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手段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14 15:46:20

宏观经济手段

宏观经济手段篇(1)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unceasing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he world economic pattern is also showing a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trend, the traditional economic mode of each technology constantly on the impact of the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process. Macro economic control is the constant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he process of change the economy a comprehensive and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process, this paper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and exploration of the economic management, and from the macroscopic Angle to the parser innovation methods.

Keywords: macro-control; Economic management; Innovation methods

中图分类号:F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自工业革命以来,世界经济出现了大规模的变化,传统的经济制度随着先进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冲击逐步的退出了历史舞台,以各种先进的技术为指导的新型经济模式逐步的进入人们的眼中。随着近年来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促进,世界经济体制逐步形成一个多元化发展的过程,成为一个市场竞争逐步变化的过程。我国自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经济呈现出一个长期稳定增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经济管理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新的难题。宏观经济管理是一个由管理目标、管理主体、管理客体、管理手段等诸多要素构成的系统,是通过各种先进的科学方法和科学制度对经济进行有效控制的措施和主要方法,是提高政府在经济中的影响力度和管理的最佳方法,是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对当前市场挑战和经济发展进行协调和配套的管理过程和创新方式。

一、宏观经济管理目标的创新

宏观经济管理也称之为宏观调控,是政府在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过程中通过使用各种手段来对经济进行相关的调控和管理,是国名经济在运行的过程中达到预定的目标和状态。它实际上决定着管理的内容重点和着力方向,是通过各种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来对经济进行大体上的控制过程,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管理制度和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具体情况不同,宏观经济管理目标的重点亦不同。当经济过热时,控制经济增长速度就成了重点目标;经济不景气时,提高经济增长速度就成为重点目标。重点目标的实现,能够带动其他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由此可见,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是相机抉择性的目标,只有进行不断地调整才有实际指导意义。人世后,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其次是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与升级。保持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大体平衡,是实现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前提。历史上,每一次经济出现大起大落,都是源于经济总量平衡出现问题。在经济上升阶段,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的欲望增强,合理把握总需求的增长尤为必要。目前,居民消费行为已趋于成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比较稳定,除个别热点产品外,不会出现排浪式消费热潮。因此,合理控制投资增长速度,特别是支撑投资增长的银行贷款增长速度,就成为保持总量平衡的关键之举。

二、宏观经济管理主体的创新

在经济控制和管理的过程中,宏观经济管理是通过成立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控制与促进的过程。是依法成立、履行着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组织机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主体创新的内容是塑造现代政府主体.具体表现为组织创新和人员创新两个方面。其组织创新的实质是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改革政府职能、确立政府规模与提高政府效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是监管市场运行,维护市场程序,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在宏观经济发展中掌好舵,而不是去划桨,鼓励和调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划桨的积极性,掌好舵,不划桨的政府才是明智的政府。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决策系统,提高公共政策质量,实现由微观直接的干预向宏观间接调控的转变,按权责一致原则,调整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防止职能交叉,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互不负责的弊端,按照精简、统一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按照效能原则,确立最优政府规模,政府最优规模应是边际政府交易成本和边际市场交易成本、边际制度收益和边际制度成本分别相等的那一点上,按照效率原则,要以尽可能少的机构、人员去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以降低政府工作的成本,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关键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要定位。

三、宏观经济管理客体的创新

宏观经济手段篇(2)

(一)保持出版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发展

出版物市场调节实现的出版经济均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并通过分散决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由此产生周期性的出版经济波动和出版经济总量的失衡。出版物市场主体——出版发行企业在激烈的出版物市场竞争中,为了谋求最大的利润,往往将资金投向周期短、收效快、风险小的出版产品和服务项目,从而导致出版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失衡,这就需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运用宏观调节政策,适时改变出版物市场运行的变量和参数,以减少出版经济波动的幅度和频率,同时制定出版业发展战略和出版产业政策,或对若干重要出版领域进行投资来引导出版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优化出版产业结构,保持宏观出版经济稳定与出版经济总量平衡。

(二)遏制出版物市场竞争走向垄断

在出版物市场竞争进入较为深入的阶段,自由竞争往往会走向自己的反面——产生垄断,而垄断又会极大地限制竞争,从而导致对出版物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使其不能发挥有效的市场调控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充当公益人,对出版物市场主体的竞争予以适当地引导、限制,如教材价格管制、控制垄断程度等。

(三)补偿和纠正出版经济外在效应

所谓出版经济外在效应(externality)是指“单个的出版产品生产决策或出版服务消费决策直接影响他人的生产或消费,其过程不通过出版物市场”,如“搭便车”、“盗版”、“回扣”。这类出版经济外在效应难以通过出版物市场价格表现出来,当然也就无法通过出版物市场交换的途径加以纠正。只有通过国家税收、补贴政策或管制,才能使出版经济外部效应内在化,如教辅类读物收税、科技书返税、给正版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以政策支持和保护,最大限度地减轻在出版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过程中的外在效应。

(四)调节地区和出版企业间的收入与分配

一般说来,出版物市场机制能促进出版经济效率的提高和出版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它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分配结构的均衡和公正。奉行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原则的出版物市场分配机制,却由于各地区、各出版企业发展的不平衡,造成其收入水平的差别,产生事实上的不公平,而市场竞争规律往往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导致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不同类型出版企业之间收入差距的悬殊加大,构成对出版经济持续增长的极大威胁。因此,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建立专项基金、税收和奖励政策来调节地区和出版企业间的收入与分配。例如:增值税先征后返、对建立农村发行网点的投入、对少数民族地区出版业的扶持等政策,都体现了这一点。

(五)划定出版物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利益边界,维护出版经济秩序

在出版经济活动中,出版物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方式及其目的固然受到出版物市场各种变量的支配,并且这些变量以其特有的规律调整着他们的行为,自发地实现着某种程度上的出版经济秩序。但是,作为出版企业——以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又总是在密切、广泛、复杂、细致的出版经济联系中进行竞争,产生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当事人自己以及出版物市场本身并不具备划分出版物市场主体产权边界和利益界限的机制,更不具备化解利益冲突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以社会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充当仲裁人,制定体现和保障出版物市场原则的“游戏规则”,即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和保护不同利益市场主体的权利,保证出版物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确保出版物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秩序以及出版物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我国出版业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一)出版物价格及销售政策

我国的出版物价格及销售政策主要体现在对书刊价格的管理和出版物进发货折扣的管理等方面。

1993年4月国家物价局重工司和新闻出版署计财司联合发出的《关于改革书刊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第一,大中专教材和中小学课本价格仍按现行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实行国家定价;第二,国家及省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与中小学课本配套的教学参考书、复习资料、学生练习册以及中小学生必备的字典,由出版单位提供印张定价标准和定价依据,并按隶属关系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第三,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包括法律、法规、著作、文选)按照微利的原则由出版单位制定标准,报新闻出版署、国家物价局备案;第四,对以上涉及书刊的租型费,也纳入国家管理范围,其变动须报经国家物价局和新闻出版署同意;第五,其他图书价格由出版单位根据纸张成本、印刷工价和发行册数自行制定定价标准。各出版单位要切实搞好成本核算,降低成本消耗,建立以盈补亏的出版机制,鼓励学术著作和重点图书的出版,力求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教材价格管理,特别是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是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整体政策进行的。从2001年开始,国家体改办、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陆续出台《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及九个配套文件,对中小学教材价格做出了详细规定。从2002年起,教材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以租型、出版、发行等环节发生的行业平均成本和5%的成本利润率为基础,核定教材绝对金额。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定教材印张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地方主管部门应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印张价格,并制定教材的零售价格。为了加强教材价格的监管力度,几家部委又联合发出通知,从2002年秋季开始,教材一律在封底标示零售价格。在对中小学教材出版严格管理和限价的同时,有关部门针对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问题规定:不得随教材搭售教辅材料,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

