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23 16:56:47

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

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篇(1)

互联网金融是以信息化为支撑,网络技术是基础,最核心的支付结算都需要通过网络来完成,互联网金融归根到底也是金融,因此应当受到监管,并且应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按照职责分工,人民银行科技部门负责金融网络的监管,严格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技术体制及强化技术监管既是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的责任,也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

一、深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内涵的理解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会有失误和风险,对这个新生事物既要包容失误,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和风险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监管。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技术监管呢?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新的课题,从监管者的角度看,现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还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的支持。在这种状况下,首先,要鼓励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包容其技术失误,为行业新应用的发展要预留一定空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央行周小川行长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曾表示,对互联网金融要保持一个正常的心态和支持创新的理念。

其次,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交易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种类日益多样化,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因此必须尽快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2013年8月的互联网金融中国峰会表示“怎么监管,谁来监管,还需要做大量的调查和认证。”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混业经营”的特点,需要在保护金融创新、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下,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和监管措施,这就要求在归口监管上要做出有效界定。根据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107号文件,网络金融监管由央行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应在央行牵头、统一协调下,按照按照谁批设机构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逐一落实监管主体及监督管理责任,进行适度的实时监管,防止技术风险的过度集聚,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央行科技部门对互防网金融的科技监管工作要尽早提上日程。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机制

互联网的精神是“平等、开放、分享、协作”,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和服务都显示出信息的透明性,这与金融机构科技部门对传统封闭式的金融网络监管方式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同时技术进步与金融业务创新带来新风险和新机遇,需要互联网金融的科技监管部门转变思想,创新监管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监管机制上,应当立足于现有监管政策进行创新,改变分业监管模式,结合分业监管和监管两种模式的优点,建立全面覆盖的科技监管据体系:一是在2013年8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建立以央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等部委联合组成的跨部门、跨行业的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机制,通过统一互联网金融技术顶层设计,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标准,破除现有监管部门间及区域间的信息孤岛,推动监管部门跨部门信息共享;二是建立国内与国际间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合作机制,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界线,交易双方不再局限于国内,数据信息的交换处理以及风险控制具有国际特性,单独依赖一国的技术监管机构无法对互联网金融服务进行有效监管,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国际合作,央行科技部门应加强与世行及其他国家央行的技术合作,从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数据交换、监管策略、协商机制等方面寻求统一的规范,实现国际间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沟通与协调;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机制,尊重互联网金融的开放精神,充分发挥已成立的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委员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倡议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单位共同遵循相同的技术标准、信息安全和金融服务水平,增强自律意识,利用各成员单位自身资源和技术优势,以避免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滞后于技术发展的局面,减轻技术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压力。通过以上措施,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和网络通信技术,因此在未来的技术监管上应更多地通过信息网络对数据进行分析、挖掘,非现场检查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的主要形式。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新业务技术管理

互联网金融业务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信息平台之上,针对不同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并通过网络进行匹配,从而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迅速发展,依托的是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靠的是服务创新。信息技术促进了通信网、互联网、广电网的三网融合,特别是移动化对碎片时间的利用,降低了时间成本、提高了效率,带来了思维和观念上变化,实现了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三流合一,为互联网金融数据的融合准备了条件,打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的基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速度超出人们的预想,其对新信息技术的运用也领先于科技监管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范业务创新带来的系统性技术风险,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也成为央行科技部门加强监管的重要环节。

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技术监管,央行科技部门应当把握:一是加强对4G、云计算、数据挖掘等新信息技术的学习掌握,了解新信息技术可能提供的应用或服务,做好相关技术储备;二是推行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技术审查制度,对于纳入央行监管的业务,要求业务提供方向央行科技部门或委托机构上报新业务的技术方案,由央行科技部门对方案进行系统分析和技术风险评估,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后才能正式上线运营;三是控制高风险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入网结算,对于其他部门监管或没有纳入监管的业务,要主动了解新业务的技术基础,对于类似比特币等影响金融安全的高风险互联网金融服务,要积极向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在必要时切断新业务的联网支付渠道;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动态技术监管,针对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扩展性强的特点,实时跟踪新业务上线后的运营状况,及时发现技术隐患,指导业务提供方堵塞业务上存在漏洞,规避系统性技术风险。

四、突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防护

伴随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交易中的信息安全互环境应得更加复杂,移动终端和云计算是当前互联网金融应用的主要方式,移动终端使用的免费WIFI安全性及路由器漏洞问题,以及云计算服务带来的非授权访问、信息泄漏等问题都成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隐患。目前,互联网金融遇到的信息安全问题主要包括恶意程序、假冒网站、诈骗信息、信息泄漏等方面,信息安全问题破坏了互联网金融的秩序,加重了人们在虚拟世界中的不信任度。央行科技部门对互联网的技术监管重点应放在信息安全管理,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相关机构现场检查和网络监控,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信息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

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监管,应该关注以下方面:一是要制定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防护标准,采用自主可控的核心信息装备,对相关机构网络进行信息安全等级分类管理,实施等级保护;二是建立严格的互联网金融网络入网审查机制和准入制度,信息安全标准不达标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得接入金融系统网络,从核心环节上把好信息安全防护关;三是督促互联网金融机关落实信息安全防护规范,指导其建立一套由密码应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数据灾备与恢复技术、云计算技术、网络组网与运维技术等组成的“软硬一体”标准化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做好交易双方敏感信息的保护,提升网上交易安全防护水平;四是提升用户端的信息安全防护水平,指导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开发相关软件应用,通过绑定手机、账号实名认证、动态口令卡、数字证书和第三方认证等多引擎、多策略协同运作,提高网络支付的安全性。

五、推进互联网金融信用系统建设

金融需要国家建立信用机制支持,互联网金融由于交易双方的非接触特性,对信用支持的要求更加迫切,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评价能力,是互联网金融生存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全国性、权威性的诚信体系仅有央行牵头建设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征信系统),主要通过各金融机构、工商、法院等单位上报违约用户的数据,建立可供查询的部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大大扩展了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现有的征信系统是一个被动的征信体系,实时性难以满足互联网金融随时、随地提供金融服务的要求,需要建立一个基于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依托网络提供实时征信服务的网络征信系统,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综合判断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推动信用系统信用评价模式的转变,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公信力。

网络信用系统应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为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实时信用支持,其系统开发应注重:一是加强用户的身份认证,通过与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国家相关部门的协调,实现与人口数据库、法人数据库等基础数据系统的互联互通,将个人相关的就业、健康、教育、收入、社保等基础数据整合起来,确保用户信息的准确性,打牢网络信用系统的根基。二是强制互联网金融信息提交,要求所有的交易均需要将诸如资金、物流、交易双方等重要数据通过统一的标准和接口规范,提交到网络信用系统,加强对交易的事中、事后监测;创新从社交网络等公共渠道抓取数据的方法,以实现对信用信息的全面收集及处理,便于判断用户的信用状况。三是规范对网络信用系统的信息共享,严格按照国家对用户信息采集、查询和不良信息报告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使用网络信用系统实行网络授权机制,规定其应用信用信息的范围和信息等级,防止信用信息的滥用和扩展;四是提供全程、实时互联网金融认证服务,通过推出权威的第三方电子认证产品,实现交易中的身份认证、电子签名、交易信息加密传输、交易不可抵赖,确保交易信息的可靠,以有效保障资金交易的安全性。

