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的预防汇总十篇

时间:2024-04-10 11:35:03

气象灾害的预防

气象灾害的预防篇(1)

中图分类号 P4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2-0253-01

雾是大量水滴或冰晶浮游在空中,使水平能见度显著减小的现象,气象学上把雾中水平能见度

1 雾的分类

雾形成于近地面层的大气中,它的形成过程就是使近地面层大气降温增湿的过程[3]。根据降温增湿具体形式的不同,一般将雾分成以下几种:一是辐射雾:日落后由于地面辐射降温形成的雾,它多形成于晴朗微风且近地面层水汽又比较充沛的夜间或早晨。二是平流雾:暖而湿的空气流经冷的下垫面逐渐冷却而形成的雾,海洋面上暖而湿的空气流到冷的大陆上或海洋面上,都易形成平流雾。三是锋面雾:出现在地面暖锋前后的雾,主要是因暖气团下部的暖湿空气移到原来为冷气团控制的冷地面上冷却而形成的。四是上坡雾:是空气沿山坡上升时,由于绝热冷却而形成的雾。五是蒸发雾:是暖水面蒸发的水汽进入到它上面的冷空气中而形成的雾。

2 形成雾的物理条件

一是晴朗的夜晚:由于地形及地理环境所限,同心当地出现的雾一般是辐射雾,而辐射雾生成的条件是地面辐射降温,在晴朗的夜间,由于辐射冷却快,近地面层气温降温多,有利于水汽的凝结,易形成雾。二是相对湿度接近100%:形成雾的物理过程就是使空气中水汽充沛达到过饱和状态,只有相对湿度达到100%,才能使空气达到过饱和状态。三是微风:风速较小,一般1~3 m/s,既能使冷却作用扩展到气层中,又不影响下层空气的充分冷却,因而最有利于辐射雾的形成。无风时,乱流混合作用弱,只能形成露或浅雾;风大时,空气中的热量传递快,不利于雾的形成。

3 气象服务雾的观测与记录

在实际气象观测中,雾是记录开始与终止时间的天气现象之一,它的水平能见度

一是当测站出现雾时,应及时进行记录。二是当出现雾时,还应观测最小能见度,并加方括号记录。三是因有雾使天空不明时,云量记10/10,云状栏记雾的现象符号。因有雾使天空不能完全辨明时,云量记10/10,云状栏记雾的现象符号和可见云状。虽有雾,但天空云量、云状可完全辨明,则云量、云状栏照实记载。四是在气温较低冬季出现雾后,容易形成雾淞。所以值班员要注意观测,当雾后出现雾淞要及时记录。五是因雾的出现,使自动雨量计出现降水,其量不作为降水量。六是地面气象报表中,在同一天气现象栏中有“M”和“z”时,不论是连续还是间断出现的,摘要栏内只摘记“M”。

4 高山站雾的特殊记录规定

一是记雾时,不记最小能见度。二是当云笼罩测站,能见度

5 雾伴生灾害的预防

一是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及时根据天气情况调整出行计划。二是尽量不要外出;必须外出时要戴口罩。三是年老体弱者,心血管及呼吸道疾病患者以及幼儿应减少外出,避免发生意外或病情加重。四是不要在雾中进行体育锻炼,如跑步等,更不要在雾中做剧烈运动。五是雾中行车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限速行驶,千万不可开快车。雾越大,可视距离越短,车速就必须越低。跟车时要注意和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同时应打开雾灯、近光灯,但别开远光灯。远光灯的光线高挑,被大雾折射后容易射入对向行驶的驾驶员眼中,使其视线模糊。勤按喇叭,警告行人和车辆。听到其他车的喇叭声,应当立刻鸣笛回应,示意己车的位置。气温低、湿度大的时候,路面极易形成薄霜,避免紧急制动[4]。六是在公路上,如果感觉雾太大,想停车等雾散去再上路,可以将车紧靠路边停放,打开雾灯、近光灯和危险警告指示灯。最重要的是,停车后,乘车人尽量从右侧下车,离开公路尽可能远一些,千万不要坐在车上。如果是停在高速公路的紧急停车港湾,人最好能翻过护栏,到路基外面等候。七是机场、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必要时暂时封闭或停航。

6 气象部门雾预警信号识别

雾预警信号分别有以下几种:一是大雾黄色预警信号:12 h内可能出现能见度

7 结语

总之,由于雾的出现,使能见度恶劣,给交通安全及人们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危害。因此,气象服务工作者应该懂得雾的生成原理与特点,并且能够正确判断,准确预报,让人们提前做好防雾准备,把灾害降到最低[5]。

8 参考文献

[1] 中国气象局.地面气象观测规范[M].北京:气象出版社,2004.

[2] 刘小宁,张洪政,李庆祥,等.我国大雾的气候特征及变化初步解释[J].应用气象学报,2005(2):220-230,271.

