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生态养殖方法汇总十篇

时间:2023-10-15 09:54:23

渔业生态养殖方法

渔业生态养殖方法篇(1)

2004年,我国内陆水域和海水养殖产量高达3209万t,占全国渔业总产量的65%[1]。然而,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也对天然渔业资源造成长远的不利影响,对其进行分析,可寻找有效的途径,以促进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水产养殖业概况 我国作为传统的渔业大国,过去主要依靠天然渔业资源来满足人们对鱼类及其它水生动植物营养的需求,渔业产量也主要由捕捞产量决定。1985年起,我国确立了以水产养殖为主的渔业发展战略,使沉睡多年的浅海、滩涂、河流、湖泊、水库、低洼盐碱地、采矿塌陷区等养殖适宜区得到了合理开发和利用,扩大了水产养殖规模,优化了渔业生产结构,减少了对天然渔业资源的冲击与破坏。至1988年起,养殖产量首次超过捕捞产量,达到904万t[1],成为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渔业大国养殖产量超过捕捞产量,并持续至今,为世界渔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一)内陆水域养殖 近年来,我国在养鱼塘生态系与食用鱼养殖技术、稻田养鱼生态系与综合技术、冰下水体生态系与鱼类安全越冬技术、鱼类养殖种类结构与养殖方式、内陆大型水域鱼类增养殖应用基础理论与综合技术等方面,均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从而实现了我国淡水鱼类养殖的快速发展[2]。2004年,我国内陆水域养殖产量达到1892万t,占全国养殖渔业总产量的59%,占全国渔业总产量的39%;其中:鱼类1721万t、甲壳类123万t、贝类19万t、其他29万t[1]。 (二)海水养殖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广大海洋科学家和水产学家的智力支持下,海水养殖业实现了举世瞩目的藻、虾、贝三次产业浪潮[1]。2004年,我国海水养殖产量达到1317万t,占全国养殖渔业总产量的41%,占全国渔业总产量的27%;其中:鱼类58万t、甲壳类72万t、贝类1025万t、藻类147万t、其他15万t[1]。在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种苗人工繁育、人工饵料、水产机械、冷冻加工业、渔业贸易和物流等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并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4年全国至少有449万从事养殖的专业劳动力[1],并有相当多的劳动力兼职水产养殖业和相关产业。我国作为一个养殖渔业大国,2003年养殖产量占世界养殖总产量66%[3],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几年来,渔业经济发展的市场环境对我国水产养殖业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必须实现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做好天然渔业资源保护。 二、我国水产养殖业对天然渔业资源的不利影响 虽然,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水产品的供应量,促进了市场繁荣,优化了农村产业结构,也对保证粮食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从目前发展状况和趋势看,水产养殖业也对天然渔业资源造成相当大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养殖业对内陆生态环境与沿岸资源造成相当大的冲击与破坏,对天然渔业资源状况造成长远的不利影响。潮间带和沿海湿地是许多鱼类、贝类的重要的育成场所,形成沿岸或近海的优良渔业资源。由于这些区域被开辟为养殖塘场,导致沿岸生态系统功能丧失,一些近岸天然水产品产量快速下降。另一方面,鱼药浓度超标或富营养化的养殖废水排放,导致下游水域中的有毒藻类生长,贝类大量死亡,同时也对下游水体和地下水造成长远的不利影响。第二,由于盲目引进水产养殖品种,造成生物入侵。一般地讲,入侵种类适应性强,在我国广大地区很容易找到适宜繁殖的水体,而且,在我国自然界通常缺乏限制其发展速度的天敌。因此,如果对此估计不足或缺乏防范措施,引种的结果就可能弊大于利,必将打破现有的食物链平衡,威胁土著鱼类的生存,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对我国天然渔业资源造成巨大的不利影响。目前对我国造成危害的入侵鱼类主要有鳙、鰕虎鱼、麦穗鱼、食蚊鱼、鲐鳉和甲壳类克氏螯虾等[4]。第三,养殖鱼类外逃,把病害带到天然水域,对野生鱼类造成毁灭性打击。另外,外逃的养殖鱼类与野生同类杂交繁殖,产生的混种鱼类可能不适应野生环境,致使野生鱼类种质下降。第四,采用鲜活饵料养殖造成的不利影响。近海网箱养殖一直沿用鲜活饵料,甚至连新兴起的抗风浪深海大网箱也使用小杂鱼和非食用鱼作饵料,导致对天然幼鱼和非食用鱼资源的大量捕捞,造成资源枯竭,使位于食物链上层的其它鱼类大量减产,直接影响渔业资源修复行动效果。同时,由于我国养殖饵料利用率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残余的饵料和鱼类代谢物沉积在海底,会缓慢释放出大量硫化氢等有毒物质;再加上网箱这种高密度养殖方式,抑制了海浪的作用,使表层海水无法交换[5],养分停留在表面,在高温下很容易发生赤潮危害。第五,对资源增殖和环境管理改良重视与支持不够。我国仅有小规模的对虾、海蜇、刺参、贝类等海洋种苗和内陆水域部分种苗增殖放流,与日本、北大西洋沿岸国家等先进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 三、实现我国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关于“积极发展水产业,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的要求,水产养殖与天然渔业资源保护与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必须特别关注和认真思考解决的问题。因此,水产养殖业只能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好天然渔业资源的前提下,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适度扩大渔业资源供应量,同时,为渔(农)民增收和加快农村发展做出贡献。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水产养殖业平稳、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业正处在从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水产养殖业发展,是促进渔业增长方式转变、保证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一是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保护广大渔(农)民发展水产养殖业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二是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对自然水域、滩涂要在开发利用的同时,做好保护工作,发展水产养殖业要充分考虑养殖区的承载能力,建立水产养殖业与自然相对平衡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养殖规模、养殖方式,力求做到资源利用与保护和谐统一,逐步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养殖结构和消费方式,全面提高资源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p#分页标题#e# (二)确立自然资源具有价值的理念 水产养殖产品的现行价格只包括了养殖生产的成本、税金等,没有包括水产养殖适宜区资源租金[6]的价格。价格构成不完全,造成了人们对水产养殖适宜区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大大降低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导致资源利用的浪费和养殖区及周边生态系统的破坏,阻碍了人类社会对水产养殖适宜区的可持续利用。因此,应确立资源具有价值的理念,对水产养殖适宜区实行资产化管理,实行有偿开发利用、有偿使用制度。 (三)加大科技开发力度,促进水产养殖产业升级 水产养殖业要实现质的飞跃,必须进行科技开发、储备。加强对种苗人工繁育、养殖优势产业关键技术、技术规范等基础研究是提高水产养殖业竞争力的不竭动力,是促进产业增效、渔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与升级必须建立水产人力资源管理保障体系,以科技储备为前提,积极运用现代生物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水产养殖业发展的科技含量及推广体系的整体优势,提高推广效果。 (四)合理确定养殖结构 1、水产养殖应倡导、鼓励间养、轮养、混养等生态养殖模式。严格控制肉食性品种的增加,以减少对饵料类野生渔业资源的冲击和破坏,并与渔业转产、休渔等措施结合起来,逐步实现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和增长。2、发展绿色水产品,全力推进健康生态养殖。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外消费者对水产品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安全、优质成为水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重要特质。大力发展绿色水产品成为新时期水产养殖业的方向。一是应积极颁布执行各类养殖规范,大力推行养殖标准化。二是应根据现有不同养殖形式和养殖品种,进一步制定水产养殖产品质量评定标准,并组织推广和实施,为实施健康养殖奠定基础。三是应严格执行养殖水产品用药标准,推广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在水产养殖中的应用;并积极遵守《2000年后的水产养殖发展:曼谷宣言和战略》文件规定的“关于水产养殖和渔业产品残留物监测国际协议”[7]。四是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恢复和推广具有循环经济显著特征的稻鱼混养[8-9]、桑基鱼塘[10]和盐碱涝洼地“高农低鱼”间作等生态健康养殖方式。3、要重点抓好海参、海胆、鲍鱼、扇贝、牙鲆、半滑舌鳎等名特优珍品增养殖[11],扩大规模,拓宽领域,全力推进精品水产养殖渔业的发展。 (五)制定养殖规划,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应加快制订科学的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因地制宜调整养殖方式、品种结构,进行合理布局,优化水产养殖资源配置。二是控制养殖数量。由于水产养殖对天然渔业资源毕竟是一种利弊兼有的事情,短期内对渔业资源供应量的增加是显而易见的,但远期效果必须经过长期的研究、评估才能确定。在目前尚不能最终确定水产养殖对天然渔业资源和整个生态环境影响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合理控制养殖数量,使水产养殖数量实现可控制的增长。三是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加强最大养殖容量研究。最大养殖容量是指特定养殖环境中能养殖的最大数量。最大养殖容量与养殖水域水交换能力、养殖作业的方法及技术、养殖品种及混养品种结构间的平衡协调和对养殖品种的疫病防治能力有关。当养殖规模低于最大养殖容量时,养殖才有可能顺利而持续地进行下去,反之,则有可能引发养殖灾难。因此,必须加强最大养殖容量研究,科学地确定各养殖品种的养殖容量,确定适宜的养殖规模,以实现最大可持续产量。四是要结合养殖技术培训,逐步实行养殖业准入制度。五是严格水产种苗生产执法,督促苗种生产企业不断完善育苗生产设施,规范育苗操作规程,健全各项数据及用药情况记录,确保养殖用苗种的数量和质量。六是控制养殖区域。对濒危鱼种的产卵区、摄饵区、洄游通道等设置禁渔区、禁养区和限养保护,以逐步恢复濒危鱼类的野生种群数量。对限养区应严格限制养殖数量、密度和品种等。 (六)严格养殖引进种的科学管理 在引进新的品种前,应先对其适应性、繁殖周期、天敌和入侵历史等情况进行评估,在确定不会造成入侵后,再进行引进,避免引进后因各种原因造成生物入侵。对现在已经造成入侵的品种,应采取妥善措施,加以治理。对现有引进品种中的疑似入侵品种应进行严格控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养殖。主要做法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建立全国性水产养殖新品种引进管理体系与信息系统,以便对我国已经引进和待引进的水产养殖新品种进行全程跟踪管理。2、应重视和加强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引种前应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引种后应严格控制养殖范围,在确保对当地生态环境不会造成威胁后再推广。3、严格执行检疫法规,杜绝病害带入。在实施引种过程中,应对新品种和随其而来的所有工具、饵料进行严格的检疫、消毒并隔离饲养、观察,确定无病害后再转入大面积养殖。针对有些养殖品种是通过非正常渠道流入国内,导致一些病害漏检的情况,今后应加大执法力度,扩大执法范围,严防带入新病原。4、切实搞好引进后的保种和推广工作。应及时补充新的纯正亲体,以防止种质衰退。同时,应加快推广应用速度。 (七)加强养殖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为创造良好的养殖环境,一是应深入开展内陆水域、滩涂、海洋与渔业法规宣传。通过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水污染防治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和粮农组织《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增强海洋和内陆水域环境保护意识。二是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沿岸工业、旅游与水产养殖业发展的相互关系,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渔业生态环境监测机制,加强对海上陆源污染、内陆水域外源污染和水域环境的跟踪监测;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模式,通过控制放养密度、适当减少投饵量、改进投饵方式、采用深水网箱养殖等先进生产工艺等措施来尽量改善养殖水域环境质量,为水产养殖业健康、高效、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三是要控制养殖自身污染。减轻养殖自身污染的措施主要有:(1)充分利用水中微生物将水中有机物进行氧化分解,使水质能够自净,符合养殖要求。(2)合理用药。对水产养殖中的病害,实行处方购药,严禁有毒、有害药物使用,并在鱼药市场准入方面严格检测、监督、管理。(3)实行机械增氧,结合定期使用微生物制剂方式,改良养殖区水质,发展节水养殖[12],减少养殖用水的使用量,以缓解因大量取水而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和海水倒灌等环境冲击。四是严格控制养殖场排水,以避免其中多余的营养成分、鱼药和病毒病菌对下游水体和其它养殖场造成污染。五是严格控制养殖品种外逃。#p#分页标题#e# (八)加强增殖放流 基于我国部分重要渔业水域出现了较严重的资源衰退现象和趋势,为恢复和改善资源状况,必须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13]。一是应将增殖放流提高到保护渔业资源、增加渔民收入、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积极支持和鼓励开展增殖放流,努力恢复渔业资源,繁荣渔业经济,保持渔区稳定。二是应将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纳入政府生态建设规划,使其成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三是应加大资金投入,将增殖放流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四是放流应规范化运作。应建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科学管理制度。有关科研、资源和环境监测等单位应加强增殖放流科学研究,为增殖放流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指导。并加强从放流品种选择、苗种培育、检验检疫、生态环境监测、标志放流及增殖效果评估等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放流效果。五是应保证放流的生态安全性,严格控制放流品种和来源。放流品种原则上应以本地原种和其子一代苗种为主,不应向天然水域中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等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物种;不得在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经济鱼、虾、蟹类的产卵场等敏感水域进行放流。放流苗种应由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原种场、良种场和增殖站提供。外来物种增殖放流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并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态安全评估方可进行。六是应积极营造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联合工程建设、环保、交通、媒体等部门参与增殖放流活动,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加大资源增殖重要性的宣传,扩大影响力,加强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全社会保护资源和环境的意识。

