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法律法规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02 09:54:06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初级法律法规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初级法律法规

篇(1)

二、升旗:衣冠不整或不遵守升旗纪律扣5元,迟到扣5元,缺岗扣10元。

三、坐班:坐班时间是:上午1—3节课和下午1—3节课,晚上第1节自习。

1、签到:工作期间提前或推迟签到扣2元,不签到扣5元。规定离校和规定返校当日,不如实签到扣5元,不签到扣5元。

2、坐班纪律:工作期间大声喧哗扣5元,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扣5元,迟到、早退扣10元,一节课未坐班扣20元。

四、住校:住校规定是:普通教师可在两个时间段离校,一时间段为周六下午上完第八节课后至次日上第一节课前;另一时间段为晚上没有教学任务的一天下午上完第八节课后至当晚10点前。 班主任可在一个时间段离校,该时间段为周三下午上完第八节课后至次日上第一节课前。除放假外的余时间必须在校。

1、放假提前离校,收假推迟返校的,2小时内扣10元,超过2小时的扣50元。

2、可以离校的时间段,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的,2小时内扣10元,超过2小时扣50元。

五、请假:

婚丧假,教师本人婚假4天,直系亲属丧假3天。事假、病假两天内的经校长批准,履行请假手续。事假、病假超过三天的经董事会批准,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间无工资。超假未归的,超假时间在4小时内的扣20元,超假一天(超过4小时的按一天计)扣100元。请假超过七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的, 4小时内的扣50元,超过4小时的报董事会研究处理。

六、安全:

1、电话管理(包括个人电话和办公电话):老师先问明情况,学生才能打电话。打电话时老师必须在旁边。学生私自打电话的,罚该电话对应的教师10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老师一人承担。

2、发现学生翻墙、打架、偷盗,旷课等事件,不及时处理,不及时上报,扣50元。

3、发现学生出现受伤、生病等事件,不及时处理,不及时上报,扣50元。

4、遇突发事件(地震、火灾、闹事等),不认真处理的,扣5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

七、师德师风:

1、公众场合衣冠不整的,不耐心接待家长的,扣5元。

2、学校临时安排工作不接受的,扣20元。

3、强行向学生索要食品、钱物的,扣50元,并赔偿学生损失。

4、体罚学生的,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5、对学校和其他教师声誉有影响的事件和言论,视具体情况扣50--100元,并公开道歉。

6、利用公物或上班时间做个人事情的,扣100元,并赔偿学校的损失。

7、严禁在学校内抹牌、赌博,违反的每次罚款100元。

8、未经学校批准,强行要求学生购买物品及学习用品的,罚款100元并返还学生全部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予以辞退。

篇(2)

参赛员工必须遵守考场、赛场纪律,服从组委会及工作人员的指挥。对出现影响考场、赛场秩序;影响竞赛进程;干扰裁判工作;有作弊行为的参赛员工,取消其本项考试成绩。

二、参赛专业领班/主管纪律处罚规定

各专业领班/主管必须遵守竞赛安排,积极协助组委会工作,对违反有关竞赛安排,不服从阅卷人/裁判员/监督员和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劝阻,未能组织协调好本专业员工参赛,造成恶劣影响的,组委会可令其离开赛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其它处理。

三、阅卷人/裁判员/监督员纪律处罚规定

在竞赛过程中,未严格遵守赛场纪律或在现场执裁中出现漏判、错判的,组委会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其它处理。

四、工作人员纪律处罚规定

在竞赛过程中,违反赛场纪律,未能履行职责,出现协助员工作弊等行为,组委会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其它处理。

五、出现下列情景之一者,取消竞赛成绩。

(一)未按规定使用理论考试试卷、实际操作试题的。

篇(3)

2、安全生产法简介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我国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

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即“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国家监察——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即安全监察、安全审查;

行业管理——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或公司,实施直管、专项监管;

社会监督——工会、群众、媒体舆论;

中介服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

3、《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一)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

安全基础知识

1、安全的定义:

安:无危( 危险、危害)为安。

全:无损( 损伤、损害、损坏、损失)为全。

安全(safety),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安全意味着没有危险尽善尽美,这是与人的传统的安全观念相吻合的。

其一,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

其二,安全是指没有引起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设备的损坏或损失或环境危害的条件。

其三,安全是指不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人员伤害、任务受影响或造成时间的损失。

2、安全生产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就是说:既要消除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有害因素,同时也要消除损害产品、设备或原材料的一切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3、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

(1)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2)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6、什么是特种作业?

l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1)电气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作业(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11)矿山排水作业(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7、三级安全教育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的3种形式是指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经常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厂职员、工人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岗位(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它是厂矿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8、哪些属于不安全行为?

A、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设备等。

B、造成安全装置失效:撤除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堵塞。

C、使用不安全设备

D、手代替工具操作

E、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F、攀坐不安全位置

G、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忽视其作用:不按规定配戴护目镜、不戴防护手套、不穿安全鞋、不戴安全帽、在受限空间不戴呼吸器等。

H、不安全装束:操纵旋转设备时带手套等。

9、职工的安全职责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4)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5)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

(6)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7)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10、员工的权利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11、安全帽的防护作用:

防止物体打击伤害

防止高处坠落伤害头部

防止机械性损伤

防止污染毛发伤害

12、安全帽使用注意事项:

(1)要有下额带和后帽箍,并拴系牢固,以防帽子滑落与碰掉;

(2)热塑性安全帽可用清水冲洗,不得用热水浸泡,不能放在暖气片上、火炉上烘烤,以防帽体变形;