气象灾害的预防篇(2)

中图分类号:P463文献标识码:A

气象灾害是指大气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及国防建设等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一般包括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下面就三大气象灾害(气象地质灾害、暴雨山洪泥石流、雷电)引发的安全事故的应对措施及预防与逃生知识进行分析。

1山体滑坡引发的安全事故的应对措施及预防与逃生知识

1.1自然气象灾害衍生的安全事故往往突发性强,危害大,建立气象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的安全合作机制就尤为重要为避免人员的伤亡,防患未然,山西省各市、县、气象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已组织突发灾害应急演练。并致力于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完善,将各项应急措施细化,并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将救险抢险的装备和物质准备好,保证反应迅速、处置得力、救援有效。为做好汛期灾害预警预报工作,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利用气象预警信息平台的防灾预警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相邻地区防灾协调联动机制、基层农村群测群防组织,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1.2除了期待灾害隐患普查工作的进一步进行,更重要的是要自己掌握一些预防与逃生知识在大滑坡发生前,有些异常现场要及时关注,比如出现泉眼、水井突然干涸,断流多年的泉水突然又复活了,井或钻孔水位突变等;有时能听到岩石开裂或被剪切挤压的声音;滑坡体前沿坡脚处,土体可能出现上隆(凸起)现象;滑坡体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并从裂缝中冒出热气或冷风;还有动物惊恐异常,植物变形等,另外,如果山体中部或前部出现横向、纵向放射状裂纹,或者山体上长期位移观测资料中的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出现加速变化趋势,说明山体已进入临滑状态。

灾害发生逃生为重,易发山洪地质灾害的地区在汛期要特别关注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一旦气象部门本地区将出现强降雨或地质灾害的预警,就要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周围环境,晚上要考虑安排轮流值夜,防范突发灾害发生。掌握一定的避灾知识,事先选择好逃生路线也非常重要。发生山体滑坡时,要向垂直于滑坡的方向逃生。

2由暴雨山洪泥石流灾害引发的安全事故的应对措施及预防与逃生知识2.1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

针对汛期发生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山西省政府通知要求:

2.1.1高度重视,提前部署极端天气下的各项应对工作

要扎实落实政务值班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加强监测预警和预报,及时预警信息,提早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要层层落实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责任制,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要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集中进行排查;要建立省直有关职能部门日报制度。

2.1.2加强协调,部门联动,建立畅通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国土、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煤炭、安监、气象等部门要加强极端天气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加强协调合作,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要切实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为气象部门要做好极端天气的预测预警,做好极端高温、局部强降雨、雷电、大风等各种灾害性天气信息的及时,做好中短期的预报工作;及时制作短时临近预报,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2.1.3进一步增强应急保障能力

要确保紧急情况下通讯保障能力;要做好各种应急物资的储备,提高应急物资保障能力;要整合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救援设备、装备的准备工作;要提前制定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案,落实应急预案中的各项保障措施;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断强化公众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做好防洪避险知识的宣传。

2.2一般同时具备了以下3个条件,泥石流灾害是比较容易发生的(1)陡峭的便于集水集物的地形地貌;(2)有丰富的松散物质;(3)短时间内有大量的水源。如果某地同时具备这3个条件,气象部门应高度警觉,预防泥石流的发生。泥石流最典型的征兆就是,原本清澈的水瞬间变得混浊,一旦发现这些征兆,就要立即采取预防措施,同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要迅速转移到安全的高地,不要在低洼的谷底或陡峻的山坡下躲避和停留。同时要留心周围环境,特别警惕远处传来的土石崩落、洪水咆哮等异常声响。发现山洪泥石流袭来时,千万不能顺着山沟的方向往下游跑,而应马上向与泥石流成垂直方向的两侧山坡高处跑。只要大家提高警惕,预警和防范措施到位,一定可以降低伤亡。

气象灾害的预防篇(3)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天气复杂多变,各类气象灾害频发。尤其是我市处于三江之汇的特殊地理位置,极易形成洪涝灾害,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极大影响。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兰溪具有重要意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加快我市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综合监测系统的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气象综合监测网建设,提高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能力。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气象台站探测系统,增设城市多要素地面自动气象站,进一步完善中尺度自动气象观测站网。加快移动气象应急系统建设,提高区域灾害性天气的监测能力。

(二)着力提高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能力。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雨、洪涝、干旱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测预警。

(三)不断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机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依托气象部门的气象业务和气象信息系统,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兰溪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逐步完善和扩充气象手机短信预警信息系统、广播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暴雨、雷电、大雾、大风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险办法,建成全程、滚动、连续、个性化、多媒体化的公共气象服务系统。

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设。普及镇乡、街道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建设。逐步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立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等设施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农村镇乡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在已完成镇乡气象协理员队伍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村级、社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进一步畅通农村和山区预警信息渠道。

三、努力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兰溪市重大气象灾害和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镇乡、街道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同时,各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部门联络员的作用,切实形成防灾减灾工作的合力。

(二)大力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要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三)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暴雨、雷电是我市主要的气象灾害之一,要加大对防雷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气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防雷工作行政执法力度,强化新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审核、竣工检测验收工作和易燃易爆场所、通信、金融、学校等重点防雷装置年检工作,加强农村民居建设的防雷工作,避免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危害。

四、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完善并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针对主要的和突出的气象灾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逐年增加投入,加快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的基础设施和体系建设,切实增强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救助机制。进一步加强防汛抗旱、防雷、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建设,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达。镇乡、街道、村(社区)要结合山洪灾害预警员、水库堤防安全巡查员、地质灾害预警员等队伍建设,明确气象协理员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和帮助群众转移等防灾避险工作,切实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气象灾害的预防篇(4)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完善以提高服务覆盖面和公众满意度为主要任务的公共气象服务系统、以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为主要任务的气象预测预报系统、以提高中小尺度天气监测能力和气候变化监测水平为主要任务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加快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保障能力,建立适应各种需求的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全面提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平。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气象灾害监测与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完善区域气象观测站网,健全雷电监测、GPS/met水汽探测、风廓线仪、酸雨酸雾、土壤墒情、长江航道能见度、高速公路雾害、煤矿安全特种气象、卫星遥感、移动气象观测系统等专业观测网,形成对主城区、三峡库区、边远山区、主要工矿区、交通主干道沿线、防御气象灾害脆弱区、重大气象灾害频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地面和高空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加快区县(自治县)气象局新一代天气雷达终端建设,提高新一代天气雷达应用水平;完善现有生态与农业气象观测站网,提高对新农村和统筹城乡建设的服务能力。积极构建多部门协作共享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机制,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充分发挥综合观测网的效益。

