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18 17:39:13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篇(1)

外汇收支情况表反映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和外币结算情况,以权责发生制为编制基础。以资产负债表的形式揭示外汇资金流动,本质是外汇现金流量表,反映外汇货币资金的形成过程。它披露了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之初到联合年检年度为止所有外汇交易的余额数,并不仅仅是当前发生额,所有的交易均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记录,不考虑交易标的真实价值以及折旧和摊销情况。计量单位为美元,非美元计价交易按照参检年度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货币的中间汇率进行折算。

外汇收支情况表是基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编制原理来编制的。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借方表示:货物或者服务的进口,金融资产的增加,金融负债的减少,外方权益的减少,贷方表示:货物和服务的出口,金融负债的增加,金融资产的减少,外方权益的增加。

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对其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计意见。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是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进行审核。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于印发《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2005]2号)为标志,从2005年1月15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不仅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还包括外汇收支情况表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否则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是不完整的。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包括四种类型,分别是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二、外汇收支情况表全部科目详细说明

(一)资产类科目

1 外汇货币资金。外汇货币资金分类应该清晰,科目之间不得串户。资本金账户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入外汇资本金时所开立的专门账户,资本金账户存款通常不会高于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开户最高限额,除非存在少许存款利息。资本金账户累计流入资金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可以根据实收境内外外汇资本、结购汇差额、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列。

外债账户存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外债提款账户的余额。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得超过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也就是“差”)’境内外汇借款(包括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借款)不是外债统计范围之内,因此不在该科目反映。可以根据境外借款、结购汇差额和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报。

资本金账户和外债账户如果期末数比期初数少,即本期存在资金运用的,应该重点审核资金运用是否合规,资金支付及其结汇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经常项目账户存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与非居民之间经常发生的业务所收到的外汇资金。主要包括货物和服务出口、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可以根据银行存款、进出口报关单、贸易信贷系统、经常项目差额等科目分析计算填列。

其他账户存款主要是指与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进出有关的其他账户,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股票交易账户、资产变现账户等。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费用类、保证类和收购类)因开户主体通常不是外商投资企业,因此该类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并不在其他账户进行反映。

2 应收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收款项,包括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结算交易。“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有借方余额的也在该科目反映。该科目主要是要根据货物、服务和其他应收外汇账款进行分类反映,应收外汇账款过多,应该关注是否存在逃汇行为,特别是国际收支形势逆转时,是否有资本外逃行为。

3 预付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进口业务等而产生的预付款项,包括法规允许的与境内企业经济交易而产生的预付款。“应付外汇账款”有借方余额的在该科目反映。该科目也要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资金外逃情况。

4 应付外汇股利。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或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该科目应根据境外投资、境内外汇投资分析填列。

5 境外投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现汇、实物、无形资产和股权等对境外投资,不管投资是否取得控股地位,均以成本法核算。借方反映在境外投资权益的增加,贷方反映境外投资本金的收回。可以根据结购汇差额、外汇货币资金、非外汇形式资产等科目计算填列。重点审查境外投资是否在商务和外汇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支出在境外投资科目列支。

6 境内外汇投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内合法所得外汇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包括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和减资所得),同样也是采用成本法核算,填报方法同境外投资。

7 非外汇形式资产。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但是以非外汇资金结算交易的余额。借方表示非外汇形式资产的增加,贷方表示非外汇形式资产的减少。

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反映的是以外币计价,但是以人民币交易的累计人民币流入金额减去人民币流出金额的净差额。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者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人民币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收回其境内投资及收益的。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外币计价的

负债、权益或者增加外币计价的资产。如:以人民币支付境外外籍人员工资、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先行收回投资、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减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等。该项目通常应取得外汇局的核准。

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易的。该项目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境外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向企业出资或融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出资;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回收境外投资或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

该项目的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外商投资企业以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作境外投资等。该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分析填列。

非外汇形式资产――资本对价转移,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股东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股权变动余额,以及中外方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不涉及本企业外汇现金流的债权债务变动余额。该项目借方反映外方股东收购中方股东股权以及外方收购中方债权人债权,贷方反映中方股东收购外方股东股权以及中方收购外方债权人债权。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实收资本”等科目分析填列。该项目通常都有外汇局核准文件。

非外汇形式资产――单方面资本转移,该科目借方反映本企业对外汇金融债权或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贷方反映境外金融债权人、股权人对本企业债权、股权的单方面豁免或单方面放弃,股权及金融债权交易的净损益也记入本项目。该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借款”、“实收资本”等科目分析填列。

非外汇形式资产――其他,该科目反映外方股东以其按比例享有的企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金额。该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股本”等科目分析填列。重点审核是否具有外汇局核准文件。

8 结购汇差额。该科目反映的是累计结汇和购汇的净差额。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将可支配外汇资金在银行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在结购汇账户的借方反映。结汇分资本项目结汇和经常项目结汇,资本项目结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借用外债结汇和资本项下其他结汇。购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以人民币购买外汇的行为,在结购汇账户的贷方反映。购汇也分资本项目购汇和经常项目购汇,资本项目购汇包括偿还外债本息,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境外投资,外方清算汇出等多种形式。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所有外汇交易均通过外汇账户进行,因此可以根据外汇账户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填列。本科目如为负数,即购汇金额大于结汇金额或者仅仅有购汇金额,也记录在资产方。资金结汇应该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外债结汇应有外汇局核准文件,资本金结汇超过5万美元的,应有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等文件。

9 汇率折算差额。以非美元币种计价的经济交易按照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美元记录,在年末,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参检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本科目。汇兑收益在借方反映,汇兑损失在贷方反映,本项目如为负数,即汇兑损失。也记录在资产方。

10 其他资产。该科目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在编制本表过程中出现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项目的抵补,使外汇收支情况表“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其他资产为正数,表示没有分类清楚的资产流入,其他资产为负数,表示没有揭示清楚的资产流出。本项目如为负数,也在资产方反映。

(二)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

11 应付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付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交易、并且外汇管理政策允许的部分。“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有贷方余额的,也在本项目反映。该项目应该分货物、服务和其他应收外汇账款进行分类反映。对该科目的审核要结合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应付外汇账款一直挂账不付的,审核是否存在热钱变相流入。

12 预收外汇账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贸易而产生的预收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交易、并且外汇管理政策允许的部分。“应收账款”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科目反映。对预收外汇账款的审核同应付外汇账款,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异常外汇资金流入。

13 应付外籍人员工资。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如为借方余额,以负数填列。

14 应付外汇股利。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是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本科目应该根据利润分配表进行计算填报,重点关注外方权益是否到位,中方是否假借外方利润汇出而转移资金,逃避外汇监管。应该重点关注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真实性。

15 境外借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得超过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简称“差”)。借用外债的本金和利息分别反映,利息费用无须资本化。在审核境外借款时,必须审核《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从而识别借用外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境外借款根据资金来源进行分类。

16 境内外汇借款。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借用外汇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分别反映,利息费用无须资本化处理。

17 应付外汇利息。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账款而发生的应收、应付利息也记录在本科目。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财务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18 实收境外资本。该科目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及向中方出让股权等。该科目贷方反映外方权益资金流入。外方股东出资形式有:(1)境外流入现汇出资,(2)外方以境内合法来源的外汇出资(如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原币划转);(3)人民币利润再投

资;(4)因境内企业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再投资;(5)实物出资;(6)无形资产出资;(7)已登记外债、应付股利转增资本;(8)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9)外方收购中方股权和资产;(10)外方以境内股权出资等。该科目要根据验资报告进行填列,对于2002年5月1日以后出具的验资报告,要重点审核是否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没有外汇局回函的验资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19 实收境内外汇资本。该科目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境内企业的外汇投资和境内居民B股投资,接受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对本企业的投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该科目通常没有借方发生额。该科目审核要求同“实收境外资本”。

20 经常项目差额。该科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以来至报告期期末发生的,涉及外币计价交易的经营活动的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借方差额以负数反映。

三、一些特殊事项的专项说明

1 “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可以为霉或者负数,对应的“资产合计”也可以为零或者负数。

“经常项目差额”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涉及外币计价交易的经营活动的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因此“经常项目差额”可以为正数、零和负数。“经常项目差额”为正数通常表明该企业出口创汇能力较强,“经常项目差额”为负数表明该企业可能出于筹建阶段或者主要涉及进口用汇,产品以内销为主,“经常项目差额”为零,表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流入和流出刚好相等。正是因为“经常项目差额”可以为负数(对应的结购汇差额往往是负数),所以“资本合计”可以为零或者负数,而不仅仅是正数,这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合计不可能为负数(负资产)有本质区别。

2 本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可能与设立之初完全一致,只是报表附注有些变动。

外汇收支情况表是累计表,“期末数”各项目反映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从成立以来到报告期期末所有发生的经济事项的余额数,“期末数”减去“期初数”即为本年度发生的经济事项余额。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入权益资金时,存在外汇交易,其后并没有任何外汇业务发生,那么该企业外汇收支情况表可能与设立之初完全一致。但是随着企业经营发展,未分配利润余额可能在发生变化,相应地表附注2(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将会发生变动。

3 “汇率折算差额”只是反映往来款项汇兑损益情况,“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并不需要进行汇兑折算调整。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主体、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人民币不再是单一盯住某种汇率,人民币汇率变动范围扩大,贸易往来资金记账时所用的汇率(我国会计准则允许企业可以自行选定适时汇率或者月初、月末汇率),与年度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汇率中间价通常是不一致的,因此只要存在非美元计量货币的结算,从理论上讲均存在汇率折算差额。汇兑收益在借方反映,汇兑损失在贷方反映,账户余额可以在借方也可以在贷方。“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如果存在汇率折算,通常在资本金到位的参检年度处理完毕,我国会计准则对实收资本采取历史成本法,在以后年度,不再对“实收境外资本”和“实收境内外汇资本”汇率折算情况进行调整。

4 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并不一定都是外汇资金,有可能是外方以境内合法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均计入。实收境内外汇资本”,也就是说,实收境内外汇资本接受的并不一定都是外汇资金。

5 “其他资产”主要是为了表编制平衡而设置的科目,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比例不宜过高。

“其他资产”为最终平衡项目,反映报表编制中的误差和遗漏,通过该科目的抵补,使得“资产合计”等于“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其他资产”金额较大,如占“资产合计”数的比率超过5%,应该进一步检查其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说明表编制的精确度不高,有待于细化分析,重新编制报表。

6 贸易往来资金可以通过外汇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查询,从而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减小审计风险。

贸易往来资金主要涉及应收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应付外汇账款和预收外汇账款四种情况。为了防范热钱流入和资金外逃,实现外商投资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服务)流相匹配,自2008年5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推行了贸易信贷登记系统,贸易往来资金交易情况可以查询该系统进一步得到确认,涉外债权和债务是否与外汇局的核准额度相一致,是否存在热钱流人和资本外逃行为,涉及对外负债的,应该在“境外借款”重新调整反映。

7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外汇收支情况报告的审核意见时,一定要准确掌握我国外汇管理政策形势的变化。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篇(2)

关键词:境外战略投资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持股比例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150-03

文章从银行业绩、资本效应、制度建设、金融安全四个方面分析了境外战投增减持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对银行产生的冲击,该分析不仅囊括股票价格、资本外流效应、资本充足率的变化、股权结构的调整、主权基金回购契机、引入民间资本等因素,还包括对治理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独立经营能力、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战略目标及其国际化进程、提升监管透明度、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信用评级等因子透彻的理论分析。

根据对传导机制的探索和对模型结果的分析,针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式方法提出了建议。一方面,我们认为只有与境外战略投资者建立其长期、深层次的合作机制才能避免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短期投机行为,防止国有优质资产被境外战略投资者侵吞。另一方面,我们建议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建立起完善的境外战略投资者退出机制,防止境外战略投资者在二级市场公开大量抛售行为的再次发生。

