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申报材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17 01:21:03

慢性病申报材料

慢性病申报材料篇(1)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做好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诊办理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局发〔2004〕8号)。

二、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人员范围

(一)退休后回原籍或随子女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

(二)参保单位驻外办事处的参保人员。

(三)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在外时间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

三、异地就医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程序(可委托他人代办)

1.参保人员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中区直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办理异地就诊审批登记表》1份,按规定填写后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和意见;

2.在居住地选择3家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有1家是基层或社区医疗机构。当地未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须选择公立医院;

3.由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县级以上)确认盖章;

4.送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备案,从审核备案确认即日起,参保人员在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5.若所选择的任意1家定点医疗机构有变更,需按1—4步骤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二)单位申报程序

参保单位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退休后异地居住人员较多的,由参保单位集中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1.按个人申报程序填写完善《中区直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办理异地就诊审批登记表》;

2.单位填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年度登记表》并加盖有效公章后,以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2.每年12月中旬将本单位原已申请异地就医且下一年度仍继续在外的参保人员名单填报送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3.年度中有人员增减等变动的,须重新填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年度登记表》。

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一)参保人员在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申请报销。

(二)参保人员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临时(3个月以内、含3个月)在外突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单位证明可申请报销。

(三)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持必备的材料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报销(可委托他人代办)。

(四)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报销年度,当年的医疗费用应在当年12月25日前报销完毕。如确属第4季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能及时在当年度报销的,可延期至次年1月15日前报销完毕(结算标准按次年有关规定执行),逾期不予办理。

(五)多次门诊费用可以累计后填写同一份《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申报审核表》;住院费用必须每张住院发票填写一份《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申报审核表》,需长期连续住院治疗的,每90天计为一次住院(即90天结算一次)。

五、异地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一)门诊部分

1.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者除外);

2.发票原件;

3.病历本;

4.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5.参保人员本人医保卡;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住院部分

1.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者除外);

2.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材料时交复印件,通知报销时交原件);

3.病历本;

4.疾病证明书;

5.出院小结;

6.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其中单价≥200元的医用材料需医院注明该材料属于国产或进口;

7.参保人员本人医保卡;

8.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门诊慢性病部分

1.发票原件(使用门诊慢性病目录内药品、治疗项目的费用必须单独开具发票);

2.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的慢性病用药处方和专用病历(可提供复印件);

3.门诊慢性病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参保人员本人医保卡、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注:不能提供有效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处方、病历,视为提供材料不齐全,无法按慢性病费用审核结算。)

六、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自行选择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转院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到统筹地区外就医,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一)遵循逐级转诊转院原则,先区内后区外

(二)下列情况不予转诊转院

1.诊断明确且可在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已知转院后治疗效果仍不明确的病人;

2.已经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需继续定期诊治且本级定点医疗机构能诊治的病人;

3.危重病人一般不予转诊转院,应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仍需转院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4.未经自治区本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同意的不予转自治区以外就医。

(三)转诊转院的审批程序

需转自治区外诊治的病人,持转出医疗机构出具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诊治审批表》一式2份和病情摘要1份、所在单位证明1份及本人医保卡,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有关手续。

(四)转诊转院医疗费用报销

经批准转诊转院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持必备的材料(参照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须知及需提供的材料)到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报销。

(五)异地就医的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因病情需要到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院进一步诊治者,应提供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摘要和转诊转院意见,并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未办理审核手续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慢性病申报材料篇(2)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便民服务体系,方便群众申办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业务,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医保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各乡镇(开发园区)为民服务中心设立医保服务窗口。 以下为具体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全民医保政策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具体负责接收各类医疗报销材料。

2、积极配合上级医保部门工作,及时提供与医疗保险有关的数据;反馈参保、参合人员意见,协调处理好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审核机构、参保、参合人员的关系。

3、主动向参合人员宣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热情接待各类城乡医保病人,解释政策为病人排忧解难;及时处理参保、参合病人投诉,落实整改措施并予以反馈。

4、负责制定并落实城乡医保政策培训规划,组织全镇及各村干部进行城乡医保政策、制度的学习与培训。 

5、组织接待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有关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6、做好城乡医保政策的调整和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工作,调整服务方式,优质服务城乡医保病人。确保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二、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政策落实

1、全面落实居民报销政策,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一是做好医保征缴工作。2020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采用网上缴费与银行缴费结合的形式,极大地方便参保居民;2020年度共完成参保缴费XXX人,占上年参保比例超过百分之九十六。二是落实医保报销政策。在工作日准备好: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存折等材料,随时可以申请医疗报销;2020年1—11月未在医院直报到本镇报销达XXX余人次,基金补偿费用为XXX元。三是认真做好慢性病卡办理工作以及慢性病卡申办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在每周的工作日准备好:1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即可申请慢性病卡,我们将定时前往县医保局办理,并做好登记以及与国元保险公司的对接,提高慢病办理的效率;2020年1—11月共受理慢性病材料XXX份,更换新卡XXX张。

