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风险评估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20 16:30:29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1)

了解民情民意、集中民间智慧是制定政策的基础,也是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关键。从我市房屋拆迁(征收)工作实践证明,充分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吸纳民智,能够最大限度地确保房屋拆迁(征收)决策科学,最大程度地凝聚社会力量,防止因决策不当带来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这是实施房屋拆迁(征收)的重要基础。

(二)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实施房屋征收的重要依据

房屋拆迁(征收)的目的是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城市面貌,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增强城市的竞争力。这是推进我国城镇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平衡和协调私有财产和公共利益及城市建设需要的关系,使合法私有财产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因此,更多的倾听民意、了解民情、掌握实施房屋拆迁(征收)之前可能面临的问题和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是实施房屋征收的重要依据。

(三)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实施房屋征收的重要环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590号)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我市房屋拆迁(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展的两个主要阶段

(一)在房屋拆迁项目过程中实施风险评估阶段(2011年前)

按照2005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稳定工作新体制、新机制、新制度的若干方案制度规则规定细则的通知》(沈委办发[2008]7号)中《关于对重大建设、改革项目实施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文件精神,我市起草了《城市房屋拆迁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把稳定风险评估作为房屋拆迁审批重要程序,成为全国首创的新举措。此阶段也是我市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起步阶段。虽然对保证拆迁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我市和谐拆迁、平安拆迁良好局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制度的制定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我市房屋拆迁稳定风险评估起步较早,是在建立我市稳定工作新体制、新制度、新机制形势下逐步摸索建立起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以及《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2]年145号)以及《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31号)文件中并没有在拆迁许可之前必须施行稳定风险评估的规定。而且也与《行政许可法》不得随意设定、增加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和环节的规定相冲突。

二是制度的实施缺少有效的评估手段。我市起草的《城市房屋拆迁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围绕房屋拆迁事项可能存在的稳定风险,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评估工作,分析评估不稳定隐患和问题的风险程序和可控程度,并对房屋拆迁事项易引发稳定的关键点予以明确。但只停留在参与评估的专家的感性认识阶段,对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等的具体规定,缺少有效的评估手段。

三是制度的实施缺乏主动性。《城市房屋拆迁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中规定了市联席会议是全市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机构,市大厅是全市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机构,各地区党委、政府是本区域的风险评估责任主体,但由于房屋拆迁实施稳定风险评估是一项新规定,是一个新生事物,从接受的过程和实施过程来看,缺乏评估的主动性,存在“要我做”的心态。从评估的前期民调工作开展和评估相关资料的准备来看,还缺乏主动细致的工作程序和环节。

四是风险评估时点设定没有更广泛的被拆迁人的参与和建议权。《城市房屋拆迁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规定房屋拆迁稳定风险评估是房屋拆迁许可的前置条件。就风险评估的内容,过多的考虑了项目的合法性,而就补偿的合理性以及风险的可控性,由于拆迁许可之前,项目的实施主体并没有和被拆迁人进行更多的沟通,就补偿方案和补偿计划以及回迁安置方案等群众关心的问题,被拆迁人也无法得到明确的意见和更多的参与,从而增加了被拆迁人的抵触情绪。

(二)在房屋征收项目中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阶段(2011年后)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颁布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必要程序和重要步骤,我市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入了规范化操作阶段。此阶段有如下特点。

第一,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社会风险评估体系。按照市政府要求,我市房屋征收实行市、区两级管理体制,各区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为了使风险评估工作更具操作性,我市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流程》,明确项目评估申报程序、项目评估民意调查程序、项目组织论证程序及项目审批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2)

近年来,面对办公条件相对较差或面临旧城改造,基层人民银行在无法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改造或新建办公楼的情况下,开始尝试采取置换方式处置和更新房屋建筑物,对盘活存量固定资产,优化固定资产质量、改善营业办公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房屋类固定资产置换模式

房屋类固定资产置换是不同房屋间差价交换或等价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房屋交易形式。与房地产买卖不同的是,房屋置换不仅是一种货币和实物的交换方式,而且在房屋置换中包含有实物与实物间的交换,即房屋置换是“货币与实物”和“实物与实物”两方面内容的交换方式,但一般只涉及少量或不涉及货币性资产。一次置换成功,相当于两种交易概念,即卖掉了原有房屋,再买进了需求的房屋。这样房屋置换方既可大大减轻付款的资金压力,又能有效提高单位改善办公条件的能力。

近年来,房屋置换受到基层行特别是县支行的青睐。通过对分支机构开展调查,辖内有房产类固定资产置换意向的置换行占全省机构总数的27%。从已完成置换机构情况来看,置换后建筑面积比置换前增加了8.8%;置换后资产市值比置换前评估价值增加了17.8%。目前基层行房产类资产置换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政府主导方式

此方式一般为政府对城市建设重新规划或因市政道路改拓建而要求人民银行搬迁,人民银行被动置换。据统计,目前采取政府主导方式的置换占21%。

(二)“政府+市场”主导方式

此方式一般为人民银行办公楼在政府城市建设重新规划或因市政道路改拓建范围内,当地政府或有一定的政策、资金倾斜但不出面具体协调与执行,而由人民银行或企业相互寻求置换单位,以达到利益最佳平衡点。目前采取此类方式的置换占62%。

(三)市场主导方式

此方式一般为企业或人民银行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积极主动寻求置换交易时发生。置换房屋多处于闲置或符合勉强使用要求状态。据统计,目前采取市场主导方式的置换占17%。

这三种房屋置换方式各有特点,各具优势,对改善置换行办公条件,优化资源配置,解决资金瓶颈问题,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加地方政府税收和财政收入,拉动当地经济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房屋置换潜在风险分析

由于房屋类固定资产置换周期长、价值大、程序多,涉及关系复杂,如操作和管理不当,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资金损失。因此,房屋置换业务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一)制度风险

2012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加强固定资产置换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固定资产置换原则、报批前的准备、项目的审核与审批、过程管理、账务处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我们省里在2013年也出台了《全省人民银行系统固定资产置换管理暂行办法》,对辖内置换行固定资产置换工作的组织管理、置换程序、账务处理、监督检查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对监督部门介入的时间点、上级行在置换前、中、后如何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均未明确,也未出台《固定资产置换操作实施细则》。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存在制度的明显滞后。由于现有固定资产置换制度不健全和监督配套机制不完善,还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二)信用风险

房屋置换项目从计划到实施一般需跨越2-3年,过程环节较多,受外界影响因素较大,一旦某个环节发生变数,都可能导致置换行权义受到影响。如某支行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了整体置换协议,通过补偿一定金额,以支行旧址土地置换县城文体广场土地,用于支行新址建设。但之后由于政府换届,城市规划变更,支行无奈只好进驻目前的金融广场。又如某支行置换项目,原定是在置换地上新建办公楼后,将支行现有办公地(属于国有划拨地)通过当地土地储备中心网上挂牌招标拍卖,后因政府规划调整为高档住宅综合开发,最后进行拆迁补偿。在此期间,新办公楼修建及装修是否按照协议进行、土地网上挂牌招标拍卖是否能被置换对象中标、房地产开发商能否盈利、资金流是否充足、拆迁补偿资金能否到位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变数,可能导致置换对象只能履行部分义务或不能履行全部义务。

(三)法律风险

据了解,由于大部分置换行在招投标前就已经选择好了开发商,故在招标中难免不出现为某一特定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或事先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排斥其他投标者现象,难逃“串标”嫌疑。

(四)资金风险

房地产开发周期一般需3-5年,有的置换项目从项目新址建设、拆迁补偿、旧址开发前后预计投入近亿元,且时间跨度长,需要经济实力相当雄厚的企业支撑,从这方面看,给置换项目最终结果带来很大不确定性。

(五)评估风险

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四种,对同一标的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价差别甚大。即使选择同一方法,因选择不同参照物或选择同一参照物不同时点评估价也相差甚远。因此在对置换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时容易出现价值评估的随意性。一是标准选择不一。如某支行置换项目,当地一家评估机构参照以前年度的土地价格对其进行评估作价,该支行认为此评估价格严重失实,请求上级行找另一家公正客观的评估机构采用重置成本法对其重估,最终评估价为原评估价的1倍多。二是评价有失公允。如某支行资产置换项目,当地政府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对该行旧址资产进行了评估,支行对该评估结果持有异议,并决定选择一家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资产重估总值为原评估价的1.3倍。

(六)管理风险

一是组织管理不到位。已完成置换的行,100%未成立由会计、财产、纪检监察、内审等部门组成的置换项目领导小组,仅由领导班子对置换项目进行集体研究;90%未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上也未严格按照上级行有关制度要求执行;不同程度存在“重审批轻管理、重速度轻质量”现象。二是监督检查流于形式。100%的本行监督部门未对置换工作及流程进行监督;67%认为其管辖行只停留于书面审查或口头指导。三是合同管理欠规范。60%在和置换对象签订置换协议或合同时,对置换后的房屋建筑物装修标准未明确装修标准,给开发商留下较大的弹性空间。四是基建专业人才缺乏。80%认为辖内目前熟悉固定资产相关政策、招投标程序、应急管理处置的专业人员不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置换工作的开展。