图书进发货折扣是体现图书产销之间、发货店与销货店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出版业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建国初期,在新华书店统一之前,各地新华书店的发货折扣是不统一的。从1950年至1988年间,我国新华书店系统采取的是统一进发货折扣,即发货部门向出版社进货折扣为70折,向县、市书店发货一般为78折,省级书店1959年储备图书的折扣为72折;由省级书店统一订货转发给所属销货店的折扣为74折。1988年,、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当前图书发行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打破了持续近四十年的统一进发货折扣。1991年,新闻出版署为适应实行浮动折扣的要求,发出《关于图书发行浮动折扣的试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国家规定的包销类以外的图书,出版社、发货店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实行浮动折扣。此外,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出版事业的发展,建国以来对少数民族地区书店的发货折扣一直采取优惠政策。

(二)出版企业产权界定与融资政策

1999年9月27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联合发文,对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的《中国经营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产权界定做出批复,复函指出:根据我国出版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设立报刊出版单位需经国家审批,并且须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主管机关。主办单位要为出版单位的设立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报刊的主办单位即是报刊的投资人。目前尚无由个人、集体出资创办或拥有报刊的规定,因此,我国的报刊均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鉴于此,《中国经营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创办时也已明确为全民所有制性质,其形成的资产应为国有资产。此外,报刊创刊时,若有个人、集体自筹启动资金的,不能认定为对该报的投资,应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由主办单位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退还。

宏观经济手段篇(3)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及内容

(一)宏观调控的概念

宏观调控最早是由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提出,其是国家采取各类手段来对国民经济发展进行调节及控制,使得社会再生产能够协调发展的条件,其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管理中的关键职能。

国家在采取宏观调控时,一般是通过政策、法律及计划等手段,来对经济发展状态进行干预与调节,从而使得国民经济能够持良好事态发展。在市场经济当中,商品及服务的供求关系,是受到价格等市场机制所影响的,经济增长时,会可能带来通货膨胀,随之而来的便是经济停滞与倒退,这种周期性的波动,对对社会资源及社会生产力都造成严重损害。而宏观调控采取人为调节的方式,来对经济运作进行干涉,从而使得国民经济可以适度增长,使产业结合能够合理调整,物价水平持续稳定,进而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宏观调控的内容

宏观调控在应用时,一是国家采取各类经济政策与措施,通过对经济及社会方案等政策的制定,来对产业布局进行规划与挑战,对总量平衡进行控制,对货币及财政政策加以制定,对积累及消费间的关系进行调节,从而实现供求平衡,防止通货膨胀的出现,对市场经济制度做到完善。二是采取价格、税收等经济经济手段,来对国民收入实现分配与再分配,从而对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进行调控。三是通过对各项经济计划的编制,使资源配置发挥出有效作用,弥补市场资源配置依靠市场情况下的不足。

二、宏观调控在经济管理中的具体手段

(一)经济调控

经济调控是宏观调控的三大手段之一,作为国家调控行为,其可以依据财政与货币政策,来对经济管理实施把控,并可以将控制手段细化到工资、税收及信贷等各方面,并对货币有着直接的调控,是国家经济管理中出现经济问题的最直接调控手段。例如,市场上所流行的一种商品,其在国家经济管理中,有一定问题出现时,国家便会采取经济调控的手段,来对该类商品实施价格调控。正如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农作物收成不高,难以对人们要求进行满足,这时,便会产生供求关系不平衡现象,从而造成农作物价格上升,长期以外,给人们的消费能力带来调整,这时,国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便会采取经济调控,或是对物价进行调节,或是对人们工资进行调节,从而使得我国经济状况得到有效控制。

(二)行政调控

行政调控是宏观调控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行政机关在经济管中,下达相关条例及规定时,低下的各层行政单位及部门,都需要无条件的对最高宏观调控命令加以执行。但是,行政调控手段在应用时,也会手段社会主义路线的影响,因此不能长时限的采用。比如,春节时期大面积强降雪的发生,给人们的日常出行及货物流通造成严重阻碍,这时,一些商贩,为了获得巨大利润,便会将其囤积的日用商品及食物价格抬高。这时,国家便会采取行政调控的手段,来对物价进行合理规划,避免这种经济紊乱现象的出现。但是这种调控,只是针对一段时间内出现问题而解决的,其是一种强制性且效率较高的宏观调控手段,不可持续操作,所受到的局限性也较为严重。

(三)法律调控

法律调控能够对公民及国家财产及经济进行合法的管理,其主要是通过经济司法及经济立法两个部门来进行执行,司法部门主要是对经济行为作出审理及检查,立法部门主要是针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问题,来做到对相关法律及法规的制定,从而使得市场经济主体能够处于合法及规范的法律框架当中,这样,一旦有企业或者个人对法律调控框架相违背时,便会受到法律对其的严格制裁。

三、宏观调控手段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分析

(一)对通货膨胀率加以控制

粮食作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一大支柱,长期以来,我国粮食价格都远低于国际市场上的粮食价格,从而给农民生产积极性造成严重打击,农民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作为我国人口比例中的最大群体,农民不仅可以通过自身劳动来提升我国经济经济增长,其还能在经济地位提升之后,做到对我国经济内需的拉动,使我国经济发展再登新台阶。针对这一现状,国家便可以通过宏观调控,来做到对干预政策的强制性制定。例如,通过宏观调控,来对农民手中农作物价格进行抬高,对农作物种植所需物资价格进行降低,从而使得农民在生产过程中的积极性得到提升,使我国农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浪潮。通过该种方法,不仅使得农民得到实惠,才能够对我国内需发展起到带动作用。

(二)对国民就业问题加以控制

国家在对国民最低物质生活保障进行满足的前提下,还要确保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国民,都能够有事可做,拥有其自身的事业。国民只有有了自己的工作,才能够对家庭及自身内部需求负担的承受,从而减轻国家实施的低保政策压力及负担,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环节国家相对压力的经济难度。因此,国有企业在面临倒闭及裁员情况时,国家必须要采取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或者是经济手段,来对国民利益进行保护,或是帮助下岗人员再就业。“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宏观调控在应用时,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企业及单位倒闭及裁员现象的存在,然而唯一使我国经济不受到人员流动或是无业可施而带来的经济困扰的方法,就只有国家对人员再就业进行相对的宏观调控措施实施保护策略。比如,对于下岗人员,国家可以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及方向,来对下岗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对其业务技能及素养进行提升,从而使得下岗人员能够跟得上国家经济发展的前进步伐,尽可能的避免国家因大批人员下岗而造成的经济困扰问题的出现。

