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30 10:18:36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1)

当今法治社会要求人们以法律作为行动准则,严格依法办事。对于建设工程而言,做到严格依法建设,需要首先理清建设工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在关系,然后用科学的方法把它们有机结合,使建设工程始终在法律约束下进行。

一、建设工程与法律法规的系统相互作用

随着世界复杂性的发现,系统原理近年来逐渐发展,已发展成现代管理学的一个最基本原理。它是指人们在从事管理工作时,运用系统理论、观点和方法,对管理活动进行充分的系统分析,以达到管理的优质化目标。系统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任何管理对象都可以作为一个系统,系统可以分为若干个子系统,那么在国家框架下系统建设工程和系统法律是子系统。系统是由要素组成的,那么建设工程管理各阶段的具体工作是系统建设工程的要素,不同法律规范是系统法律的要素;而任一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自如地进行管理。建设工程管理是对一个工程从概念设想到正式运营的全过程;不同法律规范就是对建设工程管理全过程的规范和控制。(图略),把建设工程管理要素和不同法律规范要素有效联系起来,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够达到作为一个总系统的国家的法治标准。建设工程从审批立项到最终竣工,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定的约束和管理,其中开工阶段需要取得诸多的行政许可是建设工程的特点。下文从这一角度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

二、建设工程需取得的行政许可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2)

1、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基建工程被提上日程,为保证工程按时完工,建设施工企业的工期被不断的压缩,导致部分企业不能由自己独立去完成,将其中部分项目进行分包,以此保证工程进度。同时,施工企业在实现自身发展时,有时为降低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提升企业内部收益等方面考虑,在承接项目中大量存在劳务分包、挂靠等形式,将工程进行分包和转包。随着我国安全、建设法律法规、相关条例和规程的不断完善,实行劳务分包、转包和企业挂靠存在的法律层次的问题也不断凸显。

2、劳务分包的法律风险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企业对以承包工程以总包形式存在进行管理,同时,对所承包项目工程进行细化,以分包的形式发包给具有资质的一个或多个分包单位。管理上,总项目由总包施工企业对项目发包负责,具体到施工细节单位,由分包对总包施工企业负责。但实际管理中,由于总工各方面的考虑,可能将部分或全部项目分包给不具备或不完整的分包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相关规定和要求,双方所签订的分包合同视为无效,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分包合同不能实现,施工企业总承包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标的额大,进行分包时涉及法律关系较多,同时在进行管理时,环节也更加复杂。

3、工程转包的法律风险

转包是指施工企业总承包将所承包工程全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不得进行转包行为。而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切实提到,转包施工行为违法、合同无效。由于在实现工程转包过程中,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受转包方三者法律关系复杂,在发生事故认定时,纠纷较多。同时由于实行转包后,发包方、承包方、受转包方三者在管理方面存在空区,且管理系统混乱,使得工程在承包资质,基建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理过程中存在混乱,因此,我国严禁对基建施工进行转包。而当企业发生纠纷时,从法律层次上,由于管理不擅,导致纠纷发生,对此,发包方、承包方、受转包方应按照相应责任进行承担。但由于国内行业竞争激烈,加上国家对弱势群体保护的重视,导致承包方在与发包方、受转包方出现协议内法律冲突时,不能够得到合同的保障。同时,转包行为不仅仅易导致法律纠纷的复杂化,同时也导致施工质量不易于保证,一旦发生事故,事故追责各方均难逃处理。

4、企业被挂靠的法律风险

挂靠是指部分不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质单位或个人,为承包施工项目,通过支付一定费用,使用其他资质企业的名义进行项目承包。而被挂靠资质企业在挂靠过程中,只提供相关资质文件,具体工程项目适宜,均不参与其中,不对其进行管理于负责。但从法律上讲,这种挂靠行为存在着相当的风险。由于挂靠企业为承包方提供企业资质,并产生相应的管理费用,因此企业被挂靠资质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由于承包方使用被挂靠资质企业资质文件,被挂靠资质企业应对其工程质量和人员负责。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当工程施工标准不达标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出现人员伤亡导致的赔偿责任和纠纷,应有承包单位和被挂靠资质企业共同承担,被挂靠资质企业不能脱离连带的赔偿责任。其次,由于承包单位在进行工程经营和管理使用被挂靠资质企业的相关文件,并具备相应人权利,因此,当发生承包方债务时,当承包方拒绝承担或不能承担时,被挂靠资质企业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同时,被挂靠资质企业还对挂靠方未完成工期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方相应的损失等等受到相应的连带责任;对施工过程中人员的管理,当发生的工伤、致残、死亡以及其他民事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规定,管理费等费用属于“非法所得”,该利益按规定进行收缴,没收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资质企业将面临这罚款、整顿、甚至资质降级等处罚,同时一旦遭遇挂靠过程中出现重要事故,被挂靠企业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外,将面临吊销资质的灭顶之灾。

