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文化的重要性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18 17:39:11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篇(1)

档案与文化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文化表现在人类自身语言之口,依附于人的动作之上,它是档案的抽象化;档案则是被固定在人类自身之外的物质上的人类文化,是人类文化的具体化、实物化。正是因为有了文化、文字,才有了甲骨档案。如果没有人类文化,就不会有档案的产生;同样,没有档案的存在,人类文化将会断裂或者将会是一片空白。在人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档案作为人类文明的结晶流传下来,证明历史,昭示未来。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文化传统,档案就是它的记录,它的见证。从中国最早的甲骨档案到现代社会的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高科技材料档案,可从中看到几千年的光辉灿烂的中国古代文化、近代文化和当代文化。由此而论,人类历史文化遗产的保留、继承和发扬,是以档案为最原始的。可见,档案是人类文化的记录者和承载者,作为凭证和信息,它揭示了人类历史文化;档案中蕴含的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是人类必需的文化营养和精神财富,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档案作为一种文化载体,它和史书、文物一样,其自身也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说,档案与文化有密切的关系。档案的存在既是传播文化精华,同时,人类文化的产生又是档案产生、存在的前提条件。

二、档案在历史文化传承中的作用

各民族在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进程中创造了特定的历史文化。档案,作为原始的历史记录,就其宏观而言,它纵连了古今许多历史阶段,横贯了自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就其微观而言,它记述了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特定实践活动的过程,富有大量原始的具体资料。档案是人类文化遗产的保留、继承和发扬,是一种历史的存在。档案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是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文化资源,是保存人类文化根的一种记忆。具体分析,作者认为档案在历史传承文化中有着以下几方面重要作用。:

1.历史文化的重要凭证。历史总是不断向前发展的,追忆历史不是为了单纯的怀古,而是从历史中借鉴经验以谋求更大的发展。档案真实记录着人类发展的历史,反映出历代人们的文化创造和成果,可以说档案是“人类的记忆”。档案肩负起了真实记录历史事件的重大使命,发挥了记录人类发展历程的功能。如:殷商甲骨档案、汉代金箔档案、纸制档案的出现,到今天的信息时代电子档案,都记录了大量真实的信息,都载录了各个时代的经济、政治、法律、文明,反映了特定历史阶段的国家发展的程度。档案是人类存贮文化最有利的载体,是人类文化的贮藏器,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如果没有档案文化的传承和存贮,那么就成了没有历史记忆的国家和民族。也正是从这些档案记录中,让人们了解了历史的发展,了解了各个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历法天象、方国地理等等,进而博古通今。

2.传承历史文化的重要媒介。档案作为一切社会形态记忆和传递的源头,蕴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知识,是文化传承的载体,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具有重要的文化媒介作用。人们了解各民族的历史文化主要是通过史书、档案文献和文物等来实现的,其中,档案起了显著的作用。春秋战国时期,士人们利用散落民间的档案文献进行多种文化活动,孔子删定“六经”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人们通过阅读档案记录的特定历史阶段的文化,可以了解到一定时期人们的生活状态和历史活动,从而对当时的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得出判断,为当今社会所借鉴。所以说,没有档案,历史将失去记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也将受到阻碍,优秀传统历史文化应该代代相传。档案作为历史文化的传承者,档案解决了言听说教的局限,加大了传播的广度和深度,起到了一个民族的凝聚力瞬间爆发作用,增强推动历史前进的力量。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篇(2)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直接参与制作、表演等文化活动,并愿意将自己的高超技艺或技能传授给政府指定人群的自然人或相关群体。近年来我国已先后公布了三批共1488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地方也相继开展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命名工作,国家、省、地市、县共四级传承人保护制度基本建立,使传承人保护工作成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大亮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动态遗存,一种很容易随时代的迁延而湮没的文化记忆,它不能脱离人而独立存在,是存在于特定群体生活之中的活的内容。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的文化,“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袭主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所以说,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因素。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明确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非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传承人必须履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的义务。2011年9月文化部《关于加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对部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文字、图片、影像记录,征集并妥善保管相关珍贵实物和资料,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加强对部级代表性项目的深入调查、研究,有计划地出版相关成果”。

笔者认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保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档案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老龄化现象严重。急需政府有关部门对传承人进行立档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老龄化是号称为“人间国宝”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最大杀手,已成为共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的文化现象,它得以延续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一代代人传承下去,如果拥有民间艺术和技艺的艺人日渐减少,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面临断绝的境地。

为了有效地传承和保护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进而建立起一套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截止到2009年6月,文化部已经连续公布了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名单。其中包括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俗等10类,共计1488名。各省、市、自治区也公布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的研究,笔者发现在1488名传承人中六七十岁的占了大多数。部分传承人已到耄耋之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已经进入了老龄化时期和衰亡高峰期。很多国宝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年迈体弱,有的身怀绝技但未能传承给后人就已离开人世。如在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川剧六大传承人之一的陈安业和苏剧两大传承人之一的蒋玉芳在评定期间就已于当年元月谢世。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高尔基曾说过“一个民间艺人的逝世,相当于一座小型博物馆的毁灭”。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整体步入高龄时代、银发时代,通过建立传承人的档案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刻不容缓。

2.传承人档案资源的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宗旨,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和本质,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和最宝贵的载体,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不能离开人而进行下去,传承人的存在和延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决定性因素。

严格地讲,我国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关于传承人的规定力度是不够的,受“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产业思维模式的影响,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对传承人的关注远远不如对传承项目本身的关注,因为遗产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而对于传承人的关注却需要付出代价。如果这种观念不尽快改变,将会深层次地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从档案工作服务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分析,如果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档案记录和反映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的话,那么传承人的档案则记录和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和本质,传承人档案资源的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核心内容,由这些人形成的群体传习、演绎和再现历史遗留下来的传统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与归宿。

3.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建立档案既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又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与保护。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及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档,二是及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忆与保护来说,这两方面的工作必须同等重视,不可厚此薄彼。传承人档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传承性,由于传承人受诸如空间、时间等因素的限制不能顺利的履行他们的责任,建立传承人档案对传承人的自身信息、作品信息等进行入档记录,可以辅助传承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常传承,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未来的研究和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文化部于2008年制定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的建档与管理需要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使民众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价值及作用,以增强他们保护和传承的自觉意识,从而得到更多的社会认同感。各级档案馆除了利用收集到的以文字、图片、录音、录像为载体的传承人档案向

公众提供基础的档案信息服务以外,还可以利用它们举办展览、参观、培训,让民众在轻松活泼的氛围下了解和加深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与传播。

4.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档案有利于传承和发扬民族文化、民族智慧与民族精神。

2007年6月9日我国第二个“文化遗产日。”期间,总理在中华世纪坛观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华专题展览的过程中指出“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三句话的理解:第一,它是民族文化的精华;第二,它是民族智慧的象征;第三,它是民族精神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和发扬民族文化、民族智慧与民族精神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一个民族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常常扮演着忠实传承历史的史官的角色,他们同时也是民族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和传承者。历史上,传统农业社会中所使用的风车、水车制作技术、宣纸制作技术、蜡染技术等等,也主要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教授民间的能工巧匠来传承的。在传承科学技术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同时还是一个民族的文学艺术的创作者和传承者。如昆曲艺术、曲艺杂技、民间音乐舞蹈以及民间传说故事等等,都是通过他们来传承的。这些具有独特审美风格与地域特色的文学艺术样式,为后来的新文学、新艺术的创造,提供了丰富的精神食粮与物质食粮。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面临灭绝的境地,及时的建立传承人档案可以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通过其详细、真实的记录使这些伟大的民族文化得以继续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还是传承一个民族传统道德文化和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我们在欣赏一幅幅剪纸、年画,一出出戏曲,一件件艺术品时,所能感受到的决不会是一种简单的艺术形式或是审美方式,透过这些艺术形式与审美方式,我们同时也会从中感受到一种磅礴的民族精神和这个民族所倡导的传统道德文化。其实不仅仅是上述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就是传统庙会、宗教仪式、传统节庆活动等,也无一不肩负着这样的社会责任,传达着这样的民族精神与传统道德理念。而这一切,正是通过民间艺人、匠人或是传统仪式主持人来完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由此也就获得了民族精神与传统道德忠诚捍卫者的身份。应该说,作为一种重要的、已经所剩无几的人力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理应受到部级保护。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最为有效的保护就是建立传承人档案,利用文字、图片和音像方式详细记录其全部资料,化无形为有形,持续和广泛的传承民族智慧和民族精神。

结语

传承人以非凡的智慧创造和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类别的文化传统和精湛的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他们的传承才能世代相传、永不断流。如今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档案已成为一种趋势。如日本的“人间国宝”认定制度,经过专家的严格审议与批准以后,确定“人间国宝”名录。为“人间国宝”建立档案,用文字、图片和音像方式存录其全部档案,文化厅长官负责监督被认定的“人间国宝”,“人间国宝”在传承“绝技”时要进行记录,这些记录要被保存并公开,这些活动是为了使“人间国宝”实现艺术价值。这一制度对于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存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并得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大力推广,被纳入“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的整体框架之中。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的急迫性与重要性,积极借鉴学习国外在建立传承人档案方面的成功经验,尽快实现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的体系,更好的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珍贵的历史记忆。

参考文献:

1.何永斌.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中的几对关系[J],山西档案,2009(3):48.

2.王云庆,赵林林.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其保护原则[J],档案学通讯,2008(1):72.