渔业生态养殖方法篇(2)

中图分类号:S964.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水利行业的蓬勃发展,其水库的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各种大、中、小型的水库星罗棋布,并且适宜渔业生产的水面范围也十分的丰富,因此,近几年来,水库渔业养殖逐渐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水库经济辅助产业。然而由于养殖技术的不规范、不科学,导致水库的水质、环境遭到破坏,进而造成水库渔业产量降低、效益减少。因此,必须要加强水库渔业养殖的健康技术。本文就我国水库渔业中常见的健康养殖技术方法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就如何加强水库渔业尤其是北方水库渔业健康养殖技术进行研究和探讨,从而在确保水库水质环境良好的前提下,更好的提高水库渔业的经济效益,使之形成一个良性、健康的水库渔业发展机制。

1 水库渔业健康养殖的方法

1.1 自然养殖技术

这种养殖技术主要指的是利用天然无污染的水域(包括其中的天然生物链),在基本不进行施肥、投饲、用药的条件下,进行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生产的水库养殖技术。

1.2 生态养殖技术

由于集约化的养殖池塘中底泥过多以及水质富营养化,导致渔业生产常常发生病害,降低健康养殖的质量,因此就需要进行生态养殖,即在一定范围的养殖水面中,利用堤埂进行种草养鱼、农作物种植等,从而将底泥、水质等进行综合性的、无公害的生态利用,从而建立起一个良性、健康的水库生态渔业养殖系统,尽可能的利用系统当中产生的剩余能量进行有机污染源的综合、全面、科学的处理和利用,从而达到对水库系统的直接(间接)的再循环利用。

1.3 生物学养殖技术

这种养殖技术主要指的是在各种水质理化指标和环境条件均达标的水库养殖水域内,通过科学、合理的选择优良、适宜的品种(可以适当的引进地方或部级的优良品种),采用绿色、无污染的饲料,在整个渔业养殖过程中进行合理、科学的培育生产。并将那些无毒副作用、无残留、无污染的生物学制剂当作防病药物和添加剂应用到养殖过程中去,同时,还要尽可能的应用中草药进行病虫害的防治,并严格的实行休药期,从而尽可能的将药物残留量保持在允许的安全范围中。

1.4 休药期养殖技术

这种养殖技术主要指的是将水库渔业养殖的周期科学的划分成两个阶段,即:第1个阶段,按照常规的精养池塘方法进行水产的饲养管理,养殖期间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和药物添加剂;第2个阶段,根据所使各类添加剂和药物的有害物质残留量实行休药期,并确保水质、环境各方面的指标达到绿色水产品的要求标准。

2 加强水库渔业健康养殖的措施

目前,我国水库渔业尤其是北方水库渔业的健康养殖水平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技术措施进行加强,具体措施包括:

2.1 水库渔业健康养殖中的水处理技术

在水库渔业健康养殖过程中,首要的基础性要素就是良好的水质环境,这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即:良好的生态状态和良好的理化状态。目前,常见的水库水处理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2.1.1 化学处理法