5、法律风险的防范

5.1严格审查资质.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允许合法分包,但不允许转包。因此,施工企业在进行项目发包时,首先要根据相关规定,对施工企业资质进行核查,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具备相应安全生产和技术资质,对涉及分包等行为,要对分包施工企业进行核查,并有发包方业主、承包方施工企业共同备案,审查过程保证发包方业主人员的参与,严格彻查挂靠现象,保证施工单位质量,保障资质审查的严格,确保施工单位入门得到管控。

5.2落实合同内容。进行分包过程中,由于项目涉及发包方业主、承包方施工单位、分包承包施工单位三方,法律责任涉及较广,管理比较负责,在落实安全责任方面也比较复杂,因此,在进行施工合同制定过程中,必须保证三方参与,明确三方职责与义务,明确管理机构的运行。同时,在制定合同的时候,必须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条款内容不得突破法律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特殊情况三方协商情况下,对合同进行补充,但不得涉及违法条款。

5.3落实安全监管。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发包方业主对项目总体安全负责,总承包方对项目下各分部项目负则,分包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承担责任,并作为现场第一责任人。因此项目在落实施工过程中,必须有各级相应安全人员对相应职责内的安全进行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为保证企业安全运行,应积极对各级各单位员工进行积极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等等,提高各工种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保障安全生产。

5.4落实管理保障手段。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对各级员工进行投保,保障员工具备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同时可以辅以商业险,来提高企业和各承包、分包企业在面对意外时的抗风险能力,同时保障各级员工权益。其次,对各级承包队伍,要求其缴纳一定数目的风险抵押金,对其工程款项进行管理,对工人工资的发放等实行全方位管理,严防中间人元领取款项逃跑等事件。同时对各级相关授权及印章进行管理,对相关授权人进行公布,对相关重大协议文件,逐级签字并扣盖相应权限公章,保障管理的有效和公开。

6、结论

施工企业分包在一定情况下,提升了项目的进度,促进了的社会的发展,而且施工企业分包模式也定会在将来各个领域得到广泛的发展,分析和研究好分包所涉及的法律,做好风险防范对于施工企业、发包企业、乃至全社会都有这重大的意义。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3)

工程建设法律规范的发展时间很长,历史也十分悠久。在《周礼》当中就已经记载了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规范的表述,而且自秦汉到清朝,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文献也很多。在近现代期间,受国外法学影响,在工程建设方面也陆续出台了诸多工程建设的法律文件。而基于工程建设法制建设的不断强化,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工程建设法律研究及教学工作的进步,且研究成果显著。然而,此学科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且存在诸多不足,尤其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理论研究,在广度与深度方面都不健全,为此,对基本理论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很有必要。

一、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所解决的问题

法律是一种制度,同时也是应对社会问题的一种产物。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基础上,为法律明确了目标,也可以说是赋予其任务。所以,法律部门之所以不同,就是因为其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同样,部门法的不同就是其在解决问题方面的类型不同,因此,其目的与任务也因此而不同。其中,社会经济问题主要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因而,经济法解决的问题也同样存在于其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在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分工得以细化,所以,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与联系性更加明显,而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也更为紧密。而社会同样由个体向着整体转换,因而,经济法形成并发展,两者是同步进行的。而在社会整体中,人与人、个人与社会间的关系和主体观念也同样对个人生存及发展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样也包括了个人成就与利益等。因而,国家经济也逐渐形成整体,对其经济体系的持续稳定发展给予了全面保护,这不仅对个人生存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样也关乎着个人的利益。而经济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与观念之下形成的,所以,经济法所解决的都是关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问题,而并非是个人在经济活动当中获得利益的问题。由此可见,经济法属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

(二)经济法保护利益分析

在经济法发展的过程中,同样也决定了公共利益在利益结构中的重要作用。而在这一社会背景之下,个人所获取并分享的利益不仅关乎私人利益,同样也是在社会经济秩序公共物品当中所分享到的公共利益。经济法主要是为了保护经济公益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所以,经济法是保护经济公益的一种法律,而并非是对经济私益进行保护的法律。

