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法律思想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07 17:40:57

古希腊法律思想

古希腊法律思想篇(1)

一旦将理性的辉光投向幽暗而曲折的历史深处,我们不得不承认,古希腊人开创的文明样态在人类文明史上的确处于卓尔不群且影响久远的重要地位【1】。在西方国家中,从希腊入手考察法律思想的演化过程,主要是因为古希腊的先哲们对自然现象有着非凡的洞察力和研究科学的谨慎态度。对于东方大国的中国来讲,中国是有着历史悠久的历史、文化源流不断地国家,而中国的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国的古代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以 “正义”为核心,他认为,所谓的正义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的天性的职务” [2]。换言之,正义就是以社会分工论为基础的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他的正义论是以社会分工论为基础认为社会各阶层的人只有分工协作各守本分并恪守职责,才能使国家变为正义的国家。【3】柏拉图将人类分为三个等级:统治者、辅助者、生产者都必须固守自己的天职而不得干涉其他任何人的事务。

柏拉图在其一生中所述的观点在晚年时发生的转变,他在《理想国》所述理想国是一个行政国家,他是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的,而不是凭法治来管理的。在此他所阐述的是一种无法律国家,是一种人治。

柏拉图在晚年的著作中《法律篇》中改变他在前面所阐述的人治,改变了他轻视法治的观点,却大力地提倡实行法治。他论述道“我们应该服从那引起具有永久性质的东西,它就是理性的命令,我们称之为‘法律’。......只有那些最能遵守国家法律的人,才能被任命为最高的官职......我就称这些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我确信他们具有遵守法律的品德,这就决定国家兴衰的因素”。[4]

可以看出晚年的柏拉图对法治的重视,他的这个观点对西方的法律思想史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作为法律思想的核心,继承了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的观点,注重法治,把法治当成基本的治国方略。他阐述道“自然的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它。惯例的正义规则起初可以用这种或那种方法加以确认,这都是无关紧要的,尽管在它一经确定之后,就不再是无关紧要了。” [5]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法治优于人治,人治是靠所谓的贤人来治理,但真正的贤人太少,人治往往是世袭的,如果继承者是庸才,那将给国家带来重大的危害。最好的政体是合乎中庸之道的政体,是由中产阶级主治的政体,它最有利于睁着的安定。[6]亚里士多德所述“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制度。”法律“鼓励德行而禁止恶性。” [7]在他的观点中法治应优于人治同时他又推行德治。

三、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极力地推行“德治”,儒家以宣扬“性本善”的观点,因而“德治”是建立在“性善论”的基础之上的。“德治”是要求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必须自身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以德来治理天下。在古代的西周时期,以“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来治理国家,使西周时期的国力昌盛,减少了百姓的剥削与压迫,对百姓进行道德教育,进一步是百姓过上富裕的生活,不再因战争而流离失所,妻离子散,有国不敢回,有家不敢归的漂流生活。正所谓“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心有道:所欲与之聚,所恶勿施尔也”,“道之以政,齐之一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四、中西方法律思想的异同

1、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先秦儒家皆提出了治国方略,其根据皆以人性论为出发的论点。柏拉图、儒家思想以“人性善”的角度论述,而亚里士多德则以“人性恶”的观点提出治国方略。

2、三者都重视教育,教育可以使其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知识提高。儒家以道德教育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柏拉图则比较注重道德教育,亚里士多德则从道德与法律两个方面的教育论述。

3、亚里士多德和儒家都比较提倡“中庸之道”,亚里士多德强调国家必须把中产阶级作为统治的基础,才能保证国家的稳定。对于柏拉图却未提及到这一论述。

五、当今中西方的法律思想

国家不断地发展,社会不断地进步,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的发展,法律全球化也随之出现并且进一步发展。由于中西方的历史文化背景,乡土风情,从而引起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自由、民主、福利、人权、代表着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元素,由于全球化发展,法律全球化的出现,各个国家的法律借鉴,使原本西方法律思想的专属名词,也已成为了多个国家所共同的术语。西方的国家有多种治国方略,三权分立为代表的美国,而中国是单一制的复合型国家,以宪法为母法从而制定各部门的法进而来管理国家的各项事务。

六、中国法律的未来展望

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法治是世界各国人民追求的共同价值,法治国家也是每一个公民所向往的国度。实现法治国家这一目标,中国还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其任务是艰巨的。实行依法治国,民主与法制要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不断地进步,经济迅速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是实现法治的有利的条件,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所有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坚信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将不再是一个梦想!

【参考文献】

[1]黄基泉.西方思想史略[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2]柏拉图.理想国[M].商务印书馆,1986:154.

[3]崔永东.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M].北大出版社,2004:137.

[4]李龙.西方法学著作提要[M].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23.

古希腊法律思想篇(2)

一、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是在人为制定的法律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是一种永恒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自然法思想诞生于古希腊。古希腊不同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各有其特点。

(一)早期

古希腊早期发展阶段,古希腊与其他民族一样有着神话宇宙观。赫拉克利特认为万物的本原是火,具有朴素唯物主义思想。赫拉克利特著有《论自然》一书。他认为“命运的本质就是那贯穿宇宙实体的‘逻各斯’”,“逻各斯”是“人人共有的”,这一概念与在实质上与“自然法”已相当接近。

(二)萌芽时期

一般来说,智者学派承认物质世界的存在,对传统事物倾向于否定怀疑。普罗泰戈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自然法以人的理性为基础。但多数“智者”不否认“自然”与“实在”的联系。

苏格拉底从自然神论出发论述国家的产生,他认为城邦是适应人的生活产生的,是神的安排,是神计划的世界秩序。他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则,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苏格拉底将自然法的标准由外在的自然转向内心的道德律令,即天赋自然法观。

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他的法律思想集中反映在《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之中。他认为正义论应该是国家和法律的最高原则,恶法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柏拉图的自然法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等级正义观中,他认为国家分为治国者、武士、劳动者三个等级,各个等级的差别是天生的、固有的。柏拉图认为“理念”是客观世界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他认为法律应当构筑于理念之中,并具有真、善、美的品质。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他对柏拉图的理念哲学进行了改造。他同时认为城邦是由早期社会团体自然生长起来的,是自然的产物。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自然的正义和法律的正义,“自然的正义,不管我们是否认可它,到处同样有效”。他将国家权力分为讨论要素、裁判要素和实施要素,这可能是近代分权学说的最初源头。

(三)晚期

随后的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使得古代自然法哲学确立。斯多葛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芝诺,他将“自然”的概念作为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人应当按照理性、按照宇宙的自然法生活。斯多葛学派的平等观念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根据古希腊哲人的共识,“一个事物的自然就是使它想它所表现出来的那样行为的东西”。在古希腊自然法的思想由最初的神话宇宙观一直发展到中后期较为成体系的理念,不断深入了解自然,以自然法的视角审视人类社会与城邦国家。虽然古希腊具有代表性的哲学思想中有许多属于主观唯心主义范畴,但是应当看到,古希腊哲学的主流是唯物主义的,其法律思想强调法律要符合自然、符合社会与人的需要、符合自然理性。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城邦政治思想也逐渐由等级森严转向平等。这些都为后来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二、古希腊自然法思想形成和发展的原因

(一)自然地理方面

古希腊为于爱琴海的半岛与海岛上,崎岖多山的地形与蜿蜒的河流决定了这一地区不适宜农业发展,农业产量低,人地矛盾突出。但是曲折的海岸线为古希腊海洋文明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与古代中国农业文明需要大量劳动力的合作不同,海洋文明生产规模较小,使得个人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古希腊的哲学思想也因此更加关注个人。为达到平等,各个团体、阶级直接需要进行对话协商,小国寡民的古希腊城邦为民主提供了客观可能。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政治为自然法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材料,而自然法的发展也影响着城邦民主政治的进程。自然法在古希腊产生与古希腊的社会条件密不可分。

(二)政治方面

古希腊是一个城邦林立的地区。各城邦间相互独立,城邦采取直接民主制,最高权力机构为公民大会,每个公民在公民大会中都有选举权。直接民主的形式为公民表达观点提供给了渠道,也创造了公民独立自主意识的传统。宽松自由的思想环境为自然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基础。这也体现在古希腊哲学家的自然法思想中: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城邦是自然的产物、奴隶制是否符合自然法,等等。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中也体现了分权观念(如亚里士多德)、平等观念(如斯多葛学派)等。古希腊思想家在研究宇宙自然与社会时是以城邦为本位,城邦是以正义为原则的公民道德团体,它为自然法的发展奠定了伦理基础。

城邦崇尚法律,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随着城邦制度的产生而开始形成。梭伦改革时,也以制定法律的形式缓和氏族贵族与平民之间的斗争。克里斯提尼改革、伯利克里改革也通过法律逐步确立了雅典奴隶制民主。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十分发达。这就促使古希腊学者在探索自然与人类社会哲理的同时,能够与法律思想相联系并逐渐形成自然法思想。

(三)经济方面

希波战争进一步促进了雅典为首的希腊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巨大发展。繁荣的经济,使得古希腊能够有良好的条件发展文化,生活的富足使得人们能够有精力进行思考和交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古希腊的思想是其经济基础的反映。人类社会早期,经济的发展受到自然的影响很大,于是产生了敬畏自然的自然哲学。奴隶制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会产生奴隶与奴隶主的矛盾,这反映在自然法思想中经常讨论社会等级、秩序、奴隶等内容。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公平交易,需要遵守规则,这反映在自然法思想崇尚规律、理性、人权、公意。

(四)思想文化方面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与精神家园。古希腊崇尚思想自由,精神产物丰富,如希腊神话、荷马史诗、伊索寓言、古希腊戏剧等等。这些文化作品中透露出对神、对自然力量的崇拜,从而使古希腊人发现人之外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为自然法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沃土。古希腊的哲学为自然法的诞生提供了严密的逻辑体系,从世界观的角度看待自然与社会的规律,发现自然这种伟大的、不可抗拒的力量,导致了自然法思想的萌生。古希腊民族洋溢着理性主义精神,亚里士多德也说过:“理性观念同人性相比较,理性观念是神圣的”。而自然方是理性的体现,自然法方面取得的思想成果与理性精神的指导密不可分。

三、古希腊自然法思想与现代文明

(一)民主政治制度

现代西方社会的多采取分权制衡的民主政治体制,如美国的三权分立的总统共和制政体、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政体。现代国家人口众多,其民主体制一般属于代议制民主,但是其根源在于古希腊城邦的直接民主。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强调公民的诉求得到表达,做出的决定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保护公民权利;公权力的行使要受到制约,以防权力被滥用,最终保障公民利益。

古希腊自然法思想是以城邦为本位,很多内容涉及到城邦的政治事务,特别是古希腊三大思想家。如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都是讨论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作品,而它们都是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导下写作。柏拉图的三个等级思想,就意味着人服从自己的自然本性,在自己的等级中充当适当的角色。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趋向于城邦生活,城邦的民主政治生活参与也是符合自然法的。现代西方社会对参与政治的热情、对自己政治权利的主张都与这些古老的思想一脉相承。而东方的文化传统强调皇权、统一,东方人对于自己的政治权利追求则没有那么在意。

(二)文化与观念

古希腊自然法强调符合理性、规律,具有平等、正义、秩序等价值目标,如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正义观念、斯多葛学派对平等的追求。这是当今世界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法律,都以权利为本位,维护社会平等的源头。这也反映在西方的法律更注重程序正义,使程序更符合法律规律,而东方法律更注重实质正义。西方社会强调人权这一自然赋予的权利,也希望在全世界推行西方人权的价值观,希望各国均建立民主制度,给人们选举权。这是干涉他国内政的霸权主义行为,也没有考虑各国的社会实际与文化传统,应当受到国际社会的反对。

自然法的思想也深入到了西方人的思想观念之中。西方人比东方人更多的关注环境问题、关注大自然;西方人对待动物也讲求“权利”,以平等的观点看待生物,甚至在屠宰的时候要减少动物的痛苦,这与东方把动物看作工具、经济资源的观念有很大不同。西方人会不遗余力地抗议日本捕鲸、中国人吃狗肉这样看似与他们没有关系并且也不算严重的行为。笔者认为,这与西方人思想中深刻烙印着自然法观念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世界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则,若被违反,则会危害人类自身的利益,人类的法则要符合自然规律。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因违背自然规律遭到惩罚的事例不胜枚举,符合自然法的环境资源立法,才能够保证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古希腊自然法对当今中国的启示

自然法思想经过了几千年的发展,仍然是人类智慧宝库闪闪发光的明珠。中国社会正处于瞬息万变的转型期,庞大的人口、地域发展差别、贫富差距都不断加剧着中国社会思想的多元化。30多年的经济改革已经使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走上正轨并取得巨大成就,政治体制改革则是下一段时间的主题。中国社会的儒家文化传统与集体主义精神使得中国人的观念与西方社会存在巨大差别,这决定了西方的政治文明成果是不能被中国照搬照抄的。但是,古希腊自然法思想中的许多观念却具有普世价值。

首先,对自然的敬畏,对规律的遵守,法律的制定要符合自然理性,这些在当今的中国尤其具有现实意义。今年,冬季的严重雾霾天气已经不仅限于北方,而是在长三角地区盘踞,这样的污染与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分不开的;最近,杭州钱塘江水质污染影响到了饮用水源,但是媒体、有关部门想到的更多是引用千岛湖的水作为杭州市区的自来水水源,而不是将主要的目光聚焦在打击违法污水排放上。这些年,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成效,但是未来还是任重道远。吸取自然法思想对自然的尊重,在观念上把自然看成与人平等甚至更高的存在,有助于真正做到环境友好的经济发展。

第二,古希腊自然法中理性观念对政治制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当今中国仍存在着许多“拍脑袋决策”的政府决定,政府官员在一个地方的任期不长,做出“惊天动地”、容易被察觉的政绩,符合他们的利益。于是,有的城市来一个领导就建一个新区,建造华美而不实用的现代建筑,最终的结果常常是极高的房屋空置率和劳民伤财,鄂尔多斯的康巴什新区成为“鬼城”就是一个典型事例。又如,某贫困县建造白宫式建筑;某市为了“绿化”荒山,给山体岩石喷上绿漆。这些荒唐事并没有结束,而是不断的上演。从根源上来说,是法律对权力的监督不够。政府决策科学性的加强,需要更具有理性的地方法规加强对权力滥用的控制,使得权力的行使符合理性。

第三,平等观念在当今中国更应当得到弘扬。社会阶层的分化、贫富差距的扩大,使得中国的社会不平等的问题长期存在。“土豪”一词在最近一段时间的流行也是富裕阶层在社会上霸道形象的体现;拜金主义、权力崇拜似乎大有成为社会主流观念的可能,《小时代》中的庸俗内容大受追捧是其证明。当代中的不平等从宏观上看主要表现为地区间的不平等和阶层间的不平等,社会流动性减少,人们发展权的实现受到更多限制。我们可以欣喜的看到,国家为维护平等所作的努力,例如清华、浙大等六所名校自2014年开始共同实施自主选拔“自强计划”,为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或民族地区没能接受到优质中学教育的学生提供进入名校的机会。教育机会的公平意味着人生发展的起点公平,为人的平等发展提供了可能。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发展道路上的启明星,希望中国社会能够不断学习利用其中的精华,为中国的科学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参考文献

[1] 罗素.西方哲学史[M].商务印书馆,1976.

