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规划利用与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15 14:44:44

水资源规划利用与管理

水资源规划利用与管理篇(1)

目前我国主要存在水资源的问题,主要原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其中人为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流域缺乏统一管理、地下水开采过度、水资源浪费且污染严重、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这些问题长时间得不到好的措施和办法去解决,不仅会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还会给国民经济带来重大损失,从而引发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所以针对我国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理论,我们对水资源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对今后的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起到了很有效的参考意义。 

二、水资源管理总体目标 

近年来,我国的水资源开发利用都是在遵循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原则的,这项原则要求我们:1、人类必须把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当做是一个行为的整体和一个连续的过程;2、在整个过程中无论是任何时期水资源的利用,都要保证在水资源承载范围内;3、开发水资源,必须保证完成经济、环境、社会三个方面的统一,同时实现人类和自然社会的共同发展。当然水资源的利用要求整体的环境优异,虽然水自身就具备净化污染的作用,但是这种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这个承载污染的能力得到破坏,那么这部分水就失去了再利用的价值,变成了不可利用资源,也就会使可以使用的淡水资源进一步减少,影响了这一地区或是某一地区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在防治水污染的同时, 我们要始终遵循用水和治理污染相结合的原则,杜绝先污染后治理。建立起完整的水资源核算体系,让水资源的使用得到合理的调配,让水资源得到合理优化,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在总体上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水资源的规划模式 

1.从整个宏观领域对水资源进行规划利用 

在整个宏观基础上对水资源进行规划必须以需求为前提,加强指导性、调节宏观水资源、增强环境利用率和保护水资源的基本战略手段,制定一个合理政策或是意见。在整个规划的重点上,应以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两者的协调为基础,大力发挥政府干预和社会调节作用,通过整个宏观领域的调控,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应整个经济社会的需水量,从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起步,延伸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从基础入手持续发展水资源的可持续 

尽量满足地区发展所需要的水资源,从整个环境的角度出发,在水资源的供需平衡的根本上,参考以往的规划步骤,制定相关的战略方案和措施,做到水资源的整体发展平衡。并且对附近领域的水资源引起重视,对可能造成的污染尽快的进行分散处理,避免造成污染长期累积或是难以治理等问题,做到人类文明与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利用的共同发展。 

四、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水资源是自然环境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水资源的发展带动着整个环境的发展,也带动着整个人类的发展。人类和水资源的关系一直都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依存,而我们的目的就是让生态环境更加优良,不断帮助水资源开发再利用,以满足我们生存和发展的要求。可持续发展是一项能够保证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原则,因此我们不能忽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做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用最科学的方法做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完成可持续发展的而目标。 

为了帮助人们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意识,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的办法来束缚或是制约人们的不环保行为,建立健全相关水资源的条例,帮助人们建立水资源保护和节约意识。我们要认识到水资源的大力开发,很有可能会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但是这种破坏要有尺度,只要不影响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就是合理的手段。 

结束语 

水是人类发展的起源,没有水就不会有生命,而我国又是一个水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水资源的分布不均,矛盾突出,因此我们要大力支持国家政策,建立起节水型的社会和国家,做好可持续发展,大力治理水污染,建立相关水资源管理办法的条例和法律法规,适当增加一些地区的水费,起到节约用水的作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要做到时刻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相呼应,逐步提升水资源综合管理的水平,解决我国目前在水资源上面遇到的问题,达到水资源管理的目标。在不断实行水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帮助政府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建立节能环保型社会的基础上,发展和实现国家环境和经济的双重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水资源规划利用与管理篇(2)

1 流域水资源管理的支持体系薄弱

1.1传统水利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传统的治水思路是以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要求为导向,为了抗御洪涝灾害的侵扰,人们一直运用各种不同的工程手段扩大防洪保护范围、提高防洪保护标准与供水保证标准,增强人们对水资源的调控能力,改变其时空分布,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基础。但由于单纯依靠工程手段,与自然相对抗,忽视水资源的自然规律,形成了一系列的恶性循环,如筑堤防洪超过一定限度就会“水涨堤高”接着“堤高水涨”,水库过量拦截径流导致下游河道干涸、行洪能力萎缩等。改变传统的治水思路是必然的选择。

1.2流域规划缺乏系统性

流域管理具有整体性,涉及流域内的生态、环境、资源、经济和社会等相互影响、相互依赖、密切联系的因素。而以往的流域规划注重水资源利用规划和水利规划,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考虑不够。同时对流域开发规划中的社会经济问题则由各有关部门各自提出相应的规划数字要求,然后进行组合,表面上是进行流域统一规划,实际上是拼凑而成,缺乏真正对防洪、发电、灌溉、航运和供水、生态环境等要素的综合效益研究,缺乏系统性。再者,流域规划法律效力低,不利于流域规划的执行。

1.3信息支持能力弱

水资源系统信息本来就具有稀缺性、难以获得性和不确定性,不易满足管理尤其是决策的要求,更由于部门分割的原因,流域管理机构只能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信息交流,而与其他相关的部门没有正式的信息交流渠道,造成信息的垄断和封闭,使本来有限的信息不能得到高效利用。

1.4市场机制不完善

我国现行水价政策的框架来源于国务院1958年颁发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农业、生活用水采用保本或微利水价,工业用水水价的利润率为4%~6‰。我国福利性的低水价政策,使得水的价格长期与价值严重背离,造成了水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的恶性机制,与节约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统一调配水资源战略相违背。如许多灌区水的价格为0.05~0.10元/m3,仅相当于成本的一半, 最低的仅0.01元/m3多,使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难以实现。再者,由于水价偏低,供水和水电项目很难吸引投资,同时,现行水价格也不利于水利项目通过资本的自我积累求得可持续发展。

2 流域水资源管理改革对策

2.1 吸收先进的思想理论

管理问题的产生根源在于人们自然观上的错误,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基本思想观念上的扭曲,进而导致人类社会行为的失当,也就是说,管理问题的产生有两个层次上的原因:一是思想观念层次上的;二是社会行为层次上的。基于这种思考,必须改变自身一系列的基本思想观念,即必须改变人们进行管理的指导思想,吸收先进的思想和理论,如可持续发展思想、集成水资源管理理论和水权理论等。流域水资源与自然、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等许多方面密切相关,因而,流域水资源管理需要多学科的理论指导与知识运用,也就是说应有多学科的专家参与,强调多学科的综合。

2.2 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

在总结我国传统水利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水利部门提出了应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转变,由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水利发展转变的治水思路。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改变以往“人定胜天”、与自然相对抗的治水思路,遵循自然规律,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水利与生态共建,强调与河流共存、与洪水共存的理念;以供定需,水利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联系、相互协调;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建设综合防洪安全保障体系,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治理的同时,注重配置、节约和保护;研究流域管理的多层次、多要素的复杂系统特性,注重非工程性的社会、经济、宣传教育手段与工程性管理的多元化结合。

2.3建立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机构

由目前的条块分割管理方式,逐步过渡到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把行政区划分块管理转变为以流域为单元的综合防治和管理,建立流域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统一管理的权威机构势在必行。流域管理机构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政、事、企分开,拥有行政管理权,在财政上有专门的经费,具有强大的统一管理职能。这里所指的统一管理并不是拥有百分之百超级权力的水资源集中管理,而是着眼于“水资源的系统性”,充分考虑水资源各要素之间、利益集团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从利益团体的职能以及各子系统自身功能出发,把各子系统的关键要素有机组织起来,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并控制系统运行以达到决策目标。

2.4 注重流域规划的系统性

流域规划是联系流域管理思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流域具体开发、治理和保护行为的纽带,具有多层次、多要素性,多层次即流域宏观层次、区域中观层次和地方微观层次,多要素即水资源开发治理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与水资源相联系的部门规划相结合的规划群,因此流域规划的统一是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基础。流域规划既不能分散规划、互相拼凑,也不能忽视区域和部门利益,关键是协调流域内各部门和区域之间的关系,形成既有竞争又有协作的一体化规划。鉴于流域规划是影响流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应赋予流域规划法律效力,违反流域规划应负法律责任。

2.5建立信息支持系统

流域是一个结构复杂、因素众多、作用方式错综复杂的系统,流域水资源管理中蕴含着巨大的信息流动,这些信息充分、及时地传播、交流和判读是流域管理行为有效性、及时性、灵敏性的保证。应积极运用全数字摄影测量、遥测、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对信息进行充分、及时的收集,建立决策支持系统(如专家思想库、综合模型库),对信息进行正确的提取和处理,为流域管理者进行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支持系统应注重应用网络互动技术,实现公众参与到决策和监督的全过程,对流域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6完善评价体系

水资源规划利用与管理篇(3)

二、矿区水资源综合规划原则

矿区水资源规划依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大纲(细则)》、《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还应遵循如下原则:

(1)贯彻落实国家新时期的治水方针,在现有水源调研、评价基础上,尊重现实、因地制宜、分清阶段、明确目标;遵循合理开发、科学治水、优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最大化的原则。

(2)根据规划矿区自然条件和所在地域的特点,必须考虑周边地区工农业、水环境、居民用水等非水利措施的原则,并提供多方效能,取得综合效果,积极创建和谐矿区,搞好煤矿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3)根据矿区总体发展战略目标与生产现状,以科技为依托,统筹兼顾,整体布局,有序规划,技术论证、分步实施,矿区内避免各类治水及水利工程重复建设的原则。

(4)矿区水资源规划方案应纳入如循环经济等新理念,在常规给水工程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循环经济利用的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杜绝外排污水量。