(三)对国民收入加以控制

国家除了要保证国民有饭吃、有工作做,还需要对国民从事工作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控。对于收入来说,其是每一个公民通过自身努力及劳动情况下所获得的对应回报,通常这一回报都是通过薪酬待遇来进行体现出来的。然而,薪酬待遇是否合理?只有国家根据当前社会的经济状况及物价购买状况来进行衡量。若是物价比较高,国民收入偏低,便会造成国民没有能力去消费与购买,也就是说,国民没有能力去将自己的劳动所得资金去通过货币的交换而获得生活必备的物品。若是国家一直处于这种生活状况下,其直接结果便是国家无法做到对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因此,只有只有物价和国民收入成正比时,才能使收支达到平衡,社会得以稳定,才能让国民在稳定生活中带动内需,使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

(四)对企业生存及成长率加以控制

企业是能够为国家来负担所有国民生存的港湾之一,因此,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只有对企业采取有效的宏观调控,才能够使得企业的生存及成长率得到提升,做到对人民生存需求的满足,在对其进行调控时,采取经济、法律及行政调控这三种方法,都能够对国家经济管理采取有效及有力的保护。

总结:

国家经济的发展,是每个公民持续努力与奋斗的结果,更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在经济管理中有效应用的结果。公民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只有国家采取有效的宏观调控,才能够使其运行状况及质量得到大为改善,在使我国经济管理能够得到稳定运行及发展的前提下,使得我国经济能够做到可持续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宏观经济手段篇(4)

一、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性、重要性与目标

1、必要性: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弊端。如果仅由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社会经济不稳定,发生经济波动和混乱;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甚至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既需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又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共同富裕目标要求国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

2、重要性:能够实现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加强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能更加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3、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二、我国的宏观调控仍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宏观调控业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投资增幅仍然偏高,投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还比较明显。二是基本建设贷款继续增加,贷款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三是煤电油运供求关系依然相当紧张,电力迎峰度夏的形势严峻。四是价格总水平上涨压力依然较大。五是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粮食库存下降较快。

上述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之所以反复出现,是有其深层次的历史原因的。这些“深层原因”归纳起来,就是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体制不完善,机制转换滞后,增长方式粗放。不真正解决结构、体制和增长方式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投资盲目扩张的冲动和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倾向,就不能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经济发展中的不健康不稳定因素就随时可能再度出现。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这次宏观调控的着力点要放在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上。从这个要求来看,目前取得的成果还是初步的,宏观调控仍处在关键时刻,加强宏观调控的决心不能动摇,力度不能减弱,工作不能松懈,必须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按照“果断有力、适时适度、区别对待、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中央确定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下更大的功夫来促进结构调整,推进各项改革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使国民经济真正转到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轨道。

宏观调控还要继续进行。我们在取得初步成效,可以松一口气的时候,很有必要冷静地审视一下目前宏观调控所付出的代价。当然,这是很难量化的,只能进行“定性分析”。所谓宏观调控本来是一项着眼于总量平衡的市场化举措,主要是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手段,实施间接的经济调控,尽量熨平经济波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宏观调控还是过多地采用了以审批和控制贷款为主要手段的行政性调控。经验告诉我们,行政性调控比起市场性调控往往付出更大的代价,以调节市场价格为导向的宏观调控手段来谨慎地干预市场,是成本最低的。因此,我们的宏观调控措施也应做到“与时俱进”,多一些创新,少一些守旧;多一些市场,少一些行政;多一些规则,少一些命令;多一些法治,少一些人为;多一些间接,少一些直接。

三、宏观调控的手段

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其中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总体功能。

1、宏观调控三种手段的联系与区别

(1) 区别:

①内涵和外延不同。经济手段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常见的经济手段有制定经济计划和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投资政策、价格政策等)。法律手段是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法律手段主要包括经济立法、经济执法、法律监督等。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行政手段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制度、行政规章和条例等。

②地位不同。经济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最主要手段,法律手段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当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都不能有效调节经济活动时,就需要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调节。

③特点不同。经济手段调节具有宏观性、战略性、指导性和间接性的特点。法律手段对经济具有经济普遍的约束力和严格的强制性,对经济运行的调节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明确的规定性。行政手段具有直接、迅速和强制性的特点。

(2) 联系:三种手段各有特长,各有特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宏观调控手段的体系。在运用这三种手段时,应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总体功能。

2、走出宏观调控的认识误区

(1) 把宏观调控看成只是靠行政手段。

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而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措施。法律手段是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指标、规定等行政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三种手段各有特长,各有特色,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宏观调控手段的体系。在运用这三种手段时,应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总体功能。不能认为宏观调控就是靠行政手段。

(2) 把宏观调控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对立起来。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市场的调节作用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弱点。这些会带来经济的波动和资源的浪费,引起社会矛盾,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建立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的,能够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因此,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续地发展,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加强宏观调控,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不应该把二者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

(3) 认为只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有宏观调控。

宏观经济手段篇(5)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国家调控方式的改变,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当前我国在宏观调控层面虽然成绩显著,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学界和业界针对这一命题从学理性和实践操作性上都进行了不断的探讨和摸索,角度和范围涉及各个层面,研究方法也是百花齐放,但纵观现有的研究成果和探索领域,大多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入手,从法律角度进行切入并进行深层次剖析的较少,这给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研究空间。本文以金融宏观调控的法律研究现状入手,通过文献研究对我国现有的金融宏观调控的现状进行简单的梳理,接着对我国金融宏观调控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和解读,以期找出问题所在,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金融宏观调控研究现状浅层扫描

上文提到,目前对金融宏观调控研究的角度和范围较多,涉及各个学科,但大多还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入手,从法律层面进行切入的研究论著不多,没有形成一个体系,这使得金融宏观调控缺乏法律依据。在本文该部分,对目前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研究现状从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进行浅层次的扫描,具体如下:

从经济学角度进行的研究。相对于从其他学科对金融宏观调控进行研究而言,从经济学角度对该命题进行研究具有先天的优势,论著较多。温阳福、吕平在《关于完善金融宏观调控问题的思考》(《金融与经济》,1995年2月)中对金融宏观调控进行了界定,并对宏观调控的主体、对象、调控目标进行了具体的解析,同时从货币供应量增长率切入探讨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规范性和稳定性。李建军、戴应亭、陈静文在《社会融资总量与宏观金融调控》(《新疆财经》,2012年第2期)中从广义的社会融资总量和狭义的社会融资总量出发,探讨金融宏观调控的意义。曲建武在其《试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金融市场的原则》(《中国城市金融》,1991年11期)中指出必须认真研究央行调控金融应该遵循的原则,同时,他认为,被调控者与调控者是否分离及分离的程度是衡量宏观调控机制是否健全的标志。

从法学角度进行的研究。目前从法学角度对金融宏观调控进行的研究较少,大多以质化研究为主,谢如刚在《论法律手段在宏观调控中的运用》(《南京金专学报》,1996年第3期)中对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进行了深层次的探讨。李西臣的《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分析》(《经济经纬》,2007年第6期)从经济法出发探讨金融宏观调控中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的措施。赵园园在《浅析金融宏观调控主体信用法律制度建设》(《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中着重对金融宏观调控主体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分析。

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分析

众所周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对金融宏观调控一般采用经济、行政和法律这三种手段进行调节和规范,三种手段各有特色又相辅相成。