三、房屋置换的风险防范应对措施

(一)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置换

一是完善规章,编制流程。尽快出台《固定资产置换操作实施细则》,编制固定资产置换风险控制流程图,有效防范权力滥用和违规操作行为。二是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度。进一步健全项目置换管理责任制度,实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项目工程实行终身问责。三是出台评价制度。明确当地政府影响度、开发商整体实力考核度、评估机构公证客观度、置换单位内控管理完善度、置换工作合规合法度,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度等评价体系指标,对置换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评价。四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置换工作有较大功劳、重大贡献、促使国有资产明显增值的相关人员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对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给人民银行造成负面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严格项目管理,防范置换风险

一是选择最优置换方案。置换行在进行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多套资产置换方案,明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操作流程、风险可控和保值增值等重要内容,提交上级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慎重筛选,明确最优置换方案。二是择优选择置换对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民主择优”原则,综合考虑置换对象的资质、诚信度、实体状况、资金实力和背景关系等,公开对外招标。三是谨慎选择评估机构。建议总行建立资产评估机构库,省会中支采取推举式、抽签式和自选式来确定本省资产置换评估机构。四是加强置换资金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来明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账时间,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提供法律保障;签署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置换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作为资金监督方,该笔资金只对专户划拨转账,不能提现且按工程进度划拨资金,资金托管账户预留印鉴和支票密码可由置换双方分别保管一半,形成资金风险可控。五是加强合同管理。制订统一规范的置换合同蓝本,便于基层行操作执行,对置换过程中有关法律文书,建议由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把关,防范法律风险。六是加强基建管理人才培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最大限度规避置换风险。

(三)加强检查监督,规范资产置换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3)

中图分类号:D922.33 文献标识码: A

自《房屋征收条例》出台和实施以来,我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方面存在的不足正在不断的体现出来,并因此而导致了大量征收纠纷的出现,在一定时间内已成为社会矛盾的热点,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因而为了确保《房屋征收条例》得到有效的实施,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几点探究性的分析。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保证的根本前提

为了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就必须始终坚持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才能实现合法征收,也是房屋征收的根本前提。

1.1始终坚持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民主决策是《房屋征收条例》中提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原则。即在广泛听取民意的同时,还应征询房屋被征收人所提出的意见,尽可能地确保房屋征收行为的支持率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提升。因此房屋征收决策的民主性、透明性、科学性。

1.2切实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任何工作的开展都具有一定的风险,而为了工作成效的提升,就必须加强对风险的评估,才能更好地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地降低因风险而带来的损失。因此对于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更应如此。所以为了确保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得到被征收人的支持,就必须加强对其风险的评估。否则就会引发诸多导致社会和谐被破坏的现象发生。所以在做出征收决定,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必须组织专家加强对房屋证书开展而可能的导致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对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的同时提出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当发现由于征收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时,就必须否决征收决定,最大化的确保政府征收决定的科学合理性。与此同时,还应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对民情民意有一个全面的掌握或了解,着力实现政府工作的社会化,广纳谏言,以最大化的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1]。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保证的主要措施

2.1人性化的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目前,人性化已成为政府部门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因此在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时,除了要严格按照《房屋征收条例》第十七条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应确保征收过程的人性化,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人性化的征收措施。一是从提高征收补偿灵活性入手,既能选择采取货币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同时也能采用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所以作为政府部门,还应为此提供置换产权的房屋,同时还应房屋产权置换过程中,新旧房屋之间的差价,若征收房屋的价值低于所置换房屋的价值,则应要求被征收人向政府补差价,反之,则应由政府向被征收人补差价,并尽可能确保所提供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的地段相同或相近,总之,必须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二是结合实际采取针对性的补偿方式,例如被征收人由于房屋被征收而搬迁时所产生的搬迁费应有征收部门进行支付,对于置换房屋产权的被征收人,在置换之前,被征收人由于房屋被征收而临时安置时所产生的搬迁费应有征收部门进行支付,或为其提供周转房,以此最大化的确保被征收人因为房屋征收导致的利益损失降低最低甚至不损失,体现补偿方式的多元化;三是对于生活条件上存在困难的被征收人而言,若其与住房保障条件相符,在享受上述个性化服务的同时,还应将其优先享受住房保障,在促进其居住条件改善的同时进一步彰显房屋征收的人性化[2]。

2.2市场杠杆下评估和确定补偿价值

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和不断的发展,我国很多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市场的杠杆作用和调节作用。因而在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必须严格按照《房屋征收条例》中的第十九条之规定的相关内容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进行确定,最大化的避免出现只补房而不补地的传统货币补偿中的不足,通过市场的杠杆作用对房屋的价值完全体现出来。与此同时,在通过市场确定房屋的补偿价值时,还应严格按照《房屋征收条例》中有关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之相关规定进行科学的评估,若被征收人对评估价值不认可,则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进行复核评估,若对复核结果仍不认可,则可以向评估专业委员会对其进行鉴定,并由所在地的县一级的住建部门制定相应的评估办法,同时还应向社会广泛的公开征求意见,最大化的确保房屋的补偿价值得到科学的确定,确保房屋被征收人能在同等区位中以市场价够得类似住房,保证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3实行补偿决定与强制搬迁相分离

政府作为征收房屋的主体,因此在严格按照《房屋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下,有权作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决定,若房屋被征收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时,那么该补偿决定的法律效率就会生效,但是房屋被征收对象拒绝执行时,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不成决定强制性的执行。但为了保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的权益,应严格按照《房屋征收条例》中提出的实行补偿决定与强制搬迁相分离的规定,人民政府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接受司法的审查,若审查后发现补偿决定的程序违法和法律缺乏适用性以及根据错误等,即使房屋被征收人没有提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同样应补偿决定撤销,利用司法审查对错误的补偿决定进行完善和改进。

2.4被征收人行政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房屋征收条例》对征收决定法定条件、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或者作出的征收决定程序违法,或者征收决定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作为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征收决议予以撤销。如果政府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来支持作出的征收决定,法院就会作出撤销征收决定的判决。此外被征收人最关心的就是补偿安置结果,征收决定作出之后,就需要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全面履行。若无法达成协议,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后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3]。

3.结语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条例》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证。因而为确保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就应以合法征收为前提,在坚持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人性化的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利用市场杠杆下评估和确定补偿价值,实行补偿决定与强制搬迁相分离,保障被征收人行政诉讼权利,最大化的实现房屋征部门收与被征收人的双赢。

【参考文献】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4)

一、领导高度重视,机构健全完善

为了使拆迁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轨道,调解人员全部经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专业岗位培训,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知识,全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同时,调解机构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调处机制,设立受理、送达、听证、调解、裁决、执行等一套工作流程。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重大疑难问题、政策边缘化问题实行逐级汇报、逐级审核、逐级审批制度,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对重大事项和决策实行集体研究制度,确保处理拆迁矛盾纠纷能够做到“四个到位”,即政策到位、宣传到位、解读到位、补偿到位,决不让每一个被拆迁人吃亏,并要让每一个当事人通过调解机构的处置后能够化解存在心中的“积怨”,要让他们苦脸进门,笑脸出门,把拆迁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调解办公室内,尽可能不让矛盾纠纷扩大化,更不允许拆迁矛盾纠纷演变成社会化问题。

二、工作方法多样,矛盾化解及时

在处理拆迁矛盾纠纷的具体工作中,工作人员工作方法能够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开展工作,运用心理学和采用情感交融的工作方法来做矛盾化解工作,起到了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工作人员较多采用“以静制动”的工作方法,注重观察,发现“焦点”,通过分析,查找源头,找准“症结”,配制“处方”,进行大量的调查,收集大量的信息,掌握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为此,在处理个案时就能够制定出非常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在调解过程中能够非常明确应该做什么(设定目标和预测);为何做(确立说服论点和依据);何时做(安排程序和时间);何处做(考虑什么场合和方法);如何做(研制工作计划和方案),使拆迁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能够得到及时化解并取得较高的调解结案率。

调解人员在处理拆迁矛盾纠纷案件时,就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预案,分门类别,切入“要点”。对评估方面出现的矛盾纠纷,采取复核方式重新评估,被拆迁人还有异议的,委托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对家庭住房困难买不起新房的,采取异地安置、货币补偿、慈善救助、产权共有等方式解决;对思想扭曲,抱有幻想的被拆迁人采取说服教育、政策解读、法规宣传等方式。同时,大量的注入情感和心理感悟的人性化工作方式,多数的矛盾纠纷案件在调解两次时就能够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调解人员在工作中注重运用心理情感交融的工作方法是解决、化解拆迁矛盾纠纷的基石。因此,工作人员在处理矛盾纠纷案件时,除了要严格遵照工作程序外,更重要的是要有专业的知识,真诚的情感和满腔的热情去正确、公正、深入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去打开当事人的心灵之窗。运用心理学和情感沟通是拆迁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手段。

在处理拆迁矛盾纠纷时,最重要的是首先要取得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充分信任。调解人员要善于与当事人在情感和心理上进行正面沟通,充分交换意见,能够让当事人有充分的发表意见的机会,尊重、理解当事人的心情和感受。由于当事人的生活阅历不同,气质不同,志趣不同等,因此,也就表现出不同的性格。当事人在陈述矛盾纠纷时,有的直率袒露,有的迂回曲折。不论当事人表述的方式如何,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都有一个较强的自尊心,都期望得到别人的尊重、理解和帮助。只有当事人与调解人员之间有了理解,才能在情感上得到“真正”的沟通,才能听到更多的“真实”话语,才能得到当事人的“真实”想法,调解人员才能“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

