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03 16:46:07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篇(1)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5-0142-02

0引言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起着不可忽视的支柱作用。农村金融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器,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城乡发展受农村与城市相分离的二元经济结构等历史性因素影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远未达到完善和健全,农村资金的供求矛盾突出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重大制约因素。如何进一步推动农村金融服务系统建设与改革,已经成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课题。

1当前陕西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服务的矛盾

1.1 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多样性与现有金融机构单一性之间的矛盾目前在陕西省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构成是:一是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撤离县域农村地区,支农功能“边缘化”。二是政策性银行机构职能难以发挥;三是合作金融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多种资金需求。目前农村金融阵地基本上是农村信用社“一家独大”的垄断经营局面,但由于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有限,服务“三农”的能力受到了一定的制约,而现代农业、现代农民和现代农村为核心的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趋多样。

1.2 金融供给与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随着农村经济朝产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资金增量需求逐年增大,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是陕西境内新农村建设最现实也是最关键的环节之一。但从目前农村金融现状看,国有商业银行农村金融供给逐年减少;农村信用社虽然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因其历史包袱较重、内控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对“三农”的支持往往也显得力不从心;遍布于城乡的邮政储蓄机构,由于体制原因更是存多贷少。 这些原因导致农村金融供给与资金需求矛盾日益突出。

1.3 需求多样化与传统金融服务方式之间的矛盾从目前陕西境内农村金融服务情况看,其需求多样化与传统金融服务方式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服务品种创新,金融服务品种单一。陕西境内农村大多数金融部门仍以传统存、贷、汇服务手段为主,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种类少,金融服务形式单调;二是金融产品的适应性较差。涉农银行业机构多沿用传统农业贷款方式发放办法,发放1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与农业生产的长周期、季节性的特点不相适应。贷款额度也偏小,目前农村从事生产经营的贷款需求通常在5-50万元左右,而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低,与规模农业和特色农业发展不相适应。

1.4 新需求与金融服务滞后之间的矛盾一是农业生产对自然有着特殊的依赖性,产量风险远大于工业制造业,然而却缺乏农业产业保险支持对农业风险的分散。二是金融服务系统对现代农村物流体系建设支持投入少,现代农村物流体系建设缓慢。三是贷款担保难,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现行政策使得农民拥有的土地和宅基地不能作为银行抵押物的现状,致使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无法有效解决,这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的瓶颈之一。

2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通过以上对当前陕西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服务存在的主要矛盾的分析,我们发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促进农业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需要从多方面着手加以完善:

2.1 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各类金融机构的支农合力作用。

一是建立农村资金反哺回流机制,实现邮政储蓄银行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良性循环。

二是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农户生产经营,在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保证民营企业发展、助学和消费。明确农村所有金融机构的法宝义务。

三是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信贷资金的大规模需求,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开展“订单农业”贷款和“公司+基地+农户”贷款服务。

四是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有重点地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专业户、专业村的发展,探索和推行大额贷款和联户担保贷款,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治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

五是扩大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支农范围,强化其政策支农职责,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推动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化进程。

2.2 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改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

一是建立多主体、多形式的担保机构,实施多种担保方法切实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状况。我们可以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详尽的规划。

二是将农村保险体系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框架,积极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农村设立网点,争取成立地方性的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为农村种养等行业提供保险服务,建立完善的“三农”保险补偿机制。

三是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强化农村信用制度建设,以农村文化为载体,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建立健全农户及农村个体二商户信用信息库。

四是政府部门要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重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过度,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切实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

2.3 增加大额贷款的投放,积极支持农村种养大户、工商户和小企业的发展。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经济主体的投资也迅速增加,资金需求规划也大大增加。小额贷款只能满足小农户的简单再生产需求,无法满足扩大再生产需求。而扩大再生产需求受到限制将制约和减缓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农村企业、种养大户和个体工商户是农村最重要的经济引擎,他们有强烈的资金需求,并且资金需求规划较大,但正规金融的信贷规模约束却使得很多企业、种养大户和工商户为了发展生产不得不七拼八凑借钱。而很大一部分不能融入到充分资金的企业或农户则不得不延迟投资、压缩生产规模,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对农村种养大户、工商户和小企业大额贷款的投放,应当成为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重点。

2.4 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健康发展

一是坚持小额贷款公司和市场化动作。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原则进行经营,要建立在市场商业化的基础上,追寻资金可持续运营的成功模式。

二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功能定位。为在服务农业和农村经济中求得自身发展和壮大,坚定不移地在农业、农民和农村这个大市场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

三是营造良好政策环境。要为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消除一些体制上或制度上的障碍,为扩大小额信贷组织融资来源提供更有利的环境,与此同时,要将相关的管理办法及制度纳入法律制度的约束之内,加紧其制定的速度和步伐。

四是明确小额贷款的监督管理。通过灵活多样的信贷服务增强生存和发展能力,允许和鼓励产品创新、自主开发小额信贷产品,合理确定小额借款组织的市场收入条件,设定不同的监管原则,针对业务范围、风险特点以及对公众影响的不同,对小额贷款市场做出各方面合理的规划。

2.5 大力开展农村金融创新,开发真正适合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产品,努力改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持续、高效的金融创新服务。

金融创新包括:金融产品创新、贷款方式创新、担保方式创新、服务方式创新等。目前,广大农村仍以农户经济为主,但是今日农户正朝着现代新型农民转变,传统的种养加工户正向种养大户、订单农业、进城务工经商农户和小型加工户转变。其经营范围已渗透到农产品加工、制造、运输、商品流通及各类产业化等领域。随之而来,农户的资金需求也显现出多元化。因此,要从培养新型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的角度,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在继续推行农村小额贷款和联户担保贷款的同时,农村金融机构还应不断创新贷款方式,开发出更灵活,更适应农民需要的贷款品种。比如:对资金需求比较大的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户,可以支持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培植优秀农村民营企业,尝试推出大额联保农业贷款,水利设施改造、低洼地改造中长期贷款;围绕富裕起来的农户,为提升农民生活质量,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我们可以尝试开办农户投资型、消费型及住房类贷款;可拓展教育类、培训类、创业类贷款,帮助农民自主创业,目的是加快培养新型农民。

参考文献:

[1]王辉,朱健.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问题与对策探讨[J].财政金融,2010,(1).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篇(2)

1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1 农村金融机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共同组成。从 2006 年以来,我国开始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改革进程中,村镇银行、农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填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截至 2010 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509 家,其中开业 395 家。全国新设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 2451 家。

1.2 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现状。

近几年来,各涉农金融机构大力的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例如:大力推行创新贷款,通过开办创业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贷款业务,切实解决农业贷款难的问题。从资本市场方面来看,重点之处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股票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等直接融资产品,进一步拓宽了涉农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来源。至 2010 年 6 月末,共有 14 家涉农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实现了上市融资,合计募集资金 118.8 亿元;共有 31 家涉农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 604 亿元,中期票据179 亿元,合计募集资金 783 亿元。

