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意见汇总十篇

时间:2024-02-08 15:44:03

律师法律意见

篇(1)

1.2 本规范规定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的范围和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出具程序、修改程序、反馈意见及工作底稿等。

2 适用范围

2.1 本规范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2.2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范:

    1)律师

2.3 下列人员应了解本规范:

    1)业务辅助人员

3 术语

3.1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3.2 律师工作报告:是指律师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的文本。

3.3 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4 职责

本规范的编制和修订由本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由主任颁布。

5 引用法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6 出具范围和基本要求

6.  (1)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可以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

    (2)委托人要求律师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

    (3)本所作业文件要求的;

    (4)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6.2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作业文件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时应符合有关规定。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委托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委托人说明变更的原因。

6.3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作业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 基本内容

7.1 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

7.1.1 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

    (1)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应承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律师应承诺同意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律师应承诺同意委托人部分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委托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律师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做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

7.1.2 法律意见书正文

    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7.1.3 总体结论性意见

    (1)律师应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明确发表总体结论性意见。

    (2)律师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发表肯定性意见的,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2 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内容

7.2.1 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7.2.2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1)可以简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及时间、业务范围、执业律师人数、本次签名律师的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等。

    (2)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委托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委托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7.2.3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人的章程等规定,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可能引致的风险等。

    (2)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8 出具程序

8.1 提交委托人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至少一名以上执业律师签名,并经本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8.2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在经本所盖章前,应经至少两名以上合伙人审阅并签署“同意”意见。

9 修改和反馈意见

9.1 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交委托人后,不得收回进行修改。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共2页,当前第1页1

9.2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交委托人后,律师应关注委托人的反馈意见。委托人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提出疑问的,律师认为有必要,可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报告。

10 工作底稿

10.1 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10.2 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10.3 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2)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3)委托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4)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5)与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6)委托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7)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8)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10.4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10.5 工作底稿由承办律师根据ty/gl05.03《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11 引用文件

    ty/gl02.01《律师执业规范》

篇(2)

一、统一认识,进一步明确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是律师行业的最基层组织单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健全有效,真正发挥组织和管理律师的作用,是搞好律师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近几年,我市律师队伍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全市已有律师事务所280余家,执业律师近5000人,而且仍呈不断增长之势。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发展,市局按照司法部、省厅的指示,最近一段时期,紧紧抓住律师管理工作的主要方面和重点环节,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以规范化建设为着重点,以措施保障为落脚点,在探索改革律师管理制度及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全省乃至全国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在我市律师事务所中仍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制约我市律师工作再上新台阶的瓶颈。因此,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在第三季度安排专门时间分两个层次组织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学习《意见》,统一认识,结合本所本地区实际,健全规章制度,在贯彻落实《意见》中狠下功夫,做到“三不”:不打折扣、不做表面文章、不只取所需。通过认真学习《意见》,把《意见》提出的措施扎扎实实地落到实处,务求使我市律师业步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二、紧扣重点,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各项机制

近两年,在巩固律师专项教育整顿成果的基础上,我市集中精力抓好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规范管理和律师队伍建设。经过开展合伙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及对律师行业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规范化建设初见成效。去年底,我市在已有的基础上又开展创建“*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活动,目前已经验收46家规范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夯实基础、发挥优势、巩固成效,各有关单位要做到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与促进律师工作相结合,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相结合,并着重做好四个落实:

(一)落实律师事务所内部各项制度

要充分发挥各项规章制度在律师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严格落实人员管理制度、印章和法律服务专用文书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统一收案制度、统一收费制度等内部各项制度,把《意见》的精神和措施融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同时,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制度落实到位,防止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只停留在书面上,只落实在口头上。根据*地区的实际,当前要重点抓收案制度的执行,档案制度的落实。通过这两项制度的严格执行,带动其他各项制度的到位。律师事务所要结合贯彻落实《意见》,对两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清理,上报市局律师管理处,并形成定期自查的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一经发现律师事务所违反上述两项制度,市局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落实律师执业资质的监督机制