即运用化学反应方法对水源当中的悬浮胶粒或污典物等进行处理,具体包括有:中和、凝絮、络合、消毒、氧化还原等。

2.1.2 物理处理法

即依照不同用途水的物理特性,经过物理、机械的方法将水源当中的有害气体或悬浮物质进行去除,具体包括有:过滤、沉淀、吸附、逆渗透、泡沫分离等。

2.1.3 生物处理法

即利用自养性植物(如高等水生植物、绿色藻类等)和微生物(光合细菌等)对水库水质进行改良,从而有效的降低和避免因代谢产物或残饵积累对水质造成的破坏。

2.2 水库渔业健康养殖中的品种选育技术

在对水库渔业养殖进行品种选育时,要尽可能的选择那些高效、高产、高病害抗御力的无公害品种,并且尽可能的选用适应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的健康、优良的品种。同时,要尽量的选择那些大江、大湖中的天然苗种进行育苗养殖,以便于防止因近亲繁殖造成的品种退化等问题。

2.3 水库渔业健康养殖中的营养施配技术

在水库渔业养殖中,水产品的营养需求常常包括以下几种,即:

2.3.1 碳水化合物

它是鱼类饲料当中需求量最大也是来源最广泛的营养物质,其每克碳水化合物的热量利用为5~16kJ。

2.3.2 氨基酸和蛋白质

鱼体的主要构成成分就是蛋白质,它的含量高低直接决定了鱼苗生长的速度和质量。而氨基酸又是构成蛋白质的主要成分,因此,在健康养殖过程中,要科学、合理的应用氨基酸和蛋白质。

2.3.3 维生素

它是促进鱼类生长发育、确保鱼类健康、调节鱼类生理功能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必要性有机化合物。在鱼类生产过程中主要起着辅酶、氧化还原、调节物质代谢等作用。

2.3.4 矿物质

即无机盐类,也是组成鱼体的一类十分重要的物质,充分的矿物质能够有效的保证正常的物质代谢,维持正常的鱼体内在环境。

2.3.5 脂肪

适量的脂肪能够有效的为鱼体提供必要的脂肪酸、能源等。

2.4 水库渔业健康养殖中的施肥技术

在水库渔业健康养殖过程中,必须要遵循“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的施肥基本原则,坚决杜绝应用被污染或毒副作用大的肥料。并且,在施肥过程中,要尽可能的采用量少次多的施肥方法进行施肥。

3 结语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水利事业的蓬勃发展,水库的数量也越来越多,这些水库的位置范围分散、养殖面积广阔,从而形成了水库水产养殖的新经济模式。在实际的养殖过程中,由于养殖技术不规范、管理知识不充分等原因,导致有些水库出现水质变坏、环境污染等问题,因此,在今后的水库养殖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健康养殖技术的重视和应用,提高养殖的质量和水平,从而在保证水库水质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水产产量,增加水库渔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胡传林,董方勇.中国水库渔业的现状与趋势[J].湖泊科学,2013(04).

[2] 王雅琴.关于水库渔业健康养殖技术的研究[J].科技资讯,2011(34).

渔业生态养殖方法篇(3)

关键词:绿色理念;渔业养殖;方法策略

中图分类号:S9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230076

生态养殖理念的形成,为环境保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当前环境背景下,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成为了热议的话题,我国也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研究,相关研究学者对这方面的研究更是加大了力度,对于渔业养殖而言,其本身对于环境存在着一定污染元素,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改革,进而保证绿色化的渔业养殖,为生态养殖理念的发展打好基础。

1 绿色理念在渔业养殖中渗透的重要性

万物的生存与繁衍生息都离不开水,水是孕育文明的重要因素之一,更是在当前社会下保证社会生态发展的基础。目前来说,我国的水资源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水污染严重、水资源严重短缺,并且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水生态环境受到恶性影响的问题更为严重,这样的问题已成为当下阻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对于渔业养殖而言,一定程度上对于水资源造成了污染,这样的问题是目前亟待解决重要问题之一,所以,实现生态化养殖,遵循可持续发展策略的渔业养殖研究变得尤为重要,对于水资源的保护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1]。

2 绿色理念在渔业养殖之中渗透的方法策略

拥有一个好的水体,不仅可以使渔民拥有更多的渔业资源获得更多的收益,维持水体的生态平衡。因此,实现绿色理念在渔业养殖中的渗透已经迫在眉睫。由此,本文提出了以下3点策略。

2.1 加强绿色理念的植入力度

由于人们越来越重视健康问题,使用绿色方式养殖的产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然而由于高产的需要有些养殖者仍坚持使用一些添加产品,这样的做法在提高产量同时,但也带来是一定的问题,不仅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还为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潜在的危害,因此,要在渔业养殖的过程中,加强绿色理念的植入力度,将绿色理念中的环境保护以及安全内容深化到渔业养殖的过程当中,这样一来,不单单提升了渔业产品的产品质量,解决了生态污染问题,还令人们能够买到放心的渔产品,使得健康得到保障[2]。

2.2 强化绿色理念在渔业养殖之中渗透的监督管理力度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想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绿色理念渗透,相应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这就需要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监管部门,对监管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在选拔的过程中,需要对审核人员的专业知识以及品性进行合理的考核,唯有如此,才能够保证监管部门的职权执行质量。当部门设立好之后,监管人员需要定期的深入到渔业养殖户的养殖生产过程当中,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对于一些不遵循绿色理念的渔业养殖产业进行警告与处罚,对于一些严格遵守绿色理念标准的渔业养殖户进行嘉奖,有合理的奖惩制度,才能够更好的实现绿色理念在渔业养殖中的渗透[3]。

2.3 加大绿色理念在渔业养殖中渗透的宣传力度

要想保C绿色渔业养殖理念深入人心,前期的宣传必不可少,由专业部门对渔业养殖污染的资料进行汇总,聘请专业的讲师进行宣传,让人们深刻意识到,渔业养殖污染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并且传达绿色养殖理念,让渔业养殖户的心中具有着一定的绿色养殖概念,同时也可以派遣专家到渔业养殖户家中进行实地的绿色养殖教学,系统而有科学的将绿色养殖方法策略传达给渔业养殖户,这样一来,绿色养殖理念得到了良好的宣传,加之前文提到的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加强绿色理念的植入力度,三者合而为一,就能够实现科学合理的绿色渔业养殖[4]。

3 结语

综上所述,伴随着我国渔业的发展,渔业养殖的前景良好,在这样的发展势头下,想要尽量避免渔业养殖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就需要加大对渔业养殖过程管理的力度一定程度上降低渔业养殖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目前来说,我国已经有相关学者对这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和结论,但是单单有这样的研究还不够,还需要将具体方法策略应用到实际的渔业养殖过程中去。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绿色理念能够完全渗透到渔业养殖中,为生态的保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溢卓.日本渔业资源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饲料研究,2016(22):37-41.

渔业生态养殖方法篇(4)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渔业走出了一条具有*特色的渔业跨越式发展路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全省渔业面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特别是近五年来,我省渔业围绕“产业强基础、发展上水平”战略,坚持统筹兼顾、重点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保障市场安全有效供给、增加渔农民收入、促进渔区和谐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渔业发展正面临着空间资源日益紧缺、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生物资源日渐衰退等压力和经营体制机制滞后、发展方式粗放、科技创新与社会服务不足等问题的双重挑战,亟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大力发展生态渔业,推广应用新型生态渔业发展模式,逐步构建生态合理性、经济高效性、功能良性循环的现代渔业体系,实现渔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既是转变渔业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渔业转型升级的根本举措,也是实现生态环境修复、推进渔业生态安全的重要抓手,更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农民增收的重要保证。历史经验和实践证明,只有大力发展生态高效、优质安全的渔业(即生态渔业),实现渔业经济、生态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渔业才能走出一条“又好又快”的发展路子。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生态渔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生态渔业建设。

二、生态渔业的发展方向、建设内容和工作重点

(一)发展方向。

以确保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和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为根本,通过应用现代科技、设施装备和合理的生产模式,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水体单位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具体突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以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修复保护为重点,强化渔业在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促进生态安全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实现渔业和环境的和谐。

二是以“百万亩生态型水产养殖塘标准化建设工程”为主要载体,全面推行水产健康养殖,推进渔业向高效、优质、生态、安全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现代渔业方向发展,实现生态和高效的协调。