1.3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这些新要求相比,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其表现有:

1.3.1 农村金融机构和业务萎缩。

目前,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量从农村地区撤离,如 2008 年末,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 9958 个,比 2005 年减少 766 个,保留下来的分支机构也不再有独立的贷款权限,变成了单纯的“吸储机器”,在农村地区的存贷差不断扩大。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方面只对少数农户发放贷款,而抵押品种十分有限,起不到真正为农村弱势群体服务的目的。农信社的改革也使业务不断偏离“三农”,大量资金被投入到了乡镇企业,农业贷款比重不断下降。

1.3.2 农村金融机构间的分工不合理且效率低下。

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间缺乏竞争性,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几乎处于垄断的地位,垄断必然带来低效,损害了农村需求者的利益。另外,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农村商业性金融结合的不好,农村政策性导向的力度不大,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提供的适合的金融服务明显不足。

1.3.3 农村资金缺口大且大量外流。

现阶段,农村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大量外流到城市或非农产业的现象仍存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量缩减,剩余的部分分支机构也不再有独立的贷款审批权,只具有资金组织权、贷款调查权和回收权,成为了“吸储机器”。邮政储蓄银行利用网点多,结算畅通的优势,大量吸收农村存款,吸收的存款主要上缴总局,用来同业存放和证券投资,没有使资金真正回笼到农村地区。

1.3.4 组织管理体系混乱,缺乏与农村金融相匹配的配套设施及保障。

目前,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相对落后,社会信用的市场化程度比较低,中介服务不规范,致使难以控制农村贷款的风险。另外,许多商业银行农村分支机构和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只考虑仕途升迁和个人利益,忽视经营管理和农户的金融需求。农业保险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较窄,信用担保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缺乏等现象,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1.3.5 金融创新不足。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农村金融产品种类和服务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目前农村金融产品品种单一。农村金融主要以传统贷款为主,贷款种类较少,缺乏票据融资、项目理财、投资顾问等新的金融服务,无法满足一些优质客户的金融产品需求,而流失一批优势客源。并且,金融服务手段落后,受人才、技术等条件影响,金融业务办理时间较长、效率低,且低风险、高收益的中间业务缺乏。

2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启示。

农村金融是一个国家处于二元经济时期所特有的金融现象,各国在此过程中都多少遇到了一些问题,因此,我们从发达国家农村金融体系中,找出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2.1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

2.1.1 美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美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较晚,在 20 世纪初期大多数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才开始建立,为了实现农村金融体系的迅速完善,美国政府最初采取了先由政府创设,后积极培育农民力量,政府干预在逐渐淡出的策略。美国根据《农业信贷发》建立了一个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美国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实行了税收优惠、利率补贴等措施。在美国,商业银行在农村市场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美国的农业实行农场主经营的特色,能满足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因此,商业银行支农意愿强烈。

2.1.2 日本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日本人多地少、资源匮乏,经济实力较强,以合作金融为依托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农业金融体系主要包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和农业信用保证机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主要是日本政府根据《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设立的。农业在日本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其它几个国家相比,日本政府干预农村金融力度最高,日本政府通过向农协组合增拨财政资金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

2.1.3 印度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印度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人均耕地较少,正处于工业化和传统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进程中,经济相对落后,主要依靠大银行来带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印度颁布了《印度储备银行法》来保障农村金融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了 31 家分支机构,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了 2- 3 家分支机构,并且规定了必须将全部贷款的 18%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在扶持农村金融机构方面,印度对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了利率补贴计划,并且规定了商业银行农村信贷的差别利率。印度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宽松优惠的贷款条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颁布的《地区农村银行法》明确规定,地区农村银行的经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农村地区到目前为止受到忽略的那部分人的专门需要”。

2.2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借鉴与启示。

2.2.1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快速发展与完善需要政府的扶持。

农业是国家经济的基础产业,但同时也是一个弱质产业,追求高利润的农村金融机构,会从收益较低的农业和农村流向工业和大城市,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失灵需要政府的介入加以纠正。各国政府一般都会制定一套扶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的措施。

2.2.2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规范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避免人为因素的干预,以更好的保障农业发展。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应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规范农村金融体系的行为。

2.2.3 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各国政府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制度,建立各种管理、协调、服务性机构,设立担保基金,发展农业保险等措施来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农村金融环境的不断优化,使愿意服务农村,服务农民的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商业性金融机构也开始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逐渐实现多元化,推动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2.2.4 商行支农力度的加大。

国外的经验表明,政府无权强迫商业银行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但可通过运用利益机制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自愿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政府也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将存款增长按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购买,对于支持政府农业政策的商业银行贷款给予利差补贴等。

3 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选择。

3.1 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及业务。

依照透支主体多元化,坚持产权关系清晰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动农业正常发展。同时放宽保留下来的金融分支机构的独立贷款权限,增加对农村地区的贷款额度,加大对乡镇企业资金注入。此外,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模式,国家可以给予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除保费收入的一切税费,加大保险组织自身积累功能,保障农业正常发展。

3.2 对农村金融机构要有明确的功能定位。

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在充分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首先,农信社要经营成商业上可持续、主要服务于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其次,农业银行要立足农村金融、发挥出县域商业金融主渠道的作用。再次,农业发展银行要扩大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把建全市场机制、提高市场效率、繁荣农村金融市场作为长期目标。除此以外,支持发展其他形式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引导其他金融体系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服务。

3.3 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

建立资金均衡机制,首先,建立金融机构考评制度,监督金融机构履行农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财政资金补充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农村资金高效率的转化为农村投资。其次,结合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把其他金融机构推入或引入农业领域,规定县及县以下的金融机构,在农业上的贷款必须达到吸收存款额度一定比例,以减少农村资金外流。

3.4 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更新金融发展理念。首先,大力推行创新贷款,通过开办创业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贷款业务,切实解决农业贷款难、农村发展慢、农户收入少的问题。其次,建立完善利率定价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再次,积极发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以适应经营者对结算、票据流通、金融中介服务等方面的更高要求。最后,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在农村建立多层次体系、多经营主体的农村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祝志民,张莉莉。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调查与分析。乡镇经济,2007(12):017.

[2]陈时兴。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理论基础、国外经验及启示。中共浙江省党委校学报,2006(2):008.

[3]李巧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9):033.