(3)安全帽使用超过规定限值,或者受过较严重的冲击后,虽然肉眼看不到裂纹,也应予以更换。一般塑料安全帽使用期限为三年;

(4)佩戴安全帽前,应检查各配件有无损坏,装配是否牢固,帽衬调节部分是否卡紧,绳带是否系紧等,确信各部件完好后方可使用。

13、防护眼镜和面罩的作用:

(1)防止异物进入眼睛

( 2)防止化学性物品的伤害

( 3)防止强光、紫外线和红外线的伤害

(4)防止微波、激光和电离辐射的伤害

14、防护眼镜和面罩使用注意事项:

(1)选用的护目镜要选用经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2)护目镜的宽窄和大小要适合使用者的脸型;

(3)镜片磨损粗糙、镜架损坏,会影响操作人员的视力,应及时调换;

(4)护目镜要专人使用,防止传染眼病;

(5)焊接护目镜的滤光片和保护片要按规定作业需要选用和更换;

(6)防止重摔重压,防止坚硬的物体磨擦镜片和面罩

15、防尘防毒用品的作用:

(1)防止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由于固体物质的粉碎、筛选等作业会产生粉尘,这些粉尘进入肺组织可引起肺组织的纤维化病变,也就是尘肺病。使用防尘防毒用品将会防止、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2)防止生产过程中有害化学物质的伤害。生产过程中的毒物如一氧化碳、苯等侵入人体会引起职业性中毒。使用防尘防毒用品将会防止、减少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16、防护手套的作用:

(1)防止火与高温、低温的伤害。

(2)防止电磁与电离辐射的伤害。

(3)防止电、化学物质的伤害。

(4)防止撞击、切割、擦伤、微生物侵害以及感染。

17、防护手套使用注意事项 :

(1)防护手套的品种很多,根据防护功能来选用。首先应明确防护对象,然后再仔细选用。如耐酸碱手套,有耐强酸(碱)的、有耐低浓度酸(碱),而耐低浓度酸(碱)手套不能用于接触高浓度酸(碱)。切记勿误用,以免发生意外。

(2)防水、耐酸碱手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观察表面是否有破损,采取简易办法是向手套内吹口气,用手捏紧套口,观察是否漏气。漏气则不能使用。

(3)绝缘手套应定期检验电绝缘性能,不符合规定的不能使用。

(4)橡胶、塑料等类防护手套用后应冲洗干净、凉干,保存时避免高温,并在制品上撒上滑石粉以防粘连。

(5)操作旋转机床禁止戴手套作业。

18、绝缘鞋(靴)的使用及注意事项 :

(1)应根据作业场所电压高低正确选用绝缘鞋,低压绝缘鞋禁止在高压电气设备上作为安全辅助用具使用,高压绝缘鞋(靴)可以作为高压和低压电气设备上辅助安全用具使用。但不论是穿低压或高压绝缘鞋(靴),均不得直接用手接触电气设备。

(2)布面绝缘鞋只能在干燥环境下使用,避免布面潮湿。

(3)穿用绝缘靴时,应将裤管套入靴简内。穿用绝缘鞋时,裤管不宜长及鞋底外沿条高度,更不能长及地面,保持布帮干燥。

(4)非耐酸碱油的橡胶底,不可与酸碱油类物物质接触,并应防止尖锐物刺伤。低压绝缘鞋若底花纹磨光,露出内部颜色时则不能作为绝缘鞋使用。

(5)在购买绝缘鞋(靴)时,应查验鞋上是否有绝缘永久标记,如红色闪电符号,鞋底有耐电压多少伏,等表示;

鞋内有否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19、防静电鞋、导电鞋的使用注意事项 :

1)在使用时,不应同时穿绝缘的毛料厚袜及绝缘的鞋垫。

2)使用防静电鞋的场所应是防静电的地面,使用导电鞋的场所应是能导电的地面。

3)禁止防静电鞋当绝缘鞋使用。

4)防静电鞋应与防静电服配套使用。

5)穿用过程中,要按规定进行电阻测试,符合规定才可使用。

20、安全带的作用:

预防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

21、安全带使用注意事项 :

篇(4)

在永福,仍活跃在乡间的是永福天凤彩调团和永福境内各乡镇演出队。永福天凤彩调团由两位退休职工黄少荣(男,1930年生)和唐宽仁(女,1930年生,永福县中医院退休职工)资助,自2002年成立以来,剧团每年都在亏损,两位老人为了能看彩调,仍坚持出资维持剧团的演出。然而,这样的支持力量毕竟是微薄的,他们还能支持多久,这还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除了在永福县城的一个固定场地卖门票演出外,遇有喜庆节日、婚丧嫁娶、拜祭祖先,小有名气的永福天凤彩调团便会被邀请到广西各地演出。所到之地除了永福本地外,还有广西区内的贺州、中山、八步、平乐、荔浦等。从2007年2月21、22两日(农历大年初四、初五)到临桂县沉桥村和永福县的桥村调查演出情况所获得的资料来看,这期间该团被许多地区的村子邀请,但他们只能有选择地到其中一些地方演出。各地在春节期间邀请彩调团到村里演出的需求量大于演出团体的供应量。这些特定时日的演出给剧团带来的只是暂时的赢利,从每年总的经营收入来看,还是亏损的。同时活跃在乡间的还有各乡镇演出队,这些演出队是由政府组织的,只在节庆日演出,不以赢利为目的。

