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会计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06 05:02:56

租赁会计论文

租赁会计论文篇(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解释,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有可能转移,也有可能不转移。

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成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二、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其帐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

(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

(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

(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1)、折旧政策

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与自有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种类很多,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应予递增延分摊记入各期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固定资产的经常性修理费、保险费等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到科目。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8、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

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主要有:

(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

(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支付的最低付款总额。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后的余额。

(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三、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融资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融资收入,在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结果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融资租赁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当出租人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没有收到租金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其已确认的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到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本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果已经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版权所有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决定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着融资未实现收益的分配,因此,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都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

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已确认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科目与前述相反。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四种情况:

A.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B.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

C.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D.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无需作处理,只需相应的备查登记。版权所有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将收回的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该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

7、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将收取的最低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收取的最低收款总额。

租赁会计论文篇(2)

大家好!我是88。我所选毕业论文题目是《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其应用研究》,下面我将针对我所写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以及论文主要内容做一个简单的阐述。

我之所以选择本课题是因为现在很多公司都有涉及到租赁相关业务,作为一名会计专业学生,以及未来的一名会计工作人员,我想通过研究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与影响,从而探究新租赁准则下企业会计人员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填制,为将来工作中遇到租赁业务提前做好准备。

新CAS21租赁准则对原有租赁准则进行了较大改动,对于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列报,衔接都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上述一系列的变动直接影响企业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制定,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指标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因此,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看似微小,可实际上会导致企业财务指标的巨大变化,使得财务风险增加,如果没有正确的去应对这些变化,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对外融资,因此,对新租赁准则中的主要变化和应用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就是要经济全球化,这就迫切要求会计标准走向统一,而我国的会计准则正在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所以在这种形势下系统全面的研究国际租赁准则与我国租赁准则之间的联系,并且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合理的借鉴国际准则的改进经验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课题的研究从理论意义上讲,能够充分展现新租赁准则的进步,深入发现我国租赁准则与国际租赁准则的联系;从实践意义上讲,可以对新租赁准则在实际应用中将要面临的问题提出妥善的建议和办法,从而使得我国的租赁行业更加的规范化,使相关企业的租赁业务有更好的会计处理方法。

租赁会计论文篇(3)

大家好!我是88。我所选毕业论文题目是《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其应用研究》,下面我将针对我所写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以及论文主要内容做一个简单的阐述。

我之所以选择本课题是因为现在很多公司都有涉及到租赁相关业务,作为一名会计专业学生,以及未来的一名会计工作人员,我想通过研究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与影响,从而探究新租赁准则下企业会计人员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填制,为将来工作中遇到租赁业务提前做好准备。

新CAS21租赁准则对原有租赁准则进行了较大改动,对于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列报,衔接都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上述一系列的变动直接影响企业的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制定,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指标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因此,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看似微小,可实际上会导致企业财务指标的巨大变化,使得财务风险增加,如果没有正确的去应对这些变化,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和对外融资,因此,对新租赁准则中的主要变化和应用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就是要经济全球化,这就迫切要求会计标准走向统一,而我国的会计准则正在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所以在这种形势下系统全面的研究国际租赁准则与我国租赁准则之间的联系,并且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合理的借鉴国际准则的改进经验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课题的研究从理论意义上讲,能够充分展现新租赁准则的进步,深入发现我国租赁准则与国际租赁准则的联系;从实践意义上讲,可以对新租赁准则在实际应用中将要面临的问题提出妥善的建议和办法,从而使得我国的租赁行业更加的规范化,使相关企业的租赁业务有更好的会计处理方法。

租赁会计论文篇(4)

一、什么是租赁会计

随着经济的发展,租赁业务在市场经济中也越来越活跃。租赁会计就是租赁业务发展的产物,它主要研究在不同形式的租赁业务中,要怎样处理与租赁相关的经济业务。

租赁会计,是一种应用在租赁业中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的专业会计。它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基本方法和理论,对租赁业务进行全面的、系统的、连续的和综合的反映、监督和管理。

二、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形势发展

1.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发展。租赁会计根据租赁开始日关于租赁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不同而分为两类,即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如果风险和报酬未转移承租人,则属经营租赁,否则就是融资租赁。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而由于租赁业务的性质存在差异,它给会计确认造成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所以,要完成对租赁业务的会计确认,前提就是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进行正确的划分。

然而,经营租赁会计和融资租赁会计二者并存的局面就意味着,两个交易即使经济意义相似也可能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针对这一情况,FASB和IASB联合发起了一个项目,制定一种单一租赁会计处理的新方法,以确保在财务报表中,与租赁相关的所有负债和资产都能得到确认。2011年6月,经过讨论、征求意见等一系列程序,两委员会最终正式了这一新项目。项目中,有97项内容涉及到了租赁会计的列示项目、计量方法、披露信息和确认原则等。从此以后,单一的租赁会计准则终结了经营租赁会计和融资租赁会计二者并存的局面,一向备受争议的分类租赁会计制度也不复存在了。

2.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变化。新项目实施以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发生了很多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会计模型转变为整体单一型。两委的征求意见稿,即CP,给租赁进行了重新定义,认为它是在一定期间内将某一特定资产使用权过渡给获得对价的合同,并提出了单一的会计模型。在新模型中,承租人应当于租赁开始日在资产负债表中对一项资产(使用权资产)——标的资产租赁期内的使用权和一项负债——租金支付义务进行确认。

(2)范围排除具体明确化。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该对包括租赁下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和转租中的使用权资产在内的所有租赁,遵循新的租赁会计准则。当然,生物资产租赁、无形资产租赁、开发或者使用天然气、石油、矿产以及类似非再生资源租赁、包含租赁和服务成分的合同中单独服务成分的租赁以及租赁开始日和租赁开始日之间满足负有法律义务的租赁除外。

(3)分别列报和披露全面严格。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把转租赁和租赁引起的收益(或收入)、负债、费用、现金流量和资产,与其他的收益、负债、费用、现金流量和资产分别进行列报。

