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育预期成果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18 17:06:39

劳动教育预期成果

劳动教育预期成果篇(1)

    知识失业是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的劳动人口的劳动边际成本大于边际劳动力的现象,也就是知识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和合理的配置,知识劳动力处于失业或隐性失业的状态。从人力资本理论的角度分析,知识劳动者较普通劳动者拥有更高的劳动生产力,主要是知识劳动者接受了高等教育及专业培训。所以,知识失业的主体主要是指接受过大专及大专以上水平的普通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目前,学术界所研究的知识失业现象事实上可以视同为大学生失业现象。知识失业与其他形式失业的原因不同,一般都具有较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原因。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扩展、大学生的供给结构与产业结构脱节、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政府的职责缺位等都有可能会造成知识失业现象的发生。

    (一)知识劳动力的供需结构失衡

    1.知识劳动力的总量供需失衡从总量上看,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迅速变化导致目前我国正处于劳动力的供给量最丰富的时期,当下,我国适龄劳动力人口总量是8亿,在现有经济结构和假设GDP年均10%的增长率下,我国每年能提供的就业岗位仅有1000万个,而每年急需就业的人数超过2400万人,其中知识劳动力占四分之一强,而事实上,这1000万的就业岗位中适合大学生的更少。所以,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矛盾将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其就业压力可想而知。而在这样日趋严峻的就业环境下,我国普通高校的招生人数从扩招以来一直以高于GDP增长率近一倍的速度在高速增长,总供给在不断增长,而总需求却增长缓慢,无疑会造成劳动力的严重过剩和积压,知识失业的结果在所难免。

    2.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失衡大学生的供给结构与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对大学生的需求结构不对称同样导致岗位空缺和失业并存的结构性失衡。从现实情况看,为了应对招生竞争,许多高校热衷于扩大热门专业的招生规模,这是需求带动供给增加的市场竞争中的必然反应,但在决策中,往往会因为信息交流和传递的不充分产生资源合理配置的风险以及扭曲。因为,高等教育培养人才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在这个周期内,经济发展充满变数,信息传递需要时间,根据传递的信息进行专业调整更需要时间,而学生在毕业后面临的市场需求和经济环境又可能会发生更大的变化,所以,教育供给往往滞后于社会需求,这必然会导致结构性失业的产生。在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的就业吸纳能力比其他产业强很多。据统计,每投资100万元可提供的就业岗位,重工业是400个,轻工业是700个,服务业是1000个。从国内生产总值的构成来看,2001年以来第三产业的贡献率一直保持在40%左右,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在70%左右。第三产业比重过低,不仅制约了普通劳动力的就业容量,也限制了对知识劳动力的吸纳能力。目前,我国的产业结构呈现出产业集中度低、产品结构落后、地区布局不合理、技术水平低等特点,可以说,落后的产业结构无力为高考扩招带来的劳动力结构猛然升级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也是知识失业存在的原因之一。

    (二)劳动力市场分割等制度性因素的制约我国经济结构的二元特征十分明显,由此也构成了劳动力市场制度的二元性:一种是工资收入较高,工作稳定,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的主要劳动力市场;另一种是工资收入较低,工作不稳定,几乎没有或很少有社会保障的次要劳动力市场。如果劳动力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即劳动力流动是无成本的,这样,大学毕业生会首先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上搜寻工作,如果在这类市场上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就会在次要劳动力市场上暂时先就业,边工作边搜寻更好的就业岗位。但事实上我国劳动力市场并非充分竞争的,仍存在比较严重的制度性分割,它既有城乡之间的分割,还有城市中正规部门与非正规部门之间的分割,大学毕业生一旦去次要劳动力市场就业,意味着他不仅要放弃主要劳动力市场高收入的预期,更主要的是若要再离开,就会面临很高的工作转换成本,包括工作接收成本、离开成本以及和原单位的交易成本。[1]另外,由于人力资本专用性的特点,大学生具有的人力资本不会自然保值,如果选择了次要劳动力市场,意味着其专用性的人力资本会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而逐渐贬值,如要转换工作则有可能会因为丧失了原有的专用性人力资本而不具备就业竞争力。因此,大学毕业生在选择工作时一般会首先考虑在城市就业,甚至宁愿失业也在所不惜,这样,大学生自愿性失业的现象必然发生。

    (三)过度教育与知识失业相互促进过度教育是指劳动者的受教育水平超过其从事的工作所要求的水平,从而使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劳动者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实现不了他的职业期望,由于对所从事的工作不满意而引起劳动生产率下降这样一种现象。过度教育是否是引发知识失业的主要原因,目前学界仍有很多争论。但不能否认的是,1999年以来持续的高等教育大规模扩招是在我国内需不足的情况下,为了拉动内需而采取的超常规行为。按照国际上的一般标准,在人均GDP达到2500美元以后,高等教育大众化才开始到来,但我国的人均GDP刚过1000美元,2005年高等教育在学人数就达到21%,已步入世界公认的大众化发展阶段。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在短短6年内翻了两番,[2]但是,由于就业市场的不成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于人才的需求没有增加反而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而绝对下降,出现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观人才需求与真实人才需求的严重脱节。最终,接踵而至的是教育层次的拔高、知识失业现象严重。

    (四)政府对大学生人力资本市场调控不够2003年以来,在大学生就业中“市场主导”原则被正式确立,也意味着在分配和安置大学生的环节政府选择了退出。应该说,坚持大学生就业的市场化方向是正确的,但也必须认识到,如果纯粹依靠市场来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必然留有后患。因为大学生是一种纯公共物品,不仅大学生的培养和生产需要政府依靠公共财政机制进行积极的干预,而且在大学生的配置和安排环节也需要政府的积极介入,只有这样,投资于高等教育的大量公共财政资源和具有较高人力资本的大学毕业生才不至于过度浪费。[3]另外,大学生的就业观念等因素也会造成知识失业,不论哪种原因引起的知识失业都意味着凝结在大学生身上的人力资本的闲置和浪费,意味着其投资不能得到预期的回报或收益减少,也预示着高等教育个人投资的风险在增大。

    二、高等教育个人投资的风险

    按照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投资本质上就是通过对人的投资,来提高人的生产能力和收入能力的一切活动。高等教育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专业化教育,在个人全部人力资本投入和积累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够在未来为个人带来巨大的利益回报。因此,对于个人来说高等教育是最为有效和最为重要的人力资本投资方式。而高等教育个人投资风险是指在高等教育投资过程中,由于与之相关的各种变量的不确定性,使个人这一投资主体不能获得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即个人对高等教育的人力资本投资有可能在未来不能得到预期的回报。[4]高等教育个人投资已伴随着我国教育市场化的步伐成为一项最为重要的个人消费性投资,知识失业现象的加剧,直接威胁着高等教育个人投资的收益和预期,形成了较高的投资风险。对于个人这一高等教育人力资本投资的主体来说,就业风险是高等教育个人投资风险的首要风险,同时衍生出专业风险、教育过度风险和预期收益风险。

劳动教育预期成果篇(2)

知识失业是指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的劳动人口的劳动边际成本大于边际劳动力的现象,也就是知识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和合理的配置,知识劳动力处于失业或隐性失业的状态。从人力资本理论的角度分析,知识劳动者较普通劳动者拥有更高的劳动生产力,主要是知识劳动者接受了高等教育及专业培训。所以,知识失业的主体主要是指接受过大专及大专以上水平的普通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目前,学术界所研究的知识失业现象事实上可以视同为大学生失业现象。知识失业与其他形式失业的原因不同,一般都具有较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原因。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扩展、大学生的供给结构与产业结构脱节、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政府的职责缺位等都有可能会造成知识失业现象的发生。

(一)知识劳动力的供需结构失衡

1.知识劳动力的总量供需失衡从总量上看,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迅速变化导致目前我国正处于劳动力的供给量最丰富的时期,当下,我国适龄劳动力人口总量是8亿,在现有经济结构和假设GDP年均10%的增长率下,我国每年能提供的就业岗位仅有1000万个,而每年急需就业的人数超过2400万人,其中知识劳动力占四分之一强,而事实上,这1000万的就业岗位中适合大学生的更少。所以,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矛盾将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其就业压力可想而知。而在这样日趋严峻的就业环境下,我国普通高校的招生人数从扩招以来一直以高于GDP增长率近一倍的速度在高速增长,总供给在不断增长,而总需求却增长缓慢,无疑会造成劳动力的严重过剩和积压,知识失业的结果在所难免。

2.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失衡大学生的供给结构与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对大学生的需求结构不对称同样导致岗位空缺和失业并存的结构性失衡。从现实情况看,为了应对招生竞争,许多高校热衷于扩大热门专业的招生规模,这是需求带动供给增加的市场竞争中的必然反应,但在决策中,往往会因为信息交流和传递的不充分产生资源合理配置的风险以及扭曲。因为,高等教育培养人才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在这个周期内,经济发展充满变数,信息传递需要时间,根据传递的信息进行专业调整更需要时间,而学生在毕业后面临的市场需求和经济环境又可能会发生更大的变化,所以,教育供给往往滞后于社会需求,这必然会导致结构性失业的产生。在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的就业吸纳能力比其他产业强很多。据统计,每投资100万元可提供的就业岗位,重工业是400个,轻工业是700个,服务业是1000个。从国内生产总值的构成来看,2001年以来第三产业的贡献率一直保持在40%左右,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在70%左右。第三产业比重过低,不仅制约了普通劳动力的就业容量,也限制了对知识劳动力的吸纳能力。目前,我国的产业结构呈现出产业集中度低、产品结构落后、地区布局不合理、技术水平低等特点,可以说,落后的产业结构无力为高考扩招带来的劳动力结构猛然升级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也是知识失业存在的原因之一。

(二)劳动力市场分割等制度性因素的制约我国经济结构的二元特征十分明显,由此也构成了劳动力市场制度的二元性:一种是工资收入较高,工作稳定,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的主要劳动力市场;另一种是工资收入较低,工作不稳定,几乎没有或很少有社会保障的次要劳动力市场。如果劳动力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即劳动力流动是无成本的,这样,大学毕业生会首先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上搜寻工作,如果在这类市场上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就会在次要劳动力市场上暂时先就业,边工作边搜寻更好的就业岗位。但事实上我国劳动力市场并非充分竞争的,仍存在比较严重的制度性分割,它既有城乡之间的分割,还有城市中正规部门与非正规部门之间的分割,大学毕业生一旦去次要劳动力市场就业,意味着他不仅要放弃主要劳动力市场高收入的预期,更主要的是若要再离开,就会面临很高的工作转换成本,包括工作接收成本、离开成本以及和原单位的交易成本。[1]另外,由于人力资本专用性的特点,大学生具有的人力资本不会自然保值,如果选择了次要劳动力市场,意味着其专用性的人力资本会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而逐渐贬值,如要转换工作则有可能会因为丧失了原有的专用性人力资本而不具备就业竞争力。因此,大学毕业生在选择工作时一般会首先考虑在城市就业,甚至宁愿失业也在所不惜,这样,大学生自愿性失业的现象必然发生。

(三)过度教育与知识失业相互促进过度教育是指劳动者的受教育水平超过其从事的工作所要求的水平,从而使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劳动者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实现不了他的职业期望,由于对所从事的工作不满意而引起劳动生产率下降这样一种现象。过度教育是否是引发知识失业的主要原因,目前学界仍有很多争论。但不能否认的是,1999年以来持续的高等教育大规模扩招是在我国内需不足的情况下,为了拉动内需而采取的超常规行为。按照国际上的一般标准,在人均GDP达到2500美元以后,高等教育大众化才开始到来,但我国的人均GDP刚过1000美元,2005年高等教育在学人数就达到21%,已步入世界公认的大众化发展阶段。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在短短6年内翻了两番,[2]但是,由于就业市场的不成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于人才的需求没有增加反而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而绝对下降,出现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观人才需求与真实人才需求的严重脱节。最终,接踵而至的是教育层次的拔高、知识失业现象严重。

(四)政府对大学生人力资本市场调控不够2003年以来,在大学生就业中“市场主导”原则被正式确立,也意味着在分配和安置大学生的环节政府选择了退出。应该说,坚持大学生就业的市场化方向是正确的,但也必须认识到,如果纯粹依靠市场来解

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必然留有后患。因为大学生是一种纯公共物品,不仅大学生的培养和生产需要政府依靠公共财政机制进行积极的干预,而且在大学生的配置和安排环节也需要政府的积极介入,只有这样,投资于高等教育的大量公共财政资源和具有较高人力资本的大学毕业生才不至于过度浪费。[3]另外,大学生的就业观念等因素也会造成知识失业,不论哪种原因引起的知识失业都意味着凝结在大学生身上的人力资本的闲置和浪费,意味着其投资不能得到预期的回报或收益减少,也预示着高等教育个人投资的风险在增大。 二、高等教育个人投资的风险

按照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本投资本质上就是通过对人的投资,来提高人的生产能力和收入能力的一切活动。高等教育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专业化教育,在个人全部人力资本投入和积累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够在未来为个人带来巨大的利益回报。因此,对于个人来说高等教育是最为有效和最为重要的人力资本投资方式。而高等教育个人投资风险是指在高等教育投资过程中,由于与之相关的各种变量的不确定性,使个人这一投资主体不能获得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即个人对高等教育的人力资本投资有可能在未来不能得到预期的回报。[4]高等教育个人投资已伴随着我国教育市场化的步伐成为一项最为重要的个人消费性投资,知识失业现象的加剧,直接威胁着高等教育个人投资的收益和预期,形成了较高的投资风险。对于个人这一高等教育人力资本投资的主体来说,就业风险是高等教育个人投资风险的首要风险,同时衍生出专业风险、教育过度风险和预期收益风险。

