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3 16:46:23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篇(1)

案例:52岁的李先生于2012年12月13日夜突发脑血栓住院治疗。由于李先生需要长期休病假,2013年5月初,公司人力部主管与李先生约谈提出公司有规定:凡因病需要长期休息超过半年、特别疾病超过1年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考虑你在公司工作已16年,公司决定一次性发给你16个月工资,并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该项规定合法吗?

点评:该公司的此项规定属于违法无效行为。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实际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根据上述规定,李先生的医疗期应为18个月,至少在李先生患病后的1年半时间,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至于医疗期满后,可否解除劳动关系,应视李先生的病情和能否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情况来确定。至于李先生需要长期养病,公司可按相关法律规定的待遇办理。

家规抗衡司法,当心摊上大事

案例:某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员携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前往某银行对债务人刚到账的一笔30余万元款项下达“冻结令”。该银行以必须经内部审批为由拖延办理,半个多小时也没结果。此间,当办案人员对交涉及双方通话情况进行视频录像时,该银行的保安部经理靳某及门卫保安对办案人员予以呵斥、阻拦,要求办案人员删除录像。随后竟然动手拉扯、推搡办案人员。事后,靳某因涉嫌妨碍司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被法院司法拘留15天。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国家的法律任何个人和组织都要遵守,国法大于任何“家规”,若该银行内部“家规”对司法机关查询、冻结等法律规定的公务行为设有“障碍”,而银行保安等职员以履行“家规”为由妨碍执法,其愚忠“家规”的行为因触犯法律必然承担法律责任。

节假日请假扣2倍工资,家规曲解法律不生效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篇(2)

就我国而言,国家在节假日实行强制休息制度以及对劳动者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和实施,是我国休假制度的一次重大进步,是对休息权的现实维护,也是国家在劳动保障和劳动福利方面所做的一个重大举措。《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1—10年的,可享受5天年休假;工作10—20年的,享10天年休假;工作20年以上的,享15天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我国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不足及其对策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篇(3)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天津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决定》规定,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也就是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只进行生育服务登记,不要求审批。

3、《决定》对生育假有哪些规定?

《决定》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奖励的内容。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

本市明确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一是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二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三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5、申请再生育的规定适用于流动人口吗?

流动人口的再生育审批应当由其户籍地审批。我市的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户籍地的再生育审批证明,向流动人口提供与本市户籍人口相同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热点问题

护理假和产假是不是包含周六日和法定假日?

护理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产假目前虽没有明确规定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但在实际的掌握中,司法界和人力资源工作群体普遍理解为产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篇(4)

根据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名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然而,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按照各该民族习惯制定出休系性的放假制度。本文拟目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属性为基础,检视我国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休息权保护制度设计上存在的每失,提出目前保障我国民族传统节日休息权实玖的应对策略。

二、休息权的法律属性

休息权产生于产业革命之后。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劳动还不存在所谓的休息权,随着劳动的社会化,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早期的工厂资本家不顾劳动者的生理特征,最大限度地延长工作时间,减少休息时间。无论个人权利,还是民族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都面临着被侵害、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与成熟,休息这种个人必需的生存状态才被劳动者们逐步意识并上升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并为此与资本家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

分析休息权的法律属性不仅可以厘清休息权与其他权利的逻辑联系和边界,更重要的是了解和掌握休息权在整个权利休系中举足轻重的分量。

1.休息权是劳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权中,属于人身方面的劳动权利有职业安全权、自由择业权、休息权。劳动权,又称为就业权或工作权,是指获得或选择工作的权利。休息权以劳动权为先决条件。只有实现了就业,个人才能进入到劳动关系中,只有处于这种劳动关系中,人身的休息权才得以产生。劳动权赋予休息权以意义,休息时间是确保劳动的人道性和伦理性所必需的;同时休息权又有助于更好地工作,是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保证。

2.休息权是生存权实现的保障方式

如果说生命权是生存权的自然形式,属于最低限度的普遍人权,那么生命权必须以休息权作为基础。尊重劳动者的休息权,确保劳动者有充足的休息时间,是调动劳动者工作积极险的重要方式,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休现。否则,劳动强度过大,没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必然导致劳动者弹精竭虑、夙兴夜寐,既侵害劳动者的休息权,也侵害劳动者的生存权。

三、我国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休息权保护中存在的制度缺失

1.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放假制度的治理色彩厚重,影响立法目标实现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是因民族、宗教、历史、人文等各种因素流传下来的传统节日。作为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表征和文化符号,其传统节日丰富多彩,千姿百态,是民族文化、民族精神的结晶。

根据通行的教材定义,法定节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庆祝、纪念活动的休息时间。显然,诸多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并非都是法定的节日。那么,哪些节日是地方政府明文规定的享受法定的休息权保护的传统节日呢?进一步的问题是,政府究竟依据什么来确定哪些节日应受到法律保护,必须赋予法定的休息权保障?