3.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之忧.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省略/inc/detail.jsp?in-fo_id=1546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篇(3)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高校在人才培养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当前某些高校教育在涉及传统儒家文化的教育上存在缺失等,导致某些大学生的思想行为需要修正的地方渐多。具体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一是在责任感方面淡化较为明显;二是在考试上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三是信用意识缺乏;四是与同学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不够融洽;五是一旦遇到困难内心容易崩盘,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作为支撑;六是缺乏基本的自豪感,出现自卑、自傲及多疑等诸多问题。

大学生在综合素质等方面相对而言普遍较高,是建设国家的栋梁之材,为此,其也被认为是国家及民族的希望所在,从这个层面来说,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及命运。基于此,在高校中加强儒家文化传承教育就显得非常重要,具体有以下这些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儒家文化传承教育,对提升大学生的品德修养非常有利。

文化涉及的内容非常多,其中就包括道德这个非常重要的构成部分,而中国传统美德则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及灵魂,也是我国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支撑。中华文化源远流长,主要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强调这些道德规范,即做到忠孝仁爱及慎言敏行,同时强调严于律己及改过迁善等。儒家思想经过几千年的洗礼及变迁,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化经典,也是中华民族的精神灵魂。为此,对于大学生而言,学习这些优良文化精髓,必然有助于提升其品德修养,由此可见,加大力度传承儒家文化非常有必要。

二、加强儒家文化的教育传承,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爱国情怀。

我国在培养大学生的爱国情怀方面,需要融入儒家文化思想的相关内容,这是较为有效的一种培养方式。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的其他国家,在培育本国国民的凝聚力及爱国心方面,基本都会融入本国的传统文化。中华民族在提升自身凝聚力方面,离不开传统儒家文化的传承。中华民族在发展的过程中曾经历经各种困难,甚至遭遇各种浩劫,但依然能在世界各民族之中立足,依托的就是我国亿万人民的浓厚爱国情感。为此,需要把这些爱国主义精神发扬光大,让当代大学生形成浓厚的爱国情怀,这就需要高校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同时,这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使命。

三、加强儒家文化传承,对凝聚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信心非常有利。

关于这方面,同志就曾指出:“要在整个国民教育的过程中,全程纳入有关民族精神的培育内容。”我国民族传统文化历经历史的洗礼,在此基础上逐渐沉淀下来,其包含很多瑰宝精华,这些都是值得传承的,需要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进行传承。一个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全体国民的努力,并在这一过程中凝结成一股绳子齐心协力,为建设自己的国家而努力。当然想要做到这方面,需要认可自己的国家,提升民族自豪感,这可以说非常重要。当前已经进入信息社会时代,信息之间的传递速度更快,为世界各地文化观念相互激荡创设平台。当前大学生就业压力大,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儒家文化传承已经迫在眉睫,这是培养大学生民族自豪感及自信心的重要途径。

在儒家文化的传承上,需要创设相应的文化环境,便于使其与主流文化环境相一致,这是儒家思想能在高校教育中实现价值应遵循的重要原则。

(一)积极创设具有儒家思想特色的社会环境。

1.组织以儒家思想为主题的社会活动。

在进行该社会环境的创设时,可以通过组织与儒家思想相关的社会文化活动体现,而大学生通过参加这样的活动,则能提升对儒家思想内涵的领悟力,进一步了解什么是儒家思想,并在自己的言行举止中主动融入该思想。具体可以从这些方面着手:第一,立足于课程教学的实际需要,有效整合传统文化资源,与此同时,注重结合地方人文特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到以儒家思想为主题的社会活动中。第二,开展相应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在这些活动中,融入传统文化的思想,使得学生进一步了解什么是儒家传统文化,并做到认同该文化,进而在实践中加以体现。

2.营造具有浓厚儒家文化色彩的校园氛围。

大学生很多时间都在学校中度过,其受到校园文化环境方面的影响很大,为此,创设良好的文化环境,对培养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文化观非常重要。基于此,对于高校而言,需要注重对儒家文化进行整合,且在创设良好校园文化环境的过程中融入儒家文化的内容,使得大学生感悟到儒家文化所具有的先进性,并自觉传承。具体来说,可以在学校的规章制度,或景观建筑等方面体现儒家思想的精华部分。

(二)依托儒家思想精华发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

1.注重在课程体系建设中融入儒家思想。

无疑,在涉及大学生的品德教育中,课堂教学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小U,为此,在课程体系的构建上,需要注重融入儒家思想。

第一,在高校公共理论必修课程的设置上,需要包含中国传统文化教育这部分内容。当前,全国各高校大都已经开设《中国文化概论》这门课程,这对推广儒家思想非常有利。第二,在高校所开展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大都会选择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这种方式,并注重结合儒家文化,实现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第三,积极开展多样化的宣扬儒家思想活动。在高校中,通过举办专题演讲的形式,也可以举行学术报告,或者古典人物名家讲坛等,以此实现对大学生的儒家传统文化教育。

2.注重提高教师队伍自身的儒家文化素养。

在儒家思想中,其中就有正己修身的内容要求。为此,从这个角度来说,需要高校教师注重提升自身的儒家文化素养,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示范作用,进而强化儒家文化教育的效果,使得大学生能理解儒家文化的内涵并接受。大学老师具有人格魅力,对帮助大学生提升儒家文化素养具有重大的作用。具体而言,大学老师的人格魅力不仅体现在高尚品格及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方面,还体现在敬业精神等方面。当大学老师具有极大的人格魅力,在帮助大学生提升其人文素养等方面的作用就非常明显。

3.借助多媒体平台推进儒家文化及多媒体文化的有效结合。

当前,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给人民的生活及工作方式等带来极大的影响,同时,对道德教育方法及途径产生重大的影响。作为年轻一代,大学生已经是网络使用的主要力量。针对这种情况,在整合儒家文化这个教育资源的过程中,需要注重借助多媒体这个平台。

第一,思想教育工作者在实施系列教育活拥墓程中,可以把网络作为主要阵地,这符合当前大学生的特点。第二,借助新媒体如微博及微信等,使教育功效得以充分发挥。也可以利用微博或者微信等软件,定期向大学生发送针对性的各类德育信息。第三,在儒家文化的传播上,强调充分利用学校图书馆这个资源也非常重要。

(三)注重发挥大学生自身所具有的主体性作用。

1.提升大学生对儒家思想价值的自我认知度。

大学生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知识积累,其已经具备了自主学习的能力。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尽管课堂教学等是主要形式,但是,大学生的自我学习也是其中一种基本途径。为此,需要提升大学生对儒家思想价值的自我认知,进而在此基础上自主学习,发挥大学生自我学习儒家思想的作用。

2.推进大学生践行儒家思想能力不断提升。

对于思想品德的自我修养而言,除了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精华之外,同时,在现代思想政治教育中,是必须要纳入其中的一部分。在儒家思想中,其关于自我修身的思想内涵方面,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非常大,且提供诸多自我修身的实践方法。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及借鉴,进而提高其践行儒家思想的能力。

3.帮助大学生形成儒家思想自我批评意识。

关于这方面,改革总设计师邓小平曾说:“如何对自己进行评价,如何认识自己,这是一件非常难的事,人们总是喜欢把自己好的一面进行展示,并夸大该方面,而对于自己的弱点,总是倾向于选择原谅,没有注意到这是自己的弱点。因此,需要通过别人的帮助,加上自己的努力认识自己的弱点,并重新改造自己。”可见,注重进行自我批评非常重要。而儒家思想对此也有相应的阐述,如孔子的学生,曾子就提倡“吾日三省吾身”,强调自我反省非常重要,这是道德规范的重要要求。高校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要注重开展自我批评这个环节,多方面促使大学生道德素养不断提升。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篇(4)

关键词:

民族;音乐文化;活态传承;思考

在全球一体化的过程中,在我国文化市场受到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下,各民族音乐文化作为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受到了外来音乐文化的强烈冲击。面对这种情况,传承就成了当务之急,且传承须寻求一条科学合理的传承方式,以确保将原生态民族音乐文化以活态的方式传承下去。

一、活态传承的重要性

1、突破难题大胆创新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民族音乐文化,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开展、实施相应的保护政策及措施。如:开展收集、出版民族音乐书籍、CD的工作,以这种采取现代科技技术手段对民间音乐进行记录和整理,是当今传承、保护民族音乐文化的重点方式之一。然而,很多民间音乐作品是无法通过五线谱对其进行正确和完整的记录,这就导致我们不能利用这种方式全面、完整地对其进行收录,从而达到留存的目的。面对这种情况,突破记谱难题,大胆创新适应不同音乐类型的记谱方式是当务之急。

2、活态传承是关键

特定的社会族群,除了拥有共同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习俗之外,在音乐上也体现出族群认同和一致性。在民族音乐的影响和作用下,更加加强其情感联系和内部凝聚力,也有助于向外界传达他们共同的精神追求、知识结构体系和社会制度。然而,我国当今社会正处于打破此种结构关系的状态中。在不断发展我国科学技术、推进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大多数人已经慢慢改变了此前的生活生产方式,年轻人成为了民族音乐文化活态传承中最具有活力的群体。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改变了原生民族音乐文化的生存语境,群众基础以及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变,对传承民族音乐文化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活态传承,并在此过程中实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是关键。

3、促进可持续性传承

在我国不断改革和创新传播媒体、高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我国音乐文化市场慢慢被流行音乐文化及外来音乐文化所占据。在外来音乐文化入侵,破坏我国传统音乐的生态系统之时,处于弱势的民族音乐文化正遭受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震荡,一直以来保存完好的文化脉络及基因被大市场及大工业化无情地消解了。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正接受着更多的考验,然而只有活态的传承方式才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民族音乐文化在现阶段的良好发展。如果不能做到可持续传承,发展就无从谈起,由此可见,促进可持续传承对于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活态传承