二、基于多个法部门视角研究工程建设法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活动属于社会经济行为,关乎着国家政治、经济以及军事等安全及发展,所以,始终受到领导者的重视,而且从多个法律部门入手对其进行有效地调整。而工程建设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会涉及诸多法律部门,因而,深入研究其适用法律规范体系就可以选择多个部门法视角。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始终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及法规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而将工程建设法规作为研究对象的一种称谓。另外,还有部分学者将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及刑事法律规范等统统纳入到工程建设法规当中。因此,这种方式所认为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总和就是工程建设法所秉承的观点。但是,从学理角度上分析,并不属于科学认识。而这同样说明了我国学界在工程建设发基本理论方面的研究并不深入。为此,应当站在多个部门法角度对其展开深入地研究。

三、工程建设法调整对象研究

根据我国经济法学界的理解,经济法属于独立法部门,所以,也同样具有本身特定调整的对象。其中,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主要就是在对国家经济运行进行协调与管理等方面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而要想对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那么经济法部门则是最佳的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讲,工程建设活动就是经济行为,而这种行为也必然需要接受国家协调与控制,甚至是管理。从经济法视角出发,针对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属性,可以细化成多个工程建设法部门。而这种划分在满足立法与司法实践需求方面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而基于这一视角,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也包含了不同门类与层次的工程建设法部门,进而形成经济法范畴内的一个部门。其中,具体的组成部分就是各种门类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而其调整的对象也存在差异,但是,相互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关联,最终构建出工程建设法这一整体部门。而目前工程建设法调整对象需要涵盖多种关系,其中具体包括了主体管理管理与市场监督关系,还有宏观调控关系与涉外管理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而主体管理关系则涉及到了工程建设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以及职业资格管理关系。在组织管理关系当中还细化成了工程建设企业设立至终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及企业内部各组织管理之间的关系。对于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关系来讲,具体指的就是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其主要的内容有工程建设市场反垄断的关系以及不正当的竞争管理等等。所谓的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关系则指的就是国家针对工程建设活动所展开的调节与控制,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其中,主要的内容涉及到工程建设计划和规划的关系,另外还有政府采购的关系以及税收关系等。另外,工程建设的涉外管理关系具体指的就是国家在涉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展开协调与管理方面所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而主要的内容就是投资管理关系与涉外工程的承包管理关系。站在经济法的视角分析与思考,正是工程建设法调整对象中的多种关系,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工程建设法调整对象。然而,在进一步研究的背景下,调整对象范围也同样具有十分宽广的发展空间。

四、有关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结构的阐述

因为工程建设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且相对独立,所以,也同样决定了其具有特定部门法的地位和结构。而目前阶段,我国经济法学界所持有的观点就是需要对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结构进行归纳与总结,概括为几种法律制度,即工程建设的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以及涉外管理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阐述:第一,有关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的阐述。该制度主要是对工程建设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在获取或者是变更与终止主体资格的过程当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一种法律规范。其中,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可以划分成两部分,即工程建设企业单位主体与从业人员主体。现阶段,国内所实行的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在调整以上两种行为主体规制方面,具体可以表现在工程建设资质管理与资格制度两方面。而工程建设资质管理制度中,所涉及的内容就是工程项目在勘察、设计以及施工与开发等多方面的资质管理制度。工程建设资格制度的内容就是多种资格管理机制,像是注册建筑师与结构工程师等资格。第二,有关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阐述。该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多形成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一种法律规范,其中,该法律制度所涵盖的内容有工程建设的发包承包管理以及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此外,对于工程建设当中的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律制度等也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内容。第三,有关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阐述。该制度具体指的就是在工程建设活动当中,对其整体进行调节及控制的一种法律规范。其中,该法律制度必须要始终遵循实践具体需求,进而对其进行细化,具体可以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计划和规划法,另外,还包括了工程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法等等。第四,有关工程建设涉外管理法律制度的阐述。这一法律制度主要指的就是在涉外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当中,对其进行有效调整的一种法律规范。其中,主要涉及到的就是涉外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法或者是承包法等多种内容。

