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行业现状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01 16:49:34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1)

【关键词】

金融控股公司;现实状况;发现问题;解决对策

1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综合经营模式选择

纵观世界各个国家在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虽然各具特点,但也万变不离其宗,其中商业银行对综合经营一般有三种可选的模式:第一、全能型的银行经营模式,具体可以理解为“银行经营的业务不仅仅只有传统的业务,而是综合发展传统业务、证券业务。至于信托以及保险业务则转而向其子公司投资运营”这种运营模式在欧洲较为常见;第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可以解释为“对金融控股资产占有的集团与证券、银行、保险行业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金融集团发展合作,这些集团要对控股公司发展提供较大规模的服务”,这种模式在美国和日本发展较为成熟;第三、母公司——子公司模式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具体可以分析为“商业银行是母公司,证券、保险业为子公司,商业银行在发展金融业务时与其子公司进行全方面的业务合作,将业务逐渐渗透到整个金融服务业”,这种发展模式在加拿大和英国等联邦制国家较为典型。这三种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选项各有优缺点,分别可以表现为:第一种运营模式的优点为拥有较强的控制力、业务合作可靠性,另外,在处理相关单一金融业务时可以有效地减弱其系统风险,使得业务处理安全性可以得到更可靠的保障;在进行混合经营的业务工作时面临较低层次的业务扩展潜力;第二种经营模式的优点表现为明确的投资重点、清晰的企业产权、充分建立企业整体和工作个体的发展前景,这种经营模式同样展现出了一些问题,在业务处理和集团发展过程中一旦面临协调性问题,则处理难度很高,很有可能因此而影响整个业务进程。

以上分析了国外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发展状况,进而分析国内金融行业控股公司的发展前景可以发现,我国的金融监督体系无论是证监会、银监会还是保监会,他们的监督工作都趋向强硬化,实施措施展现的理念较为落后,工作方式缺乏科学合理性,因此管制结果并不理想,很多金融行业在业务工作中仍然存在道德层次低的状况,使得监督机制的工作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另外,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并不十分成熟,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水平落后的问题,商业银行对内部系统控制不能做到全面把控,内控制度依然不能健全起来,行业监控力度也不够,存在很多的业务行为风险。纵观中国金融行业发展的内外环境,依据具体国情进行分析,可以知道,如今的金融行业引进金融控股企业的发展模式,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

2 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2.1 分析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

在越来越多元化的国际金融行业发展现状之下,呈现出的是适合市场经济竞争模式的混合型经营。我国也紧随世界经济化的步伐探索发展着混合型金融行业发展模式,与此同时,我国在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推动下,在金融行业发展之路上开辟出另一条综合发展的蹊径,即综合性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服务业的工作。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种是控股集团公司;第二种是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这两者分别由金融机构和资本投资形式形成,前者的行业代表有平安、中信、光大,后者的行业代表有海尔集团、山东电力等。

2.2 分析金融行业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较之国外的情况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还处于不完善的情况,这就使得金融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得不到法律制度很好的保护和规范。虽然我国有一部分约束金融行业行为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难以对金融行业起到真正的规范作用,不能明确金融行业的法律地位,也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管制和约束,这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起不到推动作用。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尽快针对金融行业这一部分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促进其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二、运营过程中的集团化出现严重内耗问题。我国现行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大都是集团公司,而这种形式的存在说明集团公司是通过对小公司兼并重组而形成的。并购而来的公司往往都面临适应性的问题,无论是过去公司的运营模式还是精神文化都影响着现在,因此在新的集团公司中难免出现磨合问题,导致公司内耗问题产生,严重的甚至可以阻碍公司发展进程。因此,新型的集团公司应充分重视这一点,将适应性问题尽快解决,从公司文化和发展理念出发,消灭内耗问题,让内耗风险降低到最小。

第三、新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控体制在发展初期和中期存在阶段性问题。一般新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往往是跟随其他同行业发展制度前行的,还没有能力形成强有力的本公司发展制度规范,因此在企业内控初期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通常表现为:公司内部控制难以将各个部门建立关联,导致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若涉及到多个业务部门,则存在较大的关联性风险,这种风险一旦发展为现实弊端,则很有可能导致金融业务的整个处理过程遭到破坏。权衡其中的利弊,公司领导人应在企业转型过程中谨慎处理相关工作,开展全面的环境调研,制定合理、长效的企业发展制度,让改革和创新不再成为行业发展的大难题,让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的发展前景越来越可观。[2]

3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金融控股公司在公司体系上是以纵向管理体系和横向资源内容相互联系起来的,这种公司架构分别是以金融投资和与客户共享资源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互相促进,充分体现出一种协同性。然而这种纵向的管理体系往往在应对外来冲击时展现出来的柔性并不强,由于其管理层次间的关联性较强,所以不论遇到机遇还是危机都呈现出连带效应。为了避免这种问题的进一步恶化,国家和政府正努力寻求一种平衡的方式,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架构做出宏观的调控和系统的监督。另外,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问题仅仅是多个体系问题之一,接下来将针对其它体系问题作出具体阐述:

3.1 我国的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

这三大市场监管机制在过去的市场行业监管中一直保持独立,实行“分业监管”的监督模式。然而,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逐渐走向混合经营的发展模式,逐渐开辟出银行独立开设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有资格直接投资公司等发展道路。这使得过去的监管模式已然不再适应当今国内市场监管现状,不论是监管效率还是监管人员配备方案都不能与监管成本核算相匹配,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化监督理念,改革迫在眉睫。

3.2 越来越多的跨国金融控股公司加入到了中国金融行业市场竞争环境中来,这种现状的产生对我国现在实行的市场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我国市场竞争环境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面貌,国外金融公司在其中注入了新的活力。他们带来了许多新兴的金融模式和衍生产品,兼营型金融发展模式就是其中一种,这些新兴发展情况的出现使得我国过去的市场监管体制的系统监管面貌显得越来越陈旧,监管面越来越狭窄,专业程度也跟不上国际的发展步伐,因此我国现行监管体制的发展形势越来越严峻。

