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网点负责人汇总十篇

时间:2022-04-23 00:36:34

建行网点负责人

建行网点负责人篇(1)

大家好!

我是来自xx银行xx基层网点负责人xxx,今天,我能站在这里与大家一起交流学习,我感到十分荣幸!感谢中行党委为我提供的种种机遇,也感谢同事朋友们一贯的帮助支持。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银行合规企业文化的建设”。希望能对大家有些帮助和启发!

作为一个人,我们都本能的渴望生活过的幸福美满,万事顺意。作为一名中行人,我们幸福的源泉就是如何在瞬息万变的经济大潮中去创造良好的效益,同时防范和规避风险。多为国家和企业做贡献。道路有两条:只有努力发展业务,才能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只有努力去建立适合企业发展的合规文化,才能更好的防范和规避风险。业务发展和合规文化,就像鱼水之情,鱼儿离不开水,没有鱼儿,水便也失去了应有的灵性和活力。因此业务发展离不开合规文化。他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所谓的合规文化,顾名思义,就是凡事合乎规则和常理。放在企业的文化建设中,它还有更深沉的内涵和外延。现在在我们银行业中有存在这样一些现象。表现为:一些地方仍存在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管理的做法,为完成短期的任务和经营目标,注重市场营销和拓展,忽视业务的合规管理,有的不惜冒着违规操作的风险,以实现短期目标和任务,忽视合规经营风险;一些单位有章不循,不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的现象突出,虽然大量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操作环节和操作人员身上,其深层次原因是操作人员合规守法意识欠缺,反映出肤浅和缺失,没有渗透到日常管理和决策中。这需要我们中行人警惕!

如今,经济在飞速而迅猛的发展,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和风险。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不遵守商业游戏规则的行为,屡屡发生。曾几何时,那高悬于公堂之上的“合规文化”,在利令智昏的灰尘里,成为仅供观赏的卷轴。在我们银行界,有很大一批曾经忠实奉献的干部,没有经受住诱惑而不惜违纪违法,将自己钉上人生的耻辱柱,让自己和国家蒙羞蒙耻。还有其它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许多案例,都在令人扼腕的一次次给我们敲响警钟。时刻刻刻提醒着我们,必须建立合规文化,并矢志不渝的去遵守和实施。

有一句名言,叫做思想有多高,心就能走多远。一种好的思想文化,对于行动,意义之深不容置疑!作为我们每一名中行人,都应该看到,如果没有心境上的淡泊、宁静,就没有行动上的明志、致远。如果没有以合规文化为先导,稳健经营就没有立足点!也更没有内控管理可言。所以,建立合规文化,是我们规范操作行为之必然,是提升管理水平之必然。

目前,我们正在打造一个全新的中行,不讲合规,想到那干到那,靠拍脑袋决策是没有出路的。也是没有财路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合规也是效益,合规也是生产力,培育合规文化是保证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治本之策,是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完善中行全面风险管理,健全有效内控体系的重要基础,是中行实现战略转型、提高发展质量、持续稳健经营的重要保障。

为此,一要从我们领导层做起,从根本上消除无所谓、捆手脚、放不开等错误观念,法律和上级文件规定严格禁止的事项,就要严格遵守,不能以“改革”的幌子踏“雷区”。对没有明文规定的,要充分利用,大胆的试,大胆地闯。同时要教育全体员工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制度意识,从正确的导向和良好的习惯抓起,培养合规文化意识,其中领导者的示范作用就是一种导向,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教育方式。

二要重视合规文化的培训,要将合规文化建设,同职业化精神、行业特点、企业文化塑造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搞好规划,潜心研究,并付出实践。要加强学习,从服务礼仪、服务技巧等最基本的东西学起、做起,把创优服务与合规经营的关系理顺,形成规定动作、示范动作,把优质服务贯穿于中行的整个业务活动和领域,把合规文化建设贯彻于中行每个员工的整个职业生涯,把合规文化理念扎根于整个中行的管理与决策之中。

三要搞好风险关口前移,逐日排查,逐月分析,随时排除和堵塞各种隐患和漏洞,以防患于未然,练就驾驭各种风险的本领。

四要抓保障。要加大辅导和督查力度,加大问责力度,严禁我们的工作人员违规经营,加大处罚力度,增大违规成本,使合规者得益,违规者受损,以达到令行禁止,确保合规文化建设落到实处。

合规文化是是我们中行企业文化的延伸,是需要我们全体中行员工认同和遵守的经营理念、价值观念、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总和,是该企业行业化、个性化的具体体现。就我们中行系统来说,概括地讲就是十二个字,即“敬业、守纪、规范、务实、和谐、创新”。作为我们经营者和管理者,就是围绕这十二个字把它细化、量化、具体化、形象化,进而形成一种信念、一种理念、一种意识、一种精神、一种文化。因为合规文化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至关重要。一个没有经营思路的企业缺乏灵气,一个没有经营活力的企业缺乏人气,一个没有文化底蕴的企业缺乏底气。

我作为一名中行人,一个经常与客户和社会打交道的中行基层网点负责者,更应该理解基层银行网点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把握其实质和内涵,不抱怨,不放弃,不

建行网点负责人篇(2)

通过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进一步明确区级相关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内容,全面落实责任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区、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责任单位三级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实现火灾事故“三降低”目标。