三是大力引导传统渔业向休闲渔业、景观渔业方向发展,积极拓展产业业态,实现渔业空间的拓展。

(二)建设目标。

依据资源禀赋和发展现状,今后五年,在我省构建沿海生态高效渔业发展区、内陆设施渔业示范区、山区生态渔业建设区、大水面洁水渔业开发区等几大渔业块状经济区,基本形成自然环境和谐、基础设施优良、渔业结构合理、区域特色鲜明、科学技术先进、运营机制新颖的现代生态渔业发展格局,促进渔民收入稳定增长和渔区社会繁荣进步。

到2012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达到510万吨,渔业经济总产出达到1860亿元,年均增长8%;渔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12200元,年均增长5%。

(三)主要模式。

根据生态学原理和系统科学方法,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推行下列七种模式:

1、池塘环境友好型养殖模式。以配合饲料为基础,以安全、高效的微生态制剂调节水质,有效减少药物使用,降低对水体的氮、磷排放,并通过构建一定比例的人工湿地、生态氧化塘或利用生态沟渠、稻田、藕田等进行养殖排放水处理或实现养殖水体的重复使用。

2、湖泊水库洁水型渔业开发模式。洁水型渔业开发,又可称“保水型渔业”,以保护水环境为目的,选择以鲢鳙鱼等滤食性鱼类进行人工放养,利用生物食物链原理,消耗水中的富营养化物质,从而达到保障生态平衡,保护水环境,充分利用水体渔产力,提高广大库区农民致富能力的目的。

3、文化传承和创新型生态养殖模式。利用稻田、山溪等丰富的浅水资源,辅之以现代科技手段,传承和创新具有悠久历史的稻鱼(虾、蟹)共生和山溪以草养鱼等生态循环养殖模式。既种稻(草)又养鱼,把植物和动物、种植业和养殖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物质和能量良性循环转化,实现“稳粮丰鱼增收”的目的。

4、大水面鱼、虾、贝、藻立体增(养)殖模式。在大江大河和浅海海域,选择适合该类水域生长繁殖、经济价值高、宜于人工苗种培育以及放牧饲养的鱼、虾、贝、藻等水生生物,利用生物间不同的栖息特性和食物链关系,实施规模化立体型增(养)殖,构建水域的生态平衡,改善水体环境,修复渔业资源,实现水生生物多样性。

5、工程化渔业养殖模式。采用高效水处理技术、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功能性饲料等,有效控制净化养殖污水等自身污染,减轻对环境与资源的破坏,大幅度提高养殖单产和经济效益。工程化养殖包括集约化养殖和工厂化养殖,具有高密度、集约化、高效益、少污染等特点。

6、休闲生态渔业技术模式。利用渔村设备和空间、渔业生产场地、渔具渔法、渔业产品、渔业经营活动、渔业环境及渔村人文资源等,经规划设计,充分发挥渔业与渔村休闲旅游功能,集渔业、科普、旅游、观光、健身、娱乐、休闲为一体,使渔业一、三次产业协调发展。

7、“负责任”水产捕捞模式。逐步减少渔船数量,探索和推行限额捕捞制度;推广渔船节能,改进渔具渔法,禁止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作业;压缩底拖网、定置张网、桁杆拖虾网等作业,鼓励发展选择性较好的流刺网、钓具和笼壶作业,促进捕捞产业发展与渔业资源再生能力相匹配,实现永续利用。

(四)工作重点。

主要是实施“生态渔业建设三大行动计划”。

1、渔业资源养护和生态环境修复行动计划。以涵养资源、修复生态、改善环境为目标,以我省水系和重要渔业水域为重点,实施渔业资源增殖和生态环境修复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在我省钱塘江、瓯江、曹娥江、甬江等重点水系有序开展规模性增殖放流工作,完善和加强执法管理,推进增殖保护区和资源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强重要渔业水域划型和保护,推行“负责任”捕捞模式,强化许可管理和伏季休渔制度,控制捕捞强度,使主要渔业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到较合理水平,捕捞水域渔业资源稳中有升,使我省渔业资源衰退和水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2009年起,计划先在钱塘江流域举行大规模的增殖放流活动。

2、生态强渔富民行动计划。在加快渔业三大重点工程建设(标准渔港、标准鱼塘、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基础上,坚持“生态立渔、生态强渔”的发展理念,以生态、安全、高效渔业建设为目标,以做大水产养殖主导产业、发展设施渔业和培育休闲观赏渔业为重点,实施生态强渔富民行动计划。加快标准鱼塘建设改造,实施符合“四个一”(一个优势品种、一个知名品牌、一个健康养殖模式、一套完善的经济运行机制)要求的现代水产养殖示范基地建设,推行池塘环境友好型养殖模式,大力发展山区新型稻鱼共生养殖,开发浅海鱼贝藻类立体养殖,实施现代生态渔业示范区建设工程,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培育发展区域特色产业,提高养殖综合效益,增加渔农民收入。加强主导品种良种选育和推广,推进规模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加快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做大做强水产养殖主导产业。深化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创新现代生态渔业发展模式,推进工程化设施渔业建设,大力培育发展休闲观赏渔业,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

3、渔业洁水保水行动计划。以洁水与渔业协调发展为目标,以水库等大中型水面为重点,实施“以鱼养水”“以鱼洁水”的渔业洁水保水行动计划,充分发挥渔业在改善水质、保护水环境和打造生态品牌等方面的突出作用。通过放养滤食性鱼类,增殖放流土著鱼类,大力推行发展水库有机鱼生产,积极发展促进水质改善的洁水渔业,打造生态渔业品牌,引导、推动全省洁水渔业建设。

三、发展生态渔业的主要措施

实现传统渔业向现代生态渔业的跨越,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创”总战略,推进“生态渔业建设三大行动计划”,着重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着力完善渔业经营体制机制。

进一步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推进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合法合理流转,加强规范管理和服务,努力构建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渔业经营体制。

积极培育现代渔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力争到2012年在全省培育、扶持和认定100家有一定规模、运营规范、效益明显的省级规范性渔业合作组织,构建起以渔(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各类产业(行业)协会为辅助的渔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积极鼓励工商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发展水产养殖主导产业、水产品精深加工和市场流通业,大力扶持发展渔业龙头企业。

推进捕捞渔船法人制公司化改革,探索海洋渔业资源产权化改革,建立和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制度框架,逐步实施产出配额管理,统筹渔业资源保护、渔民权益维护和渔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推进渔业科技创新推广。

1、建设新型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深入实施以首席专家、渔技指导员、责任渔技员为主要形式的新型渔技推广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四结合”(推广、科研、教学、生产相结合)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五有站”(有机构人员,有工作场所,有试验示范基地,有信息和交通服务手段,有经费保障)建设,着力增强渔技推广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普及性,全面提高渔业科技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

2、创新生态渔业发展模式。提高渔业科研自主创新能力,强化科技对生态渔业发展的推动和支撑作用。加强水产养殖容量、微生态平衡控制、水域生态调控功能等基础理论研究。围绕主导品种,加强良种选育、高质量配合饲料研发、病害防治等工作。以推广的七种生态渔业发展模式为重点,加快循环利用、高效生态的集约式健康养殖技术及其配套水质净化和废水处理技术研究,不断总结、开发适合大面积推广的高效生态渔业模式。

3、加强渔民技术培训。提高广大渔农民素质是产业发展的根本。加大渔业实用技术、渔业职业工种技能、转产转业渔民再就业等培训工作力度;深入实施“渔业科技入户”工程,组织科技下乡活动,积极培育扶持科技示范户,切实提高广大渔民的从业技能和素质。

(三)努力加大生态渔业建设的投入。

1、切实推进“生态渔业建设三大行动计划”。各地要统筹谋划,整合资源,制订积极的产业引导政策,全力推进“生态渔业建设三大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推进渔业增殖放流工作,加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基础研究和后续管理;深入实施标准鱼塘建设工程,积极开展现代化高标准鱼塘建设;加快推进渔业生产标准化,加强水产原良种选育、引种、提纯复壮和优质种苗繁育推广;积极培育发展休闲观赏渔业,做大做强水产养殖主导产业;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和水生动物防疫体系,强化手段,提升能力。

