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经济责任审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经济责任审计包含了一切审计,狭义经济责任审计则是指对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该项审计始于上世纪80年代,而后在1999年中办、国办联合下发“两个规定”后,经济责任审计在我国广泛开展。实践证明: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人民银行内审转型工作步伐加快,人们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认知度和要求逐步提高,2013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简称“新离任审计制度”)对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了规范,从此,经济责任审计在基层央行既有制度依据,也有操作遵循。然而,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执行力度及效果与制度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值得研究和解决。
二、文献综述
国家出台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的制度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审计领域一些学者对经济责任的方式方法、审计评价、审计风险、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研究。研究成果集中在5个方面: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内容和程序的明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12)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党政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审计的内容为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与财务相关的内控制度完善程度、决策机制的合理性等。《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2013.10)规定了6类离任审计对象和20个方面的审计内容。二是“先离后审”的弊端。樊星(2016)阐述了“先离后审”给审计人员带来的工作难度以及审计评价结果的影响力削弱问题。三是建立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结合方式。陈蔚华(2012)提出了按任期时间长短采取分段审计方式。四是重视审计结果运用。倪剑平(2015)、孙丽华(2015)均提出了审计结果要与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相结合。五是审计能力建设。倪剑平(2015)、樊星(2016)等提出了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的方法、途径。
三、基层央行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在基层央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中引入经济责任审计,既是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的需要,同时,通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划分前后任领导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合规履职。
(一)干部监督的需要
以往对干部的考察,一般仅局限于领导干部自我评价、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这种考察方式只能对干部有粗略了解,无法全面了解其经济行为和廉洁自律情况,以致于被一些表面现象掩盖了真实状况,导致离岗后逐渐暴露出来的一些经济问题难以处理。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职情况进行核实,就能够对其任期工作业绩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作出更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干部依法、合规履职。
(二)反腐倡廉的需要
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是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务预算收支管理及与财务相关的决策、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目的就是要查明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既对事也对人。这种审计更能够发现一般审计项目不易发现的经济问题,尤其是个人方面的经济问题;同时,经济责任审计还可通过查找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财务方面的管理漏洞,从而提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约束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促使领导干部加强自我约束,增强财经纪律观念,守住“底线”,不踩“红线”,防患于未然。
(三)划清责任的需要
开展基层央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就是对基层央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尤其是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确认,通过核实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摸清“家底”,对离任者划上圆满“句号”。同时,也让接任者对接任单位的经济状况心中有数,把前后任的经济责任进行划断,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四、基层央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把握的要点
“新离任审计制度”规定: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应突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相比,审计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审计角色定位、审计方法均有较大区别,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把握3个方面的要点。
(一)审计重点要明确
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一般要根据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性质、审计对象在本单位的分工及在重大经济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来确定,如:人民银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是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单位的预算管理、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范围则以遵循重要性为原则,即以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本级为主,必要时也可延伸审计。
(二)审计定位要准确
审计定位事关央行内部审计职能作用是否充分发挥和央行未来经济责任审计如何走向的问题。那么,基层央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如何定位呢?首先,在审计目标定位上,要把经济指标的实现情况、经济责任履行过程中决策情况和内部控制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写进审计方案,确定为审计目标。其次,在审计职能定位上,要发挥审计的控制、监督职能,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发现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督促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再次,在审计职权定位问题,要运用审计的检查权、查阅权、制止权等,调阅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账表、凭证、文件等资料,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为的,则应当制止。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防止事态扩大或产生不良后果。
(三)审计方法要创新
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政策性强、敏感问题多,要查深查透。如果仅采用传统的审计方法就难以达到理想的审计效果,主张采取先进的、多样的审计方法。一是延伸审计法。由于审计时间和审计资源所限,目前的离任审计一般就最近2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核查,这就有可能忽略其他年份重要经济事项的遗漏。因此,针对任职时间长的离任审计,有必要进行选择性的延伸审计,以便全面客观反映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的全貌。二是重点审计法。近几年开展的基层央行离任审计对象任职时间普遍较长,有的长达10多年,跨度如此长的审计时限,审计时有必要对一些重大典型事项进行重点跟踪,只有这样,才能使经济责任审计向纵深推进,从而及时发现一些隐藏较深问题。三是访谈调查法。在审计当中,除对财务账表数据进行全面详细核查外,还可通过座谈会、个别访谈和问卷调查等辅助方式,进一步了解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方面的履职情况,这有助于发现被审计单位私设“小金库”、滥发津补贴和领导干部为政不廉等方面的敏感性问题。
五、基层央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新离任审计制度”的颁布实施,为基层央行开展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行使审计监督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操作规范。但是,从目前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与制度规定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影响了离任审计的作用和效果。
(一)主要问题
1.先离后审,影响了审计时效。先审计后离任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的原则,但目前基层央行开展的离任审计绝大部分是先离任后审计,这就在无形中降低了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据此产生的评价结果在干部任免决策中的影响力有所削弱[1],被审计对象离开了原来的单位或岗位,有的甚至已经提拔或重任,即使审计发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也难以追究责任,从而丧失了离任审计应有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作用,审计时效性差,难以防患于未然。2.统筹不够,项目安排无序。离任审计属于受托审计,内部部门无法根据自身实际来安排审计项目或设定审计范围,只能被动接受组织人事部门的建议后,再启动审计程序。长期以来,组织人事与审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不够,使得离任时间与审计时间产生错位,尤其是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大量变动时,造成经济责任审计时间集中、任务集中,审计实施难度加大,审计质量受到影响。3.偏离重点,没有突出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本职务而开展的一项经济责任审计,因此,审计的重点是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审查、鉴证和评价。但是,从最近2年开展审计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来看,反映的经济责任方面的问题严重偏少,没有紧扣与经济责任相关的事项进行详细反映,偏离了经济责任这一重点,从而无法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方面的情况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影响了审计结果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运用。4.颠倒主次,失去了审计本质。审计的本质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离任审计监督的重点应该是与经济相关的财务预算决策与执行、资产管理与处置等,但在现实中,许多审计报告普遍存在履职评价或情况介绍占报告总篇幅过长,而审计发现的问题却寥寥无几,尤其是与经济责任履行方面的问题极少,还有的甚至将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总结或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搬入审计报告,由于主次颠倒,故无法全面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真实情况,从而失去了审计的本质。5.质量不高,审计问题浮于表面。“就账论账”是许多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病,如:有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很多,但通篇都是凭证缺要素、缺附件,登记簿记载不全等等,而对重要经济指标的实现程度、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内部风险防控制约等没有进行深入核实查证。由于对经济方面的问题没有查深查透,自然给出的审计评价等同于财务收支审计评价,这些问题很难与被审计对象的工作业绩紧密相连,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作用无法体现。6.整改不力,审计效果大打折扣。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与一般审计项目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既对人又对事。形式上是对审计对象即对人履行经济责任的评价与鉴证,但实质是要通过对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经济活动及与经济活动相关决策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核查,通过对这些事项的核查来实现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评价。但是,如果这些事项完成过程中存在问题,就需要接任者组织整改。然而,由于是前任的遗留问题,许多接任者对整改持消极态度,致使整改难以到位,审计效果大打折扣。