三、我国租赁会计的现存问题以及改进与优化策略

1.融资租赁会计和经营租赁会计并存的局限性。实际上,两种租赁会计的本质是一样的,都属于将资产使用权进行转移的交易。如果对它们进行区别对待,就会失去可比性,且在实际事务中就会产生留下盈余管理之机。但若对二者一致对待,又会造成出租人与承租人对同一租赁业务的分类不同,并且会导致出现经营租赁偏好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目前最有效的优化策略就是借鉴国际租赁会计新准则,使用整体单一的租赁会计模型。

2.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局限性。CAS21(即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中,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租入资产的确认履行不同的标准,且只有长期应收款和长期应付款的使用,而没有转租赁和短期租赁的内容,转租赁业务和短期租赁的会计则缺失。另外,它在融资租赁中没有对租赁资产和租金的减值与重估进行明确的规定,只要求要求出(承)租人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公允性比较差。出租人采用的只有终止确认法,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虽然简便统一,但却使利用租赁准则进行损益操纵的投机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相比较而言,国际租赁会计新准则就比较完善,它实行租赁会计单一制,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和使用权资产分别以租赁付款额现值和初始直接成本与租金支付义务金额之和为初始计量,这样核算更简便、公允。另外,根据国际租赁会计新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评估确定该租赁应采用终止确认法还是履约义务法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和列报。履约义务法和资产负债观相一致,体现了会计中负债与资产的丰富蕴涵,同时也将资本市场与预测价值紧密地联系起来了。

3.列报和披露存在局限性。对于租赁资产的记录和列报,CAS21忽略了应付租赁款折现这一因素, 这虽然使会计核算过程得以简化,且租赁期内的费用总额也未因此受到影响,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1)各个会计在租赁期内负担的费用不合理,不符合配比原则;(2)出租人在对出租资产进行计价时,需考虑到折现因素, 然而同一项资产承租方却不必考虑这一因素,这就导致了双方的计量结果会出现较大差异,人为降低了会计信息的一致性,这与基本会计准则相违背。

我国的企业租赁业务目前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企业中的会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为了保障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可适当简化核算,将应付的租赁款总额列入租赁资产成本,以此为过渡性方法。但长远来看,该法并不可取:会计准则是指导企业会计运行的规范,它应该在适应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现状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承租方和出租方都应将折现因素作为对租赁资产进行计价的一个重要因素。唯有如此,才能符合国际惯例和基本会计准则。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租赁会计发展情况与国际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目前还需要借鉴于国际租赁会计准备以完善自身。

参考文献:

租赁会计论文篇(5)

一、租赁历史及租赁分类

租赁泛指在约定期间内出租人让渡资产使用权予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王冰、胡海峰,2005)。美国租赁行业经过了六个发展阶段:传统租赁阶段、简单融资租赁阶段、创造性融资租赁阶段、经营性租赁阶段、专业市场细分化阶段和成熟阶段。笔者将目光锁定于传统租赁(广泛被称为“经营租赁”)、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这三个核心词汇上。

我国现行租赁会计准则的基础是将租赁业务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种类,再对两种租赁采取完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传统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在会计上的处理又统统归于经营租赁的处理方式,导致了传统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往往被混同,一并被归为经营租赁这个概念,其实两者之间具有很大的特征差异。

二、租赁会计现状及挑战

在IASB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 17)以及FASB制定的《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租赁会计》(SFAS 13)中,对于租赁业务目前都根据业务特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计量模式。基于承租角度,融资租赁模式下的标的资产需记入资产项目,同时需要确认与融资租赁相关负债项目,并类比自有资产进行后续计量;经营租赁模式下资产则不需要记入资产项目,也不需要计提折旧,只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的经营租赁负债。这种会计处理差异,使得采用经营租赁模式的传统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主要)成为一种很好的表外融资方式。管理层一方面可以进行筹资活动,另一方却不必反映租赁资产负债,使得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资产、负债小于企业的实际金额,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邹纪元,2013)。

IAS 17为了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采用了一些办法:(1)租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绝大部分”(for the major part of)。(2)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amounts to at least substantially)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3)租赁到期可执行收购价格“远低于”(suf-ficiently lower than)到期公允价值等判定标准。由于这些标准采用的是定性描述,并未给出判断所需的明确数量范围,使得财务报表编制者具有了相对宽泛的主观判断空间,为承租人模糊租赁实质、自主选择融资租赁模式和经营租赁模式提供了交易安排的机会(王鹏,2003)。

相对于IAS 17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界限不清,FAS 13采用了明线规则(bright-line rule)来规定融资租赁的判断条件,如果一项租赁至少符合了以下一个标准,那么承租人应该将这项租赁归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结束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租赁包括一份折价购买权的合同。(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预计剩余经济使用寿命的75%以上。(4)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少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王兆成,2003)。虽然FAS 13判断条件清晰是值得肯定的,但也难以避免财务报告编制者通过模糊合同条款,刻意安排交易类型来达到操纵租赁业务分类的目的。

不难看出,企业通过租赁交易安排来达到粉饰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的动机和条件均已具备,可以合理预见企业通过租赁安排进行表外融资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它使得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受到严重的侵蚀。IASB主席Hans Hoogerrorst也在2012年伦敦经济学院的演讲中指出:“尽管租赁合同通常包含着很重的融资成分,但绝大多数租赁合同并不纳入资产负债表。像航空公司、铁路公司等,表外融资的金额相当可观。更为严重的是,提供融资的往往不是银行或银行的附属机构。如果公司为购买资产而以贷款的形式进行融资,贷款就会被记录入账。而称其为租赁后,它就在账簿上奇迹般地消失了。”正因如此,如今大多数分析师、机构投资者、债权人只能根据上市公司附注披露中有关经营租赁的基本信息,凭经验来猜测被隐藏起来的真实杠杆(金琴、乔元芳,2013)。

