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准则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4-08 03:51:31

租赁准则论文

租赁准则论文篇(1)

大家好!我是88。我所选毕业论文题目是《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其应用研究》,下面我将针对我所写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以及论文主要内容做一个简单的阐述。

我之所以选择本课题是因为现在很多公司都有涉及到租赁相关业务,作为一名会计专业学生,以及未来的一名会计工作人员,我想通过研究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与影响,从而探究新租赁准则下企业会计人员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填制,为将来工作中遇到租赁业务提前做好准备。

新CAS21租赁准则对原有租赁准则进行了较大改动,对于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列报,衔接都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上述一系列的变动直接影响企业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制定,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指标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因此,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看似微小,可实际上会导致企业财务指标的巨大变化,使得财务风险增加,如果没有正确的去应对这些变化,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对外融资,因此,对新租赁准则中的主要变化和应用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就是要经济全球化,这就迫切要求会计标准走向统一,而我国的会计准则正在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所以在这种形势下系统全面的研究国际租赁准则与我国租赁准则之间的联系,并且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合理的借鉴国际准则的改进经验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课题的研究从理论意义上讲,能够充分展现新租赁准则的进步,深入发现我国租赁准则与国际租赁准则的联系;从实践意义上讲,可以对新租赁准则在实际应用中将要面临的问题提出妥善的建议和办法,从而使得我国的租赁行业更加的规范化,使相关企业的租赁业务有更好的会计处理方法。

租赁准则论文篇(2)

一、租赁准则实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融资租赁情况下,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新旧租赁租赁准则的最大区别在于用公允价值替代账面价值。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减少了上市公司在执行会计准则时的选择余地。未确认融资费用可以在租赁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原租赁准则规定除了采用实际利率法之外,还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摊销。用实际利率法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摊销,符合资金时间价值的原理。同时,租赁准则对摊销方法的单一规定,避免了承租人利用不同的摊销方法人为调节利润的行为。而在租赁活动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记入租赁资产的价值,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能够从承租人角度反映企业租赁资产的真实价值。同时,由于融资租入的资产要在较长的时期内为承租企业所使用,为取得这种资产所耗费的费用理应在融资租赁期限内摊销。

此外,租赁准则还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同时规定,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折旧年限为租赁资产的可使用年限;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折旧年限为租赁期与租赁资产的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上市公司通过对租赁资产采用不合理的折旧政策与折旧年限来调节利润的现象。如果上市公司作为出租人,其租赁收入的会计处理更为严格,与旧准则将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相比更为科学。另外,新租赁准则的方法对未实现收益的分配更为合理,避免了出租人利用不同的分配方法人为调节利润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在执行租赁准则面临的技术性问题

1.融资租赁的第二条判定标准:“……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这里的“远低于”,一般是指购价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5%(含5%)。

2.融资租赁的第三条判定标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通常为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含75%),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超过75%),则该条标准不适用。

3.融资租赁的第四条判定标准:“……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通常指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占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以上(含90%),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占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以上(含90%)。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超过75%),则该条标准不适用。

4.作为承租人的上市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时,应根据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分摊:①租赁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且以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此时应以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作为分摊率;②租赁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折现率,此时应以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③租赁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折现率,此时应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分摊率;④租赁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应当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租赁准则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8)-0053-04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租赁业日趋繁荣和复杂,这也突出了租赁会计的重要性及复杂性。租赁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工具,必须适应经济的发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按照是否转移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以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租赁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继而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也采用了这种处理方法。作为租赁会计处理的起点和核心,如何正确划分租赁的种类至关重要。许多学者曾预期租赁会计准则的未来发展方向,比如迪特尔在《承租人会计处理有用吗?》指出应该将超过一定期限(如一年)的所有租赁予以资本化的设想,认为这将会使承租人资产负债表更好地反映资产和负债的情况。近几年来,在租赁合约中是否都会产生资产和负债,一直是学术界、实务界所争论的问题。我们也可以看到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在内的组织对租赁会计准则的修订也正朝着其简单化、统一化、合理化、完善化的方向发展。

一、对于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的进程回顾

(一)租赁会计准则的初步观点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于2009年3月19日了关于租赁会计准则的讨论稿,即关于租赁会计处理新方法的初步观点。

对于租赁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两个组织认为现行会计准则仅根据几个标准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将实质上相同的交易,即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引来不一样的会计处理方式,并将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使得企业人为地选择租赁方式,并控制会计处理方式,最终使得粉饰报表成为可能。故讨论稿提出一项新的处理方法:在所有租赁合约下,承租人均需确认资产和负债,列出资产使用权利及租金支付义务。

下面对于讨论稿中提出的使用权资产和租金支付义务的衡量和后续处理进行简述,并将其与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进行比较分析:

1、租赁期间。讨论稿中对于租赁期间的处理并不剥离续租权和终止权,要求承租人综合考虑其具有的相关权利以及预计的现金流量变动,从而估计出最有可能的租赁期间。

2、使用权资产和租金支付义务。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在新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下,不采用租赁合约隐含利率的原因在于隐含利率难以确定,而且采用银行利率将会降低其可比性。因此,在新会计处理方法下,以承租人增额借款利率确定租金给付现值。使用权资产按照标的资产经济年限和租赁期间中的较小者进行摊销,但对于使用权资产如何进行减值测试还没有形成初步观点;租金支付义务同样也应根据承租人增额借款利率确定的租金给付现值确定。对于增额借款利率是否重新评估,IASB和FASB持有不同观点,其中IASB认为应该进行重新评估,但评估方式未作出确定意见。

3、承购权。对于承购权,应在确定最有可能租赁期间时,将其纳入考虑范围。

4、或有租金和保证残值。讨论稿中,IASB主张采用发生机率加权估计来衡量或有租金和保证残值,将其纳入租金支付义务的范畴中;而FASB则主张采用最有可能租金给付法。因或有租金和保证残值的变动产生的影响,IASB主张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而IASB主张将其影响额计入当期损益。在现行租赁会计准则下,或有租金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保证残值以最高估计额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中。

5、列示。财务状况表:IASB和FASB认为使用权资产应与自有资产分开列示,而对于租金支付义务IASB认为无需单独列示,FASB则认为也应单独列示。综合收益表:相关损益应根据情况在综合收益表中反映。若租金支付义务单独列示,则相关损益也应单独列示;若使用权资产归于不动产等,相关损益计入折旧费用。

综述,虽然在此讨论稿中IASB和FASB并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但其修订方向都是承租人在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条件下进行会计处理的新方法。

(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租赁(征求意见稿)》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先后于2010年10月、2013年5月了《租赁(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1、如果租赁内含利率易于取得,也可以采用其内含利率进行折现。承租人应根据所有相关信息确定预期结果,从而计算应付租赁款的现值,其中预期结果采用按可能性的加权平均值。租赁中包含的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不属于租赁支付,在确定租赁应付款时不得包含购买选择权。当行使购买选择权时,承租人应将租赁合同视为一项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应视为一项出售进行会计处理。

2、租金支付义务仍按照摊余成本进行摊销,但有事实或情形表明其发生重大变化时,分情况进行处理:租赁期发生变化的,调整使用权资产;或有租金、罚款和担保余值发生变化时,若与当期或前期有关的变动确认为损益,与未来期间有关的变动视为使用权资产的调整。使用权资产摊销同2009年的讨论稿。

3、使用权资产进行重估时,在综合收益表中反映重估损益;每个报告日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确定相应减值损失。

4、使用权资产归入不动产和设备类,并与企业自有资产分别列报;租金支付义务与其他金融负债分别列报。摊销的利息等也应单独列报。租赁的现金流动属于筹资活动,并单独列示。

5、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显得更加突出。如果出租人保留了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出租人应当采用履约义务法。如果出租人未保留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出租人应当采用终止确认法。在租赁开始日之后,出租人不应变更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6、短期租赁。承租人-使用权资产和租金支付义务无需折现,在租赁期内确定损益;出租人-不确认短期租赁引起的资产和负债,也不终止确认租赁资产,在租赁期内确定损益。

(三)2011年至今

从征求意见稿至今,社会各界对其提出了许多建议,IASB和FASB也进行多次讨论和修改,虽然其中很多都只是IASB和FASB暂时的意向性决定,但它将对再一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以及今后的准则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这期间,主要的暂时性决定有:

1、租赁的定义。2011年1、2月提出,如果一项合约中是关于一项特定资产1的使用权并且该使用权转让了一定时间,则该合约应视为一项租赁。

2、承租人对使用权资产的摊销。2011年4月提出,根据租赁形式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在融资租赁条件下,采用系统摊销反映预期经济利益;在非融资租赁条件下,采用直线摊销法摊销所有的租赁费用。在2012年提出使用权资产摊销应根据租赁费用确认方式:如果租赁费用采用加速确认,则使用权资产应用系统摊销方法;如果租赁费用采用直线摊销,则使用权资产摊销额应是一个平衡的数值。

3、出租人会计处理方法。讨论了只采用终止确认法和采用两种方法处理所带来的异同。在2012年6、7月份,提出了应收和余值法。区分是否应用应收和余值法,采用的判断标准同承租人会计区分两种租赁方式相类似,即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标的资产的耗费是否超过非重大部分。在应收和余值法下,剩余资产等于剩余资产总额扣除递延利润。除非剩余资产转租或者出售,递延利润不能计入当期损益。没有采用应收和余值法的租赁,应用现行租赁会计准则处理。(以上讨论均排除了短期租赁)

二、各界对IASB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的质疑

(一)要求诸多判断和复杂处理,可能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根据征求意见稿以及后期的反馈信息,对于采取发生机机率加权平均或者最有可能情况;判断重大事实或者情况发生时,对使用权资产、或有租金、罚款等进行估计;延长或终止的选择权影响……这些情况都要求会计信息处理者作出判断和复杂的会计处理,在这过程中可能使得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受到影响。