市局律师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资质管理。一是按照严进宽出的原则,严格申领律师执业证的条件,规范统一审核标准。重点审核申请人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实习效果等,督促律师事务所加强实习人员的管理,并且把是否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列为品行审查的范围,将品行良好作为律师是否具备执业条件的重要指标。二是严格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程序,提高律师成为合伙人的门槛。三是执行律师执业管理责任问责制度,所有执业律师都必须由所在律师事务所严格管理,执业律师违纪违规的,律师事务所要承担连带责任。四是加强律师执业品行公示,健全完善律师执业淘汰机制。将执业律师的信息以及有关律师收费、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信情况等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实现市场机制的自然淘汰,在严把入口关的前提下纯洁律师队伍,保证整体素质的提升。

(三)落实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的改革

分配制度的问题解决得好不好影响到律师事务所整体效益的发挥,不仅影响到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而且还影响到对律师的管理力度。要改革单一提成的分配方式,从分配方式上改变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挂靠”、“承包”模式。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业务类型、经济基础、管理模式等探索建立符合本所实际、有利于促进所内规范建设、有利于长远发展的分配制度,促进律师事务所整体效能的提高。无论采取哪种分配方式,都要从律师事务所的持续发展出发,并能有效解决由分配体制导致的手段上无法管、管理者不敢管、律师不服管的问题,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协调发展。

(四)落实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机制

要从律师事务所开始,加大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律师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投诉,发现所内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行为要及时教育惩处,并同时报告相关的管理部门,特别是由管理部门交办的投诉案件必须在限期内调查核实上报。律师管理部门和市律师协会不但要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还要加强对执业律师进行执业警示案例教育,通过违例实例解说、典型示范、活动激励、警示教育等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警示作用,强化律师规范执业的意识,促进律师提高道德水平。根据省厅要求,市局还将加大对律师私自接案、私自收费、私刻公章的处罚力度和律师事务所为非(本所)律师提供服务便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委托人争议的权益等五类案件的处罚。

三、建立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机制的保障措施

要使管理凸显成效,就必须做好措施保障工作,建立有利于律师事务所长远发展的长效机制,确保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有关措施发挥积极作用。

(一)加强律师队伍的党建工作,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

律师事务所要加强党组织建设,要把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工作与律师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加强对党员律师的管理,健全完善各项具体的管理制度,包括民主集中制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党务工作制度等;切实做好发展新党员的工作,不断扩大党在律师队伍中的群众基础,不断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同时,加强对党员律师的经常性教育,长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活动成果,不断提高律师的思想素质和政治素质,增强律师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二)完善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机制,实现律师事务所的良性发展

市局将逐步加大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合伙人的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律师事务所的基础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工作报告制度、市局年度工作检查制度、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谈话提醒制度、执业律师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所在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问责制度。坚持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全面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事前谈话提醒和事后整改处罚相结合,通过建立对律师事务所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监管体系,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良性发展。

(三)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教育培训,增强合伙人的责任意识

篇(3)

一、加强律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不断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

(一)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以李庄在执业过程中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为反面教材,认真开展律师队伍警示教育。继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正确引导辖区律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着力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入推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意见有关精神,认真抓好全区律师党建工作,做到“四个延伸”,努力开创全区律师党建工作新局面。即:一是由抓规模以上律所向抓规模以下律所延伸;二是由抓组织覆盖向抓发挥作用延伸;三是由抓经验探索向抓建立长效机制延伸;四是抓示范带动向抓整体提高延伸。