3.3 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呈现“真空”状态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借鉴国外金融行业的发展状况独立发展起来的一种市场竞争行业,其市场地位在法律效应上并没有明确的解释和定义,专门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也没有颁布,这使得我国监督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也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这种现实情况对国内本土抑或外来金融企业的发展都不能起到促进作用,使得其经营风险逐渐凸显了出来。

3.4 现行监管机构监督效率不高

我国目前的监管机构运行状况依然实行“分业监管”的监督模式,三大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是相互独立、互不相干的。这种监管模式呈现很大的监管漏洞,很多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其中的分权监管漏洞,与其下层控股公司相互合作,在监管部门实行监督行为时,公司将资金进行利益转移,用这种方法来应付监管机构,使得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起来失去了有效性,监管效果大打折扣。[3]

4 对合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法提出建议

4.1 学习国外经验,创新本土文化

根据市场经济现实状况可以看到,现行的分权监督的金融控股集团市场监管体制已然跟不上混合经营模式的市场发展进程,即将面临改革,与此同时,吸收学习国外的先进体制和多项经验,并全面了解本国国情,与世界接轨,发展和创新适宜于我国现在混合经营条件的市场监管体制才是发展的硬道理。具体可以吸收借鉴的有:伞形、统一型等几大监管模式,这两种分别在美国和英国较为盛行,并已然成为世界监管体制争相学习的典例。

4.2 发展实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并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

我国现行的金融控股公司大都是实业型的,其经济增长环境依然呈现粗放的投入与增长的双高模式,金融公司在对市场进行融资时依然没有良好的制度依据和体制支撑,因此,各大实业型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亟待扩大。为了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张,金融企业没有权衡好长远发展与眼前利益孰重孰轻,一味地追求融资业务的提升,忽略了企业健康发展所需要的基础保障,使得一旦业务发展遭到阻碍,便“牵一发而动全身”,整个企业都将面临风险。

4.3 对现行监管体制和法律规范不断探索和完善

分业监管体制已不再适宜于我国现行市场经济发展,如企业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探索并创新出长效、专业、并具有综合监管效应的市场监管体制,从现实中发现分业监管的盲区,妥善处理如今监管模式中的不完善之处;与此同时,需要兼容并行的是我国针对金融行业的法律体制,不论是《公司法》还是《金融控股公司法》,国家政府都应迅速将其重视起来,不断将其完善,同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章程,明确法律规定内容,让法律法规的约束职能发挥得更加高效、直接。只有社会监管体制与法律规范体系双向建立起来才能让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规避风险、快速发展。[4]

【参考文献】

[1]张倩.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探析[J],2010(10)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2)

关键词 金融现状 监管模式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加入WTO以后,面对国际金融一体化发展,应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日益加剧。

针对改革前期混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1993年国务院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 1995年我国颁布《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这一分业经营有效的稳定了金融秩序、消除了通货膨胀和经济泡沫,防范了金融风险。

一、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1.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是单层多头监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银行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监管。在银监会成立之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业和非银金融机构的监管。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正式成立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就将绝大部分监管职能分离出去,目前只享有在特殊情况下间接监管的权力(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该条款从分析风险性质及严重程度这一角度出发,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为化解金融风险而享有的检查监督权)。

2.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是业务混合与资金往来导致监管真空。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等各种不同的金融机构能够提供一些具有替代性的金融产品,从而产生业务交叉现象。此外,保险公司近年来推出的分红型保险,兼具投资和储蓄双重功能,也是一种业务混合。这种不同金融行业之间的业务交叉混合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

二是金融控股集团向分业监管提出挑战。我国事实上的混业经营除了少数金融控股公司以外,大量混业经营企业是通过工商业集团实现的,这与国外常见的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银行控股公司的形式不同。目前,金融集团在我国已经有相当的发展,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策性或历史性原因形成的、由金融机构控股的公司;另一类是工商企业集团借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制以及证券业和信托业的发展之机,参股金融机构而形成的金融集团。

三是金融创新引起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分头监管对于业务混合的监管虚弱是先天性的,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发生交叉时,新业务的开展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在监管中容易发生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缺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定期研究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增强监管合力,协调监管措施,能够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该联席会议只是协调机构,缺乏相关法律保障,尚待进一步明确。

四是分头监管的执行成本加大。分头监管的执行成本要高于统一监管,在分业监管体系下,各监管机构对开展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能会进行重复检查,加大金融监管工作的成本,也加重了被监管机构的执行成本。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发展的思考

1.鼓励创新应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着力点

金融创新不足严重束缚了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升,无法为经济结构战略调整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金融监管可以为金融创新提供更为宽松和健康的环境,为金融创新提供更安全的保障。要鼓励金融机构将金融创新引入风险管理,发挥衍生工具和证券化等创新产品风险“吸收器”和市场动荡“减震器”的作用。

2.科学设计我国金融监管模式

根据我国国情的需要,考虑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和改革中各种力量的利益博弈,在金融经营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的符合国情的监管模式;加强现行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法律制度建设,在宏观政策层面上,中央银行继续对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承担相应责任。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建立一个稳定的沟通协调机制,同时 要求中央银行加大对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定期就金融政策、金融运行重大问题进行磋商。

3.监管机构设置有待进一步整合

从监管当局的结构状况来看,新成立的银监会在全国设立有36个银监局和296个银监分局 ,其监管力量状况只能满足于对证券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和持续营业机构的非现场监管,还无力顾及到对其监管对象经营合规性风险性的检查与评估;保监会在全国设立31个派出机构 ,对于监管所需力量来说也比较缺乏,由此造成保险业的监管责任脱节,监管质量与效率不够理想。随着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发展,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现有监管力量远远不够,现有的监管能力和手段需要加强。在分头监管体系下,需要建立监管机构之间合作系统,并需要完善监管体系,要进一步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联系制度,加强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各监管机构之间要明确监管职权,按统一标准行使监管职能。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3)