(二)公允价值原则不适用于新租赁会计处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承租人应定期进行重估以使该资产报告期末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存在重大差异。这对于国际公允价值市场不成熟,但按照“公允价值”制定租赁会计准则是不科学的。再者租赁合约中租金的本质是租赁双方协商的、承租人为占用出租人资产使用权愿意付出的代价,并不存在公允价值之说。租赁债权是金融债权,不是租赁物本身价值的债权。因此按照历史成本比公允价值更科学,更容易管理和计量。

(三)出租人会计处理的复杂化

在出租人会计处理中,如果按照履约义务法处理,会导致出租人的杠杆率虚增,融资的难度会提高;同时会引起一系列税收的问题,目前的交易是按营业税征收,按照购买和交易处理是符合增值税的。按照讨论稿,税收怎么核算、计量等都会引起很大的困惑。

三、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由上文提及的国际会计租赁准则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这对我国租赁业、准则制定、租赁会计处理等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笔者认为需要各界进行一定的评判和选择,并做好充分准备。但就目前而言,采用新会计处理方法是违背我国租赁市场发展规律的,我国还不能急于采用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的新方法,原因如下:

(一)新处理方法中采用的使用权模型,势必会影响整个租赁行业

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通过租赁业务调整资产负债表的方法是租赁的主要功能之一,况且在我国整个市场经济中不甚完善的监管体制下,租赁更有着其特殊的存在意义。如果承租人在租赁中都确认资产和负债,那么势必打击承租人采取租赁的动机,这样整个租赁行业都会受到影响。另外,中国租赁业本来就比发达国家落后,还没能达到采用单一模式的阶段。

(二)新会计处理方法不仅仅影响了租赁业,对税收和监管体制也是一次较大的冲击

采取使用权模型,资产摊销和费用确认,如何计算税费;所有权归属问题又如何征管……这些都是需要前期做好充分准备。在这方面,我国显然有着不足之处,我国需要一个配备更加完全的市场来协调租赁会计的变动,这在现阶段是没法达到的。

(三)经营租赁应该是比融资租赁更高一级的租赁形式

融资租赁只是一种类金融的行为,而经营租赁才能真正加强资源流通、实现资源共享,它应是市场发展的最终体现,而非仅仅是对资产的控制所有权。从这层面来讲,现阶段是应该允许二种租赁形式共存,随市场发展而促进租赁形式的转变的。

四、结论

通过对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修订的进程回顾,可以看到目前国际趋势是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但是对于承租人和出租人具体的会计处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IASB和FASB基本形成了统一意见:对承租人使用权资产和租金支付义务确认,根据租赁方式摊销费用;出租人区分“应收和余值法”和不属于此类的情形分别做会计处理,应收和余值法下确认剩余资产等。虽然租赁会计准则修订,能够加强会计可比性,可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公允价值市场、最有可能的判断和选择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我国要把握好与国际趋同的节奏。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常勋.高级财务会计 第3版[M],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

[2]罗素清.租赁会计研究[M].上海三联书店,2005。

[3]吴,陈良华.高级财务会计[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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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潘宗、朱哲人.中国租赁业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9,(11):40-49。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International Lease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ZHANG Biao

租赁准则论文篇(4)

一、现行租赁准则的弊端

现行租赁准则自实施以来因存在许多弊端,一直被广大利益相关者所诟病。

(一)“风险报酬”标准本身的缺陷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关键在于租赁中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这就是“风险报酬”标准,这样的租赁资产处理模型则称为“所有权”模型。从租赁准则实施的效果来看,按“风险报酬”标准进行分类而采用不同的租赁会计政策,并没达到准则的预计目标,反而被认为是低质量的准则之一,其原因在于“风险报酬”标准本身在理论上、逻辑上和现实操作中存在较大缺陷(邵瑞庆、施颖燕,2006)。

在理论上,“风险报酬”标准着眼于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若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则为融资租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人需在其报表中确认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否则只在附注进行披露即可。这种“二分法”的形式使承租人要么拥有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要么完全没有,没有中间状态。但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取得租金的协议,从物的所有权对持有者的实际效能看,所有权含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因此租赁的本质是出租人让渡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含占有权和处分权。这将导致“风险报酬”非此即彼的思想与租赁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另外,该分类标准还与会计基本理论中对资产的定义不相吻合。“风险报酬”标准强调,与租赁资产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即拥有所有权)时承租人才可在表内对其进行相关的确认和核算,但从资产的定义“某一特定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获得或控制的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来看,所有权不是资产的必备条件(葛家澍、林志军,2011),或依据IASB/FASB对资产的最新定义“主体的一项资产是主体对其拥有排他的权利或其他的权利的现实经济资源”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因此现行的租赁准则是根据一个与现行会计基本概念相悖的标准来选择会计政策,这在理论上有很大瑕疵。

在逻辑上,“风险报酬”标准也存在很大的瑕疵。一项经济业务发生后,其能否进入会计信息系统首先面临的就是会计确认的问题,因此确认时所选择的会计政策将至关重要,其正确与否将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而确认在会计核算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三个环节。承租人租赁业务发生时首先面临的是初始确认问题,此时所选的会计政策应是以会计初始确认为基础的。但邵瑞庆等(2006)认为,从发展历史的角度来看,“风险报酬”标准是在探讨会计终止确认的过程中形成的,主要用来解决会计终止确认的问题。由此可见,现行租赁准则是将会计终止确认的标准运用于初始确认中,这在逻辑上存在很大漏洞。

(二)创造利润操纵契机

在现实操作中,现行租赁准则过分依赖于一些指导性标准,如75%、90%,这将产生“刀刃会计”(Knife-edgedaccounting),即交易中一个较小的变化将导致较大的区别,“两租”的分类界限太明确,则可操作性大大加强(Biondietal,2011)。利润操纵最常用的手段便是结构化合同条款,为了使资产负债不在财务报表中加以反映从而优化财务状况,承租人偏爱经营租赁,出租人则是偏爱融资租赁,在设计合同条款时,承租人和出租人将寻找最优边界,以达到交易双方的目的。如此将导致租赁资产游离在交易双方的报表外,其财务报表不能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而这样的目的通过设计合同利率、担保余值等方式很容易达到,正好75%、90%这样的指导性标准成为利润操纵的堡垒和指南针。

另外,现行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之间的租赁交易并没有进行相关规定,关联方在租赁交易中如何定价、如何核算等问题只能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和管理层的意图(孙思思,2011)。例如,当集团下的两个子公司所担负的所得税率存在差异时,关联方通过租赁交易以转移利润,从而减少纳税,因此关联方的租赁交易也为利润操纵创造可乘之机。

(三)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风险报酬”标准中含“远低于”、“大部分”或“几乎相当于”等字眼,不同的会计工作者会有自己不同的主观判断,这将丧失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现行租赁准则为企业管理者提供较多利润操纵的契机,经营租赁资产游离在账外的现象较严重,使得利益相关者使用财务报表进行投资者决策时必须进一步判断和解读企业的租赁状况,因此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受到强烈质疑,也增加了使用者的信息使用成本。另外,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偏好不一致,可能导致同一项租赁业务分类不一致,缺乏对称性,如承租人为经营租赁而出租人为融资租赁,这将导致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将大大降低。因此缺乏可靠性、相关性及可比性的财务信息显然不符合财务报告的目标,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国际新租赁准则新变化的可行性分析

由于现行租赁准则存在的诸多问题亟待解决,IASB及FASB着手租赁新准则的研究,于2010年租赁准则的“征求意见稿”(ED)。ED的主要思想即为“使用权”模型,承租人对所有的租赁资产进行资本化,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以全面、公允、透明地反映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把因租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可能带来的未来价值变化及走向充分及时地披露出来。“使用权”要求承租方在租赁期开始日,因取得一定期间使用某项资产的权利而确认一项资产——使用权资产并在租赁期内进行系统合理的分摊,同时把支付租金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应付租赁款),该项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均在承租人财务报表中进行反映。出租方以是否保留资产的主要风险和收益为标准,决定采取“履行义务法”还是“终止确认法”。当出租人保留了资产的主要风险和收益时采用履行义务法,即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因需履行资产让与承租人使用的义务而确认一项负债(金额为预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应就其收取租赁款的权利确认一项资产,其金额为承租人租赁付款额及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总额,而租赁资产继续在其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反映。若租赁资产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则出租人采用终止确认法,即终止确认租赁资产并确认另一项资产(向承租人收取款项的权利)。

ED自后受到各方的热烈的讨论,笔者也将从理论意义和现实操作角度对ED提出的租赁新模型进行可行性分析。

(一)“使用权”模型的理论意义

1.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ED提出的“使用权”模型取消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泾渭分明的判断标准,提出“两租合一”,规避了“风险报酬”标准本身在理论上、逻辑上的缺陷和漏洞。

从资产定义角度,IASB/FASB在系统分析现存资产定义缺陷的基础上,对资产进行新的定义“主体的一项资产是主体对其拥有排他的权利或其他的权利的现实经济资源”,该定义强调了资产的现实性、排他性及“经济资源观”。最新国际租赁准则把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作为主体的一项资产引入资产负债表,则非常契合资产的定义: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能排除或限制他人使用该租赁资产,即拥有排他的权利,体现了“排他性”;租赁资产可在租赁期内直接或间接、单独或与其他资源一起产生现金流入或减少现金流出,体现了“经济资源观”;在资产负债表日,承租人拥有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并能排除或限制他人对该租赁资产的使用,体现了“现实性”;现实性、排他性及经济资源有合同或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予以保证,是法律或其他同等方式强制赋予的(成小云、任咏川,2010)。因而在会计基础理论角度,“使用权模型”比“所有权模型”更具合理性,这也说明了利润的本质,即利润来源于企业对资产的使用而不是对资产的所有。