六、加强对银行数据中心的监管

大数据在解决金融核心的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上拥有传统方法所不具备的显著优势,是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重要推手。互联网金融涉及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医保、社保、运营商、电商及多种服务行业,各类交易均以数据形式存入服务商的数据中心并通过数据中心进行数据处理和交换,因而互联网金融的数据中心是互联网金融运行的中枢神经,存储着互联网金融重要的数据资产,承载着关系社会经济运行所需要的资金流和信息流,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核心,数据中心的信息安全对于保障互联网金融的稳定运行,具有关键的决定作用。从目前看,互联网金融无论是哪类交易,不论交易双方是谁,交易中涉及支付部分的数据都必须通过银行数据中心,因此,央行科技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监管中,互联网金融各类数据中心的监管是一个重要方面。在技术监管政策、方式不明,以及央行科技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央行科技部门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对全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中心进行监管,应该把技术监管的重心放到银行业数据中心的安全上,通过抓好银行业数据中心的技术安全来提升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安全。

央行已认识到加强银行数据中心安全监管的重要性,2014年1月16日,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第二届银行业数据中心联席会议,专门就银行业数据中心安全进行了部署。在当前银行业数据中心面临技术与金融业务创新不断加速,业务量和个性化服务需求大幅增长,以及运维工作复杂度持续提升的情况下,央行科技部门对银行数据中心的监管重点在于:一是加大对银行数据安全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升数据中心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推动各银行数据中心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二是制定银行数据中心安全标准规范,督促银行数据中心不断加大科技投入,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增强安全防范能力;三是通过现场或网络技术安全检查、督查,在应急处置、决策支持、管理管控和跨部门运维协作等监管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不断推进银行业数据中心联合运维机制改革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存款利率市场化按计划推进”.《国际金融报》,2013年8月.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107号文,2013年.

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篇(2)

一、我国银行监管信息化的现状

银行监管信息化是金融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化解银行风险,促进银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我国金融业从电子化向信息化转型的过渡时期,我国银行监管信息化建设刚刚起步。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以前,人民银行在加快金融信息化网络建设、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各业务信息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的同时,把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先后开发了具有不同特点、覆盖不同业务功能的多个版本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具体包括银行监管一司的外资银行非现场监管系统 、 银行监管二司的金融机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 合作司的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系统, 统计司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监察局的金融机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天津分行的银行监管信息系统 , 武汉分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和广州分行的银行监管信息系统 ,这些系统覆盖了从机构管理、非现场监管到现场检查等金融监管的各主要方面和主要环节。这些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对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通过这些系统的开发,基本掌握了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开发的特点、难点和核心技术与方法,初步摸清了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业务需求,为我国进一步开发、完善和更新现有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3年,银监会正式成立,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更加专业化。银监会在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高科技背景下银行监管信息化的新特点,并组织人员对有关网络银行的监管规章制度进行了梳理,并重新予以公布。与此同时,银监会也注意到了整个银行信息化引发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并组织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专门对有关银行信息化管理和监管做出规定。这将对我国开展银行监管信息化,确保我国银行业信息化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2006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这标志着我国的银行监管信息化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二、我国银行监管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先进、高效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相比,与迅速发展和变化的经济与金融形势对金融监管提出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明显的不足和问题。

1. 总体规划制订滞后。银行监管信息化是以银行监管系统为核心,涉及金融法律法规和制度、金融政策、银行业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的复杂系统工程。按照系统工程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必须首先制订科学完善的具有前瞻性的银行监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对其中所涉及的技术、方法、业务、标准、人员、组织和经费等进行科学的设计和规划。然后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分阶段、按照统一的标准、按分(子)系统逐步开发和实现。而我国银行监管信息系统的发展由于没有总体规划,使得已有的各系统都是孤立存在,各系统采取的技术手段参差不齐,开发平台各种各样,监管指标及编码方法没有统一,从而使各系统之间难以进行信息的共享,更无法有效地实现系统的集成。

2. 信息化标准制定滞后。我国银行信息化的建设是先发展后规范。各银行都建立了自己的业务系统,由于采用的技术标准不同,软件与硬件各异,给网络互联带来很大难度。由于信息化标准制定滞后,监管理念、数据可靠性、监管模式的确定都给我国的银行监管信息化带来很大困难。

3. 网络基础建设滞后。银监会分设以来,对银行监管网络建设的定位不确定,是组建自己的网络还是长期依赖人民银行的网络目前还不明确。网络基础不解决,银行监管信息化将无从谈起。

4. 数据采集规范性差。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数据采集还处于分散状态,基本上是谁使用谁采集。这一方面导致监管人员忙于数据的报送和采集,无法集中精力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另一方面由于监管信息是多头采集,各部门之间没有进行积极而有效的沟通,没有统一的指标体系,使得各系统的数据口径、会计科目、报送时点等不一致,既导致各系统的信息无法共享,也无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5. 监管方法手段滞后。我国目前正在运行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一般都只具有比较简单的分析处理功能,不支持复杂的数学模型,无法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评测,使得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无法通过系统及时发现,金融监管仍然停留在依赖监管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直觉判断的基础上。

6. 系统拓展性不强。美、英、日等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工作从市场准入与退出、日常监管、风险评测,到监管报告的生成和信息披露、监管档案的管理等大多数环节和内容都有集成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辅助。而我国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辅助金融监管刚刚起步,我国目前运行的监管系统还很不完善,基本上只是现行手工系统的模拟,大多数系统基本停留在金融监管各个孤立环节和内容的自动化上,许多重要的监管环节和内容还没有相应的系统来支持,每个系统的功能覆盖范围非常有限,且相互之间不能实现信息的共享。

7. 银行科技风险的监管不够。长期以来,我们在进行金融监管时,一直忽视了对金融科技本身可能引起的风险的监管。主要表现在:一是从思想上重视不够;二是没有相应的实施金融科技风险监管的组织管理机构;三是没有相应的资金保障措施;四是技术力量严重不足。

三、银行监管信息化应采取的措施

1. 尽快制订我国银行监管信息化的总体规划。 我国银行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制订我国银行融监管信息系统的总体发展规划。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管信息系统领导机构,组织金融科技部门、各监管专业司局和有关科研院所就监管信息系统的基本业务需求、关键技术需求、系统的框架结构、应该遵循的监管信息化标准、监管数据的采集体系(包括数据采集的内容、方式、方法和途径)、监管信息的管理以及建设监管信息系统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制度、资金等重大问题进行系统、科学的规划,以保证未来各监管分(子)系统之间的有机集成和监管信息的有效共享。 在制订总体规划时,应认真总结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并充分考虑国际金融发展趋势可能对未来金融监管所带来的影响,如金融业的混业经营、it技术在金融业应用所进行的业务创新(如网络银行、网上证券等网络金融系统)以及金融监管的最终有效形式——实时监管等。

2. 尽快建立银行监管网络。网络是银行监管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在正确评估我国金融网络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组网模式,尽快建立适应我国银行监管实际的高速、安全和先进的网络框架,在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到网络的兼容性和拓展性,为下一步与各银行网络的互联作准备。

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篇(3)

一、我国银行监管信息化的现状

银行监管信息化是金融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化解银行风险,促进银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我国金融业从电子化向信息化转型的过渡时期,我国银行监管信息化建设刚刚起步。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以前,人民银行在加快金融信息化网络建设、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各业务信息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的同时,把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先后开发了具有不同特点、覆盖不同业务功能的多个版本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具体包括银行监管一司的外资银行非现场监管系统 、 银行监管二司的金融机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 合作司的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系统, 统计司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监察局的金融机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天津分行的银行监管信息系统 , 武汉分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和广州分行的银行监管信息系统 ,这些系统覆盖了从机构管理、非现场监管到现场检查等金融监管的各主要方面和主要环节。这些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对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通过这些系统的开发,基本掌握了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开发的特点、难点和核心技术与方法,初步摸清了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业务需求,为我国进一步开发、完善和更新现有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3年,银监会正式成立,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更加专业化。银监会在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高科技背景下银行监管信息化的新特点,并组织人员对有关网络银行的监管规章制度进行了梳理,并重新予以公布。与此同时,银监会也注意到了整个银行信息化引发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并组织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专门对有关银行信息化管理和监管做出规定。这将对我国开展银行监管信息化,确保我国银行业信息化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2006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这标志着我国的银行监管信息化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二、我国银行监管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先进、高效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相比,与迅速发展和变化的经济与金融形势对金融监管提出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明显的不足和问题。