二、工作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以区政府为中心网格,以各街道为基本工作网格平台,以企事业单位、居民院落(小区)、商业楼宇等基层单位(以大吸收小的原则)作为网格终端节点。区政府中心网格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协调,构建全区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形闭合式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体系、基层消防应急处置体系等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基本体系;各街道、社区建立网格内各终端节点的消防安全管理数据库,负责检查、督促辖区内各终端节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各终端节点建立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资料,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编制消防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建立消防重点安全监督责任人制度。消防部门的监管责任人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消防重点单位的监管责任人及相关部门对口监督管理责任人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三、工作内容

(一)工作职责

1.区政府中心网格职责(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消防大队)。区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组织管理,制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中心网格的组部门和具体牵头承办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每季度召开区安监委、区防火委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并协调解决全区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重点单位基础数据库,并实施重点监控;每季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充分发挥消防部门专业技能培训指导作用、新闻媒体宣传导向作用、以及我区消防夜校的功能作用,扩大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覆盖面和影响力,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以喜闻乐见的形式对社区群众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2.各街道网格平台职责。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将网格化管理列入日常工作内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强化消防网格信息化建设,借助城市管理系统构建网格信息化平台,完善消防监督网格信息化建设。各街办、社区要建立并完善各网格点的基础数据台帐,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各网格的责任人,以及责任目标。负责辖区内所有终端网格节点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按照“一楼一档”、“一院一档”或“一个单位一档”等模式分别登记建档,形本级消防安全管理数据库,要求在今年一季度基本完数据统计工作,二季度继续巩固完善数据资料,提高基础数据质量。督促各网格终端节点完善消防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健全防火档案。各街道要对辖区内的重点防火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定期开展网格内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的消防监督检查,收集火灾隐患信息,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并及时上报政府中心网格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协调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配合区安监办、区消防大队加强对网格内的责任人以及工作人员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法规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辖区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3.网格终端节点职责。各企事业单位、居民独立院落、整栋楼宇、独立门牌号等基层单位要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管理组织,明确本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居民小区、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部门(业主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完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网格各终端节点要建立并健全本单位、本楼宇的消防安全、人员档案等基础情况台帐,对消防安全工作有计划、安排、总结,健全消防安全检查、整改情况台帐,健全消防宣传、会议、设施器材档案。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管理组织负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对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用电、用气是否规范等,并将巡查情况通过信息平台报给辖区街道办事处或网格指挥中心;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加大对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消防工作职责。区消防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日常检查和业务指导,重点监管辖区内的A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他B、C类消防重点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辖区派出所负责监管,并健全责任范围内的消防基础数据,加强对社区民警的消防培训,提高监督执法水平。

5.各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领导要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制定行业管理的标准、制度,明确职责,落实人员,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管;其他相关非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消防重点单位进行对口指导、协调、督促。

(二)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管。我区消防重点单位由区消防大队指定专人负责监管,督促消防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其他消防非重点单位、居民院落等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派出所明确所领导、消防民警和社区民警负责相应责任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三)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监督机制。区监察局、区目督办、区安监办、区消防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综合协调,查处各类安全事故,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每季度召开一次上述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我区消防安全工作。

四、工作要求

建行网点负责人篇(3)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省电力公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抓开工促进度、抓质量促竣工为重点,创造良好的电网建设软环境,加快电网建设步伐,提高供电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

二、基本原则

电网建设与改造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服从整体,当前服从长远”为方针,“安全优质,环境优良,资源节约,适度超前”为基本原则。

三、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中涉及的征地、拆迁和补偿等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二)市经委负责研究制订电力工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三)市发改委根据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权限及程序,负责22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核和报批;66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项目审核和核准;与电力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电网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点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并申报省级重点工程项目。

(四)市规划局负责将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负责电力设施建设规划的审批,办理一书两证,预留变电设施(含变电站、配电房)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对于须报批的变电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线路杆(塔)等基础项目,提供项目涉及的规划地块、道路或其他预留项目的相关规划认定参数;确保电力线路走廊保护区两侧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报建符合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要求。

(五)市建委负责办理电网建设项目建筑的许可,从严审核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建筑报建工作,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一律不予批准;负责协调解决其所属单位种植物影响已建电力线路安全问题。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电网建设规划用地审核上报工作,并纳入全市建设用地计划;负责协调处理电网建设中征地纠纷和补偿等问题;负责对非法占用电力设施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负责办理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对变电站站址建设用地要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给予优先保证;对于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占地可不办理征地手续,只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七)市公安局负责辖区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环境的整顿工作,对阻碍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扣留施工设备与物资、殴打辱骂施工人员、阻挠施工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对盗窃电能、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非法收购电力设备等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九)市林业局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对于各级计划部门核准的电力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电力项目占用、征用林地限额,优先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确保永久征用地电力通道内不再栽植树木;负责已建线路下方树木的修剪和采伐工作。

(十)市环保局负责66千伏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环评手续的批复工作;负责与上级环保部门沟通协调,办理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环境评价手续的批复工作。

(十一)电力企业负责对依法征用和占用的土地,按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偿等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加强与属地政府的联系与沟通,在属地政府的组织下签订工程所涉及的有关补(赔)偿协议;对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的破路、道路设障以及破坏其他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要事先与有关单位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完结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并在市政、园林等部门的指导下将其恢复原貌。

四、组织实施

(一)电网发展规划

1.电网发展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供电公司负责编制全市电网规划,规划要结合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应城镇总体规划制订。电网规划经省电力公司批准确定后,各级国土、城建、规划等相关部门要做好衔接配合工作,将电网规划纳入各级相应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和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中,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为维护电力结构的完整性,对已批准的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其用地与线路走廊不得随意更改、侵占;市政道路、工业园区(含其他各类园区)、小城镇建设涉及到电力设施拆迁的也必须符合电力规划,满足电力规程;对于可行的拆迁和变更,按照“谁提出、谁承担”的原则支付所需工程费用。

