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19 02:40:44

房屋过户申请书

房屋过户申请书篇(1)

一、工作流程

由各镇(街道)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作业单位与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开展农房发证收件工作,工作场所和必要后勤保障由村委会负责,各村需组织村民统一有序的开展农房确权登记申请工作,做好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宅基地和房屋的“三级确认”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所负责农房发证的业务指导工作以及登记资料的资料审核和登记颁证工作。

相关登记申请材料:农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及房屋批建材料、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三级确认“审批表、宅基地及其房屋权属公示表(公示30日)

有合法用地批准和规划批准手续,主房未经翻改扩建的,由测绘单位权籍调查,按照批准的面积,经村组审核通过后,中心所审核颁证。按照批准的面积确权和登记。

有合法和用地批准手续无房屋规划批准手续的,或有房屋规划批准手续无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或无合法用地批准和规划批准手续的,由村民提出申请,测绘单位权籍调查后,经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三级确认”审核通过后,中心所审核颁证。

二、工作政策要求

(一)予以登记的情形

1、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一户多宅确权登记的处理

(1)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和农房的,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一个自然户,两处面积合并后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选择一处宅基地申请登记。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含华侨),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凭遗嘱(家庭财产协议)、公证书和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据,按相关规定登记发证,在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因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土地登记,在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以司法判决方式取得”。

3、提交申请的问题处理

(1)申请人一般为户主,户主因在外地无法现场申请的,申请人为该户其他家庭成员的,申请人需提交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委托书(户主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复印件);因其他客观原因户主不能作为申请人的,由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后推选一名申请人代为申请并经村组确认。

(2)户主已死亡,配偶健在的,需变更户主换领新户口簿后申请不动产登记。

(3)一子或一女户,已分户且单独居住但不符合宅基地安排和分户条件的,父母与子女不得单独申请登记。

(4)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有多处宅基地的,户口未单独分户,符合宅基地安排条件且满足“一户一宅”的,如无法提供单独设户户籍信息的,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并经村组确认后,可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

(5)父母拟将不动产登记给子女的,首先建房时子女应已出生,其次提交申请时应明确房屋归子女单独享有,宅基地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并经村组确认。

4、面积认定的问题处理

(1)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且原土地使用证面积超出时点规定的。如主房未翻改扩建,按原土地证记载的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按宅基地时点标准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核定建筑面积;如主房已翻改扩建,按时点重新认定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2)主房未发生翻改扩建的,宗地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面积按证载面积确认;宗地界址发生变化且面积变大的,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如证载面积不足时点标准的按标准面积予以认定。

(3)宅基地面积不足时点标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可以按宅基地时点标准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核定建筑面积。

5、出嫁女的问题处理

(1)户口未迁出的,后因离婚回原籍随父母居住的,可以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户籍簿单独立户的,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可单独申请办理一处宅基地。

(2)原是一户且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因离异析产除分别申请各自宅基地的,如宅基地通过继承等合法行为取得的可以分别申请。

(3)已出嫁的妇女同志,如在现户籍所在地已随男方享受宅基地的,不得作为原户籍所在地的共有权人申请登记。

房屋过户申请书篇(2)

(一)对确认物权归属的诉讼,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房屋归属,无论受让方是否给付对方财物补偿,根据《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3]。其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已发生物权效力,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只是物权效力的补记载,应当凭生效法律文书直接受理单方申请办理登记。如登记机构不予登记,该物权变动登记机构无法掌握,可能造成登记机构后续的错误登记,进而损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此举显然与立法初衷不符。

(二)对认定合同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拒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登记机构不宜代为作出判断。主要原因: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只是物权设立的原因,并不导致物权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其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收录了一个2010年案例:甲与乙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甲依约支付了全部价款,但乙以其妻子不同意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甲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合同有效,并责令乙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审理认为,甲基于对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的信赖,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其买卖合同有效;甲要求乙履行合同过户,因乙的妻子作为共有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驳回了甲请求过户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支持了这一判决。同样此类因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有效合同常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登记机构不宜在仅认定合同有效情况下凭申请人单方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三)对责令债务人协助债权人履行过户手续的生效法律文书上,当事人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该类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履行的,因诉讼请求清楚,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单方申请登记的情况,很多同行在实务中犹豫,以是否双方都履行了义务作为判断依据。笔者认为,要与法院多沟通,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达成共识: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房屋产权归属的,房屋登记机构可直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过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需承担义务的,由对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只确认合同有效未明确产权归属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二、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后续登记问题

房屋过户申请书篇(3)

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被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需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购房合同号: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过户至名下,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月日

【相关阅读】

【房产过户流程】

1、签订合同交付定金;

