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自查自纠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08 01:54:07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1)

按照市保密局《关于对2011年度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保密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各项保密法规落到实处,使保密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从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报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市环保局成立了检查组认真组织了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确保不发生问题。下面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

作为政府机构,我乡党委、行政把保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明确了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成立了由纪委书记徐元光任组长,办公室主任赵锐奇等为成员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高堡乡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制度》并且落实了保密工作岗位负责制和“属地管理”原则。做到了保密工作机构、人员、职责、制度“四落实”。

二、计算机保密管理现状

我乡机关共有计算机7台非涉密机算机7台。我乡所有电脑都配备了杀毒软件,能定期杀毒与升级。对于非涉密单机的管理,都设置了开机密码,并能作到定期更换,同时明确非涉密单机不得处理涉密信息。对于计算机磁介质(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的管理,采取专人保管、涉密文件单独存放,严禁携带存有涉密内容的磁介质到上网的计算机上加工、贮存、传递处理文件。

到目前为止,我乡范围内未发生一起计算机泄密事故。

三、计算机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一)以宣传教育为主导,强化保密意识

为加强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防止计算机及其网络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在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以及操作计算机的领导干部、涉密人员中强化计算机保密安全意识,我乡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对计算机保密相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一是将《河南省计算机及其网络保密管理规定》予以转发至各办公室,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二是进行警示教育。

(二)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严格规范管理

加强制度建设,是做好计算机保密管理的保障。为了构筑科学严密的制度防范体系,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管理,我乡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保密部门文件的有关项规定和要求,不断增强依法做好计算机保密管理的能力;二是制定《高堡乡涉密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制度》;三是严格涉密信息流转的规范性,弥补管理上存在的空挡;四是针对信息中存在的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制定涉密信息审查制度,要求对上网信息严格审查、严格控制、严格把关,从制度上杜绝泄密隐患,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2)

二、组织领导

三、检查内容

(一)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情况。主要检查行政处罚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程序上符合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罚缴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自由裁量权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环境行政处罚检查以群众反映的环境为主。

(二)年度市级环保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要检查污染资金的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有关政策是否准确执行、经费是否及时定额兑现和专款专用,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三)年度环保排污费收缴情况。主要检查排污费是否按规定足额收缴,按规定落实收支两条线;是否存在协商收费、人情收费问题;收费情况是否实现网上运行、公示。

(四)廉政从政情况。主要检查环保人员在履行行政处罚权、污染资金审批权和排污费收缴过程中,有无借机“吃、拿、卡、要、报”及推销产品、承揽工程等以权、以岗谋私问题。

四、检查对象及范围

市局机关职能部门、各县(市、区)环保局。检查范围以市级行政行为为主,对各县(市、区)环保局以抽查为主。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9月15日前)。市、县两级环保局职能部门对年以来,市局行政处罚、市级污染防治资金使用、排污费收缴情况组织自查自纠,并写出专题自查自纠报告,报本级纪检监察部门。

(二)重点抽查(9月20日前)。

自查自纠结束后,由市、县两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9月30日前,各县(市、区)纪检部门向市局纪检监察部门报送专项执法监察报告。

(三)联合检查(9月30日前)。由市局纪检组监察室、法规处、规财处、市环境监察局(支队)及各县(市、区)环保局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组成检查组,对全市行政处罚情况、污染防治资金使用情况、排污费收缴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30%。(联合检查时间、范围和方法另行通知)

(四)总结评价(10月10日前)。检查结束后,写出检查总结报告,根据检查中掌握的情况和材料,依法进行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反馈。

六、几点要求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3)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保护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市(行署)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保护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协助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科技、财政、工商、海关、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市(行署)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建立专利保护制度,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七条、鼓励组织和个人对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

    第八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向国内、国外申请专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扶持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支持技术含量高的专利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技术方案负有保密义务。专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凡由政府有关部门资助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科技攻关、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计划任务书(合同书)中对符合申请专利条、件的项目,承诺申请专利的义务,项目取得成果后无正当理由未申请专利的,政府有关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有法定机构专利检索内容的报告:

    (一)申报应用技术的科研和新技术、新产品立项;

    (二)国家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进出口专利项目;

    (三)申报省、市(行署)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四)申报省、市(行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时,申报前不能明确该项目的专利权法律状态的。

    以专利技术作为投资申办企业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出资者对该技术成果拥有权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还应当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第十二条、展览会、洽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会展活动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

    第十三条、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合并、分立或者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个人进行合资、合作的;

    (四)以国有专利资产作价出资参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第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一)侵权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十七条、涉外专利纠纷的调解和处理,由省专利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八条、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三)当事人任何一方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无仲裁约定;

    (四)属于专利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和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专利管理部门在收到专利纠纷请求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请求人,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送达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及其附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条、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后,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的,可以向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专利管理部门书面申请中止处理程序。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专利纠纷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不中止处理程序:

    (一)专利权人出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

    (二)被请求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三)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四)专利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为不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纠纷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应当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专利管理部门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案件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现场笔录;

    (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册等资料;

    (三)勘验、检查与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场所。

    第二十四条、专利管理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根据请求人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专利管理部门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等情况,导致案件难以查处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经专利管理部门审查,证明当事人未构成专利违法的,应当及时解封或者返还暂扣物品,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六条、专利管理部门在调解、处理专利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展览会、洽谈会、博览会等会展活动的举办者未查验参展者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由专利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与当事人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服务中介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便利条、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专利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专利侵权、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档案、合同、图纸、账册等资料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启封、转移被封存、暂扣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应当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

    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达成专利权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不适用上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专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包庇或者放纵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向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在专利纠纷调解过程中,偏袒一方,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查处的;

    (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4)

消防大排查、大整治考核工作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公安消防大队具体实施,考核对象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住建、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行业主管部门。

二、考评方法

1、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自查自评合格后,将自查自评情况9月29日前书面向安委会办公室和公安消防大队申报验收;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消防大队对所有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考评验收,并将考评结果按比例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2、住建、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行业主管部门自查自评合格后,9月29日前书面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公安消防大队申报验收,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消防大队对申报单位进行考评验收,并将考评结果按比例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同时由公安消防大队将自查自评情况和验收记录表(复印件)报地区消防支队,并申请验收。

三、考评内容及分值

考评分值为100分,考评内容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组织推进、社会单位自查自纠、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逐级自评验收等工作,火灾情况作为扣分项单独计分,详细自查自评及验收标准见附件1。

(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部门组织推进工作(10分)

1、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实施(9分)。根据《关于印发县集中开展全覆盖、严执法、见实效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全过程进行检查督察的要求,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大检查内容,统筹推进大排查大整治活动。

2、部门推进落实(9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9个行业部门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排查整治,每月向安委会和公安消防大队报告排查整治情况,由公安消防大队在互联网实名公布行业部门组织检查、督查情况。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单位名称以及发现的火灾隐患,本行业、本系统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3、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2分)。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由公安消防大队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严格督促整改。

(二)社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25分)

1、单位自查自纠(5分)。落实单位排查整治责任,社会单位按消防部门公布的排查整治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等将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消防大队或公安派出所;消防大队建立自查自纠工作台账。

2、实名公布自查自纠(20分)。所有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社会和单位职工群众监督;消防大队统一将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等单位“实名”报告的自查自纠情况,在互联网消防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布,督促落实排查整治责任。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等。完成自查自纠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并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

(三)消防监督执法工作(30分)。

1、完成执法工作量(16分)。根据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情况赋分。

2、公布执法情况(10分)。公安消防大队要将监督检查情况通过互联网消防网站或政府网站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内容包括:检查的单位场所名称、抽查部位、检查时间、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

3、落实不良行为公布(2分)。每月按照要求248号《关于印发〈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

(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20分)

1、媒体宣传工作。分值10分。主要考评在中央主流媒体、省级主流媒体的上稿数量,地级主流媒体播出公益广告情况。中央主流媒体统计范围: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人民公安报(正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仅统计6点至23点时段新闻、专题。省级主流媒体统计范围:省级党报、电视台和广播电台。

2、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分值10分,主要考评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的情况,户外视频和楼宇电视播出消防安全提示和公益广告情况。

(五)逐级自评验收工作(5分)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5)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3〕7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单位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自查自纠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二)专项治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12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单位自查自纠的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3年6月10日)。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安排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3年6月25日)。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下属单位于6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报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自纠的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单位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做好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三)落实举报制度。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四、自查自纠的结果

(一)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通过深入自查自纠,我单位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自单位成立以来,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从无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从制度上保障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严谨性和有效性。

(三)单位监管使用的票据由财务室统一管理,各类票据均由财务室统一到财政部门购领和销毁,按照有关的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薄;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票据保管、领用和核销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薄。

(四)按照财政集中支付要求,现金管理采取备用金制度,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设小金库。财务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杜绝坐支行为。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私存私放。

通过自查、自纠、回顾,我单位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没有小金库。

事业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篇【二】

按照《学优市区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牧纪【】58号),区交通局认真开展了治理小金库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了由局长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的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财务科具体负责此次专项治理工作。

二、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小金库专项治理后,我局迅速召开了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学优区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要求大家正确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大意义,要认真对待专项治理工作,明确清理检查小金库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和防止腐败。要求大家,对照七种表现形式认真自查自纠,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落实举报制度,加强工作监督

我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并公布了举报电话,建立了举报登记和工作保密制度。由财务科长具体负责,确保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既营造了浓厚的工作氛围,又保证了此项工作有效开展。