一、研究背景及价值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自中国入世以来,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中国经济日益为境外战略投资者所青睐。2004年为顺利推进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我国政府降低金融行业外资准入门槛并对外资出台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四大商业银行寻求海外战略合作伙伴。随后,瑞士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李嘉诚基金有限公司、美国银行和汇丰银行等相继以较低股价超额参股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自此,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相继打破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实现了由国有独资向国有控股的巨大转轨。此后,四家上市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H股和A股均表现良好,国内外投资者形成战略合作关系,互利共赢,良性发展。

然而,随着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扩张演变成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以及紧随其后的欧洲债务危机,刺激了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低成本、高溢价的套现投机动机。为缓解自身财务危机,辅之非流通限售股的解禁,境外战略投资者开始大幅减持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仅美国银行一家,在两度增持后,过去三年间已五度减持建行股份,共套现约260亿美元,获利156亿美元。这一系列的减持对我国以及全球股市产生了巨大冲击,严重打击了市场信心,并影响到我国的金融安全和宏观经济稳定性。如今,我们回过头来看当初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参股的政策正确与否?境外战略投资者参股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境外战略投资者增减持股本对我国有何影响与冲击?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该如何应对境外战略投资者?这些命题都值得我们去深思。

(二)文献综述

在对于引进外资的动因分析上,史东明(2007)认为利用外资是实现再造和提升国内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对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不仅能对运行体制形成有效的规范,而且能注入所需资本,扭转落后的经营机制。成思危(2006)认为适当放宽外资入股比例限制利大于弊,但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为保持国家的控制力,外资入股的比例不易超过33%。史建平(2006)分析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过程中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必要性,认为把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作为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一种途径可能是合适的,但把此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必然步骤,则需要慎重考虑。

2004年建行、中行、工行上市相继引进海外战略合作伙伴,陆磊(2005)提出了各家银行引进外资的四种模式,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主要选择存量重组型和股资转让型,(1)存量重组特点:一是资金需求并非引资机构的主要目标或出发点。二是引资机构均具有较高价值,在中外资博弈中明显具有主动性。三是合作对象实力各异,使得存量重组具有差别性。(2)股份转让特点:一是中资银行机需要资本和外资需要在中国设点试水中国金融市场。二是股东交易是此类入股的主要形式;三是外资参股但较少参与实质经营管理。

2008年底以来,境外战略投资者开始大幅减持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对各银行及我国股市和金融安全产生了巨大冲击,学者纷纷回过头来看当初引进外资的政策正确与否。史建平(2006)分析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到底是“贱卖”了还是“贵卖”了?他认为当时国有商业银行的价值评价稍欠合理,引资谈判不够公平,而与国内其他商业银行引资价格的比较中也不难做出判断。引进外资是否是否达到预期提升银行管理水平的预期目的?吕勇斌(2009)使用财务指标法提出银行绩效在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好确实得到改善。国内银行的平均净资产回报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成本收入比四个指标得到了显著的改善,资本充足率指标有所改善,并不显著。而平均总资产回报率、资产规模增长率两项指标有所下降,但这种下降并不显著。

那么境外战投减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到底有何影响?又是否会危及我国金融安全?项卫星(2010)分析了近期减持的直接影响主要有:一是对股票市场的强烈冲击;二是对中国国有商业控股银行改革的巨大影响;三是严重影响中国金融的安全和稳定。而成思危(2006)认为适当引入外资对我国金融安全影响不大,因为虚拟经济系统具有寄生性,故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在传统的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积累的大量不良贷款、道德风险和低效率,才是对我国金融稳定的最大威胁。史建平(2006)认为对引进外资的风险性要保持高度警惕,但也不能一棍子打死,而应该尽量掌握主动权。

那么对于这一系列的冲击?我们又该如何去应对?项卫星(2010)认为短期内要缓解恐慌情绪,抑制抛压动机;长期而言一是建立相应的境外战略投资者退出机制;二是改革进入外资机制;三是改革IPO发行机制,实现新股发行的公平、公正。其他学者也提出了一系列长期的应对对策。史东明(2007)认为在实际引进过程中需合理定位选择“门当户对”的战略投资者,并且注意其巨大的利益驱动力,加强政策引导和法规管理,谨防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恶意收购。史建平(2006)认为一是在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过程中应有大国意识;二是应从中国改革与发展的整体框架下来思考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问题;三是应充分重视国有商业银行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戴志敏(2007)认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需打破外资的超级国民待遇。可以考虑允许民间资本参股,以此形成对外资参股的竞争,以抑制其投机性和套现动机。其中允许民资参与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提供了新思路。

通过对以上研究现状的整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国内对境外战略投资者增减持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境外战略投资者增减持其股份的动因分析以及一些定性的对策分析。而对境外战略投资者增减持国有商业银行之后引起的一系列传导机制的研究却是基本空白的。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数据及指标的分析,进而研究增减持产生影响的传导机制,最终整合并创新性地提出一系列有效的应对对策,提出相应建议。

二、增减持影响的传导机制分析

(一)银行业绩

1、股票价格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将会直接影响我国国有商业股及相关股的股票价格。以美国银行2011年11月14日减持建设银行股份为例,11月16日建设银行刊登出美国银行转让股份公告,当日股价即大幅下挫,H股股价从开盘价5.70跌至收盘价5.30,跌幅达2.99%,A股股价也从开盘价4.84一路跌到收盘价4.75,跌幅达1.84%;同时中国银行等其他四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A股及H股股价亦大幅下跌,恒生指数与A股大盘也收到剧烈影响。这是由于银行股辐射面大,进而对二级市场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市值巨大,而境外战略投资者增减持时往往规模较大,节奏较快,方式直接,再加上其为国际市场所普遍认可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将对二级市场的国有银行股产生深远影响,从而波及市场信心,引导中小股民和金融机构对四大国有银行股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判断。

2、资本外流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会影响我国国有资本的损失程度。定量来说,当初境外战略投资者买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本时股价极低。而近年来,尤其是金融危机以来,中国资本市场表现稳定,各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价节节攀升。若国际战略投资者继续持有我国国有商业控股银行股票,则会进一步加重我国国有资本的损失。当然,损失也并不是绝对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外战投增持期间,收获了大量经验、技术、产品创新等。

(二)资本效应

1、资本充足率下降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会影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流量及存量。资本金作为银行开展各项业务的前提条件,意义重大。减持会直接导致其原先入股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资本金减少,从而使资本充足率下降,影响业务开展。增持则会增加资本金存量,提升资本充足率,缓解不良资产压力,优化资本结构。

2、股权结构调整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会通过资本结构进而影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股权结构。减持会使股权趋于集中状态,增持则使股权更为多元化。在集中的单一产权结构下,国有金融资产的所有者缺位,从而破坏委托—机制中的基本要求,使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者出现自利行为。此外,减持使大股东股权更为集中,小股东股权却更为分散,从而削弱中小股东地位,使其决策权被弱化,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3、主权基金回购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影响着中资银行及主权财富基金回购这些银行股份的数量和时机。境外战投或迫于自身财务压力和经营结构调整需要撤离我国国有银行股,就给我国主权基金提供了增持的契机,在保证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原有资本金的同时,使国内资本增加了优质资产,并分享我国金融市场的升值利润,减少国有资本外流损失。而增持期间,境外战投因其资本和经验的优势所在,国内机构往往难以与其竞争抗衡。

4、民间资本入股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决定了民间资本入股四大银行的份额。在国有资本淡出和资本多元化的大背景下,大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放资本所有权是必然趋势。但为了保证国有控股,其中属于国有的股本份额大致不变,而剩下的份额则由外资和民间资本共享。因此境外战略投资者减持,一定程度上使民间资本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国有商业银行,也能进一步缓解当下“国进民退”的矛盾。

(三)制度建设

1、治理结构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会对银行内部的治理结构产生深远影响。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其增持期间,引进了先进的金融产品和管理经验,打破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原先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局面,形成了符合国际规范的多元化产权结构与制衡机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而促进银行业法制建设。通过技术外溢和银行业的学习效应,推动了我国银行业的整体发展。通过股权合作,中方获得了管理、资金、技术、服务全方位支持,若中方能有效消化吸收,则能熨平因减持而引起的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业绩的波动。

2、独立经营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尤其是减持,能够有效增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独立经营能力。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存在对国有资本的依赖,对外资技术、经验的依赖。而外资撤离,意味着部分要素优势的失去,比如随之撤离的技术、人员、经验等要素。再加上市场化改革浪潮,国有商业银行就不得不提升自身能力,独自应对资本市场的风险和挑战,以此缓解长期以来一直为各方所诟病的低效益等问题。

3、目标转变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会影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权重和经营专业化目标。国有商业控股银行除专业业务外,还有诸如救助国有企业、老少边穷贷款、农产品补贴贷款等政策性业务。若境外战略投资者大幅减持则会恢复国有独资的单一产权结构,使银行非经济业务量上升,使其专业化水准大大降低,从而削弱了其独立法人地位和盈利能力。而增持则会打破单一产权结构,有助于商业银行经纪人本性的回归。

4、国际趋势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会深刻影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和国际形象。譬如增持伊始,四大行与别国金融机构的国际合作大大加强,国际化水平和国际化形象得到很大提升,国际业务空间有所拓展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我国与全球先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差距。从长远来说,减持也不利于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四)金融安全

1、监管难度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将会影响四大行以及我国银行业的监管难度。若减持,四大银行即回归到国有股“一股独大”局面,容易滋生原有的产权不明晰和“内部控制人”问题,不利于信息披露,不利于银行经营的透明化、公开化,不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秩序、创造内外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增大了监管难度,反之则降低。

2、金融安全

就国际而言,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增持,会提高潜在的“传染效应”,有利于金融安全。该效应指当境外战略投资者母国或其他分支机构所在国发生经济动荡或货币危机,有可能通过境外战略投资者到我国国有商业控股银行播到我国;若我国发生金融危机,境外战略投资者又成为其在我国资本外逃的通道,加剧我国金融危机,造成国有资本大幅流失。

就国内而言,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增持,会容易导致政出多门,影响货币政策效果和金融控制权,不利于。境外战略投资者进入我国国有商业控股银行的利益驱动性很大,主要目的是盈利。而股份制背景下中外资本方分享话语权,容易导致政出多门,损害我国国家利益。此外,境外战略投资者可能采取违背我国监管当局目标的行为,这就会导致我国货币政策低效甚至失效。总体而言,减持能增强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安全。

3、信用评级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会深刻影响中国国民以及世界各国对中国市场的信用评级。当今资本市场总体来说还是以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究其根源来说可以是为少数资本寡头也就是国际战略投资者所主导。所以其增减持会影响到中国市场信心和资本市场信用评级,甚至引起其他行业的大批外资流入流出,影响中国资本市场的平稳发展。

三、结论分析及建议

从前文可知,当境外战投持股比例发生改变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在业绩、资本效应、制度建设、金融安全等四个方面均会产生相应的改变。基于上述对传导机制的分析,我们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式和方法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建立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长期深层次合作机制

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初衷是为了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的经营效率。但目前境外战略投资者短期内的减持行为不利于其在改善公司经营上的成效充分展开,同时也难以实现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上的外溢效应。

为了更好的发挥战略投资者的效应,我国需要合理的制度来保障长期合作,比较有效的政策包括延长针对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和控制持有股份的比重。延长持股锁定期能够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更有效地消化吸收国际金融业的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改善公式治理环境。通过改革这两项政策,能够从客观上保证与战略投资者的稳定合作关系,避免引入追求套现盈利的投机者,从而造成与引进初衷的相背离。

(二)建立和完善战略投资者的退出机制

为避免出现类似于2009年底至2011年的减持大潮,我国银监部门和国有商业银行需要进一步建立与完善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加强与战略投资者间的对话与协商。避免出现境外战略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的直接大量抛售行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主动做好衔接,及时寻找替代者或者以主权财富基金回购相应股份。在维持市场稳定的同时为我国主权基金提供增持机会,减少国有资本的外流损失。

