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经济责任审计案例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20 14:59:32

国企经济责任审计案例

国企经济责任审计案例篇(1)

最初的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始于1984年,那个时期我国企业陆续实行了厂长负责制、承包制、租赁制,审计机关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有企业领导人员、滥用权力、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现象。为此,审计机关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研究探索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新思路。1986年底,审计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厂长(经理)调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对厂长(经理)离任审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随后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开展了厂长(经理)离任审计。这就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了制度保证。

后来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国家陆续出台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20多年来,随着审计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审计内容不断完善,审计成效显着提高。

我们公司从上个世纪90年代就已经成立了审计部,负责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业务,这其中就包括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大多针对企业负责人,一般是指对企业的总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而对不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董事长则很少涉及。随着法人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对于下属单位既有董事长又有总经理的,其董事长也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如何对董事长的经济责任进行认定、审计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就摆到了我们内审人员的面前。目前,关于董事长经济责任审计比较成熟的、权威的指导意见尚不多,可借鉴和学习的经验也不太多,为此,我们仔细研究了相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指导意见,经过我们内审人员的反复探讨,确定了“董事长管什么就审什么”原则,最终确定了针对董事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范围、审计方案和责任划分。下面就以我公司的审计实践为例,谈谈如何对董事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期抛砖引玉,互相学习。

二、董事长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董事长的经济责任与总经理的经济责任不同,其往往是负责比较宏观的战略管理工作,在开展董事长经济责任审计时,应采用有别于总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方法。根据《公司法》中针对董事长和董事会的相关规定、所任职的公司章程规定和实际工作分工,来确定董事长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然后确定审计范围、审计重点,从而制定审计方案,开展相关的审计工作。下面进行具体论述: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这就是董事长具体职责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时就要重点关注公司各种决策会议的如期召开情况,以判断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是否正常运作、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为董事长领导董事会,所以还要关注董事会的履职情况,如《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第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以上董事会职责,我们认为董事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法人治理机构的健全情况

包括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两个方面。首先公司治理机构应该是科学合理的、基本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应该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的治理结构、规模相称。所设部门机构应该能满足公司正常管理的需要,既不能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也不要出现职责划分不清、甚至无人承担的现象。

其次,还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体系。管理制度能够涵盖公司所从事的业务领域,使得公司业务管理均有制度依据, 能够以制度管人、以流程管事。

(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收集公司任职期间股东会资料,查看股东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以判断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是否执行了股东会的相关决议。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公司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是否都经由董事会决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经营计划和财务方案决策情况

公司的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是否经过了董事会的审批。

(五)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收集相关资料,核实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查看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否都由董事会决定。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

收集公司人事任免信息,查看公司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等事项是否均经过董事会的批复,是否符合公司的决策程序。

(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查看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看其是否均经过董事会的批复。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经过董事会批复的管理制度才是有效的管理制度。

(八)董事长承担的其他管理职责

主要是根据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或者公司内部管理分工决定的。2010年我们曾对某公司董事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该公司就对董事长的职责规定的比较具体,如:

“子公司董事长除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外,还应承担创建并维护子公司良好的外部关系,包括为公司获取相关优惠政策、维护政府及大客户关系;为子公司可持续发展协调资源,包括土地、资金和关键人才资源;负责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负责子公司规范治理及风险控制事项。”

具体到被审计单位,该项具体工作职责主要是指董事长还将集中抓以下事项的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风险管理;区域环境建设。涉及以上内容的上报事项,需经董事长审批、决策后上报。

在对该同志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就专门针对这一项规定,执行了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其履职情况进行了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董事长任职期间,该公司员工由年初编制160人、实有93人增加到10月编制165人、实有118人,其中人员缺岗情况由年初67人减少为47人。

第二,董事长任职期间,通过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滨海旅游度假区内5,533亩土地。

第三,旅游度假区项目合作协议项下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如污水厂和燃气站),并且县政府部门未按约定接收该公司已建成的公共市政道路。该公司积极与市政府协调,并书面致函县政府,最后县政府明确由政府各个相关的职能部门(旅游区管委会、公路局、交通局、公用事业局)与该公司研究提出移交方案报政府审批。为下一步市政配套设施建成打好基础。

第四,该公司通过定期董事长沟通会履行职责,向经理层提出高度关注企业的内部管理建设,要求经理班子除完成好工作任务外,发现问题、发现不适应市场变化等事项应及时提请董事会研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从这个事例可以看出,关于董事长经济责任审计除了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确定的职能进行审计外,还要关注公司内部具体的职能分配,并能和实际工作对应起来,有具体的事例支持,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三、责任界定

明确了董事长的职责范围,责任界定也就比较容易了。

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职责可控范围内应当负有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因直接违反或通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失职、渎职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这一点和其他类型的经济责任审计是一样的,即与董事长本人直接相关的、直接违反、授意、指使、强令、纵容、所形成的违反财经法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都应负有直接责任。强调的是与董事长本人行为直接相关,并不在于是否在职责分配范围内,如果因为越权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更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主管责任是指根据企业内部分工,企业负责人对其分管部分工作以及企业经营、投资等重大事项,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对应董事长本人直接负责的比如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需经董事会审批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批复等事项就应该由董事长承担主管责任。另外,在有些单位董事长可能还会分管理人事、审计、监察、风险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这时候其分管的工作也应由其本人承担管理责任。

国企经济责任审计案例篇(2)

    最初的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始于1984年,那个时期我国企业陆续实行了厂长负责制、承包制、租赁制,审计机关在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现象。为此,审计机关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研究探索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新思路。1986年底,审计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厂长(经理)调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对厂长(经理)离任审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随后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开展了厂长(经理)离任审计。这就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了制度保证。

    后来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国家陆续出台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20多年来,随着审计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审计内容不断完善,审计成效显着提高。

    我们公司从上个世纪90年代就已经成立了审计部,负责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业务,这其中就包括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前的经济责任审计大多针对企业负责人,一般是指对企业的总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而对不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董事长则很少涉及。随着法人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对于下属单位既有董事长又有总经理的,其董事长也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如何对董事长的经济责任进行认定、审计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就摆到了我们内审人员的面前。目前,关于董事长经济责任审计比较成熟的、权威的指导意见尚不多,可借鉴和学习的经验也不太多,为此,我们仔细研究了相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指导意见,经过我们内审人员的反复探讨,确定了“董事长管什么就审什么”原则,最终确定了针对董事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范围、审计方案和责任划分。下面就以我公司的审计实践为例,谈谈如何对董事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以期抛砖引玉,互相学习。

    二、董事长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董事长的经济责任与总经理的经济责任不同,其往往是负责比较宏观的战略管理工作,在开展董事长经济责任审计时,应采用有别于总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方法。根据《公司法》中针对董事长和董事会的相关规定、所任职的公司章程规定和实际工作分工,来确定董事长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然后确定审计范围、审计重点,从而制定审计方案,开展相关的审计工作。下面进行具体论述: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这就是董事长具体职责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时就要重点关注公司各种决策会议的如期召开情况,以判断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是否正常运作、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为董事长领导董事会,所以还要关注董事会的履职情况,如《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第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以上董事会职责,我们认为董事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法人治理机构的健全情况

    包括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两个方面。首先公司治理机构应该是科学合理的、基本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应该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的治理结构、规模相称。所设部门机构应该能满足公司正常管理的需要,既不能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也不要出现职责划分不清、甚至无人承担的现象。

    其次,还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体系。管理制度能够涵盖公司所从事的业务领域,使得公司业务管理均有制度依据,能够以制度管人、以流程管事。

    (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收集公司任职期间股东会资料,查看股东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以判断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是否执行了股东会的相关决议。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公司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是否都经由董事会决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经营计划和财务方案决策情况

    公司的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是否经过了董事会的审批。

    (五)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收集相关资料,核实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查看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否都由董事会决定。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

    收集公司人事任免信息,查看公司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等事项是否均经过董事会的批复,是否符合公司的决策程序。

    (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查看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看其是否均经过董事会的批复。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经过董事会批复的管理制度才是有效的管理制度。