国家规定,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的立法初衷,是希望通过地方政府结合本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民族传统来综合考虑,使得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得以传承发展。然而,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节日被赋予了厚重的治理色彩,各地政府为了确保行政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对文化传承的因素可能考虑较少,长此以往,可能会对一些有历史、文化或宗教意义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保护不足,导致对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有一定的影响,对立法目标的实现也会有一定的偏颇。

2.立法理念以行政优位为主、劳动者的休息权保障为辅

通观《劳动合同法》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这些法律文件对休息权的相关明文规定,大多为对地方政府或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关于休息权落实的职权范围的规定,休现出一种行政优位、权力本位的理念,即将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休息权的执行和保护定位于一种地方政府管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命令与劳动者被管理、用人单位服从的关系,致使执法主休与义务主休间的权力与义务关系成为法律规制的重点。换言之,这些关于休息权的法律规范都并非以权利塑造为中心,不是权利本位法,更可能是义务本位法。因此,这种以行政优位为主、劳动者的休息权保障为辅的立法理念的偏差和错位,违背了法律规范制定本身的初衷,不利于对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休息权的保护。

3.各地政府仅出台了零散的通知,缺乏休系性的制度构建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出台后,各地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了照顾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一直采用通知的方式在执行国家对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休息权的保护。比如,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每年会根据开斋节的时间特别下发一个《关于对部分少数民族职工开斋节放假的通知》,根据每年开斋节的具休时间规定,对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职工在开斋节放假一天,工资照发。总之,各地民族宗教委员会和政府的官方网站到处可见关于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放假的通知。但是,众所周知,通知的立法层次不高,法的稳定性较差。而且,各地政府分别出台各自的通知或办法,过于零散,缺乏休系性。

4.对休息权的内涵缺乏规范和明确

对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休息权保护需要精致镇密的制度设计,规范明晰。此如,兰州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对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放假规定中,对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放假期间加班者的表述为按规定发给加班费或补休一天。这个制度设计容易给用人单位造成一种错觉:是否花钱就能摆平或搞定工作时间,从而可以挤占甚至剥夺少数民族劳动者的放假时间,侵犯民族传统节日期间少数民族劳动者的休息权。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放假制度不是也不应当是劳动法上工时制度的附属品,也不应是一种单纯的劳动力资本的更新和休养的福利措施,而应有其独立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因此,围绕少数民族劳动者在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的休息权保护还欠缺规范和明确。

另外,少数民族劳动者在本民族地区根据本民族地方政府对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放假规定能够享受假日休息权,但民族地区之外的诸多大中城市并没有相关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少数民族人民涌入北上广等大城市的人口数量日趋增多,那么这些不在本民族地区的劳动者应该如何享受自己民族传统节日的休息权呢?事实上,他们对自己能否享受这个休息权利是缺乏可预期性的,因为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放假制度对这个问题的规定目前还处于真空状态。

四、完善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休息权保护制度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休息权保护是关系民族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广大少数民族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其权利的保障建议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实现和完善。

1.应将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范围及内涵具体化

在各地配套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放假办法中,各地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范围及其内涵具休化,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首先,对于哪些节日是法定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必须给予清晰明确的列举,同时必须明确列举享受放假规定的对象。其次,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劳动者能够真正享受到民族传统节日的休息权,必须对何为在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生产经营需要而加班的情形采用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比如,救灾抢险或者是请假会导致必要岗位无法替代而无法正常运行,并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再次,对于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就业权应该予以保护。中国劳动力资源充足,就业机会则相对较少。法律制度设计应该考虑给予少数民族劳动者同等的就业权利,不能因为少数民族劳动者享受民族传统节日的放假权利或者是生活习俗与其他劳动者不同,就影响其平等的就业权。最后,对于少数民族劳动者晋升权的保护也必须纳入法律制度设计的范畴。不能因为少数民族劳动者行使了在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的休息权,就因此忽视或剥夺少数民族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同等的职业晋升权利。