1. 总体规划制订滞后。银行监管信息化是以银行监管系统为核心,涉及金融法律法规和制度、金融政策、银行业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的复杂系统工程。按照系统工程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必须首先制订科学完善的具有前瞻性的银行监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对其中所涉及的技术、方法、业务、标准、人员、组织和经费等进行科学的设计和规划。然后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分阶段、按照统一的标准、按分(子)系统逐步开发和实现。而我国银行监管信息系统的发展由于没有总体规划,使得已有的各系统都是孤立存在,各系统采取的技术手段参差不齐,开发平台各种各样,监管指标及编码方法没有统一,从而使各系统之间难以进行信息的共享,更无法有效地实现系统的集成。

2. 信息化标准制定滞后。我国银行信息化的建设是先发展后规范。各银行都建立了自己的业务系统,由于采用的技术标准不同,软件与硬件各异,给网络互联带来很大难度。由于信息化标准制定滞后,监管理念、数据可靠性、监管模式的确定都给我国的银行监管信息化带来很大困难。

3. 网络基础建设滞后。银监会分设以来,对银行监管网络建设的定位不确定,是组建自己的网络还是长期依赖人民银行的网络目前还不明确。网络基础不解决,银行监管信息化将无从谈起。

4. 数据采集规范性差。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数据采集还处于分散状态,基本上是谁使用谁采集。这一方面导致监管人员忙于数据的报送和采集,无法集中精力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另一方面由于监管信息是多头采集,各部门之间没有进行积极而有效的沟通,没有统一的指标体系,使得各系统的数据口径、会计科目、报送时点等不一致,既导致各系统的信息无法共享,也无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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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管方法手段滞后。我国目前正在运行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一般都只具有比较简单的分析处理功能,不支持复杂的数学模型,无法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评测,使得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无法通过系统及时发现,金融监管仍然停留在依赖监管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直觉判断的基础上。

6. 系统拓展性不强。美、英、日等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工作从市场准入与退出、日常监管、风险评测,到监管报告的生成和信息披露、监管档案的管理等大多数环节和内容都有集成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辅助。而我国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辅助金融监管刚刚起步,我国目前运行的监管系统还很不完善,基本上只是现行手工系统的模拟,大多数系统基本停留在金融监管各个孤立环节和内容的自动化上,许多重要的监管环节和内容还没有相应的系统来支持,每个系统的功能覆盖范围非常有限,且相互之间不能实现信息的共享。

7. 银行科技风险的监管不够。长期以来,我们在进行金融监管时,一直忽视了对金融科技本身可能引起的风险的监管。主要表现在:一是从思想上重视不够;二是没有相应的实施金融科技风险监管的组织管理机构;三是没有相应的资金保障措施;四是技术力量严重不足。

三、银行监管信息化应采取的措施

1. 尽快制订我国银行监管信息化的总体规划。 我国银行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制订我国银行融监管信息系统的总体发展规划。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管信息系统领导机构,组织金融科技部门、各监管专业司局和有关科研院所就监管信息系统的基本业务需求、关键技术需求、系统的框架结构、应该遵循的监管信息化标准、监管数据的采集体系(包括数据采集的内容、方式、方法和途径)、监管信息的管理以及建设监管信息系统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制度、资金等重大问题进行系统、科学的规划,以保证未来各监管分(子)系统之间的有机集成和监管信息的有效共享。 在制订总体规划时,应认真总结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并充分考虑国际金融发展趋势可能对未来金融监管所带来的影响,如金融业的混业经营、IT技术在金融业应用所进行的业务创新(如网络银行、网上证券等网络金融系统)以及金融监管的最终有效形式——实时监管等。

2. 尽快建立银行监管网络。网络是银行监管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在正确评估我国金融网络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组网模式,尽快建立适应我国银行监管实际的高速、安全和先进的网络框架,在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到网络的兼容性和拓展性,为下一步与各银行网络的互联作准备。

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篇(4)

1. 金融科技的定义和发展现状。

(1)金融科技的定义。Fintech(金融科技) 是 Fi- nancial Tech-nology 的缩写,可以简单理解成为Fi-nance(金融)+Technology(科技),但是又不是两者的简单组合,指通过利用各类科技手段创新传统金融行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升效率并有效降低运营成本。金融科技服务当前在国内外的应用,可以看成是传统金融服务和信息科技的结合,覆盖了储蓄、支付、投资、融资等业务场景和领域,在近些年来成为工程界和学术界的应用热点,根据谷歌趋势的数据显示,全球当前对于金融科技的关注度是3年前的10倍。

(2)金融科技的应用方向。从应用层面来看,金融科技覆盖了目前几乎所有的行业领域,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消费金融,以及围绕满足监管层面的需求专门衍生出了监管科技。具体对这些行业和场景的渗透体现在以下方面,在银行领域主要体现在零售业务、网络借贷与融资、风控和电子支付,在证券领域主要体现在资产管理、智能投顾,保险领域主要体现在风控和线上业务,基金领域包括资产管理、量化交易等,比如大家常见的量化XX号基金,实际上就是程序化交易,消费金融领域更是和金融科技密不可分,由于其小额分散的特点,从获客到风控、催收,都离不开金融科技的支持。对于监管部门,金融科技手段也成为常规化手段,衍生出了监管科技,除此之外,包括现在央行在研究的数字货币,还有大家日常息息相关的电子支付,都是金融科技的具体应用。总而言之,随着现阶段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和实际生活结合得更加紧密;金融科技实现对金融行业的影响体现在:对现有金融业态进行重构、对金融场景丰富度的提升、对金融业务覆盖对象的扩充。

(3)金融科技的支撑技术。金融科技应用场景背后的支撑,是日益成熟的前沿信息技术。目前这些技术在业界通常被称为ABCD或BASIC。其中,A代表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人工智能),B代表Block Chain(区块链),C代表Cloud Computing(云计算),D代表Big Data(大数据),Basic和其类似,B代表big data,A代表AI,S代表Social Network,I代表Internet,C代表Cloud Computing。这些技术其实构成了目前金融科技的主要技术框架。比如,云计算提供了硬件的载体,很多模型、算法和应用是部署在云计算平台上的,大数据则提供了数据层的能力支持,对金融活动中产生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便于被其他应用调用,移动互联网则是产生数据的主要途径,也是应用部署的基础设施,比如支付宝、手机银行等都是在移动互联网上部署的金融科技应用。因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移动互联网的事件是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的,人工智能和区块链则是针对风控、支付清算、数字货币等场景下具体的应用技术。

在以上应用技术的支持下,目前在国际上涌现出了很多金融科技公司,有的是新兴的金融科技公司,有的是传统的金融机构朝着金融科技方向的转型。全球金融科技业务应用领域涵盖:支付清算、借贷融资、零售银行、财富管理、保险、交易结算(数字货币)六大金融领域,全面融入传统金融各板块。

总结起来,当前全球金融科技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在國际上,欧美等老牌发达国家无论是技术上,还是应用场景上都领先于发展中国家。由于开展金融产业时间长,产业链相对完善,在金融产业和信息科技的碰撞、交叉过程中更容易发现新的业务机会和场景,北美、欧洲整体发展水平稳健且相对均衡,老牌金融强国-英国的金融科技生态圈被积极扶植,有着良好的运营策略,也有业界领先的金融科技政治环境。

