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治理的特征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15 17:20:59

社区治理的特征

社区治理的特征篇(1)

一、都市型村庄及其过渡性特征

传统意义上的村庄是“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人口相对分散、有明显的同质性、社会结构较单一,主体人口为农业人口,基本的生产活动是农业生产。但是,随着中国都市化的迅速发展,一些村庄逐步丧失或部分丧失传统村庄的基本特征和功能,职业分化、人口流动、产业结构变化,均质性被打破,社会结构日趋复杂。依据都市化即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变并在某个区域(城市、城镇)集中的过程这一界定,我把这种村(居)民拥有宅基地和私人房屋产权,没有或少量拥有村集体农地和集体财产,第二、三产业已经取代农业成为主要产业,村(居)民已经全部或部分变成非农业户口,兼有大量外来人口入住的村庄称之为都市型村庄。从总体特征上看,由于中国地域广大,都市型村庄在区位环境、拥有的社会资源、管理体制、发展模式上存在巨大差异,使得这些村庄特质迥异,难以归类。然而,这些村庄也有许多共性特征,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的管理上,都还没有完全纳入到城(镇)的总体规划中,集体经济、集体资产、独特的“村籍”制度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利益分配和社会管理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等。实现情况表明,当下都市型村庄既没有完全拥有现代意义上的都市社区特质,也没有完全失去传统村庄的要素特征,呈现出传统村庄向都市社区转型的过渡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过程中的主客体要素现状分析

社区治理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个人等各种网络体系,应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系统聚合了不同于城、乡社区治理的主体与客体、内部规制和外部环境等多要素,其中每一个要素的变动都会对系统运行产生深刻影响,尤其是主客体要素。

(一)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主体的二元化要素特征和多元化结构性特征

正在成长的都市型村庄社会治理主体,既包括政治性的组织,也包括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社区治理逐步形成从政府一元走向村(居)民委员会、各类社会组织、专业社区工作者、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并存的架构。

从法律层面看,党的基层组织有权力对村(居)委会进行政治上的领导,对社区内的各类组织进行宏观协调,政府派出机构有义务对村(居)委会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推动社区各项建设活动的开展。村(居)委会接受政府业务上指导,动员、组织社区内的各类服务性的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社区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丰富社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增进社区居民的社区认同,共同治理社区事务,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从现实层面看,由于都市型村庄社区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并存、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并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并存,社区治理主体要素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化特征;社区内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组织发育迟缓,成熟度不高,组织和社会动员能力都非常弱,专业社区工作者队伍尚未完全建构起来,社会资源相对不足,在处理社区事务的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借助党和政府权威,依赖政府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由此形成了“以执政党为圆心的同心圆状的中心一边缘型治理结构”,凸显出基层党组织在多元社区共治中的核心地位,社会组织边缘化,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并存、层次分明的结构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是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宪法》确认村(居)委会的功能是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办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反映群众意见要求、提出建议等。《城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村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等。

处于过渡期的都市型村庄,由于土地、户籍、人口、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区组织、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城乡二元化特征,致使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遇到的经济、文化、社会、空间、环境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比成熟的城市社区和传统村庄量要大、复杂程度更高,解决难度更大。有些村庄既要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农村农业经营机制,又要负责征地拆迁、村庄规划、居民安置以及相关的利益分配,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其他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既要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又要解决化解二元并存带来的诸如促进城乡融合等特殊性问题等。社区治理客体不仅点多、面广、矛盾错综复杂,而且变动性大,无法简单依据《城居法》或是《村居法》来加以界定,只能依据各个社区具体情况相机界定。

三、优化社区治理主客体要素,建设都市型村庄社区

当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缺乏直接可资参考、借鉴的经验,建构切合都市型村庄特点、规范有效的治理规制,协调各方利益和矛盾,实现都市型村庄社区善治,必须按照城乡“一体化”思路,参照都市社区要素特征,整体布局、统筹规划、拓展思路、创新体制。

(一)提升社区治理主体能力,建构科学的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充分认识各类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建立多元共治的主体架构,形成内含科学分工与合作机制的以社区(村)居委会为轴心、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其他主体参与其中的交互式的新型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第一,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理顺社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内部的关系,明晰其结构与功能,避免出现“缺位”、“越位”、“错位”等职能的交叉、功能紊乱现象。

第二,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监督,逐步弱化社区组织行政功能,增强社区内行政部门的行政能力;强化社会组织的自治性,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建构合理的社区治理结构,建立社会资源、权利共享,社会义务、责任分担机制,维护社区内部的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平等地位,促进其协同发展。

第三,打破以集体土地产权为核心的“村籍”制度,赋予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在社区治理中的平等主体地位,建立各类社区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民主制度、决策程序和协调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村(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轴心作用,确保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对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社区治理制度化、民主化、程序化。

(二)厘清社区治理客体属性,建构城乡一体化的社区治理模式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客体不仅包括了原来村集体管理的事务,还政府改革职能转换过程中剥离出来的社会管理事务和村庄都市化过程中衍生出的一些新事务,尽管内容复杂,治理过程权责关系模糊。但从性质上还是可以分为几大类:经济工作、行政工作、社会工作、其他工作。社区治理必须在厘清社区事务和公共服务类别的基础上,依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行政组织、村(居)委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社区事务治理过程中的权责关系,坚持城乡一体化思路,以提升“城市性”为目标,建构和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和模式。

第一,(村)居委会依法加强对社区类各类经济组织的经营资质的审核,运行过程的监管,营造优良的经营环境,协调经济组织间以及经济组织与社区居民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和纠纷。以依法拥有村集体经济和土地资源管理权为依托,结合都市型村庄的特点,总体规划村庄经济发展,采用多种方式经营集体土地和资产;立足都市农业,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第一产业优势,构建集农业生产、观光、旅游、休闲于一体,三大产业协同发展的经济架构,发展社区经济。

第二,基层党组织依法履行领导和支持本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职能,保障社区居民民主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利。以关涉社区共同利益的事务为抓手,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吸引社区居民依照程序参与社区治理,激发其参与热情,培养政治理性,锻炼和提高自治能力,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区政治生活。

第三,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拓展文化活动的空间,建设文化惠民和文化共享机制;寻找有特色的文化发展定位,在继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促进城乡文化的融合,实现文化创新;社区的真正本质是社区精神,通过开展社区文化建设活动,增进社区治理主体间的了解与理解,增进社区认同,形成与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要素结合、体现城市文明和时代精神内核的社区精神。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立足现状,以村庄规划和环境整治为着力点,以社区公共服务为核心,整合社会资本,统筹规划社区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经济组织、非营利性组和其他社会组织,鼓励其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建设,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教育培训机制以及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由民间社会组织和居民共同参与的、涵盖所有人口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参考文献:

1、夏建中.治理理论的特点与社区治理研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2).

2、李金红.和谐社区治理主体的政治社会学分析[EB/OL].community.jhun.省略/list.asp?id=33,2007-07-03.

社区治理的特征篇(2)

一、都市型村庄及其过渡性特征

传统意义上的村庄是“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人口相对分散、有明显的同质性、社会结构较单一,主体人口为农业人口,基本的生产活动是农业生产。但是,随着中国都市化的迅速发展,一些村庄逐步丧失或部分丧失传统村庄的基本特征和功能,职业分化、人口流动、产业结构变化,均质性被打破,社会结构日趋复杂。依据都市化即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变并在某个区域(城市、城镇)集中的过程这一界定,我把这种村(居)民拥有宅基地和私人房屋产权,没有或少量拥有村集体农地和集体财产,第二、三产业已经取代农业成为主要产业,村(居)民已经全部或部分变成非农业户口,兼有大量外来人口入住的村庄称之为都市型村庄。从总体特征上看,由于中国地域广大,都市型村庄在区位环境、拥有的社会资源、管理体制、发展模式上存在巨大差异,使得这些村庄特质迥异,难以归类。然而,这些村庄也有许多共性特征,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的管理上,都还没有完全纳入到城(镇)的总体规划中,集体经济、集体资产、独特的“村籍”制度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利益分配和社会管理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等。实现情况表明,当下都市型村庄既没有完全拥有现代意义上的都市社区特质,也没有完全失去传统村庄的要素特征,呈现出传统村庄向都市社区转型的过渡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过程中的主客体要素现状分析

社区治理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个人等各种网络体系,应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系统聚合了不同于城、乡社区治理的主体与客体、内部规制和外部环境等多要素,其中每一个要素的变动都会对系统运行产生深刻影响,尤其是主客体要素。