三、进行中的变革

面对日益高涨的改革呼声,IASB于2009年10月开始与FASB建立讨论小组联合开展“租赁计划”(leases project),针对现有租赁准则的问题开展讨论,其目的是开发一种适当的租赁会计新方法,确保将租赁合同内容完全反映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并且其租赁金额能够合理地确认与计量。经过了长达十个多月的讨论,IASB与FASB于2010年8月17日正式联合了《征求意见稿――租赁》(2010)并公开征集意见,建议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所有租赁都要求确认为资产和负债,采用单一的租赁会计处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租赁》(2010)中的建议,承租人应当采用资产使用权模型(right-of-use model)反映全部有形资产的租赁交易(不再区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资产使用权模型认为租赁的实质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而取得了标的资产的部分使用权,因此在初始确认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基于现值反映取得的使用权资产(the right-of-use asset)以及与此相关的租金负债(liability for lease payments);后续计量时,承租人需要结合IAS 38在预计租赁期和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孰短的期间内,采用系统的摊销方法摊销使用权资产,同时也需进行价值重估和减值测试。对于出租人,根据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是否发生转移来选择采用终止确认法(derecognition approach)和履约义务法(performanceobligation approach)对租赁交易进行确认。终止确认法下出租人不再确认租赁资产,并在终止确认资产的同时确认应收租赁款和收入;履约义务法下出租人继续记录计量租赁资产,同时对租赁交易确认一项应收租赁款和未履约租赁负债;收到租金时,确认租赁收入,并冲减相应金额的未履约租赁负债。显然,终止确认法替换的是原来的融资租赁模式,而履约义务法替换的是原来的经营租赁模式。

《征求意见稿――租赁》(2010)一出台,便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其中,最主要的反对意见有:(1)新的计量方法使得计量步骤极大复杂化。(2)忽视了租赁业务中小额、短期交易占主导的事实,过度增加计量成本。(3)过度资本化使得租赁交易的经济意义没有恰当反映出来,即没有区分原经营租赁模式计量下传统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区别,将传统租赁这一非融资易也进行了资本化。(4)承租人单一计量方式导致各租赁资产的实现形式不能体现。为此,IASB与FASB进行了后续问题的研究和讨论。经过长达两年的研讨修改,《征求意见稿――租赁》于2013年6月正式。

《征求意见稿――租赁》(2013)在原有基础上依据租赁期的长短是否超过12个月将租赁交易划分为长期交易和短期交易。通过第一部分的介绍,我们知道传统租赁的租期短,一般在12个月以内。由此可见,新意见稿放弃了对于传统租赁入表的要求,避免了过度资本化造成传统租赁非融资的实质扭曲的局面,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核算成本的急剧上升。至此,只有与融资性租赁性质非常相似的经营性租赁被强制要求入表。此外,针对原意见稿中承租人计量方式单一造成不同租赁资产的实现形式不能很好体现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租赁》(2013)为承租人引入了双重方法(dual approach),即根据承租人对于标的资产的消耗份额、消耗特征的不同,将标的资产核算分为A类设备模式(type A:equipment)和B类财产模式(typeB:propey)。

直至今日,IASB和FASB已经就《征求意见稿――租赁》(2013)完成了为期3个月的意见征集,正在紧锣密鼓地召开数场公开圆桌会议来讨论收集到的意见以及是否对新意见稿进行后续修改,而租赁准则联合工作小组的下一步目标则是尽快确定新租赁准则的生效日期。可以预见,在生效日期的定夺上,又会带来利益各方新一轮的博弈。

四、我国租赁的现状及引入改革的适当性分析

租赁会计论文篇(6)

一、融资租赁税收歧视相关政策证据

(一)营业税时代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之前,流转税是融资租赁的主体税种。国税函[2000]514号文是营业税时代最具代表性、也是相对成熟的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笔者主要通过对该文的解读来寻找营业税时代的税收歧视证据。

国税函[2000]514号文按照是否取得资质及是否全额偿付区分融资租赁和租赁。对有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是否全额偿付都按金融保险业差额计税。其他单位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区分税种: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经批准与未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的单位之间,存在着税种、税目以及计税依据的差别。对于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全额征税营业税是流转税中的重复征税,加大了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的负担,增加了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单位的经营成本,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二)增值税时代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之后,这种状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财税[2011]111号文标志着上海地区融资租赁增值税扩围的开始,为了更好地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制改革,该文的附件3规定了营改增的过渡政策,即“对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另外,在去年年底颁布的财税[2013]106号文对销售额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采用余额为销售额的主体为“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财税[2011]111号文否定了“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中享受优惠政策的可能性,而财税[2013]106号文否定了未经审批从事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服务以余额计算销售额的可能性。可以说,“营改增”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融资租赁业公平竞争的瓶颈,反而使其愈演愈烈。

二、融资租赁税收歧视的原因探析

(一)计划经济下的严格市场准入监管

税收政策的制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从宏观经济来看,融资租赁产生的时代,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必然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融资租赁业的计划经济色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融资租赁出租人类型的计划性。出租人的性质、特点,结合我国的计划经济,决定了金融机构类出租人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出租人的主体组成部分。由于出租人需要根据承租人要求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这就要求出租人必然拥有巨大的财团。在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背后拥有巨大的、稳定的资金支持的财团莫过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他们无疑成为融资租赁市场的宠儿。从行业发展来看,由于该时期的融资租赁初被引入中国,发展极其不完善,而该时期我国对融资租赁的认识相对不足,导致了该行业成为严格监管的对象,高准入门槛使其他类型的出租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在于融资租赁出租人承做的项目的计划性。改革开放之初,我国面临着外汇资金短缺与引进外国先进设备以支持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这一突出矛盾。融资租赁不失为解决这一矛盾的良好解决方案。融资租赁的发展目标,是通过引进外资,解决国企资金不足与设备改造的问题。改革开放之初进口直接融资租赁为主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外贸进出口权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必要条件,这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无疑是一个非常苛刻的条件。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融资租赁,对交易安全的过分强调,对融资租赁的片面认识,决定了对出租人资格条件的过于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类出租人天然地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利好获得者。1986年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是融资租赁市场发育不完全的产物,同时也昭示着不平等税收政策的开始。