(5)从多方面选择有效的规划措施。既要为矿区经济发展服务,又要为矿区改善生态环境;既要兼顾矿区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又要考虑可用水量最大化;既要组合设计各类水处理工程实施措施,也要制定取水、配水、用水运行管理等非工程措施等原则。

(6)矿区布局设置一般分生产区与生活区两大区域,供水系统大多数两个区域相对独立,有的为同一个系统,但做规划设计时必须坚持一并整体考虑的原则。

三、矿区水资源综合规划内容

3.1规划技术路线及程序

技术路线:矿区调研一确定水源、污水点源-一水质化验一一资料收集-一结合能源发展规划一一水源开发利用评价-一需水预测-一生态环境保护一一水资源配置-一节水措施-一工程布局一一实施方案-一规划实施效果评价。

程序:收集整理矿区的自然、经济、技术、现状资料,做好各项预测,确定规划条件;按照不同的规划水平年,预测这一时期中因能源发展可能出现经济条件的变化,并拟定规划任务、规划目标、开发治理初步方案:根据不同时期的需水,研究水资源合理利用的途径,探讨水资源开发治理对矿区经济和环境等影响,拟定初步可行性方案;优化方案,提出规划技术成果:针对确定的方案,结合给水工程设计、各类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确定、工程量和投资估算、效益分析和对环境影响的评价;通过技术、经济、环境等综合分析论证,确定实施规划方案和开发程序;将规划方案及结论意见,报送煤炭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3.2规划水平年确定

矿区水资源综合规划应由基准年、近期水平年、中期水平年、远期水平年组成,具体规划水平年的年限、时程分配则根据矿区能源发展及规模而确定。

3.3规划开发利用

(1)水资源评价:在矿区范围内对地表水、地下水、河流径流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特种污水、水库水等各种水资源、水质指标、水资源总量、可利用量、用水消耗量及用水效率、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如地表水评价:规划中应考虑利用雨水积蓄、人造水库、拦截河流径流水汇集等措施,作为补充矿区生产用水的新水源。地下水评价:大部分矿区都有自备水源井,利用地下水源,规划时应掌握地下水资源分布情况、可取水量、国家与地方对地下水源保护与开发的规定进行分析评价。矿井水评价:大多数矿井涌水量较大,经深度处理可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所以矿井水的利用在规划中是重中之重,并具有煤矿水资源规划的特色。生活污水评价:煤矿生活污水水质特征就是BOD、COD较小,经一般处理后,可作为生产用水、生活杂用水等。因此,生活污水对矿区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再生水资源,应加以规戈4后充分利用。工业废水评价:矿区都有与能源相配套的大型工业,如洗煤、发电、焦炭厂等用水大户,且产生大量废水,重点规划对这些废水集中起来统一处理后回用。特种污水,如化肥厂、炸药厂所产生的特种职称论文化工污水,其处理难度较大且成本高,但污水量很少,从矿区污水零排放的规划目标出发,必须有效处理,经处理达标后一并纳入整体供用水系统。

(2)开发建设规划:从水源类别分为:清水源、废水源、污水源三大类;从工程建设分为:地面水源工程,地下水开采工程,非传统水源工程,集雨水利用、再生水工程。规划以建设矿区骨干水源工程为重点,将各类水源规划建设以工程形式相结合的水资源综合利用系统网络,形成小工程、大群体、“蓄、引、提”并重,大、中、小配套,多方位联合的取、供、用水系统。矿区水资源规划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新建改造同步、开源节流并举、开发保护同时;考虑已有水源工程并与新规划工程相配套,一并纳入开发利用系统网络。

3.4合理配置与供需平衡

矿区规划配置用水分类为:生产、辅助、办公区、职工生活区四个系统,在水资源支持下的矿区内能源、经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合理配制水资源,考虑用水现状,实现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区经济发展两大系统以及两大系统内部用水合理配置;经相互补充和水处理工程的实施,完成不同水平年用水的时程分配,规划矿区需水量与现有可利用水量及污水资源化后的水量进行综合平衡,建立矿区内各用水户的需水量集中调度、统一管理、合理分配,减少和避免用水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为保障矿区供水水源安全与企业发展相匹配。

四、矿区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探讨

4.1规划的特殊性

(1)矿区水资源规划类别不同于江河流域、地区、跨流域调水、专业水资源等规划,既可视为一个整体的供用水系统,又是一个涉及综合性规划的特点。

(2)矿区水资源加大开发利用并重新分配后,可能会引起周边居民生活条件和地区生态变化。因此,规划既是一个闭路系统,又要顾及周边地区的水量平衡与社会关系,综合协调地区间、地方经济部门等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环境质量可能变坏而引起的影响与纠纷。

(3)依据矿区范围的大小、特点、经济发展方向和对水资源开发、治理、利用要求,其规划重点是服务并保障煤炭生产、配套工业、生活区用水。

(4)大部分矿区既是缺水,也是污染物严重的地区,加上治理滞后,水环境本底又较差,资源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问题比较突出,水环境同样制约矿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5)矿区水源工程不足,开发利用率低。因开发利用条件差,成本高,矿区缺乏大的水源骨干控制工程,现有多数带病运行的老污水治理工程,工程型缺水问题也比较突出,开发利用率低,综合缺水率高。

4.2规划技术综述

鉴于矿区水源的特殊性与综合性,其规划的内容与技术应结合矿区实际情况并有新的创意,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编制有煤矿矿区特色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现将规划技术总述如下。

(1)水资源规划应以矿区为中心,满足能源发展需要用水为主要目的,顾及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等,应采用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性技术。

(2)运用先进的技术建立科学的用水体系。矿区水资源工程规划应纳入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及污水工程综合治理技术;建立地面水源的“蓄、引、提”水利体系,优化矿区水源网络集成技术。

(3)矿区大部分工业布局不太合理,结构性矛盾突出,高用水行业在矿区工业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使矿区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因此,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量水而行,优化产业结构。

(4)矿区用水浪费仍很严重,用水方式还很粗放,用水效率不高。因此,节水规划始终要以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为突破口,将工程改造、开发及保障措施应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新的节水器皿,建立从源头到末端控制完整的节水管理体系,以降低耗水总量。

(5)矿区将所有水源规划为清、污分流,采用终端污水处理技术及污水零排放技术,在水污染治理中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对取、供、用、排水四大系统为水资源链,使矿区水资源利用形成闭路循环系统。

(6)规划中重点纳入矿井水处理工艺技术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将矿井水处理工程可规划在煤矿井下,经处理过的矿井水直接返回需要用水的地点,这样便于管理,节省管道及工程费用投资等创新技术。

(7)规划工程应考虑水资源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利用的技术。根据矿区各类水质成份、水量分布、处理程度及用水部门要求,采纳分质供水、优质优用,串联用水、一水多用的新思路与举措,以丰富规划内容与内涵,提升规划的高度。

(8)随着现代技术的进步,编制规划时应采用数学模型、编排程序、电算优化等先进手段与技术,直接求得规划问题的最优解,以提高分析计算问题的准确性,考虑问题全面性。

五、矿区水资源综合规划保障措施

(1)全面规划水资源,根据不同用水的要求,充分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因地制宜收集天然雨水。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防止污染破坏,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平衡。

(2)建立矿区水资源持续供给保障体系;生态与环境安全保障体系;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务一体化保障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体系;供水全成本与水价制度保障体系;规划用水经济考核制度保障体系。上述体系中应采取以保护水资源、节约水资源、加强管理、调整矿区产业结构、污水综合治理与利用、调水配水平衡等六个方面解决矿区水资源治理与利用的综合措施。

(3)规划修建拦河坝拦截汛期洪水、雨水积蓄、河流径流水源汇集等措施,增加对矿区的供水量;如无其它水源可利用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如引入黄河水等引水项目并同步筹建大型水厂,将引人的水源经处理后并人矿区供水系统,以缓解矿区用水紧张的局面。

(4)建立合理的多元化投资机制,确保工程资金到位。矿区水资源工程建设投资涉及到安全供水工程;蓄水、引水工程;节水;污水处理回用与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投资规划。资金筹措来源应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国家、地方、业、社会多方筹划资金,采取“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社会融资、利用外资、地方配套、国家补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稳定可靠的水源工程规划投资保障体系。

水资源规划利用与管理篇(4)

1珠江流域规划编制情况述评

1.1流域规划编制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加强珠江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工作,1961年,珠江流域规划办公室编印了《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报告》(未审查)。1986。珠江水利委员会编制完成了《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报告》,该报告1990年经水利部审查通过。1993年国务院正式批复《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纲要》。珠江流域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珠流规”)在指导流域综合治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据珠流规,珠江陆续编制完成了若干专项规划,并大规模地开展了水利工程建设,如北江飞来峡水利枢纽、右江百色水利枢纽、西北江三角洲五大联围、红水河水电基地开发、珠江河1:3治理、西江航运干线航道整治等,为珠江流域水利事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2对珠流规的总体评述

珠流规由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组成,统筹了防洪、灌溉与供水、水电开发、航运、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由于当时社会发展建设的需要,珠流规偏重于流域防洪规划和水电梯级开发方案论证。从近20年的治水经验和教训看,珠流规提出的“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加强管理”的规划原则和“按自然规律与经济规律,近远期结合,除害与兴利结合,综合利用,统筹兼顾”的规划方针是正确的,提出的开发方向和任务是基本正确的,拟定的主要河段梯级开发方案也是基本合理的,总体看来,珠流规在流域水利建设和管理中充分发挥了流域规划的指导作用。