3.电网规划编制周期要与经济社会发展5年规划同步,每年进行滚动修编。

(二)项目审批

开辟和建立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参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对电网规划中确定的电网项目,电力部门可提前办理规划、土地预审、环评和征地等手续。

2.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接到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后,有公开承诺时限的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批复或上报工作,要简化审批手续,使电网建设项目尽快具备开工条件。

3.对已列入重点建设目录的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从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报告》、《环评报告书》等手续。

(三)协调推进

1.成立**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实行议事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及时调度和解决电网规划、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根据实际需要,市领导小组及项目所属地政府可临时组建项目推进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推进电网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向领导小组和重点工程管理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凡列入重点建设工程的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享受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原则上可以减免属于本级的涉及电网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优先落实和满足电网建设与改造条件,并纳入当年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统一协调、调度和考核,确保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稳步实施,如期完成。

3.城区内的66千伏及以下变电所及输电线路用地,按照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求,以划拨方式供地。涉及房屋拆迁时,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政策执行。在新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内建设变电站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提供建设用地(含线路通道),并负责土地平整、修路和办理土地使用证等工作。

4.电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项目施工单位负责路面开挖、余土外运等工作。市政部门在收取道路挖掘回填、路面修复成本费后负责修复路面。施工过程中,规划、环保林业、水利、综合执法、消防、城建、税务等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5.以**政发〔20**〕17号文件中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基础,结合当地征地拆迁的具体情况确定补偿标准。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依法依规确定拆迁、征地、赔偿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严格把握工程赔偿尺度,依法维护各方权益。

6.完善监督机制,有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报告电网建设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编发《电网建设快报》,《重点电网工程进展情况通报》,每月内部通报电网建设与改造进展情况。市政府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年度进行考核。各宣传媒体要定期、不定期地报道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广泛宣传各级政府和部门关于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阻碍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恶性事件坚决予以曝光,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一种有利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顺利推进的良好氛围。

五、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列入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年度计划项目,要求按年限建成投产(或要求按年限完成所址征地、拆迁、线路补偿等工作)项目的建设单位,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及直接参与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的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1.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按照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确定的前期进度计划和项目投产时间,按期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做好廉政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2.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和直接参与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工作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年度计划项目为依据,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对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如期完成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年度计划项目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变电站项目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分别以具备交付施工单位用地和竣工投产为标准;线路项目进度目标完成情况以所在地县(市)区范围内线路全部架设完工为标准。

(三)考核奖励方法

1.坚持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2.对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工作的县(市)区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考核,由市电网建设与改造领导小组负责。

3.对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直接参与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对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建设单位负责。

5.每年底按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工作完成实际情况,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意见和奖励方案,报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奖励。

6.奖励标准以电网建设与改造年度计划中的工程项目为计奖单位,根据每个工程项目的规模、难易程度和工作推进情况确定奖励标准:

线路工作:按500千伏线路3000元/公里、220千伏线路2000元/公里、66千伏线路1000元/公里标准执行。

变电站征地工作:按500千伏变电站10万元、220千伏变电站5万元、66千伏变电站2万元标准执行。

变电站扩建征地工作:按500千伏变电站4万元、220千伏变电站2万元、66千伏变电站1万元标准执行。

建行网点负责人篇(4)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和网点建设标准,以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城市形象、创建文明城市为指导,达到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行业规范化管理的目的。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府办〔20*〕47号)要求,我区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网点的设置原则及目标任务如下:

(一)*以内区域原则上不设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点,采取定时定点收购的方式建立再生资源流动回收点。

(二)*至三环路区域每个街道办事处,年内至少完成2个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网点建设。

(三)三环路以外的社区视需要可适量增设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网点。

(四)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的回收站点。

(五)确定1—2家经营大户(企业)组建连锁公司,负责按照再生资源网点建设规范,实施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

三、工作阶段划分

(一)部署阶段(10月下旬)

严格按照市政府《研究我市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234号)和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府办〔20*〕47号)精神,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区级年度和“民生工程目标”目标任务考核,由区目督办会同区服务业委员会共同对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二)实施阶段(11月1日—12月1日)

1、网点建设。

(1)选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我区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网点的设置原则,以社区为单位负责选择面积在20-40平方米,不临大街,通风效果好、水电以及消防相对方便和齐全的点位,协助区政府确定的连锁公司建设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点。

(2)规范建设。采取新建和个体加盟的形式进行建设。各固定回收点应统一店面设计,配置合理的消防设施,使用质监部门认可的计量器具,统一的回收转运车辆,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

(3)人员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从业人员的聘用要与我区再就业工作相结合,重点安置解决我区内的失业人员;对现有个体从业人员,可采取加盟方式吸纳到各回收点工作(完成时间:20*年11月30日)。

2、综合整治。

(1)摸底调查。各街道办事处对已存在的再生资源回收点进行摸底调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保留、取缔或办理证照的点位,报区服务业委员会。*工商局为需办理证照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统一办理证照(完成时间:20*年11月19日)。