2.对违反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放假办法的用人单位,要加大惩处力度

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侵害休息权的惩治措施主要有以下规定:1.强迫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责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2.超过法定时数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伍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下,一日内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一个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3.安排法定禁止延长工作时间的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伍用人单位安排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这些法律惩治措施过于轻微,应加大惩处力度。

因此,建议对违法损害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休息权的用人单位,在劳动法中可以增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这样的行政处罚。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金、监禁或行政拘留等多种方式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同时,可以考虑借鉴美国公司法的法律规定,对违法企业进行高额罚款,使得用人单位不敢肆意侵犯少数民族劳动者在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的休息权。

3.休息权救济制度的建立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篇(5)

(一)、期间

(二)、期日

期日是“期间”的对称,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某一特定的具体日期。它是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可分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法律行为的期日和交通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期日。前者如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子、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子等;后者如交通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日子、行政相对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日子等。

(三)、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期日和期间有明显的不同。首先期间有始点和终点,而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其次,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而期日完全由有关部门指定;第三,期间中的法定期间,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无权变更;而期日则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变更;最后,期日因特殊情况的发生可以变更,而期间有的可以变更,有的不能变更。

二、期间的 计算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往往是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的。期间的起止,关系到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职权和职责的实现,关系到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的行使和实体权益的保护与实现。为维护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正确开展,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期间的计算是一个重要 问题 。这也是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较易起混淆的一个法律问题。

(一)计算期间的单位

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何种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以时或日或月或年为计算标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指定。

(二)计算期间的 方法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下一个小时或者从次日起算。如《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在这里,如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时间是2005年3月4日,那么计算这—期间时,就应当从第二天,即2005年3月5日开始起算,也就是说应当在2005年3月19日以前作出答复和处理。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第二款规定,对于登记保存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是2005年4月24日作出证据登记保存的决定,第7天刚好是2005年5月1日,(当天是法定节假日,法定五一节休假3天),那么就应该以节假日结束以后的次日(5月4日)为要求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最后期限。若5月4日恰好是双休日的,则依相同原理再次后推。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虽然是节假日,但节假日有变通规定的,应当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篇(6)

(一)、期间

(二)、期日

期日是“期间”的对称,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某一特定的具体日期。它是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可分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法律行为的期日和交通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期日。前者如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子、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子等;后者如交通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日子、行政相对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日子等。

(三)、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期日和期间有明显的不同。首先期间有始点和终点,而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其次,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而期日完全由有关部门指定;第三,期间中的法定期间,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无权变更;而期日则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变更;最后,期日因特殊情况的发生可以变更,而期间有的可以变更,有的不能变更。

二、期间的计算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往往是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的。期间的起止,关系到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职权和职责的实现,关系到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的行使和实体权益的保护与实现。为维护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正确开展,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期间的计算是一个重要问题。这也是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较易起混淆的一个法律问题。

(一)计算期间的单位

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何种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以时或日或月或年为计算标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指定。

(二)计算期间的方法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下一个小时或者从次日起算。如《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在这里,如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时间是2005年3月4日,那么计算这—期间时,就应当从第二天,即2005年3月5日开始起算,也就是说应当在2005年3月19日以前作出答复和处理。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第二款规定,对于登记保存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是2005年4月24日作出证据登记保存的决定,第7天刚好是2005年5月1日,(当天是法定节假日,法定五一节休假3天),那么就应该以节假日结束以后的次日(5月4日)为要求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最后期限。若5月4日恰好是双休日的,则依相同原理再次后推。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虽然是节假日,但节假日有变通规定的,应当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篇(7)

4.因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要在休假期满的前一天通知主管人员,得到批准方可连休,否则应立刻归岗工作。

5.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以旷工论处。旷工期间的待遇按照《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6.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休假及休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事假期间的待遇:

1、根据冀政[1985]149号文件规定,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2、事假期间不发奖金。

3、利用事假违犯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二)病假、工伤假

1、职工因病、伤、残确需休病假或住院治疗的,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领导审核批准。

2、病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奖金。

3、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在六个月以内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要减发,其比例按照活津贴的80%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执行劳保工资,劳保工资的比例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执行,劳保期间不计算工龄。

4、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5、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6、工作人员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7、因工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三)婚假、产假、丧假

1、婚假

职工结婚,给假7天。如按法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奖励假15天(包括公休日)。休婚假期间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2、产假、晚育假及其它计划生育假

产假、晚育假及其它计划生育假按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3、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准假7天,其他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姨、舅等)准假3天,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四、值班、加班管理办法