2、去银行申请购房贷款;

3、银行指定律师与申请人谈话,审核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件、收入证明等等);

4、银行指定阿评估师对出售房产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值;

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一起送交银行进行审核;

6、银行确定申请人具备贷款条件之后,发放贷款承诺书(银行按照评估价格确定贷款金额,所发放的贷款额度一般是评估价格的70%);

7、银行发放贷款承诺书之后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8、买卖双方同时到房地局办理过户,递交相关资料,大多数情况下最迟应该在办理产权过户当日由买方向产权人支付首付款,也可以按照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首付款,部分银行要求贷款申请提交后几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暂时冻结;

9、过户后银行会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将贷款部分的钱款转交原业主;

10、新产权人(贷款申请人)房产证下发后将产权证留存于银行或者是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将盖有抵押登记章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给新产权人。

由于各个地区以及各个银行的规定会有所差异,所以建议还是详细咨询贷款银行。

【房产过户提交的资料】

一、送件评估(12个工作日)

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送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3、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表一份;

4、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一份;

5、卖方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一份;

6、买方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二份。

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申请减免税(21个工作日)

经房管机关评定房屋价格后,到地税局申请减免税,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房产证复印件二份;

3、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二份;

4、评估表复印件二份;

5、原买卖发票(或合同)复印件二份;

房屋过户申请书篇(4)

2、村里召开村、支两委会议,研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审批条件(审批条件附后)。参加会议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认可。

3、村、支两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将审批结果公示3天,村民无异议的,填写《县村镇建设报批表》,并附原《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报乡建管所。

4、乡建管所在接到上报的《县村镇建设报批表》申请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工作,对符合建设规划的,在报批表相应栏内填写审核意见,报乡政府审批。

5、乡政府审批同意后,乡建管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6、申请人持《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到国土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手续。

7、申请人持《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国土所核发的准予建设用地手续、施工方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及施工合同到乡建管所申请放样并缴纳建房保证金1000元,城南、城北沿街商住户缴纳保证金2000元,此时方可建设房屋(民房标准要求附后)。

二、新建房屋审批

(一)在规划区内的建设

1.由拟建房户提交个人申请并附村委会意见(详细程序参见翻建房屋)报乡建管所。

2.乡建管所现场勘查后报乡政府审批

3.乡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县规划局审批

4.县规划局审批同意后核发选址意见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拟建房户持县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至国土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6.拟建房户持县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所核发的准予建设用地手续、施工方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及施工合同到乡建管所申请放样并缴纳建房保证金2000元,此时方可建设房屋(民房标准要求附后)

(二)严禁在乡、村庄规划区以外批准建设房屋。

三、日常管理

(一)批后管理

1、申请人应在取得《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后的六个月内开工建设房屋,逾期未建的,已核发的《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准予建设用地手续即行作废。逾期欲建的,应重新办理准建手续。各村应及时督促申请人,尽快备料并申请放线建房。

2、村民建设房屋一律使用乡建管所提供的图纸、做到按图施工,乡建管所和村委会应详细告知建房户应注意的事项并加强日常性管理。

3、申请人申请建房的,应在工程基础动工前申请乡建管所和村委会现场放线,严禁自行放线并开工建设。

4、建房户私自改变房屋设计内容、方位,严重影响规划形象的,由乡政府、建管所、国土所和村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下达停工通知书;拒不停工的,强行拆除并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5、申请人应在工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乡建管所申请房屋验收,并申请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选址意见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

②准予建设用地手续原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③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乡建管所及时填写《县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丈量发证记录表》和《县村镇房屋所有权发证申请表》,交申请人在有关栏目内签名捺印,报乡政府审批备案。

6、乡建管所将房屋所有权证审批事项予以公示一个月,产权无异议的,向申请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

房屋过户申请书篇(5)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前,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必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房屋过户申请书篇(6)

申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不计算面积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住房情况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或房屋拆迁协议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无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学龄前儿童及学生不需提供住房证明。

4、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注:复印件共需3份。

(三)面积认定标准

1、认定标准

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1)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现住房使用面积÷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数

(2)我区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暂定为7平方米(不含)。即面积认定标准为: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7平方米

2、现住房使用面积的认定

(1)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认定。以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上标注的面积换算的使用面积为准。无有效证明的,以测量为准。

(2)同一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将各处住房使用面积合并计算。

(3)凡过去在拆迁、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做过安置、由于自身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拆迁后采取货币方式安置的,以拆迁协议中注明的拆迁面积为准;拆迁后已安置住房尚未入住的,以安置面积为准。

