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风险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14 17:09:33

民间借款风险

民间借款风险篇(1)

一、引言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刺激了社会资金需求快速增长,而正规金融信贷的利率及规模管制抑制了资金供给,由此产生的信贷资金配给造成我国中小微企业巨大的“麦克米伦缺口”。中小微企业转向非正规金融寻求巨额资金需求的满足,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通常是具有血缘、地缘、人缘关系的个人或企业,彼此之间信息较对称,交易成本较低。但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金额和借贷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严重,从根本上产生了对中介机构的大量需求,催生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放贷机构,也促进了起着民间资金借贷服务性平台作用的中介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命名的投融资公司、P2P网贷平台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登记手续简便、监管宽松、资金运作方式灵活,通过为居民提供资金借贷信息、代办借贷协议、提供担保服务等中介服务,打破了传统民间借贷血缘地缘的限制,使民间资金能够在更广泛区域甚至全国范围内融通。一方面扩大了社会直接融资规模,提高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便利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其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也有利于我国“普惠制金融“的建设与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居民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收益更高的投资理财方式,其对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资金的分流,有利于促进银行自身的改革和转型。同时由于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资金利率水平更能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客观上也有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因此自产生以来,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2010年国务院“新36条”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以及2012年国务院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之后,在各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规模更是迅猛增长。加上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P2P借贷模式在国内的演变,各种P2P交易技术和平台大量涌现,使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出现了井喷式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1200多家,各大中城市的投融资公司数量很多,名称各异,上海总数超过5万家,成都、深圳超过1万家,下辖市县区的分公司更是不计其数,机构扩张速度很快,交易规模连年增长。

但是在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同时,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显现。今年大量P2P网贷平台公司跑路,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等地大量融资性担保公司摘牌退市,各地投融资公司被政府大量取缔、出借人围攻讨债等事件的发生,将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暴露无遗,很大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抑制了居民的借贷意愿,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以促进民间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目前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采用的模式包括纯中介模式、第三方模式、债权转让模式、过桥贷款模式等,其中最为普遍、市场份额占比最大的是第三方模式,因此从第三方模式视角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代表性。

二、第三方模式运作机制

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第三方模式的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具体流程如下。

融资中介公司(包括投融资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公司)建立借贷双方的信息平台,收集借贷主体信息。一方面中介公司通过传单、网络、电子屏、熟人介绍等各种渠道,向具有投资理财意向的潜在客户宣传民间借贷理财业务,吸引客户登记放款意向,明确放款金额、期限和期望利率。另一方面公司通过类似各种渠道寻找潜在借款客户(个人、企业或项目),获取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

融资中介公司对民间借贷主体提供的身份信息、商业信誉、借款用途、还款能力、抵押财产等各种材料进行审查、甄别,确认信息真实性,筛选合格出借人和借款人。

融资中介公司对借贷信息进行集中配对,对较为匹配的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撮合,协调适当的额度、利率和期限。融资中介公司协助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对抵押物的评估一般交由独立的评估公司进行,或由中介公司进行实地评估,以此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为顺利撮合促成交易,中介公司一般会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由担保公司代为偿付,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一定比例担保费。有的中介公司自身也会提供担保服务,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融资中介公司、借贷双方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借贷合同,中介公司提供配套的法律文书、文件,并到公证处公证。

出借人将款项打入借款人帐户,借款人支付融资中介公司手续费。

融资中介公司对借款人资金使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协助并监督借款人偿付利息,到期前联系双方还款撤押,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中介公司协调双方进行展期。如果出现坏账,中介公司协助出借人通过抵押品变现、担保公司代偿、诉讼等法律手段追讨本息。

从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第三方模式的运作机制来看,出借人贷出资金有着借款人经营收入、抵押物、担保公司、融资中介公司等多方面保障,安全性应当比较高,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借人面临的风险却非常大,在借贷活动各个环节,都存在诸多风险,对出借人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三、第三方模式下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1、对融资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

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命名的投融资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公司,是民间借贷双方的融资中介公司。居民通过融资中介公司从事民间借贷,首先要面临对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民间借贷市场上融资中介公司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居民个人家庭对中介公司的了解,主要通过传单、网络、报纸、熟人介绍等方式,相关信息不完备,加上对法律规定、投资理财等方面的知识欠缺,不能对中介公司的合法性、可靠性进行有效甄别。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人们的从众心理和爱占小便宜的心理,一方面通过向前期出借人许诺支付更高利率的方式,要求他们帮助对外宣传公司,或通过给营销人员较高回佣,使他们违背职业道德进行虚假宣传,造成通过中介公司进行借贷低风险高收益的错觉;另一方面承诺高于民间借贷市场平均水平的高额回报,以此吸引客户参与借贷。由于自有资金实力雄厚、运作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高的融资中介公司,给出借人的回报承诺通常比较低,所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选择的是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差但回报承诺较高的融资中介公司。这些公司要么在资金运作、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有效解决期限错配和结构错配问题,流动性出现困难,造成资金链断裂;要么本身就从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等活动,很容易出现跑路等事件。对融资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往往会让出借人从一开始就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缺乏基本的资金安全保障。

2、融资中介公司的委托风险

民间借贷双方素未谋面,借贷交易中起关键桥梁作用的是融资中介公司。居民与融资中介公司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即委托中介公司代为收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还款来源、抵押资产等情况,代为办理抵押、担保、公证等相关手续,代为监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代为处理还本付息及违约等事宜,与中介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而对融资中介公司资金运作方式、管理模式等信息的不对称,出借人面临着中介公司不尽职进行信息收集、风险甄别和管理的道德风险,即委托风险。具体表现为:(1)融资中介公司缺乏贷前审查制度,对借款人的身份资料、资信状况、信用证明、借款用途等不作认真调查,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只是急于撮合借贷双方交易成交,以取得中介手续费。(2)中介公司从业人员存在为了个人佣金串通借款人故意隐满相关风险、诱导出借人将资金贷给高风险项目的行为。(3)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性质、估价、是否涉及重复抵押等不作审查,或不按约定对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使抵押担保方式形同虚设。(4)选择资金实力差、运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公司。(5)中介公司在贷款发放后不积极监督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变化,出现违约风险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追讨借款,出借人收回本息难度大大增加。(6)内部管理混乱,业务凭证、档案资料保存不齐全,业务数量、金额、资金往来等财务账目混乱。一旦发生违约,出借人很难理清相关资料追讨欠款,给出借人造成巨大损失。

3、融资中介公司经营风险

实践中很多融资中介公司缺乏具有金融知识背景的、具备融资从业资质的、高素质的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的风险甄别技术和控制管理技术,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瑕疵和漏洞,增加了出借人的融资风险。

(1)缺乏有效的风险甄别技术。目前融资中介公司要么是利用地缘、血缘等关系,以及简单的财务报表审查,对借款人资信及其资金用途进行了解,要么主要依靠对抵押担保物的审查来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估,为出借人提供相关信息,作为出借人借款决策的依据。因为这些方式都不能有效甄别借款人的实际风险,主要将借款偿还建立在抵押担保物上,而不是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上,因此往往会误导出借人做出错误的借款决策,将资金借给信用风险较大的借款人。

(2)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技术。融资中介公司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项目,用途往往非常集中化,主要为房地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国家调控或限制的项目,可能遭遇到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较高,并且往往是众多出借人向某一借款人集中大量放贷,风险大量集中在某几个领域或某几个借款人,不能进行有效分散,一旦借款项目、借款人出现资金链断裂,出借人将面临巨大损失。

(3)关联交易风险。在第三方模式中,有的融资中介公司就是由借款企业成立的,为自身经营或项目进行融资;有的担保公司就是融资中介公司成立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促成借贷交易成交。由于融资中介公司、担保公司、借款企业或项目实际上均为相同控制人或内部股东,出借人的多方保障实际上并不存在,风险隐患很大。

(4)超过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融资中介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理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市场调查、商务中介等业务,在民间借贷中应当发挥的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牵线搭桥的服务中介作用。但在实践中,很多中介公司远远超过其经营范围,建立“资金池”,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发挥的是信用中介作用。信用中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存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期限错配、结构错配等问题,需要中介公司具有相当高的风险甄别、管理水平和损失消化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防范借贷风险。但融资中介公司一般自有资本较少,注册资本从几十万到几千万,总体规模偏小,资金实力较弱,损失消化能力很低,也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从业人员和风险控制技术。发挥的是银行的作用,却不具备银行经营的高要求,因此极容易出现贷款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导致公司破产倒闭,使出借人遭受损失。

(5)违法经营风险。实践中部分融资中介公司不满足于中介费收入,利用融资中介公司作为掩盖,开展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活动,利用借款企业或项目名义多融资金,或挪用客户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高息借贷,赚取巨额利润,或者直接卷款潜逃。一旦融资中介公司卷入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经营活动,出借人的资金往往都是有去无回。

4、借款人风险

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多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无法得到银行贷款的所谓次级客户,属于信用评级中较差的部分,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出借人贷出资金会面临很大的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出借人关于借款人的各种信息绝大部分来自于融资中介公司,信息真实性和完备性依赖于中介公司的信息搜集、甄别能力和尽职程度。出借人自身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搜集,存在专业知识欠缺、实地考察成本高昂等问题,特别是在P2P网络借贷中,借款人分散于全国各地,很难从其他渠道获取有效信息。而实践中,融资中介公司提供的借款人信息通常都比较简单粗略,有的P2P借贷平台甚至只有借款人名称和主营业务,其他信息一概没有,因此出借人对借款人往往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高度不对称情况下,由于不能很好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还款能力,出借人不可避免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将资金贷给那些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急需资金周转,也最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企业或项目。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出借人无法对借款人使用资金进行后续有效监督,也增加了借款人由于经营不善或故意赖账而产生的违约风险。特别在出借人不关心资金的实际去向,只片面相信融资中介公司的资金回报承诺以及担保公司保证的资金安全情况下,出借人面临的借款人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更大。

此外,由于有的融资中介公司通过高回报承诺吸引出借人资金,加上高额担保费率,直接导致借款人实际融资成本增大,有的借款利率甚至达到30%~40%,虽然解了借款人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往往会加重其财务负担,导致资金使用恶性循环,拆东墙补西墙,更容易造成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出现违约风险。