(一)节、假日值班

1、节假日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值班人员要按要求准时到岗,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3、值班完毕,办公室要及时整理记录,将值班人员名单及天数统计好。

4、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值班,其报酬按日工资的300%计发;其它公休假日值班其报酬按日工资的200%计发;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其报酬按日工资的150%计发。

(二)公休日加班

1、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争取在规定的工作时间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2、各科室及有关人员要合理安排工作,尽量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占用公休日加班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3、安排加班要严格掌握工作时间。能半天办完的事情不安排一天。一般工作2-4小时按半天计算,工作4小时以上按1天计算。

4、加班审批手续。加班人员要在加班前认真填写“加班审批单”,说明加班事由及加班时间,由科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加班人员要将“加班审批单”及时报办公室。

5、办公室对工作要认真负责,月底要核实本局人员的加班情况,做到“加班审批单”手续完备与考勤相符;真实可靠,不漏报不多报。一般不允许补报加班,也不再补发加班费。 6、财务人员月底要认真审核考勤和“加班审批单”,手续完备的按规定计发加班费。 ノ濉⒗投纪律 (一)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本职业务,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安排。

(三)职工应积极进取、尽职尽责。不准做有损于他人、有损于单位形象的事情。

(四)工作时间严禁打扑克、打麻将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违者扣发当月奖金。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篇(8)

1.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上班时间外出。因工作原因迟到、早退或外出者,要向局领导讲清原因。

2、作息时间及季节性变更执行市政府的统一规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执行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必要时可根据我局的具体工作需要做适当地调整。

    3.请假须事先办理手续,病假凭医院证明。因事需要请假者,要向负责人请假,,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应事后补办。

    4.办公室应认真统计考勤,将病假、事假、迟到、早退等情况记录清楚,月底公布。

    5.一月内请事假三天以上者,迟到、早退、外出五次者扣发当月奖金。

    6.无请假手续者;假冒请假原因,经查实弄虚作假者;无故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论处,处理办法执行局有关规定。

    7.每个人的考勤情况列入年底公务员考核内容中。

二、请销假制度?

1.职工休假一律实行请假条制度。?

2.工作人员除公体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因事(病、婚、产、丧)需要休假的须办理请销假手续,并经有关负责人批准。

3.请假要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各类假的具体要求办理审批手续。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科长批准,超过1个工作日的由主管局长批准;科长请假由主管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请假;局长请假向办公室通报。请假人因特殊原因当日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因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要在休假期满的前一天通知主管人员,得到批准方可连休,否则应立刻归岗工作。?

5.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以旷工论处。旷工期间的待遇按照《劳动纪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6.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休假及休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事假期间的待遇:?

1、根据冀政[1985]149号文件规定,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2、事假期间不发奖金。?

3、利用事假违犯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事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二)病假、工伤假?

1、职工因病、伤、残确需休病假或住院治疗的,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领导审核批准。?

2、病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奖金。?

3、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在六个月以内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要减发,其比例按照活津贴的80%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执行劳保工资,劳保工资的比例按照国家现行政策执行,劳保期间不计算工龄。?

4、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5、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6、工作人员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7、因工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三)婚假、产假、丧假?

1、婚假?

职工结婚,给假7天。如按法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奖励假15天(包括公休日)。休婚假期间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2、产假、晚育假及其它计划生育假?

产假、晚育假及其它计划生育假按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3、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准假7天,其他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姨、舅等)准假3天,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

四、值班、加班管理办法?

(一)节、假日值班?

1、节假日值班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值班人员要按要求准时到岗,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3、值班完毕,办公室要及时整理记录,将值班人员名单及天数统计好。?

4、按《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值班,其报酬按日工资的300%计发;其它公休假日值班其报酬按日工资的200%计发;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其报酬按日工资的150%计发。?

(二)公休日加班?

1、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争取在规定的工作时间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2、各科室及有关人员要合理安排工作,尽量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占用公休日加班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3、安排加班要严格掌握工作时间。能半天办完的事情不安排一天。一般工作2-4小时按半天计算,工作4小时以上按1天计算。?

4、加班审批手续。加班人员要在加班前认真填写“加班审批单”,说明加班事由及加班时间,由科长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加班人员要将“加班审批单”及时报办公室。

5、办公室对工作要认真负责,月底要核实本局人员的加班情况,做到“加班审批单”手续完备与考勤相符;真实可靠,不漏报不多报。一般不允许补报加班,也不再补发加班费。?