二是北美、欧洲的金融科技公司涉及业务种类多样;中国主要涉及支付、借贷、保险、财富管理领域,拥有新兴的金融科技支付及电商交易系统,市场潜力巨大。2016年全球金融科技前100强中,前十名有五家来自中国,而这一百家企业中,上榜企业主要分布在借贷、支付、监管科技、数字货币、数据分析、保险、资本市场、财富管理、众筹、区块链和会计核算。

2. 中国金融科技的演进。与国外相比,我国金融科技发展演进的过程起步较晚,最早是在2014年之前,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为目的,传统金融机构开始构建自身的信息系统,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工商銀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购买当时最先进的IBM中大型机。2014年开始,支付领域开始逐渐发力,金融科技的应用从传统的金融后台支持转移到了前端,电子银行等开始普及,2007年拍拍贷的成立成为国内金融科技发展的标志性事件,拍拍贷开始利用数据驱动的方式,构建个人信贷业务的信贷工厂,机器学习模型开始真正参与金融的信贷审批决策,2013年余额宝的出现对银行零售业务产生了冲击,令传统金融倍感压力,同时,也是各大传统金融机构开始发展互联网战略的开端。但是在这个阶段,前期有一定技术积累的金融科技企业,无论是技术上还是在经验上,优势都较为明显。2016年后,金融科技的发展已经渗透到国计民生的各个领域,随着前沿信息科技手段的不断发展、成熟,金融领域开始了利用技术手段“脱媒”的浪潮,有专家认为,在这种趋势下,未来将会发展成为无金融社会。

整个演进过程,按照目前金融科技界的划分,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金融科技1.0阶段,也是金融信息化建设的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政策主导、资本扶持。政策层面该阶段的标志是于1993年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指出要发展科技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第二阶段金融科技2.0阶段,也是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阶段,金融业搭建在线业务平台,实现金融业务中的资产端、交易端、支付端和资金端的互联互通,通过对传统金融渠道的变革,实现了信息共享和业务融合。该阶段的特点是科技推动了金融创新,驱动各项监管政策完善。第三阶段是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阶段,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来改变传统的金融信息采集来源,风险定价、投资决策过程,代替金融机构信用中介的角色,大幅提高了传统金融的效率,因此实现了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释放产能。目前我国金融科技发展演进过程非常迅速,在某些方面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国内庞大的客户群体产生的海量数据,且数据监管,尤其是信息安全目前还存在一定的盲区。在技术上,与发达国家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这种差距正在逐步缩小。例如互联网支付,美国的贝宝公司在1998年已经开展业务,而国内最早的支付宝则是在6年后才出现,微信支付更是2016年后才开始。而基于大数据风控的网络借贷,我们只比英国和美国晚了2年。因此,目前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处于一个快速追赶的过程。

从监管和市场规模层面也可以看出当前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演进程度。其中2015年是金融科技市场规模井喷的一年,以现有增长速度预测,2020年金融科技市场规模有望达到万亿。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越来越重视金融科技的发展,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倒逼监管部门的创新,金融科技的监管也从原来的无序监管,走向规范化。

二、 同业金融科技发展现状

在以上大背景下,为了找准金融科技研发的方向和发展模式,本文对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国有AMCs还有众多银保监会直属金融企业进行了调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研发工作起步较早,非银机构对于金融科技的创新还处于起步阶段,信托、证券、消费金融等走在了前列。大部分同业开展金融科技的研发是从2015年开始,原因是2014年银保监会了39号文,指出2015年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安排不低于5%的年度信息化预算,专门用于支持本机构围绕安全可控信息系统开展前瞻性、创新性和规划性研究。并且随着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以及政策环境的变革,外部环境在近些年有力推进了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研发工作。

虽然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科技研发的工作较晚,但是涉足技术领域比较前沿。新的前沿信息科技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转化速度加快,追踪前沿科技并利用其资金、人才优势快速落地,已逐渐成为各大金融机构在金融科技领域中的常规操作,如知识图谱、复杂网络等在其他领域中尚未得到广泛应用的技术,在金融领域中已有部分银行和金融机构开始用于反欺诈、风险识别等垂直业务场景,前沿技术在金融领域中的渗透速度明显加快。通过统计今年银保监会风险应用课题的申报情况,目前最热的仍是金融大数据应用相关课题,信托、互联网金融的入围课题数量领先于其他公司,不良资产经营领域的课题入围数量仅有2个。对于银行来说,由于起步较早,在金融科技领域已经有了比较系统的积累,本文统计了近三十年来各大银行获得的专利数量,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专利数量均超过了900件,并且有超过一半的专利是2011年以后获得的。

总而言之,金融科技的研发工作在国内的金融领域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从技术上已经达到了金融科技3.0的要求,但是在普及程度上以及应用场景的覆盖上,还存在不均衡发展的现象,尤其是包括AMCs在内的非银机构,金融科技的研发和应用还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

三、 AMCs金融科技研发模式建议

通过在作者工作单位调研,AMCs金融科技的发展目前还处于金融科技2.0到3.0的过渡阶段,主要致力于传统金融IT系统建设、运维,数据治理正在逐步完善,大数据平台等金融科技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在进行当中,金融科技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为提升AMCs精细化管理水平,更好服务不良资产经营主业,由“业务引导技术应用”转变为“技术驱动业务”,使金融科技成为AMCs做强主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强劲引擎,当前AMCs金融科技开展亟需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加强,尤其是数据基础设施。金融企业作为传统的资本、人力密集型企业,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数据密集型企业。每天的经营活动中都会产生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关系到企业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更是企业发展的脉搏,能够实时反映出企业的经营、风险状况。如何利用好这些数据,是防化风险、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的关键所在。大数据技术发展至今,已经成为各行各业都在关注并应用的“传统新兴技术”,能够为企业带来管理水平的提升、经营决策的辅助和业务市场的拓展,而开展大数据应用的土壤就是完备、安全的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具体来说,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需要建立完善的物理设施,包括服务器集群、灾备等系统,从物理条件上满足数据应用的需求;二是需要建立完备的数据治理体系,保证产生的数据真实、可信、可用,满足各项数据应用的需求。

第二,大数据智能应用能力亟待提升。当前阶段,随着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大数据应用已经蜕变为大數据智能应用技术。从传统的数据存储、分析过渡到了利用数据中抽象出的信息辅助决策、防化风险、挖掘客户。不良资产经营是AMCs的主业,在不良资产经营活动中,尽调、定价、风控、客户管理等各个关键环节目前仍然依赖于业务人员的行业经验。随着业务的增长,单纯靠人工经验不仅为业务人员带来过多的重复性工作,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容易产生操作性风险。而大数据应用技术则可以通过分析、自学习过往的业务案例,结合人工经验的介入,解决效率和操作性风险问题,为决策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同时在数据层面,所有操作是透明的,也有助于降低操作性风险,帮助管理层实时了解公司各项业务的经营状况,从数据应用层面实现扁平化的高效管理。

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篇(5)

金融信息化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它强调信息技术金融管理和提供金融业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一个国家信息化和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我国金融业信息化也逐渐发展起来。如今,金融信息化技术体系、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金融信息化服务体系已基本建成,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与稳定注入了新的活力。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家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业面临着新的挑战,亟需加快金融业的信息化发展。

一、我国金融业信息化面临的新挑战

在开放性经济和社会背景下,金融服务及产品的供需和经济社会发展在金融信息化进程中得到了很大发展,但也给金融信息化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发展战略新挑战

我国金融业信息化发展战略形成于我国独特的金融环境和经济环境,与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行业监管机构有着不可割裂的联系。实际上,金融业信息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关涉到金融业,也与各企业、行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不仅关涉到国家的宏观经济,也牵连到微观经济领域。因此,金融信息化既需要统一的规划与管理,也需要金融机构发挥主动性,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确定自身的金融信息化发展战略,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要。这就对当前的金融信息化战略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监管新挑战