1、强化活态传承教育

在传承这一问题上,我国教育部门也需要作出相应的举措。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正确认知到开展实际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要建立活态传承民族音乐文化的阵地、基地,保证民族音乐文化的活态传承,借助科学的传播手段来强化活态传承教育体系中民族音乐文化的教育。

2、认定和保护活态传承人

传承的落脚点在传承人,即人上。因此我们必须将传承落实到人上,要充分认识到活态传承人的重要性,不能仅仅依靠高科技手段对音乐进行保存和记录,更重要的是,要通过一个个传承人对其进行活态保护,促进民族音乐文化的活态传承。由此可知,在开展传承工作的实际过程中,政府需要认定和保护活态传承人,通过传承人的传承,更有助于将民族音乐文化以其最鲜活、原生态的方式进行传承。

3、结合其本质特性创新传承模式

在当前各国、各民族文化不断交流融合的状态下,音乐文化的传承要遵循传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性探索,才能够既保留原生态本质特性,又能适应时代的需求。因我国拥有56个民族,我国民族音乐文化纷繁复杂、丰富多彩,每一民族的音乐文化均具有自身的独特属性、民族特性和族群特征。对其丰富性的认识,是我们结合其本质进行创新性传承模式的前提。在此前提下,我们还应关注到每一种音乐文化特有的属性和特性,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进行创新,创造出更加独特新颖及有效的传承途径及模式。在活态传承、传播过程,也是对特殊的文化形态的传承、传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深刻地体会到民族音乐文化独具特色的文化意义及价值。

4、相关政策的制度

我国大多数地区已将民族音乐文化遗产列入重点保护项目中,传承工作也正如火如荼地展开,但具体的工作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有些做具体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虽已开始对较为重要的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和传承工作,但由于资金不足等问题,展开工作的地区范围和深度受限。传承人大多有一个共性,即不具有较稳定的收入,在经济上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些困难很难确保传承人正常开展相关的传承活动。由此可知,对于上述问题,政府需要积极制定相关政策,予以经济上的帮助和制度上的保护,才能够更好地保护传承人、更好地传承我国民族音乐文化。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多元文化交融的历史语境中,外来音乐文化的传入和普及,对我国民族音乐文化是一种强有力的冲击,因此传承和保护工作是极其重要的。为了更好地传承、保护我国民族的音乐文化,应结合其本质特性,探索新型的传承模式,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进一步意识到活态传承的重要性,并在政策上予以保护和帮助,保障传承人的基本经济来源,鼓励他们的传承工作,确保我国民族音乐文化得到保护和传承。

参考文献:

[1]丁昕春.时代语境下民族音乐文化身份的思考[J].艺术学院学报,2005,01:37-40.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篇(5)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5)09-0137-03

[作者简介]史玲( 1978-) ,女,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活态性和传承性,由于其保护和传承靠的是人,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宝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因此对传承人的保护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相继实施,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认定、资助措施、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及“退出机制”等作了相关规定。但是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环境仍很艰难,通过法律保护传承人,不仅可以调动传承人传承的积极性,而且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概况

从2001年开始,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上重要议程。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明确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认定、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并规定了传承人的“退出机制”。《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也于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文化部已命名和公布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总数共1986人。截至2013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认定和命名了省级代表性传承人7713多人。在文化部公布的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辽宁省共有部级代表性传承人38人,其中男性和女性的人数分别是27人和11人,男性所占比重明显高于女性。目前传承人中年龄最大的是刘振义(辽宁鼓乐)101 岁,年龄最小的周丹(沈阳评剧)也已经45岁了,年龄跨度达56岁,38人当中年龄超过60岁的有26人,占总数的68%。由此可见,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状况不容乐观,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已迫在眉睫。

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传承人保护立法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保护与传承的关键就在于传承人的培养。《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虽然对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认定和退出机制、约束和激励机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仍然需要细化,如缺乏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和培养机制,缺乏对传承人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缺乏对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进行考核奖惩措施,没有实现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动态化管理。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以完善传承人培养和保护机制,从而调动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

(二)传承人老龄化严重,断层趋势明显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生存问题,还有传承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通过传承人的传承而得以发展。可以说,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如果没有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消失。在辽宁省部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高龄者占很大比重。然而,正是传承人的存在和发展,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精良技艺的继承和创新,才赋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鲜活和持久的生命力,而目前大部分掌握各种技艺的人年事已高,如海城喇叭戏传承人、辽宁省铁岭市朝鲜族农乐舞等,传承人后继乏人、断层现象是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共同难题,既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难以传承的内在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变迁等外部客观因素。另外,现在的年轻人不愿意从事非遗传承工作,或者因为传承人的 “传内不传外”、“传子不传女”保守意识的影响,年轻人也难以找到师傅,再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复杂,学习并不容易,需要下苦功夫,而且掌握技能后还可能面临收入低无法保障基本的生活需要,所以单靠项目传承人个人的努力,会使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实现顺利传承。因此,积极保护现有传承人和培养后备传承人已刻不容缓。

(三)扶持传承人资金投入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任重而道远,最主要的是需要资金支持。2005年以来,辽宁省财政逐年投入大量资金,各市县也投入相应资金支持传承人培养。文化部对部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人1万元,辽宁省文化厅给予省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每年每人3000元的补助经费,这些只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极小的一部分,仍无法保障传承人的基本生活,导致其进行传承活动的积极性较低。虽然《辽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明确规定了省、市、县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但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生活贫困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大而支持资金又有限的情况,维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发展仍难以为继,甚至许多抢救性保护工作都无法开展。

(四)传承人培养途径单一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非物质性和活态性等特征,传承人的培养主要通过家庭传承、口传心授的方式,培养途径较为单一。现阶段,辽宁省虽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相结合,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乡镇、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但仍未形成常态。目前虽已建立一些传承基地和传习所,但是数量较少且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质上是对传承人的保护,辽宁省虽然已有38人被文化部命名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辽宁省文化厅命名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01人,但是缺少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等方面的动态管理,缺少相应的规范管理办法。目前,很多省先后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河北省还推出了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年审制度,每年对传承人的传承情况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辽宁省可以借鉴其他省份的立法和实施的经验,制定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暂行办法,从而实现传承人保护规范化。在内容上,为了保证传承人能将自己所掌握的技艺更好地传承,应细化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完善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条件及相关条件的认定制度,并且严格退出机制的执行力度,对于满足退出条件的代表性传承人经过相应评审考核后及时执行退出程序。

(二)加大政府经费投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

首先,加大经费投入。建议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标准从每人每年1万元提高到3―5万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标准应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其次,在加大经费投入的同时,还应通过立法对经费使用进行管理。《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规定省、市、县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虽然加大了省、市、县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扶持力度,但是缺乏可操作性,未制定经费投入的相应标准和长效的投入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因此,建议制定行之有效的《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应涉及如下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补助经费、传承人补助经费、传承基地补助经费、组织管理经费、宣传经费等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进行细化,明确标准,并对各项经费的使用范围、预算、申报、审批及管理考核、使用和监督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第三,按照“社会参与”原则,多元化开拓资金渠道。允许和鼓励社会资金注入,逐步形成多元的资金投入机制。对于企业及社会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的捐赠和赞助,应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声望

提高传承人的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提供更广阔的传承空间和更有利的传承条件。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使之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能够代表所有的传承人发声,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积极建言献策。授予传承人名誉称号,每年定期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表彰大会,对作出一定贡献的传承人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突出贡献奖”“大师”“民间艺术家”等荣誉称号,还可以通过博物馆购买、收藏、展示当代民间大师的工艺精品等方式,使传承人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和肯定,增强其自信心和自豪感。

(四)创新培养途径,壮大传承人队伍

当前,培养传承人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瓶颈。辽宁省应借鉴国外和其他省市的经验,创新传承人培养途径,探索具有特色的传承手段和方式。一方面,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快制定传承人个人带徒传艺制度,使传承人的培养制度化、规范化,主要内容包括:传承人带徒传艺获补贴的标准、传承人带徒的职责、考核和奖励的标准等。另一方面,建立传承体系,搭建传承人培养平台。传习所、传承基地是培养传承人的重要路径,应加大力度提高传习所和传承基地建设的数量和质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知识纳入大、中、小学相关课程或教学内容,如海南省将黎锦技艺在技校进行专业教育,培养黎锦技艺专职人才;北京市将京剧作为中小学校的教学内容;济南市将山东快书、鼓子秧歌、泥塑等引进了中小学校。通过学校教育,使传承人的实践技能与理论知识向结合,可提高传承人队伍的整体素质。政府还应支持传承人开办传承机构或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者免费提供场所,鼓励传承人面向社会招收学徒,鼓励传承人带徒传艺,培养一批新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接班人。同时,为了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感兴趣的人参与进来,对接受传承者政府应给予一定补助。

(五)为传承人提供社会保障

除了对传承人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还应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首先,应提高传承人医疗保障标准,建议给予60岁以上的传承人等同于机关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专心致志搞传承。主管部门还应该安排他们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使传承人保持良好的身体条件,控制和降低因为生命健康问题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带来的风险。其次,对生活困难的传承人,应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解决其后顾之忧,使其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传承工作。

(六)加强传承人档案和数据库建设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篇(6)