彩调在民间是有需求的,但是这些演出团体都不能维持生计,因此彩调的发展受到了限制,彩调的传承也一直是老一辈彩调艺人担忧的问题。

一、永福彩调资源旅游开发设想

继2006年5月20日广西彩调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来,永福彩调也于同年被列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永福县政府十分重视彩调的保护和开发,采取各项措施对彩调进行扶植。同时学者也积极参与到其中来,通过实地调查研究,为开发提供合理建议,避免过度开发带来的损害。

政府大力扶持彩调,学者提供科学合理建议,是有利条件,但只是起到一方面的作用。地方戏要摆脱生存窘况和发展困境,还要特别强化“生产自救”的意识并在生产过程中实现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换。笔者认为旅游开发是彩调资源“生产自救”的道路。

1 将彩调这一民俗旅游资源融入当地自然旅游资源环境中。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的永福,湘桂铁路纵贯全境,交通便利。自然物质旅游资源如百寿岩“百寿图”石刻、凤山“福”字石刻,永宁州古城,麒麟岩,板峡湖,以及两江小山峡和重阳木古树等,相较于桂林其它著名的风景区来说,不算丰富,也无甚特色。但是如果将彩调表演融入其中,把民俗旅游资源结合到自然资源中去进行开发,也许能创出永福一地的文化品牌特色,从而带动永福的旅游产业,同时为彩调的保护和开发开辟一条“生产自救”的道路来。

从另一方面来说,与永福相邻的阳朔、桂林旅游区以世界闻名的自然风光著称,民俗文化旅游并不明显,根据旅游地相互作用关系理论,永福彩调旅游区的开发,正好可以与桂林阳朔旅游区形成互补,相得益彰。成功的例子如桂林两江四湖玻璃桥上的彩调表演,成为两江四湖中颇具地方特色的人文景观。

设想将彩调表演安排在以明代古建筑为特色的永宁州古城中,旅游者在城中流连时,鼻中吸着乡间的清新空气,彩调的快乐锣鼓声响起在耳边,仿佛身置另一个时代,感受一种独特的艺术氛围。彩调在这样的情境下存在或者说出现,成为城中一景,再现古时繁华闹市,将会使游客更为有效地了解本地的民间风俗,享受到身心的愉悦,为旅游产品增色。在保护与开发永福彩调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也保护了永宁州古城中的古建筑这些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

2 开发“彩调村”。我们通过永福县文体局了解到,永福县罗锦镇林村是广西彩调剧的发源地之一,林村林姓家族则是永福县最早的彩调世家。在该村,每年都有农历十月二十一日请彩调班子到村里表演的习俗。通过对林村甲宗祠内守祠老人的采访,对比有关的文字记载,我们发现这个习俗与村里流传着的说法有关,即永福彩调源于明代从福建迁到林村的林家祖先举行的祭祀李靖的仪式。不管这个说法真不真实,实际在当今林村人的生活中,每年农历十月二十一日举行的祭祀令公李靖的仪式中,唱彩调是必不可少的。本来林村有自己的戏班,后来随着打工潮的到来,村里的年轻人都离开家乡到外地打工,加上老一辈艺人的相继离世,村里的戏班渐渐消失了,祭祖时只好请外面的戏班(比如永福天凤彩调团)来演出。

实际上,林村到底是不是彩调发源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从这些调查资料上看,永福彩调有其深厚的乡村文化底蕴,它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农村这片土地,离不开农民的日常生活。要开发和保护它,就一定不能让它脱离它特定的生存环境。

因此,在理解彩调的乡村文化特性的基础上,征求本村人的意见,由村里人共同作主,开发商进行市场策划,将曾经盛行彩调的具有代表性的村子比如说林村这样的村子开发成“彩调村”,不失为一种旅游开发的策略。村子以彩调为主要特色,有以彩调脸谱、服装为特色的工艺品出售;设计由游客亲身参与体验彩调表演的项目,如试穿戏服、参与角色的扮演、模拟拜师学艺的过程等。这需要从老艺人那里挖掘出即将消失的唱腔、剧本及各种独特的仪式,同时又需要改造它,使它适于旅游行为中的操作,以及游客的“参与性体验”。通过旅游设计的需要,也可以促使彩调艺人积极地发掘和弘扬自身的文化内容,从而达到保护和开发彩调的目的。成功地开发“彩调村”,也会带动当地的其它服务性行业如农家旅馆、农家餐饮业的开发,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当然,旅游开发离不开政府的倡导、管理和协调,旅游企业的市场开发和经营,文化主体的自主性参与,以及学者的理论指导和科学的建议,四者的互动,才能推动旅游的合理开发,达到保护和发展的目的。

二、旅游开发引发的思考

旅游开发将使彩调改变旧的形式或内容来适应商业化的需要,会不会破坏其有价值的东西而保留其无价值的东西呢?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可以把彩调文化中本已消失或正在消失的东西重新恢复,但是它肯定不能原原本本地恢复原貌,只能是以新的形态出现。有人会认为旅游开发会使其毫无意义和价值,与保护的宗旨相悖。但是笔者认为彩调之所以面临困境,根本在

于它已不适应周围的环境和社会的发展,如果不随之改变和发展,势必走向衰微。旅游的开发带给了彩调发展变化和延续生命的空间,为它创造了适于生存的环境,它对于彩调的保护和开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有人认为好的演员是戏剧发展的关键,笔者认为这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关键的是文化环境是否存在,如果没有适于彩调生存的特定环境,没有在特定环境下被感染的观众,即使有再好的演员也不能让它焕发异彩。

篇(5)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何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其是怎样产生的