2.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使用权”模型将表外融资业务表内化,减少表外融资机会和外露风险敞口,便于报表使用者全面衡量企业的总体会计风险,增加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该模型减少企业管理层通过结构化租赁条款以进行利润操纵的机会,增加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该模型统一承租方的会计核算模式,租赁双方的交易处理呈现对称性,增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得到提高。

(二)“使用权”模型的现实操作困境

“使用权”模型在理论上似乎有很大的突破和创新,能推动租赁会计的进一步发展。但至ED以来共收到785个回复,包括美国设备融资租赁协会(简称ELFA)、欧洲设备租赁公司协会联盟(简称Leaseurope)和英国租赁协会(简称FLA)及部分来自中国的回复,其中不难看出“使用权”模型在现实操作层面还存在很多的难题和困境。

1.应用环境的阻碍

“使用权”模型提出,承租方应在其财务报表中确认与租赁有关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支付义务负债,即将所有租赁都进行资本化处理,将增加企业的资产负债规模。(1)资产负债规模的增加,在其他财务报表变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等一系列财务指标将恶化,因此企业财务杠杆增大,提高了企业财务风险;经营业绩下滑,严重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2)新准则实施的第一年企业成本大幅度上升,对净利润有重大影响(见表1),这严重影响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推行新准则的积极性。(3)新准则若最终得以实施,金融机构不得不更新评价系统、再造经营流程、收集历史数据、更新管理模式和政策、培训员工等,以建立一套新的、更为宽松的财务状况评价体系以适应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化。这会极大地增加金融机构的准则推行成本,降低金融机构改革的积极性。承租人作为租赁交易的关键参与方,其财务状况、融资能力的不利变化严重影响租赁业的繁荣和发展,也大大增加了“使用权”模型在实践中的阻力,具备较差的现实操作性。这应该也是ED受到多方质疑的首要原因之一。

2.“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

(1)“使用权”模型更适用于复杂、大额、长期、结构化的交易,对于简单的租赁交易,使用该模型进行处理将显著增加企业的使用成本,尤其是对于租赁业务较多的承租人来说可能极具挑战。而由于简单的交易用复杂的核算方法进行披露,租赁交易的经济意义并没有得到恰当的反应,因此增加信息成本不一定能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2)“使用权”模型要求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至上一报告期以来使内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事实或情况,以判断其对租赁期(含续租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的判断)、或有租金、折现率、租金支付义务及使用权资产等造成的影响,从而对其金额进行重估。这将涉及过多的主观职业判断和会计变更事项,将增加投资者分析财务报表的困难和会计人员的工作难度与工作量。企业由于大量的重估工作以增加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及该模型采用摊余成本法代替现行经营租赁的直线法,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提供信息的成本增加,企业积极性受到制约,从而该模型的现实操作性受到严重影响。

3.出租人“履约义务法”的困境

(1)企业可能发生多次转租,则会发生一系认使用权资产和资金支付义务的过程,若每个环节均采用“履约义务法”,则这种使用权资产无异于衍生金融资产,有很大的杠杆放大作用,增加资产的不稳定性。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如金融危机原理,将会产生巨大影响。

(2)若出租人采取履约义务法进行会计处理时,由于主要风险和收益并未转移,出租人继续确认该项租赁资产,而承租人也确认了与该项租赁资产相关的使用权资产,因此同一项资产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进行确认,出现重复确认的问题。

(3)出租人采用“履约义务法”和“终止确认法”的标准还是取决于租赁资产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这实质上跟现行租赁准则没有多大区别,这种“换汤不换药”的方式还是不能避免“风险报酬”标准自身的缺陷。这将影响新准则的现实操作性。

三、我国对租赁准则新变化的应对策略

现行租赁准则具有诸多弊端,需亟待解决和改善,而IASB和FASB的征求意见稿虽具显著的理论意义,却面临严峻的现实操作困境。然而国际租赁准则的推行在不远的将来将是不争的事实,只是使其如何能更好地反映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还在不断地完善和修改之中,IASB和FASB新一轮征求意见稿也将在2013的第二季度出炉。近年来,我国的会计准则正加紧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这将对中国租赁会计核算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如何应对租赁准则新变化,使其更具操作性,将是我国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要问题。

(一)宏观层面——渐进式趋同策略

在国内租赁业起步快、中小企业融资难、高精尖会计人才紧缺的大背景下,在国内经济处于转型改革的发展阶段、国际经济环境一再骤冷的前提下,若企业过早采用租赁新准则,必将不利于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本土化企业在全球化浪潮中规模化经营并不断发展壮大,并对我国经济发展转型、产业结构调整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国际租赁准则的制定与讨论,积极推进租赁准则的改革和突破,结合中国国情,制定趋同路线图,采取渐进式的趋同策略。

首先,采取过渡的方式,将经营租赁逐渐从附注中纳入报表,最开始可将经营租赁的附注披露明晰化和标准化,如建立“租赁明细表”,当企业具备表内披露的能力时应积极将租赁资产表内化。其次,国家应大力培养国际化会计人才,以积极参与国际租赁准则的探讨和拟定,充分发挥影响力,以体现广大企业的利益诉求。再次,促进立法部门、税务部门等监管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发展,共同为新准则的推行铺平道路;为解决新准则推行带来的举债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减弱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金融机构评价体系的更新,使企业不因租赁准则变化导致的财务指标恶化而加剧融资困难。最后,“使用权”模型引入了较多的会计估计、主观职业性判断,若缺乏一个稳定和谐的文化约束环境将导致不同的人其估计判断结果多样化,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的文化环境会对该国企业财务披露产生重要影响(Jaggi,1975),优秀的企业文化和治理文化能对企业行为取向发挥导向作用,且对管理层和员工的思想、心理和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作用(潘爱玲等,2012),因此加强会计文化环境的研究和建设以增强会计信息的质量将至关重要,由此将为新租赁准则的推行建立良好的实施环境。

(二)微观层面——积极应对策略

租赁准则的影响最终通过企业表现出来,因此企业的执行态度和热情将对新准则的推行效果产生很大的影响。

首先,企业应基于现状评估租赁会计政策改革对公司的影响。在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实质性趋同的大背景下,中国企业特别是境外上市公司应积极评估租赁会计处理模型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特别是对企业融资能力及税赋的影响,把握改革的主动权,紧跟行业发展的步伐。

租赁准则论文篇(5)

国际会计准则――租赁(IAS17)(以下简称现行准则)依据租赁物所有权之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业务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并规定了与租赁相关的资产与负债在经营租赁下不纳入而在融资租赁下纳入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由此引发相同交易采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导致财务信息可比性差的批评[ 1 ]。现行准则承租人无须确认经营租赁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其会计处理方式与服务合同类似,只需把每期支付的租金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低估了承租人的资产和负债规模,财务杠杆率更低,这样显得承租人经营租赁资产的营运效率和盈利能力高于融资租赁资产和自有资产。由此导致经营租赁更受青睐,甚至出现修改合同条件以形成租赁双方均不确认租赁资产与负债的混合租赁。虽然承租人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经营租赁事项,但实践中行业资深信息使用者经常采用8倍年租金测算表外租赁负债余额,进而调整杠杆率及盈利能力各项指标,但调整方法、数据口径差异导致的结果差异干扰了信息使用者的有效决策。

经过2009年3月联合修订讨论稿、2010年8月和2013年5月两个征求意见稿(Exposure Draft 1和2)等阶段,IASB与FASB最终于2016年1月13日联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IFRS16或新准则),并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也可在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源自客户收入》(以下?称IFRS15或新收入准则)的前提下提前实行。鉴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故新准则的修订和引入必将对我国租赁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二、IFRS16的主要内容

租赁业务资产负债表表内确认以及租赁的定义和租赁负债的计量等是新准则形成的共识与突破[ 2 ]。

(一)租赁识别

新准则规定如果合同赋予客户在一段时间内以一项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控制权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中包含租赁。首先,已识别资产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或未在合同中明确但在租赁期开始日能够有效确定,并且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不具有实质性替换租赁资产的权利。租赁与服务的不同之处在于租赁开始时客户获得识别资产的使用控制权,而服务则是服务提供商仍然保留对于提供服务所需资源的控制。其次,同时满足下述两项要求则被认定租赁存在:(1)在租赁期内客户通过使用租赁资产进而获得实质上全部经济利益;(2)租赁期内客户能够掌控租赁物的使用(direct the use of underlying asset)。

(二)提升合约中租赁与非租赁成分划分的精确性

新准则进一步要求租赁双方提升划分合约中租赁和非租赁成分的精确性,进而剔除在现行准则下可能被视为租赁或租赁组成部分的服务合同,非租赁成分采用其他可行准则(如出租人适用IFRS15源自客户收入),不适用新准则。除实践指南所指出的基于划分难度及成本的考虑外,承租人也可基于标的资产分类基础,不区分合约中的非租赁成分,而将每一个租赁成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成分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毕竟将导致承租人确认额外的租赁负债,故承租人仅限于将其应用于不重要的服务成分,从而不会对财务信息可比性产生重大影响。