    (八)董事长承担的其他管理职责

    主要是根据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或者公司内部管理分工决定的。2010年我们曾对某公司董事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该公司就对董事长的职责规定的比较具体,如:

    “子公司董事长除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外,还应承担创建并维护子公司良好的外部关系,包括为公司获取相关优惠政策、维护政府及大客户关系;为子公司可持续发展协调资源,包括土地、资金和关键人才资源;负责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负责子公司规范治理及风险控制事项。”

    具体到被审计单位,该项具体工作职责主要是指董事长还将集中抓以下事项的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风险管理;区域环境建设。涉及以上内容的上报事项,需经董事长审批、决策后上报。

    在对该同志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就专门针对这一项规定,执行了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其履职情况进行了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董事长任职期间,该公司员工由年初编制160人、实有93人增加到10月编制165人、实有118人,其中人员缺岗情况由年初67人减少为47人。

    第二,董事长任职期间,通过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滨海旅游度假区内5,533亩土地。

    第三,旅游度假区项目合作协议项下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如污水厂和燃气站),并且县政府部门未按约定接收该公司已建成的公共市政道路。该公司积极与市政府协调,并书面致函县政府,最后县政府明确由政府各个相关的职能部门(旅游区管委会、公路局、交通局、公用事业局)与该公司研究提出移交方案报政府审批。为下一步市政配套设施建成打好基础。

    第四,该公司通过定期董事长沟通会履行职责,向经理层提出高度关注企业的内部管理建设,要求经理班子除完成好工作任务外,发现问题、发现不适应市场变化等事项应及时提请董事会研究,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从这个事例可以看出,关于董事长经济责任审计除了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确定的职能进行审计外,还要关注公司内部具体的职能分配,并能和实际工作对应起来,有具体的事例支持,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三、责任界定

    明确了董事长的职责范围,责任界定也就比较容易了。

    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职责可控范围内应当负有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国企经济责任审计案例篇(3)

十几年来,尤其从两办暂行规定到现在,各级党委、政府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绩明显。据统计,1998年至2003年,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176582人,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开展多年的基础上,审计覆盖面不断扩大。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21083名企业领导人员。全国大多数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时都经过了经济责任审计。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力度也在不断增强。2002年,全国共审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2178人,比2001年减少了26%,但查出领导人员及涉案人员的个人经济问题比2001年增加了17倍,为2.2亿元。2003年的审计人数与2002年基本持平,但查出的违规行为金额却是2002年的1.6倍。

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已在全国普遍推开,1998年到2003年,共审计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13.6万人。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县直属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各地县级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据对全国20个省的236个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从1999年开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占审计项目总量的比重逐年递增,到2002年已增加到37%,投入的审计力量也由1999年的20%增加到2002年的38%。不少地区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科学的工作格局。几乎所有省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在职务变动时都经过了经济责任审计。一些地方的县人大还作出决定,未经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不予任命。

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在逐步扩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共审计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27878人,其中地厅级1605人,县处级26269人。多数省、区、市都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扩大到省地市直属部门的领导干部,广西、湖南、四川、云南、吉林、陕西、内蒙古等省(区)还形成了制度。各地还积极开展了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大、内容多,所承担经济责任不明确,审计的难度大,探索市长、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将经济责任审计推向深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市长、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各地基本上都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其中不少地方还成立了由党委、政府领导任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确定工作计划,解决困难问题,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等有关部门,逐步形成了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大多数都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有些地市的机构还高配半格,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各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规章制度。目前,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管理、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组织程序、处理处罚、成果运用以及审计项目的名称、审计报告的起草、审计文书的传递、审计责任的认定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基本实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些省(市)还通过了人大立法,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成效明显

经济责任审计从产生到现在,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地区)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通过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地区的经济指标、重大决策、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等方面的核查和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从事经济工作所必需的素质和决策水平,也能正确评价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纪,这就为干部管理部门正确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了参考依据。1998年到2003年,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参考审计结果,共给予12095名领导干部免职、降职、撤职,党纪政纪处分1254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3904人。如今,越来越多的省(市)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环节。有些省(市)明确规定,审计结果报告必须进入党委、政府用人决策程序,依据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作出任免使用决定,不见审计结论不作出任免决定。还有些省(市)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监督和管理中,实行财经违纪一票否决,还有些省(市)对拟调任的领导干部实行“待审制”、“试用期制”、“负责人制”,对审计结果有疑义的缓用,有问题改正不彻底者不用,有突出政绩者重用。2003年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与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干部任前、任中和离任全过程,是对领导干部用财权的具体监督,是发现干部问题,结合群众举报调查核实情况的方法之一,是对干部进行财经法纪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遏制腐败的有效举措,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深远意义。据统计,1998年到2003年,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各种违规行为金额3301亿元,损失浪费金额255亿元,其中由于领导干部直接经济责任造成的违规行为金额219亿元,损失浪费金额43亿元。审计还发现个人经济问题12.4亿元。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广大干部也是一种教育和警诫。经济责任审计这些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如浙江省原供销社主任朱承岭渎职、挥霍公款案,四川省原工商局局长李太银将公款出借给亲友造成巨额损失案,昆明市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假借与外商合资办企业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案,湖北省枣阳市原交通局长贪污受贿案等,在社会上都引起了较大反响,震慑了腐败分子,维护了财经法纪,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职责的意识。不少地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探索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审计结果通报制度等措施,达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目的,起到了审计一个,警诫一群的作用,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

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间的决策能力、经营水平、遵守财经法规情况以及廉洁自律情况,将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防止领导干部失职、越权以及滥用权力,促使领导干部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领导经济工作、管理社会事务,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引导领导干部依法用权、依法行政,加强了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比如一些地方从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角度,对“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审计提出了明确要求;还有一些地方将重心放在了研究宏观层面的问题,通

过对审计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和普遍性问题的深入分析,从完善内控制度和决策机制方面提出了审计意见和建议,旨在用制度化建设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从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力地推动了依法行政。

三、经济责任审计任重道远

随着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日益凸显,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期望越来越大。为此,我们应该继续努力,不断探索,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推向深入。

首先,扩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来,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了号),要求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工作。目前,对县处级、地厅级和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工作也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几年来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已经摸索出了较为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式和审计方法,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已是大势所趋,扩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将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其次,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审计质量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生命线,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得以有效运用的前提。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不断提高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深入、不断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因此,我们应当充分重视经济责任审计质量问题,不断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在审计实践中恪尽职守,不断探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法。

第三,继续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只有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才能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因此,应充分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转化运用,结合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逐步建立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监督机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真正作为干部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国企经济责任审计案例篇(4)

会计是一个管理活动。这一点,可以从管理的定义以及会计职能的发展来证实。发展至现代会计,职能伴随着管理形式的发展不断拓宽,涉及到预测、计划、决策、监督、控制、激励等各领域,致使会计不是被动地适应各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而是通过提供会计信息,能动的影响决策的行为。所以,对会计责任的研究从会计产生之初的会计本质上升到了会计目标的研究。会计行使其职能,是为了达到以下目标:①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②为企业外部各有关方面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信息;③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信息。

从企业角度出发,会计责任就是在统计先关数据时,能够分析且预测出将影响企业经济的事例,保障公司的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稀缺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可以说会计责任是会计工作从事着应该要承担的责任。现今,在审计过程中,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主要针对会计目标展开:①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企业有效运营;②向企业外部各方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③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起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监督的责任。

1.2、审计责任的概念

审计的内容和目标是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的现状而制定的,与当前经济发展的产物之一,他会随着当前社会的生产水平和相关制度,经济的发展而改变其自身的内容。例如在审计这项概念刚产生时期,审计的主要内容目标主要是差错防弊,通过对公司会计科目的详细审计来评价受托经济的完成情况。审计的外部关系人主要是股东;再接下来审计的目标变成判断信用状况。在审计方法上,引入抽样审计,对企业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其外部关系人也发展为股东、债权人,接着变为对报表的可信性发表意见,要求不仅对资产负债表,而且要对利润表进行审计。