(4)将原有公产房或私产权出售的,以出售的原有公产房或私产房面积为准。

(5)房屋面积之外的自建面积,未拆除前应视为临时面积,计入住房面积总数。

(6)下列情况不计算住房面积:

A:承租他人住房;

B:借住亲戚、朋友或邻居住房;

C:居无定所。

3、住房使用面积分摊人口的计算:

指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即现住处内共同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且为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家庭人数。

(四)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

1、租金补贴计算金额:

租金补贴的构成:主要由廉租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含现住房使用面积)和面积租金补差三项因素构成。

即:月租金补贴计算金额=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人均补贴面积×使用面积租金补差

计算结果如遇有小数点,进位为整数。

(1)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

指享受低保人数,即民政部门给申请家庭核发的低保金领取证上注明的人数。

(2)人均补贴面积的计算

人均补贴面积=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

=7平方米―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

(3)使用面积租金补差的计算

使用面积租金补差=住房使用面积市场平均租金—廉租住房使用面积租金标准

(我区使用面积租金补差暂定为5.65元/月•平方米)

则:月租金补贴计算金额=廉租住房保障人口数×(7平方米-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5.65元/月•平方米

2、租金补贴保障金额:

廉租户月租金补贴保障最高限额暂定为150元。租金补贴计算金额不足150元/月的,租金补贴保障金额以计算金额为准,租金补贴计算金额超过150元/月的,保障金额为150元/月。

(五)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申请人(特殊情况可委托人),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申请表》),如实填写,将所提供证明复印件粘贴于《租金补贴申请表》上。《租金补贴申请表》为一式二份,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存一份。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租金补贴申请表》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的审查,在《租金补贴申请表》上填写调查核实意见。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其《租金补贴申请表》及《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申请汇总表》)上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备案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在15日内完成审核后,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如有异议的,经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日内进一步核查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4、发放《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发放《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以下简称《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

5、申请家庭自行租赁住房

申请家庭在收到《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6个月内,可自行选择承租适当住房,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区房产局办理备案登记。

6、签订《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申请家庭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到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以下简称(《租金补贴协议》),并发放《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以下简称《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

7、发放租金补贴

住房租金补贴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放。

无住房家庭的租金补贴由房屋出租人持《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机构领取,如房屋出租人因故无法领取租金补贴而委托申请人领取,或由于申请人已提前预付房租、房屋出租人同意申请人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由申请人持房屋出租人《委托书》、《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领取。

住房困难户家庭的租金补贴,由申请家庭领取。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首先应为符合申请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无住房家庭,此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自治区、市及部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2、革命烈士家属或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3、1—2级残疾、1—4级军残或1—4级伤残人员;

4、孤老。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除需提供与申请租金补贴相同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荣誉证明、军烈属证明或孤老、残疾等证明材料。

(三)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及租金标准

1、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

我区人均廉租住房保障使用面积标准暂定为7平方米。

实物配租保障面积=实物配租保障人数×7平方米

实物配租保障人数:同租金补贴保障人数

2、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按政府定价程序制定并公布。

(四)实物配租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推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担任申请人(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人),申请人持需提供的资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实物配租申请表》),如实填写,所提供证明复印件粘贴于《实物配租申请表》上。《实物配租申请表》为一式二份,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存一份。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审查,填写意见。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实物配租申请表》及《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实物配租申请汇总表》)上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3、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备案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家庭材料在15日内完成审核后,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予以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4、经公证机关公证,现场摇号产生实物配租家庭。

根据我区廉租住房房源情况,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采取轮候制。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现场摇号方式产生实际配租家庭,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5、实际配租家庭进行配租

对于摇号产生的实际配租家庭,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以下简称《实物配租通知单》)。

实际配租家庭在收到《实物配租通知单》3个月内,与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协议》(以下简称《实物配租协议》),办理租赁廉租住房的相关手续。

(五)租金减免

1、申请条件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60岁以上无经济来源或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可酌情予以租金减免。

2、申请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家庭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减免申请表》(以下简称《租金减免申请表》),如实填写。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相关证明等情况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3)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备案。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材料在10日内完成审核后,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对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予以批准,并备案;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4)发放《租金减免通知书》,办理租金减免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取得租金减免资格的申请人发放《租金减免通知书》,申请人持《租金减免通知书》至区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租金减免相关手续。

3、为保证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租金减免的部分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廉租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区廉租住房资金使用计划,报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经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拨付。资金使用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四、有关规定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保障方式的一种。

2、实物配租家庭也可以放弃实物配租,选择住房租金补贴保障方式。

3、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周期或实物配租周期均为3年。3年期满后,应重新提交相关证明,重新提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申请。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3个月填报一次《廉租住房保障变更表》。