(三)承租人准则发生实质性变化

1.不区分租赁类型采用使用权资产模型进行单一模式处理

与现行收入准则中的租赁物所有权风险与报酬转移模型相协调,IAS17根据租赁业务经济实质差异(即侧重于服务或融资),划分租赁类型并进行差异化会计处理。IFRS16采用IFRS15控制权转移标准,承租人区分对租赁物资产的控制(侧重对于物的控制)和租赁物资产使用权的控制(侧重于资产使用控制权),在后者基础上通过引入使用权资产模型,融合服务与融资双重属性后不再区分租赁类型,除短期租赁(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和低值租赁(租赁资产全新价值不超过5 000美元)继续采用类似现行准则经营租赁处理方法外,所有租赁业务均按统一标准在资产负债表表内分别确认租赁使用权资产及负债。

2.初始确认

承租人可以基于单一租赁业务进行个别确认,也可在租赁业务分类基础上进行集合确认。基本理念为将未来各期租金贴现(资本化处理),分别确认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初始成本。使用权资产初始成本包括:(1)初始确认使用权负债初始成本;(2)租赁期开始日及之前收到的预收租金扣减各项租赁激励后的净额;(3)初始直接费用;(4)弃置费用。使用权负债初始成本由以下项目贴现构成:(1)确定性租金支付净额;(2)与指数(如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利率(如基准利率LIBOR或市场租赁利率)挂钩的可变租金支付,初始确认时采用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利率;(3)承租人偿付的担保余值;(4)预期可行的购买选择权执行价格;(5)承租人有权停租时需支付的补偿。承租人在内含报酬率可得时应将其作为折现率,否则采用增量借款利率。

3.后续计量

除非满足采用投资性房地产、资产重估模式核算,使用权资产应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而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一致的方法计提折旧,折旧期间依据租赁开始日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是否转移而定。若所有权转移,折旧期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止;若所有权不转移,折旧期为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或租期两者中的较短者。使用权负债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包括调增确认各期应付利息、调减各期租金支付以及使用权负债重估调整。重估调整指因租赁负债价值重估(reassessment of the lease liability)、租赁合同修改(lease modifications)或实质上确定性租金支付调整而导致的使用权负债的变动额。租赁负债价值重估包括租期变动、购买选择权条件改变、承租人担保余值变动、可变支付中挂钩的利率或指数变动而引致的租金和折现率改变导致的变动部分。各期应付利息应根据初始时的内含利率或增量借款利率确定,或在使用权负债重估调整时采用的调整折现率确定,并在剩余租赁期内保持不变。

(四)出租人准则

出租人会计处理方面引致诟病之处在于未能实现与IFRS15的协调,未采用控制权转移标准,依旧采用所有权转移标准,即根据所有权之上的风险与报酬是否全部实质转移标准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承继现行准则的会计处理思路。IFRS16除了在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确认判断标准及计量口径方面发生变化外,其后续计量及经营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发生改变。整体而言,IFRS16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如租赁类型、租金支付及租赁资产剩余价值在管理和风险暴露方面的信息。

(五)售后租回

新准则要求承租人(卖方)和出租人(买方)均应对租赁物交付和租赁两项行为作出会计处理。(1)租赁物交付满足IFRS15收入确认标准时,承租人(卖方)仅以其保留的与使用权相关比例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确认租赁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相应的,承租人(卖方)仅确认转移给出租人部分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出租人根据适当准则确认购买资产的入账价值,租回部分适用新租赁准则。(2)租赁物交付不满足IFRS15收入确认标准时,交易实质为一项抵押借款行为,故承租人(卖方)应继续确认该租赁物资产,并根据借款金额等量确认资产和金融负债;出租人(买方)不确认租赁物资产,仅以出借金额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双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适用IFRS9金融工具准则。

(六)转换期处理原则

初始应用日交易主体不需要再评估存量合同是否为(或包含)租赁,而是将在IAS17和IFRIC4(判断协议中是否包含租赁)下确认为租赁的合同直接应用新准则转换日业务处理规定。出租人无须进行账面价值调整,直接采用未来适用法。承租人转换期处理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存量经营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

承租人采用根据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初始应用日的期初账面余额这种方式时,若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期展期或终止选择权时,承租人应采用后见之明原则,确定实际租赁期。初始应用日租赁负债应根据剩余租赁期、租金、承租人初始应用日新增借款利率贴现计算。初始应用日使用权资产的计价应以个别租赁合同为基础,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采用下述两种方式之一确定:(1)在租赁期开始日即应用新准则时(初始使用权资产采用承租人新准则初始应用日的新增借款利率贴现计算),使用权资产按照新准则核算的在初始应用日的摊余成本;(2)经预付或应计租金调整后的租赁负债金额并进行减值测试。

2.存量融资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

承租人在初始应用日承继现行准则下租赁物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分别转换为新准则下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后续计量。

3.售后租回业务处理

初始应用日交易主体无须对存量售后租回合同进行再评估,也不需要判断资产交付行为是否满足IFRS15收入确认标准。如果存量售后租回合同被认定为IAS17下的销售和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卖方)按照上述新准则承租人存量融资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办法进行核算,并将继续在租赁期内摊销任何销售利得;如果存量售后租回合同被认定为IAS17下的销售和经营租赁合同,承租人(卖方)按照上述新准则承租人存量经营租赁合同转换业务处理办法进行核算,并在初始应用日根据因销售价格不公允形成的存量递延收益或损失对租回确认的使用权资产进行调整。

三、IFRS16对航空运输企业的影响分析

新准则在与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有效协调下,预期导致航空运输企业财务状况指标变动,进而可能影响经济决策。航空运输企业可通过自有、租入航空器开展运输服务和出租航空器业务,即航空运输企业可能拥有出租人和承租人双重角色。

(一)航空运输企业业务层面影响分析

1.新租赁准则、收入准则及我国税法三者需要进一步协调

由于现行准则经营租赁和服务合同业务处理类似,且体现政策鼓励因素,故短期问题不明显。但当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正处于与IFRS15趋同的修订之中,结合未来租赁准则趋同修订加以考虑,问题将逐步显现。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注释(以下简称36号文注释)中对航空运输企业作为出租人在实践中的干租和湿租两种业务性质及适用税率分别进行了如下规定:(1)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税率17%;(2)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由上可知,无论新准则还是现行租赁准则在干租业务方面的规定基本相同,会计准则与税法也不存在业务类型认定及税率适用差异,而湿租业务在我国税法层面被一概认定为服务业中的交通运输业,交易对价中的租赁成分与非租赁成分一并适用11%增值税税率。通过分析湿租交易条件可知,在满足承租人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控制权且出租人不能随意更换租赁物资产的情况下,其也满足新准则租赁识别条件要求(可见IASB于2015年10月的“租赁项目进展:租赁定义”的参考案例),故按新准则规定该合约中的租赁成分适用IFRS16租赁准则,非租赁成分(飞行服务具体性质、税率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可适用IFRS15收入准则,由此可能导致新租赁准则、新收入准则及我国税法在租赁双方的交易认定、收入确认、适用税率方面存在不一致性,未来需要统筹考虑。

2.承租人财务状况改变同时潜在影响经济决策

承租人可通过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售后租回等方式实现融资。由于新准则规定承租人对于前两者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故承租人可通过拓展或缩短租赁期提升财务灵活性,改进融资方式提高运营效率,进而可能会影响企业在购买与租赁之间的决策。新准则对售后租回业务划分为真实销售与回租(包括形成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抵押借款两种性质的业务。36号文注释在销售服务中分别设定了属于现代服务范畴的租赁服务和属于金融服务范畴的贷款服务,实现了与新准则的有效对接。鉴于我国融资租赁实践中2/3业务以售后租回形式实现抵押借款实质的现实,36号文注释将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纳入贷款业务类型,该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进一步明确36号文注?规定的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仅限定于新准则中以售后租回形式实现抵押借款实质这一种类型。

(二)航空运输企业应用IFRS16预期财务影响

1.航空运输企业租赁业务概况

目前,租赁业务是航空运输企业对其机队进行扩充和更新换代的基本手段之一,基于经营租赁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体现的特点,多数航空公司更倾向于采用经营租赁。根据中国南方、东方两家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南航、东航)2015年度财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南航是国内运输航班最多、年客运量亚洲最大的航空运输公司,经营包括波音系列型号的客货运输飞机667架,机队规模亚洲第一,在南方航空机队中,通过经营租赁飞机226架,占机队总量的33.6%,南方航空的经营租赁业务不仅包括飞机,还包括飞行设备、物业及房屋土地的经营租赁;东航主力机型占比超过94%,机龄优势位列世界前列(平均机龄不超过5.5年),为全球大型航空公司中拥有最为精简高效机队的航空公司之一,经营包括波音系列型号的客货运输飞机551架,通过经营租赁139架,占机队总量的25.22%。

通过比较IASB对50家航空公司经营租赁业务的调查数据以及南航、东航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航空运输企业经营租赁的表外租赁资产和负债未来应付款额的现值超过了总资产的1/5,南航、东航相应比率也分别接近1/6、1/8,占比较高,故预期IFRS16的施行将会对以经营租赁作为获取资产重要来源的航空运输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2.预期财务影响分析

根据IFRS16转换期处理规定,进行以下涉及租赁范围、租赁业务类型、折现率等方面的数据选择和口径调整。第一,假设公司经营租赁业务是均匀分布的,不考虑增值税。第二,租赁涉及范围方面,南航报表附注中将飞机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经营租赁租金数据合并列示,无法进一步区分,因此按合并租金数据加以计算。就飞机租赁而言,一般包含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租赁行为,且南航报表附注中将售后回租认定为经营租赁,应根据存量的所有递延收益调整使用权资产,但受数据可得性限制,并考虑到报表附注中售后回租产生的递延收益由2014年的1.03亿元下降至2015年的7 700万元,处于下降趋势,且年均数额仅相当于资产总额的0.05%,重要性较小,故本文不考虑售后回租递延收益调整使用权资产影响,一律按转换期直接经营租赁处理。第三,IFRS16要求折现率为初始应用日的新增借款利率,根据南航、东航报表附注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长期借款的年利率区间,分别选择利率上限4.90%和5.90%作为折现率。第四,存量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均需要转换,但因融资租赁转换业务整体财务影响较小,故本文主要考虑存量经营租赁业务转换影响。第五,IFRS16转换期处理要求按每单项租赁合同分别予以转换,但受数据来源限制本文采用总体数据进行转换。