三、救济途径通畅,拆迁矛盾减少

完善救济途径是解决拆迁矛盾纠纷的源头,也是“和谐拆迁”的基本保障,特别是针对棚户区改造中部分收入不高、经济条件较差的低保户、特困户的实际情况,要有一套完善的保障措施。

在徐州市的拆迁安置过程中,坚持货币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自愿选择的原则,以满足不同居民的居住需求。同时,不断创新安置模式,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再增加10%的补偿额,到市场购买住房。这样做一是有利于被拆迁人有更多的选择空间;二是有利于被拆迁人减少过渡时间和因拆迁过渡带来的生活困难。而对困难群体则采取廉租房安置,拆迁户只需交纳政策性房租。此外,拆迁管理部门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房等安置房源,对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群众予以统筹考虑、适当补贴。同时,推行由区、街道、社区三级认证办法,解决部分拆迁户房屋产权认定问题,并积极协调单位直管公房拆迁户的所属单位,为拆迁户争取更多补偿。

畅通救济渠道,是解决拆迁矛盾纠纷的基本保障。徐州市为了减少拆迁矛盾纠纷,成立了拆迁救助中心。这家由民政、残联、慈善总会、房管、工会、棚改办、拆迁办等部门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在棚户区改造拆迁中受理特困户的投诉和求助。救助中心目前掌握着用各种办法募集的2250万元救助基金,对经审核属实的特困家庭,其拆迁补偿额与安置房房价的差额部分,将从救助基金中支付,双方各按资金额拥有相应的房屋产权。同时,各区政府也成立相应的救助投诉中心,由市区财政、慈善总会、投资公司、社会各界拿出一定的资金作为慈善救助基金,用于救助工作。这一人性化举措,无疑将成为和谐拆迁的助推器,既让更多的特困群众住得起、住得好,实现“居者有其所”的梦想,又能保障拆迁工作做到“拆得了、拆得好、拆得稳”,这一举措已成为和谐拆迁的标本。

为有效地把拆迁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拆迁专业性调解组织与各区政府、各区人民法院进行联动,积极推行居民自治调解方式和司法庭前调解方式相结合的工作模式来化解拆迁矛盾纠纷。

居民自治调解方式:是被拆迁人因家庭内部财产分割、继承等原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无法与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产生的双重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通过拆迁专业调解机构和办事处司法所进行协调,使得家庭成员首先形成一致意见并由司法机构出具司法调解书后再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司法庭前调解方式:是被拆迁人与家庭外部产生的借贷、抵押、买卖等问题造成拆迁协议无法签约的矛盾纠纷。对于此类纠纷,则由区法院拆迁巡回法庭和拆迁专业调解机构采取庭前调解方式,通过组织调解达成统一意见后,由法院出具司法调解书来确定房屋所有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来完成。

四、好事要想办好,要靠制度保障

如何把好事办好,是拆迁矛盾需要破解的难题。破解之法是坚持阳光拆迁、依法拆迁、有情拆迁,要靠严格的“三项制度”来保障。

一是公示制度。做到拆迁全过程公开透明,让群众知根知底,心中有数。每个拆迁项目都事先在媒体、网络上进行公告,公开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项目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设立公示栏,将拆迁政策法规、相关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房源等内容进行公示,并邀请拆迁户代表全程参与拆迁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是投诉制度。在拆迁过程中做到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每个拆迁项目都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接待处,抽调建设、、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接待组,积极受理群众的投诉。

三是监督制度。每个拆迁项目的实施方案,都组织相关部门会审,进行联合审批。同时抽调检察、法院、纪检、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积极受理群众的投诉,对于群众举报属实的违法拆迁行为,由督查组进行依法查处,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徐州市的人性化拆迁,创造性地制定了一套周密的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作出房屋拆迁的必经程序。通过风险评估及早发现房屋拆迁中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拆迁矛盾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重要举措。而要从实质上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引入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来对房屋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只有引入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才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才有可能真正找到不稳定因素和风险点。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5)

建立和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于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和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河南省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成效

通过近几年的不断探索,河南省基本建立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各级各部门推行实施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局面基本打开,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在维护全省政治社会稳定上作用日渐凸显。

2007年7月,河南省委、省政府研究出台了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评估的意见,对评估的原则、范围、程序以及评估成果的运用都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这项工作作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关键环节,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凡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不进行评估,或在评估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引发突出问题和,给改革发展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决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河南省从2007年7月开始全面推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已在实际工作中显现出强劲的生命力。2007年下半年,河南到省初访的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半年下降4.4%、14.7%,到省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半年下降23.7%和38.5%。河南很多地方严格落实运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大量矛盾纠纷被化解在基层萌芽状态。渑池县对在建项目和新上项目全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中有的项目经评估未通过,被停建、缓建或被重新立项评估,使矛盾纠纷苗头在基层提前得到化解。漯河市在开发拆迁沙澧河沿岸房屋工程中,长达30多公里的沿河两岸涉及5699户居民、27000余人、房屋面积136万平方米的拆迁量,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顺利拆迁完成,没有发生一起上访事件。其成功经验,就是事前严格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采取切实有效的稳定工作措施。而在极少数地方,由于没有落实评估机制,曾经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河南各级党政部门分别通过责任倒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惹事、追究谁”的原则,先后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省委、省政府要求,要通过进行重要决策评估,把好涉及群众利益的决策关,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实施重大项目评估,把好重要建设项目的论证关口,确保项目工程成为民心工程;进行动态评估,把好工作执行中的跟踪关口,加强决策实施和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进行重要人事任免评估,把好人事任免前的民意关,完善干部队伍科学管理考评体系。

为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问题的产生,2010年4月30日,河南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对涉及重大工程建设、拆迁改造、土地征用、国企改革有关重大决策及涉及群众利益方面的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前置条件强力推进。目前,全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展顺利,多数省辖市都出台了配套制度,全省158个县(市、区)中,已经有130个制定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今年以来,全省共有1016件决策事项进行了风险评估,经评估不予实施的有105件,占风险评估总数的11%,从源头上减少了一大批社会矛盾的发生。2001年9月20日河南省省政府公布出台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提出将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民生政策的出台关乎万千家庭的切身利益,以后,我省出台重大民生决策、项目时,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政府部门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未经风险评估的事项,将不能作出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将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未履行必经程序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另外,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并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听证意见将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2.河南省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存在的问题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6)

任何一个建筑都要经历前期建设和使用维护两个阶段,其中使用维护阶段跨越时间较长,也最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公共建筑来说,使用阶段跨度时间更长,出现问题后对社会影响更大,理应是安全性风险的重点评估时段。但是目前我国针对既有公共建筑的风险评估没有详细完整的规定,只是针对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事件约定了评估的机构和内容。此外虽然有规定要对危房进行鉴定,但却要先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申请之后方能进行鉴定,并没有涉及房屋强制性定期检测的问题1。相关部门无法律依据来对既有公共建筑整体进行强制性的周期安全评估,也无法强制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建筑进行整修。所以,针对既有公共建筑研究其安全风险评估问题势在必行。本文从三个方面详细研究了我国既有公共建筑安全风险评估的评估时点设置问题。

1 国外建筑物风险评估时点情况分析

在众多的国外建筑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文献和相关研究资料中,真正涉及风险评估时点的内容并不多,而且由于执法力度、气候、地理因素等方面的不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不大。相关研究中只有新加坡和日本在这方面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外还有德国的行业约定俗成值得参考。

1.1 新加坡

新加坡是一个法制性较强的国家,其《建筑管理法》中就明确规定除临时建筑物和独立和半独立住宅外,建筑物在投入正式使用后,政府仍然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住宅项目规定每十年检查一次,对非住宅项目每五年检查一次,以确保其能安全使用。这是国外相关资料中对建筑物使用阶段风险评估时点较为明确的规定。但该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建筑结构安全,并不包括建筑内部人员活动的安全性,因此该时点设定的并不全面。

1.2 日本

由于日本属于地震频发国家,所以日本在建筑物抗震方面有比较严格的规定2,对一定规模的剧场、影院、超市、医院、学校、体育馆、美术馆和宾馆等公共建筑还要进行定期检查:在建筑竣工后第5年、第10年及之后每10年,对建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该项定期检测时点可作为建筑物使用阶段风险评估时点设置的重要参考依据。此外日本对住宅类建筑还制定了详细的检查年限和修缮周期3:房屋结构三年检查一次(包括基础、地国梁、墙柱、梁板、楼梯等);房屋设备每年一次;外落水设施三年一次。虽说住宅类建筑不能代表全部的建筑物,但该修缮周期还是可以作为建筑物使用阶段安全评估的参考时点。

1.3 德国

虽然德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建筑物使用阶段风险评估的具体时点规定,但却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行业规定――在建筑物即将到达使用年限时,原设计单位有义务向该建筑物的现有者提供延续使用或更改用途的设计建议及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部位。即由设计单位发出提醒及相关建议,由业主进行该项工作。由此可知,在德国,由于其质量较好,建筑物在设计寿命期结束后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但其内部的各个部分都将进入到一个质量无法保证的阶段,因此如果想继续使用,则应在设计寿命期结束时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

2 安全事故的统计资料推断

对既有公共建筑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和推断,可以得出既有公共建筑风险评估时点的应设时段。