(一)就业风险就业风险是指由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各种不确定的因素和个人预期的不完善性,毕业生可能遭受失业或从事与学历不匹配的职业的风险,往往使他们承担零收入或工资收入低于预期目标的结果。[5]大学生面临的就业风险来自于多个方面:一是从就业市场来看,就业市场规模的大小及成长性的优劣、就业市场的稳定与否、就业市场的流动性的大小、就业市场的竞争程度等都会给大学生的就业带来风险。二是从获得就业机会的可能性来看,个人所拥有的社会资本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业机会的获得并不一定与个人知识存量成正比,这给不少缺少社会资本的高等教育投资者带来较大的就业风险。三是从就业的最终结果来看,好的工作能带来较好的投资回报,差的工作只能带来较低的投资回报,而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则意味着高等教育投资的失败,意味着高等教育的预期收益为零。据统计,截至2009年7月1日,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为68%,这说明有32%(超过195万)的大学毕业生不能如期就业。如此多的大学生就业失败不仅使高等教育个人投资的成本变为沉没成本,也使低收入的家庭因此债台高筑。

(二)专业风险个人在进行高等教育投资时会面临诸多选择,由于信息不充分,同一个体的不同选择将会带来不同的收益,这当中隐含着相当的风险。从专业选择来说,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是专业教育而非通识教育,高校复杂的专业设置是由社会分工和社会需求所决定的,但是,各类职业的市场需求在未来某一时期是不确定的,因而个人在进行高等教育投资时对自己所选择的专业是否与市场需求匹配存在风险,这种风险是高等教育投资者自己所不能消除和分散的。从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适应性来说,一方面就业形势变幻莫测,另一方面日益更新的专业知识也会使某些专业的毕业生陷入就业风险当中,入学时所选择的热门专业毕业时或许已经变冷,即使仍然是热门专业但由于同一专业的选择者如果太多,竞争太激烈,毕业后的就业可能性也会降低。从专业的专业化程度来看,如果专业化程度过高,就会限制大学生的择业面;如果专业化程度过低,毕业生又不能胜任他的工作,二者都对就业产生负面影响,所以,高等教育投资所选的专业化程度对个人就业也存在风险。

(三)教育过度风险就社会需求来说,若高等教育过度,高等教育和职业需求错位,那么雇主在成本差别能接受的范围内,会优先选择高学历的求职者以代替低学历者,从而产生了教育替代,教育替代是教育过度的延续。教育替代效应的存在,迫使低学历者为了规避投资风险和在未来获取理想收益而继续追加教育投资力度,去追求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从而引发新一轮的教育过度和教育替代,加剧了高等教育个人投资的风险性。虽然从理论上讲,人力资本存量的提高必然会加强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加其就业的可能性,但是如前所述,由于高等教育投资在收益时间上的滞后性和较长的周期性,过度的高等教育投资事实上是继续延长了其投资的周期性而推后了收益期。投资周期的延长和收益期的滞后不可避免地加大了教育过度的风险,也进一步加剧了个人高等教育人力资本投资的风险,同时也造成高等教育者所学的专业知识结构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构不相适应,更加剧了就业市场上结构性失业的程度。

(四)预期收益风险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收入分配课题组”的估算,我国城镇居民的教育收益率已从1999年的6.6%上升到了2005年的12%,其中高等教育的收益率要明显高于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收益率,而且其差别越来越大,即大学及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人群组和其他文化程度人群组之间的收入差距出现了不断拉大的趋势。[6]“高学历=高收入”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心理,因此教育投资一直是家庭投资的重点。据调查,在我国的家庭消费排序中,68.8%的家庭将教育消费排在第一位或第二位。[7]正是由于高等教育有比较高的经济回报,居民个人或家庭都有强烈的高等教育需求和投资热情。但是,由于高等教育投资收益的周期性较长,再加上我国高校扩招,教育规模急剧增长,大量的大学毕业生充斥劳动力市场,投资个体的预期收益将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人们在进行高等教育投资时不可能预见到所有因素的变化,这样高等教育个人投资的预期收益的获得就存在很大的风险。

三、高等教育个人投资风险的规避

失业与风险的存在会影响人们对高等教育投资的态度和动力,2009年高考前84万考生弃考以及有些地方出现的新的“读书无用论”等现象都与我国高等教育个人投资的高风险是密切相关的。规避这种风险单靠个人的努力是不够的,政府有责任帮助人们降低教育投资的风险,减少知识失业,保障人们的教育回报;同时,高校以及投资高等教育的家庭和个人也应该有风险意识,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规避和减少风险和失业。

(一)调控高等教育规模高考扩招十年来,学术界对扩招的功过是非褒贬不一,但应该承认的是,知识失业和我国高等教育投资风险是伴随着扩招才日趋严重的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与高等教育规模有某种必然的联系,那么,什么是合适的高等教育规模呢?学术界主流的观点是以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来衡量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认为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2008年仅有23.3%,还有很大的扩展空间。但高等教育不是一个独立的运作系统,它的规模、质量、结构必须与劳动力市场状况相匹配,必须与劳动力市场的结构和吸纳能力相适应。如前所述,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明显的制度性分割,特别是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分割非常严重,这使大学毕业生主要以主要劳动力市场为主要就业对象,而很少考虑去次要劳动力市场。假如除去广大的农村劳动力市场和非正规劳动力市场,我国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空间仅限于城市,出现“人才过剩”和知识失业现象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政府要从整体和大局出发,加强宏观预测和调控,从教育总量适度超前于社会需求总量和保持两者相对平衡的角度来规划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加强对高校扩招的宏观调

劳动教育预期成果篇(3)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2)08-0023-06

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长期持续发展的第一资源。高等教育发展与劳动力市场的协调不仅关系到大学生人生价值的实现,也直接影响着人力资源对社会发挥的作用以及教育作为振兴国民经济这一重要国策的实施。目前新疆区域劳动力市场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表面上表现为技能需求方式发生了变化,更深刻的是表现为劳动力素质结构发生了变化。劳动力市场的这些变化对新疆高等教育产生了多方面的、深刻的影响。新疆高等教育与劳动力市场协调发展,可以使新疆高等教育发展更好地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一、新疆劳动力市场变化与高等教育发展的相关分析

1.新疆劳动力市场变化与人才就业状况分析

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情况主要取决于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所创造的工作岗位的数量,通常用就业弹性和就业效应来表示。由表1可以看出,新疆对新增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就业压力较小。新疆劳动力市场对普通高校大学生的总体需求也高于全国水平。新疆和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的就业弹性基本都大于1,说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对大学生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同时,新疆普通高校大学生的就业弹性也大于全国平均水平,即新疆对大学生的需求缺口大于全国平均水平。

近十来年,新疆增加的人口几乎都是劳动力人口,但是,就业人口数量却远远低于劳动力人口的增加速度(如图1)。从而使得新疆劳动力市场在供求总量上是一个供过于求、存在一定就业压力的市场。

由此可见,新疆劳动力市场总体就业存在压力,但对普通高校大学生的需求仍然没有得到完全满足。

2.新疆高等教育发展与劳动力变化的关联分析

为了反映出新疆劳动力市场变化与高等教育发展之间的关联程度,笔者选取了反映劳动力市场变化与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指标:从业人员数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一段时间内的从业人员数反映出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变化,而高等学校的在校生人数是一段时间内高等教育发展规模的重要反映。

表2显示的是新疆自2002年以来的相关数据统计。通过利用SPSS统计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关联分析,结果如下:

从表3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高等教育发展(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数)与劳动力市场(从业人员数)的相关系数为0.964,统计结果反映出,高等教育发展规模与劳动力市场变化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具有较高的相关性。分析表明,新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力市场的需求量在逐步增加,高等教育发展规模也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变化而不断扩张,新疆高等教育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与劳动力市场变化相适应。

3.未来新疆劳动力市场对人才资源的需求预测

国内学者在研究我国经济增长与人才的关系时,不约而同地都借鉴采用了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普遍认为经济增长依靠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科技进步。根据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借鉴武汉化工学院杜昭明教授提出的含独立人才因子的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可以使用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建立人才需求预测模型,对新疆人才资源需求状况进行短期、中期预测。为研究经济增长与人才需求的关系,预测人才需求,对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模型进行改造,增加一个变量R为投入人才量,将上式改造为:模型中L为投入劳动量,为产出量;为技术进步水平;L为投入劳动量;K为资金投入量;参数和称为弹性系数,为Y对L的弹性系数,又称劳动投入弹性系数,为Y对K的弹性系数,又称资本投入弹性系数。表4给出了1991-2009年新疆经济发展及从业人员状况的统计数据。

本文采用ADF(Augmented Dickv-Fuller)检验法,利用EViews5,0统计分析软件,

通过Eviews5.0对上述变量LNY、LNR、LNK的进行检验,存在因果关系,即LNY是LNR变化的Granger原因,LNK是LNY变化的Granger原因。

利用样本数据结合SAS软件对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线性化函数线性化方程Y=ALαKβARγeμ做OLS参数估计,得到以下回归方程:1nYt-lnYt-1=0.28696(1nRt-1nRt-11)+0.27369(1nKt-1nKt-1)

2t=3.61,VIF=2.69843,R=0.939,F=100.03,DW=2.03,IOA=0.108

可以看出,变量的显著性和方程的显著性极高,拟合优度也很好。方差膨胀因子Vlf=2.69843

将生产函数模型进行转换,得出人才需求预测模型为:

R=EXP(1nRt-1+(1nYt-1nYt-1)-0.27369(1nKt-1nKt-1)/0.28696)

运用上述系列模型对新疆2005-2015年的社会经济发展所需人才总量进行预测(如表5)。据预测结果2005年和2010年新疆人才需求量分别为137.9万人、186.7万人,与2005年及2010年新疆从业人员人员中大中专以上学历人数126.66万人、176.48万人基本吻合,说明该预测模型具有较高准确率。据预测,到2015年人才需求达247.1万人,占从业人员的30.1%,比2010年人才需求要增加60.4万,年均增长6.4%。以上预测结果的分析表明。为确保新疆经济快速增长,首先要扩大新疆人才数量,形成与经济增长需要相适应的合理人才比例,但当经济增长到一定时期,对人才的质量要求则更加明显,就不能过于片面的追求人才数量的扩张而忽视了人才质量的提高,这样是不可能真正满足经济增长的需要的。

二、现阶段新疆高等教育与劳动力市场失衡分析

近年来,虽然新疆的GDP一直保持强势的增长,但对劳动力的吸纳总量一直表现疲软,随着近几年高校扩招的毕业生进入市场,高等教育与劳动力市场的供需总量失衡进一步加剧。

1.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够深入完善。造成高等教育与劳动力市场匹配度差

近年来,新疆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资体制以及招生制度、毕业生分配制度等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并未真正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等教育体制,真正形成高等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面向社会进行资源交换、面向社会多渠道多元化筹措经费的新格局,进而使高等教育形成多形式、多类型、多层次的能满足社会各方面、各阶层需要的,能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各种各样的人才和提供各种方式服务的开放性体制。政府主导的办学主体在新疆高等教育中占极大比重,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模式仍未能摆脱传统体制的影响和束缚。高等教育改革的滞后和不完善,造成了高等学校办学缺少时代特色、地域特色、行业特色和学校特色,高等教育快速发展与劳动力市场快速变化的需求错位,相互失衡。虽然从长远来看,新疆劳动力市场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呈上升趋势,但在短期内却形成了区域的“教育过度”。如此一来,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不仅无法应对社会经济的进步反而还加重了就业的负担。

2.劳动力市场转型期高等教育科类结构变化滞后,相互失衡

新疆高等教育的科类结构与劳动力市场变化的失衡体现在不同学科专业的毕业生在就业中面临不同处境,因为新疆经济高速发展。人才缺口很大,总体上表现为“教育不足”:但新疆高等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存在着局部的相对的“教育过剩”问题,有的学科和专业的毕业生供不应求,社会需求旺盛;而有的学科和专业毕业生则供过于求,出现过剩状况。高等教育快速发展与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的存在较大偏差。

在“十一五”期间,新疆经济产业结构不断进行调整,二、三产业的比重在不断提高,这对新疆劳动力市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新疆高等学校对相关专业毕业生的供给却很有限,造成部分专业人才的紧缺。

此外,新疆高等教育层次结构与劳动力市场变化失衡。据新疆教育相关部门近几年统计数据显示,新疆高校专科毕业生总体上不到一半的就业率,专科、高职毕业生明显供大于求,本科生就业率低于70%,本、专科层次的人才出现“就业困难”状况。

3.新疆高等教育区域空间分布不均衡。形成劳动力市场变化与高等教育发展的失衡

高等教育地域结构与劳动力市场变化失衡,高等院校多集中在自治区首府城市,如首府城市乌鲁木齐市有普通高校高等学校16所,拥有学生124467人,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等地区没有一所高等学校。造成经济发达、人才密集的地方接受毕业生多,出现高层次人才局部过剩,而经济不发达,人才稀缺的地区接受毕业生越少,出现人才严重短缺。地区性人才失衡的形成,从深层的原因讲,固然是我国经济的二元结构所致,但它与人才市场的二元分割以及高等教育信息不通畅也有密切的关系。

三、对策与建议

1.调整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适应劳动力市场由低级向高级发展

劳动力市场所处的水平,通常是由产业结构的水平和生产技术的水平决定的。产业结构的升级所反映出来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劳动力就业结构的变化,也就是随着第一和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逐渐下降,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一方面新增劳动力主要涌向第三产业,另一方面第一产业部门的劳动力开始释放出来,逐步转移到高层次的第三产业部门就业。教育以其层次和类型实现对劳动力的甄别配置功能。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主要是指不同程度和要求的高等教育的构成状态,高等教育的层次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力市场对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结构。近年来,新疆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资体制以及招生制度、毕业生分配制度等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但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模式仍未能摆脱传统体制的影响和束缚。此外,高校分工不明、定位不清的现象依然严重。新疆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制度及院校类型应当更加多样化,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等学校应具有不同的培养目标、模式与特色。近年来新疆高等职业院校、民办高校多种高等教育形式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普通高等教育的总体规模,但是其培养目标定位模糊、办学同质化、师资力量弱、办学条件差、教学质量低的状况令人忧虑,培养出的人才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明显较弱。因此,在探索更加多样化的高等教育办学形式的同时。也要注意对现有的多种高等教育形式进行改革完善,促使其找准在劳动力市场的目标定位,提高培养人才的质量。