5、抵押、担保风险

民间借贷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市场,借款人主要是从银行和证券市场难以获得融资支持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普遍不高,因此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增强借款人信用,降低、分担出借人借款风险。而实践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比较单一,绝大多数为借款人所持有的房屋、汽车、商品等,种类单一,变现性较差,不利于防范风险。而且抵押物价值评估缺乏有效约束,往往出现在贷款前市场价值高估,违约拍卖时严重贬值的现象,不能完全覆盖出借人本息。并且通过相关流程进行拍卖,耗费时间较长,拍卖费用较高,出借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担保方面,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大多注册资本偏少,规模较小,资金实力弱,担保能力差,为出借人提供的风险保障非常有限。由于民间借贷规模日益增加,对担保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杠杆率一般都在最高限水平波动。而担保业务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很多担保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资本补偿和风险防范机制,加之市场再担保机制尚未建立,一旦借款人违约风险有所集中,担保公司根本没有能力消化风险,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时有发生,无法实现对出借人进行代偿,也就无法有效发挥为出借人分担风险的作用。此外,如果担保公司和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存在关联交易,担保公司的存在也没有实质性意义,沦为一个空壳,没有任何风险保障作用。如果融资中介公司自身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也会面临中介公司由于资金实力不足以消化违约风险而无力代偿的困境。

6、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体系,现行关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等的法律法规分散于《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融资中介机构的相关管理办法、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不同省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今年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规范民间金融管理的法规,也只是地方性法规,国家还没有颁行任何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法规。因为没有专门法律进行约束,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1)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晰界定,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只需要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对业务开展需要的资质、人员、技术等方面没有要求,准入门槛很低,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注册成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公司,成立条件更低,造成了大量资质较差的融资中介机构的出现,经营良莠不齐,扰乱了融资秩序,增加了公众借贷风险。(2)没有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经营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其经营范围外延非常模糊,营业执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与实际从事的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有很大出入,公司命名也无统一规范,出借人和借款人很难分辨中介机构本身的合法性、可靠性,无形中加大了借贷双方的风险隐患。即使一些融资中介公司从事的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经营活动,公众也很难进行确认和防范。一旦产生法律纠纷,相关借贷活动很有可能因为中介机构本身的不合法或超范围经营,而被认定为效力待定或无效,使借贷双方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3)出借人对融资中介公司提供的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借贷合同等法律文件、文书的真实性,内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规等,难以进行有效甄别。有的融资中介公司借贷双方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出借人只与中介公司或借款人签订了合约,或者签订的合约内容很简单,对很多事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可能利用相关合约和文件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使出借人权益受损。(4)出借人不熟悉抵押担保相关规定和流程,有的借贷活动只对部分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或者借款人出具了抵押物,但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抵押物存在重复抵押等现象,都有可能导致抵押、担保无效,出借人相关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5)发生违约纠纷后出借人诉讼到法院,但法院审理周期较长,而且判决生效后借款人或融资中介机构自觉履行比例或法院能强制执行的比例较低,出借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7、监管风险

虽然第三方模式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做的是服务中介业务,但涉及到的是资金的借贷活动,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但目前我国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是不受证监会、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而是由不同主管部门进行多头监管。其中担保公司受中小企业发展局管理,融资中介公司受工商部门管理,民间借贷没有纳入一个整体的金融监管框架之中,存在诸多监管漏洞。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忽视了融资中介机构的金融功能,按一般工商企业进行监管,在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后,就放任其自由发展,对中介机构的实际业务范围、运作模式、收费方式、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控制等均缺乏具体规定,对相关民间借贷活动缺乏有效的跟踪调查和动态管理,产生了大量监管上的空白,造成很多中介公司业务名不符实,缺少诚信,吸储放贷等违法违规业务经营额远远超过正规的中介费用,乱象丛生,风险无法控制,难以有效维护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管理建议

在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面临的以上诸多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会严重损害出借人利益,引起和社会动荡,还会扰乱金融秩序,不利于融资活动顺利开展,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保护出借人利益,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出借人控制风险的建议

社会公众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进行民间借贷,应当具备一定的理财知识,对借贷活动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而实践中通过融资中介公司进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一般并不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不可能像银行信贷人员或融资中介公司那样去筛选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因此出借人要有效控制风险,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理财素质,熟悉相关财务知识、投资知识、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选择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在挑选融资中介公司时,要充分了解公司背景、资金实力、经营能力、历史交易记录,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人品、口碑等,最重要是了解公司对风险进行管控的措施和能力,以规避对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委托风险和经营风险。在选择借款企业或项目时,除了从融资中介公司获取信息,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经营情况、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内容之外,还应当从其它渠道(比如实地考察、到工商部门了解等)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以正确评估借款企业或项目,规避借款人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在与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时,必须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看是否详细确定了借款用途、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方式、利率、违约责任等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各种合同办理公证。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避免抵押种类单一,要求借款人提供包含房屋、土地、汽车、国债、存折等多种资产的抵押物组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审查其与融资中介公司和借款人有无关联交易,了解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杠杆率、历史业务记录,选择独立的、资金实力强、运作规范的担保公司。在提供借款时,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交借款人并进行确认,避免融资中介公司建立“资金池”或挪用借贷资金。款项借出之后,出借人还应当随时关注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担保公司、抵押物的相关情况,如果出现拖欠行为,应当及时督促相关当事人制定还款计划,并在诉讼时效内申请债权保护,或通过抵押物拍卖、担保公司代偿、融资中介公司代偿等方式追讨借款本息。

2、融资中介公司管理风险的建议

融资中介公司作为民间借贷桥梁,要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促进民间资金顺利融通,优化配置资金资源,必须要加强自我规范。其一需要提高风险甄别技术,构建针对不同类型中小微企业进行信用评估的相关体系,以便为出借人提供准确信息,协助其作出借款决策。其二需要提高风险分散技术,协助出借人将资金分散于多个借款企业或项目,避免借款用途集中化。其三需要建立完整的业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切实做好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调查工作,避免关联交易和超范围开展业务。

3、监管部门管理风险的建议

监管部门对融资中介机构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民间借贷风险管控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有效控制相关风险,应当:(1)针对民间借贷不断扩大的趋势,尽快建立健全适应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对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融资活动做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对借贷主体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权益保护、合同要件等方面加以规定,以规范、保护符合经济发展的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双方的权益,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发展。(2)针对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的经营现状,尽快制定出台《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主体,将融资中介机构纳入与小额贷款公司等类似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而不是单纯由工商部门进行普通监管。可以考虑将其纳入银监会监管体系,或者纳入地方政府金融办管理,由银监会或者政府金融办进行审批。明确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性质、成立条件、组织形式、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等,加强市场准入管理。(3)对现有融资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借助银行账户、支付结算系统、审计等手段跟踪其资金动向,掌握其经营模式、资金融通总量、潜在风险等情况,严禁超越合法范围经营,严厉打击吸储放贷、高利转贷等违规业务操作,坚决取缔违法中介机构,强化其作为服务中介的功能。并要求其拨付风险准备金,以提高其控制风险、消化风险的能力。同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宣传,加强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升职业道德,以规范其业务经营活动。(4)加强对融资中介机构业务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建立监测制度,推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模式,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业务的交易金额、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抵押担保形式、偿还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的民间借贷交易统一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民间借贷信息阳光化,将其发展变化纳入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监测中,及时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相关信息,减少监管部门在民间融资领域的盲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范管理,防范大范围的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 刘飞: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运作模式、运行风险及现实影响――基于成都市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考察[J].西南金融,2014(7).

[2] 刘瀛洲: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问题探析[J].金融经济,2013(14).

民间借款风险篇(2)

间接融资风险防范与信贷配给

民间借贷不是中国甚至发展中国家特有的金融形式,事实上,发达国家如美国,依然有民间借贷的身影。而日本和台湾地区则将民间借贷以及具有一定组织程度的民间借贷逐步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具有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示范意义。

即使在没有政府管制、正规金融不够发达与开放的情况下,信贷配给仍然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现象。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信贷配给如同劳动力市场上始终存在的失业现象一样,表面上是由超额的资金需求供给引起(如同超额劳动力供给对劳动力市场),但更深层次原因则是长期失衡与短期失衡。

所谓短期失衡,是指经济受到外部原因冲击,利率具有刚性,在经济由失衡向均衡回复的过程中,自然会出现信贷配给;所谓长期失衡,则是指正规金融信贷市场参与者间信息不对称,导致信贷市场出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使得正规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与贷款利率间不再是一种单纯的单调递增关系,正规金融机构只能采取信贷配给保障自身收益。

商业银行的期望收益包括两方面:资金价格(贷款利率)和贷款风险(借款者违约概率)。理想状态下,贷款风险独立于资金价格,当市场资金需求大于资金供给时,利率提高,商业银行会增加资金供给以提高自身的收益。但在现实情况下,商业银行难于观察借款者风险特征与投资风险,此时由商业银行决定的贷款利率具备两方面作用:第一,资金价格成为一种甄别机制,利率提高使低收益低风险借款者主动退出市场,这种逆向选择效应使资金价格与贷款风险一同上涨。第二,资金价格成为一种激励机制,利率提高迫使借款者选择高收益高风险的项目,增加借款者违约的概率,因而利率对贷款风险本身具有激励效应。利率提高可能产生的两种效应均增加了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反而降低了商业银行期望收益。基于这一悖论,商业银行会选择相对较低利率水平上的信贷配给,而不是市场出清。

民间借贷声誉机制与节约交易成本

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商业银行会从两方面对小微企业进行约束:一方面是与授信额度相关联的实物抵押品(硬约束);另一方面是申请程序、审批周期、还款期限等标准(软约束)。这两方面约束不反映在商业银行公布贷款价格中,但对小微企业来说,却成为融资成本的一部分。

而且对商业银行而言,小微企业克服交易成本越高,意味着对企业约束越严格,贷款风险越低,因此越乐于发放贷款;而当这一成本高于小微企业愿意承受的最大限度时,企业将放弃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设置“隐性约束”对小微企业产生挤出效应。这就是不管金融体系有多么发达,商业银行多么乐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但始终都有小微企业无法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支持的原因。这种企业与银行之间无法解决的悖论,是双方基于自身特征做出合理的个体选择之后最终产生的无理组合。

与商业银行“隐性约束”的挤出效应相反,民间借贷将人情、关系、面子等无形成本有形化,而地域、血缘、亲缘等先天关系克服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使小微企业所有者或管理层的性格特征、行为偏好、财务状况等等信息体现在资金价格当中。民间借贷通过降低小微企业交易成本,减少了名义资金价格高于银行贷款的部分,反而使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银行贷款。

“快、少、密、短”的小微企业融资

民间借贷与小微企业融资的契合不仅仅体现在交易费用的节省,还体现在民间借贷对小微企业融资特征的满足。小微企业经营特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机动灵活,时刻跟随市场变化,适应市场需要。二是没有较大的资本投入,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在总资产当中占比不高。三是小微企业中大部分缺乏透明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除非与所有者和管理层熟识,否则难以获得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四是小微企业生产周期短,资金流转迅速。