2.1 从使用原因导致事故推断

从目前统计的资料来看,既有公共建筑因使用和维护原因导致的安全质量事故并不在少数,表2-1详细列举了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具体原因和所占比例。

表2-1 既有公共建筑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类型 事故原因 频率(%)

维护管理不善 未建立清灰制度(减轻屋面荷载) 16.7

未设计和考证便注胶治漏

疏水缝堵塞

下水管堵塞致使水压升高

线路老化

拆除不当

使用不当 随意改变结构用途 23.3

长期无人使用

二次装修不当

天燃气管道泄露

超荷载使用

地下水位变化 过量抽取地下水 6.7

长期不定时的滥灌水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电梯违章操作 23.3

年久失修 超寿命使用 3.3

渐发型因素 钢筋锈蚀 26.7

水土流失

久雨后贴面砖吸水饱和

无排水沟,水渗透严重

下水管破碎,生活污水浸入素填土地基

大量污水渗入地基土

气候导致冻融交替次数增加

地基长期浸泡

从上述统计分析中可以看出,渐发型因素和使用不当及维护管理不当是造成既有公共建筑安全事故的主因,其中涉及到装饰材料的一般发生在使用2~5年内,因此该时段中应设立一个安全风险评估时点。涉及到管道材料的一般发生在使用2年内,因此在装饰材料设置时点之前还应设置一个安全风险评估时点。涉及到钢筋锈蚀的一般发生在使用8~10年内,一旦钢筋锈蚀就容易出现较大的安全事故,因此在该时段也应设立一个安全风险评估时点。

此外关于超寿命期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也有涉及:重庆一使用100多年土木结构的老房子突然倒塌,在倒塌前老屋便已年久失修存在危情。老屋原本是作为图书馆兴建的,其设计寿命大大低于实际使用年限,当其设计寿命期到达后并没有进行任何评估和鉴定便继续使用,最终造成倒塌事故。通过该事故我们可以看出,在到达使用年限时,为了确定能否继续使用该建筑,需要对建筑物进行全面的评估,以保证安全。

2.2 从事故发生时间推断

既有公共建筑风险评估的评估时点还可以从事故的多发时段来推断。表2-2中列举了安全质量事故的多发时段及其所出现的频率。

表2-2 在使用阶段发生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时段分析

事故发生时间 2年以内 2~5年 5~10年 10年以上

频率(%) 因使用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34.6 23.1 19.2 23.1

从表2-2中可以看出,使用2年内是所有安全事故的多发时段,该时段离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结束期相距太远,故在该时段应设置一个风险评估时点,以保证建筑能安全使用,完成其使用价值;使用2~5年和使用10年以上也是事故频发的时段,因此这两个时段也应分别设置评估时点对建筑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使用5~10年是事故发生频率最低的时段,原本作为评估时点的参考时段价值不大,但因使用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在该时段发生的频率将近20%,也是一个不可忽略的比例,所以该时段还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设置一个风险评估时点是比较妥当的做法。

3 使用阶段结构疲劳及损伤研究 建筑物在建成使用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各部分结构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疲劳及磨损,一旦这种疲劳和磨损达到一个“临界点”,结构便会产生裂缝、渗漏、剥蚀等问题,给整个建筑物的安全稳定带来隐患,影响继续使用。因此有必要针对结构疲劳和损坏的“临界点”进行分析,从而找出应该设置安全风险评估的时点,进行定期检测和周期性维修,能够预防病害和破损的发生、发展,保持设备技术良好,安全适用,延长建筑的使用寿命。

3.1 我国建筑物保修期 通过我国目前对建筑物保修期的规定可以看出当前各个部分结构的正常使用年限,从中可以间接得出结构的疲劳及损坏“临界点”。

我国规定,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4: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3.2 我国既有公共建筑结构耐久性分析 由于混凝土自身耐久性差等原因,许多建筑建成后几年就出现钢筋锈蚀、混凝土开裂等现象,其他部分也常常由于材料的耐久性差而出现问题,因此应对结构的耐久性进行分析,找出耐久性失效的时段。

3.2.1 混凝土耐久性 我国多数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因此混凝土的耐久性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物的正常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一直被认为是一种非常耐久性的结构形式,然而,大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提前失效,达不到预定的服役年限。这其中大部分是由于结构的耐久性不足导致的。特别是沿海及近海地区的混凝土结构,由于海洋环境对混凝土的腐蚀,尤其是钢筋的锈蚀而造成结构的早期损坏,丧失了结构的耐久性能。耐久性失效是导致混凝土结构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失效的最主要原因。 混凝土耐久性失效多见的是混凝土碳化、钢筋锈蚀等。

(1)混凝土碳化5 混凝土的病害主要有裂缝、渗漏、剥蚀三种,其中影响安全和使用的最大病害是裂缝。而混凝土出现裂缝则主要是由于混凝土碳化导致的,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混凝土结构达到使用寿命的标志一般认为是混凝土碳化到钢筋表面或钢筋锈蚀后构件出现顺筋裂缝。

影响混凝土碳化的因素包括环境因素和混凝土材料本身的因素:混凝土密实度越大,碳化速度越慢;二氧化碳浓度越大碳化速度越快;环境温度越高,碳化速度越快;环境相对湿度在50~70%时,碳化速度最快。这些因素可以从时间中体现出来,基于Fick第一扩散定律的碳化模型认为混凝土的碳化深度D与碳化时间t的关系式为:

D=α*t1/2 (3-1)

式中,a为碳化速度系数;D为混凝土碳化深度(mm);t为测定D的碳化时间(年)。

由现有资料可以看出,建筑物使用10年其结构碳化深度一般是15~20mm,使用20年的为20~23mm,使用30年的大约在25mm左右。但值得注意的是,环境条件的变化也会造成碳化深度不同。我国环境正在不断恶化,目前酸雨面积已超过国土的30%,酸雨会导致混凝土碳化加剧(酸雨中含有较多的酸性物质,雨水直接与混凝土中的Ca(OH)2作用,使混凝土碳化速度加快),我国目前关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规定中最薄的仅有15mm(一类环境、C25~C45、板、墙、壳),根据上述资料所表明的碳化深度有必要在使用10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风险评估。除此之外,由于外在环境的影响,在进行该评估之前也应适当增加一个评估时点。

(2)钢筋锈蚀及混凝土腐蚀6 大量工程实践证明,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锈蚀是影响服役结构耐久性的主要因素。在有水、二氧化碳的环境下,混凝土中埋置钢筋表面的钝化膜被逐渐破坏,钢筋就会发生锈蚀,并且随着锈蚀的加剧,将导致混凝土保护层开裂,钢筋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力破坏,钢筋受力截面减少,结构强度降低等一系列不良后果,从而导致结构耐久性的降低。混凝土中钢筋锈蚀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见图3-1):

图3-1 混凝土中钢筋腐蚀过程示意图

从图3-1中可以看出,t0> t1> t2> t3。即当混凝土表面出现破坏现象后,很快结构便需要进行全面大修,因此,钢筋锈蚀引起混凝土顺筋开裂的临界时间点是一个安全评估的关键时点(t0+ t1)。上面已经讨论了碳化时间,在此基础上考虑氯盐污染可以得出t0大大低于碳化时间,又根据现有资料可以看出,t1大约为t0时间的一半,t0+ t1基本可以定在使用10年。

3.2.2 其他材料结构耐久性 其他材料结构主要包括装饰工程和水电管道工程,该结构部分对建筑整体稳定性影响没有混凝土结构大,但因其与既有公共建筑中人员活动安全密切相关,因此,该部分耐久性也是使用阶段安全性风险评估时点需要研究的部分。

对于防水材料来说,其老化期根据使用材料的不同约为8~15年。虽说很多建筑物防水耐久性最低为10年,但因为目前在防水工程中普遍存在的施工不过关和材料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实际上防水材料普遍在5年内便出现老化现象,尤其是中小学的校舍,往往使用不到3年,防水材料就需要重新进行铺设或加盖。对于内墙面、地面装饰来说,由于既有公共建筑中人员流动性较大,使用频率较高,其老化要比防水材料早,如: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多发于使用3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多发于2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也多发于2年7。对于外墙面砖尤其是许多大型公共建拥有的玻璃幕墙来说,其发生脱落的时间大约为使用5年。既有公共建筑的管道和供热供冷系统较多、使用也较频繁,故此其结构老化的速度也较快,大约在使用2~3年。

4 结论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文中第一节通过对国外资料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值得我国借鉴的评估时点为使用5年、使用10年及之后每10年、设计寿命结束;第二节通过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现有的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得出评估时点的建议时段为使用2年内、使用2~5年、使用8~10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第三节罗列了我国的保修期、相关需要进行质量检测时点的法规,还对结构的耐久性进行了分析,得出结构的疲劳及损伤“临界点”为:2年、5年、10年。

综合上述三方面的考虑,针对我国既有公共建筑安全风险评估时点设置问题,本文通过上述研究给出以下建议。建议设置在:使用2年,使用5年,使用10年及之后的每10年,设计使用期结束后每年。具体见图4-1。 值得注意的是,既有公共建筑在其较长的使用维护期内,发生对建筑物使用安全产生较大影响事件的可能性较大,故还应对这些偶发事件(地震、恐怖袭击、非常规性暴雨、使用功能改变等)进行研究,分析其给建筑物带来的安全性风险,进一步确定既有公共建筑的特殊评估时点。

图4-1 既有公共建筑安全性风险评估时点

参考文献:

[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制定,2004年修正,建设部第129号令).