[2] 谷春德,史彤彪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 占茂华.自然法观念的变迁[M].法律出版社,2010.

古希腊法律思想篇(3)

古希腊是一个移民的社会,从开始就没有像东方民族所具有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式的社会结构。这种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共同体,加上希腊所处的独特地理位置,为希腊古典的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希腊城邦制的出现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此基础上,古希腊社会孕育出了一种独特的文化形态——古典的理性文化或科学文化。希腊几何学正是在这种理性文化中诞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古希腊是法学的发源地,法律文化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公元前11世纪——9世纪是希腊的荷马时代,也就是史称的“英雄时代”。这一时代是希腊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时代,首先表现在希腊人自我意识的觉醒。希腊人开始从宗教神学中解放出来,以“人为一切事物的尺度”来审视世间的一切。荷马时代实质上是希腊历史上的一次思想启蒙运动,是古希腊文明的开端。从此,希腊民族完成了从神秘主义文化向理性主义文化的转变,开创了以法律文化为轴心的科学文化的历史进程。《荷马史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重建社会秩序的法典,确立了一种政治民主制:其中包括议事会、人民大会和首长选举等内容。因此可以说,希腊文化的源头或逻辑起点是《法典》,由此铸成希腊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尔后的德拉古立法,直到公元前594年梭伦立法,最终确立起古希腊的法律体系,推动了希腊民族法律文化的繁荣发达。希腊人唯“法”是从,遇事讲“理”,依法办事,他们以“法”的眼光审视社会、审查自然、审理知识,创造出了独具特色的古希腊文明。

希腊几何学的证明思想导源于法律文化,论证几何发凡于梭伦立法时代。希腊的法学称“正义学”。人们在立法的过程中首先遇到的是:“什么是正义?为什么有罪?”等法理问题。其中包括“公理、公设、前提、条件”等法学的基础问题,以及审判过程中的“事实、理由、证据、推理”等法学的逻辑问题。要从根本上弄清楚这些法理问题,人们就必须在思想上进行一种“分析”的理性思考。立法者告诫人们:法律是规则的、普遍的,并对一切人都是相同的;法律所需要的是公平,诚实与有用;他们欲求为一普遍的规律对于一切人都是一样,因为种种理由所有的人都要服从法律。

梭伦当权后,所做的第一件事,同时也是最大的一件事,就是对“法律”制度的改革。他认为,无法和内乱是人类最大的灾难,而法律和秩序则是人类最大的幸福。梭伦改革的目标是企图建立一个为新的、旧的势力都能接受的民主和谐的政治,以保证社会各种势力的平衡和政治稳定。为此,梭伦建立了新的法律,史称“梭伦”立法。其中最大的举措是加强了公民大会的权力,凡年满20岁的雅典公民均可参加,会议定期举行。400人组成议会。他创建了宏大的人民法院依利艾阿,总人数达6000人,任何人都可以谴责执政官的无理决定。

公元前6世纪雅典陪审法院的建立,这不仅标志着希腊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完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促进了整个希腊学术思想的繁荣与发达。古希腊的法律文化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首先是推动了自然法的理论研究。强调其法律存在的客观性和同一性,认为不同国家和不同时代的法律有其共同的根源和价值目标,这就是人的本性和规律,就是理性,就是正义所综合的一系列价值目标,如自由、平等、秩序等。因此,自然法学者特别重视探索法律的终极目标和客观基础。其二,法根源于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社会性和理性。真正的法律或自然法应与之相符,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者说法是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规律和行为准则,是“理性之光”,它能照亮人前进的道路。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义。所谓正义,就是基于公共幸福的合理安排,就是人在社会中“得其所哉”,即享受人应该享受的权力和平等地承担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四,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的行为准则能使人们辨是非、知善恶,自然法就是人们不断追求的终极性的价值目标。

生活在梭伦立法时代的泰勒斯,与梭伦同为希腊“七贤”里的人物。他受希腊法律文化(社会立法)的深刻影响,尤其是受自然法理论研究的启发,创造性地运用法学的思想和方法为知识“立法”。泰勒斯对经验几何学知识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理性研究。作为数学思想家的泰勒斯,他突破了以往几何知识仅仅“是什么”的认识水平,将几何知识提升到了“为什么”的认识层次。由此开几何命题的证明之先河。泰勒斯在进行几何学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发现了“任何圆周都要被其直径平分;等腰三角形的两底角相等;两直线相交时,对顶角相等;若已知三角形的一边和两邻角,则此三角形完全确定;半圆周角是直角”等五个几何命题,而且还从理论上证明了这些命题。[2]

毕达哥拉斯继承和发扬了泰勒斯的证明几何学,并且将数学概念抽象化,进一步推动了演绎数学的发展。毕达哥达斯的“数是万物的本质,宇宙的组织在其规定中通常是数及其关系的和谐体系”的数理宇宙观对古希腊的数学思想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毕达哥拉斯学派因发现“无理数”(不可公度的量)而引起的第一次数学危机,充分证明了几何证明的必要性,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推动了人们对几何命题的理论证明。

贯穿于希腊古典民主政治、商品经济和理性文化之中的是希腊的自由精神,这是在世界上其他任何民族都没有出现的。这种自由精神最终演化为学术思想上的自由探索精神。正是这种“百家争鸣”的希腊研究之风,才迎来了“百花齐放”的希腊科学之春。

独具特色的希腊语言文化也是希腊理性主义起源的一个重要诱发因素。最早对语法现象进行研究的是希腊人。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人在闪语字母的基础上,经过一番改造,首次创造了音位文字字母,并且还把闪语文字自右向左的书写规则改为自左向右。到公元前775年左右,希腊人把他们用过的各种象形文字书写系统改换成腓尼基人的拼音字母,建立起了希腊语言文字系统。在此基础上理论家们开始了为语言“立法”——语法的研究。赫拉克利特指出过:“如果要想理智地说话,那就必须用这个人人共有的东西武装起来,就像城邦必须用法律武装起来一样,而且要武装得更牢固。”[3]

希腊哲学、法学、逻辑学与希腊语言文字的关系密切。哲学中的许多派别的理论观点时常牵涉到对语言的认识。法学中的论战、法律条文的制定,也往往涉及到对语言的修辞和准确的表达。逻辑学与语言学,特别是与语法学的关系更是密切相关。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是思维的工具。思维要通过语言来表达,它是否合乎逻辑就成为语言表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语言家要利用逻辑学的术语和方法来研究语言中的结构意义;另一方面,研究逻辑的也往往牵涉到语言的问题。

希腊的语言结构复杂。希腊语言中的动词更是变化多端,它有人称、时、态、体、式的变化。特别是由系动词附图变来的(附图)一词,具有多种的语言意义,表现出多种的语法关系。正是这种奇特的语言现象引起了理论家们的关注,成为“智者”们思考和研究的对象。

当希腊语中使用“附图”一词时,就有多种不同的意义。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当动词‘是’被用来作为句子中的第三种因素时,会产生两种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如在句子中‘人是公正的’中,‘是’这个词被用作第三种因素,无论你称它是动词,还是名词。”[4]系动词“附图”在希腊语中不同凡响,它是人们进行言语对话,进行思想交流,进行陈述和判断不可缺少的词语。同时,在人们的语言表达中最容易产生歧义的也是这个中词。在“他在这儿”这个句子中,它所表示的是一种物理位置;在“天使是白色的”这个句子中,它表示天使的一种与位置或物理存在无关的属性;在“那个人正在跑”这个句子中,这个词所表示的是动词的时态;在“二加二等于四”这个句子中,它的形式被用于表示数字上的相等;在“人是两足的能思维的哺乳动物”这个句子中,它的形式被用来断言两组之间的等同。

在形式逻辑的主宾式语句中“附图”是一个典型的多义词。它可以表示“=”(等于)、“∈”(隶属)和“附图”(包含)三种关系。例如:(1)“欧几里得是《几何原本》的作者”与“《几何原本》的作者是欧几里得”,这里的两个“是”具有可逆性,他们是一种等价的关系(=),可解释成关系“=”(等于)。(2)“欧几里得是古希腊的数学家”中的“是”为“∈”(隶属)。即个体和集合之间的隶属关系、层次关系,因而不可逆。可解释成关系“∈”(隶属)。(3)“数学家是科学家”中的“是”被解释成关系“附图”(包含),即集合与集合之间的包含关系,一般来说也是不可逆的。科学家不一定是数学家。

正是由于希腊语言中的这种多义词,也往往容易产生语言思维中的歧义性,由此引发了语言文化史上的“希腊景观”——观念的战争。正如科学哲学家被波普尔所指出的那样“观念的战争是希腊人的发明,它是曾经作出的最重要的发明之一。实际上用语词战争代替刀剑战争的可能性,还是我们文明的基础。特别是我们文明的一切立法和议会机构的基础。”[5]

由此可见,当我们探索追踪古希腊论证几何学的成因的时候,我们不能不考察独特的古希腊语言文化方面的根源。

古希腊哲学——本体论、知识论和逻辑学是希腊理性文化中的精品。“爱智者”们从深层次的根基问题上开始了对法学和语言学中所提出的带普遍性的诸如“自然规律”、罗各斯、真理等知识理论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公元前5世纪出现的智者运动,对希腊哲学的发展以及几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当时,雄辩术(Sophistry)的一个方面或一种类型就是进行某种语言审查,称为反驳论证(Elenchis),要求把一切行为都置于理性批判和理性推论的基础之上。希腊论辩术除了论点和论据以外,还涉及到逻辑,即语言处理法。“逻辑”这个概念,在古希腊语言文化的使用中有多种含义:发言、演说、陈述、论证等等。但概括起来讲,逻辑一词主要有三个应用领域,它们之间有着潜在的概念上的统一性。首先是语言和语言的领域,包括发言、演说、描述、陈述、(用语言表达的)论证等等;其次是思想和思维过程的领域,包括思考、推理、解释、说明等等;第三是世界,即我们所言说、所思想的对象,包括构造原理、公式、自然法则等等。

词汇、思想和事物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这成为智者们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旦人们把这三者区分开来,同时仍然坚持作为获得真理和知识的必要条件,三者之间应该具有某种一致性,由此人们就面临着如何最恰当的理解逻辑与这三者的关系问题。一个事物的逻辑就是:其一,事物自身的原则、本质、显著标志或事物本身的组成部分;其二,我们认为它所是的东西;其三,对事物(语言上的)正确描述、说明或定义。这些都提出了是什么的问题。事物的逻辑在第一项下是指事物是什么;在第二项下是指人们认为它指的是什么;在第三项下是指人们说它是什么。归根到底,从最高意义上讲,也就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苏格拉底向人们指出,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好求助于罗各斯,从中考查存在的真理。”

至少有10种含义的希腊字“附图”成为苏格拉底时代希腊哲学发展的突破口。独特的希腊系动词“是”(附图)引起了理论家们的注意,成为哲学家思考和研究的对象,由此而开创了哲学本体论的研究领域。作为哲学范畴的“附图”一词的哲学意义为“存在”、“本性”、“有”、“是”。存在与非存在、有与无、是与非等问题的论争贯穿于希腊哲学发展的全过程,特别地成为辩证法的摇篮。三大几何难题(三等分角、化圆为方、立方倍积)和芝诺四大悖论(实质是运动和静止、有限和无限、连续和间断的矛盾性)的出现都是希腊人辩证思维的产物。

苏格拉底在爱利亚学派的本体论和芝诺反证法的基础上,首创“诘问式”的辩证方法,一种“发明观念”的矛盾方法,促进了对“定义”和“推论”的深化研究。他提出“真正的知识基于普遍的定义”和“归纳的理论”。他以逻辑辩论的方式启发思想,揭露矛盾,以辩证思维的方法深入到事物的本质。苏格拉底致力于寻求事物的普遍定义,例如“什么是正义”。他总是以提问的方式揭露对方提出的各种命题、学说中的各种矛盾,以动摇对方论证的基础,指明对方的无知。苏格拉底以此来训练人的逻辑推理能力。