二、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根据“两型社会”建设总体要求和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我区“三大产业”、“四大改造”和“三年行动计划”等战略发展思路,牢牢把握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推进经济产业转型升级、建设“两型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积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一是教育引导律师参与各类调解,努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鼓励律师积极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各类调解活动,教育引导律师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努力把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更多采用调解手段平抑、释缓、消弭社会矛盾冲突。积极推荐律师担任各类调解组织的法律顾问,搭建区管律师事务所与全区各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交流协助平台,建立以律师为主体的人民调解专业指导队伍,为全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技能指导,以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矛盾调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二是继续做好律师参与工作。健全完善律师参与接待、重大案件评查、案件听证等工作制度和机制,促进律师参与工作的规范化。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领域,引入律师参与机制。三是切实做好律师办理重大影响法律事务的指导工作。为确保律师办理重大影响法律事务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认真执行律师办理重大影响法律事务的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律师重大影响法律事务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制度、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协调制度;着力做好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疑难刑事案件的辩护指导协调工作,多渠道收集、反映律师意见,加强与各政法机关的协调沟通和意见交换,促进案件依法、有效、妥善处置,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四是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根据省、市、区“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督促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切实履行社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受援面,保障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亲和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群众满意度,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围绕2012年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经济社会建设要求,积极拓展律师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大为规模以上企业提供法律直通车服务的覆盖面,积极搭建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直通车服务的工作平台。创新法律服务形式,针对企业的个性化需求,开展特色化、差异化服务,以满足不同企业对法律服务的差异化需求。发挥律师作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着力推进律师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规范化建设,引导区属律师积极为中心工作及涉法事务建言献策,当好党政机关依法科学决策、应对困难危机的法律参谋助手。积极引导律师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继续推进律师事务所与各街司法所结对互动,围绕“残疾人示范区”创建工作,重点做好“残疾人工业园法律工作室”建设,通过开展“法律进企业”、“法律进社区”等活动,努力将法律服务触角向企业、社区(村)等基层延伸。

(三)大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敦促各律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督促执业律师严格遵守廉洁执业的各项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强化律师诚信执业的“生命线”意识和依法执业的“高压线”意识,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关系,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加强对律师执业各个环节动态监管为重点,监督和引导律师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廉洁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的行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增强服务能力,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律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律师管理工作培训。为进一步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提高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按照要求组织好律师事务所书记、主任和相关管理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律师管理工作人员行政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思想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业务过硬的律师管理队伍。

(二)加强对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积极开展对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调研活动,引导、监督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

篇(4)

二、认真搞好律师继续教育工作。要制定律师继续教育的中长期计划对继续教育进行整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各律师学院及高校教育机构开展律师继续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律师学院。要开辟更多渠道,选派优秀律师到国外学习培训,实地考察学习国外律师的先进经验,培养一批能够熟练办理以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人才。同时,大力开展短期集中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各种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培训活动。

要继续开展学历教育培训,通过与有关学校联合开办专科本课程,力争到*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三、完善实习制度,严把律师队伍的人门关。要以全国司法考试为契机,完善实习制度,改变过去单一知识测试为知识测试与实务培训并重。取得资格的人员,在申领执业证书前,必须要在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中完成一年的实习。要制订实纲,明确实习的内容、要求、标准,保证实习人员见习刑事、民事、仲裁及各类非诉讼业务,学习、掌握律师的各项基本功,并要接受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5日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集中培训。要加强对申领执业证书人员的品行审查,把品行不良的人挡在门外。

四、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推动律师事务所的建设。要大胆借鉴国外律师执业组织形式,学习和引进国外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先进做法。要打破地域限制,鼓励律师事务所跨地区进行强强联合,扶持和培养一批高层次、规模化、综合实力强的律师事务所,同时要抓中小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发展专业特色,在专利、商标、金融、证券、海商海事、房地产等专业强的领域,发展一批有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要进行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引进、推广以执业质量、经历、专业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工资的分配办法。

五、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要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修改、完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同时要加紧制订各类业务规程和标准,力争尽快建立起律师行为规范体系。要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评查活动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执业公示制度,将律师收费、职业道德、执业规程和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向当事人公开,将律师执业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员等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