(三)谨慎选择境外战略投资者

本次减持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境外战略投资者自身在金融危机中应对不当,出现财务困难,流动性紧张,有变现急救的需要。外国银行的这一系列行为也充分暴露了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存在的经营缺陷。这也告诫我们不可盲目选择引资对象,不能仅凭规模和名声作为选择依据,要综合评定引资对象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绩效,同时要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战略出发,做到真正的优势互补,并最终实现共赢。

(四)拓展引资渠道,实现投资方式的多样化

在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引入方式上可以考虑在现有直接吸纳现金投资方式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灵活的拓展。考虑的目前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状阶段,可以采取股权互换、交叉持股等方式。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其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和全球网络的优势促进自身在业务与管理的发展,而股权互换和交叉持股等投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促进我国银行与投资方的融合,能是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更长久的维持下去。

(五)加大我国银行业的对内开放程度

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快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管理模式、经营理念与国际接轨的确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从这次最终金融危机所引发的减持潮来看,国际金融巨头自身也存在经营管理问题,同时,由于所处金融体系和市场经济环境的不同,双方的合作往往会受到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因此,从现在的国际金融大环境来看,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存在一定风险。

相比较,国内资本具有一定境外资本的优势。引入国内资本会使潜在的国有资产流失威胁降到最低,同时,由于熟悉国内金融市场规则,双方合作能在更有效的范围内进行。

(六)加强安全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该针对本次减持潮总结出有一般规律的风险防范措施,主要用语规范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和退出机制,以减少类似本次减持潮所带来的冲击。有以下三条建议可以参考:

1、分阶段撤资。要求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坚持过程中分阶段按比例撤资,减缓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负面冲击,起到有效缓冲作用。

2、保持后续合作有效性。事前签订协议保障在投资者撤资的情况下,继续业务与技术上的战略合作的延续。

3、规范转让方条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引入方对新的股权受让方做出条件规范,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允许其作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股权受让方,避免境外战略投资者转让的随意性和投机性。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项卫星,李珺.境外战略投资者减持中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股权的原因影响与对策[J].经济评论,2010,01.

[2]成思危.将商业银行改造成现代金融企业[J].经济界,2006,01.

[3]史建平.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应慎重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J].财经科学,2006,01.

[4]陆磊.银行改革大博弈-中国银行业引资模式分析[J].财经.2005.19.

[5]史东明.商业银行再造与利用外资.[J]开放导报,2007,04.

[6]许国平,葛蓉蓉等.论国有银行股权转让的均衡价格[J].金融研究,2006,03.

[7]张太原,杨筱燕,李俊峰.多因素模型下的风险预算分析及其在我国的应用[J].经济研究,2008,12.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篇(3)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150-03

文章从银行业绩、资本效应、制度建设、金融安全四个方面分析了境外战投增减持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对银行产生的冲击,该分析不仅囊括股票价格、资本外流效应、资本充足率的变化、股权结构的调整、基金回购契机、引入民间资本等因素,还包括对治理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独立经营能力、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战略目标及其国际化进程、提升监管透明度、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信用评级等因子透彻的理论分析。

根据对传导机制的探索和对模型结果的分析,针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式方法提出了建议。一方面,我们认为只有与境外战略投资者建立其长期、深层次的合作机制才能避免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短期投机行为,防止国有优质资产被境外战略投资者侵吞。另一方面,我们建议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建立起完善的境外战略投资者退出机制,防止境外战略投资者在二级市场公开大量抛售行为的再次发生。

一、研究背景及价值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自中国入世以来,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中国经济日益为境外战略投资者所青睐。2004年为顺利推进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我国政府降低金融行业外资准入门槛并对外资出台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四大商业银行寻求海外战略合作伙伴。随后,瑞士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李嘉诚基金有限公司、美国银行和汇丰银行等相继以较低股价超额参股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自此,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相继打破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实现了由国有独资向国有控股的巨大转轨。此后,四家上市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H股和A股均表现良好,国内外投资者形成战略合作关系,互利共赢,良性发展。

然而,随着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扩张演变成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以及紧随其后的欧洲债务危机,刺激了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低成本、高溢价的套现投机动机。为缓解自身财务危机,辅之非流通限售股的解禁,境外战略投资者开始大幅减持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仅美国银行一家,在两度增持后,过去三年间已五度减持建行股份,共套现约260亿美元,获利156亿美元。这一系列的减持对我国以及全球股市产生了巨大冲击,严重打击了市场信心,并影响到我国的金融安全和宏观经济稳定性。如今,我们回过头来看当初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参股的政策正确与否?境外战略投资者参股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境外战略投资者增减持股本对我国有何影响与冲击?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该如何应对境外战略投资者?这些命题都值得我们去深思。

(二)文献综述

在对于引进外资的动因分析上,史东明(2007)认为利用外资是实现再造和提升国内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对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不仅能对运行体制形成有效的规范,而且能注入所需资本,扭转落后的经营机制。成思危(2006)认为适当放宽外资入股比例限制利大于弊,但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为保持国家的控制力,外资入股的比例不易超过33%。史建平(2006)分析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过程中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必要性,认为把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作为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一种途径可能是合适的,但把此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必然步骤,则需要慎重考虑。

2004年建行、中行、工行上市相继引进海外战略合作伙伴,陆磊(2005)提出了各家银行引进外资的四种模式,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主要选择存量重组型和股资转让型,(1)存量重组特点:一是资金需求并非引资机构的主要目标或出发点。二是引资机构均具有较高价值,在中外资博弈中明显具有主动性。三是合作对象实力各异,使得存量重组具有差别性。(2)股份转让特点:一是中资银行机需要资本和外资需要在中国设点试水中国金融市场。二是股东交易是此类入股的主要形式;三是外资参股但较少参与实质经营管理。

2008年底以来,境外战略投资者开始大幅减持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对各银行及我国股市和金融安全产生了巨大冲击,学者纷纷回过头来看当初引进外资的政策正确与否。史建平(2006)分析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到底是“贱卖”了还是“贵卖”了?他认为当时国有商业银行的价值评价稍欠合理,引资谈判不够公平,而与国内其他商业银行引资价格的比较中也不难做出判断。引进外资是否是否达到预期提升银行管理水平的预期目的?吕勇斌(2009)使用财务指标法提出银行绩效在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好确实得到改善。国内银行的平均净资产回报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成本收入比四个指标得到了显著的改善,资本充足率指标有所改善,并不显著。而平均总资产回报率、资产规模增长率两项指标有所下降,但这种下降并不显著。

那么境外战投减持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到底有何影响?又是否会危及我国金融安全?项卫星(2010)分析了近期减持的直接影响主要有:一是对股票市场的强烈冲击;二是对中国国有商业控股银行改革的巨大影响;三是严重影响中国金融的安全和稳定。而成思危(2006)认为适当引入外资对我国金融安全影响不大,因为虚拟经济系统具有寄生性,故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在传统的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积累的大量不良贷款、道德风险和低效率,才是对我国金融稳定的最大威胁。史建平(2006)认为对引进外资的风险性要保持高度警惕,但也不能一棍子打死,而应该尽量掌握主动权。

那么对于这一系列的冲击?我们又该如何去应对?项卫星(2010)认为短期内要缓解恐慌情绪,抑制抛压动机;长期而言一是建立相应的境外战略投资者退出机制;二是改革进入外资机制;三是改革IPO发行机制,实现新股发行的公平、公正。其他学者也提出了一系列长期的应对对策。史东明(2007)认为在实际引进过程中需合理定位选择“门当户对”的战略投资者,并且注意其巨大的利益驱动力,加强政策引导和法规管理,谨防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恶意收购。史建平(2006)认为一是在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过程中应有大国意识;二是应从中国改革与发展的整体框架下来思考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问题;三是应充分重视国有商业银行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戴志敏(2007)认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需打破外资的超级国民待遇。可以考虑允许民间资本参股,以此形成对外资参股的竞争,以抑制其投机性和套现动机。其中允许民资参与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提供了新思路。

通过对以上研究现状的整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国内对境外战略投资者增减持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境外战略投资者增减持其股份的动因分析以及一些定性的对策分析。而对境外战略投资者增减持国有商业银行之后引起的一系列传导机制的研究却是基本空白的。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数据及指标的分析,进而研究增减持产生影响的传导机制,最终整合并创新性地提出一系列有效的应对对策,提出相应建议。

二、增减持影响的传导机制分析

(一)银行业绩

1、股票价格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将会直接影响我国国有商业股及相关股的股票价格。以美国银行2011年11月14日减持建设银行股份为例,11月16日建设银行刊登出美国银行转让股份公告,当日股价即大幅下挫,H股股价从开盘价5.70跌至收盘价5.30,跌幅达2.99%,A股股价也从开盘价4.84一路跌到收盘价4.75,跌幅达1.84%;同时中国银行等其他四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A股及H股股价亦大幅下跌,恒生指数与A股大盘也收到剧烈影响。这是由于银行股辐射面大,进而对二级市场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市值巨大,而境外战略投资者增减持时往往规模较大,节奏较快,方式直接,再加上其为国际市场所普遍认可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将对二级市场的国有银行股产生深远影响,从而波及市场信心,引导中小股民和金融机构对四大国有银行股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判断。

2、资本外流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会影响我国国有资本的损失程度。定量来说,当初境外战略投资者买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本时股价极低。而近年来,尤其是金融危机以来,中国资本市场表现稳定,各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价节节攀升。若国际战略投资者继续持有我国国有商业控股银行股票,则会进一步加重我国国有资本的损失。当然,损失也并不是绝对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境外战投增持期间,收获了大量经验、技术、产品创新等。

(二)资本效应

1、资本充足率下降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会影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流量及存量。资本金作为银行开展各项业务的前提条件,意义重大。减持会直接导致其原先入股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资本金减少,从而使资本充足率下降,影响业务开展。增持则会增加资本金存量,提升资本充足率,缓解不良资产压力,优化资本结构。

2、股权结构调整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会通过资本结构进而影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股权结构。减持会使股权趋于集中状态,增持则使股权更为多元化。在集中的单一产权结构下,国有金融资产的所有者缺位,从而破坏委托—机制中的基本要求,使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者出现自利行为。此外,减持使大股东股权更为集中,小股东股权却更为分散,从而削弱中小股东地位,使其决策权被弱化,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3、基金回购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影响着中资银行及财富基金回购这些银行股份的数量和时机。境外战投或迫于自身财务压力和经营结构调整需要撤离我国国有银行股,就给我国基金提供了增持的契机,在保证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原有资本金的同时,使国内资本增加了优质资产,并分享我国金融市场的升值利润,减少国有资本外流损失。而增持期间,境外战投因其资本和经验的优势所在,国内机构往往难以与其竞争抗衡。

4、民间资本入股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决定了民间资本入股四大银行的份额。在国有资本淡出和资本多元化的大背景下,大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放资本所有权是必然趋势。但为了保证国有控股,其中属于国有的股本份额大致不变,而剩下的份额则由外资和民间资本共享。因此境外战略投资者减持,一定程度上使民间资本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国有商业银行,也能进一步缓解当下“国进民退”的矛盾。

(三)制度建设

1、治理结构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会对银行内部的治理结构产生深远影响。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其增持期间,引进了先进的金融产品和管理经验,打破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原先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局面,形成了符合国际规范的多元化产权结构与制衡机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而促进银行业法制建设。通过技术外溢和银行业的学习效应,推动了我国银行业的整体发展。通过股权合作,中方获得了管理、资金、技术、服务全方位支持,若中方能有效消化吸收,则能熨平因减持而引起的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业绩的波动。