2.调整高等教育的专业结构。适应劳动力市场由卖方向买方的转变

在中国具体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结构条件下,教育发展与劳动力市场变化的不均衡,导致高等教育供给压力的加大及人力资源闲置,即所谓的“教育不足”和“教育过剩”。新疆经济高速发展,人才缺口很大,总体上表现为“教育不足”:但新疆高等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存在着局部的相对“教育过剩”问题,如某些学科、某些专业毕业生的社会需求少,就业很不理想,这种情况说明劳动力市场正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在买方市场中,大学生就业需由市场供求关系来调节,而高等学校则只有培养出“适销对路”的人才产品,才会赢得劳动力市场的青睐。为了培养新时期新疆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专业人才,各高校应密切关注劳动力市场变动,准确地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并综合考虑多方面的现实因素对专业结构进行适时的调整,以培养出适销对路、宽口径、厚基础量强、办学经验丰富、教学资源充实等优势的基础上。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课程体系,加大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提升、改造传统学科专业的力度,实现新的发展。应大力发展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应用型特色学科专业。近年来新疆高等教育的应用型专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仍然落后于新疆经济社会对高层次应用性特色人才的迫切需求。因此,新疆高等院校应立足地方经济和产业结构的特色,合理调整和配置高等教育资源。积极开设面向地方经济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为地方经济输送各类合格的应用型人才。

劳动教育预期成果篇(4)

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运行的现状

 

案例一:唐慧案

 

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唐慧扰乱社会秩序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唐慧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于8月7日向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了书面复议申请。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审查决定受理,并依法启动了复议程序。经查明,唐慧在其女儿乐乐(化名)被强奸和强迫卖淫一案审理期间,为指控永州公安机关民警包庇犯罪嫌疑人、要求判处7名被告人全部死刑、赔偿184万元等目的,多次到法院、省市有关单位和公共场所,严重扰乱国家机关和社会正常秩序,其违法事实有证人证言、工作人员记录、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鉴于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要特殊监护等情况,对唐慧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为适宜,可以不予劳动教养。决定撤销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唐慧的劳教决定。

 

案例二:任建宇案

 

任建宇曾彭水县郁山镇政府的一名大学生村官。2011年4月至8月期间,他在腾讯微博和QQ空间里复制、转发和点评了"一百多条负面信息"。2011年8月18日下午,任建宇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县公安局传唤。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认为任建宇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同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日,重庆劳教委认定,任建宇在网上转发评论"一百多条负面信息","攻击"政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任建宇处以两年劳教。之后重庆市劳教委已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书称2011年9月23日,任建宇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本委决定劳动教养两年。经复查认为对任建宇的原劳动教养决定不当,现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及有关规定,撤销对任建宇的劳教决定。11月任建宇被江津公安从劳教所接出,已恢复自由。

 

在实际生活中,劳教制度因滥用而导致侵犯人权的案件频频出现,而制度的滥用又会严重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滥用劳动教养的案件并非个案,而与此制度存在的法律缺陷具有密切联系。

 

二、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劳教制度合法性存在重大缺失

 

作为劳教制度存在的法律根据,是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而在2002年公安部曾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和2005年公安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于劳教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而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5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上述法律根据显然位阶比法律都低,没有资格来规定诸如劳动教养这类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二)审批过程违反法律正当程序

 

根据1984年3月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1984年3月,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教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教养工作。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我国的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如下:负责审批、管理的是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政府的劳动教养委员会,但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司法厅内设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劳教日常管理工作,下辖劳动教养管理所,是劳动教养制度执行机关。一般具体流程是:在治安或刑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违法需要劳动教养的,移送相关材料至有关基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法制部门在审核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认为确实符合劳教条件的,提出建设,报公安局局长批准。局长批准后填写"呈请劳动教养审批表"上报地区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劳教条件的,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劳教决定,制作"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给被决定劳教的人及其家属,加盖公章。

 

由此可见,作为劳教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民政、劳动部门负责人是无法参与到对某个案件的当事人是否适用劳教的审查活动来,公安机关才是真正行使审批权的唯一机关,这会造成劳动教养决定缺乏民主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不符合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有法谚云"对任何人予以不利处罚时要充分听取被处罚人的意见"和"任何人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

 

(三)法律性质和严厉程度不相匹配

 

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对劳教教养制度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但对其概念没有明确界定,而对其概念的认识多数来源于法学著作或法学教材中。比如"劳动教养是对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不给予刑事处分的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其收容于劳动教养场所,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强制性措施",①还有诸如"劳动教养是指国家基于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且屡教不改和轻微犯罪,但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带有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性教育改造内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与预防犯罪制度"。②

 

笔者认为,劳教的主要适用对象是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但从劳教的期限以及剥夺被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程度来看,却比刑罚中对罪犯处以管制和拘役还要严厉。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而劳动教养的期限则为一至三年,必要时还可延长一年。刑法上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还可以缓刑,而劳动教养却根本没有这类的规定。所以社会上有人甚至把劳改和劳教混为一谈。

 

综上,劳动教养虽然在二十世纪曾在发挥过积极预防犯罪的作用,而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权力行使缺乏必要约束,过度放大预防犯罪的功效,导致一定程度上被滥用,引发公众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诟病不绝于耳,学者也提出了很多废除或改良的方案,在执政者的英明决策下,我国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但简单的废除劳教制度就能解决好所有的问题吗?答案是否定的。

 

三、引入保安处分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依据

 

保安处分制度是由克莱因提出至20实际汇聚成刑法改革的历史潮流,成为与缓刑、假释起名的标志着20实际刑法改革方向的三驾马车之一。"保安处分之引入刑法领域,是近现代刑法发展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突破。无论对保安处分持何态度,保安处分在现代刑法中的地位已牢不可破,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保安处分,以更好的发挥其在犯罪预防中的功能。"③ "从刑法理论上看,保安处分是集刑法的双重预防于一身,针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而采取的防卫政策--对已然犯罪人,防止其重新犯罪;对倾向犯罪人,预防犯罪的发生。保安处分较之特殊预防的优越性在于它是一种积极主动的事前防御,对双重预防鞭长莫及之处有几大的灵活性和适用性。"④

 

保安处分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刑法中规定不完全一致。德国刑法典专门规定了六种"保安处分":(1)收容于精神病院(2)收容于戒除瘾癖的机构(3)行为监督(因实施了法律特别规定应予以行为监督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六个月以上有期自由刑的,如果行为人仍存在继续犯罪危险,法院除判处刑罚外还可命令在其释放后对其予以行为监督,如未经行为监督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居所)(4)保安监督(5)吊销驾驶证(6)职业禁止。⑤而我国台湾地区沿用的1935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就规定有较为完善的保安处分制度,具体分为七种:(1)感化教育处分("因未满14周岁而不罚者,得令入感化教育所施以感化教育。因未满18周岁而减轻其刑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2)监护处分(3)禁戒处分(分为两种:一是对吸毒的犯罪人,可以判令其进入特定场所施行禁戒;二是对酗酒而犯罪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可以令其进入特定场所实施禁戒)(4)强制工作处分(5)强制治疗处分(6)保护管束处分(以保护管束代替其他保安处分。所有的感化教育处分、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和强制工作处分,都可以以保护管束取代之,但是如果在保护管束期间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可以随时撤销保护管束,继续执行原保安处分)(7)驱逐出境处分。(注释,引自刘仁文:"保安处分: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方向",《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1月,第57页)

 

(二)法理分析

 

1、现行的治安处罚和刑罚在处罚力度上可匹配,不需加入劳动教养

 

刑法上的主刑当中的管制,最初是为劳动教养而设立,但最终进入了刑法典,这样会导致出现刑罚比劳动教养责任还轻的现象。还有刑法中的缓刑、假释和拘役等,比起劳动教养,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长度和强度上,都不及劳动教养。目前,在刑罚领域推广的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将刑罚轻缓化的措施,但劳动教养则不能享受这种待遇。

 

2、据有关部门介绍,废除劳教制度前全国劳教场所关押的劳教人员中有二分之一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这说明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名不副实,因为隔离戒毒本来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合并到劳教所,会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戒毒效果。

 

四、具体措施

 

把那些原本属于劳动教养而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纳入刑罚和治安处罚的调整范围;把那些屡屡上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被劳教的上访者、发表不当言论而被劳教的人员采取一定的行政措施予以教化,而不宜限制其上访的权利。

 

劳动教育预期成果篇(5)

中图分类号:F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4)01-0067-13

一、引言

1999年教育部出台的《面向2l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了2010年将实现“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适龄青年的15%”的目标,开启了高校扩招的政策大门。扩招政策实施以来,随着招生规模的快速扩张,上述目标在2002年便得以实现,标志着中国提早进入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尽管发展迅速,我国的高等教育水平仍处于低级阶段。姚先国等人的研究表明,2008年中国接受高等教育的劳动力占整体劳动力比例仅为6.91%,低于人均GDP相似水平的古巴(15%)、伊朗(19%)、菲律宾(28%)和秘鲁(39%),甚至低于较落后的人口大国巴基斯坦(25%)。面对任重而道远的发展现状,我国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人才战略规划(2010~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未来10年“毛入学率从24.2%提高到40%,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从9.9%提高到20%”的长期目标。然而与之相矛盾的是,我国劳动力市场却面临着“大学生就业难”的困境,刚刚进^社会的大学毕业生遭遇了“起薪低”的困窘局面,低技术劳动者的工资却随着“民工荒”的到来水涨船高,“大学生不如农民工”的质疑声不绝于耳,各地“高考弃考”现象频频发生,高校扩招备受非议。教育部最新数据表明,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量创下历史新高,达到699万人,“最难就业年”又一次把扩招政策推上风口浪尖。

扩招是否造成了大学毕业生工资的损失,影响程度有多大?为了更科学地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严谨规范的实证分析。“控制一干预”(Control-Treatment)的思想把高校扩招视为一次“自然试验”,本文通过大学生劳动力供给猛增这一外生性冲击事件,利用扩招前后一段时期的微观调查数据,采取前后比较(Before-After)、双差分(DID)和三差分(DDD)方法,考察不同年龄层毕业生工资的变化,剖析高校扩招政策对大学毕业生工资的干预效应。

二、文献综述

高校扩招政策对就业者工资的影响,一直是学界关注的议题。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高等教育回报率的估计上,得出较为一致的结论:大学的教育回报率远高于其他教育层次的回报率。然而,关于扩招前后高等教育回报率的变动趋势,学者们却存在分歧。何亦名利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数据,发现高等教育回报率在1993~2000年增长较快,在2000~2004年增长缓慢,在2004~2006年甚至出现了下降趋势,由此认为高校扩招对高等教育回报率产生了明显的压缩效应。姚先国等使用1998~2009年中国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发现扩招带来的大学生供给冲击虽减缓了教育回报率的上涨速度,但并未改变城镇劳动者的高等教育回报率的上升态势,高等教育依然具有人力资本的投资优势。

从实证角度直接考察高校扩招对大学毕业生工资影响的研究较少,与本文最相关的是吴要武和赵泉的文章。他们的研究表明,扩招虽然导致本科新毕业生的小时工资下降,但考虑高中毕业生群体的相对变化后,扩招并未对本科毕业生的小时工资造成显著的不利影响。本文在两位作者的研究框架上加以改进:首先,使用了跨度更长的连续时间调查样本,不仅能够观察扩招前后新毕业生工资的变化情况,还能观察扩招干预效应的中长期变化趋势;其次,加入了一些新的控制变量,既能消除其他因素对于估计扩招干预效应的干扰,还能观察毕业生工作性质、地区的产业结构与人力资本存量对大学毕业生工资的影响。

邢春冰和李实的文章虽未涉及大学毕业生的工资变化,但考察了扩招政策对高中毕业生升学机会和大学毕业生就业选择的影响,提出扩招政策提高了东部地区和城镇家庭的升学概率,但使少数民族女性、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受益较少,并且降低了大学毕业生的平均能力,带来大学毕业生失业率的上升。韩军等人使用了与本文相同的微观调查数据,通过双差分和三次差分模型考察了1992年“南方讲话”和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工资分布的影响,虽未讨论高校扩招政策的影响,但其分析方法为本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此外,杜福尔(Dufol)和孟昕等人关于教育制度变迁对劳动力市场影响的研究同样提出了很有参考价值的结论。

三、数据和变量

本文使用的微观数据是城镇住户调查(Urban Household Survey)数据,该调查是由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组织,调查对象包括中国城镇区域内所有住户,城镇住户调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及抽中城市的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按照统计局制定的统一方案实施调查。调查涵盖了全国226个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本文使用的数据涉及北京、辽宁、浙江、四川、广东以及陕西六个省市。能够较有代表性地反映出中国地区之间的差异。

本文将微观数据中的个体样本与其所在地级市的宏观特征相匹配,以此控制宏观环境对就业者年工资的影响。宏观数据来自1998~2009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北京市统计年鉴》、《辽宁省统计年鉴》、《浙江省统计年鉴》、《四川省统计年鉴》、《广东省统计年鉴》和《陕西省统计年鉴》。

为了更好地揭示高校扩招政策实施前后劳动力市场的变化,本文选取了1998~2009年连续12年的调查数据,并根据研究需要对微观数据进行了处理。首先,本文关注的是就业者的工资变化,按照张俊森等人的处理方法,样本剔除了无法参加劳动的在校学生、待升学者及丧失劳动能力者,并排除城镇个体或私营企业雇主、自我雇佣者、学生、家务劳动者以及离退休者等非就业人员。其次,高校扩招政策的主要影响对象是高等教育的选择者,因此,样本只保留中断学业的高中毕业生和继续深造的大学毕业生,并将年龄限定在21~40岁。最后,工资是检验扩招干预效应的关键变量,本文采用的年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与劳动相关的收入这四个主要部分,为了消除地区物价的差异,此处的工资均通过各年各省城镇消费者价格指数进行平减,换算成以1998年为不变价格的实际工资。

为了研究扩招政策对毕业生工资的干预效应,需要对政策的“干预组”和“控制组”进行设定。本文认为高校扩招开始实施的1999年及以后进入大学的毕业生,切实受到了扩招政策的影响,故将其定义为“新毕业生”.而把不受扩招影响的组群定义为“老毕业生”。

