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法律知识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17 15:49:41

老年人法律知识

老年人法律知识篇(1)

老年人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同时也是一个相对容易忽视的社会群体。尽管社会在进步,但是,我们看到,无论在物质领域还是在精神领域,他们似乎都还是一个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老年人赡养已经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凸显出来。赡养好老人,这不仅是为当代老年人造福,也是为自己的未来铺路。

一、当地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调研,当前农村群众依法赡养老年人的法律素质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律通型;二是似懂非懂型;三是法盲型。

(一)、法律通型。在调研的几个村的部分村两委成员和普通群众共80人,有17%的干部群众属法律通型的,他们主要是通过观看电视节目、阅读报纸、书籍,县、乡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组成的“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课来学习关于老年人赡养的法律知识。他们往往会用法律的知识武装、充实自己的头脑,法律通型的干部群众较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还有5%的老年人会用法,与子女签订老人赡养协议。

(二)、似懂非懂型。在调研的120人中,有大约57%的属于这一类型。他们对老年人赡养的法律往往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别人说和评论。他们往往不轻易犯法,但不能更好的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

(三)、法盲型。法盲型的干部群众对法律一点都不知道,这种人占26%。这种类型的人不懂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只知道自己做的是对的。

二、当地群众老年人赡养法律意识不强的制约因素

(一)子女的问题

1.子女经济紧张致使老年人赡养折扣。

对于以务农为生的子女来说,由于目前农村劳动生产率低下,多数农民收入不高,很多家庭难以承受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的双重压力。在现代家庭中老年人已经失去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家庭赡养老人的质量大打折扣,这些人有的还在贫困线上挣扎,有的自己生活都成问题,也根本无能力赡养自己的父母。

2.子女道德缺失造成老年人赡养丢弃。

老年人法律知识篇(2)

就三年的法制宣传活动开展的情况来看,老百姓的参加法制宣传活动的热情愈来愈高涨,大多数村民有法律问题也能积极向律师咨询,免费发放的宣传单、法律书籍也不在像以前随手丢弃,能带回家里。在开展活动时我们对法制宣传的活动方式、宣传的内容、自身法律素养、法律维权的意识等四个方面做过问答调查,约85%的人认为活动方式比较好、宣传内容实用、自身法律素质有所提高、维权意识增强,但仍有约15%的人认为还存在不足之处。其中,有个别老人对子女不赡养自己仍不知如何维权,更不知道法律援助可以免费帮其维权。

虽然我区各个街道的情况不尽相同,但辖区内社区居民的各类法律知识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逐步提高,农民法制观念维权意识发生了较大变化,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虽然我们已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果,但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法制宣传工作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加以改进。

1、法制宣传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

以我们街道为例,城镇化建设迅猛发展,大多数村民现在集中居住安置房小区,他们已没有田地,正在逐步转变为城镇居民。但仍有部分村民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搞法制宣传活动多数都是在集镇和小区广场,一是群众相对集中,可以使较多的人获得所宣传知识和宣传资料;二是距离近,工作人员携带宣传展板和宣传材料方便。而对于居住偏远、分散的村民来说,参与法制宣传的机会相比小区居民要少些,即使去偏远的村搞法制宣传活动也没多少人来参加,那些村委会设置的宣传展板或宣传标语,从实际情况来看,认真细致的阅读观看的村民很少,所起的宣传作用非常有限。

2、宣传内容与群众实际需要还存在差异

当前一些法制宣传人员为了应付检查或是完成工作,将一些现成的宣传资料或很久以前的宣传资料拿来做宣传,而这些资料对群众来说也许根本不需要或资料已经过时而失去了应用价值。而我们的老百姓需要更多的知晓《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一些与生活联系紧密的新律法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如不能及时有效地宣传这些,这将导致宣传工作虽做了,但群众的法律素质和运用法律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却没有得到提高。

3、学习法律知识存在的问题

“打铁还需自身硬”,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宣传队伍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很少,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全凭大家的自觉,这样的效果是很差的。有些村(社区)干部年龄普遍在40岁左右,学习新知识的热情不高,常以基层工作纷繁复杂为借口免于学习,从而使得法制宣传源头出现问题。另一方面,群众学习法律知识也存在诸多问题。目前辖区内60岁以上的老人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很难看懂文字型宣传材料。多数青年人平时不学习法律知识,等自身需要法律维权时才开始关注相关法律,即使学习也是片面学习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对自己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视而不见,容易产生偏激的维权观念。

4、法宣人员的业务能力有不足之处

宣传活动中,我们发现当地居民都有地方口音,而现在一线法宣人员,特别是大学生村官和实习律师,都是普通话教育多年的年轻人,对当地人说的话有时听不懂,就会出现答非所问的现象。有些法宣人员在回答咨询时喜欢运用法律术语,这对专业人员无可厚非,但对老百姓来说等于说天书。比如“标的物”,大多数老百姓都不知道这说的是什么,但说钱、物等具体的名称时,他们才能懂。

1、增加宣传形式,扩大宣传面

一是针对不同人群使用不一样的宣传方式。对文化程度不高的老年人,要多采用图画、录像、电视等形式开展宣传,让他们通过眼睛了解法律知识;对上班族要多组织送法进企业活动,发放法律书籍,建议企业订购法制报刊、杂志,定期组织员工阅读、学习法律知识;对居住农村的分散居民实施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切实将法律知识带到每家每户,不流于形式。

二是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宣传,比如学校,以“小手牵大手”的形式,对

学生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印发法制宣传单发放到学生手中,让学生将更多的法律知识带回家中;电视台,制作一些法治方面的节目,直播法院审判的典型案例,以及制作法律知识竞赛节目,让群众在娱乐中学习法律知识;老年大学,规定每次开课有一堂课是法律知识学习课,组织中老年朋友认真学习法律知识。2、重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

以现有的宣传工作力量,每次法制宣传都要满足各类人群的所有需求也不现实。但我们可以根据辖区内社会建设的实际情况,重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有针对性的开展每次法制宣传。对安置房小区内的失地居民要着重《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宣传;对即将拆迁的居民要着重《物权法》、《____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对进行农业生产的村民要着重《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探索群众实际遇到的法律难题,看看群众缺少什么、需要什么,然后着重宣传群众需要的法律知识,彻底转变以前应付了事的工作态度。

老年人法律知识篇(3)

就三年的法制宣传活动开展的情况来看,老百姓的参加法制宣传活动的热情愈来愈高涨,大多数村民有法律问题也能积极向律师咨询,免费发放的宣传单、法律书籍也不在像以前随手丢弃,能带回家里。在开展活动时我们对法制宣传的活动方式、宣传的内容、自身法律素养、法律维权的意识等四个方面做过问答调查,约85%的人认为活动方式比较好、宣传内容实用、自身法律素质有所提高、维权意识增强,但仍有约15%的人认为还存在不足之处。其中,有个别老人对子女不赡养自己仍不知如何维权,更不知道法律援助可以免费帮其维权。

虽然我区各个街道的情况不尽相同,但辖区内社区居民的各类法律知识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逐步提高,农民法制观念维权意识发生了较大变化,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虽然我们已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果,但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法制宣传工作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加以改进。

1、法制宣传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

以我们街道为例,城镇化建设迅猛发展,大多数村民现在集中居住安置房小区,他们已没有田地,正在逐步转变为城镇居民。但仍有部分村民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搞法制宣传活动多数都是在集镇和小区广场,一是群众相对集中,可以使较多的人获得所宣传知识和宣传资料;二是距离近,工作人员携带宣传展板和宣传材料方便。而对于居住偏远、分散的村民来说,参与法制宣传的机会相比小区居民要少些,即使去偏远的村搞法制宣传活动也没多少人来参加,那些村委会设置的宣传展板或宣传标语,从实际情况来看,认真细致的阅读观看的村民很少,所起的宣传作用非常有限。