明确受众广泛的仫佬族文化传承客体

通常来说,接受仫佬族文化传承的目标受众即为仫佬族文化传承客体。在传承客体中,根据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传播学的相关原理,建议把易于接受仫佬族文化影响的青少年学生群体和喜爱仫佬族文化的普通民众作为第一主要传承客体;把未熟练掌握、认同仫佬族文化的教育工作者作为第二主要传承客体;把未熟练掌握、认同仫佬族文化的文化服务机构、文化管理机构、文化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第三主要传承客体;把未熟练掌握、认同仫佬族文化,而又掌握各类资源配置权、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政府公务员领导群体和普通公务员群体作为第四主要传承客体。仫佬族文化传承的客体不仅包括仫佬族聚居区的仫佬族人,还包括与其杂居的汉族人、壮族人等,甚至包括前来旅游的游客,及前来调查研究的外来专家、学者、学生等。这里的客体可分为无意识接受民族文化熏陶的客体和有意识学习民族文化的客体。为了扩大仫佬族文化的传承范围、传承深度,促进它的开放性、包容性、创新性,提高仫佬族文化在国内外的知名度、美誉度,我们应该在保证对仫佬族人进行文化传承的基础上,以自信、开放、包容、宽广、热情的心态,对国内外游客、民族文化兴趣爱好者、民族文化研究者、新闻媒体人等各类受众群体,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向他们推介仫佬族文化。

使用类型多样的仫佬族文化传承媒介

目前,仫佬族文化传承的媒介一般包括印刷媒介、人体媒介、电子媒介三种大的分类②。其中,印刷媒介主要涵盖报纸、杂志、书籍、期刊、宣传手册、宣传海报、街头广告牌、街头流动车体广告等;人体媒介主要指通过人体的展演、口头演讲、呼吁、倡议等进行的行为、语言、思想、理念等的直接展现活动,如宗教仪式、民族舞蹈、民族绘画、民族手工艺的现场演示、文艺汇演等;电子媒介主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DVD光盘、电子课件、幻灯片、电视广告、电视剧、电影、网站、网页广告、QQ、电子邮箱、博客、实时通讯等。上述种类繁多的各种媒介,都在仫佬族文化的传承中发挥作用。目前,在仫佬族文化传承中应用范围和应用频率最广的是印刷媒介和人体媒介,电子媒介应用的频率和范围急需提高。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因为传统的文化传承理念认为印刷媒介和人体媒介成本低、技术含量低、对施教者和受众的要求低,易于学习者重复学习和交流。更重要的是,仫佬族文化的成果多以印刷媒介和人体媒介的形式来完成和展现,以电子媒介形式汇编制作的文化成果还较少。

新兴的电子媒介,尤其是网络媒介对民族文化传承主体和民族文化传承客体的文化程度、经济条件要求较高,不利于在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仫佬族山乡推广使用。不过,随着录像机、录音机、电视机、DVD放映机的普及使用,及电脑在越来越多仫佬族人生活中使用频率的稳步提升,需要重视对仫佬族文化电子媒介产品的生产、制作。尤其要加强推行网络媒介文化产品的研发、制作与推广,使仫佬族文化通过网络方便、快捷地呈现给国内外受众群体。针对民族文化传承对新媒介的需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县委宣传部专门建设了仫佬族网,及时对仫佬族民族风情、民族时讯、民族教育、民族政策、民族旅游、民族特产等民族文化内容做及时、动态、全方位的介绍,使之成为国内外民众了解仫佬族文化的便捷窗口。2012年11月,反映仫佬族浓郁传统文化特色的仫佬剧《罗城轶事》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开拍,预计2012年年底完成。本剧融合了仫佬族歌、舞、戏、诗、展示等艺术元素,欲多视角展示仫佬族古老、神秘、奇特的民族文化和民族风情,有望打造出仫佬族文化精品。今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还将探索建设仫佬族民俗展示中心、仫佬族影视艺术中心等新的民族文化传承媒介。

动态构建仫佬族文化传承模式

仫佬族文化的直接传承,主要指传承主体与传承客体不通过第三方传播介质,而面对面地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所进行的同步、即时的传承活动。比如不同级别(县级、市级、区级、部级)的文化传承人对学徒的面授和示范讲解,学校教师面对学生直接开设仫佬族文化教育课、仫佬族文化讲座等。在文化教育的初级阶段,宜以直接传承模式为主,其他传承模式为辅,以便传授者与受众就教与学的问题进行解疑释惑。仫佬族文化的间接传承模式,是指文化传承主体与客体沟通、互动通过第三方介质,间接完成教与学的活动。其借助的传承媒介逐渐由以印刷媒介、人体媒介为主,向印刷媒介、人体媒介、电子媒介相互支撑补充转变。随着文化教育层次、领域的深入、扩大,以及受众学习领悟能力的增强,宜采用间接传承为主,直接传承为辅的传承模式。目前,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文化以家长传承、宗族与社区文化展演者传承、教师传承为主要的直接传承模式。不过,以书籍、报纸、期刊、宣传手册、广播、电视、网络等为传承载体的间接传承模式也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补充作用。

随着仫佬族山乡经济文化、受教育水平的提高,间接传承模式在文化传承中的应用途径与范围将越来越广泛。仫佬族文化的单向传承,主要是指文化传承主体单方面向文化传承客体输入文化知识,在这一过程中缺乏客体向主体反哺知识和信息。可见,文化单向传承模式是建立在高度重视文化传承主体权威,藐视文化传承客体知识建构功能的基础上的,是一种静态、低效率的传承模式,其借助的传承媒介既有印刷媒介、人体媒介,也有电子媒介。仫佬族文化的双向传承,主要是指文化传承主体与客体相互输入文化知识和信息。虽然传承主体有文化优势,但是传承客体的思维、观念,也以多种形式促进传承主体文化知识内涵的提升与丰富。传承主客体之间高度互动,双方真正做到了教学相长,相互促进。当传承客体的知识和文化技能超过原来的传承主体时,原来的传承客体就变成了现在的传承主体,原来的传承主体就变成了现在的传承客体。两者随着彼此知识和研究能力的提升,每隔一定时期主客体身份就会进行相应调整。所以,文化双向传承模式是建立在知识建构主义认识论基础之上的,充分重视了人学习的能动性,确立了传者与受者的相互尊重与平等关系,是一种动态、高效率的传承模式。其借助的传承媒介把印刷媒介、人体媒介、电子媒介全部囊括在内,充分利用了不同媒介的优势并使之互补。鉴于单向传承与双向传承理论的特点,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根据传承主体和客体的实际情况,应以双向传承为主,单向传承模式为辅,灵活采用单向传承与双向传承相互转换的模式,有利于仫佬族文化的普及和深入发展。#p#分页标题#e#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篇(7)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7)01-0147-05

朱仙镇木版年画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在其鼎盛的明清时期,朱仙镇从事木版年画印制的作坊多达300余家。然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朱仙镇木版年画在近代以来的传承与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据笔者在调研中统计,如今朱仙镇地区的木版年画制作作坊只剩下9家,木版年画从业者不到30人。本文通过对朱仙镇地区木版年画制作工艺的调查,运用观察、访谈、文献研究等方法,从经济理性的视角解读木版年画制作工艺的传承与保护问题。

一、朱仙镇木版年画的历史沿革

朱仙镇木版年画是开封年画的一个分支,是门神信仰世俗化的体现,在历史上曾经经历过长期的辉煌,然而近代以来,由于历史环境的影响,以及现代文化的冲击,木版年画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木版年画源自于古老的门神信仰,北宋时期,由于雕版印刷技术的日趋成熟以及纸张的普及,为年画印刷带来了便利,门神信仰这样一个无形的、抽象的信仰习俗就通过木板刻印实现世俗化。据宋代孟元老《东京梦华录》载:“近岁节,市井皆卖门神、桃板、桃符及财门钝驴、回头鹿马、天行帖子。”[1]此时处于京畿之地的朱仙镇水陆交通优势明显,为木版年画的广泛发展传播提供了自然条件,给朱仙镇木版年画行业发展奠定了基础。据民国李蔚侬、赵玉芳著朱仙镇镇志《岳飞与朱仙镇》记载:“红纸、门神系旧习^新年之销用物,为镇中最著名特产。”[2]

明末清初,朱仙镇地区凭借贾鲁河漕运的便利,木版年画一度成为该地区的支柱产业,木版年画的影响范围也逐步扩大,即便是在清末,木版年画制作与销售在河南大部分地区都有分布。然而,民国之后,由于受西方思想的影响,以门神信仰为支撑的木版年画受到不小的冲击;新中国成立之后,人们逐渐崇尚红调,并且认为白色是不吉利的象征,因此以白纸为底的木版年画再次受到强烈冲击;时期宣扬神鬼观念的木版年画首当其冲,遭到严重破坏;改革开放以来,机器印刷的普及使得手工印刷的木版年画迎来了巨大的挑战,木版年画生存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二、朱仙镇木版年画的传承现状

朱仙镇木版年画的产量,高峰时可达到300万至400万张之多,作坊达到300多个,除满足本地需求外,其产品多通过水运销往江苏沿海及全国各地[3],然而目前朱仙镇木版年画作坊仅有9个,产量也大大减少。朱仙镇木版年画所面临的危机不仅仅体现在制作作坊的减少以及年画产量的降低,更重要的是作为传统工艺从业者――传承人本身所呈现出的问题。

(一)传承人文化素养较低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从事木版年画制作的传承人多为当地农民为解决生存困难而拜师学艺,自身的文化素质并不高,更没有受过专业的雕刻、绘画等艺术教育,因此在制作过程中往往局限于师傅的传授,创新与发展的能力相对较弱。木版年画的制作是集绘画、书法、雕刻、染印及装帧等技术于一身并要历经众多环节,每个环节的把控都需要一定的文化素养作为支撑,特别是受艺术创作力的影响,由于木版年画从业者在这些方面存在不足,因此在朱仙镇仅有的几个作坊中,其作品都是大同小异且质量不是很高,这就使得木版年画在集成的过程中质量得不到保障,因而很难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这为以后的传承也埋下了一定的隐患,再加上创新力不足以及市场占有率较低,木版年画的前景令人担忧。