[4]梁春艳。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路径研究:[学位论文],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0.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篇(3)

1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1 农村金融机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共同组成。从 2006 年以来,我国开始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改革进程中,村镇银行、农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填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截至 2010 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509 家,其中开业 395 家。全国新设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 2451 家。

1.2 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现状。

近几年来,各涉农金融机构大力的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例如:大力推行创新贷款,通过开办创业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贷款业务,切实解决农业贷款难的问题。从资本市场方面来看,重点之处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股票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等直接融资产品,进一步拓宽了涉农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来源。至 2010 年 6 月末,共有 14 家涉农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实现了上市融资,合计募集资金 118.8 亿元;共有 31 家涉农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 604 亿元,中期票据179 亿元,合计募集资金 783 亿元。

1.3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这些新要求相比,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其表现有:

1.3.1 农村金融机构和业务萎缩。

目前,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量从农村地区撤离,如 2008 年末,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 9958 个,比 2005 年减少 766 个,保留下来的分支机构也不再有独立的贷款权限,变成了单纯的“吸储机器”,在农村地区的存贷差不断扩大。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方面只对少数农户发放贷款,而抵押品种十分有限,起不到真正为农村弱势群体服务的目的。农信社的改革也使业务不断偏离“三农”,大量资金被投入到了乡镇企业,农业贷款比重不断下降。

1.3.2 农村金融机构间的分工不合理且效率低下。

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间缺乏竞争性,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几乎处于垄断的地位,垄断必然带来低效,损害了农村需求者的利益。另外,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农村商业性金融结合的不好,农村政策性导向的力度不大,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提供的适合的金融服务明显不足。

1.3.3 农村资金缺口大且大量外流。

现阶段,农村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大量外流到城市或非农产业的现象仍存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量缩减,剩余的部分分支机构也不再有独立的贷款审批权,只具有资金组织权、贷款调查权和回收权,成为了“吸储机器”。邮政储蓄银行利用网点多,结算畅通的优势,大量吸收农村存款,吸收的存款主要上缴总局,用来同业存放和证券投资,没有使资金真正回笼到农村地区。

1.3.4 组织管理体系混乱,缺乏与农村金融相匹配的配套设施及保障。

目前,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相对落后,社会信用的市场化程度比较低,中介服务不规范,致使难以控制农村贷款的风险。另外,许多商业银行农村分支机构和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只考虑仕途升迁和个人利益,忽视经营管理和农户的金融需求。农业保险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较窄,信用担保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缺乏等现象,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1.3.5 金融创新不足。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农村金融产品种类和服务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目前农村金融产品品种单一。农村金融主要以传统贷款为主,贷款种类较少,缺乏票据融资、项目理财、投资顾问等新的金融服务,无法满足一些优质客户的金融产品需求,而流失一批优势客源。并且,金融服务手段落后,受人才、技术等条件影响,金融业务办理时间较长、效率低,且低风险、高收益的中间业务缺乏。

2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启示。

农村金融是一个国家处于二元经济时期所特有的金融现象,各国在此过程中都多少遇到了一些问题,因此,我们从发达国家农村金融体系中,找出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2.1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

2.1.1 美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美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较晚,在 20 世纪初期大多数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才开始建立,为了实现农村金融体系的迅速完善,美国政府最初采取了先由政府创设,后积极培育农民力量,政府干预在逐渐淡出的策略。美国根据《农业信贷发》建立了一个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美国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实行了税收优惠、利率补贴等措施。在美国,商业银行在农村市场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美国的农业实行农场主经营的特色,能满足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因此,商业银行支农意愿强烈。

2.1.2 日本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日本人多地少、资源匮乏,经济实力较强,以合作金融为依托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农业金融体系主要包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和农业信用保证机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主要是日本政府根据《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设立的。农业在日本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其它几个国家相比,日本政府干预农村金融力度最高,日本政府通过向农协组合增拨财政资金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

2.1.3 印度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印度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人均耕地较少,正处于工业化和传统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进程中,经济相对落后,主要依靠大银行来带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印度颁布了《印度储备银行法》来保障农村金融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了 31 家分支机构,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了 2- 3 家分支机构,并且规定了必须将全部贷款的 18%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在扶持农村金融机构方面,印度对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了利率补贴计划,并且规定了商业银行农村信贷的差别利率。印度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宽松优惠的贷款条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颁布的《地区农村银行法》明确规定,地区农村银行的经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农村地区到目前为止受到忽略的那部分人的专门需要”。

2.2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借鉴与启示。

2.2.1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快速发展与完善需要政府的扶持。

农业是国家经济的基础产业,但同时也是一个弱质产业,追求高利润的农村金融机构,会从收益较低的农业和农村流向工业和大城市,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失灵需要政府的介入加以纠正。各国政府一般都会制定一套扶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的措施。

2.2.2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规范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避免人为因素的干预,以更好的保障农业发展。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应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规范农村金融体系的行为。

2.2.3 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各国政府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制度,建立各种管理、协调、服务性机构,设立担保基金,发展农业保险等措施来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农村金融环境的不断优化,使愿意服务农村,服务农民的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商业性金融机构也开始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逐渐实现多元化,推动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2.2.4 商行支农力度的加大。

国外的经验表明,政府无权强迫商业银行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但可通过运用利益机制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自愿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政府也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将存款增长按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购买,对于支持政府农业政策的商业银行贷款给予利差补贴等。

3 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选择。

3.1 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及业务。

依照透支主体多元化,坚持产权关系清晰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动农业正常发展。同时放宽保留下来的金融分支机构的独立贷款权限,增加对农村地区的贷款额度,加大对乡镇企业资金注入。此外,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模式,国家可以给予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除保费收入的一切税费,加大保险组织自身积累功能,保障农业正常发展。

3.2 对农村金融机构要有明确的功能定位。

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在充分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首先,农信社要经营成商业上可持续、主要服务于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其次,农业银行要立足农村金融、发挥出县域商业金融主渠道的作用。再次,农业发展银行要扩大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把建全市场机制、提高市场效率、繁荣农村金融市场作为长期目标。除此以外,支持发展其他形式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引导其他金融体系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服务。

3.3 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

建立资金均衡机制,首先,建立金融机构考评制度,监督金融机构履行农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财政资金补充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农村资金高效率的转化为农村投资。其次,结合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把其他金融机构推入或引入农业领域,规定县及县以下的金融机构,在农业上的贷款必须达到吸收存款额度一定比例,以减少农村资金外流。

3.4 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更新金融发展理念。首先,大力推行创新贷款,通过开办创业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贷款业务,切实解决农业贷款难、农村发展慢、农户收入少的问题。其次,建立完善利率定价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再次,积极发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以适应经营者对结算、票据流通、金融中介服务等方面的更高要求。最后,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在农村建立多层次体系、多经营主体的农村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祝志民,张莉莉。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调查与分析。乡镇经济,2007(12):017.

[2]陈时兴。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理论基础、国外经验及启示。中共浙江省党委校学报,2006(2):008.

[3]李巧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9):033.