(1)财务状况预期影响

根据南方航空2015年报中披露的经营租赁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3年以上最低租赁付款额是3年以内年平均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约3.3倍,故假设租赁业务平均存续期为7年,第四年至第七年每年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平均数1 893 000/4=47 250万元进行折现(如表2所示)。根据东方航空2015 年报中披露的经营租赁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3年以上最低租赁付款额是3年以内年平均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约1.7倍,故假设租赁业务平均存续期为5年,第四年至第五年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平均数979 100/2=489 550万元进行折现。采用存量经营租赁转换期第二项处理方法,即根据初始租赁负债确认初始使用权资产。南航、东航经营租赁合同形成的租赁负债和初始使用权资产分别为3 025 749.10万元和2 244 101.50万元,由此导致初始应用日南航、东航资产负债率分别从原先的73.38%、80.76%上升到77.10%和82.74%。可见,新准则的实施使得经营租赁业务占比较高的公司资产负债率以较大幅度上升。

(2)经营成果预期影响

若租赁物资产所有权不转移,折旧期为从租赁期开始日至经济使用寿命或租期两者中的较短者。南航报表附注中披露自置和融资租赁持有的飞机预计使用寿命为15―20年,高于租期7年,故假设南方航空存量经营租赁资产租赁年限为7年,采用与自有飞机资产一致的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实际利率仍为4.90%,并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南航每期费用预期合计变动如表3所示。

从整个租赁期来看现行准则和IFRS16经营租赁承租人租赁费用总额是相同的,但各个租赁会计期间两项准则确认的租赁费用数额及损益表中的扣除顺序却不相同。现行准则经营租赁承租人确认单一固定租赁费用,全部计入当期经营费用,而新准则下各期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折旧和利息费用分别在经营费用和融资费用中确认。报表中披露租赁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每期计提折旧额相同。由于未能按照单项经营租赁合同,而是根据附注披露经营租赁整体口径进行转换,故上述计算结果出现转换后租赁期第一、二年低于相应年度租金支付(理论结果应高于年度租金支付)的情形。但总体而言,各期租赁费用(各期利息和折旧费用的合计数)呈下降趋势,且呈现出在租赁前期大于现行准则经营租赁承租人所确认的单一固定租赁费用,而在租赁后期则相反。东航数据结论基本一致,故采用IFRS16后,利润总额在租赁前期会低,而在租赁后期会高于现行准则。

(3)现金流量预期影响

租赁准则论文篇(6)

我国租赁会计与其他国家相比产生较晚,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租赁会计处理也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是有比较才有借鉴。将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与其他比较成熟的具有代表性的租赁准则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租赁业的实际情况,能够对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有更客观的认识,改进租赁准则在会计实务中反映出来的不足,为租赁业发展创造完善的会计规范。虽然从世界范围看,租赁业务很早就产生了,但是现代租赁业务却发源于美国,所以美国租赁会计研究也最成熟,世界各国都借鉴美国研究的经验来制定自己的租赁会计规范;同时,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作为协调各国会计理论差异的一种国际经济语言,它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准则所无法取代的。因此,本文将此二者与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分析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一、关于租赁定义的比较研究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以下简称 IAS17)[3]认为,租赁是指在一个议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某项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换取一项或一系列支付的协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租赁会计》(以下简称 FAS13)[4]认为,租赁是指在一定规定的期间内转让财产、厂房和设备(土地或可折旧资产)的使用权的协议;《企业租赁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我国租赁准则)[5]认为,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三者对租赁定义的认识基本一致,都是“租赁协议观”的体现。其实租赁本身就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就不同形式的资产租赁行为达成的一种协议,有时确实类似于一种购买交易,如长期融资租赁; 有时类似于一种借贷交易,比如简单的经营租赁;有时又类似于一种销售和借贷式的混合交易,比如售后租回。细微的区别就是我国租赁定义中不包括土地租赁,而IAS17 和FAS13 包括土地租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而企业只有土地使用权。

二、关于融资租赁判断标准的比较研究

同一租赁业务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处理方式下,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具有显著差异。经营租赁较融资租赁的主要优点在于经营租赁具有表外融资的作用。所谓表外融资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未予以反映的融资行为,企业通过经营租赁,并不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数额,可以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这样做既可以使企业获得大量资产的使用权,又可以保持良好的资产收益率。因此各国对于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到实际运用中的操作性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如何能够真实地反映财务会计信息,使其具有可比性。

1.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

(1)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入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

(4)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

站在承租人角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其中,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为:

(1)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同规定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廉价购买权;

(3)租赁期等于或大于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75%。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75%时,则本标准不适用;

(4)租赁开始目,最低租金付款额的现值,至少等于或超过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其己使用年限超过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75%时,则本标准不适用。

3.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

(1)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标准不适用;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4.各国融资租赁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为融资租赁的确认提出了较明确的数量界线,如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年限的75%或以上;租赁开始日,最低租金付款额的现值,至少等于或超过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等。这些量化标准比较直观,操作性强,而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均使用了比较模糊的文字规定,如“大部分”、“几乎相当于”等。

除了前面谈到的融资租赁判断标准外,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还提出了导致一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另外三种情况:

(1)果承租人撤销该租赁,撤销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值的公允价值波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归于承租人;

(3)承租人能够以大大低于市场租价的租金继续该租赁至第二个期间。

而美国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中没有这三项规定。

且在租赁开始日,我国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取代了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普遍使用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比较,来确认该租赁是否为融资租赁。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更多地借鉴了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做法,对融资租赁的认定考虑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同之处在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别提出了另外三种情况有可能导致某种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而这三种情况因为涉及公允价值或承租人的未来信用担保,在我国目前的租赁业状况下没有相关的监督机制,因此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没有将此内容包括在内。所以对融资租赁的界定范围,国际租赁会计准则要比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考虑得更全面一些。

在认定手段上,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以量化的指标为标准,而我国和国际准则更侧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种做法一方面提高了认定的灵活性,但另一方面在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的情况下,可能形成随意操纵会计信息的隐患。

三、承租人账务处理的比较研究

承租人在确认租入资产的同时,要确认一项长期负债。对于如何计量租入资产和长期负债,存在三种不同作法:(1)直接将应付租金的金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并按相同金额确认一项负债。这种作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是采用终值来计量现时资产和负债,计价基础不科学;(2)将应付租金的现值确认为一项资产,将应付租金确认为长期负债,二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这种作法能够反映承租人为租赁资产所付出的代价,但资产按现值计价,负债却按终值计价,计价基础不一致;(3)资产和负债的金额都按照应付租金的现值确认,不记录未确认融资费用。这种作法的优点是计价基础科学、一致,但不能反映承租人为租赁资产所付出的代价。

1.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承租人租入资产和相应负债的确认方式

国际租赁会计准规定承租人采用净额法对融资租入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即在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均以在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出租人应收到的各种补助金、税款减免后的净额入账,或者以等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入账,采用两者孰低的原则。

2.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承租人租入资产和相应负债的确认方式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在融资租赁之下,租赁资产的风险和利益已经转移给了承租人,因此承租人确认的资产和相应的负债金额均应等于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即最低租金付款额与承租人担保余值、不按约定续约时应支付的罚金或租赁期末低价购买租赁资产的价款之和的现值。如果该值大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则资产和负债均按公允价值入账。

3.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中承租人租入资产和相应负债的确认方式

我国在租赁会计准则颁布实施前,承租人按照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前面谈到的三种作法的第一种,后来的租赁会计准则改用了第二种处理方法,即总额法。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将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负债,同时将两者的差值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同时指出,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也可以采用第一种作法。这里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也就是说,承租人既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记录租入资产。

4.承租人账务处理比较结果分析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与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对于承租人租入资产的性质认定采用了一致的方法,即在租赁开始日,对租入资产进行资本化处理。但是对于相应的资产及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采用了不同的方法。

如果不考虑出租人可能收到的各种补偿金或税款减免以及承租人不续约时应支付的罚金,那么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与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对承租人融资租赁时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方式是一致的,都采用了净额法且入账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对于承租人融资租赁的资产和负债认定采用了总额法。这两种方法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在租赁开始日记录未确认融资费用。

四、出租人账务处理的比较研究

正如同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对于租入资产的确认方式及金额在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不尽一致一样,对于出租人租赁债权即应收租赁融资款的确认,三个准则的规定也存在着不同。

1.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

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明确提出了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净额、未确认融资收益等概念。其中,

租赁投资总额=(出租人角度)最低租赁付款额+未担保余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付款额+未担保余值-(二者现值)

租赁投资净额=租赁投资总额一未实现融资收益

并指出,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所确认的租赁债权为租赁投资净额。

2.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从出租人的角度把资本性租赁又迸一步分为直接融资租赁,销售型租赁和杠杆租赁。尽管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方式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上存在着一定差异,但从本质上分析,无论哪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其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依旧围绕着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净额和未确认融资收益等基本概念。其中,

租赁投资总额=最低租赁付款额+未担保余值

租赁投资净额=租赁投资总额-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总额的现值

根据美国租赁会计准则,无论是销售型租赁还是直接融资租赁,在租赁开始

日出租人所确认的租赁债权均为租赁投资总额。

3.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中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单独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即租赁债权的入账价值。其中,