柏拉图不仅是一位法理学家,而且是一位极其重要的数学思想家。“不懂几何者不能入内”是他教育学生、训练思维的主要方法。在数学教育史上,柏拉图是第一个提出以几何学作为训练和提高人的思维能力的哲学家和教育家。在数学方法论上,柏拉图是第一个把严密推理法则加以系统化的人。他特别关心数学中的证明问题,关心推理过程中的方法论。柏拉图提出数学证明应以某种假设作为出发点,即公理、然后通过一系列逻辑推理,最后达到所要证明的结论。他将这种数学推演过程概括为“假设法”。柏拉图学派把几何学证明方法的发明推向高潮。他们发明了几何证明中的分析法、间接证明中的归谬法。古希腊从柏拉图时代起,数学上要求根据一些公认的原理作出演绎证明,已经成为数学研究中的一个准则。演绎证明是以其正确性已经是众所周知的理论陈述,或者以在一个既定的理论体系中被视为正确的公理为出发点,并以它们为根据,借助于逻辑的最终规则,构成一系列陈述,而这些陈述的最后是可以被论证的命题。每一个相继产生的陈述必须按照最终规则从前一个陈述中产生。数学中纯粹的演绎证明,早已是以相关理论的广泛的形式化为前提。

法学家、哲学家、数学家欧多克索斯,继承了毕达哥拉斯学派开创的把几何学作为证明的演绎科学进行研究的方向。在同代人,特别是柏拉图学派的研究基础上,初步建立起以公理为依据的演绎法。欧多克索斯的数学思想完全来源于希腊的哲学文化。希腊字假设(hypothesis),其本意为辩论双方可接受的命题为出发点,不需证明或证实的是基本命题。公理(Axioma)原义乃请求,转义为公理,指基础、研究的出发点。欧多克索斯总结出直接证明的演绎推理手法与间接证明的反证法,分析法和综合法为几何证明中的主导思想方式。

亚里士多德为古希腊哲学文化的集大成者。他倡导“第一哲学”,研究“存在的存在”,作为“是的是”的科学。他认为,思想在推理和证明的过程中的联系、逻辑学定律和规则,是以存在本身的联系为基础的。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作为工具论,对希腊证明几何学的最终完成,作出了重要贡献。他在《分析篇》中指出:“我们无论如何都是通过证明获得知识的,我所谓的证明是指产生科学知识的三段论。所谓科学知识,是指只要我们把握了它,就能据此知道事物的东西。”[4]他在《论题篇》中指出:“推理是一种论证,其中有一些被假设为前提,另外的判断则必须由它们发生。当推理由此出发的前提是真实的和原初的时……这种推理就是证明的。”[4]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证明三要素:一是有待于证明的结论;二是公理(公理是证明的基础);三是载体性的种及其规定及依据自身的属性由证明揭示。他还认为,数学是研究形式的,人们通过算术证明几何命题。

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是为人们的思维“立法”,它所总结出来的逻辑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为几何证明提供了一种法度,即有效推理的准则。数学论证必须满足两大条件:真前提或出发点,以及有效的论证。数学推理都是根据矛盾律进行的;反证法的依据是逻辑的排中律。希腊人确信,逻辑是科学的工具,真理是建立在证明之上的,而且是一种“信念”的源泉。理所当然,数学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思维的逻辑工具。

公元前300年左右,亚历山大里亚的数学家欧几里得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运用亚里士多德形式化的逻辑分析和证明理论,终于建立起一个完备的几何学知识体系。他把前人已有的几何学知识充分搜集起来并加以系统化,从中抽出那些最简单、最基本,已被无数经验事实所一再证实了的命题,作为不证自明的公理或公设,再由此出发,以严格的逻辑演绎方法,循序渐进、由简及繁地引出几何学的全部定理,并为之提供了精辟的逻辑证明。《几何原本》的诞生,标志着希腊证明几何学的完成和演绎数学体系的确立。

在《几何原本》里,欧几里得对他以前的和他亲自增补的所有几何问题,作出了严格的逻辑性的叙述。这种叙述是借助于演绎法包含把假定作为基础的某些不要求证明的定义和真理,而一切进一步的原理则用严格的证明作出,这些证明或者是根据这些真理,或者是根据由真理得出的原理。欧几里得倡导的“定义—公设—公理—命题”四步曲,成为数学研究的纲领方法论和数学理论最通用的铺陈方式,以及“已知—求证—证明”的数学演算三段论,对后世的数学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希腊几何学从泰勒斯开始,到欧几里得完成,其间经历了萌芽、生长、成熟和定型四个阶段,历经300余年的发展。每一个阶段的演进都受到了希腊理性文化的深刻影响。法律文化中的公理、假设、理由、证据等范畴是几何学中的公理、公设、推论、证明的概念根源;语言文化中的希腊系动词“是”(附图)独特的语法现象,诱发出了哲学本体论和知识论的研究,以及逻辑学中的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的研究,这些都成为几何学中的定义、推论和证明的理论基础;博大精深、内涵丰富的希腊哲学文化,成为几何证明方法不断发明创造的源泉动力。反过来,公理几何学的发展,给希腊理性文化以影响,使之具有几何学的本质。由此从中给人们透露出一种信息:几何学,乃至整个数学的发展无不受到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影响和制约。文理交叉、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协同进化,是科学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

【内容提要】本文从古希腊独特的社会文化形态作为切入点,探索求解了数学思想史上著名的“克莱因问题”,从而破解了希腊证明几何学的成因之谜。古希腊社会在从氏族社会向民族社会转轨变形的过程中,爆发了一场绵延数世纪的思想启蒙运动。希腊人从宗教神学中解放了出来,开始了对世界的理性思考,他们为了解决社会秩序的重组问题,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政治主张。从此希腊社会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在古典的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形成的同时,古希腊民族也孕育出了一种独特的文化形态——古典的理性文化或科学文化。希腊几何学正是在这种以法律文化为核心、以语言文化为生长点的理性文化中诞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希腊哲学文化则是使公理几何学最终定型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希腊几何学/法律文化/语言文化/哲学文化

【参考文献】

[1]克莱因著,张理京译,《古今数学思想》(一),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79年,第28页。

[2]斯科特著,侯德润译,《数学史》,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5页。

古希腊法律思想篇(4)

【正文】

希腊几何学是数学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她作为一种科学研究的范式,直接影响过西方数学,乃至整个科学的发展。著名数学史学家克莱因在《古今数学思想》一书中曾经指出过:“希腊人在文明史上首屈一指,在数学史上至高无上。”并且他提出了数学思想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这就是“文明史上的重大问题之一,是探讨何以古希腊人有这样的才气和创造性。”[1]本文试图对“克莱因问题”进行探索求解,以破解长期困扰着数学史研究中的希腊论证几何学的成因之谜。反观“中国古代为什么没有产生证明几何学”也就容易找到答案了。

古希腊是一个移民的社会,从开始就没有像东方民族所具有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式的社会结构。这种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共同体,加上希腊所处的独特地理位置,为希腊古典的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希腊城邦制的出现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此基础上,古希腊社会孕育出了一种独特的文化形态——古典的理性文化或科学文化。希腊几何学正是在这种理性文化中诞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古希腊是法学的发源地,法律文化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公元前11世纪——9世纪是希腊的荷马时代,也就是史称的“英雄时代”。这一时代是希腊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时代,首先表现在希腊人自我意识的觉醒。希腊人开始从宗教神学中解放出来,以“人为一切事物的尺度”来审视世间的一切。荷马时代实质上是希腊历史上的一次思想启蒙运动,是古希腊文明的开端。从此,希腊民族完成了从神秘主义文化向理性主义文化的转变,开创了以法律文化为轴心的科学文化的历史进程。《荷马史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重建社会秩序的法典,确立了一种政治民主制:其中包括议事会、人民大会和首长选举等内容。因此可以说,希腊文化的源头或逻辑起点是《法典》,由此铸成希腊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尔后的德拉古立法,直到公元前594年梭伦立法,最终确立起古希腊的法律体系,推动了希腊民族法律文化的繁荣发达。希腊人唯“法”是从,遇事讲“理”,依法办事,他们以“法”的眼光审视社会、审查自然、审理知识,创造出了独具特色的古希腊文明。

希腊几何学的证明思想导源于法律文化,论证几何发凡于梭伦立法时代。希腊的法学称“正义学”。人们在立法的过程中首先遇到的是:“什么是正义?为什么有罪?”等法理问题。其中包括“公理、公设、前提、条件”等法学的基础问题,以及审判过程中的“事实、理由、证据、推理”等法学的逻辑问题。要从根本上弄清楚这些法理问题,人们就必须在思想上进行一种“分析”的理性思考。立法者告诫人们:法律是规则的、普遍的,并对一切人都是相同的;法律所需要的是公平,诚实与有用;他们欲求为一普遍的规律对于一切人都是一样,因为种种理由所有的人都要服从法律。

梭伦当权后,所做的第一件事,同时也是最大的一件事,就是对“法律”制度的改革。他认为,无法和内乱是人类最大的灾难,而法律和秩序则是人类最大的幸福。梭伦改革的目标是企图建立一个为新的、旧的势力都能接受的民主和谐的政治,以保证社会各种势力的平衡和政治稳定。为此,梭伦建立了新的法律,史称“梭伦”立法。其中最大的举措是加强了公民大会的权力,凡年满20岁的雅典公民均可参加,会议定期举行。400人组成议会。他创建了宏大的人民法院依利艾阿,总人数达6000人,任何人都可以谴责执政官的无理决定。

公元前6世纪雅典陪审法院的建立,这不仅标志着希腊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完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促进了整个希腊学术思想的繁荣与发达。古希腊的法律文化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首先是推动了自然法的理论研究。强调其法律存在的客观性和同一性,认为不同国家和不同时代的法律有其共同的根源和价值目标,这就是人的本性和规律,就是理性,就是正义所综合的一系列价值目标,如自由、平等、秩序等。因此,自然法学者特别重视探索法律的终极目标和客观基础。其二,法根源于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社会性和理性。真正的法律或自然法应与之相符,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者说法是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规律和行为准则,是“理性之光”,它能照亮人前进的道路。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义。所谓正义,就是基于公共幸福的合理安排,就是人在社会中“得其所哉”,即享受人应该享受的权力和平等地承担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四,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的行为准则能使人们辨是非、知善恶,自然法就是人们不断追求的终极性的价值目标。

生活在梭伦立法时代的泰勒斯,与梭伦同为希腊“七贤”里的人物。他受希腊法律文化(社会立法)的深刻影响,尤其是受自然法理论研究的启发,创造性地运用法学的思想和方法为知识“立法”。泰勒斯对经验几何学知识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理性研究。作为数学思想家的泰勒斯,他突破了以往几何知识仅仅“是什么”的认识水平,将几何知识提升到了“为什么”的认识层次。由此开几何命题的证明之先河。泰勒斯在进行几何学研究的过程中,不仅发现了“任何圆周都要被其直径平分;等腰三角形的两底角相等;两直线相交时,对顶角相等;若已知三角形的一边和两邻角,则此三角形完全确定;半圆周角是直角”等五个几何命题,而且还从理论上证明了这些命题。[2]

毕达哥拉斯继承和发扬了泰勒斯的证明几何学,并且将数学概念抽象化,进一步推动了演绎数学的发展。毕达哥达斯的“数是万物的本质,宇宙的组织在其规定中通常是数及其关系的和谐体系”的数理宇宙观对古希腊的数学思想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毕达哥拉斯学派因发现“无理数”(不可公度的量)而引起的第一次数学危机,充分证明了几何证明的必要性,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推动了人们对几何命题的理论证明。

贯穿于希腊古典民主政治、商品经济和理性文化之中的是希腊的自由精神,这是在世界上其他任何民族都没有出现的。这种自由精神最终演化为学术思想上的自由探索精神。正是这种“百家争鸣”的希腊研究之风,才迎来了“百花齐放”的希腊科学之春。

独具特色的希腊语言文化也是希腊理性主义起源的一个重要诱发因素。最早对语法现象进行研究的是希腊人。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人在闪语字母的基础上,经过一番改造,首次创造了音位文字字母,并且还把闪语文字自右向左的书写规则改为自左向右。到公元前775年左右,希腊人把他们用过的各种象形文字书写系统改换成腓尼基人的拼音字母,建立起了希腊语言文字系统。在此基础上理论家们开始了为语言“立法”——语法的研究。赫拉克利特指出过:“如果要想理智地说话,那就必须用这个人人共有的东西武装起来,就像城邦必须用法律武装起来一样,而且要武装得更牢固。”[3]

希腊哲学、法学、逻辑学与希腊语言文字的关系密切。哲学中的许多派别的理论观点时常牵涉到对语言的认识。法学中的论战、法律条文的制定,也往往涉及到对语言的修辞和准确的表达。逻辑学与语言学,特别是与语法学的关系更是密切相关。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是思维的工具。思维要通过语言来表达,它是否合乎逻辑就成为语言表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语言家要利用逻辑学的术语和方法来研究语言中的结构意义;另一方面,研究逻辑的也往往牵涉到语言的问题。

希腊的语言结构复杂。希腊语言中的动词更是变化多端,它有人称、时、态、体、式的变化。特别是由系动词附图变来的(附图)一词,具有多种的语言意义,表现出多种的语法关系。正是这种奇特的语言现象引起了理论家们的关注,成为“智者”们思考和研究的对象。

当希腊语中使用“附图”一词时,就有多种不同的意义。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当动词‘是’被用来作为句子中的第三种因素时,会产生两种肯定命题与否定命题。如在句子中‘人是公正的’中,‘是’这个词被用作第三种因素,无论你称它是动词,还是名词。”[4]系动词“附图”在希腊语中不同凡响,它是人们进行言语对话,进行思想交流,进行陈述和判断不可缺少的词语。同时,在人们的语言表达中最容易产生歧义的也是这个中词。在“他在这儿”这个句子中,它所表示的是一种物理位置;在“天使是白色的”这个句子中,它表示天使的一种与位置或物理存在无关的属性;在“那个人正在跑”这个句子中,这个词所表示的是动词的时态;在“二加二等于四”这个句子中,它的形式被用于表示数字上的相等;在“人是两足的能思维的哺乳动物”这个句子中,它的形式被用来断言两组之间的等同。