[4]梁春艳。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路径研究:[学位论文],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0.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篇(4)

(一)开放农村金融市场

如何广文(2005)认为,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和金融的特点及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优化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路径在于金融机构的多样化。而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多样化的途径在于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和消除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的农村金融业组织结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才能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二)增加农村金融机构

如曾建中(2006)研究认为,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是向着使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商业化方向推进的,其结果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明显趋于减弱,农村金融主体供给不足。贺晖(2006)提出构建适应农村经济需求的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具体措施:调整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利用政策手段诱导其增加对农业的投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调节资金流向,使农村邮政储蓄资金有效回流农村金融市场;尽快建立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民间金融合法化。

(三)改革现有农村金融机构

如中国人民银行平凉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6)认为,目前农村金融机构设置滞后,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经济发展不适应,农村金融网点少,规模小,发展水平低;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地方经济的资金需求不适应,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机构调整和撤并后,业务重心转移到了大中城市,保留的机构信贷审批权限上收或变小,加大了地方经济发展中资金供求矛盾;农村金融机构设置与金融运行机制不适应,有必要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整合。

朱锋和肖东平(2007)认为,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是:在农村地区的机构网点较少,覆盖程度比较低,大部分农村地区只有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网点,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甚至存在金融服务空白;当前政府对银行业的管制较多,通过加上利率管制等诸多因素的限制,造成了农村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现有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效率低,手段落后,历史包袱沉重,无法满足农民和农村企业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四)发展农村民间金融

如王芳(2007)认为,从宏观层面上来看,由于农村金融组织存在结构性缺陷,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与效率。虽然农村金融组织有着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及民间金融等多种金融形式,但却缺乏多元性、复合性和有效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应该通过一定的措施和办法,鼓励正常范围的民间金融活动,同时适度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实行金融机构多元化;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改造现有的金融机构布局,改革或创立中小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对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革,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此外,随着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项目的发展及其在世界其他国家的推广,国外学者以研究扶贫助困的小额信贷为契机,对于贫困地区小额信贷农户融资行为有较为充分的研究。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呈现的特征

一是研究视角只停留在农村金融服务的某一个方面,更多的人似乎都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就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的全部,农村信用社问题解决了,金融支农问题也就解决了。

二是研究的层次不够深入。尽管一些学者也提出要通盘考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议和完善,应该一揽子规划农村金融体制构建,并且也有了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域金融制度安排的综合考虑,但是并没有见到从宏观角度对农村金融体制构建的深入探讨;更多的研究仅是就事论事,就农村信用社谈农村信用社、就农业银行谈农业银行、就农业发展银行谈农业发展银行,没有考虑各种农村金融供给机制的协调和整合。

三是在对农村金融的研究方面还没有能够深入到整个经济金融领域。在近年的农村金融研究中,尽管很多学者也提出了要处理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要从需求出发探讨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的构建,但是将农村金融置于宏观经济背景,从经济系统论角度展开的研究还不多见。

四是没能从整体和全局角度提出适应经济国际化发展要求且有利于促进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改善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

深化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研究

一个组织体系是否有效率,一要看其是否是建立在市场需求基础之上的;二要看其是否能够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的产权制度;三要处理好经济增长与金融增长的关系。因此,要构建新型的为“三农”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也要立足于这些方面。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研究目标应更广泛

在对我国农村经济现实及其农村金融需求特征的深刻理解,和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和完善面临的初始条件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和制度变迁的路径要进行深入的研究,这样才能从理论上提出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政策性选择及可操作性措施。

(二)当前“三农”金融服务研究关注的目标

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体系;分清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归纳我国农村经济现实及其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特征;认识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发展和制度变迁的历程及其改革的初始条件;讨论政府在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发展和农村金融制度安排和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从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角度出发,提出我国未来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体系结构,以及相应的运作机制。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篇(5)

    1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1 农村金融机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共同组成。从 2006 年以来,我国开始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改革进程中,村镇银行、农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填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截至 2010 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509 家,其中开业 395 家。全国新设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 2451 家。

    1.2 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现状。

    近几年来,各涉农金融机构大力的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例如:大力推行创新贷款,通过开办创业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贷款业务,切实解决农业贷款难的问题。从资本市场方面来看,重点之处是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股票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等直接融资产品,进一步拓宽了涉农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来源。至 2010 年 6 月末,共有 14 家涉农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实现了上市融资,合计募集资金 118.8 亿元;共有 31 家涉农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 604 亿元,中期票据179 亿元,合计募集资金 783 亿元。

    1.3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这些新要求相比,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诸多问题,其表现有:

    1.3.1 农村金融机构和业务萎缩。

    目前,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量从农村地区撤离,如 2008 年末,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 9958 个,比 2005 年减少 766 个,保留下来的分支机构也不再有独立的贷款权限,变成了单纯的“吸储机器”,在农村地区的存贷差不断扩大。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方面只对少数农户发放贷款,而抵押品种十分有限,起不到真正为农村弱势群体服务的目的。农信社的改革也使业务不断偏离“三农”,大量资金被投入到了乡镇企业,农业贷款比重不断下降。

    1.3.2 农村金融机构间的分工不合理且效率低下。

    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间缺乏竞争性,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几乎处于垄断的地位,垄断必然带来低效,损害了农村需求者的利益。另外,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农村商业性金融结合的不好,农村政策性导向的力度不大,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提供的适合的金融服务明显不足。

    1.3.3 农村资金缺口大且大量外流。

    现阶段,农村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大量外流到城市或非农产业的现象仍存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大量缩减,剩余的部分分支机构也不再有独立的贷款审批权,只具有资金组织权、贷款调查权和回收权,成为了“吸储机器”。邮政储蓄银行利用网点多,结算畅通的优势,大量吸收农村存款,吸收的存款主要上缴总局,用来同业存放和证券投资,没有使资金真正回笼到农村地区。

    1.3.4 组织管理体系混乱,缺乏与农村金融相匹配的配套设施及保障。

    目前,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相对落后,社会信用的市场化程度比较低,中介服务不规范,致使难以控制农村贷款的风险。另外,许多商业银行农村分支机构和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只考虑仕途升迁和个人利益,忽视经营管理和农户的金融

需求。农业保险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较窄,信用担保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缺乏等现象,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1.3.5 金融创新不足。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农村金融产品种类和服务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目前农村金融产品品种单一。农村金融主要以传统贷款为主,贷款种类较少,缺乏票据融资、项目理财、投资顾问等新的金融服务,无法满足一些优质客户的金融产品需求,而流失一批优势客源。并且,金融服务手段落后,受人才、技术等条件影响,金融业务办理时间较长、效率低,且低风险、高收益的中间业务缺乏。

    2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启示。

    农村金融是一个国家处于二元经济时期所特有的金融现象,各国在此过程中都多少遇到了一些问题,因此,我们从发达国家农村金融体系中,找出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2.1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

    2.1.1 美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美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较晚,在 20 世纪初期大多数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才开始建立,为了实现农村金融体系的迅速完善,美国政府最初采取了先由政府创设,后积极培育农民力量,政府干预在逐渐淡出的策略。美国根据《农业信贷发》建立了一个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美国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实行了税收优惠、利率补贴等措施。在美国,商业银行在农村市场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美国的农业实行农场主经营的特色,能满足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因此,商业银行支农意愿强烈。