五、对工程建设法和法学之间关系的探讨

在对工程建设法以及工程建设法学关系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可以站在两个角度予以探讨。第一,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与其实际发展的规律都被当作工程建设法学领域的重点研究对象。若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不能够实现进一步发展,亦或是没有对发展规律进行全面总结,是很难形成工程建设法学研究对象的,一旦缺少研究对象,那么这一学科都是不成立的。由此可见,工程建设法是工程建设法学的重要前提条件与基础。第二,工程建设法学本身的形成与发展,一定程度上为工程项目建设法律法规的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性指导依据。在工程建设法学发展的过程中,能够确保立法机关始终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制定并完善工程项目建设法律规范,以保证我国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更为科学合理。而对于工程建设法和工程建设法学间存在的差异,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工程项目建设法律规范是一种国家意志的真实反映,所以,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程序来制定并认可,同样也需要有国家强制力来予以保障,进一步贯彻与落实。但是,工程建设法学不同,主要是人类在学术研究方面的产物,所以,仅仅具有学术指导意义,但是并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能力。第二,工程建设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但是工程建设法学却不同,其调整对象都隶属于工程建设法学领域。第三,工程项目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可以被当作法律体系当中独立部门,但是,工程建设法学则不同,它是属于法学体系当中有待发展的一种法学学科。综上所述,文章首先对经济法进行了阐述,将其作为出发点,阐述了在经济法视角之下对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深入研究与探讨,而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为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作者:谭海红 单位: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孟庆鹏、康世伟.经济法视角下的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探究.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4).

[2]李晗雨.公共工程建设的政府监管研究.中南大学.2012.

[3]周旦平.试论海洋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构建.海洋信息.2015(2).

[4]张轶、朱小东.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法律属性研究.建筑经济.2016(2).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4)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任何一个企业,其法律文化建设都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更是该企业文化的法律保障。如何尽快地完善我国企业法律文化的建设,对企业的稳定持续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法律文化建设依旧存在很多问题,同时很多制度也只是留于形式,企业法律文化的建设工作还有待完善。

一、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内涵

企业法律文化即企业在经营和管理企业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以及管理制度和组织的统称。企业法律文化通常分为制度层面、物质层面和精神文化层面三大类。企业法律文化可以说不只是制度层次的文化,更是思维层面上的文化。同其他的企业文化形式一样,企业法律文化是在员工长期的学习和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员工基本都比较认可,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精神理念层

首先,部分企业没有认识到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及其对法律意识培养的作用,对普法教育没有足够的投入,全员参与程度偏低,且普法手段比较单一等,很难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其次,部分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忽视了企业法制工作,缺乏良好的法律意识,没有重视法律的事前防范功能,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较差;依法治企的能力比较薄弱,人治思想较为严重,缺乏市场法制规则的意识,不懂得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企业法律文化建设方面的思想基础先天缺失。

(二)制度行为层

一方面,行为建设还需再完善。大多企业未将法律管理切实纳入到企业管理当中,仅仅定位法律的作用于纠纷案件上,法律被排斥在风险、授权、合同管理等企业日常的管理门槛之外,逐渐成为企业管理的看客。之所以会造成企业法律文化建设行动落实及其制度保障的缺少,正是由于规章制度的漏洞及法律行为的缺失,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仅仅成了一种口号。另一方面,制度建设还需再提高。某些企业尽管建立了相当多的规章制度,然而各个制度间的衔接和协调不够完善,内部不同部门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有时相差甚大,此外某些规定太过抽象化或者原则性太强,操作和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这就使得很多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了一纸空文。

(三)物质表现层

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从维护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依法经营层面出发,建议企业最好设置相关的法律事务机构,设立总的法律顾问,并配备一定的法律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提出,国有大型企业需设置一定的法律事务机构,设立总企业法律顾问,配备相关法律工作人员。但是在企业管理的实际过程中,部分中央企业包括其子企业都没能达到相应的规定要求,私营和民营企业及国有企业更是如此,此外相当一部分企业尽管聘请了相关的法律顾问或者招聘了有关的法务人员,仅仅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没能真正将其切实纳入到企业文化的建设中去。总法律顾问、法律相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有关事务组织机构的缺位,造成企业法律工作无法得到科学合理的组织及智力支撑。

三、加强我国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工作体系,推进与企业管理的有机融合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处处涉及到法律的规制,同时法律风险也无处不在,要加强企业的管理工作就必须防控好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各种法律风险,这也是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恒远主题。企业要不断完善法律工作体系,使法律工作真正落实到合同、授权、往来信函和风险管理等企业管理中,整体评估企业管理中的全部法律风险,使法律风险的控制流程不断得到完善,将法律风险管理渐渐转化为企业所有员工及全部部门的职责,逐步建立防范其风险的长远机制,并使企业管理中法律管理常态化,进一步对法律文化的落地生根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能力