5、廉租住房租金每3个月发放一次。

6、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期间,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廉租户家庭保障资格进行审查。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同申请条件的),继续享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停发租金补贴或收回实物配租住房。

7、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将停发并收回租金补贴,或收回配租住房,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8、申请家庭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的;

(2)经区民政局审核停止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4)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9、申请家庭在享受实物配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收回其实物配租住房:

(1)配租期间,实物配租家庭未按照《实物配租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2)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的;

(3)民政部门审核停止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5)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房屋过户申请书篇(7)

被申请人: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

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西安市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府工作部门是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此,被申请人不具备作出《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的行政职权。依据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与法相悖。

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不合理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连必须依据的《评估报告》都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更无从谈起。

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

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申请人的房屋不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所以,假设可以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那么,申请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载明“如该户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按政策予以货币补偿”,按什么政策?补偿多少?申请人如何选择?

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已经就西安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房屋过户申请书篇(8)

公共房屋是社会宝贵的资源,滥用公屋严重影响公屋资源的公平及有效分配。香港公屋的居住环境和配套设施并不逊于商品房,加上仅等同于市值租金1/3的租金,对于市民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所以,香港政府也面临如何将公屋提供给真正的需求者的挑战。然而自从1954年实施公共房屋计划以来,香港鲜见滥用丑闻出现,这与其有一套竭力维护公屋资源公平善用的独特做法与严厉机制密切相关。

一、全面完善的公屋法规体系

(一)公屋制度的建立与规范

香港通过详尽的法规、政策来规范公屋制度。主要法规有《房屋条例》、《业主与租客条例》等,配之以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从立法上规定保障适用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严惩办法等。还制定了《公营房屋政策》,它分为三部分:甲部是公屋申请、调迁及资助置业计划,不仅明确规定了申请者的资格标准,还把申请者分类,细致规定了有关安置受清拆影响的居民、长者、体恤安置者申请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乙部包括房屋管理及租金政策,详列了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政策。丙部是一般事项,包括房屋署的服务对象的权利和责任及公众查询。

(二)公屋法规的完善与解难

法规政策体系解决了困扰公屋管理分配的难题。

1、公屋法规破解定位难题

香港政府的总体房屋策略以“建屋安民”为首要目标,政府基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而介入,满足那些市场不能为其提供基本住房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要,中高等收入人群的住房需要,由市场供应。在总体房屋政策框架下,公屋的定位非常清晰,就是利用有限的资源为真正需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提供负担得起的安身之地。

2、公屋法规明确管理原则

法规政策把公平善用作为香港政府管理公屋的原则,赋予相关政府部门(房屋署)的重要职责是打击滥用公屋。有关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福利政策(租住公屋和购买居屋),公屋租住权不能自动世代相传;当租住公屋户主及其配偶去世后,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必须接受全面的经济状况审查后,才可获批新租约;公屋面积,多数是50至60平方米。这些严格规定都是公平善用原则落到实处的体现。

3、公屋法规界定有限资源

香港公屋制度界定了入住公屋的家庭类别:受清拆、重建、天灾等影响而无家可归者;因体恤理由而需要房屋安置者;初级公务员及退休公务员;调迁及舒缓挤迫居住环境;不能负担租住私人物业昂贵租金的家庭(此类家庭入住公屋数量最多)。界定了具体滥用公屋资源的五种情况:长期空置公屋(最常见的滥用情况);转租给他人公屋;在公屋中进行不法活动(聚赌、、贩卖私烟、等);将公屋作为非居住使用,如营商、用作货仓;虚报资料包括家庭入息、资产、婚姻及家庭状况等。

二、高效务实的公屋专营机构

成功的公屋制度离不开相关部门高效务实的专业化运营。香港设立了房屋委员会和房屋署两个决策与执行相分离的专门机构负责公屋事宜。

(一)决策机构——房屋委员会

作为决策机构,房屋委员会的职责是通过不断改进、完善公屋住户准入退出机制,促进有限的公屋单位得到公平合理分配,为有真正住屋需要的人提供房屋。它透过6个常务小组委员会负责制定及管理各方面的房屋事务,包括策划、建筑、投标、商业楼宇、财务及资助房屋。房委会注重成员在社会和专业背景方面的多元化,房委会主席由非政府官员出任,委员除4名公职委员外,其他均来自社会各阶层,广泛代表不同的专业领域和社会层面,采取公开议事的方式提出建议,以确保房屋政策的研究和制订过程民主、透明。房委会建立了一支活力充沛、精明能干,且尽忠职守的工作团队。它的培训计划非常全面,较诸香港的整体培训标准为高。以2009-2010年度为例,房委会员工于该年度平均接受29.6小时的培训,而私人机构雇员的平均培训时数则为20.6小时。