    2.1.2 日本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日本人多地少、资源匮乏,经济实力较强,以合作金融为依托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日本的农业金融体系主要包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和农业信用保证机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主要是日本政府根据《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设立的。农业在日本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其它几个国家相比,日本政府干预农村金融力度最高,日本政府通过向农协组合增拨财政资金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

    2.1.3 印度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印度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人均耕地较少,正处于工业化和传统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进程中,经济相对落后,主要依靠大银行来带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印度颁布了《印度储备银行法》来保障农村金融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了 31 家分支机构,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了 2- 3 家分支机构,并且规定了必须将全部贷款的 18%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在扶持农村金融机构方面,印度对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了利率补贴计划,并且规定了商业银行农村信贷的差别利率。印度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宽松优惠的贷款条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颁布的《地区农村银行法》明确规定,地区农村银行的经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农村地区到目前为止受到忽略的那部分人的专门需要”。

    2.2 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借鉴与启示。

    2.2.1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快速发展与完善需要政府的扶持。

    农业是国家经济的基础产业,但同时也是一个弱质产业,追求高利润的农村金融机构,会从收益较低的农业和农村流向工业和大城市,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失灵需要政府的介入加以纠正。各国政府一般都会制定一套扶持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的措施。

    2.2.2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规范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避免人为因素的干预,以更好的保障农业发展。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应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规范农村金融体系的行为。

    2.2.3 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各国政府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制度,建立各种管理、协调、服务性机构,设立担保基金,发展农业保险等措施来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农村金融环境的不断优化,使愿意服务农村,服务农民的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商业性金融机构也开始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逐渐实现多元化,推动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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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2.2.4 商行支农力度的加大。

    国外的经验表明,政府无权强迫商业银行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但可通过运用利益机制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自愿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政府也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将存款增长按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购买,对于支持政府农业政策的商业银行贷款给予利差补贴等。

    3 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选择。

    3.1 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及业务。

    依照透支主体多元化,坚持产权关系清晰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动农业正常发展。同时放宽保留下来的金融分支机构的独立贷款权限,增加对农村地区的贷款额度,加大对乡镇企业资金注入。此外,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模式,国家可以给予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除保费收入的一切税费,加大保险组织自身积累功能,保障农业正常发展。

    3.2 对农村金融机构要有明确的功能定位。

    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在充分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基础上,形成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首先,农信社要经营成商业上可持续、主要服务于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其次,农业银行要立足农村金融、发挥出县域商业金融主渠道的作用。再次,农业发展银行要扩大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把建全市场机制、提高市场效率、繁荣农村金融市场作为长期目标。除此以外,支持发展其他形式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引导其他金融体系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服务。

    3.3 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

    建立资金均衡机制,首先,建立金融机构考评制度,监督金融机构履行农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财政资金补充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农村资金高效率的转化为农村投资。其次,结合金融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把其他金融机构推入或引入农业领域,规定县及县以下的金融机构,在农业上的贷款必须达到吸收存款额度一定比例,以减少农村资金外流。

    3.4 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更新金融发展理念。首先,大力推行创新贷款,通过开办创业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贷款业务,切实解决农业贷款难、农村发展慢、农户收入少的问题。其次,建立完善利率定价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再次,积极发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以适应经营者对结算、票据流通、金融中介服务等方面的更高要求。最后,发展农业保险业务,在农村建立多层次体系、多经营主体的农村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1]祝志民,张莉莉。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调查与分析。乡镇经济,2007(12):017.

    [2]陈时兴。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理论基础、国外经验及启示。中共浙江省党委校学报,2006(2):008.

    [3]李巧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9):033.

    [4]梁春艳。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路径研究:[学位论文],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0.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篇(6)

1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现状

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主要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三大金融服务市场构成。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最大的涉农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办理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农村信用社是农村最基层的金融机构,直接向农户提供贷款,满足农村的资金需求,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主力军。除以上三个正规金融机构外,还有邮政储蓄、农村扶贫社和民间私人借贷等非正规的金融服务机构。

2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2.1农村金融机构功能缺失,定位不明确

功能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缺失。表现在中国农业银行商业化运作,大量收缩农村的营业网点,扶贫的政策实施不理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功能单一,政策功能不全;农村信用社存在产权不清晰、治理结构不完善、残缺等问题。二是商业缺失。四大国有银行的商业化运作导致农村网点大幅度减少,直接面向农村的涉农业务减少,对农村的信贷只限于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户、农业生产的金融服务处于萎缩状态。

各大金融机构定位不清,农业银行支农功能“边缘化”。农行在农村的机构大幅减少,被撤并的机构主要是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基层营业网点,因此,贷款业务逐渐远离农村,农业银行的大部分贷款投向了城镇工商企业,而农业贷款投入较少。

2.2农村金融服务机制落后,金融机构数量不足,金融服务品种单一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实行战略调整,县级商业性金融机构逐渐成为“储蓄所”。农业发展银行只限于粮棉油的收购和加工,而无法满足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等资金需求。目前在大部分农村已经形成农村信用社一家独撑的局面,然而农村信用社仍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科技含量低,效率十分低下。由于受技术、人才、资金、交通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结算资金时间长,资金到帐不及时。农村金融机构支农信贷的品种单一,主要以小额贷款为主,而且中间业务欠缺。农村金融功能弱化,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种类单调,基本上只有传统的存贷业务,中间业务和外汇业务种类很少。

2.3农村信贷资金投放不足,资金外流严重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撤离农村,为邮政储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形成了与信用社两足鼎立的局面,据统计在新增的存款中信用社约占2/3,邮政储蓄约占1/3,但邮政储蓄只存不贷,随着存放资金的增多,这些资金又回流到城市,同时农业银行存多贷少,吸收的资金倒流到城市,使得农村资金供给缺口加大,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失衡。

2.4农村经济补偿机制缺失

我国农村的保险业发展缓慢,目前只处于初创阶段。农业保险还不适应农业发展的需求。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和市场环境的影响较大,使其赔付率较高,商业保险公司的目的是盈利,所以保险公司不太愿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此外,由于农民的金融知识不足,缺乏主动投保的意识,故农业保险的覆盖率低。我国农业目前仍主要是靠民政主管的灾害救济为主的农业保险保障。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受国家财力的限制,不适应农村经济市场发展的要求,也不利于培养农户参与保险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同时,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担保机制,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导致农业投资缺乏高效的风险分散渠道和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农户就无力偿还贷款,风险转嫁给银行,进而制约了金融机构支农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导致农村信贷资金投放不足。

3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

3.1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缺乏有效监管

国家将信用社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却没有给予相应的监管职能,使其只负责经营活动,风险和成本仍由国家承担,这种制度安排有可能会导致信用社新一轮的亏损。