2、宣传内容与群众实际需要还存在差异

当前一些法制宣传人员为了应付检查或是完成工作,将一些现成的宣传资料或很久以前的宣传资料拿来做宣传,而这些资料对群众来说也许根本不需要或资料已经过时而失去了应用价值。而我们的老百姓需要更多的知晓《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一些与生活联系紧密的新律法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如不能及时有效地宣传这些,这将导致宣传工作虽做了,但群众的法律素质和运用法律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却没有得到提高。

3、学习法律知识存在的问题

“打铁还需自身硬”,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宣传队伍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很少,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全凭大家的自觉,这样的效果是很差的。有些村(社区)干部年龄普遍在40岁左右,学习新知识的热情不高,常以基层工作纷繁复杂为借口免于学习,从而使得法制宣传源头出现问题。另一方面,群众学习法律知识也存在诸多问题。目前辖区内60岁以上的老人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很难看懂文字型宣传材料。多数青年人平时不学习法律知识,等自身需要法律维权时才开始关注相关法律,即使学习也是片面学习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对自己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视而不见,容易产生偏激的维权观念。

4、法宣人员的业务能力有不足之处

宣传活动中,我们发现当地居民都有地方口音,而现在一线法宣人员,特别是大学生村官和实习律师,都是普通话教育多年的年轻人,对当地人说的话有时听不懂,就会出现答非所问的现象。有些法宣人员在回答咨询时喜欢运用法律术语,这对专业人员无可厚非,但对老百姓来说等于说天书。比如“标的物”,大多数老百姓都不知道这说的是什么,但说钱、物等具体的名称时,他们才能懂。

1、增加宣传形式,扩大宣传面

一是针对不同人群使用不一样的宣传方式。对文化程度不高的老年人,要多采用图画、录像、电视等形式开展宣传,让他们通过眼睛了解法律知识;对上班族要多组织送法进企业活动,发放法律书籍,建议企业订购法制报刊、杂志,定期组织员工阅读、学习法律知识;对居住农村的分散居民实施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切实将法律知识带到每家每户,不流于形式。

二是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宣传,比如学校,以“小手牵大手”的形式,对

学生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印发法制宣传单发放到学生手中,让学生将更多的法律知识带回家中;电视台,制作一些法治方面的节目,直播法院审判的典型案例,以及制作法律知识竞赛节目,让群众在娱乐中学习法律知识;老年大学,规定每次开课有一堂课是法律知识学习课,组织中老年朋友认真学习法律知识。2、重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

以现有的宣传工作力量,每次法制宣传都要满足各类人群的所有需求也不现实。但我们可以根据辖区内社会建设的实际情况,重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有针对性的开展每次法制宣传。对安置房小区内的失地居民要着重《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宣传;对即将拆迁的居民要着重《物权法》、《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对进行农业生产的村民要着重《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探索群众实际遇到的法律难题,看看群众缺少什么、需要什么,然后着重宣传群众需要的法律知识,彻底转变以前应付了事的工作态度。

老年人法律知识篇(4)

记得第一次和陶老师通话采访时,我做了充分的准备,十分担心知名学者不好打交道,硬生生的被拒回来。通话结束后,我还是被“吓”到了,向陶老师做了自我介绍后,陶老师称我“小李老师”,并一直抱歉没有及时回复我的采访邮件,完全打乱了我的预想和准备,紧张的我更是不知说什么是好,把想要采访的问题都忘了……

今年十一假期刚过,陶老师便来京参会,知道陶老师必到,记者便早早就在会场候着,已经约了半年的采访,终于让我“逮到”了。和陶老师聊起家常,提到孙女和外孙女,陶老师的幸福溢于言表,“现在最幸福的时刻就是和她们在一起”,眼神中流露出满满的都是慈爱。进入正题,提到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的采访问题,陶老师恢复了认真的神情。

“江东子弟”加盟大成上海所

大成上海分所建立于2001年,但最先几年内只有一些零星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非诉业务,当时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2008年,由时任大成上海分所主任的刘逸星律师牵头,汇聚黄夏敏、徐新建、彭文胜、单训平、王越等志同道合的近十位律师,预测并判断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大势以及国内外企业日趋增长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发起创立了大成上海分所知识产权部。

随后面向上海以及长三角地区,这支团队开拓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承担了一系列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和非讼项目,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当时刚刚成立的这支团队中,并没有陶鑫良老师,“三军易发,一将难求”,为了取得更好和更大的发展,大成上海分所知识产权部迫切需要领军人物,为此刘逸星主任“三顾茅庐”,几番诚情请出了著名的知识产权教授兼律师的陶鑫良带着由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毕业的优秀研究生组成的“江东子弟兵”律师团队,于2009年夏加入大成上海分所知识产权部。

此后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走上了跨越式发展的快车道,几年来不但先后有余力、杨宇宙、吴海寅、戴健民等一批资深知识产权专职律师投身旗下,而且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几位教授级的兼职律师也相继加盟。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整个知识产权团队现有三十多位律师(其中包括了五位正副教授的兼职律师在内)以及十多位律师助理;团队的专业领域覆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知识产权的全方位;团队的客户范围包括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与世界500强等跨国公司等各行各业。

近年来该团队每年有数以百计的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案件,其中不乏重要案件乃至于重大案件。例如近年来该团队所的诸多案件已相继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例、十大创新知识产权诉讼案例和最高人民法检察院十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例以及相关省市高院的十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例。

目前该团队正在参与的例如“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相关诉讼案件、“智臻诉小i机器人专利侵权诉讼案”、“嘀嘀打车软件侵犯商标案”、“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诉讼案”、“张伟锋诉3M公司职务报酬纠纷案”等一系列重要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也在国内外激起了很大影响。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多年来还踊跃投身知识产权社会普法宣传活动和积极参加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修法工作,该团队成员相继参加了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合同法等立法修法研究工作。该团队成员多年来还一直担任了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政府知识产权咨询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等全国性或者地区性知识产权学术团体或者专业团体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执行委员、学术委员,专家委员等。该团队一些成员近年来还相继被评为“2012全国知识产权最具影响力人物”、“2013全国知识产权影响力人物”、“钱伯斯2015知识产权诉讼领军人物(业界贤达)”、“ALB2015中国15佳诉讼律师”、“2015LegalBand 中国律界俊杰榜30强”等荣誉称号。

在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的近年年度工作计划的卷首就开宗明义:“要做大成律师事务所皇冠上的钻石,决不做大成律师事务所窗台上的花瓶”;“要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鲁班巧匠,不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南郭先生。” 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越来越明确的工作目标就是“五化和三力”,即追求“规模化、专业化、团队化、品牌化、国际化”,就是致力于“提升专业竞争力,扩大社会影响力,增强团队凝聚力”。

“群英谱”的速写肖像

在拥有600多人的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内,乃至于拥有近5000人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系统内,大成(上海)知识产权部乃是最小的专业部门之一,的确无法与本分所内数以百计律师及律师助理的资本市场部、公司与并购部、国际业务部等大专业部门的规模与人数相提并论。但相对于国内绝大多数开展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往往只有寥寥无几专业律师的情况相比,一个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知识产权部门竟然拥有三十多名专业律师再加上十多名律师助理,其规模已不容小觑。

大成(上海)知识产权部的专业阵容不但在于有相当数量的专业人员集结凝聚,也在于拥有一批高专业水准、高敬业精神、高合作素质的知识产权资深律师的奋力拼搏。同时,大成(上海)知识产权部的人才结构有其先天的理论与实务相结合,课堂与法庭相融合的整合资源和杂交优势,因为其组成成员的一部分是长期磨练在实务第一线的知识产权专职律师,另一部分是主要来自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等的知识产权兼职律师,而且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讼项目,往往两者的合作取长补短,相辅相成。