2、独立经营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尤其是减持,能够有效增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独立经营能力。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存在对国有资本的依赖,对外资技术、经验的依赖。而外资撤离,意味着部分要素优势的失去,比如随之撤离的技术、人员、经验等要素。再加上市场化改革浪潮,国有商业银行就不得不提升自身能力,独自应对资本市场的风险和挑战,以此缓解长期以来一直为各方所诟病的低效益等问题。

3、目标转变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会影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权重和经营专业化目标。国有商业控股银行除专业业务外,还有诸如救助国有企业、老少边穷贷款、农产品补贴贷款等政策性业务。若境外战略投资者大幅减持则会恢复国有独资的单一产权结构,使银行非经济业务量上升,使其专业化水准大大降低,从而削弱了其独立法人地位和盈利能力。而增持则会打破单一产权结构,有助于商业银行经纪人本性的回归。

4、国际趋势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会深刻影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和国际形象。譬如增持伊始,四大行与别国金融机构的国际合作大大加强,国际化水平和国际化形象得到很大提升,国际业务空间有所拓展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我国与全球先进金融机构之间的差距。从长远来说,减持也不利于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四)金融安全

1、监管难度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将会影响四大行以及我国银行业的监管难度。若减持,四大银行即回归到国有股“一股独大”局面,容易滋生原有的产权不明晰和“内部控制人”问题,不利于信息披露,不利于银行经营的透明化、公开化,不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秩序、创造内外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增大了监管难度,反之则降低。

2、金融安全

就国际而言,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增持,会提高潜在的“传染效应”,有利于金融安全。该效应指当境外战略投资者母国或其他分支机构所在国发生经济动荡或货币危机,有可能通过境外战略投资者到我国国有商业控股银行播到我国;若我国发生金融危机,境外战略投资者又成为其在我国资本外逃的通道,加剧我国金融危机,造成国有资本大幅流失。

就国内而言,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增持,会容易导致政出多门,影响货币政策效果和金融控制权,不利于。境外战略投资者进入我国国有商业控股银行的利益驱动性很大,主要目的是盈利。而股份制背景下中外资本方分享话语权,容易导致政出多门,损害我国国家利益。此外,境外战略投资者可能采取违背我国监管当局目标的行为,这就会导致我国货币政策低效甚至失效。总体而言,减持能增强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安全。

3、信用评级

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大幅增减持行为,会深刻影响中国国民以及世界各国对中国市场的信用评级。当今资本市场总体来说还是以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究其根源来说可以是为少数资本寡头也就是国际战略投资者所主导。所以其增减持会影响到中国市场信心和资本市场信用评级,甚至引起其他行业的大批外资流入流出,影响中国资本市场的平稳发展。

三、结论分析及建议

从前文可知,当境外战投持股比例发生改变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在业绩、资本效应、制度建设、金融安全等四个方面均会产生相应的改变。基于上述对传导机制的分析,我们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式和方法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建立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长期深层次合作机制

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初衷是为了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的经营效率。但目前境外战略投资者短期内的减持行为不利于其在改善公司经营上的成效充分展开,同时也难以实现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上的外溢效应。

为了更好的发挥战略投资者的效应,我国需要合理的制度来保障长期合作,比较有效的政策包括延长针对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和控制持有股份的比重。延长持股锁定期能够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更有效地消化吸收国际金融业的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改善公式治理环境。通过改革这两项政策,能够从客观上保证与战略投资者的稳定合作关系,避免引入追求套现盈利的投机者,从而造成与引进初衷的相背离。

(二)建立和完善战略投资者的退出机制

为避免出现类似于2009年底至2011年的减持大潮,我国银监部门和国有商业银行需要进一步建立与完善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加强与战略投资者间的对话与协商。避免出现境外战略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的直接大量抛售行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主动做好衔接,及时寻找替代者或者以财富基金回购相应股份。在维持市场稳定的同时为我国基金提供增持机会,减少国有资本的外流损失。

(三)谨慎选择境外战略投资者

本次减持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境外战略投资者自身在金融危机中应对不当,出现财务困难,流动性紧张,有变现急救的需要。外国银行的这一系列行为也充分暴露了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存在的经营缺陷。这也告诫我们不可盲目选择引资对象,不能仅凭规模和名声作为选择依据,要综合评定引资对象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绩效,同时要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战略出发,做到真正的优势互补,并最终实现共赢。

(四)拓展引资渠道,实现投资方式的多样化

在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引入方式上可以考虑在现有直接吸纳现金投资方式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灵活的拓展。考虑的目前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状阶段,可以采取股权互换、交叉持股等方式。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其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和全球网络的优势促进自身在业务与管理的发展,而股权互换和交叉持股等投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促进我国银行与投资方的融合,能是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更长久的维持下去。

(五)加大我国银行业的对内开放程度

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快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管理模式、经营理念与国际接轨的确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从这次最终金融危机所引发的减持潮来看,国际金融巨头自身也存在经营管理问题,同时,由于所处金融体系和市场经济环境的不同,双方的合作往往会受到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因此,从现在的国际金融大环境来看,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存在一定风险。

相比较,国内资本具有一定境外资本的优势。引入国内资本会使潜在的国有资产流失威胁降到最低,同时,由于熟悉国内金融市场规则,双方合作能在更有效的范围内进行。

(六)加强安全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该针对本次减持潮总结出有一般规律的风险防范措施,主要用语规范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引进和退出机制,以减少类似本次减持潮所带来的冲击。有以下三条建议可以参考:

1、分阶段撤资。要求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坚持过程中分阶段按比例撤资,减缓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负面冲击,起到有效缓冲作用。

2、保持后续合作有效性。事前签订协议保障在投资者撤资的情况下,继续业务与技术上的战略合作的延续。

3、规范转让方条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引入方对新的股权受让方做出条件规范,需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允许其作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股权受让方,避免境外战略投资者转让的随意性和投机性。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项卫星,李珺.境外战略投资者减持中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股权的原因影响与对策[J].经济评论,2010,01.

[2]成思危.将商业银行改造成现代金融企业[J].经济界,2006,01.

[3]史建平.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应慎重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J].财经科学,2006,01.

[4]陆磊.银行改革大博弈-中国银行业引资模式分析[J].财经.2005.19.

[5]史东明.商业银行再造与利用外资.[J]开放导报,2007,04.

[6]许国平,葛蓉蓉等.论国有银行股权转让的均衡价格[J].金融研究,2006,03.

[7]张太原,杨筱燕,李俊峰.多因素模型下的风险预算分析及其在我国的应用[J].经济研究,2008,12.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篇(4)

随着实体经济的飞速发展,出于对资产价格升值和人民币升值的双重预期,国外各个投资主体均将大陆视为投资宝地,亦期待着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获得超额利润。但中国资本账户没有完全放开,短期资金不能随意进出,尽管存在资本流动管制,但并未妨碍国际资金通过各种渠道绕开国内法律的重重障碍流入国内。

从目前可得的资料显示,通过国际收支交易和跨境地下钱庄通道是“热钱”流入的两个基本路径。

国际收支交易途径

通过国际收支交易途径进入又可分为不同的方法。较为常见的办法一是通过进出口贸易渠道,境外客户与国内贸易企业订立虚假进出口合同,通过出口高收汇和进口低付汇的形式将外资转移入境,但这种模式涉嫌违反《民法通则》第58条第7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合同法》第52条第3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以及违反国家关于外贸进出口的有关法规而承担较大的风险,故多在关联公司之间或跨国子公司之间进行操作;二是通过预收账款和延期支付货款方式流入中国,其中出现过部分公司以收回历年积压逾期未核销款项的形式收汇。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会同相关部门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和《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根据《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先进入企业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登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具体贸易类别相对应的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根据《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逐笔登记和注销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的跟踪监管,以防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借用贸易渠道流入境内投机获利;同时改进对进口延期付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因潜在债务风险造成的资金集中大规模流出。

除了上述两种最常见的模式外,“热钱”还通过包括汇兑、虚假捐赠等非贸易收支形式进入。不过,由于单笔资金的汇兑规模有限,并且依照银监会的相关规章和国内各商业银行内部监管规定,如果同一账户频繁发生汇兑业务,极易引起监管注意,因此通过这一渠道流入的规模不大。

借道FDI和SPV

除此之外,FDI中也有“热钱”成分。实际上,FDI中的“热钱”部分以外债的名义流入境内,部分以资本金结汇的方式流入。另外,每年FDI存量所生成的净现金流(包括税后利润加折旧),和每年外国直接投资者汇出境外的利润不相符。这一差额是否可以被视为隐藏在FDI渠道中的“隐性热钱”还存在争议。

目前我国对国际商贷借款的管制比较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外商投资企业担保其对外借款作出实质性的限制,短期外债成为国际游资进入的有效途径,通过这种形式进入中国的“热钱”是以外汇资金形式存在的。在实践中,某些公司通过将外汇资金抵押给商业银行套得银行贷款的方式完成了兑换人民币资金。但采种这种方式需要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需要依照《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依照贷款用途使用前项资金。

实践中还出现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利用资本金支付结汇将资金转为境内人民币资金,并通过SPV对国内资本市场进行投资,抬高资产价格。鉴于这种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至于前述“隐性热钱”,由于从性质上看属于企业上一年度未分配收益,并不完全符合国际游资投机性、短期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因此不属于本文论述的“热钱”。

地下钱庄的“捷径”

前面所说的种种途径,尽管有着复杂的表现形式,采用了各种规避法律的方法,但终归还是依附于国内金融体系,相对来说是透明的、可观察的、可控制的,主管部门可以相应制定规章予以规范和控制,而相当部分的“热钱”采用了通过地下cc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篇(5)

(一)境外无官方金融机构,双边投资只能通过现金结算

与临沧接壤的缅甸一方为掸邦和佤邦,均属地方特区政府,同缅甸中央政府关系极为复杂,长期处于对抗状态,在特区政府所设金融机构为私人银行,缅甸中央政府不予承认和保护。因此,到目前为止,与临沧接壤的缅方边境地区尚无任何官方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贸易无法通过双边银行渠道结算,而是采取携带人民币现金方式结算,对超过限额的往往通过非法渠道或多人以“蚂蚁搬家”、“化整为零”的方式出入,易引发安全风险。

(二)双边投资发展较快,需要尽快解决大额人民币现金出入境问题

一方面,境外来临沧投资愿望较强。2010年,在云南“桥头堡”战略和临沧市“三个一百”(固定资产投资新增一百亿元、财政支出完成一百亿元、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达一百亿元)目标任务的推动下,临沧市沧源、镇康等边境县充分利用区位优势,以推进孟定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境外的招商引资力度,境外企业来临沧投资的愿意较强。2010年7月份以来,沧源县先后与缅甸佤邦商人签订了中缅酒店、星级酒店(四星级)、物流信息中心、边境进出口物流仓储等4个合资投资建设项目,协议金额达2亿元人民币。为了保证投资资本金及时到位,及时推动投资项目的实施,2010年12月9日沧源县政府专门向人行沧源县支行发来《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境外招商引资企业携带现金入境投资的函》,要求同意投资者通过合法渠道携带人民币入境用于项目建设。2011年3月2日,临沧市商务局以《临沧市商务局关于镇康瑞祥贸易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临商发〔2011〕49号),同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镇康瑞祥贸易有限公司”,投资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700万元人民币,全部以人民币投资(注册资本金已在境内)。2011年3月24日,镇康瑞祥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携带商务、工商等部门审批文件和证明材料,到外管局临沧市中心支局咨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如何办理注资手续。为此,外管局临沧市中心支局以《关于拟办理镇康瑞祥贸易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的备案》向外管局云南省分局资本项目处报备,并将相关情况抄报人行昆明中支跨境办,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另一方面,随着我境外替代种植规模的迅速扩大,替代种植企业需要向境外支付现金量随之增加,如镇康南华南伞糖业有限公司现已达年均对缅支付蔗款近1亿元,如企业仍然按照现行人民币出入境每人可携带2万元现金的管理规定频繁往返境内外携带现金,其投入的人员及工作量难以估算,且携带者人身及现金安全得不到保证,这对开展境外替代种植的企业或对外经济合作的产业将会受到影响。

