级A类 二级A类 三级A类 一级B类 二级B类 三级B类

2、地域: 省 市(地区)含( )

3、其它:

三、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产品价格:

1、供货价: 。

2、销售价格: 。

五、任务:

1、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乙方首批提货量为 件 元。

2、在本合同执行期内,每年进货量不低于 件 元。

六、供货方式:现款现货或款到账之日起三日内发货。

七、货运收货及调换:

1、运货:甲方负责长途运输费用,乙方负责区域内的短途运输费用。

2、收货:乙方收到货后须在甲方货运单上签字,作为接收货物的有效凭证。

3、乙方收货详细地址为:

收货地址: 电话: 收货单位(或人): 邮编:

乙方更改地址及收货单位及人员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面负责。

4、调换:乙方收到货后必须验收,如有包装及质量问题,在七日内向甲方说明(须保留原样),经认可后甲方负责调换,并承担全部费用。

八、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

(1)甲方有对乙方所在区域的市场督查权。

(2)甲方保证按时兑现乙方的返利,对销售业绩突出的商特殊奖励。

(3)按时贷货,保证货物质量并提供经营信息。

(4)甲方保证不在合同期内向任何独家商或经销商区域内的任何单位或自然人直接供货。

(5)为乙方提供产品销售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6)免费提供临床宣传资料,按比例发放市场宣传彩页、报纸、手册等。

(7)保证严厉处罚窜货行为,并指定窜货方为被窜货方的二级或解除合同。

(8)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有处罚权,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9)应乙方要求,可免费负责乙方销售、咨询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

2、乙方:

(1)乙方有权代表甲方在签订合同所辖区内依法进行销售,向单位或个人收款。

(2)乙方享有权并享有差额利润的权力,以及公司规定的有关奖励的权力。

(3)乙方只能从甲方处取货,不能接受其它任何途径的相同产品,送货对象也只能是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否则被视为窜货。

(4)乙方享有发展其它区域并获得一定性奖励的权力,但任何商均没有签约授权其它任何区域的权力。

(5)乙方在为经国家物价部门批准,应执行国家定价原则,不得夸大或贬低药效及企业现象等。

(6)收到货后尽快进入销售终端,进行促销,启动市场,提升销量。

(7)乙方及时向甲方反馈市场信息,作好出货记录,规范市场行为。

(8)对甲方的产品情况、经营情况、市场策略等信息保密。

(9)为规范市场秩序及保障商利益,乙方不得将产品零售价低于供货价销售。

九、退货制度:

1、为了让商的风险降到最小,甲方同意就首批进货可全额退货,已获得返利的不再退货。

2、甲方收到退货后,经验收合格,即以原进价退款。酌扣除货运及杂费。

3、退货同时即自动解除本合同。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如有违约或因合同发生的经济纠纷,可协商解决或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如由于不可抗拒或国家政策变动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违约行为,双方均不负任何责任。

十一、市场前期准备:

为保证乙方尽量少占用资金,在合同签定并交纳定金后可享有30天的市场开发准备期,超过30天,合同自行失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后作为补充合同,同样有效执行。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

本合同一式两份,均为正本,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三、合同生效日期:

药品合同篇(2)

“商”,前几年药品行业很少正看这个名词和这部分人群,指的是没有实力但又在药品行业混的人。如果某某品种同“”这个词关联,那么,马上就想象这个品种是个小品种,这个企业是个小企业。商自己也号称为游击队,同知名企业或大企业的正规军无法相提并论。但是经过几年的发展和变化,商这部分人群掌握了市场渠道上的关键部分,即终端。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展,商不仅掌握了大量的销售网络,也积累了足够的资金,尤其是一些从大中型企业里出来的商有团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经验,这些商成了药品交易会的“香饽饽”。