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普法教育,普法教育是提高全体员工法律意识的主要方式。企业所有工作人员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树立普法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的意识,不断增强对普法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局面。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推动企业普法教育的规范化及制度化,使企业普法工作实现常态化的良好局面。要围绕重点,并狠抓落实,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法规当作重点普法内容,进一步增强普法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三)加强组织建设,夯实企业法律文化建设的组织基础

组织建设是法律文化建设的基础工作。各企业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的规定,在明确总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的前提下,设立总法律顾问,使总法律顾问更加专业化,确保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要设置相关的法律事务机构,落实各机构领导和负责人,加强其组织领导力。要明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程序、职责和权限,并配备适当数量的法律工作人员等,逐渐健全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及制度。

(四)加强法律审核,确保企业各项决策及行为合法合规

法律审核是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关键环节,也是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决策的前提。企业要根据“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健全经济合同和重点决策的法律审核体系,一方面要覆盖全过程,规章制度从制定到执行,从合同的订立到履行,从重大项目的决策到运营,法律管理务必全程参与。法律审核对企业的依法决策不断起到促进作用;另一方面要有制度保障,企业需有一定的法律审核的规范标准,保证法律审核嵌入企业经济合同、规章制度及重要决策的流程。

结束语

从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程角度出发,企业法律文化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般而言,大中型企业在法律文化的建设对提高小企业积极参与法律文化建设有着极大的促进和激发作用,进而使整个社会趋于法制化和规范化。企业建设法律文化对企业发展作用的发挥也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一定不能因噎废食,只看眼前,要用长远的眼光看到建设法律文化建设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5)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不断完善起来,而建筑工程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并成了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及完善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国建筑业转入市场机制以后,与建筑活动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与完善,为我们国家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创造了一个全新局面。在新世纪里,特別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们将面临更多新的机遇与挑战,因此,我们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市场中的各种行为。

一、概述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建设法规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其所涉及的行业包括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其中《建筑法》主要调整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建筑法》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内容也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如此迅猛时期,建筑行业已成为了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还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法规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作用

(一)建筑法律法规能够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建筑法律法规能够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

(三)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欧诺个城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四)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

要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一是应该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资格,三是应该经过注册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资质,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建立在各阶段的工作依据和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材料物资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合同管理阶段,监理工程师都有着不可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应该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身安全

在建筑行业中,在建筑工地中,受伤的事情在所难免,一旦发生严重的意外事件,威胁到了人身安全,就涉及到了如何解决这件事情,而比较有效、合法的手段,就是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来进行申述、辩诉,从而维护自身利益。这样有关部门就可以视情节的轻重,来给予受害方一定赔偿或给予赔偿方一定的处罚。

三、结束语

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周景波,钱美忠,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科技风》2011.17.

[2]刘剑,浅谈建筑工程法规体系,《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09.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6)

0. 引言

我国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工作要求之后,为各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了制度保证,为他们的工作在广大农村建设中扎根提供了法律依据。本着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大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力度,使得城乡一体化越来越深入。

1. 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质量存在的问题

1.1不健全的法律体系

我国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而导致的。我国不健全的法律体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与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相关的法律体系缺乏,目前为止,这方面的立法只有几个,《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即使有这些法律,规范内容也很少涉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问题,在《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倒是对这些问题规定的较为详细,但是在实践中,这些法律规范并没有被很好的施行,流于形式。第二,村镇建设工程法律规范没有与其能够相配套的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规范的实施。第三,我国虽然有少量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质量的法律,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很多人竟然并不知道这部法律的存在,被荒废的法律规范,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在村镇建设的过程中,建设工程不报建、不报监的现象非常严重。

1.2缺少管理机构

我国村镇建设工程管理问题除了体现在不健全的法律体系上之外。管理机构各方面条件的缺乏问题也十分严重。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管理组织的体制不健全。一个良好的管理组织能够引导建设工程的工作很好的运行下去。在城市有功能较为完善的管理组织,但是在地广人多的农村,基本上没有建立建设规划管理体系。很多乡镇甚至没有设置专门管理村镇规划的建设管理科室。即使存有这样的科室,很多时候也是形同虚设,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这些稀少的机构中,并没有安排专业的工作人员,而是放置几个闲人,于是质量管理工作更加无法落到实处。 第二,我们知道由于村镇的生活条件较差,很少能够吸引广大人才到村镇进行发展,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作为村镇政府中较为重要的一个部门,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也同样缺少有专业素质的工作人员,在村镇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不能够满足村镇建设工程管理的需要,使得本该成为村镇建设支柱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成为了村镇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直接导致的后果是经常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1.3村镇建设工程具有特殊性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有时也是由村镇建设工程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村镇建设工程的面积较小。很多施工队伍不愿意承接这样的业务,没有正规施工队伍的施工承包,很多村镇建设在开始的时候,事前没有准备勘察资料,事中也没有设计图纸,质量监督工作也做得不到位。村镇建设工程很多时候,都是由一些临时组建的农民队伍直接施工,难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工程事故时有发生。