(二)原因分析
1.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够是导致“先离后审”的主因。离任审计制度的落实涉及到组织、纪检和审计等部门,这是干部监督机制所要求的,如果有一个环节脱节,离任审计便会受到影响。目前,基层央行对干部的考察使用程序是:组织部门经过一定的程序对某干部在离任前进行考核、考察后,下达任免文件,尔后再向审计部门下达离任审计建议书,审计部门再根据审计建议书启动审计程序,这时,被审计对象一般都离开了原来岗位,这就背离了“先审后离”之原则,无法真正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监督管理中,使离任审计结论难以落实,离任审计的作用被冲淡。2.对离任审计认识不够是审计质量不高原因之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核实离任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和合法性,目的是划清离任者和接任者的责任,为顺利办理工作交接和维持工作的连续性服务。而在现实当中,离任审计基本上是一种“事后行为”,即:先离后审,这就使得审计人员从思想上认为审计就是交个差,没必要那么认真;离任者则认为,自己已到新岗履新职,审计也就是走个过场,没什么可怕;接任者认为既然是对前任审计,即使有问题也与自己无关,于是敷衍应付,不积极配合,从而导致审计调查取证难,审计问题得不到整改,严重影响了审计质量,使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偏离初衷,难达效果。3.人情干扰人为地隐匿了部分审计问题。目前,基层央行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内部审计为主,内部审计最突出的特点是审计组成员和被审计对象都是熟人,甚至有很深的交情,因此,为不影响被审计对象提拔重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组有可能会抱着“多栽花、少栽刺”的思想,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能删则删,能并则并,尤其是对一些敏感性问题,有可能采取回避的态度,审计评价一般是多唱赞歌,少反映问题,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审计质量受到影响。4.能力不足制约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开展。目前,基层央行的审计人员普遍存在年龄老化、知识结构单一、综合分析与判断能力偏弱等缺陷,“先天不足”加上“后天补充”不够,难以担当起经济责任审计之大任,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问题定性不准,责任界定含糊不清,审计建议可操性不强等问题难免会发生,从而使审计结果难以运用,审计价值难以提升。
六、完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认识
开展基层央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组织监督管理评价干部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离任审计,一方面,可以对基层央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尤其是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确认,另一方面,又可对前后任之间的有关活动尤其是经济活动的责任进行合理划分。因此,离任者要以坦荡的胸怀对待离任审计,在述职过程中,要把自己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向审计组交待清楚,争取把“句号”划圆;接任者应以积极心态主动配合审计组对前任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查实查透,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从而使自己接上“明白班”。审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认真查清问题,公正评价事实,诚恳提出建议,使离任审计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改进离任审计方式方法
为了解决审计任务集中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区分不同类别,选择审计时机,允许采用差异化方式来实施,即:对拟提拔或拟调往重要领导岗位的领导,必须严格实行“先审计、后离任、再任命”程序,确保被审计对象没有影响其提拔或重任的因素后,再进入任命程序;对有信访举报或群众满意度严重偏低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先审计、后任免”,待审计后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出安排,使“带病”干部得到合理的“医治”,离职(岗)或到齡退休不再安排新的领导岗位的,可根据审计任务轻重,选择“先审后离”或“先离后审”。
(三)积极推行“任中审计”
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通过离任审计、履职审计即“任中审计”来完成。实践证明,“任中审计”有利于解决因审计任务集中而出现审计项目“打架”问题,使审计部门有充裕的时间来澄清问题,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与离任审计相比,“任中审计”最大的优点是审计部门可根据年度审计任务和被监督对象的任职时间有计划地安排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可分段进行,即:任期3-5年的,任中及届满各审计一次,任期5年以上的,每2-3年审计一次,变事后监督为事中事前监督[2]。此外,审计部门在开展日常的涉财事项专项审计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审计相关的资料,做到一次审计满足多种需要。同时,也可以对专业部门开展的涉财事项检查项目进行分析,从中提取有价值信息为我所用,从而实现审计资源利用最大化。
(四)强化后续跟踪审计
由于目前还没有建立标准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一个审计报告难以全面衡量被审计对象的工作业绩和能力素质,审计结果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因此被削弱,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后续跟踪机制。一方面,可以有效督促接任者对离任审计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责任,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另一方面,有可能因为“人走茶凉”暴露离任审计时隐藏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充分发挥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干部的监督作用,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和廉洁从政。
(五)重视离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程度的高低决定了审计价值,一般而言,审计结果运用要服务于“党管干部”的宗旨,要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职”为重点[3],把审计监督和组织监督、纪检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审计结果要与干部任免挂钩,记入被审计对象的人事档案,并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评价、任免和调整干部的重要依据。二是审计部门要与纪检监察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成果,审计结果记入被审计对象的廉政档案,并作为处分或澄清问题干部的重要依据。三是将审计结果纳入干部任职公示范围,把拟提任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并入任前公示信息中,使干部任职公示内容更完整,让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效果。
(六)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队伍建设
基于目前央行审计队伍现状,强化审计队伍建设必须从优化审计人力资源配置、强化审计人员培训教育、严格管理队伍等方面入手。一是配齐配强审计人员,做到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性别结构、从业经历的合理搭配,达到优势互补。同时,加强审计人才库建设,把既有实践经验又有丰富理论知识的人员充实到人才库。二是强化素质教育,通过“以查代训”、“以会代训”、“跟班学习”、“远程教育”等方式强化审计人员学习教育,提升审计人员现场检查、数据筛查和分析判断能力,使审计人员达到“一专多能”;三是严格管理队伍,始终坚持以品德为核心、作风为基础、业绩为导向管理审计队伍,确保审计人员认真履职,无私奉献[4]。
参考文献:
[1]樊星.浅议新常态下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内部审计,2016,(7).
1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概述
1.1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作用
干部离任审计是指在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在其任期内提升、调任、免职、辞职、退休时对其在任期内经费收支管理、业务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的权威认定。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种形式,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定期审计、任期审计、重点审计和离任审计四种形式,其中以定期审计、任期审计为基础,以离任审计为重点,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为进一步客观、公正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符合当前的官员选拔和任免制度,同时也拓宽了干部监督、考核的渠道。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可以有效地防止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的问题,还可以体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管理思想。可以最大可能地消除经济指标中的泡沫成分,防止“数字出官、官出数字”不良现象的恶性循环,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
(2)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离任审计立足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既对事又对人,而且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一般较长,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另外,离任审计着眼于防范,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发现财务管理漏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了廉政建设。
(3)核实了家底,客观公正地鉴定前后任的经营业绩。离任审计立足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工作思路,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4)促进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法纪,依法管理经济,避免和减少因决策失误带来的经济损失。
1.2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内容
(1)任职期间经营目标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营目标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是领导人任期内各项成果的最终体现。审计时,主要审查企业上级单位及本企业制订的经营目标是否完成,重点检查成本、利润等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用以评价企业领导的工作业绩。
(2)任职期间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经营是企事业单位和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审计时,主要审查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挥霍钱财、偷税漏税等损害国家、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3)单位负责人在任期间廉洁自律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是对领导干部的最基本要求。推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它对于推进以法治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干部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审计的主要审查负责人有无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行为。
(4)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严格的内控制度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调查了解企业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有助于评价离任领导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现状。审计重点是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资金结算、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各项费用审批制度等执行情况。有无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
(5)审计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资产的保值、增值,是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管理要求,因此它作为评价经营管理者的一项指标。以所有者权益价值为依据,运用资产收益率、总成本费用率等指标,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6)重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主要审查离任负责人在职期间所作重大经营决策是否正确。是否有经济效益,是否存在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通过审计评价离任负责人的领导水平、分析预见能力。