2、实施现代生态渔业示范区建设工程。省里将积极筹措资金,围绕稻鱼共生、浅海贝藻鱼虾、池塘高效生态和工程设施渔业等生态渔业发展模式,扶持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基础设施完备、模式生态健康、经营体制机制健全、生产管理规范科学的现代生态渔业示范区,引导和推动全省生态渔业建设工作。

3、不断创新投入机制。采取政策性奖励、财政贴息等多种措施,吸引工商资本、民间资本等投入、参与生态渔业建设,建立“业主主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促进事业发展。妥善解决水产养殖业用电参照农业用电问题。

(四)切实加强生态渔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渔业生态养殖方法篇(5)

由上可知,我国水产养殖业的面积规模和产量规模都很大,对水环境的影响巨大,而客观的水产养殖业水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因而,无论基于水产养殖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还是基于我国水产养殖业规模和地位及其对水环境的重要影响,都要求加强和改善其水环境管理。

二、我国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现状

从管理主体来看,我国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体系主要由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水产养殖户自身管理以及水产品消费者与养殖场周边居民的监督管理组成。从1986年《渔业法》实施以来,我国水产养殖业及其管理取得了突破性发展,但依然存在诸多不足。

(一)行政管理层面

我国水环境行政管理实施的是统一监督管理和部门分工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环保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等分部门则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对管辖范围内环境要素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到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的行政管理,由各级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渔业农业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共同管理,呈现出“多龙治水”的局面。

在调研中,我们注意到现行水产养殖业水环境行政管理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环保部门的职权和职责是履行环境保护,进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但实际情况是,各级地方环保局的管理关系全部在地方,受制于地方领导,所以当经济与环境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环境保护往往还是为经济发展让路。对于短期内没有引起明显环境问题和民众纠纷的渔业水环境问题,环保部门采取的是“民不报,官不究”的态度。第二,我国对水产养殖业实行的是多头管理,水产养殖证件、水产苗种是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产养殖水环境由环保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渔药、水产饲料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水产品质量则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经贸、环保、卫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这就造成了各部门之间责权交叉多,分工不明确,往往出现“谁都该管”而“谁都不管”的现象,导致监督和执法力度效果不佳。第三,许多渔业资源具有跨行政区的性质,因而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就涉及跨行政区的管理问题。按照《渔业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在实际运行中,不同行政区从自身需要出发来决定开发利用和管理跨行政区的水环境,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因此,跨行政区的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中各行政区的管理重叠和冲突的现象以及局部有利而整体有害决策等问题也是比较普遍的。

(二)法律法规层面

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渔业法律体系结构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法律解释、涉外法等多个层面逐步建立起来。但是我国现行的渔业法律体系中,与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为中央级别的,如《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船舶登记章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中多是关于渔业的一般性规定,单行法规尚不完善,因而造成了相关法律的实际操作性差。

其次,养殖业、捕捞业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是相关法律的根本目的和重点,与水产养殖水环境有关的法规几乎空白。《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和《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等关于水质标准的要求和出发点都是主要基于渔业产业本身的发展,而不是水产养殖业水环境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即使有的法规如《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对水产养殖用水水质作出了相关规定,并要求养殖场或池塘进排水系统分开,其主旨仍然是服务于渔业的经济发展。再者,在现行水产养殖业水体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国家综合污水排放标准和行业污水排放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海水池塘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相对完整,但地方标准明显滞后,亟须健全和完善,仅有少数地方政府如浙江出台了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DB33/ 453-2006)。

(三)养殖场主自我管理层面

为了保证水产品质量和保护水环境,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针对水产养殖户的水产过程出台了相关管理规范。早在2002年,福建省就制定了水产养殖场用药记录管理制度,规定药物使用须由技术人员具体操作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并做好用药记录,用药后应妥善处理排放药液废水。北京、上海等地先后颁发实施了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管理规范,对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的水源水、池塘水、养殖排放水、生活污水等作了明确规定。养殖标准化和工厂化养殖为养殖户提高了管理效率,不仅改善了养殖设施设备,提高了生产能力和水产效率,而且改善了养殖水体生态环境,增加了水质调控能力,促进了水产养殖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但是在散户的水产养殖过程中,养殖场主对生产行为的水环境后果是不重视的,关于水环境的管理是混乱的。笔者在浙江、山东、湖南等地以实地访谈、调查问卷形式了解到,不执行《养殖用药记录》,使用禁用渔药、消毒物,超量使用渔药,不经无害处理直接排放养殖水等现象还是非常普遍的。大多数散户没有水环境保护的意识,对于水产养殖业的水环境管理更是没有概念。

(四)水产消费者与养殖水体周边居民监督层面

随着食品安全社会关注度的提高,水产消费者对于水产品质量和养殖水环境也越来越关心。从2012年开始,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开通了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服务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和,水产养殖场、养殖环境、养殖投入品、生产过程管理、水产品质量抽检等环节中关系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动态信息,以便消费者监督水产养殖的生产与环境管理。在广东、浙江等省份的基层养殖地区,各村选派一名村干部担任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经过培训后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水产养殖场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每月向镇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汇总报告各水产养殖场的基本信息和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当然,水产消费者和质量安全监督员都主要是从水产品质量的角度理解和对待水产养殖水环境的。真正从生态环境角度关心水产养殖水环境的群体是另一利益相关者――养殖场周边的居民。养殖场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养殖水环境的直接影响。但是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大多周边居民对于水产养殖废水排放造成的环境后果感到无可奈何。一方面是由于周边居民碍于与养殖户的本地熟人情面,对不明显的环境后果选择隐忍姑息;另一方面,促使周边居民对水产养殖废水排放问题行使监督和维权权利时,一般都到了废水、有毒物质排放长期积累、环境后果比较严重的阶段。

三、国际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上述问题和不足,反映了与我国水产养殖业地位不匹配的水环境管理现状。纵观全球,我们发现挪威、日本、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方面走在世界先列,他们的成功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一)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

作为世界上最早(于1946年)成立渔业部的国家,挪威各区域内渔政及水产企业质量与环境管理的所有事务都由渔业管理机构派驻的检查官员负责,而不按养殖、捕捞、资源环保分工来设置机构。邵桂兰、刘景景、邵兴东:《透过挪威经验看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政府规制》,《中国渔业经济》,2006年第5期。这样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能避免政府部门间相互协调所产生的内耗。类似地,日本设有一个我国所没有的专门机构――由具有一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上组成的、经过严格的步骤选举产生的渔业调整委员会。徐海龙、王海龙、乔秀亭:《中日渔业法律法规及管理对比分析》,《现代渔业信息》,2011年第9期。这个机构负责管理日本渔业相关的包含水环境管理的所有事务。反观我国,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中,水产养殖业隶属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又归农业部门管辖,水环境由环境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共管。对此,笔者建议改革水产养殖业管理体制,整合行政资源,在环保部门中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管理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的主体机构。这个主体管理机构由环保部垂直管理到省市区环保厅局,进而垂直管理到地市级环保局;地市环保局再派出县区级环保局。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管理人员三至五年进行轮换,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防止各种保护主义对企业污染的包庇袒护,防止各类腐败的孳生和蔓延。

(二)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在现有《环境保护法》、《渔业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基础上完善我国水产养殖业法律体系,尤其是地方法律法规、地方标准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出台。在我国现行渔业法律体系中,关于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的专门法律法规还是空白,亟需加紧立法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在这方面,美国在针对水产养殖及其环境管理的立法过程中广泛吸取各部门和各种知识背景的人员尤其是生态学家的参与,这一做法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在水产养殖业过程中,对渔药的监管制度是需要特别重视的。美国水产养殖用药严格遵守联邦政府和州的法令法规、条例和指南等管理规定。水产养殖排放的杀虫剂和其他潜在污染物必须由国家污染物排放清除系统许可才能使用。而在挪威则根本没有渔药店,养殖户在市场上购买不到药品。当鱼病发生时,养殖户必须经由专业兽医开处方才能获得渔药。这些渔药管理规定使得渔药管理更简单有效,减少渔药对水环境的影响。这一经验体现的预警原则应当在水产养殖业水环境立法得以体现。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上述民众监督只能发生在环境后果发生且严重化、明显化之后。