二、人民币现钞投资面临的难题

(一)现阶段对携带现钞入境进行人民币投资管理政策不明晰

为了顺应市场需求,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畅通跨境人民币流通渠道,2010年8月31日,人民银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2011年1月6日,人民银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也于近日公布。相关管理政策的出台,为加强境外机构人民币账户管理,规范外商人民币投资业务操作流程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但这些政策规定均未对境外非机构投资者携带人民币现钞入境投资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二)边境地区境外人民币沉淀情况加剧

由于边境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和环境,以及历史、战争、生活习惯等原因,长期以来人民币在边境地区被作为主要的计价和支付工具。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人民币币值保持了较高的稳定性,汇率风险较小,并在边贸及边民互市中被普遍采用。与此同时,在特殊边贸政策的推动下,边境小额贸易及边民互市快速增长,出口规模逐步增大,并伴随长期的边贸顺差。在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大量人民币现钞向境外转移,并在境外沉淀或滞留。由于与临沧交界的缅方边境一侧无官方银行机构,无法通过银行间汇划资金,又进一步加剧了人民币资金在境外的沉淀的规模。据调查,人民币在缅甸清水河特区和第二特区勐帽县、南登特区、掸邦第一特区老街市即“边四区”市场交易占比分别为100%、99%、99%、99%,年周转次数分别是2.5、1.5、1.5、0.75次,未考虑到私藏的因素,2010年止,临沧边境人民币境外存量约为57684万元。以此方式推算,保守估计临沧境外周边年平均人民币沉淀约为5至6亿元。

(三)回流人民币资金性质判别难度大

与临沧市接壤的邻近边境地区,长期以来都有种植罂粟的历史,也是世界有名的主要输出地和通道。从90年代末期,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罂粟替代种植”政策的持续推动下,境外边境一线的罂粟种植以及输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由于罂粟在境外种植以及过境输出并未完全彻底的铲除,境外一侧的“”业依然盛行,不法之徒利用、活动洗黑钱的情况依然存在。在此复杂的背景下,边贸人民币对外支付除通过边贸专用结算账户外,诸如境外替代种植支付,主要采用境外种植农户境内支付、境外人民币现金兑付等方式。移动、电信、供电等在边境地区为境外提供相关服务的运营商,则多采取请人分批携带人民币现钞入境方式组织资金回流。部分进口贸易则通过地下钱庄、地下汇兑来完成结算。多渠道、多形式的人民币收支方式,也使得银行等相关部门在现有技术和信息条件下,无法对回流人民币的资金性质进行有效的甄别。

(四)人民币出入境的限额过低

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已同8个亚、欧、南美国家签订了人民币互换协议。相继出台的跨境人民币管理政策,为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机制的建立,畅通人民币资金流通渠道打开了一道闸门。但对于人民币在边境地区非通过银行体系的流动,仍然是执行2004年12月29日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8号〕“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出入境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过2万元限额”的规定。在边境地区贸易和投资需求日益增长的趋势下,边境人民币出入境管理规定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限额过低的问题和矛盾已非常突出。

三、边境地区人民币现钞投资需求分析

从临沧市边境地区跨境人民币现钞投资需求增长情况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地方政府加快经济发展的冲动与投资者跨境投资预期趋向一致性。面对国内新的一轮发展机遇,以及投资需求趋旺、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大等因素影响,一大批长期居住或定居境外的商人陆续进入边境县投资置办产业。与此同时,随着缅甸果敢“808”事件后,缅北局势并未真正稳定下来,地方民族武装与缅甸中央政府的武装对峙时有发生,局部战事有一触即发的态势。加之,在缅甸2010年大选后,对缅甸未来局势判断不明朗,致使一些以佤族为代表的缅北商人为了寻求安稳,也产生落叶归根的想法,并不断通过直接投资或委托方式回国投资。

二是境外沉淀人民币资金积极寻求新的回流渠道。由于缅北属欠发达地区,经济上主要以农业为主,经济基础薄弱,经济发展落后。长期以来,缅北地区进口量大于出口量,贸易为逆差。加之,人民币在缅甸不属于国际化结算货币,缺乏在缅甸广泛流通的基础,人民币流通领域仅限于缅甸北部靠近中国的边境地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民币在当地推动经贸发展的动力。在特殊地缘政治、经济环境下,境外人民币资金也在积极寻求新的“出路”,回流境内。

四、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资本项目项下人民币投资管理的政策

随着外商投资趋势逐步多元化,以人民币现钞投资的需求逐步增加。但以人民币现钞投资方式的合法性基础一直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并已成为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为此,在促进投资便利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特殊地区、特殊环境条件下,不同形式的跨境人民币投资需求。针对云南部分州市边境人民币现钞投资需求,授权边境地区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地区性的人民币现钞投资管理操作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引导资本流入,促进边境地区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携带人民币出入境管理政策

由于2004年12月29日人民银行颁布的(2004)第18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并未对跨境人民币投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跨境人民币投资规模已远远超过可携带2万元入境的规定。为此,针对边境地区携带人民币现钞出入境限额过低,不适应人民币投资需求的实际。建议针对贸易、投资、旅游及捐赠、境外替代种植等不同需求,尽快完善携带人民币出入境管理相关规定,如允许合法合规经营的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入出境携带证等,以满足不同层面的人民币出入境客观需求,“化暗为明”,促进边境人民币合法、合规、有序流动,使人民币能“走出去”,且“回得来”。

(三)进一步健全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预警

一是加强对跨境人民币流通统计监测重要性的认识。在充分考虑到缅北地区无官方银行机构、缅币币值不稳定、兑换商人无汇率定价权,以及跨境人民币流通形式多样化等多重情况影响下,以人民币为代表的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显得尤其重要。对此,要加大对跨境人民币流动监测分析,防范异常资金流动,有效促进边境人民币合理、有序流动。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篇(6)

外汇局逐笔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2002年:

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一、 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本金结汇授权指定银行(具备条件)直接审核办理,外管局实施间接监管。

二、 资本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需经外汇局核准。

三、 数据于次日上报系统,且每月上报纸质统计表。

2008年:

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一、除另有规定外,资本金结汇所得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二、资本金结汇应持IC卡、支付命令函、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对外支付凭证及使用明细清单、发票复印件。

三、备用金结汇限额为5万美元

2011年:

汇综发【201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 在前述【2008】142号文件第四条中增加补充材料:发票原件、税务部门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二、资本金账户累计贷方发生额达到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发票进行真伪核验,并在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字样,方可支付余下的资本金。

2012年:

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

二、简化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

(一)取消再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手续

(二)取消再投资款划拨核准及股息红利划回核准

(三)取消境内出资外汇验资询证手续

(四)接受境内再投资企业应办理接受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四、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一)取消资本金结汇发票核验月报表、发票作废月报表纸质报表按月上报制度,改为系统逐笔备案。

(二)取消特殊结汇事项的外汇局事前备案手续

2013年:

汇发【2013】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IC卡外汇登记证不再使用,外汇管理局及境内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

二、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2013版)

资本金结汇审核材料:支付命令函、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前一笔支付发票(验原件签注留复印件)、发票真伪查询打印件、入账登记凭证。如本次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则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2014年:

汇发【2014】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局在部分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开展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二、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三、资本金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有投资)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五、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填写支付命令函

(二)银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留存资料5年备查。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前提下为其办理,并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材料,通过系统报告补交情况。

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等值60万人民币。

对于申请一次性全部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全部付人民币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证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2015年:

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一、取消FDI登记核准和ODI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FDI出资入账登记

(二)取消ODI境外再投资备案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

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内容同汇发【2014】36号,备用金限额修改为等值10万美元。

津汇发【2015】162号—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区内企业外债资金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2016年:

汇发【2016】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三、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验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况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填写支付命令函

(二)银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留存资料5年备查。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前提下为其办理,并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材料,通过系统报告补交情况。

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全部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全部付人民币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证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2017年:

汇综发【2017】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的通知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审核材料:

一、支付结汇制:支付命令函、入账登记表(仅限资本金)、前一笔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确有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前提下为其办理,并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材料,通过系统报告补交情况。

二、意愿结汇制:支付命令函、入账登记表(仅限资本金)

2019年:

津汇发【2019】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修订《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允许在区内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二、允许区内企业可在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三、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不含投资)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一、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以资本金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二、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在之前的12个自贸区基础上扩大到今年新设的6个自贸区及上海全辖)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汇发【201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

一、清理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为外汇资本金账户

二、附件为最新《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9版)

2020年: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篇(7)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10-0062-03

据统计,经商务部确认,2007年1-5月,江苏省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到账注册外资91.94亿美元,同比增长42.1%,月平均到账外资18.39亿美元,同比增加5.45亿美元。同期,江苏省新增工商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2686家,同比增长24.2%;注册协议外资161.22亿美元,同比增长24.8%。目前,江苏省引资总量继续保持全国第一,实际直接投资占到全国36.4%的份额。同比提高8.3个百分点;增幅与全国相比高出32.2个百分点。外商投资大幅增长与国内持续向好的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和日益改进的投资环境有关。但是对其中异常现象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江苏省招商引资增长中出现的异常现象

1、异常的资本金来源。资本金来源较为复杂,大多来自不同的国家,投资者与汇款人大多数不一致。通过外汇管理局验资询证发现,外方投资者与交款人国别、名称等不一致的现象较为普遍,个别企业25万美元的外方投资款甚至来自5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其中不乏正常的关联公司等汇款,但是企业多方筹集资本金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意图较为明显。从盐城市股权转让情况看,相当数量外资转入方为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个别企业甚至出现中外方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情况。

2、投资企业无正常的生产经营。由于异常外商投资目的的特殊性,企业往往是皮包公司,并无固定的厂房和设施,不进行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以避税为目的的外资企业,其显著的特点是企业利润率奇高,远超出正常的盈利水平,往往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大量汇出利润,且企业的进出口产品价格远不同于正常价格。如2007年1月,一个名为LUI CHUEN的人从香港连续向某市4家外资企业汇入投资资本金21笔,累计折907.94万美元。经调查,这4家企业既无厂址厂房,又无人员设备,其企业法人、银行预留印鉴章和联系人均为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并且均已通过正常验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述资本金均在到账的当日凭虚假合同办理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均汇往深圳指定账户。经查明,境外汇款人LUI CHUEN并非投资方,而是收取结汇人民币资金的深圳某公司的内部人员。乡镇政府人员确认,这4家企业资本金的汇入与汇出都由同一个人出面与他们联系,该人自称为很多地方办理过虚假投资手续,从未出现问题。

3、境内资本的“返程投资”。苏南等地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大多数企业通过“返程投资”的形式来实现产业转移,这些企业在境外离岸中心成立投资公司,再将募集资金投资到境内,成功将资本性质进行“变脸”。如江苏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江苏某纺织有限公司等在外汇局登记的投资外商都来自境外离岸中心。而其实际控制人却分别是河北廊坊某集团、上海某集团和福建某集团等。

4、外方变相高价出售设备。主要表现为外方用虚高报价的设备投资,或者以投资资本金从外方关联(或控股)企业高价购买设备。如盐城市某工具有限公司经验资确认实际到位注册资本357万美元,其湾威庭公司设备投入342万美元,美元现汇投资15万美元。事后发现,该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50多套设备中大部分是旧设备,但进口投资时却以旧报新,以次充好,虚报价格,其中一台机器报价86.63万美元,相当于国内同种设备的4-5倍。