(7)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确认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是评价领导人任期经营业绩的前提和基础。审计时,主要审查确认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看账务是否相符,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偿还增减变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任职期间新增债权、债务是否正常。
(8)负责人离任时工作移交问题。单位负责人离任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以利于单位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避免因工作间断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有利于分清前后任的责任。
1.3 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的方法
(1)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现场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被审计单位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它能够直接检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评价其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同时可以直接查访有关的人和事,较易发现问题,找出隐患,并可以在此基础上,对查出的错误和弊端,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但现场审计在时间上是滞后的,在形式上是不连续的,在对象上是单一的、独立的。同时受审计人数和审计成本的制约,监督的范围和频率也有很大局限性。而开展非现场审计能够弥补现场审计在监督范围和频度上的不足,使审计监督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在实施现场审计之前,先通过非现场审计所掌握的资料,对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事先的了解和分析,将有助于提高现场审计的针对性和工作效率。因此,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结合,能够取长补短相得益彰。
(2)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离任审计属于事后审计,它不能对企业经营过程发生的问题及时进行监督,不能有效防止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只能做事后评价。任中审计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全程监控,及时查找经营过程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并提出改进意见,减少损失;增强领导干部审计的工作量,缩短离任审计时间,提高离任审计的时效性。因此,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应结合进行。
(3)审计与鉴证相结合。在监督领导干部经济行为和经营业绩的同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盈亏、财务管理状况进行鉴证。
(4)帐内审计与账外审计相结合。审计前首先听取离任者述职报告,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对离任者在职期间工作介绍。了解离任者在职期间单位取得的经营业绩,存在的问题,确定审计重点。要做到账内账外一起查。并以外调、函调、询问等形式,将查账与调查结合起来。对重大问题和疑点较多的问题,要仔细查证,并取得确凿的证据。同时还应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清离任者应承担的责任。
2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
(1)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当前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还没有专门的国家立法,该项工作的开展在各地还属于各自为政状态。依据的只是地方规章制度。严格来说,并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当前开展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仍处于审计法规依据不充分的状况,执法力度显然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
(2)审计主体不明确,审计客体不清楚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缺乏统一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在各地开展离任经济审计时,对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有不同的规定。
(3)审计方法不科学的现象依然严重。主要表现在把审计范围定得过宽,面面俱到,这样不仅没有突出离任审计的重点,而且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容易使离任审计流于形式。因为领导干部任期一般都在数年以上,审计部门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一次性对几年来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及基建项目等各项内容实行全方位审计的难度较大,审计工作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4)审计工作程序紊乱。很难保证审计效果。由于是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其审计客体大多数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审计部门处于被动局面,对审计时间、审计力量的安排不能按正常审计项目进行,很容易在审计程序上出现差错。这样往往造成离任审计时间拖得过长,审计结果滞后,达不到离任审计应有的效果。3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离任审计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选配好离任审计人员,作到专人、专门组织和临时组织相结合,是作好离任审计工作的基础。要重视审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每年除安排重点集中的审计业务培训外,还要尽可能的多组织实地审计,使理论和实际更好更快地结合在一起。离任审计是对一个单位最重要的几个要素——人、财、物等运用过程及结果的综合评价,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有能够发现问题的慧心,还要求审计人员要有对政治高度敏感的责任心,要有坚持原则,不畏权势的恒心,更要有相信组织,相信领导,坚持正义必胜的信心。
1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概述
1.1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作用
干部离任审计是指在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在其任期内提升、调任、免职、辞职、退休时对其在任期内经费收支管理、业务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的权威认定。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一种形式,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定期审计、任期审计、重点审计和离任审计四种形式,其中以定期审计、任期审计为基础,以离任审计为重点,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为进一步客观、公正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符合当前的官员选拔和任免制度,同时也拓宽了干部监督、考核的渠道。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完善干部管理机制。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条件之一,可以有效地防止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的问题,还可以体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管理思想。可以最大可能地消除经济指标中的泡沫成分,防止“数字出官、官出数字”不良现象的恶性循环,有利于加强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www.133229.coM
(2)规范干部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离任审计立足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落脚点在于查明个人经济责任,既对事又对人,而且审计涉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一般较长,往往能够发现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另外,离任审计着眼于防范,健全了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发现财务管理漏洞,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了廉政建设。
(3)核实了家底,客观公正地鉴定前后任的经营业绩。离任审计立足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有利于继任者了解接任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工作思路,缩短适应期,尽快进入角色;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离任者的经济责任,事实上也就划清了前后任的责任,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4)促进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规法纪,依法管理经济,避免和减少因决策失误带来的经济损失。
1.2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内容
(1)任职期间经营目标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营目标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是领导人任期内各项成果的最终体现。审计时,主要审查企业上级单位及本企业制订的经营目标是否完成,重点检查成本、利润等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用以评价企业领导的工作业绩。
(2)任职期间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经营是企事业单位和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审计时,主要审查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挥霍钱财、偷税漏税等损害国家、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3)单位负责人在任期间廉洁自律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是对领导干部的最基本要求。推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它对于推进以法治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干部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审计的主要审查负责人有无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行为。
(4)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严格的内控制度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调查了解企业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有助于评价离任领导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现状。审计重点是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资金结算、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各项费用审批制度等执行情况。有无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
(5)审计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资产的保值、增值,是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管理要求,因此它作为评价经营管理者的一项指标。以所有者权益价值为依据,运用资产收益率、总成本费用率等指标,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审计,以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6)重大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主要审查离任负责人在职期间所作重大经营决策是否正确。是否有经济效益,是否存在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通过审计评价离任负责人的领导水平、分析预见能力。
(7)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确认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是评价领导人任期经营业绩的前提和基础。审计时,主要审查确认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看账务是否相符,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偿还增减变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任职期间新增债权、债务是否正常。