一、比较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是紧紧伴随着法规的建立而成长起来的。美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规有:《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3年银行法》、们956银行控股公司法》、们980年存款机构管制放松与货币控制法》,K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1991年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1996年联邦存款保险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初步形成。2003年对《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正及新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标志着银行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

(二)监管机构

美国银行业主要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管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司法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州银行委员会。根据《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银行业由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

(三)监管内容

1.美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的监管

在美国注册不同性质的银行要由不同管理机构审批。货币管理局管理国民银行注册和颁发执照,并对其营业宗旨、组织章程、资本结构、董事、官员资历、管理业务和风险、获利能力和所有权要求等因素进行考虑和调查。

(2)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1981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管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资木充足率的统一标准: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巴塞尔协议》签定后,美国于1990年底开始试用,并作为骆驼评级制度的资本检查标准,以此评价银行资本的充足性。

(3)对风险损失准备金的监管

美国对坏帐的法律定义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个月以上的贷款,以及担保和抵押不落实的催收贷款。按规定,坏帐必须在分红前核销。各家银行也可以对其认为必须核销的资产进行主动核销。为防上汇兑风险,联邦储备银行可以根据其对银行国际贷款质量的评价,要求有关银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数量的专项储备。

(4)对存款保险的监管

联邦储备银行要求其所有成员都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大多数州也要求州立银行参加联邦存款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将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以检查投保银行安全状况的方式,监管美国所有银行,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还对银行的经营范围、资产集中、银行流动性、银行合并机银行破产和倒闭进行监管。

2.中国监管机构的主要监管内容

(1)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人民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等。

(2)国务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监管方式

1.美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美国的现场检查制度是由联邦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检查小组到商业银行进行实地检查。按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规定,银行监管者每年至少对所有银行现场检查一次。美国的非现场监督注重于统一性、综合性、比较性和预测性的系统监管。综合每家银行的业务全面情况,通过进行骆驼评级来比较同类银行状况,确定各家银行的业务监管级数,并由此确定现场检查的必要性。

2.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应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祝,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

对金融机构实施金融监管包括他律与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4)

一、引言

近些年来说,世界上金融业中混业经营的发展越来越迅速,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会带来挑战和风险。一些金融危机的发生会给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就是由于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在现代金融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混业经营的普遍发展导致金融监管风险的提升,面对这样现象要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力度,提升重视程度。金融监管主要是指在金融管理中从金融规划出发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管理。

二、金融监管体制创新发展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露,新型经营模式承担了重大的收益性,混业经营方式在我国也进行了实际性的应用,并且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相应的挑战。“混业经营”是金融业经营模式中分业经营的一种模式,目前国内外对混业经营的概念并不统一,并且缺少直接的概念含义。近年来国内外混业经营的模式已经成为有足够的经验,并且发展也逐渐成熟,但是对于模式的概念还缺少明确的界定。这样会对我国经营模式的理解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我国混业经营中金融机构监管模式的的探讨。

三、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

金融分业的含义是指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是与工商业部门的业务脱离的体制。金融混业主要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业务之间相互交叉但是有不局限在自身营业范围内,并且实现混业的比较利益,从根本上能够提升金融业的运行效率以及竞争水平。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种属于业务上的混业,另一种属于金融控股权混业。

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也逐渐深入。传统中分业经营的条件已经产生改变。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监管水平的有效提升,实现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并且近些年来我国金融经营体制的理念认识也不断发展,金融监管也发生了变化,由此可见分业经营会提升金融安全理念受到了质疑,并且制度中的效率优先已经代替价值有限目标。发展现状表明,分业经营的方式已经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在这时期,分业经营的方式开始逐渐向混业经营转变。目前世界金融行业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背景下,由此可见,分业经营会导致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失去联系,阻碍了金融机构的创新发展,会制约我国金融企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已经把混业经营当成金融业经济体制发展的重要目标。在我国金融体制发展的大背景下,已经放宽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管理,根本的意义在于实现金融机构的效率和价值的提升,提升我国金融行业应对风险的能力。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面对的主要问题在于,要适应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制度。

四、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不能够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有效监管,并且现阶段实行的监管模式不能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全面、适合的管理和监管。其次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这就会造成金融控股公司中混业经营的风险得不到有效的预防,要尽快实现相关的立法。对于目前进行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的监管法律方面存在法人管理和内控制度的空白。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中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且相应的内控制度还存在区别,这就需要建立起更严谨的法人治理制度以及治理机构的内控制度。

五、完善我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要建设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要想实现长期发展,要改变我国监管体系现状,调整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首先要实现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合一”,改变多方运作的现状,建设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O管的具体实行中,要保证“三会”合一发展,建设“三会”之上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并且利用“三会”职能继续实现对银行、证券机构以及保险公司的管理。在实际的管理中要保证“三会”之间实现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保障信息流畅。面对两种不同经营模式,相关监管方式也要实现不同的监管。

(二)建设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导致出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立法是保证混业经营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在现代我国对混业经营的法律管理的管理,导致出现金融机构控股和非金融机构控股的遐想,同时公司发展的状况也不同,存在监管交叉和空白的现象。立法的落后会导致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发展受到影响,并且也会影响金融行业。要保证立法的完善,在法律的影响下实现市场选择混业经营的发展。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近些年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缺失会导致越来越多问题的出现,并且会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面对这样的现象我国要建设在市场经济体制上包含存款保险制度的预防措施。

六、总结

综上所诉,金融行业发展环境的发展,对金融业的市场环境造成影响,改变了我国金融结构体制。混业经营是当下金融业发展的主要趋势,是在市场竞争中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在我国金融业发展过程中,不能够全面实行混业经营,也要结合我国实际市场情况,选择适合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要保证制度建设的稳定发展,以此来实现金融防范风险体系的建立,提升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水平。

参考文献

[1]胡照青.金融混业经营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建设[J].中国发展,2006,03:30-35.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5)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3.052

1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1.1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概述

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由谢平(2012)提出的,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机制。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网络技术的应用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可拥有与直接和间接融资相同的资源配置效率。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和资本市场的挑战只是渠道意义上的,但与传统金融市场等所经营的产品在产品结构和设计上并无区别(陈志武,2014)。