要对投诉受理、调查取证、处罚等环节进行规范,保证投诉受理渠道畅通,做到有足够的人手开展调查取证。对调查属实的,要坚决依法严惩,不手软,不袒护,处罚结果要在行业内部公开通报,并通知当事人、投诉人。要建立违法违纪记录制度。

六、建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从今年起要在全行业强制推行律师执业赔偿保险制度。力争在今年7月前,律师公证司、全国律师协会向各律师事务所推荐保险公司及保险合同样本。各省(区、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每名律师的最低的保险金额,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投保。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推荐的保险公司投保,也可选择别的保险公司。各地也可以根据律师的意愿,统一投保。今后,年检注册要对当年度律师事务所的保险合同进行检查,以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税收和财务管理活动的管理。各省(区、市)要积极与当地物价部门协商,抓紧制订律师服务费标准,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出台。要配合新的会计制度的施行,推动律师事务所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检查。要开展律师纳税的教育和检查,强化律师依法纳税的意识。

篇(5)

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定位,进一步解决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的整体水平,打造律师事务所团队化、专业化法律服务格局,促进区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增强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意识。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自律性管理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进一步明确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主任及合伙人应该承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落实,内部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管理作用充分发挥。

(三)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制度建设。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分配、内部监督等各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并得到全面落实,各项制度运作更加科学、规范、合理。

(四)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律师服务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控制程序更加完善,对律师办案过程的动态监控力度不断加大,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严肃查处,律师队伍整体社会形象明显提高。

三、主要内容

以《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规章和行业规范、政策为依据,着重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主体资格。主任及合伙人资料真实,应该承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落实,无非合伙人参与事务所管理、享有合伙人权利等现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符合法律要求,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章程及合伙协议内容完备、合法,形式规范并得到有效落实;按照规定对变更事项及时办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二)规范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制度。建立并落实统一收案收费、结算和风险告知、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收费标准公开;业务委托合同内容合法,形式完备、规范、公平。

(三)规范律师事务所业务运作机制。建立并落实服务公示、业务工作规程、质量标准、重大事项报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研究、质量控制、反馈、评价、执业行为监督检查、过错责任追究和赔偿等制度;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制度完备,管理规范;依法纳税,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奖惩制度合法、规范、完备;岗位责任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律师事务所所务信息公开;合伙人会议制度落实,依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和监督机制,依法与聘用人员、行政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保险金;教育培训、执业保险、社会保障和事业发展基金制度落实;实习律师管理制度、培训内容、实习时间和效果落实。

(五)规范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制。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事务所予以支持和配合,高质量完成法律援助事项。

(六)规范律师事务所投诉案件调处机制。建立健全投诉案件受理、调查、处理长效机制;对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及时、准确作出处理;杜绝出现到省厅、司法部和省、全国律师协会上访的案件。

(七)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机制。党的组织机构健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突出;完善党支部活动保障机制,设立党员活动室,律所为党支部提供活动经费保障。

(八)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机制。律师事务所办公环境整洁,律师文化氛围浓厚;积极参加区局、市局、市律师协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与主流新闻媒体密切合作,有自己的刊物或宣传图册;积极参加各级律师协会组织的理论研讨活动。

四、方法步骤

(一)学习动员。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及辅助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区司法局关于深入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意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参加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各律师事务所要结合本所实际,制定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活动情况要有笔记和相关记录。

(二)自查自纠。各律师事务所在学习动员的基础上,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自查自纠:

一查执业律师是否牢固树立了依法办事、严于自律、诚信执业的思想。

二查事务所内部管理和各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和主体作用是否得到发挥。

三查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四查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每个律师事务所通过自查自纠查摆出的问题,要立即组织自行整改,并形成书面材料,以备检查。

(三)检查验收。结合年度检查考核,市、区司法局会同市律师协会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依照《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评分标准》(试行)对律师事务所进行量化考评并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做到整改时间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