[2] 肖元真,叶松青 发达国家抗震救灾的有效方法及启示[J]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

[3] 潘其源 房屋修缮技术[M]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 2000年1月10日.

[5]《钢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研究的进展》.

[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7)

一、加拿大联邦房贷和住房部情况

加拿大联邦房贷和住房部(Canada Mortgage and housing corporation,简称CMHC)是加拿大联邦政府负责住房贷款和福利性建造管理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是负责住房融资贷款和管理房屋抵押贷款保险金;二是房屋市场分析、技术研究及信息转让;三是社会福利性住房管理及跨国住宅建造等。CMHC成立50多年来,在为国人提供品质良好、经济实惠的福利性住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通过建立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金制度,帮助成千上万的加拿大人实现了拥有自有住房的梦想。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健康、环保、经济之间的关系认识的不断提高,“健康住宅”的理念深入人心,CMHC将发展“健康住宅”作为其工作的主要努力方向,积极研究和推广“健康住宅”,开展住房设计和技术创新,鼓励研究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兴趣的团体,不断探索推动经济环保型房屋的设计和技术发展。据介绍,“健康住宅”理念:一是健康,包括室内空气质量、水质、光线、声音和辐射;二是节能,包括建筑物保温性能、采暖、制冷和通风用的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用电及高峰用电的需求;三是资源效益,包括施工垃圾处理、水处理;四是环保,包括排放及燃烧废气、废水及污水、废渣等有害材料处理及社区规划等;五是经济,包括可支付能力、建筑的可行性、适应性、市场性等。

二、加拿大研究院建筑研究所情况

加拿大研究院建筑研究所是加拿大研究院所属的具有中介服务性质的研究机构,目前有雇员220名。其主要工作是建筑技术研究,新材料设备评估、建筑规范和施工指南的研究与开发等。该所研究经费充裕,是加拿大研究院下属23个研究所中唯一年度研究经费超过千万加元的单位。据介绍,加拿大建筑规范由该所下属的加拿大标准规范中心(CCC)负责组织制定。该中心也是加拿大住宅和防火规范机构(CCBFC)的行政和技术支持单位。

加拿大建筑规范的制定有以下特点:一是建筑标准规范地域性强。加拿大建筑标准规范均由各省负责制定实行。加拿大联邦政府制定的建筑规范(NBC)只起范本作用,供各省制定建筑标准规范时参考使用,不具备约束力。但由于范本在技术方面的权威性,各省都结合本省实际对范本进行修改补充后作为本省建筑规范。二是建筑标准规范社会参与度高。建筑规范制定的具体承担单位是CCBFC,同时又有许多专业协会积极参与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这些专业协会包括建筑和防火政府部门官员、建筑师、工程师、承包商、业主和工会等,保证了所制定的建筑规范在技术上处于领先地位。为保证标准规范能被社会所接受,规范出台前还要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如将于2006年出台的新的建筑法,就是通过公示方式向社会征集到了4000多条修改意见。三是标准规范目的性明确。为了让公众或专业人员更加准确地掌握规范,目前加拿大引入了“以目标为基础”的标准制定理念。“以目标为基础”(objective-based)是指在标准规范每个条款后都有设置该条款所要达到目标的解释,以便标准规范使用者能够清楚地知道为什么要求这样做。

加拿大对建筑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简称“四新技术”)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加拿大研究院建筑研究所下属的建筑材料中心(CCMC)负责。评估的范围涉及“四新技术”系统集成和服务体系。为确保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吸收最新技术研究结果和专家意见,CCMC成立了加拿大建筑材料评估委员会(CCCME),其成员来自加拿大全国各地。CCMC对CCCME提供管理、资金和技术支持。评估一般要经过技术评估、性能评估、实验室测试分析和质量保证体系评审等四个环节。评估后,由CCMC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这些评估报告编印成册,作为各相关部门采用的技术。通过实施评估制度,有利于新产品标准统一,有利于创新技术成果得到社会认同并推广应用,形成产业化。

三、安大略省市政事务和住房部情况

加拿大的建筑法由各省制定。安大略省建筑法的起草工作由安大略省市政事务和住房部具体负责。但安大略省市政事务和住房部所制定的《安大略省房屋建筑法》调控范围是10平方米以上由墙体、屋顶和地板等组成的结构体系、室内外管道工程、污水处理系统,并不涉及施工现场安全方面的内容。施工现场安全方面的内容由另一部法规(健康与安全法)规范,其管理由劳工部具体负责。

目前安大略省市政事务和住房部以目标作为规范的着眼点,正在对安大略省的建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新的建筑法将于2006年修改完毕。按照惯例,建筑法应当每隔5年修改一次,但这一次修改则是从1992年之后,已历经了大约十年时间。新的建筑法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主要修改和完善了新技术的推广使用,节能的规范、环境的整体协调、高层防火、残疾人设施、游泳池、管道、房屋装修、消防以及个人隐私等方面的内容。

四、安大略省职业安全和保险局情况

安大略省的职业安全及保险制度建立于1915年,依据的法律是当时的工伤赔偿条例,目前的职业安全及保险条例于1998年1月1日生效。根据新条例规定,安大略省成立了职业安全和保险局,隶属于该省劳工部,为非商业保险机构,其职能为:提倡职业健康及安全,减少因工受伤或职业病发生率;促进受伤工人复工后重投劳动力市场;提供健康护理及职业保险福利。

安大略省的职业安全及保险制度以“不计过错”为原则,工人受到工伤或患上职业病后都会按照规定得到相应的保险保障。雇员保险经费来自于雇主,雇主承担职业场所安全及受伤工人复工的基本责任;而保险局的责任主要是监管职业场所安全,以及受伤工人早日安全复工。按照规定,雇主聘请工人十天之内,就必须向职业安全及保险局办理登记手续,申报工人工资总额并交纳保险费,否则,按违法处理。对新工人,业主还必须向其介绍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并为其提供安全训练,使他们能够安全地使用工具设备及穿戴保护装备。保险局同时也要求员工维持业主安全健康的工作场所,尽力防止在工作场所发生工伤或职业病。

五、安大略省建筑施工安全协会情况

安大略省建筑安全协会成立于1929年,受省职业安全和保险局委托,主要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和教育培训工作,为建筑公司提供技术咨询,出版专业刊物,指导建筑公司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是帮助各类作业人员增长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近年来,针对小型建筑公司事故增多情况,该协会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重点强化了小型建筑公司施工安全的指导和服务。

目前,在省职业安全和保险局注册的45000家建筑公司(其中大多数是雇员仅5-7人的小企业)和37万建筑职工都是安大略省建筑施工安全协会的会员,协会下设有木工、电工等21个专业委员会。协会现有全职工作人员102名,其活动经费主要来自省职业安全和保险局。保险局将每年收取的保险费的2%拨付给协会,2005年拨付给协会的经费约为1400万加元。协会组成较为广泛,目前,其组成人员是:该省14个地区的劳工部门各1名代表,21个专业委员会各1名代表,2名省职业安全和保险局代表,2名无专业劳工工会的雇员代表。

安大略省建筑施工安全协会主要工作包括:一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近年来,每年组织培训人员大40000余人,其中,14000余人属于需持证上岗的各类安全管理人员。为做好培训教育工作,协会配备有流动培训车辆,如有需要,可随时随地地开展职业健康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对象既有雇主,也有雇员,分工种进行专题安全知识教育,有时还参与大学专业教育活动。二是到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咨询。重点为在省职业安全和保险局记录的事故企业和业绩较差的承包商提供事故和职业病预防指导,同时注重为小承包商提供相关事故和职业病预防信息。三是出版。协会还出版杂志、书籍、光盘、音像制品和宣传画等,并开发互动式教育培训软件,便于建筑工人自学。四是研究和技术服务。主要针对职业健康和高处坠落等事故多发领域进行研究,进行事故统计和分析,参与建筑施工标准的制定等。

近年来安大略省建筑施工伤亡数据表

年份死亡人数建筑职工总数

1966 72 202898

1976 40 222004

1986 40 286237

1996 21 261400

2003 30 385900

2004 20 368500

六、安大略省住宅检验师协会情况

加拿大售房或购房者普遍委托第三方职业住宅检验师对拟出售或购置的住宅进行检验、评估,目的是使买卖双方全面了解住宅特别是二手房的质量和价值。目前安大略省从事职业住宅检验的人员有注册住宅检验师和非注册人员两类。为规范住宅检验师职业行为,保护购房者权益,安大略省于1994年颁布了《住宅检验师注册登记管理条例》,对从事住宅检验的人员实行自愿注册登记制度,并授权安大略省住宅检验师协会具体负责实施。安大略省住宅检验师协会成立于1985年,是该省目前唯一的住宅检验师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有注册住宅检验师300多人。