1.2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主要因为其具有以下特点:

(1)平民化,去中心。与传统银行对客户进行分级分类,互联网金融的客户是大众,无论其资金状况如何。此外,在整个金融服务过程中,主体也不再是金融机构,而更多的是民众。这与传统金融机构有着明显的差别。

(2)跨行业,跨产品。以余额宝为例,其从客户手中吸收活期存款性质的资金,用来购买一款增利宝的货币基金。整个过程一方面涉及了银行的存款业务,另一方面则是涉及了证券业务。

(3)成本低,效率高。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互联网,因此不需要像传统金融机构一样设立大量的经营网点及配备大批人员,这大大降低了其经 营成本;另一方面,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需要拥有相当的资金规模,其准入门槛相对不高,这也降低其经营成本。

2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监管现状

2.1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

(1)信用中介风。以P2P为例的网络借贷平台为例,目前社会的融资领域好地资产项目不多,出现所谓的资产荒,拥有着专业信贷部门的银行等金融机锁定出好的资产项目都存在困难。那么,通过P2P进行融资的项目的质量又有多高呢?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定然很大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2013年全国主要90家P2P平台有74家平台出现提现困难而这背后正是P2P网贷交易平台在经营过程中流动性的问题不断累积造成的,最终导致投资者提现困难,进而引发挤兑等流动性风险。

(3)资金安全风险。2015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而互联网金融产品既不受准备金制度的约束,也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保证客户权益,那么平台负责人携款跑路事件也就屡见不鲜了。

2.2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

截止2014年,尽管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已经引起监管当局的重视,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的存在,导致对其的监管处于缺失状态,也引起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不满。直到2015年上半年央行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给出了对其监管的方向性意见。如: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但是,其重点仍是通过机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3 对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结合我国目前的监管现状与国外的监管实践,我国可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是逐步强化功能监管,优化监管模式。目前我国的监管模式仍是以机构监管为主导,这在我国金融业发展初期是与金融市场现实状况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机构监管通过设立“一行三会”的方式很好地实现了审慎监管的理念。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渐发展,创新型金融产品的不断出现也暴露出机构监管的缺陷。一方面打击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影响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而功能监管这种按业务进行监管的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混业经营的现象。我国可以在借鉴韩国的做法,在“三会”之上建立一个金融管理委员会,对“三会”的监管职能进行协调,在三大金融行业的大框架下进行合理的功能监管,从而有效解决跨行业金融的产品的监管问题,并且可以推动金融创新。

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从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中,可以发现强有力的法律体系对监管起到了完善与辅助的作用。相比之下,明显可以发现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规空白的存在直接损害的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6)

 

我国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浪潮中的一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业要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说到底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进行一种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相比之下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但我国的现实是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将面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进入的强烈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的金融业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竞争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论从发展我国金融事业这个角度还是从抵御国外金融机构冲击的角度,我国都存在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是继续实行目前的分业监管,还是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混业化发展要求改变其监管模式 

 

在进一步讨论对中国金融业实行何种行之有效的监管之前,应先理性而正确地认识我国现存的金融业经营的状况。尽管我国目前从法律上规定金融业依然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从金融机构实际业务操作来看,它们不断进行着边际业务的创新,已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萌芽,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的一种交叉,并实行部分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国目前出现的银证转账、银证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等都是银行和证券业务混合的一种表现,银证转账和银证通使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储蓄账户完成证券的投资和买卖活动,极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会其他人士的投资活动。而券商准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银行为主的货币市场资金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资本市场资金中间的高墙已被打破,资金的沟通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已开始进行。 

保险公司目前也在和银行尽可能进行着各种合作,像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售险合作,保险公司利用银行丰富的营业网点资源来推销保险合约,这样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推销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同时提取了佣金,作为中间业务扩大了可利用资金的规模。还有像大众保险公司推出的“券商责任保险”以及国家允许20多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这使得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特别是我国目前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说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比较典型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金融集团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有光大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券、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和光大国际信托公司。 

相对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向综合化发展的事实以及我国金融业出现越来越大的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明显滞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仍然各自为政,很多时候会形成监管真空,既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到有效配合。因此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必须进行的,当前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更是不可忽视的。 

 

二、各种金融监管模式在中国适用性的比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监管模式而言,主要分为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三大类。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金融业经营的特点来选择适合于自身的监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有德国和波兰等,而采用混业监管的国家有瑞典、英国、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亚则是采用较为典型的不完全监管模式。当然,不同的监管模式有着各自不同的优缺点,那么对于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中国而言,在金融业已出现混业经营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将来要全面实行时,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哪一个更适合于中国的金融业呢?我认为比较分析而言,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更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7)

一、相关理论

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来源于对金融监管的实践过程的总结,金融监管不是一个静态不变的知识,它是处于一个不断变换发展的实践过程。金融监管理论在部分内容上忽视了各国之间监管实践的种种不同,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一起入手,能够更了解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动向。

二、国际金融监管对我国金融企业的影响

由于不同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特点、经济类型各具差异,所以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都具有自己的特色。金融企业的形成具有多种不同的要素,具体哪种监管模式是最好的没有办法做出笼统的判断。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系统不一定适合我国,但是我们应该从他们的监管系统中汲取一些对我们有益的成分。我国应从其他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模式中总结概括目前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动态,这对促进我国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功能监管与统一监管并驾齐驱

现在世界各国的监管成统一监管趋势。比如1999年美国开设了美联储;2000年日本建立了金融厅对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 2002年德国建立了金融监管局,目前实施统一监管的国家还有日本、墨西哥、韩国、匈牙利等等。统一监管能够最大限度的运用已有的资源,有利于综合评价机构的经营状况,能够对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做出综合的判断。