但是,随着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河流状况的变化以及治水理念的革新,珠流规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存在以下问题:

a)规划编制距今已有20年,流域经济社会状况、自然条件和工程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部分的规划基础资料已经过时,规划期已满,出现了中上游洪水归槽问题、咸潮上溯影响供水安全问题、珠江三角洲泄洪不畅等珠流规难以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规划修编,摸清流域的情况,协调各方面的需求,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

b)当时规划重点主要围绕重大工程而展开,对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流域管理等工作重视不够,使珠江流域近年逐渐暴露出水土流失严重、水环境恶化和河道采砂失控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规划修编,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实现人水和谐。

c)规划编制时尚未认识到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还存在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问题,对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规划内容考虑不多,没有对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以致在水量丰富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出现缺水、喝咸水等问题,需要通过规划修编,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全面规划,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d)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角度出发,需要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应对规划进行修编完善,指导今后的流域水利建设与管理,支持国家新的发展战略。

e)随着国家主体功能区的划定,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西部大开发等区域战略的实施。要求流域综合规划与之相协调和衔接,通过规划修编,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满足主体功能区发展对水的需求。

f)流域综合规划滞后于有关专业规划,难以合理规范和有效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导致一些地方水资源过度开发。水能资源无序开发,特别是部分地区的“跑马圈河”,严重影响流域水资源综合效益的发挥,造成流域生态与环境的破坏,如南盘江支流黄泥河、北盘江支流可渡河等河流的无序开发,需要通过规划修编,协调不同地方、部门的发展需要,指导其他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规划修编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2.1总体思路

规划编制要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核心,以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主线,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水利的理念,统筹流域的综合治理和水资源适度开发、高效利用、合理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提出可切实保障流域防洪安全、饮水安全、生态安全和可统筹协调区域间、行业间、河流不同功能之间的河流功能定位、综合治理和开发重大工程布局、流域综合管理措施,提出规划实施意见,为实现“建设绿色珠江,维护河流健康”的目标奠定规划基础。把规划修编的重点放在流域防洪减灾、保障供水安全、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等方面,建立以水资源管理为核心的,突出体现流域防洪减灾、水资源供给和保障、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等要求的流域综合规划管理体系。

2.2主要内容

2.2.1完善流域防洪减灾体系

《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报告》和近期完成的《珠江流域防洪规划报告》和各省(自治区)、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防洪规划基本构建了珠江流域防洪减灾规划体系。修编要协调防洪与发电、水资源配置、航运等综合利用关系,统筹干支流、上下游的洪水出路安排,重点研究西江洪水归槽和洪水异常超频、珠江三角洲腹部地区洪水位异常壅高、龙滩与色水库后汛期防洪库容设置问题,研究不同规划时期的流域骨干水库统一调度和运用方案、临时分洪滞洪方案,研究落实柳江中下游和北江上游防洪工程体系、西江蓄滞洪区和潘江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珠江三角洲思贤活和南华关键节点的治理方案,并开展风险分析和防洪保险、洪水风险管理、重点区域山洪灾害防治、防洪减灾法规建设等研究和规划工作,完善防洪减灾规划体系。

2.2.2完善水资源供给和保障规划体系

研究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环北部湾经济圈等经济战略和“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经济布局与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重要河段和断面的水资源开发控制目标;研究珠江三角洲成潮给澳门、珠海、广州、中山、江门、东莞等城镇供水带来的问题,研究西江、北江、东江河道普遍下切对沿江灌溉和供水带来的问题。在珠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城市饮水安全保障规划基础上,开展重要城市供水规划、主要农业区域灌溉规划等,城市供水规划要注重落实供水方案、保障供水安全,灌溉规划要重视大型灌区规划和灌区节水规划;研究西水南调解决桂南沿海和雷州半岛干旱缺水、西水东调解决三角洲城市群供水安全等流域水资源配置重大工程问题;研究流域骨干水库赋予流域水资源配置功能问题和枯水期统一调度方案;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特别注重保障河流的基本生态流量,既有效缓解蒙开个、黔中、桂中、桂南和雷州半岛、珠江三角洲等缺水地区的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饮水安全和粮食安全,又维护河流健康、保障生态安全,形成覆盖各专业领域和不同区域的水资源供给和保障规划体系。修编要提出完善的流域水权分配技术方案,突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

2.2.3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体系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表现为水资源服务人类社会的功能开发,除灌溉和供水外,还包括水力发电、航运、水产养殖、河道岸线利用、旅游和景观等。

a)梯级开发及水力发电。要根据新的形势对原规划中的梯级开发方案和水库的开发任务进行复核、调整,控制性水利枢纽首先要服从流域防洪调度,统筹考虑城乡供水、航运、灌溉和生态用水的需要。要着重研究水库调度运用对上下游的生态影响问题,重视移民安置问题,研究优化调度方案和保护措施,填补部分重要支流规划空白。具体来说有以下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龙滩水库按375m正常蓄水位建设带来的流域规划方案调整;原规划的北盘江万家口子、黄泥河大桥、右江瓦村、都柳江、榕江等水库高坝大库方案淹没大,超过了地方的承受能力,需要调整;补充北盘江可渡河、清水江、黄泥河、六硐河等省际界河以及左江、蒙江、北流河、北江上游浈水和武水过境边界河流规划工作;西江的天生桥、光照、龙滩、岩滩、大藤峡、百色,北江飞来峡,东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等骨干水库承担流域水资源配置任务的必要性研究。

b)珠江水运体系。面对不断加剧的全球能源危机,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珠江水运发展的战略问题,综合考虑水力发电、水运及水环境之间的关系。确定流域可以承载的水运开发能力和布局。要结合航运部门完成正在开展的珠江航运规划,对珠江三角洲航道规划、西江航道干线等Ⅳ级以上主要骨干航道规划调整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研究平陆运河、粤赣运河、湘桂运河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协调好发电、航运、灌溉、水生态修复与保护、水景观建设与保护等方面的关系。

c)水产渔业。结合水产渔业部门的渔业水产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流域开发利用和保护目标,研究河道及河口水产渔业发展的规模和合理布局方案,要_审=视洄游鱼类通道和产卵场的保护。

d)岸线利用与管理。在规划修订中应研究主要岸线功能分区及岸线利用总体布局,研究岸线利用对河势、防洪、水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及岸线管理问题。与建设管理司组织开展的珠江流域重要河段(珠江口、西江干流(梧州磨刀门)、柳江柳州河段)岸线利用和保护规划协调,纳入其主要成果。

e)旅游和景观。研究流域与水相关的自然景观、文物古迹,一方面结合河流治理和开发对旅游资源开发进行规划,提出保护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的要求及水工程的景观要求,另一方面旅游资源开发也要考虑到水环境的保护。对重点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做出规划。

f)采砂控制。河道无序采砂导致部分河道严重下切,严重地影响了防洪安全,并造成河口咸潮上溯。规划应统筹考虑防洪、航运、水资源等方面的要求,合理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在规划中纳入并协调各省(自治区)采砂规划的主要成果。

2.2.4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与环境修复规划体系

2001年完成的《珠江流域(片)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告》对珠江片主要河流湖库进行了水功能区划分,统计‘调查了主要入河排污口,提出了主要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并制定了水质监测方案,基本形成了珠江水资源保护总体方案。修编时应加强重要经济或生态区域(如珠江三角洲地区、云贵高原湖泊、珠江上游南北盘江流域等)、重要城市区域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与环境修复规划,并与国家环保总局正在开展的相关规划衔接;研究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迅猛发展格局下的水环境变化趋势与对策,尤其是上游地区快速发展是否超出水环境承载能力及可能带来的水环境问题,并研究水资源保护的部门问协调管理机制等;在入河排污口、面源污染控制、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等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完善珠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体系。

2.2.5完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体系

水资源规划利用与管理篇(5)

前  言

水利规划是水利建设和发展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和龙头,是做好水利工作的重要保障和前提。同时水利规划方案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研究国民经济发展对水的需求,研究防洪布局与对策,研究水资源合理配置与保护的措施,研究需求与供给的结合点,合理安排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各项水利工作,为国家制定国民经济的总体布局和发展战略奠定基础。

1 水利规划的基本任务

所谓水利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而制定的总体措施安排。水利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的建设方针与发展目标和有关地区、部门对水利的要求,以及规划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条件,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工程布局和资金配置,提出一定时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旱灾害以及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基本方针、任务、对策、主要措施、实施建议和管理意见,作为指导水利工程设计、建设计划安排,以及水资源管理和水工程运行管理等各项水事活动的基本依据。

2 当前水利规划工作面临的形势

2.1 国家新时期的治水思路为规划工作指明了方向

    1998年以来,我国在适应宏观形势和客观环境变化当中,在寻求解决水利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对策当中,逐步形成了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思路,提出要实现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的转变,由以建设工程为规划主要目标,转变为综合考虑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把水利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作为规划的主要目标,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规划思想。把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科学管理作为实现规划目标的主要手段。以上可以看出,今后的规划工作不再是工程和投资的规划,而是要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出发,集中体现水资源高效利用、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现代水利思想。

2.2 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水利规划确定了目标

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障粮食安全、能源安全,建设节约型社会、节水型社会给水利规划确定了总的目标。水利的发展目标就是为建设高科技现代化城市提供水安全保障。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是支撑和保障经济建设的基础产业,必须率先实现现代化。按照不同阶段的目标,将服务对象由农村、农业为主转变为城乡统筹、大中河流兼顾,集中精力做好防洪保安、供水保障、水质保护、景观建设和生态恢复等方面的工作。