3.2资金结构失衡,农村资金匮乏

我国缺少专门面向单个农民的政策性扶持的金融机构,农民也没有得到真正的资金资助,农民的经营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被排斥在金融体系外。而国有银行的体制改革,大量撤并农村乡镇的营业网点,向县城和城市收缩,导致农村基层金融机构欠缺。县域的金融机构不仅不能发挥“供水站”的作用,反而成为资金的“抽水机”,大量资金抽离农村市场。农村市场资金匮乏,影响了农民扩大在生产开拓市场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广优良品种,进而影响了农民的收入。

3.3农村保险严重缺失,农村经济补偿机制不健全

一是农业保险的风险损失率较高,农户分散,展业成本高,使农业比其他财产保险费用高很多,而农民又是低收入的投保者,自愿购买保险几乎不可能。二是要分散农业风险必须大面积的建立保险制度,由于国家的扶持力度有限,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只能进行试点,尚未大面积展开。三是农户和农村企业缺乏有效的担保手段。四是通过财政手段对支农信贷的风险补偿有限。

3.4其他金融组织发展不规范

尽管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但这些金融组织并不受国家政策上的鼓励和保护,使得大部分非正规金融组织走向地下经济化,没有实现规范发展。相当一部分的民间借贷采用口头约定等简单形式,利率高,制约了资金的需求,使信用社成为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正规的金融组织,没有其他组织对其产生竞争威胁,其相互间也没有竞争。

4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服务体系的对策措施

4.1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关系,强化支农职能,充分发挥信用社直接服务农业、农村、农民,覆盖面广的优势,把农村信用社培育成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扩大邮政储蓄的功能,加速建立邮政储蓄的支农机制。在保留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其政策性支农领域,应该把农业开发、扶贫贴息等政策性业务转给农业发展银行,使其信贷重点由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在抓好农业银行改革的同时,克服其偏离农村的倾向,强调其服务对象是涉农企业,要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放宽民间资金进入金融业的限制,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实现非正规金融组织合法化,要建立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和破产保护制度,强化民间金融市场的退出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担保补偿制度,保护中小贷款人的利益,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

逐步形成竞争性、多样性的金融体系,构建符合农村需要的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和其他形式并存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实现各金融组织合理分工、优势互补、正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有机互动,更好地支持三农、服务三农。

4.2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

国家应充分考虑金融机构在服务农村经济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大政策扶持,实行积极的支持和保护政策,进一步完善农业银行的扶持和指导功能。对农村信用社给予财政补偿和金融政策扶持,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免税政策,适当减免农村信用社接受抵债资产收回不良贷款征收的相关税费,促进信用社落实债权。改变农业政策性资金来源渠道过于狭窄、资金来源不稳定的现状,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建立农业发展基金面向农民筹资、境外筹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调整农业政策性金融信贷结构,进一步拓宽支农领域,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改善农业生产环境。4.3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增加金融产品种类

根据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性,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组织形式,鼓励金融产品和业务品种创新。引进国外农村金融产品,结合中国国情,使其满足农村金融需要。创新业务流程,对超过支行授权的业务,可直接提交地市行决策。扩大服务领域,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在项目评估、产业信息、理财等方面的优势,为农村企业出谋划策,帮助规避投资与经营风险,努力实现“多赢”目标。

4.4减少农村资金分流。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

首先要以法律形式规定国有商业企业将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农业或涉农领域,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应修改资金上存制度,以减少和解决农村资金继续流入城市的问题。其次,完善邮政储蓄功能,开办贷款业务,将吸收的部分存款在一定限额内,允许发放小额贷款业务,将信贷业务锁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国有商业企业还应缩小乡镇的营业机构,把有限的农村信贷份额转给农村信用社,可减少农村资金通过合法途径流向非农业区域。其他金融机构在县以下农村吸收的存款应直接转存到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农业发展银行,统一安排在农村使用,避免资金的流失。对支农贷款进行财政贴息,引导资金流向农村,从而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降低农民贷款成本。

4.5加快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

第一,要完善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农业贷款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开展信贷业务,多渠道筹集农村信用担保基金,有效解决当前农村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保险部门的合作,大力开办农业贷款保险,分散农业贷款风险。并逐步建立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第二,政府部门出资组建农业风险投资基金,用于对高科技农业项目的投资,并引导社会资金融入。第三,保险公司要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开发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率,提高农业抗灾和补偿能力。第四,各地政府部门应引导农民和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形成以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参考文献

[1]蔡则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完善与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2002,(04).

[2]徐家元.关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J].金融纵横,2004,(05).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篇(7)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决策,这是实现农村发展战略目标,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因此,如何加强和改进“三农”金融服务是当前亟待解决课题之一。

一、当前农村金融服务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县是一个典型的山区农业县,共有13个乡镇、110个自然村,全县农业人口11.59万人,占总人口的78.7%,农业产值70311万元,占总产值的36.3%;现有农村金融营业网点20家(不含城区的金融营业网点)。截止2008年9月底,农业存款9922万元,农业贷款及乡镇企业贷款22520万元。据调查,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严重缺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金融机构绝对数量偏少

近年来的银行体制改革,使商业银行大部分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只留农村信用社孤军奋战,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严重不足。据调查:我县是平均每3874人拥有1家金融营业网点。城区是每1668人拥有1家金融营业网点,而农村是5795人才拥有1家金融营业网点。

2 农村资金供求矛盾突出

随着农村经济产业化、现代化步伐的加快,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而金融部门缘于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信贷权限上收、资金外流严重等因素,信贷服务功能锐减。统计显示:截止9月底,我县的农业贷款及乡镇企业贷款共22520万元。仅占贷款总额的27.15%。

3 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单一,服务功能弱化

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猛发展和产业化、市场化程度提高,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要求趋向多样化。而目前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产品主要是存取款、贷款及结算业务等银行传统业务,网上银行、自动柜员机、个人理财、代收代付等新型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在我县农村都是空白,缺少服务品种创新,现行的联保贷款和小额贷款的资金额度又受到限制。金额小、品种少、方式单一、期限短。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4 农业保险越来越萎缩

由于农业保险所固有的赔付率高、回报率低等同题,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加之保险公司在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近十年来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据调查,我县唯一的农业保险是十多年前由林业集团公司投保遗留的森林保险,每年缴纳的保费仅3,2万元。

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1 健全农村金融体系

应进一步降低、放宽准入资本额等准入条件和范围,积极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村小额信贷等多元化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努力构建包括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在内的种类多样、覆盖全面、分工明确、有序竞争、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2 强化农村金融服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积极开发适合农村金融的服务产品,为广大农村地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比如根据农村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创新抵押资产;根据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生产有其自身的产业规律,制定灵活的还款期限;根据农村发展的趋势和对金融的需求,实行多样化的贷款类型等,进一步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

3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①对服务于农业的金融部门应在税收、监管标准、再贷款、信贷风险保障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各类农村金融组织作用,特别是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需要在财政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实行税收减免、降低工商登记费用等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开办困难、运转费用高等问题;②要求商业银行在县域内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存贷比不得低于一定的比例,否则要给予其业务发展以一定的限制,从而引导其加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阻止县域资金外流,解决农村经济发展资金“失血”问题。