可以看看这支“特别能战斗的知识产权律师诉讼突击队”中一些主力成员“群英谱”的速写肖像:

团队“领头羊”陶鑫良教授是我国知识产权界“学术与实务相结合”的一个典型。尽管他自嘲“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都不见”,但其实收获多多和硕果累累。三十年来他始终探寻在“教师的一半是律师,学者的一半是行者”的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与法律服务的前进道路上,第一个十年他奉钱伟长校长之命,于1985年牵头创建了“上海工业大学专利事务所”并作为我国第一批专利人之一亲自了数以百计的专利申请案;第二个十年他又奉钱伟长校长之命,于1995年起带头创建了“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并亲历亲为尝试了十来种培养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的教学模式,同时指导出了一百多名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管理的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第三个十年他先后担纲建设“华诚律师事务所上大知识产权团队”和“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并且亲身参与了数百件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以及非讼案件。三十年来他还作为近十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和贸仲域名纠纷专家先后裁决了数以百计的知识产权仲裁案件与域名纠纷案件;同时他也参加了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等一系列立法修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制定研究工作。他的确可以说是我国的“知识产权过河卒,三十年史见证人”。陶鑫良律师的最大特点是不做非知识产权案件,换言之,他“非知识产权案件不做”,心无旁骛。

高级合伙人余力律师是知识产权部的中流砥柱之一,曾担任知识产权部副主任,现担任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监委会主任。他的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要在于商标与特许经营,曾经过上海“凤凰”自行车商标与企业名称等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余力律师特别是在特许经营及特许品牌推广、注册商标许可等方面研究较深入,并在相关实务方面厚积薄发,轻车熟路。

知识产权部元老之一的傅文园兼职律师,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副教授。她也是1994年创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开国功臣并此后一直教授知识产权课程至今;她是1985年报考获准的我国第一批专利人。她曾担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知识产权法系副主任和主管上海工业大学专利事务所的工作。她于上一世纪九十年代中开始兼职律师工作,迄今曾过数以百计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或者非讼项目。傅文园老师的教学课程和律师业务都主要面向商标法及其实务。

毕业于复旦大学电光源专业和法学专业的在大学期间就是空手道黑带的“文武双全”的杨宇宙律师,同样坚持“非知识产权案件不做”已经近十年,现在他是陶鑫良律师团队的主要核心,他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处理能力强。他在前曾过600多件若干著名跨国公司的专利申请,丰富的专利经验使得他在处理专利诉讼案件或者项目时驾轻就熟;他近几年成功过数十件专利诉讼案件,其中两件还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后胜出。近期他还正在“嘀嘀打车”商标侵权案以及其他一些具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

戴健民律师与大成北京总所的邓志松律师,是全大成律师事务所反垄断法团队的牵头人,在反垄断包括知识产权反垄断的法律服务领域,戴律师及其助手为国内外重要企业包括一些世界500强公司提供了前沿的优质服务,厚积薄发,攻艰克难,冲锋在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的第一线。

潘娟娟律师在2004年报考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时差了1分,从而调剂到上海大学师从陶鑫良教授读研,入学后就一直随陶鑫良进行律师实习,直到2007年拿到硕士学位后就成为陶鑫良律师业务的得力助手,现在是团队的核心成员,首先擅长于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方面,同时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中她也得心应手,这全靠她自己的勤奋“恶补”和艰苦拼搏,因而法学本科专业出身的她现称自己是自学成才的“半个工科生”。十多年来潘娟娟律师参与了大量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和非讼项目,在工作中表现出强烈的责任感和很高的专业水准。

本科是“机电一体化”专业的韩颖律师,作为2005年入学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理工本科/知识产权法硕士连读”教改项目之“黄埔一期班”的班长,2007年毕业后就一直投身于知识产权律师工作,加盟导师陶鑫良律师团队后成为核心成员。八年来她已了近百件知识产权案件,多在于专利、技术秘密类案件和非讼法律服务。优秀的大局感控力、女性特有的细致力以及对多媒体的极强驾驶力赋予韩颖很强的综合专业素质,将知识产权事业融合为人生中十分重要的一面并折射出美丽的光彩是她作为一名上海女律师的极致追求。

李伟华律师具有较强的法学思维与研究能力,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就直接加入导师陶鑫良的律师团队于今已有7年。虽在团队里他是相对年轻的核心成员,但已也身经百战,了近百件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诉项目包括一些疑难案件。他善于思考和勤于表达,已在专业杂志上发表文章十余篇。最近李伟华律师荣登“2015年LegalBand 中国律界俊杰榜30强”榜单。

单训平律师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获得理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加入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她律师执业十余年来为国内外一系列知名企业电脑横机企业德国斯托尔(STOLL)、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Rothschild)、意大利伊古奇尼(iGuzzini Lighting)、吉盛伟邦、无锡尚德电力等企业提供品牌/商标管理咨询服务、商标注册策略及方案设计、海关备案服务,商标权属、商标侵权纠纷案。

吴海寅律师的本科先后就读于上海大学的通信专业和管理专业(知识产权管理方向)。1996年起攻读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而师从陶鑫良教授。早在2001年起吴海寅就已经同时具有律师执业证、专利人执业证和商标人证书。十多年来他参与办理了大量的专利、著作权、商标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案件和非讼项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曾涛律师,他曾经在著名跨国公司担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多年,在涉外知识产权事务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多有积累而经验丰富,尤其是在品牌维权等方面轻车熟路,老马识途。他率领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中的合作团队,连续为许多著名企业尤其是一些名列全球500强的跨国公司提供了系列知识产权配套法律服务,成绩突出,得到客户的好评。

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中人才济济,除了上述已经介绍者外,还有一批术有专攻,屡有建树的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群。例如曾在知识产权专业强所华诚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后加盟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的费俊律师,专业基础扎实,相关业绩显著。又如彭文胜律师,早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刚出台的2009年,就已经编撰出版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及其实施方案》的专门著作。长江后浪推前浪,一浪一浪高一浪,现在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后继有人和后生可畏,例如年青的许乐乐律师、陈哲律师、张莉律师等一批青年才俊和后起之秀都已经开始攀登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的山峰,而且已经初露锋芒,后生可畏,来日方长。

事业与生活并行

大成律师事务所企业文化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攀登专业高峰与追求生活情趣并重,双管齐下,相辅相成。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建设就是这方面的有效尝试和成功探索。

一方面,团队在攀登专业高峰上不懈努力。因为在知识产权领域,诸多前沿问题、疑难问题、尖端问题几乎总是先发生在鲜活的典型纠纷中,这些案例被发现后首先“拷问”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及行政管理,进而推动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再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立法修法。“法律的真谛首先在于实践,知识产权的精髓尤其在于应用;背靠大成律师事务所国内外的‘互联网’,攀登新时期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制高点”,这是大成上海知识产权团队多年来身体力行、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千锤百炼形成的共同理念,遵循“实务要务实,理论须论理,研究当深入,办案宜仔细”的基本风格,坚持始终,一以贯之。

老年人法律知识篇(5)

[作者简介]甄 翔(1987―),女,华东交通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江西南昌 330013)

中华老字号,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一朵耀眼的奇葩。老字号品牌诸如始于康熙年间的同仁堂,创于同治年间的全聚德,天津“狗不理包子”等,“头戴马聚源,身披瑞蚨祥,脚踏内联升,腰缠‘四大恒’”更是老字号企业鼎盛时期的最好表现。这些老字号历史悠久、世代传承,并取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拥有良好的信誉。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事业的持续发展,老字号企业也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中华老字号企业的核心要素。如何做好中华老字号尤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传承与保护,已经是企业乃至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崭新问题。