(2)综合清理整治。采取齐抓共管、疏堵结合的方式对回收网点和回收市场进行综合整治。由工商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街道办事处对无证无照的回收市场和回收网点进行清理、整治和取缔。由公安部门牵头联合工商、消防、城管和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经营的回收市场和回收网点进行清理、整治和取缔(完成时间:20*年12月1日)。由城管部门牵头联合街道办事处对违章占道回收行为进行整治(长效管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2日-12月20日)

对照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府办〔20*〕47号)精神,*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精神,区目督办和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组对各街道办事处的点位进行检查验收。对未建立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点的社区追究再生资源网络体系建设工作责任主体的责任。

四、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服务业委员会:牵头负责全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经营者的备案管理,负责对社区固定回收网点的验收工作。

(二)*工商局:负责对回收网点和回收市场进行清理,开展对回收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进行集中整治,取缔自发形成的回收站点和回收市场,负责统一办理经验收合格后的连锁公司所属回收点证照。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开展对回收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加强对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对回收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案件予以查处。

(四)区城管局:负责查处回收站点、回收市场出摊占道、不规范设置招牌等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对流动回收人员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回收站点、回收市场周边环境卫生的监管。

(五)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再生资源网络体系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选址;积极配合辖区内社区网点建设工作(各网点建设由公司负责);负责督促社区对辖区内从业行为实施日常监管;负责协助城管、工商部门对走街串巷的流动收荒行为和对无照经营的回收网点进行综合整治。

五、工作措施

建行网点负责人篇(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统筹基层党建现代远程教育系统,依托县政府门户网站,形成县、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子站、村网页三级联网的农村信息网络体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年的工作任务是完成乡、镇、镇、乡四个乡镇农村网络平台建设。2011年在此基础上,循序渐进推广至其他乡镇。

二、基本功能

(一)政府信息公开和查询功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贴近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提供政策法规、科技咨询、生产经营、致富就业、文化生活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查询等综合信息服务;整合现有各类信息资源,实现县、乡、村三级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二)民意收集反馈功能。注重民情民意收集,做好日常收集记录,定期梳理汇总并向乡镇报告,遇到紧急或特别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上报。对于公众反映的问题,信息员能够解答或通过其他部门能够解答的,应及时解答;不能解答的,应将问题及时移送乡镇信息联络站,由联络站移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予以解答。

(三)政务服务功能。通过农村网络平台,将县、乡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功能延伸至村。通过发送县、乡两级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方便公众了解各项办事流程和办理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农村电子政务管理。

(四)村务公开功能。各村应在做好现有村务上墙公布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在村网页上建立村务公开栏,实现村务上网公布,切实方便群众知悉农村财务、村民自治事务、农村组织协助政府处理行政事务的有关情况。

三、工作内容

(一)健全组织机构。

1、各乡镇成立信息联络站,联络站设在乡镇党政办,明确负责人,配备信息员,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2、各科局明确负责人,配备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工作;

3、各村建立信息服务点,明确负责人,选拔信息员,负责农村网络平台的管理和运行;

4、组建以科局信息员、乡镇信息员、村信息员为成员的队伍,通过建立联系平台(如QQ网络群),加强联系和协调。

(二)整合平台建设资源。农村网络平台与现有的基层党建远程教育系统进行资源整合,设立农村网络平台综合服务点,并具备以下“三个一”的基本条件:

1、一处固定场所:村信息服务点设在村部,与远程教育办公场所合并,结合现有条件,配备信息公告栏,按时收集《政府公报》和《今日星沙》、政务服务指南和相关文件,方便村民查询,并配备查询登记簿;

2:一套信息设备:有条件的村信息服务点,可以配备计算机、电话、打印机,接入互联网,并具备相应的互联网安全技术措施;

3、一名信息员:村信息服务点确定1名信息员。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乡镇、科局要推举业务骨干为信息员;大学生村官是农村信息员的重要主体。各信息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宣传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恪守社会道德规范,讲求诚信;

2、热情为群众服务,自觉履行信息员的责任、义务,积极收集、分析和信息;

3、具有专科以上文化水平,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文字编辑能力,具备一定的计算机、互联网应用与操作基本技能和农业科技、市场、政策知识,达到“会操作、会收集、会分析、会传播信息”的“四会”要求。

(四)建立管理制度。

1、宣传培训制度。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争取公众的普遍认同和热心参与,引导公众运用本平台了解、查询、利用各类信息,积极参与政府管理;加强对信息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2、联络指导制度。各乡镇、科局信息员和农村信息员要加强联系,准确把握及时更新信息,形成“进村入户”的服务队伍,及时传播信息;同时,县法制办加强与各乡镇信息员、农村信息员的联络,及时掌握农村网络平台建设的情况和存在问题,加强指导。

3、汇报、建档制度。农村信息员负责信息查询、民意收集反馈、村务公开等相关信息的登记记录,记录内容应客观、真实和详细,包括时间、具体事项、承办人和对公众提出意见的答复、处理结果等。该记录应当整理归档保存。上述记录应每月五日前向乡(镇)信息公开联络站汇报。乡(镇)信息公开联络站汇总后每月十日前报县政府办。

4、考评制度。乡镇政府要将农村网络平台建设工作纳入对村的年度考核;同时纳入对大学生村官的年度考核。县人民政府对在农村网络平台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试点乡镇政府、各科局要从建设开放型政府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开放型政府农村网络平台建设的重大意义,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工作目标、内容和措施,加强指导,狠抓落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试点乡镇政府、各科局要切实抓好本单位的信息审查、公开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建立和完善群众意见收集、处理、反馈机制,形成行政一把手负总责、有专人具体负责的责任机制。