(二)传承人在申报和宣传中存在造假现象

我国政府在评审各个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时,都会依据相应的评审条件,如对传承谱系的要求以及传承年限的规定,只有达到了这些要求才有资格申请评为代表性传承人,这就意味着要想成为代表性传承人就必须拥有一个相对完善的传承谱系以及较为长久的传承年限。然而,朱仙镇地区的不少木版年画从业者多是半路出家,有的甚至是为了解决生活的窘困才加入这个行当,而并不是他们所宣传的祖上从清朝年间便开始从事年画的制作,到现在已有100多年的传承历史。因此,他们为了评审传承人以及宣传的需要,人为地增加自己的传承年限,伪造传承谱系,把自己打造为第四代甚至第五代代表性传承人。他们这样的做法不仅促成了弄虚作假的不良风习,也成为各个字号之间相互攻击的口实,在这样一个相互攻击,充满欺诈的氛围和环境下,朱仙镇木版年画的制作工艺恐怕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与传承。

(三)传承人之间恶性竞争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同行竞争是在所难免的,更何况是拥有一定竞争优势与“话语特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正是由于传承人特别是代表性传承人身份本身所特有的优势,促使各个木版年画从业者都在着力宣传自己是老字号、是百年老店,同时,又不遗余力地揭穿其他字号、其他传承人如何造假、如何虚假宣传。并且,除了字号间的不良竞争之外,有些字号内部也并不团结,为了争夺谁是正宗,甚至亲兄弟之间闹到了法庭相见的地步。我们很难想象,木版年画这样一个充满艺术想象及承载民间信仰的优秀传统工艺,如今沦落到仅有的几家作坊相互诋毁与恶性竞争的局面。如果各个字号间的恶性竞争及字号内部的矛盾不能够得到妥善解决,木版年画从业者之间不能够精诚团结,朱仙镇木版年画制作工艺的传承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

(四)木版年画传承质量总体处于下降态势

朱仙木版年画不同于天津杨柳青、四川绵竹等地区的年画,这些地区的年画色彩鲜艳且与现代文化的衔接比较紧密,尤其是四川绵竹地区的年画已经逐渐融入到人们的生活,在家具、棉纺、布艺等生活用品中随处可见它的身影。而朱仙镇木版年画更多是对门神画的传承,其作品中现代文化的融入较少,它讲究的是对传统文化原原本本的传承与发扬,很少会有现代元素融入进去,其经典的作品如“钟馗”“五子登科”“三娘教子”“马下鞭”“马上鞭”等都是传统文化尤其是门神信仰的完美展现。然而,在调研中,笔者发现,该地区的年画近年来在质量上并不是完美无瑕,如今的年画作品与收藏者收藏以及博物馆馆藏的以往作品相比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年画的线条过于粗犷从而使它缺少了美感,这种粗犷并不能理解为民间文化、原生态文化的特色,而是在制作过程中艺术创作力的缺乏所造成的;其次,年画的套色存在明显的偏差,造成年画整体看起来缺少层次感;最重要的是每张年画上面所刻印的字号让人看起来像是随便拼凑的一般,了解年画历史的都知道,每个作坊的字号是每家年画的标志,这些代表各个字号的标志是稳固的,并不像现在这般随便。因此,从整体来看,现如今朱仙镇地区所制作的木版年画作品在质量上与以往相比是不足的。

三、经济理性视角下木版年画传承现状的分析

经济理性是市场化环境中经济人所特有的显著特征。每一个经济活动的从业者都会运用利己的条件来满足自己经济利益的诉求,如果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监督,便会导致畸形发展及问题的出现。朱仙镇木版年画由于其制作者本身条件的限制,在传承传统文化的过程中对经济理性的追逐明显大于对道德理性的秉承,这必然会催生一些传承中不应该有的问题。

(一)“族内传承”的排他性忽视了教育的重要性

笔者认为,注重“族内传承”,忽视甚至排斥社会传承的现象是与传承过程中强调传承谱系息息相关的。完善的传承谱系是他们申报代表性传承人以及对外宣传的首要资本。因此,正如我们所见,现有的木版年画基本上采用族内传承的方式,真正调动社会其他人来学习这门工艺的现象不多,更主要的是强调家族内部成员的继承。族内传承固然有它不可忽视的优点,比如新一代的传承人是在耳濡目染中逐渐接受这一传统文化的,但是族内传承往往会忽视新生代传承人的教育问题。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在朱仙镇现有的年轻一代传承人中,专科以上文化水平的从业者寥寥无几,有过绘画、书法功底的更是凤毛麟角,他们多是在初中毕业就辍学在家帮忙制作年画。这种情况在短时间内可能不会有很大的影响,甚至还会呈现木版年画繁荣发展的画面,但是,由于新一代传承人文化水平以及艺术水准不高,这就使得他们在制作的过程中更多的是对年画表征的传承,而忽略了年画所蕴藏的文化内涵。更重要的是由于他们自身条件的限制,导致他们艺术创作力和文化发展力不够,他们关心的是产品的数量和效益,而忽略了对年画制作工艺本身及年画所蕴涵的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二)传承人身份的便利性驱使部分从业者造假

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评审条件的初衷是为了有效地甄别和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但是部分从业者为了达到这些条件的限制,人为地伪造一些材料,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不在于评审条件和制度本身有问题,而是传承人身份所包含的优势和便利驱使人们都想成为代表性传承人。成为传承人意味着在宣传过程中可以增加一个有效的筹码,传承人身份意味着其所从事的行业是有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其生产的东西不同于市面上其他类似的产品,因为该产品有传统文化作为支撑,是地方特色、是民族文化,因而无论是在价格上还是在竞争力上都无疑占据优势,正是由于传承人身份本身便利性和利己性,使得一些追逐利益的从业者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甚至造假成为传承人,从而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

(三)组织管理的失效导致各字号之间竞争恶劣

朱仙镇木版年画作为传统文化的优秀代表,其制作和传承过程中需要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来规范传承人或各个从业者的传承活动,特别是各个字号之间,各个传承人之间的竞争问题。然而,在调研和访谈中笔者了解到,朱仙镇地区的木版年画处于一个管理真空的状态。虽然早在20世纪80年代分别成立了“河南朱仙镇木版年画研究会”“开封朱仙镇木版年画社”“朱仙镇木版年画研究会”等协会组织及研究机构,并且于2004年又在开封成立了“开封朱仙镇木版年画研究保护中心”,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协会组织所发挥的效用和功能不足以调和各个字号之间,各个传承人之间的恶劣竞争。甚至一些协会组织如“木版年画协会”早已经在2007年宣告解散,组织管理的松散甚至失效使得木版年画呈现各干各的,相互批判的局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木版年画等能够创造经济效益的传统工艺,在传承和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有经济利益的纠缠,如果政府和相关行业组织或协会不能够把控各传承主体之间的竞争,必然会导致恶性竞争等不良局面的出现。

(四)传承人经济诉求的满足是木版年画良性传承的前提

在市场化的今天,我们每一个人所从事的事业和行当都可以理解为经济活动,即便是有些行业比较偏向于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但是单从从事这个行业的个人来看,其行为难免没有自利一面的考虑。作为木版年画从业者的传承人,从他们加入这个行业的初衷来看,更不难理解他们在传承过程中的逐利行为,甚至可以说,他们已经成为“市场化的传承人”。而作为“市场化的传承人”,追逐经济利益往往成为他们的首要目标,解决自己的温饱,支撑家庭的幸福生活成为他们从事木版年画制作的首要目的。如果他们最基本的经济诉求不能够得到满足,我们很难奢望他们能够继续从事这一行当,甚至会有一部分传承人会为了追求经济需求的满足,可能会通过一些不良手段和方法来满足自己的诉求。对于这种现象的发生,我们不能够简单的运用传承人的传承责任、文化道德等标准来衡量他们,批判他们,而是要思考这些现象之所以产生的原因,思考政府、文化精英、甚至民众在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过程中在扮演何种角色,是冷眼旁观者,是评头论足的看客,还是投入其中的亲历者。

四、朱仙镇木版年画的传承与保护建议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传承人、政府、行业协会、文化精英以及当地民众都是这个保护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不同的文化主体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因此这些文化主体当中任何角色的缺失或行为的不规范都会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与保护。

(一)加强传承人的文化教育,注重社会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虽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离不开包括传承人、政府在内的多个文化主体的参与,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关键在于传承人自身的完善及传承主体的扩展。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尤其是现代文化的日新月异,传承人的知识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加强对传承人的文化教育成为现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重要任务。特别是朱仙镇木版年画等对书法、绘画甚至文学素养有很高要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更是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修养,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艺术创作力,增强年画制作工艺的传承能力。同时,在授徒方面,要打破固有的“族内传承”观念,更加注重社会传承。朱仙镇木版年画不属于哪个人、哪个字号、哪个团体,它是公众的文化,是该地区人们共同创作,协同继承和发展的,代表整个地区形象的文化符号,在保护与发展的过程中只有拉动更多的人参与到木版年画的传承中来,才能为木版年画的传承与保护创造一个肥沃的土壤。

(二)灵活把控传承人申报条件,定期审核和引导传承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与保护是政府注重传统文化继承和发展工作的有力表现。然而在实际的评审过程中,有些地方由于特殊的原因,拟发展的传承人在某些方面难以达到设定的目标。如朱仙镇木版年画在时期,由于当时社会环境的影响,在长达数十年的过程中处于中断状态,如果在评审过程中一味地要求传承谱系和年限,必然会限制木版年画项目的申报,或者就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一些不真实情况的存在。因此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需要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因地制宜地落实评审政策,灵活把控传承人的申报条件。除申报环节以外,对传承人传承活动的定期审核和引导也是必不可少的。要制定相应的传承与保护标准,明确传承人在传承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对那些不能够认真履行传承职责的传承人要实行问责,对那些借传承人之名而从事其他逐利活动的行为要有相应的惩罚措施。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对传承人传承活动的正确引导。在社会环境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不少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更多的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往往会忽视自己肩负的文化使命,因而在传承的过程中难免会由于传承目的的改变而造成传承的偏差,这就要求政府及其他组织对其传承活动进行有效的引导和监督,确保传承活动的正确方向。