2、认真落实医疗救助政策。贫困户、低保、五保等特殊人群未在医院享受过民政救助政策的群众均可申请救助,低收入家庭个人支付超过15000元也可上交申请材料;全年共受理医疗救助材料XX份,打卡金额XXX元。

3、认真落实健康扶贫政策。为我镇建档立卡扶贫人口按每人250元代缴2020年度代缴医疗保险费用,保障了贫困人口的看病需求,认真落实贫困户“351”、“180”、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商业补充补偿保险及相关政策的资金发放工作,并X次排查贫困户慢性病卡办理情况,向贫困户发放慢性病病种告知书。对于提交了材料但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贫困户发放鉴定告知书并做好解释工作,积极与扶贫、民政、计生等部门对接,实行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参保数据,做好贫困人口的应保尽保工作。加大医保扶贫宣传力度,上半年共从县医保中心领取医保扶贫政策明白纸XXX余份,安排专人逐一张贴到贫困户和医疗救助人员家中。

4、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今年5月我县正式启动了为期1个月的“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活动,我镇在宣传月期间举行了相关培训会,在四个主要集市悬挂“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的横幅并上街发放相关宣传折页。

5、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与应用。根据县医保中心全面推进医保电子凭证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覆盖参保群众,让更多参保群众享受到“医保码”的便利。XX镇医保部门首先召开专题布置会,明确目标和任务。其次广泛开展“线上”、“线下”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推广氛围。三是动员镇政府工作人员作表率,发挥良好示范作用。制定简单易懂、方便操作的指南,发放激活流程宣传折页,积极动员辖区镇直各单位干部及工作人员积极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并安排镇医保办工作人员逐一走访各个社区了解工作进度,解决社区在推广电子凭证工作中的疑难杂症。对于不熟悉具体操作的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指导。安排社区工作者下村入户,帮助一些看不懂流程和无智能机的老人进行激活申领。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慢性病申报材料篇(3)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问:如何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答: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本人申请;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问: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批准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人员,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问:相关方面的规定还有哪些?

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本刊政策咨讠旬顾问闻健

・封面人物简介・

袁霞

慢性病申报材料篇(4)

1、农村五保户。

2、农村低保户。

慢性病申报材料篇(5)

 

一、主要工作措施

 

(一)坚持问题导向,建立整改台账。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医疗保障领域民生检视整改工作;建立台账,认真梳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民生工程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照反馈清单健全清晰完整的整改台账。

 

(二)坚持强化责任,及时整改落实。对梳理检视的问题,认真反思,深挖根源,找准症结,研究对策,立行立改。对当下能够改进的,明确时限和要求,按期完成纠偏整改和对账销号;对需要长期坚持的,紧盯不放,明确目标,坚持长效整改,坚决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松劲、解决不彻底不放手、群众不认可不罢休,确保检视整改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坚持精准精细,提升民生效益。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主动认账担责,全面抓好抓实抓细任务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整改工作进行精细管理,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在对账销号抓整改上做彻底,不断推动医疗保障领域民生工作、民生工程高质量实施,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一)组织实施。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部分统筹地区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经办招标进展缓慢的问题。积极配合市局对已招标选定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商保机构进行宣传,提高群众的知晓率。

 

2、医疗救助申报材料较多,个别群众在办理医疗救助的过程中,有多次到社居委补交材料的现象,部分群众对申请材料不熟悉的问题。精简申报材料,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凡是能在系统查询到的信息不再需要另行提供,如身份证复印件、住院记录、基本医疗保险报补单等。同时,加大政策宣传,积极协调市级医院开展一站式医疗救助。

 

3、医疗救助五保、低保等人群属性标识不清楚。及时配合市局将民政部门识别的“五保”“低保”数据导入医保信息系统,并动态调整维护。实现“五保”“低保”人群在医保信息系统准确标识。

 

4、少数地区存在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未办理慢性病证现象。加大慢性病政策宣传,积极配合市局做好慢性病鉴定工作,坚持标准,规范管理,经鉴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慢性病证(卡)或标识慢性病身份;经鉴定不符合条件的,做好政策解释,书面告知,并登记在案。

 

(二)资金使用。

 

1、部分统筹地区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积极配合市局加强对全市医保基金的运行分析研判,强化基金监管,科学制定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体系。

 

2、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目前各县、区医疗救助资金还存在一定缺口。我区2019年目标任务为2500人,截止目前全区实际救助2701人,其中:参保救助2324人,直接医疗救助377人,资助资金累计支出136.2万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8%,做到了应助尽助,应救尽救。

 

3、城乡居民医保资金发放不及时。积极配合市局实现30个工作日报结手工报补。

 

(三)基础管理。

 

1、城乡居民医保未实现慢性病门诊就医省内异地联网结算。积极配合市局在原省异地就医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开发增加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功能。完成异地就医定点医院HIS系统改造,开展异地就医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病的联调测试工作。实现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就医异地联网结算。

