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汇总十篇

时间:2023-07-02 09:54:05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篇(1)

中图分类号: F224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15.030

吉林是我国产粮大省,是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其农业经济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全国农业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吉林农业有了飞跃发展,在影响其发展的诸多因素中,税收政策起着关键性作用。税收经济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吉林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了农业经济整体总量的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缩短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出现了众多具有现代化特色的农业企业。然而,税收政策的改革尽管对吉林农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其自身的局限性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发展。今后还应进一步研究适合吉林农业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以更好更快地实现吉林农业的产业化、信息化、现代化,并最终促进我国整体农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1吉林省农业经济发展的现状分析

1.1吉林农业发展概况

吉林省是我国的粮食主产区。省内蕴藏丰富的特产、矿产、水利水电资源以及丰厚的生态旅游资源;省内盛产诸如水稻、玉米、大豆和杂粮等多种优质农产品;省内从事优质品的生产农户数量逐年增加,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相继建成。此外,吉林省还有丰富的林业资源。省内林地面积94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已达到42.5%,其中长白山最为突出,林区面积、质量均居我国前列。目前,吉林省充分依托自身发展农业经济的优势,加大对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发展了特质粮食、精细畜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主导产业。粮食等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得到不断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的整体实力、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加强,从而使吉林农业和农村经济呈现出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

1.2吉林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状况

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和农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下,吉林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成绩显著。在农业产业化方面,主要农业机械与设备数量都有增加,农村节水灌溉设备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发展迅速,农村总体用电量逐年攀升;在粮食生产能力方面,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在农民收入方面,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农民人均纯收入持续增加,特别是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突破9000元大关;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民生继续改善,农产品生产农户参保数量逐年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得以扎实推进。所有这些,均得益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各项税收、财政等政策的有效实施。

1.3吉林农业企业的发展现状

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当前,全省有部级龙头农业产业化企业近50户,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近500户,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近1200户,较大规模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近5000多个,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等部级品牌数量达76个。2013年吉林省粮食加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达1570亿元;畜禽屠宰加工量较去年增加0.2亿头(只),实现销售收入835亿元;中药材加工量48.7万吨,实现销售收入760亿元。此外,吉林省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玉米加工转化和畜产品加工基地。省内大成集团、皓月集团已经成为世界闻名的大型企业。

2当前税收政策对吉林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税收政策在促进吉林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刺激生产和消费,对农业经济结构、吉林农业经济总量和对收入分配的调节等方面。近些年来,随着税收政策的改革,吉林省农业经济发展迅速,农业内部结构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吉林农民收入分配得到结构性调节,为进一步解决农业企业、农民个人公平分配,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农业经济发展的活力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如不妥善解决这些政策因素,它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吉林农业全面、快速发展。

2.1税收的不公平性对吉林农业经济的影响

一是农业税负与其他产业税负的不公平性。虽然我国每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把农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点,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但对吉林农业的扶持力度仍然不高,吉林农业的发展情况相对于东部地区农业的发展明显落后;二是农业内部税负的不公平性。吉林农业涉及的行业很多,种植业、农、林、牧、副、渔等行业税负的不公平,使得吉林农业产业结构尚不合理;三是吉林农业不同企业类型间税负的不公平性。在吉林省农业企业中,受历史原因的影响,该省国有企业的比例相对较高,导致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本地国有农业企业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优于私有农业企业,无形中造成国有农业企业和私有农业企业税负不公,客观上抑制了吉林省私有农业企业的发展。

2.2税收的征收管理制度影响了吉林农业经济的发展

一是对吉林省财力收入的影响。由于整体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应征的税收少征或没有及时征收上来,使税收收入大量流失,致使应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可支配的资金减少,使得这些必须由国家和地方同时完成的项目无法落实;二是对吉林农业资源配置的影响。在税收征管方面,由于税收征管力度存在缺陷,使得某些农产品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税收流失,最终破坏了各种农业资源合理流动的平衡状态,有可能导致吉林农业结构畸形化。此外,税收流失还会诱发市场主体人为制造各种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影响人们投资农业经济分决策,造成农业资源配置的巨大浪费;三是税收征管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特点,由于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导致在现实农业市场中,允许某些市场参与者走捷径、少缴税,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歧视。当前,吉林省在农业经济发展方面存在着税收分大量流失,已造成农业收入在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现象,使利于偷逃税企业与依法纳税企业不能公平竞争,无形中影响了本省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2.3税收的地域差异对吉林农业经济的影响

税收的地域性差异对吉林农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片面强调地区政策倾斜,只能激化地区利益矛盾,割断地区间的产业关联,不利于吉林省自身产业结构的及时调整。由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逐渐形成经济特区、开发区、开放区等多个层次的税收优惠区域,这种差异必然会造成吉林农业企业在市场竞争力方面的劣势。此外,在吉林省内也存在地域性的税收差异,比如内部拥有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农业生产者,通常利用其特有的优惠政策与其他地区进行攀比,压制其他地区相似农业产业,导致恶性竞争,最终影响吉林省农业总体的协调发展。