5、资本金汇入验资后。企业随即以多种名义汇出外汇。部分非正常企业汇入资本金来自国外融资。履行完验资手续后,该部分资金即设法以个人或者非贸易付汇等名义汇出国外。部分个人外汇资金来自外汇黑市交易。如盐城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设立,注册资金为110万美元。在没有发生实际支出的情况下,该公司于2007年3月将110元资本金结汇。结汇后随即再以非贸易付汇的名义汇出外汇。

6、招商部门代替企业办理手续,不见企业相关人员。政府部门配备专职的招商引资人员,代替企业跑审批、办业务,这一方面是政府招商引资软环境改善的一个方面,但是个别企业在具体的业务审批过程中,完全凭政府部门人员意愿办理开户登记等手续,不见企业人员,部分企业登记开户后杳无音信。资本金汇入结汇资金设法划走。对此类企业的真实性应加以关注。盐城市某家合资企业2007年3月底收到香港外方投资者汇入的12笔“投资款”合计港币4047万元,当日即结汇转至深圳某公司,汇款用途为“设备款”。经调查深圳公司为注册资本只有3万元的贸易有限公司,其在短短一个月内进出账户资金竟有12亿多。同时发现一些中外合作企业,其外方投资者为香港公司,将资本金结汇后,以购买设备名义分次将人民币资金汇入深圳多家公司现象

7、股权溢价增加注册资本。股权溢价操作主要指外方资本通过高溢价收购中方股权或溢价增资的方式。实现大量额外资本从境外流入中国境内的目的。如2007年4月份某中资企业办理一笔涉外转股手续,外方认购中方股权溢价达1485%,如此的高溢价率使得境外资金多汇入了87.91万美元。又如2007年1月,江苏省苏北某中韩合资企业外方原股东增加注册资本630万美元,从而使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万美元增加到1130万美元。此次增资采取了溢价的方式,实际汇入资本金1000万美元,多余的370万美元计入公司公积金、储备基金账户。

8、假投资真外债。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国内某些企业为缓解资金困难的矛盾,通过非正规的途径筹措境外资金。江苏省苏北一家新批的外商独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总投资1000万美元。公司2007年4月份成立后,注册资本金随即就到位,并陆续全部结汇成人民币,其中有一笔432万美元的结汇依据是一份与省内某中资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9、利用外币兑换店的虚假外资。调查显示,一些企业为获取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想尽办法通过非法渠道汇入外汇资金,充作投资款,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盐城市某公司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将近3000万元人民币资金汇到香港,利用“外币兑换店”将其兑换为美元,再流入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10、通过成立“虚假”中外合作企业渠道流入。所谓“虚假”中外合作企业,是指中资企业。尤其是民营中资企业单纯为引人境外资金而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契约式中外合作企业。此类合作企业是在原中资企业的基础上设立的,仍使用原中资企业的办公、生产场地及生产管理人员,合作企业的法人代表也仍为原中资企业的

法人代表,外方只负责投入外汇资金,合作企业完全由中方自行自主生产经营管理,自行安排生产、销售等。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以及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有的甚至通过私下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带有固定回报条款的合作合同,来达到谋取境外融资的目的,从而为大量异常资金流入境内提供了可能通道。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1、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监管。进一步明确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审核要件和审核要求,增强其真实性审核的可操作性,重点加强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用途的监管。对于申请资本金结汇的合同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不符、申请结汇金额与投资规模不符、合同内容雷同、不能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有效证明文件等异常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应停止为其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并报告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

2、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对虚假外商投资问题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措施。当前虚假外商投资行为主要表现为外汇资金的非法流入和结汇,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在这方面管理的脆弱性,客观上纵容了虚假外商投资企业在某些地区的泛滥。因此,打击虚假外商投资行为,关键是要完善相关法规,尽快修订出台新的《外汇管理条例》,明确对外汇流入的监管依据和涉汇主体、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对其的处罚措施。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篇(8)

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组织特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目前,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合作类非法人企业(如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合伙类非法人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类非法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等三大类(本文主要研究前两类)。

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契约式形态。与法人企业的股权结构模式不同,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是以合作合同或合伙协议为纽带的契约式企业。二是经营管理体制独特。与法人企业的董事会制的管理模式不同,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通常采用联合管理制或委托管理制的管理模式。三是外方出资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实际出资由中方合作者或合伙人认定,利润分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而非按出资比例分配。四是除合伙类非法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外,其它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各方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内资金结汇和划转的规定过于严格,手续相对繁琐。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有关规定,合作类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内的资金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比照资本金账户实行支付结汇制度,且无备用金结汇的相关规定。由于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类非法人企业通常投资数额大、支出种类多(工程款、拆迁补偿、房租水电、员工工资、税费、咨询费、车辆租赁费、办公费等,以及其它临时性和应急性支出),在无法结汇一定额度备用金的情况下,导致企业结汇频率较高,尤其当项目所在地和项目财务管理部不在同一地时,企业结汇的往返成本较高。据统计,四川省内某市一合作类非法人企业平均每2-3天从成都到当地办理结汇1次,两年多来,项目所在地外汇局共核准其办理结汇申请2百余次,共计七千多万美元。

此外,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投资类)内资金结汇须向外汇局提交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程合同、财产购买合同或其它支付命令等)等材料。由于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类非法人企业的绝大多数合同为英文格式,且有较多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方面专业术语,企业对结汇时需翻译较多的合同也深感 不便。

(二)外汇局难以准确掌握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出资情况。目前,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出资额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而是由中方合作者(合伙人)认定。如某合作类非法人企业,其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投资类)内流入资金,仅用于结汇后支付境内发生的人民币费用。企业从国外进口设备、支付境外设备租赁费等需支付外汇时,由其美国总公司直接在境外支付。其实际出资额(含境外直接支付部分)由其中方合作者审核认定,并作为其将来产量分成(投资回收油、成本费用油、利润分成油)的依据。随着合作项目的推进和境外直接支付金额的增加,将导致其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投资类)内资金流入额与其合作者中石油公司审核认定的实际出资额产生较大的差异。

(三)外汇局难以准确掌握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信息。由于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成比例按照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合伙协议执行。有些采用固定分成模式,如在合作期间固定为51%和49%。有些则约定在合作项目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分成比例,随项目阶段的不同动态变化(投资收回前,外方分得的比例较大,随着正常生产,收回投资后,外方分成比例逐渐减小)。例如,四川省内某公司从事天然气勘探、开采,目前日产天然气37万方(企业预计将来日产天然气将达120万方),外方的分成比例为72%。按照当前的产能和比例计算,2010年该公司外方应分得天然气9724万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川气东送天然气出厂基准价(5月31日前为1280元/千立方米,6月1日后为1510元/千立方米),2010年外方分成所得约折合1.38亿元人民币(约2018万美元)。由于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其应得的分成运往国外,也可以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汇往国外。在外国投资者合法收益处置方式不确定和其利润购付汇无法在直接投资系统中备案的情况下,导致合作类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巨额利润汇出处于监管的盲点。

(四)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无法操作。目前,有关业务规定中明确,对于中外合作开采自然资源项目,外国投资者可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登记、开户及年检、注销手续。然而,由于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后,办理开户、结汇等后续业务时都使用外方投资者基本信息登记编号而不使用非法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而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系统的年检模块仅支持通过输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登陆,以非法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登陆后,无法显示“外商投资业务管理模块”,因此无法正常参加年检。造成外汇局无法掌握其运行及经营情况,外汇收支情况汇总表的直接投资数据也不含非法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数据。

(五)配套法规相对滞后,不利于对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规范化管理。一是合伙类非法人企业的开户、外汇出资结汇和划转等问题尚未明确。由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属于《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管理范畴,其在设立程序、出资方式、利润分配、税收缴纳、承担责任等方面都与传统的“三资企业”有所不同,无法直接适用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因此,合伙类非法人企业的账户开立、外汇出资结汇和划转该如何操作应尽快明确。二是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时的跨境资金流动亟待规范。虽然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有利于约束外商投资者(合伙人)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目前对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外方投资者(合伙人)要求将境外资金调入境内结汇或直接以在境外拥有的股权等权益偿还境内债务等尚缺乏明确的外汇管理规定,难以操作。另一方面,由于外汇局对因无限连带责任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难以判断,也可能出现外方投资者(合伙人)假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名义,将异常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境内的可能。

(六)直接投资业务系统无法有效满足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需要。由于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分,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目前只能通过变通的方式在直接投资业务系统中录入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其完整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此外,系统不支持对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发放IC卡,导致企业无法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在办理后续业务时向外汇局和银行提供。

三、完善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改进合作类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制度,便利其外汇资金使用。首先,应明确合作类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备用金结汇的相关规定。允许其像资本金账户一样,便利地结汇一定额度的备用金。具体操作中,考虑到中外合作开发资源类项目通常投资额较大,临时性和应急性支出较多,可以允许该类企业的备用金额度为等值20万美元(含),并按支付结汇制简化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内的资金结汇和划转所需提交的资料。

(二)完善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管理。由于目前直接投资业务系统银行端无法备案非法人企业外方投资者的利润购付汇信息。因此,在直接投资业务系统完善前,对非法人企业外方投资者的利润汇出,建议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在直接投资系统完善后,可以按照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购付汇的管理现状,由企业直接在银行办理。具体操作中,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类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分成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汇出,可以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内陆上石油对外合作项目结售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222号)执行。其它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完税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年度的财务报表、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的证明文件等材料。此外,如果外方投资者将回收的投资、利润分成等以实物形式运往国外,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外汇局将相关信息录入完善后的直接投资业务系统非法人管理模块。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篇(9)

在对服务贸易的管理中,外汇管理部门虽然处于下游管理环节,管理面较为狭窄,仅负责相关外汇资金管理工作,但其政策仍能从宏观、中观、微观等多个层次,通过直接投资、资源配置以及交易便利化等多个渠道机制,在与服务贸易相关的服务业产业引导、企业生产运营和具体交易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见图1)。

(一)直接投资机制

1.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吸引服务业的外商直接投资,有助于改善我国服务业的资本质量,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服务业部门中产生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从而有效提高服务贸易出口部门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服务贸易的出口。

2.促进境外直接投资。由于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特点,大多数服务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需要同时同地进行,如金融、餐饮等行业,因此,要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从而推动服务贸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当前,迫切需要政府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吸收服务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和推动服务业的境外直接投资。而在当前的直接投资流入和流出管理中,外汇管理部门承担着投资资金的收付汇、结售汇以及划转的真实性审核责任,是直接投资流出入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对直接投资项目能否顺利开展及其开展的效率有非常重要影响。

(二)资源配置机制

1.外部资源的配置。近年来,随着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都越来越多,在服务贸易收付汇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的预付、延付、预收、延收等贸易信贷,单靠服务贸易企业自身内部资金的推动,已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借助更多外部融资渠道获取营运资金或物质资本。

2.内部资源的配置。服务贸易型企业对优化内部存量外汇资源配置、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方面有很多需求。一方面,一些服务贸易企业积累了大量外汇,但在一定期限内并不会立即投入使用,需要有较多的外汇投资渠道或理财产品来进行外汇资金的有效运营。另一方面,很多大型服务贸易企业集团子公司之间的外汇资金紧缺程度存在差别,一部分子公司外汇富余而另一部分子公司外汇资金短缺。如果母公司能在集团内进行外汇资金的集中管理,在内部进行子公司之间的外汇资金调配,则可以减少财务成本,增强汇率风险防范能力。

服务贸易企业内外部资源配置效率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高低,对于服务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关措施来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合理配置内外部资源,减少财务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与国际竞争力。

(三)交易便利化机制

1.具体交易的审核。在人民币资本项目仍未实现自由兑换的前提下,为了防止资本项目资金混入经常项目,同时防止无真实交易背景甚至违法资金的跨境流动,我国外汇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实行真实性审核原则,因此,在具体服务贸易的资金流动过程中,外汇管理政策还要求对其进行真实性审核。而真实性审核的效率高低、是否便利,则直接影响服务贸易资金的收付效率,关系到服务贸易具体交易是否能顺利完成。