一、中华老字号的涵义及特点

(一)中华老字号的涵义

中华老字号体现着中国人民优良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一方面,“老字号”具有历史意义,它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字号最早在西周时期就有出现,经过长时间的沉淀与转变,字号的使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展。在当今社会,字号是企业存在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且对于老字号企业来说,字号往往比企业的商标更有名气。另一方面,从法律意义上说,我国对字号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对字号应该进行广义理解,即认为字号与企业名称处于同一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狭义解释,认为字号与企业名称不同,字号是企业名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持后一观点。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由此可以看出,中华老字号本质上可认为是商号,但并不同于企业名称。商务部2006年《“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穴试行?雪》第一次对“中华老字号”给了明确的定义:中华老字号?穴ChinaTime――honoredBrand?雪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二)中华老字号的特点

1.中华老字号具有不可替代性

我国现在认定老字号的时间标准是老字号企业需创立于1956年以前,历史悠久是老字号的最大特点,也是其最大的优势。历史性决定了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不可替代性。现在一些老字号企业增强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意识,将其老字号企业申请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比如安徽宣纸,更是将老字号的历史性、文化性、民族性融为一体。如此拥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企业,其历史的沉淀,文化的积累是不可复制的,其是不可替代的。

2.中华老字号具有良好的信誉

老字号企业之所以广为流传,一直延续至今,是因为老字号企业就是质量的保证。拥有悠久历史传统的老字号企业,对企业产品及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一直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老字号企业百年生存的共同特质就是具有童叟无欺、货真价实、诚信为本的经营之道。比如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遍及全世界市场的肯德基、麦当劳,都以过硬的质量和优质的服务而闻名世界。

二、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目前我国对老字号的法律规定大多是放在部门法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定。对老字号的专门规定主要有《认定规范》、《“振兴老字号工程”的工作方案》、《“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老字号的相关规定依然停留在规范层面,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老字号进行特殊保护,《认定规范》主要规定的是老字号的认定标准,对老字号在现实中存在的冲突并没有提出解决的方法。其他相关法律比如《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虽对字号权、企业名称权有所规定和保护,但本人认为老字号与字号是一种从属关系,按特殊与普遍的哲学原理,对字号权的规定仅仅是普遍规定,要想更好地对老字号进行法律保护,则应考虑其特殊之处。由于我国现在立法状态的缺失,也导致老字号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系列难于解决的冲突,使其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现阶段我国对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存在如下几点问题:

(一)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字号权的法律地位

“字号权”属于法理概念,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提出“字号权”这一概念。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基本是对企业名称进行规定,比如《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是字号,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了对字号法律规定的混乱,没有明确字号权的法律地位。同时,现有对企业名称的冲突解决办法以及认定侵权标准也过于笼统和抽象,导致操作性差强人意。

(二)现行法律规定未能明确字号的法律属性

对于字号权属何种性质的民事权利,学界存在较大分歧,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押 第一种是财产权说。该观点认为字号的权利行使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一方面通过注册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的行为使其字号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另一方面字号权可以转让,授权他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利益,从这方面来说,字号权具有财产属性。第二种是人格权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字号是商事主体用来区别其他主体的标志,具有识别性,并且在《民法通则》的人身权一章中也规定了企业享有企业名称权,从这一方面说字号权也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第三种观点是混合权利说。认为字号权即具有人身属性,也具有财产属性,既可以是区别于其他商主体的标识,又可以自由转让、流转,获得经济利益。最后一种观点是知识产权说,本文也采这一观点。知识产权具有专用性、地域性、法定性和时间性。字号属于经营性的标记,能够标识产品与他人产品的区别,应属于知识产品的一种,并且字号权具有专有性,具有排他效力,符合知识产权的特征。而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将商号权纳入知识产权之列进而加以保护,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却没有明确字号权的法律地位,导致发生字号纠纷时,法律依据混乱。

(三)我国现行的字号登记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众所周知,我国的《商标法》在对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是相对比较完善的。对商标的注册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全国统一管理,即要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其他已注册的商标相混同,也不得侵犯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因此,注册商标具有唯一性,同时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程序,也避免了注册商标相混同的情形。但是对于字号,我国的字号登记注册实行的是分级登记管理,字号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这样的分级登记管理制度,无疑给跨区字号混同、字号与商标混同埋下隐患。

(四)没有明确规定老字号知识产权的在先合法权利原则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是对商标在先权利原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并没有明确指出企业名称的在先合法权利。其指出“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但对欺骗或者误解的程度、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都没有明确规定。

(五)我国现行法律没有驰名商号的相关具体法律制度

老字号经过几十年、上百年的经营,为广大人民所熟知,并有较高的声誉。因此许多老字号的企业已然成为了实际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同仁堂是我国第一个驰名商标,也是老字号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较好的一个典范。但是仍然有许多老字号企业沿用过去老的经营手段,没有将其字号登记注册为商标,导致了“搭便车”情形的出现。驰名商标与驰名商号有所不同,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明确的规定了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及程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进行了细化,主要从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持续的时间、投入宣传的时间和力度等方面综合予以考察。但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驰名商号的相关规定,更没有专门针对老字号的特殊保护。根据统计,国家工商局认定的的驰名商标中,只有10%左右的企业属于老字号的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解决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老字号企业的特殊性,对其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否依然沿用普通商标的认定标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新兴问题

(一)中华老字号与域名的冲突

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的营销策略和技术手段科技化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企业生存的根本之道,互联网的发展成为沟通全球经济、科技、文化的有力纽带。因此,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而中华老字号这种传统的经济产物在网络环境下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由于我国的《企业名称管理登记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名称应该有中文汉字,不能使用拼音、字母和数字,因此侵犯中华老字号的多数情形是将老字号企业的字号注册为网络域名,建立相似网站以此来混淆消费者的公共认知。但在2000年以后,中国互联网中心(CNNIC)也开通了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开始提供注册服务,于是出现了域名的中文名字(如SINA.COM?穴新浪?雪、SOHU.COM(搜狐))被注册为其他企业的商标或商号等现象,导致了域名与商标商号冲突加剧的结果。

我国法律规定,域名注册不适用“相似禁止”原则,因此注册的域名与之前存在的域名稍有不同即可注册,这也导致了一些人抢注与他人近似的知名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司法管辖的地域性和域名全球性的矛盾,域名注册制度中不完善的地方增加了冲突的复杂性。即使发生了冲突,应由何地法院管辖法律,适用何种法律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二)中药行业的中华老字号专利保护

中药行业保存着一大批老字号企业,比如北京的同仁堂、杭州的方回春堂等。对于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保护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在中药行业,存在着侵权认定困难、专利权的审批周期长、对中药专利保护的对象仅仅局限于重要的品种,而对中药的生产方法、专用器械等都不给予保护等问题。这无疑加大了中药行业老字号企业生存的难度,同时对其中药研究、生产的保护过于狭窄和严苛,不利于中药行业中华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完善老字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加强对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

1.明确字号权独立的法律地位

前文提到,我国法律现在并未明确提出“字号权”,只是将字号划归于企业名称中,对企业名称加以规定。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对字号权有明确规定。1994年修订的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不仅将商号与商标作为两种不同的权利同等看待,而且对商号的保护突破了原来登记注册的区域,不以登记注册为前提,而是遵循英美法系国家的“使用在先”原则,从而从根本上肯定字号权独立的法律地位。这是中国可以借鉴的地方。另外应该明确字号的法律属性。《巴黎公约》明确提出了字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应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虽未明确提出,但也默认了《巴黎公约》中的规定。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上应当与国际接轨,明确将字号权纳入知识产权保护。