在我国,央行对金融业的发展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责。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生产生活对金融业的依赖程度提高,监管的必要性更加突出。但由于在金融机构信息安全方面缺乏统一的监管目标、监管依据和监管标准,使得央行出台的诸多监管措施不能很好地落实,监管方式单一,缺乏监管的主动性,不能很好地满足金融业的发展和生产生活的需要。

(三)技术与设备新挑战

金融业信息化的过程,是信息技术、设备和人的高度结合的过程。在我国金融业信息化进程中,由于诸多原因,使得我国不得不大量使用国外设备、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等。金融全球化步伐加快,对我国金融业的技术和设备提出了更好的要求。缺乏核心技术与设备,不仅使我国金融业发展受制于他人,也极易使金融业充满风险。

二、我国金融业信息化发展策略

在当前,必须加快推进金融业信息化进程。这不仅是加强宏观调控、发展经济的需要,也是融入金融国家化进程,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需要。

(一)构建金融业信息化发展战略体系

金融业信息化发展战略体系为加快推进金融业信息化进程提供正确的方向,是带动金融信息化的火车头。我国金融业信息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如果缺乏对发展战略的重新规划,不仅将使我国金融业信息化进程受阻,也将使金融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逐渐降低,引发金融危机。因此,必须构建接轨金融国际化、符合国情而又能激发金融机构活力的、切实可行的金融信息化发展规划,从而为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指明新的发展道路。

(二)完善金融业信息化监管体系

首先,完善金融业监管法律法规。需要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明确监管单位的工作职责与和权限,以确保监管工作能够有效地开展;制定详细的监管检查制度,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可操作性;通过监管立法加强对监管人员的问责,通过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推进金融业监管相关法律制度完善。

其次,完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这主要包括对监管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通过及时披露宏观经济信息、各项指标变化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资金实力等,让社会公众和各市场主体及时了解相关经济政策与金融机构的运行状况,增加市场透明度,以利于对金融业信息化的监管。

再次,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需要确立“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完善协调机制,加大协调力度,实现对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统一管理,实现监管跨产品和跨市场的协调,提高监管主动性,减少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率。

(三)构建金融业信息化新技术体系

构建金融业信息化新技术体系,可以为金融业信息化提供技术和设备支持,进而摆脱受国外技术和设备制约的现状,减少因技术设备而带来的风险。

首先要充分发挥我国的人才优势,改变科研效率低下、引进人才和留住人才困难的现状,为金融业信息化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人才是发展各项事业的根本。因此,必须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机制,创造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为构建金融业信息化新技术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其次要健全金融业科技研发机制。构建金融业信息化新技术体系,就必须在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方面不断创新,进行关键技术设备攻关。比如,在信息安全,跨行业合作平台。风险监控、预警和防范,风险评估等进行技术攻关和设备更新,逐渐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融业信息化新技术体系,提高金融信息化水平。

三、结语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催生了金融业信息化。金融国际化的发展,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银行业的激烈竞争、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和经济转型的重任给金融业信息化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加快金融业信息化进程,才能使金融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东荣.我国金融业信息化建设的成就与发展思路[J].中国金融,2009(18).

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篇(6)

关键词:金融 信息化 风险管控 综述

20世纪50年代以后,国外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纷纷开始使用计算机代替手工作业来辅助银行内部业务和管理,开启了金融信息化的先河,我国金融电子化始于20世纪70年代(李志彤,2003)。而当代金融行业是一个完全运营在信息化条件下的领域,Swiereze(2003)通过对日本和亚太银行的比较分析发现,银行通过信息技术的使用可以提高效率,增加产出,大幅度降低成本。因此研究金融信息化、监管信息化与信息化监管是经济全球化与网络化的重要问题。伴随着金融信息化的发展,信息技术对金融业产生了两方面影响:一方面,金融信息化大幅提高了金融业务的效率,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业务机会;另一方面,信息技术也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研究金融信息化风险内在机理和对策对于金融业的进一步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信息化相关研究综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6月颁布并实施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指出,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业务在商业银行应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Marstion(1995)指出信息技术虽然不是必需品,但是它是业务流程再造的促成者,因为它有能力克服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利用通信技术能够提高互相合作的程度,同时互享信息资源,减少彼此的争端,帮助银行实现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流程再造。

李政(2007)认为金融信息化是将信息系统引入金融活动,并形成在金融系统发展中居主导地位的信息产业,从而推动金融系统协调发展的过程。该信息系统应能提供金融服务、金融经营管理决策、金融组织管理的信息和以人为本的友好人机界面。

张立洲(2002)认为金融信息化是指在金融领域全面发展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创新智能技术工具更新改造和装备金融业,使金融活动的结构框架重心从物理性空间向信息性空间转变的过程。在产业信息化以至社会信息化深化发展的基础上,金融信息化将对金融业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有力地推进金融发展的历史进程。

李志彤(2003)认为金融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整个社会的信息化,与其他宏观管理部门的信息化,与居民、企业的信息化密切相关,相辅相成。

金融信息化风险相关研究综述

以往学者研究认为金融信息化风险主根源在于信息化对金融业务的放大与金融监管模式的不匹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是金融世界的主要监管措施,其支柱性措施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对于网络时代金融监管来说,忽视了网络时代给金融业务、风险监管带来的复杂性和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人类通过网络缩小了时空距离,使巨大的时空变成了相对较小的尺度,信息化表现出信息与行为放大器的功能(李志彤,2003)。与此相矛盾,信息和行为被放大的同时,监管没能够同时放大,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还是停留在人工模式,通过打印报表和人工屏幕检索等传统监管模式,使得风险量与监管力度严重不匹配,因此导致金融信息化后的风险严重膨胀。信息科技风险是一种系数型风险,其风险就在于随着信息科技对银行经营与管理的不断渗透,使已存在的交易、战略、法律、信誉等风险扩大化(骆鉴,2010)。

Cronin(1998)认为电子货币的大量增长,有可能对传统的法定货币供应造成重大冲击,由于互联网的广泛性,电子货币可能产生突然剧增的需求,会导致电子银行业务服务机构出现流动性危机,并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

李政(2007)认为从风险来源的地域分布角度出发,金融信息化包含三个层次:金融机构内部信息化、跨机构金融业务网络化和全球金融业务信息化。

金融机构的内部信息化主要规范了金融机构内部的操作流程,按照《Basel资本协议》将内部信息化风险归为操作风险。内部风险是金融信息化风险的主要来源,根据IDC(Internet Data Center,互联网数据中心)的报告,70%的安全损失是由企业内部原因造成的。来自美国CIA(中央情报局)和FBI(联邦调查局)显示,超过85%的安全威胁来自企业内部,威胁源头包括内部未授权的存取、专利信息被窃取、内部人员的财务欺骗等(陈雷蕾,2010)。

20世纪70年代,为满足银行间资金融通需求,发达国家率先建立国内银行间直接的计算机网络化金融服务交易系统,国内各家银行之间出现通存通兑业务,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又逐渐将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吸收到系统当中。这种建立在组织之间的金融联盟存在天然的不牢固性和不安全性,加之组织间协调沟通中存在的障碍,使金融信息化面临更多的风险。

20世纪80年代之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业也突破了国家的界限,逐渐建立起全球经营平台,进入金融全球化阶段。金融全球化后,国内金融系统面对的不仅仅是国内环境所带来的风险,也增加了全球风险,金融信息化更对全球性经济危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原本的国内经济危机扩大到整个地区,甚至是全球。

Anita K. Pennathur(2001)指出网上银行业务面临着操作风险、安全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吉猛(2006)认为商业银行信息化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创新变革速度快,对创新变革的审核评估不能满足要求;银行等金融业务对技术的依赖带来风险;信息化带来的金融企业联盟增加了金融企业业务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导致风险膨胀;技术不确定性带来的金融业务风险;无线POS、手机商业银行等应用在与网络平台互联时,信息容易受到攻击;伴随着我国各商业银行数据大集中的开展,商业银行各种技术风险也相应集中。