县政府办: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要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负责信息员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将《政府公报》按期发送到乡镇,督促乡镇负责分发到农村信息服务点。

县法制办:具体落实农村网络平台建设指导工作,研究农村网络平台建设中的新情况,提出解决和完善方案。

县公安局:加强网络安全维护、监督工作。

县政务服务中心:落实政务服务延伸到村工作,在条件成熟的村推行电子政务;于8月30日之前将服务指南、服务手册发送到农村信息公开点,并负责及时更新。

县信息中心:为网站、网页的建设、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协助信息员对网站、网页进行更新;对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于9月15日之前制作村网页模块并免费推广到村。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村务公开和农村网络平台的整合工作。

县电信局:加快全县网络建设,加强网络维护,确保网络延伸到村,保证网络通畅。

建行网点负责人篇(6)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适应城乡用电快速增长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经济合理、先进适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快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目标,构筑经济、优质、安全的新型城乡供电体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城乡电网普遍得到改造,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得到较好保障,农业生产用电问题基本解决,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目标全面实现,基本建成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城乡电网。

二、工作要求

(一)切实落实电网规划

电网“十二五”发展规划已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落实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做到电网规划与相关规划同步实施。市规划部门要切实指导编制电网规划并把电网规划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预留变电站站址及相关输配电线路走廊。

(二)优化施工环境,为电网建设保驾护航

1、简化城乡电网项目审批程序

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各有关单位要开辟城乡电网建设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大对城乡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尽可能缩短审查时间,简化审批手续,以打捆的方式对电网项目进行审批。对于在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内并符合电网规划的建设项目,电力部门可提前办理规划、征地等手续,实行项目储备。

2、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用地

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电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统筹安排电力建设用地。市电力局要及时将下一年度城乡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汇总报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城乡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路径方案的确定工作,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要予以保护。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城乡电网规划,加大控制力度,确保电力建设项目用地。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城乡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事先征得电力部门同意,并依法报城乡规划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个别急需且未能在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内选址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当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及时对城乡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国土资源部门也要及时对土地利用规划进行动态调整,为电网建设用地提供便利。

3、落实各项电网建设优惠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电网建设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输变电工程征地、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要求,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各类收费一律免收,并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费、破损公路补偿费和占用费;项目建设使用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的,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开工前不预缴此资金和基金);建设单位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方案采取了恢复措施并防治到位经验收合格的,免征水土流失防治费。减征以下费用:防洪保安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标准的20%收取;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排污费按标准的30%收取;耕地开垦费按标准的80%收取。严禁各级各部门乱收费及搭车收费。市人民政府将严格按照城乡电网建设工程标准落实有关工作,并将有关责任分解到各乡镇、办事处,确保电网建设工程工作主体明确、责任落实、配合良好、进展顺利。

城乡电网建设过程中要努力做到科学、合理设计施工。施工方式要因地制宜,要从市容市貌、工程投资、经济效益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架空的架空,需入地的,要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使有限的电网建设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蓝田城区电力建设,需要使用电力隧道或排管的,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各公路建设指挥部、市政和交通运输部门在新建、扩建或改建道路桥梁时,应会同电力部门按规划同步建设电缆隧道或排管。

4、加强电力设施保护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组织开展对输电线路走廊下树木、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活动。公安局、经信局等部门要为电网安全运行保驾护航,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用电秩序的治安问题,为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提供良好环境。各乡镇、办事处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防止偷盗、哄抢已运到现场的工程物资行为。对阻挠废旧物资回收或者哄抢、截留工程拆旧物资的行为,要做好劝阻工作,必要时公安部门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切实优化施工环境

各部门特别是各乡镇、办事处要全力支持配合电网建设工程。一是要向市人民政府和电力部门出具申请网改的报告;二是改造前要与电力部门签订网改协议,协议中要明确乡镇、办事处及村委会在配合前期查勘、组织承担简单劳务、施工协调等方面的具体职责。三是做好青苗补偿协调工作,35KV及以上的电网建设严格按照规定补偿标准执行。四是组织承担简单劳务工作,由乡镇、办事处或村委会与电力部门签订劳务承揽协议,负责组织民工承担10KV及以下农网工程的抬杆挖洞、配合立杆放线等简单劳务,电力部门按照工程定额支付劳务费用。五是坚决防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部门特别是乡镇、办事处不允许借电网建设工程的名义向群众摊派集资或者“搭车收费”,不允许向项目建设单位乱收费、乱罚款。对于各部门、乡镇、办事处在工程配合协调过程中发生的交通、食宿、通讯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工程成本。六是电力部门不得向农村居民收取农村电网改造户表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市经信局。

领导小组实行电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掌握信息,督导工作要切实把电网建设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落实处理电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乡、镇和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所属区域内加快电网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落实专人协调和推进电网建设,保证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落实责任

优化电网建设环境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系统)电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电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经信局:负责全市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规划审查情况综合,协调解决、处理城乡电网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及供用电双方的矛盾纠纷,市电力行政执法大队依法打击破坏、阻碍城乡电网改造施工行为。

发改局:负责将城乡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并负责列入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申报工作。

电力局:城乡电网改造升级项目法人和责任单位,负责做好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及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

公安局:负责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协调维护城乡电网改造施工治安环境。

监察局:负责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全过程督查。

优化办:负责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优化环境工作。

住建局:负责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施工阶段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按照重点项目落实城乡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优惠政策,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规划局:负责协调将城乡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抓好城乡电网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的衔接。