(二)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信息收集处理与共享平台系统建设。气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驻渝部队的协作,建立各类与气象灾害相关的监测资料信息收集、传输、存储、处理体系。加强信息网络体系能力建设,构建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网络互联互通,有效地促进各类气象相关灾害基础信息资源、综合数据产品和信息的共享应用。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依托部级气象预测预报的技术指导,以提高预报准确率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市—区县(自治县)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各类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灾害性天气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重点加强干旱、洪涝的短期气候趋势预测,高温、暴雨、寒潮、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雷电、风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地质灾害、森林火险、积涝等衍生气象灾害的精细化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结合农作物发育期预报,建立水稻、小麦、玉米、主要经济作物等重大农业气象灾害监测评估、预报、预警系统,为农业生产与管理防灾减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系统的建设,增加信息内容。做好中国气象频道的落地接收工作,完善和扩充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数字卫星广播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电视、电台、网站、报纸等社会公共媒体和有关部门以及电信营运企业要及时配合暴雨、大雾、冰雹、高温、干旱、雷电等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重要公众场所、重要防汛工矿企业、旅游、大型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运、航空、水务、电力、建筑、环保、卫生、交通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推进**安全气象网、**兴农网向乡村延伸,加快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解决好预警信息接收的瓶颈问题。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利用广播、敲锣、鸣钟、吹哨、逐户通知等手段,使预报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群众,尽最大可能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修订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应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修订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同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衍生灾害,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主城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镇、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单位、大型工矿企业和边远山区、气象灾害频发区的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突发灾害救助等各类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改善常用和应急技术装备,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及相关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防御气象灾害脆弱区、重大气象灾害频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全市各级政府要统一安排,在乡镇配备兼职气象员,在村配备义务气象应急信息员,及时接收、传播预警信息和负责气象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告,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气象部门要研究制定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分析气象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积涝等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气象部门要与保险部门密切合作,开展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的相关工作,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中的作用。

(四)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系统,有计划地配置或更新现有人工影响天气高炮、火箭等作业装备,逐步建立地面、高空相结合的作业体系,加快渝东北人工防雹和渝西人工增雨基地的建设,加快固定炮站建设。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同时,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经作物的损害。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针对森林火灾、污染物扩散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社会政治活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针对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统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和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建立气象灾害影响评估系统,完善灾前预估、灾中和灾后评估业务流程,开展灾害影响范围、强度等的定量化评估分析业务。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监狱、人群密集场所、大型工矿企业、重大基建工程等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根据气象灾害特点和防灾减灾工程的现状,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实施《**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三)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开展水库、塘库、堤防、城市排水设施、港口、人防、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遏制气象探测环境的持续恶化,保证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气象主管部门要组织好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审和竣工验收,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测,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四)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大力提升气象防灾减灾的科技水平。气象部门要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科研部门和高校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的中小尺度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开展暴雨、雷电、大雾、风雹、高温等突出气象灾害发生规律、防御方法和精细化预报技术以及人工消雨消雾和空中水资源等科学技术研究,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创新能力。深入开展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严重干旱、特大暴雨洪涝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我市水资源、粮食安全、生态环境、重要基础设施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要在**市重大科技计划中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科学研究,在重大防灾减灾工程建设中设立气象防灾减灾科技研发专项资金。

(五)积极开展气候资源区划和可行性论证工作。要利用GIS等新技术积极开展气候资源的精细化区划,指导新农村建设,为城镇规划布局提供气象条件参考;要加强风能、太阳能的普查工作,为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提供翔实、准确的依据;要依法开展对城镇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公共工程建设、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要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影响研究,加强重大工程(如三峡工程)建设对**局地气候变化影响的研究。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学校、医院、大型工矿企业等建设项目布局、选址应当进行气象灾害防御论证。

(六)加强气象灾害科普宣传教育。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深入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建立气象、新闻、公安、民政、教育等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协作开展气象灾害知识科普宣传教育的合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利用气象、教育、新闻等资源,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编制系列气象灾害预警、预防、避险科学读物和宣传挂图、音像制品,介绍气象灾害的定义、分布特点、预防避险的简单实用技能。建设气象灾害预测、防御远程教育网络平台,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交互式远程教育。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对农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根据我市防灾减灾特点编制教材,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科学地对极端天气气候事件进行解释和说明,缓解受灾群众的心理压力,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解决气象防灾减灾中的实际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新格局。

气象灾害的预防篇(5)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是预防和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对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逐步完善防灾减灾体系,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有效避免和减少灾害损失,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由气象部门牵头,结合气象、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等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逐步在县城、中心集镇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煤矿主产区、烟叶主产区、风景旅游区、县内主要河流流经区域、主要干线公路沿线等地建设区域气象观测站,加强长江航道能见度观测站和土壤墒情监测点建设,形成综合气象观测网。完善气象卫星应用业务系统建设,建设丰都人工影响天气专用雷达和新一代天气雷达终端,建立移动气象监测服务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规划部门要建立相应审批制度,严格依法保护气象观测环境,确保气象观测的可靠性。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由气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分灾种气象预报业务系统,努力实现预警预报的定时、定点和定量,提高灾害性、关键性和转折性天气的预警预报能力。重点加雨、寒潮、大雾等灾害性或影响天气的精细化预报和冰雹、雷电、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