(三)建立政府、行业协会等多重管理机制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中,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是否合乎规范是影响传统文化传承质量的重要因素。在市场经济的社会背景下,传承人的行为深受经济利益的影响,特别是那些能够创造经济效益的非遗项目,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更是与市场接轨,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有部分传承人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在传承过程中作出不正当的行为,这就需要政府、协会组织等加强对传承人传承活动的定期审核及实时监督。笔者认为,对朱仙镇木版年画这一类传承内容和形式比较稳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政府及行业协会可以联合传承工作做得较好的传承人制定一个关于制作工具、制作流程、制作效果等一系列程序的制作标准,明确规定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并指出在文化变迁过程中,应该坚持传承的,不能轻易篡改甚至放弃的核心要素,这样才能保障传统文化的持续良性传承。

(四)建立博物馆、传习所、手工作坊等多层传承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于建立一个活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多层传承体系。一方面,要积极鼓励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注重活态传承的有序进行。首先,传承人要通过手工作坊的建立,拓展传统文化的传承空间,手工作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从事传承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其他社会群体直观地了解传统文化的最有效途径,因此在朱仙镇木版年画的传承过程中要注重手工作坊的建立与运行,确保传承活动的有序进行。其次,政府要通过传统工艺传习所的建立,培养更多的传统工艺承继者。建立传习所是培养非遗传承人的有效途径,特别是那些濒临灭绝、后继无人的传统文化,更需要政府的积极抢救。在朱仙镇,年轻人对木版年画的传承工作兴致不高,再加上原有的家族内部传承的固有观念,该地区的木版年画目前面临着传承人青黄不接、后继乏力的局面。因此,政府建立年画制作工艺传习所势在必行。另一方面,要不失时机地建立静态的传承与保护机制。朱仙镇于2004年提出修建木版年画博物馆议程,虽然在建成之初曾经举办过年画展览活动,但是,这样的活动从建馆到现在仅举办寥寥几次,目前的朱仙镇木版年画博物馆基本上处于废弃的状态,并没有在木版年画传承中发挥作用。针对这一状况,笔者建议应该把传统文化中或是已经消亡,或是由于对现今社会环境的不适应而即将走向灭绝的文化要素,要充分发挥博物馆的作用,把这些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宜的传统文化通过博物馆进行抢救和维护,从而实现静态保护。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需要通过博物馆、传习所以及手工作坊等多层传承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五、结语

在现代化场域中,市场经济的理念以及现代文化的强烈冲击使得人们在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如何处理经济理性的追逐与传承人传承责任的履行两者之间的冲突。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首先要使得传承人经济理性的满足,那些不能够创造经济效益,不能够满足传承人基本经济诉求的传统文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会被他们所抛弃。然而在满足经济需求的同时对传统文化的本真性传承则是传承人在追求经济理性过程中所要履行的基本职责。

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一方面,传承人不能过于追求经济理性的满足。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过于强调传承人传承责任的履行。传承人过于追逐经济理性,不仅会使传统文化在传承过程中发生不良的变异,更严重的是可能由此引发传统文化继承者产生趋利的心理,这对传统文化的破坏是致命的;同样也不能刻意要求传承人传承责任的履行,在现阶段,有些传统文化明显与时代的发展要求不相符合,传承人在对其传承的过程中难以满足自己生活温饱的需求,如果过于强调传承人对其本真性传承的责任,而忽略传承人面临的生存困难,必然会使传承人逐渐丧失传承的动力和能力,这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显然也是不利的。因此,个人认为,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首先要注重传承人基本经济诉求的满足,然后再对他们的传承活动加以有效的监控和引导,这样才能够促进传统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篇(8)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为重要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刑法保护,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该继承人需不需要刑法的特别保护,我个人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刑法保护的需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需要收到刑法的特别保护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首先,非物质遗产传承人需要履行特殊的义务,我们在法律上常常讲,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统一的,一个人承担的义务越重,那么他享受的权利应该是更多。根据《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要承担的义务包括根据相关文化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技艺要领、技术资料,这就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放弃对该项技艺的绝对私有,将来面对的极有可能是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名副其实的共享资源,这项义务的履行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丧失极为宝贵的资源。传承人还应该毫无保留地向学徒传授技艺,这是一项巨大的牺牲和奉献。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本身具有数量极其少,不可复制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今社会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缺乏继承人,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失,虽然说我们国家已经在不断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采取了一些行政措施,给挤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和技术上的指导,但是这些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善传承断代的局面,因此,传承人的数量还是极少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绝大多数都是缺乏时取资料而依靠传承人口口相传使得技艺得以保留,传承人的作用就显得更加的突出。在很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承人仅仅就那么一两个人,如果连这一两个人都因为一些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丧失生命,损失最大的应该属于国家文化的灭失,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如何让保护国家的这种文化资源权利,最基本的就要保护好这项文化的传播者。

以目前的刑法规范看来,对于传承人的保护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仅仅可以按照普通公民的相关待遇来规定,也就是说按照目前刑法来说,如果对传承人做出故意伤害行为甚至是剥夺生命的行为,尽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犯罪者实施制裁,但是这样并没有凸显出这种故意行为的相当严重社会危害性,没有凸显出刑法对于传承人这个特殊身份的保护。

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行为方式包括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刑法如何在这两个罪上面实现对传承人的特殊保护?我认为对于故意伤害和故意杀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我们分析一下适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害罪从重处罚的犯罪构成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故意包含着意志因素和认识因素。我们都知道“明知”属于故意的认知要素,明知的内容一般来说都是日常工作中的事物。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害的一般行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故意,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行为,不仅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而且要求行为人明知犯罪对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因为我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区别于一般的公民,也就是说此时是针对特殊主体的犯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对其身份有所认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犯罪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所做出的犯罪行为,我们在此讨论两个问题:

第一,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特殊身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犯罪时是否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根据犯罪者身份的不同适用从轻、减轻规定的,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精神病人。从这个方面看来,这些人都是在认知上未发育完全或者是发育存在障碍,在生理上都具有一定的缺陷或者是机能的退化。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本身虽然具有一定的数量上的稀缺性和价值上的不可替代性,但是我们综合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如果不属于前面所提到的三类人,那就不可基于其特殊身份而得到从轻、减轻处罚的特殊保护。

第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利用自身便利条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破坏的,是否应该适用现有普通罪名并且从重处罚。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和其所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智力载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转换为实物或者成果的中转站,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枢纽,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相对于一般人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更直接的优势和更重大的责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除了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之外,不能适用渎职类犯罪的规定。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经个人申请后被认定为部级的项目代表性人物。

参考文献: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篇(9)

(一)《非遗法》出台,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011年国家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政策上升到了国家意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上升到了法律制度,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到了法律责任,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长期、高效运行的坚实保障。从此,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二)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非遗保护中长期规划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是保护工作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各项工作切实推进的有效保障和客观依据。苍南县非遗保护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以“传承与创新”为主题,以融入现代生活为导向,强力推进非遗生态保护体系、传承发展体系、宣传展示体系和保护制度体系的建设,继续搭建各种传承和展示平台,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努力扩大社会参与,扩大传承人群,不断巩固抢救保护成果,提高保护传承水平,促进苍南非遗保护事业的转型升级和深化提升。

(三)多种保护措施并举,非遗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决定了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的多样性。在保护工作中,我们逐渐探索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种方式:非遗以项目为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在保护工作前期,以建立项目名录、保护项目为主要抓手;非遗主要依靠传承人口传心授进行传承,因此把传承人的保护放在关键地位;非遗与民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要尽可能运用生产性保护等积极保护的方式。非遗的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决定了我们把抢救性保护放在第一位;非遗特有的项目特点和传承规律,要求我们区别对待,分类制定保护措施。这些措施,为我县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非遗保护传承体系进一步完善,保护传承新格局逐步形成

首先,普查是非遗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08年的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我县共收集7万多条线索,精心制作了6000多个项目调查表。并在2012年进行信息化录入,上传到省非遗数据平台进行保护。为做好普查成果的整理利用工作,我县成立了非遗保护工作小组和非遗专家库,不断挖掘、整理我县的非遗资源,并录入各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基地的资料,建立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其次,项目保护体系建设、传承人保护和基地建设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各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基地的申报,进一步完善了非遗保护体系,壮大了队伍。我们在保护非遗本真性的前提下,对濒危项目开展了抢救性工作,全面记录、整理和保存了相关资料。截止2016年11月,我县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3项、省级24项、市级99项;部级传承人1人、省级18人、市级76人;省级非遗传承基地7个、市级13个;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1个,民俗文化村2个。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项目、传承人体系基本形成。

(五)非遗宣传教育活动丰富多彩,非遗保护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拥有者和传承者。民众保护意识的提高,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近年来,我县利用各种文化场馆、广场举办了大量的非遗展示、展演活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非遗进校园、非遗进文化礼堂和“文化遗产日”期间的非遗系列活动已形成品牌。近几年,集中展示的非遗精品和运用非遗元素开发的各种衍生品,更让民众们更真切地体验到非遗的魅力,也展现了非遗传承的空间和潜力。非遗走亲,以“非遗”为载体,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的互访,加深了不同地域间文化内涵的了解,非遗“互访”构建起了“相熟、相融、相亲”的非遗工作交流格局。