商也叫“做药自由人”,他们在行业的游戏规则下不断的变得成熟、不断的规范,他们给药品生产企业创造更多利润的同时,也解决了药品生产企业的经营风险。

商同药品生产企业的合作关系突破了原来的区域合作模式,更多的商同生产企业是一种省级总的合作关系,甚至是全国总的合作关系。商不仅仅是同中小型生产企业合作,更多的是同知名的大中型企业合作。很多知名的大中型企业的新产品上市,首先考虑的就是同有实力的商进行全国总的合作。

可以说,商打破了中国药品生产企业的经营格局,改变了生产企业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模式。他们是自豪的一群人。

2、 营销模式的变化

商这部分人群的崛起和不断成熟规范,改变了药品生产企业原有的营销模式。药品生产企业都想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以获取最大程度的利润。前几年,很多企业纷纷学习外企的成功的管理模式和营销理念,在各地建立办事处,细化管理。但是学习并不成功,有的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社会经济转型期中,人们的“诚信”受到考验,企业在承受经营过程的风险,还要承受“诚信”所带来的风险。那么商模式就解决了企业的这些后顾之忧和免除了过高的管理费用。

很多企业在原来办事处的基础上实行了市场买断的制,企业同这些商既有简单的管理关系,不至于过多的网络资源被流失,又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合作关系,这样,企业何乐而不为呢。企业寻找新的商和巩固老商是企业在全国性的药品交易会中重要内容,企业不敢忽视。

许多生产企业寻找新产品的省级总或全国总,表明企业更看重利润,而把网络完全交给商,有的企业今后可能变成一个纯科研和加工型的生产厂,不需要建立专门的销售队伍。医药市场的格局会进一步细化。

3、 职业经理人的变化

同“商”相对应的一部分人群就是职业经理人,医药行业的职业经理人仍然是医药行业重要的人群。但是随着商人群的壮大和生产企业销售模式的变化,医药行业的职业经理人会陷入一种尴尬的局面。

生产企业更愿意同商建立一种合作关系,如果生产企业需要录用职业经理人的话,也要职业经理人具有广泛的资源(包括网络、资金和政府关系等方面的资源)。也就说不管是录用也好,合作也好,生产企业更愿意同有实力的人建立关系。职业经理人发展到一定程度,即到了中高层主管上,受到影响的因素很多,职业经理人随时会面临下课的危机,同时职业经理人自己所拥有的资源随时会被瓦解,到一个新的企业后一切从头来。一般情况下,职业经理人的任职期限都不会很长。所以,药业行业职业经理人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小。

4、 产品需求的变化

药品合同篇(3)

合同编号:

买方: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合同内容

合同总金额(元)

合同附件数量

招标服务费(元)

备注

总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币种:人民币)

鉴于招标人为获得临床需要使用的药品而进行集中招标采购,并接受了投标人对上述药品的投标。现双方签定药品购销合同,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采购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1.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查字典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参见《采购文件》);药品需求一览表(参见《采购文件》);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参见《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参见《采购文件》);阜阳市医疗机构xx年第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附表。

2.本合同仅为明确买方在本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采购期(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形成相应药品中标候选品种目录时自动中止)内的药品采购品牌、价格及服务。实际交易量以买卖双方签订的批次合同为准。

3.买方只能采购其选择确认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其他品种替代成交品种。

4.卖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在与买方签订本合同时向招标服务机构缴纳招标服务费,卖方未按照规定缴纳招标服务费的,买方有权拒绝其参加以后的招标采购活动。

5.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一份,阜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办”)一份,招标服务机构安徽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份。

6.本合同中涉及“参见”的内容,由招标机构保存备查。

7.本合同加盖买卖双方及招标办和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印章,方可生效。合同可从“招标办”领取,“招标办”保留对本合同的解释权。

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

买方(盖章)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

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2016医药采购合同范本【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甲方向乙方购买药品。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1、 乙方必须依法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到甲方上级有关药品市场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将上述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加盖供方红印章,提供给甲方存档备查。