第二,有些业主为了能够节省成本,经常无视行业规范,即使有法律也不依法律行事,用较低的成本去招募一些资质不全的建工队伍。在工程建设中,也不履行必要的程序。这些行为都使得村镇建设工程脱离了法律的轨道,这样情况下,建设出来的村镇工程项目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第三,很多业主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使用较为劣质的建筑材料,并且省去建筑的防雷设施,这些行为为以后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制造了障碍。很多强制性的标准在村镇建设中没有做到位。

第四,村镇的自然环境相对城市来说较为恶劣,而防灾能力又较为薄弱。在房屋建造的过程中,选址仓促,使得房屋建筑不时要面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环境的威胁。

2.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策

随着村镇化步伐的加快,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问题也逐渐凸显,笔者提出几点关于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对策,具体阐述如下:

2.1根据时代要求制定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应当不断的对其进行完善。要深刻认识到我国关于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不足,我国目前为止只有几部法律规范有相关的规定,并且有部分规定将较为小型的村镇建设工程排除在外,如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中就明确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此时亟待出台能够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针对较为小型的村镇建设工程,我国很多的法律规定需要进行更新。

2.2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体系

建立功能齐全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队伍工作并不难,而造成村镇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村镇建设自身的特点。村镇建设工程表现为数量巨大,工程较为分散,集中起来的难度较大。因此村镇质量安全监管与服务体系的建立需要特别的思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针对性的解决村镇工程专业知识与工程技术薄弱的现状,可以从技术服务两方面入手分析,使村镇建设处于科学管理之下。第二,完善行政监管体系工作,使得村镇建设工程能够处于行政监管的范围之下,同时又要注重政府对村镇工程的帮扶作用,形成帮扶与监管双管齐下的局面。

2.3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除了依靠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加大工程队伍的建设与监管之外,还要做到依附于各种政策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比如,从政策角度来说,对我国村镇建设管理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尤其是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应当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使得法律能够贯彻实施。从其他法律制度角度来说,可以建立完善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制度,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违规建房等现象,使得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得到保证。

3.结语

综上所述,一直以来,我国村镇建设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人员缺少、监管经费缺乏、体制不完善,笔者针对这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系列对策,如制定法律法规、完善服务体系以相关制度等。希望我国村镇化建设管理工作能够越走越远。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7)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8)

一、法律思维内涵及意义

(一)法律思维的内涵

法律思维是一种思维形式,即人们在从事生活和生活活动的过程中,从法律认识和法律角度出发,来思考而认识社会,并且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相关问题和矛盾。法律思维是法治社会下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在处理矛盾、维护个人及企业利益方面具有非常突出的作用。法律思维的运用,强调逻辑的缜密性及合理性,法律思维下需要认真严肃的看待情感因素,科学而理性地对待和解决问题,而不能够从感情和其他角度出发。法律思维从根本上来看是一种理性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现代企业需要予以关注和重视的重要思维形式。

法律思维作为一种重要的思维形式,法律思维一般以律师思维和法官思维为典型代表,即针对某一事务和行为要从法律判定的角度出发,去探索事务以及行为的法律意义,利用法律来判定事务的对错,而不能够从感情的角度去进行裁决。法律思维受法律的影响和干预,法律思维是以法律为基本的出发点,法律思维依赖于法律精神和法律意义,法律思维是透过法律来审视事务的根本。法律思维一般在应用于判定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当双方存在意见和矛盾后,需要从法律角度来公正的判定和处理,而保证裁决的公平和公正,既保证了企业的利益,同时也是维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思维是一种思维定势,法律思维运用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的机械性和局限性,但是法律思维缺失企业适应社会的重要表现。

(二)法律思维的意义及价值

1.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法律思维应用,是企业降低经营风险的重要依靠。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市场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快速,为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机遇和风险是并存的,企业在明确发展机遇的同时,更应该客观地对待企业的发展风险。现代企业在日常运行过程中,不应该单纯的关注企业的经营和生产环节,更应该懂得如何规避企业的发展风险,以及当企业面临风险时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和措施予以应对,尽可能地提升企业发展稳定性。法律思维的应用,企业能够在商业问题和企业内部问题发生之后,通过法律思维形式来有效地应对相关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去积极地争取企业利益,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同时,在法律思维的影响下,企业也能够建立起以预警、识别和化解为一体的企业风险管理程序,对于企业来说是极为有利的。