(8)负责人离任时工作移交问题。单位负责人离任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以利于单位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避免因工作间断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有利于分清前后任的责任。
1.3 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的方法
(1)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现场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被审计单位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它能够直接检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评价其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同时可以直接查访有关的人和事,较易发现问题,找出隐患,并可以在此基础上,对查出的错误和弊端,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但现场审计在时间上是滞后的,在形式上是不连续的,在对象上是单一的、独立的。同时受审计人数和审计成本的制约,监督的范围和频率也有很大局限性。而开展非现场审计能够弥补现场审计在监督范围和频度上的不足,使审计监督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在实施现场审计之前,先通过非现场审计所掌握的资料,对审计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事先的了解和分析,将有助于提高现场审计的针对性和工作效率。因此,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结合,能够取长补短相得益彰。
(2)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离任审计属于事后审计,它不能对企业经营过程发生的问题及时进行监督,不能有效防止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只能做事后评价。任中审计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全程监控,及时查找经营过程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并提出改进意见,减少损失;增强领导干部审计的工作量,缩短离任审计时间,提高离任审计的时效性。因此,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应结合进行。
(3)审计与鉴证相结合。在监督领导干部经济行为和经营业绩的同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盈亏、财务管理状况进行鉴证。
(4)帐内审计与账外审计相结合。审计前首先听取离任者述职报告,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对离任者在职期间工作介绍。了解离任者在职期间单位取得的经营业绩,存在的问题,确定审计重点。要做到账内账外一起查。并以外调、函调、询问等形式,将查账与调查结合起来。对重大问题和疑点较多的问题,要仔细查证,并取得确凿的证据。同时还应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清离任者应承担的责任。
2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
(1)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当前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还没有专门的国家立法,该项工作的开展在各地还属于各自为政状态。依据的只是地方规章制度。严格来说,并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当前开展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仍处于审计法规依据不充分的状况,执法力度显然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
(2)审计主体不明确,审计客体不清楚的现象依然存在。由于缺乏统一的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在各地开展离任经济审计时,对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有不同的规定。
(3)审计方法不科学的现象依然严重。主要表现在把审计范围定得过宽,面面俱到,这样不仅没有突出离任审计的重点,而且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容易使离任审计流于形式。因为领导干部任期一般都在数年以上,审计部门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一次性对几年来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及基建项目等各项内容实行全方位审计的难度较大,审计工作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4)审计工作程序紊乱。很难保证审计效果。由于是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其审计客体大多数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审计部门处于被动局面,对审计时间、审计力量的安排不能按正常审计项目进行,很容易在审计程序上出现差错。这样往往造成离任审计时间拖得过长,审计结果滞后,达不到离任审计应有的效果。3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离任审计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选配好离任审计人员,作到专人、专门组织和临时组织相结合,是作好离任审计工作的基础。要重视审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每年除安排重点集中的审计业务培训外,还要尽可能的多组织实地审计,使理论和实际更好更快地结合在一起。离任审计是对一个单位最重要的几个要素——人、财、物等运用过程及结果的综合评价,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有能够发现问题的慧心,还要求审计人员要有对政治高度敏感的责任心,要有坚持原则,不畏权势的恒心,更要有相信组织,相信领导,坚持正义必胜的信心。
注:本文系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研究”(11FX34)的阶段性成果。
城乡规划作为政府回应城乡发展现实需要的决策行为,在当今城乡快速发展的情势下备受关注,而城乡规划功能目的之实现,则有赖于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为维护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党政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之中。当前有些地方,譬如,安徽省已开始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重点围绕城乡规划实施相关内容,来试行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实施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以下简称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以克服领导干部随意更改规划等规划实施“走样”的窘境。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据此,研究如何完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近年来,我国学界多围绕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实施许可制度等角度出发,以探寻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的路径,而较少从离任审计角度来寻求规划有效实施的路径。据此,本文拟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探寻如何完善并构建有效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以助力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的内在理路之形成。
1 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的厘定
论及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必先厘清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由于城乡规划所具有的独特性,从概念上分析,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政治或行政责任,它是领导干部违反城乡规划实施管控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从本质上分析,领导干部对规划实施进行管控,不仅是一种行政职责使然的行为,更为一种职责内含的义务。作为委托行使职务行为的领导干部,不但拥有权力,也须履行权力所要求的职责。在城乡规划领域,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机关,不仅拥有规划制定、实施的权力,更有组织实施好规划的职责,如果其对规划实施不加以管控抑或通过权力予以“寻租”,这显然就违背了职责本质要求。从词形上分析,“职责”是“职务”和“责任”的组合体,因此职责内含义务是不言而喻的。况且“责任”本身就内含有对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负面情形所应接受惩戒的义务。如果职责内不含有义务,权力必会滥用。因此,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管控,应定位于领导干部既有管控的权力,更有管控的义务,如果不作此定位,势必会造成国家对领导干部管控责任进行追究时之依据缺失。
审计是监督行政的一种方式。对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实施管控情形进行离任审计,不仅是监督领导干部规范行政的需要,更是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的必要举措,其是我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某些领导干部随意改变规划抑或利用手中权力违规实施规划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就规划实施的情况在其离任时不加以审计,那么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从审计的内容上看,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是有明显区别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重在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即重点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建设用地及项目许可情况等内容,而不是其它。因此,从本质上看,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这就决定了其审计的方式方法、内容等异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2 我国现有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缺陷
客观上讲,我国当前并无统一的关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制度规范,但在现实中与此相关的规范还是零星存在于某些规章制度内。依现有规范内容综合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足以反映出现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并没有完全反映出规划领域内责任的特殊属性。
(一)审计组织实施机关位阶低,难以树立审计应有的权威
据现有的规范内容分析,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之组织实施机关仍由当地审计机关担任,其审计模式的实质就是下级审计上级。在形式上,由审计机关来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并无不妥,这也符合我国现行审计制度要求。但仔细分析之,可明显发现问题。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之对象为省、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相对于审计机关而言,其权力持重更为明显。虽我国审计机关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对当地政府的权力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不管怎样,相对于政府而言,审计机关是下级机关,其实际上所拥有的权力显低于政府。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难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涉和影响,进而其审计权威难以树立。据此毫无疑问,现行的下级审计上级模式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难免缺乏公正性和可信度。
(二)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难以发挥审计监督的应有作用
审计机关对城乡规划管控离任进行审计,通常与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染济责任审计具有同步性。从工作开展的便利性上分析,这种同步性的审计极大地节约行政资源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问题的关键是,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与经济责任存在交大的差异。譬如,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绿线”“蓝线”管控执行等对城市发展及其整体利益具有极大的影响,如果在执行期间就存在问题,但直到领导干部离任时才对其进行审计,其造成的损失就难以挽回。更为关键的是,当审计机关在进行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时,确实发现存有重大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原先的规划可以撤销抑或更改,答案显然不是一概肯定的,直接撤销或更改规划所带来的社会风险也是很大的,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存在错误的规划不能撤销又不能更改,显然这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何况,直到离任时才审计城乡规划管控责任,这往往会导致所进行的审计成为“形式”。据此可说明,现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存在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难以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需延伸说明的是,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重点应落在“审计”上,而不是“离任”上。因此,在审计的模式上,应采用“先审后离”,而不是采取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同的“先离后审”的模式。