租赁投资净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二者现值)

4.出租人账务处理的比较结果分析

中美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都要求出租人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不应视为固定资产,而应作为应收款项。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不是制造商或经销商,不考虑销售损益的存在,仅从租赁债权的确认来看,国际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其金额等于出租人的租赁投资净额: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其等于租赁投资总额,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其等于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三个准则对于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除了在金额上出现不同外,更重要的是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要求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明确记录未担保余值,这样做不仅使出租人所承担的风险明晰化,同时有利于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做出正确的判断。

五、租赁会计准则的不足与应对措施

无论是我国自有的社会机制、文化模式,还是不同经济发展过程所造成的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美国租赁会计准则的差异,都将对租赁会计的信息造成影响。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1)不符合谨慎性原则;

(2)简化的会计处理方式掩盖了业务实质;

(3)给企业增加利润造成人为操纵空间。

因此,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1)删除多余备选项,直接反映会计业务实质;

(2)具有前瞻性,为租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空间;

(3)扩大横向比较研究的范围,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本文通过将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进行的横向比较,说明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这些不足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固有的社会机制所造成的,同时由于不同的文化因素以及租赁业现状都对租赁准则的制定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影响。

针对每个差异的存在文章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然后进一步指出这些差异对会计信息可能造成的影响,他们涉及到是否明确表达了会计信息、是否全面体现了租赁业务的实质以及人为操纵空间的存在,最后从理论上提出应该如何有针对性地对租赁会计准则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兰凤云,张菁,朱艳玲,徐志成. IASB/FASB租赁准则修订进展及我国应对之策[J].万方数据,2013(10):107-109.

[2]胡娟.租赁会计改革及应对策略[J].财会通讯,2011(09):128-129.

租赁准则论文篇(7)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39项新会计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新准则对新的经济业务进行了规范,同时对原有的准则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新会计准则,本文拟对变化比较大的新租赁准则与旧的租赁准则进行详细的对比,找出二者的差异,然后分析相关的影响。

一、新租赁准则与旧租赁准则的主要差异

(一)公允价值的引入

新租赁准则与旧的租赁准则最大的变化之处就在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新租赁准则在会计业务的很多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取代了原有的账面价值,具体来说,公允价值的采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判断是否属于融资租赁时,新准则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旧准则第七条第四款采用的是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2.在融资租赁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确认时,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旧准则规定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入账价值。

3.在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时,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旧准则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

4.在形成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中,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一般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基本与旧准则一致,但是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费用资本化

不管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新租赁准则规定,租赁过程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新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相对应,新准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

旧准则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新准则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一律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四)修改了披露要求

新准则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形成长期应付款的摊余成本),分别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示;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形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摊余成本),作为长期债权列示。旧准则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对售后租回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做出披露。新准则提高了披露要求,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披露各售后租回交易以及售后租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二、新旧租赁准则变化的相关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新旧租赁准则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无论对于会计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应该重视这些变化,明确这些变化的相关影响。

(一)公允价值引入带来的影响,既有相关的正面影响,又有负面影响

1.正面影响。首先,租赁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大大提高了财务报告中显示的租赁信息的相关性和及时性。众所周知,公允价值能够体现资产的最新的市场价值,反映资产能够为主体带来的经济利益,最符合资产的本质,能够提供最为相关的信息,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服务,包括FASB等在内的权威准则制定机构都指出,公允价值是最相关的计量属性。因此,在租赁业务中大量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取代原来的历史成本,能够使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中关于租赁资产的计量等更加符合其市场价值,能够更好的反应租赁资产的本质。其次,仅从新租赁准则这一具体会计准则中大量运用公允价值就可以看出,我国这次推出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是十分的同步与协调,体现出我国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全球化发展到了一个新的程度,表明了我国继续向世界开放发展的意愿。

2.负面影响。公允价值历来被认为是一把“双刃剑”,理论完美,但是实际操作困难,主观上或客观上两方面都可能导致信息的失真,而且往往是主观导致的信息失真更为普遍,影响更为严重。公允价值在实务中实施有以下几个缺陷:首先,公允价值具有主观随意性,可靠性难以保证;其次,公允价值计量的实际操作难度大,有许多会计要素在市场上很难找到可供参考的价格,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点和货币的时间价值等等都是不确定的;第三,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经济风险状况的变化以及企业自身信用的变化,都会引起企业财务报表的波动,甚至可能误导报表使用者;最后,“公允价值”极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使“公允价值”难达公允。

(二)费用资本化带来的影响,也是既有正面影响又有负面影响

1.正面影响。费用资本化,将降低企业的当期损益,提高融资租赁承租企业的当期利润,将会鼓励企业更多地考虑融资租赁这一经营决策。

2.负面影响。费用资本化,给企业提供了操纵利润的一个机会。如果企业从利润操纵的动机出发,肆意歪曲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同关联方企业之间蓄意进行租赁置换,将发生的费用资本化,粉饰经营业绩,则反映在财务报告中的相关信息就会误导投资者。

(三)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新会计准则要求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计算过程复杂,甚至需要用计算机处理,加大了会计处理的难度,对企业的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其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能力

(四)由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为企业操作当期损益打开了方便之门,所以新会计准则要求披露更多的关于租赁的信息是理所当然的,信息的详细披露会使投资者更好的了解企业租赁业务的相关信息

三、执行新租赁准则应注意的问题

新租赁准则的较大变化影响着会计实务的变化,如何在实际应用中发挥有利的影响,防范不利方面,本文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由于公允价值不是完美无缺的,使公允价值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困难,因此必须采取相关措施保证公允价值的顺利应用

主要措施包括:改善经济环境,建立统一而又充分竞争的交易市场;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为公允价值的获取提供便利;规范公司治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岗位职责分离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加强职业培训,提高管理者和会计人员的素质。

(二)加强对租赁业务中公允价值应用的监督

比如,审计人员要进一步提高职业敏感度和判断能力,要特别关注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与市场价值相差甚远以及关联方企业间的租赁置换业务。

(三)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素质

在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摊时,只有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比较高,才能准确、快捷地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姚娟、潘洪鲁.公允价值――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大亮点.会计之友,2006,(8).

[2]李畅.浅析公允价值在新准则中的运用及比较. 财经论坛,2006,(7),

租赁准则论文篇(8)

1.1 租赁类型的新分类标准

新的国际租赁准则将租赁定义为一项合同,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获得某项资产的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对价, 若合同内同时包含租赁和服务成分, 应当单独将租赁成分进行会计处理。新准则选取资产性质作为分类标准将租赁重新划分为A类型与B类型。 (1) 如果租赁资产不是房地产, 则应将租赁类型确认为A类型。除非租赁期相对于租赁资产剩余经济寿命而言不重大, 或在租赁开始日, 租金支付的现值相对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而言不重大, 则应将租赁类型确认为B类型。 (2) 如果租赁资产是房地产, 则应将租赁类型确认为B类型。除非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剩余经济寿命的大部分, 或在租赁开始日, 租金支付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全部公允价值, 则应将租赁类型确认为A类型。简言之, A类多为设备型 (type A:equipment) , B类多为财产型 (type B:property) 。

1.2 租赁当事人的新会计处理方法

1.2.1 承租人的新会计处理方法

新租赁准则对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作了重大的改动。新准则取消了承租人对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 承租人应当将所有重大的租赁业务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确认, 意味着承租人必须采取单一模型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先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模式也得按照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模式进行, 实现两租合一。

承租人取得租赁资产使用权, 无论A类型或B类型, 产生的资产和负债都应分别列报, 在进行摊销时, A类型采用设备摊销模式, 类比自有资产的摊销方法进行摊销, B类型采用财产摊销模式, 即每期的摊销额加上利息费用等于每期的租金费用。在利润表中, A类型产生的收入或费用须单独列报, B类型则合并列报。在现金流量表中, A类型租赁本金偿还划分为融资活动, B类型则划分为经营活动。

1.2.2 出租人的新会计处理方法

出租人对于不同租赁类型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A类型, 出租人以租金按内含利率折现后的现值加上初始直接成本记入一项租赁应收款, 同时转销租赁资产账面价值, 并确认租赁收入和一项剩余资产。 (剩余资产=租赁期末出租人预期从标的资产可回收金额按租赁内含利率折现后的现值+预期可变租金的现值-未实现损益)

B类型, 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不确认任何资产负债, 仅将初始直接成本计入损益, 在租赁期间, 按照直线法确认租金收入, 收到的或有租金计入当期损益, 这种方法与现行经营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本质相同。

2. 新租赁国际会计准则的意义

2.1使用权模型更加符合会计上资产和负债的定义

资产的确认应当取决于企业实际控制获得相关收益的本质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 在租赁期间, 出租人控制着从租赁业务中收取租金的权利并产生相关收益, 承租人控制着资产的使用权并产生相关收益, 因此, 双方都应确认一项资产, 此外, 承租人具有支付未来租金的现时义务, 也要确认为一项负债。新租赁准则采用使用权模型, 克服了以往准则中所有权模型的缺陷, 要求经营租赁资产进行资本化处理, 进而提高了会计准则的准确性, 使准则体系显得更加严谨、协调。

2.2两租合一有利于遏制经营租赁的表外融资现象

依据现行租赁准则的两租划分思想, 企业对经营租赁只需每期确认租金费用即可, 对经营租赁过程中形成的资产与负债不需要反映到资产负债表上, 这样的表外会计处理做法也被称之为表外融资。然而这种无须资本化处理的表外融资隐匿了部分资产与负债, 从而掩盖了企业真实的财务杠杆, 进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不利于利益相关人在此会计信息基础上做出正确决策。新准则创造性地提出两租合一, 避免企业为美化财务状况而滥用经营租赁的行为, 能够使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得到充分披露, 为财务报表使用者以及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透明也更加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2.3 单一模型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了会计信息横向可比性