2.加强企业风险预防能力,完善企业救济能力

在法律思维形式下,企业对待风险的态度也将发生较大的转变,企业将会把风险的处理从治理转为预防,建立以预防为主、救济为辅的风险管控体系。法律的出现,主要起到警示的作用,即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将法律作为行为的准绳,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行为,尽量避免违法问题的发生,从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法律是强制性、责任性的信息,法律重视惩罚,但是更注重威慑。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同样应该强调警示而非强调惩罚,避免问题的发生比处理问题要更加有效。在法律思维行为的引导下,企业能够较好地提升法律管理意识,将预防问题作为主要工作重心,并且针对问题建立一套全面的救济手段,既能够有效防控和预防风险,同时也懂得如何应对和处理风险。

3.有利于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做好风险的防控工作,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保证企业各项事务的有序开展,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支出,从而间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于多数企业来说,在粗放式的企业管理模式和管理思想的引导之下,企业管理较为混乱和无序,由于缺乏对员工的警示和威慑,企业员工的工作态度无法得到有效转变,企业员工工作效率也无法有效提升。在法律思维的引导之下,企业则能够从根本上转变企业员工的经营管理理念,加强对员工工作行为和工作态度的规范,并且从法律角度来判断和处理相关事务,这样将使企业的管理更趋于规范化,公平公正的分配和开展工作,降低高效率的驱动机制,提升企业凝聚力,使企业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能够顺利实现。

二、法律思维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策略

(一)强调规则性管理,约束员工行为

法律思维是一种规则性思维,而法律思维的应用,必须要强调企业管理的规则性,强调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逻辑性,并最大化地降低情感因素对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影响。规范性管理是现代企业必须要认真对待的,在规范的企业管理状态下,企业能够有效降低经营和管理的不稳定性,使企业始终能够按照正常的发展方向开展相关事务。

企业员工是企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经营效益需要由员工的工作质量予以保证。法律思维的应用,必须要以员工约束和员工管理作为基本出发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过程当中,将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员工与员工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都将会给企业的发展构成较大影响。企业如何不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出发进行矛盾的处理和解决,将会导致管理有失公正和公平的问题,从而影响到员工的积极性。员工管理过程中,一定要强调管理的规范性,企业管理层需要在管理过程中不断渗透管理的规律性原则,积极引导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意识,使员工的工作行为不断规范性,并在激励政策下提升员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同时,企业必须要保证法律思维的长期存在,法律思维要作为企业长期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意识,企业的管理规则也应该重复性使用,而不能够轻易变更,这样企业才能够在长期的发展中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二)重视平等管理和理性管理

法律思维形式强调理性管理意识,矛盾和问题的解决过程中要尽量平衡,以平等和公正的态度来应对风险,从而保证企业良好信誉和形象,并更好地提升员工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在传统企业管理当中,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感情因素的影响,导致员工对处理结果和处理意见持不满的态度,久而久之将会对企业的正常管理构成影响,最终加剧企业的经营风险。为此,企业在应用法律思维的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平等管理和理性管理。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矛盾是复杂和多样的,而这些矛盾多数也无法避免,这使得现代企业管理开展过程中要懂得如何应对,如何客观公平的处理,并维护企业及他人的利益。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个体与社会之间矛盾、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矛盾采用法律思维形式进行公正判断,既能够降低判断结果的风险,也能够降低管理难度和管理压力。当问题实际发生后,企业首先需要从和平解决的意愿出发进行处理,而如果矛盾激化或者矛盾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企业则必须要利用法律法规来强制性处理矛盾。员工行为管理是企业长期探讨的话题,员工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和矛盾也非常严峻,企业如果偏离规范性管理思想,通过经验和其他程序进行问题的解决,往往会导致结果不信服的现象产生。因此,企业需要强调平等管理和理性管理,从企业利益出发,避免自由化管理和权力滥用的危险出现。