从广义上来说,只要是建设工程的性能上没有达到预计要求都是质量问题。其实质是未使工程达到设计要求,没有使其具备应当具备的性能。专业角度来说,可以理解为:某一工程竣工移交后,包括任何图纸或规范,以及任何关于工程的质量,工艺,履行或者设计的默示条款的工程项目,任意一项或多项未能遵从合同的明示描述或要求。我们常说的质量问题通常是指工程竣工后的整体质量。然而实际上,许多质量问题是体现在质量上的施工中具体问题。并且最容易引发问题的恰恰是在施工过程中。最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几个方面,如地基不稳,主体结构失衡,屋面的渗漏等等问题的出现都是由于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凡发生经济损失费满8000元的质量问题,均为质量事故。简单地说,质量事故就是严重的质量问题。就其本身的特征而言,其一定义为经技术鉴定,确认其对建筑质量造成重大影响。具体体现在:影响工程主要构件强度及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历史性的缺陷(如发生坍落、倒塌、基础严重下沉、标高错误等现象,均为重大质量事故);影响下一道工序在一个月内不能继续进行施工(后续影响性);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达不到质量标准,以至于必须进行全部或部分拆除,重做修补或加固工作。经调查研究发现,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其一,在地质勘查时未能发现问题,导致是施工工程本身存在很大的地质风险。属于先天缺陷未被发现的人工错误。

其二,建筑工程设计存在错误,设计本身就存在限制因素,直接隐藏了质量危机。

其三,施工方施工不当,由于在工程的结构质量或操作系统、管理方面存在失误和问题,造成了竣工后的质量事故。

2 应对质量事故应采取什么处理办法

质量事故发生后,要视其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进行相应的处理。主要的处理办法有:

首先,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弄清事故现场状况、造成的影响、分析其原因是只要发生质量事故就必须首先要做的。遇到重大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应配合公司质量部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必要需配合政府部门,做到事故处理不留隐患。为此可以定期观测。

最重要的,积极整改修补补救。必要时,返工处理。当工程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以至于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可对检验批、分项、分部甚至整个工程返工处理。在整改时要进行方案比较。同类型和同一性质的事故可先设计多种处理方案,然后结合当地的资源情况、施工条件等逐项给出权重,做出对比,从而选择具有较高处理效果又便于施工的处理方案。

继而,调查轻质量事故原因后,对于人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问责到具体的人、组织、部门。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人,项目经理应根据责任的大小,予以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

3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建筑工程风险很多,法律风险只是工程风险中的一种,对承包商而言主要表现在施工合同方面。通常是也就是由于缺少法律意识,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注意不够,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或受制于人,最终可能导致损失的发生。因此规避法律风险显得十分必要。为此我们要首先搞清楚几点:

3.1质量风险的类别,可能的原因判断及责任承担.基础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等几个方面。1,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它导致的危害后果主要是导致建筑物变形(倾斜,沉降),基础裂缝,地基强度不足等,这些如果属于意外因素由保险人承担,如属于设计勘察失误由业主承担。2,结构工程的的质量问题,包括混凝土裂缝,错位或者变形,钢筋工程事故,混凝土工程事故,在这些质量事故中,原因可能是由设计的原因,也有可能使原材料的原因,也可能与施工有关。责任的承担和上面的地基工程是类似的。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某一质量的发生它的原因并不是一目了然的这些都给我们进行原因分析,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带来了麻烦,从而引起了法律上的争议。

3.2法律争议的解决,手段,途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法律争议主要包括几个方面,质量问题的确认;责任承担主体的确认;责任承担范围的确定。1,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确认。质量问题的确认往往是在阶段性工程完工的中间验收或者全部工程完工的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对工程验收是业主的权利,但业主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往往是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当然竣工验收现在还是由质检站验收。验收时间的掌握和验收的程序在实务上有什么重要的作用。2,责任承担主体的确认。A,质量原因确定,一旦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施工人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和保险人,根据施工资料对质量原因进行分析,在三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共同以确认书的形式确认质量原因;如果三方无法对质量原因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根据我们现在的通常做法还是要求有建筑质量监督站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原因分析报告以及事故责任裁决书。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一般不参与事故的处理,但可能会根据事故的损害后果进行政处罚,这个不属于今天的讲课内容。B责任承担主体确认。事故责任裁决只是对质量事故损害责任的划分,也就是说可以据此确认业主和施工人的责任划分问题,但是实际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完全依据此。3,赔偿范围的确定。主要是指赔偿民事责任范围,个案差异很大,具体地说,保险人只赔偿保险项目上的范围,没有列入的不予赔偿,因此保险人能够予以赔偿往往不能涵盖损失的全部。

由此可见,要想规避法律从风险,要把握住以下几点:

(1)提高避险意识,增强防险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避免造成质量缺陷、要求返修等经济责任风险。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尤其要避免、、、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刑事法律责任风险。 (2)依法确立合同。市场经济为法制经济。我国加入WTO后,法制的要求更高,企业决策者应认真学法,并在经营活动中,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对合同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不能掉以轻心,做到款款明晰,条条踏实。

(3)动用法律武器,提高维护自身权益能力;防范并化解无效(或黑白)合同的风险;应合法分包,不转包,保证分包合同有效,在指定分包时,总包应力争在合同中限制自己的责任。积极进行变更、索赔甚至提起法律诉讼。合同签的再好,在履行中都会出现当初预测之外的风险,合同双方都希望转移风险,对承包方来说,当初签订合同时,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讨价还价能力受限,但在履行和诉讼中就不一样,完全可以积极主动地通过变更、索赔合法合理转移风险:

(4)做好投标(或非招标工程签约)前对发包人资信的审查:首先应深入了解发包人主体资格、投资许可是否合法真实和支付价款能力,提防“工程骗子”;其次在有权部门了解工程立项手续、相关许可证、相邻关系处理、开发资质、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如果是受托发包,还要审查有无委托手续等以求合同本身合法有效。

五,律师的参与。律师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施工风险管理的目标首先是避免质量风险的产生,其次是即使产生质量风险,也能使自己处于有利的索赔位置。在建设工程的质量纠纷中,无论是在施工过程中还是在竣工后,律师的全面参与提供法律服务,以过错责任为原则,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律师的参与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无论对业主还是施工人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总结】:相信对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处理办法的分析会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顺利解决产生正面影响,继而顺利实现建筑工程法律风险的规避。

参考文献:

1、李亮;如何搞好土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J];现代装饰(理论);2011年04期

篇(6)

中图分类号:F81045;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4)02-0011-05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政府逐步从 “经营性政府”转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住房和公共安全等服务,在公共支出上的投入不断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客观上要求各城市具有相同需求的社会民众享受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但各城市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成本却有明显差异,即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存在明显差异。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多样的,其中受到最多关注和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城市规模对公共支出效率的影响,以及城市经济发展对公共支出效率的影响。研究城市最优规模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有效地提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在经济高速增长和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公共品供给效率的下降将会直接造成巨量资源的浪费。因此,这两个问题也是城市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的核心问题。本研究希望为此提供一些实证依据。

1 国内外研究综述

11 公共支出效率的测度

在城市规模、经济发展与公共支出效率的关系研究中,公共支出效率的准确有效度量是基础。目前影响其准确测度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测度方法局限于非参数的数据包络分析(DEA,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方法不需要提供生产函数或成本函数的形式,也没有考虑随机误差因素的干扰,将产出或投入对生产或成本前沿的所有偏离都视作无效项,故无效项容易被高估。事实上,作为对投入产出效率进行测度的参数方法,随机前沿方法(SFA,Stochastic Frontier Approach)基于生产或成本函数,设定了非对称无效项的分布,区分和测度了随机误差项和无效项各自的影响,经济涵义明确。Greene [1]

利用随机前沿面板分析方法对191个国家的医疗卫生支出效率进行了研究。Boetti,Piacenza和Turati[2]利用该方法研究了意大利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财政支出效率。国内仅有唐齐鸣和王彪[3]采用SFA方法对我国26个省级地方政府1978~2008年的财政支出效率进行了测算。

二是不适当的数据层面。现有地区公共支出效率度量成果绝大多数基于省级面板数据,但在省和自治区层面,中央财政投入和地方财政投入获得的产出很难区分,影响了对地方财政投入效率测度的准确性。因此,更理想的研究层面是市或县,能大大降低中央财政对地方公共品供给的影响,测算更加准确。

1.2 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公共支出效率的影响

影响政府公共支出效率的因素有很多,学术界对部分因素的作用已达成共识:如本地区居民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对经济资源有效分配的技能越强,政府的运作效率也就越高;政府出于内生的扩张本能而不断扩大,带来过度的行政干预和过多的显性成本,导致政府规模与政府效率负相关;市场化程度越高,越有利于政府合理配置资源和改善公共产品和服务现状,提高经济效率。

关于地方公共品的供给效率与人口规模问题(如果辖区面积差异较小,即等同于人口密度问题),布坎南的“俱乐部理论”认为存在两种相反的效应:“拥挤效应”和“网络效应”,因此在城市规模与政府公共支出效率关系的实证研究中也得出不同的结论。Athanassopoulos和Triantis[4]与其他学者对欧洲不同地区上百个城市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成本和效率分别进行了评估,发现人口众多会对交通条件、环境污染等方面产生压力,产生“拥挤效应”,从而对政府支出产生负面影响。而Grossman,Mavros和Wassmer[5]通过对美国大型城市的研究认为,管理和监督成本与地区人口呈现负相关,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随着居民规模的扩大而产生规模效应。其他学者对欧洲一些城市的政府公共品供给效率评估进一步验证了Grossman的结论。中国绝大部分研究都认为地市、县人口增加产生的“规模效应”大于“拥挤效应”,即人口增加有助于降低人均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品供给效率。而王德祥和张权[6]通过对中国126个地级市的研究得出相反结论,认为城市化进程中劳动技能较低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带来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本文认为这些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公共支出效率与城市规模的非线性关系:城市小于一定规模时,规模效应占优,公共支出效率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而增进;城市超过一定规模时,拥挤效应更为突出,公共支出效率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而下降。另外,王小鲁[7]从经济增长角度研究城市最优规模问题的实证成果也证明了城市的净规模收益(城市规模收益减去外部成本)与城市规模呈现倒U型关系。

经济增长与公共支出效率具有相互作用:公共支出效率能正向且显著地促进经济增长已得到学界一致认同,但经济增长对公共支出效率的影响作用却存在争议。现有研究普遍认为经济发达地区拥有提供公共服务更好的技术和制度优势,经济发展对政府公共支出效率有正面影响。Athanassopoulos和Triantis[4],王德祥和张权