(三)审计方式方法存在局限性,难以适应审计监督的需要
按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对领导干部离任进行审计的方式方法,主要是采用检查、验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等书面材料的形式进行,即使是其后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南(2012)》对审计的方式方法作了细化,但这些方式方法仍只能适用于领导干部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审计,而不能适用于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城乡规划管控侧重的是“管控行为”,这些行为有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违规的抑或未履行。因此,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重点是对管控行为的审计监督。于此,如果依旧采用传统的“检查、验看凭证”的方式对其进行审计,难以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当然,这些行为的“载体”有可能是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的,但这种书面形式与会计凭证是有显著区别的。譬如,用地许可虽是书面文件,但其与会计凭证明显不同。据此,如用经济审计的方式方法对其进行检查、验看,显然是行不通的。
值得延伸说明的是,我国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没有引入公众参与以及社会监督机制等第三方评价机制,这使得该项审计工作之结果的正当性及实效性大打折扣。当然,除上述主要问题及缺陷外,我国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还存在诸多其它问题,限于篇幅原因,本文不再赘述。
3 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完善进路
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本文也不例外。据上内容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是存在问题的。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值得深思的。为达致理论上的自洽,笔者认为根据实体与程序等方面内容对其予以规范上的完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内在理路,这也是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得以完善的根本进路。
(一)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
为使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能够顺利推行,应在法律层面对其加以宣示。接下来的问题是,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既与审计有关,更与城乡规划实施管控有关,那其应该在哪部法律上予以宣示?也许有人会讲,既然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作为审计的一种类型,其应在审计法内予以宣示,但笔者则有不同的看法。虽然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是审计内的一种类型,在一般法理论上,其应受审计法的规制,但究其实质,其与城乡规划法更有极为密切的关联,且审计的内容多与城乡规划法所定的实施内容有关。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下规划实施过程中所生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形下,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更为恰当。如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强行加入审计法内,这会使得审计法之法条内容变得突兀,且破坏了整部法律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当然,这不是说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不受审计法的规制,而是作为一种单行法上的特例而存在。
那么,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安放在城乡规划法何处为妥?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实际,笔者认为将其放在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内”为妥,因为审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需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追责,如将其放在“总则”抑或其它章节之内,就显得没有凸出审计之目的功效。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所有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相关的内容独立成章。当然,对于这一法条放之何处,学界仍可进一步讨论。
(二)在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程序
依过程论分析,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剑指”的是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其是督促纠正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管控不力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于此,不管是作为过程的监督还是作为依法治国结果的监督,其都需要法律程序作为载体。严格意义上讲,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非当前法律上的概念,但该审计具体可概述为相关机关在进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总和。依通常程序法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程序至少应包含主体、客体以及程序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主体”解决的是“谁”承担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组织实施工作,客体则是解决审计“谁”及审计“什么”的问题,而程序运行机制解决的“如何”开展该项审计工作。
接续上述内容分析,由于现行审计模式为下级审计上级,即相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审计的主体为下属的审计机关。因此,这种审计的权威在相对意义上讲是不存在的。因此,在设计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时,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应由上级审计机关主导该项审计工作的实施。当然,由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涉及到规划方面的专业知识,上级审计机关在进行该项审计时,应邀请相关规划部门抑或第三方部门参与。至于客体方面的内容,因为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本身就较为清楚地表明了该项审计的对象,就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划管控履职情况,所以此项内容无需赘述。接下来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程序如何运行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运行环节上,审计程序的启动、审计、作出决定、说明理由、公示等该程序运行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审计程序的启动应有别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如上所述,应采取“先审后离”的模式;而审计过程中的方式方法不能简单的采用检查、验看凭证等方式方法,而应采用听取群众意见、调阅相关卷宗以及吸纳专业人士评价意见等综合的方式方法进行;公示环节则是要将审计结果向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如在公示阶段发现问题等必须立即纠正。
(三)在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
依现有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规范可知,审计结果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譬如,按照安徽省的定: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部门通报审计发现的问题,对需要移送的案件线索,则应区别情况分别移送。对于这一规定,实质上并未在规范上赋予该项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这也使得该项审计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大打折扣。据此,笔者认为,为解决该等问题,应在在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具体言之,应在法律上明确该项审计结果是领导干部晋升、追究违规或失职责任的法定依据,而不仅仅是作为问题线索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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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银行基层的行长离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1.1 审计人员的指导思想的偏差审计前,审计人员的工作目标不正确,或者是思想上认为这项工作成了可有可无的工作,或者说只是履行程序、补办一个手续而已,因而使基层的行长离任审计工作未能有效开展并发挥作用。
1.2 审计人员存在顾虑
审计者与被审计者的领导层次不清,往往出现同级审计,或者是被审计人员将提拔到本级行或上级行担任领导,有的甚至将变为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在离任审计结束后所面临的上下级关系,使审计人员在离任审计伊始就遇到难处,存有顾虑。
1.3 离任审计工作程序未能规范化对于离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离任者则认为自己业已卸任,对问题负有责任,但无权处理或处理问题力不从心;接任者对处理离任者遗留的问题积极性不高。
1.4 在离任审计过程中,缺乏资产风险分析及机构发展后劲分析在进行离任审计时,对现责任人审批发放的贷款往往是根据现有形态进行划分,对一些形态反映正常,但实际已是不良资产的贷款却视同正常贷款对这些贷款不进行分析。同时,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者所在行的发展后劲,如该行在地方的声誉、市场占有份额、办公自动化程度、网点建设、领导者在地方的形象及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水平等直接影响分行发展后劲的方面,缺少必要的分析。
1.5 在离任审计过程中,有关职能科室未能很好地分工负责离任审计工作虽然开始由人事部门提出,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总是审计部门单枪匹马实行审计。由于各部门审计、考核和调查的组织形式和考核标准不一致,在时间上往往不能统一进行。
1.6 审计结果的透明度不高
现有离任审计结果只要求被审计人签字交人事部门,经行长审阅后即可,但对审计结果还未能公开,特别是向职工公布。
1.7 没有发挥审计结果的作用行长离任审计大多在完成审计报告后就结束了,对审计结论疏于落实,没有注重实效,落实责任。虽然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不少问题,但最终执行如何无人监督,给下一任行长和被审计行带来不良影响。
2 商业银行基层的行长离任审计中存在问题的对策2.1 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端正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的认识解决领导层、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思想认识问题是搞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的根本。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是干部任免程序的必经环节,这项工作搞好了,不仅有利于激发领导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更有利于分清是非曲直,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2.2 他任审计应根据不同的级别,确定审计人员保持自古以来审计工作的超脱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消除审计部门人员的顾虑,提高离任审计评价鉴定的客观性,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离任者的工作业绩,存在的问题,做出符合事实的评价和鉴定。
2.3 离任审计工作应在一个规范化的程序下进行由上级行明确规定交接内容和手续,交接责任和纪律,以及执行程序。为避免离任审计行为的滞后性,在具体操作中,人事部门先下达行长免职通知书,同时通知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离任审计。离任者的离任必须在离任审计工作有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鉴定以后,再确定其离任与否。离任审计过程中,离任者作为被审计对象,应在原岗位接受审计、检查和质询,积极配合和协助离任审计的开展。因工作需要应尽快离任的,应在进行工作交接时同接任者共同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2.4 对信贷资产潜在的风险及该行的发展后劲在重点进行分析对责任人审批发放的贷款审计,特别是大额资产、负债情况及担保、抵押手续的合规性审计,再从借款人当前的经营状况分析企业发展前景,确定该笔贷款是否能正常运转,这样对离任者有了一个正确的交待,而且对接任者也能实事求是。同时,我们在审计过程中,还应通过审计调查,分析离任者在任期内是急功近利以求短期效益,还是苦练“内功”打牢基础适应市场,主要是分析该行的网点建设,在社会上的声誉,市场占有份额及作为一行之长的行长在地方上的形象等,以便综合评价离任基层的行长的功绩。