国土资源局:负责城乡电网规划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衔接及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城管局:负责协调市政道路、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新建、改造时与电力管线同期建设以及破路手续等相关工作。

环保局:负责电力建设环保问题综合协调

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城乡电网跨越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等相关工作和电力工程车手续办理。

林业局:负责电力线路走廊涉林事项(使用林地、林地采伐)的协调和处理。

国税局:负责城乡电网改造升级涉及中央税收的综合协调。

地税局:负责城乡电网改造升级涉及地方税收的综合协调。

各乡镇、办事处:严格按签订的责任状执行到位,负责及时推进本辖区内的电网建设,负责处理电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青苗赔偿,及时清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各类障碍。

(三)强化监督

建行网点负责人篇(7)

1、技术实现方式:综合运用以密码为核心的信息安全技术,通过统一身份认证、统一授权管理和访问控制等安全机制,采取分级分域控管技术,合理配置信息安全资源,实现等级化安全防护,有效解决了信息传输安全。

2、管理保障方式:采取全市集中管理与各单位分头维护相结合的办法,按照“统一管理、分头维护、共同构建、全面服务”的模式维护管理。

二、建设项目

(一)基础工程

1、以政务专网新密核心网为中心建设一体化分级防护安全保障体系工程

(二)基于互联网电子政务应用工程

1、社会管理平台上的行政并联审批系统。

2、内外网网站整合改版工程。

3、和谐服务平台上的“”便民热线服务系统。

(三)深化推广工程

1、基于一体化分级防护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各项应用。

2、地理信息支撑平台信息查询系统。

3、政府网校学习系统。

4、子网站系统。

二、建设项目方案

(一)基础工程

以政务专网新密核心网为中心建设一体化分级防护安全保障体系工程

利用现有政务专网新密核心网,按照重点区域安全保护原则,采用一体化设计、分级分域防护理念,通过建设一体化分级防护安全保障体系,完成政务专网核心网与互联网之间安全、有限数据摆渡,为开展基于互联网的电子政务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1、建设目标:①建设互联网接入控制、边界防护和内外网数据摆渡系统

②按照重点区域安全保护和分级防护原则对互联网缓冲区进行等级划分,对互联网应用进行分级、分域划分管理,完善互联网缓冲区安全防护体系。

③按照重点区域安全保护和分级防护原则完善政务专网新密核心网安全防护体系。

④在缓冲区建立基于单点登陆的统一身份认证系统。

2、责任分工

牵头管理部门:系统规划由信息办和北京ca认证中心负责;建设推动由市委办和政府办牵头;测试验收由省信息办负责、信息办和中标公司负责;推广使用由市委办和政府办牵头。

监督审计部门:建设审计由监理公司和相关专家负责;应用监督和日常统计由两办牵头,信息办负责。

系统技术服务部门:系统技术规划、布置和技术服务由信息办和中标公司负责。

参与单位:系统调研、需求和应用由信息办和中标公司负责。

(二)基于互联网电子政务应用工程

1、社会管理平台上的行政并联审批系统

1)目标:建设网上服务并联审批平台,实现互联网受理,政务专网新密核心网办理、处理、办结,最终流转到外网的一站式并联审批服务平台;

2)技术要求:完善单点登陆应用系统,并在此基础上改善和建设各项应用。基于单点登陆系统建设统一身份认证系统,通过数字证书、usb-key等手段实现统一身份认证和等级化访问控制,实现基于工作流的访问控制;

3)实现方式:一是硬件基础施工,通过sslvpn技术加密的核心设备在互联网区建立外部网络缓冲区,互联网来访者使用sslvpn技术通过防火墙和入侵检测设备过滤后可以进入缓冲区,通过数字证书等认证方式进行统一身份认证,认证通过后在缓冲区内进行数据交换。数据交换完成后,由缓冲区通过物理网闸向政务专网新密核心网提出数据摆渡申请最终完成数据摆渡交换。

二是公开招标项目实施公司。

三是由中标公司结合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各项行政审判前期调研,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四是实施部署行政审批系统。

五是试运行,进一步完善系统。

4)责任分工

牵头管理部门:系统规划由行政服务中心和中标公司负责;建设推动由市委办和政府办牵头;测试验收由信息办和中标公司负责;推广使用由市委办和政府办牵头。

监督审计部门:建设审计由监理公司和相关专家负责;应用监督和日常统计由两办牵头,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系统技术服务部门:系统技术规划、布置由信息办、行政服务中心和中标公司负责;技术服务由信息办和中标公司负责。

参与单位:系统调研、需求和应用由行政服务中心和中标公司负责,具体工作流程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2、内外网网站整合改版工程

1)目标:对现有门户网站进行整合优化升级,从后台和数据库上整合内网门户和外网门户网站,实现内外网门户信息的分级、分内容的同步显示和一体化维护,实现电视节目直播。建成中文、英文二合一的全新的中国.新密门户网站,规范并打造新密网站群,十七个乡镇、办事处、管委会全部制作独立网站,形成以一带多、群体宣传和规模优势。

2)技术要求:一是统一内外网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变2套系统为单一系统;