如果仅仅采取单纯的经济市场调控,其存在的盲目性和滞后性等固有弊端就会在市场上引发一些列问题,使得经济波动,市场两端收入差距拉大,最终会导致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不稳定。而行政手段是政府为保障金融市场安全健康发展采取的强制性手段,并不是解决市场矛盾的最终办法。

为了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法律手段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国家通过制定计划法、投资法、税法等经济法律来保障宏观调控的奏效,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行政手段导致的经济秩序混乱的情况。当建立起完善的市场法律体系后,市场经济的发展才会有良好的秩序。用法律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进而保护消费者的权利,避免发生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法律手段是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保障和支撑。①为了使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在市场进行经济调控的同时,必须结合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控,同时辅助以行政的强制性。所以,在宏观调控中,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实施离不开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综合效力的有效发挥。

另一方面,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来说,法律手段在宏观调控中的运用程度,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我国采取的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必备手段,只有采取国家宏观调控,才能使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稳定市场物价,平衡市场两端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最终发挥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而在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中,经济手段不可或缺,它是实现宏观调控,调节市场的强有力保证。因此,法律手段在这三种手段中居于一个较高的层次上,如果没有法律手段的约束和规范,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效能则得不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因此,有人提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可见法律在金融宏观调控中的重要性。

金融宏观调控面临的法律问题

法律手段在金融宏观调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金融市场需要法律调控的保障,为了更好地进行法律建设,必须解决在金融宏观调控中依然存在着的诸多法律问题。

相关法律制度缺位。法律制度的缺位主要是指人民银行法和宏观调控基本法等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和细化。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在法令制度上已近完善,但是依然存在缺陷,如:货币政策委员会只是作为一般的咨询议事机构,对很多政策的形成没有起到强制性的影响;法律责任机制不健全,对金融宏观调控中出现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没有明确、具体和全面的规定;央行的地位不独立,在很多方面受到国务院的制约,无法完全的实现对宏观调控进行法制化的运行。②宏观调控基本法是我国对经济调控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了宏观调控的体系、原则、主体、决策、实施程序、法律责任、调控权力的配置等。目前宏观调控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宏观调控基本法也亟需突破,当前,我国存在的宏观调控基本法主要有《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宏观调控法》,二者虽然名称不同,但内容重合率较高。

法律制度的缺位,会使国家在进行市场经济宏观调控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无法根据法律规定约束市场行为,无法消除市场违规现象也无法保障正确的市场行为,造成一系列钻法律空档的违法行为。为了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顺利进行,必须对法律制度的缺位进行修复完善,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用以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融宏观调控法治化理念不足。社会主义是在发展和摸索中前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一波三折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缓慢,金融业发展也极度落后于发达国家,法律制度更是无法与国际接轨,在我国国家经济很长的一段发展过程中主要是以宏观调控中的直接调控为主,即过多的依赖于行政手段进行调节和干预,而以法律手段进行间接调控的模式还没有真正形成,就造成了现如今存在的金融宏观调控法治化理念不足的问题。因此提高法制理念,运用法律手段合理调控国家市场经济势在必行。

另一个方面,法制观念不足是由金融宏观调控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金融宏观调控有随机、变动的特点,这些特性使作为以稳定见长的法律不能及时而直接的进行干预,这也使法律在宏观调控当中略显滞后和作用效能的弱化,进而使金融宏观调控运用法律去调节的普及度和认知度大打折扣。

宏观调控主体公职人员行为失范。何为宏观调控主体公职人员行为失范?从法律层面简单的理解就是宏观控制权和行使权失去了法律规范的行为。上文提到,在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面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虽然针对金融宏观调控颁布了一些法律制度、法律条文,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完善度还相当欠缺,相对于我国飞速发展的经济而言,国家的法律规定还略显滞后,无法与国际接轨。同时,在市场经济中,一种新型制度的制定及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今日颁布新的法律条文,明天就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在新的法律制度逐步实施过程中,还有可能因为法规传达不到位、行使主体不明、执行力度不够等原因,出现金融调控主体行为失范。这些失范行为的存在,使我国在金融宏观调控活动中缺乏法律规范,无法用法律规范市场行为。同时,在市场调控执行上,由于某些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职业操守不强等问题的存在,也加大了宏观调控主体失范的几率。

监管体系缺失。从以往经济发展的规律中,我们不难发现,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调控监管体系,两者是环环相扣的,如果两者在连接发展过程中出现脱节,就会使一些市场经济行为得不到监管体系的有效约束,从而造成一系列的经济问题。我国在实行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已经认识到完善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和必然性,并先后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手段起步晚,发展时间较短,目前的经济法律手段监管体系还处在缺失状态。

金融宏观调控制度重塑

通过上文对金融宏观调控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梳理和剖析发现金融宏观调控中法律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有利开展,因此,在该部分,笔者会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一些解决的措施和建议,以期做到有的放矢,更好的指导我国金融宏观调控的有利、有序的开展。

确定央行作为唯一调控主体的法定地位。笔者查阅资料发现,虽然当前大部分的史料都承认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宏观调控的主体,但是也存在不同的声音,异化的声音主要包含是否应该让三会,即证监会、保监会及银监会,四大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参与进来进行统一的监管,这种声音的存在使得金融监管出现了混乱和不一致。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在这个关键时刻,应有一个中心和核心点进行统一的规范和指导,参照国外发达国家和金融调控的规律,一般而言都是实行由央行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调配,从长期的我国金融调控的实践性经验上来看,也应该确定央行的法定核心地位③。这并不是否定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三会的作用,在央行的核心法定地位明确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三会都可以作为辅助部门在央行的指导和调控下进行辅助和监管。

因此,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央行作为我国金融宏观调控主体地位的思想意识,将这一意识普及化,进行由表入里的深化推进。

确保金融宏观调控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进行金融宏观调控,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宏观调控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现实生活中,中国人民银行在实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往往受到财政部及其他强势部门的制约和牵制,同时,在我国国情下,央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进行运作,其独立性也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参照国外的一些经验和他们宏观调控的发展历程,保持央行的高度独立性是十分必要的,应该将央行在金融宏观调控中的独立性运作法定,同时减少国务院一些不必要的干预,使央行的独立性运作成为可能,以便更好的开展对金融宏观调控的指导和监管。

转变调控的方式和手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以行政手段作为调控的方式已经不再适用于现有的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速度,因此,应逐步摆脱以行政手段直接进行调控的方式,在金融宏观调控过程中优先考虑市场性、间接性的调控方式,即以法律为主的调控方式。当然,这一模式的转变要逐步进行,不能急于推进,但是为了我国经济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以及金融宏观调控的有序进行,转变调控方式和手段显得极为必要和迫切

调控责任法定。当前,《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的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对金融宏观调控中的违法追究,责任主体限定为自然人,而不是机关,追责的形式也主要是行政处罚和法律两种,不够健全。

一般而言,金融宏观调控法律追责制度应该包含责任的主体、责任的形式、违法的行为以及归责理由等内容。责任主体除了宏观调控的机关,还包括宏观调控的实际操作人员,即公务员,对于机关,应当确定其为法律承担责任的直接主体,对于公务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加大违法犯罪的成本,提高他们守法的意识。④责任的形式层面,除了以上提到的两种形式外,应当根据在金融宏观调控中违法行为一时难以确定的特性,实行引咎辞职的政治性的责任。在归责的理由该层面,虽然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这一理由,但不够细节化,因此应该将其逐步的充实和细化,做到有法可依。