在形式逻辑的主宾式语句中“附图”是一个典型的多义词。它可以表示“=”(等于)、“∈”(隶属)和“附图”(包含)三种关系。例如:(1)“欧几里得是《几何原本》的作者”与“《几何原本》的作者是欧几里得”,这里的两个“是”具有可逆性,他们是一种等价的关系(=),可解释成关系“=”(等于)。(2)“欧几里得是古希腊的数学家”中的“是”为“∈”(隶属)。即个体和集合之间的隶属关系、层次关系,因而不可逆。可解释成关系“∈”(隶属)。(3)“数学家是科学家”中的“是”被解释成关系“附图”(包含),即集合与集合之间的包含关系,一般来说也是不可逆的。科学家不一定是数学家。

正是由于希腊语言中的这种多义词,也往往容易产生语言思维中的歧义性,由此引发了语言文化史上的“希腊景观”——观念的战争。正如科学哲学家被波普尔所指出的那样“观念的战争是希腊人的发明,它是曾经作出的最重要的发明之一。实际上用语词战争代替刀剑战争的可能性,还是我们文明的基础。特别是我们文明的一切立法和议会机构的基础。”[5]

由此可见,当我们探索追踪古希腊论证几何学的成因的时候,我们不能不考察独特的古希腊语言文化方面的根源。

古希腊哲学——本体论、知识论和逻辑学是希腊理性文化中的精品。“爱智者”们从深层次的根基问题上开始了对法学和语言学中所提出的带普遍性的诸如“自然规律”、罗各斯、真理等知识理论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公元前5世纪出现的智者运动,对希腊哲学的发展以及几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当时,雄辩术(Sophistry)的一个方面或一种类型就是进行某种语言审查,称为反驳论证(Elenchis),要求把一切行为都置于理性批判和理性推论的基础之上。希腊论辩术除了论点和论据以外,还涉及到逻辑,即语言处理法。“逻辑”这个概念,在古希腊语言文化的使用中有多种含义:发言、演说、陈述、论证等等。但概括起来讲,逻辑一词主要有三个应用领域,它们之间有着潜在的概念上的统一性。首先是语言和语言的领域,包括发言、演说、描述、陈述、(用语言表达的)论证等等;其次是思想和思维过程的领域,包括思考、推理、解释、说明等等;第三是世界,即我们所言说、所思想的对象,包括构造原理、公式、自然法则等等。

词汇、思想和事物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这成为智者们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旦人们把这三者区分开来,同时仍然坚持作为获得真理和知识的必要条件,三者之间应该具有某种一致性,由此人们就面临着如何最恰当的理解逻辑与这三者的关系问题。一个事物的逻辑就是:其一,事物自身的原则、本质、显著标志或事物本身的组成部分;其二,我们认为它所是的东西;其三,对事物(语言上的)正确描述、说明或定义。这些都提出了是什么的问题。事物的逻辑在第一项下是指事物是什么;在第二项下是指人们认为它指的是什么;在第三项下是指人们说它是什么。归根到底,从最高意义上讲,也就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苏格拉底向人们指出,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好求助于罗各斯,从中考查存在的真理。”

至少有10种含义的希腊字“附图”成为苏格拉底时代希腊哲学发展的突破口。独特的希腊系动词“是”(附图)引起了理论家们的注意,成为哲学家思考和研究的对象,由此而开创了哲学本体论的研究领域。作为哲学范畴的“附图”一词的哲学意义为“存在”、“本性”、“有”、“是”。存在与非存在、有与无、是与非等问题的论争贯穿于希腊哲学发展的全过程,特别地成为辩证法的摇篮。三大几何难题(三等分角、化圆为方、立方倍积)和芝诺四大悖论(实质是运动和静止、有限和无限、连续和间断的矛盾性)的出现都是希腊人辩证思维的产物。

苏格拉底在爱利亚学派的本体论和芝诺反证法的基础上,首创“诘问式”的辩证方法,一种“发明观念”的矛盾方法,促进了对“定义”和“推论”的深化研究。他提出“真正的知识基于普遍的定义”和“归纳的理论”。他以逻辑辩论的方式启发思想,揭露矛盾,以辩证思维的方法深入到事物的本质。苏格拉底致力于寻求事物的普遍定义,例如“什么是正义”。他总是以提问的方式揭露对方提出的各种命题、学说中的各种矛盾,以动摇对方论证的基础,指明对方的无知。苏格拉底以此来训练人的逻辑推理能力。

柏拉图不仅是一位法理学家,而且是一位极其重要的数学思想家。“不懂几何者不能入内”是他教育学生、训练思维的主要方法。在数学教育史上,柏拉图是第一个提出以几何学作为训练和提高人的思维能力的哲学家和教育家。在数学方法论上,柏拉图是第一个把严密推理法则加以系统化的人。他特别关心数学中的证明问题,关心推理过程中的方法论。柏拉图提出数学证明应以某种假设作为出发点,即公理、然后通过一系列逻辑推理,最后达到所要证明的结论。他将这种数学推演过程概括为“假设法”。柏拉图学派把几何学证明方法的发明推向高潮。他们发明了几何证明中的分析法、间接证明中的归谬法。古希腊从柏拉图时代起,数学上要求根据一些公认的原理作出演绎证明,已经成为数学研究中的一个准则。演绎证明是以其正确性已经是众所周知的理论陈述,或者以在一个既定的理论体系中被视为正确的公理为出发点,并以它们为根据,借助于逻辑的最终规则,构成一系列陈述,而这些陈述的最后是可以被论证的命题。每一个相继产生的陈述必须按照最终规则从前一个陈述中产生。数学中纯粹的演绎证明,早已是以相关理论的广泛的形式化为前提。

法学家、哲学家、数学家欧多克索斯,继承了毕达哥拉斯学派开创的把几何学作为证明的演绎科学进行研究的方向。在同代人,特别是柏拉图学派的研究基础上,初步建立起以公理为依据的演绎法。欧多克索斯的数学思想完全来源于希腊的哲学文化。希腊字假设(hypothesis),其本意为辩论双方可接受的命题为出发点,不需证明或证实的是基本命题。公理(Axioma)原义乃请求,转义为公理,指基础、研究的出发点。欧多克索斯总结出直接证明的演绎推理手法与间接证明的反证法,分析法和综合法为几何证明中的主导思想方式。

亚里士多德为古希腊哲学文化的集大成者。他倡导“第一哲学”,研究“存在的存在”,作为“是的是”的科学。他认为,思想在推理和证明的过程中的联系、逻辑学定律和规则,是以存在本身的联系为基础的。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作为工具论,对希腊证明几何学的最终完成,作出了重要贡献。他在《分析篇》中指出:“我们无论如何都是通过证明获得知识的,我所谓的证明是指产生科学知识的三段论。所谓科学知识,是指只要我们把握了它,就能据此知道事物的东西。”[4]他在《论题篇》中指出:“推理是一种论证,其中有一些被假设为前提,另外的判断则必须由它们发生。当推理由此出发的前提是真实的和原初的时……这种推理就是证明的。”[4]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证明三要素:一是有待于证明的结论;二是公理(公理是证明的基础);三是载体性的种及其规定及依据自身的属性由证明揭示。他还认为,数学是研究形式的,人们通过算术证明几何命题。

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是为人们的思维“立法”,它所总结出来的逻辑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为几何证明提供了一种法度,即有效推理的准则。数学论证必须满足两大条件:真前提或出发点,以及有效的论证。数学推理都是根据矛盾律进行的;反证法的依据是逻辑的排中律。希腊人确信,逻辑是科学的工具,真理是建立在证明之上的,而且是一种“信念”的源泉。理所当然,数学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思维的逻辑工具。

公元前300年左右,亚历山大里亚的数学家欧几里得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运用亚里士多德形式化的逻辑分析和证明理论,终于建立起一个完备的几何学知识体系。他把前人已有的几何学知识充分搜集起来并加以系统化,从中抽出那些最简单、最基本,已被无数经验事实所一再证实了的命题,作为不证自明的公理或公设,再由此出发,以严格的逻辑演绎方法,循序渐进、由简及繁地引出几何学的全部定理,并为之提供了精辟的逻辑证明。《几何原本》的诞生,标志着希腊证明几何学的完成和演绎数学体系的确立。

在《几何原本》里,欧几里得对他以前的和他亲自增补的所有几何问题,作出了严格的逻辑性的叙述。这种叙述是借助于演绎法包含把假定作为基础的某些不要求证明的定义和真理,而一切进一步的原理则用严格的证明作出,这些证明或者是根据这些真理,或者是根据由真理得出的原理。欧几里得倡导的“定义—公设—公理—命题”四步曲,成为数学研究的纲领方法论和数学理论最通用的铺陈方式,以及“已知—求证—证明”的数学演算三段论,对后世的数学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希腊几何学从泰勒斯开始,到欧几里得完成,其间经历了萌芽、生长、成熟和定型四个阶段,历经300余年的发展。每一个阶段的演进都受到了希腊理性文化的深刻影响。法律文化中的公理、假设、理由、证据等范畴是几何学中的公理、公设、推论、证明的概念根源;语言文化中的希腊系动词“是”(附图)独特的语法现象,诱发出了哲学本体论和知识论的研究,以及逻辑学中的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的研究,这些都成为几何学中的定义、推论和证明的理论基础;博大精深、内涵丰富的希腊哲学文化,成为几何证明方法不断发明创造的源泉动力。反过来,公理几何学的发展,给希腊理性文化以影响,使之具有几何学的本质。由此从中给人们透露出一种信息:几何学,乃至整个数学的发展无不受到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影响和制约。文理交叉、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协同进化,是科学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

【参考文献】

[1]克莱因著,张理京译,《古今数学思想》(一),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79年,第28页。

[2]斯科特著,侯德润译,《数学史》,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5页。

古希腊法律思想篇(5)

关键词:浪漫主义 亲希腊 精神特质 制度 乌托邦式冲动

中图分类号:G09 文献标识码:A

古希腊文化作为西方文明的源头,自文艺复兴已降就被后人不断发掘和推崇。由于不同社会时期迥异的社会、思想和文化气候,西方文明主要发展阶段对古希腊文化精神的强调和再发现着力点不尽相同。浪漫主义时期所兴起的以德国文艺理论家约翰・约阿辛・温克尔曼(Johan Joachin Wincklemann)为先驱的“浪漫主义亲希腊思想”(Romantic Hellenism),对古希腊文化的再审视和重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国内学界对此却所论较少。

本文拟通过对古希腊文化与西方浪漫主义运动所依存的社会、政治土壤、这两个时代人的精神特质的对比分析以及浪漫主义亲希腊人士所倚仗的思维模式及文学创作模式的分析,试图揭示浪漫主义时期所兴起的“浪漫主义亲希腊思想”这一文化现象的社会、思想动因。

一 和谐人性的召唤

文艺复兴之后西方文明进入了新纪元,人类知识的积累带动了科技进步。同时,人们在面对外部日新月异的物质世界时却遭受着愈演愈烈的精神焦虑。这种焦虑在人类社会经历了标举理性大旗的启蒙运动之后的18世纪后半叶,更加明显地凸现出来。

启蒙运动强调理性和秩序,将人类的智力提高到了首要地位,认为只要人能崇尚理性、遵循宇宙的律例,就能将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人类本该和谐的自身能力,被人为地划分为了智力和情感两大互不相融的范畴,并将人类进步的权杖郑重地交给了理性。此外,近代工业革命的兴起使社会分工更加细致,各种职业的分野更加清晰,精细的社会分工又促使人类将本应全面培养的能力划分为片面的才能,人类已丧失了本应丰富的情感,难以避免地、切切实实地体会到了“享乐与劳作、手段与目的以及努力与回报的分裂。”

与这一状况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处于人类刚刚脱离蒙昧状况的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人。在希腊的古城邦中,人的潜能被极大挖掘出来。古希腊的教育制度所期冀培养出的是各方面都能得到最大发展的全面的人。近代奥运会源自古希腊奥林匹亚山上的竞技运动,近代的奥林匹克精神来自古希腊运动员的坚忍不拔。然而,在希腊却没有职业运动员。人们的最终目标是“面向更高的生存”,达到身心高度和谐的“卓越”(arete)。

综上所述,启蒙运动之后的欧洲,人们所普遍感受到的是自身情感与理性的分裂,所看到的是自身职业与生活乐趣间不可逾越的鸿沟;而古希腊时代的人所努力培养的是自身理智与情感的和谐发展,所期望达到的则是职业与生活的完美结合。正是对人类自身生存窘境的反思,使浪漫主义者在遥望遥远缥缈的古希腊时发现了弥合自身分裂的可能。

二 民主、自由思想的契合

18世纪后半叶是一个革命的年代,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代表了这个时代人们在政治领域的理想。对贵族之外的普通百姓来说,法国大革命前的欧洲则是受制于旧制度的牢笼。

而早在2000多年前古希腊雅典便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较为成熟的民主政体。公元前6世纪初的梭伦改革,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改革进一步打击了氏族制度的残余势力,为奴隶制民主制奠定了基础。公元前6世纪末,在梭伦改革的基础上,克利斯提尼进行改革,用地域部落取代血缘部落,设立500人会议,成立十将军委员会,实行陶片放逐法。克利斯提尼的改革消灭了氏族制度,大大削弱了氏族贵族势力,确立起雅典奴隶制民主政治。到公元前5世纪伯里克利统治时期,希腊的民主政治达到巅峰,在悼念波罗奔尼撒战争中牺牲将士的讲话中,伯里克利这样阐释“包含了公民与个人自由的民主理想”:“我们的政体被称为民主政体,因为管理权在大多数而非少数人手中。当法律在公民个人争端中确保公平公正,我们的政体则被公认为堪称优秀;当一位公民各方面堪称典范,他将被选举出来行使公务,以示褒奖。”可见,古希腊时期民主和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民主与自由已成为古希腊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古希腊时期个人思想的独立性和神圣性被赋予了极高的地位。这样的思想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当时有效抑制了专制的社会制度。希罗多德在其著作中曾指出:“他们(古希腊人)只服从法律”,确立法律至上的社会制度无疑是将国君、贵族等世俗权威掀翻在地。其次,以往被赋予了很大权利的祭司在古希腊时期被从神坛上逐了下来:“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当我们掌握了希腊的实在的有据可查的史料之后,我们发现希腊的祭司在思想领域从来没有起过任何决定性的作用,这和任何其他古代社会都是完全不同的。”正是由于当时民主的政治体制和宽松的宗教氛围给了古希腊人极大的思想自由,人类在摆脱蒙昧后很快学会了独立思考,作为人类智性的最高级形式的“哲学”随即产生,古希腊社会出现了诸多哲学流派竞相争鸣的社会思想异常活跃的局面。