为规范注册登记工作,确保注册工作质量,该协会制定了严格的准入和清出制度。规定凡申请住宅检验师注册的人员,不论是否已具备相应专业知识,都必须经过该协会或有关院校、专业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培训。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该协会先颁发其住宅检验准入资格证书,再经100-150余次的实践检验,并组织对其检验报告质量及职业行为进行抽样考核,考核合格的,才授予注册住宅检验师资格。为保证住宅检验师注册后专业素质的提高,该协会积极与政府及有关机构合作,举办各种研讨班、讲座等,对注册住宅检验师进行每年不少于2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同时该协会还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对注册住宅检验师服务行为的投诉。据了解,由于加拿大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社会诚信机制,该省注册住宅检验师行为比较规范,建立注册登记制度以来,社会投诉大部分为非注册人员(占75%),注册人员只有20起,但经核查只有1起属实,违规者被注销了注册住宅检验师资格。

据介绍,注册检验师开展住宅检验服务前,通常按照协会推荐的格式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并依据合同检验、评估及收费。检验过程主要采取目测方式,一般不进行破坏性检验。检验、评估主要依据省市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外观、主体结构、水电气、空调、屋面质量及设施设备等部分,但房屋内部装饰装修和室内空气污染检测部分不属于检验、评估的范围。根据市场要求,注册检验师还可提供建筑节能和保温等方面的检验、评估服务。检验结束后,注册住宅检验师应出具规范的检验评估报告给委托方,作为出售或购置房屋的参考依据。检验报告的内容包括房屋结构是否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及更换成本等。目前,住宅检验还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完全由委托方与检验师双方自行商定,据了解,通常每套住宅(200平方米)收费范围在300-400加元。检验服务工作质量和个人信誉由检验师个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政府不设专门部门监管,完全实行社会监督、市场调节、优胜劣汰。委托方对检验师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再另请其他检验师进行检验,有争议时可申请合同仲裁或法院诉讼。

七、哈米尔顿市规划发展局建筑和许可证处情况

《安大略省房屋建筑法》是制定安大略省房屋建筑规范的依据,它授权各市政府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管,同时也明确了市政府的职责。市房屋建筑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相关法规的实施。

房屋建筑的新建和拆除活动必须事先经过市房屋建筑主管部门的许可。市房屋建筑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员到现场检查建筑许可的执行情况,检查员发现违反房屋建筑法规的,可依法责令整改或停止建设等,不执行的将向法院起诉。市政府对违反建筑法规的起诉,个人最高可处5万加元罚款,企业最高可处10万加元罚款;对拒不执行判决的,每天增加1万加元的处罚。

根据哈米尔顿市政府统计,2001年,该市面积1117?1平方公里,人口490268(在安大略省排第四位,在全国排第九位),住房194154套。哈米尔顿市规划法展局建筑和许可证处有170名工作人员,其职责是:房屋建筑许可及其监督检查、城市草地(噪音、广告牌)管理、(出租车、餐馆)许可、城市区域规划管理等。

近年来哈米尔顿市房屋建筑施工产值和许可证发放数据表

年份 施工产值(加元)许可证发放数量

20026643346434188

20036643947693737

20045951667153994

八、几点意见和建议

1、加强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建设。加拿大的建筑规范的制定权限在于各省,有利于标准与地方实际的有效衔接,使标准更切合实际和便于操作。我国政体与加国不同,不能照搬,但由于国土面积差不多,东西部地区之间差异较大,应当借鉴加加拿大的做法,适当加强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建设,避免出现标准执行的不平衡性。

2、加拿大对建筑材料设备实行的评估制度,值得借鉴推广。一是这种评估制度有利于新技术被社会认同和采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建筑科技成果的转化。二是对新技术进行评估,可以避免错误或盲目采用新技术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和浪费。三是加拿大的评估制度针对的是无加国标准的产品和技术,国外产品和技术进入加拿大,虽未要求评估,但使用者为避免风险也会要求由加拿大专业部门进行评估,无形中增加了外国企业进入加拿大市场的成本和难度,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技术壁垒。这对入世以后,我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免受来自境外的冲击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3、加拿大行业协会和同业工会等社会组织发育完善,具有很强的行业代表性,是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服务力量。应加快转变政府安全管理职能,鼓励支持建筑施工安全协会、评估机构、保险公司等社会中介组织,为建筑安全生产提供宣传、培训教育和评估指导等服务。

4、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确保从事建筑施工的所有人员必须进行人身保险,同时实行工程质量保险,实行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度。

5、加强农民工安全技能教育培训。尽快制定有关法律规范,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务工的农民工必须经有关部门、机构进行安全专业技术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颁发建筑安全上岗证,方能上岗作业,以减少农民工在建筑施工中的伤亡。

二五年九月

(姚天玮 程国顺供稿)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8)

今天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再是单一的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还有房地产经纪等活动,房地产中介企业也不再是单一为卖方(即一级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地产开发商和二级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屋产权人)服务,更多的要对消费者即购房者负责,充当着"中间人"这一角色。在这些专业的交易活动中必然产生专业类型的风险,因此参与房地产中介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需要对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加以了解并作出积极的预防措施。

二.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中介从法律角度解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的联系主要是通过与房地产中介有关的合同。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常见的合同有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等。作为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购房者等合同主体其签订合同最基本的目的是在交易过程中尽可能地避免风险,实现交易目的,获得预期利益。

(一).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买卖是目前房地产中介机构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一项业务,其中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有:

1.来自交易主体方面的风险。

交易主体的风险一般指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的主体缺乏必要的法律要件,就是说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

对于不同的房产所有人,其在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的动机各不相同,有的人想卖小房换大房,有的人想低价买高价卖,有的人则是由于出现法律纠纷或陷入债务危机,还有的人是由于婚姻变故或是家庭纠纷。例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房屋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将房屋出售;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出售等等。上述情况在认定合同法律责任时一般认定合同效力待定,或者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买方委托中介机构选购房屋,是出于对中介机构专业人士的信任和信赖,因此,对于交易主体是否合法,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中介机构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给交易一方造成损失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来自交易标的物的风险。

交易标的物即是用于交易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对房屋的有关情况予以调查,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中介机构应当告知该交易标的物不能进行转让:①交易标的物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围;②房屋权属有争议或者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而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③房屋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属转让的;④交易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等。

如果房地产中介机构明知该房屋存在上述情况而未尽告知义务,给合同一方(一般指买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委托人(一般指卖方)刻意隐瞒制造虚假证明等而给房地产中介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来自交易合同、交易手续方面的风险。

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交易规则有别于一般动产。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意味着就此产生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法律后果。买卖双方要交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才会核发过户并颁发产权证书。

但是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如果双方对交房时间、付款期限等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其中一方的权益必然受到损害。为保证交易目的的顺利实现,房地产中介机构还应提示交易双方对诸如交房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使房地产中介机构避免不必要风险和损失。

房地产中介机构如何防范以上述及的诸多的法律风险,关键是应当在交易前对交易房屋的产权等情况作一个彻底的了解,谨慎与委托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委托、独家等关联合同。同时为了避免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还应认真审查该房屋产权证明、有无权利限制等情况,如中介机构未能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致使房屋产权人或购房者因此遭受损失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地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

1、过失引起的风险。

这一风险包括估价师未尽到义务、受客观条件限制,对可能存在的事项未能如实披露等。

一般情况下,估价风险与主观因素关联较大,如因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导致产生风险。专业方面的风险如估价人员未能正确掌握房地产价值标准对估价的影响,使估价目的与估价方法、估价价值不匹配,或估价报告文字叙述不当,造成委托方误解,或估价人员对评估参数及评估信息资料真实性的甄别、价格含义等缺乏正确的把握,而导致估价结果与事实相差悬殊,从而引发估价纠纷风险。

由工作态度引发的风险,主要表现有估价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估价报告质量低劣,或受自身执业能力限制,使估价结论发生较大偏差,在未明确委托评估房地产的情况下,就盲目估价,导致估价不实。另外在对国家相关政策理解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轻率确定经济性贬值率或贬值额,以及估价人员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使估价结论失去公允性,从而发生经济纠纷的风险。

2、非过失风险,主要系客观因素引发的风险。

包括估价师与他人恶意串通、明知对方有隐瞒行为仍出具虚假估价报价等。除估价人员本身原因外,由客观外界不确定因素引发的风险也比较多,通常情况下有,委托评估房地产的情况未能真实告知评估人员,或有意拖延提供有关证件而造成评估不准确造成了经济纠纷,例如隐瞒产权不明晰、产权证明文件不完整等情况,致使估价严重失实。同时,法律、经济政策等方面不可预料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风险。另外,由于我国统计资料的存在不系统、不完全、严重滞后的问题,给估价操作带来难度,易造成估价失实而引发争议。委托方对估价报告使用不当,也容易产生风险,造成经济纠纷。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其中专章对房屋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和机构、业务的管理予以了规定,对于其法律责任未有专门明确,只是强调了违反管理规定的一般罚则,即行政责任问题,对于刑事责任规定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泛的法律责任还包括民事法律责任,通常,合同责任既包括合同约定的责任,同时也包括法律规定的责任。其中,合同各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违约方就应当按照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责任;对于没有约定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

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以及居间业务等方面的服务,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已有明确规定。

三.如何减少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风险,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自身应尽妥善谨慎的审查义务。

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尽的谨慎审查义务,前面已经陈述,此处不再赘述。

(二).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业责任险,转移部分风险,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1、何谓行业责任险。