由于缺乏个体人学时间的数据,无法直接判断毕业生是否在扩招政策实施后进人大学,可行的替代方法是通过我国的教育制度对个体的入学年龄进行合理推断:普通人读小学的年龄多为6~8岁,如果顺利完成相应学业应在18~22岁进人大学,经过3年或4年取得大专或本科学历,因此,大专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生的年龄应分别为21~23岁和22~24岁。本文结合经验判断和以往的研究,把获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称为“大学毕业生”。其中,21~24岁组作为政策干预组,定义为“大学新毕业生”,该群体在扩招后持续受到政策的影响。在整个样本期间都不会受到扩招政策的影响的是31~40岁的大学毕业生,作为干预效应的控制组,定义为“大学老毕业生”②。值得注意的是,与21~24岁组邻近的25~30岁组会在样本期末的个别年份受到扩招影响,并不适合作为干预组。

扩招对毕业生的干预效应体现在扩招前后毕业生工资的变化上,图1显示,1998-2009年毕业生工资具有强劲的增长趋势,但各个年龄组的变化形态不尽相同。31~40岁“大学老毕业生”的年平均工资最高,且上升动力充足,扩招后(2003~2009年)该群体工资的年平均增速为13.6%,超过扩招前的8.O%,说明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市场的完善,具有高等学历和丰富经验的毕业生颇受用人单位的青睐。相比之下,21~24岁“大学新毕业生”年平均工资的增长势头较弱,在扩招初期(2003~2005年)该群体工资的年平均增速为7.6%,并且与“老毕业生”的工资差距逐年拉大,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否来自于扩招政策的干预效应,就需要本文通过实证模型加以考察。尽管受到扩招影响,大学新毕业生的工资仍明显高于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人力资本投资依然具有优势。值得注意的是,扩招前大学新毕业生与高中新毕业生工资比维持在1.2~1.3之间,但到2005年工资比则缩减为1.1,反映出扩招政策对“大学新毕业生”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学毕业生与高中毕业生工资的差距继续扩大,扩招政策的持续效应也有待模型的考证。

四、实证模型框架

1.模型的设定与扩展

高校扩招政策带来大学生劳动力供给的迅速增加,本文意图从工资回报的角度,观察劳动力市场的剧烈变化对扩招后进入大学的毕业生所造成的影响。根据韩军等人的研究,混合后的连续年份调查数据不仅能支持差分模型对干预效应的估计,还可以有效地控制时间的固定效应,提高干预效应的准确度。本文将调查年份和人口年龄视为外生变量,建立观测对象为大学毕业生群体的双差分基础模型:

其中,ln(Wikt)为毕业生i的对数工资。newk表示依据年龄k所设定的毕业生组,其中在扩招后进人大学的“新毕业生”赋值为1,未受扩招影响的“老毕业生”赋值为0。policy,表示依据调查年份t所设定的“扩招前与后”,以第一批扩招大学生进入劳动力市场的2003年为分界点,2003年及以后年份定义为“扩招后”,赋值为1,扩招前年份赋值为0。newk。*policy。表示“新毕业生”和“扩招后”两个指示性变量的交互项,交互项系数就是本文所研究的干预效应。Xit为毕业生i的基本特征,包括个体是否为受扩招影响的“新毕业生”,以及个体的性别、工作经验、工作经验的平方及其所处省市的虚拟变量。Yt表示1998~2009年连续调查时间的虚拟变量,反映了时间的固定效应。

在观测对象中引入高中毕业生群体,可以观察扩招过程中大学毕业生相对高中毕业生的工资变化。由于扩招前和扩招后的大学毕业生在不可观测特征上具有相似性(通常考上大学的都是每个年龄组中聪明努力、身心健康、家庭条件较好的群体),差分估计可以把同方向的选择性偏差消除或减弱。因此,将双差分方法改进为三次差分方法更能有效地反映扩招的干预效应,扩展模型如下:

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引入了大学生的指示变量colleget,个体t为大专或本科毕业生的赋值为1,高中毕业生赋值为O。“大学”、“新毕业生”和“扩招后”这三个指示变量两两交互,反映了指示变量的偏干预效应。三个变量的交互项系数β4,反映了高校扩招对大学新毕业生工资的干预效应。

除了扩招带来的大学劳动力供给冲击外,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变动也会影响毕业生的工资水平,因而需要在模型中添加其他控制变量,以提高估计准确度。额外控制变量分为两组:第一组是表征个体工作性质的变量,包括个体所从事的职业、所处行业以及所在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这些变量直接反映了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与毕业生的工资息息相关,可以作为控制劳动力市场需求的解释变量;第二组是表征城市经济发展情况的变量,包括本科或大专毕业生占比、非农业人口占比、对数人均GDP、第二产业GDP占比、第三产业GDP占比、固定资产投资与GDP的比值和外商直接投资与GDP的比值。上述指标与微观个体所在地级市相匹配,从城市人力资本存量、城镇化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和投资情况五个方面,考虑了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和劳动力流动不畅的现实情况,从宏观上反映了毕业生所处的地方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

2.模型的识别与检验

为了准确判断扩招影响的年龄区间,本文根据所使用微观数据的特征,在吴要武和赵泉对新毕业生劳动参与率和失业率的识别方法上加以改进,检验了扩招初期毕业生年龄与年工资水平之间的关系。识别方法假设,同一时期内个体年龄越大受扩招政策的影响就越小,与控制组之间的工资差异也将逐步消失。本文将识别方法的样本范围限于1998~2005年,有两个原因:第一,在扩招初期就受到影响的年龄组在未来往往比其他组群更易受到政策的影响,可以保证干预组年龄设定的有效性;第二,样本期末受扩招影响的毕业生的年龄跨度越来越大,如果都进人干预组,将难以控制组内异质性问题。本文将31~40岁组设定为控制组,因为在样本期内该组毕业生通常在扩招前就进人大学,理论上不会受到扩招政策的影响。

表1和表2分别报告了双差分模型和三次差分模型估计的干预效应。表1中的干预效应指的是“年龄”和“扩招后”这两个变量的交互项系数。左右两边窗格的样本范围分别为本科毕业生和大专毕业生。可以发现,在扩招初期,扩招政策对22~24岁组本科毕业生的影响非常显著,对2l一23岁组大专毕业生的干预效应也十分明显。随着个体年龄的上升。扩招的干预效应迅速递减,不仅远低于24岁以前的年轻组群且在统计上不再显著,这与识别方法的假设基本符合。表2中左右两边窗格的观测样本分别为“高中、大专和本科毕业生”与“高中和本科毕业生”,左窗格中的扩招干预效应表示为“年龄”、“扩招后”和“大学(大专和本科)”三个变量的交互项系数,右窗格中的扩招干预效应则由“年龄”、“扩招后”和“本科”三个变量的交互项系数所反映。加入高中毕业生作为附加控制组,三次差分模型和双差分模型估计的干预效应较为一致,扩招政策对21~24岁组大学毕业生和22~24岁组本科毕业生的影响均具有统计显著性,而对较大年龄组群的干预效应则迅速下降并接近于0,且不显著。从两表的检验结果可见,在三次差分基础模型及其两种扩展形式下,扩招的干预效应大体一致,识别策略的结果比较可信,并符合预判:扩招显著影响了干预组(22~24岁组的本科毕业生和21~23岁组大专毕业)的工资水平,但对非干预群体的工资变化则几乎没有影响。

五、实证分析结果

1.扩招效应的双差分结果

根据上面的识别检验,本科毕业生样本中的新毕业生样本中的干预组为22~24岁组,大专新毕业生样本中的干预组为21~23岁组,老毕业生(控制组)均为31~40岁组。双重差分结果报告在表3中。

左侧窗格记录了本科毕业生的双差分结果。可以看到,本科新毕业生的年工资比老毕业生低15.5%,同时扩招后本科新毕业生的年工资下降了13.5%。当模型加入表征工作状态的控制变量后,干预效应系数变为-O.160,说明扩招后本科新毕业生在职业、行业和企业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工资上遭受了损失。当模型进一步加入表征个体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控制变量后,干预效应系数回升到-O.136,说明本科新毕业生的工资损失可能因所在城市的人力资本水平、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及投资情况的差异被高估;换言之,扩招后本科毕业生的激增使得工作竞争更为剧烈,一些新毕业生被挤出发达城市的劳动力市场,而城市间发展水平差距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扩招前后新老毕业生工资水平的差异。

右侧窗格提供了大专毕业生的双差分结果。值得注意的是,大专新毕业生与老毕业生的工资差距并不明显,可以理解为:相比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集中的岗位对工作经验的要求不太高,因此,新进人劳动力市场的大专毕业生遭受的工资损失较低。扩招政策使大专新毕业生的年工资下降了15.6%,其工资损失高于本科新毕业生,说明该群体在劳动力市场面临的考验更为严峻。加入表示工作状态和城市情况的控制变量后,扩招对大专新毕业生的干预效应下降为0.145,这一结果可以解释为:扩招后本科毕业生大量涌入劳动力市场,大专毕业生由于学历劣势在工作和地区的选择上竞争不过本科毕业生,因而造成一定程度的工资损失。

扩招政策造成大学新毕业生工资的下降,可以解释为:大学毕业生在扩招后大量涌入劳动力市场,高等学历的信号作用有所减弱,用人单位难以通过大学文凭对劳动者的生产率进行有效鉴别,因此,倾向于低薪聘用初入职场的新毕业生以便降低“误判”的损失。

模型中控制变量的系数也反映了一些有趣的事实:①城市发展情况方面:首先,本科毕业生所占比例对本科就业者的年工资有显著正影响,体现了地区人力资本聚集效应对高学历劳动力回报的促进作用,但大专毕业生所占比例的提高却降低了该群体的工资回报,说明大专毕业生之间的竞争效应超过了聚集效应。其次,从产业结构来看,二、三产业GDP占比对本科毕业生工资增长的正效应均强于大专毕业生,说明向第二、三产业倾斜能更有效地促进本科毕业生工资的提高。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本科还是大专毕业生,第二产业GDP占比的系数均大于第三产业GDP占比的系数,说明现阶段第三产业对大学生工资的回报还未发挥出更大的影响力。最后,非农人口占比的显著正效应说明了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大学生工资的上升,而反映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人均GDP指标更突显了经济增长对大学生工资的推动作用,同时外商直接投资额的增长也有助于推动大学生工资的上涨。②工作性质方面,股份制或外资企业给予本科毕业生更高的工资,而大专毕业生在国有企业中获得的回报最高,本应在就业机会上有较大贡献的个体及私营企业在毕业生工资上并无竞争力。③个体特征方面,工作经验对本科毕业生工资的正向影响更强,而大专女性毕业生所遭受的工资歧视更大。

2.扩招效应的三次差分结果

根据我国的教育体制,高中毕业生一般面临着结束学业参加工作和考取大学继续深造这两种选择。邢春冰和李实的研究证实,大专这个选项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高中毕业生在结束学业和上大学之间的选择,这表明扩招过程中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结构调整。因此,本文将本科和大专毕业生合并为“大学毕业生”,观察大学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这两类群体年工资的相对变化。

前面的实证结果发现,在本科或大专毕业生群体中,扩招使新毕业生遭受了工资损失。这里将运用三次差分的方法进行考察:相对于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高中毕业生而言,扩招对大学新毕业生的干预效应有何特点。根据证伪检验的结果,三次差分框架下的干预组为21~24岁组大学新毕业生,控制组为31~40岁组大学毕业生,高中毕业生群体作为附加控制组。主要变量的实证结果报告体现在表4中。

从变量的系数来看,与二重差分的实证结果不同,新毕业生的系数转而为正,但在统计上并不显著,合理的解释是:随着高中毕业生群体的加人,样本的教育程度下降,由于教育层次越低越容易从事低技术工作,而这类工作更倾向于年轻力壮的劳动者。与此同时,“新毕业生”与“大学”的交互项却呈现显著负效应,这一实证结果与“大学生起薪低”的现实相符。值得注意的是,高等教育仍然具有明显的工资优势,相比高中毕业生,扩招前大学毕业生的工资高出18.3%,这一系数在扩招后又提高了4.8%,但扩招后年轻大学毕业生的工资比扩招前仍然降低了9.5%。结合双差分的实证结果可以发现,考虑高中毕业生群体的相对变化后,扩招对大学新毕业生工资的干预效应由-0.135(本科)和-0.156(大专)变为-O.082(本科和大专),负效应显著减少。

在模型中控制了工作性质和城市发展情况的变量后,几个系数的变化值得注意:扩招对大学新毕业生工资的干预效应降为-0.095,但大学学历对于工资的正效应提高到21.0%,这一效应在扩招后进一步上升了7.3%。可见,尽管扩招对大学新毕业生工资的负效应有所强化,但在工作和城市的选择上大学毕业生仍明显处于优势地位,接受高等教育在扩招后依然是一种有效率的人力资本投资。

3.扩招效应的变化

随着2003年扩招后第一批大学生进入劳动力市场,高校扩招政策的影响效应持续延伸。一方面,大学新毕业生在各年的工资表现并不相同,扩招对于大学新毕业生工资的干预效应有何变化趋势?另一方面,对于受扩招影响的其他年龄组大学毕业生,扩招政策的干预效应有何不同?