就现今的发展现状来看,审计的责任主要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这个职位而言,其负责的主要内容就是审计报告,该会计师自身的依照相关的法律条规为出具的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计报告,要保障该设计报告真实有效,合法,同时还要公布审计的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是否能够反映当前的财务状况,是否能够正确的反应该公司现在的经营状况,在审计完成后,出具专业的审计报告表,且注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合法且真实。

2、供电企业会计责任及审计责任的现状

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讲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混淆,根据相关调查,也分析了存在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如下:1)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不强,专业素质不高,还存在因为相关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不高,受不了诱惑,然后为了能够满足自身的利益,在面临肚子与面子的激烈冲突与矛盾时,选择了肚子,放弃了面子,当然,还存在一些客观原因,例如:环境、法律法规,在法律方面的责任标注不明确,也是导致混淆的原因,有大环境下的资本市场、经济政治和法律的走向、公众的认识度,也有小环境下的公司治理机制与管理层的有效管理。

3、供电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要点

3.1、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明确规定。首先要明确相关领导在供电企业相关活动的责任和义务,了解其职权范围,了解其资产收益和损失的具体情况,这样在审计的时候可以根据领导的任职范围,再结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判断该领导在做出重大决策的适合是否合法,且符合当前供电企业的发展运营现状,是否符合供电企业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这样在审计时就能够准备的区分出该事件的合法性,决策在执行的时候是否被人执行到位,在一定程度上确定好责任,也能起到监督作用。

3.2、要控制供电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供电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关系到对供电企业领导干部和部门的工作评价,所以供电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做到公正和真实地反映供电企业领导干部和各个部门在经济工作中的经济责任,可以说是重中之重,所以经济审计工作也就需要一个完善和正确的审计程序来确保审计质量。供电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程序审前、审计方案、审计内容以及审计取证、审计报告等各环节的工作,这些工作都需要审计工作者认真负责地去完成,这样才能够确保审计质量。

3.3、注意提高供电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率。在供电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提高审计的效率,要在领导干部离职程序结束之前完成审计,让领导干部能够在规定的时候离职。所以供电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人员要不断学习国家和供电企业各类法规,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改进供电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通过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来保证供电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和速度。

4、供电企业任期经济审计工作方法

4.1、供电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的准备.在开始供电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需要审计工作人员制订好审计方案,成立审计专案组,选派合适的审计人员,确定需要完成的审计任务,还有需要听取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的工作自述,对供电企业内部的工作计划、总结和会计报表等其他一系列资料进行查阅,审计工作者要在审计开始之前详细了解需要进行审计的供电企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业务的范围和财务收支状况。审计工作者要事先找好审计工作的切入点,对每一个参加审计工作的人员进行明确的工作分配和对审计工作的日程进行安排,确定最后完成的期限。

4.2、供电企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通过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去获得可靠和真实审计证据,同时要做好对审计工作的过程的记录工作,每一个审计工作报告都需要留有底稿,这样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与被审计的部门和领导交换相互的建议。审计过程中要保证整个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不能因为出现各种突发情况就取消或者延迟整个审计工作,同时要对被审计的部门和领导干部进行客观和真实的评价,不能带有私人的。

国企经济责任审计案例篇(5)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同于常规审计。常规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其出发点是维护被审计单位和国家的经济秩序。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则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本目的是要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对于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将起到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种类 

(一)按照审计的内容,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破产经济责任审计 

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对经济责任人完成其承担的承包目标、租赁目标、任期目标等目标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这类审计主要是根据经济责任人与上级主管部门、发包(或出租)单位或者本级政府部门所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或目标责任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审计目标、范围明确,重点突出。 

破产经济责任审计是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主要审查和确认企业破产的原因;确定对企业破产应当承担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监督破产企业的财产物资,包括破产清算时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资产价值的评估,破产资财的变卖和分配等。这种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全面地对企业整个破产过程进行审计,确认责任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二)按照审计时间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事前经济责任审计、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事后经济责任审计 

事前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经济责任关系确立之前,对经济责任关系主体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以保证经济责任关系各方合法、合理、正确地确定有关方案和合同,以保证经济责任的合理性、有效性,维护有关经济责任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 

事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指在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对其进行的审计。在经济责任的履行过程中,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领导干部或经济责任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以检查机关的财务收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差错或舞弊行为,督促责任人正确履行经济责任,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事中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例行的年度审计和不定期的临时性审计。 

事后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终止经济责任关系或者领导干部调离所在部门、单位后,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如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时,对经济责任关系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营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确认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以解脱责任人所负的经济责任。

(三)按照被审计单位性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指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将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从政企分开的改革思路出发,充分考虑到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在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不同特点,以便审计机关能够分层次、有重点地对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实施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 

(一)审计工作的特殊性 

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项目审计相比,存在如下特点: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主要是省、地级市、县三级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他们集人、财、物三权于一身,对其经济责任、经济行为及经济关系开展责任审计,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二是审计监督的内容和重点不同。其内容包括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经营业绩、资产营运质量、内控管理、执行制度以及个人经济行为和责任等。三是经济责任审计必须遵循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党委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和要求,具体实施。 

(二)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审计方案是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操作的基本依据,审计方案制订得是否可行,有无操作性,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能否顺利实施。为了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在制订审计方案之前,要认真进行调查,在了解被审单位的基本情况之后,再考虑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实施步骤、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然后拟定方案,经领导批准后正式实施。在审计时,还要注意从实际出发,适时充实原定方案,使其更加切合实际。这样,不仅可少走弯路,也有利于被审单位积极配合。 

(三)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责任审计不仅领导关心,群众关注,也是矛盾的焦点。工作稍有疏忽,就会造成负面影响。对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来说,任职期限相对较长,任期内情况又错综复杂,审计人员一定要认真细致、深入调查、广泛取证,广征博引,不能以偏概全,偏听偏信。在取证时,不仅要从审阅账表凭证入手,检查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性,从清查资产、实物、有价证券入手,检查账实是否相符,而且要通过调查当事人、责任人、知情人,取得一手资料,弄清经济活动的原始面貌和真实情况。在此基础上,再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综合分析,把最真实和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作为审计证据。 

(四)审计结果的公正性 

经济责任审计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离任人或任职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恰当的评价,这又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所在。

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进行客观的辩证分析。能用数字说明的问题,要用写真的手法来反映;要尊重事实,尊重历史,既不能夸大成绩,回避问题,又不能脱离实际,妄加评论。总之,在审计评价时要注意适度,恰如其分,不能乱扣帽子,乱打棍子,走向片面和极端。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要点 

(一)选好审计的切入点,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特色 

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和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相混淆。经济责任审计虽然以财政财务审计为基础和主线,但其重点是通过审计来评价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而目前我国一些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财务收支审计味道体现过浓而缺乏经济责任审计特色,其原因主要是财务收支审计轻车熟路、便于操作,而其他方面问题,比如:廉政情况、民主决策、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由于受多方因素所限,审计、评价起来较为困难,因而在审计中得不到更深入透彻的审查。因此造成最后审计结果成了财务收支审计的翻版,经济责任审计特色体现得不明显,降低了组织部门作为考察干部的参考价值。为此,审计人员审计时应作较为充分的审前调查,根据经济责任人的重点工作,在审计范围和审计权限允许的情况下,选好审计角度和审计重点,并将其贯穿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力求使审计结果与组织部门考察、任免干部工作联系得更加密切。只有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特色,才能为组织部门考核、任免干部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 

(二)提高组织部门对审计结果的重视,从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 

企业领导的主要工作就是决策、领导企业的经济活动。而企业的经济活动在财务核算中体现的较为明显,因而通过审计能够较充分地反映企业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时,既要以财务审计为基础,又要跳出财务的圈子,结合组织部门的重点考核内容,有所侧重地开展审计,客观公正地做出审计评价。提高经济责任人对审计结果的认可程度和组织部门对审计结果的重视,从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 

(三)加强风险意识,防范审计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形成的原因复杂,但从总体上划分主要有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审计风险外部因素包括: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有意识的舞弊行为和手法变幻使隐蔽性增强;机关单位和企业经营状况复杂化,含有许多不稳定因素;审计对象和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复杂性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审计环境的影响等等。审计风险内部因素包括:审计人员自身素质因素;审计队伍知识结构不合理;查证事实欠深欠细;审计人员独立性差;审计文书表达不规范;引用法规欠准确等等。 