在这种情况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可以用“快、少、密、短”四个字概括:“快”是指资金要求快捷,只要有资金需求,一般都非常急切。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决定了这类企业筹资目的主要是用于资金周转,应付不时的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除非有明确且收益确定的扩张计划,这类企业一般不会进行融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许多小微企业偏好通过民间借贷等简便快速的非正规手段获取企业生产所需资金。“少”是指资金需求量小,与大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并不需要大规模前期投资,也不需要购置大量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因而资金需求规模并不大。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许多小微企业仅仅通过民间借贷等规模有限的非正规手段就获得了企业生产所需资金。“密”是指小微企业或受规模限制、或出于成本考虑,并不会建立完成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甚至出于保护家族利益,企业主并不愿意透露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许多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更多局限于某一区域或某一人际圈子。“短”与“快”相互关联,是指小微企业融资约定的期限很短或者很有弹性,甚至是隔夜或者隔天。如果没有特定的扩张计划,小微企业融资后很快就会归还,即使借入较为长期的资金,企业往往也会在资金宽裕时要求提前归还。

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决定了以规范、技术等制式方法管理信贷的商业银行无法承受满足小微企业需求以后可能的各种风险,反而灵活、弹性的民间借贷成为符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交易方式。当然,产业与金融互为匹配、互相支撑的一般规律表明,具备高成长性并承担巨大竞争压力的小微企业,往往需要突破现有制度的金融创新相互支持。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民间借贷是突破金融制度的交易行为,本身就存在很高的风险。

民间借贷风险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损害

民间借贷风险与小微企业融资的内在矛盾

民间借贷属于风险较高的金融交易,一旦风险爆发,将对小微企业产生负面影响。虽然民间借贷与小微企业融资存在高度契合,但民间借贷风险又与小微企业融资之间存在矛盾:

一是借款者资产信息变化与贷款者信用评价滞后的矛盾。民间借贷中借款者之所以能够获得资金,就在于民间借贷的交易机制可以将借款者相关信息及个人资产转化为声誉,为借款者提供担保;而贷款者之所以愿意提供资金,则源于自己通过借款者声誉给出的借款者信用评价,如果信用水平和风险补偿符合自己的要求,则贷款者就会提供资金。这种内在逻辑帮助借款者获得声誉租金,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贷款者则获得借款者声誉担保下的风险补偿,并有可能收获人情、关系等隐性收入。但是,在缺乏信息强制披露的情况下,借款者有隐瞒声誉水平变化的动机和能力,而贷款者的信用评价发生滞后。

二是民间借贷资金筹集方式统一与资金用途异化的矛盾。民间借贷总是与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联系在一起,诚然,小微企业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时,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满足资金需求。但是,资本的逐利性使获得的资金用途异化,而这些非生产途径获得的资金回报通过比价效应进一步推高资金价格,最终成为“高利贷”。试想,哪一个实际生产行业可以获得180%的年化收益率?资金用途异化爆发的风险又反作用于民间借贷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使其受到牵连,正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三是民间借贷交易机制正常运转保障条件的矛盾。民间借贷正常运转需要三个前提条件同时成立,即借贷双方的重复交易、借贷双方信息的有效传递以及借贷双方行为的可置信威胁。民间借贷中,可置信威胁往往来自于现有法律之外的其他手段,这就与法律存在冲突,保证民间借贷正常运转的前提反而有可能成为违法行为。而且在借款者相关信息及个人资产等声誉信息担保下,贷款者往往忽略借贷交易的重复性,出于“博一次”的目的追求一次性的到期还本付息。更为关键的是,贷款者在承诺高收益的诱惑下,忽略了资金风险以及借款者承诺本身的真实性。

四是民间借贷降低交易成本与易于暴发风险的矛盾。无论是数学推导还是案例分析,所能获得的结论始终是民间借贷一方面可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太过灵活和缺乏管理的交易方式会不断积累金融风险。事实上,民间借贷归根结底是资金试用权的让渡,如果为了节省交易成本还省略必要的风险管理和行为监督,那么违约风险会随着资金和投资收益的增加而增加。

民间借贷的有限理性和扩张边界

更为关键的是,以“人”为本的民间借贷,因为有限理性而存在扩张边界。一旦超出这个边界,爆发风险几乎是种必然。

基于声誉、信用约束风险的民间借贷,在理论推导看来完美,是一个非常好的福利改进方式。而且,在一定区域和时间限度内,民间借贷配置资金的效率非常高。但从一个更大市场空间和更长期限时间的角度,民间借贷爆发风险并不是新鲜的话题。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台湾地区曾经大面积爆发民间借贷风险。因此可以认为,民间借贷存在合理性的同时,还具有风险脆弱性。

首先是因为民间借贷双方在商议资金价格时,会受市场以外其他因素影响,形成较高水平的利率,而项目预期收益率与借贷利率间并非始终同方向变动,因而民间借贷始终都存在利率虚高的风险,即所谓高利率风险。

其次是民间借贷当中无节制的衍生使金融交易逐渐演变成为“博傻”行为。借贷双方商议的资金价格会受到市场以外其他因素影响,最典型就是在经济快速上升时期,借贷双方对未来好的预期会使资金价格偏高,吸引其他形式的金融资产(如现金、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等)投入到民间借贷当中。然而一定时期内的金融资产总是有限,于是对经济“好”的预期会演变成为资金投机的“博傻”行为。

最后是市场内外部原因导致声誉、信用等民间借贷风险约束机制失灵。市场内外部各种原因,不仅形成民间借贷较高的资金价格,也对民间借贷风险具有抑制或扩大的作用。在经济快速上升期确定的资金价格,一旦遇到经济放缓或者突发的外部冲击,爆发风险也就属于预料之中了。

在完美的市场条件下,民间借贷当中的声誉、信用等信息可以有效防范借款者的败德行为,降低风险,保证民间借贷的正常运转。但当民间借贷双方对未来持有好的预期时,只有不断攀升的资金价格才能保证供给方向需求方提供资金。“有限理性”将导致资金价格最终达到投资收益率难以支撑的水平,于是败德行为、放弃信用成为借款者的最优选择――这是一个有趣的悖论,民间借贷从一个节约交易费用的理性起点,到达一个相互“博傻”的非理性终点――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民间借贷风险爆发具有周期性,而且往往爆发于经济快速发展之后的调整时期――这对生产经营本身压力就很大的小微企业而言,无疑需要承担额外更多的金融风险。

解决问题“制度”胜于“数量”

事实上,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是一个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当中的制度问题,而不是流动性短缺或者资金短缺的数量问题。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应采用的方式,“制度”手段优于“数量”手段。

民间借贷风险与小微企业融资难归根结底是制度问题

首先,民间借贷源自小微企业为减少交易成本,以声誉、信用等无形资产为担保,将交易成本转化为利差的资金借贷。这实际上是对现有制度的突破和创新,并非社会流通当中的资金短缺,而是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产生的挤出效应。一言以蔽之,民间借贷风险与小微企业融资难,需要的是突破性的制度创新。

其次,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都是市场行为,需要市场机制而不是数量支援解决问题。解决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目前采用的策略多为依托商业银行展开。这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是市场行为,不是“扶贫”或“救济”,所以考虑收益和成本的问题。二是即使是“扶贫”或“救济”行为,也要考虑商业银行的承受能力,而国有商业银行归根结底还是依靠政府信用担保。三是如果风险转嫁到政府,那么这既是对“投机者”的鼓励,更是对“老实人”的不公。更关键的是,民间借贷本身是为了谋取利益,是最典型的市场行为。市场的事情还是应当由市场机制解决,而不是简单的数量支援。

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要依靠完善市场机制

一是应允许民间借贷浮出水面,发挥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特征的契合。正如前文所述,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小微企业融资特征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要求两者各自合理选择产生的无效悖论,而民间借贷则是与小微企业融资特征高度契合而产生的制度突破。而且民间借贷有内在的风险约束机制,按照笔者以前的研究,只要“交易重复、信息传递有效、可置信威胁”三者同时成立,那么民间借贷将声誉、信用等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的过程是有效的制度突破。

二是民间借贷本身能够生存并发展,在于能够将借款者社会属性和财产信息转化为声誉,提供资金担保。因此,控制民间借贷风险需要从信息传递和投资者教育等完善市场机制的角度进行管理。对于民间借贷及其风险而言,严格管制将对小微企业融资产生影响,放任自流又导致风险频发、影响恶劣,即“抓则死,放则乱”。所以控制民间借贷风险只能跳脱出针对民间借贷本身,从市场信息传递的有效性角度,尽可能降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并且,以知识普及、风险警示的方式对贷款者进行教育,减少交易当中的“博傻”行为,有效控制比价效应所产生的“高利贷”。

三是尊重偏好风险投资者的选择。我们必须承认市场当中存在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群体,而民间借贷的资金供给方正是这一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民间借贷始终都是一种市场行为,如果要严格禁止,最终将演变成体外循环且积累巨大风险。因此,需要因势利导,逐渐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适时推出高收益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满足市场当中风险偏好者的投资需求。

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的问题需要政府高度智慧

对于这种完全市场的行为,严格的政府管理没有效果,因为这种市场行为本身就是制度突破的产物。真空的政府管理同样无效,因为市场永远无法达到声誉约束机制所要求的完美状态,所以,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考验着政府的智慧。

首先,小微企业是弱势的市场主体,需要政府予以帮助。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需要依靠市场机制,通过发挥市场发现价值、优化配置的功能进行解决。但在开展这些工作之前,需要明确小微企业的市场地位。虽然金融中介特别是银行,对小微企业进行信贷配给是出于自身风险控制的考虑。但从整个市场的角度来说,小微企业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相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因此弱势的地位需要地方政府予以帮助。

其次,需要超然于市场的针对民间借贷资金用途异化可能的监督。民间借贷风险的爆发,主要是参与“高利贷”个人或企业的资金链断裂,而将资金投入到实际生产当中的企业,虽有挑战但运转良好。这说明民间借贷风险并不完全在于民间借贷本身,资金用途的异化是更大的风险隐患。这就需要一个超然于市场的信息收集和提供方,保障信息的有效传递,并监督资金用途。

再次,小微企业支付的风险补偿不应超出合理范围,需要法律予以约束。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贷款方愿意向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但要求一定的风险补偿。如果缺乏客观统一标准评判企业风险,这一溢价往往由借贷双方商议形成。在民间金融行为中,这一溢价会基于比价效应不断攀升,最终超出企业本身成长空间,形成“高利贷”。因此,小微企业融资中的风险补偿,需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特别需要打击非法集资,遏制高利贷化倾向。

民间借款风险篇(3)

(一)实体经济被侵蚀,违约风险如影随形。在资金供求紧张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节节攀升,远远高出很多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一方面侵蚀了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个人的经营利润,甚至可能拖垮一个企业。另一方面,在强大的套利诱惑下,一些企业和个人经营意识被扭曲,可能会放弃实体经营,将资金转向回报率更高的民间借贷市场。一些资信较好的企业和个人甚至可能通过银行获得相对低利率的贷款,并将其划给下游资金使用者,从中获取利差,这时信贷资金便间接流入了民间借贷市场。然而,由于当前民间借贷运作不规范,内控措施不到位,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民间借贷的资金便打了水漂。因此,银行机构的信贷客户从事民间借贷,都会有较高的违约风险。