(二)执行机构——香港房屋署

作为执行机构,房屋署的核心工作是提供租住公屋、向私人机构采购服务、评估申请公营房屋资助人士是否符合资格(根据房屋条例,向有关住户发出退出公共租住房屋的通知,终止其租住权及收回其居住的公屋单位),以及发放置业贷款和津贴,其它非核心工作转交政府其它部门或外判给私人机构。房屋署的职员都接受过经营、社会、政治、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门培训,他们以小组形式合作处理各类问题,形成了一种灵敏、高效、专业的反馈系统,提供高效率和优质的服务。房屋署订立了一套38项的服务承诺,涵盖与一般市民及主要服务对象接触的部门运作,比如对公屋轮候册申请人的服务实际成绩都高于承诺目标(参见表1)。

三、复杂严格的公屋准入机制

香港政府制定了一套复杂、严格的准入机制,筛掉不合格者,做到应进则进。

(一)必须严过三道审核关

第一关资格审查关。香港政府对入住公屋的申请条件的规定非常详细,甚至可以说是繁琐,足足有15个大项: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现居于香港并拥有香港居留权;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总每月入息和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规定的有关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书登记时直至签订公屋租约期间,不得拥有香港住宅物业,不得签订购买香港住宅物业的协议,不得持有一间拥有香港住宅楼宇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权等等。申请者可透过房委会电子服务,查询公屋申请资格,自行评估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进入公屋轮候队伍,拿到轮候的电脑号码。其中申请者的入息和资产是关键指标,这两项指标房委会每年检核。2010年至2011年度公屋申请“门槛”: 入息和资产限额较上年度分别平均上升1.2%和2.5%,以4人家庭为例,家庭月收入限额由1.58万港元调高到1.60万港元,家庭资产限额由37.5万港元调高到38.4万港元。据统计,香港一个4口之家月收入的平均数约为2.4万港币。在此限额下,约有119,000个私人楼宇非业主住户将合资格申请公屋。第二关是在分到公屋的前一年,房屋署将对上述条件进行第二次审查。第三关是在编配上楼前,申请人还要再申报一次。

(二)必须经过五个流程

1、索取申请表。市民可向各公共屋办事处、房屋署申请分组,深水房屋事务询问处以及民政事务总署辖下各区咨询服务中心免费索取申请表及申请须知,也可从房委会网站下载。

2、递交申请表及证明文件。申请人必须把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有有关的证明文件一并寄回或递交至房屋署申请分组,以供初步审核登记资格。房屋署会在接获申请后发出收件确认书。申请表主要有七大部分:第一部分为个人资料。第二部分为本港通讯及居住地址。第三部分为入息及资产净值(包括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资产),包括每月平均收入(每人都要填写)、家庭总收入(每人收入之和,项目有土地、房产:住宅、铺位、车位等)、车辆、的士/公共小型巴士、牌照、投资(储蓄保险、基金、股票等)、经营业务(有或没有商业登记均须填写)、 存款(活期、定期、港币、外币等)资产净值、现金(港币、外币等)、个人总资产净值、家庭总资产净值。第四部分为选择地区。第五部分为其它补充资料。第六部分为申请人及18岁或以上家庭成员承担责任声明。第七部分为申请公屋证明文件核对清单: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一般证明文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入息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香港及香港以外的资产净值证明 。

3、初步审批。房屋署会在接获申请后审核申请表及文件。若没有妥当填写申请表或未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申请被审核为不符合资格,申请表及文件将会被退回。初步审批合格的申请,会被登记入公屋轮候册内,房屋署寄上印有申请编号的蓝卡。轮候册在网上公布,申请人上网就能查到自己等候的位置,接受社会监督,所以从未出现公屋放号、抢号场面。

4、调查核实。房屋署会按轮候册上的次序约见申请人,进行配屋资格审查。申请人需要在核实配屋资格面晤中提供齐备资料,以便房屋署进行审查及核实。房屋署会于集齐文件后约两个月内通知申请人是否符合编配资格,申请的合格或取消日期以房屋署完成审核当日为准。

5、分配房屋。为公平分配公屋资源,公屋单位是以电脑随机方式,按申请人家庭人数及编配标准,配合轮候到达编配阶段时的资源编配予他们。合资格申请人共有三个(每次一个)配屋建议。未具可被接纳的理由而拒绝所有配屋建议将引致有关申请书被取消,申请人在申请书取消日期一年后始可再次申请轮候公屋。房屋署会通知申请人有关的配屋建议及其它配屋资料,并安排申请人到公屋办事处办理入伙手续。