在现行准则下, 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划分界限不清, 会计人员具有相对宽泛的主观判断空间, 这为承租人模糊租赁实质提供了机会。在实际操作中, 租赁交易类型也极易被人为操控, 通过模糊合同条款以达到操纵租赁业务分类的目的。新准则采用单一使用权模型, 要求统一承租人会计处理方法, 不再使用主观判断标准, 可以避免模棱两可的划分标准, 减少企业操纵财务报表的行为, 也使得财务信息更具可比性。

3. 新租赁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的缺陷

3.1 新租赁分类标准缺乏理论依据

新准则以资产性质作为划分标准, 将租赁划分为A类型和B类型, 然而这样的划分标准目前仍然缺乏理论基础。在分类标准中有诸如不重大、几乎全部、大部分等术语, 仍然要求在实务中财会人员进行主观判断, 致使分类标准不明确, 缺乏一致性, 影响财务信息可比性。

3.2两租合一思想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这一会计核算原则

对于租赁的两种方式,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的经济实质是毫无疑问的, 然而经营租赁是否也具有融资的经济实质目前仍无定论,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承租人理应采取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核算, 然而新准则关于统一会计处理的要求, 显然与之违背。

3.3 新准则会造成租赁资产的双重计量

由于新准则中使用权模型的运用, 一项租赁资产将同时出现在两张资产负债表中, 从而造成企业资产总额的虚增, 最后高估了企业拥有的资产, 这违背了会计信息谨慎性原则。

3.4 新准则的施行对租赁行业的成长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经营租赁表外融资的优势一旦丧失, 承租人将面临大幅提高的资产负债率, 偿债能力下降, 经营风险增加, 根据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 承租方将面临更高的借款利率和债券利率。承租人在丧失表外融资优势的情况下会考虑购入资产来代替租赁资产, 或者转而向银行借款, 一方面, 这种情况会造成一定的租赁市场萎缩, 租赁企业的客户大幅减少,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 租赁公司规模也将缩小有的甚至关闭, 另一方面, 失去经营租赁的优势后, 中小企业将面临更大的融资压力, 对资本雄厚的大型企业而言, 向银行借款往往比较容易, 但对负债率本就比较高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4. 完善租赁会计国际准则体系的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迅猛发展, 全球经贸往来愈加紧密, 世界经济活动已经超越国界呈现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态势。财务会计作为一种商业语言用以描述交易行为,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统一商业语言已是势在必行, 推进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有助于消除语言上的障碍和成本。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 世界各国越来越意识到加强金融监管、推动全球统一高质量会计准则建设的重要性。租赁行业作为经济社会的新兴产业, 目前仍然缺乏完全成熟的会计处理模式。对此, 必须加快完善租赁会计准则, 规范租赁会计处理模式, 才能促进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带来持续的活力。

4.1 促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 内部成员国的多元化

IASB联合FASB对租赁准则进行修订并最终产生了IFRS16, 存在着由发达国家主导并制定的会计准则本身的狭隘性。IFRS16的推行, 而言其产生的影响有限, 动摇美国及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充分发展的租赁行业根基和市场规模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的。对于新兴经济体的其他国家而言, 租赁行业起步较晚, 特别是中小企业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进行融资, 这一优势一旦失去, 这些国家租赁行业很有可能失去仅有的吸引力甚至最终萎缩, 另外中小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融资压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发展。面对这样的局面, 当务之急是让IASB和FASB听到更多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声音, 让更多的发展中国家能够参与到国际准则的修改和制定中去。另外, 积极发挥诸如G20 Leaders Summit (20国集团领导人峰会) 的作用, 推动以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之间就实质性问题进行开放且有建设性的讨论和研究, 相互沟通、借鉴与合作, 在现在的基础上更多地听取和调研发展中国家的诉求, 促进国际金融稳定和世界经济持续增长。

4.2 规范租赁会计的信息披露制度

新租赁会计准则克服了承租方通过表外融资掩盖真实财务杠杆的问题, 然而新准则仍然没有达到使会计信息足够真实可靠的要求, 其根本原因在于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不够。对此, 国际准则体系必须强调会计准则的执行规范, 严格要求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 加强监督力度, 完善考核监管体系, 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真实性, 从而向外部市场提供一份更为可信、可比的财务报告。

参考文献

[1]张光明.贸易与金融的结合我国国际融资租赁浅析[J].商业经济研究, 2015 (15) .

租赁准则论文篇(9)

2016年1月1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正式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16),并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准则中对承租方的有关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这将对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及时研究其对企业的影响意义重大,便于企业及时作出应对。而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参考了国际租赁会计准则,2010年财政部又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因此在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背景下,研究新的租赁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一、IFRS16概述

(一)修订历程

IFRS16是对国际会计准则(IAS17)进行的修订,由改组后的IASB进行,早在2006年7月,租赁会计准则的修订就已经列入IASB的讨论议程;2009年3月,IASB了《讨论稿――租赁:初步意见》,主要集中讨论了承租方的会计处理;2010年8月,IASB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关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2013年5月,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了使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会计处理能保持内在一致;2016年1月13日,IASB《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至此,长达10年的修订历程终于结束。

(二)出台原因

任思源(2016)报道了IASB主席汉斯・胡格沃斯特(Hans Hoogervorst)阐述租赁准则出台的原因。租赁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形式,在现行租赁准则下,绝大多数的租赁业务都被归类为经营租赁,没有反映到资产负债表上,而这些经营租赁实质上能够形成真正的资产或负债,却一直作为表外资产或负债存在着。因此,这些企业真实的负债水平得不到反映。另一方面,财务报表上的租赁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可比性是重要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信息使用者利用企业财务报表时,能够进行横向、纵向的比较,对于使用者作出决策是非常重要的。但在现行的租赁准则下,承租企业可以通过操纵租赁合同使其租赁业务划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这就使得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或不同的类似企业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租赁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三)新旧准则对比

旧准则下,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新准则规定若一项合同转移了一段时间内可辨认资产的控制使用权以获取对价,那么该合同属于或包含租赁。新租赁准则强调转移的是对该使用权资产的控制权,该准则下的主要变化在于承租方的核算方法将采用“单一会计核算模式”,即承租方的租赁业务不再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所有的租赁业务都作为融资租赁进行核算和计量。租赁期限短于12个月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例外,当期直接确认为一项费用。新租赁准则下出租方基本沿用了原有准则的核算方法,变动不大。

二、国际租赁会计准则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目前,国内研究IFRS16的文献也有很多,由于新租赁会计准则对承租方的规定变化较大,国内大多数文献都重在研究租赁改革对承租方的影响,而对出租方的影响方面研究甚少。但笔者认为,在一项租赁业务中,承租方与出租方是同时存在的,新租赁准则既然会对承租方产生重大影响,势必也会给出租方带来较大的影响。基于此,本文结合新租赁会计准则对承租方的影响来探究对出租方的影响。

(一)对承租企业

新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对租赁进行分类处理,而必须如实地列报租赁资产和负债并披露相关信息。这对于现阶段利用经营租赁进行表外租赁的企业来说,财务报告将更加真实透明地反映租赁业务实质以及企业现阶段的财务情况,使得会计信息更可靠和可比,也将更有助于投资者决策。

由于新准则下所有重大租赁都要计入资产负债表,承租企业要将标的资产的“使用权”确认为资产,支付租金的义务确认为负债,因此资产、负债将增加。而承租企业的资产一般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每期的折旧额相同。租金负债采用余额摊销法进行摊销,由于每期本金的不断变化,每期的利息也将逐渐降低,而每期的租赁费用包括折旧和租金利息,这就会形成前高后低式的总租赁费用,而承租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也会上升。此外,承租企业的其他财务比率也会受到影响,如租赁前几年每股收益会下降,利息保障倍数和资产周转率会降低。

(二)对出租企业

第一,出租方需要向承租方披露更多的有关资产、租赁等方面的信息,以协助承租方的信息披露要求。因为在新的租赁准则下,承租方必须如实地列报租赁资产和负债并披露相关信息,作为租赁业务的相对方,出租方也就有义务向承租方披露更多信息。

第二,可能会影响到出租方的实际经营业务。新租赁准则实施后,原依赖经营租赁为主的承租方资产负债率会上升,承租方基于降低租赁相关的负债的目的,可能会更倾向于采用小于12个月的短期租赁或低价值资产的租赁,从而影响到出租人的业务。

第三,新准则实施后,出租方在进行租赁合同设计时,就有必要评估租赁准则修订后对承租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避免因承租方负债水平上升而不能按时收回租金。

第四,新准则实施后,如果承租方的决策从租赁转为购买,势必会增加出租方的应收款项,对出租方的资产负债表产生不良影响;若出租方以转租赁业务为主,在承租方决策由租赁转为购买的情况下,承租方为了节省出租方环节的费用而直接选择在大型机器设备的制造商或相关产品的制造商处购买,这就会导致出租方的业务量发生萎缩。

第五,若承租方因担心在新租赁准则实施下经营租赁将失去表外融资的功能而放弃租赁行为,租赁市场就会面临萎缩,未来出租企业也必将面临新的挑战。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相信在新的国际租赁准则颁布的情况下,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在不久的将来进行修订。但我国租赁准则在与国际趋同时,也应该注意两方面问题:

第一,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参考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例如,转租赁、杠杆租赁、混合型租赁等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模式在我国并不常见,直接引用可能会使我国租赁市场不适应而发生萎缩。

第二,IFRS16具有原则导向性,而基于原则导向的准则实施则需要大量的人为判断,这使得承租企业对其仍有操作空间。因此,结合我国的租赁环境,可以制定一系列实施细则作指导,既便于财务人员及时理解新准则,也增加了人为操作的难度,使得租赁会计信息更加的透明和具有可比性。

(作者单位为中国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徐华新.国际准则最新进展及其实务影响[J].商业会计,2016(03).