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国企经济责任审计案例篇(6)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浙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二、资产清查和评估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产权转让

(一)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行协议转让的,对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股权比例等进行公示。

(二)向本企业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按《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受让意向、参与人员、认购份额、参与形式等。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三)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如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过一年,并且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凡转让国有产权的,一律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

(四)国有企业采取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涉及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按规定核准后,经市国资委批准,从产权转让收入专户中支付。

四、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加强组织领导

国企经济责任审计案例篇(7)

关键词:

国有矿山;经济责任审计;实践

当前,我国经济受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影响,步入到增速明显放缓的新常态,经济增长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态势。金属矿山企业经济工作也从追求规模速度的粗放式增长,转向追求质量效益的集约型增长。与此同时,国有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和侧重点在实践中与以往有所不同,既要符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比照执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贯彻落实上级集团的相关规定,又要结合当前现实经济环境,在审计对象、计划、内容、评价、界定以及结果运用等方面统一安排、规范运作。2015年,陕西有色冶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新常态经济形势,根据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变动实际情况,吸纳会计事务所专业人员参与,对两家权属矿山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内部离任审计,探索出了操作性较强的具体工作方法,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今后类似企业开展相应业务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实际案例。

1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和作用

陕西有色冶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陕西省冶金矿山公司,自成立以来,实行“母子公司、双层经营”的二级法人管理体制。据企业实际和发展需要,设立6个矿山及冶炼权属企业,每个权属企业均独立经营,并在近年来取得良好的业绩。这些企业的负责人是独立经营工作的核心,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对象。尤其是矿山企业负责人,他们肩负着多项责任,一是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二是要对矿山后续发展负责,三是要对地处偏远山区的矿山员工负责。因此,对他们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1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经济责任审计能够有效加强干部队伍的监督和管理,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实行国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是将权利关进制度笼子里的具体措施,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失职、越权、滥权,促进国企负责人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学会依法治企。同时,也有利于客观公正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1]。经济责任审计不但增加了干部选拔环节,还提高了干部选拔工作的透明度。

1.2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大多数矿山企业地处偏僻山区,条件艰苦。甘愿扎根山区、具有奉献精神的管理人才难能可贵。因此,从中选拔任用称职的领导干部是矿山建设和发展的关键。同时,国有金属矿山企业领导干部是国家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者,经济责任审计能够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客观评价企业领导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并公正评价其功过,干部管理部门可以把审计结果作为对矿山企业领导考核、任免、奖惩的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既可以提升矿山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还能强化其决策能力。审计结论是国有矿山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财务收支及有关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客观反映,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能够帮助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升管理水平,强化决策能力。从源头上阻止弄虚作假,促进国有金属矿山企业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经济责任审计也是矿山企业领导干部的普遍诉求:获得客观和公正的评价。国有矿山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者负责制,企业领导人员作为矿区多方利益的协调者,难免成为各种矛盾的焦点;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和经营者,难免成为各方关注的中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过上级机关会同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其是非功过做出经济责任界定,澄清本人不应该承负的经济责任。这种客观评价是对组织、对个人、对历史的一种交代,也给群众一个交代,给干部一个说法,给组织一个明白。同时,上级机关会同第三方审计机构所给出的审计结果,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在程序上具有严密性,在实施中具有严谨性,在结论上具有客观性,也使企业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矿山企业职工信服,消除误会,化解分歧。继任者还能通过审计结论,了解本单位财务状况,摸清资产家底,汲取前任的经验教训,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1]。

2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原则

在2015年对两家矿山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工作中,我们制定了五项工作指导原则。

2.1提高质量原则在审计项目的确定上树立精品意识,建立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质量管理,在揭露和反映问题的同时,提出从机制上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2.2积极稳妥原则正确认识离任审计工作的作用,从实际出发,扎实有效地工作,妥善处理好积极和稳妥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避免片面强调积极,急于求成、越权越位、大包大揽的思想,还需克服一味强调稳妥,履职不到位、工作不主动,消极对待。

2.3防范风险原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和其他工作相同,都具有一定风险。风险不仅涉及审计部门自身,实际工作当中还常常因审计意见不当,引发用人风险,并由此给矿山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只有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才能使审计工作起到设防作用,才能真正树立权威[2]。

2.4审计回避原则审计人员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自行回避:一是与被审计矿山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之间有亲戚关系,二是与被审计矿山有经济利益关系,三是与被审计矿山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常工作。

2.5两清三定原则两清:一是清查存在的问题,二是澄清不存在的问题。三定:一是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责任的界定,二是被审计领导干部主管责任的界定,三是被审计领导干部管理责任的界定[3]。

3严格遵循审计工作程序

在本次离任审计工作中,我们严格执行上级股东单位《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所设定的程序和条例,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具体步骤如下:一是编制审计计划,二是开展审前调查,三是下达审计通知,四是制定审计方案,五是成立审计工作组,六是组织实施,七是交换意见,八是出具审计报告,九是下达审计决定。根据干部管理部门对离任审计工作的要求,编制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的时间、范围、对象、内容、方法与组织形式等。在审计实施一周前,通知被审计的矿山企业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下列内容:一是提供相关资料;二是对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在制定审计方案时,我们除了规定目标、范围、重点等项内容外,还对延伸审计和其他审计事项进行了明确。在成立工作小组时,我们不但组织了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还吸纳了会计事务所专业人员参加,组长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总会计师担任。审计过程中与其他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进行交流沟通,充分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现场审计结束后,及时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并与被审计矿山企业离任领导及接任领导交换意见。交换意见后,出具审计报告,并向上级机关冶矿集团提交,经冶矿集团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最终下达了审计决定,圆满完成了本次审计任务。

4结合矿山实际,强化审计重点

本次审计中,我们在严格执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上级单位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矿山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对重点审计内容进行了完善和丰富。

4.1在企业负责人主要业绩方面为客观公正评价矿山企业责任人任职期间工作业绩和取得的实效,着重开展了发展战略规划审计、改革改制工作审计、生产经营成果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审计。

4.2在企业基本财务状况方面为真实反映矿山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各年度财务状况,以及企业负责人为改善财务状况所做的努力和达到的效果,着重开展了审计前后基本财务数据的变化及原因审计、任期内各年度财务报表项目的变化及原因审计、任期内资产状况审计、任期内财务效益状况审计。

4.3在经营成果真实性方面为全面真实反映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划清经济责任界限,使接任者清楚企业的经营状况,着重开展了不良资产及潜亏因素认定审计、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审计、资产质量状况审计、债权长期挂账审计、长期股权投资潜在损失审计。

4.4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面为了防范法律风险,杜绝舞弊现象,促进廉政建设,使接任者轻松上岗,着重开展了记账凭证签字手续审计、大额现金收支情况审计、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审计。

4.5在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方面为促进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着重开展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计、材料管理制度情况审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计。上述审计内容有效涵盖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达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

5充分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利用外部专家的目的是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金属矿山企业与一般工业企业不同,有其特殊的工作特点,为做出客观的审计结论,审计人员必须收集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没有具备从事矿山领域财务和审计工作经验的外部专家协助,审计质量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对管理层的正确决策造成影响。本次审计中,我们邀请了本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会计事务所专家参与,保证了审计质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了审计目标。

6结语

应该看到,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管理工具,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合规、高效的运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用好这一工具将对我国现阶段新常态下国有企业改革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对加强国有企业干部队伍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意义重大,为国有金属矿山企业生产经营工作迈上新台阶提供有效保障,为企业防范风险、促进内控、强化治理建立基础,为实现党中央确定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驾护航。

通参考文献

[1]宁月茹.经济责任审计研究[M].长沙:南开大学出版社,2014.