2.5 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商业银行基层的行长离任审计工作实际是对某一商业银行基层的支行的全面审计。审计的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要求在短时间内完成。所以,在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事、监察部门应共同配合,相互协作,使审计人员心中有数,特别是人事监察部门一年一度的干部考察结果,更是审计工作的依据。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伴随我国经济发展和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而产生的。在我国经济建设与组织结构中,领导干部始终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各级经济组织中担当“领路人”和“指导者”的作用。
加强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加强经济监督,明确领导干部任期经济状况和经济责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我国社会经济有序的发展。
但是在目前我国离任审计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只有解决好了这些问题才能更好的开展这项工作。
一、我国离任审计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领导干部离任后审计显示其局限性
在现阶段我国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是一种事后审计,也就是对一种已成的结果进行的审计。
被审计人员离任后对其进行的审计,首先审计人员本身的思想重视上就不够。对待其他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人员以发现问题,促使其改正问题为主,而审计人员在进行离任审计时,首先想的是统计数据,落个顺水人情,给离任者一个好的结论。其次离任审计对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发生的问题不能及时的发现。往往是在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后,才发现问题。
(二)多头管理,造成审计工作程序紊乱,很难保证审计效果
由于离任审计的被审计对象大多由组织部门确定,由纪检部门参与,审计部门往往处于被动局面,打乱了审计部门前期制定好的审计计划。对审计时间、审计力量的安排比较仓促,很容易在审计程序上出现差错。这样往往造成离任审计时间拖得过长,审计结果滞后,达不到离任审计应有的效果。
(三)审计方法不科学的现象依然严重,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离任审计往往把审计范围定得过宽,面面俱到,这样不仅没有突出离任审计的重点,而且影响审计工作质量,容易使离任审计流于形式。因为领导干部任期一般都在数年以上.审计部门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一次性对几年来的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及基建项目等各项内容实行全方位审计的难度较大,审计工作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在具体审计过程中手段和方法不多,审计结果无规律可循,不同的审计人员对同一审计项目可能有不同的审计结果。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审计方法和评价尺度不统一。不同的角度反映不同的审计结果。
(四)离任审计制度的落实不到位
在我国虽然中央,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离任审计办法.但总体来说对离任审计的认识深度不够,甚至在有些领导,包括部分审计人员都错误的认为,离任审计是走过程的审计。这些思想的形成造成离任审计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不够。给审计人员核实问题.搜集证据,征求意见,处理问题、落实结论等部带来诸多不便。
很多时候往往是组织人事部门任命文件在前,审计工作在后,即使发现了办理了调任,转任、升迁的领导干部有违纪违法问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督部门处理问题将有很大难度,有可能不处理,或者不了了之。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这些思想和工作方法使离任审计制度很难落实不到位。
二、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事后审计”结合“任期中”审计
对于审计人们有一种误解,认为发现的问题越多,审计的效果就越好。其实能在错误发生之前的萌芽状态将其遏止那才是最好的审计结果。离任审计如果要达到好的审计效果必须将“事后审计”和“任期中”审计结合起来开展。
在领导干部任职期内就要做好离任审计的准备,通过分阶段有计划的审计工作使离任审计提前进入审计阶段。在任期审计中也不一定要求每次审计都要做到事无具细,而应当每次都有不同的侧重点,从不同的角度开展审计工作。这样到离任审计时就会掌握大量的数据,审计评价时才会客观公正。
当然要加强“任期”审计,势必会增加审计工作的强度,这就要求审计部门做好审计计划,提高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在不断的审计中探索审计规律和掌握科学的审计方法。
(二)要求人事部门做到“先审计,后离任”或“先离任,后审计,再任命”的方法
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是以审计业务为主体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联合性工作。在工作的实施中,不仅要在制定方案沟通情况等方面勤联系,更要在选定审计对象、具体实施,成果利用,扩大影响等方面合作运行,以求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最大化。
离任审计要想真正发挥在干部任免中的科学依据作用,就要求在干部任免时“先审计,后离任”或“先离任,后审计,再任命”的方法。
离任审计不应该只是一个形式,也不应该只是一个部门的事情。在目前我国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审计部门,之间的联系不是很强,往往在很多时候某个干部已经得到提升或者新的任命后,人事部门才通知审计部门。这时候审计部门在进行审计时往往有种应付差使的感觉,审计人员对审计也没有积极性,甚至有的时候发现问题也不想深究,认为查出问题也没有多大意义。时间一长,有些领导干部就觉的离任审计也就那么回事,审计也就失去了它的警示作用。
(三)离任审计要重点突出,方法科学,保证工作质量
离任审计主要是对离任者任期的业绩、经营成果及遵守财经纪律等方面情况进行的审计,没有必要对整个部门或单位的全面工作进行审计,否则只能是泛泛而谈。离任审计范围的重点应包括:离任者任期内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和保值增值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政府要求审计的有关内容。一般来说,行政领导干部离任以财政财务收支为主进行审计.企业事业干部还要进行经济效益审计,有基建项目的要开展基建审计。在审计方法上.要在确定审计任务后做好准备工作.制定审计方案.运用统筹、抽查等审计方法.量化审计内容,抓住审计重点,做到有的放矢,查清有关经济事项,分清经济责任,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 中要采取各种有效的审计手段,在不断审计过程中总结经验,对不同类型的离任审计要掌握不同的方法进行。进行评价时要加强审计的横向和纵向对比,也就是说评价一个领导工作好坏时要将任期内的经济指标同前一任或者再前前任者进行比较,在比较过程中还要对各种因素进行分析,例如:物价因素,国民经济大环境,国家扶持的力度,被审计单位内部环境的变化等等因素。要做好上面这写工作就要审计人员做好日常资料的积累,建立离任审计“数据库”。不要审完一个领导就不再对审过的资料进行关注。要做到一次审计工作,同时也是一次资料的积累过程。
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经常会遇到一些影响审计效果的问题。如:如何区分领导个人行为与领导班子行为;如何区分领导业绩与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同一项目不同阶段,不同领导人如何确认经济责任。上面的问题涉及到两个环境的问题,一是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二是单位内部环境的变化。
不同阶段的领导在任期内的国家宏观经济环境是不同的,审计人员如果简单的以“数据”来评价任职者的业绩就显的有些片面了。但是宏观环境变化对任职者经济责任有多少影响很难确定。需要审计人员做长期的探索和研究。
单位内部人员结构、业务范围、领导班子结构等环境因素对审计评价也有着一定的影响。
(四)正确认识“离任审计”的作用,把离任审计的作用落实到实处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对我国干部的管理,约束,激励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离任审计的作用,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其次,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使离任审计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三是加强审计结果公开制度,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于那些在经济建设中有所作为,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以及对于那些盲目决策,自身不廉,挥霍浪费,侵吞国家财产的领导干部公告于众,将会进一步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影响力,同时社会的监督也会加大审计力度和审计落实。
综上所述,我认为离任审计中审计评价是重要的环节,也是难度较大的部分。简单的数据已经不能适合离任审计工作的需要。
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任职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为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它由传统的针对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引伸为针对单位领导人的任职经济责任审计。这一举措,使得审计的作用、程序、内容、方法、报告等都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审计方式方法已不能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因此,干部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的业绩和应承担的责任给予评价界定,其结果有助于干部管理部门以量化的指标来考察干部,弥补了其他监督检查手段的缺陷和不足。但从目前的情况看,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难点。
1、一些被审计单位领导对审计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些基层领导干部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视为一种形式,认为内部审计只是一种程序上的需要,没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不能完全按照组织要求积极主动地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存在应付了事的思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
2、“先离后审”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审计评价的有效性。由于现行干部的考核程序、任免手续、人事制度和管理制度等的特殊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先离后审情况的出现,并使之成为一种“习惯性”做法。这样就带来弊病:(1)干部离任以后才审计,容易出现“审、用两张皮”现象,削弱了审计的意义;(2)给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审计取证、核实问题时,离任人、接任人都难以配合;(3)审计中一旦发现已离任干部存在问题,就使组织、人事、审计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不但不能很好地发挥审计部门的职能作用,而且对其应负的经济责任也难以追究。有些领导已调转其他岗位任职,组织部门才通知对其进行离任审计,这种做法从审计操作上讲不规范,没有按照《审计法》规定的“先审后离”的程序办理,属于事后监督,容易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走过场。
3、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方法单一,影响审计监督的效果。从现实情况看,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一般仅限于离任后的财务收支审计,并沿用单纯的就账查账模式,没有把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结合起来,没有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主要负责人有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等情况纳入整个审计内容之中,不能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深化。这种单一的审计内容和方法,不能及时发现和彻底解决深层次的实际问题,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监督效力。
4、审计中发现的债权债务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有些债权债务问题,后任领导不愿承担和清理;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后任领导不愿去纠正,怕影响了同志间的关系。从账面上讲,一根红线就解决了问题:红线以上由原任领导负责,红线以下由现任领导负责,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一些本该及时解决的问题变成了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给以后的财务管理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从而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严肃性。
二、完善措施与建议