(六)推进硬件设施建设,打造非遗宣传主阵地

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馆、展示中心和传承基地,组织经典非遗名录的展示展演,开展特色传承活动,宣传非遗阵地的作用不容小觑。“历史与人文并重,民族与民间同在,传统与现代交融”,这是我县非遗馆的明确定位。苍南县非遗展示馆,历时四年建设完成并对外开放。展馆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使用面积1700平方米,分序厅、古韵、遗风、巧技和尾厅五部分,共展出了我县的国家、省、市、县各级项目60余项。是一个了集展示展演、收集收藏、学术研究、公共教育、文化交流、传承传播于一体的综合性展馆。2015年初开馆后,接待过一大批各地领导、专家和学者,累计参观人数达几十万人次,群众好评如潮。“十二五”期间,我县还建设了乡镇非遗馆和民间艺术馆十余个,这些展馆每年均不同程度开展展示、展演活动,是县非遗馆的有力补充。

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内容既丰富又复杂,这为我们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坚持科学的保护理念,落实保护措施,挖掘现实价值,扎实有效地推进非遗保护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用发展的眼光,理顺思路,处理好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一)保o与利用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在社会中的传统文化,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使之世代传承,是当前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重要特质,再深入发掘非遗的多重价值,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民众的生产生活中,才能获得生机和活力。所以,在利用开发的过程中,要牢记“保护重于利用”,保护是利用的保证、基础和前提。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使之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民众、融入生活,为当代人服务。

(二)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我们今天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认可、尊重和弘扬。继承是发展的必要前提,发展是继承的必然要求。我们要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发展、衍变的规律,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传承。要全面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借鉴、W习其他地区在保护非遗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手段,充分吸收有益成果为我所用。

(三)保护与旅游的关系

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要“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相结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要发挥与旅游的优势互补作用,又要注意处理好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的关系,处理好非遗表现形式与文化创意产品、旅游产品的关系。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的基础上,组织非遗项目进入旅游景区,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该是千秋万代的事情。非遗保护工作的长远性,决定了我们要采取稳健扎实的,与民众生活密切结合的发展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护、传承、传播,主要依靠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人担负着“传”与“承”双重任务,作为传承人,传承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因为,在传承人身上承载的不仅是一门技艺或知识,更是本地区历史、文件发展进程的一个缩影。

三、从传承人角度。明确职责,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一)鼓励传承人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传承人的保护与传习是促进非遗活态传承的关键。目前,我县共有部级传承人1位,省级18位,市级92位,县级163位。另外,还有市级非遗传承团体2个,市级非遗传承群体5个,建立了较为健全的非遗传承人梯队。为确保传承培育有所作为,有效地促进活态传承,我县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力度,推行师徒传承协议制、传承基地责任制,鼓励老一辈传承人积极带徒授艺,对成功收授一位新徒弟的老艺人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帮助学艺成功的新传承人,添置道具工具等。希望我们的传承人自觉承担传承义务,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另外,如何将传承人的概念拓展至传承人群,意在让传承成为人群的传承,而不仅是单个传承人的传承,这将是我们今后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鼓励传承人积极参与非遗公益性活动,确保传承常态化

县内非遗展示、展演活动方面,积极为部级、省、市、县级和其它民间艺人开展传承、演艺活动提供各种支持,并经常性开展非遗下基层、进社区、进校园、进文化礼堂,参加文化下乡巡回演出等公益性文化活动,为各种非遗项目提供展示平台,确保非遗传承有序开展。县外非遗宣传、交流活动方面,历年来,组织过优秀的非遗项目及传承人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浙江好腔调”传统戏剧系列展演、年味温州等省、市举办的一系列非遗交流活动,组织过新编单档布袋戏剧目到周边各县、市演出等。非遗媒体传播方面,传承人们积极参与各级电视台非遗专题栏目、非遗数字电影《夹缬之恋》、县电视台《文化苍南》“走进非遗”等节目的拍摄,通过媒体渠道进入了公众视野。电影、电视、互联网为非遗传承助力,使传统文化焕发了新的活力。

(三)鼓励传承人不断创新非遗保护方式,让非遗融入现代生活

传承文化的重要性篇(10)

中图分类号:B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2)03-0116-05

从上世纪末开始,在全国范围掀起了传统文化热。关心和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的人也越来越多,许多学术团体相继成立。西方国家一些思想家也希望复活东方文化传统并使之现代化,用来消除工业文明带来的一系列恶果和弊端。但是,传统文化是一个纷繁复杂的体系,它并不能自然地适应现代社会的环境与需求。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化,使其在当代获得新的活力,对于当前的精神文明与文化软实力建设意义重大,也是文化大发展与大繁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方法论是传统文化现代化成败的关键,是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科学的批判和抽象的继承

传统文化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内容之一是继承传统文化的精华成分而摒弃其糟粕。而传统文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如何做到在继承过程中既不遗失精华,又能很好地去除其糟粕呢?事实上,关于继承传统文化的方法论问题曾经发生过激烈的争论,我们不妨从历史上发生争论的两种观点入手来探讨这个问题。

关于如何继承传统文化的态度和方法问题,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曾经指出,“中国的长期封建社会中,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清理古代文化的发展过程,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是发展民族新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但是决不能无批判地兼收并蓄。必须将古代封建统治阶级的一切腐朽的东西和古代优秀的人民文化即多少带有民主性和革命性的东西区别开来。我们必须尊重自己的历史,决不能割断历史。但是这种尊重,是给历史以一定的科学的地位,是尊重历史的辩证法的发展,而不是颂古非今,不是赞扬任何封建的毒素。对于人民群众和青年学生,主要地不是要引导他们向后看,而是要引导他们向前看。”他所提倡的这种方法称为批判继承法,代表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待传统文化的一种态度,也是我们在继承传统文化时所一贯遵循的一种原则。

然而,批判继承法所表述的内容比较宽泛,仅仅给出了继承传统文化的一种态度和一般性原则,对于怎样继承的问题并没有给出解答。实际上,任何思想遗产的继承都是一种批判的继承,都要经过取舍和转化的过程。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实际上,‘批判继承’乃是一个一般性的原则,仅只是停留在此原则的一般性上,就既谈不上‘批判’,也谈不上‘继承’。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任何思想理论意义上的继承都只能是一种批判继承,都要经过某种取舍、过滤、转化和重构。”而当我们面对具体的需要批判继承的对象时,究竟应该怎样进行批判和继承呢?冯友兰对此进行了探讨,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有借鉴意义的方法:抽象继承法。

冯友兰是在谈论继承传统哲学命题时提到抽象继承法的,但这种方法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具有普遍意义。他认为中国哲学史中的有些哲学命题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为抽象意义,一为具体意义。他对哲学命题作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的区分是基于这样一个出发点:“有些道德是跟着社会来的,只要有社会,就得有那种道德,如果没有,社会根本就组织不起来,即使暂时组织起来,最后也要土崩瓦解。有些道德是跟着某种社会来的,只有这种社会才需要的,如果不是这种社会,就不需要它。前者我称之为‘不变的道德’,后者我称之为‘可变的道德’。”他认为某些道德是具有超越性和普遍性的,而如果要根本否定了这一前提,那么对传统的继承也必然会成为一句空话。冯友兰提出的道德的超越性和普遍性,实际上是给出了继承传统的一个前提。有学者指出:“肯定有某种一般性的道德,也就是肯定人与人之间的共通性,肯定某些文化价值的超越性和普遍性。根本否定这一前提,所谓‘继承’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冯友兰提出的‘抽象继承法’的意义就在于此。”冯友兰对哲学命题所作的这种区分,其意义并不仅仅局限在哲学领域,实际上是对如何批判继承传统文化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和具体的探讨,提出了一种思路,触及到了在当代如何继承在封建社会形成的传统文化这样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他的这一观点在当时引起了学术界比较强烈的反响,许多学者对此发表了不同的意见和看法,有人支持也有人反对,这种学术争论一直延续到现在。

事实上,批判继承与抽象继承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种对待传统文化的方法,关于这一点冯友兰有过这样的解释:“其实,抽象继承和批判继承并没有冲突,也不相违背,它们说的是两回事。批判继承说的是继承要有所选择,于我有利的就继承,于我有害的就抛弃。这说的是继承的对象的问题,说的是继承什么的问题。抽象继承法说的是怎样继承的问题。批判继承选择了继承的对象以后,就有个怎么样继承的问题,它讲的是继承的方法。”

客观地讲,批判继承主要讲的是一个态度和原则的问题,它主张在继承传统文化时要有选择的进行,它可以防止在继承传统文化过程中的照单全收的倾向,而在实践中有可能产生批判多、继承少的问题;而抽象继承法则讲的是怎样继承的方法问题,它有珍惜传统文化的意图,对于继承和保护传统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也可能产生泥沙俱下的后果。对此,不少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朱宝信认为:“‘批判继承法’重在批判,这种方法运用的实际后果是传统文化在社会中几乎被人遗忘;‘抽象继承法’则重在继承,其抽象性不过是达到继承的一种手段。……抽象继承法能够伸张语言的民族性、普适性和历史性,传统文化才能走进当代中国,即达到历史与现实的交融。而按照批判继承法,传统的内容只能(绝大部分地)被拒于当代中国之外。”郭建宁指出:“从历史上看,讲批判继承,结果往往是只有批判,没有继承。讲抽象继承,又往往不加分析,对民主性的精华与封建性的糟粕的区分比较忽视。总的情况是: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通行批判继承法,拒斥抽象继承法。80年代抽象继承法强势反弹,长期盛行的批判继承法则被搁置一边,很少提及。90年代有人重提批判继承法,指出抽象继承法的不足。”