如上阐述说明,在2000多年前的古希腊,民主自由思想已成为其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法律作为衡量公民行为的准则的认可和倚重及对祭司这一宗教权威在世间代表的摒弃,使古希腊时期政治及社会思想领域呈现了民主、自由的氛围。这些都是18世纪后半叶欧洲政治所匮乏的。

三 浪漫主义者对希腊精神的乌托邦式重构

对现状的强烈不满,促使浪漫主义者们奋力寻求一种新的文化模式,以期弥合人类自身的矛盾。在“艺术爱好者协会”(Society of Dilettanti)这一始建于1732年、总部设在伦敦、最初大多数成员为贵族的机构及“大旅行”(Grand Tour)这一当时风靡西欧的活动的推动下,伴随着新的考古发现,古希腊文化被重新发掘。但是,浪漫主义的“基本信条是自由和个人主义,其手法是象征主义”,其精神特质是以象征主义创作手法为代表的“浪漫主义的乌托邦式冲动”,即以实现个人诉求为目的的理想主义式的思维方式。

思想领域对古希腊文化的诠释,是以温克尔曼为代表的德国艺术思想家。温克尔曼的《希腊绘画雕塑沉思录》和《古代艺术史》,奠定了其后很长一段时期古希腊艺术评论的基调。他的一系列观点归根结底源于其“直觉、想像的方式”:在《古代艺术史》结尾部分他自比为“眼含热泪目送无望回还的恋人离去”的“伫立海边的少女”。他这样写到:“就像那位可爱的少女,可以说我们同样除了我们心仪之物的模糊身影外一无所有;而正是这份不清晰勾起了我们对所丢失之物更强烈的渴望。我们用比对待原件(若能完全拥有它们)更饱满的热忱和专心致志来研究原件的复制品”。这无疑透露了温克尔曼对自己研究古希腊艺术品及艺术史所采取的思维方式“运用想像力的投射”(imaginative projection)的清晰认识:古希腊文化一去不返,现代阐释者根据历史遗物对该文化精神的阐释,其实是熔铸了自身对这一文化美好憧憬对历史文化的重构。

英国年轻一代浪漫主义诗人在文学作品中对古希腊文化进行的重构,代表了这个时期文学领域重构古希腊精神的特点。拜伦和雪莱对希腊文化的推崇主要反映在对古希腊民主思想的憧憬上。雪莱在长诗《希腊》中“想象出了一个存在于其头脑中‘座落于水晶似的思想和永恒之海’的国家或是城市”――他特指的地理位置和诗的题目相对照不难看出这一想象中的理想之邦与古希腊鼎盛时期的雅典多么接近。拜伦在《唐・璜》第三章著名的《哀希腊》一节中,两句诗行“梦见希腊仍旧自由而快乐”和“我不能想象自己是个奴隶”的强烈对比,分明透露出诗人对古希腊曾经创造并享有的自由和快乐是多么向往。可见,在雪莱、拜伦这些政治倾向明显的激进的浪漫主义者笔下,古希腊已然成为了一个令人向往的自由之国,成为了民主与自由的象征。济慈对古希腊文化的向往主要反映在他的代表作《希腊古瓮颂》中,其中一句“啊,雅典的形状!美的仪态!”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对古希腊文明的推崇和向往。但说到底他在这一名诗中展现出的是对以希腊古瓮为代表的已逝古希腊文化的召唤,是对已逝文化的言语建构:该诗“反映了审美怎样试图挪用一个已丧失其自身历史意义的过去。”济慈更多地倚重了古希腊文化的审美内涵,经过济慈在浪漫主义语境下对古希腊艺术品的言语建构,古希腊便成为了他理想中的艺术王国的象征。

可见,浪漫主义时期在文化思想领域及文学领域对希腊文化进行再认识的一个主要特点便是,这些亲希腊人士都运用了自己丰富的想象力企图构筑一个熔铸了自身对社会、文化美好愿望的理想之地,以想象为基础的“浪漫主义的乌托邦式冲动”是浪漫主义语境下对古希腊文化重构的主要驱动力。

综上所述,在工业革命席卷整个欧洲大陆、社会发生激烈动荡的18世纪末、19世纪初,人类社会的精英们一方面深刻感受到了理性和现代科技给人类带来的痛彻肺腑的身心分裂感,另一方面则对当时不平等的社会制度深感不满。正是在这时,他们透过历史的尘雾遥望西方文明的拂晓,从而发见了古希腊精神这个在浪漫主义社会历史语境下显得格外惬意的精神慰藉物。一方面在浪漫主义历史语境下,古希腊社会对和谐人性的推崇及对民主自由的崇尚,令浪漫主义亲希腊人士无限憧憬;另一方面浪漫主义者对古希腊文化的重构,具有明显的浪漫主义倾向,是在“浪漫主义的乌托邦式冲动”的驱动下完成的。古希腊文明作为西方文明的源头,已经被定格在历史长河中。但说到底,古希腊文化精神在浪漫主义者笔下虽放射着灼灼光华,它也只不过是思想敏锐、想象丰富的浪漫主义先驱们运用丰富的想象力,借助历史的断简残章构建出的、涂了一层金色的乌托邦而已。

参考文献:

[1] Schiller,Friedrich.Letters on the Aesthetic Education of Man.//Critical Theory Since Plato,3rd edition.Beijing:Peking University Press,2005.

[2] 伊迪丝・汉密尔顿,葛海滨译:《希腊精神》,辽宁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3] Marvin Perry &Myrna Chase Western Civilization:Ideas,Politics and Society (Vol.2)Boston:Houghton Mifflin Company,2000.

[4] Webb,Timothy.Romantic Hellenism[C]. // Stuart Curran.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British Romanticism.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5.

[5] 拜伦:《唐・璜》,王佐良:《英国诗史》,译林出版社,1997年版。

古希腊法律思想篇(6)

第二节 古希腊民主城邦制为大陆法私法传统的形成提供了最早的实验场

第三节 古希腊法律制度确立了大陆法私法基础性原则及主要框架

第四节 小结:私法精神的张扬与人性的归依

大多数的人都已经接受了罗马法这个概念,并且把它视为从《十二表法》到《民法大全》近千年来的全部罗马法律的成果。今天,关于罗马法的研究成果如此丰富,以致于我们几乎难以有所新的发现。正如学者们的普遍看法,“起初,罗马法颇重形式,僵化而具体。但它最终由刻板的规则发展为普通的规范;由具体的思想模式发展为抽象的思想方法。逐渐以注重实际细节、崇尚和盛行艺术术语为特征。古典时期的法律(约始于公元117年,结束于公元325年开始的动乱、瘟疫和内战时期)代表着古代罗马法发展的全盛。这一时期著名的法学家,如乌尔比安、帕比尼安(Papinianus)和盖尤斯(Gaius)等最为后世推崇。在其极盛之时,古典罗马法形成了一个世界上前所未有的实际才智的体系。”[①]可惜,由于大量古典的佚失,我们今天已无法再现古典时期罗马法的全貌;这样,就使得残存的公元6世纪的《民法大全》[②](Corpus iuris Civilis)几乎成了罗马法的代名词。[③]

《民法大全》通常被认为包括四部分,即《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帝国法典》及《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④]后世人们对它评价很高,甚至比之与《圣经》。[⑤]的确,《民法大全》毕竟是经过精心筛选、慎重取舍的产物,无论在一般观点或是具体问题方面,都不同于古典时期的其它法律,它体现了较高的编纂技术。梅里曼教授认为,《民法大全》编纂动机之一便是因为查士丁尼本人是一个编纂家,是那些浩翰繁杂、含混冲突的法律规则激发了他编纂法典的欲望。[⑥]正是由于其高超的编纂技术,使罗马法具有了中世纪学者们所称道的“成文理性”。这也是《民法大会》遭到数世纪的冷遇以后得以复兴的原因之一。

考虑到后世法典编纂中对《民法大全》的继承,今天的人们如何赞美查士丁尼的法典编纂成就都不为过。但是,人们不要忘记了,它不过是西罗马帝国的荣光之后拜占庭皇帝所进行的法律汇编而已。这一拜占庭罗马法并未完全再现古典罗马法极盛时期的法律,正如查士丁尼本人再也无法实现昔日罗马帝国的强盛一样。其实,就如上面所论述到的,就《民法大全》的核心(即罗马法私法)来看,它所表现出来的原则与精神,早在古希腊时代便已经奠定了。比较法学者彼得?克鲁兹(Peter de Cruz)认为,罗马法走向辉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公元前二世纪罗马进行地区扩张重要历史时期,她吸收和修正了希腊思想和哲学,造就了几近完美的一个制度,它具有适应性,持久且实用。从公元前146年罗马人征服希腊以后,希腊文化就被吸收到罗马帝国之中。虽然希腊是一个被征服的国家,但是希腊艺术、文化和哲学开始渗透到罗马社会,并且实际上笼罩了整个帝国。”[⑦]

有一种偏见几乎已经根深蒂固:“提起古代遗产,我们首先会想到希腊艺术、戏剧和哲学;当看看罗马给我们留下什么的时候,脑海里出现的大概是罗马道路和法律。希腊对自然法以及它在社会中的地位做了大量的思索,但希腊城邦的法律没有获得充分发展,所以也就没有什么法律科学。”但这种偏见之下,又不得不承认这样的事实:“罗马人不注重法律理论,他们的法律哲学大部分来自于希腊人。”[⑧]这是两种相互矛盾的说法;或者包含了对法律的一种曲解,-认为法律就是一些无需理论和哲学指导的职业技术或简单劳动。实际上,古希腊人不仅为我们后世的法律发展提供了理论和哲学指导,也培育了私法发展的社会土壤;而且就是在具体制度建设中,也是卓有成效的。本文拟从古希腊哲学(特别是自然法学说)、民主城邦制和具体的私法制度三个方面,对古希腊社会给予我们大陆法私法发展的贡献进行论述,并由此揭示一种私法精神与大陆法私法制度之间相结合的历史基础如何形成;也即在宏观上找寻大陆法私法发展的精神家园。

第一节 古希腊哲学、特别是自然法学说是大陆法私法精神的原动力

自然法思想对法学体系建立具有统领性的理论建构作用,因而,它经常被认为是大陆法与普通法在近代分野的主要理论分别:12世纪两大法系的分道扬镳被认为是英国对以自然学说为基础的罗马法的抵制;而相反,大陆法则是自然法思想在欧洲大陆取得统治地位的结果。因此,学者们认为,改革普通法的思想经过培根[⑨](Francis Bacon, 1561—1626年)、海尔爵士[⑩](Sir Matthew Hale, 1609—1676年)和边沁[11](Jeremy Bentham, 1748—1832年)的失败,最终与大陆法法典化立法的思想无缘;而“在此之后,自然法思想在大陆取得了统治地位,成为促成从18世纪以降的总括性体系的法典编纂(Naturrechtliche Kodifikationen)的原动力”[12].正因如此,自然法学说可以被认为是成就大陆法的主要理论和学说。不过,这一理论的准备是在希腊时代就形成和奠定了的。

自然法学说,“发源于古代希腊,其核心是强调神法和理性法的无上权威,以及它对人类制定法的支配力,强调法律所应当体现的公平与正义,强调法律对当事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13]曾在意大利杜林(Turin)学习法律的登特列夫(A.P.d‘Entrèves)先生在《自然法》一书中说,“自然法的头一个伟大成就见于法律的固有领域,也就是见于具有普遍效力的一个法律体系的奠基。这个体系收录于查士丁尼的法典中,也透过这法典而传递给后世。”[14]而这一体系之所以流传下来,除了其令人惊叹的结构之外,更主要的是其中所包含的古希腊自然主义哲学,特别是斯多噶学派(英文:Stoics school)的自然法思想。这才是《民法大全》得以超越拜占庭狭小空间而征服全世界的重要原因之一。

依《法学总论》所说,“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15]《学说汇纂》开头所引述的罗马法学家们的见解,与这种认识也相同。它认为法律(拉丁文ius)既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科学。“作为一门科学,它是关于人类的与神明的事物之一种知识,是关于是与非的一种理论;作为一门艺术,它乃是对善与公正的事物之促进。”[16]这些对法的概念的描述,都已包含了“正义与依法行事”(De Iustitia et Iure)、“自然”(Naturale)、和“公正与善”(aequun et bonum)等意义,乃是对古希腊文明的一种延续,也是在哲学思想上对自然法思想的继受。

早期的西方哲学思想都带有或者是“试图”具有某种“科学”的倾向,因此人们往往也称之谓“自然哲学”(natural philosophy)或“关于自然的哲学”(philosophy of nature)。[17]古希腊哲学家们为人类文明提供了一个科学的假说,较少夹杂人类早期那些人神共体的蒙昧观念,从而也少一些迷信的愿望和道德的偏见。[18]早期哲学往往都把世界的本原(即原质、原素)理解为一种神。“然而有一种必然性或者自然律永远地在校正着这种平衡;例如只要有了火,就会有灰烬,灰烬就是土。这种正义的观念-即不能逾越永恒固定的界限的观念-是一种最深刻希腊信仰。神祗正象人一样,也要服从正义。但是这种至高无上的力量其本身是非人格的,而不是至高无上的神。”[19]可见,古希腊哲学的起源便以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的面目出现。这种哲学观萌芽了早期朴素的法治思想:其一,世界都处于一种必然性与自然律的支配下,具有永恒性;其二,神与人一样,都服从于这种永恒的自然律;其三,对自然律所确定的秩序,便是一种“正义”[20].这种早期的正义观形成了自然法思想的核心。