(二)对融资租赁行业“金融业务”的错误认定

90年代是融资租赁曲折前进时期。由于内控机制缺乏,外部监管错位,配套措施不足,融资租赁行业出现发展困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波及影响,使得国内商业银行被迫退出租赁领域,更令金融租赁业发展受到重创。为了更好地规范融资租赁市场,1994年,融资租赁业的税目明确为“金融保险业。”1995年国税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融资租赁”界定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也就是说,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才能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事实上,在业界,对于融资租赁活动的性质仍存争议。融资租赁到底是金融业务,还是商贸活动?这个问题的理解和定位直接关系到融资租赁的发展和融资租赁税收制度的取向。

笔者以为,融资租赁不属于我国定义的“金融业务”,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第一,监管双规制否定了融资租赁的金融性;第二,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监管的非必要性;第三,现有的税收政策法条与融资租赁金融业务属性相悖。

第一,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着两大监管部门。我国金融监管行业的监管现状是,金融业务只能由金融机构来经营,没有经过中央银行许可的任何其他社会个体,都不能开展任何一项金融业务。然而在中国存在着融资租赁的两大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审批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的职能,非主管金融的商务部也一直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监管双规制事实上否定了融资租赁的金融业务属性。第二,笔者希望通过对融资租赁金融监管的非必要性,来论断融资租赁非金融业务的属性。金融业务之所以被纳入到金融监管的体系中,是考虑到金融业务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纵观各国的金融监管的立法实践,尽管各国政治、经济体制与法律传统不同,金融监管立法相异,但其宗旨无外乎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以及维持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的;维持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是从系统风险防范出发的。我们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融资来源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资金来源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机构,其不依赖吸收公众存款,更典型的是来源于企业内部资金,虽然在业务活动中具有融资功能或涉及融资问题,但并不涉及公众及公共信用问题,也不涉及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不同于银行及证券业,其业务不具有明显的风险传染性,难以形成或积聚系统性风险。从国内外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看,迄今为止没有出现因融资租赁公司引发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的先例。第三,现存的税收政策也与金融业务的垄断属性相悖。国税函[2000]514号文虽然证明了在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歧视政策,但也证明了其他主体参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这就表明,审批程序并非从事融资租赁的必要条件。未经审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其他单位”的融资租赁行为合法有效,融资租赁行为并不具有金融行业的垄断属性。

三、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公平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税收差别待遇,是由于特殊时代对融资租赁的片面认识所导致的。应当承认,曾经制定的差别税收政策,在融资租赁发展之初不仅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也有利于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对于推进我国融资租赁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融资租赁市场的深入发展,差别税收政策作为税收调控经济的特殊手段,已经日渐背离于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甚至成为建立公平竞争秩序的障碍。

(一)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公平的必要性分析

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及其法律体系,应当保证公平的竞争秩序。公平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的平等待遇。“如果市场主体享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不平等,它们之间就不存在公平竞争的统一基础”。然而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却常常由于差别税率和各种各样合理或不合理的税收优惠,使市场主体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条件和基础。也就是说,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竞争秩序。这种影响作用,主要是通过不同地区、不同资本来源、不同行业的经营主体或大或小的区别对待,使得原本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经营主体往往处于不公平的税负(竞争)环境之中,站在一种“不平等”的竞争起点之上。融资租赁的差别税收待遇,是由于政策惯性造成的。形成融资租赁差别税收待遇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对同一行业的经营主体做出了区别对待,错误地定位“融资租赁”,使得“融资租赁”在中国市场被打上特殊行政许可的烙印,这就导致了在税收政策制定时,对于不同经营主体的差别税收待遇。无论在“营改增”之前还是“营改增之”后,我们发现,融资租赁的从业资格始终成为税收政策的制定依据。税负不平等直接造成了不同经营主体(主要是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主体与没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进而使得受惠和未受惠企业的机会不均等。不合理的差别税收政策,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经营者的经济决策,在投资决定上,部分企业或许由于较高的税负压力选择不进入融资租赁领域,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资质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他们会因为不平等的税收政策而承担更高的成本,导致其在竞争中的弱势地位,这也就削弱了融资租赁市场的竞争,降低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经济效率水平,直接扭曲和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融资租赁行业的可行性分析

租赁会计论文篇(7)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第21号为租赁会计准则,新的租赁会计准则在许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趋同,但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却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试图从准则本身定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其不足之处,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对策。

一、目前新租赁会计准则应用中的一些不足

(一)租赁分类标准的实际界定问题

首先,新准则对租赁业务的5条分类标准中有3条是取决于租赁合同中有无明确规定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种规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在企业实际进行判断时有很大的自由判断的空间,这样的标准指导意义更强,实际操作中可能被人为的扭曲准则制定者的本意,利用上述标准把经营租赁判断为融资租赁从而操纵利润。再者,针对第4条分类标准,准则中是这样规定的: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按照通常的理解“几乎相当于”是指最低租赁收、付款额现值占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以上,含90%。但目前存在的实际情况是租赁双方最低租赁收、付款的金额大部分不相等,从而其现值也可能不相等,这样就导致双方租赁现值占资产公允价值的比重也就不一致,按照90%这一标准来划分的话,可能一方会作为融资租赁,而另一方因低于90%,作为经营租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租赁期内的会计处理就可能导致资产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因此目前的分类标准需要更加细化。

(二)未担保余值减值的处理问题

首先,新的准则规定判断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的主要依据为期末资产的公允价值,这一判断标准由于公允价值的难以取得从而导致减值的判断值得怀疑,而且未担保余值一般占资产比重很小,而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却相对繁琐,个人建议应简化处理。其次由于未担保余值减值,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会发生变动,而相应的承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也发生变动,这样随着未担保余值的价值变动,承租双方会不断的变动租赁内含利率,随意性很大,直接导致资产的价值变动,容易被利用来粉饰报表,操纵利润,这一问题应值得关注。再者,根据准则规定,出租人可以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当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时,不计提减值准备。两种做法不符合一致性的会计基本原则。