2.部门之间的协同。外汇管理部门对服务贸易的真实性审核主要是对重要交易凭证的审核,除交易的合同发票外,很多重要凭证,如税务凭证、专利凭证等都由其他主管部门出具,因而企业获取这些重要凭证的难易,外汇管理部门对这些凭证的要求高低,就成为影响服务贸易是否能及时顺利通过审核的关键,也是服务贸易具体交易能否最终完成的关键。

二、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政策评价

(一)服务业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评价

1.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在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审批逐渐减少,对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政策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导向性不足。对引导服务业外资流向、推动服务业产业结构升级,以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的作用并不显著。目前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和租赁服务业等资本回报率较高的行业,对其他行业投资比重较低,如2008年房地产业外商直接投资与租赁商务服务在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所占比重达62.3%。二是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核能力有限。外汇管理部门由于处于下游部门,对外资的真实性审核主要依赖于上游部门的各类批件,风险防范能力不足,难以对这些资金流入的真实性进行深入调查。各地政府出于改善政绩的目的,对服务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引进持积极态度,相关审批工作一定程度上也流于形式,部分异常资金随即可从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渠道涌入境内。

2.服务业境外直接投资。目前,只要服务业境外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并获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在外汇管理方面境外投资等限制已基本取消,相关审核手续已大大简化。但外汇管理在支持服务贸易型企业“走出去”方面仍然存在一个显著欠缺,即对这些企业的后续支持力度还明显不够,主要表现在后续资金支持方面。首先,从融资角度看,难度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从境外银行融资难。我国的服务贸易企业在境外银行往往没有信用记录,加之资本规模有限,因而从境外银行获取融资的难度较大。二是从境内母公司融资难。虽然政策允许跨国公司境内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但对绝大多数从事境外投资的中资集团公司来讲,门槛较高,操作性不强,难以实现。三是申请项目贷款难度大。服务贸易型企业境外投资往往一次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但由于境外投资项目贷款申请条件苛刻,占用境内投资主体信用额度也较高,财务成本较大,从而难以申请项目贷款。其次,从担保角度看,目前实施的“内保外贷”政策在实施中也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审批手续复杂,操作时效性差。二是担保门槛较高,尤其是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子公司在境外融资提供担保的审批门槛较高,而且还占用境内母公司的信用额度和反担保资源,多数企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仍采取母公司垫款方式进行投资。三是对外担保额仍受企业外汇收入等部分财务指标限制,而这些限制已远远落后于当前形势的发展,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境外融资活动。

(二)服务贸易企业外部资源配置外汇管理政策评价

近年来,外汇管理支持服务贸易企业进行外部资源配置的工作主要体现在积极支持企业对外进行股权与债权融资方面,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实行“差”管理,对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的外债实行指标管理等。从整体情况看,外汇管理在支持企业进行外部融资的体系得到初步建立,但尚存在较多不足之处。

1.境外募集资金调回较难。由于受境内外商直接投资及外债管理限制,相当部分上市募集资金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调回境内,境外募集的资金只能间接地为境内企业提供间接资金支持,或者直接用融资款进行分红。此外,对于增持、减持、回购境外上市股票等涉及资金汇兑的,都需要经外汇局核准,手续不够便利。

2.中资企业借外债较难。目前外资企业借用外债按照“差”原则管理,难度较小。但对中资企业而言,借用外债的准入门槛较高,中长期外债由发改委审批,短期外债由外汇局审批,而且指标主要核定给金融机构,因此中资企业在实际中借用外债难度较大。

3.境外发债门槛较高。目前,境外发行债券有较严格的审批程序,与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相关的开户、资金划转及汇兑均须外汇局核准,存在较多审批环节。而且与借用外债不同,境外发债由于规模较大、投资者众多、市场影响面广等原因,对大多数服务贸易企业来讲门槛较高,不易实现。

4.融资方式有限。在现行外汇管理框架下,目前我国服务贸易企业的融资形式仍然较少,主要限于一些传统方式,对于引入国际产业投资基金、项目融资等国际通行的融资手段则用得较少。

(三)服务贸易企业内部资源配置外汇管理政策评价

近年来,外汇局在推动企业进行内部资源配置方面进行了不断尝试,降低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门槛,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的内部资源配置问题。但由于经济形势发展过快,目前外汇管理在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1.跨国公司售付汇手续较为烦琐。一方面,售付汇手续烦琐。当支付非贸易项下的代垫或分摊费用时,境内公司需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资格核准后,才能凭该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支付。另一方面,中、外资跨国公司的非贸易售付汇待遇不尽相同,中资跨国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的代垫或分摊费用只能由其境内总公司向境外支付,其他境内关联公司则不能支付。

2.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实施效果较差。现行政策虽降低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门槛,但实施效果却较差,如政策允许跨国公司通过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和设立财务公司等手段实施资金集中管理,但这种方式面临的成本却很高,财务费用多,而且周期较长。特别是企业集团境内外子公司之间外汇资金的跨境运营,实施起来难度非常大。

3.存量外汇资金投资理财渠道较少。目前银行的对公理财产品仍以外汇期权、利率产品等标准产品为主,新型外汇理财产品有限,而且外汇管理推动企业境外理财的政策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如QDII,在资格、规模等条件上都存在较大限制,无法满足不同服务贸易企业的外汇投资理财需求。

(四)服务贸易交易真实性审核外汇管理政策评价

目前,境内机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凭合同等有效单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而外汇局则借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事后监管。这种管理框架虽极大地扩大了企业的用汇自,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但目前看来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失衡。长期以来,我国在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方面主要偏重于“控流出”,而对服务贸易的外汇流入方面则相对宽松,收支管理有所失衡。虽然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总体还处于逆差状态,但这并不代表没有热钱资金通过服务贸易收汇流入境内,而且在当前国际经济金融背景下,形势瞬息万变,收支逆差也很可能迅速变为顺差,依靠单边“控流出”的监管理念显然难以应对新形势的要求,亟待得到转变。

2.纸质单证逐笔审核,效率低下。目前,外汇管理对服务贸易的真实性审核要求还大多停留在对纸质单证的逐笔审核方面。当一笔服务贸易需要付汇时,还要求企业取得税务、商务部门等相关证明或批件,企业往往需要来往奔波于各部门出具纸质凭证,不仅手续烦琐,而且效率低下。随着我国服务贸易的种类及数量不断增加,这种逐笔的纸质审核方式必将极大影响企业开展服务贸易的效率。

3.对服务贸易企业的监管缺乏灵活度。目前,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对于所有服务贸易企业均实行“一刀切”,即不论企业信誉、资质或者交易历史,均实行文件所要求的全套真实性材料审核要求,监管方式缺乏灵活度。如果能根据某些条件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那些信誉良好、无违规记录企业给予一定的便利政策,而对有违规历史的企业进行从严审核,则不仅能极大地提高监管效率,也能便利正常企业的服务贸易开展。

(五)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同管理评价

在实际管理中,外汇管理与其他主管部门的协作仍然存在较大欠缺。

1.政策制定协调性较差。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政策目标是促进服务业的发展,而外汇管理部门的主要目标则是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两者在制定政策的目标和方向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一致,因此造成了政策制定存在不协调的问题。

2.协同监管意识不强。由于各部门都是在各自的行政许可范围内对服务贸易进行相关许可,因此,缺少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如在服务贸易项下,按照政策规定,在3万美元以上的对外支付就要提供税务证明,不少企业为规避此规定,便将支付金额分拆成多笔3万美元以下的金额对外支付,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虽然外汇局通过监测可以发现这些异常信息,但如果与税务部门之间没有合作监管机制,外汇局也难以对这种分拆行为进行核实。

三、外汇管理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改革方向

(一)积极促进服务业直接投资

1.积极推动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一是积极引导服务业外资投向。应积极协同相关部门,一方面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指导,对于需要大力扶植的资金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行业,给予一定外汇管理政策倾斜,如适当放宽资本金的审批或结汇手续等,为外资进入提供便利。另一方面,要将管理重心放在提高我国外资利用能力及效率方面,建立一整套行业外资利用监测体系,对于外资进入的事前、事中及事后进行全面监测,结合服务业行业特点,全面提高服务业外资利用质量及能力。二是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应继续加强对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的真实性审核。流入方面,有效拓展核查手段,防范国际游资通过直接投资项下流入;流出方面,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监测,防范利润汇出渠道下异常资金的流出。同时,还要加大对非法资金流入、非法结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2.大力促进服务业境外直接投资。首先,鼓励金融企业,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在境外直接设立机构,在推动金融服务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同时,直接在境外为我国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降低中资集团境内母公司向境外子公司的放款门槛,如适当扩大放款额度或放款期限,减少操作难度,便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放款。此外,还要开拓多种渠道,如对投资项目提供信用保险或买方信贷等,降低项目贷款风险,鼓励商业银行降低服务业境外投资项目的贷款条件,促进投资项目的顺利开展。其次,要简化担保手续,提高审批的时效性,特别是要降低担保门槛,使绝大多数服务贸易企业都能通过担保方式进行后续融资。同时,调整对担保主体财务指标等条件的限制,如对于被担保人为非金融企业法人,尤其是服务贸易企业的,可适度降低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的指标要求等,减少服务贸易企业融资及担保带来的财务成本,切实鼓励服务贸易企业“走出去”。

(二)拓宽服务贸易企业的外部资源配置渠道

1.调整境外融资资金汇入政策。明确各类境外融资工具下资金汇回手续,适当放宽境内服务贸易企业境外融资资金调回渠道。对不同部门的资金汇回实行差别管理,如对服务业中较易把握真实性的部门,如教育、卫生、运输等的境外融资资金汇回,可放开政策直接便利其融资资金汇回;对于通讯、信息咨询等交易真实性较难把握的部门,可采取大额审批、小额备案的监管方式,以循序渐进的原则逐笔放松管制,通过各种措施鼓励服务贸易型企业充分利用外部资金做大做强,提高境外融资积极性。

2.给予中资服务贸易企业借用外债的公平待遇。要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中资服务贸易企业借用外债门槛高、不便利以及结汇难的问题,如可将外债管理中“差”的管理对象放宽至国家重点支持的服务贸易企业,逐渐消除外资企业与中资服务贸易企业借用外债的政策差异;或直接给予中资企业一定的借用外债及结汇权限,适度放宽其外债余额,并对其借用外债过程中的借债审批、提款及结汇提供便利政策,为中资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外债管理政策的公平待遇。

3.提高服务贸易企业发行外币债券便利。一方面,在境外外币债权发行的前期准备上提供便利,如适当降低服务贸易企业准入门槛,加快审批流程等。另一方面,在境外发债相关程序上提供便利,如对已经由外汇局核准允许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服务贸易企业,其相关的开户、资金划转及汇兑方面可给予“先办理,后备案”、或“大额备案,事后抽查”优惠政策或监管方式,提高其境外融资效率。

4.创新融资品种,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开拓服务贸易企业境外投资融资渠道,为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特别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服务贸易企业提供融资平台,如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充分吸收国际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等满足资金需求。不断完善我国外汇市场,稳步推进外汇市场产品创新,丰富外汇市场的融资产品。同时,加强与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服务贸易融资品种创新,加强服务业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力度。

(三)增强服务贸易企业的内部资源配置能力

1.简化跨国公司非贸易项下售付汇手续。进一步简化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之间的非贸易项下部分代垫、分摊费用的管理手续,取消外汇局对于跨国公司的资格核准,允许相关的费用凭其合同、发票或相关税务凭证直接进行支付。同时,允许中资跨国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间的相关费用由其境内总公司之外的其他关联公司支付,减少资金支付成本。