(二)信用风险被掩盖,借款人债务难摸清。征信系统是信贷工作人员的作战情报,在贷款调查阶段,银行会先通过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然而,当前民间借贷分散、量大,且游离于正规监管之外,银行仅通过征信系统可能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负债情况,使资信调查出现了真空。另一方面,民间贷借往往发生在银行贷款本息归还日,形成了“民间借款-归还银行旧贷-取得银行新贷-归还民间借款”的灰色链条,这相当于将质量不好的贷款又向银行转包了一次。从近期一些媒体报道反映,更有一些银行职员主动指引或帮助客户借用民间贷款“倒贷”。这类的操作使银行无法及时掌握逾期信号并采取保全措施,隐性风险在推迟的同时被不断积累和扩大。一旦滚雪球式的债务链条断裂,借款人却基本上都会情愿选择先归还民间借贷,这时将很可能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

(三)银行信誉被套取,案件风险不容小觑。作为银行营销人员,手里有大量的客户信息,他们非常清楚哪些客户缺钱,哪些客户能给资金出高价。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违规操作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一些营销人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牵线搭桥、提供但保,充当资金掮客从中谋利;一些营销人员可能会采用假名、借名、冒名贷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民间借贷;甚至还可能会有一些营销人员干脆自己当家,一边高息揽存,一边放高利贷,或直接以客户存款私自放贷等。类似的案件近期正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不断涌现。银行职员充当资金掮客,并不仅是职员自己的私人问题,而且涉及到银行信誉。民间放贷人和借款人往往会基于对银行职员的信任而发生民间借贷行为,其特殊身份也必然有损银行声誉,更有可能引发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案件和违规放贷行为。此外,营销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出于个人利益,将原本的优质客户转而介绍给其关系组织或个人,也使银行损失了宝贵的客户资源。

(四)游离于监管之外,信贷管理制度被架空。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信贷利率几倍,高利促使其发展呈上升蔓延趋势,也就吸引了更多的银行资金通过不同的渠道向风险集中。调查显示,目前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十分广泛,既有居民自由资金的投入,也有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民间借贷市场,银行信贷资金一旦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其监管就脱离了银行的视线,贷后管理机制也就无从发挥,这些进入民间借贷领域的银行信贷资金其流动性目前处于监管的盲区,银行信贷部门无法有效评估其信用程度,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将会对银行业的信用造成冲击,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增。更为重要的是,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会弱化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民间借贷的扩张造成了大量资金长期在正式金融体外循环,出现了“金融脱媒”现象,必然会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干扰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和资金总量的监测。结构调控上,因为民间借贷资金的无序性,盲目性,相当一部分资金背离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产业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消弱了商业银行贯彻执行信贷政策的能力。

确立风险意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

(一)提高警惕,充分认识民间借贷的高风险性。民间借贷伴随的是高风险。就民间借贷本身来说,无论是借贷双方还是中介,都承担着极高的风险,作为借款方自然需背负上沉重的包袱,当包袱越来越大,就有可能会有被拖垮的一天。作为贷款方,高利率必然意味着高风险,一旦资金收不回来,将不受法律保护。作为中介组织和个人,对借款准入不规范、贷款资金缺乏监管、法律不保护等是其与生俱来的软肋,一旦借款人将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或出现诈骗等违法行为,这些中介组织或个人是无力去承受损失的。更可况,当前社会上一些组织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吸收存款,其借贷行为还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违法问题,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存在极大的合规性风险。例如,近期浙江吴英案出现的民间高利贷崩盘大案,已给民间借贷风险敲响了警钟。此外,如前所述,民间借贷的风险不单在其内部聚集,更有可能危及银行业信贷资金的安全。民间借贷使贷款的安全性管理受到一定影响,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引起银行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在贷款管理中要始终将“安全性”作为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不断加强信贷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确保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二)深入调查,摸清借款人资金需求及债务背景。在贷款调查阶段,首先,在常规征信查询的基础上,要充分调动人脉资源,摸清客户的经营状况、实际债务背景、风险癖好等,认真评估客户的偿债能力和信誉状况,对涉及高利贷的组织或个人坚决不予以贷款支持。其次,对客户的贷款额度应该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量而定。除了关注借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还款来源和担保情况等主要因素外,还应细致分析客户的资金需求,防止步入资信好、规模大,就可提高信贷额度的误区。要仔细调查客户的前期项目调研结果及自有资金准备情况,将信贷投放资金与自有资金控制在合适的比例之内。再次,要认真审核借款人身份,坚持双人调查,落实借款人本人在发放机构营业场所面签合同制度,严格执行对账制度,禁止银行工作人员代办贷款,防范在高回报的诱惑下,银行职员利用假名、冒名、借名贷款进行民间借贷套利活动。

民间借款风险篇(4)

2008年,我们以民间借贷风险监测点为切入点,坚持“疏、堵”并举的监测模式,合理配置资源、科学监测分析,使民间借贷监测工作步入正常化轨道。

1.专人负责,提高监测工作实效性。由于民间借贷监测点多面广,工作难度大,我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分组分点包 干到人,安排5名监测人员(每支行1名)对110个样本点进行全程跟踪和数据采集工作。同时,要求每次回访抽查10个样本点,看监测方法是否得当,监测数据是否可信。

2.点面结合,注重监测数据真实性。湘西州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又有一定的行业特点,这就需要采取“点面结合”的模式来选点。一方面,我们按照“既有一定行业特点又要有一定代表性”的原则,从农业大县―龙山县和工业相对发达的保靖县各选取5户样本企业。同时,由所辖龙山、永顺、保靖、泸溪、凤凰等五个县支行委托农村信用联社选择100户城乡居民为个人样本点(每县20户),从“面”上掌握基本情况。另一方面,我们派出专人参与州政府“处非办”日常工作,从“点”上了解民间借贷情况,从中获取动态信息。

3.疏堵并举,把握监测方法科学性。“疏”的方法是加强“窗口”指导,搞好金融宣传,引导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开发和创新,满足社会投资多元化需求。“堵”的手段是结合反洗钱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地下钱庄、洗钱、、高利贷等圈钱活动,不断完善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同时,强化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严惩失信行为。

通过民间借贷风险点监测,基本情况是:

1.总体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融资是主渠道。根据样本企业和个人抽样调查推算,全州民间借贷总额为170271.59万元(以企业存款为基础测算数据),比年初增长64.5%,相当于同期全州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7.7 %、贷款余额的13.5%。从资金流向和流量看,个人借出资金90%流向企业,企业融资成为民间融资的主渠道。据县市“处非”工作组排查,全州面上有民间借贷活动的企业95家,计10.6亿元。

2.利率弹性空间增大,利率水平普遍偏高。据监测,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为70%,最低为20%,加权平均利率43.18%,为同期基准利率的5.78倍。

3.借贷期限有所缩短,投资结构比较单一。从监测情况看,民间借贷期限一般为3-6个月,占比75.97%,比上期增加45.51%,说明短期借贷有所增加,期限有所缩短。借出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业,占民间借贷总额的98.62%,而投资类占比只有1.19%。

4.借贷手续比较简便,操作风险逐步显现。据样本企业调查,大部分借贷手续欠完善,办理过程随意性大,有书面协议或文本合同的仅占15.58%,其中隐藏着巨大的操作风险。

5.信用借款占比偏高,信用风险逐步加大。从监测情况看,大部分民间借贷均未办理担保和抵押手续,采取信用借款形式,信用借款占比高达54.91%,比年初增加17.53%。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容易引起信用扩张,超过投资者对其风险的控制能力。当面临外部冲击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发生时,这类风险就显得益发敏感和脆弱,弄不好会诱发信用风险,危及社会稳定。

二、民间借贷主要特点

1.企业融资规模化。根据样本企业和个人抽样调查推算,全州民间借贷总额为170271.59万元(以企业存款为基础测算数据),相当于同期全州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7.7 %、贷款余额的13.5 %。从资金流向和流量看,个人借出资金90%流向企业,民间接待规模扩张较快,成为企业和个人融资的主渠道。

2.民间借贷非法化。从监测情况看,大部分民间借贷均未办理担保和抵押手续,采取信用借款形式。据吉首市“10.2”专案组反映,吉首地区20家非法集资企业所吸纳的民间借贷资本达84.9亿元,相当于同期金融机构储蓄存款余额的50.33%。

3.民间资本证券化。自2008年11月份以来,证券市场开始回暖,不少社会闲置资金从民间借贷市场退出,有的甚至提前收回资金转向购买股票、基金等,以赚取更高收益。同时,一些投机意识较强的居民也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融入证券市场。从样本点情况看,此类现象主要发生在城镇居民群体,农村极少。

4.融资方式多样化。从民间借贷模式看,居民借贷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模式为放款人-借款人,一般在村庄或社区以内。随着中介人和中介机构的出现,运作方式已经变成了放款人-中介人-借款人模式。从民间借贷方式看,民间借贷有信用借款、抵押借款或担保借款等。民间借贷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互熟悉程度和中介人在当地的影响力等。据调查,湘西州民间借贷日益活跃,借贷形式也在不断翻新。如有的房地产商为了高息吸纳民间资金,将房产单元出售,同时约定返租,并在一定年限内回购,向投资者许诺高达银行存款利率5―8倍的固定投资收益率。

三、民间借贷“热”的主要成因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和市场化配置行为,近年来在湘西州愈演愈烈。

1.基因:资本的逐利性。资本具有逐利性,这是资本的本质所决定的。在人民币不断升值和土地、矿产等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州内出现了一批房地产、采矿等高利行业,民间资本随机而动,以求利润最大化。“利”高人胆大,高额利润总是吸引投资者追逐。

2.内因:三大矛盾。一是主导产业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矛盾,使得银行提高了对该行业的贷款门槛,民间资本趁虚而入。湘西州“两高一资”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70%。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与投融资渠道狭窄的矛盾,造成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三是中小企业融资冲动与贷款难的矛盾,使得他们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正迎合了他们的融资需求。

3.外因:机制缺失。一是监管机制缺失。国家没有出台与民间借贷有关的专项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未制定相应政策。二是引导机制缺失。如何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地方政府和金融部门感到力不从心。

四、民间借贷监测中的主要问题

1.民间资本逐利化趋势明显。从民间借贷监测看,民间借贷中除了将自身资金用于民间放款之外,还有从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然后转手将资金高息放出,从中获取利差。今年上半年,民间借贷从金融机构和民间借入资金数量增长迅速,增幅分别为51%和48%,几乎是自有资金的2.5倍。