(三)公允价值难以计量

新的租赁会计准则在多处规定要采用公允价值来进行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使用应该说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但结合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对公允价值的取得仍很困难,这一难题目前会计学界讨论的已经比较多,因此不在此赘言。

二、新租赁会计准则应用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谨以个人对准则的理解,提出以下几意见,希望能够对租赁会计准则的应用有一定帮助。

(一)融资租赁分类界定标准的改进

针对新的准则关于融资租赁标准的界定,首先建议准则制定部门进一步细化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标准。其次加强企业会计人员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进行分类时要严格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最后对同一笔租赁中承租双方性质的判定可能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借鉴一些专家的研究成果,可以从两个方面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可以尝试将经营租赁资本化。这同时也是国际租赁会计界目前的研究课题之一。第二,统一标准,考虑到租赁业务来讲,承租人在往往交易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可以仅从承租人的角度出发,用承租人对交易的分类作为租赁双方认定交易性质的标准,这样就可以解决因为双方界定交易性质不同而给会计核算带来的一些问题了。

(二)采用账面价值作为计量标准

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尚不具备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市场条件。而且,租赁会计处理也比普通的会计核算更为复杂,但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特别是租赁会计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不够高,还不能就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判断。所以在实际会计处理过程中最好还是沿用原来的规定,即仍应采用账面价值进行计量。

(三)简化对未担保余值减值的会计处理

首先,建议准则制定者对未担保余值的减值判断的标准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其次根据重要性的原则,建议简化未担保余值减值时的会计处理。当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时,不再重新计算租赁的内含利率。同时根据一致性的原则,可以规定未担保余值也可以采用提取减值准备的方法。实际操作中可以在“未担保余值”科目下设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是“成本”和“减值准备”科目。具体处理方法可以参照一般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方法,这样在目前我国租赁行业从业人员的现有水平便于下理解和操作,也不违背会计重要性原则。

以上仅仅是笔者对新租赁准则的一些浅显理解,租赁会计在会计处理中是比较复杂的一种业务,在实务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也绝不仅仅是上述所列举的这几类,本文只是从准则本身解读,结合目前我国租赁业的实际情况,个人认为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当有更加细化更符合当前过渡阶段的指导性意见出台,明确准则中的疑难处理办法。再者,我们也应进一步提高危机意识,目前很多跨国公司已在我国设立了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的实力雄厚,业务操作完全按照国际惯例操作,对我们已形成压力。因此,无论是中国租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还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都要求我们加强租赁会计准则的学习和宣传,对规范租赁业的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加强租赁业的风险防范和培育租赁市场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应用指南2006[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1.

租赁会计论文篇(8)

我国租赁会计与其他国家相比产生较晚,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租赁会计处理也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是有比较才有借鉴。将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与其他比较成熟的具有代表性的租赁准则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租赁业的实际情况,能够对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有更客观的认识,改进租赁准则在会计实务中反映出来的不足,为租赁业发展创造完善的会计规范。虽然从世界范围看,租赁业务很早就产生了,但是现代租赁业务却发源于美国,所以美国租赁会计研究也最成熟,世界各国都借鉴美国研究的经验来制定自己的租赁会计规范;同时,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作为协调各国会计理论差异的一种国际经济语言,它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准则所无法取代的。因此,本文将此二者与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分析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一、关于租赁定义的比较研究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以下简称 IAS17)[3]认为,租赁是指在一个议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某项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换取一项或一系列支付的协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租赁会计》(以下简称 FAS13)[4]认为,租赁是指在一定规定的期间内转让财产、厂房和设备(土地或可折旧资产)的使用权的协议;《企业租赁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我国租赁准则)[5]认为,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三者对租赁定义的认识基本一致,都是“租赁协议观”的体现。其实租赁本身就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就不同形式的资产租赁行为达成的一种协议,有时确实类似于一种购买交易,如长期融资租赁; 有时类似于一种借贷交易,比如简单的经营租赁;有时又类似于一种销售和借贷式的混合交易,比如售后租回。细微的区别就是我国租赁定义中不包括土地租赁,而IAS17 和FAS13 包括土地租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而企业只有土地使用权。

二、关于融资租赁判断标准的比较研究

同一租赁业务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处理方式下,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具有显著差异。经营租赁较融资租赁的主要优点在于经营租赁具有表外融资的作用。所谓表外融资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未予以反映的融资行为,企业通过经营租赁,并不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和负债数额,可以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这样做既可以使企业获得大量资产的使用权,又可以保持良好的资产收益率。因此各国对于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到实际运用中的操作性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如何能够真实地反映财务会计信息,使其具有可比性。

1.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

(1)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入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

(4)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

站在承租人角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其中,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为:

(1)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同规定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廉价购买权;

(3)租赁期等于或大于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75%。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75%时,则本标准不适用;

(4)租赁开始目,最低租金付款额的现值,至少等于或超过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其己使用年限超过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75%时,则本标准不适用。

3.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

(1)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标准不适用;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4.各国融资租赁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为融资租赁的确认提出了较明确的数量界线,如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年限的75%或以上;租赁开始日,最低租金付款额的现值,至少等于或超过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等。这些量化标准比较直观,操作性强,而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规定均使用了比较模糊的文字规定,如“大部分”、“几乎相当于”等。

除了前面谈到的融资租赁判断标准外,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还提出了导致一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另外三种情况:

(1)果承租人撤销该租赁,撤销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2)值的公允价值波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归于承租人;

(3)承租人能够以大大低于市场租价的租金继续该租赁至第二个期间。

而美国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中没有这三项规定。

且在租赁开始日,我国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取代了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普遍使用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比较,来确认该租赁是否为融资租赁。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更多地借鉴了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做法,对融资租赁的认定考虑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同之处在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别提出了另外三种情况有可能导致某种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而这三种情况因为涉及公允价值或承租人的未来信用担保,在我国目前的租赁业状况下没有相关的监督机制,因此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没有将此内容包括在内。所以对融资租赁的界定范围,国际租赁会计准则要比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考虑得更全面一些。