二是建立数据缓冲区,实现内外网数据交换,由缓冲区通过物理网闸向政务专网新密核心网提出数据摆渡申请最终完成数据摆渡交换。

3)实现方式:公开招标内外网站整合公司。

4)责任分工

牵头管理部门:系统规划由信息办负责;建设推动由市委办和政府办牵头;测试验收由信息办和中标公司负责;推广使用由市委办和政府办牵头。

监督审计部门:建设审计由监理公司和相关专家负责;应用监督由两办牵头,信息办负责;日常统计由信息办负责。

系统技术服务部门:系统技术规划、布置和技术服务由信息办和中标公司负责。

参与单位:系统调研、需求和应用由信息办、原两办文件规定网站更新单位和中标公司负责。

3、和谐服务平台上的“69812345”便民热线服务系统

1)目标:实现由单一的电话接入方式,变为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网页表单、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接入;实现网上事项办理、自动考核、自动语音功能与政府网站及其它办公系统整合等功能,为公众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实现市长热线多渠道受理、短信督办、超期提醒、多渠道回复公布等;

2)技术要求:呼叫中心系统

3)实现方式:一是公开招标项目实施公司。

二是由中标公司结合市长电话室心进行前期调研,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三是各相关具体职能单位提出具体建议。

四是实施部署系统。

五是试运行,进一步完善系统。

4)责任分工

牵头管理部门:系统规划由政府办和信息办负责;建设推动由市委办和政府办牵头;测试验收由信息办和中标公司负责;推广使用由市委办和政府办牵头。

监督审计部门:建设审计由监理公司和相关专家负责;应用监督和日常统计由两办牵头,市长电话室负责。

系统技术服务部门:系统技术规划、布置和技术服务由信息办和中标公司负责。

参与单位:系统调研、需求和应用由政府市长电话室、和中标公司负责,具体工作流程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三)基于一体化分级防护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各项应用

在一体化设计,分级、分域防护原则下基于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完善电子公文、视频会议、个人办公等应用系统。完成各项应用互联网缓冲区和政务专网新密核心网之间数据安全、有限摆渡。实现互联网公布、公示,政务专网流转、办理结果返回效果。

1、地理信息支撑平台信息查询系统。

地理信息系统是一个给救助管理和计算机辅助调度的集成电子地图解决方案。它提供了在电子地图上自动和迅速地给救助和事件的地址定位,并且持续实时更新事件状态。建立新密市具有有限目标和专业特点的地理信息系统,为特定的专门的目的服务。

2、政府网校学习系统。

提供机关工作人员学习、考试快捷方便的网络渠道。

3、子网站系统。

对全市各单位建设本单位子网站,为形成全市的政府网站服务群打下基础。

四、工作计划

20**年12月—20**年4月为项目调研、规划期;

20**年5月-20**年6月建设一体化分级防护安全保障体系,完成互联网缓冲区和政务专网新密核心网的风险评估和分级分域防护建设;同时进行并联审批调研。

20**年7月-20**年10月,建设基于单点登陆的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以内外网整合改造为首个尝试,基于统一身份认证体统实现一套后台管理内外网网站,子网站系统的建设,完成互联网网站和服务大厅在互联网缓冲区的部署,完成互联网网站后台管理和服务大厅的内部流转在政务专网新密核心网的部署,最终完成两者之间数据安全、有限摆渡。

20**年9月-20**年10月,在互联网区建设12345市长热线受理系统。

20**年9月-12月完成双网并行并联审批系统调研,以一个网络便民服务项目为试点,完成该事项从互联网发起申请到政务专网新密核心网办理、处理并最终将结果返回互联网服务大厅的整个流程设计和基于工作流的访问控制。

20**年11月-12月完成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准备,前期调研,基础应用;政府网校的建设。

20**年10月-12月,对整体试点项目工作总结、回顾,进行试点工作初步验收。

五、建设要求

建行网点负责人篇(8)

根据大力整合、资源共享的原则,行政村公共上网点依托我市已建成的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的站点共建共享,充分发挥效益。市委组织部、市信息产业局和市农林局按照“三统一”(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挂牌)的要求选择100个行政村作为公共上网点(见附表一)进行建设。统一标准是指行政村公共上网点要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基础设备(包括安装一部以上电话、接入一条宽带和配备一台以上电脑)、有一套信息管理制度、有固定的专(兼)职信息采编制作人员、有一套完善的台帐制度以及在促进本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

行政村公共上网点作为为农民提供免费的上网场所,提供信息查询、等信息服务,同时采集本地有关信息,上传到全市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和充实农村基础数据库。

行政村公共上网点由市信息产业局、市农林局、各(区)和行政村共同建设。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推进,制定管理制度和制作标牌,市农林局负责上网点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本地上网点指导和挂牌,市信息服务中心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行政村公共上网点于10月底前建设完成。

2、100名行政村信息员培训。

对100名行政村的信息管理服务员、农村信息员和农民骨干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各信息员掌握相关技能,达到会收集、会分析、会的要求,为农民上网、信息查询和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有效地发挥上网点应有的功能

市农林局负责组织实施,市信息服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工作在11月底前完成。

3、10个特色农业经济示范点。

选择10个特色农业经济实体,建成特色农业经济示范点(见附表三)。每个示范点由政府统一配备计算机并接入互联网。通过示范点信息化应用来带动广大农民创业致富。同时,组织和引导当地党员、农户学习信息化知识和农业生产技术,达到“让党员干部经常受教育、使农民群众长期得实惠”的目的。

特色农业经济示范点由市委组织部、市信息产业局、市农林局共同建设。市委组织部负责示范点远程教育应用软件、接收卡等安装配置;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提供电脑设备;市农林局负责示范点规范管理和应用指导;市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示范点应用网站建设。