为了更准确地反映扩招效应在各年的变化.本文利用三次差分模型估计了2003~2009年各年扩招对大学毕业生工资的干预效应,结果显示在表5中。在进一步控制了毕业生的工作性质和所在城市发展情况两类变量后,可以发现:①大学毕业生比高中毕业生的工资高出19.5%,但大学新毕业生遭受了8.9%的工资损失;②扩招后大学教育的相对回报率持续增长,增长幅度从2003年的8.2%提高到2005年的11.2%后有所下降,2009年仅为1.6%且在统计上不显著;③大学新毕业生工资变化从2003年的~10.5%下降到2005年的-19.7%,说明扩招初期大学政策对大学新毕业生的干预效应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释放出来的,这一实证结果与2005年出现的“大学生就业难”现象相吻合。此后,大学新毕业生的工资损失逐渐好转,原因有两点:一方面扩招政策具有连贯性,无论是大学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都能预见大学生劳动力供给增多这一结果并调整自身行为(例如调整初始工资、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等),扩招政策的干预效应会逐步下降;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增长以及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调整,劳动力市场消化大学生劳动力供给冲击的能力增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新毕业生的工资损失。然而,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大学新毕业生的工资在2009年下降了10.8%,未来的发展趋势需要更新的数据进行后续研究。

由于新毕业生的工资通常是初始工资,容易受到大学生劳动力供给冲击的影响,因此,将差分模型的干预组设定为刚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新毕业生”,虽然能够灵敏地反映扩招政策的干预效应,但也可能降低差分结果的外部有效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观察扩招对其他年龄组工资的干预效应,进行对比分析。因为本科毕业生普遍从事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此类工作的工资更易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产生变化,所以本文将考察范围限定于本科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的混合样本。沿用本科毕业生样本的双重差分方法,设定干预组为22~24岁组新毕业生,控制组为31~40岁组老毕业生,政策干预时间为2003年。受限于样本的时间跨度,定义25~27岁组为“人为干预组”(artificial treatment),控制组同为31~40岁组。在样本期内,25~27岁组同样受到扩招政策的影响,只不过政策的“人为干预”时间为2006年。如果调查数据服从随机抽样条件,2006年25~27岁组的特征应与2003年22~24岁组较为相似,因此,扩招过程中两类群体工资的不同变化,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策对不同年龄组干预效应的差异。

三次差分的对比结果报告在表6中,加入表示工作特征和城市经济发展状况的控制变量后,系数方向一致,结果较为稳健。从实证结果中可以看到:①22~24岁组和25―27岁组的扩招干预效应分别为-0.117和-0.107,表明随着新毕业生年龄的增长,高校扩招对本科就业者工资的影响逐渐下降,如果没有金融危机的干扰,这种下降趋势应该会更为明显,这是因为进入劳动力市场一段时间后,本科新毕业生的真实生产率会逐渐显现出来,成为决定未来工资收入的主要因素,大学文凭信号作用的削弱对初始工资的不利影响逐渐消除,换言之,扩招对新毕业生工资的干预效应将逐步降低。②本科毕业生的工资显著高于高中毕业生,注意到25~27岁组本科毕业生的工资优势更为突出,比高中毕业生的工资高出38.8%,同时本科新毕业生的工资损失也小于22~24岁组,说明在22~27岁组年轻就业者中本科学历的工资效应会随着年龄增长而逐渐增强。③两个年龄组新毕业生的系数有所不同,假定本科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分别集中于高技术岗位和低技术岗位,22~24岁组在低技术岗位的年龄优势效应略超过高技术岗位上的劣势,因此,新毕业生的系数不显著为正,但25~27岁组在低技术岗位上的年龄优势已不再明显,此时新毕业生系数为-0.092。④22~24岁组系数的显著性均高于25~27岁组,合理的解释是,25~27岁组的扩招“人为干预”时间为2006年,较短的样本期和金融危机的外部冲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结果的统计显著性。

六、结论

“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一直是人们质疑扩招政策的关键证据,尤其是“大学生工资低于农民工”的现象更是令人怀疑高等教育的必要性。本文在“控制一干预”的框架下考察了高校扩招政策对大学新毕业生的干预效应,我们发现:受到扩招影响的大学新毕业生确实遭受了工资损失,但考虑高中毕业生的工资变化,扩招对大学新毕业生工资的干预效应明显缩小,大学毕业生的工资回报依然显著高于高中毕业生,说明“上大学”仍是有效的人力资本投资。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高校扩招政策对大学新毕业生工资的负效应逐渐下降,受扩招影响的较年长大学毕业生的工资损失低于年轻大学毕业生。随着工作经验的累积,受扩招影响的大学毕业生的真实劳动生产率将逐渐显现出来,从而可以弥补大学文凭信号的削弱对初始工资的不利影响,同时通过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调整,劳动力市场也在逐步吸纳高素质劳动者。因此,扩招政策短期内对大学新毕业生工资造成的不利影响,会在中长期显著降低。

劳动教育预期成果篇(6)

“麦当劳化”由美国著名学者乔治·里茨尔提出,已广泛渗透到多个领域,如餐饮、医疗、教育等,它“已经成为一场无情的风暴,席卷世界上那些看来无以渗透的机构。”作为教育教学的主要组成部分的课堂教学的麦当劳化值得教育工作者们认真思考。

一、麦当劳化的涵义及其特征

“麦当劳化”指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快餐店的原则正在主导美国社会以及世界其余地方的越来越多的部门。”为什么这种模式能够迅速传播?显然是麦当劳模式的成功。它可以迅速传播在于它的四个特征:效率、可计算(可量化)、可预测和控制。

首先是效率。效率即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指最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愿望和需要。效率是麦当劳模式的重要标志,是后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提高效率是为追求最大的效益,为了效益的最大化,人们选择最佳的方式以达到既定目标。麦当劳极为注重效率,通过简化过程、产品及服务、顾客自己动手等方式最便捷地满足饱腹的需要。

其次是可计算(可量化)。根据里策的定义,“‘可测定性’是指以‘量’来测定‘质’的取向”。麦当劳化强调事物可计算、可量化的特征,而且量(特别是大的量)趋向于代替质。它在过程上强调速度,结果上强调生产和服务的产品数量。对量的强调有其积极意义,但麦当劳化“从不同的方面都强调量,表现在:强调量而不是质;造成量的幻觉;把过程还原为数目”过分致力于量的追求。

再次是可预测。这是麦当劳化合理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在理想的合理化社会中,人们知道该期盼什么。麦当劳的产品和服务在不同时间、地点是一样的,它们的产品和服务可预测。这种可预测性满足了人们的期盼,但合理化的社会实际上强调的是诸如纪律、系统、连贯性及方法论的操作性,可预测性以不同的方式实现。

最后是控制。人是最不可预测的,因此麦当劳努力想去实施人的控制。技术比人易控制,麦当劳的最终目标是利用技术来替代人、用机器替代人。麦当劳化的控制实质是形式理性的控制。在麦当劳化中最佳手段已经被发现且被制度化在了规章制度和结构中,人们照章办事即可。

二、课堂教学的麦当劳化表征

(一)效率性:课堂教学中“效率至上”。从“提高课堂45分钟的效率”、“向课堂教学(学习)要效率”诸如此类的口号中可以看出,效率似乎成了课堂教学中最为关键的字眼。提高课堂效率,在规定课时内依据课程和教学目标,选择合适教学策略,将知识传授给每个学生,这无可厚非。但对这一原则的过分推崇导致课堂教学独立于师生经验之外,课堂教学任务被极大简化,成为可操作性的步骤,知识被分解成一个个具体的信息点,课堂教学变成将分解的知识点按部就班地传递给学生。

(二)可量化性:课堂教学中的“数量管理”。当今是一个数字化社会,数量逐步取代质。不同质的人和物在量的评估下,几乎在一切领域都可交换。量化充斥着教学活动的每个角落,学生都有学号,它利于教师教学和管理,但学号设置的依据多按学习成绩,特别是试卷上的分数,这在无形之中将学生标签化。还有各类考试测验中的成绩,几乎都以分数的形式给予量化。将学生学习成果数量化利于教学评价,但却造成分数至上的现象。上学年参观一所附属小学,班级教室后面黑板上写着每个学生的名字,名字后面贴着大小不等、数量不一星星,根据学生的表现所贴的星星,将其表现数量化,考的分多星星便多。教学中的数量化意味着分数成为评价学生成绩甚至品行的最重要尺度。“分分分学生的命根”体现了课堂教学的数量化和学生的无奈。

(三)可预测性:课堂教学中的“预设”。课堂教学麦当劳化的主干部分是可预测。教师所教授的课程目标是国家、地方或学校根据社会、学生或学科特性提前制定的。学期目标、课堂目标是提前预设好的,每节课、每篇课文甚至每个知识点怎么教,学生掌握什么,都是提前预设而非生成的。虽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倡导学生中心和课堂生成,但每堂课还是围绕预期目标生成成分极少。课堂需要预设,没有预设教学便如大海中航行的船只失去了灯塔。但课堂教学中充斥着过多的预设,如冰雪融化了是什么?教师对答案的预测是水,假如学生答是春天,那么无疑会被教师“好心”的纠“错”。过多的预测将学生的创造性扼杀在摇篮里,不利于创造性的培养。

(四)控制性:课堂教学的“教师中心”。课堂教学麦当劳化的前提是可控制。控制分有形控制和无形控制。有形控制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常见的积极控制如树立榜样、表扬;消极控制如责备、批评,更为严重的是体罚。有形控制尚属控制的较粗陋的形式,而麦当劳的控制是一种无形控制,形式理性的控制。最佳结构已被发现并制度化在了规则中,人们只需照章办事即可。

三、超越课堂教学的麦当劳化

教育是以培养人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教育的对象是具有能动性的人,要关注人的全面发展,以学生为本。麦当劳的高效性可以被课堂吸收,但其本身的机械性,要求教师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它的不合理处。教师要提高专业素质,开展合作交流,进行教学反思。了解每一个学生,以平等的发展变化的眼光看待他们,尊重个体差异。课堂教学要以学生为本,根据学生知识基础、接受能力及成长需要设计教学,激发学习兴趣,高效组织教学。对效率的追求要以学生的真正掌握为主;多预测学生的实际生活经验,将教材知识与学生经验相联系;改变教学评价机制,减少量化评价,视学生为能动的个体,尊重其创造性,减少教师控制,超越课堂教学的麦当劳化。

参考文献

[1] 刘云杉.课堂教学的“麦当劳化”——一个社会学视角的检讨[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1(2).

劳动教育预期成果篇(7)

教育与人们就业的关系一直是教育经济学学科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由于强凋“以阶级斗争为纲”,教育的属性被定为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教育的职能被定为“为阶级斗争服务”,中国教育与劳动就业关系的研究基本停滞。再加上当时在劳动就业制度方面实行计划体制下的“统包统配”,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就业问题”,因而也就没有研究教育与就业关系的现实要求。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多年来,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思想的开放,为中国学者开展教育与劳动就业关系的研究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也取得了相当的研究成果,先后出版的一些教育经济学着作和教材,出现了专门探讨教育与就业关系的章节。而且中国学者们随着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和经济体制的转变,自觉不自觉地对教育与劳动就业关系的问题进行工了不同程度的考察和理性思考。本文旨在梳理近二十年中国教育与就业关系的研究,并对此一研究进行展望。

一、20世纪80年代的研究

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学者冲破思想的禁锢,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国情,并借鉴西方经济学(特别是人力资本理论)的理论研究成果,开始对教育与劳动就业关系问题展开研究,初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从教育与生产力的关系角度探讨教育的经济价值及其对社会就业的作用。首先,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教育学界开展了关于教育本质的讨论。在这次大讨论中,不少学者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探讨了教育与生产力的关系,认为教育对生产力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而这种推动作用得以发挥的中介,就是教育能够生产劳动力,即教育可以改变劳动力的性质和形态,增强劳动者适应和改变社会的能力,充分肯定了教育的经济价值,及其对人们劳动就业的重要而积极的影响。其次,厉以宁教授从社会就业问题的表现形式,讨论了教育在解决一般就业问题、结构性就业问题和个人职业选择性就业问题中的积极作用。第三,靳希斌教授等学者借鉴西方人力资本理论和劳动经济学的观点,分析了教育与劳动力供求的关系,认为教育培养训练出来的熟练劳动力必须与经济发展所需的人力质量和结构相吻合,教育供求必须与劳动力的供求相协调,否则就会出现结构性就业问题。因而教育结构必须要与社会产业结构,以及由此而决定的社会就业结构相适应。

20世纪80年代关于教育与就业关系的这种探讨与研究,对于冲破“教育是上层建筑”的教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正是人们看到了教育对社会经济发展及解决社会就业问题的巨大贡献,教育事业才成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各级各类教育才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在这一时期,中国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尚处于萌芽阶段,同时教育供给也严重不足,大中专毕业生仍然沿袭“统包统配”的就业模式,使得教育与就业之间的关系十分明确,即个人接受了什么样的教育,大致就会有相应什么样的职业岗位。实践如此,理论自然也就集中在肯定和阐述教育对就业的积极影响方面。

二、20世纪90年代的研究

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在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提高个人工作收入中的作用不断显现出来。中国教育与就业关系问题的研究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首先,中国学者进一步探讨了教育在解决一般性就业问题、结构性就业问题和个人职业选择性就业问题中的积极作用,认为教育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教育可以改善劳动力供给结构、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教育可以改变劳动观念、促进就业问题解决等。有的学者还对教育产业自身的发展对社会就业的拉动作用予以了重视,研究发现教育规模的扩大一方面延缓了各级毕业生的就业,起到了蓄水池的作用,另一方面还会直接或间接地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其次,中国学者还研究分析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教育如何通过改革发展来充分发挥这一作用,认为要改变传统的劳动就业观念,学校应当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变化,自觉调整人才培养计划,调整专业结构,增强学校办学、人才培养的适应性,以适应社会经济结构对劳动力结构的需求,从而更有利于社会就业问题的解决。第三,中国学者运用西方教育经济学关于教育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对—中国各级教育的收益状祝进行了估计和解释,为教育对人们就业收入的贡献提供了实证的依据。研究者们发现中国教育收益率在20世纪90年代经历了显着增长的过程:根据抽样数据估算,1988、1995、2000年中国城镇职工教育明瑟收益率分别为3.8%、5,7%、8.53%,教育对就业收入的影响已经大大超过工作年限的影响,教育明瑟收益率虽然仍低于但也基本接近国际平均水平。

这一时期的研究对于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与就业关系的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于明确中国学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的方向起着重要的先导作用。当然,这一时期的研究仍然设有摆脱单方面地从教育功能的角度来探讨教育与就业关系的束缚。教育发展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但就业问题本身不是孤立的,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考虑到教育在其中的作用,而不考察多因素共同作用下的教育对就业的作用机制,这对于教育与就业关系的认识是不够全面的。

三、近期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的研究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各级各类教育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中国居民的受教育水平,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原有的教育供给严重不足、劳动力低质量供给的局面。但与此同时,大学毕业生失业人数开始增加,毕业生就业困难问题也开始受到普遍关注。这在中国应该说还是新生的现象。中国研究者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解释,至目前,这些解释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是教育过度。1976年美国哈佛大学学者弗里曼把美国自70年代初以来的教育收益率下降、“许多受过教育的青年工人难于找到学以致用的工作”等现象的原因归结为教育过度,即教育的供给超过了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并从供求双方的变化来解释这一现象的发生。中国学者研究发现中国现阶段也存在着教育过度现象,如赖德胜教授认为教育过度在中国表观为四个方面:一是很多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二是