(一)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主体的二元化要素特征和多元化结构性特征

正在成长的都市型村庄社会治理主体,既包括政治性的组织,也包括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社区治理逐步形成从政府一元走向村(居)民委员会、各类社会组织、专业社区工作者、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并存的架构。

从法律层面看,党的基层组织有权力对村(居)委会进行政治上的领导,对社区内的各类组织进行宏观协调,政府派出机构有义务对村(居)委会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推动社区各项建设活动的开展。村(居)委会接受政府业务上指导,动员、组织社区内的各类服务性的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社区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丰富社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增进社区居民的社区认同,共同治理社区事务,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从现实层面看,由于都市型村庄社区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并存、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并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并存,社区治理主体要素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化特征;社区内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组织发育迟缓,成熟度不高,组织和社会动员能力都非常弱,专业社区工作者队伍尚未完全建构起来,社会资源相对不足,在处理社区事务的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借助党和政府权威,依赖政府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由此形成了“以执政党为圆心的同心圆状的中心一边缘型治理结构”,凸显出基层党组织在多元社区共治中的核心地位,社会组织边缘化,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并存、层次分明的结构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是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宪法》确认村(居)委会的功能是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办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反映群众意见要求、提出建议等。《城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村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等。

处于过渡期的都市型村庄,由于土地、户籍、人口、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区组织、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城乡二元化特征,致使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遇到的经济、文化、社会、空间、环境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比成熟的城市社区和传统村庄量要大、复杂程度更高,解决难度更大。有些村庄既要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农村农业经营机制,又要负责征地拆迁、村庄规划、居民安置以及相关的利益分配,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其他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既要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又要解决化解二元并存带来的诸如促进城乡融合等特殊性问题等。社区治理客体不仅点多、面广、矛盾错综复杂,而且变动性大,无法简单依据《城居法》或是《村居法》来加以界定,只能依据各个社区具体情况相机界定。

三、优化社区治理主客体要素,建设都市型村庄社区

当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缺乏直接可资参考、借鉴的经验,建构切合都市型村庄特点、规范有效的治理规制,协调各方利益和矛盾,实现都市型村庄社区善治,必须按照城乡“一体化”思路,参照都市社区要素特征,整体布局、统筹规划、拓展思路、创新体制。

(一)提升社区治理主体能力,建构科学的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充分认识各类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建立多元共治的主体架构,形成内含科学分工与合作机制的以社区(村)居委会为轴心、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其他主体参与其中的交互式的新型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第一,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理顺社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内部的关系,明晰其结构与功能,避免出现“缺位”、“越位”、“错位”等职能的交叉、功能紊乱现象。

第二,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监督,逐步弱化社区组织行政功能,增强社区内行政部门的行政能力;强化社会组织的自治性,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建构合理的社区治理结构,建立社会资源、权利共享,社会义务、责任分担机制,维护社区内部的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平等地位,促进其协同发展。

第三,打破以集体土地产权为核心的“村籍”制度,赋予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在社区治理中的平等主体地位,建立各类社区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民主制度、决策程序和协调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村(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轴心作用,确保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对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社区治理制度化、民主化、程序化。

(二)厘清社区治理客体属性,建构城乡一体化的社区治理模式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客体不仅包括了原来村集体管理的事务,还政府改革职能转换过程中剥离出来的社会管理事务和村庄都市化过程中衍生出的一些新事务,尽管内容复杂,治理过程权责关系模糊。但从性质上还是可以分为几大类:经济工作、行政工作、社会工作、其他工作。社区治理必须在厘清社区事务和公共服务类别的基础上,依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行政组织、村(居)委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社区事务治理过程中的权责关系,坚持城乡一体化思路,以提升“城市性”为目标,建构和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和模式。

第一,(村)居委会依法加强对社区类各类经济组织的经营资质的审核,运行过程的监管,营造优良的经营环境,协调经济组织间以及经济组织与社区居民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和纠纷。以依法拥有村集体经济和土地资源管理权为依托,结合都市型村庄的特点,总体规划村庄经济发展,采用多种方式经营集体土地和资产;立足都市农业,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第一产业优势,构建集农业生产、观光、旅游、休闲于一体,三大产业协同发展的经济架构,发展社区经济。

社区治理的特征篇(3)

__镇中心税务所负责__镇城区及郊区的地方税税收征管,所内现有职工9人,辖区管户1404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321户;有限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行政事业单位83户。20__年全所共组织税收收入2982万元,占全县总任务的73.48%,社保费收入102万元,占全县社保费总收入的2.98%,人均负担税费342.66万元。

二、深入基层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召开全所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开展了谈心活动,了解了基层工作情况和职工的思想动态,听取了基层所人员对当前征管工作的看法和意见,相互交流了想法和认识。二是同__镇镇长及相关经济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行了座谈,就__镇的经济发展现状、前景及地税工作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三是召开了__镇8个社区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交流了社区税收管理的经验,宣讲了社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三、典型经验及借鉴

通过一周时间的工作和学习,感受了基层工作的辛苦和繁杂,更加理解了向基层倾斜的深刻含义。特别是__旗地税局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紧紧把握“社区”这一地理行政区域特点,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积极推行社会综合治税职能,建立了社区税源管理新格局,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是在城区内搭建协税护税网络,构建全社会参与税收管理的平台。__局根据地方税收税种多、税源分散、征管力量薄弱、税源不易控管的特点,在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的前提下,大力加强以“政府指导,地税主管,社区配合,群众护税”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建设,在旗内八个社区全部组建了协税护税网络,延伸了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范围,扩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

二是进行广泛深入的舆论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__旗地税局积极与当地政府联系并专题召开了由政府主要领导、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的动员大会,宣传税收法律知识,使社区居民进一步了解了社区税源管理工作的深刻意义。

三是成立社区税源管理领导小组,聘请责任心强、有一定税收业务知识的人员作为员,制定详细的方案,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在实施岗前业务培训后,对社区内的摩托车税收、上门装修、私人房产交易、房屋出租、幼儿园、培训班等地税机关难以正常控管的税源进行征收管理,并及时向地税部门反馈涉税信息,共同研究解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达到控管税源的目的。

社区治理的特征篇(4)

【中图分类号】R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4-0346-01

高血压病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疾病,在老年人中发病率比较高,是指人体的收缩压或者舒张压高于了正常的水平,由于人体血压的升高会直接导致多种心脑血管的疾病发生,所以进行高血压的日常治疗和护理越来越多的得到临床的关注。目前,我国大力发展社区医疗,其中一个重要的项目就是进行高血压患者的社区干预治疗[1]。社区干预进行高血压的防治可以在社区内方便的对高血压人群进行系统健康教育及其他的护理,能更为显著的提高高血压患者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并改变不良生活习惯,提高生活质量,更好的控制血压发展。本文选取2010年-2011年期间在本社区登记的201例高血压患者,对他们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总结特征和社区护理体会。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取2010年-2011年期间在本社区登记的201例高血压患者。其中男性123例,女性78例;年龄最大81岁,年龄最小51岁;病程最长21年,病程最短10个月。均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高血压患者。

1.2 方法:对所有参加调查的高血压患者由社区进行详细的特征调查,组织安排进行统一的血压测量、心率测量、血糖测量以及血脂测量。并对患者的基本资料进行收集,例如:身高、体重、脉搏、是否有高血压病史,服药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慢性病史、以及对相关疾病了解情况等。

2 结果

2.1 血压情况:收缩压为(147.2±17.9)mmHg,舒张压为(81.1±10.1)mmHg,平均的脉压差为(66.1±7.8)mmHg,而脉压差大于60mmHg的95例,占47.26%;属于单纯收缩期高血压的患者142例,占70.65%。

2.2 合并疾病情况:患者中合并糖尿病的61例,占30.35%;合并高血脂的78例,占38.81%;合并冠心病的34例,占16.82%。

2.3 服药情况:患者中服用药物进行治疗的161例,占80.10%;其中服用钙通道阻滞剂的71例,占44.10%,利尿剂的60例,占37.27%, 受体阻滞剂的26例,占16.15%,两种以上联用的4例,占2.48%。