在认定手段上,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以量化的指标为标准,而我国和国际准则更侧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种做法一方面提高了认定的灵活性,但另一方面在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的情况下,可能形成随意操纵会计信息的隐患。

三、承租人账务处理的比较研究

承租人在确认租入资产的同时,要确认一项长期负债。对于如何计量租入资产和长期负债,存在三种不同作法:(1)直接将应付租金的金额确认为一项资产,并按相同金额确认一项负债。这种作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是采用终值来计量现时资产和负债,计价基础不科学;(2)将应付租金的现值确认为一项资产,将应付租金确认为长期负债,二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这种作法能够反映承租人为租赁资产所付出的代价,但资产按现值计价,负债却按终值计价,计价基础不一致;(3)资产和负债的金额都按照应付租金的现值确认,不记录未确认融资费用。这种作法的优点是计价基础科学、一致,但不能反映承租人为租赁资产所付出的代价。

1.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承租人租入资产和相应负债的确认方式

国际租赁会计准规定承租人采用净额法对融资租入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即在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均以在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出租人应收到的各种补助金、税款减免后的净额入账,或者以等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入账,采用两者孰低的原则。

2.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承租人租入资产和相应负债的确认方式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认为,在融资租赁之下,租赁资产的风险和利益已经转移给了承租人,因此承租人确认的资产和相应的负债金额均应等于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即最低租金付款额与承租人担保余值、不按约定续约时应支付的罚金或租赁期末低价购买租赁资产的价款之和的现值。如果该值大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则资产和负债均按公允价值入账。

3.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中承租人租入资产和相应负债的确认方式

我国在租赁会计准则颁布实施前,承租人按照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前面谈到的三种作法的第一种,后来的租赁会计准则改用了第二种处理方法,即总额法。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将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负债,同时将两者的差值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同时指出,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也可以采用第一种作法。这里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也就是说,承租人既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记录租入资产。

4.承租人账务处理比较结果分析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与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对于承租人租入资产的性质认定采用了一致的方法,即在租赁开始日,对租入资产进行资本化处理。但是对于相应的资产及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采用了不同的方法。

如果不考虑出租人可能收到的各种补偿金或税款减免以及承租人不续约时应支付的罚金,那么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与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对承租人融资租赁时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方式是一致的,都采用了净额法且入账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对于承租人融资租赁的资产和负债认定采用了总额法。这两种方法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在租赁开始日记录未确认融资费用。

四、出租人账务处理的比较研究

正如同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对于租入资产的确认方式及金额在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不尽一致一样,对于出租人租赁债权即应收租赁融资款的确认,三个准则的规定也存在着不同。

1.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

国际租赁会计准则中明确提出了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净额、未确认融资收益等概念。其中,

租赁投资总额=(出租人角度)最低租赁付款额+未担保余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付款额+未担保余值-(二者现值)

租赁投资净额=租赁投资总额一未实现融资收益

并指出,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所确认的租赁债权为租赁投资净额。

2.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中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

美国租赁会计准则从出租人的角度把资本性租赁又迸一步分为直接融资租赁,销售型租赁和杠杆租赁。尽管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方式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上存在着一定差异,但从本质上分析,无论哪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其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依旧围绕着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净额和未确认融资收益等基本概念。其中,

租赁投资总额=最低租赁付款额+未担保余值

租赁投资净额=租赁投资总额-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总额的现值

根据美国租赁会计准则,无论是销售型租赁还是直接融资租赁,在租赁开始

日出租人所确认的租赁债权均为租赁投资总额。

3.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中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单独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即租赁债权的入账价值。其中,

租赁投资净额=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二者现值)

4.出租人账务处理的比较结果分析

中美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都要求出租人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不应视为固定资产,而应作为应收款项。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不是制造商或经销商,不考虑销售损益的存在,仅从租赁债权的确认来看,国际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其金额等于出租人的租赁投资净额: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其等于租赁投资总额,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其等于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三个准则对于出租人租赁债权的确认除了在金额上出现不同外,更重要的是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要求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明确记录未担保余值,这样做不仅使出租人所承担的风险明晰化,同时有利于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做出正确的判断。

五、租赁会计准则的不足与应对措施

无论是我国自有的社会机制、文化模式,还是不同经济发展过程所造成的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美国租赁会计准则的差异,都将对租赁会计的信息造成影响。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1)不符合谨慎性原则;

(2)简化的会计处理方式掩盖了业务实质;

(3)给企业增加利润造成人为操纵空间。

因此,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1)删除多余备选项,直接反映会计业务实质;

(2)具有前瞻性,为租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空间;

(3)扩大横向比较研究的范围,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本文通过将我国租赁会计准则与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美国租赁会计准则进行的横向比较,说明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这些不足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固有的社会机制所造成的,同时由于不同的文化因素以及租赁业现状都对租赁准则的制定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影响。

针对每个差异的存在文章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分析,然后进一步指出这些差异对会计信息可能造成的影响,他们涉及到是否明确表达了会计信息、是否全面体现了租赁业务的实质以及人为操纵空间的存在,最后从理论上提出应该如何有针对性地对租赁会计准则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兰凤云,张菁,朱艳玲,徐志成. IASB/FASB租赁准则修订进展及我国应对之策[J].万方数据,2013(10):107-109.

[2]胡娟.租赁会计改革及应对策略[J].财会通讯,2011(09):128-129.