1、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领导重视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关键。各级领导要全力支持审计工作,在审计决策上为审计部门撑腰,增强审计监督力度,保证审计制度、程序的规范化和审计工作效力。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既要发挥审计职能部门的主力军作用,又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尤其是组织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审计职能部门要主动协调,取得组织和人事部门对审计工作的支持,把离任审计工作纳入到干部任用程序之中,将审计监督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能够得到及时整改,也保证了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干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达到资源共享的效果。
,审计环境方面存在下列主要。
1、缺少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办法,或一些评价标准和办法与实际相去较远。在离任审计具体操作中,对被审计人评价什么,对被审计人怎样评价,需要哪些评价用语,怎样下评价结论,没有明确的要求;对被审计人评价必须量化的指标体系,没有统一的标准。
2、审计时间问题。按规定,离任审计应当在领导干部离任前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给审计工作带来了多方面的不利:(1)损害了审计的权威性,给人们造成一种审计不过是“走过场”、“马后炮”的印象。(2)挫伤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先离后审”、“先任后审”导致了审计目的模糊,审计作用弱化,使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受到影响。尤其是对已升任人员的审计,给审计人员带来了无形的压力。(3)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审计中,许多情况必须向当事人了解,但如果当事人已经离任,要做到这一点就比较困难。而且,因为当事人已经离任,继任者又不愿承担责任或触及矛盾,会使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难以落实和解决。
3、审计独立性不强。人民银行现行的审计管理体制是审计部门受本行行长和上级行审计部门的双重领导,审计部门负责人由本级任免。这样的体制造成审计独立性不强。被审计对象作为领导干部,不可避免地牵涉到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复杂关系。所以,审计前就会将审计结果定下调子。审计中一旦查出了问题,上下左右的说情者或明说或暗示,或硬缠或软磨,或直接讲情或间接施压。凡此种种,对发现的问题难以充分披露、客观评价。
二、审计主体方面的原因
审计主体是指实施审计检查、作出审计结论和评价的行为主体,具体包括实施审计的部门和人员。离任审计风险来自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人员素质问题。(1)目前,绝大多数审计人员仅熟知一两项人民银行业务,而离任审计涉及人民银行所有的重要业务部门,知识结构的不合理制约了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客体评价的全面和准确。(2)审计人员缺乏离任审计经验,影响了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中难免采用不恰当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对问题不够敏感或把握不准,审计结论和评价会出现偏差等。(3)个别审计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不高。有些审计人员畏惧权贵,明哲保身,大事化小;有些审计人员工作得过且过,应付了事;有些审计人员盛气凌人,自以为是,不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审计业务过程存在的。审计业务上有许多不规范之处。在审计计划阶段,如果审计重点抓不准,会降低审计质量,增加审计风险。在审计实施阶段,如果选择了不恰当的审计程序和审计,又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进行弥补,将难以取得充分和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审计风险。在审计终结阶段,如果审计人员对审计证据不当,可能对问题定性不准,出现审计风险。审计主体的业务行为是导致审计风险的直接原因。
3、审计客体方面的原因。(1)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不配合,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审计人员很难全面了解情况和发现问题。(2)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薄弱。在内部控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比较大,审计人员必须实施额外的实质性测试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导致审计风险的增加。
三、离任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1、注重离任审计和全面审计相结合。要加强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审计,对任职期限较长的领导干部应多开展在任期间的全面审计,这样,既有利于及时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降低离任审计时由于审计期间时间跨度过长形成的审计风险。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09-0223-02
离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或其他审计组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及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离任审计作为我国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举措最早于1985年6月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开始试行,之后在全国全面推广试行并形成一项经常性的审计制度。出现的时间虽不长,但产生的作用与影响却日见凸现,逐渐被人们所认同。不可否认,几十年来,离任审计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强化了国家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监督,在保护国家资产、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离任审计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远未达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变革的要求,需要加以不断修正和完善。现就离任审计的有关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并谈几点肤浅的认识。
一、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离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离任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主要政绩。包括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含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完成情况,依法行政和经济发展项目、目标的完成情况等。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资产分配的合法性、真实性;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离任干部有无、贪污腐化或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通过审计,查明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工作决策有无失误,有无明显短期行为,是否有管理不善的问题,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债权、债务是否清楚、真实,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合法,有无“三乱”现象,各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有无弄虚作假、化公为私、贪污腐化、挤占挪用、私设小金库行为,企业是否有虚报财务数据偷逃税款现象等。
二、对离任审计几个问题的思考与认识
(一)对离任审计时间界定问题的认识
由于人们对离任审计认识上的偏差,有的同志简单地从字面上诠释“离任审计”在时间上的涵义,认为离任审计工作或置于离任前,或安排在离任后,由此产生审计标准、审计鉴证以及审计评价的变化。另外,在现实工作中,有些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在考核任用领导干部时不是先经过对这些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往往是先下达调令任用书,然后才由主管部门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这种先离任后审计的做法不仅使审计质量受到很大影响,而且还会带来严重不良后果,也违背了审计的目的,其主要后果有以下三方面的不利:一是不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由于离任者已离任,往往使审计认证工作无法进行,即使找到本人,由于已任新职或离退,对离任审计工作不予积极配合,致使离任审计工作开展难。二是不利于经济责任的划分以及审计结论的落实。由于原任领导已离任,新任领导已到任,审计部门未经审计尚未下达审计结论,那么势必造成某一单位或部门的经济责任难以划清,如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究竟是前任领导的责任还是后任领导的责任,或者是两者都有责任的情况下,谁承担主要责任等等,这就给审计工作造成诸多麻烦,影响审计的工作质量。再者,先离后审,难免使离任审计游离于一种形式,审计结论成为一纸空文。离任审计是对原任领导经济责任及政绩的鉴定、评价,其审计结论也有利于新任领导掌握单位经营管理情况,便于开展工作。倘若离任后再审计,不仅使新任与旧任工作难以衔接,对旧任领导工作的审计结论无处落实,新任领导也不能及时处理以后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仅不利于新任领导开展工作,而且使离任审计成为走过场。三是先离任后审计不利于对腐败行为的及时追究。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措施之一,导致这一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缺乏监督与控制,使组织人事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在任用干部时失去必要的考察依据,某些有一定权力的领导,不是将手中的权力用于单位事业的发展,而是,浪费国家资财,以致于出现“搞垮几个厂,照样当局长”的不正常现象。倘若实行先离后审,势必造成这样的领导没经审计,便一走了之,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腐败者得不到应有的追究,那些、失职、渎职等以改革为名行谋私之实的领导得不到应有的查处,这也严重背离了离任审计的初衷,不可能达到离任审计的目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离任审计的最佳时间应是在离任前而非离任后,这样,领导干部的选拔工作便建立在审计的决定基础之上,组织人事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和管理干部必备的依据和条件之一。经审计发现有经济问题的不能进行调离和任用。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有利于考察任用干部,符合离任审计的初衷,最终才能达到离任审计之目的。
(二)对离任审计主体确立问题的认识
审计的主体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参与审计活动,对被审计的对象作出客观公正评价、鉴证的审计机关或审计组织。离任审计按照工作是否具有强制性分类,属于委托审计的一种,其特点之一就是必须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才能进入审计程序,而且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绝非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委托。然而,在审计实践中我们了解到,对离任审计的委托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情况:有人大机关委托的;有组织部门委托的;有上级领导交办的;有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也有离任者个人委托以及继任单位委托的等等。如此繁多的委托形式,是对离任审计委托概念认识不清的表现,而且由于接受委托人的形式不同,往往导致审计主体的确立的随意性,如:可选择国家审计机关、社会独立的审计组织机构或者是内部审计组织等。由于审计主体的选择不同,不可避免地使审计的最终效果和质量有着本质的差别。笔者认为,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审计主体应确立为社会独立的审计组织机构,主要原因是:从离任审计的目的看,是对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及相关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鉴证,以便为委托人正确地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从公认角度讲,社会审计组织机构(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审计师事务所)独立于任何企业、经济组织和政府,不受任何组织或政府的干预,这种客观的、独立的地位,保证了其公正职能的实现,提高了可信性。作为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离任审计,由于其代表政府行政行为,虽然具有权威性,但缺乏独立性,尤其是地方审计机关,往往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干预,其作出的审计结论容易受到地方短期行为与局部利益的影响,不利于对离任领导作客观意义上的评价。由内部审计机构从事离任审计工作就更不合适,原因有三:从离任审计委托人的性质来看,是专指对被审计人赋有考察、任用和罢免权力的机关或部门,非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委托,倘若委托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只能说是走过场或是拘于形式;其二从社会公允的认同程度上看,单位内部审计远未达到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性,不足以得到社会的认同。其三,内部审计容易局限于审计人员的素质和受制于长官意志,使审计结论令人怀疑,试想:若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影响,审计的目的和意义何在?