2.3 处理当前与今后,近期与中远期规划的关系

规划是科技成果,也是政府行为,它对实现国家战略目标,弥补市场失灵,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促进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作为水利规划有两个主要功能:一是政府履行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即政府要履行对水利基础设施发展方面的职能;二是防止和约束人类对水进行侵害的第二行为准则,也就是对水资源的社会管理。经过十多年的艰苦努力,我省已经初步完成了防洪排水、水资源供给和水环境整治等系列规划成果。以节水灌溉规划和抗旱规划等水利系列农村水利规划的实施,为农民增产增收和农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提供了用水安全保障;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体系趋于建成,实施效果显著;城市防洪排涝规划趋于完善。今后我省的水利规划工作已经进入到精深领域,主要任务是完善水资源优化配置,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强水资源的社会化管理,深化工程管理体制和水利产业机制改革,处理好当前与今后,近期与中远期水利规划的关系。分阶段地实施其水利建设规划。

2.4 今后的工作思路

水利规划工作思路上的转变,是实现从传统水利向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基础。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今后的工作重点调整到以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上来,突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配置,为全市水利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在节水方面,应坚持把节水灌溉作为一项革命性措施,加强工业和城市节水,提高节水工程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在水资源保护方面,要加强治污和污水处理回用,实现污水达标排放,保证水功能区的水质标准,解决局部地区水质型缺水问题和地下水严重超采的问题。在水资源配置方面,要制定河流水资源配置原则和方案,合理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建立宏观指标体系和微观定额体系,在地区间、行业间优化配置水资源。通过节水、治污和水源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同时,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提出合理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的对策建议。

3 做好水利规划编制工作的认识

3.1 紧跟形势,树立“大水利”思想

国家发改委明确规定,水利发展规划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专项规划。水利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水资源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水利行业的服务范围进而扩大到全社会。水利规划不再是自身行业发展的需要,还要从水资源的社会管理方面对用水行业和部门提出要求,树立“大水利”思想,不能只管自己,不管别人,不对社会调节、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等人类自身行为进行管理和规划,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人对水的侵害,那么我们自己制定的建设任务也不能按时良好完成。

3.2 树立辩证思维模式

    规划既是超前的行为,又是滞后的行为。所谓超前,是对未来前景进行分析和打算;说它滞后,总是在分析现有矛盾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措施。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供水和需水、蓄水和排水、生产和消耗不断产生新的矛盾,构成了新的需求,促使经济社会不断地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因此,规划不是一成不变的,各个时期发展规划的内容、目标和要求不同,也就要求规划编制人员对当时政府的政治和价值取向进行充分的研究,在满足国家总体方针的前提下,体现当地的政策导向和时代特点,这样编制成果才能具有战略性和综合性,同时又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

3.3 规划目标要科学合理

一是要符合国家建设的总体目标。按照水利部的规划要求, 要以保障城市防洪、供水和改善水环境以及粮食主产区的灌溉用水 为目标。2010年全国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建设要全面达标,病险水库全部达到除险加固;基本建立水资源优化配置工程体系,解决城市缺水和农村饮水困难问题,基本完成大型灌区的节水改造。相对而言,我省的农村水利建设水平距离国家的总体要求相差较远,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应当继续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二是要制定切实的水利社会管理目标。建立全社会的洪水风险管理制度,初始水权分配制度,排污权分配制度和节水市场化管理制度。在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建立的基础上,运用市场化的机制,采取水价调控、水权交易、水市场监管等一系列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水受益、浪费受损的节水机制,是政府加强水利管理的重要目标。

3.4 建设措施要稳健务实

规划目标一旦比较确立,就要研究布置规划措施。规划措施尤其工程措施甚为关键,它涉及到资金投入问题。凡事都要因地制宜,不能只顾求大,片面追求高、精、尖设施。水利行业不能因为具有公益性而不讲效益,而是要引入经济管理的理念,正确建立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就农田灌溉工程来说,个人认为还是以扩大有效灌溉面积为切入点,因为旱田井灌本身就是一种节水形式,在井灌用水对地下水降落漏斗影响不大时,可以推广各种管灌型式,在现有农村土地联产承包的前提下,种植结构和品种千差万别,大面积采用单一的节灌工程其节水效果并不明显。因此,要配合“一退两补”的现行农业政策制定措施鼓励农民扩大投入,自建、自管、自用、自营。对于水环境整治工程,要在满足功能区划分条件的基础上,区别对待,着眼点应放在控制污染源上,末端治理的方式是不足取的。对水域泡沼整治不能采用同一标准,长远来看还是以保护措施为主,促使湿地自然恢复。

3.5 管理措施要到位可靠

水资源规划利用与管理篇(6)

水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其形成和运动具有明显的地理特征,它是以流域为单元构成的统一体。流域是具有层次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复合系统,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转换,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以及水量水质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流域水循环不仅构成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基础,生态环境的控制因素,同时也是诸多生态问题的共同症结所在。因此,以流域为单元,对水资源实行综合管理,顺应了水资源的自然运动规律和经济社会特征,可以使流域水资源的整体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目前,由于缺少流域综合管理,中国的江河流域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跨地区的流域性特征。因此,推行流域综合管理势在必行,它是水资源和水环境管理的基本趋势,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是维持河流健康生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迫切需要。

1、中国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现状及其弊端

目前,中国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的特点是多部门、多层次,多元化,即以条条为主,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流域管理机构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水行政管理机构,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流域的水行政主管职能。第二类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水利部共同管理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管理范围与上述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相同。

由于中国流域水资源问题的复杂性以及管理体制的约束,流域水资源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尚不能完全满足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水资源管理的需求。 1.1 “多龙管水”的格局仍未根本改变

中国现行水管理体制仍然没有根本改变“多龙治水”、“群龙无首”的局面,目前水资源分地区、分部门的管理体制中,由于权属管理部门与开发利用部门相互关系职责不清,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有机整体被人为分割,形成部门分割、城乡分割、地表水与地下水分割、地区间分割。导致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和职能错位的现象并存。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统一管理体制仍未理顺;管水、供水、用水、排水管理体制很不协调;水污染的防治、水资源的保护、水土保持以及防洪减灾、城乡供水、水量和水质的管理体制没有有机结合起来等等,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市政、规划、农业、卫生等部门均与水有关,各部门往往只从局部利益出发考虑问题,难以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优化配置、合理利用。严重违背了水资源循环规律,难以按照价值规律,建立统一完整的水价格体系,造成竞争性开发、掠夺式利用、粗放型管理,使用水矛盾突出,水资源浪费、水污染严重,引发许多生态和环境问题。从而导致效益低下、恶性循环,这种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利于江河防洪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指挥;不利于水资源统一调度,统筹解决缺水问题;不利于地表水、地下水统一调蓄,加剧了地下水的过量开发;不利于解决城市缺水问题;不利于统筹解决水污染问题;不利于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发挥和可持续利用;更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1. 2现行流域管理仍存在诸多弊端

现有的流域管理机构职能单一,管理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手段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缺乏履行职能所必须的自主管理权、经济实力、制约手段和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有效监测的机制,以及充分的信息沟通渠道,使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虚化;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行业管理与统一管理的关系没有理顺,职责权限交叉不清,互相牵制,矛盾重重。流域水行政管理机构和水资源保护机构的并存,水资源的量与质两个方面的管理被人为地分割;流域内大型供水及引水工程分属不同地区和部门管理,尚未形成流域统一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利益相关方参与不足,用水户之间缺乏横向联系,没有形成权威的流域协商决策和协调议事的机制,公众权益得不到保障。目前流域水资源竞相开发、分散管理的问题较为严重,流域机构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和管理手段,难以对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不能对全流域水资源实施全方位的统一管理,也没有将水资源的管理纳入到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之中。

2.流域综合管理的基本内涵及主要目标

流域综合管理包括流域环境管理、资源管理、生态管理以及流域经济和社会活动管理等一切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它是以流域为基本单元,把流域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视为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统一完整的生态社会经济系统,以水资源管理为核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以维持江河健康生命为总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流域的各项管理工作,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科技、宣传教育等综合手段,统筹协调社会、经济、环境和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等各方面的关系,使流域的社会经济发展与水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以供定需,以水定发展,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全面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流域长远规划,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人类各项活动,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生物等资源,充分发挥流域的各项功能,最大限度地适应自然经济规律,力争流域综合效益的最大化,维持江河健康生命,使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流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流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饮水安全、粮食安全。

3.强化流域综合管理的主要对策

3.1建立新型的流域综合管理体制

体制是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决定因素,而机制则是通过制度来设立与规范的,集中反映体制的功能并受体制的制约。只有立足于体制的变革才是治本之法。事实证明,目前的流域管理体制已远远不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所有这些都需从体制上进行变革与创新,才能解决流域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本世纪初以来,国际水资源管理体制上出现了三种主要的流域管理形式,即流域管理局、流域协调委员会和综合流域机构。其中流域管理局是属于政府的一个机构,直接对中央政府负责,法律授予其高度的自治权,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广泛的权力,其任务大大超出水资源管理的范围。流域协调委员会是河流流经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组织,主要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协调和规划。综合流域机构是目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模式,其职权既不像流域管理局那样广泛,也不像流域协调委员会那样单一,它具有广泛的水管理职责和控制水污染的职权。

中国的流域综合管理必须依据本国的国情和流域的具体特点,既要健全流域统一管理的机制,又要解决好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的关系,中央统管部门、分管部门、协同管理部门和各级地方管理的关系,使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各方责、权、利明确,经济、行政、法律、科技等多种手段并举,形成中央政府各部门、流域各省市区政府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的流域管理机构,从体制上保障流域综合管理的实施,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科学规划决策、有效配置调节和有力控制监督的作用。