2.民间借贷资金投向单一。监测数据显示,民间借贷借出资金的用途主要是生产经营类活动,占80.06%,其中,投资开发房地产资金达到943万元,占借出资金总量的41.89%。民间借贷资金中有近一半投向房地产,与政府抑制房地产投资过热的调控意图相违背,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通过借入银行贷款转投房地产,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游离于宏观调控之外,这既不利于正规金融优化资源配置,又影响了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3.利率过高容易引发社会问题。民间借贷过高的利率造成融资者成本不断上升,反过来,又会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特别是一些融资者“空手套白狼”,孤注一掷,或者拆东墙补西墙,用新融资偿还旧融资,最后造成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如:泸溪英姿美容美发厅老板,向个人借资400多万元,由于利率过高,偿还不了贷款人的债务,还拖欠雇佣的服务员工资,无奈之下逃往外地,把风险最终转嫁到投资者身上,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4.借贷风险逐渐暴露。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民间借贷控制风险的能力主要以亲缘约束为主。民间借贷在放款前利用地缘、血缘等亲近关系对贷款人及其资金用途进行较为详细地了解,贷中和贷后缺乏持续动态跟踪,更难有效监督,从而对资金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难以控制。由于民间借贷一般采用口头协议、借条、便条等方式运作,极易引发债务纠纷。据统计,样本放款逾期金额550万元,比上季增长118%,比年初增长137%;10户样本企业中近60%的出现了借入资金无法偿还的情况,借贷风险逐渐加大。

五、民间借贷风险监测评估

1.民间借贷演化为非法集资而引发系统性风险。2008年10月,吉首市因民间借贷演变成非法集资,并最终因非法集资企业资金链断裂而连续引发群体性上访和围堵政府、拦截铁路、挤兑存款等重大事件,诱发系统性风险,危及社会稳定,并最终造成6.2万个家庭近50亿元的经济损失。湘西州的非法集资是由民间借贷逐步演变而来的。从隐蔽到公开,从萌芽到蔓延再到恶化,期间经历了十余年。在此过程中,大家都视为民间借贷。其实,民间借贷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在内涵与外延上模糊不清,很难界定,就连地方政府都难以把握,基层人行也很难判断和识别。

2.民间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由于民间借贷双方信息极不对称,容易形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投资者以让渡资金的使用权而换取对未来高额回报的要求权,而这种要求权不是建立在经营者的信用基础之上的,一旦经营出现问题,或者信用丧失,就会引发道德风险。如,自2006年以来,龙某以湘西自治州凯莱螯合制多元复混肥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借款人承诺承包该公司的工程,以月利息6%及借款多少元奖励多少元等种种好处,向社会公众借资500余万元,现已携款潜逃。

3.与民事纠纷有关的民间借贷不能如期履约的信用风险。民间借贷有其自发性、松散性、隐蔽性和不可控性,有可能因借贷手续不规范而演化为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据司法部门反映,湘西州每5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就有1起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引发的案件。

4.民间借贷案件通过特定的传导机制而引发金融风险。一是通过特定的传导路径引发突发事件。如,2008年9月8日,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谣传“政府将冻结集资户存款帐户”而引发吉首市大规模挤兑存款事件,并迅速蔓延到永顺、凤凰等5县,时间之快、人数之多、影响之广是历史罕见的。二是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产生利益冲突和“挤出效应”,对金融机构存款带来较大影响。在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和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状态下,2008今年,全州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同比少增11亿元。三是对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带来一定影响。民间借贷演化成非法集资,使不良贷款不降反升,信贷权限上收,上级行“用手投票”,从而使本地金融机构丧失贷款审批权限,很难获得新的信贷支持,挫伤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六、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路径选择

1.在信贷市场上,构建与民间借贷良性互动的平台。从监测情况看,民间借贷不断发展壮大,在信贷市场上与正规金融竞争的格局已初露锋芒。为此建议:一是搭建项目平台。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积极拓宽民间投资渠道,通过开展项目融资,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为载体吸引民间资本,并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模式,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二是搭建中介平台。大力培育民间借贷中介,提供委托贷款、信贷担保等形式的融资,把民间借贷从无组织、私人性的直接借贷转向连续性、集中化和专业化的民营金融。三是搭建服务平台。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项目投资信息,优化投资环境,为民间投资提供优质的服务。

2.在组织体系上,坚持政策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随着国家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民间金融转化为合规金融成为现实,如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将加快民间金融契约化、规范化进程,将其导入正规金融体系。 民间金融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优化资源配置,有着其内在和永续的生命力,应任其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自我实施。如果过于强调民间借贷组织化,正规化,就会失去民间借贷固有的优势和灵活性。

3.在管理程序上,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监管。由于民间借贷中介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信用风险积到一定阶段,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对其进行监测和管理十分必要。建议民间借贷中介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监管机构备案。由监管部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切实打击高利贷以及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

4.在监测方式上,实行网上公证替代定点监测。基于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和参与者的众多性,建议开发网上公证程序,对民间借贷实行网上公证。网上公证程序可挂靠地方政府公众信息网,借贷双方以自愿为原则实行网上公证,公证内容包括借贷双方姓名、身份识别证件及号码、借贷金额、借贷期限、借贷利率等。公证采取借贷双方交互式登记,以居民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机构代码为唯一识别进行注册并实行密码管理,其他人无法查看他人的民间借贷信息,确保登记双方信息的安全性和公正性。

民间借款风险篇(5)

一、社交借贷的概念

社交借贷是社交金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基于社交环境下的信贷金融体系,在社交信任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建立用户之间的金融关系,充分发挥社交网络高效、便捷、即时等优势,并利用社会网络进行风险管理,实现普惠金融。社交借贷不限于人与人个体之间的短期借款,也包括企业间的借款,企业间合作融资等。社交借贷与传统民间金融、互联网P2P借贷在借贷行为上有诸多不同,所以社交借贷有其独特的运行机理。通过违约的社会惩罚和还款激励机制,社交借贷可以管理借贷前后的风险。

二、社会网络控制借款人违约风险

在单纯中介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人为成功获得贷款,借款人在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供收入、身份、资产情况以及借款用途等公开信息的同时,有动机在叙述中过分突出他们的“质量”,比如自身的还款的意愿、能力以及项目未来稳定收益等。由于借款人没有抵押品,出借方只能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其违约可能并做出投资决策。为降低信息不对称,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可通过引入不同的风险控制设计,提高借款人的社会网络,增加其可信度。

社会网络能够帮助出借人做出投资决策,并最终能够在一定程度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在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中,社会网络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逆向选择,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可信的借款人能够通过小组的审核或出借人的横向选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甄别作用,出借人选择违约概率较低的借款人,防止逆向选择。借款人获得款项投资后,会受到小组或出借人们的监督,迫使借款人努力工作,按时还息,防止事前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监督作用。特别是在贷款到期时,通过小组或出借人施加监督以及社会惩罚,迫使借款人及时还款,控制借款人的违约风险,防止事后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惩罚作用。从最初筛选借款人到最后还款,社会网络能够一步一步地迫使借款人严格规范地借款、投资、还款,并最终降低违约风险。(见图1)

三、出借人社会监督下的违约风险模型

出借方中有借款人的出借人及社交网络延伸产生的其他出借人。如果出借人拥有更多有关借款人的私人信息(软信息),在借款人投资项目过程中,出借人可以进行监督,及时观测到借款人是否降低努力水平、改变资金用途等自利行为,并选择监督强度为m(m>0),还能及时观察到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当项目成功、收益实现,借款人选择违约,则将会受到出借人施加的社会惩罚W(W>0),无法再次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和下一期贷款,友情也随之断裂;当借款人履约,可以获得社会网络价值V。借款人进行还款的预期事后收益是:

四、社交借贷对于创新农村民间金融模式的借鉴意义

(一)正视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使民间金融公开合法化,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民间金融对于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和个人融资难,并不是农村地区没有富裕资金,而是资金因为信贷约束等问题,没能到真正有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手中,社交借贷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线下社会资本的结合,扩大农村金融市场交易可能性。

(二)政府应该鼓励发展社交金融,创新民间金融新形式,也应加强对社交金融的监管。结合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寻找社交借贷与农村消费金融的结合点,开展社交金融营销。支持小微型金融服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创新社交金融新模式,积极鼓励互联网社交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的活力。

社交金融也存在和互联网金融相似的监管问题,比如社交借贷平台的集资法律风险,社交借贷的平台安全性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落实和审核等等,政府应该监督社区和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建设。除此之外,社交金融还存在互联网金融没有的问题,比如平台或出借人而因借款人违约而扩散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等等。这一切都需要政府完善自己的监管机制。

(三)应积极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如社区型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等。在我国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农村地区,正规信贷市场发展比较落后,农村金融抑制和金融排斥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金融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但是农村富余资金外流缺愈加严重。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盈利性的考虑,发展农业及农村的业务成为在寻求政策补贴的被迫行为。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农商行之后,支农力度进一步缩减。中国的微型金融机构应该借鉴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技术,依托独特运行机制管理风险、开展关系借贷。

参考文献:

[1] 陈熹.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农户借贷行为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12

[2] 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基于社会网络视角的农户民间借贷需求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11.12

[3] 马九杰.社会资本与农户经济:信贷融资、风险处置、产业选择、合作行动(M).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民间借款风险篇(6)

一、民间金融概述

(一)民间金融的概念

由于不同学者研究角度不同,所以对于民间金融至今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综合众多文献,认为民间金融是指“在正式金融体制之外,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央行管制的金融组织和活动”。大致包括民间借贷、私人钱庄、典当、小额贷款、合会、高利贷、地下经济交易等。

(二)民间金融的特点

1、信贷双方的多元性。民间金融的信贷双方来源于民间,包括城乡居民、个体私营等。这些主体大多通过个人借贷、民间集资、私人钱庄等方式参与运作。而资金主要来源于城乡居民收入、中小企业盈利以及亲友借款等闲置资金。

2、高效的办理程序。民间金融由于无需通过正规的信贷流程,较少受制于央行等宏观调控机构约束,在办理程序以及利率调节上存在很大的灵活性。借贷双方无需通过严格的评级、抵押过程,凭借口头协议即可获得融通资金。在利率方面,民间金融交易不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下,不用严格执行官方利率,双方可参照市场利率以及双方需求自行制定。

3、透明化与专业化。由于民间金融属于非正规的金融活动,多采用地下交易的方式,法律监管一片空白,真实数据难以掌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民间金融的发展,其逐步向透明化与专业化方向发展,资金需求量、运作规模日益加大,风险意识逐步提高,对于参与者资格、资金安全性,制定了相关规定。