(三)强化气象灾害信息的与传播。由气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和针对不同群体的接收子系统。一是完善和扩充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建立气象灾害警报接收系统。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要确保在第一时间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及时传播到所辖单位和区域。二是县新闻社、电视台、党政信息网、公众信息门户网站等社会公共媒体和有关部门及通信运营企业要及时配合干旱、暴雨(雪)、冰雹、寒潮、大风、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三是要在学校、医院、车站、码头、重要公众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电视、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四是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展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输示范工程建设,提高偏远地区预警信息传播能力。五是进一步丰富气象影视信息,提高气象影视节目的制作水平,加快中国气象频道落地和本地气象信息的插播。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机制。由县救灾办牵头,完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范主要气象灾种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完善与气象灾害应急相适应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区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

(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体系。由县气象部门负责,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服务体系,加强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建设,继续提高作业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的作用,积极开展抗旱、防雹、森林灭火、应对突发环境污染等应急性作业。积极开展增加河流流量、水库蓄水、降低森林火险等级等资源性作业。

(三)建设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救灾办牵头,县气象部门负责,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配合,组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立应急气象服务系统,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组建学校、医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气象灾害应急联络队伍,负责接收、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建乡(镇)、村气象信息员队伍和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负责及时传递监测和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办法,建立气象防灾减灾志愿者队伍。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气象志愿者队伍应对气象灾害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要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提高队伍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通过提升装备水平提高队伍的防范应对能力,充分发挥4支队伍的作用,确保气象灾害信息的有效收集和传播,确保社会公众有组织地防灾避险和有序开展灾后重建。

(四)增强对气象灾害的抗灾救灾能力。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和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做到思想到位、职责到位、指挥到位、措施到位。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尤其要做好干旱、暴雨、城市内涝以及由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安排、实施好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保险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兑付,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开展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由县气象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历史上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以及可能诱发的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及致灾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发生区域、主要致灾因素等,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

各乡(镇)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气象灾害隐患的排查工作。深入查找防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防灾减灾组织体系、抢险队伍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水库、学校、医院、敬老院、旅游景区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强化气象灾害基础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灾害防御工程建设。强化防御高温、干旱、暴雨、冰雹、雷电、大风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防御能力。重点建设和完善江河堤坝、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切实抓好病险水库、堤防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

由气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切实抓好建(构)筑物、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建设管理工作。落实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监督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维护好重点行业、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人群密集场所防雷设施,执行定期巡查检测制度,有效发挥工程设施的防灾抗灾作用,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农业综合开发、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项目立项中,要征求气象部门意见,必要时要实施气象风险论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气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结合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等发展规划时,应统筹考虑防御气象灾害的需求。明确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加强防御气象灾害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科技部门要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气象预测预报水平为核心,支持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测预报和防御技术等科技项目攻关,不断增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支撑能力。积极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的研究、灾害防御技术研究,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建立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成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机构,办事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的新格局。

气象灾害的预防篇(6)

一、明确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我市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天气气候复杂,气象灾害频繁。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我市人口稠密、城镇密集、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一旦遭受重大气象灾害,将会造成很大损失。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和水平,对防止和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增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努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体系建设。各地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重点加强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网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做好重点区域和重大气象灾害的监测工作。加快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与气象有关的大气、水文、生态环境等监测数据的信息共享。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能力。建立和完善市、县二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加强对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各地要加快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接收子系统。进一步完善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扩充城乡电子显示屏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社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具备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功能的设施,努力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敏感行业,尤其是面向农村的气象信息服务。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各地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气象及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情况,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区域灾害分析评估,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

(二)抓紧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任务、措施、推进机制和部门职责,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要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灾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的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三)加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设和完善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完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针对台风、风暴潮等重大气象灾害,科学制定防御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综合防御能力。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针对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四)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市县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作出风险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五)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及时准确地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对相关人员要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急人员和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地要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雹、降温节能、改善生态环境、森林灭火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市县气象部门要根据地方需求,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及科学技术研究,努力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防灾减灾效果。

(七)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在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预警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接到重大或突发性天气气候警报后,要即时增播或插播,确保受影响群体及时知晓。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全力做好气象灾害的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气象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性质及发展趋势,为组织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四、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体系建设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灾害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气象、农林、水利、林牧与渔业、建设、交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资源、民航、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机制。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以及社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不断增强全市重大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各级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气象灾害的预防篇(7)

中图分类号 S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0-0200-01

2016年6月27日,喀什地区在气象灾害预警指挥中心首次组织地、县2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召开气象灾害防御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要完善体系、强化机制、应急联动,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要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建设,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要延伸到乡镇;要强化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工作,细化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联防演练;要落实县、市人工影响天气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保障人工影响天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指挥部各个成员单位务必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气象部门的气象预警为令,接到气象预警后必须立即安排部署相关防灾抗灾工作,要行动迅速、措施得力、科学有序,全力以赴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确保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 气象灾害防御原则

1.1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部门重要议程,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及防御重点,编写地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重大气象灾害防御项目施行统筹规划、分布实施战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各项责任落实到个人,贯彻实施气象灾害防御任务[1-2]。