2.4 血压控制情况:血压控制在正常范围的55例,占27.36%。

3 讨论

进行社区护理在高血压患者的日常饮食上进行调整,更好的规范患者的日常生活饮食,例如:指导社区内高血压患者每日要喝牛奶[2];使用燕麦片煮粥;常吃黑木耳等。通过社区护理可以对患者的日常饮食起到提醒的作用,并且通过社区这个平台,很多高血压患者成为朋友,会相互的对日常饮食进行交流,不但互相督促了治疗也提高了治疗的积极性,树立了信心[3]。对患者的运动护理指导也是十分重要的,社区护士通过和患者的沟通,了解患者的生活习惯,针对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运动管理指导,例如要求患者每天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步行运动,时间最好在半个小时以上,每天坚持进行运动[4]。在社区护理中着重对合并慢性疾病的患者进行护理,对服用的药物进行规范指导,对患者的不良生活习惯进行指导,督促改正。社区护理中十分重要的一项是对高血压患者进行心理上健康教育,由于高血压患者需要长期的进行治疗,很容易因为血压的反复而出现心情上的烦躁。所以社区工作者要通过自己的沟通技巧使患者将自己的顾虑和问题如是倾诉,让高血压的患者能快乐的进行治疗,保持平常心,有利于治疗的更好进行。

通过本文对2010年-2011年期间在本社区登记的201例高血压患者进行特征调查,发现所调查的高血压患者中收缩压为(147.2±17.9)mmHg,舒张压为(81.1±10.1)mmHg,平均的脉压差为(66.1±7.8)mmHg,而脉压差大于60mmHg的95例,占47.26%;属于单纯收缩期高血压的患者142例,占70.65%。发现单纯收缩期高血压的患者占大多数,反应出老年高血压患者的动脉弹性比较差[5],比较符合我国老年高血压患病的特点。患者中服用药物进行治疗的161例,占80.10%;其中服用钙通道阻滞剂的71例,占44.10%,利尿剂的60例,占37.27%, 受体阻滞剂的26例,占16.15%,两种以上联用的4例,占2.48%。研究中发现服药的情况不是十分理想,很多老年人会因为健康教育知识不够而对高血压的治疗存在一些误区,例如:感觉自己没有症状了就不坚持按时服药,所以出现血压控制不理想的情况发生。这需要我们社区医疗工作者更加注重健康教育的培训。综上所述,进行社区管理高血压,可以让高血压患者更好的掌握相关知识,减少发生心脑血管意外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范晓红,诸葛毅,朱晓萍.社区老年高血压患者特征及护理[J].浙江预防医学,2007,19(7):69-71

[2] 陆芳.50例老年高血压患者的临床特征及治疗分析[J].按摩与康复医学,2011,2(11):76-76

社区治理的特征篇(5)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社区治理的特征篇(6)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社区治理的特征篇(7)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3-0086-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而治理理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公共治理”三个不同的阶段,其内涵的演变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紧密相连。因此,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来探讨国家与社会治理,对于全面深化我国改革、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不同阶段治理理论的内涵与特征

(一)政府治理

政府治理理论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产生与“强国家―弱社会”的政社模式相关。理解政府治理的内涵与特征时,应注重体现国家主导。

政府治理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是指政府行政系统作为治理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其治理对象和基本内容包括政府对自身的治理,政府对市场及对社会实施的公共管理活动[1]。而在我国,政府治理则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行政体制基于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

政府治理的特征主要体现为:一是政府主导。政府在治理体系中扮演着绝对核心与领导的角色。二是主体单一。由于国家覆盖社会,政府几乎成为唯一的政治行为主体,掌握绝对的治理话语权。三是体制僵化。政府治理的体制模式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的、单向的,政府集治理权责于一身。

(二)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是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和发展得益于自由主义的盛行和公民社会的崛起。洛克曾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指出自由主义者奉行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社会治理对应“强国家―强社会”的模式,社会力量迅速兴起并参与到治理过程中。

社会治理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之上,以公民和社会组织为主体,在自治的层面上直接或间接参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以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中共十报告指出,“我国的社会治理是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总体格局下运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2]

社会治理的特征:其一,强调过程。社会治理中,公民和社会组织注重治理的过程参与,同时治理也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其二,治理主体多元化。社会治理模式下,治理主体涵盖了政府、公民和社会组织,治理主体的外延扩大。其二,治理方式柔化。社会治理注重以人为本,治理主体之间实现了公共权力和社会组织、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三)公共治理

公共治理或称协同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公共治理可以说是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相比于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公共治理的内涵更为丰富,外延更为广泛。它是指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组成组织网络,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并共同承担责任的治理形式。公共治理的特征体现为:其一,从服务供给看,这是一种多元主体参与的伙伴关系;其二,从目标上看,公共治理注重结果和顾客导向;其三,从手段上看,公共治理强调充分利用契约与市场。

二、创新社会治理的现实误区

治理理论是一种关于政府与公民共治的价值追求,其诞生与发展就是一个不断实现理论创新的过程。当今,行政职能的扩展、不良行政现象的增加都要求进一步加快公共行政管理和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的现代化,创新治理迫在眉睫。然而,以社会治理为例,其在创新治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误区。

(一)理念误区

创新社会治理,构建社会治理体系需要建立在维护群众利益和实现群众权利的价值理性之上。“传统思想与现代社会文明观念融合的志愿精神是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价值基础。”[3]当前,创新社会治理的理念误区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把‘维稳’作为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核心价值诉求,过度强调政府在“维稳”中的社会风险控制责任,各级官员把社会治理中的主要精力和资源都用于群体性冲突事件的管、控、防上”[4],没有将社会治理的实质要求落到实处。

(二)主体误区

社会治理以现代公民社会理论、权利治理理论和权力政治理论为其根本理论基础,强调社会组织乃至公民是公共管理的主体。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党政包揽通常代替了多元参与,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保障。

以李连杰“壹基金计划”为例,作为国内第一家民间公募基金会,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很好地发挥了公益服务的作用,极大地扫除了政府救灾的盲区地带。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壹基金并不是治理主体,其只能挂靠在“中国红十字总会”下,作为一个子项目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调查显示,在汶川地震救灾募捐过程中,壹基金前期募捐所得的近5 000万资金中,基金会可调配使用的资金不足200万,其余资金全部上交中国红十字总会统一调配。

(三)制度误区

当前,创新社会治理举措大多属于短期化、即兴式,尚未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加以规范和确定。同时,高层也没有着手进行顶层的制度设计。这种缺乏从战略高度出发的创新,无法满足日益增多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需求。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制度化规范和引导,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纳入到法制轨道上来。

三、创新社会治理的理论对策

创新社会治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实现这个超大规模的战略工程,我们需要牢牢把握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根本要求,始终坚持社会治理创新的正确方向,坚决破除各种不合时宜的旧观念、旧思想的束缚,及时总结地方政府实施创新治理的错误所在,从而走出创新治理的误区。

(一)理念创新,实现社会治理理论中国化

首先,进一步加快社会治理的理念创新,将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维护公民权利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价值理念。其次,构建公民权利保障体系,畅通公民维权渠道。最后,通过深入研究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理论成果,消化吸收治理理论的核心精髓。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现实需要,实现社会治理理论的中国化。

(二)主体创新,实现社会治理主体明晰化

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需要加快社会治理主体创新。治理主体应该涵盖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首先,努力打造“三位一体”的社会治理主体模式,通过制度规范,设计各治理主体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其次,通过政府权力下放,赋予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社会治理中弥补政府失灵、扫除政府社会治理盲区的权利。最后,通过法律法规确认的形式,突出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三)制度创新,实现社会治理制度规范化

制度创新是完善社会治理的关键,是实现社会治理规范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之举。首先,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完善社会组织成立和准入机制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的质量;其次,加快社会协同治理平台建设,为社会治理主体提供协商与合作的平台,以协同治理取代党政包揽;再次,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监管力度,以业务指导取代行政指令;最后,完善社会组织管理的行为规范体系建设,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道德规范和诚信体系为基础、公民权利保障为重点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

四、结语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提升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从国家和社会关系视角出发,梳理不同阶段治理理论的内涵与特征,分析创新社会治理的现实误区并提出理论对策则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现阶段,理念误区、主体误区和制度误区仍是阻碍我国实现社会治理的三座大山。因此,必须加快理论创新,实现社会治理理论的中国化;推进主体创新,实现社会治理主体明晰化;完善制度创新,实现社会治理制度规范化。新时期,在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在以为核心的党中央、国务院的引领下,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借改革东方劲吹之势,通过创新公共治理,进一步增进社会和谐因素,一定可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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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乾友.论政府在社会治理行动中的三项基本原则[J].中国行政管理,2014(6):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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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晓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14(2):24-28.

[5]张国庆.公共行政学:第3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6]张康之.论主体多元条件下的社会治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2):2-13.

[7]张成福.公共利益与公共治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2):95-103.