(三)民间金融发展的原因

1、金融抑制的产物。金融抑制下,资金的供需失衡,一方面,利率受人为控制而低于市场水平,资金持有者的收益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吸存能力降低,资金供给不足;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处于上升发展阶段,资金需求量大,而正规金融机构对于风险较高的中小企业项目抱有谨慎的态度,贷款发放困难。于是,双方通过民间金融市场完成交易,资金供给方可以获得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收益,中小企业也可以解决资金不足的困扰,民间金融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

2、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中小微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我国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近年来各大银行也加大了扶持力度。然而,苛刻的贷款条件、财务管理不健全,影响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倾向于用财务数据以及信用评估的方式判断风险大小,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信息披露程度参差不齐,无法准确评判负债水平、收益状况。信息不对称使得民营企业只能通过民间金融市场融资。

二、民间金融的风险

(一)民间金融的内部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指民间金融市场上借贷双方违约使得交易被迫中止。民间金融市场对于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的要求较低,并且一般是相互熟悉的亲友,往往不制定还款保证或者匹配的抵押物,易产生违约风险。

2、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民间金融只凭借简单的书面协议甚至口头协议完成借贷,许多借款人会将所借资金用于非协议用途,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或者借新抵旧,增大资金风险,这就是道德风险问题。而逆向选择主要指那些违约率极高的借款人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便主攻条件宽松的民间金融,以高利率为回报。过度渴望贷款的需求方经常携款跑路,出现大量的违约事件。

3、利率风险。国家规定,民间金融信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基准利率四倍,但民间金融经常使用高于规定的利率,直接影响信贷稳定性。很多民营企业店小利薄,难以处理高利率成本,于是通过循环借债的方式弥补,极易触发资金危机。同时,由于需要付出巨额的利息成本,个人融资者希望快速盈利,将所借资金用于等高风险行为,其中蕴含的风险不言而明。

(二)法律监管不当

关于民间金融的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法规,没有完善具体的法律制度,即使存在一些法律规定,制定的标准也略显不足,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非法金融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活动及行为”民间金融被全盘否定,列入法律的黑色地带。如此以来,城乡居民之间的借贷活动是非法的,民营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是非法的,民间金融的活动都可能触犯法律规定,变相逼迫民间金融活动潜入地下。这些都说明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三、民间金融的监督对策

(一)完善风险监管体系

1、建立专业化民间借贷机构。民间金融的发展一直缺乏固定营业机构,建立专业化的民间借贷机构,可以提高民间金融的稳定性。对这些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建立合法合理的资质。借贷双方在专门机构中进行交易,发生纠纷也可以追溯到有效的证据,随时调度信贷文件,维护自身权益,有效控制民间金融市场的违约风险。

2、建立民间信用信息平台。民间金融借贷双方都是实力薄弱的城乡居民或中小微企业,金融信息来源匮乏。建立专门的民间金融信息平台,可以有效改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将借贷双方的基本资料、资金来源与用途等透明化,保证信贷真实性与安全性,降低信用风险、违约风险。

3、合理运用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存款人利益,要求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金,在危机发生时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渡过难关。我国民间金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法律监管缺失,公众对其信任度不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规定相关机构、组织向指定的保险机构按资金规模缴纳保险费用。若出现债务违约情况时,运用存款保险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二)完善法律法规

民间金融迟迟未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一是因为民间金融的属性难以界定,一是因为缺乏完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首先,我国应明确民间金融的地位,将其纳入正统的法律体系,妥善定位民间金融。其次,我国可以拓宽民间金融准入机制,与正统金融相辅相成,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建立地方金融机构,弥补地方金融服务空白。

(三)完善监管体系

由于法律缺失,民间金融的监管一直处于两难状态,一是无法确定合适的监管部门,二是监管办法难以掌控。我国传统金融机构主要实行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方式。民间金融机构分散多变,需要在银监会之下建立一个专门监管机构负责民间借贷活动,对不同的民间金融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方法。例如个人借贷,可以放松管制;对于存在中介的民间借贷,应适度的规范;但对于高利贷等非法交易,应坚决打击。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 方先明.民间金融风险:形成、传染与演化.北京: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

民间借款风险篇(7)

作者简介:廖继楣,云南众诚公证处。

近几年来,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纠纷频发,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各类案件剧增。随着欠发达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西部地区的民间借贷必然随之迅速发展。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借鉴东部地区民间借贷实践探索的经验并吸取其负面教训;在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促进经济发展作用的同时,如何避免和减少其可能带来的问题及负面影响?就成为非常必要和迫切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民间借贷特点及现状入手,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民间借贷的工作重点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在以法律工作者专业法律服务促进民间借贷良性发展,并同时拓展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和范围的问题上有所探索。

一、分析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

法律工作者在民间借贷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重点则是必须对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和具体个案的具体特点进行全面分析。只有在具体分析之后,才能抓住工作重点,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个案的具体特点是个性的,是千变万化的;而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是共性的,是相对稳定的。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特点,按不同的归纳总结方法、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人可能分析归纳的特点不一样。因此,对于实际工作当中的分析,应根据自己所在地区,自己接触的资料等相关情况,从自己的运用角度进行归纳。笔者认为:从有助于风险控制的实用角度出发,民间借贷可归纳出以下特点:

一是方便快捷。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的最大特点就是方便快捷,没有一系列的审批放贷程序。只要双方就借贷事宜协商一致,通常借款人很快就能获得贷款人提供的贷款。

二是手续简单。很多民间借贷,尤其是小额借贷,往往没有书面借款合同,没有担保合同,甚至有的连借条都没有,大多凭当事人一言而决。

三是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彼此了解,信息对称;而借款方居于自身信誉和维护相互之间关系等因素的考虑,一般也都积极按时还款。

四是存在担保的,担保形式基本为保证人保证;民间借贷中很少有规范有效的其他担保形式。

对于上述基本特点,可在具体实践中各自分析民间借贷基本特点时有选择地参照。

二、了解当地民间借贷的现状

为做好民间借贷的法律服务工作,了解当地的民间借贷现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在民间借贷中,由于现有法律规定远远落后于实践发展。因此,在实践中,当地民间借贷的具体状况和所呈现的特征可能会影响当地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态度。而在民间借贷纠纷高发,且民间借贷纠纷有虚假诉讼可能性,或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能还会引发其他案件的地方,法院可能就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某些环节的审查力度,不轻易以单独借条定案。

民间借贷是否发生纠纷并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当地法院的审判态度是极其重要的因素:如果借款人觉得以贷款人掌握的证据,在当地法院很难判决贷款人胜诉,那么,借款人拖欠还款、发生纠纷及最后导致诉讼的可能性就较大;反之就较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为当事人提供民间借贷法律服务,指导当事人进行借贷设计时,当地民间借贷的状况及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判态度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三、法律工作者自身加强对民间借贷有关规定的学习

民间借贷案件表面上看起来是非常简单的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明确,证据种类相对单一、简单,事实判断非此即彼。但在实践当中,民间借贷案件却异常复杂,比如:有的案件本是其他法律关系(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后却以债务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等方式表现为借贷关系;比如:有的案件当中,当事人之间本无借贷关系,而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目的而虚构与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事实等。

与此同时,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却非常零散、混乱,有的规定甚至相互矛盾。关于民间借贷的现行有效的直接和间接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行政法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贷款通则》等部门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当中。这些规定,很多并不常用,因此即便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也难以全面掌握。而相关规定的零散、混乱,导致民间借贷缺乏稳定的法律制度支持,并表现出极强的政策导向性。而政策所固有的原则性等特点,又导致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无所适从。

具有上述两点原因,法律工作者对于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的学习不同于其他法律问题的学习:其他法律问题的学习是工作的前提,不是工作本身;而关于民间借贷相关规定及问题的学习,学习本身就是工作的重点之一。

因此,法律工作者在从事民间借贷非诉法律服务工作中,除了必须预先掌握现行有效规定(能够比较准确地区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之间区别)外,还必须随时跟踪学习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政策,以及一些地方法院做出的规定和做出的生效判决。工作当中的跟踪学习,虽不能直接提供法律以及,却可以提供民间借贷易发纠纷环节等相关信息,有助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风险规避设计。

四、帮助、指导当事人进行借贷风险分析

由于民间借贷的方便、快捷、方式灵活、手续简单等特点,让其在具有闲置资金的贷款人和急需资金使用的借款人之中都备受欢迎。但民间借贷这些竞争优势的过度发展,必然也带来风险增大和当事人忽视风险存在等负面影响。如:贷款人或碍于情面不便推辞,或因追求借贷利息,急于为闲置资金找到出路而忽视对本金安全的相应考虑;借款人为几块摆脱资金困境而忽视对资金使用获利能力、自身承受能力及利息支付压力的正确考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提供民间借贷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将借贷风险提示作为一个工作重点,指导当事人进行相关风险分析。 对于贷款人,应引导他树立本金安全高于利息回报的风险意识,并指导他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资金获利能力、借款人本身的还款能力等可能影响按期还款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在确定是否借贷时,不宜将相互信任等非实质因素的作用过分放大,更不宜一味追求较高利息回报而忽视本金安全;在有多个借款人可以选择时,应首先从本金安全的角度考虑,不宜非要坚持利率标准的随行就市。

对于借款人,应提示其对自身利息承受能力和还款能力的估计必须客观、理性,并有相应数据参照或有足够依据支撑。借款人在陷入资金困境决定举债时,往往会有一种“渡过这一关,情况会很快好转”的自我安慰,而这种自我安慰,必然导致其对还款能力的估计失真。因此,对于急于举债的借款人,应详细询问他做出“能够承受利息压力并能按时还款”判断依据,从旁观者的角度对其估计进行分析后提出建议,并提醒他:饮鸩止渴般的举新债还旧债,摧垮其资金、财产体系的速度远远大于自己想象的速度;对于利息支出明显超过自身财产承受能力的,选择放弃比选择坚持更加明智。

五、指导当事人做好借贷行为控制

由于民间借贷系实践合同,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因此,民间借贷当中的非诉法律服务有别于其他合同案件,其他案件的主要工作是合同审查,而民间借贷中拟定和审查借贷合同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指导当事人做好借贷行为控制。借贷行为控制的核心是借贷款项的交付。

对贷款人,应提示其在交付款项时留下足够的依据,比如:在借贷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至某账号,在通过银行付款后将相关依据同借款合同一起保管;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要求借款人书写收条并注明系某借款合同的借款;在借款合同中直接写明借款已于何时何地交付;以及款项交付时尽量有第三人在场见证等方式。

对借款人,应提示其注意款项交付后在书写借条或收条的先后顺序,所写凭证记载金额同时用大小写注明并与实际收到金额一致等,防止相关凭证书写并交付给贷款人后贷款人不提供贷款,或者在交付款项时预先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

六、指导当事人做好贷后风险管理

民间借贷产生后,其核心风险就是款项是否能按期偿还。该风险不仅仅是贷款人的风险,对借款人同样是风险。因为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借款人必将遭受诉讼等方式的强制追索,影响自身经营持续及财产管理、使用计划,同时还会遭到自身人际关系圈的排斥。因此,贷后风险管理,不论借贷哪方都应进行。