构建流域综合管理体制应遵循统一管理、权威高效、协调和谐、公众参与及民主决策、准市场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可持续发展等基本原则。在借鉴世界先进水管理机构体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流域管理体制的弊端,拟从以下三个层面上构建我国新型的流域综合管理体制:

3.1.1在国家层面上,成立国家水务管理指导委员会,全面协调、指导全国的一切涉水事务。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强化了水利部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能,水利部的职责涵盖了水资源统一管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洪抗旱、河道管理、水工程管理等方面,但每一项具体事务都涉及到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协调和交叉,如地下水管理涉及到水利部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水土保持涉及到与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调,防洪抗旱更是涉及方方面面的协调,河道管理涉及与交通、土地部门的协调,水工程管理涉及到与电力等部门的协调。此外,所有事务都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协调。水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个部门、方方面面,千头万绪,错综复杂,难免出现诸多矛盾,亟待加强综合管理。因此,建议在现有国家防汛总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国家水务管理指导委员会,主要由国家发改委、水利、环保、城建、国土资源、交通、农业等相关部委的负责人组成,由国务院主管领导兼任主任,其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统筹协调包括流域综合管理等在内的水资源优化配置及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经济发展等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大江大河管理的法规、政策、战略与规划等,解决国家、部门和地方在处理重大流域性问题上的冲突。统一负责全国的水资源管理、水环境管理、水生态管理、防洪抗旱等一切涉水事务。

3.1.2在流域层面上,设立流域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协调监督、管理流域内的一切涉水事务

在国家水务管理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大江河流域分别成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中央有关部委、流域内各行业的涉水大户和流域机构负责人等方面代表组成的流域管理委员会,它是流域范围内各项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机构,亦即决策层,为非常设机构,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现有的流域管理机构,亦即执行层,并接受流域内用水户组织、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监督,亦即监督层,形成完善的流域管理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和信息共享反馈机制。流域管理委员会在所管辖的范围内统一负责流域规划、河道管理、防洪抗旱、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和水工程管理等,确定流域治理开发治理目标并制定实施流域治理开发的重大方针和政策;研究重大开发治理建设项目;统一管理和协调流域治理开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利益分配及有关事项;负责流域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协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地方下设一级或二级派出机构,不受地方行政机构的干预,依法监督管理区域机构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排放、治污、工程建设等工作。

3.1.3在地方区域层面上,建立水务一体化的水务局,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内流域的水管理

流域管理必须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和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流域机构不可能也没有那么多的人财物和时间去管理每个行政区域的水务,应该把各行政区域的水管理作为流域管理的组成部分, 区域管理应服从流域的统一管理。区域内可由地方管的尽量让地方去管,流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水务一体化管理的水务局,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抗旱、除涝、蓄水、供水、节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及其回用、地下水回灌等一切涉水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并依法行使所辖行政区内流域的水管理,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与毗邻地区有关的水管理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必要时也可以设立管理机构。

3.2进一步明确流域管理的主体地位和职责权限

为了加强流域综合管理,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流域管理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流域管理的职权范围:一是规划计划权.即负责制定江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与计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纳污总量控制计划、水污染防治计划、供水计划等。二是行政审批处罚权。包括取水许可、沿江河设置排污口许可、污物排放许可等,明确划分流域机构与区域管理的管理权限。同时,对违反有关法规并造成损害的给予行政处罚。三是监督检查权.即监督检查流域规划的实施和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工作.检查重点工程对江河流域水资源的影响,检查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四是获取信息权。即流域内各行政区对所辖河段水资源开发利用及排污申报,指定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定期汇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个别部门和单位进行不定期汇报等。五是监测权。具体负责所辖江河流域的水文、水质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及省(市、区)界水质变化情况监测。六是纠纷调解处理权。包括对跨流域的水污染、用水等水事纠纷的调解处理权. 国家应通过法律授权和行政授权赋予流域机构以下水行政管理职责:一是流域性立法和执法。二是流域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三是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污染防治等。四是流域防洪抗旱管理和防汛抗旱调度管理。五是流域控制性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包括水电开发等。六是河道管理。七是流域水土保持管理,包括湿地保护等。八是水利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监督管理等。 3.3加强流域规划管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流域规划是推行流域综合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流域综合管理机构有权制定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并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流域机构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编制具有整体性、科学性、综合性、权威性的流域综合规划,针对各流域特点与治理开发现状,在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流域的治理开发原则、方针和任务,提出流域治理开发目标和总体规划方案。并将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与水污染防治规划统一合并为流域水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同时将原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统一合并为流域水功能综合区划。保证水体的生态用水量,确定水体纳污量,提出水总量控制意见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对取水和排污者实施许可证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的水资源环境保护规划是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基本依据,各地、各部门必须遵照贯彻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流域规划,制定本地区的水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实施计划,经流域管理委员会审查后上报国家水务管理指导委员会批准,批准后要严格执行。在制定规划时,要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把水量配置、水环境容量配置作为制定流域规划的基础工作,应将投资政策、技术政策、经济政策贯穿其中,确定流域的生态环境目标,如森林、草场、自然保护区、湿地等基本生态指标,妥善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协调河流的经济功能与生态功能,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水利水电资源,并对流域总体规划进行独立、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加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以及决策与管理方面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在规划制定及其他方面中的实际应用,提高制定规划的科技含量。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和充实流域机构规划类职权的权限范围,与地方政府权责的分工,所制定规划的效力以及制定规划的具体程序等。 3.4加强流域水行政许可管理,规范流域管理秩序

流域机构代表国家享有法定的水权,水权的统一管理是流域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授权履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法定职责,是保障流域规划的实施,调整水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有效保护流域和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措施的重要依据。水权的管理包括水的所有权管理和水的使用权管理。流域机构负责落实国家水资源开发利用战略和政策,统一管理、许可和审批区域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各级地方政府涉水部门和其他用水户向流域机构申请水权,根据流域机构许可,负责本地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不论是干流支流、上中下游、地方都应坚决服从流域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的水权统一管理。

流域机构应将实施取水许可的审批制度作为流域水行政审批职权中的核心工作,做好流域范围内较公平合理的水量分配,并强化流域范围内取水许可的统一管理工作,实现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把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环境保护放在突出的位置。同时,通过建立水权交易市场,探索流域水权的分配、转让以及水市场的运行机制、操作规则等,调节水资源配置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以及水资源使用权和排污权的配置。并建立科学的水价形成机制,根据水资源供求关系,制定合理的动态水价,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建立用户节约用水、效率用水的激励机制和效率水价制度。采用季节价、累进价、基本水费制等。提高水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另外,鉴于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的相辅相成和紧密联系性,建议改变我国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分离发放的制度,改由水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发放,以有利于流域水质和水生态环境的统一管理, 新水法明确规定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建立了流域管理机构对水工程建设的审查并签署意见的制度。流域机构要加强对流域内水工程建设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严格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尽量避免水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同时,加强河道管理,及时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坚决查处违章建筑和违法案件,加大河道清障力度,建立清障长效机制,给洪水以空间,保证河道行洪顺畅。

转贴于 3.5建立完善法规政策制度体系,依法加强统一管理 目前,我国与流域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渔业法》、《河道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已授予各大流域机构流域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防洪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等权限,特别是新水法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执法权利和义务,强化了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流域水资源的治理、开发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以及水行政监督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法规主要集中于水法规授权,还不尽全面:一是规定的流域管理涉及的内容不全面。二是各项法规规定的管理体制存在较大差别。三是法规规定的流域管理制度不健全。四是法规间缺乏协调性。因此应建立健全法规政策制度体系,认真修订完善现有与流域综合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减少其相互间的矛盾。为了适应新形势,加强水资源、水环境的统一管理,建议将《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合并到《水法》之中,且制定颁布《江河流域管理法》、《湿地保护法》等,并对跨国流域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尽快制定相应法规和政策,为流域综合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我国的各江河流域都在法制的规范下进行有效管理,保证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同时,进一步明确水行政监督执法的主体地位、权限、责任和程序,建立水资源保护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体系,赋予流域机构法定的监管手段,同时强化违法的法律责任,以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维护良好的流域管理秩序。 国家应制定适当的环境技术政策,积极探索运用税收、财政、信贷等经济杠杆,以取水管理为突破口,加强对江河源头区、城市排污口、水源区的水资源保护及对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对流域水质水量的统一监测,同时,要细化与量化法律责任,强化取水许可中对水质管理的行政执法。 同时,要建立并完善江河流域管理的各项制度,一是江河流域的监督管理制度.即目标责任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奖励制度、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协作制度.二是江河流域的规划计划制度.即综合规划制度、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等专业规划制度.三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制度.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取水许可制度、供水分配制度、河道管理制度、航道利用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渔业资源开发的保护制度、水土保持制度.四是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制度.即污染防治许可制度、排污申报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重大水污染事故申报与应急措施制度、船舶污染源控制制度、开发利用项目污染控制制度.五是法律责任制度.具体包括: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取水许可制度、供水分配制度、水利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行政法律责任制度、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刑事法律责任制度. 3.6加强科学管理,全面提升流域管理现代化水平 加强流域管理,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根本,要积极引进培养各方面的人才,建立合理的人才结构和人才管理机制,打造技术实力雄厚、高素质的管理人才队伍,大力进行科学创新、技术开发及推广,集中多学科进行科技联合攻关,研究解决流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和流域开发利用的科学论证评价工作。广泛应用 “3S”技术、决策支持技术、废水处理技术、生态恢复技术等现代技术,建立流域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人工智能决策系统,加快 “数字流域”和“模型流域”建设,大力发展生态节水,注重流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供用水计量和统计工作。以环保、水利为主体,联合城建、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水资源与水环境监测网络系统,要特别加强流域内省际边界和各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水体的动态监测工作,并应与水环境的承载能力、污水排放指标相联系,与水域使用功能区划、水域的纳污能力、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相联系,为实施流域水资源实时调度和应对水污染事故创造条件。并运用系统动力学、地理信息系统等方法适时反馈调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建设流域信息化平台,推行信息共享制度和信息制度,实现各部门和各地区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准确和全面地向全社会各种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并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以适应现代流域综合管理的需要。 加强流域环境影响综合评估制度。全流域的经济、社会、环境政策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流域内各行政区域在确定主导产业,实行区域开发过程中,也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应由项目层次扩展到全流域层次,从具体项目层次扩展到立法、政策层次;评估内容应增设对生态和人体健康方面的要求。在流域环境现状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流域环境总体规划,确定流域环境容量和流域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优化选择最佳的污染控制方案。同时,也要加强公众参与,可以举行听证会的形式来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进行论证,充分发挥流域内公众和社会团体的积极性。 3.7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加强协调监督