[6]的研究都说明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提高城市政府经营效率的有利外部环境。但也有研究认为经济发展水平与政府公共支出效率呈现负相关,比如:De Borger和Kerstens[8]认为富裕地区的政府财政能力较强,容易人浮于事,同时富裕地区的居民对政府进行监管的机会成本较高,导致政府控制成本及居民积极监管的动力都较弱。陈诗一和张军[9]、续竞秦和杨永恒[10]、唐齐鸣和王彪的研究也提供了人均GDP对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效率有显著负面影响的证据。本文认为不发达地区公共基础设施普遍薄弱,公共支出投入具有较高回报,随着经济增长和公共基础设施的改善,回报逐步下降;但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制度、技术以及人口素质得到质的飞跃,居民监管的动力和能力也增强了,公共支出效率则会得以改善。因此,地区公共支出效率与经济发展可能呈现正U型的二次曲线关系。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目前既缺乏城市层面公共支出效率的准确测算,也缺乏从政府服务效率角度对城市最优规模等问题的定量研究成果。为此,本文收集了2004~2010年包括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地级市总共286个城市的面板数据,采用随机成本前沿模型测度这些城市的公共支出效率;并基于城市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支出效率的二次非线性关系假设,建立了计量模型,验证该假设并得到公共支出效率最大化视角的最优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转折点。

篇(7)

当今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及伦理观念、风俗习惯和地理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关于收养的实体法规定也千差万别,在涉外收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冲突,科学地适用涉外收养法律是解决涉外收养中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一、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冲突

当前,各国涉外收养法规定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两种:

一是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法院地法主义。在英国,法院注重的是管辖权。只要英国对涉外收养有管辖权,就只适用英国国内法。英国对国际收养的管辖权采取了以收养人的住所为依据的专属管辖模式。只要收养申请人在英国有住所,英国高级法院就有权颁布收养令。

二是大陆法系的属人法主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均认为收养主要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所以应根据身份关系适用属人法的一般原则。对于当事人的属人法不同时应如何适用属人法又有四种主张:(l)适用收养人属人法,因为收养行为由收养者发动,收养者应负主要责任,故宜采用收养人的属人法;(2)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以保护儿童利益为立足点,应适用被收养人属人法;(3)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因为收养制度同时关系到收养者和被收养者双方的利益,所以分别适用双方的属人法比较合适:(4)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考虑到收养在被收养人所在国承认的问题,宜采用重叠适用的方式,这和我国法律规定是一致的。

在冲突规范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可以增加连接点的可选择性,也是软化连接点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成为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的简单而有效的方法。基于合法的收养关系所具有的积极功能,亦应规定复数连接点,使收养关系尽可能有效成立。具体到连接点的选择问题上,住所是个人与其主要居住地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借以表明一个人的民事身份,以及其权利义务应受某种法律管辖的事实。因此,住所是比国籍更为稳定的一个连接点,也更能体现与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最密切联系。

海牙跨国收养公约规定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既要适用原住国法又要适用收养国法。可以说,对涉外收养的实质要件采重叠适用法律的规定,是当今世界收养立法的潮流。跨国收养的实质要件即收养所适用的法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必须同时满足双方惯常居所地或住所地有关当事人适格性的要求。基于此所成立的适用关系,不仅能最大限度保护儿童利益,而且有助于得到相关国家的承认。

二、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原则

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原则可以为涉外收养的准据法选择提供明确的方向,研究怎样更加科学地适用收养法律,首先应研究何种适用原则更加科学,更加人性化。儿童利益原则和分割论原则最符合当今收养法发展趋势,也为涉外收养法律适用指明了方向。

1、儿童利益原则。儿童是世界的未来,人类的希望之所在,保障儿童权益就是保障全人类的持续健康发展,“儿童优先”、“关注儿童的成长与发展”、“儿童享有特别照料和协助”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对儿童来说,家庭是最适合成长的环境,任何机构都不能代替与生俱来的亲情和适于个性发展的宽松环境。目前国际社会公认,保护儿童利益应该是收养法律的价值核心所在,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罗马法长期形成的那种“为族”、“为家”、“为亲”的收养模式延续了一代又一代,在不少继受罗马法的国家的收养立法中留下了深深的印痕。20世纪六十年代,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福利国家政策”的推行,“为儿童利益”的收养新概念日渐盛行。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意识到了“依据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进行收养立法和修订原收养法的重要性。英国和法国在1976年修改收养法时就明确贯彻了保护儿童最大利益的立法精神。

2、分割论原则。分割论是与统一论相对的,是指涉外收养的准据法适用的范围。所谓“统一论”,即对涉外收养关系不进行任何区分,统一适用一个准据法,也就是说对涉外收养成立要件和涉外收养效力适用同一的准据法;“分割论”是指将涉外收养关系分割成涉外收养的成立要件与涉外收养的法律效力,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由于涉外收养的成立涉及收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涉外收养的效力涉及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开始和生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涉外收养关系的终止涉及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等等,如果笼统的适用同一准据法,显然是很僵化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所拟定的《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在这个问题上做了新的开拓。

三、我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规定及完善

(一)《适用法》关于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收养的成立侧重于收养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收养的效力侧重于收养对养子女和养父母关系的法律效力和收养对养子女和生父母关系的法律效力,收养的解除则偏重收养解除时的程序,这是三个不同的法律问题。《适用法》符合“分割论”原则,使得涉外收养中准据法的选择更加合理化,也顺应了当今世界涉外收养准据法选择的潮流。