(三)关注程序性思维,维护管理秩序

程序性思维,是法律思维的重要表现,法律程序是既定程序,法律程序形成之后,企业就必须要按照法律程序开展相关管理活动,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程序的权威性,预防员工不满心理的出现。法律思维是维护企业正常管理状态的重要依据,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企业需要将法律思维主要管理工作的核心,管理程序必须要是全面和公正的,程序同样应该强调公正和公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管理所面临的形式更加严峻,企业组织结构的不断膨胀,要求企业必须要拥有一套程序性的管理模式,才能够保证企业管理的有序性。企业需要在管理过程中坚持法律管理程序,企业不能够由于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妥协的现象,相关结果的出现,都会导致企业员工对管理程序的质疑,导致管理权威性的丧失,员工的行为难以受到有效制约,企业的发展稳定性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四)强调调查的及时性,保证处理的果断性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9)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务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的133件之一。作为建筑法律体系母法的《建筑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对其逐步完善过程中,应对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资格等人员的行为做出法律规定,把一些相关质量责任主体依法纳入管理范畴,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迫在眉睫。

2、转变角色,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对政府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机构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建立统一的执法实体。主要包括:一是对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三是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备案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国家认可的非官方机构(如协会或学会)进行;四是实行强制性的以承包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各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委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开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并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中债务拖欠、责任不清等问题。

4、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政府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举足重轻的作用。法律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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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应宗、郭汉丁、孟俊娜:我国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转变[J].建筑经济,2002(2).

[3] 黄建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制的构建[M].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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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葛志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特征及其矛盾的协调思路[J].中国建筑,2003(4).

[6] 冯淑萍: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建设的重要措施[J].建筑工程研究,2003(11).

[7] 韩志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使命[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工程管理相关法律篇(10)

1、严格遵循有法可依,按要求修改了相关制度。根据司法部的《现行有效司法行政规章目录》,修改了《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继续完善了县的《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公开工作规定》等。

2、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3月,在我县召开的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签订了专项目标管理考核责任状,进一步细化了今年工作的各项内容和项目。同时,严格制订了全年的法制工作规划和执法质量考评实施方案,并下发到17个乡镇、2个律师事务所、2个法律服务所、公证处、法援中心和司法鉴定所。全年我局各职能股室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执法纪律,确保合法的执法行为和主体。做到了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手续齐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并认真落实了省委政法委“六个严禁”的规定。

3、严格审核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年度考核、注册的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初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各所考核、注册的相关材料,确保各所执业资格的合法性。

4、及时报道数据,综合信息情况统计。年来,我局法制工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综合各类信息材料,其中,向社会公示了7个法律服务机构和4个职能项目,解答各类法律服务咨询60余个,关于本职工作方面的月小结、季总结、半年总结及时进行了汇总,并及时报送了市局法规科。

(二)全面进行检查,确保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化

月初,我局开展了对全县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的规范化管理、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本次检查以各所制度管理、公示工作、民主管理、财务管理、案卷档案管理、人员管理等为内容,结合各所签订的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完成情况,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通过检查,各所在制度管理、公示工作、民主管理等方面都符合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财务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没有明确的收入、支出明细,且依法纳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案卷、档案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无从业人员专用档案柜;案卷材料不规范,不能及时装订、归档;

3、中心工作方面:没有抓好信息综合和法律调研工作,未能及时向市局报送相关信息材料。

4、人员管理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全所人员管理欠规范等。

各所执业人员存在的问题:

1、法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没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履行好各自职责,未能将各项制度全面地执行。

2、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负责人不重视,如收案登记不规范,案卷整理工作相当不重视。

3、未能督促各所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材料。

4、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不服从法律服务机构管理,不愿意配合局中心工作。

5、个别法律服务人员未完成规定数量的法援案件,并在处理法援案件中不能立足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这个根本出发点。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积极督促各所及相关人员做好了整改工作,并要求各所及时上报总结和个人的整改总结材料,县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组织工作人员严格地、不定期的对各所进行检查,发现未及时进行整改到位的,或发现故意不接受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个人,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注册的重要依据,视情况将对各所和其个人进行了通报批评。

(三)抓服务、促发展,完善管理机制

1、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规范发展。通过年初的执法检查,发现了相关问题,我局及时召开动员大会,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县律师队伍中开展为期半年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专项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全体律师提高了职业道德水准、增强了执业纪律、提高了整体素质。积极引导律师主动介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当好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积极为重大工程项目、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引导律师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鼓励律师与涉法涉诉,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年,我县两家律师所共担任政府、企业法律顾问10家,各类诉讼案件82件,其中民事案件56件,刑事案件24件,行政诉讼案件2件,非诉讼案件25件,提供法律援助6件。法律文书25余份,解答法律咨询200多人次。参加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100余次。

2、进一步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发展。全力加大公证质量评查力度。积极引导公证处围绕县委、政府城镇改造、政府采购、重点工程建设等中心工作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工作。半年来办理各类公证事项279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00多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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