(三)发挥养殖户主体作用,调动渔业协同管理机能

水产养殖户既是水环境管理的客体,又是水环境管理的主体。作为水环境管理客体,养殖户要遵循法律法规,受政府和相关制度的制约。作为水环境管理的主体,养殖户应当主动承担起管理养殖场、维护水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发挥养殖户主体作用的有效途径是在水产养殖中应用HACCP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这一体系就是要在亲体、幼苗、养成、销售整个过程中对包括养殖场的周围环境、养殖水质、苗种、饲料、水产药物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控,针对各个重要的环节进行危害分析,并加以控制,确保养殖产品的健康安全性。目前,英国、澳大利亚、挪威、爱尔兰、加拿大、美国等国家,HACCP体系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水产养殖的过程中,养殖户按照HACCP的要求进行养殖和生产活动,不仅提高了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获得较大的经济收益,而且可以促使养殖者在养殖过程中注意水环境的管理,保护水生态环境。

在水产养殖业的水环境管理方面,养殖户组织所发挥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也十分重要。澳大利亚、韩国、印度尼西亚等国都有系统完善的渔业协会,每个养殖企业和养殖户都是协会的会员。这些协会以非政府组织的性质与政府建立了密切的伙伴关系,协助政府提高行业的管理效率和效益,在质量控制、发展水产养殖、行业自律、水环境管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这种协会是一种“自我控制式”的管理系统,能促进养殖户和政府之间的沟通,激励养殖户自发地参与到可持续发展的养殖活动中去。Kwang Nam Lee, J.M.Gates, Jungsam Lee. Recent Developments in Korean Fisheries Management. Ocean & Coastal Management, 2006(49).因此,笔者建议,借鉴各国已有经验,鼓励水产养殖户采用HACCP体系进行自我质量和水环境管理,并发挥养殖户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协调政府共同管理水环境。

(四)提高水产养殖户和相关民众的环保意识

只有从事水产养殖业人员和相关民众(消费者和养殖场周边居民)的环保意识得到了提高,才能真正实现政府对养殖户的监督和养殖户之间的监督,从根源上解决水产养殖业过程中的水环境问题,促进我国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这需要政府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免费对水产养殖者进行水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养殖户的环保意识。

渔业生态养殖方法篇(6)

今年上半年沿黄灌区水源供应充足,绝大部分养殖场渔业用水补水情况良好,没有因水量问题影响鱼苗种放养。各养殖场区水量充足,水质清新,特别是乌梁素海由于去年引黄入海,今年开冰后水质明显好转,为恢复经济鱼类资源,发展水产、水禽养殖,提高水生经济植物产量和促进生态渔业的发展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受鱼价持续高居因素影响,今年春季形成了商品鱼、鱼种市场购销两旺的好势头,极大地调动了渔民养殖积极性。根据统计资料表明:上半年鲜鱼生产吨,水花鱼苗投放总量万尾,鱼种投放总量吨。共落实养殖面积公顷,池塘育种公顷,中小水面半精养公顷。名特优水产品养殖面积公顷,河蟹养殖面积公顷,共投放扣蟹公斤,约万只。

渔业生产经营走势:受水产品市场购销旺盛影响,养殖面积扩张,鱼种销售顺畅,无压塘现象,苗种数量急增,成鱼市场需求量大,但由于去年商品鱼压塘量少,绝大部分需从外调,名优品种量多,但价格贵,原创:水产品市场供应总体丰富。在养殖品种方面,名特优种类如团头鲂、大口鲶、乌鳢、斑点叉尾鮰、黄河鲶、银鲫、高背鲫、河蟹等养殖比例增大,特别是沿乌梁素海周边,河蟹、乌鳢养殖发展迅猛。同时,各地在生产经营上改变以往春放秋捕集中上市的模式,尽可能地做到轮捕轮放、均衡上市,有条件的地方利用温棚等设施反季节上市,以取得良好的生产效益。

二、责任目标落实情况

××年自治区渔业局下达渔业生产分解任务为:水产品总产量达到吨,其中名优产品产量吨,养殖产量要求达到吨,鱼种生产总产量吨,池塘名优水产品养殖推广面积亩,河蟹养殖技术推广面积亩,实现渔业总产值万元。为全面落实和完成任务分解目标,水产站根据各旗县区实际情况的汇报进一步下达落实了生产分解目标任务,并要求各旗县水产部门组织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了解情况,解决好渔业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抓好各项生产任务的落实,市水产站领导带领业务人员巡回各养殖场点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生产任务落实情况。据上半年统计数字表明,各地渔业生产运行良好,各项生产指标有望超额完成。另外,由于渔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养殖证发放工作在有条不紊运行中,办理养殖证非常踊跃,到现在为止,持有养殖许可证的养殖户已达。三、渔业结构调整情况

围绕自治区渔业局对抓好黄河渔业产业带建设的总体布署,本着因地制宜、大胆创新的原则,围绕市场需求,按照“品种调新、质量调优、产品调特、效益调新”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渔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主要体现在:一是在养殖方面调整传统养殖结构和模式,突出名牌、高效产品份额,形成多品种混养,由数量型向质量型、效益型转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降本增效,来追求产品的最大效益为目的。二是根据今年市场行情,条件好的鱼种池都可以安排鱼苗发塘,分池后继续养鱼种,由原来的单季养殖逐步转变为两茬养殖,并向渔农、渔牧、渔禽结合及休闲方向发展来提高综合效益。三是在天然水域开发方面,我们加大了自然水域养殖放流和品种结构调整力度,使养殖措施更趋合理,品种向多样化、名优方向发展,特别是河蟹和乌鳢养殖已呈现蓬勃发展趋势。随着养殖技术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发自然水域的积极性非常高涨,而且中小水面有相对易管理、捕捞、周期短、见效快特点。原创:四是在养殖品种调整方面,重点引进和推广深受市场欢迎,且适应本地生长、价位高的团头鲂、斑点叉尾鮰、加州鲈、乌鳢、大口鲶、高背鲫、银鲫等名优品种,以丰富市场,形成本地区特色养殖。其中在沿乌梁素海周围,发展到单养乌鳢亩,充分利用了乌梁素海廉价鲜活小鲫鱼这一优势,形成了规模养殖乌鳢等肉食性鱼类,且有外省市畅销的喜人局面。五是积极开展生态养殖和休闲渔业,充分利用无污染条件好的水域资源,来提高自然水域的综合利用,例如××旗德岭山水库,××市×××海子和××县农垦湖泊开展生态养殖与休闲渔业相结合,通过设立旅游景点和服务设施,开设特色餐饮业、游泳及水上运动等服务方式。特别是乌梁素海去年春季引黄入海的举措,今年水质明显改善,不但提升了生态养殖环境,而且为促进休闲渔业和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极好的条件,旅游人次明显增多。六是渔民协作组织建设得到快速发展和壮大,组织在联合广大养鱼户形成合力参与市场竞争、规范养殖和共抵市场风险,提高渔业经营水平和产品规范标准化、无公害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取得渔民认可。今年春季全市苗种调运工作就是由临河白脑包乡渔业协会和杭后南小召乡渔业协会共同承办的,由于工作扎实细致、服务周到,保证了质量的完成,深得广大渔民对渔业协会这一组织的拥戴。目前全市已有个渔业协作组织,覆盖全市养殖户,还有个正在组建中,这一组织已在全市渔业结构调整、市场开拓、渔民增收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四、强化水产品质量管理方面

一是认真做好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执行标准等内容的宣传,提高渔民对水产品安全的认识,自觉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杜绝使用违禁投入品,加强对渔民有关质量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和监督。二是抓好产地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各类污染,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三是抓好无公害水产品安全体系建设,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四是抓好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尤其注重饲料、渔药和添加剂的监督,清理整顿渔药市场,抓好渔资打假工作,确保投入品安全,杜绝有毒有害投入品使用。五是实行水产品苗种检疫制度,做好鱼类病害防治。六是积极申报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和无公害水产品产品认证工作,目前已有个基地得到无公害产地认定、个产品认证。今年,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正在积极申报中,年内将有一批基地得到认定和产品得到认证。

五、渔业科技工作进展情况

⒈亩河蟹生态养殖技术推广项目进展情况

××年水产站承担了农牧业局重点推广的“亩河蟹生态养殖”技术示范项目,在春季,推广项目的科技下乡人员和养殖户密切配合,认真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技术要点”精心准备,对白彦花亩的基地与树林子乡亩的实施基地做了认真考检,确定放养密度、投喂情况、估算成活率。并对投放苗种质量做了严密把关。两个基地月日共投放长江蟹苗斤,放苗后对饲养人员的业务素质进行了集中培训,为该项目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根据检测,目前河蟹生长良好,成活率达到,正进行第二次脱壳。从现在的生产情况看到秋天能达到预期的示范效果。