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Cornelius Tacitus,约公元55—120年左右)对法的起源的描述,也印证了这一法治思想。他认为,原始人过着清白正直的生活,没有罪恶欲望,也无需法治;而法治只是在这种情况产生的:

但是当公正不复存在,野心和暴力代替了谦逊和克已的时候,专制制度就在许多国家成了永恒的现象。有一些城市,或者从最初的时候起,或者是在对国王的统治感到厌倦之后,决定改行法治。最早类型的法治是头脑简单的人的朴素的创造物,就其中最著名的可以举出克里特的米诺斯、斯巴达的李库古斯和雅典的梭伦所制订的法律。[21]

这说明法治是在自然律所确定的正义秩序遭到破坏以后,试图恢复这一正义的产物;而且它起源并非是罗慕路斯(Romolo)创立罗马城之后,也不是图里乌斯建立法治的改革,而是在古希腊。尤其难能可贵的是,这种“法治国”的概念最初便是以克服“法制”之专制而出现的。而为这种法治提供原动力的,就是自然法思想。

古希腊这种早期自然法思想经过毕达哥拉斯(Pythagoras,约公元前580—前500年)、赫拉克利特(Herakleitos,约公元前540—前470年)、巴门尼德(Parmenides,鼎盛年约于公元前504年)等人之后,逐渐丰富和深刻,最后集中地反映在苏格拉底(Sokrates,公元前469—前399年)、柏拉图(Platon,公元前427—前347年)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之中。在这里,本人无意去更多地复述那些古希腊社会贡献出的伟人们的思想,不过,我们有必要就反映自然法核心思想的命题作简要的回顾。

苏格拉底首先对什么是正义问题进行了探讨。从“欠债还债就是正义”[22]到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23];从正义是“强者的利益”[24]到“正义是智慧与善,不正义是愚昧和恶”[25];从“正义是心灵的德性,不正义是心灵的邪恶”[26]到“正义者是快乐的,不正义者是痛苦的”[27];苏氏实际上把我们引入了一个贯穿整个西方法哲学史的命题:“如果被统治者服从统治者及其制定的法律,就是正当,那么在统治者立法时犯了错误,服从错误的法律是否正当?”[28]在这一两难的命题中,柏拉图用“理念”[29]建构了一个理智世界,为我们描绘了唯一的、完美无缺的乌托邦。而现实世界的事物便是对理念的摹仿。无论是人治的乌托邦还是法治的新乌托邦,柏拉图都是在向我们描述了一个受自然律支配的、符合正义与公正的社会秩序;并且,他试图赋予“自然”(Nature)、“命运”(Chance)以神性(即“灵魂”Soul),以神的权威来支撑法律(特别是人定法)的权威,将神意与正当性进行沟通,从而获得合法性基础。亚里士多德则以现实主义思想发展了自然法学说。他从人类本性出发,指出国家作为一个团体,最初是两个相互依存的生物的结合,然后从配偶到家庭到村坊,进而发展成为城邦国家。“早期各级社会都是自然地生长起来的,一切城邦既然都是这一生长过程的完成,也是自然的产物。这又是社会团体发展的终点。”[30]这样,亚里士多德从生理人之结合到社会人之结合的分析中,导源出了法律的精神。与此同时,他把“至善”的概念引入其中,将柏拉图退求其次的法治推至了前台,认为多数人治国优于一人治国,从而把自然法从神、乌托邦那里拉回到了现实。 斯多噶学派正是在此基础上,将“德行”的观念契入每一个生命个体,使之与“自然”和谐,相调和,达到与“自然”相一致的意志。[31]斯多噶学派最为杰出的哲学家之一克里斯普(Chrysipus)曾在他的《法律论》一书中这样开篇:“法律是所有神或人的事物的主宰,它必须驾驭好人和坏人,命令他们,指挥他们。因此,它应当是划分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和调整那些本性好交际的动物的规则,它规定什么是应当做,并禁止不应当做的事情。”[32]这种对自然理性的追求与个体自律的强调,使其学说较易被人接受,特别是对统治阶级。加之斯多噶学派的后期学者大多为罗马人[33],这种学说几乎是很直接地被罗马人吸收。

现在,大多数的学者们己经指出,罗马自然法学说并非源出罗马,其渊源在于外地;它是全盘从希腊哲学借取来的。[34]西塞罗的理性主义法学是一个典型。他的《论共和国》、《论法律》等传世之作,不仅在篇名与体裁上与柏拉图如出一辙,而且其自然法思想也因袭了古希腊。他这样表述了自然法的含义:

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永恒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将不可能在罗马一种法律,在雅典另一种法律,现在一种法律,将来另一种法律,一种永恒的、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的民族,适用于各个时代;将会有一个对所有的人共同的,如同教师和统帅的神:它是这一法律的创造者、裁判者、倡导者。[35]并且,他还说:自然赋予所有的人理性,因此也便赋予所有的人法。[36]

显然,这个折衷主义的定义包含了两类:(1)真正的法律(自然法)是与自然相吻合、符合人性的,在伦理上是公正、正义的(“正确的”),具有普适性;而且(2)在表现形式上经过了上帝的认可,具有权威性和永恒性。这种普适性和永恒性的法律,包含了后期万民法思想,理想化地把哲学精髓深入了世俗生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西塞罗“真正的法律”之提出,隐含了苏格拉底提出的命题,即在现实的非正义与自然法的正义秩序中的矛盾;复活了柏拉图的理念王国,再现了亚里士多德的现实主义观念,更是直接继受了斯多噶学派的自然与理性思想,使其理性主义思想“在罗马文化中生根开花”[37].这样,“罗马之法无异于雅典之法,今日之法无异于将来之法。法是同一个,永恒而不朽,亘诸古今而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38]因此,有学者说,他的著作和思想,“生动地再现了古罗马和古希腊文化的渊源关系”[39].

在盖尤斯看来,自然法与万民法是一样的,“根据自然原因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为所有的民众共同体共同遵守,并且称为万民法,就象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40]另一位古罗马法学家保罗(Paulus)也持相同的观点:“一个意义下的法律,就是我们称之为永远公正与善的东西的那种法律,那就是自然法。”[41]但与保罗同时代的乌尔比安则明确地将私法分成了三种。

私法是三重的;它可以采自自然之诫律,或国际之诫律,或城邦之诫律。自然法是大自然教给一切动物的,这种法并不是人类特有的,而是属于一切动物的。从这种法产生了男女之结合(我们谓之婚姻),生儿育女,以及子女之教育……。国际法则是人类所遵循的法律。不难理解这种法是应该不同于自然法,因为后者属于一切动物,而前者为人类所特有。[42]

乌尔比安的这种所谓“自然之诫律”、“国际之诫律”和“城邦之诫律”,实际上就是指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三分法被查氏法典编纂采纳。《法学总论》开宗明义地说:“这里所谈的私法,包括三部分,由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基本原则所构成。”[43]而且在对自然法的理解上,也几乎是乌尔比安学说的翻版:

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不问是天空、地上或海里的动物。由自然法产生了男与女的结合,我们把它叫做婚姻;从而有子女的繁殖及其教养。的确我们看到,除人而外,其他一切动物都被视为同样知道这种法则。[44]

不难看出,这种学说来自于亚里士多德对生理人与社会人之结合的思想,描摹出了从“个体两性结合(配偶)家庭村坊城邦”的发展脉络。就是万民法,也是“出于自然理性而为全类制定的法”[45].这里我们姑且置自然法与万民法的划分而不论[46];单纯就二者存在的基础而论,都是导源于自然律、自然理性与自然精神,这实际上都秉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这种自然理性的产生和发展,是古希腊理性主义成就的有力见证,甚至是东西方社会、现代与古代世界(-文化意义上的)分野的起源。“现代世界与古代世界之区分,西方与东方之区分,在于人们事务中的理性至上的原则-它诞生在希腊,而且在整个古代世界中只存在于希腊一个国家之中。希腊学者是第一批崇尚理性智慧的知识分子。在非理性起着主要作用的世界中,希腊人作为崇尚理性的先驱者出现在舞台上。”[47]

然而,比较两位罗马法学家的观点,也许我们会觉得,查士丁尼在《法学阶梯》中虽然完全接受了乌尔比安的观点,但实际上自然法只是起到了体现法律精神的意义,它更多地体现了早期法学家们试图将法律客观化-适用于“一切动物”-的一种努力。不过,不要忽视了这种自然法的精神,它是私法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并形成一种传统和精神的理论基础。罗马法正是在人们世俗的情感中注入了这种自然理性,才使得人们在各个领域中的规范得以统一,因为这种自然理性与“私的”理性几乎是一致的。这也是本文在后面的论述中所要强调的。

总之,从古希腊自然法思想一脉相承的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到,罗马法不过是该学说的一种延续而已。梅因爵士认为,正是罗马法具备了这种“自然法”理论,才使它克服了早期原始法律的僵硬性,使得罗马法优于其它民族的法律。他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自然法’的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48].正如后来的法律发达史所表明的,这种自然学说经过中世纪神学的洗礼,到近代又获得倡扬,其发展可谓绵延不断。[49]无怪乎有人考证认为,在罗马有人说,在罗马法的黄金时代,最伟大的法律家,大部分也是哲学家。[50]在斯多噶哲学的影响之下,自然法学说终于转化成为罗马法,-由此一代一代地传递给后世,并成为思想的不竭源泉;而查士丁尼的法典则为我们提供了一项证据,证明该学说确实具有“一脉相承的历史”。

第二节 古希腊民主城邦制为大陆法私法传统的形成提供了最早的实验场

古希腊法律思想篇(7)

②参见顾准:《顾准文稿》,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版,第467页。

③参见吴于廑:《古代的希腊和罗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④参见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7页。

⑤前引②,第464页。

摘要:作为西方思想文化摇篮的古希腊是西方法治思想的发源地,亦是私法文化的萌生地。古希腊比较健全的私有制和奠基于其上的比较发达的商业贸易经济,为私法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提供了一个较为坚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度为私法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私有制度、财产观念、商业精神和民主制度促进了希腊私法文化的萌芽。希腊人把法律作为建立一种理性、正义的秩序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把法律看成安全、自由、权利的保障。希腊城邦的法治精神也因此而奠定。这种法治思想体现了人性的要求,是私法精神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私法文化希腊法治理念

中图分类号:DF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3-0115-07

众所周知,成熟的私法与私法导向的法文化——私法文化发轫于西方。作为西方思想文化摇篮的古希腊是西方法治思想的发源地,它产生了大量关于法律与正义的观念与思想,这些思想影响着当时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而且通过思想的传承,对古罗马、中世纪以及近代法律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以理性、理性精神为核心的古希腊法律理念构成了西方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内在基础。①其辉煌的法律文化遗产是西方法治的源流,至今仍然对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有重要影响。

一、古希腊城邦的兴起与民主的萌芽

古希腊独特的国家形态即为城邦国家。城邦制度,是希腊文明一系列历史条件演变的结果。②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是希腊史上城邦形成和海外大移民的时代。③城邦的诞生不仅为法律开辟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而且也为人们的思想观念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至今业已成为西方重大文明成果的民主、法治、科学,皆滥觞于城邦制度。④希腊人崇尚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等观念就诞生在这个自由的精神世界之中。

城邦制度既是希腊的传统,也是希腊政治思想不可违背的潮流,是希腊政治学的既存前提,离开了城邦制度就没有政治学。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无论他的“理想”内容如何,他所理想的国家就是一个城市国家,即城邦。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是不折不扣的城邦政治学,离了城邦就没有什么政治学可言。⑤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城邦本来是一个社会组织,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公民集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⑥古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最初是以摆脱原始氏族的人身关系而出现的。对此,历史学家摩尔根给了我们详细的描述:“古代社会建立在人身关系的组织上,它是通过个人与氏族、与部落的关系来进行治理的;但希腊部落的发展已经超越了这种原始的政治方式而开始感到需要一种政治制度了。要达到这个目的,所需要的就是创立乡区,环之以边界,命之以专名,并将其中的居民组成一个政治团体。于是,乡区连带它所包括的固定财产以及当时居住于其中的人民,便成了新政治方式中的组织单元。从此以后,氏族成员一变而为市民,他与国家的关系是通过地域关系来体现的,不是通过他个人与氏族的人身关系来体现的。”⑦城邦一旦形成,就从本质上不同于依靠血缘关系纽带而形成的氏族部落,而是一个相对成熟的政治体。城邦的建立在这个群体的整个存在中是一次伟大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经历。即使他们继续耕种土地,但他们的生活方式却完全被城市主宰;从前是“农村人”,现在则集中在一起成为“政治的”,即城邦的动物。⑧

城邦的诞生不仅带来了一系列经济和政治的变化,也意味着思维方式的变化,意味着打开了一片完全不同的思想视野,建立了一个以广场为中心的新的社会空间。迈锡尼的瓦纳卡(Anax),这个权力极大的王国,这个借助他的那些书吏来监督和控制全部社会生活的人物不复存在了;话语的地位提高了,它以自由的论辩和对立的论证形式被运用到世俗事物中,成为最有效的政治武器和国家最有权力的工具;社会活动和精神的创造都有了完全的公开性,法律和命令均以文字的形式展示在公民面前,个人著述必须接受批评和争议;统治与被统治的旧有等级关系被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所代替,这种新型关系以公民的对称性、可逆性和相互性为基础,公民被确定为“同类人”或“平等人”。⑨

⑥[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3、118—119页。

⑦[美] 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18页。

⑧[瑞士]雅各布•布克哈特:《希腊人和希腊文明》,王大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9页。

⑨参见[法] 让—皮埃尔•韦尔南:《希腊思想的起源》,秦海鹰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序言第4页。