(二)监管技术里融入了激励相容

金融监管里融入激励相容指的是监管措施的设定要考虑到经营目标,还要考虑到监管的目标,使市场的约束和内部管理二者的合力来实现监管目标 。我国目前存在一些激励不相容的监管方式,有些金融企业只考虑到监管的目标,忽视了机构的利益发展。这种监管方式使商业银行处于特别被动的地位,巨大的成本迫使商业银行无法在新的市场进行拓展,更加严重的后果可能会出现道德危机。目前激励相容在国际金融监管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金融监管注重协调商业目标与监管目标的一致性。

(三)金融创新掀起浪潮

金融创新是一个过程,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也是从强烈阻止到大力鼓励的过程。在一些行政监管浓重的环境下,金融创新可谓是经历了种种磨难,尽管如此这不是监管当局者抹杀金融创新的借口,我们应该对监管的方法进行改良。创新意味着有新的需求,金融创新是对整个金融系统发展大势的诠释。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就是要有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管规则,这套监管规则要公开、透明、清晰流畅,其次减少人为的干涉也很重要,这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给我国金融企业制造良好的创新平台。

三、我国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结合巴塞尔协议的一、二与三,同时选取了从1995年到2013年对于金融企业关于财务管理的各种报道作为有效对象,对其中14年间有效样本223个进行考察,了解了我国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状况。由1995年-2014年各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可以得出,所占比例70.0%的资金结算管理所占比例最高,其他项目几乎是依次递减,各种项目在资金管理的所占比例都有自己的特点。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为:

(一)资本监管制度不够先进和创新

现在金融企业,特别是中小银行的很多财务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还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上,资本监督制度不够先进和创新。一些金融工作人员仍在沿用陈旧的资本监管和财务管理方式,一直停滞在这种状态下将会被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淘汰。资本监管制度不积极追求创新,可能会导致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模式上各种管理目标不明确、职权滥用等现象使管理陷入混乱的僵局。对于金融企业而言财务管理一直是围绕三方面进行,存贷款、财务支出和最后得到的利润,忽视了事前的预测和做事中的控制。

(二)缺少综合素质高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

现在我国的财务管理者所从事的工作还仅限于日常事务上的管理还有一些简单的操作管理,那些高科技高层次的理论知识是他们所欠缺的,去参加这样的专业培训更是少之又少。对于管理人员来说,最缺乏的就是独立自主的进行管理和创新能力,他们一直停留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上,习惯了按照之前的方式。

(三)金融企业的流动性风险缺乏有效的控制

目前,我国很多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的控制制度不够完善,流动性风险缺乏有效的控制,导致财务管理在监管的力度上也没有达到理想标准。主要表现为:第一,金融企业没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制,这就容易造成混乱的局面。第二,金融企业里对人员的调配缺乏科学性。目前有些岗位上的人员配置都是随机的,具体的某些岗位职责也没有很明确的规定,所要进行的工作含糊不清。第三,目前金融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不公开财务状况。

四、应对策略

要想促进我国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质量,首先,我国金融企业应该提高资本充足率,强化资本监管,并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模式。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已经推行新的资本监管制度,带来我国财务管理模式的改革浪潮。集中统一是现在最适合混业经营的监管模式,它能有效地从整体上掌握金融企业的良性发展。其次,要依据银监会最新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完善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促进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合理匹配资产负债结构,增强金融企业应对流动性冲击的能力,以最大限度来防范金融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也要根据经济形势的不同,做不同的对策,经济衰退和夸张时要处理好对流动性的各项要求,力求从根本上防范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最后,完善监管制度,为国际金融秩序的构建贡献力量。目前我国已超越日本,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在世界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我国在各种金融政策上保持与国际金融相一致,可以汲取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从而对风险做出正确的预测以及出现风险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

参考文献: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8)

    一、序言

    “金融监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金融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十分宽泛和复杂,涉及金融交易的内容、途径、市场、行为以及各种相关服务,而狭义上的金融监管,侧重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包括金融机构及其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在内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限在狭义意义上来讨论。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与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单一体制。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分别主要负责货币政策、证劵期货业监管、银行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以往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化解风险,但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分业监管不适应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模式

    “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结果,混业经营成为主要经济体金融业和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模式和趋势。” 因此在如今金融业市场分业监管的模式不能解决金融各个行业交错复杂产生的各种状况。且混业模式下的经营,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个机构可能经营多种业务,涉及多个行业,这就可能造成重复监管,监管冲突的问题比如银行业从事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等等,这就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或重复监管的情况。 从目前我过的监管体系来看,一行三会各成体系,各有标准和目标,各部门之间容易冲突,监管对象要承受各个监管部门的压力,交易成本增加,不利于交易有效率的进行,长期如此,对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非常不利。

    (二)机构监管逐渐暴露出问题

    机构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内不同机构实施监管的制度安排。这与我国的问责制有很大的关系,每个机构分配了具体的任务,明确职责,我国的行政机关大多都是这样的模式,而对于如今的金融市场却不太适合。单一机构的监管模式适应于金融业发展的初期阶段,金融品种少,业务量小,这样的监管有利于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但在金融发展水平较高的阶段,金融品种丰富,每个品种所涉及的行业不止一个,金融风险较高,机构监管将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特别是我国正处于金融行业转型发展的阶段,市场比较宽松,金融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机构监管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

    (三)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

    我国当前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监管事务主要是通过“联系会议制度”,仅仅是为了便于沟通信息,而没有建立实质的联合监管,这也是很多学者都谈到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有关,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如银监会监管的事务涉及到保监会,会对保监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但并不在银监会职责范围内,即使问责也问不到银监会。似“九龙治水”,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金融监管完善建议

    (一)我国金融监管应坚持的理念

    1.金融监管建设应服务于金融活动

    我国经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时代,以前经济问题是由政府一手主导,计划操作,如今市场经济下,在金融监管这一块应尊重市场本位的前提,再去谈监管,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持稳定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金融监管的法律应坚持这样的理念,为了更良好的竞争环境,为了更好的服务于金融活动,而不应以传统家长制的作风来一手操办。金融监管应以市场为基础,运用市场机制规范金融活动。