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中国金融经济现有的格局,也决定了中国宏观调控监管体系需深化改革与完善,以促使中国金融业健康发展,避免出现混乱现象。同时,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中成熟的监管体系,由国家政府带头主导,各个行业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一套政府和行业相互协调,共同监管的体系。这样的体系,思路清晰,力度强,既能有效的提高监管效率,又能符合当今金融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保障。国家对金融市场进行的宏观调控中,法律手段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以及金融行业的不断创新发展,以法律约束经营者的行为,用法律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市场的共识。在现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关键阶段,我们只有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解决现有法律存在的相关弊端,加快与国际金融法律接轨的步伐,重塑和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满足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需要,才能净化市场经济,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廊坊师范学院)

【注释】

①李长健:“论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经济师》,2005年第5期。

②刘志云,卢炯星:“金融宏观法与金融监管法关系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宏观经济手段篇(6)

在宏观调控中选择何种手段、何种政策。需要根据我国的客观实际状况来决定。土地政策是一定经济发展时期有针对性的宏观调控手段

为了实现对我国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等多种调控手段,具体化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等。选择何种手段、何种政策需要根据我国的客观实际状况来决定。土地政策是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参与宏观调控的。从近年来参与宏观调控的主要土地政策的内容看,土地政策主要是行政手段。

1.土地政策是实现宏观调控目的可行的手段

由于货币政策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市场主体要有灵敏的反应度,比如利率提高后,企业就会明显降低资金需求。但在我国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为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甚至包括不少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经常是不计成本的。另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间接调控的有效性,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和投资过热的形势下也并不明显。同时,我国部分行业的投资过热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或者说是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共同“制造”的,对于企业行为,采用财政或货币政策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但规范政府行为,行政手段可能更奏效。所以在我国要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运用土地政策更合理。

其实,土地政策是在部分行业投资过热已经相当严重。而各种相关经济手段没有明显奏效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的。因为没有土地,任何项目也不可能启动,所以对土地供应进行调控,能够获得比较高的调控效率。截止到2004年8月,全国共清理出各类开发区(园区)6866个,规划面积3.86万平方公里,超过2003年底全国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面积3.25万平方公里。这一方面表明土地供应得到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对盲目投资产生了釜底抽薪的效果。

应该看到,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一项优势。我国实行的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土地用途管制、农地转用、建设用地统一供应等制度,使政府对土地市场有较强的调控能力,可以通过调节土地供应总量、安排不同的土地用途来抑制或鼓励市场需求,有效地引导投资、消费的方向和强度,实现经济运行调控的目标。

因此,根本的问题是端正目的,明确目的。当前,宏观调控就是要抑制经济运行中不稳定、不健康的因素,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避免经济的大起大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只要大目标、大方向正确,是围绕着宏观调控的目的,就应当解放思想,放开手脚,大胆尝试一切手段,进行创造性思维与实践,而不要纠缠于到底是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还是行政手段?是宏观手段还是微观手段的无谓争论之中。

2.对土地政策与宏观调控的辩证认识

目的与手段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是手段,在另一条件下可能是目的。比如,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时,宏观调控是目的,而土地政策是手段。而为了达到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目的,宏观调控又成为了手段。另外,宏观调控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要调整和控制劳务的总量和产出的总量。所以,土地资源本来就符合宏观调控的范畴,至于把土地作为宏观调控手段还是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灵活设定。

当前应该关注的焦点是,如何运用土地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有专家提出:首先应该对宏观经济形势有准确的分析和判断,这是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要认真研究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内容和重点,如:建设用地总量的调控;土地供应结构的调控;对不同区域土地供应进行调控等。再次要准确把握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力度。最后要建立适应土地政策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即要建立土地政策与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税政策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宏观调控机制。

总之,土地政策是在一定经济发展时期有针对性的产物。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宏观调控中又会出现新问题,针对新问题必须制定相应的新政策供宏观调控应用。新政策中可能包括土地政策,也可能不包括土地政策。所以,从制定土地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到针对调控中的新问题制定新政策进行新的宏观调控,反复循环,向前发展,确保达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这就是土地政策与宏观调控的辩证关系。

土地政策在不同阶段具体化为不同的手段,即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两者可以相互转化

宏观经济手段篇(7)

二、加强宏观经济管理创新的对策

1、加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目标的创新

加强政府宏观创新管理是在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是评价宏观经济管理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主要是指政府在进行对宏观经济管理时,要达到的国民经济运行状态的预定目的。一方面,要使得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实现有效的选择。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发展的状况的不同环境下,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也是有所不同的。在经济过热时,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就是控制好经济的发展速度;而当经济处于衰退的情况下,经济管理的目标就是促进经济的发展,加快发展的步伐,稳定经济的发展速度。

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就是平衡经济的发展总量,并使其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同时使得经济结构得到相应的优化升级;而另一方面,对于居民的消费,我国也要加强宏观管理的创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相应的有所提高,自然就促进了居民的消费能力,社会的消费行为也逐渐变得稳定。同时在进出口这方面,政府能把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放在进出口的比例上,使得产品的进出口环境不断地得到改善,最终给进出口贸易带来了一定的基础。

2、加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手段的创新

宏观经济手段篇(8)

关键词:经济发展;全球化;宏观经济管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所谓宏观经济管理主要是指综合运用各种政治、经济手段,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从总体上进行调控,已达到化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对各种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宏观经济管理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与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建设的初级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建设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环境,我国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宏观经济管理的作用,充分发挥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在经济发展实践中不断创新宏观经济管理的手段,巩固宏观经济管理在我国经济管理工作中的地位,提高我国经济发展建设的实力,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1 宏观经济管理对我国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作用

1.1 宏观经济管理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

促进经济增长是宏观经济管理的最终目标,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既有制约经济发展的因素,同时又有刺激经济快速发展的因素,宏观经济管理对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进行调整,可以将经济发展维持在一个稳定的速度之上。防治经济泡沫的出现,同时也可对有效避免经济发展的大幅度波动,即保障经济增长的速度,同时也保障经济增长的质量,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2 宏观经济管理能够有效弥补市场自发调节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在推进经济发展实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任然存在很多问题。此外传统经济模式中的缺陷还没有清楚,市场经济的自发调节还存在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等缺陷。面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弥补市场自发调节的不足,必须充分发挥宏观经济管理的作用,有效调节市场经济中各种资源,对各种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市场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但是市场调节并不是万能的,在某些领域内,市场调节也会出现失灵的现象。因此,依赖于市场调节对资源的合理配置,此外针对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不足,国家可以综合运用各种经济、行政以及法律手段来加以调整和改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3 实施宏观经济管理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资源配置主要依靠市场进行,然而市场经济自身的缺点严重影响了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为了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则需要采取宏观经济管理手段对有限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价值。宏观经济管理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加以实现的,一种是对公私财产进行合理配置,并对公私财产所占的比例进行管理。另一种是对私人之间财产进行有效的调配和控制,以抑制社会严重的贫富分化现象的出现。