1.2 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科技创新力度

充分认识到气象灾害成灾规律、发生机理、成灾条件、风险评估、预报预测、防御对策,掌握气象灾害危害影响。不定期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政策研究,制定一系列科学合理应对措施。开展科技成果应用,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1.3 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制化建设

对于喀什地区气象部门来说,应推动气象灾害防御朝着规范化及法制化的方向发展,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监督机制和行政执法管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社会活动,提升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水平。加大力度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使用正确的方法解决,推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顺利进行[3-4]。

2 喀什地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能力有待提高

受地形、地貌及局地气候条件影响,喀什地区几乎每隔10~20 km就设置1个自动气象站,未设立自动气象站的气象灾害敏感地段,暴雨、雷电、霜冻、冰雹、大风等灾害性天气现象得不到有效监测,很难满足气象防灾减灾需求,还有一部分区域自动气象站只能对雨量以及温度进行监测,也无法满足防灾减灾的需求。

2.2 气象灾害防御的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需要加强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种气象灾害信息都是以部门为单位逐级进行汇报,汇报方式缺乏有效整合,且气象预警渠道分散,覆盖范围远不能满足受众需求。多部门职能交叉,极易出现职责不明现象,易失去最佳抢险救灾时机。

2.3 农民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较弱

农民文化知识水平有限,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知识掌握得较少,没有充分认识到灾害性天气造成的危害,很容易延误防灾减灾的最佳时机。农民防灾能力不足,即使获取到准确信息产品之后,因不能充分应用气象防灾知识,达不到趋利避害和防灾减灾目的。

3 提升喀什地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对策

3.1 建设突发灾害应急气象服务系统

完善喀什地区常见的气象灾害及次生灾害预报预警系统,重点做好持续性强降水天气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灾害短时预警、高温监测预警等,加强喀什地区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实现突发灾害性天气事件快速响应以及保障能力,应完善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建设预警系统和应急气象监测,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水平,使应急服务有效性和及时性得到保障。

3.2 加强气象灾害信息传播时效性

为提升气象信息传播速度,应缩短传播过程中所用时间。喀什地区气象局可充分利用现代高科技网络技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集成各种传播方式的气象信息快速传播平台,加强各种传播方式的传播密度,在灾害性天气现象出现时,加强24 h值班,及时气象灾害信息,确保第一时间内将气象灾害信息有效传递到每位公众手中。

3.3 建设覆盖范围广的预警信息网络

建立喀什气象局监测预警中心,充分利用现代化多媒体平台及时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在各个乡镇建立由各村气象灾害防御负责人和气象信息员共同组成的双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机制,在接收到气象灾害信息之后,应通过各种传播平台及时传递到每位群众手中。在喀什地区各个乡镇内建立起无线电子显示屏,通过电子显示屏向人们传播气象灾害信息。

3.4 强化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

喀什地区气象部门应加快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气象灾害防御队伍,不定期地开展不同层次的防灾减灾专业教育,提升每位专业人员的灾害管理水平,培养高素质防灾减灾专业技术队伍,不断优化气象防灾减灾队伍结构,建立起良好的评价机制。另外,还要加强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动员社会群体积极参与到气象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中来。

4 参考文献

[1] 刘咏梅,赵忠福.阿拉善盟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现状与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3(10):299-300.

气象灾害的预防篇(8)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订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切实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传播、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协调机制。各级气象部门要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气象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气象灾害信息传播服务系统建设,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将气象、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民航、交通和地震等部门的气象观测站点纳入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网络总体布局,建立气象观测数据的实时共享机制,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提高信息的综合处理和应用能力。在国家气象观测站网的基础上,结合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在**平原、**、**北等城市群和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农牧区、重要生态保护区、主要江河流域建设区域气象观测站网;完善气象卫星应用业务系统建设;完成新一代天气雷达站网建设和应用系统开发;建立移动气象监测服务系统;构建雷电、大气成分、土壤湿度、水汽、酸雨和能见度等专业观测网,形成空基、天基和地基相结合,固定站网与移动观测相补充,常规要素观测与特种气象观测相配合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体系,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气象部门要完善省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成灾害性天气中短期预警预报、突发灾害性天气短时临近预警预报系统。改进数值预报业务系统,加强数值预报产品应用,改进乡镇天气预报、专业气象预警预报和旱涝气候趋势预测系统,提高预测预报准确率。重点加雨、寒潮、大雾等灾害性或高影响天气的精细化预报和冰雹、雷电、大风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建设分灾种气象预报业务系统,努力实现预警预报的定时、定点和定量,提高灾害性、关键性和转折性天气的预警预报能力。

(三)强化气象灾害信息的与传播。依托气象综合业务服务系统,加快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省级子系统建设,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接收子系统。进一步丰富气象影视信息,提高气象影视节目的制作水平,加快中国气象频道落地和本地气象信息的插播。建立卫星广播预警系统与接收系统。

切实发挥公共媒体和公共通信网络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和及时性。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要确保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在显著位置、第一时间传播。通信部门要确保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传输畅通。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人口密集区、重点保护区和边远山区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要充分利用城镇、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大型工矿、体育场馆等场所的电子显示装置、广播、警报器等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农村气象灾害应急预警信息传输示范工程建设,提高偏远地区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加强**农经网建设,通过信息进村入户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进一步完善防灾减灾气象短信平台,充分发挥气象短信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作用。基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要确保在第一时间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及时传播到所辖单位和区域。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制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范主要气象灾种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完善与气象灾害应急相适应的应急预案。气象部门要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订和完善相应的气象保障服务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区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