2.完善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政策。可考虑进一步完善外资跨国公司和中资企业集团集中管理境内成员公司闲置外汇资金的政策。如完善跨国公司外币现金池的管理模式,允许银行和企业通过签订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办理成员公司间的外币资金划转,减少因办理委托贷款而产生的税费;允许外币现金池内的资金在符合真实性原则的前提下,通过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掉期等汇率避险交易,更好地发挥现金池的功能,降低企业资金集中后的汇率风险。

3.拓宽企业投资理财渠道。一方面,加强与银监会等主管部门的协商,鼓励银行针对不同企业获利的预期,根据资金沉淀期的长短、对于风险的偏好来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更多的外汇理财产品和工具,如与石油、金属等商品相挂钩的衍生交易产品,以扩大外汇资金投向空间,降低风险比率。另一方面,逐步开放境内外汇资金的境外投资渠道,如允许企业进行境外NDF理财产品投资,证券投资等。

(四)加大服务贸易交易真实性审核的改革力度

1.管理理念要由重流出的单边管理向流出入均衡管理转变。新《外汇管理条例》已进行了重大调整,废除了“外汇管理重流出、轻流入”的导向,而转为重视流出入的均衡管理。因此,要改变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建立均衡、可控的资金流出入监管机制。

2.审核方式要由纸质的逐笔审核向一次性、无纸化审核转变。首先,可将逐笔审核方式向网上备案形式转变,通过企业的一次性备案及相关交易资料的提交,一次性完成审核。其次,大量纸质凭证可改为电子证明形式进行,如可通过银行与税务部门的系统联网,税务部门直接出具电子形式的税务证明或在网上进行签注。此外,对于电子商务形式下的服务贸易收付汇也可以允许企业网上递交交易单证,充分实现交易真实性审核的无纸化、网络化,推动服务贸易的

发展。

3.管理方式要由具体的行为监管向重点的主体监管转变。一是要有效整合外汇管理职能,通过对企业资本、贸易项下或税务、海关等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结合企业经营范围及外汇收支特征,综合判断企业服务贸易真实易背景。二是要根据企业的信用层级实施分类管理,加快那些信用良好企业的收付汇速度,对信用较差的企业则严格审核,还可将违规服务贸易企业放在企业征信系统中予以曝光,增加其违规成本。

外商投资资金入境方式篇(10)

外资并购在中国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如果缺乏必要的、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必然给外资并购行为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显然这种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就是外资并购所面对的法律风险,而外资并购具有典型的厌恶法律风险的特征,正如波斯纳所说,实际上仅仅用诉讼的威胁通常就可以扼杀一个兼并。[2]如果法律风险过大,必然抑制外资并购行为的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制度支持是外资并购得以开展的必要条件,一个良好的外资并购法律环境必须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支撑。外资并购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但可喜的是,我国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建构步伐跟进的非常之快。从目前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为中心的相对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外资并购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外资并购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法律依据的明确性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并购行为的法律风险,使得外资并购的顺利开展首先在制度保障层面上成为可能。

本文详细梳理了中国先行有效的与外资并购相关的72部法律规范,并对其做了一个并非完全符合逻辑的基本分类,勾勒出了当前我国外资并购法律框架(详细框架图表参见本文附录二)。

(一)外资并购的一般法律规范

1、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本规范-公司法第七章

我国《公司法》第七章专门就公司合并、分立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并且规定了公司合并、分立过程中的增资、减资、债务承担、变更登记等基本问题,由于《公司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所有公司之间的合并、分立行为,因此是我国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本规范。

2、初具雏形的外资并购法典-《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003年3月7日,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家单位联合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条例》,规范了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外资并购的基本形式,并且明确了外资并购相关的一些基本问题,且该规定适用于任何所有制形态的境内企业,明确了外资并购的法律效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因此,可以认为《暂行规定》在相对完整的意义上建立了外资并购的法律规范,是一部初具雏形的外资并购法典。

(二)外资并购的特殊法律规范

除外资并购的一般规范外,根据外资并购对象的不同,我国还制定了许多特殊的法律规范,在外资并购这些特殊的对象时,除适用上述外资并购的一般规范外,还必须遵照相应的针对具体并购类型而制定的特殊法律规范。这些特殊法律规范从总体上看,基本上是按照并购对象的不同性质而分别制定的,但又是相互重合叠加在一起的,很难对其进行一个完全逻辑化的分类,只能对其进行一个基本的类别区分。

1、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特殊法律规范

(1)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基本规范

《证券法》第四章专门就“上市公司收购”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并规定了收购的具体程序、信息披露、全面要约的触发界限等基本问题,是对内对外统一适用的上市公司收购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2002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又颁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该规定对内对外统一适用,是对《证券法》第四章的细化。

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向外商转让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明确规定相应原则、条件和程序,标志着“95禁令”的终结,暂停多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得以重新全面启动。

(2)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

2002年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问题。同日,中国证监会还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建构了相对完整的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这些规范都是对内对外统一适用的。

2、外资并购未上市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特殊法律规范

2002年11月8日,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 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改规定适用于利用外资将国有企业、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改制或设立为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是外资并购未上市的非金融类企业基本的法律依据。

2004年12月31日,新成立的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外资并购金融类企业的特殊法律规范

鉴于金融企业的特殊性,我国在管理上一直对其与其他企业加以区分。在外资并购问题上也是如此,如上述《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都不适用于金融类企业。从目前来看,已经出台的有关外资并购金融企业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

早在2001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外贸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2002年6月1日,证监会颁布了两个规则,即《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允许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

2003年12月8日银监会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这里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显然不包括属于证监会监管范围的证券公司和属于保监会监管范围的保险公司。

4、外商投资企业并购规范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1997年5月28日,原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是外商投资企业并购的基本法律依据。除此之外,2001年11月22日原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的另一个重要规章-《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决定》,也是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并购的基本规范。

(三)针对外资并购具体问题的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可以说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非常广,当然牵涉的法律问题也门类繁多。根据前文对外资并购法律环境的文本统计分析,本文总结了包括外资准入、国有股权管理、资产评估、转让定价、外汇管理、税务、债权人保护、职工权益保障、土地使用、并购融资以及地方法规等十一类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从不同的侧面为外资并购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具体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为外资并购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支持。

二、外资并购宏观法律环境分析-从外资准入角度

外资并购法律环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准入”的问题,也就是当前的外资并购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多大范围内进行并购。外资并购法律环境允许外资进入的范围直接制约着外资并购的可能发生的空间范围,是外资并购实施过程中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从外资并购角度看“准入”问题,又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法律环境对外资并购对象的限定,也就说外资在中国可以并购何种类型的企业股权或资产,我们可以称之为“对象准入”;第二个方面就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外资准入,即行业准入。下面我们分别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从外资准入角度揭示我国当前的外资并购宏观法律环境。

(一)对象准入

一般来讲,可以将外资并购的对象根据所有制性质分为三类,[3]即国有企业(股权或资产)、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但是,这里应当指出,或者应当再次指出的是,中国外资并购的法律环境很大程度上在于调整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它的着力点和关注重心在于国有企业、国有股或国有资产等,对于不涉及国家财产利益的外资并购行为,除与上市公司或金融企业等特殊的企业类型有关外,中国的法律仅将其视为一种普通的外商投资行为从外商投资审批和行业准入等方面实施控制,而不针对并购本身施加特殊的干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虽然中国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迅猛,但就目前来看,具有并购价值的优质企业或资产,仍然主要是国有企业或存在于国有企业之中,特别是国有上市公司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国有企业,更是外国投资者所青睐的对象,[4]从这个意义上讲,外资并购法律环境关注的重心也必然是国有企业、国有股或国有资产。在外资并购的对象准入问题上更是如此,因为中国的法律之所以对外资并购的对象做出限定,其最首要的目的在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中国的法律并未从“对象准入”的角度做出限制,因此,我们这里讨论的所谓“对象准入”问题只是就国有企业而言的。

对于未上市的非金融类国有企业(即上市公司和金融企业以外的国有企业),中国法律一直采取鼓励外资参与的态度,允许外资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早在1998年9月14日,原国家经贸委就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兼并国内其他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偿还企业债务。[5]2002年11月8日,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又联合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鼓励未上市的非金融类国有企业利用外资对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进行改制,或改组为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由此可以看出,对未上市的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并购,中国法律并未加以特殊限制。

分析当前外资并购相关法规,并结合外资并购法律环境的历史变迁进行观察,对外资并购的对象进行特殊限制的主要在于国有上市公司和国有金融企业两类。

1、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限制-一个纵向 的观察

1995年日本五十铃、伊藤忠商社收购“北旅汽车”股份后,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考虑,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1995]48号文:“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这就是为人们所熟知的“95禁令”。自此后长达六年,外资不得涉足中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当然也不得成为外资并购的对象。

2002年11月1日,财政部、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向外商转让上市国有股和法人股做了原则性规定,允许外资以支付自由兑换货币和参与公开竞价的方式受让国有股法人股,并规定了相对严格的产业政策、国有股权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审批程序。“95禁令”被解除,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国有股成为可能。因此,就目前来看,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已经不再是外资并购的,在此方面,无对象准入的限制。

2、外资并购金融企业的限制

我国的金融企业按监管机关的不同,基本可以分为由银监会监管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由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由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等。

从先行规定看,2002年6月1日,证监会颁布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已经允许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但是对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对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必须达到相当的标准,同时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对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规定境外股东的实收资本必须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同时,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比例不超过49%.

2003年12月8日银监会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但也限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第七条规定,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投资入股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二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3)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5)内部控制制度健全;(6)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7)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同时,在第八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二)产业准入

无论何种类型的并购,只要涉及外资参与,均须遵守我国外商投资的行业准入的规定。我国目前对于外资并购项目的规范主要是通过《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加以调整。重点是鼓励外商在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工业、环保产业及出口创汇型产业等方向的投资,至于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仍属有限。国家强调行业准人规则的刚性,明确规定:“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了新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随后,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于2002年3月11日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指导产业目录》,废止了旧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前次的《目录》相比,新的《目录》鼓励投资的项目和条款增加,而限制和禁止投资的行业大为减少,其精神和内容同我国经济发展、对外开放的进程紧密相关。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将原来禁止进入的电讯、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增加了76条鼓励类投资项目,减少限制类项目达37条。在原来禁止、限制进入的部分行业,外资通过并购方式也可以快速进入。[6]应当说,我国产业准入的范围已经大大拓宽,但是仍然有相当的行业限制外资的参与,甚至有部分行业禁止外资的进入,这直接限定了外资并购所可能发生的空间范围。

就上市公司而言,中国证券报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表了一份涉及到的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国内上市公司名录。目前仍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可能涉及的相关上市公司有:(1)影视节目制作、有线电视网络:比特科技(000621);电广传媒(000917);中视传媒(600088);歌华有线(600037);(2)中成药秘方产品:三九医药(000999);同仁堂(600085);广州药业(600332);(3)电网的建设、经营:明星电力(600101);三峡水利(600116);岷江水电(600131);桂东电力(600310);西昌电力(600505);(4)书刊出版、发行:诚成文化(600681);(5)基础电信:中国联通(600050);(6)证券公司:宏 源证券(000652)。[7]

[注释]

[1] 参见朱菲娜:“外资并购潮为何没有如期而至?”,载《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8月26日版。

[2] [美]理查德·A·波斯纳:《反托拉斯法》,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8页。

[3] 虽然这种分类方法未必科学,甚至很不科学,但是我国先行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基本上都是采用的这种分类方法,因此对外资并购问题的研究也只能采取这种分类方式。事实上,这种分类方式正在成为一种主流的分类标准。参见君和律师事务所李茂昶律师在欧美同学会“M&A研讨会”上所做的发言。

[4] 有研究认为国内未来的外资并购将重点在以下行业内进行:银行与证券、汽车及零部件、医药、计算机硬件、港口及运输、零售业、油品与药品的批发与零售、通讯设备、自来水等。参见王如忠:“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行业分析”,资料来源:/asp/news/printfile.asp?id=7517(1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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