四、应退则退的公屋退出机制

保障对象的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保障范围,如果继续对这些家庭提供公屋,对那些等候在公屋轮候册上和租住私人住宅的家庭来说有失公平,必须建立一个对申请人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内循环退出机制,确保应退则退。

(一)约束为主:占住公屋无牟利空间

入住之后的监管更为重要。香港政府通过对家庭收入、资产动态监控,实现了以收入为标准、双倍租金退出机制向收入与资产两项标准、市场租金退出机制的转变。

房委会于1984年首先提出要关注公屋中的富裕住户问题。1987年开始实施的“公屋住户资助政策”规定,在公屋住满十年以上,要每两年一次申报家庭收入,以确定是否有资格继续居住在公屋中。如果申报家庭总收入超过资助的收入限额(公屋轮候册收入限额的两倍),公屋住户要缴付两倍的净租金加差饷(简称双倍租金)。对于虚报材料的家庭将可被判监禁及罚款,并可被处罚少收租金的三倍罚款,而且房委会有权终止租约。到1992年4月,居住在公屋中满十年的住户中有34%支付双倍租金。

1993年政府对公屋政策的一项调研表明,居住在公屋中的住户约有13%的家庭拥有私人住房,这引起了公众强烈反响。1996年4月房委会推出“维护公屋资源的合理分配政策”,以收入及资产两项标准,作为衡量公屋住户是否有资格继续租住公屋。缴付双倍租金的住户,要每两年申报一次资产,如果家庭资产超过了一定的限额,就要缴付市场租金。资产净值限额标准相当于该家庭能够在市场上购买一个与当前居住公屋相当的房屋,目前,资产净值限额约为2007、2008年度轮候公屋登记册入息限额的84倍。1999年2月,房委会再次修订政策,决定如公屋住户家庭入息及拥有的资产净值均超逾指定的资助入息及资产净值限额,或选择不申报资产,须迁出所住的公屋单位。2007—2008年度,约有2.44万个公屋住户缴交较高租金共2亿2千万元。在2009-2010年度,约有23800个公屋租户须缴交额外租金。

(二)激励为辅:鼓励租户因“脱贫”迁出

为鼓励条件转好的中低收入家庭退出公共租住房屋,香港政府制定了《资助自置居所》、《获取其它形式资助房屋后交回公屋单位》等政策,以政策杠杆鼓励有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自置居屋。香港政府早在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推行“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计划)、“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计划)以及“置业资助贷款计划”(置贷计划),以特惠折扣价出售居屋,协助合资格的中低收入家庭和公屋租住户置业。2003年1月房委会推出新的置业资助贷款计划,向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39万~53万元的免息贷款,或为期48个月每月高达3800元的按揭还贷补助金。2010年新推的“置安心”计划,核心定位于“先租后售”,政府向申请人收取半数租金,大大减轻供房人负担。在2000-2010年间,约有18.5万个公屋租户因“脱贫”迁出。

五、公屋资源的滥用惩戒制度

(一)建立代价高昂的惩罚机制

根据《房屋条例》(第283章)第26(1)(c)条的规定,任何人于申请公共房屋时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所订第5级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申请公屋时所填写的收入证明,需要雇主签字、盖章以证明真实性,如果出现问题,雇主与当事人都一样要受到法律的监禁和罚款。房屋署于2009-2010年度抽取的5300宗个案中,查获约600宗虚报收入,检控其中约100宗。近年来发生的香港前高等法院法官李鲵俭夫妇骗取公屋案,是影响较大的一个案例。李鲵俭曾担任香港高等法院大法官,其妻也曾是香港的持牌大律师。二人于2003年至2004年间隐瞒其近200万港元的资产,以生活困难为由向香港特区政府申请了近10万港元的综合援助及一套公屋。房屋署调查后揭发真相并提起检控,2007年1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以诈骗香港公共福利罪判处82岁高龄的李鲵俭夫妇11个月徒刑,其骗取的公屋也被房屋署收回,社会福利署也追讨被骗综援金。

(二)设立有效遏止的核查机制

1、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

一是周期性审核。房委会每年检核轮候册收入及资产限额,以确保限额配合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状况。为保证家庭资产这一核心信息的准确性,房屋署实行两年一度家访调查制度,将住户的实际居住情况与电脑记录核对,将巡查结果记录于电子手帐。若住户的家庭状况有所变更,住户应立即通知房屋署职员,随后再办理加户、除名或转户主等手续。房屋署还实行两年一度申报家庭状况制度,两年审定一次家庭月收入限额息限额、公屋租金及公屋住户入息。