 

2、城乡居民医保少数参保人员信息不完整,身份证号码、姓名缺失或不正确,个别人员联系信息不准确。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参保人员信息准确率达95%以上。

 

3、医疗救助存在协议医疗机构录入“一站式”医疗救助病种信息错误等情况。加强与医院沟通、严格审核,避免该类事件的发生。

 

4、医疗救助工作因机构改革职能转化,业务交接上手较慢。社区工作人员在办理手工救助时,对政策文件内容了解不透彻有审核金额错误的地方。加强社区工作人员对政策、文件的学习,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人员培训,做好制度完善和监管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培训及文件学习,该类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四)宣传引导。

 

1、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群众知晓率不高,部分群众不了解报销政策。宣传门诊住院待遇、转诊转院、意外伤害就医和特慢性病申报程序和材料、就医及支付范围、待遇标准等政策,引导参保群众按照政策办理手续享受待遇。

 

2、部分患者对大病保险政策不了解。向大病保险待遇享受人群加强政策宣传,同时联合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保公司投放政策宣传海报,进一步提高群众对大病保险政策的知晓率。

 

三、下一步工作

慢性病申报材料篇(6)

一、异地就医的基本概念

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参保地)以外的其他统筹地区(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行为。

二、产生异地就医的原因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人因投靠子女、旅游、探亲等原因扩大了流动的空间。特别是在新疆地区,解放初期全国各地青年支援新疆建设,到现在他们都步入老年,其中一部分人员退休后回到原籍定居,也增加了异地就医的病员数量。其二,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流动人口加大,异地工作人员增多,也是产生异地就医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三,卫生资源配置不平衡,也会产生异地转诊就医的问题。

三、报销必备条件

下列参保人员发生需要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等支付费用的异地就医,应当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一是长期异地参保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生活、工作、学习的参保人员;二是需要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三是异地急诊抢救或急诊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四是其他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就医参保人员。

四、选择定点医院

长期异地参保人员,需要按参保地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并在就医地选定选择5家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五、报销申报材料

第一,住院需提供:《医疗费用申报单位确认表》、发票(有财政监制章)、费用明细汇总单(每页上加盖医院医保办或医务处公章)、出院证、医院级别证明、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检查化验报告单)、医保号并填写参保人员申报零星医药费用登记单。

第二,门诊特殊慢性病需提供:《医疗费用申报单位确认表》、发票、处方(单病单处方,处方上每种药品标明单价,检查化验项目需附报告单)、医保号并填写参保人员申报零星医药费用登记单。

第三,异地安置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第四,转诊转院人员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医保中心转诊转院登记备案证。

六、医保审核

医保中心接收报销资料后,按照三个目录(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由专人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十分复杂,要根据医院的等级计算出起付线、先行自付、统筹段自付、全额自付、大额段自付、床位费、统筹基金支付、大额补助支付、公务员补助支付、参保个人支付等费用。

七、财务结算

医保审核后内部移交到财务部门进行支付,并通过银行将报销基金(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转入到参保人员单位账户内,基金到账后再由单位打入参保人员银行卡内,一个完整报销程序才算完成。

八、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分析

1.异地就医只能回原参保地报销,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参保人员负担过重、报销所需要的资料繁琐、报销周期长、经济压力大

例如我单位有一名退休职工在南京市长期居住办理了异地安置,今年5月6日至11日因病在南京市住院治疗,住院费用10784元,全部先由本人垫付,垫付的住院费用就相当于他本人三个月的退休工资。6月7日将住院资料从南京市寄到单位,因缺少病历又通知本人到医院复印,6月底将病历复印件邮寄来单位,因医保中心每月23号以后不再收资料,只有等到7月初报到医保中心审核, 8月15日从医保中心结算回来,9月初报销基金8620元才从医保中心账户打入到单位账户,再由单位财务人员打入本人银行卡内,从住院垫付到药费报销整个周期大约4个月时间。另外还有在南京市属于三个目录内的,在参保地就不一定属于三个目录内,这次住院不在目录内的全自费费用就达到1310多元,再加之起付线、统筹段内自付等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总计2164元,本单位还有公务员补助,如没有公务员补助,个人承担的更多,负担更重。

还有我单位在珠海市安置退休人员反映,我区实行的单病种单处方在珠海市看门诊慢性病太麻烦,他有三种慢性病,当地医院各病种都是分科的,他每次开药在一个医生那里开三种慢性病药,医生都会拒绝,他就每次挂三个号,一个普通号挂号费就是7元,三个号21元,无形中就加重了经济负担,每次报药费还要填写确认表,都要在当地医院的医保办公室盖章,对老年人来说,特别麻烦和辛苦。