⒉乌鳢养殖情况

经过几年摸索与实践,不断引进名优品种,为发挥本地优势资源、充分利用乌梁素海鲜活小鱼和人们对肉食性鱼类的浓厚兴趣,根据乌鳢对环境适应性强、水质要求低、生长速度快、耐低溶氧、适宜高密度养殖等优点,经过几年的饲养,乌梁素海周围地带已发展精养乌鳢面积亩,其中,大棚养殖多座,商品鱼养殖亩,现在规格已达克,预计亩产可达公斤左右。建成简易孵化池座,计平米,春季已经孵化乌鳢鱼苗万尾,现在个体已达克,预计苗种产量可达万公斤。现在乌鳢已成为当地一个产业,从亲鱼培育、鱼苗孵化、鱼种生产到成鱼养殖一条龙服务,商品鱼畅销省内外。

六、渔政管理工作

××年,各级渔政船检工作人员协同配合,加大了辖区内的大中型水域资源的增殖保护工作力度,严格控制捕捞强度,积极开展增殖放流,确保渔业资源得到有效增殖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对辖区内的大中水域有计划地发放捕捞许可证,并对使用的渔具加以限制,对违规作业偷捕、毒、炸违反禁渔期、禁渔区制度,破坏水域资源增殖保护措施的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据统计,上半年共查处了违规操作和偷、毒、炸等违法违规案件余起,没收非法渔获物多公斤和一批违规网具,并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说服教育与惩罚,有力打击了违法捕捞行为,有效保护了本地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正常开展。另外通过各种形式和活动(如广播、电视讲座、上街宣传、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现场接待群众咨询等)在全盟范围内认真宣传贯彻新的《渔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增强了广大渔农的渔业法律意识。

渔船检验工作主要进行了全市所辖渔业船舶的普查、登记注册和开展常规检验工作。四到五月份市渔政船检人员会同各旗县市渔政执法人员对重点渔区、渔港进行了安全生产工作检查,重点清查了“四无”(无船舶检验证书、无船员培训证书、无船舶登记证书、无捕捞许可证书)和“四证不齐”船只,对有问题的地区及时进行清理整顿,消除事故隐患,维护了安全、有序的生产秩序。

上半年通过组织全市渔业执法人员学习渔业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全市广大渔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增强了广大执法人员依法兴渔的责任感,为全市渔业生产保驾护航。

七、存在的问题

二五年上半年,全市渔业生产形势总体运行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果不及早加以解决就会影响和制约今后全市渔业生产的发展进程:一是新品种、新技术推广资金匮乏,导致渔业结合调整步伐缓慢;二是虽然上半年鱼价涨幅较大,渔民养鱼积极性很高,但养殖户扩大养殖规模有心无力,缺少专项贷款支持;三是渔业养殖机械化程度低,高产池塘发挥不了最大潜力,影响了“两高一优”渔业发展步伐;四是维修和改造基础设施的专项资金缺乏,导致基础设施陈旧和不堪重负,特别是鱼塘淤泥增厚,老化现象严重,致使鱼病发生程度增大,原创:直接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五是渔政船检执法交通工具滞后、水生动物检疫、鱼病防治检测以及水产养殖安全质量监测方面的措施有待进一步强化;六是大中水域渔业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缓慢,捕捞过量,养殖放流量少,品种单一,资源恢复慢,一些名优品种的引进和放流苗种供给体系、病害防治、新技术推广等保障体系落后,先进增养殖放流技术的推广进展缓慢,影响大中水域的可持续发展。

八、下半年工作安排。

⒈抓好池塘和中小水面渔业生产、销售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做好泛塘、旱、涝等渔业灾害的防范措施,确保全年养殖生产取得好的收成。

渔业生态养殖方法篇(7)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二章养殖管理

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十二条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第十六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增殖管理

第十八条渔业增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生态、分级实施的原则,通过放流、底播、移植、投放人工鱼礁以及划定渔业增殖保护区等方式,涵养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水域特点,编制全省渔业增殖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增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渔业增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增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业增殖管理机构承担。

渔业增殖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渔业增殖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当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渔业增殖应当使用本地原种亲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

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和成体,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第二十三条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按照渔业增殖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

第二十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在渔业增殖水域设立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渔业增殖保护区从事捕捞生产。

第二十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渔业增殖生态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域生态安全,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种质等造成不良影响。

因开发利用水域、滩涂造成渔业生态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补偿。

第四章防疫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水生动物的苗种培育、养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水生动物防疫条件。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必须强制补检。

经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渔用兽药、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应当根据疫情,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因预防、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采取捕杀、消毒、隔离或者销毁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保障渔业养殖与增殖水域生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入海和入湖河流水质的检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入海和入湖河口的水环境质量。

第三十二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渔业水域生态状况以及水产品病害、养殖容量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渔业生产发展需要,制定有关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销售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运输、销售水产品过程中,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的水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捕和销售。

第三十四条水产品生产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体或者批次的水产品进行包装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水产品标识;严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可以责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召回其水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兽药使用和渔用兽药残留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渔业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用药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渔用兽药或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渔用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渔用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渔用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生态养殖方法篇(8)

在水产养殖业发展进程中,临汾市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加强名优特品种和池塘养殖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生态、休闲、水库和淤地坝渔业,拓展渔业市场,实现了水产养殖业发展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方向的转变。一是引进优良品种,加快结构调整。先后从北京、石家庄、青岛、天津等国家良种场引进“新吉富”罗非鱼、鲟鱼、甲鱼、乌克兰鳞鲤鱼等优良品种,“新吉富”罗非鱼鱼种经过培育和饲养取得了良好效果,乌克兰鳞鲤鱼也形成规模生产。目前全市推广面积达到130.8hm2,名特优产量达2000余t,占全市水产品总量的50%左右。二是发展水库精养、推广网箱养殖。充分利用全市水库渔业资源丰富的优势,增加对中小水库的鱼苗投放量,如尧都区的涝河水库、曲沃县浍河水库和天河水库、侯马二库在苗种投放上增加了50%~100%,鱼产量增加到4500~4650kg/hm2,不仅增加了经济效益,而且提高了水体利用率,同时通过开发垂钓、餐饮、观赏等休闲渔业,促进了全市渔业的健康持续发展。2011年,全市休闲渔业产值达到720万元,年效益超过300万元。三是搞好技术服务,提升产品档次。临汾市把渔业科技入户作为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的一项重要工作,确立了尧都区茂金甲鱼养殖专业合作社、侯马市秦村水产养殖场、洪洞县辛村水产养殖基地3个科技养殖示范点,引导和推进渔业科技化进程。同时,通过举办渔业技术培训班及水产养殖专家现场指导等形式,提高渔民的知识水平和养殖技术。四是加强质量监管,确保产品安全。加大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让群众和养殖户了解和树立水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在养殖场建立养殖记录制度,规范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杜绝违禁药品和其他违禁投入品的使用。同时把水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对县(市、区)渔业工作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大大提高了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市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100%。五是抓好无公害生产基地建设,带动产业发展。全市积极推进无公害养殖基地和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培育打造无公害水产品品牌,以品牌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渔业产业发展。截至目前,全市农业部级水产养殖健康示范场达到3个,省级水产健康示范场达到5个,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在全省名列前茅。

2存在问题

虽然临汾市水产养殖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行业建设规模偏小,资源利用不合理,管理水平低下,科技含量低,产品质量不高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监管机制不健全,生产环节缺乏全面监管目前,不少渔业管理仍沿用计划经济下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渔业发展的要求。如:渔政执法管理体系建设滞后,大部分县(市)渔业工作机构不健全,部分工作落实不到位,尚未形成养殖管理与渔政执法的有效联动机制,对渔业监管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2.2缺乏总体规划,难以形成产品优势在规划和开发水产养殖区域时,缺乏整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只注重于“大而全”发展模式,对区域性特色养殖、渔业养殖和其他产业的相互配合促进、合理利用养殖水域滩涂资源、名特优品种的推广发展等研究不够,渔业养殖的规模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