笔者认为,批判继承法与抽象继承法两者在实践中是互补的,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是继承传统文化的科学态度。这里我们不妨称之为“批判的抽象继承法”:即既要根据批判继承法的态度和原则摒弃传统文化中那些过时的糟粕的内容,也要利用抽象继承法提供的方法充分地继承和挖掘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内容。只有做到科学批判和抽象继承的统一,才能既不传承糟粕,又能把传统文化的精华发扬光大。

二、与马克思主义实现有机的结合

马克思主义是现代的科学的思想体系,也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离开马克思主义谈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是不科学的,其结论也必然是不完善的。可以说,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是传统文化完成现代转型,在当代充分发挥其建设作用的必然。

从历史的角度看,传统文化基本适应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生长环境,影响和塑造了一代又一代人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对中华民族的历史进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已经不复存在,传统文化中的一些理念和价值观受到了近代西方文化理念的冲击,其自身的缺点也暴露了出来。比如:传统文化缺乏民主意识,而民主意识正是现代政治理论的精神动力所在;传统文化诸多人际关系的伦理原则有着强烈的等级意识,而这与现代的平等意识存在着尖锐的对立;传统文化推崇德治,对法治强调不够;等等。可以说,传统文化的一些理念与价值观并不能完全适应历史发展的潮流,它的现代转型势在必行。而经过一个多世纪现代文化的冲击与浸润,中国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着力发掘的传统精神资源,主要与理性、科学、民主、自由等现代精神相联系。那些与现代精神背道而驰的内容,也受到了多方面的批评。可以认为,传统文化在基本价值取向上已初步实现了由前现代向现代的转化。但由于文化的惯性,传统文化现代转型的任务还没有彻底完成,依然任重道远。而要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化,不是对传统文化固有的内容做任意解释,也不是用西方文化模式随意改造传统文化,而是要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立足于现代社会需要,使传统文化中那些可以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部分得以发展。

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在理论内容上有许多共通之处,为两者的结合提供了便利。中国传统文化中一些朴素的唯物论和辩证法思想,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论和辩证法具有相通之处。中国哲学重视习行践履、强调主观能动性的特点同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和认识论也有某种相通之处。另外,虽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具有相当的局限性,但也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等观点有相通之处。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大同”社会理想与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社会理想有相似之处,两者在当前的和谐社会构想中产生了共鸣。在共通的基础上,传统文化可以与马克思主义在多个层面上,以多种方式进行结合。首先,可以从马克思主义出发,对传统文化的一些理念进行改造,在保留传统文化特色的同时又使之具有科学性。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与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思想的结合就是这方面的范例。提出的“为人民服务”思想,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和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都是传统民本思想与马克思主义结合的典范。其次,可以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赋予传统文化中一些价值理念以时代内容,创造出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又体现传统文化特色的新概念和新范式。小康社会的提法就是这方面的典范。“小康”是一个具有传统文化色彩的范畴,经由邓小平的诠释而完成了其内涵的现代转换,“小康社会”理论已经成为一个为当代中国发展提供理想图式和现实指向的纲领。再有,可以使用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文化形式表述马克思主义理论,以使其充分发挥对中国建设实践的具体而实际的指导作用。这方面最为突出的范例便是对“实事求是”一词的借用。“实事求是”一词源于《汉书·河间献王刘德传》,其中有“修学好古,实事求是”之语。对“实事求是”做出了一个全新诠释:“‘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实事求是”这一民族化、中国化的语言就成为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的精确概括。

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的结合不仅仅是理论发展的需要,更是实践发展的需要,两者的结合不能脱离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产生了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结合的需要,也决定了两者结合的内容和方向。历史和实践的经验显示,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的结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鲜明的时代特色。在革命时期,实践需要是鼓舞人民的斗志,旧世界建设新世界,所以,当时两者的结合主要是中国传统文化中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舍生取义等精神与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的结合。而在当前的建设时期,实践的需要是保持稳定的政治局面,大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需要传统文化的和谐成分与马克思主义建设理论之间进行多种方式的结合,充分发挥它们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指导作用。而这也正是建设和谐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任务所在。

需要指出的是,传统文化的发展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不意味着传统文化就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也离不开传统文化。对于一个社会来讲,人们认识并接受某种外来思想时,总是以一定的观点作为视界来对其进行评价然后才能采取接受或者拒绝的态度,而这种作为视界的观点则来自于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和传统文化。外来文化只有与本民族传统文化相融合,扎根于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中,才能根深叶茂、开花结果。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每个国家运用马克思主义,都必须穿起本民族的服装。马克思主义虽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但毕竟是产生于西方的文化,它本身并不能自动地解决中国的问题,必须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从内容到形式都真正转变为具有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才能被中国人民所接受、更好地发挥其指导作用。事实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及其每一个阶段性的理论成果,都包括了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在内。思想的发展和形成,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真正走进了中国,在此基础上经过不断的探索,又形成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它们都是具有中国气派、中国风格、中国特色的崭新的马克思主义。

三、弘扬特色与综合创新

传统文化经过几千年的历史积淀,已经内化成为国人的一种思维习惯,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它深藏在每一代人的深层意识中,对国人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产生深刻的影响。充分发挥传统文化的特色和优势对于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意义重大。可以说,特色是一种文化的立身之本,只有具有一定特色的文化才能在与外来文化的碰撞和交锋之中不被淹没并且获得进一步的发展,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

传统文化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民族特色的内容是人类文化发展史中的瑰宝,它们相对于西方文化来讲具有一定的优势,在当今仍然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和重要的价值,可以起到与西方文化融合甚至是纠偏的作用。比如,在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上,西方文化注重个人本位,而中国文化则凸显了关系本位的伦理规范。不可否认,个人主义的出现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是西方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由于个人主义中包含了某种原子主义的倾向,它的兴起尤其是被极端化后也给现代人类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形成的关系本位非常强调一方对于另一方所应承担的义务,这为推进人际关系走向和谐的理想境界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念。再比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西方文化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宇宙观,而中国传统文化则持天人合一的宇宙观。人类中心主义的宇宙观导致了人与自然的严重对立,而中国传统文化的天人合一思想则有助于走出这种困境。事实上,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在思维方式上重直觉、辩证思维、中庸之道;在方法论上重综合,强调相互联系;在人生观方面重视立业、重德轻利;在价值观方面主张国家为上,爱国主义;在道德观上讲求仁、义、礼、忠、孝、和为贵,等等。传统文化的这些特点是需要我们重视并加以发扬光大的。

当然,传统文化中也有一些消极成分,而且影响极大,在实践中需要谨防其负面作用的发生。众所周知,继承传统文化要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然而,仅仅有批判的态度还远远不够,因为传统文化中这些消极成分具有很强的顽固性。这些内容不仅仅是作为一种思想世代传承,而是已经内化成一种民族心理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举止行动。比如,人们都明白法大于隋的道理,但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案件难以执行等现象比比皆是,追根溯源,都与传统文化中“重关系、讲人情”的理念有一定关联。因此,不仅要对传统文化中的消极成分有清醒的认识,还要对它的这种顽固性与潜移默化的影响保持清醒的头脑。

然而,在传统文化的当展中,仅仅弘扬其特色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不断地发展与创新。在全球化条件下,传统文化需要积极与外来文化进行交流,借鉴吸收其他文化的优秀成分以促进自身的发展。对其他文化的借鉴和吸收是文化发展的重要条件,封闭的文化很难适应国情和时代的需要,更谈不上创新和发展了。著名哲学家罗素1922年在《中西文化比较》一文中曾经说过:“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过去已被多次证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里程碑。希腊学习埃及,罗马借鉴希腊,阿拉伯参照罗马帝国,中世纪的欧洲又模仿阿拉伯,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则仿效拜占庭帝国。”在多元文化的交流中,各种文化都可以获得新的内容和新的形式,从而实现共同发展。西方著名的历史学家雅各布·布克哈特在《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中曾经指出:文化的多元性是推动人类进步所不可缺少的成分,是人类文化进步的一种重要动力。一个民族的文化只有遇到更先进的文化,在冲突与融合中才能创新和发展。从中国文化发展的历史看,中华民族历来就有海纳百川的博怀,我们的祖先曾经克服种种困难去发展同世界其他各民族的交往,而这也正是中国具有悠久文化历史的重要原因。鸦片战争后,中华民族在抵御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同时仍然不断地学习西方各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文化。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的实践过程中更是形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历史经验表明,对外开放、学习其他文化的长处会推动自身的发展,而拒绝与其他文化的交流必然影响自身的发展与创新。

坚持并弘扬传统文化的特色与在交流吸收中进行创新是一种辩证的关系。保持特色是交流借鉴的基础,交流吸收是为了更好地弘扬特色。国学大师张岱年提出的“文化综合创新论”就很好地体现了这种继承与创新的结合。他认为,创新决不是传统文化的断裂,而是优良传统的继续和发展,而综合中西文化之长,融合中西文化为一体,这才是真正的创新。“综合创新论”要求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文化、西方古代文化以及近代文化,正确认识人类文化的全部成就,同时更要发挥创造性思维,进一步探索自然界和人类生活的奥秘,有所发现、有所发明,建立新的文化体系。这一任务是巨大而艰难的,然而前途是光明的。具体说来,所谓“综合创新”有两层含义,一是中西文化的综合,即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综合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粹与近代西方文化的先进成果;二是中国固有文化中不同学派的综合,包括儒、墨、道、法各家思想精华的综合以及宋元明清以来理学和反理学思想的综合。张岱年的“文化综合创新论”为我们在当代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指明了道路。笔者认为,“文化综合创新论”揭示了中国文化发展的基本线索,体现了人类文化发展的总体趋势和规律。可以肯定的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下,在弘扬传统文化的特色和长处的同时吸取各种先进文化的长处,走综合创新之路,符合当前中国文化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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