本单位还有在天津、珠海、杭州、新疆伊犁等地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占退休人数的10%左右,他们都有二三种以上的慢性病,平时门诊慢性病报销周期也都在2个月以上,对他们个人来讲异地看病难、看病贵、报销周期长、手续繁琐、个人垫付资金大、负担重等是个现实问题,他们都盼望着国家能早点实现全国医保一卡通。

2.对医疗保险制度严肃性的影响和制度监管漏洞

第一,全国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属地化管理,统筹层次低、就医政策不统一、报销比例不一样、三个目录也不同,所以审核难度大、速度慢,工作人员劳动强度大。第二,参保人员到异地就医,容易遭到异地医院过度医疗,无法进行监管。第三,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的情况无法进行有效身份核实,可能会出现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保等现象发生,因此将造成医保基金的大量流失。

九、制度建设建议

第一,国家应当投资构建更大的医疗保险管理计算机网络平台,开发和安装为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及结算医疗费用的应用软件。

第二,统一各统筹地区医疗机构的结算办法,尽快建立全国医疗统筹机制,实行全国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

第三,各地医保部门异地就医结算手续应该统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发票格式也应该统一,以促进异地就医结算程序的标准化,使异地就医结算顺畅运转。

第四,各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保险之间的信息传递需要全国通行,以记录和处理参保人的基本信息、缴费记录、医疗情况以及费用等内容,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展望未来

慢性病申报材料篇(7)

1.1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于上海市青浦区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中死因监测系统的居民病伤死亡原因报告,全区10个镇、街道2007年所有人口为监测对象,人口学资料来源于区统计年鉴。

死亡登记的基本资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根据死亡地点和性质不同,分为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推断书和死亡确认书。由卫生、公安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上海市登记系统进行死亡证管理,卫生系统是管理工作的主要承担者。

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经诊治的死亡,包括来院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医疗机构出具公安部、卫生部制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在家死亡,由死者家属凭居住地居委会或乡村医生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排除非正常死亡)向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申报死亡。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程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受过专门培训的工作人员向申报人进行死亡调查,查看申报人提供的疾病资料,并做好调查记录,出具“死亡推断书”。

对在单位、旅馆等公共场所死亡者,在公安部门排除非正常死亡后,家属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死亡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死亡,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死亡推断书”。

对于非正常死亡,由民警、交通、刑侦、水上等公安部门填报“死亡确认书”。

1.2分析指标

人口构成、粗死亡率、标准化死亡率(采用世界人口进行标化)、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死因顺位、平均期望寿命。

1.3统计方法

参照卫生部编制的居民病伤死因归类原则和国际疾病分类(ICD一10)进行死因分类,应用DEATHRE2007死因统计分析软件、EXCEL计算相应的分析指标。

2结果

2.1全人口死亡情况

2007年青浦区平均人口数为45.7万人,其中男性22.6万人,女性23.1万人。死亡数为3 157人,其中男性1 672人,女性1 485人。

总死亡率为6.91‰,其中男性为7.40‰,女性为6.43‰。标化死亡率为5.41‰,其中男性为6.66‰,女性为4.36‰。

2.2年龄别死亡率

0~14岁组死亡率为35.82/10万,前三位死因依次为损伤中毒、新生儿病、先天异常,前三位主要死因占该组总死亡的81.25%。其中男性死亡率为43.78/10万,女性为27.50/10万。 15~39岁组死亡率为56.21/10万,前三位死因依次为损伤中毒、肿瘤、循环系统病,前三位主要死因占该组死亡的87.06%。其中男性死亡率为81.96/10万,女性为30.44/10万。40~64岁组死亡率为292.71/10万,前三位死因依次为肿瘤、损伤中毒、循环系统病,前三位死因占该年龄组死亡的82.93%。其中男性死亡率为383.20/10万,女性为201.13/10万。65岁及以上组死亡率为3 825.41/10万,前三位死因依次为呼吸系统病、肿瘤、循环系统病,前三位死因占该年龄组死亡的73.24%。其中男性死亡率为4 200.90/10万,女性为3 520.24/10万(表1~表3)。

2.3死因死亡率与死因构成

肿瘤是全人口以及男、女性的首位死因,标化死亡率为162.11/10万,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呼吸系统疾病是全人口和男性的第二位死因,是女性的第三位死因,标化死亡率为112.90/10万,男性死亡率及标化死亡率均高于女性。循环系统疾病是全人口和男性的第三位死因,是女性的第二位死因,标化死亡率为101.48/10万,标化后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损伤和中毒是全人口和男性以及女性的第四位死因,标化死亡率为46.89/10万,男性死亡率和标化死亡率均高于女性。传染寄生虫病是全人口和男性的第五位死因,是女性的第六位死因,标化死亡率为11.27/10万,标化后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表4)。

2.4三大类死亡分析

感染性疾病和母婴疾病的死亡率为20.58/10万,占总死亡率的2.98%,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死亡率为615.73/10万,占总死亡的89.10%,伤害的死亡率为54.72/10万,占总死亡的7.92%。感染性疾病和母婴疾病在0~14岁组死亡构成最高,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在≥65岁组中死亡构成最高,伤害在15~39岁组中死亡构成最高(表5)。