二是常规审核和随机抽审相结合。房屋署的前线管理人员对公屋租户申报的入息和资产作基本审查。房屋署的中央小组对随机抽选的个案、可疑的个案和所有现正缴交双倍租金的个案进行额外审查。除每年平均严格审查5000宗公屋租户的申报个案之外,房屋署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期间,严格审查额外5000宗申报个案,并成立一支由30名调派自前线管理办事处的资深人员组成的专责队伍执行这项任务,以加强审查入息和资产的申报。

2、实行多元多层的调查授权

发现滥用公屋现象的渠道主要有:一是前线人员在执行日常屋管理职务及进行两年一度公屋单位巡查时,会协助侦察可疑个案,找出异常情况,把可疑个案转交善用公屋资源分组彻底调查。2006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共查访663000户,完成率为100%。二是房屋署工作人员抽查居住情况时发明可疑情况。三是公布热线电话、网站、通讯方式等接受市民举报。四是2009年初成立网上巡查队,负责从网上讨论区的留言追查潜在滥用个案。2009-2010年度,分组深入调查了约12500宗个案。五是突击调查。2009年3月房屋署开展打击滥用公屋双周行动,对选定的31个屋内的41座楼宇进行密集式家访,成功探访了约20000个家庭,约占这些楼宇租户的78%,并在继续跟进未能成功到访的个案之余,把怀疑个案转交善用公屋资源分组深入调查。

法例赋予房屋署对被怀疑的申请人具有广泛的调查权:一是在不同的时段突击性家访;二突击性查访他处拥有住房;三是多方面收集证据;四是向其它政府部门或机构查询,如向民政部门查询居民的身份、婚姻状况,向土地注册处查询拥有房产情况等,而且有权查询居民在各银行的存款,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等资产;五是通过电脑科技查询,善用公屋资源分组的电脑和民政、土地注册处、公司查册系统等部门联网,可随时查询居民的情况,如通过公司查册系统可查到不同股东拥有的股份情况。

(三)成立专管专属的检控队伍

2004年房屋署成立“打击滥用公屋资源特遣队”,严厉打击非法出租、转租、空置公屋的住户。2006年12月,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改为“善用公屋资源分组”,编制93人,其中,有30人为调查员。该机构分三个处,分别从预防、行动、宣传和教育三个方面采取行动。重点是透过抽查家访及网上巡查等方法,及早侦察可疑情况,并就涉嫌滥用个案进行深入调查。从2008-2010年分组每年平均处理约7000宗抽查或怀疑滥用个案,查明属实的滥用个案,每年平均约有400宗。分组引入“外展房屋管理系统”,调查人员利用电子手帐,按照预载的住户数据进行家访或调查,大大提高调查人员的工作效率。2010年10月房屋署成立了一个由12人组成的录取警诫供词专责小组,以便能及时有效地对怀疑的个案加强检控,提高检控的阻吓作用。

参考文献:

[1]香港特区政府.公营房屋架构检讨报告书[R].香港政府印务局,2002.

[2]甘炳光,等.香港房屋政策论评[M].香港三联书店,1996.

[3]香港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公营房屋政策[EB/OL].housingauthority.gov.hk/.

房屋过户申请书篇(9)

我街道办作为征地拆迁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收集拆迁安置户身份证明材料(含委托书)、拆迁安置协议、房屋安置确认书(含房屋平面图)等相关资料。

第一步:我街道办对拆迁安置户办理产权房屋资料收集存档

提供资料如下:

1、房屋搬迁(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

2、住房安置协议及安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

3、户口簿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常住人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6、结婚证(常住人口已婚者);

7、补充安置协议

第二步:拆迁安置户资格审查

我街道办将收集并确认的拆迁安置户信息推送市拆迁办;市拆迁办对拆迁安置户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向市税务局推送拆迁安置户信息。提供资料如下:

1、房屋搬迁(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

2、住房安置协议及安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

3、户口簿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常住人口的相关证明材料;

6、结婚证(常住人口已婚者);

7、费用结算清单一份;

8、如存在已故人员,需提供火化证明和死亡证明;(后期继承人办理合同继承手续)

第三步:契税核定或契税缴纳申报表

彭州市拆迁办资料审核后转彭州市税务局办理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安置户契税减免,依法出具契税缴纳申报表。

提供资料如下:

1、契税减免申报表;

2、房屋搬迁(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

3、住房安置协议及安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

4、户口簿复印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如有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级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结婚证复印件1份(如为单身的提供户口簿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彭州市税务局办理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安置户契税减免,依法出具契税缴纳申报表后转彭州市房管局审核办理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不动产权证书》