2.改革字号权的分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由于我国企业字号(商号)登记注册实行的是分级登记管理,字号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国各省、市、县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批准、核准注册企业名称,这必然会发生不同地域、同一地域不同行业之间字号间的冲突。因此,为解决这一现状,必须改革现有的商标与商号的管理机制,商号的注册管理应同商标一样,由统一的系统进行管理,并且应该在商标商号系统之间建立全国的联网检索体系,避免两权发生冲突。

3.明确字号的在先合法权利原则

美国《联邦商标法》规定了商号的在先权。商标权与商号权两权地位平等,二者可互为在先权排斥在后的对方权利,即在同一地理区域内首次使用某一商号或商标的主体得以排斥在同一区域在后使用相同商号或商标的主体而获得保护。德国的《商法典》中规定,在先的公司名称权、字号权不仅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阻止或撤销商标注册的在先权。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企业名称的在先合法权利,对公众欺骗或者误解的程度、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该借鉴《商标法》中对商标在先权利确认的方式,确立字号权的在先权原则。但对于老字号企业行业的特殊性,则要综合考量在先权利的范围。尤其是针对老字号企业后人登记相同字号的情况应当另当别论。同时,对于善意注册的,时间在后的比在前注册商号的知名度高的,也应该综合予以考量采用在先使用原则。

4.降低老字号纳入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明确的规定了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及程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进行了细化,主要从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持续的时间、企业的遍布范围、投入宣传的时间和力度等方面综合予以考察。但综观我国的老字号企业,只有10%的老字号是纳入驰名商标的,而且有些老字号企业往往更注重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热情,对于现代广告营销宣传计划还做的稍显不足,从而导致很多老字号企业无法成为驰名商标。因此,建议对老字号企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适当放宽。针对老字号企业制定一个更为细致、更具操作性的认定标准,或者可以在《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赋予老字号驰名商标的权利。在国际上,驰名商标能够被跨国保护,目前,老字号企业在海外抢注的情况很严重,若是用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老字号也极为有利。

5.加快制定老字号的专门法律

目前针对老字号的专门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穴试行?雪》、《“振兴老字号工程”的工作方案》、《“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等,但这些都属于行政部门规章或者是规范性文件,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因此也就没有法律的最大效力。世界上有些国家有专门的商号法律,比如瑞典、荷兰,他们制定了专门的商号特别法。也有学者反对出台关于老字号的专门法律,但是笔者认为老字号有他的特殊性,其既不同于商标也不同于普通商号,它继承着中国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更应该对其专门保护。

(二)完善老字号机构设置,加强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管理分为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两个层级。对国家来说,应当设立专门的老字号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下属部门单独分出一个部门。这就好比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人身权、自由权,但仍针对残疾人,专门出台《残疾人保护法》。老字号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特殊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可以单独列出,使之更具针对性,也会更加细致。另外,应当加强建立和完善老字号企业的行业协会,现在不少省市都有专门的老字号行业协会,比如北京、浙江、广州等,也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予以规范,这是好的开端,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独立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内部人员。国家对老字号的行业协会应当立法,各地政府对老字号的行业协会应该加大扶持。

(三)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加强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在老字号企业内部,要树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老字号企业应该改变原有的传统经营之道,这个时代已经不完全是“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了,老字号企业应拓宽自己的经营方式,至少做到商标商号一体化保护,有传统秘方的老字号企业则应该通过保护专利或者维护商业秘密的方法来进行保护。其次,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培训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才。在老字号企业中,很少有专门保护知识产权的部门,但是一个老字号企业要想走出国门,进入国际市场,专业人才是必不可少的。即使在国内市场,商标与商号,商号与地理标志等等方面都会产生冲突。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资料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知识产权审查制度、保密制度及知识产权法律责任制度。老字号企业要想生存,既要外部法律的保护,也要有完善的内部机制。

综上所述,中华老字号作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良好信誉的企业,对其的保护在立法上存在着缺陷。而明确独立法律地位,实行统一管理,制定专门法律,完善机构设置以及规章制度是现阶段对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切实可行的几种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覃有土.商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程合红.商事人格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与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老年人法律知识篇(6)

关键词:  护生;法律隐患;对策

    1护生实习中常见的法律隐患

    护生在实习中常见的法律隐患有:①护生不能明确自己的法律身份。许多护生认为在学习阶段犯错误,不会受到严重的处罚。尤其在实习中后期,认为有能力脱离带教老师监督而擅自操作,常导致差错事故的发生。②实习中的侵权行为。在护理患者时,护生不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或为患者进行导尿、灌肠等暴露性操作时不予遮挡,侵犯了患者隐私权;护生没有作必要的心理护理与有效沟通,强制性给病人实施护理技术活动造成患者人生自由受到侵犯;护生常拒绝回答患者有关治疗、护理和医疗费用的问题,则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③护生缺乏相关法律证据的知识。绝大多数护生对有关医疗证据知识不能确切地把握,如不了解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等,尤其在极其重要的医疗文书及证据排除方面存在较大问题。④护理理论与临床实际操作不符。护理理论知识与临床实际相脱离始终是护理法律领域突出的问题,应把与护理相关的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临床使用管理通知等渗透在专业课程教学中。⑤对医疗事故分级、医疗纠纷处置的认识不足。⑥护生书写护理记录不规范。护理记录作为具有法律效应的医疗文件,在医疗纠纷举证中有重要作用,部分护理人员尚未充分认识[1]。

    2对策

    2.1明确护生法律身份

    让护生明确自己在临床实习期间的法定职责范围。如果脱离专业护士或教师的监督指导,擅自行事并损害了病人的利益,护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2]。如果护生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工作,损害了病人的利益,护生可以不负法律责任。此外,护生对于自己实习中未曾学习过的技能或认为尚不熟悉的技能,如果老师要他去执行,则有权拒绝[3]。通过学法而懂法、知法、依法行护。

    2.2重视岗前教育

    护生进入临床实习前,医院护理部组织护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等,护士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医疗护理安全管理措施,医疗护理文件书写要求,医疗差错事故出现的原因与处理等。将法律知识纳入出科考核内容,使护生从思想上和行为上真正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护理技术操作常规,规范自己的行为,培养和提高证据意识,切实维护患者和自身的合法权益[4]。

 2.3重视临床带教老师的质量控制

    按我院护理部要求,带教老师由有3年以上临床经验、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的护士担任。所有带教老师均参与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带教。带教资格为1年,带教结束后老师须参加综合素质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年的带教。带教老师既是护理技能实践的示范者和指导者,同时也是护理道德实践的示范者。带教老师的言谈举止、仪表态度、工作责任心等都会对护生的思想和行为产生重大影响。老师应从法律的高度来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使护生在学习过程中潜移默化,自觉提高法律意识。我院通过组织带教老师参加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学习,定期对她们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重要法规的考核,使她们牢固树立依法行医、依法执业的思想,并言传身教,带动护生知法守法,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2.4增强护生证据意识

    规范化的护理文书是患者医疗护理的真实记录和病情变化的真实反映,是医疗机构举证医疗事故责任最关键的证据。结合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使学生认识到正确书写护理文书的重要性。在岗前培训时老师需指导护生模拟书写护理记录,同时向护生介绍临床上存在的护理记录中常见的纠纷隐患,如护理记录漏记、错记、胶布粘贴后重写或涂改、重抄等,从整体上提高护生书写护理记录的水平。实习中带教老师必须对书写记录进行仔细的检查,对错误的书写进行及时的纠正,为其今后正确的护理书写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朱金华. 182例护理记录缺陷分析及对策[J].齐鲁护理杂志,2005,11(7):844.