(二)我国涉外收养法律规定的不足及改善

第一,增加有关涉外收养管辖权的规定。现代各国对如何确定跨国收养的管辖权有不同的做法。但基本上都以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国籍、住所和惯常居所为管辖依据。一般英美法系国家以住所为管辖依据,如美国;大陆法系国家多以国籍或住所为管辖依据,如瑞士;随着习惯居所受到越来越多公约和国家的青睐,也有一些国家以此作为管辖依据,如德国。1993年《跨国收养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一国对跨国收养问题行使管辖权,而只是从普遍意义上承认儿童利益是决定国际收养管辖权的一个重要因素。使儿童原住国与收养国在行使对国际收养的管辖权时尽可能在理论与实践上统一起来,所以这种方法并没有直接解决跨国收养的管辖权冲突问题,而只是间接地协调或减少了各国有关的这类法律规定的矛盾。

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界非常注重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42条规定:“对因收养的成立和效力提起的诉讼。如收养关系成立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对因解除收养关系提起的诉讼如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被收养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该条具有重要的立法参考价值和实践工作指导意义。首先,它根据跨国收养关系的性质不同将其区分为收养的成立和效力关系以及解除收养关系。两类不同的关系以不同的管辖依据为标准;其次,它以收养关系成立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和国籍为管辖依据,符合各国的习惯做法以及海牙公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对于收养关系的解除问题在连接点的确定仍值得推敲。《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在收养关系的终止问题上,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应该适用被收养人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但是由于冲突规范实质上是一种立法管辖权的选择规范,对于具体的法律关系,其具有缺乏针对性的特征,因此在跨国收养实践中,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不一定就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儿童利益。

主要参考文献:

篇(8)

作者简介:曹纳新,无锡市格林电工装备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一、案情简介

2012年元月11日15时许,该车在对外出租使用过程中,被告W公司接到承租人韩某的电话,称,该车在苏州某地发生燃烧被毁,要求W公司前往处理。接到电话后,被告W公司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季某,同时,安排车辆前往事发地点将被毁车辆拖回。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由谁负责修理协商不成,原告季某将车送交修理,并支出了修理费34050元。后双方对修理费用的承担再次协商不成,原告季某遂提出要求补签合同,被告W公司当即同意,并提供了《车辆代管代租协议》。双方签字并盖章。

被告W公司以双方不产生租赁关系,产生委托关系为由提出抗辩,请求驳回原告季某的诉讼请求。

二、评析

本案中,原告季某与被告W公司之间存在苏B9518G轿车交付的法律事实,且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法律事实。

原告季某主张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苏B9518G轿车发生了损坏事实。该损坏事实的发生,虽然发生在第三人的使用的过程中,但是,就苏B9518G轿车而言,由物权所有人原告季某处占有,转移到被告W公司的占有,再到第三人的使用,其中的交付行为是发生占有转移的基础事实。

勿容置疑,苏B9518G轿车的交付行为,产生了被告W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同样在原告季某与被告W公司之间也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由于原告季某的诉讼请求的提出,与被告W公司产生了诉讼法律关系,因此,二者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对苏B9518G轿车发生的损坏赔偿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正确、准确地识别原告季某与被告W公司之间产生的实体法律关系又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季某将苏B9518G轿车交给被告W公司用于对外租赁经营使用,该行为在实体法上如何定性?双方产生的是何种性质的实体法法律关系?

笔者作为被告W公司的诉讼人,认为双方不构成“租赁合同关系”,而是构成“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之规定,“委托合同关系”与“租赁合同关系”具有下列区别:

(一)信任的基础不同

委托关系中,委托人是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在民法理论中,此委托行为是。由于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担。此后果之严重,不得不促使委托人在选择和决定人的人选上的高度重视。于是,信任便成为关系产生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的委托合同,是从先前的单纯的民事行为,扩大适用到了商事领域,赋予了受托人在商事活动中,可以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机动车作为动产,价值较大、可移动性强,如,转移、隐藏、变卖、质抵等,脱离所有人的占有时产生的风险增加,产生相应的安全风险意识是任何人都具有的本能意识。

就风险规避角度而言,动产占有的主体不同,决定了心理安全意识和财产风险的不确定性。当处于所有人占有的情形下,不仅自我信任的心理安全意识增强,而且风险的控制取决于自身的社会阅历经验和能力,阻却了控诉意识的产生;在脱离了所有人的占有状态下,心理安全意识丧失,财产是否会被转移、隐藏、变卖、折抵等,决定于车辆接收人的诚信;第三人的侵权风险的控制也成为不确定性,由实际占有人的风险意识、规避意识和掌控能力的不同而决定。非信任之人,不会出借;非多余之物,或者非可承受价值之物,不会出借。

本案中,原告季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于2011年10月买受后即于当月交付给被告W公司,并授权对外租借。机动车作为动产,可移动性强,他人占有则风险增加,如果没有以信任作为基础,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漠视车辆的安全风险。原告季某将苏B9518G车交付被告W公司对外租借经营,其行为是委托信任的表现,符合委托法律关系具有的信任的特征。

租赁关系中的信任,作为价值大的汽车租赁,通常限于是熟人亲友间,且出租人将承租人的驾驶技能、责任承担能力列入风险判断因素;在非亲密关系的租赁中,采用租车包人的租赁形式。而在委托租赁公司对外出租过程中,基于租赁公司的赔偿能力,足以消除此种风险顾虑,而且所有人基于委托,具有介入选择权。 (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同

委托合同和租赁合同中的“转租”,虽然,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是,在委托合同中,除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之外,还基于法律规定;而租赁合同中的“转租”,是基于出租人的意思表示,未取得同意,不可将租赁物对外转租。

本案中,被告W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承租人)韩某签订,具有间接委托的特征。被告W公司向第三人(承租人)韩某出借苏B9518G机动车的行为,是基于原告季某欲通过其对外出租收取租金的行为而牟取租金利益的目的,履行委托人指示的行为。