因此为了确保离任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审计结论的真实可靠,最终实现离任审计的目的,笔者认为应由组织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独立的审计组织机构来作为领导干部离任的审计主体更为合适。
(三)对干部离任审计客体问题的认识
审计的客体是被审计的内容和对象。离任审计是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鉴证。在实际工作中,有人片面地将离任审计理解为对被审计人员的经济问题调查,只要个人不出现重大经济违纪事实,即便是离任者出现种种问题,也不将这些问题与被审计人员相联系,因此出具的审计结论不可避免地带有片面性,也不可能全面、公正地评价任用干部。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其一,对离任审计客体两重性特点认识不清,由于离任审计具有委托人对离任干部考核和评价这一职能,在审计客体中引入了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的政绩和履行经济责任这一特定内容,因而评价的对象不仅仅是被审人个人的经济问题,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一举一动将直接影响到单位的经济、行政、管理等方方面面,对于单位的经济行为、经济效益、各项管理指标等方面的审计更有助于全面深入地了解被审计人的工作能力、管理能力等综合素质,从而为领导干部的离任提供更为全面、准确和客观的评价依据。其二,对离任审计的目标的综合性认识不全。离任审计的目标除了对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外,还包括为各级党组织及有关部门正确任用和管理干部提供真实可靠依据;促进被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严肃财经法纪,规范经济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等多方面的内容。若对离任审计的客体认识不全,势必使离任审计目标无法得到全面实现。
(四)对离任审计结果处理问题的认识
离任审计改变了过去“对事不对人”的习惯,从一定程度上为提拔和任用德才兼备、有能力、办实事的人担任领导干部提供了便利条件,并已成为考核干部的有效手段,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已形成一种经常性的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传统观念与旧体制的影响,仍有一部分人法制观念淡薄,片面认为“人情大于法”,遇到问题找关系,拉帮结派,想千方设百计“抹平”;某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思潮作怪,过分看重短期效益与地方局部利益,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明知有问题却想尽一切办法来进行层层遮掩和充当“保护伞”等等,从而导致“审计难,处理更难”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目前离任监督机制不健全,还存在薄弱环节,以及领导干部管理中的漏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审计监督与干部管理相脱节,势必造成“搞垮几个厂,照样当局长”类似不正常现象的再度上演。因此,必须加强领导干部审计力度,审计处理要及时、有力、坚决、彻底,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该调账的调账,该补税款的及时补交,该弥补损失的及时弥补,对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给单位、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及时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贪污挪用、损公肥私者交司法机关重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使后来者望而止步。离任审计的结果要及时呈报组织部门,作为考核、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切实履行把干部管理与审计监督紧密结合起来。
以上是笔者对离任审计有关问题的几点思考与认识,离任审计作为当前社会上十分敏感的问题之一,只有全面、正确地把握好对这一概念的认识,加大领导干部审计和对审计结果处理的力度,在现实工作中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经济监督职能,为保护国家资产、维护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从而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接受委托,在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前,通过对其任职期间所从事的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成果和目标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查,对厂长(经理)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的一种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是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还未跟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的步伐,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情况
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项重要任务。
首先是审查离任厂长(经理)是否在国家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其次是审查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财务收支情况能够反映出离任厂长(经理)任职期间是否遵纪守法,也影响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绩。经济责任审计应注重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审查有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如: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虚列收入、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的现象,支出是否真实、合规合法,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审查任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离任厂长(经理)任期内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是最直观、最能说明离任厂长(经理)管理水平和工作业绩。在审查离任厂长(经理)任期内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下指标分析、评价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其它经济、技术指标评价,如废品率、资金占用、公伤事故率等。
3、审查企业资产、负债、利润的真实性
审查企业资产、负债、利润的真实性是评价离任厂长(经理)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基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通过实物盘点、账实核对等方法,审查资产有无盘盈盘亏问题,分析应收账款呆账及积压、报废物资形成的原因。
(2)收入确认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有无截留、虚列收入,销售返利是否及时入账等问题。
(3)成本费用开支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不列成本费用问题。
(4)工资总额审批、发放、结余情况,有无超发、欠发、截留工资问题。
(5)会计账薄记录与实物、款项是否相符,有无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
4、审查企业重大决策,离任厂长(经理)任职期间有无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
首先审查决策程序,重点审查决策是否按照“确定项目制订可行性方案选定方案编制预算立项审批执行方案”的程序依次进行,有无随意简化或省略程序,有无未经审批擅自执行决策现象,决策执行过程中有无随意更改决策等问题。其次审查决策结果,审查项目投入使用后是否达到了目标要求,有无质量达不到当前实际需要的现象,有无造成资产闲置。
5、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试、评价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纳入审计内容,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及执行情况,通过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如何,往往可以看出该单位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管理水平和对全局的驾驭能力。在审计实践中重点审查资金预算、应收账款有无呆坏账、存货有无积压报废、在建工程是否按期完工,新增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等相关的内控制度。
二、离任审计存在的难点问题
1、审计取证处理难。
(1)被审计对象不配合。
离任审计与企业前任厂长(经理)领导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有些甚至升任为现任的上级领导,因此,在敏感问题上虽有事实却不认可,甚至避而不见,与审计人员周旋,有时不及时提供审计所需材料。审计人员要求在取证材料签名盖章时,其提出各种理由拖延,甚至拒绝,或者直接到上级主管领导那里“告状”。
(2)审计执法独立性不强
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实质上审计机关的人事、经费等管理权在地方政府。而任中审计对象与本级政府之间关系密切,特别是贡献利税较多的企业,更涉及地方利益,所以审计机关很难行使独立监督权。
3.审计决定执行难
主要是一些被审计企业强调资金紧张,难以调剂;其次是原任领导调离后,有些接任领导“新官不认旧帐”,对审计决定执行采取压、拖、靠的办法,不予执行。
4、审计评价难
(1)对离任厂长(经理)个人廉洁守法的评价难
近年审计发现,企业经济活动的违法违纪行为愈来愈巧妙、隐蔽,经济犯罪手段技术化、智能化,而任中审计则要反映企业领导任职期间有无违反财经法纪、行贿受贿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为审计所发现,其后果是违法乱纪行为未被追究,少数人还以审计结论没有经济问题充当合法的“保护伞”,甚至得到“带病”提拔。以上司空见惯的现象,无疑给审计评价带来风险隐患。
(2)全面客观评价难
要对企业领导进行全面评价,既要揭露问题又要反映业绩,就必须建立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之上。如果审计人员只对部分财务收支或部分经济活动进行了审查,对未审计的内容,则无法做出判断,自然就不能进行总体评价。但有时审计人员要看某些领导的眼色行事,因人情障碍造成下笔时左右为难。
(3)对企业发展后劲的能力评价难
审计结果表明,对企业领导任期内已实现的经济效益指标评价较为简单,而对未来发展后劲的评价相对来说难度较大,因为企业的中长期发展受到众多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资金运转、创新能力和财务安全程度等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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