    2.金融监管应兼顾公平

    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vlor提出了着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日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 这里的消费者即投资者,其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一直以来是金融活动坚持的原则,而在我国金融活动中这一理念并没有得到最佳践行,不利于营造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环境,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且金融监管机构代表着一种公权力,相对于其他的私权力,金融监管机构更有力量和权利,更有条件去做到兼顾公平,在金融监管活动中应领头引入兼顾公平的理念,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3.以金融安全促金融效率

    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的初衷和最重要目标。但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长久以来呈矛盾状态。例如金融危机的治理会陷入一种循环,即“金融危机—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经济发展—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一经济繁荣,盛极而衰一金融危机—新一轮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一新一轮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 如邢会强教授提出的三足理论: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中加入消费者保护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来相互牵制,相互制衡,这样才能找到一种平衡点。笔者认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是相辅相成的,当然这种金融安全目的是为了金融活动更有序的进行,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从而借金融安全来提高金融效率,良性竞争会更有效率。

    (二)金融监管完善具体建议

    1.金融监管以市场为导向

    金融监管应为金融市场服务,我国的金融监管融入了过多的行政化的色彩,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转型发展的阶段,用单纯的行政手段来驾驭必然是不可行的,金融监管应该以市场导向作为出发点,为金融市场更好的发展提供环境和条件,并且要维持好金融安全。如美国的次贷危机,是金融监管的缺位,因此完全以市场自身来调节亦是不可行的,这就需要政府以市场为基础,把有形的手于无形的手相结合,使金融市场有序持续的发展,尊重金融行业本身市场规律,不能把金融监管当成单纯的行政事务来完全,要融入市场,服务市场,尽量不要采取强行命令性的要求,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性,应给予相对宽松的环境来发展金融,把握好底线来维持金融安全,这不仅仅只牵涉到金融行业,还会波及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的稳定,如有些学者提出过的适度监管原则,即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2.分业监管模式向功能性监管模式转变

    “功能性监管是指从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管转向特定金融业务的监管,是监管部门职能性、功能性监管方式的改变。” 这种监管方式以美国为代表,比较适合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模式,是金融水平发展到较高的水平,比较常适用的一种方式,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有效解决混业经营、金集团化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能针对金融业务的互相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实施跨业务、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 我国金融行业正呈现混业经营的趋势,分业监管的方式逐渐不能适应混业经营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这对于金融创新、金融交易的的效率问题是个比较大的障碍。由此,可逐步推进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

    3.建立监管机构之间良好的协调机制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9)

随着金融业全球化的兴起以及金融产品的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在面临着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资本市场融资渠道过于狭窄、保险资金投资效益较为低下等问题的情况下,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在欧美等地发达国家迅速发展。2002年12月5日,中国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显示出我国金融机构正开始在走一条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中间环节,逐步满足业务拓展需求,规避金融监管并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道路。但金融控股公司并不完美:其可通过资本的内生联系进行业务的整合,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等。基于此背景,本文通过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以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借助博弈论模型论证相关问题,探讨建立适合我国金融特点的,职责分明、便捷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环境与存在问题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宏观环境分析

近年来,面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形势, 我国政府不断调整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提高针对性和灵活性,经济向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 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态势进一步巩固。银行业银行业主要指标保持良好, 重点领域风险管控加强, 行业稳健性标准和监管有效性提升, 风险管理和危机应对能力显著增强, 整体呈稳健发展态势。截至2012 年年末, 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95.30万亿元,负债总额89.5万亿元, 分别同比增长19.9%及19.2%。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税后净利润8990.9亿元,同比增长34.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至2012年末,净资产5664亿元,同比增长17%;全行业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911.02亿元,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 占总收入的56.77%。保险业发展势头良好,截至2012年末, 保险公司总资产5.05 万亿元, 同比增长24.4%,业实现保费收入14 528 亿元, 同比增长30.4%,利润总额836.5 亿元, 同比增长57.7%。金融市场在改革创新中也稳步发展,发挥了改善融资结构和完善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如表1所示,货币市场流动性充足,债券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有所拓宽,2012年债券融资占直接融资的比重达77%。

表1 2012年主要债券发行情况

品种 发行额(亿元) 同比增长(%)

国债 19778 10.3

政策性银行债 13193 13

银行次级债 920 -66.5

银行普通债 10 -90

企业债券 16812 0.8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二)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法律漏洞、监管目标分歧及监管机构协调困难等问题,金融监管公司在不断地寻找漏洞或灰色地带进行金融创新及混业经营,大大地增加了金融风险,也挑战着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

1.法律漏洞

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管理模式,相应地,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也是基于特定的领域,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都依次与其监管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对应。另外,这些由监管机构起草或颁布的法律规章制度等,都只具有本领域的特征,换句话说,对其他领域缺乏考虑或者缺少沟通。因此,法律漏洞及灰色地带出现,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诞生创造了诱因。

2.监管目标分歧

监管重点及目标的分歧有可能在各监管机构间引起冲突。银监会把重点放在银行业机构的审慎监管上,证监会主要负责营造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有效,保监会的主要目标是维护保险业的稳定及被保险人的利益。各监管机构的工作重点、指标体系、监管模式等各有差异,对被监管者的结论也不尽相同。在监管内容上,各监管机构都偏重对该领域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其日常经营风险的评估尚不成熟,并忽视对金融机构经营安全性、盈利性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考核。

3.协调困难

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过程中,上述三个监管机构存在着协调效率不高的问题。由于这三个监管机构有着同等的地位,因此在监管或应对危机过程中,在选择牵头机构或决策机构时就显得尴尬,这也直接造成了信息共享和问题处置的低效率,大大降低了监管效果。这也就意味着对这类金融集团的风险难以界定及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为了规避监管,会利用灰色地带进行资本转移,而监管机构因为不熟悉跨领域的业务,监管效果会大大弱化,监管成本也会相应增加。