2.3优良苗种覆盖率低,苗种管理问题突出尽管近年来临汾市加大了对水产苗种的整治力度,但总体来说,全市的水产苗种仍存在生产企业建设无序、布局不合理、规模较小、生产条件较差、不能形成体系等问题,原良种生产与苗种生产不同步,水产良种覆盖率低,亲本长期使用,致使大量劣质、低价的苗种充斥市场,造成经济效益下降的恶性循环。

2.4缺乏产品质量意识,产品存在安全隐患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养殖品种的增加以及气候环境的变化,导致水产养殖的突发病增多。如果养殖用药缺乏严格管理,不但造成水域污染,而且还使养殖品种不明原因的病害种类增多,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已成为水产养殖业发展中的潜在风险。

2.5养殖池塘老化,不能适应健康养殖需求池塘养殖是全市渔业的主体,其养殖产量占全市水产品总产量的67%以上。大部分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所建,一直处于超负荷生产状态,未得到有效整治改造,池底污泥淤积较多,各种有害物质、病菌多年大量累积,经常引起鱼类病害的发生,给渔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3几点建议

3.1更新观念,转变职能,不断规范水产养殖业管理进一步理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健全机构,更新设备,培训人员,不断增强渔政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延伸渔政执法范围,执法重点向水产养殖业执法方面拓展和延伸。用现代渔业发展理念和经营理念,逐步从抓生产经营管理转移到抓政策制订和宏观管理上来。加强宣传教育,让“依法治渔、依法兴渔”观念深入人心,提高自身保护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水产养殖发展环境。

3.2搞好规划,完善措施,科学推进水产养殖管理坚持科学发展、合理开发、考虑当前、兼顾长远的原则,在搞好水域滩涂资源环境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上下功夫,掌握全市渔业资源状况及潜在的资源优势,尽快制订临汾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在大力开发大水面养殖的同时,积极促进池塘标准化改造,提出科学合理的环境容量实施方案,指导养殖生产,优化养殖业结构。

渔业生态养殖方法篇(9)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二章养殖管理

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十二条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第十六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增殖管理

第十八条渔业增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生态、分级实施的原则,通过放流、底播、移植、投放人工鱼礁以及划定渔业增殖保护区等方式,涵养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水域特点,编制全省渔业增殖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增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渔业增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增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业增殖管理机构承担。

渔业增殖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渔业增殖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当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渔业增殖应当使用本地原种亲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

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和成体,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第二十三条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按照渔业增殖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

第二十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在渔业增殖水域设立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渔业增殖保护区从事捕捞生产。

第二十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渔业增殖生态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域生态安全,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种质等造成不良影响。

因开发利用水域、滩涂造成渔业生态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补偿。

第四章防疫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水生动物的苗种培育、养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水生动物防疫条件。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必须强制补检。

经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渔用兽药、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应当根据疫情,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因预防、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采取捕杀、消毒、隔离或者销毁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保障渔业养殖与增殖水域生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入海和入湖河流水质的检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入海和入湖河口的水环境质量。

第三十二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渔业水域生态状况以及水产品病害、养殖容量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渔业生产发展需要,制定有关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销售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运输、销售水产品过程中,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的水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捕和销售。

第三十四条水产品生产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体或者批次的水产品进行包装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水产品标识;严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可以责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召回其水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兽药使用和渔用兽药残留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渔业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用药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渔用兽药或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渔用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渔用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渔用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生态养殖方法篇(10)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现代渔业建设为总目标,紧紧围绕湖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渔业资源利用和转化,推进湖生态环境改善;加强湖资源保护和修复,实施湖清洁养殖生产;强化综合管理力度,加大违规作业打击力度,建立湖良好生产秩序,实现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县,打造富裕、生态、和谐新作出贡献。

二、规划实施原则

1、遵循法律原则。规划严格遵循《渔业法》、《环保法》、《省实施〈渔业法〉办法》、《安全生产法》、《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湖(梁山泊)景区资源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规划,依法生产。

2、突出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综合统筹与协调湖主要功能间的关系,突出生态功能的建设,打造湖的生态化、景观化和标准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3、方便群众生产原则。依据渔民生产习惯和传统,就近规划养殖生产区域,并根据水体涵养量,实施科学合理布局,指导渔民发展大湖清洁养殖生产。

4、实行无地渔民优先安排原则。在划定养殖区内原则上优先安排沿湖无地村渔民实施养殖生产,保障无地村渔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限制有地群众入湖养殖;禁止以外人员入湖从事养殖生产。

5、强化资源保护原则。实施湖限制捕捞生产,清理清除灭绝性生产渔具和渔法,实行常年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提高资源修复力度,实现湖水产生产的良性循环。

6、有偿生产原则。对从事捕捞生产的渔民,依据《渔业法》和《省实施〈渔业法〉办法》规定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对从事养殖生产的渔民,按照《湖水面管理使用办法》征收水面使用费。

7、安全生产原则。加强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和渔民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加强对渔民和渔船管理,推行标准化养殖,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湖上渔业生产安全救援机制,加大避风港、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确保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8、逐步完善原则。对渔业生产作业区根据湖开发与保护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确保湖生产经营秩序良好。

三、规划内容和布局

按照规划原则,将湖内划分为常年禁渔区、禁养区、养殖区、捕捞区。以湖内旅游航道作为参照坐标,具体规划布局为:

1、禁渔区:此区域常年禁止捕捞、养殖等一切渔业生产活动,依据有关规定,全湖共确定四个禁渔区。

⑴东部禁渔区:自王台大桥以西、老湖镇六合楼以南、后埠子老村台以东、潘庄老村台以北湿地保护区域。

⑵北部禁渔区:侯河村苇地以北、陈山口闸以南、客运码头至浮粮店航线以西湿地保护区域。

⑶行洪河道禁渔区:大清河至入湖口行洪道全部区域。

⑷旅游航道禁渔区:湖内规划150米宽所有旅游航道内。

2、禁养区:禁止渔业养殖生产。全湖共规划两个区域。

⑴大安山至旅游码头大堤以北500米内禁止养殖。防止因菹草死亡腐败污染造成鱼类死亡。

⑵旅游码头至南堂子旅游码头航线以西禁止养殖。此区域为金山坝防洪和生活用水排放区。

3、养殖区:允许养殖、禁止捕捞。距旅游航道100米外方可养殖。全湖划出八个区域,共40000亩。

⑴第一养殖区为辛店铺至老湖镇航线以东区域和老湖镇至腊山航线西南、湖心岛至老湖航线以北近岸水域,约2000亩。

⑵第二养殖区为东部湿地保护区西线以西1500米内,约6000亩。

⑶第三养殖区为大清河入湖口南堤西1000米内向南至湖南岸、潘孟于村以东安山湾区域,约3000亩。

⑷第四养殖区为大安山至航线以南、南大堤500米以外和大安山至航线以北600米内区域,同时避开八里湾大闸至湖心岛航线两侧各200米,约15000亩。

⑸第五养殖区为东金山至南堂子航线以东1500米内,约1500亩。

⑹第六养殖区为湖心岛至腊山航线以西,约7000亩。

⑺第七养殖区为侯河村苇地以南、过湖电路北、斑鸠店至腊山航线东1500米内及斑鸠店至腊山航线西路村湾,约3000亩。

⑻第八养殖区为辛店铺至浮粮店航线以东,约2500亩。

4、捕捞区:禁渔区、养殖区以外的大湖中心水面为捕捞区。

四、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对湖渔业生产的管理和领导。沿湖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湖内渔业生产负总责,各渔业行政村对本村渔业生产负责,要加强对本村从事渔业生产渔民的管理和教育。各乡镇、村要严格把握优先安排无地渔民入湖养殖、限制有地渔民入湖养殖、禁止以外人员入湖养殖的准入原则,积极引导本辖区内渔民实施湖规范生产,维护湖良好作业生产秩序。

2、严格湖内生产各项审批程序,加强水面使用管理。凡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渔业法》及《湖水面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先向本行政村申请,再由行政村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渔业主管部门、景区管委、交通海事指定养殖地点,并按照《湖水面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渔业执法监管部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然后从事渔业生产。湖内所规划养殖区乡镇间界定依据相临所辖行政村原使用水面区域由双方协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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