租赁会计论文篇(9)

一、现行准则概述

租赁是企业非常重要的融资来源之一,它可以使企业以相对低的成本快速地获取相关资产的使用权,解决融资难的问题。现行会计准则(如CAS21、IASl7、SFASl3)规定的租赁业务的普遍会计处理方法为:将租赁按一定的标准分为融资租赁(SFASl3称为资本租赁)和经营租赁,并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融资租赁,承租人视同向外部借款融资购买资产处理,对租赁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为一项资产和负债;对经营租赁,承租人无需将租赁资产资本化,而是将应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按一定方法进行费用化。上述会计处理方法是基于如下假设;融资租赁,不同于经营租赁,其性质更接近于借款购买一项资产,因此必须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如此可知,目前只有融资租赁被确认在资产负债表中,而经营租赁成为表外项目。

二、现行会计处理不足

租赁会计的作用是为财务报表使用者展现完整的易于理解的租赁活动。目前将租赁业务人为地拆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分别采取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做法产生的主要问题有:

第一,重大经营租赁活动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未得到全面完整的反映;报表使用者无法在现有准则条件下获取足够的关于重大经营租赁的信息。

第二,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采取两种完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将导致相同或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会计处理的后果,将降低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第三,现行会计准则为有意选择较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甚至操纵会计处理方法者提供了机会(如,财务报表提供者能够通过租赁条款安排而选择对自身有利的会计处理);由于经营租赁作为表外融资项目,将加大报表使用者理解报表信息的难度。

举例来说,上述问题就常常存在于房产租赁行业:房产租赁普遍存在于零售、酒店、连锁餐饮、银行等各行业,租赁期普遍相当长(通常为5~15年甚至20年)但通常尚未达到现行融资租赁要求(即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如75%),且租赁合同通常是不可撤销的,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交付租赁房产后,承租方即享有在租赁期间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并承担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且上述资产使用价值和应付租金通常金额都是比较重大的。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企业应将其分类为经营租赁,采用表外反映资产使用权与租金支付义务,但由于该资产使用权与租金支付义务通常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报表反映将低估资产和负债,削弱财务报表的使用价值(如相关性和可比性),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

三、租赁会计新方法简介

基于上述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开展研究项目,拟对租赁会计进行统一,并于2009年3月联合租赁会计初步意见(Leases-Prelimi-nary Views)的讨论稿(Discussion draft),对租赁业务采用统一会计处理方法的设想提出初步意见和设想方案。

本次初步意见的原则主要是:不再对租赁业务区分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由于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准则关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因此不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都将纳入资产负债表范围,确认相应资产和负债;初步意见将这种方法称之为使用权模式(right-of-use model),若得到采用将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融资租赁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也会受到影响。

四、租赁会计新方法应用探讨

初步意见对于租赁会计新方法的探讨,为我们开辟了一个新思路,也为租赁会计新方法搭建了一个新框架。下文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1 租赁各方的权利义务分析

2 资产负债定义分析

承租人享有的资产使用权符合资产的三个特征:首先,承租人尽管不拥有资产所有权,但在不可撤销合同情况下,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具有合同赋予的排他性使用资产权利,可以视为控制该资产。其次,通常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可以通过使用和出售两个途径,租赁资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该资产,将会直接或间接导致经济利益流入,说明承租人通过使用途径实现资产价值;第三,承租人获取资产使用权是通过与出租人协商谈判并签订租赁合同实现的,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因此,承租人的资产使用权符合资产的定义。

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符合负债的三个特征:首先,在签订了不可撤销合同和出租人按时交付租赁资产情况下,承租人无论是否使用租赁资产,均附有合同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租金除非其中一方违约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故属于承租人承担的现时义务;其次,承租人在履行合同支付租金时,毫无疑问将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第三,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是由于与出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而导致,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因此,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符合负债的定义。

承租人的资产归还义务不完全符合负债的三个特征。首先,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具有及时归还租赁资产的合同义务,属于现时义务;其次,由于承租人只享有租赁期内的资产使用权而不拥有资产所有权,从租赁期满起租赁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由出租人拥有,承租人归还租赁资产不构成经济利益的流出;第三,承租人归还资产义务是由于与出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而导致,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于不符合第二个特征,因此不符合负债的定义。

但是若承租人在履行资产归还义务时将导致费用的发生如运输费用等,则满足第二个特征,因此符合负债的定义,此类型的负债可适用或有事项准则(CASl3、IAS37)。

综上所述,由租赁合同产生的承租人主要权利义务为资产使用权和租金支付义务,均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因此必须加以会计确认。

3 承租人会计处理

(1)资产使用权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常见的租赁资产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实物资产,因此对应的资产使用权通产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目前外购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一般采用历史成本,换入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确认。

对资产使用权的初始确认可以选择的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外购资产是购买人支付代价获取资产的全部经济寿命,而租赁是承租人支付一定期间租金的代价获取资产一定期间的使用权,区别为可使用期的长短和代价的大小;从这个角度看,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具有与其它准则保持一致、运用简便的优点。

可以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才能确认为资产,其价值理论上

应等于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在现时体现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从这个角度看,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法进行计量。可以看出,假设不存在非理性因素情况下,在当前市场条件下达成的租赁交易应该是公允的,因此资产使用权的成本也是在租赁开始日对公允价值的合理估计。因此初步意见认为采用成本确认,且等于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租赁付款额现值。因此,资产使用权与租金支付义务的初始确认金额一致。

资产使用权作为一项资产,在租赁期间为承租人带来经济利益流入,而自身价值随着资产使用和租赁期的流逝而减少,因此应该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体现其价值的降低。根据受益情况,应在租赁期或寿命期较短时间内进行折旧摊销。我们注意到,承租人通过使用途径实现租赁资产的价值,与使用其他资产创造价值并无本质区别,因此租赁资产应该根据资产性质不同而采用不同准则,例如租赁资产如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则可采用成本模式或价值重估模式,如为投资性房产,则可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如此可以使得各准则之间的会计处理一致。我们认为目前初步意见拟将成本法作为资产使用权的唯一方法,将造成准则之间的差异,从而降低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2)租金支付义务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根据准则,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租金支付义务和应收租金具有对应关系,构成一项金融负债和一项金融资产。根据现行准则,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是其确认和计量的基础,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可以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或摊余成本计量。