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博弈分析

本节构建的序贯博弈模型,是为了证明在分业监管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选择混业经营逃避监管是大概率事件;而为了降低风险,监管当局在效用大于成本时会选择混业监管,如果违法成本过高或被发现的概率较高,金融控股公司则不会选择不合法的经营。现假设市场上只有一个监管机构及一个金融机构。监管方只有两个策略----分业监管(漏洞较多)和混业监管(漏洞较少),其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机构在观察监管方的行动后决定自己的策略,其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策略可以是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合法)或者混业经营(非法)。同时也假设在分业监管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利用漏洞进行混业经营获得额外利润,而这种行为被监管发发现并处罚的概率很小。

假设有:MR:混业监管;SR:分业监管;SO:分业经营;MO(NI):混业经营;MO(I):混业经营;Cm:混业监管中监管方的成本;U:混业监管中社会的效用;R:金融控股公司的正常业务收入;Re: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的额外利润,Re>0;Ri:金融控股公司非法经营的额外利润,Ri>0;F:混业监管中监管方对非法经营的处罚;1-p:发现非法经营的一般概率;ε:混业监管中监管方侦测非法经营的能力。

图1 序贯博弈的博弈树

其中,X11: 0, R;X12: 0, R+Re; X13: (1-p)F, R+Re+p Ri -(1-p)F;X21: U-Cm, R;X22: U-Cm, R+Re;X23: U-Cm+(1-p+ε)F, R+Re+(p-ε)Ri -(1-p+ε)F。

如果U

当p>时,金融控股公司会选择混业经营(有非法经营)策略;如果p

当U> Cm时,监管方会选择混业监管,也就是说,它有能力辨别机构的混业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效用(金融稳定与市场信心)大于混业监管的成本,金融控股公司的行为由ε和F决定:

如果ε

如果ε>p-,此时的子博弈精炼均衡为:混业监管,混业经营(没有非法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发现过度金融创新或违规的成本过高,没有利润空间,因此将很好地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经营,降低金融创新程度。

由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促使,无论监管方采取何种策略,金融控股公司都会想方设法进行混业经营(Re> 0);又因为非法经营会给金融系统带来负面影响及不可掌握的系统性风险,监管方期望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于是,混业监管,混业经营(没有非法经营)是一个优化的策略组。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的搭建

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已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方便非常迫切的问题,目前中国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主要监管责任机构不明晰。

(一)基本监管框架

鉴于中国现状,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框架可以借鉴美国1999年颁布的GLBA法案中的有关内容。该《法案》允许以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的形式实现银、证、保等多项金融业务相互渗透和融合,并产生新业务及服务,同时,为了适应混业经营的各种改变,继续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及监管的有效,金融监管的框架也做出了相应的修改,演变成现在的伞形监管框架。鉴于现实情况,应提高人民银行地位,改变一行三会的平行监管路线,人民银行作为最高的综合监管机构,实施对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的功能监管,三会需定期向其汇报信息,以加强功能性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紧密关系与信息共享;对不断发展的金融创新及衍生品的监督权应按照产品类别进行分类监管,建议人民银行对混业的商品及服务进行审定并对合并报表的分析。银监、证监、保监对其负责的子公司进行有效监管。

(二)监管实施的步骤

在监管框架有效搭建后具体的监管实施步骤有:

1.公司治理监测

人民银行会同其他监管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督促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健全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界定各高管的职责权限,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透明度,有效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2.资本充足监测

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金融控股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监测,具体应包括整个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率水平、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健全、母公司的资本管理能力和预警能力等。建议在消除资本重复计算和多重财务杠杆基础之上计算整个金融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参考新巴塞尔会议要求,整个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应大于15%,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小于5%。

3.关联交易监测

人民银行应根据实际得益的原则鉴定交易各方,允许金融集团在合法合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依照正规渠道整合资源,提高综合经营效益,并做到及时信息披露,禁止公司通过内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投资者及公众利益的行为。大额内部交易是指金额占子公司资本5%以上,或在一个季度的与同一个交易方交易累计金额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交易。

4.流动性监测

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流动性进行监测,关注并分析集团整体的资产负债状况、现金流状况等,而金融控股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并表管理,并每月10日内报送报表。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保持合理的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适当水平,并不断提高资本补充能力。

四、结论

本文归纳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特征和特殊风险,阐述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并结合实际分析了我国现行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减少金融风险及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下,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是非常必要的。我国仍在转型经济中,金融业及其监管的发展会比其他工业国家更为复杂。利用市场“无形的手”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并发挥其自律功能将是一个长久及艰难的过程,面对不断变化的金融环境,我国金融监管在适当的时机应进行调整。监管层要特别注意金融控股公司的非法关联交易风险、资本重复计算风险及有可能引起的系统性风险,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和概念,以及市场准入与退出等方面的内容;明确监管主体,构建高效的监管框架,保证信息流动的及时和顺畅;设计新的监管指标预警体系,务求做到监管的合法合规,提早发现风险,准确识别风险苗头。

参考文献:

[1]王伟炜.金融控股公司资本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05:4-19.

[2]陈柳,熊波.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比较研究及中国的选择[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3): 99-104.

金融监管行业现状篇(10)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8.054

1 引言

在金融开放方面,发达国家也与之有一定的关系,实际上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它具有正反两方的效应,是一个动态的加速过程。结合中国现实,认为中国金融开放程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放松实际经济领域的资本流动管制、货币市场资本流动的放开及利率的浮动、放松长期资本市场的资本流动管制。通过对金融开放的时机、次序和开放效果的比较分析,得出了我国金融开放要以经济发展和稳定为基石、有完善的金融体系做支持、遵守一定的开放顺序以及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的结论。

本文将从各个方面,系统的论述了开放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状况,以及金融开放对金融监管的不利因素,并且在借鉴外国金融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金融业监管的设想,重点解决了我国监管体制的选择以及过渡步骤的问题,提出了加快推动东亚区域性监管合作的观点。

2 金融开放的定义和金融监管的相关内容

2.1 金融开放的定义

金融开放是各国或地区金融活动的主体(居民、企业单位、政府机关、金融机构等)跨越国界或行政区划参与到金融活动中相互交流和联系的过程和状态。也是一国或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与别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市场逐渐交融的过程。