国企经济责任审计案例篇(8)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信息技术成为企业在激烈角逐中胜出的关键,因此为了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企业对于会计责任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一)会计责任社会化含义 会计一词由来已久,随着时代的发展会计的含义也在不停地演进。1950年期间,会计只被人们当作使成本与收益相互配套的手段和技术,经过10多年的发展,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赋予了会计更为详细的含义,将会计记录、分类等活动上升到了艺术的层面。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更是有人提出了对会计多种多样的解读,但几乎每个定义都无法脱离会计对信息承载的功能,基于此,笔者对于会计的解读是,会计是对经营实体经济活动的信息归总与传达活动。从以上的会计定义可知,会计覆盖了当前商业活动的诸多方面,故而会计完全可以上升为社会化的“会计”,从而承担起其履行的会计责任。会计责任从范畴的角度来看,可分为应做且必做的事、应承担且必承担的事两种类型,二者之间是一种顺承关系,只有应做且必做的事未能有效完成时,才会发生其应承担且必承担的事。所谓应做且必做的事,是社会对会计做出的要求,会计责任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安全性,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保证会计内容的完整性。而所谓应承担且必承担的事,则是当会计责任人未能尽到应尽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会计的公平、公正、真实产生了损害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综上,会计是一种经济活动,责任是某种主体需要承担的义务,社会化则是在全社会普及、推广某种概念的过程,将这三者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会计责任社会化”的提法,但它的整体含义并不限于三者的简单加总。实际上,会计责任社会化分为两层意思:第一,在社会的大环境下,会计行为主体围绕会计目标多元化、会计资料使用多样化的过程;第二,会计行为主体不再囿于传统的负责框架,突破企业的小限制,向大众负责,向国家负责。第一层意思是具象的行为规定,第二层意思则是抽象的负责指向规定。

(二)会计责任社会化具体表现 会计责任社会化的具体表现除了会计目标多元化、会计资料使用多样化之外,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会计信息失真危害大众化。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之处不仅在于信息的不可靠,还在于这种不可靠的无限延续性。因为会计信息在经济活动中来源于会计系统,它是会计系统在会计相关材料的基础之上进行整理、计算、编写之后形成的,方便企业、政府各部门在投资、监管中进行参考。在会计行为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因素的主导下,编制假账、私设金库等行为屡见不鲜,不仅破坏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更是使得会计失去了公众信任的基础。可见,即使只是最初的会计信息有所扭曲,但在经济链条中层层递进的情况下,这种扭曲的程度会被无限放大。在这种情况下,会计责任社会化的提议声自然不绝于耳。

(2)会计使用对象延展化。会计资料由企业管理并更新,但会计资料的使用者却覆盖了企业内部决策者、企业外部政府调控部门、社会公众三大类对象。首先,企业内部决策者需要完成对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的有效结合为企业良性运作而努力,信息在这其中又扮演了最为重要的角色,市场的瞬息万变使得信息成为企业决胜的关键,而只有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才能带给企业内部决策者精准的分析、判断能力,抓住运作中产生的关键弊端和问题。其次,企业外部政府调控部门必须从保障国家经济利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整体社会经济良好运行的高度出发,使用会计资料为社会谋福利,如果会计资料已经“面目全非”,那错误的决策结果造成社会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来负责?最后,社会公众是会计信息的取信受众。建立良好的会计形象极为不易,但摧毁辛苦建立的形象却一夕即可,公众是判别会计责任完成程度最公正的评委。

(3)审计责任社会化。虽然审计看似与本文论述的内容没有直接关系,但它作为会计的监督环节,是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合法性的监察。会计责任的社会化必然会导致审计责任的社会化,审计责任的社会化也会促进会计责任的社会化,二者相辅相成,不能孤立开来分析。而审计社会化的历程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的审计集中于查错防弊,发展到20世纪30年代,审计目标转向了判断信用情况,审计方法也开始使用抽样审计,20世纪40年代,会计失真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审计质量开始遭到质疑,审计目标成了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可信度发表见解,直至今日,审计准则逐渐趋于完善,审计目标是对企业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允性提供意见。

二、会计责任社会化演进历程与启示

会计责任社会化的演进过程与现代会计的发展路径一致,因为会计是会计责任社会化的基础,因此,会计责任的社会化演进历程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19世纪之前 19世纪之前的会计发展不够成熟,充其量只是一种行为主体从方便自身的角度出发使用的一门“技术”而已,会计活动的目标也是为了寻求一定的规则对现有的和过去的收益进行确认,即“计算期间损益”,对于未实现的收益不进行确认,因此这一阶段的会计活动较为简单,会计目标也不复杂。与此同时,会计报表的责任制默认规定是:谁使用谁编制谁负责,单一的活动、单一的目标再加上单一的负责方式,个体对他人的伤害几乎不存在。

(二)19世纪-20世纪初 这一阶段的会计活动从企业内部衍生到了企业的外部,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对自己的信息生产、负责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了,企业必须相互交往,有双方的利益关系才能使大家都做大做强,获取更多利益。并且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推动了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要维持这种态势就要求企业的资金要足够,单个投资者对于这种巨额资金的需求已经无力供给,整个社会的发展强烈要求企业之间联合起来,集聚社会资本,以股份公司的形式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此后,股份公司的形式分离了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股东数量的增多,股本总额的不断增长,使股东的地位逐渐向债权人靠拢,事实上股东已经失去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权。此时股东为了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对会计目标和会计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活动也在原有的确认现有收益的基础上,逐渐侧重于对未来收益的确认和计量。会计信息使用者范围不断拓展,从原有的单一个体发展成较多的利益相关方。正因如此,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也在增加,会计责任拉开了社会化的帷幕。

(三)20 世纪 30 年代之后 从20世纪30年代之后,会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股份公司的形式要求会计报表除了满足对债权人的供给之外,还要满足公司股东的需求,之后随着潜在投资人的增加,会计报表也开始对投资人进行供给。除了这些掌控公司财权的阶层,公司员工、政府、金融机构、审计部门都参与到了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调查中来,会计信息需求者的构成不断地多元化,会计信息的提供方式也在不断改进,从手写版到电子版,从单纯反映资产信息到附注相关决策建议,会计信息影响到的部门、人员越来越多,信息真实则一切环节发展、衔接顺利,信息一旦失真,后果不堪设想。从政府部门、企业高层到中小投资人,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整个社会也会面临会计公信力的缺失。可见,会计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社会化。

从会计发展的历史进程可以总结出会计责任社会化发展的两点规律: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是推动会计责任社会化发展的潜在动力;资本市场的兴旺发展是会计责任社会化的直接动因。

三、会计责任社会化对社会经济的冲击与影响

会计责任社会化有利有弊,鉴于目前社会化的推进步骤尚未到位,所以它对于社会经济的冲击方面表现较明显。主要体现在,会计责任社会化维持了上层的公平、公正,的确为社会树立了严格明确责任的观念,但下层的利益受损,无人维护,在会计信息失真中受害的社会群体利益没有办法弥补。以银广厦为例,据报道,1997-2001年间,银广厦累计虚构了公司的销售收入10亿之多,编造利润达7.7亿元,这种造假行为已经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个案件从受理直至一审判决中间历经了2年半的时间,之所以久悬未决是因为案件庭审中控辨双方在“财务报告是否虚假陈述”、“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过错”、“虚假陈述与损失之间因果联系证明”、“投资损失如何计算”这四个关键性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各自坚持自己的观点,未能争辩出结果。最终法院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惩治了银广厦原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兼总会计师)、总经理共4人并予以罚金处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会计师事务所共2人有期徒刑并予以罚金处罚。就此,案件对于社会、对于公众、对于投资者和公司才有了交代。银广厦的财务舞弊案不可谓小,其影响也堪称巨大,在这样一个案件的审理及判决过程中,不由得要思考几个问题:银广厦的造假行为使参与人员得到了法律的制裁,可是在此造假行为背后深受其害的众多中小投资者该如何自处?他们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最终受到的经济损失该向谁要求赔偿?同时,银广厦案件造成的社会公众信任倒塌又该让谁来负责?之后的信任重建如何进行?尽管在案件审理结束后,有中小股民自己联系律师进行维权,但从维权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中小股民要成功维护自身权益,前路艰辛。总结以上案例中的问题,会计责任社会化对社会经济的冲击与影响可以从其正冲击效应与负冲击效应进行考虑:

(一)会计责任社会化的正冲击效应 在银广厦的案例中,如果企业可以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秉持着对所有股东充分负责、为股东正当谋取利益的原则,合法经营企业,不仅可以维持企业的长期运营与发展,还可以正面维护企业会计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故而无论是从企业内部决策者、企业外部政府调控部门,还是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说,会计责任社会化无形中已经建立起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桥梁,这是企业维护会计形象时会计责任社会化的正冲击效应。

(二)会计责任社会化的负冲击效应 除了会计责任社会化的正冲击效应,会计责任社会化自然也有负冲击效应,银广厦的案例更是深刻地说明了这个问题,会计造假为部分上层人士谋取了暴利,其代价表面上来看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损失。诚然,中小股民的损失的确构成了会计责任社会化负冲击效应的一部分,但从更深层次挖掘,会计造假击穿了公众对于会计信息真实公平的信任防线,公众的心理防线一旦崩塌,社会中所有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甚至于会计相关负责人员的行为都已经失去了可信度,人们对于会计责任的尽职履行很可能已经不再抱有期望,也很可能从对于一个企业的不信任延伸到社会中大部分企业的不信任,如果会计在社会中已经处于这样尴尬的地位,将无法起到对经营实体经济活动的信息归总与传达作用,其必然也会失去公信力。

四、会计责任社会化负效应体现的法律规制弊端

通过对银广厦案例的进一步分析,发现银广厦案例已然暴露了我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的弊端,正是因为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不严密才带给了违法分子“钻空子”的行为。

(一)立法中处罚较轻 银广厦作为会计造假中的典型案例,充分折射了企业会计责任切实履行的缺失情况,在该案例中,投资者遭遇的风险不是来自于企业经营,而是来自于人力干扰,最终遭受了惨重的损失。但证监会的惩罚行为却令投资者失望,仅仅通过对上市公司进行罚款惩处以正视听,经历了一个较短的停牌期之后又上市,本该对企业声誉形成重创的行为就这样被“重重举起、轻轻放下”,企业管理层并未遭受到任何实质性的惩处,这显然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重民事责任的缺失所导致的。这样的结果会令管理层在今后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更加谨慎地继续支持其人为造假行为,而非从根本上审视自己,改变其不道德行为。

(二)执法中信息不对称 会计执法中会涉及到多方主体,有投资者、会计相关负责人、专业人员资格管理部门、政府监管部门等,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会计执法的基本环境。会计信息在这些主体间的传递正确与否取决于各主体之间的信息对称性,现实中,企业内部监督功能不强,审计的独立性成为空谈,政府部门多头监管、监管分散等问题,均产生于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源头,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政府部门等主体间信息不对等,真正的问题难以被发现并揭发,给予了信息造假的生存空间。

(三)司法中制度与人员缺乏 银广厦案例中中小股东维权难有两大主要因素:缺乏股东集体诉讼代位制、法务会计人员稀缺。缺乏股东集体诉讼代位制体现在发生了企业董事和高管违反法律规定出具虚假会计信息时,中小股东只能凭借个人力量单独,无集体的力量为其维护权益。法务会计人员稀缺体现在该案件中法官、律师甚至于当事人对于会计审计的知识一片混乱,对于专业术语、专业行为标准理解不到位,造成了案件久拖未决的情况。

五、会计责任社会化负效应的纠偏

会计责任社会化负效应要得到有效纠偏,进行法律规制的规范是必然的路径,可从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共同考虑推进纠偏工作的开展。

(一)立法方面 我国法律不完善的地方较多,在立法方面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国外对虚假会计信息应负责任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我国在这一方面法律条文尚且缺失。如,美国1995年12月通过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令”就对虚假会计信息被时不得乱用“深口袋理论”进行了规定,规定指出:应根据被告错误程度承担相应的比例赔偿责任,取代过去的连带责任。对该规定,我国可予以借鉴,可以在将来具有更加成熟的经济条件时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来明确虚假会计信息的承担主体应负的责任。但立法方面的核心思想,应秉持维护会计公正、履行会计责任的原则,认识到会计责任社会化正效应的重要性,加大惩处力度,对企业的监管、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对违法人员的处理都要严密、谨慎、力度适宜,坚决维护会计责任社会化的正面形象,打击违法行为,逐步完善、填补法律当中的漏洞。

(二)执法方面 会计执法涉及到诸多的利益相关方,而会计执法的环境也是由这些利益相关方决定的。我国在会计执法方面,就企业内部来看,会计监督功能未起到应有作用,以大股东为首的利益集团基本掌控了监事会的行为走向,导致企业缺乏独立审计的能力;在企业内部,多头监管、监管盲点问题普遍存在。就企业外部来看,政府监管力度不够,寻租现象的存在甚至使得政府也成为公司的利益同盟,政府非但没有成功监管好上市公司的财务问题、会计问题,反而为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大开方便之门,最终导致政府管制的无力。

我国执法不力的现象非一日之弊,也非一方之弊,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努力建成公开、公正、公平、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造福市场交易主体,重新构建起各个相关方(如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客户)对信息的信任机制和相互之间的信任机制。包括:第一,从公司内部的源头入手,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萌芽,建立有力的监督机制。可以通过设立独立董事会促进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有效沟通、使独立董事会真正起到维护股东利益的作用,也可以通过设立独立审计委员会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帮助上市公司规范其信息披露情况,还可以通过不断对企业会计师加强道德和法律意识的教育进而提升会计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其所披露会计信息的质量。第二,在公司外部,建立一套依靠市场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定期更换会计公司,避免二者在长期合作中形成共谋关系、产生联合欺诈行为,对多头监管问题应花时间进行理清,明确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责,其他部门对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权则不包括在法定范围内。会计报表一经相关部门确认,则确认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负责,即“谁确认、谁负责”。

(三)司法方面 在司法方面,针对缺乏股东集体代位诉讼制的问题,我国可考虑积小成大,将各个中小股东集聚在一起,引进股东集体代位诉讼制,汇聚各个小股东的力量,节约成本,实现规模经济,也使得中小股东的流程专业化,减少其维权的曲折和艰辛。股东集体代位诉讼制有一定的前提:现代公司制度最明显的特点是公司所有权与公司经营权的日渐分离导致了股东力量的逐渐分散,股东大会原有的决定性地位已不复存在,董事会的力量开始兴起,目前,公司已经出现了这两种力量日趋减弱、“经理中心主义”盛行的趋势。而股东利益的最终维护事实上依赖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如果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缺乏诚信,又得不到有效的机制约束,司法救济不能发挥作用,股东的利益势必受损。因此要保障股东在实体法上享有的各种法律保护,就需要在程序法上为股权提供司法救济的制度,主要就是公司法上的股东集体代位诉讼制度。针对缺乏法务会计人员的问题,我国必须尽快引入法务会计,吸引相关人才的加入,法务会计人员既要求精通证券法、民商法,又要求精通会计法,在因果关系证明的事实认定中既可以充分发挥其作为“法务人员”的专长,又可以运用其“会计人员”的知识,结合二者的特性为中小股东(或会计违法行为中相关方)进行维权,充分运用其职业特性,为涉及到会计知识的诉讼得以合理解决提供便利。

尽管上述纠偏路径是停留在理论的层次上,尚且需要在实际企业运行中进行验证,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补充是不容忽视的事实,也是不容延迟的任务。现代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行为违法,归根结底,是由于违法的成本小于违法所得的收益,导致这种不法现象越来越严重。因此,有必要及早采取切实的监管行动,扼杀会计违法日益泛滥的苗头,早日肃清会计行业的积弊,重构社会各界对于会计主体、会计信息的信任,为企业造福,也为企业相关利益主体造福。

国企经济责任审计案例篇(9)