(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体系。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服务体系,加强省、市、县三级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建设。建立省级飞机人工增雨作业基地,建设市(州)、县(市、区)标准化地面作业点,继续提高作业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的作用,积极开展抗旱、防雹、森林草原灭火、应对突发环境污染等的应急性作业。积极开展增加河流流量、水库蓄水、降低森林火险等级等的资源性作业。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建立旱涝、雷电、冰雹和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组织建立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队伍;组织建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组织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提高队伍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通过提升装备水平提高队伍的防范和应对能力。充分发挥4支队伍的作用,确保气象灾害信息的有效收集和传播,确保社会公众有组织地防灾避险,确保社会公众有序地开展灾后重建。

(四)增强对气象灾害的抗灾救灾能力。建立和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做到思想到位、职责到位、指挥到位、措施到位。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尤其要做好干旱、暴雨、大中城市内涝、川西高原雪灾以及由气象因素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进一步落实与部队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和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安排、实施好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普查标准和工作规范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工作,调查收集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及致灾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气象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影响评估系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确定气象灾害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为防灾减灾提供支撑。有关部门要做好气象灾害隐患的排查工作,深入查找防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防灾减灾组织体系、抢险队伍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水库、学校、医院、敬老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建设。强化防御高温、干旱、暴雨、冰雹、雷电、大风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防御能力。重点建设和完善江河堤坝、大中型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切实抓好病险水库、堤防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切实抓好建(构)筑物、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建设,落实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和维护好重点行业、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人群密集场所防雷设施。强化定期巡查检测制度,有效发挥工程设施的防灾抗灾作用,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切实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在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大中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立项前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对农业、水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等影响的趋利避害对策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应对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

(四)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气象等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等发展规划时,应统筹考虑防御气象灾害的需求。

五、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建设

(一)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完善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格局。

(二)加强气象灾害会商和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趋势会商制度,建立和完善气象、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民政、卫生、教育、交通、建设、旅游和安全监管等部门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省、市、县三级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各级气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为应急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三)加强防御气象灾害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科技部门要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气象预测预报水平为核心,支持相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测预报和防御技术等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不断增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支撑能力。高度重视气候变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我省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的研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气象灾害的预防篇(9)

中图分类号 X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8-0300-03

实行政府绩效管理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方面,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1]。政府绩效管理就是围绕政府工作目标,采用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将绩效评估作为主要的方式,对政府及其机构履行职能、完成目标任务的过程、实绩和效果进行综合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改进政府工作、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能的一种管理理念和方式[2]。近3年来,河北省政府通过实施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工作[3],建立了一条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新途径,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法制和能力建设上进行了有益的探讨,进一步提高了气象灾害防御水平和效益。对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 把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纳入日常工作

气象防灾减灾要在“防”字上下功夫,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承担起一定的职能。河北省政府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自2012年引进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模式,率先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作为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气象局为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责任单位,实现了气象防灾减灾由部门任务到政府工作的转变,建立了政府主导气象防灾减灾的长效机制。

1.1 纳入民生工程,职责义务常态化

将气象防灾减灾活动作为政府绩效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职能考核的重要项目,督促政府开展防灾减灾活动。河北省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3年来,省政府每年根据工作需求,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绩效管理重点内容,制定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对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提出具体要求。方案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气象防灾减灾的主体责任,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机制提供了管理保证。各设区市政府结合本地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对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工,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实现了政府常态化管理。

1.2 全面督促调研,提高考核评估科学性

在考核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过程中,既考核“绩”,更看重“效”,是以绩评事、以事评人,以帮促管、以管促效,而非简单的、片面的“惩罚式”管理。为此,省气象局专门成立了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办公室,联合其他部门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检查,促进各项目标任务贯彻落实。为充分提高绩效管理的科学性,开发建立了《河北省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系统》,绩效管理实现了信息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同时,在绩效指标考核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定期开展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使绩效评估结果更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1.3 量化考评指标,注重评估结果运用

按照绩效管理“标杆”效应、持续提升和可量化、可操作、可跟踪和可核实的原则,河北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实施动态化管理和持续推进的方式,促进全省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的提升。绩效管理指标从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机制建设、能力建设、防御效果等方面入手,制定了6项一级、13项二级和24项三级量化指标,年末进行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全面评估,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改进未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结果上报省委、省政府、省委组织部、省纪委及相关部门作为评价被考核单位的工作实绩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作为对市级气象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依据。

2 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发展

2.1 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不断延伸

县级以上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实现全覆盖。2012年8月河北省政府率先成立了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指挥部由主管副省长担任指挥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应急办主任和省气象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省有关部委、厅局和省军区、武警总队等33个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全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大问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负责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目前,全省省、市、县3级政府全部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实现了县级以上政府全覆盖。各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实现了常态化运行,在重大气象灾害防御中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有效地减轻和避免了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支撑服务实体建设快速发展。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技术支撑作用,河北省气象局把推进省、市、县3级气象灾害防御中心机构实体化建设作为重要突破。在省政府大力支持下,2012年8月首先成立了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中心,目前省、市2级和70%的县成立气象灾害防御中心。气象灾害防御中心的主要职责就是承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估及影响评估、气象灾害隐患普查、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组织应急演练和灾害防御标准制订等,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敏感行业、地区、部位的气象次生及衍生灾害防御技术进行研究,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提供技术服务。