2.5主要死因对平均期望寿命的影响

2007年青浦区居民平均期望寿命为80.94岁,男性为78.48岁,女性为83.34岁。

影响青浦区居民期望寿命的主要疾病依次为肿瘤、呼吸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损伤中毒(表6)。

3讨论

2007年上海市青浦区死因资料分析结果表明,威胁青浦区居民健康的主要是肿瘤、呼吸系统疾病、循环系统疾病,无论男女首位死因均为肿瘤。

随着青浦区经济的发展,卫生事业也不断进步,卫生防病得到重视和落实。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食结构和生活习惯的变化,以及环境污染的加重,居民死亡谱由过去以传染病死亡为主转为以慢性病死亡为主。从年龄分布来看,恶性肿瘤的发病随着年龄增长呈升高的趋势,这与人口老龄化,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环境与方式发生巨大的改变,各种慢性病的危险因素在人群中的暴露增加不无关系[1]。特别是40岁以上年龄组肿瘤死亡率明显上升,而恶性肿瘤是一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它的成因在前一个年龄段,因此恶性肿瘤的防治需要因人而异,40岁以前重点加强行为危险干预,40岁以后还要加强肿瘤筛查。通过积极的癌症早发现筛查,一方面对癌前病变积极治疗和阻断,减少发病危险,另一方面能够发现早期癌症。

2007年我区男性第二位死因是呼吸系统疾病,而女性为循环系统疾病,这可能与本区男女居民不同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有关,如女性活动偏少、体重偏重,而男性处于较差工作环境较多,并且吸烟者几乎全为男性[2],因此如何开展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特别是加强恶性肿瘤的综合防治,如实施改善工作环境,加大控烟力度等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已成为青浦区疾病预防工作的重要任务。

传染寄生虫病之所以进入我区死因顺位第五位,是由于青浦区原为全国血吸虫病十大流行区之一,历史遗留晚期血吸虫病人数较多,目前尚有晚期血吸虫病患者1 996人。这部分病人多伴有晚期肝硬化,结肠血吸虫卵钙化等躯体损害。结肠血吸虫卵钙化易导致结肠癌的发生。目前这部分病人已进入老年期,身体状况较差,死于晚期血吸虫病并发症情况较为突出,每年死亡约数十人。因此建议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这些病人的定期复查和经济补贴,改善其生活条件,提高生存质量。

4参考文献

慢性病申报材料篇(8)

第二条疑难病症在本区或本市定点医院无法治愈,经初诊医院出具凭证可转非定点专科医院或外地专科医院治疗。其住院费用补偿需经区合管中心审核,并按相应医院补助规定再降低15%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三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外出打工、就学、探亲、访友人员因情况紧急的危重病或分娩可就近在县、市级以上医院就诊,但在入院后三日内必须报区合管中心。其住院费用经审核批准后按相应医院补助规定再降低15%的比例予以补助。报告内容为: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入住医院名称与联系电话。

第四条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外出因患病(分娩)在当地就诊后申请补助时需提供所在工作、生活的单位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外出的地域范围是指在长沙市市区以外的区域。

第二章补偿的诊疗项目与用药目录

第六条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综合服务项目类

1、各种挂号费、病历手册收费等。

2、出诊费、救护车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检查治疗加急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护理附加费(含陪护费、陪床费)、电话预约看病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费、普通病房收费以外的特殊病房费加收部分、各种功能评定费(精神病除外)、健康评估费、健康档案费、健康体检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医疗污物处理费、膳食费,超所患疾病的范围进行检查化验项目单项费用较高的。

3、医疗期间收取的一切保险费。

4、血容量测定费、红细胞寿命测定费。

5、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眼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矫治牙列不齐、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隆鼻、正颌、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雀斑、粉刺、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费用。

3、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用药、各种疫苗及预防接种费(动物致伤接种狂犬疫苗和外伤破伤风疫苗接种除外)、疫病普查费、疾病跟踪随访等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职工的劳动鉴定);暗示疗法、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

(三)诊疗设备、材料及器材项目类

进口各类义肢(指、齿)、镇痛装置、镇痛泵、化疗泵、医用耳脑胶、生物蛋白胶、各种助听器、各种跟踪观察器、各种保健器材、各种、各种排卵试纸、各种早孕试纸、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便携式器械、轮椅、和种眼镜架费、各种眼镜片费、各种辅助床费、各种辅助床垫费、各种服装费、各种鞋帽费、各种餐具(厨具)费、用具费、各种降温器材费、各种取暖器具(器材)费、各类住院生活用品。

(四)其它

1、近视眼矫形手术费。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性等辅治疗项目费用和各种理疗康复费用。