金融信息化风险管控相关研究综述

国外对银行信息化引发金融风险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银行信息化引发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管理;二是制定和颁布专门的监管指南、规则和建议等,以指导银行信息化引发金融风险监管;三是针对银行信息化引发金融风险中的安全风险定期颁布监管公告(胡海华,201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于2009年6月颁布并实施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指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机制,实现对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价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

要从根源上遏制金融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必须实现风险放大与监管作用放大相匹配,加快管控方法改革。孟皓东(2009)认为金融信息化风险管控必须从以人防和制度管理为主向依法管理、制度建设和技术防范转变,从主要预防资金风险向资金、实体资源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转变,从事中或事后监管向事前监测、事中跟踪、事后监督转变。针对金融信息化风险的特点,金融机构必须从加强内部管理和加大外部监管两个方面研究银行信息化风险管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从制度上和技术上保证这一措施的落实,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监管部门要将信息化风险监管作为日常监管的一项内容,实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风险的监管;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设,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监管办法,并制定相关标准;依据标准,比照国外经验,出台评级办法,作为对银行整体评级的一项依据。

金融信息化风险管控程序和标准相关研究综述

从管控流程上来说,金融信息化风险管控程序包括:第一步评估风险,以明确风险的种类、程度等风险特征;第二步控制风险,采用合适的方法分散风险或者将风险消除;第三步监控风险,风险得到控制后要进行严格监控,通过持续的风险管理活动、对风险管理的评价或将两者结合起来加以实施。

目前国际上主要的信息化风险防范标准有:技术和测评类标准,如美国TCSEC、欧洲ITSEC、美国COBIT、SSE-CMM;风险管理类标准,如英国BS7799(ISO27000)、ISO13335、AS/NZS 4360;安全保障类标准,如美国IATF、德国ITBPM、美国NIST;专门针对金融信息化风险监管的标准有ISO17799、COBIT等标准(骆鉴,2010)。

欧美国家对信息化风险较为突出的业务,如网络银行、电子交易等设置了专门的规范加以应对。对金融信息化整体风险的防范,欧美等国起步较早,在对金融系统内部机构监管方面,主要关注点包括:建立风险评级体系,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在1978年就建立了信息系统评级体系,力求在评估银行的整体风险及经营状况时恰当地反映信息化风险的影响(汪锦丽,2004);借助良好的公司治理来确保银行董事及高级管理者在信息化领域的作用;注重跨国合作,尤其是与国际标准与规范化组织的合作(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银行等)。在金融系统外部,监管部门着重对IT外包商进行监管。IT外包商虽不是金融系统成员,但其以合同的形式参与金融机构信息化过程,是信息化工作的开端,因此对IT外包商的监管至关重要。

美国网络银行、电子交易等金融信息化风险较高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对新技术的风险管理;网络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网络银行对来源于网络供应商方面的风险加强了控制。金融机构同网络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列明有关各方的职责,金融机构要做到绝不在安全性方面做出任何让步(吴庆田,2005)。

在国内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应对金融信息化风险的措施:以2005年2月l日实施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为框架,人民银行出台了“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审计评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技术要点解析与具体操作实用手册”等规章办法。针对银行业信息化风险,监管机构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信息技术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信息技术安全管理指南、等级保护实施细则等;涉及行业标准的有:银监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公安部《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与实施指南》(骆鉴,2010)。

参考文献:

1.陈雷蕾.国内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0

2.程浩亮.供应链金融信息化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3.胡海华.银行信息化风险评价及监管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0

4.吉猛.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研究[D].同济大学,2006

5.贾彦东.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分析[J].金融研究,2011,10(376)

6.李政,王雷.论金融信息化及其对金融发展的影响[J].情报科学,2007,11(25)

7.李志彤.我国金融信息化现状分析与发展战略[J].中国软科学,2003(7)

8.骆鉴.论国外金融信息化风险管理与控制[D].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所,2010

9.孟皓东.金融信息安全视角下业务风险防范探究[J].工作论坛,2009(4)

10.孙长青.二级分行信息科技风险现状剖析与防范对策[J].中国金融电脑,2009(9)

11.唐磊.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现状与管理策略分析[J].中国金融电脑,2009(2)

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篇(7)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中众筹融资、移动支付、网络贷款等金融模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相结合,利用信息技术来开展金融业务,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模式,拓宽了金融业务的服务范围。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正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及时解决。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并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策略。研究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不仅有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质量,而且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1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1市场风险的存在

虽然我国金融市场有着严格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纪律,但是,仅仅依靠市场秩序和市场纪律不能完全抵制金融行业风险。如果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金融担保,会导致金融风险定价机制失效。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会趁机推出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来掩盖金融风险,但是,却不能降低金融风险。而市场风险的存在要求我国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2市场变革的需求

当前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失灵主要是因为市场中存在着垄断、恶意竞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现象。这就要求我国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加快市场变革,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瘫痪会对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影响,造成金融市场危机。因此,我国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是市场变革的需要。

1.3互联网金融本身存在缺陷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的结合,是金融行业的创新。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与金融行业风险的存在,互联网金融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例如,在网络贷款中,很容易出现负责人跑路现象。同时,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获取收益而退出利益高、风险大的金融产品,并推销给一些不了解金融风险的投资者,导致金融行业陷入危机,严重威胁到客户的资金安全。

2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式

2.1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

移动支付是通过移动设备和无线通信技术来进行支付的行为。移动支付经常用手机和电脑作为通信设备。当前,我国移动支付发展十分迅速。移动支付具体包括手机银行业务、电信移动支付和支付公司一定支付这三种类型。第三方支付主要指客户、支付公司和银行之间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连接,进而实现资金结算功能。并且,第三方支付能够为客户提供技术保障,方便客户交易。另外,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网络理财逐渐兴起,逐渐改变了传统的理财观念和理财手段。

2.2P2P平台

P2P平台是互联网金融投资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网络借贷。P2P平台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方向,打破了传统融资媒介的束缚。当前,我国的P2P平台具体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己建立业务队伍来寻找借款客户,一种是与贷款公司合作。P2P平台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并解决了网络微小企业的贷款问题。

2.3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是互联网金融新的融资渠道,主要是在互联网中筹款项目来筹集资金。当前,我国的众筹平台主要有捐赠式众筹、回报奖励式众筹、债券式众筹、股权众筹这四种。我国互联网众筹平台的发展十分迅速,但与发达国家仍存在着一定差距。同时,互联网众筹平台的创业者年龄普遍偏低,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

3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3.1缺乏监管机构

首先,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着很大的空白。现阶段,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为主,采用分业监管的方式。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传统的分业监管已经无法适应当前金融行业的发展;其次,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乏监管机构,导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执法不到位。很多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违法违规的行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不高。

3.2缺乏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传统金融行业制定的,没有完善的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规定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或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是确保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对互联网金融具体操作和具体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不完善,严重影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

3.3监管手段不科学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手段大多是针对传统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手段,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仍不够科学。虽然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相结合的产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互联网金融具有跨区域、跨市场和跨业务的特点,打破了传统金融业务的时间和空间限制,对监管方法和监管手段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一味采用传统的监管手段,会严重阻碍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

3.4准入许可制度不严格

严格的准入许可制度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当前我国并没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许可制度作出严格规定,互联网金融市场门槛较低,很多企业都开始涉足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互联网金融市场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部分企业没有互联网金融的资格与风险防范能力,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增加,从而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