社区治理的特征篇(8)

一、藏族农牧民人权享有的主体地位和客体内容

1. 农牧民是藏族人权享有的主体

藏族世代居住在青藏高原及其边缘地区,以现在的行政区划藏族主要分布在自治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天祝藏族自治县,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族是在历史的长河中由古代的许多部落或族群演变和融合而成,由于藏族来源多元,分布区域的自然环境复杂多样,从藏族经济活动的类型观察,藏区传统生产方式的文化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农耕为主的生产方式,另一种是以畜牧为主的生产方式,从事两种生产方式的人群也就自然地区分为农民和牧民。本文仅以自治区和四川省藏族分布区的藏族农牧民进行分析,据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自治区的农牧民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84.03%,[1]四川省藏族主要分布区的农牧民人口占藏族总人口的83%左右,构成藏区人口绝大多数的是农牧民,他们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人权享有的主体地位,是藏区人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藏族农牧民是人权享有的主体,在微观研究中选取农牧社会的自然村落作为实证研究的空间,这种小规模社会不论是在藏区宏观背景下,还是在微观的村落中,就农牧两种生产方式的类型而言各自都具有较高的社会同质性。而且,农牧社会相对于城镇社区或工业社会其社会关系更具原生性,对研究者而言便于掌控和观察,一旦进入便可与所有研究对象进行联系与互动,获取真实的质性和量性资料。所以,通过对藏区小规模社会的人权状况调查,不仅可以看到藏族农牧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人权享有状况的一个完整的切片,而且也是对中国藏区人权事业宏观研究的必要补充。以人类学和民族法学的视野实证人权状况,就是要提供一种可靠的情况,它可以帮助读者以这个可靠的情况为依据,对藏族农牧民人权享有的真实情况做出比较准确的常识性判断。同时微观实证研究的成果也可以作为与其他藏区进行调查时的比较资料和长期追踪调查的资料。

2. 藏族农牧民享有的人权客体

藏族农牧民作为人权享有的主体,他们在村落社会中究竟享有那些最能反映生活真实状况的人权客体,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村民的人权享有经历了怎样的变迁过程,无疑这些都是需要研究的内容。笔者拟从人类学的分析框架去观察和研究藏族农牧民人权变迁和享有的生活场景,从民族法学的角度分析和界定藏族农牧民享有权利的内容。

根据世界范围内对人权客体的分类和中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以及藏族社会人权变迁的历史和现实,我们将藏族人权享有的客体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反映藏族特征和认同的权利。民族是以共同的文化为认同基础的群体,民族文化就是他的群体特征。因此,民族是文化权利的主体,构成民族特征的文化要素是民族权利的客体。就民族文化客体的构成而言,则包括了民族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大类。民族物质和精神文化为其成员所习得和传承,并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保护,这就是民族权利享有的真实表现。由于民族的特征是以自己民族的文化特质和文化内容表现出来,文化构成了民族的特征和认同要素,因此民族享有这些特征的权利既是一种文化权利,也是一种民族权利。③通过对村落藏族家庭的实地调查,实证民族权利的实现状况,他们如何习得、传承和共享本民族文化,以及在主流文化下传统文化的保持和吸收外来文化的变迁过程。这类权利涉及藏族的客观认同和主观心理归属,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如何尊重藏族文化的差异性,通过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描述和分析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和政策所呈现的积极保障义务。

第二类是藏族农牧民享有的政治权利。这类权利可分解为公民权和政治权,但是两者的行使往往联系在一起。在藏族村落社会中的农牧民政治权利演变是与中国社会变革的大背景分不开的。藏区社会在民主改革前的政治权利特征表现为极少数人享有特权和统治地位,三大领主约占总人口的5%,却拥有几乎全部耕地、牧场、森林、山川以及大部分的牲畜和农具的所有权,并完全掌握和控制着政权机器;在四川藏区土司、头人和寺庙上层占总人口的5%左右,却占有主要生产资料和大部分生活资料,并拥有绝对的统治权力。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牧民人身依附于三大领主、土司、头人,由于广大农牧民基本上不享有赖以生存的基本经济条件,因此政治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处在封建农奴制度下的旧和四川藏区,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地位是按社会等级来划分,因此没有平等的公民概念,倍受役属的广大农牧民更无现代社会的公民权利可言。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农牧民获得了新生,他们拥有了生产、生活资料,摆脱了对农奴主的依附,人身获得了自由,享有了自己管理生产和生活的权利。应该说这时藏区农村自治局面的出现,表明农牧民开始享有了基本的政治和公民权利。但是,这个经历非常短暂,随之而来的集体所有制使农牧民变成了没有自的国家农民,他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只能是有限的存在。直到改革开放后,藏族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牧民获得了牲畜的私人占有权,牧场的使用权归集体(自然村)和牧民所有,农牧民享有了经济上的自,由国家农民转变成了社会农民。但是,在村民经济自治的过程中村落社会管理机制一度缺失,使农牧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失衡,这时以村民自治为载体的农牧民政治权利机制应运而生,在村民自治中农牧民享有了民主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如果说藏族农牧民获得了生产资料的永久使用权,同时也获得了生产经营权和分配自,也就意味着他们享有了经济自由权的同时,村民自治也体现了农牧民的政治自由权。经济和政治的自由奠定了人权发展的基础,如今藏族农牧民的人权主体地位得到确立,他们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因此真正成为现实。

第三类是藏族农牧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经济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人权是一定经济要求的反映,并受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的制约。经济权利包括了财产权、工作权和保障权。经济权利中的财产权最能表现它的双重作用,有了财产,才能保证实现适当的生活水准,才能使每个人建立起独立和自由的基础。旧中国,藏区在农奴制经济秩序下,决定人们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资源是建立在等级制度基础之上的,一切生产资料为极少数人所有,这种制度导致社会的极度不平等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出现,广大农牧民基本上处在经济上无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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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人权的普世性价值而言,财产权是平等的,但并不等于说每个人都能平等的占有财产,因为人的能力有强弱之分,创造财富的能力不尽相同。但是,为了使民众都能实现财富的占有,至少有两项权利需要给予补充:一是工作权利,它可以带来收入,确保适当的生活水准。二是社会保障权利,由于财产或工作的原因造成的收入不足以解决基本的生存,社会保障就是一种有效的补充。如今藏区村落社会中的农牧民都享有了自己的财产,而且财产的种类和数量在增多,价值在增大,真正是藏富于民。他们享有在村落劳动的良好条件和环境,也享有外出求职的选择权。并享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直接或间接的生产、生活保障。这些在村落社会的实地调查中能获得正确的答案。

社会权利的核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它一切权利无从谈起。新中国的建立,藏区民主改革的完成,奠定了农牧民享有生存权的制度性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发展经济,使藏族农牧民享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具体而言,藏族农牧民在获得了物质生产资料后,才能生产出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而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拥有就构成了法律上的财产权。所以,享受社会权利的前提条件是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的实现又以物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基础。

文化权利的享有者包括个人和群体,民族作为其成员的集合体是文化权利的主体,民族的共同文化特征属于文化权利的内容,我们已将其放在第一类权利客体中论述,此不赘述。但是,由于文化的多样性,每个民族除了享有自己的传统文化外,还应享有自由接受和吸收一切外来文化的权利。

受教育权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权利,但通常也被视为文化权利,因为教育是获得文化的过程,这里教育中传授的文化是广义的文化,它包括人类生存的技能,以及民族和社会的宗教、哲学观念等意识形态领域的知识和价值观。教育权中传授的民族传统文化则与前面的民族权利相一致。这里所说的教育是现代国家诞生后纳入社会公共事业的现代教育,而且教育被视为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现代社会把教育看作是实现人权的前提条件,受教育权得不到实现,其它相关权利无从享有。旧中国,的现代教育几乎是空白,四川藏区也为数甚少,藏族广大农牧民的教育权利是在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实现的。通过调查实证村民享有教育权的历程和教育权实现的具体指标情况,例如:村落中农牧民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不同年龄段人口的文盲率、所在县乡村义务教育普及率、升学率,以及教育带来的生产、生活变化。同时还要考察政府对村民享有受教育权所承担的职责和效果。