3、戒毒、不育(孕)症、障碍的治疗费;试管婴儿、输卵管通水手术、取环手术、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致医疗费用。

4、违反计划生育而发生的一切医疗费;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职业病、医疗事故等各类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以及违法乱纪等引发的医疗事故。

5、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的医疗费。

第七条按费用比例控制纳入补偿的诊疗项目

国产无法替代的各类进口导管(套、丝)、各类进口体内放置材料、各类人造器官,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核磁共振(MRI)、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CT)、彩超、冠脉造影、数字血管减影(DSA)、静脉肾盂造影、纤维支气管镜、支气管造影、心电监测、动态心电图以及其它治疗、材料费用较高的项目均按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的30%纳入补偿计算额内,再按相应补偿比例计算应补偿额。

全部采用中医药诊疗的住院病人的药费除限制补偿药品外,可同比提高5%的补助比例。

第八条对超出《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年版)》以外的药品不予补偿。

关于住院床位费限额补助标准参见附件2。

关于不予补助的意外伤害项目参见附件3。

第三章住院补助(含分娩补助)

第九条合作医疗参合人员都在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的街(乡)合管办申领住院补助的兑付,跨运行年度住院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运行年度时间界限分别计算,并分别计入相应年份。

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由街(乡)合管办审批;2000元—1万元的,由区合管中心审批;1万元—2万元的,由卫生局局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批准。区合管中心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条兑付日期统一规定为每周星期

一、

三、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传统节日(春节、端午、中秋)除外。

第十一条患者向街(乡)合管办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户参加合作医疗的有效凭证;

(二)定点医院规范的住院发票、费用总清单或一日一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书、医嘱单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诊断证明及居住地村卫生室就诊证明;

(三)凡在市外非定点医院急诊救护的除应符合上述相关要求外,还应出具所在地村卫生室就诊证明该情况是否属实,并报经区合管中心核准,其住院费用按相应级次医院的比例下降15%予以补助。

(四)外出打工、就学、走亲访友人员应提供所在地村卫生室出具的因病住院证明。

以上各项证明资料必须真实、有效、齐全,否则不能办理补助。

第十二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出院患者在年度期满后一个月以内申请补助有效,逾期不得办理补助手续。

第十三条在定点医院治疗,因患者家庭困难,在院外租房居住,且出院时有完整出院手续的,按住院补助。

第十四条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同时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原始住院发票及相关资料应提交乡(街)合管办审核,2000元以上(含2000元)交区合管中心审核。原始发票及相关原始资料由保险公司留存的,应递交其复印件,并由留存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证明。不能出示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未签字盖章证明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凡年满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住院治疗,凭有效证明,按相应补助比例提高10%的补助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同一病因在30天内两次间断在同一医院住院治疗,第二次住院时则扣除50%起付线;两次住院在不同级次医院治疗的,只扣除最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

第十七条在运行年度内参加了合作医疗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住院分娩者不论在哪类医院生产,其生育费用按平产300元、剖宫产550元实行一次补偿;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补助。

第十八条申请分娩补助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农户的参合有效证件;

(二)《生育证》、《出生证》、住院发票;

孕妇在分娩过程中因婴儿死亡的,应有婴儿死亡证明,并收存《生育证》、《出生证》复印件以便备查。

第十九条因产前、产中、产后的并发症凭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按医疗住院规定执行,但分娩定额补助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门诊补助

(含特殊慢病门诊补助与动物咬伤)

第二十条根据各乡、街实际参合农民人数,按当年基金总额的20%统一划拔给各乡、街对农民常见病的门诊费用进行补助,该款项实施“总量控制、量入为出,原则上超支不追加,结余滚存下年”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立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民申请补助的特殊慢病门诊疾病限于如下二十种疾病,按门诊发票金额,每月扣除100元起付线后,按下列标准计补,不足补偿标准的按实计补。

1、肝豆状核变性200元/月

2、慢性梗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100元/月

3、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100元/月

4、慢性肾炎100元/月

5、风湿性关节炎100元/月

6、高血压(Ⅱ期)100元/月

7、血小块减少性紫癜400元/月

8、糖尿病出现合并症100元/月

9、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200元/月

10、慢性活动性肝炎200元/月

11、失代偿期肝硬化200元/月

12、恶性肿瘤门诊放疗与化疗800元/月

13、系统性红斑狼疮400元/月

14、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排异反应治疗800元/月

15、尿毒症透析门诊(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800元/月

16、帕金森氏症200元/月

17、白血病400元/月

18、精神分裂症200元/月

19、癫痫100元/月

20、血友病400元/月

上述20种病,应由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病门诊补助申请表》后,由乡、街合管办负责人审核,在划拔到各乡、街的门诊补助费用中补偿列支。