    十几年来,尤其从两办暂行规定到现在,各级党委、政府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绩明显。据统计,1998年至2003年,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176582人,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开展多年的基础上,审计覆盖面不断扩大。各级审计机关共审计21083名企业领导人员。全国大多数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在离任时都经过了经济责任审计。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力度也在不断增强。2002年,全国共审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2178人,比2001年减少了26%,但查出领导人员及涉案人员的个人经济问题比2001年增加了17倍,为2.2亿元。2003年的审计人数与2002年基本持平,但查出的违规行为金额却是2002年的1.6倍。

    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已在全国普遍推开,1998年到2003年,共审计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13.6万人。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县直属部门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各地县级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据对全国20个省的236个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从1999年开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占审计项目总量的比重逐年递增,到2002年已增加到37%,投入的审计力量也由1999年的20%增加到2002年的38%。不少地区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科学的工作格局。几乎所有省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在职务变动时都经过了经济责任审计。一些地方的县人大还作出决定,未经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不予任命。

    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在逐步扩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全国共审计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27878人,其中地厅级1605人,县处级26269人。多数省、区、市都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扩大到省地市直属部门的领导干部,广西、湖南、四川、云南、吉林、陕西、内蒙古等省(区)还形成了制度。各地还积极开展了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大、内容多,所承担经济责任不明确,审计的难度大,探索市长、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将经济责任审计推向深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市长、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面,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各地基本上都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其中不少地方还成立了由党委、政府领导任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确定工作计划,解决困难问题,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等有关部门,逐步形成了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大多数都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有些地市的机构还高配半格,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各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规章制度。目前,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管理、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组织程序、处理处罚、成果运用以及审计项目的名称、审计报告的起草、审计文书的传递、审计责任的认定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基本实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些省(市)还通过了人大立法,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成效明显

    经济责任审计从产生到现在,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地区)和其他相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通过对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地区的经济指标、重大决策、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等方面的核查和评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具有从事经济工作所必需的素质和决策水平,也能正确评价领导干部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纪,这就为干部管理部门正确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了参考依据。1998年到2003年,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参考审计结果,共给予12095名领导干部免职、降职、撤职,党纪政纪处分1254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3904人。如今,越来越多的省(市)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环节。有些省(市)明确规定,审计结果报告必须进入党委、政府用人决策程序,依据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作出任免使用决定,不见审计结论不作出任免决定。还有些省(市)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监督和管理中,实行财经违纪一票否决,还有些省(市)对拟调任的领导干部实行“待审制”、“试用期制”、“负责人制”,对审计结果有疑义的缓用,有问题改正不彻底者不用,有突出政绩者重用。2003年湖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与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干部任前、任中和离任全过程,是对领导干部用财权的具体监督,是发现干部问题,结合群众举报调查核实情况的方法之一,是对干部进行财经法纪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遏制腐败的有效举措,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深远意义。据统计,1998年到2003年,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各种违规行为金额3301亿元,损失浪费金额255亿元,其中由于领导干部直接经济责任造成的违规行为金额219亿元,损失浪费金额43亿元。审计还发现个人经济问题12.4亿元。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广大干部也是一种教育和警诫。经济责任审计这些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如浙江省原供销社主任朱承岭渎职、挥霍公款案,四川省原工商局局长李太银以权谋私将公款出借给亲友造成巨额损失案,昆明市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假借与外商合资办企业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案,湖北省枣阳市原交通局长贪污受贿案等,在社会上都引起了较大反响,震慑了腐败分子,维护了财经法纪,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职责的意识。不少地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探索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审计结果通报制度等措施,达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目的,起到了审计一个,警诫一群的作用,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

    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在任期间的决策能力、经营水平、遵守财经法规情况以及廉洁自律情况,将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防止领导干部失职、越权以及滥用权力,促使领导干部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领导经济工作、管理社会事务,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引导领导干部依法用权、依法行政,加强了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比如一些地方从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角度,对“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审计提出了明确要求;还有一些地方将重心放在了研究宏观层面的问题,通过对审计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和普遍性问题的深入分析,从完善内控制度和决策机制方面提出了审计意见和建议,旨在用制度化建设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从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力地推动了依法行政。

    三、经济责任审计任重道远

    随着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日益凸显,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期望越来越大。为此,我们应该继续努力,不断探索,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推向深入。

    首先,扩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来,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已取得了显着的成效。2001年,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了号),要求对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工作。目前,对县处级、地厅级和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试点工作也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进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几年来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已经摸索出了较为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式和审计方法,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地厅级已是大势所趋,扩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将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其次,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审计质量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生命线,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得以有效运用的前提。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不断提高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深入、不断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因此,我们应当充分重视经济责任审计质量问题,不断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在审计实践中恪尽职守,不断探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法。

    第三,继续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只有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才能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因此,应充分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转化运用,结合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逐步建立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监督机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真正作为干部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国企经济责任审计案例篇(10)

一、会计责任的理论追溯

任何一个从事某项活动的主体,之所以对其活动及结果负责,是由于社会赋予其特定的权利来完成特定的目标。权利与责任是统一的,社会同时要求该主体对行为结果负责。会计人员利用组织赋予的职权从事会计工作,也要承担一定的会计责任,保证实现会计目标。所以,不妨选取这样的角度来认定会计责任,即:会计本质-->会计目标-->会计责任

1.会计本质-->会计目标

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这一点,可以从管理的定义以及会计职能的发展来证实。

管理是维系人类组织(集体)中个体的纽带,能使组织力量大于组织中个体力量之和,放大每一个体的功效,并产生个体力量不具备的功效,从而实现组织目标。管理由五个基本功能组成;预测和计划,组织和指挥,监督和控制,教育和激励,挖潜和革新。会计从近乎原始的结绳记事开始,发展至现代会计,职能不断拓宽,涉及到预测、计划、决策、监督、控制、激励等各个领域。会计不是被动地适应各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而是通过提供会计信息,能动的影响决策行为。会计处理经济业务,对其合法性、经济性作出判断,从而直接履行对经济活动的决策、控制等职能,成为现代决策管理系统中最为灵敏、有效的控制系统。因此可以说,会计是一个开放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所从事的活动就是一项管理活动。

会计既然是一项管理活动,其整个活动过程所表现出的职能就是反映、监督、控制、预测、分析、决策六大项。会计不仅记录过去,反映现在,更注重预测未来(这并不取决于会计人员是否要求这样,而是由会计本质决定)。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旨在对过去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报告,以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其着眼于经济活动的过去和现在。而会计的预测、分析、决策职能则是对未来经济活动进行有目的、有倾向的引导,使其向符合决策者意愿的方向发展。可见,会计行使其职能,是为了达到以下目标:①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②为企业外部各有关方面了解其财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信息,③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信息。

2.会计目标-->会计责任

对于会计责任,可以从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来划分,即会计的外部责任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而会计内部责任则在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无论内部责任,还是外部责任,都是为了保证会计目标顺利完成。

同时,会计作为一项管理活动,根据事先确定好的标准来编制财务报告,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记录、报告并由审计证明其公正性,以提供给社会公众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从而会计应向公众负起财务责任。会计活动,在对过去和现在进行记录的同时,提出预测性的指导方针用以影响未来经济活动,保护各种资源得到经济有效的利用,从而导致了会计的管理责任。

可以看出,无论是从财务责任、管理责任角度,还是从内部责任、外部责任角度,会计责任都是会计作为管理活动应承担的。与会计责任对应的是一种会计权利正因为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主体要向公众承担如此诸多的会计责任,才应比其他人更有权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职业判断,来对会计信息进行处理,从而使其具有真实完整性,更加有利于管理。

综上所述,会计责任是指与会计目标相对应的,会计活动应承担的责任是保证会计目标的实现。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涉及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随着企业规模、业务量逐步加大,交易处理逐步复杂,掌握企业经济命脉的财务部门,在会计核算程序上可能发生的错误、舞弊现象也逐步增多。因此,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才能保证企业有效运营。(2)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只要两权分离,所有者将经营权交与经营者,经营者就应责无旁贷地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因此会计不只是简单地核算,还要承担起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监督的责任,防止企业资源(对于国有企业,就是国有资产)流失。(3)向企业外部各方提供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正确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国家宏观经济决策部门、企业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需要了解企业真实的会计信息以供决策。企业集团要从总体上反映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要求独立核算的部门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从而保证集团整体决策需要。