⑩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6页。

参见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117页。

参见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第67页。

前引②,第595页。

前引,第80页。

古希腊法律思想篇(8)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1-0055-02

古希腊思想是滋养整个西方文明的肥沃土壤,在这片土地上,百花齐放,硕果累累,影响深远。古希腊神话体现了古希腊人民的生活方式和思考问题的方法,并且以隐喻的手法记录了人类历史,已经表现出古希腊民族对世界的理性思考。

一、希腊神话用隐喻手法记录了人类历史

马克思认为“构成这些神话的基础的真实的经验的历史,却仅仅被利用来赋予这些怪影以形体”[1]132。可以看出神话是以历史为基础的。卡西尔主张,现代艺术可以有意识地抽离现实兴趣――对现实的兴趣,神话则相反,他们高度关注现实。维柯将神话定义为真实性陈述。

虽然希腊神话故事描写的不是“人”的故事,但是根据考古发现,希腊神话是基于历史事实的。希腊神话的过去会映射现在的故事,天上诸神,世间英雄,都有着人类的影子。神话是记录西方文明的开端。

希腊人把在埃夫里普海峡的埃维厄岛称为长岛,在希腊黑暗时代结束的时候,挨维厄岛迎来了先进的殖民者,牛津大学艾琳・莱莫斯(IreneLemos)在勒夫坎第(Lefkandi)公墓中,发现一个半人马的小雕像,是阿喀琉斯的老师,这个塑像是一个当时文化环境的真实反映,在一个陶器上绘有一艘大船,具有出海的条件,反映了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希腊英雄除掉吃人的牛首怪物“米诺陶洛斯”的过程中进入迷宫,在20世纪初,英国考古学家尹文斯根据神话却将这座迷宫发掘出来。

意大利史学家维柯考证,三美神金苹果之争,其实是关于土地平等权益的一场争端。由此引发的特洛伊鹫则是古希腊为拓展生存空间,谋求海外制高点的历史。英国史学家伊文发掘到了阿伽门农王宫的存在,佐证了神话传说的许多观念并不是想象出来的,而是有一定历史依据的。

从这些看出,神话的功能扩展到历史范围,具有了社会功能,隐喻了当时的历史发展。

所以,古希腊神话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西方历史的开端,相比现在的历史,缺乏精确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过程,但是却用象征手法记录了人类历史,在思维结构中,体现了理性的存在。

二、神话实践了理性思维

古希腊神话不仅隐喻了当时的历史发展情况,体现了理性的存在,而理性是古希腊民族对自然、对社会的一种思考。而古希腊理性思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古希腊神话中的理性思维超越了通感思维。神话思维绝对不是石器时代人类懵懂期的思维,石器时代人们对自然世界没有形成系统认识,对自然包括对自己本身的意识充满迷茫与恐惧,于是在人类早期都有巫术文化的出现,这是简单通感思维的表现。通感思维更多注入的是人类的感官感受与情感表达,在想象力的因素下,将两种不同的事物以主观的方式联系起来,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因果联系。这种通感思维形成的巫术文化最大的特点是很少从主观上进行分析,而是从客观环境中寻求解释,这个时候世界观还是没有树立起来。在巫术文化中,自然世界是无能为力和可怕的,但同时也是神秘的。

古希腊神话之所以体现了理性思维,就是超越了这种通感思维,这表明他们对外部的世界已经进行了有序化加工和处理,不同于巫术文化中体现的人们生活在一个混乱的、没有政治伦理秩序的世界,希腊神话已经是一个非常有规律的世界,众神都有生存的规定,时序三女神掌管着人间的时序,文艺女神用歌声来赞美万物的法则,并且有了正义。世界万物是按照一定规律发展的。有秩序的另一体现就是有了裁决,众神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他们的处事原则都要受到制约和法庭的裁判,秩序性的最高体现则是法,一切都有法和因。古希腊神话中的法神就是这种秩序生活的代表,人类在社会生活生产中要遵循一定的规律与法则,从而有了政治生活与伦理法则。这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进步表现。

人类虽然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是这种理性还是在萌芽与发展初期,希腊神话中最直观的表达方式还是用“神”这一象征文化方式。虽然已认识到一定的自然规律,但是都集中在某一位神的身上,这些神是人间权力与自然规律的双重拥有者。比如大地之母盖亚,四季之神忒弥斯,同时也是秩序和正义之神。丰收之神德墨忒尔,掌管着万物复苏和大地回春的时令。还有非常著名的女神雅典娜,身兼多职,即是智慧之神,又是法神,因为误伤帕拉斯便惩罚自己终身未嫁,她用法的威力与权力取消了母权制巫文化。所以这些神也是理性的典范,体现了理性思维。

第二,古希腊神话中所体现的理性思维超越了早期的归纳法范畴。正如世界上的早期文明一样,古希腊民族在人类诞生时期也有自己的劳动成果遗迹,石刀、石斧、骨针、渔网以及后来的陶器,这种简单的技术发展是生活实践经验的积累,属于简单的归纳法范畴。但希腊民族并不是从原始文明到农业文明的经典案例,靠近海洋的生活环境带给他们不同的观察世界的角度,海洋上恶劣的生存条件与广阔的生存体验需要他们对自然事物进行观察归纳分析。这充分体现在神话中,经常会有英雄乘船去接受风浪与挑战,也会有美人鱼的歌声来进行干扰,所以神话中的人物敢于冒险与挑战,在不同领域中天神、海神、地神的存在就是这种探索的表达,这激发了理性思维的形成。马克思认为古希腊神话是一种“规范和高不可及的范本”[2]49。

但是古希腊神话的突出之处,就是扬弃了这种简单的归纳法,将神与英雄放在整个自然和宏观背景中并且赋予了法则,神和人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分属在不同的社会阶层,担任不同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义务,依据自然规律来从事自己的生活生产运动。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对此有所论述:“辨证的思维――正因为它是以概念本性的研究为前提――对于人才是可能的,并且较高发展阶段的人(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3]201也说明了古希腊人超越了早期的归纳法范畴,对世界的认识有了辩证思考,这是一种进步,使理性这种思维方式得到体现和发展。

三、希腊神话体现了对人的关怀

“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同他其中产生的而且只能在其中产生的那未成熟的社会条件永远不能复返这点分不开的”[2]49。古希腊人是正常的儿童,说明了古希腊人在自身生理和心理都得到完善的发展,外部环境和内在的社会结构比较完整和谐。所以神和英雄的性格饱满又有鲜明的美观。

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形成,具有基础性作用。民族性格和思维习惯是历史现象,这是自然选择和历史选择共同作用的结果,海洋文明和农业文明是两种典型的自然条件和历史选择相结合的结果,希腊的形成得益于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临海的便利奠定了发达的航海业,这种自然选择与历史选择,将自由这个重要的民族性格注入古希腊民族的血脉中。同时,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传播功能,展示了这个民族的平等观和审美观。而拂去希腊神话中表层的各位神与英雄的故事,可以看到深层中的自由观、平等观和审美观。宙斯的风流,赫拉的善妒,海伦的美丽,雅典娜的智慧,命运三女神的威严等等,尽管性格相异,但整个神话流露出饱满的自由观、平等观和审美观体现出了这个民族的性格特点,体现了对人的关怀。这种比较完整的思维结构,对于以后受到希腊神话影响的民族对性格塑造、思维结构等都有重要作用,影响了西方人的精神走向和思考问题方式的延伸拓展。而这就是理性思维的重要特点,重视自由,积极思考,在社会生活生产中形成健康的审美观,探索这个世界的未知事物。

古希腊神话尽管表面描写得不是人类自身的发展历史,但是却展示了古希腊民族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从描写母系氏族社会到父系氏族社会的过渡中,以隐喻的手法将这种发展过程表现出来,这是人类早期理性思维的表现方式之一,这种隐喻的表达方式孕育了理性思维。古希腊民族在人类历史上如此出众,重要的原因就是出现了理性和民主,相比于其他民族表现出来的集权专制,希腊神话中重视协商,重视审判,重视考虑不同神的意见,敢于向最高的神发出质疑与挑战,而这也是现代政治的重要因素。文艺复兴运动重视人,要求体现人的价值,而启蒙运动重视理性,要求摆脱宗教的束缚,但是这种人的价值的表达和理性的展示的源头,还是应该从古希腊神话中进行寻找。

马克思认为:“一切神话都是在想象中和通过想象以征服自然力,支配自然力,把自然力形象化;因此,随着自然在实际上的支配,神话也就消失了”[4]761。马克思认为希腊神话所反映的时代属于人类由野蛮时代向文明时代过渡的遗产。在对古希腊思想文化的研究中,往往抓人眼球的是古希腊的哲学史,即使哲学取得了辉煌成就,但是历史并不是暗淡无光的,不能让哲学代替历史,在对古希腊民族的探究中,人们更关注的是他们对自然世界和意识世界的看法,对世界的“最高因”和真理的看法。这样往往将古希腊人和他们创造的社会割裂,掩盖了他们是古希腊社会创造者的身份。神人同形同性,神话反映了古希腊民族在创造世界中表现出来的思考世界的思维方式,也反映了他们的理性思维。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古希腊法律思想篇(9)

 

一、古希腊城邦的兴起与民主的萌芽

 

    古希腊独特的国家形态即为城邦国家。城邦制度,是希腊文明一系列历史条件演变的结果。②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是希腊史上城邦形成和海外大移民的时代。④城邦的诞生不仅为法律开辟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而且也为人们的思想观念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至今业已成为西方重大文明成果的民主、法治、科学,皆滥觞于城邦制度。㈤希腊人崇尚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等观念就诞生在这个自由的精神世界之中。

城邦制度既是希腊的传统,也是希腊政治思想不可违背的潮流,是希腊政治学的既存前提,离开了城邦制度就没有政治学。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无论他的“理想”内容如何,他所理想的国家就是一个城市国家,即城邦。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是不折不扣的城邦政治学,离了城邦就没有什么政治学可言。⑤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城邦本来是一个社会组织,若干公民集合在一个公民集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㈣古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最初是以摆脱原始氏族的人身关系而出现的。对此,历史学家摩尔根给了我们详细的描述:“古代社会建立在人身关系的组织上,它是通过个人与氏族、与部落的关系来进行治理的;但希腊部落的发展已经超越了这种原始的政治方式而开始感到需要一种政治制度了。要达到这个目的,所需要的就是创立乡区,环之以边界,命之以专名,并将其中的居民组成一个政治团体。于是,乡区连带它所包括的固定财产以及当时居住于其中的人民,便成了新政治方式中的组织单元。从此以后,氏族成员一变而为市民,他与国家的关系是通过地域关系来体现的,不是通过他个人与氏族的人身关系来体现的。”⑦城邦一旦形成,就从本质上不同于依靠血缘关系纽带而形成的氏族部落,而是一个相对成熟的政治体。城邦的建立在这个群体的整个存在中是一次伟大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经历。即使他们继续耕种土地,但他们的生活方式却完全被城市主宰;从前是“农村人”,现在则集中在一起成为“政治的”,即城邦的动物。⑧城邦的诞生不仅带来了一系列经济和政治的变化,也意味着思维方式的变化,意味着打开了一片完全不同的思想视野,建立了一个以广场为中心的新的社会空间。迈锡尼的瓦纳卡(Anax),这个权力极大的王国,这个借助他的那些书吏来监督和控制全部社会生活的人物不复存在了;话语的地位提高了,它以自由的论辩和对立的论证形式被运用到世俗事物中,成为最有效的政治武器和国家最有权力的工具;社会活动和精神的创造都有了完全的公开性,法律和命令均以文字的形式展示在公民面前,个人著述必须接受批评和争议;统治与被统治的旧有等级关系被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所代替,这种新型关系以公民的对称性、可逆性和相互性为基础,公民被确定为“同类人”或“平等人”。凹由此可见,古希腊社会的组织形式是自治、自给的城邦国家。古希腊城邦各具特色,其政治制度也千差万别,但自治、自给和直接民主等则是其大体上共同的特点。∞由于大多数希腊城邦都是移民城邦,这导致“原始社会萎缩”并使其政体赋予了“契约”基础和人为构建的性质。@因此,城邦在本质上是自由公民的自治团体。城邦一般都实行直接民主制,公民通过公民大会或陪审法庭等机构,直接参与城邦重大事务的讨论和决策,甚至通过“轮番为治”和实行公职津贴制,来确保极高的政治参与,进而使得希腊人的城邦观念更多的是一种政治一伦理观念,其城邦生活也更多的是一种公民政治一伦理生活。凹“直接民主”与“轮番为治”总是希腊政治的共同特色。所以,雅典民主的确立,就是希腊城邦制度的最终完成。@从城邦的民主中让人感到一种朴素的平等观所体现出来的民主制度。