2、 乙方负责向甲方供应的药品:品名 规格 厂家 单位 单价

3、乙方向甲方供应药品的品种数量以甲方每月或每周提供的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药品供应价格应为市场的最低售价,如遇药品价格政策性下调时,应给予相应下调。如乙方供应给甲方附件外药品,供应价格也应为市场的最低售价。乙方负责运输、装卸及退换货等费用。

4、质量标准:

①因药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②乙方必须及时保证甲方所需药品的供应,药品的批号、有效期不得低于12个月。

5、交货时间及地点

①、乙方交货时间:接甲方书面计划通知72小时内

②、乙方交货地点:运输及卸车至甲方指定地点:

③、合同执行地:甲方所在地

6、验收

①、甲方根据药品专业法规及标准查验时,药品外包装及药物外观不合格,拒收入库。

②、甲方根据购药计划查验时,发现药品的数量、品牌和规格不一致,无有效期或近有效期及过期的药品时,应当办理退货手续。

③、甲方根据本院临床实际需要,对在乙方购进的药品可办理退货或换货。

④、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药品后2日内验收

7、付款方式:

①甲方以电汇方式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货款2日内发货,同时出据合法税票并做到货票同行。

②货款在2万元以内以转账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货款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三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8、违约责任

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②.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每拖延一天,须向甲方支付计划金额的5‰的违约金。

③、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

④、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不允许有任何做临床和给医务人员回扣的行为发生,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处以壹万元的罚款。

9、争议的解决

签约双方在履约中发生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0、其他

本合同共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20xx年 11 月 1 日至 20xx年 10 月 31 日。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药品合同篇(4)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全面推进“药品放心工程”,在全市农村逐步建立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协调统一的药品监管网络,构建起全方位、广覆盖、合法运行、规范操作、满足农村用药需求的药品供应网络,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方便,为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1-2年的努力,实现“六大目标”,即:合法药品供应网络覆盖所有镇和行政村;农村镇(街道)卫生院为卫生室代购药品行为规范;对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所有从事药剂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镇聘请药品监督协管员1-2名;每年对农村行为相对人的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建立健全所有行为相对人诚信档案。

三、主要措施

(一)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

1.健全网络。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以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监管中心、镇药品协管员为纽带、村药品信息员为基础的县(市)、镇、村三级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网络,并通过实施法规、技术培训,提高药监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药品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充分发挥药监协管员、信息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药品监管和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每个行政村,形成专业人员、广大群众、社会舆论共同监督的网络体系,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用上放心药品和医疗器械。2.规范市场。各地药监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专业队伍与网络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切实履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职责。药监、卫生要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的手段,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药品市场整顿的力度。要突出重点,严肃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和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尤其要严厉打击游医药贩兜售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交易活动;要主攻难点,深入开展“正源行动在农村”专项整治,按照*药监局《消费者购药权益保护办法》、《*市药品监督管理相对人不良行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行为相对人的日常监管,加大对农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渠道、储存条件及其质量的检查力度;要加强抽检,对农村地区流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有针对性进行抽验,防止假冒伪劣药品、器械流入农村,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监督执法力度,确保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使用后立即毁型,杜绝重复使用;要鼓励举报,在全市范围内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广大农民在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3.强化宣传。各地药品监管、卫生部门要以实施“药品放心工程”为契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用药进乡村”活动,深入基层乡村,向农民群众宣传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用药的基本常识,提高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地药监部门要及时提请同级政府将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计划,运用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讲药品监管知识。