老年人法律知识篇(7)

一、互联网时代存在着大量的网络安全问题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为人们带来了诸多便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依赖互联网的方便和快捷。但是,人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不得不接受互联网带来的诸多风险。例如:2017年3月底,国外媒体报道,自称为“土耳其犯罪家庭”的网络犯罪团伙通过电子邮件告知苹果公司他们掌握了超过3亿苹果帐户,并能远程清除所有装置的内容。2017年2月中旬,雅虎公司用户的账号被黑客入侵,并初步怀疑黑客是通过篡改cookies而入侵用户账号。2017年2月初,一份关于世界名人贝克汉姆的秘密文件被欧洲调查合作组获取,随着秘密被公诸于世,贝克汉姆的高大形象轰然倒塌。随着互联网的发达,网络犯罪正成为互联网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根据《2018年数据泄露水平指数》调查报告显示,43%的企业在过去的12个月里沦为了数据泄露事件的受害者。在美国加利福利亚州,仅通过网络犯罪造成的损失成本已经超过2.14亿美元。这些事件的发生都是由于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但并不完善而产生的恶性事件,互联网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世界性的难题。由于互联网世界的虚拟性,作案人员被抓获的概率非常低。因此,针对这种现状从源头上防范网络安全事故的产生就远比案发后侦查更有效果。要从源头上防范就必须从培养专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开始。

二、法制意识对于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老年人法律知识篇(8)

为什么一部分中学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教师们应该怎样培养出执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中学生可以怎样获得健全的法律意识?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法治;青少年;法律意识

一、由一起欠下巨额赌债三名中学生故意杀人案件引发的思考

2003年9月24日上午,贺兰县新平村附近的一个排水沟里发现了一具男尸,贺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很快确认这具尸体系该县9月20日失踪的某企业职工马某,用了14个小时将涉嫌及此案的中学生铁某、方某和杨某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铁、方、杨3人均为贺兰县某中学高中学生。3人于今年6月至8月份,多次到马某家“诈金花”,马某以记账形式给3人“放板”,致使3人共欠其赌债13.2万元,其中杨某一人就欠赌债11万元。因为3人都是中学生,没有能力偿还巨额赌债,他们便开始躲避马某。据铁某说,马某让熟人给他们捎话或打电话,催他们尽快还钱。今年秋季开学后,马某在校门口堵过他们两三次,威胁如果不还钱,就将他们欠债的事告诉家长或学校。于是3人便密谋杀掉马某,以彻底抹去赌债。

9月15日,铁某让方某在市场上购买了一把斧头,自己又准备了一把军刺。9月19日晚,铁、方二人上完晚自习课后,将马某骗至一僻静处,将其杀害,并将尸体抛掷3公里外的新平村附近的一排水沟。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1]

虽然本案已事隔多年但本案所反映出的社会现象却令人深思。本案中的青少年们由于不懂法,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发生这起血案的主要原因。想想如果本案中的青少年们稍稍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他们就能明白赌债是属于非法所得不受法律的保护,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的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必付出血的代价。

实际上,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并不仅仅局限于本文提到的这则案例,当今,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2]的特征。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3]

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③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约占青少年作案人数的18-22%。④犯罪的类型复杂,他们或敲诈勒索,或盗窃抢劫,或聚众斗殴,或残害亲人,或吸毒,有的甚至是计算机犯罪。[4]

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是多方面原因引起的,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是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这两个方面分别论证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二、部分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5]造成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造成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是因为部分中学生认为法律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他们认为法律是司法执法人员以及律师维权的武器,与自己无关。许多中学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学生被社会青年敲诈、殴打,他们本应理直气壮地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伸张正义,可是,他们都不懂得法律知识,或忍气吞声,或采取极端措施报复,有时糊里糊涂走上犯罪道路。某项调查表明,中学生中认为法律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不到一成;认为遇到不法伤害、被敲诈几块钱是小事不必计较的近一半。这不能不给我们深刻警示。[6]

实际上,法律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如果把法律比喻成一座大厦的话,那么,权利与义务就是这座大厦的基石。人们生活在社会中最基本的两件事情就是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举个例子来说吧,比如某个人去商店买件日用品,他(她)必须要付钱。用钱买东西就是中很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合同行为。很多人对合同的理解局限于书面合同因此日常生活中的许多法律行为被忽视了。由于部分中学生忽视了法律的学习使得他们认为法律很神秘,法律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以至于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不懂得如何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人甚至是“以暴制暴”,以身试法,造成了很多让人悔恨的悲剧。要是这些违反犯罪的青少年能懂得法律,知道怎样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很多悲剧将会得到避免。

此外,当今部分中学生对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认识较为肤浅,他(她)们对法律的认识更多的来自于港剧中英美法系制度的律师的法庭辩论。社会主义法系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法律制度有着很大的差异,由于许多中学生主要是从自己的兴趣出发学习法律,他(她)们遇到一些法律基础理论通常有一定的畏难情绪,加上港剧中对律师法庭辩论的生动刻画,使得许多中学的法律意识今停留于港剧中律师们的法庭辩论阶段这就阻塞了中学生们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知。

部分中学生在思想上不能正确地认识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有一定客观原因的。造成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客观原因有,第一:在应试教育仍呈如火如荼之势的今天,德育本身就受到极大冷落,作为德育一部分的法制教育更是接近忽略不计。虽然初中阶段开设了法律常识课,可中考应试内容中比例很小,高中又不再开设,高考时只有文科考生才少许涉及一些法律方面的内容,很明显,中学生法制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7]第二:虽然现有的教材体系,在初二就已经开设了“法律常识”课,法律常识课的首要功能是要对中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然而部分中学的许多老师却简单地将法律常识课与其它“文化”课划等号,教学中讲授灌输、强记硬背,在最后的考试中用一个分数来界定学生的好差。没有教会学生在理解必要法律常识的基础上,用法律知识去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学会用法律去分析身边的事。因为部分教师自己在思想上对法律常识课的教学产生误解,造成许多学生没有形成健全的法律意识,导致许多中学生面对侵害的时候并不懂得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第三:部分学校缺乏开展法治教育的组织和人力保障。法治教育没能做到常抓不懈,没能根据法治教育的需要,配有兼职或专职的“法治辅导员”。对中学生进行新法规的教育,进行义务法制宣传的力度还不够,造成了部分中学生体现不到法律的威慑、引导教育等作用。

三、培养中学生健全法律意识的方法与途径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法律意识不同于一般的思想观念,它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自发养成,高度的法律意识内容需要经过长期的培养才能形成。[8]结合中学生自身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对中学生进行法治教育:

培养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与途径之一是重视青少年的家庭教育。“家庭是孩子与社会接触的第一站,是各种综合能力培养的基地”。中学生的思想、行为虽然已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家长的管教和言行对他们仍然起着重要作用。这不仅是由于他们从小生活在家庭、养育在家庭,与家庭之间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而且还在于他们仍处于未成年、未完全自立阶段,生活仍依赖于家庭,学习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家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必然有着浓厚的家庭烙印。通常情况下,中学生在校由老师管,在家由家长管,家长算得上是子女最重要的启蒙老师。家长的行为习惯、思想作用、法制观念以及监护力度、管教方法等都在潜移默化地塑造着子女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象,有时甚至能够决定子女的前途命运。因此,法制教育也应是家庭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家长的言传身教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很大的影响,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可以抵御社会不良风气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这方面,目前大部分家长是能够注意做好的,但许多家庭同时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有的父母思想意识不健康,自身就缺乏法制意识,甚至家人中就有违法乱纪现象;有的家庭感情不和,父母离异,孩子缺少家庭温暖等等。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要由家长、学生、学校几方面共同努力搞好配合。目前一些地方行之有效的方法是:(1)开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的教研活动;(2)学校与家庭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家访或开家长会,互相通报和交流学生表现及教育情况;(3)开展学生与家长之间的互相帮助和监督活动,相互检点日常行为;(4)开展对特殊家庭学生的特别帮教活动。[9](5)希望家长能有意识地引导青少年们观看《今日说法》、《社会与法》等栏目在观看这些节目过程中家长应向青少年们讲解社会的稳定需要正义,法律是捍卫社会正义的重要武器。实践证明,这些活动如能很好开展起来,对增强中学生的法制观念是能起到积极作用。