2.2 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以稳定金融体系、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实现有序的金融竞争和提高效率为目标,由中央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依据法律准则和程序对金融活动主体和金融市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监督管理活动,以达到约束债务人的行为,稳定经济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效果。

金融监管又分为狭义的金融监管和广义的金融监管。狭义的金融监管是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了上述所说的监管外,还包括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稽查、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本文的金融监管主要是从广义的角度来论述的。

金融监管是一个全面的体系,它有三道防线,也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归纳包括预防性监管、存款保险体制、市场退出三方面的内容。

3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和现存问题

3.1 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3.1.1 金融压抑下的金融监管(1948-1978)

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履行金融监管的职能。1950年,人民银行内设立了检查处,由检查处负责监查金融业。但是,在这一时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所有物资都是按需生产,也是按需消费,一切经济活动都是按计划来实施的。而金融相当于计划部门的辅助工具、财政部门的出纳,所以也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管制。只有上级银行对下级银行实行统一的现金计划、信贷计划管理,虽然也要对计划执行情况例行检查,但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真正的金融监管。

3.1.2 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1978-1992)

1978年,我国开始进入“改革开放”时代,金融监管由人民银行统一执行。人民银行内设置了金融机构管理司,之后又分设出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条法司和保险司,原来的金融机构管理司改名为银行司。另外,又成立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措施采取汇报制度、评级制度、年检制度等方式,并使用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结合的制度。

3.1.3 金融分业监管时期(1992年至今)

1992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成立,负责对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进行监督管理,这标志着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的开始。

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正式并入证监会,而人民银行的证券监管权全部移交到了中国证监会。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初步确立。

2003年,银监会正式成立,“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正式形成。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框架由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组成,而主要还是政府监管中的专业监管机构发挥作用,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总监管、总调度的责任,“三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三会”彼此独立、相互约束、相互协调。

虽然我国目前依然维持“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但金融市场已经出现了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交叉性产品和业务、工具,混业经营的趋势不可逆转。

3.2 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2.1 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分业监管会限制金融业提升国际竞争力,扩展规模以及发展现代企业制度。我国的商业银行只能在存贷领域开展主要业务,中间业务大多数只处于探索阶段,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利率市场化程度低,网络金融发展较快,但风险较大。实际上,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例如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证券业务的营业收入已是它们的重要利润来源,但分业监管体制如何对它们进行有效的监管值得我们去探讨。

3.2.2 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

随着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机构交叉业务的增多,“三会”之间和“三会”与中央银行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监管界限不明确的问题更突出。甚至出现了真空监管和重复监管的现象。一方面,在监管权力和范围方面出现重复,例如:保监会允许证券公司入股保险公司,但是证监会迟迟未通过此项议案,导致“证券公司可以入股保险公司”的决议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不到通过。另一方面,在监管范围的明确、追究责任或如何处理监管问题方面出现真空。

3.2.3 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的金融监管首要依靠行政手段,向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干预,缺少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导致监管的效率低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立法步伐落后于金融创新的高速发展,使得某些方面金融监管无法可依,使得监管的效率低下。例如:电子银行、支付宝等金融创新产品已经快速发展,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导致对网络交易的监管缺少法律依据。

4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4.1 “三步”过渡到统一的功能性监管

(1)可以先在中央银行设监管处,由监管处负责检查和监督“三会”之间的协调工作和信息沟通,“三会”需及时向监管处上报监管工作,使“三会”加强监管合作,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的真空,逐步形成依据金融业务分类进行的功能性监管。

(2)建立独立于央行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总局。因此,可以等到监管处与“三会”之间的监管工作逐步完善,国内金融形势较好,混业金融集团发展成熟的时候,把监管处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改名为中国金融监管总局,撤销“三会”,由金融监管总局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统一的功能性监管。金融监管局下设金融情报处,负责反洗钱。中央银行首要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和稳定物价,央行与监管局是相互协作的关系,对存款机构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

(3)完善监管体系。首先把金融监管总局中促进金融发展的职能分离出来,另外成立中国金融发展总局,由发展总局制定和执行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这样监管局才能从监管目标出发,更好的发挥监管职责,而成立发展总局又避免出现因过渡监管阻碍金融业发展的状况。其次,在央行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最后,在央行、中国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金融发展总局之间建立三方委员会,央行行长任主席,协调整个金融体系,全方位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

4.2 加强金融监管立法和执法

(1)增加现有法规的可操作性。细化现有的法律法规,从大致方向到执行步骤都予以细化,使监管部门执行起来更有效率。对于难于细化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逐步完善立法。对于一些与金融监管相关的经济指标,应该在法律上进行量化,增强可操作性,有效处理目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

(2)完善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部门可以从实践中发现现有法律对金融机构监管的缺少部门,不断地提出新规定,设立新的法律。另外,法律的设立步伐要跟上金融市场的创新步伐,市场出现的新产品、新工具,相关部门要尽快设立有关法律法规,使得有法可依。例如,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网络银行和支付宝等新兴业务监管的明确的法律法规。

4.3 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合理的内控组织机构。各金融机构都应建立自身专门的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来对金融机构内部风险进行审查和监测,降低内部风险。具体可以实行稽核处罚制与稽核告诫制,处罚和告诫违规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要制定具体的内控制度执行方案以及相关监督标准,保证内控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

(2)丰富内控设施。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的监测硬件和系统,运用网络系统来监测各机构的资产、负债等业务指标改变情况,及时防止违规事件的发生。

4.4 加快推进东亚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

现阶段我国金融发展水平还不够成熟,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监管水平与发达国家间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国际监管协作上我国可以先加快推动建立东亚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然而,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东亚各国已经开始设立区域性金融合作组织,目的是推动东亚地区的金融稳定发展。

5 结束语

我国现阶段实行“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主要存在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不断涌入,促进了国内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高,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为:监管对象增多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监管当局维护金融稳定运行的压力增大、挑战了分业监管体制等。然而,金融业监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研究活动,各国的监管经验都是在本国的监管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因此,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时候应当从实践出发,发现其中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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