租金支付义务以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无疑是比较合理的,既可以与金融工具准则一致,又反映了当前市场条件。由于在大部分情况下,承租人无法直接获得租金支付义务的公允价值,那么常用的替代方法就是采用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估值方法。初步意见建议采用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是合理的,因为对承租人而言,租赁内含利率一般无法获得。我们注意到,增量借款利率实际是要考虑承租人信用等级、租赁期民短、借款保障的性质和质量等因素的,即承租人在同等情况下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在此,可以考虑增加目前国内常用的折现利率,如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等。因此可以认为,租赁付款额现值是对租金支付义务公允价值的合理估计。

租金支付义务后续计量时,若采用公允价值,由于一般无法直接获取公允价值的信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运用预期现金流量和市场利率进行计算,成本较高且较复杂。若运用摊余成本,则与多数非衍生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一致,且运用简便,成本较低。目前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与其分类密切相关的,租金支付义务属于非衍生的其他金融负债,应采用摊余成本。但是对负债的后续计量若只允许采用摊余成本,则与其他准则不符,因此尽管成本较高,但由于公允价值信息具有更高的相关性,可增加公允价值模式作为企业选择方案。

五、对新租赁会计的评价

会计是对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它的发展趋势总是朝向尽可能提供更加可靠相关的财务信息。初步意见除对上述简单的租赁业务分析外,还对附选择权、或有租金及担保余值等复杂情况进行了分析,当然还对某些方面的问题尚未提出明确意见,如:初始直接费用、租赁资产减值、租赁激励、条款修改、含服务的租赁合同等问题的处理及出租人会计处理等。

尽管新租赁会计初步意见对一部分问题尚未明确处理方法,但其为消除目前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提出了新思路,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和可比性,杜绝会计方法操纵,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透明的财务报表。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新租赁会计(即对取消现行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尝试)具有如下优点:

租赁会计论文篇(10)

从形式看,所有的租赁在租期内承租人只获得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租赁只是租赁双方的一种契约行为,租约是一项待执行合同,也就是说,当承租人不能履约时,他对未偿付租金并无责任。所以,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将融资租赁予以资本化处理,仅从法律形式看是找不到依据的。要使信息“忠实反映’会计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的实质和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其法律形式进行反映,即“实质重于形式”。所以,“忠实反映”和“实质重于形式”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两项重要基本原则(其中,后者从属于前者)。会计准则要求根据租约法律形式条款背后所反映的实质,将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融资租赁与一般经营租赁相区分,要求承租人对融资租赁予以资本化入帐,并同时确认一项长期负债;而经营租赁(承租人)则无需资本化处理。从会计准则对其所区分结果的不同处理要求看,会计准则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理论依据不只是“忠实反映”和“实质重于形式”两项重要会计原则,还应追溯到对两个会计最基本的概念——资产和负债的理解及其相关的确认、计量理论。换言之,当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时,租入资产已经满足了现行会计理论中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及其确认和计量条件。所以,会计准则区分两类租赁业务的理论依据是基于资产、负债基本概念及相关的理论和原则的认识为出发点的。

这样区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会计信息具有决策有用性。具体讲:(1)保证信息的客观性。若承租人不忠实反映融资租赁的实质,即资产和负债的增加,信息客观性无从谈起。(2)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如果不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不将融资租赁予以资本化处理,则具有不同融资租赁租入资产规模间企业的会计信息就失去可比性。会计信息如不具备客观性、可比性,那么,相关性、有用性将大打折扣。

可见,现行各国租赁准则从资产、负债基本概念及相关的理论和原则出发,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来规范租赁业务,这一分类思路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它直接能与人们会计实践目标相联系;而租赁的其他分类(如租赁对象、租金、租赁期长短等)均不具有这一特点。

二、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分标准

各国租赁会计准则都要求企业按是否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这一根本标准对租赁进行分类,但由于这一标准过于抽象,为便于操作,各国准则一般都同时明确若干项具体的通常判断条件。从总体上看,准则中的通常判断条件各国基本一致。现以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为例,对租赁分类的根本标准和通常判断条件图示如上页图。

笔者认为,在理解和运用准则的分类标准和判断条件时,有一点特别值得强调:即通常判断条件并非最高标准,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其判断结果是准确的。所以,在整个判断过程中,根本标准是贯穿全过程的起约束性作用的最高标准。如果机械、教条地只从准则的通常判断条件来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那么,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贯彻必将是不彻底,而只是“形式”上的贯彻,从而使如实反映、客观性等难以得到“实质”上的落实。更为严重的是,为实务中那些通过巧妙设计租约条款来将实为融资租赁的变名为经营租赁,从而为规避资本化处理提供借口。IAS17号第8条在列举判断条件前特别指明:“下列情况的租赁通常应归为融资租赁”。本文认为,“通常”一词决非可有可无,我国准则虽无“通常”一词,但从字里行间,也应该作此理解。

三、租赁分类在实践中的困惑

如所周知,准则是具有的,因为按照某种准则规范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将直接影响不同利益主体的决策行为(包括其会计行为)。所以,在实践中,某些利益主体出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有意回避准则的本来意图的越轨行为时有发生,这一点,在租赁会计中尤为明显,可谓“困惑”。何以言之?

首先,同一租赁业务在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处理方式下(即是否予以资本化处理),对的财务影响具有显著差异。一般认为,经营租赁由于无需资本化处理,相比具有明显的表外筹资效果,可以“扩大”投资收益率,美化企业财务形象。所以,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经营租赁的处理存在偏好。

其次,由于租赁分类的根本标准过于抽象而难以操作,故在实务中,准则的“通常”判断条件起着“通用”标准的作用,而要用这些通常判断条件来区分实务中纷繁复杂的租赁关系决非易事,即使是当事人遵循“忠实反映”原则。所以,相对于实务中纷繁复杂的租赁关系而言,准则的判断条件是主观和武断的,也是力不从心的。另外,就判断条件中通常涉及的“公允价值”、“使用年限”、“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及“相当于”等均具有主观性和模糊性,又由于经营者的方法偏好,导致在实务中,经营者在进行租赁时,只要通过精心设计租赁合同,就能轻而易举地将一项实为融资租赁的合同被视为经营租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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