除以上权利客体外,从社会性别的角度还应将藏族农牧民妇女人权列入调查研究。妇女人权既是个人权利,又是群体权利。妇女人权具有双重属性,她既有人类不分性别所共享的权利,如: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发展权等;又有妇女专享的特殊权利,如:妇女生殖的权利、婚姻家庭的权利、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等。本题将首先研究分析村落中农牧民人口的变迁状况,包括人口的年龄构成、性别构成,藏区新旧社会的人口变动规律,例如:旧中国藏族传统农牧社会的人口变动规律是“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增长率或负增长率。”新中国藏族人口变动规律呈现出“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增长率。”通过村落数据实证这一变化,并反映出与之相关联的权利享有状况。再以村落社会中的农牧民妇女为研究样本,揭示藏族农牧民妇女地位的历史变迁,包括她们在民主改革前的地位与作用,在藏族中的地位与作用,在传统社会两性观念中的地位与作用,在民主改革后至今妇女政治地位的巨大变化。其次记录和分析村民的婚姻文化,包括婚姻的形态变迁,在婚姻的功能与作用中妇女所扮演的角色,婚姻中所反映的传统观念,村落中的婚姻习俗,这些反映妇女的婚姻文化与她们所享有的权利变迁历程结合起来分析研究。最后将村落中作为藏族生产生活单位的家庭形态、结构、规模、类型、习俗等文化记录分析,从中看出藏族农牧民家庭的变迁和人权的享有。在上述研究中将藏族农牧民妇女实际生活的场景与国家政策和法律对实现妇女人权的保障重点结合起来,实证妇女的人权状况。

再就是藏族农牧民的健康权利。如果说人口智力素质的提高有赖于教育权利的实现,那么人口身体素质的提高则有赖于健康权利的享有。旧中国,藏区的医疗卫生状况极其落后有若干的事实和数据可以证明,新中国建立后的60年藏区农牧民医疗卫生状况的提高和改善也有若干事实和指标数据可以证明。例如:新旧藏区一些流行性疾病对人口生存状况的直接危害对比,农牧区县乡村公共医疗卫生体系的形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村落中农牧民人口的婴幼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人口死亡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均预期寿命,把这样一些指标的变化放在一个微型的村落中考察,能帮助增强宏观认知的可信度。

二、人类学视野下的民族权利

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以来的人权思想是人类社会的一大精神财富,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包含了丰富的人权理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也无法拒绝人权,我国的人民民主包涵了人权、民主、法制三大原则,国家对少数民族人权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国内外都十分关注中国藏族的人权状况,除了对藏族人权的宏观研究外,还应选择对藏族农牧民人权享有的微观实证研究,由于微观研究是以村落为代表的小规模社会,所以适用于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开展研究。人权可以简单地定义为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享有的权利。从人类学视角看,人的自然属性包含两方面:一是生物性继承即种的繁衍和生存延续,对每个人而言繁衍与生存是基本的权利;二是文化的习得和传承,通俗的讲就是学习和教育,这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本质区别,也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人们在享有物质和精神文化过程中的相互依存关系就是人的社会属性。④人类学解释人权有其普适性价值,该学科也以研究异质文化见长,对传统藏族农牧民村落社会的人权享有状况,采用人类学跨文化理解和沟通的角度来描述,可看到一个真实和广泛的人权状况,也能弥补仅将民族权利限制在法律规定和确认的范围所带来的局限。

根据联合国具有国际人权之称的国际人权公约之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差别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以及根据国际社会对少数人的界定,中国的少数民族作为权利主体属于少数人群体的范畴。⑤构成少数民族特征的要素就是公约中所指出的民族权利的要素,少数民族享有根据自己的传统而生活的权利,换言之,民族作为权利主体其特征要素就是他们的权利客体。

从人类学的视角看,民族构成的特征是文化、宗教、语言、历史渊源、习俗、道德、价值观等要素,民族是在一个文化和社会体系中具备自身文化特质的群体,他们的特征是以自己的文化特质和文化内容表现出来,民族成员以这些特质和内容为民族认同的基础,形成对自己民族归属的认知和感情依附。而民族的有形文化是他们的客观认同要素,通过客观认同产生了民族的主观心理归属。然而,民族的认同要素正是体现出每个民族所独有的一种文化,民族文化被视为民族构成的最基本特征,民族享有这些特征的权利既是一种文化权利,也是一种民族权利。承认不同民族的存在,就是承认和维护他们的文化特征和享有这些特征的权利。

不过人权客体中的文化权利的概念,一直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文化是整个人类或特定群体积累的全部物质遗产,其中包括了历史遗产和手工艺品。根据这一观点,文化权利意味着个人平等使用这种积累起来的文化资本的权利。[2]这里把文化局限在物质形态和物质遗产的范围内,显然忽略了人类通过自己的思想和智慧所创造出来的精神文化,这也是任何民族都不可或缺的文化。由这个观点还延伸出文化发展权,文化发展又意味着要有“更多的文化”和更多的人易于接触文化,于是就要出版更多的书、建立更多的图书馆、发行更多的报刊、建设更多的博物馆、让人们拥有和得到电视机等,应该说从获得文化设施来体现人们享有文化权利的标准或水平,这本身是没有错的认识。但是,这仅仅反映的是一种现代文化生活的丰富,而非反映以民族为载体所创造的人类多元文化,因此也就没有体现出每个民族认同的文化或民族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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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认为文化是人类创造艺术和科学的过程,因此文化权利意味着个人毫无限制地创作文化作品的权利。政府制定的文化政策理应提高文化创作者在社会中的地位,文化创造者能自由表达文化的权利是当代最受珍视的人权之一。[3]应该说这个观点本身也没有错,人类文化直接得益于文化的创造者,创造者表达文化的权利不应受限理所当然,但是,这仅仅是作为创造力的文化,局限于少数“精英”的文化权利,他毕竟是每个民族中的少数,而非以民族群体为载体反映民族特征的文化。

引起我们关注和采纳的观点是源于人类学的视野,这种观点认为“文化是指一个社会群体区别于其他类似群体的一切物质和精神活动及产品的总和。”[4]这样一来,文化是特定群体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比较完备的价值观、符号以及习俗的体系,并且这一体系在日常生活中为个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提供了必须的标志和意义。承载这种文化的群体就是民族,因此世界上的各个民族是数千种不同文化的载体。如今,在全球化下只有一种民族成员的国家已经不复存在,拥有不同文化的民族生活在同一国家或领土之内是再普遍不过的事实。民族是自己整个生活方式的文化的当然拥有者,他们都有权利维持和发展自己特定的文化,不论少数民族文化是如何产生的,也不论少数民族文化与更广泛环境中的其他文化有何关系。因此,每个民族都享有保持自己的文化和特征的权利,民族成员享有参与和发展所属群体和社会的文化生活的权利,这就是人类学视野下的民族权利,也是人类学话语中的文化权利。

明确了民族权利的概念,再看民族权利有那些特点。首先民族权利是一种存异权。世界上现存3000多个民族分属在近200个国家,因此世界由文化上各不相同的群体和民族所构成是不容置疑的事实。简言之,世界文化的多元,证明了各民族文化的存异。每个民族都以自己的文化为认同基础,这就意味着民族群体和其成员的文化价值观应得到其他人的尊重,尽管尊重他们的人可以不认同这些价值观,但是每个民族都享有这种存异权。应该说这是中国文化所倡导的“和而不同”的观念,也是一种和谐的人权观。存异既是对多元文化的承认,又是对多元文化的保护。尊重每个人享有自己民族的权利包含三个层次,一是个人出生时所在群体的文化;二是个人生活环境的文化;三是个人认同的文化。

其二,民族权利是一种习得、共享和传承的权利。对任何一个民族而言,其成员养成自己的文化是与生俱来的濡化过程,从小耳濡目染的习得造就了民族的性格。民族特征以文化为基础,文化则是以符号为基础,那些来自原文化的符号是民族文化的象征,又是民族群体成员共享的文化。在这里文化是一套共享的理想、价值和行为准则。[5]世界上的众多群体之所以能在生活中区分出局内人和局外人,根本的在于民族成员一代代习得和传承了他们的文化。通俗的讲,就是民族文化的学习和教育,文化的习得通过民族社会和家庭的濡化来实现,不是生物学上的遗传,而是社会遗传的过程。促进和保护每个民族习得、共享和传承自己文化的权利,属于一种民族权利是确定无疑的。

其三,民族权利是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民族有共同的特征,是群体认同的集合体。民族文化的享有者可以是个人,但是民族文化权利属于那些生活在特定文化中并受其影响的人们,他们往往产生一种群体的行为,有共同的价值观。个人离开了群体和群体的集体权利,他的民族权利也随之消失。他只有与所属群体的其他成员站在一起时才能成为共同价值观的拥有者。所以,不论是民族权利或文化权利,一方面它既是个人的一种普遍权利,另一方面又需要用集体权利观来加以考察其享有的程度,它表现的是群体与个人权利相联系的特征,是群体与个体的统一。