4 要建立金融服务与担保、保险相配套的机制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篇(8)

一、我国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基层的工作人员对于反洗钱的能力和知识比较薄弱,尚不能根据农村金融服务的资金交易数据,综合人员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洗钱行为等。导致引发对行政管理的不严,造成金融市场的形象受损。于是就要求,对反洗钱的人员要有高素质,专业性的理论和实践能力。要具备有银行、证券等相关的金融理论知识以及对当前金融先进技术的管理熟练了解。否则也无法发现其中存在违规的问题。其中反洗钱的问题主要是存在在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的金融业务上。

1.2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洗钱行为主要表现在,进行的各种手续的不规范和完善,各种有关的文书和资料,签字以及盖章都没有进行相关的规范,按照规范要求办理。工作人员对自己工作在行政管理中所承担的责任和重要性认识不清。从事反洗钱工作的工作人员对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认识不到位。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依然是以办理业务为主要内容,在进行检查工作时,工作人员至少要两人在场,同时在工作中,对现场进行检查工作时,忽略了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等程序规范上的要求。为此存和遗留下来的关系传统工作的观念和工作的方法不能使之发生转变,就会使得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执法力度存在执法风险。

1.3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对反洗钱的行政能力薄弱,不能有效的行使监管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农村金融服务工作人行监管行政能力逐步被弱化,对反洗钱的监管行使权利的认识不到位。其具体的表现在对反洗钱日常管理中,检查出的问题不能反映实际问题,同时对于查出的问题有的不进行报告,在处罚上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二、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该采取的措施

2.1对重点的企业尤其是产能资源过剩的企业,以及资产投资的信贷行业进行压缩和调整。对市场进行垄断的行业和房地产等企业进行压缩。企业不合理的生产投资结构有市场经济的风险,为此银行企业要对企业进行投资结构的调整,提高信贷的制约限制,对房地产的限制,因为农村的住房问题已经是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矛盾。不断的调整大众群体的消费结构,同时加强对市场投资的结构进行调整,提供企业生存和进行良好投资市场经济环境。对城乡的结构进行调整,降低房价,缩小房地产泡沫化,房产居高不下以及制约了城市的发展。

2.2对企业的产权进行调整,不断的对股份制进行推进,加强对农村信用等金融服务体系的改革和创新。不断的努力,使得股权的结构多样化以及投资多元化等的发展。国家在政策上要放宽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正确的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做正确的引导。同时金融政策,要考虑不断的满足农村不能通过公平的竞争的部分群众,满足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需求。加强对农村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等。不断对农村贫困区域进行扶贫开发建设。可以组建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地方性银行,以及由农村人民联合发起的农村合作银行等,不断的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行完善和创新,在组织的形式上,不要受到传统方式的影响和制约。

2.3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的合作银行等,当产生经济赢利时,可以进行逐年的分红,甚至是进行股份的转手,进行多种的方式进行回收,最后并且赢利,对于那些没有产生经济赢利的政府的投资项目,应该不断的吸引群众资本和企业资本进入,对项目进行重新的管理,最终产生赢利。建立一个广大的平台,使得民间的资本和企业资本都能够及时不断的对各种需求的项目进行投资,然后不断的产生赢利,不断地发展,不断的提高民众的生活条件,改善公共设施建设。同时建立的平台,要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资金等数据的透明化等。同时还要不断的鼓励相关部门出资,对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各类信用提供担保,不断的开阔农村金融市场的业务,促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走出一条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政府政策性的扶持下,民众市场经济投融资为主体,可以弥补企业和政府在投资上的不足,使得很多优质项目的搁置等,可以进行重启搁置项目。建立这样的投资平台,可以使得拥有平台的公司有良好的形象和充足的资金进行稳定的投资,同时拥有稳定的现金流量和赢利。

2.4国家不断的通过法律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行规范性,从各种政策上给予不断的优惠,减少税收和下调汇率等,不断的对农村进行监管体系进行法律完善。同时对金融服务的监管在成本要控制,适当的建立地方行的金融管理与监管体系,不断的促使形成在政府的参与过程中对市场中的金融金融机构进行市场运营的全部过程的监控,以避免和减少金融市场风险,长期有效的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管理。

结束语:我国地貌广大,农村大众是我国群众的主体,在城市化快速的发展过程中,对于农村的建设是需求的资金量是巨大的。而要长期有效的对农村提供巨大的资金用于建设,就需要有不断的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行扶持。建立一个长期市场经济环境良好的投资环境。只有从政府政策的合理把握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不断努力,才能够不断的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兰虹.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构[J],2010,(5);

[2]李为强.农村金融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J],1992,(5);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篇(9)

随着现代农业的不断发展,多层次信贷资金需求持续加大,农村金融服务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供给的实际需求之间矛盾日益突出。改善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农业农村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重要课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网点覆盖率低。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入,乡镇营业网点收缩较多,加之服务该地区的部分农村信用社从自身利益出发也从该地区退出,金融网点出现了空白,导致这部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严重缺位,农民办贷难,存款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极大的影响了金融“三农”支持力度。

(二)农业保险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容易受自然灾害和市场双重风险影响,而且目前农村保险服务体系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中心企业的风险的评估,成为阻碍农村金融机构借贷的主要原因。同时,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规模小,农业获得贷款的门槛较高。

(三)信贷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国有商业银行实行集约化经营以来,在强化内部管理和严格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基层行贷款审批权限大部分上收,在信贷投放上重工轻农,重城市轻农村的情况较普遍。小额信贷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村镇等由于受后续资金来源制约等多种因素影响,信贷业务拓展缓慢。农村信用社由于自身基础薄弱,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对农民和贷款需求难以有效解决。

(四)农村信用环境欠佳。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以及诚信宣传,法律维权等措施的实施,农村信用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但是部分农村等、靠、要思想严重,失信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金融部门的积极性。

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涉农金融机构改革。在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上,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专业化农业政策银行方向加快推进改革,全面承担起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长期、微利甚至无收益“三农”项目的政策性信贷支持,不断扩大政策性信贷投放规模;争取建立国家政策性保险制度的省级机构体系,完善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之间的连接机制。在商业性涉农金融机构改革上,重点是推进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改革,完善法人治理和运行机制,抓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规范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积极引导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在合作性涉农金融机构改革上,要鼓励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允许金融机构入资金,面向社员提供金融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三农金融服务体系。在三农信贷市场方面,应鼓励和支持地方性中小银行发展,培育和发展具有多样性、竞争性和高效率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适当放宽对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限制,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扶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农村金融组织发展。形成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以及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的适度竞争机制。

(三)充分发挥保险对农业和金融信贷的补偿保险作用。一是由国家、保险公司、地方政府和农民共同承担农业风险。二是采取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行农业保险,提高保险覆盖面,政府对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引导农民提高参保意识。三是建立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农业信贷风险基金,适当承担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涉农贷款损失。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篇(10)