流域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而我国现状是流域分处于不同的行政区划之内,所以要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行政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的制度,建立流域内跨区域的信息通报和协商机制。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环境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对流域水资源自然属性的管理,保证生态用水,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持河流健康生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环境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水资源社会属性的管理,建设好节水型社会,统筹协调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都要服从流域规划,流域内所有行业的水事活动都应当服从流域管理。要按照“国家统一分配水量,流量断面控制,省(自治区)负责用水配水,重要取水口和骨干水库统一调度”和“排污总量国家确定、污染源治理省(自治区)负责、入河排污口与省际断面水质统一监管、超量排污补偿”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划分流域与区域管理的事权,加强水量水质的统一管理。流域机构重点抓好流域内带全局性、涉及省际间以及地方难以办到的事,并为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服务。在加强流域管理的同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在流域管理机构的直管河段,地方政府仍然有明确的相关职责,即配合流域机构管理的职责。同时要在流域统一管理的大框架内,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管理的优势,协调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能,做到科学分工,互相支持,形成各部门信息互通、利益共享、协商合作、责权利明确的综合管理机制。各用水户要以流域的水利用为媒介建立利益共同体,加强相互之间的横向关系,从共同体中遴选代表参与流域管理的决策,反映自己的意见与愿望,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流域管理机构、政府、各部门、各用水户之间要建立相互监督机制,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对流域管理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相互监督。要统筹协调、正确处理各种纠纷,对流域内涉及流域资源分配和利用的纠纷,应本着公平、合理、互让的原则,在民主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流域管理委员会进行调处。调处不成的,由流域管理委员会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家水务管理指导委员会裁决。流域管理机构内部各执行机构间具体权责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流域管理管理委员会进行裁决。流域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机构间的纠纷,应由双方本着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部门解决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3.8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机制,为流域综合管理提供投资保障

流域的开发治理涉及到水资源的利用、环境生态保护及国民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对进行一定的投入,并在财政、金融、信贷、税收、投入等各个方面给予扶持。但鉴于国家的财力状况,完全依靠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投入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因此,应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充分动员和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更多的采取经济办法,特别是更多的运用各种市场手段,如合理的水价、水使用权交易、水资源费征收及使用补偿机制等,为流域综合管理提供有力的投资保障。

3.9加强流域水危机管理,维持河流健康生命

水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随着水环境系统受到人类活动的日益严重的影响,水危机日益显现,流域的危机管理包括洪水危机管理、枯水危机管理、水环境危机管理和水生态危机管理。目前我国流域管理机构在洪水危机管理和枯水危机管理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但是还不够广泛,而在水环境危机管理和水生态危机管理方面几乎没有开展工作。作为流域管理机构,要当好河流代言人,要制定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测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并且加强日常的风险管理工作,把危机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流域危机管理不仅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还应当把危机管理变成全社会的活动,加强社会管理。要从维护河流健康、水资源安全、饮水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国家安全、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建立健全水资源环境安全的法律制度和保障系统,及时进行资源环境风险识别、评价、预报、预防、控制、消除,保护人类在生产、生活与健康等方面不受水土流失、水环境污染和破坏等影响,使危机管理制度化、法制化、政策化,确保流域水安全,维持河流健康生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梁文成:关于江河流域管理立法几个问题的思考

水资源规划利用与管理篇(7)

一、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十分必要和紧迫

1、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是贯彻国家新时期治水方针和资源战略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今年初,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保证。党中央、国务院把水资源摆在如此高的战略地位,那么如何根据我国水资源的状况,管理好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通过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时期的治水方针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资源配置和管理的角度出发,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要求,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水的协调和谐关系,科学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的方案和措施,为实现我国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提供规划基础。

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没有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不可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要尊重自然规律和生态学的诸多原理,依靠大自然的循环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水资源是生态系统平衡中最重要、最难以替代的部分,没有水资源系统的平衡和循环,就没有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也根本谈不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抓紧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为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提供基础条件。

2、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改善的新形势以及水资源条件变化的需要

管理好水资源这种国家的战略资源,首先要把家底摸清楚。第一次全国水资源评价和水资源利用规划编制距今已*多年了。*多年来,我国水资源状况,无论是水文系列,还是下垫面情况以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状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对水资源的认识和水资源的管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水资源评价和规划成果已不能反映水资源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对水资源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出新的评价。二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持续增长、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的调整等都需要以水资源作为支撑和保障,都要求对水资源进行科学规划。三是生态环境对水资源的要求越来越高。全社会对水环境越来越关注,要求改善水环境的呼声很高,尤其是近几年沙尘暴频发、水污染加剧和干旱缺水严重,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最近美国作家布郎先生写的《生态经济》一书中,列举了近*年来世界环境发生的诸多变化,如温室效应、气候变暖、冰山融化、江河断流、森林砍伐、草场过牧、地下水下降、沙尘暴肆虐、水土流失、水源污染等现象,指出如再不改变人类的经济观念,仍然以市场为导向,无止境地追求最大经济利益,那么人类就终将逐渐走向衰败。书中提倡应从原来的以经济为导向转变成以生态为导向,按照生态学的诸多原理,重新调整经济结构,重新审视经济观点,重新研究经济对策。书中列举了*年代世界粮食紧张的例子,当时各国政府采取了很多政策,在投入、科技、粮食价格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加大粮食的生产,使得世界粮食产量*年内增长了一倍。而当前水资源成为制约世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急需通过法律、行政、经济和科技等手段,加大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投入,加强政策引导,努力解决生态环境和生态经济当中的诸多问题。要回答解决这些问题,也需要通过水资源综合规划为工作的指导。四是全社会对水资源的认识发生了深刻变化。在重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治理的同时,更加重视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节约优先,保护为本,发展节水工业、农业、城市,建立节水型社会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治水思路方面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有了新的认识,在生态环境方面提出了生态需水的新概念,在管理方面提出流域水资源管理的新理念,迫切需要做好新的规划。

3、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提高用水效率,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

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华北、西北、东北都面临着严重缺水的威胁。南方及其它一些地区也存在着局部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或工程性缺水等问题。然而,当前全社会的节水意识,以及节水政策和措施与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水资源短缺和浪费并存。必须从节约和保护入手,加强水资源综合规划的编制,统筹考虑地表水、地下水,雨洪资源利用、污水处理再利用以及跨流域调水,安排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和水环境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实现水资源的永续利用。

规划是工程布局和资源管理的基础,是指导经济发展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也是政府制定各项政策、加强宏观调控的依据。因此,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又是改变水资源利用模式,提高利用效率,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急需。

4、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是建立和完善水利规划体系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对水利工作包括水利规划工作极为重视。在国家计委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近几年我部加大了水利规划工作的力度。*年大水以后,我部组织开展了一大批水利规划的编制工作,目前全国防洪规划已经或即将完成;首都、黑河、塔里木河的水资源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长江、黄河、嫩江松花江、淮河、太湖、海河等大江大河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也已经国务院批复,正在组织实施;西部地区水利发展规划已由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规划和论证工作也已基本完成,正待上报国务院。这些规划为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的编制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和经验。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是当前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是继全国防洪规划以后,为贯彻国家新时期的治水方针,建立以防洪减灾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为支撑,以流域、区域及专项规划为基础的水利规划体系,必须进行的一项最基础的重要工作,是今后两到三年内全国水利规划工作的重点。因此,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抓紧时间,努力工作,切实抓好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的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

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是近一个时期以来专业跨度最大、工作任务最重、要求最高、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密切、技术内容最复杂、协调任务最繁重的一项规划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工程布局以及水资源的各个方面,规划内容不仅涵盖了水利工作本身的方方面面,而且也涉及多个相关技术领域。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不仅要体现新的思路、新的技术、新的方法,还要充分体现规划的综合性、科学性、前瞻性和实践性,突出规划的重点,把握好规划的深度。

所谓综合性,就是水资源综合规划要从资源配置和管理的角度出发,根据水资源条件,预测水资源可能的供给与需求,统筹规划水资源的节约、保护、配置,全面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奠定水资源科学管理的基础和技术平台,为水资源领域各专业规划的制定提供指导。

所谓科学性,就是要利用科学的方法,认真细致地做好水资源及水环境的调查和评价工作,科学分析各地区、各行业的节水及用水定额,预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水量,在节水、治污、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的前提下,立足本地区、本流域,科学地进行水资源优化配置。