被迫上学,即有相当大比例的考生报考研究生是出于一种无奈,是不得已而为之;三是高能低就,即现在的高文凭者只能干以前低文凭者就能胜任的活计;四是高文凭者多有受挫感,人们把接受教育看成一种投资,是为了在将来获得理想的回报,但现实却是,毕业后工作并不能如人所愿,所干活计不是自己感兴趣的,工资比预期的低,领导似乎也并不特别重视。

二是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赖德胜教授认为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劳动力市场被分割为城乡劳动力市场、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劳动力市场。实际上,中国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还表现为不同行业间同工不同酬和相同行业不同地区间同工不同酬的差别。被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影响了毕业生的就业预期和最终去向。以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为例,高等教育的招生是面向全国的,而本科、硕士和博士毕业生的去向却是非全国性的。这突出表现在很多大学毕业生来自农村,但他们却把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当作工作的首选之地,很少回农村工作,来自城镇的大学毕业生自然想留在城市工作,这就导致大学毕业生的供给大大地超过城市对他们的需求,而在农村则是恰好相反,这是导致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根本原因。

三是教育供给结构与劳动力需求结构不一致。一项调查研究发现,目前中国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三个明显的问题:一是各个不同学科和专业的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处境不同,有的学科专业的毕业生能够比较顺利地获得工作,有的则感到压力很大;二是高层次和高学历毕业生挤占本科和专科层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状况;三是高等学校毕业生本身的综合素质不高,知识面比较狭窄。这三个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教育的供给结构有关,即教育供给结构与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需求结构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不少学者认为解决当前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根本的途径在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学校教育的专业和学科调整,并调整现有的教育结构,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第三产业发展迅速的需要。

四是大学毕业生就业观念落后。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虽然说中国近几年高等教育规模突飞猛进,但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2000年中国从业人员中,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年,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5%左右,而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仅占4.7%。目前中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为15%,仅处于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起步阶段,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因而不少人认为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属于“伪问题”,表面的人才过剩只是相对过剩。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就业观念落后,在于毕业生的不良择业行为。在城市工作岗位增长逐步放缓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择业时希望能够找到劳动环境舒适、工资待遇优厚、上班时间合适、离家距离较近的城市工作,拒绝接受条件较差的单位和岗位,更不愿意到亟需人才的广大农村去工作,结果出现了大学毕业生结构性失业与自愿性失业并存的局面。

在探讨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过程中,研究者还对影响毕业生就业的若干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如行业因素、学历因素、就业成本因素等。显而易见,上述解读中国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四种观点,其实际内容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在此我们存而不论。这些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解释了中国教育发展和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非常有价值的主张和对策,对于进一步思考教育与就业关系问题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并已走出了单纯考察教育对就业肯定而积极作用的圈圈。

不过这些观点主要是集中考察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问题,是从普遍性出发,对毕业生就业的总体现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解释,但又无法据此解释教育与就业关系的个体现象。同样是在被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并不是每一个毕业生都存在就业困难。这几种解释各自都可以找到一些具体事例来印证,但都难以在整体上对教育与就业关系的种种矛盾现象自圆其说。对于“为什么是这样”的问题,其说服力也还是显得不足。

同时,上述有些观点既不合理也不合情。改善教育供给结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既是教育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教育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我们也应当看到,试图通过改善教育供给结构,使之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结构相一致,达到解决毕业生就业困难问题,不仅与教育培养周期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存在时差的事实不符,而且教育供给若纯粹按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信息来决定,那将是不可想象的事。又如,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人们确实需要转变就业观念,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的需要。但如果把接受教育看成是一种投资,毕业生就总会对就业有一定的预期,希望找到一个“划算”的职业岗位。当然,毕业生的就业预期确实存在过高现象,有不合理的成分。但这就不是一个简单的毕业生择业观念滞后问题。作为研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追问:毕业生的就业预期又是如何形成的?就业预期居高不减的原因又是什么?到底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如果说是主观原因,那么经济学中“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就不成立,即俗话说的“不懂事”;如果说是客观原因,毕业生就业预期过高就是一种无奈的选择,要求毕业生改变就业观念就是没有道理的。同时,在中国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明显并将长期存在的情况下,要求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到广大中小城市和乡村去就业,也有不合情之处。

四、研究展望

近二十年来中国学者关于教育与就业关系的研究,对诸多问题都进行了不同程度地回答和解释。这些研究对于充分认识现代社会中教育与就业的密切联系、肯定教育对劳动就业的价值、确立教育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优先地位、指明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价值。近期毕业生就业问题的研究,在关照中国教育发展和社会发展现实问题的同时,也推动了中国教育与就业关系的研究进一步借鉴西方研究成果,并向更深层次发展。

目前中国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居民教育需求,无疑是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的,但对接受了教育的个人来说,则因此而减弱了因受教育而获得的“比较优势”,即接受教育的人越多,受教育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排他性”就越差。也正因为如此,中国教育与就业的关系已发生了某种微妙的转变,实践的发展也赋予了它新的含义与内容,给中国的研究者们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

首先,教育与就业关系的不确定性。在现实的教育与就业关系中,接受相同教育的不同个体的就业处境往往并不相同;个体选择接受某一阶段的教育,其结果也有多种可能,至少有可能获得,比较满意的工作岗位,也有可能相反。这意味着教育对人们的就业仍有积极的影响,但也存在不确定性的一面,并且在教育规模扩展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这种不确定性的形成有着内在根源。教育与就业关系的不确定性在过去由于其程度与范围较小而可以忽略不计,目前却已成为不能回避的问题。如果在理论上不能认识到教育与人们就业之间存在不确定性的一面,传输给人们的仍然是教育对人们将来就业收益的积极而确定性的影响,一方面就会使得人们更加盲目追求教育;另一方面也容易使人们形成对教育与个人就业关系的不合理预期,最终毕业生就业困难现象势必愈演愈烈。在理论上认识清楚教育对人们将来就业收益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以及这种不确定性的形成,及其可能的程度与范围,才能帮助人们合理地进行教育选择和决策,并形成合理的教育与就业关系的预期。

其次,教育对个人就业产生影响的机制及约束条件。已有的研究大都是对已经发生的教育与个人就业之间 的关系,进行经验观察、概率统计和静态分析,而没能在动态上指出教育影响和作用于人们就业的方式和机制,又可能受到哪些条件约束。教育可以提高个人的劳动能力,从而增加了对新的就业机会的适应性和在工作中发挥专门才能的可能性;教育可以提高个人的纪律性,加强对工作和社会的责任感,从而促进受教育者参加经济活动井做好工作的积极性。但在“资本雇佣劳动”的现实条件下,劳动能力与劳动纪律性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就业机会的增加。在工作场合,决定个人收入的因素当中,教育的作用在不断提高,但显然还要受到其他诸多因素的制约,甚至一些细小的因素决定了教育对个人就业影响效果的性质。

劳动教育预期成果篇(8)

    备课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备课强调要“备教材”、“备学生”,以教材的“知识结构、内容”和学生的“学情”作为选择教学方法的依据。

    一直以来,在教学活动活动中,我一定会认真把握备课环节,精心设计教案,在课前做好充分的知识准备。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发现按部就班的依照预先设计的教案授课未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往往需要根据学生在课堂中变化的实际状况随机应变调整设计好的教案。

    10月初,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美好校园,营造良好学习环境”活动,劳动量较大,为了不影响下午课后的其他活动,我安排学生利用下午课前30分钟时间清理搬运本班清洁区内剪割过的草坪上凌乱的青草及杂物,同学们以平时的四个值日小组为单位在组长的带领下按照分工有序的进行劳动,效率较高。上课铃声响起时,我们的劳动刚好结束。同学们迅速进入教室,而此时他们的情绪还未完全从热涨的劳动中平息下来,如果这个时候按预先设计的教案进行抽象的哲学理论学习,效果不佳。

    这节课的教学内容是讲“要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联系”。 面对学生现状,我灵机一动,简单总结劳动情况,对同学们较高的劳动效率、积极的劳动表现予以表扬,随即提出问题“同学们为什么能以较高的效率完成劳动任务?”“每个同学在完成我们班级劳动任务中发挥怎样的作用?”这样很快调动起学生思想的积极性,同学们借着劳动后的余热你一言我一语发表见解,认为同学们能以较高的效率完成劳动任务是因为组织有序,各个小组能够互相协作,每个同学都能尽其所能发挥自己的作用。认为每个同学在完成我们班级劳动任务中发挥着添砖加瓦的作用,正是应了众人拾柴火焰高的道理。由此,我总结出:“每个同学(四个小组)就是我们班级这个集体(整体)的组成部分,我们班级这个集体(整体)就是由每个同学(四个小组)组成的,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以此引出本课整体和部分的联系,这能够加深学生的感性认识,有助于学生理解知识。在授课中我引用“坐井观天”、“三个和尚没水吃” 、“一着不慎,满盘皆输”、“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西部大开发”等事例说理,在分析过程中我不会忘记适时应用此次学生劳动的事例说明问题:“由于组织有序、各个小组能够互相协作、每个同学都能尽其所能发挥自己的作用使得同学们以较高的效率完成劳动任务,这正说明集体(整体)的功能大于各个部分功能之和(当各部分以有序、合理、优化的结构形成整体时)。” 得出结论:“同学们应当树立集体意识,在集体中充分发挥我们每个人的聪明才智。”

    我想这节课随机应变调整设计好的教案不仅传授了学科知识又挖掘其德育因素,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教育,指导学生正确处理个人(部分)与集体(整体)的关系,发挥了思想政治课德育主渠道的作用,达到了预期的教育教学效果。

劳动教育预期成果篇(9)

越来越多的实践和理论证明,只有教育投资的积累才会实现技术进步。研究表明,教育投资越大,劳动力的质量便越高,进而一方面会直接提高劳动力的边际效用,另一方面通过资源要素的组合与运用,使生产效率改善,为经济增长与发展创造基本动力。教育投资的这种作用是物质资本投资无法替代的。

一、教育投资的含义与特征

教育投资是指为了培养不同熟练程度的后备劳动力和提高现有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而投放到教育领域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总和,它包括各种货币形式的支出和非货币形式的支出,其实质是一种通过获得或增加、调整知识、技能等存量资本以影响或改变预期收益的活动①。

考察现实我们认识到,现阶段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新技术革命的浪潮,掀起了产业革命,并带来了职业结构、就业结构的变化。在现实中,在经济结构的改革中,大多数下岗或失业人员是非专业人士,是初级劳动力。而专业人士、高级劳动力特别是高级技术人才相对来说较容易获得就业机会。未来的职业更是需要创造型、复合型、协作型人才。创造型人才不仅有能够参与竞争的能力,更有实现战略价值的能力。

事实表明,在现代社会里,教育投资成为现代经济增长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和决定性因素。教育投资存量的大小和效率的高低是造成这种差距的首要因素。因此,大力增加教育投资,不断提高人才质量,对于世界上人口最多、人均自然资源相对不足、经济基础比较落后并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二、西方关于教育投资的理论

在西方,教育和培训历来被认为是最重要的投资。教育和培训会产生两种效应:一种叫知识性效应(Cognitive effects),即人们受教育后,获得知识,提高了技能和文化素质,从而既增加了对新工作的适应性,减少了失败的可能性,又由于掌握了新技能而可以提高劳动效率;另一种叫非知识性效应(Noncognitive effects),即当人们受过教育后,可以改变不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纪律性,增强对工作和社会的责任感,从而提高其做好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②。

早在亚当·斯密时代,亚当就提出了人作为人力资源要进行教育和培训。他说:“学习一种才能,须受教育,须进学校,须做学徒,所费不少。”到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西奥多·舒尔茨、加里·贝克尔等一批现代学者也开始重视教育投资问题。

舒尔茨认为:教育投资是通过对人的投资而形成的,是对劳动者的健康和文化技术水平提高发生作用的一种投资,它包括教育、卫生、保健等支出,其中最重要的是教育支出。教育投资的主要特点在于:它与人身自由联系在一起,不随产品的出卖而转移。他还认为:现代化生产条件下当代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正是教育投资大幅度增长的结果。他应用收益率法测算了教育投资收益在国民收入增长额中占较大比重,证明教育投资对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

舒尔茨的教育投资理论打破了传统观念中把人口和劳动力看做是经济发展障碍的看法,美国经济学家保罗·罗默后来对这种观点做了比较精辟的评论,他认为,现代生产已不是由资本和劳动两大要素组成,科学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已成为第一大要素。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保持强劲的经济增长率,正是由于科技进步和管理技术提高的结果。

贝克尔把在职培训分为两种:一般培训和特殊培训。接受一般培训的员工所获得的知识、技能,不但对提供培训的企业有用,对其他企业也有用。这种培训应该由职工自己支付培训费。特殊培训是一种专门培训,它能为提供培训的单位专用。特殊培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大部分培养费。用人单位应对那些受过特殊培训的员工支付高额工资,同时也要求员工受相关契约的约束,以防止人才外流造成损失③。他还认为受较高教育的孩子未来的收益较多,给父母带来的效用或满足也较大。

舒尔茨和贝克尔的上述观点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至今仍对我国教育投资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三、教育投资风险预测分析

教育投资风险是决策时对未来预测和判断的准确程度决定的。倘不能对未来的这些不肯定因素变化作准确判断,则可能引起损失。然而,由于教育投资的特点使得这些不肯定因素客观存在,因此,教育投资的风险只能预测和选择而不可能完全规避。这些风险包括:

1.教育投资回收期较长,甚至可能无法获得充足的回报。因为人才的培养具有累积性,对人才的教育投资必须是持续不间断的,且较长期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得不到预期收益。教育就是投资未来,未来市场供求变化、产品或劳务需求、资本价格等是无法预见的。科技进步的速度也往往与人们的预期出现较大的距离,教育投资不足或投资过度都对人才及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人才流动性较大。人往高处走,利益的导向促使人才向收益较高的地方集中,从而造成人才配置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非均衡状态。违约的可能性客观上会给我国的人才培养和投资带来风险。受教育者也可能因疾病或突发事件而丧失创造能力、工作能力甚至死亡。