基层气象灾害防御队伍不断壮大。随着省、市、县气象灾害防御组织的建立,基层气象灾害防御队伍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各乡镇政府明确人员主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同时制定了基层气象信息服务站工作手册,明确了职责和工作流程。目前全省气象信息服务站实现乡(镇)全覆盖,气象信息员实现行政村全覆盖,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体系延伸到村民小组、城镇社区、重点企事业单位等。

2.2 气象灾害防御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政府部门已加强了气象灾害防御立法工作。2013年5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2年8月和12月,省政府先后颁布了《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等,另外《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也先后,目前《河北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已提交省人大审议。

市、县2级法规体系也得到进一步完善。2012年以来全省11个设区市和90%以上的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先后出台了暴雨和暴雪、大风等分灾种灾害防御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不同灾害的防御职责。各设区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气象灾害防御规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逐步建立。省政府印发了《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全省各设区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根据《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分灾种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制定了本级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省、市、县气象局和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及时修订了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法规和应急预案,建立了气象灾害联防、预警、信息共享等联动机制。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得到有效推进。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11个设区市政府和77个县(市、区)政府编制印发了本行政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规划确定了本地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分析了当地气象灾害防御现状、自然与社会环境和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特征,开展了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制定了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和管理办法。

气象灾害防御标准体系加快制订。针对气象灾害防御需求,省气象局制定了气象灾害防御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同时加快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制修订。目前,已制定了《尾矿库降雨气象服务规范》《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御要求》《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要求》《气象灾害调查报告》以及《气象灾害普查技术规范》等11项标准和规范,为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化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2.3 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不断提高

相关政府部门强化致灾气象条件监测预报预警业务系统建设,与地方共建交通、农业、环境等专业气象观测系统,与水利、环保等部门共享6 018个监测站点数据,全省地面气象灾害观测站平均间距达5.6 km,强对流天气预警平均时间提前达20 min以上,强天气精细化监测预警能力不断提升。

强化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预警业务系统建设,分别建立了干旱、地质灾害、高温中暑、城市内涝、设施农业风灾、中小河流山洪等灾害风险预报预警业务服务系统,分灾种精准风险防御能力有效提升。

强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省、市、县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实现业务运行,并与应急办、国土、水利等8个部门实现了对接。部分市县将预警信息融入农业、水利、广电部门信息传播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电子显示屏4 786块、大喇叭31 760个,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率达到95%,预警信息传播、接收能力迅速提升。

强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力度,建成省、市、县3级联动、部门互联互通的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决策系统、微信决策服务平台和互联网决策服务系统,建立了与地方党政“一把手”的信息直通渠道,气象灾害应急防范处置能力快速提升。

强化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系统建设,联合省委组织部向各级党政干部专项培训2 235人次,在922个农村及学校实施了雷电灾害防御示范工程,建成97个气象科普基地,印发气象灾害防御明白卡数十万张,全民防范意识和能力全面提升。

2.4 气象灾害风险管理体系快速发展

建立了气象灾害调查、风险排查和风险区划制度,制定了气象灾害普查技术规范,开展了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建立了精细化到乡镇的基础信息数据库。

建立了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气象灾害防御准备认证制度,90%的县政府将其纳入防灾减灾重点工作;探索建立了气象灾害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开展了农产品品质气候认证工作,并联合金融等10部门、4家保险公司实施了政策性农业保险。

建立了气象灾害防御标准、措施落实检查督查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合开展了落实情况检查,河北省政府将落实防御措施纳入管理指标,考核结果列入政府实绩、干部评优的参考依据。关口前移、防御优先的灾害风险管理体系快速发展,气象灾害防御目标逐步由减少损失向减轻风险转变。

从2012年起,省政府连续4年实施气象防灾减灾专项绩效管理,重点加强组织责任、法规标准、科技支撑、风险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防灾减灾成效。全省气象灾害直接经济损失降至GDP总量的1%以下,人员伤亡较“十一五”大幅下降,近3年全省气象防灾减灾社会公众满意度均保持在85分以上。

3 继续深入推进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

近年来,全球气候逐渐变暖,极端的天气气候事件发生频率不断增加,应对防范气象灾害的难度在逐步增大[4];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对交通、通信、能源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应对防范气象灾害的广度也在扩大。顺应建设生态文明、美丽河北、和谐社会的新要求,气象灾害防御要求越来越高,责任越来越大,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还要继续深入推进。

3.1 继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并把责任体系向基层延伸

要继续推进各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常态化运行,将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地方发展规划、政府绩效考核和公共财政预算。依法完善基层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体系,制定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清单,落实乡镇基层政府和重点单位气象防灾减灾主体责任。强化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实现业务现代化、队伍专业化、机构实体化、管理规范化。

3.2 要加快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规与标准体系建设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求和优先级,加快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分行业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防御指南,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和非工程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各级各部门和重点单位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普查调查制度,开展基层单位、敏感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准备认证。

3.3 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业务技术支撑体系

全国推进气象观测站网布局的优化,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体系建设力度,建立多部门实时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评估能力。建立分灾种无缝隙的预报预警支撑体系,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开展基于气象预警的灾害风险预报服务[5]。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实现与显示屏、大喇叭等信息终端的有效衔接,扩大预警信息的覆盖面。

3.4 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考核评价体系

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优化气象防灾减绩效管理系统,研究制定科学化、动态化的绩效管理指标体系,丰富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内涵,强化绩效管理评估和结果运行,有效推进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

3.5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跨领域和部门合作,发展学科交叉融合的综合防灾减灾技术[6],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创新团队建设,建立省、市、县气象灾害防御专职队伍,开展基础、应用和推广技术研究,为气象灾害防御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

4 参考文献

[1] 苗圩.积极推行绩效管理提高政府行政效能[J].行政管理改革,2013(1):4-5.