(二)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1.鼓励建立农村药品配送中心。各地药监部门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具有合法资格和条件、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直接向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网点配送药品,或建立农村药品配送中心,促进药品经营企业优化经营方式。*医药工业供销公司、*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江苏润东医药有限公司*九里分公司等三大药品直销中心,要进一步扩大直销范围,在方便农民购药、降低药品价格、保证药品质量等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要通过设立新的农村连锁零售网点、吸引农村药店加盟连锁、与其他农村商业服务网点合作的形式,使药品连锁进县入镇。各地药监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招标采购的组织、服务及中标药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2.积极鼓励在农村开设药品零售网点。要按照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行政村开设零售药店和乙类非处方药销售网点,大力发展药品连锁经营。允许通过GSP认证的连锁药店的总部按照配送协议,对其门店所在的乡村药店和医疗机构配送药品。为推行计划生育和防止性传播疾病的需要,农村普通商业网点经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后,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即可开展、避孕帽的经营业务。3.进一步规范农村镇卫生院药品代购行为。目前全市约有70%的村卫生室药品由所在镇卫生院统一代购,因此必须加强代购药品的管理工作。除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同意的农村镇卫生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药品代购;已经从事代购的,当地药监部门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将对代购方及为其提供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按违规经营药品予以查处。各地药监部门要按照《*市乡镇卫生院药品代购工作暂行规定》规范农村镇卫生院药品代购行为,督促其不以赢利为目的、不向被委托以外的其他单位销售药品、不超出委托代购方的诊疗范围和用药目录代购药品。实行药品代购的镇卫生院必须设有符合药品贮存条件和代购规模的药品仓库,必须具有相应数量的药学专业人员,订立严格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委托代购协议,保证代购药品的质量。

药品合同篇(5)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所属工作机构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乡(镇)卫生院以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乡村医疗机构”)用药由公开招标确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集中配送。乡村医疗机构使用的化学药品、生化药品、抗生素制剂、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均应纳入集中配送范围。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特殊管理药品的供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农村药品集中配送企业招标办公室(简称“招标办公室”),受乡村医疗机构的委托负责招标确定2-5家药品经营企业,承担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

招标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政府部门、乡村医疗机构代表和相关专家。

第六条招标办公室应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农村药品集中配送企业招投标实施细则,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

药品集中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的招标公告应通过县有线电视台、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标准、药品质量及配送服务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提交时限以及拟签订配送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七条招标结果应予公布。招标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办公室应将投标企业和中标企业的情况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备案。招标结果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乡村医疗机构与中标的配送企业应签订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合同。

第八条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外埠企业应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设集中配送用分公司或中转库;

(二)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三)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四)经营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品种和规模能够满足乡村医疗机构用药需求;

(五)具备24小时内向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村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及配送服务的能力;

(六)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集中配送可以实行直配制或代购制,优先实行直配制。

乡镇卫生院达到规范药房标准并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受本乡(镇)村卫生所委托代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所代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应持有村卫生所出具的委托书,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代购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村卫生所收取费用或加价;不得将药品代购资格转包、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

第十条中标配送企业的一个配送周期为3年,期满前60日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原配送企业。

第十一条在配送合同有效期内,配送企业因自身原因需要退出配送的,应书面通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原配送企业少于2家时,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应重新组织招标确定配送企业。在原合同解除前,原配送企业仍应按合同规定履行配送义务。

在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重新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应与原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依法妥善办理相关交接事宜。

第十二条配送企业的配送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配送药品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对乡村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中的常用品种,配送企业应在收到购药计划后的72小时内保质保量将药品送达指定地点;发生重大疫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临床急救情况时,应及时送达,不得贻误。对基本用药中的非常用品种,配送企业可以适当延长供应时间。

(三)对乡村医疗机构指定供应的特定生产企业的药品,配送企业在难以及时供应的情况下,可遵循质优价廉的原则选择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同种药品替代。

(四)提品价格信息和合同约定的伴随服务。

第十三条乡村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参加农村药品集中配送;

(二)以收取咨询费、赞助费、推广费等名义直接或变相对配送企业进行摊派;

(三)以故意拖欠货款、退换货等形式刁难配送企业。

第十四条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农村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价格管理规定,按规定的差率作价,逐步实现同级同价,同质同价,县、乡、村同价。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管理。参照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和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药房和药品仓储设施应符合药品质量保证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改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对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药房及药品仓储设施进行验收或复查。