在古希腊城邦,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是相融合的,社会事务与公共事务是相包容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相一致的。在这种背景下,不仅产生了复合社会和正义的法治观,而且,“城邦公民集团‘轮番而治’的原则,也使得它必须发展出一套国家法和私法来。换句话说,城邦必定是‘宪政国家’或‘法治国家”’,@以对城市按章治理,保障自主自给的城邦共同生活。凹尽管古希腊并未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后世理解的那种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离,但“在高度发达的希腊城邦里,自由民所共有的公共领域和每个人所特有的私人领域之间泾渭分明”。∞也就是说,希腊的“政治制度”分为统辖关涉政权的“政治生活”和关涉人们私人生活的“日常生活”两种生活形态的制度,这就区分了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这是大陆法传统中公私法二元结构的反映。同希腊“宪政国家”或“法治国家”的性质相对应,在以“法治”为基础的古希腊法律制度中,必然同时包括了由各个自给自足和闭关主义的城邦交往起来的“一套国际惯例和国家法的萌芽”,以及在城邦公民“轮番为治”原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套国家法和私法。⑥这就是说,城邦要有关于公民资格、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要有行政机构、议事机构和法庭的选任、组织、权限、责任的法律,这些是国家法,即宪法;还要有关于财产、继承、契约等等的私法。因此,城邦的兴起,为私法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由于城邦政治以财产制度为基础,人们对财产所有权的兴趣便压倒一切,由此引发了为财产而进行的斗争。财产私有观念深人人心。人们对财产的重视,必然也产生了一系列关于财产取得、变更、消灭的规则。到了梭伦时代,土地和住宅都已成为个人私有,所有者有权将土地转让给氏族以外的人。梭伦法典在财产、继承等方面都有革新。梭伦就任以后,第一件重大的改革是“解负令”,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梭伦立法的根本原则是承认私有财产,容许土地的转让和分割。凹梭伦规定个人有订立遗嘱自由处理产业的权利,这就巩固了个人的土地私有制,摧毁土地继承不得超越氏族范围的传统。这一措施的重要意义在于承认私有财产的无上权利,容许过去氏族世代相传的土地可以自由转让和分割。@这种个人与土地的关系的频繁更迭,又打破了早期氏族区域的划分,更加促进了财产的流转,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更加详细的规则。如在希腊土地抵押中,为了使抵押行为具有公示效果,往往在抵押的土地上立碑记载抵押的事实和日期。这些规则表明希腊的财产制度已发展到相当程度,不仅是对静态拥有的重视,更是对动态流转的强调。在梭伦的宪法中,最具民主特色的有以下三点:第一而且最重要的是禁止以人身为担保的借贷;第二是任何人都有自愿替被害人要求赔偿的自由;第三是向陪审法庭申诉的权利。∞梭伦的上述法律规定,尤其是废除债务奴隶制、禁止以人身作抵的债务契约及禁止对他人包括奴隶在内的暴力伤害,@表明对人自身的尊重,早期的人本主义思想开始萌芽。

事实上,雅典在梭伦改制后,民事案件和民事司法就已超过了刑事事务,而且司法实践中的案件绝大部分是有关继承、侵权、合伙、契约和保管等的民事性案件。固雅典有如此之多的诉讼,使得他们(指雅典人)经常地不是充任法庭的陪审员,就是充当法庭的观众,各种各样的疑难案件摆在他们面前,有关家族延续和继承权,婚姻权和亲权,商业合同和矿业合同,再加上人身伤害、侵犯、欺诈和各种刑事指控。

所以,威格摩尔在《世界法系概览》中谈到希腊法系时说,“在希腊民事诉讼的程序被精心发展起来”。∞民事诉讼程序能够得以发展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民事案件的增多,民事司法实务的丰富推动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

由此可见,古希腊的民主城邦制度为希腊私法的形成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古希腊私法文化萌生的标志一格尔蒂法典》

 

《格尔蒂法典》是希腊留存下来的最完整的法律文献。该法典出现于公元前5世纪,汇集了较早的习惯法和各类成文法,共计70条12栏,主要是关于私法的规范。从第2栏第49行开始便主要规范关涉私人生活的婚姻、收养、继承、赠与、保证、抵押、合伙、监护等方面的行为。

该法典基本摆脱了初民社会法律的残酷性。法律不单发挥着对复仇的抑制功能,更起到现代法对受害人的补偿作用。这种进化至少隐含了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放弃对人肢体的摧残是对人自身的尊重,法律人格的观念即萌生于这种早期的人本主义思想中;其二,从人身刑到财产刑,表明对财产权利的重视,这是商品经济社会里财产流转加强的一种现象。这就是私权观念的近代民法精神的最早表现形式。

法典在婚姻家庭方面具有反映近代民法发展的许多先进思想,如规定自由人妇女可以与奴隶通婚,妇女在离婚方面具有一定的自由和许多权益(如第2、3、4、5栏的有关规定)、并在一定条件下有选择婚姻的自由(如第7、8栏),家长权开始削弱等。这些规定表明: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制度开始衰落;身份等级的人身关系受到冲击;在城邦民主制度下的公民获得了一定的解放;平等、自由观念在婚姻家庭这一具有惰性的传统领域中,也逐渐萌生了。圆从《格尔蒂法典》之规定可以看出,在古希腊,尽管尚未形成一套发达的系统化的私法制度,也未形成真正的私法文化,但已初步具备了私法的社会土壤,产生了一定的私法规则要素,萌芽了一定的私法精神元素,@尽管这一土壤尚处于不成熟的萌芽状态。也就是说,私法在早期形成阶段虽然较为明显,但无论如何,私法尤其是民事法还远不如它后来那样显著。这是由于“文明社会所施行的法律的民事部分,有十分之九是由‘人法’、‘财产和继承法’、以及‘契约法’组成的。但是很显然,当我们越来越接近社会的萌芽时代,这一切法律学领域就愈缩小到更狭小的范围之内”。

 

 

三、古希腊私法萌芽的社会土壤

 

古希腊比较发达的商业贸易和比较浓厚的民主传统为私法的萌芽奠定了基础。

首先,从社会经济根源看,古希腊有比较健全的私有制和奠基其上的比较发达的商业贸易经济。有私有制,就必然要求相应的法权确认和法制表达,这为私法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提供了一个较为坚实的社会经济条件。@作为古希腊最著名的城邦——雅典,从公元前6世纪起,工业就已很活跃,并具有行业多、分工细的特点,手工业生产更具组织和更显规模。一些富有的土地贵族也投资于手工制造业,私有作坊和营造场等手工业生产区应运而生。这种独特的手工业生产,是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重要经济基础。而以市场为依托的手工业的独立发展及各生产部门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城乡各类生产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更显重要,其结果是推动了雅典城邦商品交换和商业经济的繁荣。∞随着工商业的发展,使雅典走向海外扩张的道路,最终成为爱琴海上的无敌霸国。一旦建立了海上霸权,它的工商业又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海上霸权不仅解决了制成品的市场问题和粮食原料供应问题,而且也解决了外籍奴隶输入的问题。廉价的外籍奴隶应用于生产各个部门的结果,带来了高度的经济繁荣。手工业、矿冶业、农业和商业相互影响,相互刺激,促进了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从公元前5世纪起,雅典就已成为当时“国际性”的商港。④所以手工业、商业、贸易是古希腊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繁荣的工商业和海上贸易,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思想的交流非常频繁。古希腊相对发达的商业贸易成为滋生私法的土壤。有商业贸易活动的存在,就必然要求相应制度要素的供给,必然要求有作为交易前提的所有权规则及相应的交易规则的存在,否则商业贸易经济活动就无法有效进行。商业贸易的发展,一方面推动了人的独立,促进了财产制度的确定,另一方面使古希腊对其他文化的借鉴、吸收成为可能。古希腊比较发达的商业贸易经济为私法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提供了一个比较确实、坚固的社会经济前提和根据。正是早期这种商品交换的需要,希腊人已经形成了债的观念和一些规则,从而孕育了私法。这在古希腊存留下来的《格尔蒂法典》里有一定体现。有学者甚至认为,“私法在(城)邦成立前已经存在。在(城)邦制定法律时,私法已经深入人心,为全民所赞同,(城)邦亦没有旁的办法,只有承认”。

其次,从社会政治环境看,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度为私法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自梭伦开始,历经数次改革,雅典最终确立民主政治。城邦民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公权力的约束。一般来说,公权力停止任意的地方,自然会给以私人自治为基本内涵的私法留出一定空间。因为,只有在相应社会政治生态环境适宜的条件下,私法才有产生、形成、存在和发展的可能。城邦的兴起,奠定了私法的民主基础,并为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提供了可能。@由于以地域为中心的政治制度建立,城邦成员的权利义务便突显出来,在这些诸项权利中,自然包括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两个方面。而城邦的政治基本上是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机构的设置和运作所带来的自由、民主,促使个人发展完善。所有人具有一样的权利。“城市对其市民的义务高于市民对城市的义务”。民主政治所带来的宽松而自由的文化环境,是希腊古典文化繁荣的重要因素之一。鼬并且民主政治是建立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原则之上,而这正是私法成长和发展的基础。圆所以,古希腊的民主城邦制度为大陆私法的形成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由此可见,随着希腊农业、手工业的发展,财产的流转更加频繁,特别是海上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商业的发展,产生了私有制早期的商业精神。建立在自治自给基础上的、有完全的主权和完全独立的城邦的根本精神,是希腊文明创造性的特征的根本来源。圆私有制度、财产观念、商业精神和民主制度在城邦社会中得到确立和发展,为希腊私法提供了主要的营养和广阔的天地,从而促进了以财产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私法传统的萌芽。印四、古希腊法治理念的演进西方人对法治的思考也是从古希腊开始的,因此西方法治主义之源无疑应当在古希腊。如果要进行概括的话,我们不能不认为古希腊的法治思想的确经历了从崇尚正义和法律的观念,到“法治优于人治”的系统学说这一孕育过程。这一过程正好是西方法治主义的奠基。圆在雅典,法律的权威和正义、平等的法律观念,以及公民对法律遵从的信念最初因梭伦(Solon)的改革和立法而奠定。公元前594年,具有平民倾向的梭伦担任执政官后积极推行民主改革,并制定了“具有民智性质的法律”,力图通过法律建立一种城邦新秩序。他认为,只有“既为高贵者亦为卑贱者制订法律”,固奉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才会普遍受到人们的尊重和信赖,理想的社会秩序才会出现。鲫正因如此,他不顾各方反对依然领导立法。据亚里士多德记载:当梭伦一成为政事的领导者的时候,他就禁止以人身为担保的借贷,一举永远地解放了人民,他又制定了法律,下令取消公私债务,其法案曾以解负令闻名,意即人民卸下了他们的重担。@雅典深知民主之所以能够维持,只能靠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律有益的改变只属于立法者的职责范围。∞自斯巴达的莱克格斯和雅典的梭伦推行改革和立法,以及严格施行法律之后,法律的权威和公民崇尚法律的意识在希腊已经奠定。因此,我们不能否认,早期城邦企图通过立法建构社会秩序的理想和公民尚法观念的形成,不仅奠定了城邦法治的基础,也成为古典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现在看来,那种用公正、平等的法律来安排人类社会生活的愿望不能不说就是西方法治传统的思想之源。固同时,由于希腊政治家和民众对法律遵从,唤起一批哲学家和思想家对法律的关注,他们从法律的角度对政治生活进行理性的思考,呼吁建立一个法治的理想国家,从而将早期希腊人的一般法制观念上升为法治的理论学说。法治思想和理论可以上溯至古希腊先哲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奠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论框架。事实上,在此之前,古希腊早期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和德谟克利特已经初步揭示了法治的要义,即法律应当获得普遍的遵从和具有至上权威。赫拉克利特就是较早站出来用自己的理论为法律统治辩护的人。他认为用法律治理城邦是最好的选择,当城市遵守它自己的法律时,它也就是最好地遵守了自然规律。够被马克思誉为“经验的自然科学家和希腊人中第一个百科全书式的学者”@的德谟克利特首先对实行法治的原因和法治的特征、价值进行了系统阐述。在他看来,国家是一个共同利益的群体,是个人利益的“庇护所”,因而治理好国家是关键。但是,要治理好国家则必须依赖法律的权威,法治是个人利益能够得到庇护的保障。他认为,建立城邦法治本身并不是目的,它的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过上安宁、美好的生活。人类的本性是追求一种幸福快乐的生活,但并非是每一个人随心所欲地生活。因而,法律就是节制人们的享乐和协调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法治也就是人们过幸福生活的愿望得以实现的保障。

他们的这些思想,不仅支持了柏拉图最后对法治的选择,也为亚里士多德创立系统的法治理论学说作出了良好的铺垫。事实上,古希腊明确把法治作为治国方略而提出来的思想家是柏拉图。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强调了法律的重要性: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反之,国家的法律若是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则国家一定会覆灭。即法律是否具有权威地位是决定国家兴衰的因素。而法律应按照全部善德来制定,以实现理性和正义。衄柏拉图关于法律必须体现理性和公正、法律应当具有至上权威等观念对西方近现代法治思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古希腊法律思想篇(10)

除了促使思辨精神的产生之外,希腊的地理特点还导致了对秩序感的信仰。怀特海认为:“如果没有一种本能的信仰,相信事物之中存在着一定秩序,尤其是相信自然界存在着一种秩序,那么,现代科学就不可能存在。古希腊人所理解的自然秩序则有其内在规律,并且人、神、宇宙完全处于同一层次,都受着自然的必然律的支配。

有了对宇宙间一切事物都是有秩序的这一信念,加上有了思辨精神这一科学的方法作工具,发现这一秩序并把它应用到所有的事情上就有了可能,理性的曙光在古希腊第一次出现了,用理性来进行科学和艺术的探索也就有了其合理性。

希腊古典文明的科学思想是开创性、基础性的,科学知识从生长、积累进而成熟,达到建构知识体系的能力。科学理性精神推进了希腊科学思想的发展,表现为从对自然的零散的直观或猜测,到探究自然的结构、成因和发展规律,形成系统知识。

科学研究离不开理性的指导是毋庸置疑的,但艺术创作却并不是时时与理性为伍,更多的是在有意识地回避理性,因为艺术更多的是艺术家情感的表达和自由释放,是感性的,理性的过度干预只会扼杀艺术。古希腊的艺术强烈的理性倾向是有其特殊的原因的,一是源于古希腊哲学的影响,一是它所倡导的艺术种类的独特性――人体雕塑。

希腊古典美的内涵,都包含在一种静态形式的“和谐美”之中。古希腊重视理性、偏爱和谐的美学观受到古希腊哲学的影响。正是因为希腊人对理性的创造,他们才对美的本质、美的规律、美的形式法则进行着孜孜不倦的探讨和追求。希腊古典和谐美的典范形式是雕塑,它集中体现了那种“和谐、庄严、恬静”的美。希腊雕塑将单纯、合理、端庄的和谐美作为其基本原则,只有这些达到有机结合才能达到希腊艺术的最高理想,那就是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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