(四)确定等次。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检查评比结果分四个等次:优秀单位、达标单位、基本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根据检查验收情况评比等次。对优秀单位、达标单位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统一授牌;对基本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限期整改。各律师事务所检查评比等次在市律师协会网站公示。

五、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是深入推进律师事务所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要从事关我区律师工作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搞好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到省厅、市局、区局的部署和要求上来,防止和克服厌倦、松劲现象。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律师事务所要把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摆上议事日程。为保证本次活动取得实效,区局成立区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篇(6)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律师深刻认识个别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违法的严重危害,深刻认识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自觉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责执业,切实做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和谐平安__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意义

开展警示教育是认真汲取康仁兵案件深刻教训、引导律师依法正确履行法律服务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律师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的实际行动。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警示教育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目标

(一)全县律师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自觉性进一步坚定,全县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责执业的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完善全县律师诚信执业信息档案。建立律师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失信和处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律师与司法人员互相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相互关系。

(四)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监管、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制度,规范查处流程、明确查处期限、建立投诉查处考核机制,坚决纠正律师行业中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律师执业中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不法行为,做到“应查必查,应处必处”。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形成长效机制。

(五)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所内运行程序切实规范,“散、乱、差”的律师事务所得到全面整顿和清理。

(六)进一步拓展律师工作,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社会机构的联系与协调,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四、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

警示教育要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

(一)加强学习。在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宪法、法律,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学习《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认真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通过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的宪法观念和严格依法规范执业的意识,提高律师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执业纪律观念,努力在执业活动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深入讨论。通过揭披个别的违纪违法情况,组织广大律师深入剖析个别违纪违法的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并结合我县律师工作实际,重点围绕“如何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如何切实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使命”、“如何在执业活动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如何在执业活动中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等问题进行集中讨论。通过讨论,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进一步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在执业活动,特别是刑事辩护活动中自觉坚持严格依法、诚信执业,切实做到顾大局、讲诚信、守纪律、重操守。

(三)认真查改。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查摆和整改。律师个人重点查找自身在执业理念、执业作风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在执业活动中是否能够做到讲政治、顾大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有无存在问题等。律师事务所重点查找对本所律师监督管理方面是否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是否存在忽视对律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问题,有关接案审查、跟踪指导、案件评查、收费管理、投诉查处等内部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真正得到落实等。针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目标和工作措施,逐项进行整改,集中力量解决律师个人在理想信念、执业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律师事务所在人员、业务、收费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县局将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行业规范等予以严肃处理。

(四)健全制度。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相互关系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有关执业规范,明确律师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收费、出庭等环节的执业规则,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各项制度,堵塞律师事务所在案件管理、业务质量、收费等环节存在的漏洞,使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五、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方法步骤

警示教育从20__年10月开始,到20__

年12月结束,分二个阶段进行。(一)学习讨论阶段(10月)。组织全县律师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召开全县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警示教育座谈会,认真学习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等内容。各律师事务所围绕重点讨论内容,组织全所执业律师开展集中讨论、剖析、查摆问题,切实找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理念、执业能力、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方案和意见,并将查摆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书面报局公律股。

(二)整改提高阶段(11月—12月)。一是建立投诉查处考核机制。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失信和处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规范和制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建立律师与司法人员互相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相互关系。二是县局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对所属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并执行收接案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重大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所内律师执业监管制度等。要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教育和查处力度,切实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三是律师事务所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

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局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考评领导小组履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警示教育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职能,负责全县律师警示教育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公律股,负责全县律师警示教育活动的日常事务工作。

篇(7)

在股份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的申报材料中,律师所做的最重要的一项便是法律意见书。它是必须由证券律师制作的,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上市企业从改制重组、股票公开发行(包括配股)和上市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并对其合法性作出书面结论。对于股份公司上市来说,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是必备材料之一,而且要存中国证监会备案。该法律意见书是必须由经司法部和证监会审批许可,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所制作的;而且对该法意见书,所制作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为证券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于律师而言,其承担责任或风险的根据便是法律意见书,所以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时一定要慎重。