增强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与途径之二是思想品德课老师要力争上好法律常识课,努力提升中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笔者曾经听过一位资历很深的思想品德老师讲授的财产属于谁这节法律常识课。这位老师在导入新课的时候问同学们说:“你们认为身边有价值的东西有哪些?”同学们显然对这么个提问很感兴趣于是便有很多同学发表了自己的想法。法律对一部分中学生而言是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知识,然而这位老师的导入提问使得同学们摒除对法律的畏难情绪,很好地让同学们感受到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在上课过程中这位老师举出许多就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事情如她通过展示“某位农民伯伯拥有的一辆拖拉机”这段视频让同学们在愉快的氛围中掌握了所有权的四项内容:“占有、使用、受益、分配”。课后有许多同学围住这位老师问问题,从这么个热烈的场景我们可以看出同学们对法律是非常的感兴趣,这位老师和颜悦色地为同学们解答疑问,由于法律常识具有一定难度这就需要老师在课后要帮助同学们解答疑问以消除同学们学习法律的畏难情绪。有位女同学问了这么个让人感到很可喜的问题: “如果有位好朋友送我一件礼物,后来这位好朋友又想把礼物要回去,我该怎么办呢?”一个初二年的学生能较为深入地思考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赠与行为是很难能可贵的。由这则事例我们可以看出教师能否以饱满的热情讲授法律知识,教师能否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前文提到初中思想品德有部分内容已经涉及到法律常识,这些法律常识对于中学生而言是喜闻乐见的,教师要上好法律常识课。就必须自己懂得法律,由于法律本身的专业性很强,这就要求教师们要广泛阅读法律书籍。要阅读的法律书籍有法条与司法案例。弄懂法条为的是能准确地为学生们讲解司法案例,通过司法案例的讲解能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有助于学生澄清对法律认识的误区。另外,通过讲解司法案例有助于学生提升自我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的能力。要是思想品德老师都讲授好法律常识课相信会有更多的中学生获得健全的法律意识。

提升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与途径之三是在各个学科教学当中教师们要有意识地渗透法律思想与法律知识。法治教育不能仅仅满足于法律常识课,还要将其有机渗透到学生平时的学习生活之中,形成教育网络。法治教育不单单是法律教师的职责,更是全体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教学中应结合学科的自身特点,不忘法制教育。例如,在化学教学中教师可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宣传;在地理教学中,教师可加入对水土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知识的介绍;上生物课时可贯穿珍稀动物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在语文教学中,也可结合课文人物性格分析,进行法律知识教育。[10] 以语文课中的《祝福》为例,教师可以提出这样的设问:“假如祥林嫂生活在法治健全的社会中她会有怎样的命运?”通过这样的提问引导学生思考法治社会的优越性,让学生体会法律的价值。当然,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切忌生搬硬套,应该做到水融,恰到好处。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机结合是提升中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希望家长们与老师们能把对中学生进行法治教育落实到实处,积极将法治教育的方法付诸于实践。

四、小结

培养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广大教育工作者们而言是件任重而道远的事情,但我们有信心也有决心相信通过有意识地对中学生进行法治教育,通过多种方法与途径的综合运用,会有更多的青少年拥有健全的法律意识,会有更多的中学生成为知法、守法和用法的好公民。(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

注释:

[1]百度.有关中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例、视频、图片、问答.案例二十.

[2]黄冈中学广州学校网页.法制教育.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3]黄冈中学广州学校网页.法制教育.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4]黄冈中学广州学校网页.法制教育.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5]百度.法律意识.

[6]黄冈中学广州学校.法制教育.强化中学生法制教育.

[7]黄冈中学广州学校.法制教育.强化中学生法制教育.

老年人法律知识篇(9)

校园法制教育领导发言材料一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增强法制观念,增强维权意识。

同学们,我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在校园里,我们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生活常识,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普遍希望得到社会、学校老师的支持、理解、尊重和赞扬,以体现自己在社会中的价值。但年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某些方面的不成熟,在出现诸多问题时可能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现象的发生。当我们走出校园的时候,不会利用法律武器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可能就会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我们有些学生因为法制观念不足,辨别是非能力有限,心理往往会有阴影,进而模仿学习了社会上不成熟的处事方法,当受到不良因素刺激时候可能会行为失当,进而违法犯罪。

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一起来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全校师生提出以下几点倡议:

一、首先从各位教师出发,要认真学习《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在学生中树立标榜,以自身实际行动宣传法制教育,依照法律的要求切实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人格尊严及隐私权等,坚决杜绝校园内的边缘性违法行为。学校可以成立督查小组,保证中小学教学及各项工作有序稳定的开展。

二、各位同学,法制教育先从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小学生守则》入手。它是规范学生们行为、提高学生们素质的最好的教材,希望你们能用校纪校规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严格遵守。因为遵守纪律是遵守法律的最基础的环节。自己要明确的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知道法律与法规所具有的强制性与约束力。学会对自己行为的控制,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今天下午各班要在班主任老师的带领下召开一次以法律在我身边为主题的班队会,要在本周内出一份法制教育宣传的黑板报。学校做好法制教育的宣传与普及,营造和谐的、安全的校园环境。

同学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希望我今天国旗下的讲话,能进一步唤起每位同学的法律意识,你们要认识到法律无处不在、法律无时不在,遵法、守法应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活中的我们无论是校内,还是校外都应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要做到既避免伤害别人,又要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的讲话完毕,谢谢!

校园法制教育领导发言材料二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我演讲的题目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我们都知道这样一句话,那就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里的规矩是指什么呢?我今天要说的就是指法制法规。因为有了法制法规,才对人们的行为有了约束,才有了所谓的规矩。在当今社会,法制法规已经进入了每一位老百姓的家,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离我们中学生的生活也越来越近。

首先,我想问的是,什么是“法制”,法制法制,顾名思义,就是法律和制度的结合。对于我们中学生来说,我们或许只是一个正在叩响法制大门的学生,又或许对所谓的法制只略知一二,但是,迎着时代的朝阳,法制也让我们越来越熟知。法制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引导着我们的学习,领导着我们不断向前进步。同学们,我们都是21世纪主人青少年,我们是未来祖国的主人,对于学习阶段的我们来说,我们不断要学习书本知识,还要掌握一些必要的法制知识。因为法制教育不仅影响着我们的学生时代,更影响着我们的终生。

今年是我国普法教育的第24年,而今天又是法制的宣传日,此时此刻,我向全校师生提出倡议:让我们一起来学法,守法,用法,宣传法。

一个人只有学习了足够的法制知识,才能真正迈出人生的第一步。我们每个人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在这漫长的人生道路中法制知识起着关键的作用。因为,只有学习了法制法律知识,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什么是合法,怎样做才能不违法,只有学习了法制知识,我们才能明辨是非,才能遵纪守法,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也只有学习了法制知识,我们才能够真正懂得“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所蕴含的深刻道理。法制法规是神圣的,它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而我们每一个公民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守护着法制这道神圣的围墙。因为,法制法规它保障了我们生活的安全,让我们享有公民所应有的权益。广大的青少年只有懂法守法,才能依法办事,远离犯罪边缘线。

同学们,法制法规无处不在。它就如我们身旁的骑士,时刻给我们保护,作为新世纪的青年,我们要合理运用我们手中的法制法规知识,学会保障自己以及身边的人权,让我们都加入学法守法用法的行列吧,让我们的祖国在法制法规的保护下,变得更加繁荣富强。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校园法制教育领导发言材料三