申请的要件资料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含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房屋分户平面图;

5、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减免申报表;

6、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7、房屋搬迁(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

8、住房安置协议及安置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

9、原集体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每一栋大产权复印件);

10、委托书3份(一份国经委托我街道办、一份我街道办委托工作人员、当事人委托我街道办);

11、街道办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12、国经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审核意见书;

二、收费的标准

办理划拨需缴纳登记费:按房屋套数计收(住宅80元/套)

办理出让需缴纳费用

房屋过户申请书篇(10)

1、成立规划建设用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乡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乡党政办、派出所、司法所、城管环卫、国土所、文广站负责人和各村书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土所长、城管环卫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2、成立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国土所、城管环卫、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国土所、城管环卫承担。

3、成立乡用地建设管理综合执法中队,具体负责本乡域内建设用地的监督巡查,对违法建设用地依法进行查处。

4、各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由村书记负总责,村会计负责受理村民用地及建房报批手续,对本村的村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发现有各类违法建设用地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1、“守土有责”各村区域内的土地,村支部书记为责任人,不得发生违法用地行为,严禁占用耕地,不得占用“一分一厘”的基本农田搞建设。

2、“动土有据”个人及单位用地在符合__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须提供相关报批资料,待审查通过后方可动工建设,坚决杜绝无手续建设,否则一律强拆,并处罚相关责任人。

3、“用土有益”用地必须符合利用规划,各单位用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招、拍、挂,本着公开、公平、价高者得的原则,努力争取土地利益最大化。

1、坚持规划先行。在乡村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拆旧建新),必须符合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坚持一户一宅。沿县、乡、村道两侧20米范围内,禁止建房。农村村民建房尽量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禁止“一户多宅”,村民建房必须拆旧,消除“一户多宅”现象,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以约束和规范,由建房户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与乡政府签订退出多余宅基地协议。

3、坚持先批后建。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必须做到先批后建,未经批准禁止动工建设,否则,按违法建设处理予以拆除。

1、符合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原有住房是危房,需要翻新或拆除新建的;

3、住房紧张且居住条件恶劣的农户,或没有条件到集中居住区建房、县城购房的农户;

4、附近没有集中居住区或没有条件启动集中居住区的;原有住房破旧需要到集中居住区建房,且本人同意拆除老房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5、其他符合建房条件的。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40 m2的;

3、将原有的住房转让、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4、原住房在拆迁和依法征用时,已享受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

5、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的;

6、没有和村委会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

7、户口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8、其它违反宅基地批准条件的。

1、建房申请。申请人向村委会提交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和原房屋照片。属异地审批建房的,还应提供《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会议,集体讨论申请人提出的建房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讨论通过后在村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村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提交乡人民政府。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姓名;(2)家庭人口原有房屋及宅基基本情况;(3)申请建房的位置、四至界址、地类、面积和户型、层数等。村负责对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存在出让房屋后再申请住房、是否属本村村民等情况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经村委会在《__县乡镇村(居)民新建房屋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乡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审查。

2、乡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受理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绘制一张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现状图,并在《__县乡镇村(居)民新建房屋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第二轮5个工作日内由乡领导小组提请乡党委会讨论。讨论通过并签署同意意见后,分别由城管环卫服务中心、国土所向县住建局、国土局建房和用地审批备案材料

,并张榜公示审批结果。3、建房申请人在公示无异议后向乡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申请放验线。乡农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牵头,会同城管环卫、国土所对拟建房屋放线,并在现场设立拟建房屋的四至、层数、间距、建设规模、外立面效果图等内容的公示图,以便群众监督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四、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监管机制,加强建筑施工队伍管理

1、明确职责。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违法建设巡查,主要职责为: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进行建设;落实巡查、报告、监控工作,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在村辖区内的发生;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及时向乡领导报告。

2、乡城管环卫服务中心、国土所承担日常巡查工作,对接到举报或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和处理。

3、凡是在乡域范围内施工的施工队必须到乡人民政府登记,并按有关规定施工建设,如发现未经登记擅自对违章建筑进行施工建设的,将给予施工队所建违法建筑工程造价5-10%的经济处罚,同时没收施工工具。

1、为进一步强化乡村干部抓规范农民建房工作的责任,村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一年内每出现一起违章建筑,扣罚村支部书记5000元工资,处罚包村干部1000元;若出现多起违章建筑,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同时进行责任追究。若全年未有一起违章建筑的村,奖励该村支部书记2000元。

上一篇: 励志 下一篇: 质量管理与控制论文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