四、认真开展自查,实施长效监督

1、我局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2、我局财务科严格按照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从无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各类票据均管理规范,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薄。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6)

二、工作阶段

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分为组织动员、全面排查、化解矛盾完善机制三个阶段:

1.组织动员阶段。从现在起到9月下旬。各社区、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大排查活动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动员部署。要把活动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和具体人员,明确时序进度,确保各项措施按时落到实处。各社区要相应成立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工作小组,将成立的工作小组发街道综治办。

2.全面排查阶段。。按照上级的要求,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以社区、企业为主,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社区、企事业单位的综治和调解组织、社区民警、居民小组长、治安中心户(楼)长、平安志愿者以及辖区内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要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进社区、进居民小区、进企事业单位、进家庭,开展拉网式排查,特别是要向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延伸,确保不留盲点和死角,切实做到排查工作全面有效覆盖。通过大排查,摸清社会矛盾底数,找出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

3.化解矛盾、完善机制阶段。。各社区、单位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梳理和分析,按照纠纷性质、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激化的可能性,分别协调与有关部门进行调处,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对一般的矛盾纠纷,及时就地调解,并做好填写登记表,经社区、单位领导确认后,建立电子台帐;对积案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经梳理研判后,由社区、单位领导落实相关责任人,组织力量集中化解,并建立电子台帐;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涉法、涉诉、缠访、缠诉等问题,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加以解决,避免出现严重后果;对大排查中发现的重点人员,要落实帮教措施,对其中可能危害社会的,要落实包案责任人,严格管控措施。

三、排点

在矛盾纠纷的类型上,重点排查因动迁引发的矛盾纠纷、涉企矛盾纠纷以及容易积累激化升级的单位内部、家庭成员、邻里之间的个体性矛盾纠纷。在排查区域上,要重点排查动迁安置小区、“城中村”、企业等地区的矛盾纠纷。在排查对象上,加强对进京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闲散青少年、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重点群体的排查,并注重排摸有严重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碍、可能报复社会的人员。在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的过程中,要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总结,在此基础上形成大排查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是当前街道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社区、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组织排查,亲自协调解决问题。要履行职责,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把大排查活动的开展情况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总体考核之中,加强检查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各社区、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大排查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社区、单位要在每一个阶段工作结束后1天内向街道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该阶段工作情况,街道综治办将在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2天内向区综治办书面报告该阶段工作小结。

(二)建立工作机制。街道将建立“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政法综治

牵头,职能部门协作、各方齐抓共管”的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工作机制。由综治办牵头,、公安派出所、司法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分析研判例会,定期对排查出来矛盾纠纷进行整理、会商、研判、分类、报(告)送、指导和督办。街道、社区二级大调解组织,要将上报信息的专职联络员报街道综治办,依靠群防群治力量,及时全面动态地掌握各类矛盾纠纷信息。要构建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排查研判平台,提高网上发现控制处置社会矛盾的能力。要畅通社情民意渠道,全面掌握本辖区、本单位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容易引发民转刑案件、重大、个人极端事件或集体上访的矛盾纠纷。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7)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密切关注本地、本单位改革发展的实际,深入研究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及时掌握社会动向,广泛收集社会反映,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对那些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众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坚持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适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整合力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维护社会稳定,关键在基层。基层法律服务所、各村(社区)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整合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组织力量,充分发挥各职能,做到分工合作,协同作战。要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努力减少矛盾纠纷。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及人员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尽可能化解矛盾纠纷。对经调解仍不能解决的纠纷,要正面疏导,采用其它法律、政策手段予以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为进入诉讼渠道的纠纷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教育和引导他们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解决争议。

三、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

以确保基层社会稳定为目标,各村(社区)要围绕本地区、本企业的热、难点问题和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1.要结合实际,调查分析新形势下民事纠纷、社会矛盾的新特点,认真作好纠纷预防、调处工作。要积极投入到专项治理活动中,深入基层抓好调查、认真分析当地社情、民情及纠纷和特点,开展好专项治理活动,扎实做好纠纷及纠纷隐患清理、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对各类纠纷进行分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

2.要重点调处可以引发重大的矛盾纠纷。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对和易激化纠纷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和调控措施,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严密监控随时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避免事态恶化,要力争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3.各单位、村、社区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围绕邻里纠纷、家庭纠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纠纷、食品卫生可能引发的纠纷、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引发的纠纷以及社区居民中社会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进行排查调处,要以防激化为重点。人民调解员要在第一时间参与纠纷的调解,要把各类纠纷控制在第一现场,要力争在第一线解决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防范发生,防止群体性上访的发生,并做好越级上访人员的息访工作,发挥好“第一道防线”作用。