4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策略

4.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为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我国政府应积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深入调查了解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实际状况和市场需求来完善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对金融监管法律做出一定的调整和修订,增加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内容,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专门规定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实际状况为依据来制定监管法律法规,增强法律体系的针对性;最后,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标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4.2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互联网金融监管应积极明确监管主体,培养高素质的专业监管人员,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监管法律,并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工作,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责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另外,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搭建互联网金融网络监管平台,采用信息化的监管手段,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应确定监管范围,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程序进行监管,增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最后,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行业自律,辅助行政监管,缓解互联网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的矛盾,增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灵活性和自觉性。

4.3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完善我国的征信体系,积极创新征信方法,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社会信用数据库,增强社会信用数据的真实性;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完善互联网金融评价机制,注重客户对互联网金融的评价,并将互联网金融信用评价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确保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最后,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构建企业信用体系,使企业信用体系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4.4改进互联网金融监管方法

首先,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建立检测指标体系,运用现代化的检测分析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增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信息化程度,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最后,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质量监管,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和产品质量,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5结语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结果,具有较高的信息化程度。互联网金融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相结合,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模式,提高了金融服务质量。但是,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互联网金融存在着较大风险。同时,市场风险、市场变革都需要我国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形式主要包括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P2P平台、众筹平台。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发展时间较短,缺乏充足经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着缺乏监管机构、缺乏相关法律、监管手段不科学、准入许可制度不严格等问题。为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我国应积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改进互联网金融监管方法,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效率。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和我国经济发展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课题组,王宝刚,荆伟.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4(10).

[2]张克.P2P行业的异化与监管挑战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监管机构该怎么做?[J].华东科技,2013(09).

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篇(8)

近几年,电子商务跟随者互联网科技的进步实现了迅猛的发展趋势,互联网对金融行业不断发挥着作用,不仅在交易时间上对其进行缩减,而且还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对金融服务扩大了市场,互联网金融受到了人们普遍认可,使支付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人类开启了互联网金融时代,互联网金融是怎样发展到今天,本文带着这个问题深入探究。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

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是具有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行业,作为科技发展与进步的产物,是一个新领域。人们对于主导技术为互联网的金融业称之为互联网金融,相比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不论是在管理方式与观念上还是在技术上都有着巨大的差别,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具有信息化与虚拟化的特点,因在市场中信息是流通与生产的主体,所以信息的虚拟形象注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其次,因网络技术的支持,先进的科技具有经济性和高效性,使业务的处理变得方便快捷,对于传统金融服务在空间及时间上的限制,互联网金融可以完全冲破这种束缚,降低时间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最后互联网金融的到来实现了经营一体化,金融混业趋势。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问题

(一)发展现状

目前其发展模式包括网络信贷结构、p2p贷款平台与第三方支付等结构。受益于网络通信技术的结算业务首先诞生,电子支付出现了,并且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得到了发展前景,生活中的网购与费用代缴都被支付宝或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取而代之,这些都是第三方支付的涉足领域,交易规模仍不断增长,信贷业务由于降低了信息成本,处于相对于商业银行比较有优势,冲破了银行为中介的传统理念,撼动了银行的地位。对我国银行经营构成直接威胁,银行需借助电子银行等业务展开应变,银行的发展面临了变革。

(二)发展中的问题

作为以互联网为平台的交易模式,风险相对增高,不仅具有传统金融在信用、市场等方面的风险,更有互联网技术上的风险、虚拟业务风险以及法律滞后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技术使用上因没有规范,很多金融业务是在网上进行的,但是互联网没有与发展相匹配的标准与规则,导致设计与使用金融系统的平台缺乏实验与测试,网络通信系统加密技术、TCP/IP协议安全性、密钥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漏洞,加之网络通信系统的开放使,容易造成黑客攻击或电脑病毒,这样就造成一些技术风险。P2P的信用门槛不高,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速使实体信贷公司难以在社会坚持,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威胁。互联网管理体制不完善,使互联网难以稳定健康发展,信用体系存在一定隐患,目前的监督体系还停留在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没有这里专门的监管机构,导致一些列问题的相继出现,例如对银行主导的网络融资大力监管却忽略了网络融资在非银行主导中的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对策

(一)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对于传统金融业务发展的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网络金融业务并不是互联网金融,两者要分别管理,互联网金融是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以及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模式的金融。在这种模式已经变成新型金融模式时,要对其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在规则上要针对其特性进行制定。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结合的管理模式是侧重于业务的管理。

(二)完善体制,降低风险

互联网信息技术中的信用体系可以通过良好的建设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发展过程中要降低所面临的风险,对信息体系进行完善,同时也要对互联网信息在技术上进行改进,要建立金融技术的标准完善互联网的信息技术,使安全标准与国际计算机的网络标准接轨,对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可协调性进行增强,对于金融共享数据要进行资源整合,对于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技术与硬件技术要加大研发力度。

(三)模式整合,内容完善

针对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网络化在模式上的交叉与冲突,要实现模式整合,例如第三方支付与基金合作的互联网理财使实体商业银行在理财上受到冲击,对这种类型的冲突问题,国家要通过金融体制的改革解决相关问题,对于一些新兴的电子商务流程中的安全风险,国家要适当的限制或加强商务重组。要完善网络借贷的内容,强化建设信用体系,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四)建立监督,促进发展

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对现阶段监督体系的不完善等问题要深入研究并获得解决方案,首先要分清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业务监督界定,明确监督主体,其次要出台金融服务制度,对互联网的安全防范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然后要成立行业协会,增强行业自律性,最后在市场发展规律与行业创新上所面临的风险上监督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央行与银监会要建立机制,加强监督,稳定行业的发展。

四、结束语

国家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使互联网金融对人们的生活提供更加安全、方便、快捷的服务。

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篇(9)

一、统计理念:统计信息是公共产品

统计信息资源不是由政府垄断的产品,更不是统计部门的私有财产,而是为全社会共享的公共产品。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生产出来的信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都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因此是一种公共产品,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外,统计部门有义务向全体公民提供。强调银行业运行的透明度,包括不良债权在内的信息的公开披露已成为监管的一种趋势。树立统计信息是一种公共产品的理念,打破对金融统计信息的屏蔽,满足外部审计和公众机构查询的需要,不仅符合先进的统计思潮、国际惯例,更是银行监管的本身的技术前提。

二、统计制度:需求多层面的整合和观念的变迁

(一)依法界定监管者与监管对象在统计上的关系。树立调查者与被调查者法律地位上平等的新观念。从行政法律关系上,银监会统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系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但是它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树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观念要求我们依法规范监管统计工作,加强对统计监管者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银监会行使统计调查权力应减少随意性,尊重被调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权益。有法定填报义务的调查表都要有法律根据,要在调查表中注明法律依据,并且将统计调查制度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二)准确把握监管统计工作的核心。风险是监管工作的核心,揭示和控制风险就是监管的目的。监管统计工作要始终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作为工作的基本内容和目标,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底数、风险指标变化情况、风险的关键部位和特征作为监管统计的核心,为真实的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盈亏水平,为全面评价银行业机构发展能力和风险状况提供基础数据。为此,构建一个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监管实际,全面反映境内外、表内外、本外币的信息情况的监管统计体系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各项统计工作都要以风险统计为核心,必须以风险为切入点,全面反映银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情况以及银行自身对风险的抵御能力。这不仅意味着监管统计的统计内容、重点的变化,同时也意味着监管统计的统计方法的变化。

(三)丰富监管统计工作的内涵。现代的监管理念越来越强调商业银行的内控和治理。监管统计工作不仅仅是监管部门风险监管的需要,是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统计以风险统计为核心,特别关注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资产质量,二是资金流动性,三是盈亏情况。这些内容也是银行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以及银行的投资者所关注的。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报送监管统计报表,也可以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资金流动状况和经营成果,本身就是进一步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的前提。对监管统计报表填报过程的信息收集和判断本身也应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加强内控的重要的手段,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也应是银行业内控的重要制度框架。这对监管统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管统计指标和统计报表的设计要体现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最新发展要求,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风险评估的基本要求,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有敏感的反应。