同学们:

根据学校安排,今天在这里举行法制课。借此机会,就近期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和我们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安全知识讲几点意见,供同学们参考。

目前,我们已进入法制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对外交往中,法律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作为21世纪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迈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青少年时期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通过学习法律,争做新世纪合格公民。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广大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重任将历史地落到青少年明友的肩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青少年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必须具备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长期稳定,经济腾飞,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过去由于不学法,不懂法,少数青少年违法乱纪,有的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讲几个案例和我们身边发生的事情,希望同学们引以为诫,不要重蹈覆辙。

20XX年1月18日,垫江县茅中学初三学生贺某,因与同学发生口角纠纷,邀约同年级江某、龚某、谭某、杜某等在教学楼二楼斗殴,斗殴中,贺某被手持不锈钢折叠小刀的谭某刺中胸部,因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谭某已立案侦察终结,被垫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1年10月7日,我区三峡学院学生与清泉中学学生发生口角纠纷而聚众斗殴,造成重伤二人,目前,凶手已被告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其他参加斗殴的学生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

20XX年9月22日,我校高2012级和高2014级两位同学,因口角纠纷,不及时向老师反应,也不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而是在社会上喊来一帮乌合之众准备在校园外打架,幸亏有人报了警,交巡警及时赶往现场,才制止了一场群殴流血事件的发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两位同学被学校处以记过处分。

20XX年9月30日,我校初三、2班两位同学,因小事发生纠纷,双方邀约同学准备在校外聚众斗殴,后被交巡警到场制止,之后,一位同学还与另一位同学的母亲发生推打,后经学校教育和调解处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两位同学将按纪律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20XX年3月18日,我校高2013级9班冯某和同学发生纠纷,准备打架,几个相好的同学将其按倒在地上都难以控制,老师去劝解,辱骂老师,保卫科的同志和校警到场制止,也不听劝阻,气焰十分嚣张,几天后,该同学又到社会上打架,被派出所传唤,鉴于冯某系在校学生,年龄较小,派出所对其进行了训诫教育,并赔偿对方医疗费用,宽大处理,后被学校勒令退学。

上学期,我校还发生了几起因谈恋爱,互相争风吃醋而引发的打架事件,这些同学相继被学校记大过,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留校查看等处理。据了解,有的同学经常出入网吧、歌吧、酒吧、有的和社会青年混得火热,甚至到社会上寻衅滋事,有的不尊敬师长,甚至公然辱骂挑衅对抗老师,有的同学不遵守学校纪律,经常翻越围墙到校外喝酒上网。这些问题如果不引起高度重视,不及时克服改正,迟早会铸成大错,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我们还有个别同学不学法,不懂法,高傲自大,认为自己了不起,天老大,地老二,自己就是老三,认为自己年青力壮,能打过几个人,天不怕,地不怕,认为凡事都是靠拳头打出来的,前不久,有个同学公开吹嘘,要喊几车人就来几车,试问 ,我们13亿人口的大国,你几车人算个啥,现在是法制社会,靠拳头能解决问题吗?何况我们有强大的军队,强大的警察队伍,国民党800万军队都被打垮了,你区区几个乌合之众又能有多大能耐?奉劝个别同学趁自己还年轻,把你的心思,把你的精力放在学习上,多学点知识,学点法律,使自己成为一个有用的人,如果知错不改,执迷不悟,一旦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那就悔之晚也。

我们提倡,人与人之间,同学与同学之间,要团结友善,互相帮助,尊重师长,尊重他人,自觉遵纪守法。做一个合格的百年名校的中学生。

1、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保持积极健康的态度。

2、同学之间要团结友爱,互谦互让,如发生冲突,应告知老师和政教保卫科帮助调解,自觉遵守纪律,不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活动。

3、如果遇到攻击,要根据情况向路人求救,或司机撤离,撤离后要及时向学校和公安机关报案。

4、遇事要自省,要冷静,要学会忍让,不要冲动,俗话说:退一步天高海阔,要让“退让”变为冲突的减速器。

5、学会倾诉,给自己减压,让心态变为冲突的减速器。

6、不做违法乱纪的事

7、遇到问题,应急时寻求家长、老师、校警和保卫部门的帮助。

8、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根据新的规定,凡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者,一律拘留。

二、提高警惕,防止小偷盗窃

1、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钱财物,钱要随用随取,随身携带,不要留存数额较大的现金在寝室或教室要有财不露,寝室和老师无人时,一定要关好门窗,防止入室盗窃。

2、存折、身份证、银行卡与密码要分开存放,要定期更换密码,以防被盗取。

3、不要带外人到宿舍玩耍或留宿,以防引狼入室,殃及他人 。

4、对无故闯入宿舍或上门推销的陌生人,要提高警惕,认真询问其来意后告诉老师,保卫科或校警。

最后祝愿同学们勤奋学习,时刻准备着,为创造中华民族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而努力。

校园法制教育领导发言材料三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

大家好!

今天,我很高兴能在这里代表学校所有在校学生发言,并且很荣幸能在我校进行“法制宣传活动”启动仪式。

同学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小学生做起,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同学们,当你头脑发热,准备行动时,想一想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当你受到不良行为侵犯时,能否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作为新时代的青少年应该争取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及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但在我们的身边,有一小部分人却根本没有这种意识,所以我们看到有人会随手拿走同学的笔、乱扔同学的橡皮、给同学乱起污辱性绰号、为一点点小事动手动脚;有些同学上课不认真听讲、不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不尊重老师;更有甚者,有些同学张口闭嘴都是脏话,无故旷课,进网吧,玩游戏,还故意破坏公物等等,这些行为都是违纪甚至是违法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小学生,我们不仅有责任和义务提升自己的道德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和好习惯,更应懂得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思想,用规矩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关注自己的一言一行,做一个遵规守纪的好公民!从现在开始自觉遵守各种规章制度,这是和谐校园的保障。我们要自觉遵守学校的升旗制度、两操、集会制度、进出校门制度、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等。也要学习法律常识,增强安全意识。使自己安心学习、安静学习。

老年人法律知识篇(10)

一、领导重视,认真部署

为开展好“敬老月”法治宣传活动,街道党委非常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关于在街道开展敬老月法治宣传活动的通知》并强调,要求在政治上尊重老同志,思想上关心老同志,生活上照顾老同志,切实加强“敬老月”活动的领导工作,各社区要周密部署,加强协调,注重实效,深入群众做好“敬老月”的法制宣传工作,切实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

二、宣传发动,突出重点,营造氛围,依法维权

为做好老年人的维权工作,深入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街道普法办认真组织,并开展下社区送法进基层,突出服务重心,高度关注高龄、失能、失智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法律援助需求,为进一步推进各社区敬老月法治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各社区通过拉横幅、电子滚屏、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等相关法律的宣传和维权活动,以发送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报的形式,用通俗易懂的文字,丰富生动的案例,宣讲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老同志不仅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用法律解决生活纠纷。使广大群众接受了一次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普法教育,强化了全社会对老年人合法权益意识的提高,唤起全社会敬老、爱老、养老、助老责任意识,提高全民法治观念和道德素质。解决赡养、继承等家庭纠纷,为老年人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立足实际,深入开展老年优待维权活动

一是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服务月活动。街道联合某某社区,来到社区养老中心为25位老年人送去了一场生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治讲座,在讲课活动期间,还结合实际生活解答了一些老年人提出的家庭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活动得到了老人们的充分肯定。

二是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结合“七五”普法,在街道各社区深入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宣传教育活动。将爱老敬老的传统以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送到老年人的身边,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并让老年人学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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