行业责任险,又称为专业赔偿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专业人士在履行专业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过错,造成其委托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业责任险是化解执业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一些发达国家,法律规定某些从事专业服务行业的专业人员必须购买行业责任险,即常说的强制保险。行业责任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诞生至今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885年,在英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张行业责任保单——药剂师过失责任保单,但由于种种原因,行业责任保险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一直难以得到众人的重视,发展十分缓慢。而此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发达国家因行业过失引发的纠纷和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因此,行业责任保险开始逐渐引起大家的关注,市场对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被极大地激发。目前,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行业责任保险已经涵盖了医生、护士、药剂师、美容师、律师、会计师、公证人、建筑师、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和人、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等数十种不同的行业。可以说,行业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我国已推行的有关行业责任险。

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责任保险起步较晚,水平也不高,据业内人士介绍,国外责任险业务占其财产险业务总量的比例平均在15%以上,而目前我国责任保险业务量只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3%左右,并且主要集中在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少数险种上,行业责任保险所占比例虽然很少,但这一领域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值得期待。正因如此,近段时间国内各家保险公司显然加快了行业责任保险的市场开拓和营销,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近年先后一口气推出了医疗责任险、律师责任险、建筑工程责任险等新的责任险种,并准备继续推出校园(方)责任险、物业管理责任险等全国性的新险种。

行业责任保险的不断发展不仅对合理规避行业责任风险、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教育水平的提高和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是造成行业责任保险迅速走俏的主要原因。一方面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对专业人士履行职责的期望值在不断升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完善也给消费者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这使得行业责任引起的投诉和纠纷近年来呈快速上升势头。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那些原先不同程度带有"行政色彩"的专业职业,如公证、会计、律师、医生等都已经开始逐步走向市场化,它们成为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机构,因此,一些过去由国家负担的行业赔偿责任将逐步由机构和个人自行承担,这些都有效地激发了市场对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公证、律师等行业成了社会上的热门行业,和老百姓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但同时这些专业行业也面临着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道德风险,如假证明、假报表、假材料等实在让人防不胜防,因此,买份保险转移一下风险也就成了情理之中的事了。

3、房地产中介机构设立行业责任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国目前尚未设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业责任险,因此除了在合同中对风险的防范作出约定外,如能积极利用社会保险手段来转移部分风险,对于保障整个房地产中介市场经营活动的顺利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对一个还没有打开大门的发展中保险市场来说,差距代表着挑战和机遇,也意味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占据了这一市场的主动权,就有可能在这一业务领域大有作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谁先开辟新的险种,谁就可能占领先机,而且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市场规模正是推行这一行业责任险最有利的市场保障。

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保行业责任险,从而使作为被保险人的房地产中介企业在承办房屋中介业务过程中,因过失给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有了这种专业保险的保障,房地产中介机构无疑吃了一颗定心丸,在业务开展和企业规模发展上自然就可以免除太多的后顾之忧。设立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有利于保障安全交易,即使产生纠纷也会将风险转移,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培育更加有竞争力的房地产中介市场,实现房地产中介行业加速整合,进入良性循环发展,从而实现房地产中介企业和保险企业的双赢。如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走向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市场经济乃是一种信用经济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信誉立则企业兴,信誉失则企业衰。诚信是社会形成过程中逐渐发展出的社会契约之一,也是社会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房地产信息的真实、准确,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基本条件,不偏不倚如实地向客户提供信息,既是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其专业水准的体现。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不实、或作宣传时故意夸大、掩饰租售房屋的优、缺点,必然会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设立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有益于房地产中介真正在品牌化道路上发挥诚信作为一种隐性资源的优势。

但并不是说房地产中介机构投保了行业责任险就可以高枕无忧,因为房地产中介行业责任险仍然属于一种财险,对于造成损失产生赔偿责任的责任人,保险公司仍有进一步索赔的权利。房地产中介机构仍然需要加强业务学习与交流,提高房地产评估师、经纪师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整体执业水平,健全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9)

中图分类号 F29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6-0295-02

Risk and Countermeasures of House Relocation Compensation Assessment of Rural Collectively Owned Lands

ZHAN Hai-bin

(College of Administration,Hube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Xiangyang Hubei 441053)

Abstract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risks that real estate appraisal agency faced in house relocation compensation assessment on rural collectively owned lands were showed,and corresponding risk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were also put forward.

Key words rural collectively owned lands;relocation compensation assessment;real estate appraisal agency;risk;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城市市区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均面临着拆迁补偿评估。目前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正成为许多房地产评估机构重要的业务来源与收入来源。但由于拆迁补偿评估涉及到多方面利益关系人,存在着诸多利益博弈,国内有些学者在这些方面已有相关研究[1-2]。房地产拆迁补偿评估机构不仅面临公司本身评估技术水平以及内部评估人员业务水平不足所带来的风险,同时也面临着拆迁评估过程中受众多利益关系人影响导致的评估结果不合理不公正所带来的风险。该文主要分析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拆迁补偿评估过程中估价机构如何规避面临的风险。

1 拆迁补偿评估中面临的内部风险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评估过程中面临的内部风险主要包括估价机构本身的估价技术水平不足和管理水平不足导致的内部风险。

1.1 估价技术水平不足导致的内部风险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补偿评估过程中技术水平不足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拆迁评估前的准备不足。主要包括物资准备与人员准备不足导致的技术水平问题。物资准备不足,例如评估前准备的测量器材的数量、类型以及其测量的准确精度是否达到相应拆迁评估测量要求,因此拆迁评估前应充分做好拆迁评估中需要的相关物资准备。二是拆迁评估程序的不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评估过程中必须遵照拆迁评估业务流程,拆迁评估程序不符合规范也会带来一系列内部风险。三是拆迁现场测量结果不准确。这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从事拆迁评估业务时最容易引起最终出具的估价结果不合理的内部风险,并且最容易导致一系列的经济纠纷。常见的有以下情况:房屋面积测量不准确;房屋结构确定不合理;附着物现场测量与清点不合理[3];现场调查表填写不规范、不清楚[4]。四是估价机构出具的拆迁评估结果不合理。由于拆迁评估业务量大,涉及到众多的评估数据处理,因此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进行内业处理时,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包括:在向电脑中输入数据出现的错误;评估确定的估价对象折迁补偿价格不合理。

1.2 管理水平不足导致的内部风险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完善公司管理制度,特别在房地产拆迁评估过程中风险防范更要求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目前常见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评估过程中管理水平不足导致的风险主要由以下因素影响。一是拆迁评估业务人员的培训管理问题[5]。二是拆迁评估过程中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人员的责任以及奖惩制度的落实问题。拆迁评估业务一般需要由众多人员组成的估价业务队伍进行,涉及人员多,跨越时间长,一些房地产估价机构由于缺乏完善的责任与奖惩制度,当最终拆迁补偿估价结果报告出现问题时,最容易导致估价人员相互推脱责任的情况发生。

2 拆迁补偿评估中面临的外部风险

2.1 来源于委托方单位个别人员的外部风险

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是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对待拆迁范围内的估价对象按照当地拆迁补偿文件进行公正、客观、合理的评估。委托方主要是拆迁所在地的当地政府一些职能部门,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在拆迁评估业务过程中需要经常与委托方相关人员加强交流与沟通。这一方面有利于估价人员更好地按照委托方的合理要求顺利完成拆迁评估业务,但同时另一方面在一些地方也存在着委托方单位的个别人员故意干涉房地产拆迁估价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估价活动,影响拆迁补偿评估结果的客观合理性。特别是对于工业厂房拆迁补偿评估,由于涉及的补偿金额比较大,并且被拆迁的工业厂房产权所有人在当地一般都有较广泛的人脉关系,因此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产权所有人一般通过委托方的一些人员对估价机构的估价人员的估价活动进行干涉,达到提高拆迁补偿金额的目的。

2.2 来源于拆迁补偿评估中估价对象产权所有人的外部风险

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在拆迁评估业务中要直接面对拆迁评估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产权所有人。在这过程中,估价人员要与待拆迁范围内的估价对象产权所有人就估价对象的状况进行询问了解,并且现场进行调查评估也需要估价对象产权人的积极配合。当然在这过程中估价对象产权所有人一般能积极配合估价人员完成拆迁评估业务,但同时可能面临拆迁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产权人对估价人员正常估价活动的消极影响。特别是对于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其估价人员在拆迁评估过程中如果责任与奖惩制度具体落实不到位,就容易滋生房地产估价人员与估价对象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勾结,影响拆迁补偿结果的客观合理性。

3 拆迁补偿评估中估价机构风险防范对策

通过以上所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评估过程中所面临的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分析,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在拆迁补偿评估中如果不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旦风险真正产生,房地产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将面临着高额的经济赔偿,风险严重的可能导致估价人员面临刑事处罚,这种情况在我国已有发生。

3.1 内部风险防范措施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于拆迁补偿评估业务面临的内部风险如上文所述,在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内部风险防范措施。

3.1.1 加强对拆迁评估技术人员的培训。首先,在拆迁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前必须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测量仪器的正确使用,这方面至关重要,因为目前我国许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般情况下都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因此拆迁评估时房屋面积需要估价人员现场测量,而房屋面积的准确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很大,也关系到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多评,亦不能少评;同时现场调查人员的培训内容还包括现场调查的正确流程、现场调查的内容及调查表格的填写规范及填写时字迹清晰的要求等。其次,拆迁评估内业处理人员的培训,包括调查表格数据如何正确输入电脑,输入数据后输入人员至少要对输入的数据与相应的调查表核对1遍,在此基础上由其他内业处理人员进一步复核,在确定无误的情况下安全保管好输入的数据;出具估价结果报告人员的培训,其内容包括如何正确对估价对象合理定价及估价报告如何正确撰写[6-7]。