(四)科学地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统计制度。

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提醒我们必须考虑资源约束,即必须认识到实施监管也是要耗费资源的,在追求理想的监管目标和设计监管法律制度时必须有监管成本的观念。这意味着我们的监管统计制度和方法上都要坚持科学和合理的原则。在新的制度和方法制定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被调查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科学论证,既满足监管和各方面的需求又避免繁杂烦琐,做到科学、合理、简洁、规范。要做到这一点,统计观念的改变是必须的,要有开放的先进的统计理念,既运用成熟的统计方法,又借鉴先进的统计技术成果。

(五)完善监管统计的技术平台。统计信息化的核心,是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统计生产方式和统计生产模式。既要建立与监管工作相配套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同时也要建立与统计工作相配套的银监会独立的信息化工程。信息化始终是统计工作所必须依托的工具和载体。推进监管统计工作信息化其实质就是实现监管网络化统计。所谓网络化统计,就是指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完成统计设计、统计数据的采集、传输、加工、储存和等统计信息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三、统计功能:银行监管统计目标实现的决定性因素

我们常说统计具有“三大功能”即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银行业监管统计的基本功能也同样是信息功能、咨询功能和监督功能。信息功能是指统计部门根据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系统地采集、处理、传递、存储和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信息,为银行业金融监管服务;咨询功能是指统计部门利用掌握的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深入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题研究,为各项银行监管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监督功能是指统计部门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从总体上反映银行业体系的运行状态,对银行业体系及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

发挥监管统计的三大功能,必须从监管统计部门职能定位入手,使监管统计部门成为银行业监管的“数据库”和“资料库”,充分发挥统计的矩阵式管理功能,成为银行业监管的“信息中心”、“风险预警中心”和“信息技术支持中心”。监管统计的“数据库”是一个以描述银行风险为核心的一个有机协调的互为补充的数据集合体,针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状况和风险控制技术的发展,这个“数据库”至少应涵盖以下几个子系统:非现场监管数据系统、现场检查数据系统、风险评价预警数据系统。所谓“资料库”是相对于“数据库”的数字形态而言的,是指和金融监管统计相关的反映金融机构运行状况和风险状况的各类经济、金融情况反映和分析报告。“数据库”和“资料库”的完备是监管统计发挥信息功能的基础。“信息中心”的建立就是要通过对“数据库”和“资料库”信息资源的开发,实现统计的咨询和监督功能。建立“风险预警中心”可以充分发挥统计的监督功能,及时地向监管部门通报和反馈预警统计信息,提示监管的工作重点和切入点,起到窗口指导的作用。建设“信息技术支持中心”是用信息化推动监管统计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信息技术支持中心不仅是监管统计功能实现的技术保障,它本身也是监管统计信息化、实现网络化统计的重要标志。

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篇(10)

中图分类号:F12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2-0149-02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世界金融业出现了由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转型的潮流,主要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基本上都完成了向混业体制的过渡,以宏观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业并举和微观上金融机构全能化为特征的混业体制成为国际金融业主流模式。在当代金融全球一体化继续深入和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中国已经于2001年底加入WTO,在之后的五年内全面开放金融业,开始迎接国际挑战。因此,1993年以后逐步确立分业体制并至今严格实行该制度的中国必须在立足于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适时选择向混业经营过渡。

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另一类是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Company)。全能银行模式下,银行内部设置不同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项业务,其优势在于能最大限度地扩张单一机构的功能和经营规模,缺点是风险可能会在全能银行内传递,整个机构要面对其内部任一部分发生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其特征是全资拥有或绝对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

但发展混业经营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必须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混业经营的具体模式,正确选择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的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才能充分发挥混业经营的优势。尽管从国际上混业经营的实践来看,全能银行模式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各有优劣,但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出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1 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原因

首先,金融机构发展现状是决定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首要原因。我国金融机构的典型特征业务结构、资产结构、人才结构都非常单一。这种状况决定了在混业进程中,它们很难依靠其自身的力量在面临开放压力的背景下重新成立以前完全没有涉及的业务部门,而依靠购并方式,通过收购控股的方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从而进人新的业务领域。这样以来。该金融机构将在人才、客户、经验等各个方面有利于新业务的快速发展。

其次,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是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另一重要原因。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业稳定,是中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先决条件。中国目前分散的机构型监管难以与全能银行模式相适应,必须组建单一功能型超级监管机构才能实现有效监管。但是,在近10年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资源的积累十分有限,难以迅速形成这样的监管体系。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能够与这种现状有效衔接,既有利于控股公司的内部监管,又有利于始终保持控股公司的控制力,从而有效发挥“内在防火墙”的作用。

最后,中国已进行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为选择控股公司模式和实现向混业经营平稳过渡积累了经验。尽管自1993年以来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是仍然有不少金融机构通过控股公司的方式在进行混业经营实践。尽管这些机构的混业经营比较初级,但以银行、保险公司甚至实业公司为控股公司所进行的多样金融控股实践为采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并在同时为其他企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 模式过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的实践具体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实现同类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第二步,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对跨业金融机构收购控股;第三步,实现集团内部不同行业的合理搭配和功能互补。

然而,现有的以金融控股公司为混业经营形式的机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银行直接控制其他金融业,缺乏必要的“防火墙”机制;实业性企业控股更是游历于监管之外;像中信。光大集团控股的金融公司箅是比较高级的混业经营模式,但其实业投资太多,主业不突出,而且实业企业对金融企业容易造成不利的影响。

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问题就是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问题。所谓内部交易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能是或有的。其内部交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他可以为集团带来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利润,改进风险管理的效率,更有效率的管理资产和负债。另一方面,内部交易可能导致风险的传递,使得经营中发生的困难更加复杂化。一旦金融风险发生,风险传递的速度是非常快的,会迅速牵连到其相关的子公司,严重时甚至危及到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

科学的设计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需要取长补短。发现并解决其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加快进行金融监管结构的变革,制定新法规和依法对原有控股公司进行规范,并且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也尤为重要。

我国金融监管结构的变革应该采取渐进的策略。在我国承诺的5年过渡期内,按照功能监管原则,在维持现有监管结构的基础上建立“牵头行”,实行“牵头监管制度”。而在过渡期结束后一定时期内,可以考虑在牵头监管体系的基础上逐步走向功能型统一监管体系。“牵头监管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总牵头人,将具体监管权利下放到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央行只负责宏观调控,保证三个监管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协调;二是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证监会监管证券业,保监会监管保险业,银监会监管银行业;三是注重发挥市场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形成法定监管主体和多种市场监管力量的分工协作;四是高度重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在不同的金融业之间设立防火墙,以防止控股公司内部不正当的交易;五是建立跨国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

3 我国实现混业经营应具备的配套措施

当前,我国正逐步放宽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限制,逐步实现银行业的混业经营,与此同时,除了加快金融监管结构的变革外,也应制订好其他配套措施迎接混业经营对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内部建设、风险控制、以及科技水平提出的新的挑战。

3.1 制定、完善适合金融混业经营的法规体系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就是法制经济,依法监管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1995年以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则对稳定我国金融秩序、规范金融行为、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与混业经营在许多方面存在严重的抵触。应根据形势变化。尽快完善金融立法,制定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破产法》、《信托法》、《外资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条例》等法规,从法律上确立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给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2 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

从发达国家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实践看,清晰、有效的内控制度是金融混业经营的基础。金融经营机构的内部管理难度与业务的复杂程度相关,在实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业务复杂程度大大增加,从而对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机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大力完善银行内控机制建设,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日标、制度和程序等,加强监督考核,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保证混业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当前,我们必须按照公司化的管理原则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强化政府与企业的约束关系,减少政府干预,健垒股份制运行机制,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增强企业内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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