民间借款风险篇(8)

产生农户借贷问题的供给方面的原因分析

河南农户节余的闲置资金用于放贷的比例远不如东部和西部地区,也就是说河南农村民间私人借贷不够活跃,这里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河南农户整体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其生活性支出有很大一部分不需要民间借贷,当然部分贫困农户由于缺少还款能力和人脉关系,其生活性支出往往难于取得民间借贷。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河南民间私人放贷过于局限于亲朋和邻里之间的“人情圈”,可供放贷范围狭窄,此外,不少放贷农户对非农生产的融资有了获利取息的意愿,但出于农村旧有的传统观念,不能付诸实施,也就削弱了民间私人放贷的积极性,同时,河南缺少东部地区所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机构如私人钱庄、标会和银背等等,民间私人之间的资金余缺就不能通过民间金融机构这个平台来进行调剂,所以河南民间金融发展比较迟滞。河南农户的闲置资金只能是大多数存入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但是其对农户发放贷款的占存款的比例也即是存贷比过低,原因是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机构大都淡出农村金融市场,特别是很少发放农户小额贷款,而农村信用社出于信贷风险和交易成本的考虑,只愿意发放信用风险小和交易成本低的贷款,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微型金融机构只是处于推广阶段,在河南所调研的地区均不存在,所以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缺位或弱化了其支农服务功能。当然对于河南农村的高端客户,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等出现越位争贷的局面,且发放的都是大额度的贷款。对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而言,其现有的农户信贷产品所要求的信贷条件较高,一方面是贷款手续复杂、审批贷款时间长,甚至贷到款还需要托关系,远不如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贷款方便快捷,其对于所申请的贷款,从申请—审核—批准—发放的速度为1~2周,平均周期为10天左右。具体到实际当中,老客户1~2天,新客户7~10天,最慢的2周时间能拿到贷款[5]。另一方面贷款需要担保和抵押,都增加了农户贷款的难度,所以农户如果是额度不大的贷款,往往不愿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因为贷款的隐性成本过大。此外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也不愿意发放信用贷款,这对于缺少承贷载体但有还款能力,且守信誉的农户来说是很不利的,造成其融资需求必然会有一部分被抑制。对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不同用途种类的贷款产品而言,非农生产贷款过多,而河南农村地区的这些非农生产项目已暴露出投资风险,非农生产性贷款不宜过多。当然对于农业生产性项目,特别是农产品深加工、特色效益农业和现代高产化农业等,其投资的泡沫成分小,对其投资的风险小,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却对农业生产性项目的贷款过少。同时,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产品在利率和期限上也不够合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搞“一刀切”,没有区分不同种类贷款的风险大小,致使不同种类贷款的利率差异不大,致使风险大的贷款发放过度并且风险损失在利率上得不到足额补偿。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期限多为一年,而不顾农户贷款期限的实际需要,这样的融资产品不利于农户的生产和投资。至于民间借贷无论是在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信用形式、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等上,大都是出于人情上的考虑,所以安排得比较随意而无固定的规定。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农村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纷纷减少农村的金融业务或者淡出农村地区,如农业银行最为明显,农业银行在机构设置上,大量地撤并县以下机构,努力在大城市增设网点;在业务发展上,不再直接面向一般农户和乡镇企业开展业务,重点开发城市大客户、行业垄断性客户和城镇高收入群体等;在信贷管理上,采取信贷资金管理权限上收,县域、乡镇营业所主要任务是组织存款、清收贷款本息[6]。这里面的原因就在于农户的借贷资金回报率低,借贷利率自然不能定得太高,而且借贷利率也要受人民银行的限制,但是对农户信贷的成本过高,所以农村金融机构经营出现了困难局面,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受到了削弱。农户信贷成本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发放小额贷款和大额贷款的签约成本是相差无几的,而小额贷款本身利息收入少,扣除签约成本后,银行在小额贷款上的赢利微小,自然影响到小额贷款的发放量。然后农村金融机构缺少社会资本,不具备民间借贷的信息优势,难以筛选农户的类型,事后也不能对农户贷款的使用实施有效监督。所以其贷款的风险比较大,带来的坏账损失也大,所以农村金融机构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很少愿意发放信用贷款。最后农村金融机构为克服信息不对称、不足值抵押以及法律约束不力的问题就越需要复杂规范的风险控制和评估技术,其管理成本也会相应急剧上升,而组织规模越大,更易出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解决内部利益冲突的成本也相应较高。

民间借款风险篇(9)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间借贷;融资风险;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风险新特征与监管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3日

民间融资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发展既经历过高峰,也经历了低谷。建国之后的几十年里,民间融资活动广泛存在于我国各地,但仅仅是以自发的形式展开,并未形成较大的规模;20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商品经济开始蓬勃发展起来,民间经济呈现了活跃的势头,民间融资也随之越发活跃;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初期,改革开放的脚步踏遍全国各个角落,民间融资在国内达到了一个繁荣时期。但是,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国金融改革逐步深化、金融监管逐步加强,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进入21世纪以后,民间融资才逐渐恢复了活力,其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较为发达,当地的民间融资已经有了不容忽视的规模和影响。近来,福建省大量民间融资“崩盘”事件以其影响之大、之广、之深,再一次将我国的民间融资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这种处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融资方式也再一次成为各界竞相争论、探讨的热点。

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它对经济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一方面民间融资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长时间被官方部门所忽视,再加上民间融资的自发性特点所导致的其始终缺乏外部合理的约束,一旦资金链发生断裂等事故,往往会引发不同程度的连锁反应,严重时就会产生类似于福建省民间融资“崩盘”这样能够极大地危害到社会安定、人民生活的事件;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和农民的生产经营等民间经济的发展起着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在这些企业融资贷款方面的不足。由此,我们必须认清:民间融资有着正规融资无法具备的优势,如何正确引导其发展,辨识其中存在的风险,并且对存在的风险进行监管和控制将是未来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关键所在。

本文从民间融资的概念入手,总结了其运作的形式,并以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民间借贷作为切入点,分析民间融资在运作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并给出相应的监管与控制的建议。

一、我国民间融资概况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与形式

1、民间融资的概念。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

2、民间融资的形式。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包括民间借贷、有价证券融资、票据贴现融资和企业内部集资等几种。

(1)民间借贷。从调查看,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的传统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此种形式借贷的规模较小,在农村比较常见,但涉及面较大,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上万元,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或农户,借贷双方关系较为密切,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主要是应付短期生活急需,有一定的预期还款来源,这种借贷多为口头协议,不计付利息或利息低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二是“高利借贷”,这是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主要是用于个体、民营等企业的生产周转需要。借贷期限有长有短,利率一般参考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及地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而定。在煤、铁、焦生产集中和养殖业、种植业、商品集散较为发达的地区比较突出。据对国内经济发展处于平均水平的几个县(市)的调查中可以发现,这些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10‰~15‰之间,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几个县(市),民间借贷月息在10‰~30‰之间。

(2)有价证券融资。近几年,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民间融资形式除民间借贷外,又增加了存单、债券甚至房地产等不动产内容。这些存单、债券等,主要是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贷款,部分借贷人之间还要收取一定的差额利息或手续费。这种行为是当前较为流行的一种方式,在当前的民间借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3)票据贴现融资。由于银行汇票风险系数较低,加之银行办理贴现需要增值税票、购销合同等,要求严格,手续繁琐,时效性差,一些银行对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不予办理贴现,使小面额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多为民营企业)的票据无法变现,影响资金周转,所以持票人宁愿持票到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商贸行融资,既不需要税票,也不需要购销合同,仅凭中间人的介绍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持票人就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处拿到现金。利率一般为面议,期限越长,利率越低,反之越高,利率的高低受金融机构贴现利率的直接影响。期限受票据期限的影响,一般在4个月左右。

(4)企业内部集资。由于多方面原因,企业从银行、信用社难以获得贷款支持,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向职工集资,有的以“保证金”为名向职工集资,这种集资方式利率一般相当或略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二)我国民间融资现状分析

1、当前国内民间融资主体。融资,涉及的就是“借”与“贷”,这就形成了民间融资市场上的两个主体,即需求主体与供给主体,正是这两者之间的交互活动才构成了当前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

(1)需求主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的需求主体主要是中小企业群体和个人融资者。在这里我们提到的中小企业,实际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对这一概念都有着不同的定义,我国当前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行业的不同也是不尽相同的,比如对于农、林、牧、渔业的规定如下: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所有制上来说,中小企业既可以包括民营企业,也包括国有企业。但是,相对民营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能够相对容易地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此通常我们讨论民间融资问题时提及的中小企业指的是民营中小企业。近两年来,我国正在逐步扩大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其的贷款份额也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水平良莠不齐,以及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避险机制的控制下,这些贷款需求始终不能得到充分满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发展。而此时,民间融资以其快捷、便利、要求相对较低的特点,大大地弥补了这一不足,使得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得到了“活水”,生命力大大增强。

个人融资者作为微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行为日益活跃。个人融资者的融资需求主要来自于突发事件的产生、再生产的需要以及子女深造等方面。由于个人融资者的融资行为更为自由与活跃,因此其也是民间融资中重要的需求方。

(2)供给主体。前文说道,需求主体的存在是民间融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相应的有需求就有供给,一些资金充足的个人或者组织由此进入了民间融资的市场,充当了这个市场上的供给主体。现阶段,我国民间融资的供给主体主要包括借款者的亲朋好友、放款的自然人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

借款者的亲朋好友在其需要资金时,出于帮助借款者解决燃眉之急的目的,以无息或者低息出借手头的资金。这一群体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农民的劳动收入等。曹力群在2001年的调查报告中提及的22个农民放贷户中,亲戚、邻里间的自由放贷,占80%以上,仅有极少的比例是靠放贷吃利息的民间借贷人。

放款的自然人通过将自己手头暂时闲置的资金放贷出去,获得利息收入。这类放款人一般都有一定的背景,是掌握了一定社会资源的人,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收入比较高的人呢,他们的闲置资金较多,由于银行利率很低,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必然会吸引他们成为民间放贷者之一;第二类人是人际关系较为广泛的人,能够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转放给借款人,以赚取利差,其放贷的对象往往是自己熟悉的商人。

近年来,由于法律对民间融资限制的逐渐放宽,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相继成立,使得民间融资逐步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严格意义上来说,民间融资公司并不是真正的资金所有者,而只是一种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他为放贷的自然人和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靠收取手续费或服务费赢利。具体来说其运作方式如下:放贷自然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登记,表明可以出借的资金数量和能够接受的利息水平;借款人到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申请借款,提供相应的抵押资产,中介公司就会将放贷人的信息提供给借款人,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促成借贷交易,并从中提取佣金。这类公司的出现使得民间融资打破了人际交往范围的限制,在广度上增加了交易成功率,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使得这个市场迅速扩大起来。