其四,民族权利是民族的有形文化与无形文化的统一。我们不得不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民族的物质文化是其生存的基础,享有社会权利的前提是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的直接体现就是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物质生产资料和物质生活资料的拥有。尽管民族离不开有形文化,同样也离不开无形文化,例如每个民族的道德观和价值取向支配着他们的有形文化。在藏族社会中,人们看待善恶、荣辱、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时,必然受其传统的观念和习惯的影响去支配他们的行为、规范他们的社会,这就是传统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而人权从它的原意看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从来都不是人权的渊源,而是对权利主体的保障。所以民族社会的基本伦理和传统价值体系属于无形文化,其中所表达出来的真善美的观念和行为,正是两种文化的统一,而不能将无形文化排斥在民族文化权利客体之外。

其五,国家对民族权利的实现不仅有消极义务,还有积极的义务。国家的消极义务是指国家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侵犯个人或群体的权利,对少数民族文化不得利用国家权力实施歧视、排斥和同化。国家的积极义务是指国家要积极作为,创造和提供民族权利得以实现的各种条件,即“国家在有所不为的同时,还必须有所作为。”[6]正如联合国及其成员国通过的《少数人权利宣言》第4条第2款所要求世界各国应采取措施,创造条件,使少数民族“得以表达其特征和发扬其文化、语言、宗教、传统和风俗,但违反国家法律和不符合国际标准的特殊习俗除外”。这项条款从国家义务的角度强调了保护这些权利的责任,至于后一句话的限定,是尊重各国国情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政策自主决定风俗习惯改革的权利。例如,在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承认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同时对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坚持尊重客观规律、群众自愿、循序渐进的原则,反对一切强制和不顾客观实际的习俗改革。

从以上民族权利的概念和特点可以看出人权也是一种社会人文现象,尤其是反映民族传统生活方式的文化更脱离不了人文特征。因此,对民族文化的人文关怀就是人权实现的体现。国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障民族权利,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因为民族权利不单纯是法学意义上的权利问题。多民族国家尊重民族文化的差异存在,重视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人文关怀和保护,这就是民族平等权利的表现。

当我们从人类学的视角厘清民族权利的概念和特点后,民族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当属概念中所表述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从文化的不同层面塑造了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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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的人格,表现出民族的尊严和道德观。

三、民族法学视野下的民族权利

人类学从微观的视角分析小规模社会的民族成员对民族文化特征和认同权利是否存在和享有,是出于一种文化平等的道德视角,是从生活场景去研究和描述。仅以这样的视角还不够,毕竟对权利的种类、特点和内容的规范和界定不是人类学的任务。因此,研究以村落为载体的藏族农牧民人权还应引入民族法学的理论,以便明确民族权利客体的范围和界限,把两种视野结合起来考察藏族农牧民人权,将获得一个真实完整的状况。

民族法学对民族权利的界定是指“由法律规定和确认并体现在民族法律关系中的,我国各民族为实现和满足民族利益而拥有或采取的,以其他人的法定义务为保障的法律手段”。[7]应该说它与人类学意义上的民族权利的区分在于:民族法学所指的民族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人类学视野的民族权利则包括了现代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之外的道德权利。从形式上看人类学意义的民族权利基本限定在反映民族特征的文化和认同的范围,这里的文化包含了物质和精神的总和。民族法学的民族权利包括了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法定权利。两者表述不一样,但所追求的人权目的都相同。

民族法学意义上的民族权利有一些基本特征:(1)它是由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权利,由国家保障其实现。(2)它所指的权利主体是中国境内的各民族。(3)它是一种集体权利,为民族成员所共享。(4)它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显然权利和义务要相统一。(5)民族权利的内容是确定民族权利主体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范围。(6)它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⑥

我们将构成民族法学上的藏族民族权利的内容分为三类:

一是享有藏族文化的权利。它与人类学意义上反映藏族特征和认同的权利相近似。具体指藏族农牧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对本民族自由的权利,认同本民族历史渊源的权利,以及对本民族生计、聚落、服饰、饮食等物质文化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障。

二是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根据藏区村落社会的历史和现实特点,这项权利主要表现在村民自治权和民族区域自治权两方面。作为村落社会的成员——藏族农牧民的政治权利更突出的表现在村民自治权如何形成和享有。藏族农牧民的政治权利是在民主改革后才出现的,民改后藏区从等级社会逐渐走向公民社会,改革开放后兴起的村民自治是建立在国家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自治。然而藏区乡村社会秩序的和谐运转仍然需要提供国家法之外的非制度性供给,这就是村民生活中形成的法俗文化,属于“准法规范”的民间法范畴。表现于禁忌、习惯法、村规民约和基本道德操守等形式,以调解、仲裁或能人决断的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法机制,存在于村落社会通行的“小传统”之中。这种传统是村落成员的行为模式,由于“内化”为村民间社会关系的制约、调整和平衡机制,显示出非正式(小传统)规范下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调适,自我裁决功能。村民的这种“准法规范”以不违背国家法和藏区社会进步为前提,村民推选出来的人民调解员得到基层政府的授权,采用非诉讼机制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符合社会效益和社会和谐的理念,建立起国家法和民间法相互补充的藏区村落社会的法治秩序,对藏族农牧民而言真正体现了村民自治权的享有。

藏区村落社区作为一个自主整体的自我管理,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就是村民自治框架下的农牧民人权实现的过程。这种自治与旧部落和农奴主庄园的自我管理存在根本区别:在自治主体上,旧的自治主体是具有特权的头人和农奴主阶层,广大农牧民处于被统治的状态,现代的自治主体是广大农牧民自身,主体呈现主动性、平等性和普遍性。在自治方式上,旧的自治是在严酷而且有等级区分的偏重于习惯法下的人治,残暴而随意,现代的自治则是在现代民主、法律秩序下的因俗而治,既尊重农牧民权利又严格遵循程序。在自治的内容上,旧的自治以摊派差税徭役为主,现代的自治则是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保障农牧民各种权利享有。总之,村民自治下的农牧民人权享有就是按民主的秩序来组织村民,在国家制度和地方法俗文化并存下协调好两者关系,对外适应,对内整合,自主管理村里各种事务,力求村民公民权、政治权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权利享有的最佳化。

农牧民的政治权利还表现在新中国建立后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上,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法律赋予包括藏族在内的所有聚居少数民族的一项政治权利,严格说也是一项综合性权利。宏观而言,新中国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区域自治则是民族平等的制度安排,藏区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权的行使标明藏族获得了民族平等的自治权;微观而言,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藏族村民享有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个方面的权利。

社区治理的特征篇(9)

(一)基于人民群众的危机感受,树立治安防范的危机意识

城市治安问题是一个具有不确定性、复杂性和动态性的系统问题。因此,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群众在治安问题的认识上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危机感受。从社会管理的最直接角度看,不同的治安管理区域这种感受程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城市治安系统具有不同的治安结构问题。比如,如果从社会犯罪所衍生的危机感受程度来看,犯罪案件会从财产性犯罪演变为暴力性犯罪,再趋于一致;如果从犯罪聚集的角度来看,居住在不同区域的市民对犯罪类型所造成的冲击感受,可以反映出不同的治安结构。犯罪类型属性与治安危机等级结构间,不是单纯的因人口密度、土地面积和城市化程度而有所差异,而是每一个行政区域有属于自己的犯罪类型属性和治安结构。因此,公安机关在治安策略的制定上应以行政区域的治安结构特点为基础。我们对此问题的研究方法是,采用多准则分析法对大连市各个行政区域治安危机感受、犯罪类型属性和治安结构进行合理的定位,从而提出面向不同区域的治安防范策略。

研究的基本思路是,对大连市按照经济、人口密度、城市化度划分为中心区、次中心区、普通区、结合区和偏远区五种类型。同时,将大连市治安结构分成高危机区域、较高危机区域、一般危机区域、较低危机区域和低危机区域。危机认识方面,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危机意识,例如,对于偏远区来说大都属农业区县,民风纯朴,且犯罪率低,但容易直接或间接地受近期内重大治安事件的发生或媒体大肆报导的影响,故当犯罪案件发生时,对一般市民将造成强大震撼,故而具有较高的危机意识、威胁程度。而越靠近中心区,市民与警察的危机意识、构成威胁程度反而相对较低。

对于中心区而言,警察对于犯罪案件的处理优先级是基于治安威胁度和现有警力状况来确定的,群众则是以案件发生时所引起的危机感受来确定的,并不考虑案件的威胁性。次中心区的群众对于犯罪类型在三个因变项上的认知,是高于警察的。显见公安机关在治安策略和犯罪预防的拟订方面,以及现阶段警务目标与群众的感受上具有较大差异,应该作为警务改革方面的内容,消除这种差异。城乡结合区警察对于犯罪类型的处理优先级,并不因群众的危机感受及构成威胁度而有所改变。