2.文书制作的要点

详见格式。

(二)格式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

第一部分 基本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含配股,下同),其所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

三、律师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律师应当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若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不仅表述结论性意见,而且应当说明上述结论性意见的依据。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规定。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不适用的,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与格式作出适当修改,但应当说明修改的原因及理由。

七、本准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八、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应使用“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九、律师可以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就特定事宜作出书面说明、确认或承诺;但无论有无书面说明、确认或承诺,律师仍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篇(8)

(一)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老三难”个别解决,但又出现了新变化。“老三难”问题由来已久,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就凸显出来,一直持续至今。自2016年1月以来,随着检察机关电子卷宗系统上线,律师电子阅卷功能的推出,阅卷难已经得到了解决。但2015年9月以来,随着律师知情权的确立,律师“知情难”的新问题又不断凸显出来,逐渐取代“阅卷难”成了“老三难”的新内容。1.会见难。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为履行辩护职能,需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对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意义深远。但由于侦辩双方角色的天然对立,“会见难”至今仍是困扰刑辩律师的老大难问题。尽管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制度做了跨越式的修改,明确律师凭“三证”即可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实际执行情况并不理想。(1)首次会见还需要办案单位签章。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看守所不得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据律师反映,一些看守所限定律师在首次会见前必须经办案单位签章,否则不予安排会见,而在另外一些地区则无此要求。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辩护律师告知义务与会见权利并没有先后次序,这种人为设置的会见障碍,影响了会见效率,侵犯了律师执业权利。(2)特殊案件不断转换羁押场所不告知律师。有些特殊案件由于案情需要,办案部门会不断变换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没有告知辩护律师,致使会见不成功,甚至以此为由,故意规避律师会见,此种情形既涉及律师的会见权,又涉及律师的知情权。(3)硬件建设不足,专门的律师会见场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一些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设置不足,甚至1-2间,满足不了律师会见需要,只能等待排队;一些检察机关,没有专门的律师接待场所设施,设置的律师接待室名存实亡,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重视不够。2.知情难。律师知情权是2015年9月15日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确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规定了办案机关的告知义务,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及主要事实,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等。办案机关作出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走访中,律师普遍对办案机关不履行程序告知义务颇有微词,称为了查询一个案件在多部门之间往返奔波并不少见,造成困扰较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公检法部门变通受案规定,对刑事案件实行制度性的案前审查,导致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的案件不能如期在办案系统反映,甚至长期搁置案件,致使律师查找不到案件所在,影响了辩护权的行使。3.调查取证难。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主要表现为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和经许可同意自行调取证据两种情形。实际上律师很少使用调查取证权,据笔者所接触的律师反映基本都不行使调查取证权,认为风险太大,尤其是对言词证据,都如畏蛇蝎,唯恐避之而不及。(二)采纳意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侵权救济难的“新三难”不断涌现。1.采纳意见难。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21条规定司法办案机关作出重大决定前,比如侦结、逮捕、复核死刑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制作笔录附卷。虽然依据从上述规定,辩护律师意见可以在形式上被办案机关接收,但实践中很多检察人员主观意愿不强,并未实质上接受,加上没有有效地审查、答复程序,现有的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有点自说自话,只是宣示性地提出律师有表达意见的权利,未能发挥应有的辩护功能。2017•12(中)2.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在实际运行中并不理想,据统计本区域内2015年以来律师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共12起,实际变更3起。部分案件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答复,对于不同意变更申请的,没有说明不同意的理由。3.侵权救济难。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侵害律师执业权利救济追责机制,确立了投诉机制。调研发现这些制度虽然也有部分内容在公检法运行,但不是系统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追责机制,有些地方没有建立律师投诉机制、联席会议制度。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司法地位的不对等仍然或多或少存在。虽然1996、2002年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律师权利和地位做了持续地大幅提升,但客观评价,律师的司法地位仍然没有达到和司法机关抗衡的地步。最直接的例子就是律师因涉及刑事案件辩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仍时有发生,而司法人员侵害律师执业权利被追究责任的却寥寥无几。这种地位的不平等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必将逐步解决。(二)重打击、轻保护的执法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在我国的传统理念中,罪犯就是坏人,坏人是没有人权的。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观念仍有较大的市场。司法机关忽略甚至无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已经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事实,律师空口无凭,不可能将案件事实翻转,听与不听律师意见对案件判定意义不大,再加上控辩双方天然的地位对立,一度提防律师的观念在司法机关还大为流行,对律师层层设防,更勿论保护律师执业权利。(三)没有严格执行律师执业保障的规定。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面临一些特殊困难,突出表现在刑事诉讼领域,根本症结还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比如以前广受诟病的检察机关“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会见批准,一些检察机关随意将没有达到50万元的贿赂案件确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借此拒绝律师会见。这些做法没有得到相应的制衡和惩戒,在执法办案中妨碍律师执业权利屡见不鲜。