3.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性。人才教育的投资主体,主要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家庭)三部分组成。政府进行教育投资是着眼于提高社会总体收益和总体素质;用人单位进行教育投资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单位的经济效益;个人投资的目标是通过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能力素质,获得个人生活发展的机会。

4.受教育者自身特点的多样性。受教育者是教育投资的对象,因为每个人的生理、心理需求因素的客观要求,人的生命周期、潜力、健康状况及毅力、意志力都是有差异的,必须及时充分利用人生在学习接受能力、创造能力等的人才生命周期,以发挥人才的最佳功效。

5.投资者与收益者的不完全一致性。人才是一种无形资产,它表达了人体的机能和创造力的综合,投资者无法将其拿出来单独投资,也无法把自己投资的那一部分像买卖商品一样进行自由让渡,人才的收益只有通过人才的经济活动才能创造,然而投资者与收益者的不完全一致性导致教育投资和收益的偏差。

6.人的主体性使得人在经济活动中因个人的偏好或选择而对人才能力和潜力的发挥产生影响。人是有思想性、主观性、能动性、创造性和道德性的,还受感性和理性的制约。人的经济能力和产生效益具有更大的伸缩性。

7.教育投资的收益无法预期。教育投资的直接后果总是表现为人的健康、知识和技能的增加,而教育投资的经济收益往往则是希望在人才使用过程中能创造出直接的实物产值。倘若人才在将来的工作中,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不符合兴趣爱好或专业方向不对口,其人才价值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人才能力的经济收益必然会大打折扣。

四、我国教育投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育投资严重不足。早在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提出:到20世纪末,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要达到4%。可这个目标至今没有实现。从宏观上看,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较长时期一直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教育投资相对不足,给我国教育发展和人才开发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教学设施陈旧落后,教育规模和专业设置难以满足社会需要,职业教育落后,这些均造成劳动力素质跟不上我国发展的需要。

2.教育投资收益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表明,教育投资,是一切投资中收益最高、获利最大的投资。但研究表明中国在教育投资增长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方面与世界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现实中的中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基本劳动和简单劳动来维持,其经济增长方式是简朴和粗放型的。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教育投资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投资结构日益合理,投资水平和投资效率不断提高,教育因素日益成为中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不正视这种差距,则可能对中国经济发展起到不良的影响。

3.常规培训的效益令人担忧。对于各生产单位来说,普遍忽视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靠高投资、高积累、高消耗、拼资源实现经济增长。即使是企业办了各种培训班,也因为受场地、资金、师资限制,不讲培训质量,甚至出现滥收费、滥发证书的现象,造成实际业务与技术学历等级不相符的人越来越多。单位员工劳动主动性、积极性不强,生产效率低下。再加上管理混乱,劳动者的智慧和创造力得不到有效利用和发挥。

五、解决我国教育投资问题的对策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才已经成了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我国是人口大国,但又是人才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因此,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和加大教育投资,积极开展教育、培训事业,要建立科学机制以促进我国人才的培养。要解决教育界现存的问题,防避教育风险,应在多种方面采取不同对策: (1)实施国际化的教育模式。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大环境中,我国人才的教育与培训应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借助国外的教育模式和先进理念培养人才。(2)加大教育投资力度。人才存量的增长主要依靠教育和培训。学校教育是教育投资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也是最基本的国家教育投资。除此之外,还要加强职业培训,进行知识开发、技能开发与品德开发。人才的学校教育与在职培训,不仅要抓学历教育、知识教育与技能培训,还应该加强对受教育者的道德教育。学历教育只是对学生的知识教育,是初级教育;道德教育是对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以及敬业精神的教育,是高级教育,也是真正培养人才的教育。(3)树立经济发展教育先行的意识。教育投资比起物质资本投资具有边际收益高的特点。因此,在资源紧缺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要考虑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提高教育投资比例。(4)运用制度保障。为规避教育投资的风险,用人单位还应该在培训费用、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与劳动者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约定,减少因恶意违约带来的损失,使可能的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5)建立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创造人才良好成长环境。事实表明,能否建立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是人才培养制度能否成功的关键。竞争机制、激励机制有利于激发人才的发展,而相应的约束机制能保持与维护人才的健康发展。人才成长的创造性的发挥都需要激励。谁能建设好人才激励机制,谁就能形成人才的积聚并能吸引各方人才。(6)强化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是劳动者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群体意识及行为方式。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可以增强劳动者对企业价值观的认同,从而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减少劳动力的流动,进而减少教育投资的风险。

[注释]

劳动教育预期成果篇(10)

金项目:2010年度教育部规划项目“文本何以承载其重”(10SXJA820004);“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

王利荣(1957-),女,湖南衡阳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娥(1989-),女,湖南衡阳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生。

摘 要:

劳动教养的强制性质不足以表达教育的真谛;短期隔离式保安处分也未能实现预防再犯的目的;由公安机关聆询程序改为司法控制,确实有可能大幅减少被处分对象的数量,但这却引出了有无改制和立法必要的重大议题。改写历史的另一手法是:将收容教养、强制医疗、强制戒毒各自归属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禁毒法调整,同时借刑法修正之势,通过有限犯罪化,分流那些处于犯罪边缘的原劳教人员。

关键词: 劳动教养;教养处分;保安处分;司法控制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2.05

一、旧话重提

在预防犯罪法律体系中,没有哪一种制度像劳动教养这样承受如此之多及如此之严厉的社会抨击,本世纪之初,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学者曾经会诊劳教制度,粗阅2001年第6期《中外法学》专号不难发现新近讨论的劳教弊端与缺陷那时就已系统论及。

《中外法学》2001年第6期以《劳动教养研究专号》方式,登载了陈兴良、王人博、储槐植等学者的文章,对我国劳动教养的弊病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全面检讨,论者对劳教制度改革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可见讨论劳教是个老话题。

旧话重提的理由是:第一,近十余年来,国家立法部门为推动该制改革和有效规制这一隔离性预防措施,展开了相关的立法调研,但法案草拟的进程并不那么顺利,立法部门曾试图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规范劳教的运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法案名称、适用对象与适用程序却都存在明显的分歧,另有学者更是不看好如此立法的价值,笔者就曾撰文质疑拟制这部法案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但在此期间,官方反应始终非常谨慎。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后,全国人大法工委代言人郎胜在答记者问时仍然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如何改革,《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是否还需要制定,应该如何制定,还要结合整个社会的实际需要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情况统筹考虑。相关内容详见载于人民网的中国人大新闻之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专题“郎胜:违法行为矫治法是否需要制定还需统筹考虑”。第二,2002年《公安机关办理劳教案件的规定》调整劳教适用对象,增加聆询程序,的确在一段时间内明显降低了劳教的适用率,但近年随着打黑和打击传销等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送入劳教场所的人员数量又有所回升,更重要的是,其中诸如唐慧案、任建宇案等“因言获罪”案件的相继发生,再度将整个制度推到社会批评的靶心。它表明,局部修补该项制度难见实效,整体调整预防犯罪机制须有更大力度。第三,劳教适用不仅关乎公权力的合理运作,还直接涉及个人基本权利的限制,即便目前国家治安机关已经明显收紧劳教的袋口,该制度的局部实效与社会现实需要和基本价值相背仍会动摇其整体存在的正当根基。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基于对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进程的关注,它的去留理应再度受到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第四,自1970年代,传统大陆法系国家针对有再犯危险的服刑人适用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的做法已不多见,日本1974年草拟《改正刑法草案》迟迟未获通过的原因之一是其创设保安处分制度受到强烈质疑[1];1986年法国新刑法取消了先前“对多次累犯在刑罚之外可宣告长达10年的‘刑事监护’”的规定,改为社区跟踪监管[2]。2009年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认为,德国对于具有危险的倾向犯的保安监管,具有在时间上无限制的隔离特征,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1款所规定的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参见:樊文德国刑法中的处分制度及其保安监督述评[EB/OL][2013-03-10]http://.cn/ 2013-3-10 国外司法变化和上述诸多现实因素的叠加,提示人们审慎掂量其制度前景。第五,随着《禁毒法》的实施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正,那些曾经为学界普遍接受的理论方案的基础条件有所改变,原劳教功能之一即强制隔离戒毒已经自立门户,强制医疗须经法院且运行特殊程序决定,此时是否还需另行立法推动劳教制度改革有待深究。比如目前劳教场所主要的收容对象是四类人:有严重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的常习性违法行为人与轻微犯罪人(包括所谓实施无理缠访或者教唆传销行为的人员)、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因信奉破坏法律实施的人员、强制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经两法分流后,由于第三类人员可局部归入第一类人员,劳教真正适用的对象缩至实施了严重违法或者轻微犯罪的人员。将他们与其他对象继续捆绑在一起,实现高度同质化管理和统一的法律规制,有无必要和是否可行都应认真应答。

近年,无论冠之于保安处分还是教养处分的名称,在改革基础上保留对实施了严重违法或轻微犯罪的人员的剥夺自由处分的理论主张,已为立法者勾勒出框架性修法方案:保留场所性强制教育或者治疗方式;限定半年至一年的限制人身自由期限;采取司法程序替代现有特殊行政程序等等,已是耳熟能详。具体可参见:林.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困境、价值危机与改革方向——关于制定《强制性社会预防措施法》的设想[J].法学家,2004,(4):30;储槐植.再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N].检察日报,2013-03-07(0A);刘仁文.刑法的结构与视野[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307. 对此,如果只是重新搬出这些理论主张,阐释它在当下的用意和价值,不过是重复前人已经做过的事情,旧话重提无甚新意。但是,立足于规制公权力和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立场,根据变化了的法治状况,重新考量理论方案,提供运用另一种手法改写历史的前景,旧话重提的意义可谓深远。

由于上述方案重在解决如何有效抑制常习性违法人员再犯问题,本文针对这些理论方案具体内容阐释自己的看法。

二、强制与教养处分之悖论

对所谓“大法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倒法院”的人员予以教养处分的主张,仍然保留了劳教原意即主要通过强制性劳动教育改变其敌视、蔑视法律的态度,遵守为主流社会所认同的行为规则。这一定位似乎与教化刑传统、与新派教育刑思想同根同源,因而隔离于社会的场所采取带有明显人身强制的手段教育被收容人,一向被这个社会普遍认为没有什么不妥。事实上,奉行国家父权主义,将特殊对象视为智力低下,或者存在人格缺陷的人,致使所谓教养处分经不起两方面的质问:第一,教养场所通过强制手段违背被教养人的意愿实现对其行为矫正,进而通过对行为矫正最终达到思想转变的效果,无疑是教育者的愿望,它甚至可以被诸多个例客观验证,但作为价值追求是危险的,对精神世界侵蚀和对灵魂的俘获,绝非一个人身强制措施之应为,之所为。第二,即便针对这类实施了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的人员予以教养处分,可以勉强归属教育,它也早已没有供养、就业的蕴意。

强制教养的定位与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相冲突的。人权就是人按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切实做到保护人权就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切实保障每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正如康德所说:“一个人绝对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手段去达到他人的目的。”[3]现代社会,法治国家的最终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缺少法治状态的人权保护无疑就是一句空泛的口号。强制教养的根本症结在于剥夺了人的自主性。在价值多元化的社会,试图用强制手段改变一个人的精神世界,明显缺乏伦理根基,换言之,即使这样做是可行的,一个把精神世界完全坦露给公众的人是没有主体意识的,他不可能成为有完整人格的公民。作为制度性力量,法律评价既要维护人类共存所必需的基本秩序,又要认真对待个人权利,反之,如果不当损及个人权益,人权作为法治社会的最小细胞发生破裂,法治社会就只是幻影。

强制教养与人的社会化是相冲突的,与人的实际社会生活规律不相符合。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化是人的终身课题,社会化就是指以人为个体学习知识、技能和规范,取得社会生活的资格和技能,发展自己的社会性的过程。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来看,脱离社会生存的个人不能称其为真正的人,这也正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关键。被教养人员的行为偏离维系社会共存的行为规则已经证实他们的社会化进程不尽顺利,假设再次采取社会完全隔离的方式,在一个封闭的、强制场所内完成对他们的社会化几乎是天方夜谭。即使试图营造与人的实际生活相符的模拟社会环境,这样的教养场所要完成公民教育的任务,仍然困难重重。

强制教养与教育规律相冲突。教育是培养人全面发展的社会活动,在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理应形成一种平等的良性互动关系[4]。教育的成效取决于接受教育的人的意愿,如果受教育者是出于自身需要接受教育,教育将收到显著成效;反之,如果受教育者精神受到强制,教育的实施无异于受罚。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教育刑奉行的“是一种强制的教育,强制招致对抗,而教育只有奉献爱心时才有可能”[5]。确切些说,国家执法机关承担教育工作具有天然的劣势,受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这类场所的管理人员难免带有惩罚意向;即使可以冠名于“警察教师”,在被教育者的眼里他们的身份实质上只是警察。

强制教养对教养机关的要求过高,教育是一项复杂工程,一个国家执法机关显然难以完成本应由学校、单位、社区以及各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完成的任务。违法犯罪是社会自身出现的病态现象,后者综合教育的失败表明换成特殊教育,效果通常也不会更好。按通行犯罪学观点,一个人违法犯罪既受个人意志支配,又是遗传与社会因素所致。如果我们不能回避以社会生态学和人类行为学来解释个人行为的动因,对单一制度的效率就理当抱以合理的期待,至少要求教养机关像“父母对待子女,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学生”一样帮助教养人员改恶从善,实属苛求。

三、隔离与保安处分之冲突

对所谓“大法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倒法院”的人员予以保安处分的主张,摆脱了定位强制教育的伦理困境,场所隔离与预防再犯的因果关联似显突出,如此定位还有德意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例的支持,因而这类主张得到了更多学者的支持。在强制隔离戒毒被《禁毒法》规制之前,我们也曾经认为,模仿德意保安处分的理念与做法,可以全面规制我国强制治疗、收容教养和出狱人行为指导等活动。