4.要继续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各单位、村、社区安置帮教工作站要在安置帮教办公室的指导下,与派出所紧密配合,切实掌握好辖区内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状况、现实表现等,组织各帮教小组采取“一帮一”的形式,有针对性开展生活帮扶、生活救助,开展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安心生产;对“”类的刑释解教人员要采取“三帮一”的形式,确保他们摆脱控制,确保监所改造、教育成果。

四、明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具体要求

1.每月召开一次中心工作人员会议,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布置下步工作。

2.全镇各部门、单位、村屯纠纷矛盾排查调处工作要每月上报,并将排查调处情况于本月25日前上报镇综治办。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同时上报镇综治办,实行零报告制度。

3.对于突发性的重大事件、案件、事故要随时上报。

4.排查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不报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5.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立即着手解决,解决不了的要立即上报镇综治办,由镇综治办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做出调处结果和意见。

6.镇党委、政府对各部门、村屯发生的重大事件、案件、事故下达重大问题催办和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各部门、村屯要根据镇党委、政府下达通知书的内容要求,认真处理。

五、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制度,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决不允许推诿、扯皮,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职责分工如下:

1.因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征用、占用土地、耕地引发的矛盾纠纷由镇经管站牵头,司法行政部门参与共同负责。

2.因基层干部为政不廉,拖欠农民款项引发的问题,由镇经管站,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负责。

3.学校问题:因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因学校或教育系统以外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由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牵头教育及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4.因原因引发的问题,由公安部门负责。

5.因房屋拆迁、房地产交易、建筑施工镇村建设工作引发的问题,由镇建部门负责。

6.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民间、民事纠纷的排查、预防调处工作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各负其责。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8)

(一)治理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县局机关、各分局,消协、个协,以及各执收、执罚部门。

(二)专项治理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重点是*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年*月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至*年*月*日)。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落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里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二)自查自纠阶段(截至*月底)。

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并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各部门负责人要签名确认,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内部自查面必须达到*%。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小金库”自查自纠报告表形成书面总结报告。

(三)重点检查阶段(*年*月初至*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县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对象:

*.执收、执罚相对集中的部门;

*.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

*.有群众举报的部门;

*.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

重点检查阶段,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年*月*日至*日)。

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县局对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确保不再出现“小金库”问题。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我们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部门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上报县局,县局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处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审科,具体负责“小金库”专项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其他成员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9)

按照纠风办、区卫生局的要求和工作目标,将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列入当前两个单位的重点工作之一,在区卫生局党委的指导下,积极做好两个单位药品、试剂、以及器械购销相关人员的动员,切实传达区卫生局两次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政治任务予以落实。以廉洁管理、廉洁执法为重点,将整治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和工作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二、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第一、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抓好中心、监督所领导和中层干部的廉政教育。积极参加区卫生局组织的防止职务犯罪报告会,参加重庆监狱的警示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二、抓好动员工作,使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第三、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逢会必讲,警钟长鸣,形成了党风廉政与行风建设大宣教格局,营造了整治医药回扣的良好舆论氛围。第四、坚持抓龙头、抓重点。在整治方面以自查自纠为主要形式,把自律与专项治理、群众监督、建章立制等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了药品购销行为,增强了职工的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的意识。

在单位开展以“诚信服务,拒收红包”为主题的诚信教育活动,同时建立了警示标志,公布了投诉和举报电话,“卫生监督所六条禁令”及“医务人员八条规定”制度上墙,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增强职工的自律意识。

三、建立采购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督查。

针对目前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各种不良行为,我们坚持关口前移,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方法、新路子。进一步落实药品和其他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责任制,通过一把手亲抓,分管领导专抓,各有关科室互相配合,具体落实,使药品和其他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落到实处。两个单位分别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采购工作制度以及工作责任制,全面规范物资采购、验收、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务求建立防止医疗用品和其他物资采购过程中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加以保证。

四、通过上下努力,自查自纠工作圆满完成。版权所有

保密自查自纠报告篇(10)

一、社会政治更加稳定(20分,自评20分)

(一)矛盾纠纷排处工作(2分,自评2分)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处机制,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成立了领导小组,有调查员3名,法律专家1名,全年无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事件发生。

(二)群体性事件工作(3分,自评3分)

我乡镇对于群体性事件高度重视,应急体系日臻完善,乡镇干部群众思想统一,全年内无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与邪教斗争工作(3分,自评3分)

进一步抓好反邪教工作,乡镇党委政府将反邪教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积极发动群众,进行综合治理。全年无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四)干部职工管理工作(3分,自评3分)

全年共召开会议2次,通过宣传教育,着力培育干部职工的法制素质,全年内无干部违法犯罪行为。

(五)安全生产工作(3分,自评3分)

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与各村(社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19份,召开会议4次,着力抓好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全年无特大治安灾害,安全生产等事故发生。

(六)保密工作(3分,自评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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