3.1.2 估价机构对估价人员的责任与奖惩制度落实。拆迁补偿评估业务一般需要多人共同完成外业调查与内业处理工作。因此,必须清楚地划分拆迁评估人员各自的工作职责,实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公司制度,具体包括以下措施:一是外业调查表格的填写规范要求。外业调查人员一方面必须在调查表格上详细规范地填写调查对象的相关内容,同时在外业调查表上填写调查时间、调查人员以及填表人员等相关信息,为防止以后调查表格填写内容出现问题可以追溯相关外业调查人员的具体责任,防止外业调查表格不填写相关调查人员时以后出现问题外业调查人员的相互推脱责任。二是内业处理时相关人员责任明确划分。这主要包括外业调查数据的电脑录入人员和撰写、审核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房地产估价人员的具体责任划分。数据录入人员需要在录入的电子表格上注明录入人员的姓名,而估价报告的撰写人员以及审核人员必须在估价报告转运表上填写相关估价人员姓名,特别在此强调,估价报告审核人员除了在估价人员估价报告撰写好之后认真审核,还必须加强估价报告纸质打印好之后的认真审核,确保估价报告估价结果的客观合理[8-10]。

3.2 外部风险防范措施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从事拆迁补偿评估时面临的外部风险主要来自委托方以及拆迁估价对象产权人2个方面。首先分析来源于委托方的外部风险分析。目前在我国,拆迁评估机构主要接受拆迁评估对象所在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委托,因为拆迁评估所涉及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一般较大,委托方的一些人员不排除可能受拆迁估价对象产权人的利益贿赂,为拆迁估价对象产权人争取不合理的利益,利用其是委托方的身份,干预影响房地产拆迁评估机构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房地产评估机构可能带来严重风险。同时,拆迁估价对象的产权人也可能为了获得更高的不合理的拆迁补偿,通过对拆迁评估业务委托方的一些人员以及估价机构拆迁评估人员进行利益贿赂,这同样也可能会对从事拆迁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带来灾害性的风险。对于此类外部风险,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在做好防范内部风险的基础上,对估价机构从事拆迁评估人员进行外部风险防范教育,特别是要制定严格的公司制度,如果由于估价机构内部人员参与虚假拆迁补偿评估现象发生,房地产估价机构要出台具体严厉的惩罚制度,对这类不遵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道德人员要剔除出估价行业,情节严重人员可能要进行刑事处罚。特别要强调,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拆迁评估外部风险防范上,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一定要以身作则,在拆迁评估业务中坚持合法、公平、公正的评估原则,不能因为利益驱动而违背职业道德和触犯法津[11-12]。

4 结语

由于我国目前正面临着城镇化的高速发展,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着大量的征地拆迁补偿评估业务,公平、公正的拆迁补偿评估结果对于地方政府推进拆迁项目顺利完成以及对于社会的稳定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从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严格遵守房地产评估行业准则,清醒地认识到拆迁补偿评估过程中其面临的内部与外部风险,并且为此做好各种防范措施,以保障房地产估价机构本身以及整个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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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詹海斌,占辉斌,吴群.江苏省城市地价水平的空间自相关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1(20):1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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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忠郴.当前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刍议[J].企业经济,2006(7):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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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锡光.桂林市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机制的探索[J].中国房地产,2004(4):67.

房屋安全风险评估篇(10)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常用的土地还原率确定方法介绍

1.1 土地纯收益与价格比率法

选择三宗以上近期发生交易的,且在交易类型上与待估土地相似的交易案例,以交易实例的纯收益与其价格的比率的均值作为还原利率,按下式计算土地还原率:

rd=∑(Rx/Px)×1/M

式中:rd—某—土地利用类型的还原利率

Px—某一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年限宗地单位面积售价

Rx—与售价质量相同宗地的单位面积年租金M—调查样本数量

1.2 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

即:还原利率=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安全利率选用同一时期的一年期国债年利率或银行一年期存款年利率;风险调整值应根据估价对象所处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等状况对其影响程度而确定。

1.3 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率综合排序插入法

将社会上各种相关类型投资,按它们的收益率与风险大小排序,然后分析判断估价对象所对应的范围,确定其还原利率。

2 各方法应用比较分析

第一种方法即计算同一均质区段样本地价与样本租金的租价比,在土地市场比较正常的状况下,测算的土地还原利率能反映实际情况,温州市土地市场发育较早,已经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土地市场,房地产租售价之间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但是从理论上分析,土地使用权租赁(短期)市场与买卖(长期)市场的市场行为与特性不同,地价形成机制也不同。根据古典地租地价理论,租赁市场的收益地价由土地收益(即租金)确定,反映地价的长期均衡值;而买卖市场的交易地价则由供求决定,是在土地资产市场上决定其价格,不是间接由地租决定,因而土地市场上收益价格与交易价格往往不一致。特别是当土地市场投机气氛比较浓厚时,“地价泡沫”不断膨胀,容易出现租金不涨而房地产买卖价格节节攀升的现象,这样市场交易地价与收益地价就会出现背离。

第二种方法理论性强,反映还原利率是房地产投资收益率的实质,即投资收益率等同于投资者的机会成本加上投资房地产的风险补偿,机会成本是资本在某一段时间内最高和最安全的投资机会的回报,一年期存款利率在我国一般可作为安全利率,但该法对影响投资的风险因素的加数大小确定带有较大的主观成分。

第三种方法在理想的市场状况下,所求得的还原利率较为接近真实值。但是,由于我国的价格体系尚未完全理顺,不同行业的投资利率可比性差,数据资料难以获取,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很难测算,因此,用该方法确定土地还原率操作性较差。

3 温州市区土地还原利率确定

综合分析温州市具体情况及其他城市土地还原率确定的经验,本次土地还原率的确定,主要采用的方法是以实际测算的租售比率数据(综合还原利率)和基准日现行的各种存贷款利率数据作为土地还原率的控制指标,在此二者的区间内,经对比分析确定。

3.1 房地产租售比测算

本次测算,我们通过典型调查了11个住宅和22个商业店铺的买卖价格和租金水平案例,分别测算商服和住宅的租售比价。从测算结果看,住宅租售比1.54%-2.42%区间,平均值为1.80%;商服的租售比在4.01%-10.36%不等,大部分在6%左右,平均值为6.13%。而不同类型、不同区位、不同品质的房屋租售比差距比较大,但基本符合规律,测算出的商业店铺的租售比相对较高,尤其在老城区的繁华地段;而住宅用房租售比普遍低,特别是在城市新区或一些新建楼盘。考虑到温州市区近年的房地产价格上涨较快,对于住宅的投资需求远远大于实际居住需求,使得住宅价格存在一定的“泡沫”,采用租售比无法算出真实的还原率;相对来说,商业用房的租售比较真实地反映租金与售价间的关系,权宜确定以商业用房的租售比作为控制指标。

为了合理确定温州市土地还原利率水平,首先以商业用房租售比的平均值作为房地产综合还原利率,即商服用地的综合还原利率为6.13%。其次根据综合还原利率与土地还原利率、房屋还原利率的相互关系来测算土地还原利率。公式如下:

r=(L*r1+B*r2)/(L+B)= γ1*r1+γ2*r2

式中:r——综合还原利率r1——土地还原利率 r2——房屋还原利率

L——土地价格 B——房屋价格

γ1——土地价格占房地总价的比例 γ2——房屋价格占房地总价的比例

根据所选样本地价与房屋价格的比较及温州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商服的γ1为0.70,γ2为0.30。另外由于房屋有—定的经济耐用年限和折旧,一般情况房屋还原利率比土地还原率高1-2%,由此确定房屋还原利率在土地还原率的基础上加2%。由此测算得到商服的土地还原利率为5.53%。

3.2 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法

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持续保持较快发展,货币信贷增长较快,加之受能源、食品等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居民消费物价指数不断攀升,通货膨胀压力不断增加,为防止物价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显著的通货膨胀,尤其是2010年以来,人民银行加大了利率杠杆调控,先后进行了多次存、贷基准利率的上调。若以本次基准日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3%为安全利率,综合考虑因当前物价上涨的趋势、房地产市场的风险积累、公众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观望心里的不确定性等所致的房地产投资额外风险程度,以及贷款基准利率对房地产投资价值效应的影响等,确定风险调整值为3-4%,则土地还原利率在6.5-7.5%。同时结合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有关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中进行年期修正的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存款利率的规定,现行的五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5.5%。据此,我们认为土地还原利率确定在7%左右比较合理。

3.3 最终土地还原利率的确定

对比上述两种方法可以看出,两者存在一定的差距。分析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够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中不同层次市场之间特别是租赁市场与资产市场之间联动性不强,房地产买卖的资产市场存在过热的现象,致使房地产市场租售比价关系失衡。从有利于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本次温州市土地还原利率的确定,主要以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确定结果为基础,结合房地产租售比法结果、不同用地的投资风险程度差异及实际操作性等确定,同时征询当地资深估价师意见,最终确定商服、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用地的土地还原利率统一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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