2003年以来,以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实施和推广为新起点,中央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高度重视,致力于建设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2004年-2010年连续7年中央一号文件统领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相应的各项政策、办法、意见等相继出台,政策要求越来越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2007年2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鼓励发展各种微型金融服务,政策更加宽松。但在我国政府主导下的农村金融发展需要统筹规划,零散的、不尽协调的、法律依据不足的农村金融政策、制度安排,往往在相互掣肘中抵消,合力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

随着我国连续7年中央一号的出台,以及配套政策措施的相继实施,政府主导下的农村金融发展原则和框架已非常充分。

1.投入引导。历年一号文件都提到县域金融机构支持当地经济发展问题,并逐步落实到具体贷款政策和考核机制上,增加了操作性。2009年财政部出台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9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出台了《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

2.金融机构的改进及新设,发展普惠型金融。农发行、农行、农信社、邮储等的改革和转型逐年推进,农行以“三农”金融事业部的设立及惠农卡的推行回归三农,农发行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龙头企业贷款开始涉猎农村商业贷款,邮政储蓄银行开业并以小额质押担保贷款积极参与三农信贷,农村信用社改革及其作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的重点涉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准入限制不断放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蓬勃发展,初步形成了政策性农村金融、商业性农村金融、合作性农村金融、新型农村金融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3.产品和服务方式。2008年以来,两次出台了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联保贷款,“订单+信贷”,货物、仓单、应收账款及其他动产质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贷款,下岗失业贷款等创新产品和信贷模式全面开展,保险与信贷结合产品、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也相继实施,农村金融服务得到很大提升。

4.政策扶持。货币政策方面,2003年以来放松利率管制,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财政政策方面,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资金投向;监管政策方面,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监管。2009年和2010年政策支持力度明显加大。

二、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中存在的局限性

(一)政策性金融和农业保险立法缺位

一是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由农发行一家独当,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由农发行、农行、农信社等分别承担,政策性金融机构经营范围、运行规则、违规处罚等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大量企业借改制之机挪用资金、悬空和逃废债务等,风险加大。同时加大了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二是仅有部分农村政策性信贷体系,缺乏农村政策性担保体系和农村政策性保险体系,制约了信贷业务的发展。农业保险法律处于空白状态。

(二)有效农村金融市场组织结构尚未形成

一是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扩大了服务对象,但受信贷资金来源的限制,政策性引导作用远未发挥。据辖内各县统计,截至2010年6月末,省农发行涉农贷款占县域涉农贷款的8.98%,农业企业贷款占比5.98%。二是农业银行作为商业性金融,在改制中经营重点转移,“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还有待实践检验,惠农卡开展有限。三是山西省邮储银行2007年发放贷款以来,贷款增长相对有限,截至2010年6月末,存贷比2.43%,县域机构贷款和涉农贷款同比增速分别为55%和125%,均低于整体贷款增速。四是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实力较弱,业务同质性明显。6家村镇银行资金来源和业务拓展有限,小额贷款公司大额化和非农化倾向较重,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互补性尚未形成。

(三)农信社所有权缺失

省联社“政企合一”以及制度和行为惯性使其演变为省―市―县级从上至下的行政性、指令性管理模式,法人治理结构有形无实,经营管理行为短期化,与改革预期目标差异较大,导致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空间有限,经营自主性不够,发生存款虚增,贷款审批时间较长,增加了费用、支出和管理风险,影响金融秩序。

(四)微型金融组织制度安排缺陷

山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村镇银行发展有限,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尚未开展。制度安排中定位不明确、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行中偏离制度设想。一是微型金融发展依据不足。对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活动进行规范的为决定、通知、意见等政策性文件,缺乏稳定的法律体系保障;现行法律条文制约了小额信贷的发展,如担保法对合格担保品范围的限制等。二是统一规范管理尚未形成。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山西各地级市各自为政,由当地金融办或财政局或行业协会主管,实际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导致政府管理办公室、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均没有充分的依据和手段进行监管、处罚,非审慎监管亦难以有效实施,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违规经营。三是抬高注册资本,一股独大和关联企业交易及大额贷款大量存在。辖内8个地级市82家小额贷款公司中,最大股东持股比例20%以下的占比仅8.64%。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突破了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资本净额5%的标准。

(五)监管缺陷及缺失

一是银监会县级监管办事处仅有3―4人的监管人员,缺乏独立监管权,大部分监管权上收,由地市以上监管局统一调配人员和组织专项检查,对县域内出现的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缺乏及时、有效排除的能力。二是保险和证券业在县域缺乏监管主体,农村保险市场秩序较为混乱。如,临汾翼城县19家保险机构中有9家不具有保险经营许可证或营销许可证,虽然在当地人民银行推动下,县人民政府牵头进行了规范整顿,但市县保险市场监管缺失不利于当地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三是随着“安贷宝”、理财等跨业和跨市场产品的不断发展,综合经营的合力监管能力不足。

三、改进建议

(一)扬长避短,实现强制性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有机结合

政府强制性推动下的农村金融体系供给,需要处理好以下约束因素。一是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建设中出现的异化、意见或办法具体执行力不强等,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强制性制度供给存在与需求之间的不一致性。

(二) 政府主导,创造惠农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建立良好的农村金融基础条件,包括农村保险体系、农村担保体系、农村信用体系、农村支付清算体系、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等。二是提供合理的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农村金融政策体系,包括振兴农村金融的各项政策、落实政策的机制、涉及的金融产品和农村金融机构等,鼓励资金进入农村、农村设立社区性中小金融机构及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等。三是整合农村资金投入,对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社保部、民政部等部门不同名目的涉农财政支出统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四是培育竞争机制,包括农村金融服务需求者的选择权和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的决定权。

(三)准确定位,改进农村金融组织管理和监管模式

一是坚持县市为法人单位的产权组织形式,不宜盲目通过行政手段推动以省为法人单位的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不论采取何种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要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二是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可适当灵活,规模较大的应建立完备的“三会一层”治理架构,规模小的可以采取多样化的治理形式,可不设独立的监事会,由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可实行理事长兼行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强化监督约束职能。三是摆正省联社的位置,重新设计改革方案,不干预基层农村信用社的自主经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经营活动,不调度农村信用社资金,妥善处理加强行业管理与尊重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之间的关系;四是分类、分层监管。对吸收公众存款的农村金融机构,由银监会采取审慎监管;对于不吸收公众存款或只能吸收大额存款的机构,采取非审慎性或有限监管。地方政府应进一步解决好在微型金融服务机构监管中的角色定位,可考虑委托审计、工商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监管,避免监管缺失。加强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监管,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发展,防范农村保险市场风险,保护投保人利益。

参考文献

[1]汪小亚:《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2]焦瑾璞、杨骏:《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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