篇(9)

律师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到刑事诉讼活动中,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证据做出审查判断,并提出罪与非罪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意见,是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为切实发挥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方面的应有作用,有必要在检察环节建立听取律师意见的常态性机制,其价值意义体现为:

1 、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公诉职能。司法实践中,由于公诉案件承办人的角色限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当然会把嫌疑人是否有罪和罪重作为审查工作的重心。与此相反,提出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的证据和意见是辩护人的工作重心所在,因此,公诉部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于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全面履行公诉职能将会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2 、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的质量。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一方面可以弥补侦查机关和公诉案件承办人审查时的疏漏,及时收集和调取遗漏的证据。同时,也可以帮助公诉案件承办人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不正确的指控意见,从而使公诉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定性以及对事实和情节的认定更加准确、更加全面,有助于确保公诉案件的质量。

3 、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检察环节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满足了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进行事前、事中监督的现实要求。律师运用其与检察官基于同一模式的法律教育培训所养成的法理认知和法律逻辑推理能力,对同一案事实和证据进行独立地思考和审查判断,从而发现检察官可能忽视的证据瑕疵或因定势思维形成的认识误区、审查盲点。

4、有利于推动保障律师合法权益,建立新型的良好的控辩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审查阶段享有辩护权,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阶段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则辩护律师在审查阶段的辩护权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律师有权向检察机关反映辩护意见,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辩护权行使的重要途径和表现形式之一,也为建立新型的良好的控辩关系奠定了基础。

二、审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现状

司法实践中审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的施行并不尽如人意,一是相当多的地方并没有主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二是即使一部分辩护人提出了意见,也没有引起公诉部门的重视,致使审查阶段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制度难以全面实施,有些地方甚至形同虚设。

三、检察环节设立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法律依据

1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其中,律师申诉控告更多是以法律意见的形式提出。

2 、2003年9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委托辩护人的,检察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第七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超期羁押的,有权向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解除有关强制措施”。

四、形成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在审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改进控辩双方庭审前交流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建立控辩双方证据开示制度。在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之前,建议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制定审查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并在其中规定律师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向检察机关进行开示。待时机成熟后,可将律师调查的证据在审查阶段及时向检察机关开示作为一种制度在立法上予以规定。

2.建立规范有效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及反馈的机制,具体内容包含以下几点: 一是建立告知辩护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制度。二是建立有针对性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交流制度。三是建立听取律师意见反馈制度。检察机关在审查阶段如果采纳了律师提出的证据和辩护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比如可以在不决定书、书和公诉意见或者在其他文书中参考判决书的写法,明确记载所采纳的律师意见和证据,或者单独设立一种专门的采纳律师意见的文

书进行告知。这样,有利于律师配合证据开示和在审查阶段主动提出意见。

篇(1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 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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