所谓保安处分,广义上讲,就是以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为基础,所实施的以特殊预防为目的的国家处分[6]。就类型而言,保安处分分为对人的处分和对物的处分,劳教改革只是涉及对人的处分;就适用对象而言,保安处分针对的是那些已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且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员;就适用目的而言,保安处分既不追求威慑目的,也不具有道德报应的性质,它惟一的目的就是特殊预防,亦即消除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避免将来发生新的犯罪行为。既然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改造行为人,这一制度存在的依据和基础理应为新制度所继承,保安处分制度恰如其分地表达相同的立场[7]。在论者看来,保安处分与劳动教养在价值取向上存有契合点,二者都着力于评判行为人的人格缺陷与人身危险性——即对未然之罪的预防而不是对已然之罪的惩罚,二者都是以此为事实依据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性羁管措施。

短期隔离处分对象,目的是希望通过在短时间内剥夺或限制处分对象的人身自由,预防其再次违法或者犯罪。短期隔离违法犯罪人的本旨是为了消除处分对象的社会危险性,这样做的终极目的不外乎是通过场所隔离,让他们不再选择犯罪。事实却证明,这种价值预设和图景想象是不切实际的。在刑法知识层面,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短期自由刑执行效果是最差的,无论是德日国家还是英美国家的刑事政策学者都普遍主张尽可能运用财产刑或社区服刑形式替代6个月以下的短期监禁刑。被判处6个月以下短期监禁刑的人员出狱后再犯率没有下降,这屡屡被发达国家官方数据所证实,1986年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曾组织过一次全国性的“提高改造质量和预防重新犯罪”的抽样调查研究活动,调查结果同样表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短刑犯的重新犯罪率明显高于其他类型的服刑人[8]。因此,按大多数人的设想,保安处分的期限减至半年至一年,采取方式仍是集中收容或者集中“教育”,想要实现预防再犯的目标,可能会是南辕北辙。

短期隔离饱受诟病之处是被处分人间犯罪观念与技艺的“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群体自发形成场所亚文化成为他们接受主流社会行为规则的障碍。场所隔离必然面对一对矛盾,将处分对象严格隔离倒是可以隔绝感染,但不利于他们的社会化,他们的社会交往能力会因严格隔离而明显下降,将处分对象集中收容又难以避免感染。这个道理早在一百多年前就被学者所揭示,“罪犯聚于一处,互为习恶,徒增犯罪之事。”[9]

由于都具有隔离和人身强制性质,保安处分对被适用人带来的负面影响与监禁刑执行负效应几乎没有差别。在中国现行社会控制模式和文化背景下,犯罪是一个极具道义性评价的概念。一个人一旦被法院经过审判程序判定为“罪犯”或“犯罪人”,这就意味着社会对这个人的行为甚至这个人本身做出了否定性的法律评价,甚至是最为严厉的伦理谴责和法律非难,即打上犯罪的烙印,贴上罪犯的标签。这个标签将始终伴随着这个人的一生,使其名誉和前途均受到某种负面影响[10]。如果说监狱中的服刑人员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那么社会另类的法律标签同样也会贴在被处分人的身上。尽管在法律的抽象定性上,在押服刑人员是接受刑罚制裁或者说强制性劳动改造,被决定保安处分的人员是接受非刑罚性处分或者说接受的是强制性教育改造,事实上这种区分只存在于学理解释和官方文件之中,不具现实意义。因为无论是让一个正在接受保安处分的有正常思维的人做判断,还是让一个有正常思维的普通人做判断,监禁刑执行与所谓保安处分没有本质区别。况且历史已经给今人留下了深刻记忆,人们潜意识中已经把劳动改造与劳动教养混为一谈,在他们的眼中,二者都是“坐牢”,变性于保安处分,结局也是可想而知。

四、改聆询为司法控制之效果

与劳教如何重新定位的意见分歧现象不同,对于改革审批程序,即由特殊行政审批程序改为司法程序控制,刑事法学界和部分行政法学界大都持肯定态度。

对于劳教审批环节的弊端,法学界早已有过系统揭示,还权于司法的结论也已获得普遍支持。简言之,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经复查后,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应撤销劳动教养;经复查事实确凿,本人还不服的,则应坚持收容劳动教养。”所谓审批机关表面上是一个由多部门联合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事实上劳教审批权是由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具体行使,由一个负责侦查犯罪的部门行使劳教决定权,既不能避免把那些被推定有劣迹和再犯可能性的人作为准罪犯送入劳教场所,又完全可能将劳教场所作为深挖犯罪线索的“第二看守所”,况且公安部门少数几个人就可以执掌剥夺特定对象人身自由长达一至四年的权力,制度的空档本身就很明显。

面对理论批评加上深知执法之薄弱所在,为严格审查劳教的适用,提高批准质量,换取自己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相对主动的地位,国家公安部于2002年出台《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应当说,作为劳教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之一,公安机关此时抛开其他部门独自制定行政性法规规范劳教活动,不尽妥当,它从一个侧面暴露了其一家独大的惯性思维;但是,该部门增设聆询程序的本意却是想要规范自身的执法活动。该规定明确要求:除经强戒复吸人员和因信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人员以外,对于决定劳教二年以上的、对未成年人决定劳教的,公安部门应以劳教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组织聆询。聆询类似于行政听证制度,它具体指:在劳动教养审批机关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主持下,办案部门和拟被劳动教养人当庭对劳动教养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依据进行陈述和辩论的程序。聆询制度试行之初,公安部门法制人员感觉自己审批劳教不再是盖章了事,他们对移送劳教条件的严格审查,使得办案部门不再动辙就提出移送劳教的申请,以致此后数年,一些省市的劳教场所出现大量床位空置的现象。只是,增设聆询程序的改革力度是有限的,因为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决定的权力运行方式没有任何改变,聆询仅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公安机关内部处室职能监督的作用提高审批劳教的质量,其中行为人违法记录及证明要求、举证责任、律师参与权等方面规定,要么非常粗糙要么留有空白,加上缺乏外部监督机制的有效介入,聆询程序的运作必然越来越流于形式。近五年,随着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保民生、维稳定,治安重点放在抑制传销、抑制黑恶势力等方面,劳教案件出现数量上的反弹,劳教再度演变为刑事惩罚机制的漏斗,成为了典型的“法外之刑”。有些地方官员甚至将劳教制度作为对待上访和维稳工作的“神兵利器”, 对反复上访人员“一次训诫,两次拘留,三次劳教”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传销人员劳教的案件有所增加。而且一旦遇到强烈政治诉求牵制司法选择的情形,这种脆弱的程序控制就会很快失效,某城市打黑过程中因言获罪的极端案例的出现就是例证。

聆询程序运行令人失望无疑让更多的人回到了将其交由司法控制的结论上。第一,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非经司法程序,不受非法剥夺或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裁决权由法院行使,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鉴于行政权力扩张在我国有深厚的历史渊源,最理想的外部监控模式是由法院来密切监督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这倒不是因为法官比警察清廉,执法能力更高,而是警察权与司法权之间相互制约更符合法治原理。第二,将具有再犯罪危险的人交由司法处置,具有可行性。即使将来的强制措施期限只有1年左右,将其决定权与刑罚裁量权一道交由法院行使,审判质量更有保证。这类案件既不同于公诉案件也不同于自诉案件,但与普通刑事诉讼相同,被告人可以申请回避,有权获得辩护,可以聘请律师,不服法庭判决还可以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不得实际执行教养。鉴于严重违法或轻微犯罪人危害社会的程度较小,采取简易程序仍不致令法院工作压力过重。第三,尽管刑事诉讼程序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刑事法机制运行的严谨性和系统性,却非行政程序可与之相比。刑法提供相对明确的“罪刑价目表”,可以成为相关法律明确违法行为标准的重要参照,刑事诉讼程序提出与之配套的证据种类、举证责任和证明程度,法庭调查和辩论给予控辩双方质证的机会,能够成为设置新程序的样本。

应当看到,采取司法控制是以确认教养处分或保安处分为前提的,如果无需另行立法,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分流劳教的功能,那么这个前提就不存在,讨论司法控制也就没有意义。换个角度看,近年因审批程序的变化而导致劳教适用率大起大落的现象,提示人们预测相关立法的实效:过去劳教适用率高,与程序简便有直接关系,实现司法控制致使这一条件消失,那些界于犯罪边缘的人员更有可能被送入刑事诉讼程序或予以治安处罚,以致法庭审理决定的拟定强制性羁管的人员数降至极低,假设真是这样,还有没有必要花费这么多人力、物力维系相应的场所,有没有必要立法,都得打个问号。而如果避开这一问题,强行立法和部署制度调整,结果可能是“种下龙种,收获跳蚤”。

五、现有法律框架下之理性选择

逐次评析既有改革方案后,本文观点已非常明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分流劳教功能,持续推进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出狱人安置帮教等预防犯罪措施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一,改进和详化所谓轻罪化主张应对当下的问题。参见:张绍彦.理论创新与制度变革——中国劳动教养的立法选择[G]//储槐植,陈兴良,张绍彦.理性与秩序——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11. 即借《刑法修正案(八)》之势,微扩常见犯罪犯罪圈挤占劳教空间。

我国大陆地区刑法一直为行政处罚留足空间,但行为加定量的定罪机制却没有带来预期效果。原因之一是,在刑法出让的空间,劳教适用因缺乏有效程序控制、标准模糊,处置强度过大,导致个人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刑法修正案(八)》的颁行实施将在相当程度上改变现状。具体地说,法案将入户盗窃、携凶器盗窃行为入罪,增设“恐吓”、“多次敲诈勒索”为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类型,增设强迫交易罪的行为类型,都明显降低了常见犯罪的门槛,这一取向看似与刑法谦抑性原则相背,实质是犯罪圈的扩大带来了制裁圈或者说处分圈的整体紧缩,产生了节制人身处分的整体效果。应当看到,在过去任何一个时期,这类常见危害行为都是不为社会所容忍的行为,劳教为公安机关所看重是因为它能够与刑罚形成双重防线,这种对常见危害行为的处置圈远比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形成的犯罪圈大。而且这类原本归属劳教的行为人被送入刑事诉讼程序以后,所受到制裁的期限普遍少于劳教期限。

第二,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原劳教执行机关继续负责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该制称谓是收容教养。

《刑法》第17条明文规定,对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刑法确认的正式制度,无需另定法律加以确认。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收容教养本身已是一项完美的制度,只是基于本文主旨,这项制度的完善以及节制适用,诸如确定被收容教养的下限年龄、教养移送与执行的权力归属与程序、教养的期限与方式、收容教养与国家义务教育、社会保障机制的衔接等等内容,需另行撰文分析。而这是刑事法框架内部的完善问题,无需另行立法。

第三,对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精神卫生法共同规制,由精神病院负责执行。该制的称谓是强制医疗。

《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对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可以由政府予以强制医疗。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不同于对精神正常人的强制隔离,因为我们既不能寄希望于精神病人会主动要求治疗,同时又不能忽视他们只是病人的事实。目前,刑法对强制医疗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这类人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治疗、司法监控下的社会治疗模式还是完全交由社会医疗机构治疗。好在刑事诉讼程序补上了这一空白,因而将来的强制医疗模式应当是司法监控下的社会治疗模式。

第四,经强戒后复吸人员的治疗由《禁毒法》系统规制,原劳教执行机关继续负责其强制隔离戒毒。该制的称谓是强制隔离戒毒。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禁毒法》彻底改变了强制戒毒原来的格局,过去的公安强戒和劳教强戒被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目前从国家司法部到各省市司法局,几乎所有劳教管理部门同时挂上了戒毒局的牌子,已经说明劳教执行机关正在自行转换功能,这里,同样不等于说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本身不存在问题,事实上对滥用新型人员应否采取场所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采取何种治疗模式,治疗期限硬性规定有无不妥,都需继续研究。

第五,运用治安处罚替代对人员的劳动教养。此谓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屡教不改的,应予劳教,这应当被理解为:立法者明显排除了对人员予以教养的可能性[11]。事实上,根据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情节严重的已经构成犯罪。至于那些已满16周岁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然从事易或通过性渠道放任其他疾病传播的行为人,依照刑法规定,也已构成传播性病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见,依其轻重各自归属刑法或治安处罚法调整具有可行性。归言之,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人员更宜采取行政罚款方式,对于其中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其违法所得且处以拘留。

尤值一提的是,在我国教育机制中,一些多次盗窃抢夺他人财物、寻衅滋事的低龄学生被学校送入地方教育部门主管的工读学校而非劳教场所,这些未成年人远离司法机制,似乎更能让其融入社会。此外,那些被德国刑法视为最危险的出狱人从来不是我国劳教场所收容的对象,这些出狱人置于社会帮教之下而其再犯率置于社会可控程度,都表明这个社会的自净能力不宜被低估,对出狱人予以社区行为指导和生活扶救,比继续隔离更有效,也更人道。

六、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观点并非全面废除劳教制度,而是试图割掉这一现制中的“病灶”,这意味着随着劳教名称的废弃,运行诸种强制处遇的观念将发生实质改变,要言之,既然维系“社会秩序的源泉在于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而非警察自身的壮志。”[12]

维系社会稳定的手段理当节制强制力度。与此同时,目前将过多精力集聚于与改革相关的立法上,不如直接沉入那些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详定其运行规则。还需说明的是,批判现制和评估方案相对容易,谁也不宜轻言,经如此这般的改革,就不再会有司法的纷争,也不再会有制度的异化,出现社会动荡时如何保证法律适时反应,还呼唤建立一套能够应对紧急状态的法律机制。而这恰恰印证了司法制度发展的应然路径,不断解决问题,不断树立信度。

参考文献:

[1] 储槐植.再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J].中外法学,2002,(6):76.

[2] 罗结珍.法国新刑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56.

[3]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64.

[4] 高莹.矫正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6.

[5]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建,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45.

[6] 大谷实.刑法总论[M].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90.

[7] 屈学武.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J].法学研究,2006,(5):67.

[8] 陈志军.短期自由刑比较研究[G]//现代刑事法治问题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06.

[9] 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121.

[10] 陈瑞华.劳动教养的历史考察与反思[J].中外法学,2001,(6):26.

[11] 李洪雷.我国的行政拘禁制度与改革[G]//陈斯喜.中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及其改革.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178.

[12] 罗伯特·雷纳.警察与政治[M].朱俊瑞,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134.

Two Methods of Rewriting History:On the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System

WANG Lirong, WANG E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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