2 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手段创新的必要性

2.1 是顺应市场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

我国宏观经济管理要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根本需求,既要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根本趋势,对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规则加以肯定,并根据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基本规则指导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具体实践,确保我国宏观经济管理在全球化基本规则的指导下,实现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提高对外开放发展水平的根本目标。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根本需求,我国政府部门作为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要对管理体制加以创新同时还要不断完善和丰富管理理论,用理论指导管理实践,促进我国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同时我国政府还要根据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努力培养适应经济发展趋势的宏观经济管理人才,保障各项宏观经济管理政策能有在管理人才的手中得到全面的贯彻与落实,确保宏观经济管理工作开展的效果,增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的整体实力。

由上可见,我国应加强适应经济全球化规则的各项手段。首先,应保护我国弱小型企业的发展;其次利用全球经济发展的技术标准、环境标准等,挖掘我国产业的潜在优势;再次,充分利用国际反垄断法,防止某些领域的外商投资过度集中而处于支配地位,以对我国经济主权造成威胁,并对国内的投资者与消费者带来损失,以此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可竞争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2.2 转变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职能

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主要是由法律规定、对宏观经济执行机构负责、履行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因此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创新,实际上就是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创新及相关工作岗位与人员的创新。职能部门的创新主要是对政府机构的责权与职能加以强化,以提高政府宏观管理的工作效率。以我国当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重要责任就是监督市场的平稳运行,确保市场秩序的安全,以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因此,应加强政府职能的战略目标创新,提出“服务型”概念,改良公共决策体系、提高公共决策的质量,由全能型政府顺利过渡到服务型政府;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重新协调政府各部门的职能权限,每个部门、每个领导者与管理者都有统领全局的权力,对宏观经济管理全局负责,并通过责任制加强制约力度。另外,还要按照“精简、统一”的原则,调整政府各组织结构,做到机构的精简高效,适当设置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选聘时注重人才的综合能力,避免由于管理层多、机构臃肿而造成的信息传递慢,影响管理效率,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

2.3 加强宏观经济管理的法律手段

宏观经济手段篇(9)

(一)问题:宏观调控在经济法学上的含义与经济学上的含义不一致?有些经济法学者认为,宏观调控在经济法学上的含义与经济学上的含义是不一致的。在这些经济法学者中,也还存在分歧,有的认为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大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有的则认为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小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的外延。分述如下:(1)郑少华、吴晓晖在《论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前提及方法》一文(以下简称“郑、吴文”)中指出:“由于‘宏观调控’一词的本源是经济学,而经济法是对经济现象的法律规制,因此,法学对经济学概念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在内涵和运作机制层面上,要保持一致。但是,由于法学有着自己独立的研究体系,如果保持完全一致,势必打破法学长期以来形成的研究路径,因此,在构建一个子部门法体系时,不必拘泥于经济学的严格界定。比如:宏观调控法的体系问题。如果严格按照经济学语境下‘宏观调控’的内涵,宏观调控法体系只应当包含利用货币政策进行调控的金融政策法和通过财政政策调控的财税政策法。但法学出于研究行为的学术传统,从宏观调控行为的整个流程来考虑,将规划法也纳入其体系之中。从经济学上讲,‘产业政策的实质是政府根据自己确定的经济变化趋势和目标设想来干预资源在产业间的配置,其资源配置方式与计划经济是相同的……’①,它并不是宏观政策工具或宏观调控针对的直接对象。但是,调控主体通过财政和货币政策,可以影响产业结构的优化,因此,宏观调控法也将‘产业政策法’或‘产业调节法’纳入其中。”②(2)漆思剑在《剔除附庸性:经济学之宏观调控的经济法改造———兼论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以下简称“漆文”)一文中虽然也同样认为经济法学上宏观调控的含义不同于经济学对宏观调控的界定,但对“经济学语境下‘宏观调控’的内涵”有着与“郑、吴文”完全不同的理解,认为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是指国家干预。“经济学之宏观调控明显不同于经济法之宏观调控。经济学的宏观政策是从广义上理解的,其前提是自由经济。因此,大凡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都是宏观经济政策。对应经济法领域,不仅包括宏观调控法,还包括国家投资经营法,也包括市场规制法。如果把经济学概念照搬到经济法学领域,那经济法也应更名为宏观调控法了。这一点,经济法学界是不可能接受的。在经济法学界看来,宏观调控只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方式,是与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具有同等地位的概念,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再者,经济学之宏观经济政策着眼于提高经济总量,而经济法之宏观调控不仅要提高经济总量,还要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包括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协调、健康发展;经济学之宏观经济政策立足于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四个目标,而经济法之宏观调控融入了价值判断,引入了社会经济公平,立足于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经济总体公平。这些差异非常显著。”③以上两种来自经济法学界对宏观调控的解释虽然迥然不同,但却殊途同归,共同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含义是不同的。对此,笔者有以下疑问:首先,法律对宏观调控的规制是以经济生活中的宏观调控行为为对象的,如依“郑、吴文”所言,规划、产业政策不属于宏观调控,那有什么必要把调整规划、产业政策的法律称为宏观调控法呢?这样不是徒增纷争吗?直接叫规划法、产业政策法不是更好吗?况且,它们既然不属于宏观调控,应当具有区别于宏观调控的特殊规定性,对法律调整也应当有特殊的诉求,由宏观调控法调整也不合适。如依“漆文”所言,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等于国家干预,那么相应地,经济法就是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也就是经济法,两者等同,经济法学界为什么不接受呢?又有什么理由不接受呢?其次,“郑、吴文”指出法学要与经济学上的概念在内涵和运作机制层面上保持一致,当法学上的宏观调控概念扩展到超出经济学上宏观调控概念的外延时,两者如何能保持一致?最后,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既然不同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那经济生活中的宏观调控究竟是指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还是指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呢?如果指后者,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就变成了无的放矢,如果指前者,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以上疑问表明:即使不能就此判断“经济法学上的宏观调控不同于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的观点是错误的,但至少可以说两篇论文对此观点的论证是不充分的,有关这一问题的分析还需另辟蹊径。

(二)分析:经济与法律、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关系要搞清楚“经济法学是否应与经济学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这一问题,必须从经济与法律、经济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关系说起。关于经济法与经济的关系,我们首先想到的是马克思关于法与经济关系的经典论述:“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①经济法也是由经济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其次,我们想到了近年来颇为流行的法经济学,法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的构建反映或者应当反映经济效率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确实反映了经济法与经济的密切联系,但是,这不是专门针对经济法而言,而是所有法律均具有的与经济的密切联系,并没有反映经济法与经济关系的特殊性。两者关系的特殊性主要是由经济法的内容所决定的。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国家要调节经济,必须建立在对经济规律的深刻认识的基础之上,否则,国家调节就缺乏科学的依据,难以达成预期的目标。许多经济法的问题,实质上是经济问题,没有对经济规律的认识和理解,也就难以找到解决经济法问题的钥匙。经济学发展到今天,成为了经邦济世的显学,在法治社会,经邦济世的技术必须转化为法律制度,才能实现其价值,经济法就是转化经济学经邦济世技术的法律,不懂经邦济世的经济学,经济法学就难有所为。对此,著名经济法学者漆多俊先生早在1993年就曾深刻地指出:“一个出色的经济法学家,应该同时是一位够格的经济学家。”②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均以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为研究对象,经济学揭示经济运行的规律以及国家干预经济的绩效、时机和方式;经济法学为国家干预的法治化、保障国家干预目标的实现提供理论指导和法律制度建构建议。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就其研究的共同对象———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应当有共同话语,否则,两者难以协同推进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