整体观察,发现大连市各个行政区域在犯罪类型对于危机意识、构成威胁度及案件处理优先级上,并未因城市化程度的高低而变化,每一个行政区域虽有各自的犯罪特性及危机感受程度,但是并没有属于自己的犯罪预防模式。因此,在警务工作改革中,要针对行政区域特点,通过对治安结构的比较分析,研拟出一套符合当地群众感受,符合本地区犯罪类型的有效预防策略。

本研究针对不同犯罪类型对群众、警察的危机感受及冲击程度两方面,经实证分析发现,大连市在犯罪类型对于危机意识、构成威胁和案件处理优先级三个要素上,并未因城市化程度的高低而变化。而每一个地区有自己的犯罪特性和危机感受程度,因而每个地区应有属于自己的犯罪预防模式,由于地区间存在差异,因而不应采用统一的警务模式,必须经过比较分析,方能研拟出一套符合当地人民群众感受,并且针对特定犯罪类型执行暨有效预防的策略。在城市化的过程当中,犯罪案件所衍生的危机感受程度,会从财产性犯罪演变为暴力性犯罪,再趋于一致。本研究所使用的跨层次分析的概念,可以避免犯罪防治研究议题上有关区域跨层级的问题,犯罪防治知识的累积不会受到层次谬误的干扰,确保理论思维与实证策略的一致。并以多准则分析定位出各地区治安结构及犯罪类型的属性,有助于公安机关在治安策略拟订时的参考。研究结果显示,从犯罪聚集的角度来看,不同的区域群众对犯罪类型所造成的危机感受知觉,显示出各区域间的治安结构是截然不同的。犯罪类型属性与治安结构间,不因人口密度、土地面积及都市化程度而有所差异,每一地区有属于自己的犯罪类型属性,且犯罪类型属性对治安结构所造成的影响,应以区域为单位分别探讨及拟订治安防范策略。

(二)警务综合效能与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

什么是警务效能?它是一种获取信息的能力,是一种发现问题的能力,是一种善于协作的能力,是一种基于目标行动的能力。四者有机的结合就是公安机关的警务综合效能。警务工作的目标是辖区治安防范与控制,防范与控制的基本内容是:对辖区人口行为特征的获取与分析,对辖区治安结构的认知,对辖区群众危机感受的掌握,对辖区犯罪案件的空间感知、时间感知和状态感知。

在对治安辖区影响犯罪发生的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警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不是完全取决于警力数量,也不是完全依靠监控设施。我们认同向科技要警力这一战略思想,但是,单一的科技水平以及信息化手段是一种固定化的、被动式的防控模式。目前,在行为分析和不确定空间研究上,警用信息化的推广与应用还必须依靠人的理解和协同。因此,提升警察职业的人、域、态感知能力是警务管理创新的前提。我们基于传统的犯罪空间理论[3],提出了“人-域-境”感知协同空间理论,作为治安管理创新的理论依据。

1.所谓“人”的感知空间是指有关人的行为

活动感知空间,称为第一感知空间。这种感知空间是由两方面构成:一是人与事的行为感知,包括常态与异态两种特征,由于人的行为正常与异常没有确定的概念界定,所以行为感知是模糊感知,因此所表达的空间是一个模糊空间。在辖区警务管理中提高人的行为感知模糊识别能力,是警察职业能力训练的重要内容。二是人与事的活动感知,包括两方面的特征,即在某类事物中的熟练活动与生疏活动,临时性活动和重复性活动。如图1所示:

图1 人的治安感知空间人的治安感知理论若结合在犯罪分析上,可以清楚地发现防范策略。例如,人的模糊感知空间强调日常生活的惯性特征,与犯罪被害理论强调人们日常生活的特性相联系,会使得某些重复同样生活模式的人,具备较高的被害性。同时还能够发现哪些人以及行为是异常的,以及是否具有犯罪的可能性。

2.所谓“域”的感知空间是指犯罪案件的可

能性空间。这里所说的“域”反映了地理区位和时间范围,即可称为“时空域”。我们知道,时间地理学强调犯罪事件发生顺序的连续性和相关性,而由于事件的发生具备一定的时空条件,事件的结果因而受到其地域化的影响。这一观点可在一定程度上连结到有关犯罪者理性选择的分析,若应用在犯罪学理论分析上,可以清楚地发现防范策略。时空径路是人类为了特定目的所作的计划结果,与犯罪区位学理论强调认同某些行为模式并归纳出一套系统性防制措施的概念相符合。另外,“时空域”是观察人类的实际行为所绘制而成,与犯罪社会学强调由人类群体活动的实际经验去观察犯罪的特定模式这一观点,可以相呼应。简单地说,“时空域”的概念,尤其是我们所提出的“时空态图”的应用,可帮助人们在进行犯罪调查时,从对犯罪人或被害人活动时程的观察,推导出有助犯罪预防的策略。

3.环境空间(或境空间)是指所有犯罪发生

的环境空间。所谓犯罪发生的环境理论研究是近年来犯罪学的热点问题,许多结论在实际应用当中还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不论是警方还是犯罪人都应该注意到,把握环境机会就是问题解决的一半。实际上,犯罪防控系统的最前沿问题的研究是警方与犯罪者在“人-域-境”空间上的博弈过程。

二、创新警务运行机制、优化警务模式

(一)基于人口与犯罪特征的警务管理机制

警务工作的综合效能决定了一个城市治安管理的水平。调查表明,大连市警务管理的运行机制还依附于传统管理的模式,并且,许多警察虽然具有现代信息与管理的意识,但由于缺少一种自发的职业精神,没有运用现代的思维方式去有效地继承传统警务工作的经验,合理地认识当前信息化社会人口与犯罪的关系,合理地认识城市化发展对警务工作的需求。因此,必须建立一个适应大连市社会治安需要的警务管理机制,这种机制必须来源于对人口与犯罪特征的系统分析。

社会治安的状态决定于人口与犯罪的相互动态关系,警务管理模式来源于人口与犯罪的动态演化关系,同时,治安防范水平决定了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接受程度(治安危机感受度),通过这一系列的因果关系就能明确警务管理运行机制。

(二)社会治安系统是一个非平衡开放系统

文献[3]分析表明,大连市人口与犯罪的特征和规模属于正常态势并且是平稳增长的(较大的政策与经济波动期除外),本地区自然人口增长周期犯罪率的变化验证了这一点。近十年来,随着大连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迁入数量连续多年在大连市人口增长规模中占据较大的比重,从而使得城市治安系统打破了完全地区性的平衡态,演变成具有人口与犯罪动态特征的非平衡开放系统。

根据大连市20年来人口与犯罪特征的统计分析结果,大连市的社会治安系统是一个非平衡的开放系统,这种非平衡开放和演化特征,向传统的、行政干预的、经验与习惯式的警务管理模式提出了严厉的挑战。如何认识非平衡开放系统的特征呢?根据系统科学、人口学和犯罪学的相关理论,一个稳定的、封闭的人口社会系统,其犯罪人的规模、犯罪行为类型是可观察的、可预测的和可控的,具有这种特征的社会治安系统是一个平衡系统,面对这种特征的警务管理机制是一个平衡的管理机制。相反,一个不稳定的、开放的人口社会系统,其犯罪人的规模、犯罪行为类型是不可观察的、不可预测的和不可控的,具有图2 社会治安系统耗散结构这种特征的社会治安系统是一个非平衡开放系统。可以看出,面对这种特征的警务管理机制是一个非平衡开放管理机制。因此,根据非平衡开放系统的优化原则,要实现非平衡治安系统的优化,就必须促使警务管理机制具有自适应、自组织和自学习功能,从而使社会治安系统形成一种耗散结构,才能达到对社会犯罪防范与控制的目的。如图2所示。

(三)警务管理与治安系统之间的不相容问题

由于人口与犯罪特征的复杂性演化,体现出治安系统的非平衡状态,从而使警务管理体系和运行模式与治安系统之间不断产生不相容问题(矛盾问题),可以总结如下几方面:

1.人口与犯罪的增长与警察数量之间的不相

容问题对实际人口与犯罪特征进行分析发现,本地自然人口犯罪数量变化平稳,并且增长率与自然人口增长率相适应,迁入人口犯罪数量波动较大,这种不确定性体现在不同时期迁入人口质量的反差,因此造成了警务管理模式与现实中人口与犯罪特征的不相容现象。当犯罪案件不断增长,治安形势恶化时,总是有人抱怨警力不足。

实际上,传统的警力配置是基于人口的相对比例,同时依据地区治安等级进行数量方面的调整。但是在非平衡的治安环境下就不是这种管理原则了,所以,这个问题一直是警务管理中的不相容问题。