[2] 杨亚莉.政府绩效管理研究综述[J].科技情报开发与研究,2011(10):165-167.

[3] 郭晋,高庆九,任振和.绩效管理理念在气象部门的应用[J].沙漠与绿洲气象,2013(3):70-73.

气象灾害的预防篇(10)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管辖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寒潮、霜(冰)冻、雷电、大风、冰雹、大雾、暴雪、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工作机构,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高发易发区域及易燃易爆行业雷电安全监管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依法组织开展本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项目规划初期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和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基层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气象工作站(服务站),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备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能。

鼓励社会力量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物质、资金捐赠。

第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承担气象灾害与防护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隐患整治督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职责,为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提供技术服务,为防雷减灾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专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建设密度,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专项工作,为农林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旅游安全等提供专题气象保障。

第九条[气象灾害防御探测设施建设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本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对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及公共区域,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配套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

第十条[气象探测资料共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基于大数据平台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合力科学防御气象灾害。

实行气象探测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各级气象台站以及从事气象探测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一条[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传播载体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点配置气象预警终端。加强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机制和传播渠道建设,利用气象公共信息显示屏、网络、电视、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气象公共信息进社区、住宅小区]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社区、住宅小区气象预警终端建设,推进气象公共安全社区、住宅小区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并与同级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和相关部门专项应当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整合各相关部门资源,实现气象灾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集中、权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本级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预警信息与传播]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各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有关部门及媒体有义务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需要及时增播或插播,标明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通过短信方式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转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气象信息。

第十五条[智慧气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推进智慧气象专项建设,支持和鼓励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充分利用现代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建立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平台,建立基于互联网气象+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智慧气象灾害防御信息服务模式,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并与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干旱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重点农经作物主产区、林区、生态保护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的旱情监测,加强人工增雨监测、指挥、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库塘蓄水、农业抗旱、森林防火等需要,适时开展抗旱应急人工增雨和水库蓄水常态化人工增雨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论,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合理调度水资源,推广节约用水和抗旱耕种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预防、减轻干旱灾害。

第十八条[暴雨洪涝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发生风险,开展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加固病险水库,雨季期间定期疏通河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巡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等建设,定期组织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持续性强降水或突发强降水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预警信号。

根据预警研判可能导致城市内涝、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即启动暴雨应急预案,做好积水易涝区域整治、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情况紧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关闭公园和旅游景点、中止大型活动、停工停课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引导受影响人群就近疏散至应急避险场所。灾害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紧急转移、疏散高危险区域内的人员。

第十九条[低温冰冻灾害防御] 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供水、电力、供气、通信、公路、铁路、航空、地铁、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重点做好山区道路、高速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的灾害应急工作;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民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覆盖、深灌水等防寒、除霜、防冻措施;水务部门、自来水公司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维护抢修工作,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小区供水设施、太阳能等防冻防护工作。

第二十条[雷电灾害防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经相关部门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应当经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应当经相应专业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第二十一条[雷电灾害防御] 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被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备案情况、防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防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第二十三条[雷电灾害防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本级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及时向社会雷电预警信息。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和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配合调查和鉴定。

第二十四条[大风灾害防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检查水面船舶作业、交通运输作业、高空作业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大风灾害多发的冬春季节和大风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区域采取避风避险措施;加强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防风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予以加固或拆除。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二十五条[大雾灾害防御]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大雾风险区划,在机场、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设大雾的监没设施,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灾害的监测信息、预警信号。大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交通、航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路实施限速、封闭等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提醒各类交通参与者减缓车速、谨慎安全驾驶。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第二十六条[冰雹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冰雹灾害的调查和研究,在易受冰雹灾害影响的烤烟等主要农经作物主产区科学布点建设人工防雹作业点,建立专业作业指挥平台,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防雹设备、设施,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二十七条[暴雪灾害防御] 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气象主管机构降雪预报预警气象信息,及时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设施的巡查维护工作;农业、畜牧部门应当指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大型牲畜保暖工作。降雪天气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启动预案,组织做好交通疏导、积雪清除、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高温灾害防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防暑降温措施有关规定,落实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保护措施,做好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工作,加强对老、弱、病、幼人群的高温防护指导。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应急处置] 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指挥部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机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应急响应,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灾情调查评估、灾后救助、保险理赔等后期处置工作,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应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助政策,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机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灾害求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应当分级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设施的采购、储备、调运、分发、使用制度,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实际需求。

气象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遭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需要或受灾情况申请使用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物资、装备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保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进适合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特点的气象指数保险,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分散灾害风险。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据实、无偿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气象衍生灾害防御协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联合制作地质灾害、病虫害、森林火灾、雾霾等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政府授权分级,完善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次生灾害应急预案衔接,建立气象次生及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体系。

第三十三条[气象灾害科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场所及设施建设,向社会宣传和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中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防御部门失职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未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巡查、监控、消除气象灾害隐患点的,导致重大气象灾害未能有效防御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旱情、水情、灾情等共享信息的;

(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将本部门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本级气象灾害应急决策指挥机构的,或未执行响应流程后;

(四)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管理相对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况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及基础电信运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编造或传播虚假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

(四)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关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气象探测设备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播发终端的。

第三十六条[雷电灾害防护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挂靠、伪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或租用、借用和利用挂靠、伪造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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