二、审计责任的理论追溯

1.独立审计行为的演进

独立审计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于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其中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审计行为演进的直接动因。考查独立审计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独立审计行为的演进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1721年至20世纪初。股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使经营者对所有者负有直接的受托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直接导致了独立审计的产生。在这一时期,审计的目标主要是查错防弊,通过对公司会计科目的详细审计来评价受托经济责任的完成情况。审计的外部关系人主要是股东。

(2)20世纪初至30年代。金融资本向产业资本渗透,使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复杂化,责任对象既有股东,也有债权人。因此,审计目标是判断信用状况。在审计方法上,引入抽样审计,对企业资产负债表进行审计。其外部关系人也发展为股东、债权人。

(3)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这一阶段,沉重的经济危机使全社会承受了巨大损失,从而,对经营者的受托责任更加关注。在会计、审计人员看来,会计信息失真,审计质量低下,是导致1929年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因此,审计目标变为对报表的可信性发表意见。要求不仅对资产负债表,而且要对利润表进行审计。审计方法发展为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审计的外部关系人范围更加广泛,除股东、债权人外,还包括证券交易机构、金融机构和潜在投资者。

(4)20世纪30年代至今。经济国际化趋势加剧,跨国公司空前发展,使经营者受托责任进一步复杂化。审计的外部关系人已发展为全社会。审计目标在于对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利用制度基础审计、EDP审计等多种方法,对全部报表进行审计。国际审计准则已出现并逐步趋于完善。

2.审计行为-->审计责任

通过对独立审计行为演进的分析,可以看出,外部经济环境对审计行为的影响取决于一定阶段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特性。生产力的发展引起受托经济责任的变化,是推动审计行为演进的根本原因。审计的目标在于评价受托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是为了审查评价受托方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从而确定或解除其应负的受托经济责任,以确保其切实履行。如何实现审计目标则是审计责任。

经济发展至今,受托经济责任的对象已扩展为全社会,责任范围进一步扩大,责任强度也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要负的审计责任就在于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审计报告要如实地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表示的审计意见;(不偏不倚、不受任何偏见的影响,对影响会计报表公允表达的所有重大方面都应予以披露;(r)具有可验证性,即事后如需验证,可按相同的审计程序,获得相同的审计结论。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报告合法性所负的责任,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不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执行业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说,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评价和鉴证所承担的责任。

由此可见,在内容及性质上,审计责任有别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两者不可以互相代替或免除。

三、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的国际比较

现有的中外审计准则,对会计、审计责任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精确的解释。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在审计目标、审计责任上还存在着分歧。本文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比较、分析。

第一类:以瑞士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对审计师查找重大差错和舞弊方面的责任极少规定。在瑞士,审计目标是使审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发表意见。审计师的职责是对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账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瑞士审计师并不鉴证账目的真实性与公正性,而是鉴证账目的合法性、合规性。根据瑞士审计职业惯例,审计师不必系统地查找舞弊。因此,审计师即使找出非法行为,也不需承担在审计中是否采取应有的谨慎责任。在这一点上,瑞士同德国几乎一样。

第二类:严格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查找舞弊的责任。这类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日本,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公正性发表意见,表述财务状况与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将确定财务报表的公正性作为审计目标是从早期审计目标发展演变而来的,这就是查找舞弊。虽然审计不是专门查找舞弊的,但是,审计师对能导致财务报表重大差异的舞弊和差错负有责任。至于查找舞弊和差错的法律责任,如果审计师因疏忽造成损失,就要对客户和第三者负责。

第三类:没有具体准则与法律规定。主要是中东一些国家,如约旦、科威特等。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对于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同,分歧的焦点在于对审计师是否有责任查找舞弊的认定不同。国际审计准则在协调各国分歧的基础上,指出:“注册会计师应能为检查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舞弊和错误,提供合理的保证。”同时也指出:“未检查出会计报表的重大错误和舞弊,并不表示审计工作未按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执行,而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可见,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就不应负审计责任。对于报表中的虚假信息所造成的影响,由被审计单位承担会计责任。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较晚,在两者界定上,更多的借鉴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意见。

四、两概念在实务中难以界定的原因分析

可能引起的审计责任,主要有:(审计人员自身的原因,比如注册会计师未完全严格遵照《独立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执行,或是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圳原野”案件、“长城案件”、“衡水诈骗案”旧三大案件,以及“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新三大案件,均是由于审计人员未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客户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以及客户的经营失败。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中还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引起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不清,主要原因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足

独立审计的主体是处于超然独立地位的注册会计师,是一种受托审计,而非强制性审计。因此,独立审计应具备双重独立性,既要独立于委托人,又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制”(尽管“脱钩”工作正在进行)和行政干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这是造成实务中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二)两概念理解上的分歧

我国目前主要在两方面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存在着分歧。

1.会计执业界同公众之间理解上的分歧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其审计,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以供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但注册师审计并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百分之百的承诺,对被审计单位未来发展和经济效益与效率做出肯定性的保证。然而,注册会计师事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公众对民间审计行为的性质,审计报告的意义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误解,公众审计期望与审计实际作用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差距,这也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的又一个客观原因。

另外,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理解与协助作用也有很大程度的欠缺。例如,在审计业务中,需要用函证的方法来获取审计证据,事务所向与被审单位相关联的各方发出函证,却并不能保证有效地收到回函。公众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潜意识的不配合无疑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从而影响到审计质量。

2.企业与事务所之间的分歧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难以界定、两者互相转嫁风险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两责任的承担者的角度不同,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被审计单位同事务所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

被审计单位总是以“审计单位理应检查出存在的问题”为由推脱会计责任。然而,现代审计由详细审计发展到抽样审计,从审计取证的广度上而言,不可能涉及到企业的所有凭证、帐簿;从审计取证的深度而言,审计工作只是短时间内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公允性的一个再认定,审计人员只是从原始凭证中去推理业务发生的起因、经过,了解的程度非常不全面。若企业管理者、会计人员及相关方面串通舞弊,审计风险将会大大增加。因此,只可能承担由于审计失误而造成的审计责任。

在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会计人员素质偏低的情况下,一些事务所从事的业务,诸如记帐、代编报表等,也确实造成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的困难。注册会计师进行业务时,身为审计人员,但代表的是会计主体,事务所再对以错误、甚至虚假的会计信息为根据编制的报表进行审计,两者的责任界定就会变得非常含糊。

(三)法律上的不完善

1.会计准则的不确定性

会计准则对许多交易及事项采用可选择的会计方法,这种选择性以及准则外业务的会计处理,是诱发会计与审计责任不清的动因。这种选择性使得公司据以编制会计报告的备选会计方法很多,独立审计人员在评价会计方法的选用上又缺乏明确的标准,使得会计责任容易向审计责任转嫁,从而引起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2.责任对象不明确

我国现行准则中,对审计人员责任对象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企业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对象明文规定。既然无责任对象,在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上就可能模糊。

3.职业判断无明确依据

独立审计过程中,经常需要运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在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例如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进行的评估,会计准则、审计准则,都对此做出了规定,但均需会计人员、审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由于所处环境与各自目标不同,两者所做出的职业判断不可能完全相同,而对重要性原则的判断又是影响审计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一旦涉及到两者的责任,很难去界定到底是会计人员误用会计政策,还是审计人员未保持应有职业谨慎。

再例如,公司改组上市的审计中,也同样存在这一问题。目前上市公司大多是在原来的国有企业基础上改组而成,在上市之前所进行的公司整体改制、分立式改制或合并式改制中,需要对改组之后的企业的前三年的会计报表进行模拟。尽管模拟的会计报表也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但由于目前没有与报表模拟有关的会计准则及审计准则,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更多地依赖其职业判断,在出现问题时,难以分清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和资产评估责任。

除以上因素以外,引起两者责任相互混淆,还有部分原因是双方在一些比较容易模糊的概念上大下文章。诸如“错误与舞弊”、“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审计的“真实性”、“合法性”与会计上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不同含义等等。实务操作上主观性较强,很难严格界定。

五、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实务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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