6、财务人员月底要认真审核考勤和“加班审批单”,手续完备的按规定计发加班费。

?五、劳动纪律

(一)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本职业务,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安排。?

(三)职工应积极进取、尽职尽责。不准做有损于他人、有损于单位形象的事情。?

(四)工作时间严禁打扑克、打麻将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违者扣发当月奖金。?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中午不喝酒,更不许酗酒闹事;如发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要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不服从分配、玩忽职守发生责任事故或对单位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有权令其停职检查,停职期间扣发工资30%,并扣发其当月奖金。对于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七)对违反劳动纪律无正当理由旷工的处理:?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篇(9)

(一)、期间

交通行政执法中的期间,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相对人等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参加人各自完成某项交通法律行为的一段时限。是由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之间持续经过的时间,如一个月,一年,从2003年11月30日到2004年11月30日。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车主应当在停驶之日起十日内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车籍地或者调驻地征稽机构办理报废手续”等都是属于期间的规定。

期间的特点是:(1)具有起止性,期间须具备始点(始期)和终点(终期),两者缺一不可。(2)具有持续性,期间为时线,与作为时点的期日不同。期间指明了一定法律关系存续的时间范围,在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期日

期日是“期间”的对称,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某一特定的具体日期。它是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可分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法律行为的期日和交通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期日。前者如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子、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子等;后者如交通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日子、行政相对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日子等。

(三)、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期日和期间有明显的不同。首先期间有始点和终点,而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其次,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而期日完全由有关部门指定;第三,期间中的法定期间,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无权变更;而期日则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变更;最后,期日因特殊情况的发生可以变更,而期间有的可以变更,有的不能变更。

二、期间的计算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往往是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的。期间的起止,关系到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职权和职责的实现,关系到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的行使和实体权益的保护与实现。为维护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正确开展,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期间的计算是一个重要问题。这也是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较易起混淆的一个法律问题。

(一)计算期间的单位

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何种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以时或日或月或年为计算标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指定。

(二)计算期间的方法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下一个小时或者从次日起算。如《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在这里,如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时间是2005年3月4日,那么计算这—期间时,就应当从第二天,即2005年3月5日开始起算,也就是说应当在2005年3月19日以前作出答复和处理。

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篇(10)

(一)、期间

交通行政执法中的期间,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相对人等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参加人各自完成某项交通法律行为的一段时限。是由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之间持续经过的时间,如一个月,一年,从2003年11月30日到2004年11月30日。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车主应当在停驶之日起十日内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车籍地或者调驻地征稽机构办理报废手续”等都是属于期间的规定。

期间的特点是:(1)具有起止性,期间须具备始点(始期)和终点(终期),两者缺一不可。(2)具有持续性,期间为时线,与作为时点的期日不同。期间指明了一定法律关系存续的时间范围,在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期日

期日是“期间”的对称,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某一特定的具体日期。它是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可分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法律行为的期日和交通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期日。前者如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子、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子等;后者如交通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日子、行政相对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日子等。

(三)、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期日和期间有明显的不同。首先期间有始点和终点,而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其次,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而期日完全由有关部门指定;第三,期间中的法定期间,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无权变更;而期日则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变更;最后,期日因特殊情况的发生可以变更,而期间有的可以变更,有的不能变更。

二、期间的计算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往往是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的。期间的起止,关系到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职权和职责的实现,关系到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的行使和实体权益的保护与实现。为维护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正确开展,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期间的计算是一个重要问题。这也是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较易起混淆的一个法律问题。

(一)计算期间的单位

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何种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以时或日或月或年为计算标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指定。

(二)计算期间的方法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下一个小时或者从次日起算。如《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在这里,如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时间是2005年3月4日,那么计算这—期间时,就应当从第二天,即2005年3月5日开始起算,也就是说应当在2005年3月19日以前作出答复和处理。

2、期间以月计算,则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计算的,不分平年、闰年。以月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届满那个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没有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最后一天。例如,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相对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处罚决定是2005年3月4日作出的,那么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05年6月4日;如果行政处罚决定是2004年11月30日作出的,那么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05年2月28日。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第二款规定,对于登记保存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是2005年4月24日作出证据登记保存的决定,第7天刚好是2005年5月1日,(当天是法定节假日,法定五一节休假3天),那么就应该以节假日结束以后的次日(5月4日)为要求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最后期限。若5月4日恰好是双休日的,则依相同原理再次后推。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虽然是节假日,但节假日有变通规定的,应当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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