第十六条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乡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公开评议制度,每年对配送企业进行公开评议。评议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卫生院代表、乡村医疗机构代表、农村群众等应在评议人员中分别占有适当比例。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作为下一次招标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配送企业、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监督,开展农村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对配送企业和乡村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九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农村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集中配送价格干预措施,推行乡村医疗机构药价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监察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两网”建设实施行政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在乡(镇)、村聘请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畅通药品质量投诉举报渠道,发现、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聘任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培训和绩效考核制度。

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补贴根据其工作绩效,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按所举报查处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值比例兑现。具体办法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药品监督协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二)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三)发现、上报涉嫌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案件线索,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四)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五)完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疗机构代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收取费用或加价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配送合同有效期内,配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由领导小组组织乡村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依法解除合同,当配送企业少于2家时,重新招标确定配送企业。

(一)故意销售假、劣药品被依法查处的;

(二)故意销售无证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被依法查处的;

(三)已无能力履行配送义务或未按合同履行配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两次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

(五)诚信评价严重不良或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已不适合继续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

配送企业因上述情形或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退出农村药品集中配送的,自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投标。

第二十六条配送企业未履行配送义务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领导小组组织乡村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疗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乡村医疗机构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处理结果应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药房及药品仓储设施经验收或复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第二十九条配送企业和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疗机构未执行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价格管理规定或违反其他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越权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聘任,并报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和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县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招投标办公室受乡村医疗机构的委托,组织招标确定的向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村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药品经营企业。

乡村医疗机构:指乡(镇)卫生院以下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所、个体医疗诊所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药品合同篇(6)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和维护程度越来越高,舍得花钱买保健品,以求得健康和延年益寿。但是,从保健品消费的调查情况看,人们的消费心理尚不够成熟,尤其是在对保健品的认识上,误把保健品当药品,存在错误的消费观念。尽管在我国传统医学的理念中有药食同源一说,但是作为功能食品的保健品与药品毕竟还是有许多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概念上的区别

保健品即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注册和上市的要求不同

对于保健品来说,按照国家有关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后,不需经过临床试验便可经注册后投入市场。

而药品从研究开始到投入临床使用,须经过临床前研究和临床研究,过程复杂,时程较长,其临床前研究包括药物的合成工艺、提取方法、理化性质及纯度、剂型选择、处方筛选、制作工艺、检验方法、质量指标、稳定性、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等,中药制剂和生物制品还有其他特殊要求。新药在上市前,须经I、II、III期临床试验,以明确药品的疗效、适应证及不良反应等相关治疗信息。相比而言,保健品没有这些过程,因此没有临床治疗作用。

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不同不同

保健品(包括作为食品的维生素类产品)可以在食品厂生产,其生产过程的标准一般比药品的生产标准低。

药品必须在制药厂生产,空气清洁度、无菌标准、原辅料质量、包装材料要求等都必须符合国家对制药厂的质量控制要求。目前,要求所有的制药厂都须达到国家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保健品按有关要求检验污染物、细菌等卫生指标,合格就可以上市销售。

而药品性状、成分鉴别、含量测定等均须符合国家药典标准,方可成为合格药品。因此,用于防治疾病,关乎人体健康的药品是质控要求最高、最干净的产品。

批准文号和销售场所不同同

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保健品在药店和超市均可销售,但医院不销售保健品。

药品合同篇(7)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人:

投标人: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药品名称

产地

规格

单位

供货价格

出厂价格

零售价格

数量

金额

交货时间

人民币(大写)

第一条 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 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第三条 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①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入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②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③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投标人履约延误:

①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②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2)误期赔偿:

①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②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3)招标人履约义务:

①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②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③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④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⑤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

①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②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③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采购周期: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2个月。

(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其他义务:

①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fc)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②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③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④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台(jlmzc)、根据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

⑤伴随服务:

a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b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c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d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e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f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2)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⑥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人持招标人的委托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招标人

招标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年月日

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年月日

投标人

投标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编:

年月日

鉴证意见:

药品合同篇(8)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招标人:_________

投标人:_________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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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产地│规格│单位│供货│出厂│零售│数量│金额│交货│

│名称││││价格│价格│价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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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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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 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第三条 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投标人履约延误:

(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2)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2.误期赔偿:

(1)除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

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2)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3.招标人履约义务

(1)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2)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3)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4)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5)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采购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

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其他义务:

(1)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fc)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2)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3)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4)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台(jlmzc)、根据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

(5)伴随服务:

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a)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b)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c)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d)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e)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6)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人持招标人的委托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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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招标机构 │ 投标人│

│ │ ││

│招标人:(章):│招标机构:(章): │招标人:(章): │

│ │ ││

│住所:│住所:│住所: │

│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人: │委托人: │委托人:│

│ │ ││

│电话:│电话:│电话: │

│ │ ││

│传真:│传真:│传真: │

│ │ ││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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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帐号:│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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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邮编:│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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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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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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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药品合同篇(9)

合同编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招标人:_________投标人:_________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药品│产地│规格│单位│供货│出厂│零售│数量│金额│交货││名称││││价格│价格│价格│││时间│├──┼──┼──┼──┼──┼──┼──┼──┼──┼──┤│││││││││││├──┼──┼──┼──┼──┼──┼──┼──┼──┼──┤│││││││││││├──┼──┼──┼──┼──┼──┼──┼──┼──┼──┤│││││││││││├──┼──┼──┼──┼──┼──┼──┼──┼──┼──┤│││││││││││├──┴──┴──┴──┴──┴──┴──┴──┴──┴──┤│人民币(大写)│───────────────────────────── 第一条 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第二条 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第三条 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第四条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第五条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1.违约终止合同: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1)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2)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3)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第九条 违约责任1.投标人履约延误:(1)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2)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2.误期赔偿:(1)除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2)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3.招标人履约义务(1)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2)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3)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4)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5)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4.不可抗力;(1)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1.采购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3.其他义务:(1)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fc)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2)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3)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4)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台(jlmzc)、根据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5)伴随服务: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a)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b)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c)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d)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e)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6)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第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第十四条 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人持招标人的委托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招标人│招标机构 │ 投标人││ │ │││招标人:(章):│招标机构:(章): │招标人:(章): ││ │ │││住所:│住所:│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人: │委托人: │委托人:││ │ │││电话:│电话:│电话: ││ │ │││传真:│传真:│传真: ││ │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 │ │││帐号:│帐号:│帐号: ││ │ │││邮编:│邮编:│邮编: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药品合同篇(10)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范文节选!

药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厂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零售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 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第三条 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①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入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a.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b.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c.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范文节选!

??②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③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投标人履约延误

??①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机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②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2.误期赔偿??

??①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②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3.招标人履约义务

??①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②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③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④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⑤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支付法定滞纳金和/或终止合同。

??4.不可抗力

??①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②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影响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故意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③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签约方。受影响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1.采购周期: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2个月。

??2.批次采购合同:网上签发的批次采购合同是最终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其他义务:

??①招投标双方同意,凡在成交目录中的药品,按公布的中标价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fc)进行交易,不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②招投标双方都严格为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③招投标双方均认可网上交易这一采购形式,并认可吉林省海虹药通医药电子商务平台(jlmec)的交易数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④配送,配送由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及分配送商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24小时。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招标人通过吉林省海虹药通电子商务平台(jlmzc)、根据用药计划向投标人的配送商发送批次采购计划,投标人据此配送。投标人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送的批次采购计划执行。

??⑤伴随服务:

??a.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b.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c.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d.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e.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f.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⑥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投标人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觉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的规定采购药品,按约定时间付款,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可由招标人人持招标人的委托协议,以招标人的名义与投标人签订。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使用中必须附有中标通知书,否则无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招标人:(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招标机构:(章)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投标人:(章)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鉴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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