所谓前瞻性,就是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进步的前提下,做好不同水平年的需水预测。针对气候变化、人口增长、土地沙化等新情况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新问题,研究水资源战略和总体布局,前瞻性地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和政策建议。

所谓实践性,就是必须结合各个地区、各个流域的实际,强调规划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既要研究总体布局,又要研究实施方案、措施和方法;既要有规划的宏观把握,又要有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从规划重点来讲,本次规划应突出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分析、水资源优化配置三个方面。通过水资源评价,摸清天然水资源和可利用水资源现状以及未来的变化趋势,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为制定规划方案以及水资源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在节约、保护的前提下,研究分析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确定水资源的可利用上限。根据水资源可利用潜力分析和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预测,研究水资源宏观分配指标及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关系,确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最大用水指标,制定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根据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为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结构调整和水资源管理等提出政策性建议,并研究实现水资源跨流域、跨地区配置的工程布局和方案。

从规划的深度来讲,本次规划一是要处理好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之间的关系。综合规划应涵盖有关专业规划的规划原则、规划任务与总体方案等,要对将来专业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具有指导性,而不是把应由专业规划做的具体方案、布局反映到综合规划中。过细的工作内容将留待专业规划解决。专业规划则要服从综合规划,与综合规划成果相衔接。二是要处理好全国、流域、区域规划之间的关系。全国规划不是一包到底,而是重点放在流域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进行水资源的宏观配置,协调各流域之间的水资源配置中的相互关系,把握全国水资源配置的总体框架、发展方向和重点。流域规划是本次规划的核心,应重点反映跨省或省际之间的公共河流的水资源配置和管理,确定水量、水质控制指标,建立监督管理体系,针对流域水资源配置的重大问题进行规划,把握流域水资源配置与管理的方向和重点。各省区则应在流域规划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做好区域水资源规划,即在全国、流域规划所配置的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条件下,综合规划区域水资源的节约、保护、配置、开发、利用和治理。

总之,水资源综合规划不能做成突出工程和投资的规划,而是从水资源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做成突出资源配置思路、指标、格局、措施的规划,突出对今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成立专家组对编制规划具有重要作用

水资源规划利用与管理篇(8)

一、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十分必要和紧迫

1、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是贯彻国家新时期治水方针和资源战略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今年初,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保证。党中央、国务院把水资源摆在如此高的战略地位,那么如何根据我国水资源的状况,管理好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通过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时期的治水方针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资源配置和管理的角度出发,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要求,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水的协调和谐关系,科学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的方案和措施,为实现我国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提供规划基础。

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没有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不可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要尊重自然规律和生态学的诸多原理,依靠大自然的循环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水资源是生态系统平衡中最重要、最难以替代的部分,没有水资源系统的平衡和循环,就没有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也根本谈不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需要抓紧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为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提供基础条件。

2、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改善的新形势以及水资源条件变化的需要

管理好水资源这种国家的战略资源,首先要把家底摸清楚。第一次全国水资源评价和水资源利用规划编制距今已*多年了。*多年来,我国水资源状况,无论是水文系列,还是下垫面情况以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状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对水资源的认识和水资源的管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水资源评价和规划成果已不能反映水资源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对水资源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出新的评价。二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持续增长、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产业结构的调整等都需要以水资源作为支撑和保障,都要求对水资源进行科学规划。三是生态环境对水资源的要求越来越高。全社会对水环境越来越关注,要求改善水环境的呼声很高,尤其是近几年沙尘暴频发、水污染加剧和干旱缺水严重,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最近美国作家布郎先生写的《生态经济》一书中,列举了近*年来世界环境发生的诸多变化,如温室效应、气候变暖、冰山融化、江河断流、森林砍伐、草场过牧、地下水下降、沙尘暴肆虐、水土流失、水源污染等现象,指出如再不改变人类的经济观念,仍然以市场为导向,无止境地追求最大经济利益,那么人类就终将逐渐走向衰败。书中提倡应从原来的以经济为导向转变成以生态为导向,按照生态学的诸多原理,重新调整经济结构,重新审视经济观点,重新研究经济对策。书中列举了*年代世界粮食紧张的例子,当时各国政府采取了很多政策,在投入、科技、粮食价格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加大粮食的生产,使得世界粮食产量*年内增长了一倍。而当前水资源成为制约世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急需通过法律、行政、经济和科技等手段,加大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投入,加强政策引导,努力解决生态环境和生态经济当中的诸多问题。要回答解决这些问题,也需要通过水资源综合规划为工作的指导。四是全社会对水资源的认识发生了深刻变化。在重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治理的同时,更加重视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节约优先,保护为本,发展节水工业、农业、城市,建立节水型社会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治水思路方面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有了新的认识,在生态环境方面提出了生态需水的新概念,在管理方面提出流域水资源管理的新理念,迫切需要做好新的规划。

3、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提高用水效率,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

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的影响,华北、西北、东北都面临着严重缺水的威胁。南方及其它一些地区也存在着局部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或工程性缺水等问题。然而,当前全社会的节水意识,以及节水政策和措施与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水资源短缺和浪费并存。必须从节约和保护入手,加强水资源综合规划的编制,统筹考虑地表水、地下水,雨洪资源利用、污水处理再利用以及跨流域调水,安排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和水环境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实现水资源的永续利用。

规划是工程布局和资源管理的基础,是指导经济发展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也是政府制定各项政策、加强宏观调控的依据。因此,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又是改变水资源利用模式,提高利用效率,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急需。

4、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是建立和完善水利规划体系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对水利工作包括水利规划工作极为重视。在国家计委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近几年我部加大了水利规划工作的力度。*年大水以后,我部组织开展了一大批水利规划的编制工作,目前全国防洪规划已经或即将完成;首都、黑河、塔里木河的水资源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长江、黄河、嫩江松花江、淮河、太湖、海河等大江大河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也已经国务院批复,正在组织实施;西部地区水利发展规划已由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印发;南水北调工程规划和论证工作也已基本完成,正待上报国务院。这些规划为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的编制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和经验。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是当前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是继全国防洪规划以后,为贯彻国家新时期的治水方针,建立以防洪减灾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为支撑,以流域、区域及专项规划为基础的水利规划体系,必须进行的一项最基础的重要工作,是今后两到三年内全国水利规划工作的重点。因此,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抓紧时间,努力工作,切实抓好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的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

编制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是近一个时期以来专业跨度最大、工作任务最重、要求最高、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密切、技术内容最复杂、协调任务最繁重的一项规划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工程布局以及水资源的各个方面,规划内容不仅涵盖了水利工作本身的方方面面,而且也涉及多个相关技术领域。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不仅要体现新的思路、新的技术、新的方法,还要充分体现规划的综合性、科学性、前瞻性和实践性,突出规划的重点,把握好规划的深度。

所谓综合性,就是水资源综合规划要从资源配置和管理的角度出发,根据水资源条件,预测水资源可能的供给与需求,统筹规划水资源的节约、保护、配置,全面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奠定水资源科学管理的基础和技术平台,为水资源领域各专业规划的制定提供指导。

所谓科学性,就是要利用科学的方法,认真细致地做好水资源及水环境的调查和评价工作,科学分析各地区、各行业的节水及用水定额,预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水量,在节水、治污、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的前提下,立足本地区、本流域,科学地进行水资源优化配置。

所谓前瞻性,就是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进步的前提下,做好不同水平年的需水预测。针对气候变化、人口增长、土地沙化等新情况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新问题,研究水资源战略和总体布局,前瞻性地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和政策建议。

所谓实践性,就是必须结合各个地区、各个流域的实际,强调规划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既要研究总体布局,又要研究实施方案、措施和方法;既要有规划的宏观把握,又要有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从规划重点来讲,本次规划应突出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分析、水资源优化配置三个方面。通过水资源评价,摸清天然水资源和可利用水资源现状以及未来的变化趋势,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为制定规划方案以及水资源管理提供可靠的基础。在节约、保护的前提下,研究分析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确定水资源的可利用上限。根据水资源可利用潜力分析和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预测,研究水资源宏观分配指标及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关系,确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最大用水指标,制定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根据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为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结构调整和水资源管理等提出政策性建议,并研究实现水资源跨流域、跨地区配置的工程布局和方案。

从规划的深度来讲,本次规划一是要处理好综合规划与专业规划之间的关系。综合规划应涵盖有关专业规划的规划原则、规划任务与总体方案等,要对将来专业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具有指导性,而不是把应由专业规划做的具体方案、布局反映到综合规划中。过细的工作内容将留待专业规划解决。专业规划则要服从综合规划,与综合规划成果相衔接。二是要处理好全国、流域、区域规划之间的关系。全国规划不是一包到底,而是重点放在流域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进行水资源的宏观配置,协调各流域之间的水资源配置中的相互关系,把握全国水资源配置的总体框架、发展方向和重点。流域规划是本次规划的核心,应重点反映跨省或省际之间的公共河流的水资源配置和管理,确定水量、水质控制指标,建立监督管理体系,针对流域水资源配置的重大问题进行规划,把握流域水资源配置与管理的方向和重点。各省区则应在流域规划的指导下,因地制宜做好区域水资源规划,即在全国、流域规划所配置的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条件下,综合规划区域水资源的节约、保护、配置、开发、利用和治理。

总之,水资源综合规划不能做成突出工程和投资的规划,而是从水资源科学管理的角度出发,做成突出资源配置思路、指标、格局、措施的规划,突出对今后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成立专家组对编制规划具有重要作用

水资源规划利用与管理篇(9)