[2] 朱海林.租赁会计国际准则的新变化及其影响分析[J].会计之友,2016(05).

租赁准则论文篇(10)

一、引言

租赁业务的蓬勃发展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安然”“世通”事件的特殊目的实体,依靠租赁中经营租赁的表外融资功能迷惑投资人,此现象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关注。

2002年9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FASB)与国际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IASB)之间的诺沃克协议(Norwork Agreement)承诺两个机构将致力于建立一套通用的高质量会计准则,IASB与FASB在2006年确定了11个趋同项目,租赁会计准则包括在内。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美国租赁会计准则的要求也在逐步增高,FASB不断对租赁会计准则进行修订,从而使租赁业务的具体实务问题更加规范。IASB与FASB于2010年8月17日联合了《征求意见稿――租赁》,FASB于2013年5月16日重新《征求意见稿――租赁》,根据之前的议论稿及两次的征求意见稿,FASB于2016年2月25日新的租赁准则。

将承租人经营租赁的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纳入资产负债表,并将出租人会计与新的美国收入准则保持一致。本文介绍了租赁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并进行探讨。

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修订背景

美国原租赁会计模型仅要求承租人在资本租赁(新准则已改为融资租赁)中而未在经营租赁中确认租赁资产和负债,且其租赁会计模型未能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要。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一)存在信息不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2005年报告、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以及学术研究中,都建议对租赁会计准则作出修改,以确保更高的财务报告透明度,更好地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求。一些使用者调整了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以资本化经营租赁;一些使用者尝试估计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因不同使用者的不同假定,使得调整后的差别显著,造成了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

(二)经营租赁存在缺陷

融资租赁会计模式要求承租人在报表上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而经营租赁会计模式仅要求在表外进行披露,出于特殊目的,这两种不同的会计模式仅为少数租赁遵守,导致企业间缺乏可比性以及给企业提供了粉饰财务报表的机会。

(三)信息缺乏可靠性

美国原准则的出租人会计,尤其在经营租赁中未披露信用风险(承租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残值担保)及资产风险(与标的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信息,使得相关信息的使用者缺乏可靠性的信息。

三、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修订内容

为解决信息不对称、经营租赁的缺陷及信息可靠性的缺乏等问题,FASB对租赁准则的修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经营租赁入表

租赁准则要求经营租赁的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入表,因为判断入表的依据是租赁为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因此,租赁的定义非常重要。原租赁会计准则将租赁定义为在一个规定期间内转移地产、厂房和设备(土地/可折旧资产)的使用权协议。修订后租赁准则将租赁定义为:租赁是一个协议或者是协议的一部分,该协议能在一个规定时间内控制地产、厂房及设备(一项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权来换取对价。租赁定义的关键在于是租赁协议还是在协议中包含租赁,因为准则要求除短期租赁外所有租赁,都要确认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准则提供更多方法将企业中的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分开,以单独的价格确认和计量,仅租赁部分适用新的租赁准则。

(二)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模式

委员会在新的准则中修订了承租人会计模型,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期超过12个月的租赁确认,由权利和义务产生的资产和负债,此方法更加真实反映承租人的资产和负债,提高披露要求,承租人的财务杠杆及租赁活动更加透明。承租人在租期确认所有租赁合同(除短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同时确认租金支付义务,并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一是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模式。在财务报表上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租金支付义务),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以摊余成本为基础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按未支付租金的支付义务计提利息的摊余成本,对租金支付义务进行后续计量;在现金流量表中对融资活动中租赁负债主要部分的支付款项及经营活动中可变租赁付款额和租赁负债利息的支付分类列示。

二是经营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模式。在财务报表上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租金支付义务);确认单一租赁成本,在租赁期内以直线法进行分配;在现金流量表中对经营活动的所有现金支付款项分类列示。

(三)信息披露

新准则要求出租人提供更多关于信用风险及资产风险的披露信息。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租赁未来现金流量的数量、金额及不确定性要求。委员会要求定性披露与定量披露并存,为财务报表提供足够的补充信息以方便使用者了解实体租赁活动的性质。

承租人和出租人对于所有的租赁适用该准则,包括转租。但是无形资产的租赁,勘探或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如木材等生物资产的租赁及在建资产的租赁不适用该准则。准则将于2019年1月1日对企业类主体生效,于 2020年1月1日对其他类主体生效,允许提前使用。

(四)准则充分关注了成本与复杂性问题

承租人会计模型将租赁确认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类型,区分方法与原准则所区分资本租赁和经营租赁的方法相似,允许承租人使用现有的系统和程序,以节约成本。允许承租人对相似特点的租赁进行组合;出租人会计、售后回租交易与Topic606保持一致;简化最低租赁付款额的计量及重估要求;简化经营租赁中使用权资产承租人租金的确认和步骤;简化承租人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简化承租人、出租人、杠杆租赁、售后回租交易的过渡性要求,并澄清了承建或承造的租赁的过渡性规定。

四、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修订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修订对中国的启示有以下几方面:

(一)中美租赁准则的差异

租赁于上世纪80年代进入我国,2001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租赁》开始实施。随着租赁业务在我国的发展,为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要及规范租赁会计实务的操作,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新的准则结构更加明晰、条款更加规范。与美国租赁准则相比,我国租赁准则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

一是适用范围。我国准则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的租赁适用《租赁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而美国准则未作出明确规定,原因可能是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美国准则明确规定不可再生资源不适用租赁准则,而我国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构成要素。我国准则规定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但包括与承租人相关的第三方担保余值,而美国准则对于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是否包含在最低租赁付款额中未作出说明,但是明确规定不包括与承租人相关的第三方担保余值。

我国租赁准则指南认为,最低租赁付款额是在租赁开始日可以确定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最小金额,或是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是对出租人承担的最小负债。租赁准则指南强调了“必须、确定、最小”原则。与承租人相关的第三方担保余值作为或有事项,笔者认为,最低租赁付款额将与承租人相关的第三方担保余值包括在内违背了“最小、确定、必须”原则,不应当包含在内。

三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的选择顺序。我国准则规定是首选租赁内含利率,其次选择租赁合同规定利率,若无法获取以上两种利率则用同期银行利率。而美国准则将增量借款利率作为首选,但若承租人知道出租人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且出租人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小于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则承租人应采用租赁内含利率。我国选用的租赁合同利率易控,即以租赁资产所有权不转移为前提,承租人与出租人约定较高合同利率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降至其公允价值的90%,以此完成融资租赁到经营租赁的转化,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目的。

四是经营租赁,表内表外。中美租赁准则在租赁分类、未确认融资费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差异。最大的差异是我国租赁准则将经营租赁作为表外披露项目,而美国租赁准则将经营租赁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是实质重于形式的背离。经营租赁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使得很多融资租赁交易进行专门的结构处理,使其满足经营租赁的定义及要求。这种将融资租赁处理为经营租赁从而使其排除在资产负债表外的行为,使得财务报表的经济业绩评价功能被削弱,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变化在中国的可行性

对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新的租赁准则,我国应予以高度重视,研究如何更加有效地吸收美国准则的理念和经验,完善中国租赁会计准则。受经济发展状况、租赁市场成熟程度的影响,我国在修订租赁准则时既要注重与美国租赁准则的协调,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增强我国租赁准则的可操作性,我国在借鉴美国新的租赁准则时不能照搬,应充分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性质。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经济上有相同的交易而处理结果不同,即同一笔租赁活动承租方和出租方的财务报表缺乏相关性。融资租赁入表,经营租赁仅作为会计披露方式,使得企业筹集获得的资金与形成的资金,不在资产负债表中直接反映,但所形成的费用及取得的经营成果却在利润表中反映,即经营租赁存在缺陷。经营租赁属于表外融资,经营者出于个人利益会将融资租赁转化为经营租赁,给会计操纵提供过度的选择空间,使企业既能融得资金同时也隐藏债务,使得企业的财务报表缺乏真实性、可靠性、可比性。

二是中国的租赁现状。准则是实务的标杆,中国租赁规模现在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 中信建投证券研究报告表明,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融资租赁企业超过4500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超过44 0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7.5%;测算可知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渗透率为7.98%,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目前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比重约为2∶8,渗透率过低,租赁市场还不成熟。因为经营租赁的表外融资特性,使其在中国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如果我国的经营租赁入表,其表外融资的优点就会消失,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当然,航空公司、铁路运输公司等大部分以经营租赁为主的公司,本来的高杠杆率会随着经营租赁入表而更高,财务报表上清晰地反映了经营租赁活动,会使其股价下跌,抑或在发行新股时市场对其估值过低,不利于行业发展。

五、结语

租赁准则的修订主要体现在经营租赁入表,一方面会增加企业财务报表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为投资者提供更有利的决策依据;另一方面会对承租人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指标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以经营租赁为主的公司,将会导致其资产负债率上升,资产周转率、盈利能力等指标下降,从而大部分租赁可能会被直接购买等方式所取代,这会使我国租赁交易的规模大幅缩小,进而扼杀租赁行业的发展机会。

P者认为对于美国租赁准则在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构成要素及折现率的选择顺序方面我国可以借鉴,但是在经营租赁入表方面,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使我国企业的投资者掌握更加透明信息的同时,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蒋艳虹.租赁会计准则若干理论问题研究[D].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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