特色农业经济示范点建设于10月底前完成。

4、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以现有农林网为基础,整合涉农信息资源,建成统一、规范、标准的涉农信息资源网站,提高信息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建设市、和村三级联动的应用示范网站,链接国家、省和市涉农行业网站、特色专一网站,应用通信营运商短信、声讯等信息增值服务,建成一个从信息采集、处理、、查询、使用和反馈的全流程、互动式的全市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该平台提供信息查询、信息等应用,为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提供支撑和服务。

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由市农林局负责,市信息服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各(区)配合。

平台于年11月底前建设完成。

5、15个(区)信息服务站。

依托各(区)农业信息服务中心现有的信息服务体系,由政府统一配备电脑设备,建立(区)信息服务站。服务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和统一挂牌,明确一名专(兼)职信息管理员,同时,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操作和服务规范。

信息服务站作为市级与村级为农信息服务的基站,向上为全市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传输信息,向下为农民提供信息查询、等免费上网服务。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推进,负责电脑配备以及制作标牌和制定管理制度;市农林局负责服务站的组织实施和规范运作;各(区)负责环境建设;各(区)农业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系统安装、联网和挂牌。服务站建设工作于年10月底完成。

二、示范、村建设

按照村信息化应用、企业信息化和农民上网工程的总体要求和标准(建设标准和任务分解详见《农村信息化示范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加速推进农村信息化进程。一是推进村政府的信息化应用,村村达到技防村、信息化示范村的建设要求;二是积极组织和引导推进企业信息化应用;三是构建“农信百事通”信息平台,向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等提供涉农、枣农、富农信息;四是积极推进农民上网工程。

示范村建设由电信公司负责建设,市农林局等涉农部门协助,各(区)配合。电信公司负责阳光政府热线、短信中心、村级财务管理系统等政府信息化应用建设,负责技防村、村级名片、乡亲网等村信息化应用建设,负责商务领航等企业信息化应用建设通过网站、短信和语音的形式向农民信息和进行信息咨询。

示范村建设任务于年底前全部建设完成。

三、农村移动信息化

农村移动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为:至年底,农村移动通信普及率由目前的35%提升至50%;建设完成全市农村移动信息平台(简称“农信通”),农信通用户普及率达到70%;使农民可以通过移动手机接收所订制的涉农信息;在市所有乡建成农村移动信息化(建设标准及任务目标分解详见附表四、五),并在每个建成一个农村移动信息化示范村,在建成一个农村移动信息化示范;移动通信服务网点延伸到所有行政村。

农村移动信息化建设由市信息产业局、市农林局共同组织推进,移动公司负责建设,移动公司负责为(区)开通“政务信息”平台,建设开通无线网站,建设、开通移动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各(区)配合。

农村移动信息化建设任务于年底前全部建设完成。

四、有关事项

1、行政村公共上网点、特色农业经济示范,点、(区)信息服务站的设备、标牌统一由各(区)农业服务中心集中领取,领取时间届时另行通知。

建行网点负责人篇(9)

一、建设目标

遵循“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外包”的理念,以两个文件精神为指导,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为基础,建立以区政府门户网站为中心,各单位、各部门网站群为基础,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的“一站式”政府服务门户,实现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两大功能。政务公开:以门户网站群为对外宣传窗口,及时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务服务:以“区网上政务大厅”为载体,切实公开政务服务信息,推进网上政务服务。

二、建设原则

“”政府网站群建设将立足于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建成全国一流的县(区)级政府网站,建设原则如下:

1、服务性原则。政府门户网站的核心是为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政府信息和服务,用户是中心,便民利民是第一标准,重点突出,简单实用。

2、“一站式”原则。政府门户网站将是全区政务信息的主要平台,是公众获取所有政府信息和服务的入口。全区各部门网站、乡镇街道网站、社区网站要进行有效整合和归并,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实现“一站式”服务。

3、创新性原则。“”政府网站群建设严格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规定栏目建设的同时,要立足特色,力求创新,各子网站建设1—2个特色栏目,形成亮点。

三、建设和运维组织保障

区电子政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政府网站群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区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网站群的总体规划、协调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政府网站群的建设和维护,包括:门户网站以及各子网站的设计、建设,网站群设备运行、设备维护、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管理,市政务外网的接入与管理等工作,确保网站群正常运转和网络安全;区政府各部门,各镇、开发区、街道,各村(社区)配合区政府信息中心完成各子网站的设计、建设,负责本单位子网站的信息更新维护。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开发区、街道,各村(社区)要明确一位分管电子政务工作的负责人,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分管负责人、承办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应按照“”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维护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工作。

四、网站信息采编和维护要求

1、严格规范“”政府网站群政务信息采集、审核、和更新维护制度。具体包括: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编制目录要求;“”政府网站群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要求(详见附件)。按照制度要求,以“谁、谁负责”为原则,确保各单位、各部门的各类政务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各单位、各部门电子政务建设分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上网信息的审核、把关,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信息的采集、。

建行网点负责人篇(10)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地震监测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地震监测技术,开展地震监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岛的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地震监测台网、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有关单位、个人建设的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补充。

第九条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应当坚持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国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保证台网建设质量。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建设全国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的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

第十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一)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

利用废弃的油井、矿井和人防工程进行地震监测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

第十九条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全国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提供必要的通信、交通、水、电等条件保障。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受到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地震监测台网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报送地震监测信息的单位,应当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地震监测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章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义务,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二十七条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国家有关标准对地震监测设施保护的最小距离尚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方法、计算公式等,通过现场实测确定。

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设施的分布地点及其保护范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测绘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考虑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地震监测活动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监测成果和监测设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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