第二条水利风景区的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资源是指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能对人产生吸引力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水利风景区以培育生态,优化环境,保护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目标,强调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负责,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监督管理。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一般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设立水利风景区,应当有利于加强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保障水工程安全运行,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凡利用水利风景资源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必须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条按照水利风景资源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质量及景区利用、管理条件,水利风景区划分为两级,即部级和省级水利风景区。

第七条部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和区域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评定,由水利部公布。

省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提出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和区域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公布,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水利风景区设立后,应当在两年内依据有关法规编制完成规划。水利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九条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风景资源评价;

(二)水利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和范围;

(三)水利风景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水利风景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五)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六)水利风景区投资及效益分析。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与有关水利规划、当地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水利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景区和保护地带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和文化设施等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水利风景区的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部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核,报水利部审定;省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水利风景区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结合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进行。

(一)新建水利工程应将水土流失防治、生态建设和保护以及工程所在区域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纳入工程建设规划,并统筹道路、通信、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已建水利工程可结合工程的扩建、改造、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统筹水利风景区建设;

(三)水利风景区的维护要与水利工程的维护有机结合。

第四章管理与保护

第十四条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管理与保护制度,保证水利风景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土、生物及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对宜林、宜草区域按照生态和美化要求修复植被,并按照有关要求有效处理垃圾、污水等;应当提供良好的卫生、服务、消防、救护等公共设施,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在水利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养殖及各种水上活动;

(二)采集标本或野生药材;

(三)设置、张贴标语或广告;

(四)各种商业经营活动;

(五)其它可能影响生态或景观的活动。

第十七条水利风景区内禁止各种污染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的行为,禁止存放或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八条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保障设施,并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和有效处理能力,保障游览安全和水工程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部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水利部报送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

第五章奖罚

第二十条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当地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水利风景资源的;

(二)经审定设立的水利风景区,未在两年内编制完成规划的;

(三)未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四)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人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五)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造成水体污染、生态破坏或出现安全事故的。

水资源规划利用与管理篇(10)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本省境内江河的综合治理、防洪除涝、农业灌溉、城乡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滩涂围垦、江海堤防建设和维护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所有活动。

第三条本方案的目标:

(一)明确项目性质,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建立科学合理的公益性耗费补偿机制,推动水利产业化。

(二)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综合规划,统筹合理布局,促进有序开发。在本方案实施期限内,使我省防洪抗灾能力明显提高,水环境明显改善,水资源开发利用效果显著提高。

第四条本方案实施期内我省水利建设应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以本为主、长治久安“的总体要求,加大资金筹措、劳力组织、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防洪、排涝、供水三大工程体系。

第五条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水利建设提到重要地位,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对水利建设要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方针,坚持除害与兴利、治标与治本、新建与改造、开源与节流相结合,明确发展目标,采取有力的措施,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优先发展水利产业的政策,在资金筹措、税收、价格、土地使用等方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提供优惠条件,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多渠道、多方式投资兴办水利项目。积极探索水利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逐步形成水利产业投入产出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七条本方案实施期内我省水利建设的重点:主要江河的防洪控制性工程,城市防洪除涝工程,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珠江三角洲河网区的省十大堤围及其他重要的江海堤防维护建设,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等。

第二章水利规划和工程建设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区域进行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规划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供需平衡、综合利用,与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协调,局部规划服从整体规划、专项规划服从综合规划的原则。编制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年前后修编好流域综合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制定水利建设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九条经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是流域整治开发的依据,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与水资源开发、治理有关的建设项目必须与综合规划相协调,严禁任何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更改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时,必须充分考虑防洪安全与水资源条件,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防洪除涝、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节约用水等专项规划或论证。

第十一条加强河道岸线规划。河道岸线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交通、海洋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经依法批准后作为河道整治和河道管理的依据。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建设方案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业务。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征占林地的需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工程建设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实行资质管理,有关部门在审批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等单位的资质时,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招标标底、工程预结算执行国家和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水库移民安置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移民安置规划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组织实施。有移民任务但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水利工程不得立项审批,移民资金不落实的水利工程不得开工。

水库移民安置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由地方人民政府按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两类:甲类为防洪除涝、防风御潮、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河道整治、江海堤围及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水文及三防(防汛、防风、防旱)设施、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乙类为供水、水力发电、滩涂开发、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

新建(包括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甲、乙类项目的分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且,由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

现有水利工程(含在建工程)的项目分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在*年前后完成,其中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分类由省级有关部门于*年以前完成。其它水利工程的项目分类,由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完成。

第十七条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从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其筹资建设和经营责任,由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责任主体。政府设立或通过招标方式确立的事业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对乡镇集体小水电建设项目和贫困地区的供水建设项目,可以从财政性资金中给予适当扶持。乙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项目的资本金制度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企业化机制运作。

第十九条对兼有甲类项目和乙类项目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其资金应当按功能进行分摊,分别由不同渠道安排解决。

第二十条水利建设项目在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对责任主体或项目法人、项目性质、资本金筹集、资金结构、公益性任务的投资分摊和运行费用等提出方案,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水利建设的投资实行分级负责制。水利建设项目除中央项目外,根据作用、规模和受益范围,划分为省级项目和市、县项目。省级项目是指省管理的项目,主要是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大江大河治理的骨干工程项目,跨市、跨流域引水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省管河道的堤防维护建设,大型和重要的中型水利水电枢纽、口门整治工程和大型滩涂围垦、促淤工程等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县项目是指市、县管理的项目,是市、县范围内的防洪除涝、河道河口整治、农业灌溉、排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城乡供水、中小水电建设项目等。

第二十二条中央项目需省配套的投资及省级甲类项目技资,由省和受益市、县按受益程度和受益范围共同承担;市、县甲类项目主要由各受益市、县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省给予适当扶持。发展小水电是山区脱贫致富的一项重要措施,省对发展小水电给予适当补助;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给予倾斜性补助。

第二十三条甲类项目要重视利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城镇居民的资金和劳务投入,凡在甲类项目的受益范围内,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积累工与义务工制度,可以以资代劳。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原有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筹集水利资金,确保水利投资与财政年收入同步增长。

第二十五条国家投入农业综合开发、以工补农和商品粮基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应按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支出的费用,应有一定数额用于乡镇水利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村、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第二十六条采取合资、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水利水电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积极引进外资,增加中长期水利贷款。效益好规模大的水利水电项目,可依法发行债券。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基金是水利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建立水利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洪水灾害频发区的防洪除涝与治理工程、重点干旱缺水地区的水源工程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项目筹集资金。筹资方案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计划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向农民筹集资金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所使用的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发展小水电是振兴山区经济的重要途径。实行鼓励和优先发展小水电的政策。小水电上网电价和互供电价,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按章纳税。

第三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对小水电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加快水利设施更新改造的步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更新改造列入计划,并安排相应的资金;水利工程折旧费只能用于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第四章价格、收费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凡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两年内足额征收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收费与水利项目投资补助挂钩的措施,促进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以上各项费种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甲类项目的责任主体属于社会公益机构,享受事业单位的待遇,实行定员定编,其非经营性部分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各级财政资金支付;其经营性部分的维护运行管理费从经营收入中支付。

乙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企业营业收入支付。

第三十五条对原有水利工程在水价提高及与甲、乙类有关的水行政事业性收费足额收取、满足工程运行成本后,乙类项目管理单位要转变为企业管理,有条件的甲类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转变为企业管理,但必须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建立合理的供排水及其他水利产品与服务的价格机制,改变水价严重低于成本的状况。由水利工程提供的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以及提供排除地面积涝服务的受益户,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用途、不同地区,在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

第三十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当地的水资源性质、特点、状况、开发成本和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对不同用水户实行分类定价。

第五章水利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对水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权责明确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第三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水利资产产权为纽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水利资产运营公司或组建水利企业集团公司,作为同级人民政府水利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营运水利国有资产。

第四十条逐步对国有水利工程单位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以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经营管理国有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期限30-50年。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依法规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以上述形式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工程原有主要功能及安全运行,落实防洪责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运行调度。

国管水利单位的经济体制(包括产权制度)改革,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拨款和投资的,其改革方案应当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一条集体所有的水利资产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承包经营、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由产权拥有者提出方案,经镇(乡)水利会(所)审核后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其收入必须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鼓励水电、供水等水利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进行资产重组,实行集团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水电站可以以县为单位组建水电实业公司,或者以流域为单位组建流域水电开发经营公司。鼓励跨地区跨流域组建水电集团,对电站的电费实行统一结算,负责水电资产的经营,开展小水电的技术服务和管理指导工作。

第六章水资源管理保护、节水和水利技术

第四十四条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相衔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凡不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措施的建设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审批。

第四十五条调度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时,要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江河、水库等水体划分使用功能;划分的水体使用功能区经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后,作为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凡从事对水环境有影响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水资源保护规划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制定水资源保护措施和防治水土流失措施,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否则,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水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除了要依法进行处罚外,还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限期使其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指标,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第四十八条建立保护水资源,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凡开发利用水资源及其他活动造成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负责治理,并承担全部治理费用。在河道、渠道、水库等范围内设置、改建或扩建排污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九条鼓励单位或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治理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其他水土流失区,在水土保持规划指导下,进行治理和开发,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为50年;小流域综合治理范围内的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保护,土地使用权20-50年不变。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以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制方式经营或治理的,可依法继承、转让;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涉及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第五十条各级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中应有节水规划和节水年度计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用水水平制定。节约用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大力推行农业节水灌溉,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情况,对农业节水项目贷款安排财政贴息。

第五十二条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大宗用水单位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要大力开发和推广节水技术,逐步淘汰高耗水产品。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在新建高耗水项目建议书中,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用水专项论证。对于超定额用水的,要加收水费,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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