第二十二条申请特殊慢病应在各参合年度中申请一次,并自申请批准日起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动物攻击造成身体伤害的,凭门诊发票补助25%,但最高补偿不得超过200元(所导致的急性传染病需住院治疗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参合农民可持“医疗卡”在各村卫生室、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常见疾病进行门诊并申请医疗费用补助。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可申请补助二次。在村卫生室诊疗的,按村卫生室处方的35%予以补助;在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的,按该中心开出处方的30%予以补助。

第二十五条村卫生室每次对参合农民开出的门诊处方限额为50元/次计补,并应保证三天内的药量;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参合农民开出的门诊处方限额为60元/次计补,亦应保证三天以内的药量,对超出处方限额的医疗费用部分,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自付,并在处方上签名后方可开出,但超出部分不计算补偿。

第二十六条对于门诊补偿与特殊疾病门诊补偿的事项,由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并定期开展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法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村卫生室与乡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本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助情况。各乡、街合管办应定期公布特殊慢病门诊补助情况,并将其列入各村、乡(街)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意外伤害补助

第二十八条合作医疗的意外伤害对象是指合作医疗参合人在劳动作业和生活过程中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伤害的住院治疗患者。

第二十九条合作医疗意外伤害补助对象不包括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医疗事故:经法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

(二)交通事故:有责任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三)自杀、自残:由于自杀自残后一年内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酗酒、吸毒:因酗酒、吸毒引起的身心疾病;

(五)职业病以劳动法规认定的职业病:

(六)工伤:在各类用工单位的劳动过程中造成的身体伤害;

(七)纠纷:邻里纠纷、家庭暴力及其他民事纠纷产生的身体伤害:

(八)其他有责任方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意外伤害补助的程序

(一)向户口所在地乡(街)合管办申报并提交申请住院补助的相关资料;

(二)由村卫生室配合该村村委会对意外伤害发生情况应进行实地调查,填制《意外伤害调查表》,载明调查情况,并予公示,一周内无异议,再由街(乡)合管办主任签署意见,报区合管中心审批,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

(三)意外伤害补助按住院补助比例计算补助额,但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4000元/人/次;

(四)具体操作参见本细则(附件2)。

第六章对医疗机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区合管中心应在每年度工作运行前与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芙蓉区新农合医疗机构定点合同》。

第三十二条凡签订合同的医疗机构,应积极开通计算机HIS接口,其使用的医院计算机管理软件应由市卫生局农合处验收合格并由区合管中心认定后方可启动医院直补。

慢性病申报材料篇(9)

一、农村低保边缘的概念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共同生活的农村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经过家庭申请、村委报送、民政部门审批后,得到了政府对该家庭的最低生活需要的资金保障。但是有些农村家庭人均收入略超过低保标准,而实际生活可能比低保家庭还困难,这些就是“因病致贫”的家庭。这些家庭虽然无法达到低保救助的标准,却因为家庭成员的看病导致全家生活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边缘,故而被称为“低保边缘”家庭。

为了帮助这样的家庭减少看病负担,苏州市于2004年在全省率先建立了低保边缘救助机制,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收入的2倍以内且患“癌症、尿毒症、白血病、重残”的4类对象纳入低保边缘救助。2008年,低保边缘救助对象由原来的4类拓展到8类,将“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4类重病纳入低保边缘救助范围。2013年,低保边缘救助对象由原来的8类又拓展到13类,将“患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5类重病纳入低保边缘救助范围。

二、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的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是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共同享受资金、医疗救助,也就是说低保是保障了全家人的救助。低保边缘不同于低保,低保边缘的资金、医疗救助享受者为大病患者本人,家庭其他成员并不能享受。这是低保与低保边缘的最大区别之一。

低保边缘救助的享受条件为:申请人本人患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重残、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其中的一种,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

三、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的办理流程

低保边缘审批工作按照农村家庭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受理、审核,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考虑到部分农户文化水平不高,手续办理难度大,为便于农户更快完成申请。通常由村委会对农户申报进行辅导和初审后,再报送镇、区二级民政部门审批。故具体办理流程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1、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农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为大病患者本人,向户籍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本人病情以及家庭成员相关情况;

2、村委辅助申请人准备材料。村委会在初步了解申请人及家庭情况的前提下,将申请所需材料交由申请人回去准备和填写,并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同时,村委会做好相关记录,在拿到申请人提供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后,将申请人家庭成员信息按照新增农村低保边缘信息比对表填好上报镇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包含入户调查、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工商、税务、公积金中心、银行、保监、证券等部门的信息核对);

3、村委会初审、公示。村委会在初步审核过申请人材料后,安排低保工作小组成员进行入户调查;而后召开村委低保评议小组会议,经评议小组成员通过,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才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镇民政部门核实;

4、镇、区民政部门审核。镇民政部门根据村委会报送的申请材料,比对信息反馈对申请家庭各成员进行信息核实,特别是工资收入、车辆信息等;核实完毕后报送区一级民政部门审核;