2.人口的流动性与人口管理模式之间的不相

容问题城市规模与格局的改变会出现两种人口的流动性。例如,城市的经济规模产生了流动人口的数量增加,其居住的地点、时间以及活动规律具有不规则性,由于各种条件的形成会发生突变的犯罪案件;再如,城市居住格局和区域模式的变化造成了本市人口流动的不规则性,使得人口管理信息不完备、不可靠,特别是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存在着信息滞后和被动性,出现了犯罪防控方面的漏洞,从而使犯罪态势与警务管理预期出现不相容性。

3.信息化犯罪特征与警务工作模式间的不相

容问题信息化社会最主要的冲击不仅仅是提升了人类信息获取与交流的质量和效率,更为突出的是改变了人们的意识、改变了人们的认识,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与工作的方式,形成了多元的人口社会行为特征。这种现象体现了新的生活方式、新型的人际关系和多层次的经济活动的出现,从而出现了各种引发犯罪动机的行为,会产生多种不确定的犯罪案件,因此,造成了警务管理模式在信息化环境下,与人口与犯罪特征的不相容现象。另外,在警务管理与治安系统之间存在着许多不相容问题,例如,警力资源配置与人口犯罪动态特征之间的不相容问题,警务工作考核指标与实际群众需要之间的不相容问题,等等,在此就不详细论述了。

三、建立可拓犯罪防控模式,促进警

务管理优化大连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历史的必然,同时也向城市的社会治安管理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们通过调查研究指出大连市警务管理与治安系统之间存在着不相容性,只有将这些不相容问题转化为相容,才能提高城市的社会管理水平,给人民群众提供一个满意的社会治安环境。

(一)不相容问题与可拓思维

所谓不相容性乃事物的矛盾性,它存在于人们生活与工作的每时每刻。公安机关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其行业特征是通过警务工作的过程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由于警务工作面向社会的各个方面,所以具有多属性、多目标的系统特征,如果警务系统没有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提高本身的自适应、自组织能力,就会产生各个方面的不相容问题,就不能有效发挥警务工作的效能。在一个存在不相容属性的系统中,如果系统具有将不相容转换为相容的功能,则称系统具有可拓性。由于大连市的警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许多不相容属性,并且治安防范系统也是一个不相容的系统,要实现系统有序和优化的目的,就必须引入可拓性的警务管理机制。

如何构建一个具有可拓性的警务管理机制呢?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实际例子得到启发:“香港的汽车靠左行驶,内地的汽车靠右行驶”,如果简单地把这两个不同运行规则的交通系统连接成一个大系统,则必然会撞车。因此,在深圳的皇岗建了这样一座桥,靠左行驶的香港来车经过它,自动变成为靠右行驶进入内地;靠右行驶的内地来车经过它,自动变成为靠左行驶进入香港。我们把这种处理不相容问题的方法称为转换桥方法。

对古今中外和各个领域的实例分析和研究表明:解决不相容为相容问题必须设置转换桥[4]。

(二)建立警务转换桥运行机制

警务转换桥是一种解决治安防范系统中不相容问题的系统管理原则,其核心思想是在警务管理中导入有效的思想、方法和过程,使得系统的不相容转变为相容。在实际警务管理中,要达到社会治安防范系统的有序性,就必须做到人口日常社会活动与行为的可观察性、可测性、可预防性和可控性。但是,在当前城市人口特征多元性、人口生活与社会活动的不确定性和动态性的状况下,形式化、机械式的警务模式与实际治安状况存在着不相容性。要提高警务效率就必须实现警务效用,而实现警务效用的前提是警务工作模式与实际治安状况的相容。为此在警务工作中,导入符合本辖区实际人口特征并且能够解决不相容问题的警务思想、警务方法和警务过程,即称为可拓警务思想、可拓警务方法和可拓警务过程。通过这些思想、方法和过程来实现真正的警务效用,综合三方面所构成的模式称为警务转换桥模式。警务转换桥就是要构建警务模式与治安状态相容的一座桥梁。以下从警务工作的角度来分析警务转换桥。

1.可拓警务信息思想

在对城市治安危机感受的调查中,群众与民警对本辖区的治安危机感受有所差异,存在着治安状态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就是说,群众是从自身和对环境安全的角度来认识治安危机程度的,而警察是从自身岗位工作的角度认识治安危机程度。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会产生警务工作的被动性、盲目性和无效性,并且无法实现既定的警务目标,因此,要解决警务管理中的不相容性,缩小群众与警察对治安危机感受与认识上的偏差,必须消除信息不对称。可以建立一种信息沟通的桥梁,通过治安状态信息的互补,达到治安危机感受上的相容,这种警务模式称为可拓警务信息。实践方法:在实际警务工作中,社区居民的走访是一种信息沟通的方式,是实现可拓信息的转换桥。必须强调,这项警务工作不是单纯的人口信息了解,最重要的是了解群众对治安现状的认识。因此,要设计走访信息交流的内容,能够正确判断在信息认识上的差别,以及产生差别的原因,这就是有效的可拓警务管理模式之一。如图3所示:

图3 城市治安系统的警务转换桥

2.可拓警务方法

在平衡警务管理的环境下,辖区人口的动态特征是可观察的,但是在非平衡辖区治安系统的情形下,人口流动的不规则性,产生犯罪条件的不确定性,造成警务工作的被动性。因此,警务工作不能是机械的,每个警察必须明确他每天做什么,他应该如何去做,这样就会出现警务工作的内容与结果的不相容。为了解决这种被动警务模式问题,建议在社区警务工作中建立动态犯罪图,可以用犯罪图标记犯罪,协助警察分析潜在的犯罪行为。动态犯罪图并不是终点,它是帮助人们了解犯罪者的真正动机和适当机会,以及预防犯罪于发生之前的最初方法。例如,辨明特定地区内的犯罪根源,提出问题导向的警务策略,以有效降低犯罪。根据上述原理,本研究建议发展简式社区联防。所谓“简式”社区联防,重点在于运用最少人力达到最实际的犯罪防制效果。

实际上,这种方法解决了警力资源不足的不相容问题,称为可拓警务方法。在实践中,主动式警务体现在警务工作的可实现性,例如就大连市而言,从“管理易犯罪区域”、“强化标的物防盗功能”、“加强累犯监控与销赃管道的防堵”三方面着手,就是主动式警务管理。在管理易犯罪区域部分,依据情境犯罪预防观点,加强大量停放汽、机车的犯罪产生地、标的物的保护,减少犯罪吸引地的吸引力以阻止潜在犯罪者入侵;在强化标的物的防盗功能部分,对于监控力弱的犯罪促进地强化防卫、监督或地区管理;在加强累犯监控方面,针对汽、机车盗窃累犯进行电子监控或加强查察以降低其犯罪动因,并且累犯多具熟悉的销赃渠道,因此藉由对累犯的控管与查察控制销赃渠道,防堵销赃。

社区治理的特征篇(10)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决定》和省、市区《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整治我区的生育环境、生育秩序,有效控制违法生育行为,保持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全面提高我区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为推进黄蓝经济区建设、实现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征收范围及工作目标

对全区2002年9月至今,未缴纳或欠缴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进行全面清查和依法处理。通过开展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集中专项行动,有效地打击和惩处违法生育行为,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

三、基本原则

在集中征收活动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征收,文明执法的原则。既要严格依法征收,切实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又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

二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严格执法程序、依据、标准及征收数额;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地裁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

三是坚持“三结合”的原则,即坚持宣传教育与依法征收相结合;区、镇(街道)、村相结合;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0月10日—10月31日)

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宣传。全区统一组织宣传车逐村宣传,重点村重点宣传;各镇、街道也要充分利用广播、过街横幅、公开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坚持说服教育为主,充分发挥思想教育的主渠道作用,认真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引导教育群众自觉缴纳,彻底打消个别心存侥幸、钻政策空子及等待观望的念头。

第二阶段:集中征收阶段(2011年11月1日—11月30日)。

各镇、街道对违法生育对象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摸清违法生育对象的去向及家庭经济状况。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没有下发征收决定书的及时下发。对已作出征收决定但未履行或部分履行缴纳义务的对象,要下发催缴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并有针对性做好思想工作;对诉讼期已满,有能力履行但拒不缴纳的对象,要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促使其全额缴纳。各镇、街道要借助这次专项治理活动的机遇,大幅提高征收率和执行到位率,确保社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取得实效。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阶段(2011年12月1日—12月10日)。

对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地进行回顾总结,特别要注重对工作经验的总结积累,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寻求处理问题的方法。对因特殊情况仍不能征缴社会抚养费的要写出书面说明。工作总结于2011年12月20日前上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股。

五、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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