(三)使用和收益归属主体不同

在租赁关系中,合同的相对方就是租赁物的直接或主要使用人,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享有使用权利,不能获得相关收益,相反,因处理事务获得的财产和收益,则应当转交委托人。

若,诉称的转租关系成立,则原告季某收取的7份租金,则缺乏约定和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7份租金均应当归属转租赁合同相对方的被告W公司。

(四)租金的支付主体和利益金额的结算方式不同

在租赁合同中,租金支付主体是合同相对方承租人,且租金作为租赁物出租而收取的利益,往往表现为在合同期内是一个持续、稳定、不间断支付的固定值。即使,在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形下,依然如此。而对于转租的次租赁合同是否能够成功缔约、成立、生效和履行、次承租期限和租金,出租人均不予关注。出租人不因承租人的转租不成立而减免相应的租金。在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的主体是承租人,不是次承租人,在许可转租成立的情形下,次承租人仅对承租人承担租金支付义务,这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决定的。

篇(9)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产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文所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过失性辞退的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非过失性辞退的条件及程序;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情形。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随意或武断地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和保障部、国家统计局每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统计,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持续攀升:1998年为9.4万件;1999年为12万件;2000年为13.5万件;2001年为15.5万;2002年为18.4万件;2003年预计21万件。在这些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表现

1.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关于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违纪行为轻微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一两天不上班,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由予以辞退;或者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

5.滥用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随意辞退“三期”女职工和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许多用人单位觉得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7.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如滥用关于严重失职,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方解除权;滥用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单方解除权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老板及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打击报复,或因人际关系,强行辞退老板或个别领导“不顺眼”的劳动者。

(二)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

1.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不少企业为减少人工成本,不惜牺牲劳动者利益,违法辞退劳动者,以保护企业利益。

2.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劳动法律意识和履约意识淡薄,不重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遵守。

3.某些企业主或高层管理者,错误理解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权和用工自主权,认为企业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管理需要随意裁减员工或调岗、降职、减新。

4.不少企业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其效力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劳动者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而不问企业规章制度合理合法与否、向劳动者公示与否,动不动就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轻微违纪的劳动者。

5.劳动监察执法不公、不力,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对劳动者的投诉爱理不理,甚至偏袒用人单位,助长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6.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缺陷、不足和冲突,一些用人单位故意钻法律空子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或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有时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感到无所适从,无可奈何。

二、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形式及赔偿范围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形式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前面已说,本文探讨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

(一)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约定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指旨在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数额可以大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根据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程度,违约金可为分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两种。凡是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就属于约定违约金;由法律规定的违约金,就属于法定违约金。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这一规定确立了违约金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

篇(10)

2006年以来,贵溪市西瓜种植实施大棚膜终年覆盖周年生产技术,且面积逐年增加,黄蓟马严重危害期逐年延长,2006~2008年严重危害期大多数在8月下旬~9月上旬,2008年以后,严重危害期提前到6月下旬,延迟到9月中旬,尤其是7~8月份,连续喷药防治也难以控制其为害。西瓜植株被害后生长点皱缩诱发变黑、花打顶,植株失去光泽,不能再抽蔓,不发新叶,不开花结果或少有结果,甚至大面积死苗,造成严重减产。据调查,因黄蓟马的危害,50%左右的瓜农7月下旬至8月下旬减收70%左右。尤其熟地种嫁接苗的瓜农几乎绝收。9月份以后只有少数瓜农才有少批量瓜上市,70%左右的瓜农收摊另行谋生。

2 发生规律

黄蓟马成虫具有向上、喜嫩绿的习性,活泼、善跳、行为敏捷,畏强光,常生活在瓜头丛中、叶背。

成虫体黄色,体长0.8~1mm,雌成虫产卵于嫩叶组织内繁殖。以成虫和 1~2龄若虫取食危害,老熟的2龄若虫自动掉落在地面上,从裂缝钻入土中化蛹和羽化。在温度为25~30℃,土壤含水8%~18%条件下,化蛹、羽化率最高。黄蓟马在贵溪市1年发生20余代,世代重叠严重。在多雨季节或空气湿度大的季节,黄蓟马种群密度显著下降。黄蓟马以成虫潜伏在土块、土缝下,枯枝落叶间过冬,少数以若虫过冬。气温回升至12℃开始活动。沙壤土瓜地有利于若虫入土化蛹及成虫羽化,发生早且数量多。

西瓜大棚栽培,二棚三膜覆盖,周年生产,大棚内温度长期稳定在15℃以上,因受温湿度条件的综合影响,黄蓟马发育进度及种群密度在不同季节差异很大。1~3月份平均每月发生1.5代,若虫化蛹和羽化率25%左右。4~5月份平均每月发生2.5代,若虫化蛹和羽化率50%左右,每个瓜头可查到1~2只黄蓟马。6~9月份平均每月发生3代,若虫化蛹和羽化率90%左右,防治前每个瓜头可查到6~8只黄蓟马,发生严重的可查到15只以上。10~12月份平均每月发生2代,若虫化蛹和羽化率35%左右,在正常防治的情况下,防治前每个瓜头可查到3~4只黄蓟马。7~8月份因温度高,地干爽,黄蓟马常躲藏在荫蔽场所。黄蓟马世代重叠严重,因而防治困难。

3 综合防治技术

3.1 农业措施

上一篇: 现代企业经济管理 下一篇: 财务一体化管理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