(三)结论:经济法学应与经济学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宏观调控是一类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总称,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共同关注的对象,经济学研究宏观调控的绩效,应该何时、采用何种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解决为什么要进行宏观调控、怎样进行宏观调控的问题;经济法学研究宏观调控中的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监督,保障宏观调控权力的配置并防止其滥用,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达成宏观调控的目标。离开经济学的研究,经济法学无法进行宏观调控权的配置研究,因为根本不知道应该给谁配置权力、配置多大的权力;离开经济法学的研究,宏观调控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的保障和制约,必然出现宏观调控权的滥用和腐败,甚至可能沦为利益集团实行经济掠夺的工具,难以达成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因此,经济法学与经济学只有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形成共同话语,两个学科才能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共同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服务。如果两者使用同一个概念,表达的却是不同的含义,就很难产生协同作用。

二、宏观调控的界定

(一)问题:众说纷纭的宏观调控说“一千人心中有一千种对宏观调控的理解”可能有些夸张,但人们对宏观调控的理解确实是千差万别的。综合国内学术界及实践中对“宏观调控”的界定和使用情况,可以划分为四大类,笔者在此按照其外延的大小,分别用“微”、“小”、“中”、“大”来概括。(1)“微”。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的行为。如许小年认为,宏观调控指的是运用宏观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宏观政策”和“总需求”。宏观政策有且只有两类,即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政府控制货币供应总量、税收与财政开支,调节以国内消费与投资为主的社会总需求。宏观调控从来不以供给为目标,从来不以产业结构为目标。①樊纲等人认为:“宏观调控不是指‘经济计划’,也不是指产业政策和收入政策,而是指通过政府支出与货币供给政策,对经济运行的总量关系进行调节。”②吴敬琏也指出:“现在认识和实践上还有一种误区,就是把产业政策等同于宏观调控。这种说法完全混淆了宏观调控的概念。宏观调控是总量的调控,指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总量手段调解社会总需求,而不是指具体部门的发展、企业的运营。”③(2)“小”。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熨平经济波动、保证经济稳定增长,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等经济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对国民经济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进行调节,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宏观调控的主体是政府或国家,客体是国民经济的总量,主要是指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手段是货币、财税等宏观经济政策,不包括产业政策、结构优化标准和环境政策等。④(3)“中”。该种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间接调节供给与需求,以及国民经济结构,使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国民经济结构得到优化。①(4)“大”。该种观点认为,经济学上的宏观调控就是国家干预,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所采取的一切干预措施。“为了实现所谓的宏观性经济目标,必须采取必要的经济政策。在斯蒂格利茨和萨缪尔森等西方著名经济学家看来,宏观调控相当于宏观经济政策的运用。这些经济政策不仅包括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也包括反垄断和国有化等政策。”②“可见,在西方经济学中,宏观政策工具(调控)几乎可与国家干预通用;国家为弥补市场缺陷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和控制的各种措施都可归纳为宏观政策工具,包括反垄断、国家投资、各种宏观经济手段。所以,在西方经济学中,市场规制和国家投资经营(国有化)也是西方经济学所谓的宏观政策工具。目前非常流行的西方经济学的经典教材除了涉及到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政策等宏观政策工具外,对反垄断、国有化和私有化也都有涉及。”③

(二)分析:不同定义的立足点第一种观点将宏观调控限定在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对总需求的调节,范围极其狭窄。但这却是与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宏观经济政策最为契合的界定。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宏观经济政策实际上只是一种总量控制,追求和实现的经济平衡属于总量平衡。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宏观经济政策专指政府利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控制总需求水平,以减缓或消除经济活动水平波动的政策。第二种观点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范围有所扩展,认为宏观调控不仅调整总需求,也调整总供给;不仅使用经济政策,而且使用行政措施。这种观点也是将宏观调控等同于西方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后,有些西方经济学家(新凯恩斯主义学派)主张增加有效供给的办法稳定经济。因此,从总体上来说,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简单来说,这两种观点是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与前两种观点相比,第三种观点大大扩展了宏观调控的范围:(1)将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纳入宏观调控的范围;(2)扩展了对供给与需求的调节范围,将对局部供给和局部需求的间接影响措施都纳入宏观调控的范围,不限于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就结构调整来说,包括城乡结构调整、区域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需求结构调整、投资消费结构调整、进出口结构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调整等。就局部供给和局部需求的调整来说,如专门针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专门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这是我国实践中理解的宏观调控,见于党政机关的文件和政府官员的讲话,也得到部分经济学者的认同。但是,这显然不是宏观经济学意义上的宏观经济政策,当代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卢卡斯2004年5月访华时对中国的一些宏观调控政策作出评论:中国出台了这么多措施,没有一项是宏观政策,全部都是微观政策。④那是不是说,该种观点错了呢?这需要进一步的分析。至于第四种观点,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国家干预,定义过于宽泛,与我国的实践也不相吻合,只是有些政府官员为了给直接干预经济提供借口的一种故意混淆行为。学术界很少有此种观点,实践中也受到人们的批判。

(三)深究:宏观调控的语源和发展正确认识宏观调控的含义,需从宏观调控的语源说起。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并没有“宏观调控”这一范畴,“宏观调控”一词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其最初是为了给扩大企业自提供依据,强调政府不能过多干预企业的微观管理,而只应当从宏观上调控经济。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先使用了“宏观调节”概念。1989年1月,中共中央十三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指出:“进一步完善各项改革措施,逐步建立符合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的经济、行政、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的宏观调控体系。”在此之后,宏观调控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中。到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党和国家更是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的内部事务,实行“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1993年,“宏观调控”一词被写入《宪法》,当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当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宏观调控的任务和手段阐述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200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宏观调控体系做了如下表述:“进一步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在阐述“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时指出:“加强财政、货币、投资、产业、土地等各项政策协调配合,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预见性,增强针对性和灵活性,合理调控经济增长速度,更加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实现经济增长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从宏观调控的语源和发展可以看出,尽管中央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宏观调控的内涵并没有做过专门的界定,但以下几点是显而易见的:(1)宏观调控始终是作为与国家对企业的直接干预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而存在的,主要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的间接干预,但也包括在特定条件下基于宏观经济需要所采取的必要的直接干预措施。(2)宏观调控既调整总量,也调整结构。(3)宏观调控的手段以经济手段为主,也包括必要的行政手段;在经济手段中,既包括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还包括计划以及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等其他政策。由此可见,宏观调控与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并不能划等号,用西方宏观经济学中的宏观经济政策来界定宏观调控,难免有削足适履之嫌;而指责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宏观调控的理解“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原有之意则越来越远”①,显然是犯了将“宏观调控”等同于“宏观经济政策”的错误。