2、当前国内民间融资市场规模。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政策的放宽,以及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的兴起,我国民间融资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对国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据统计,1995年我国的民间融资资金约有700~1,000亿元(万安培,1997)。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显示,截至2003年底我国民间融资的规模在7,405~8,146亿元之间,占同期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增加额的30%左右。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的调查显示2000年每个农户累计接入款为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融资,约占68.6%,私人借款中游戏贷款的比重高达47.7%;按2亿农户计算,2000年我国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金额高达1,400多亿元,其中有息贷款近700亿元。据郭沛(2004)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估算如表1所示。(表1)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已经形成了不小的规模,并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尤其是在民间融资比较活跃的农村地区,其发展趋势更是不容小觑。

二、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风险新特征

福建民间融资“崩盘”的事件让我们从一片美好中清醒过来,虽然近几年来,民间融资在经济增长与民生问题上的确有着突出的贡献,但是,我们必须冷静的意识到,我国民间融资市场由于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暗含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其巨大的影响。

(一)融资范围扩大,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机制性风险。民间融资的源头是亲友间“一对一”形式的借贷,这是一种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以信用为主的借贷方式,借贷双方对彼此知根知底,信息透明度很高,风险小。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的需求逐步加大,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借贷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因此,民间融资不再局限于亲朋好友、街坊邻居,以中介形式进行的融资行为越来越多,地域范围也逐渐扩大,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融资中介公司开始运用网上操作帮助最为广泛的需求与供给的配对,这种网上融资的交易量和灵活度是传统融资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但是这也加大了信息的不透明度,信息不对称问题凸显,风险骤然上升。首先,放债人对借债人由知根知底变为毫不了解。部分资质并不能达到标准的借债人的滥竽充数使得放债人的资金安全性得不到良好的保证,甚至还存在着故意行骗的借债人,所得民间融资的风险骤然上升;其次,风险防控手段落后。在面对高风险的借债人时,风险防控手段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提高,放款形式始终还停留在口头协议、借条、便条等,纵使互联网的出现使得这种不易保存的借据有了统一的形式,但是其法律效力依旧没有得到证实。由于借贷双方信息渠道的不通畅,监控措施很难到位,贷款缺乏有效的安全支撑;最后,借债人容易过度负债。由于民间融资自由度很高,成交速度快,手续简单,法律监管不到位,借款人在借款时存在盲目性,一个借款人往往会同时向众多的供给主体借款,这样就很容易导致过度的负债,资不抵债,拖欠还款,甚至造成坏账。

(二)民间融资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操作性风险。早期的民间融资由于双方透明度较高、借贷数目较小,风险系数也就很小。随着民间融资的范围不断扩大、借贷数目的扩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放款形式的不规范而导致的操作性风险越来越大。

常见的操作性风险有如下几种:一是不规范的借据无法成为法院判案的证据。据调查,目前的民间融资中,放款方式以信用方式为主,约占放款总笔数的71%,其中打借条借款占50%,口头约定借款占10%。一张缺少利息、期限、用途、还款方式等内容的不规范的简单借据,由于其缺乏法律效力,往往带来的是复杂的债务纠纷;二是抵押物不规范,无法有效保全债务。调查显示,2006年民间融资中,采用抵押贷款的仅占中介机构全部贷款的20%;三是民间融资利率的自由浮动容易滋生高利贷活动。由于民间融资利率主要受到地方民间资金供求的决定,没有上限规定,就容易让高利贷有机可乘,甚至导致黑社会性质清收方式的产生。

(三)变相转接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的转移性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介为获取利差收入不择手段,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依旧设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导致民间融资的风险转移到正规金融机构。这种情况下,银行并不了解贷款的被转借情况,如果第三方是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新的风险敞口就产生了。调查样本显示,民间融资中介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和民间借入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是68.6%、14.7%和12.4%。利差收益的诱惑导致目前中介机构从金融机构和民间借入部分的资金数量迅速的增长,2006年通过这两个渠道获得的资金分别增长了51%和48%,增长速度几乎是自有资金的2.5倍。一旦作为最终借款人的第三方的还款能力下降,银行所承担的损失风险会迅速增大。

(四)盲目追逐投资热点导致的市场风险。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的可能性。民间融资的借贷成本高,贷款大多投向高风险行业,以获得高额回报,这种盲目投资的行为再次提高了民间融资的风险系数。第一,2004年以来国家宏观调控限制了对五大行业和“五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这些行业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难度加大,自然就转向了民间融资,然而市场一旦逆转,风险就会显现;第二,房地产行业所集中的贷款明显增加。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增长性爆发,投资热点逐渐转向其中,供给主体对房地产行业的信心暴涨,越来越多的放款投放其中。然而,不专业、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导致了盲目自信的产生,房地产泡沫的客观事实被很多放款人所忽视,一旦泡沫破灭,后果将不可想象。

三、我国现阶段民间融资研究的结论与建议

受到私有制经济发展的影响,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民间融资行为如果遵守自主自愿的原则,就都应当是合法的,不应当受到干涉。但是,正如前文论述的一样,民间融资的双刃性所带来的不同程度的风险是迫切需要采取不同的化解和管理方式的。

(一)加快立法。疏通在某种程度上比堵截更加有效,因此给予民间融资应有的政策和法律地位不仅对民间融资的发展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且能够激励国内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曾经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借贷机构,不得经营借贷业务;非借贷机构也不得经营借贷业务。”因此,在正规借贷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借贷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融资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借贷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现有的正规借贷垄断,让不同的资金需求可以从不同的机构中得到满足,从根本上解决市场资金的供需均衡问题,已经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第一,国家应该建立民间融资的准入门槛,筛选合格、符合标准的放债人、借贷人以及中介机构;第二,建立明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规范借贷行为,其中不仅包括行为规范,更要包括合同等凭据的规范性要求;第三,建立民间融资交易行为登记制度,保证交易行为的发生在日后有凭有据,减少由于证据模糊所导致的纠纷;第四,要严格控制资金用途,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第五,对利率进行界定,以避免“高利贷”的滋生。目前,国内民间融资的利率界定为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二)加强监测和管理。融资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融资业的发展史实际上是融资监管不断完善的过程。为了避免民间融资的负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可能给参与融资交易的双方带来的损失,对整个借贷体系的有效运作和安全稳定造成威胁,就需要政府部门及时掌握民间融资风险状况,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监测和管理。首先,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机构颁发执照并详细登记备案。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点多面广,随意性大,监管难度很大,因此建立完善的登记备案制度存在其必要性;其次,对于偶发的,尤其是数额较大并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民间融资行为,要着重监控,以保障资本的安全性;再次,建立报告制度,分年度、季度、月度对当期民间融资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对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融资期限、融资形式等等各个方面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实时的监控与管理;最后,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及时更新和披露借贷双方的信用等级,并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绝不姑息。

(三)因地制宜。对不同省市的不同经济、民生状况采取不同的规章制度,建立有特色的民间融资体系。在当前的宏观经济状况下,以及政府制定的稳健的财政政策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之下,要增强民间融资在信贷环境的改善、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改善民生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促进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武龙.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商场现代化,2008.4.

[2]杨国勇,李凤祥.浅谈农村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与对策——以河北省东光县为例[J].河北金融,2009.12.

民间借款风险篇(10)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2-0089-01

P2P(peer to peer lending)网络借贷平台是指完全通过网络来实现资金与资金的交易借贷过程,它还比较年轻,起源于2005年的英国。随着互联网的日新月异,P2P网络借贷已经成为了风靡全球的个人非正式金融交易模式,它为借款人提供了透明、直接的小额信用交易可能性,同时也带来了不具担保、高流动的相对风险性,尤其在我国,希望将P2P网络借贷作为理财渠道的用户更需要小心谨慎。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

从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涉及的双方角色来看,在借贷活动中,他们都将面临各自不同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一一进行分析描述。

1.贷款人的法律风险

在P2P网络借贷过程中,贷款人的成本要与覆盖贷款利率、第三方支付平台费用以及P2P平台管理费挂钩,三项费用相加让P2P网络借贷实际利率最高可达40%左右,这一利率要远远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甚至以上。以北京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假设100万一年期的贷款实际利率要达到35.2%,而同期的银行基准利率仅有7.12%,它已经完全超出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4倍上限,因此在资金融出方面,贷款人的利益是无法得到全面保障的。

2.借款人的法律风险

从借款人的角度看,他对自身所披露的信息越多,他的可信度就越高。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过程中,参与借贷活动的人也越来越多,信息积累越来越全面。但是借款人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即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虽然我国刑法在修正案中专门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作出了保护法案规定,但是对于非正式金融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来说,在该平台中所涉及的个人隐私权是不予被正式法律所保护的,这也就造成了网络借贷平台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架空[1]。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强化P2P平台建设――事前控制

P2P平台建设还是要首先遵循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以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步骤来强化对借贷法律风险的控制能力。

事前控制的主要手段就是防范,充分对P2P借贷平台上所有借款人进行信息核实,以达成信用借款流程。贷款人要完全根据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来完成对所贷款资金的判断,除传统的身份信息、工作状况、收入、个人信用报告等等认证外,还有必要进行视频、音频认证,全方位判断核实借款人的身份。另外,也要详尽判断借款人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杜绝虚构借款用途的行径,因此需要借款人提出借款的相关理由和材料佐证,比如用于营业性借款的购货合同、店面租赁合同和营业执照出示等等。

2.事中控制――对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完善

相对而言,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上限方面限制较松,比如北京的借贷平台最高可高达50万元。而从分散风险的角度讲,应该保证个人最高贷款额度风险不要过高,因为风险过高会对分散风险机制的实施产生巨大影响,不利于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差异。所以要根据借款人所提供的信息为他们设置不同的授信额度,设立不同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标准。再根据银监会有关《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最高发放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为界限,将借款人的还款与其月收入相联系,抑制借款人的盲目消费,也能确保贷款资金的定期收回[2]。

3.事后监督

当贷款发放完毕后,就要将重点放置于对贷款本金与利息的收回工作,所以贷款方应该通过P2P平台监控机制,效仿商业银行的贷后管理方法,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贷款使用状况进行具有长期持续性的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倾向,就应该立刻采取相关措施来保护贷款方的自身利益。比如增加管理成本,或者在贷款前就要求借款人出示一定的资金使用证明及使用计划,在经过核实之后才能发放贷款[3]。

三、总结

简言之,P2P网络借贷作为现代社会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它具有自己便捷、入门门槛低、借款额度小、交易成本低等特色,也有着借贷风险高、个人信息保护不严等缺陷,需要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如果其体系可以得以完善,摒除一切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将成为缓解中小企业及个体业主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最有效金融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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