5、低保边缘发放以及长期公示。经镇、区二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对申请人进行发放《享受低保边缘待遇告知书》、《低保边缘证》及银行卡等;不通过的,对申请人进行书面通知,讲明申请无法通过的原因。通过后,村委会应对低保边缘户进行长期公示,接受全村村民监督,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四、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的优缺点

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的出现,无疑填补了低保政策的空白,拓展了社会救助的面,让社会改革发展的红利惠及社会的各个阶层,是政府减小贫富差距而采取的社会再分配的措施。尽管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的优点繁多,但是,我们仍要看到它的缺点:

1、对象界定难:低保对象的界定主要是衡量收入,农村低保边缘对象的界定加入了更多的元素,特别是申请人本人的医学证明。虽然相关的政策法规明令禁止医院随便开具大病治疗证明,但人情户、关系户仍然存在打政策球的情况;

2、医疗救助强度有限:被保障人的病种通常都是致命的,在患病治疗后,存在复发恶化可能。往往普通常规治疗,县级医院就医即可,一旦复发恶化,则需要市级乃至部级医院进行治疗,由于存在地区医院的限制,被保障人在省外重点医院的就医救助强度则远远不够,一定程度上仍然会因病致贫;

3、入低保边缘易、出低保边缘难:和低保一样,享受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的农村家庭往往存在“只要我得了这个病,我评上低保边缘了,以后我永远是低保边缘户,政府一定要给我救助”的心理,村委一级的低保评议小组和低保边缘户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有些家庭子女工作好了、条件优越了,超出低保2倍收入标准了要及时上报核实,杜绝易进难出的尴尬局面。

五、农村低保边缘救助审批的难点

由于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的病种多,涉及人员信息多,给审批工作带来了不少的难点,笔者认为主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

1、抓好村委会低保边缘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是对申请家庭现状进行核实最直观的方式,民主评议是村民对申请家庭现状的侧面反映,抓好村委会的这两项工作为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的审批奠定良好基础;

2、抓好申请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信息比对

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否在最低保障标准2倍以内是能否审核通过申请的关键,因此做好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核对尤为重要。可以有效的防止基层村委干部、弄虚作假,让政府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资金得到专款专用。

3、抓好进保人员的资金发放和资格复审

在正常享受低保边缘救助后,民政部门应不定期对进保人员的资金发放进行核查,确保资金用到被保障人本人;同时,定期对进保人员以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比对,保证信息对称,及时更新。

六、农村低保边缘救助的发展方向

纵观低保边缘救助制度的变化,笔者认为从政府的角度,一方面是希望不断的拓展农村低保边缘的救助范围来保障更多因病致贫家庭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又希望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可以自力更生脱贫致富。

在拓展救助范围方面,笔者认为可以根据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一些由罕见慢慢发展壮大的病种可以适当的添加进入界定标准;政府应该对各级社保、医院进行联动,尽可能的让被保障人在全国范围内就医均可享受相关的医疗救助,降低“因病致贫”的概率。

慢性病申报材料篇(10)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问: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支付哪些医疗费?

答:个人账户可以支付门(急)诊医疗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医疗保险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疫苗费用、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健康体检、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费用、挂号费、近视眼矫形术、洁牙、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复制片费、图文报告费、煎药费、参加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和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等应由个人缴费的部分。

问: 申请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哪些手续?

答:参保人员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精神病(限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的,可以申请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

参保人员持代办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患者近期有关病史的小结性材料(包括习惯用药及用量);有关临床化验单和/或辅助检查单(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有医院盖章)等材料向就诊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初审、汇总后,将资料统一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组织医疗专家评审1次,从认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之日起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问: 职工医保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实行分类报销。

(1)甲类医药费: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分别报销85%、90%;

(2)乙类医药费: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分别报销75%、80%;

(3)丙类医药费(500-5000元):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分别报销65%、70%;

(4)丙类医药费(5000元以上):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分别报销50%、55%。

问: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等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答: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离开参保统筹地区长期跨省或在北部湾经济区外异地居住,并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已取得居住地户籍的参保退休人员)、长期在北部湾经济区外异地工作或异居住(3个月以上)人员需在工作或居住地就诊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1)参保人员可选择3家长期工作或居住地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的医疗机构,并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的,按转诊转院规定降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2)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返回参保地,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变更或取消备案。

问: 哪些人员应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未成年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未满18周岁非在校人员。

(2)成年居民,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3)在校学生,在广西所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等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

问: 城镇居民门诊医疗享受什么待遇?

答:(1)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支付45%。

(2)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人,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最高支付限额适时调整。

问: 城镇居民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实行分级报销。

(1)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5%;

(2)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0%;

(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0%;

(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

(5)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使用的体内置入材料费用5000元以下的,统筹基金支付40%。体内置入材料费用(含单项医疗服务项目)5000元以上的,统筹基金支付30%。

问: 住院治疗个人起付标准是多少?

答:年内第一次住院的,三、二、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个人每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问: 哪些单位应参加生育保险?

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问: 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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