(四)结论:对宏观调控的正确界定宏观调控既然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土生土长”的一个概念,打上了“中国特色”的烙印,我们就不能用西方宏观经济学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概念去限定它,而应从中国的实际去理解它。上述第三种观点对宏观调控的理解是为中国官方和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一种理解。我们可以在我国政府的文件中、国家领导人和中央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讲话中看到在这种意义上使用宏观调控的概念。从实践中的调控措施来看,我国的宏观调控不仅调整总量,也调整结构;不仅“谋全局”,也“谋一域”;不仅使用经济手段,也使用行政手段。当然,这种论证方式可能受到循环论证的指责:先假定了宏观调控调整结构,然后把调整结构的措施纳入到宏观调控中来,并反过来论证宏观调控包括对结构的调整。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实践中采取了这些措施,且采取这些措施的机构认为这些措施就是宏观调控措施。

不过,第三种观点虽然是中国官方和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对宏观调控的界定,但表述并不准确。在法治社会,一切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将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并列并不合适。因此,宏观调控的定义应修正为:政府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依法调整运用其掌握的某些经济变量(如财政支出、货币供给)和行政权力,来影响市场经济中各种变量的取值,从而影响微观经济行为的政策过程。该定义包括三个要点:

宏观经济手段篇(10)

深入认识宏观调控的必要性,需要分析市场经济与政府干预的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领域存在市场失灵,必须通过政府干预来纠正。政府干预是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存在的,它主要包括微观规制、宏观调控和制度建设三项内容。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政府干预更具有特殊必要性。第一,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经济的任务迫切而繁重。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重克服市场的缺陷和防范其可能引发的经济较大波动,努力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这决定了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必须发挥更积极、更主动的作用。第二,我国是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的体制转轨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虽已建立,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尤其需要密切关注和及时化解。这决定了我国政府承担的职能远比发达国家政府更为广泛而复杂。第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保障全体居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决定了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必然是多重的,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得更加丰富。

宏观调控成效明显

*年,中央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这一轮宏观调控取得显著成效的根本保障。总体来看,本轮宏观调控的成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实现了经济的平稳快速增长。*年以来,在过高的投资增速有所抑制和国内消费需求逐步增强的基础上,GDP年增长率连续保持在10%及以上,年度间增幅波动不超过1个百分点,没有出现大的起落。这样的经济增长局面,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是首次,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也是少见的。与上世纪几次宏观调控相比较,此次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以前几次宏观调控的背景,基本上与当时的国内需求特别是投资需求过高密切相关。这一轮调控不仅与投资需求过高相关,而且与出口需求较高相关。受国际因素复杂性、不确定性的制约,宏观调控的难度明显增大。宏观调控着力于解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部分行业产能过剩、货币信贷投放增加过快、对外贸易和国际收支不平衡以及房价上涨过快等突出问题。政策措施主要是,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适时调整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完善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年以来,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多次及时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基准利率,取消或降低部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实践表明,这些措施产生了明显效果。

在调控总量的同时,注重加强结构调整的力度,将短期稳定与长期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这一轮宏观调控从加强农业基础入手,从制度上、政策上和投入上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实现了粮食连年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农业生产的加强,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国民经济的其他薄弱环节也在这几年得到加强,煤电油运等以往的瓶颈制约得到明显改善。我们在这几年宏观调控实践中形成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不搞一刀切,不搞急刹车”的做法和“从实际出发,注重效果,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稳定”的原则,不仅保证了本轮宏观调控的成效,而且丰富了宏观调控的理论与实践,为今后的宏观调控积累了宝贵经验。

在调控经济的同时,积极推进改革开放,着力改善民生,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运行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宏观调控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条件;改革开放特别是金融体制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产生积极效果提供了必要保证。这几年,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国力明显增强,为全面加强社会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了物质条件。财政对教育、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的投入逐年增加,就业状况有所改善,居民收入持续较大幅度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得到发展,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改善,促进了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不仅丰富了宏观调控手段、扩大了宏观调控成效,而且使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使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重要转变。

本轮宏观调控的成效,还体现在调控经验的丰富和对宏观调控认识的提高方面。宏观调控的目标应该是多重的,要兼顾稳定与增长、发展与改革等多方面的综合效应。调控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发挥各种政策的组合效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重克服市场的缺陷和防范其可能引发的经济较大波动。特别是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改革攻坚的过程中,更需要通过宏观调控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成功实践,使我们加深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增强了驾驭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本领。实践表明,有效的宏观调控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健全的市场机制和有效的宏观调控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统一于经济运行的全过程。

进一步深化对宏观调控的认识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阶段,宏观调控的任务愈益繁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必要讨论两个关于宏观调控的认识问题。

关于如何看待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有些人认为我们在宏观调控中过多地使用了行政手段,而市场手段使用力度不足。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首先,必要的行政手段本身就是宏观调控的工具之一。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所有市场运行主体的行为都必须遵从市场经济规则。这些市场经济规则表现为法律、政府法令法规、同业准则规定等形式。政府管理监督市场运行主体遵从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本身就必须权威性地运用行政力量。政府根据需要制定的相关宏观调控政策的推行也需要行政权威,特别是在调控对象不愿意认真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时,更需要政府以行政方式推行政策。此外,处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相关问题也需要政府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使用行政手段。因此可以说,政府在经济管理与调控市场时使用行政手段并非人们的主观偏好,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

其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主要表现在:我国还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工业化的历史任务尚未完成,生产力水平低,同时产业结构落后,增长方式粗放,科学技术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城乡二元经济的状况还十分明显;我国经济总量虽然居世界前列,但人均水平仍然落后,属于中下等收入水平国家。这些特点决定了:一方面,必须不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努力保持经济稳定协调快速发展,避免出现大起大落,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而增加了宏观调控的难度,主要是:第一,我国宏观调控是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进行的,由于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微观经济主体对一些宏观政策变化不敏感。例如,企业对资金价格变化反应不灵敏,影响了利率等金融调控手段的效力;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不少重要资源能源的价格长期低估,企业缺乏节约的动力和积极性,必然影响节能减排措施的落实。第二,由于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划分不清晰,政绩考核体系不健全,管理体制未理顺,有些地方政府对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不积极、不到位,在控制投资、调控房价、节能降耗、治理污染等问题上,不同程度地存在“上头热,下头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第三,各地发展不平衡,发展状况差别较大,宏观调控必须统筹兼顾,有保有压,促进区域平衡发展。第四,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内外市场联系日益紧密,相互影响增强。而我国应对外部冲击的经验和能力都不如发达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宏观调控的难度。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政府有针对性地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应对。这并不是过多地使用了行政手段。

再次,评价市场手段使用的力度,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持续增大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我国宏观经济问题的复杂性、不确定性越来越突出,外部影响越来越大,宏观调控中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市场手段的使用越来越需要兼顾宏观经济运行的各个不同方面。除非受到强烈的冲击,在多数情况下,及时适度的微调才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第二,现代经济学理论已经证明,在某些场合,纯粹的市场手段无法实现所有目标。典型的例子就是所谓的“三元悖论”,即一个经济体中,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资本的完全流动性往往难以同时实现,最多只能同时选择实现其中两个目标,而放弃第三个目标。事实上,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各国在面对“三元悖论”情况时,也只能选择其中对自己较为有利的两个目标。在目前条件下,市场化的货币政策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必须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使用市场化手段并辅之以数量控制等行政手段,才能取得较好效果。2007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制定的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就是针对当前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提出来的。要做到既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又加强对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同时能够应对外部环境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就必须综合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关于如何看待宏观调控的效果。正确评价宏观调控效果,需要分析在宏观经济运行中政府干预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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