2.4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影响了吉林农业经济的发展

国家税收政策对地区农业经济的影响往往通过优化税种、改变税目、税率以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等手段,以使不同的商品、不同的经济行为、不同的企业、甚至不同的产业承担不同的税负,达到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的的目的。一是税收政策的调整最终会影响吉林农业产业的成本构成。因为不管税收政策怎样变化,而形成的税收负担最终都会计入农业企业的成本,影响农业产品的附加值及产品的市场价格,进而影响农业企业的经济效益;二是税收政策影响吉林农业的投资结构。宏观税负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诱使个人或政府投资方向和出资比例的变动,从而影响农业产业结构。税收政策变化不仅会改变吉林省储蓄和消费的比例,还会改变本地区的储蓄与消费的比较利益,并最终还会决定纳税人对农业投资的价值取向,所有这些,都将影响人们对吉林省农业的实际消费需求,以及人们对农业投资需求比例,实际上影响了本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

3通过实施税收政策措施,促进吉林农业经济发展

3.1完善税制,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首先,政府应确立保护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整体思想,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对于投资农业部门的金融部门所获得的收入和支农资金的信贷收入适当采取减征、免征营业税等优惠政策。比如,吉林省内城乡以及不同地区间农村和农业存在较大差距,对特别落后的地区通过明确其法律标准和地区界限,采用与我国东部经济特区相似的全面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企业或个人在地区间投资和服务农业产业,为加快吉林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条件。

其次,吉林省应重视对本省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的扶持,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上下功夫。对农产品进行深精加工的企业,在对其征收增值税时,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征收所得税时,对初级和深加工企业实行同等待遇,从整体上提高吉林农业企业的整体效益,增加企业和农民收入。此外,在具体运行中,还可适当降低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对符合国家和政府产业发展的中、小型企业给与相应的税收扶持,使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再次,应尽快制定有关完善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措施,对农业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的农业机械服务、植保、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以及对畜牧、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以及动植物疾病防治等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地方教育附加以及教育费附加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股息、红利、盈余返还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其拥有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其拥有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等。通过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将民间闲置的大量资金引向农村和农村产业,为促进吉林省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调整和产业升级创造条件。

3.2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农业经营的分散性,以及对农业风险调查的复杂性,使得保险企业在对农业保险过程中,造成其经营成本较高,为此,国家财政应对从事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企业提供相应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践证明,有些发达国家除了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企业提供保险费用补贴外,还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等其他形式。目前我国除北京市财政在提供保费补贴同时还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外,其他地区仅提供保费补贴。因此,吉林省要想加快本省农业经济的发展,必须探讨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形式,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加大农作物补贴范围,尤其是对大部分经济作物尤其是特色农业经济作物提供补贴。

3.3将农业与工商业企业采取统一的税收体系

一是在对农民征收所得税时,采用实行收付实现制,即农民可以在获得所有现金收入时才交纳所得税;二是在核算农民所获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成本时给予优惠政策,比如即使农民的库存是用于下年的农业生产,也可根据农民的意愿选择计算成本的年份、全额扣减土地改良费用以及农场建筑物资产成本等等;三是全部或部分减免农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将土地转卖或转让给其子女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资本收益所交纳的税金,以达到既鼓励人们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又可确保农民老有所养的目的;四是扩大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对农业用地也实行级差资源税,而且对农业用地征收最低的土地税。

3.4对涉农企业的税收优惠应以所得税为主

借鉴成功国家税制改革的经验,其做法通常在不改变市场税收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保障市场机制的自由运行。因此,吉林省应吸取经验,加强构建有关农业生产资料企业所得税。首先,对那些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非涉农农企业一样,采用相同的计税方法,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次,对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对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可参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办法,以总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费用及税金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同时,鼓励并支持涉农生产者积极参加社会统筹,允许其将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在一定限额内实行税前扣除。

参考文献

[1]刘晓光,施捷.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J].税务研究,2008,(8).

[2]程黎.发达国家涉农税收及其对我国统一城乡税制的借鉴[M].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22).

[3]余昆莲.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企业导报,2011,(13).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篇(2)

循环经济是按照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以物质、能量梯次和闭路循环流动为特征的生态经济。其对经济的持续发展的意义体现在“3R”原则上,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和再循环(Recycle)。循环型农业是循环经济理念在农业经济建设中的体现和应用,从宏观上来说,循环型农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大循环的子系统,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根本;从微观上来说,进入新世纪,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对农业生态环境、“绿色”农业和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发展循环型农业就成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1.循环型农业及其特点:

1.1循环型农业循环型农业是循环经济理念在农业经济建设中的体现和应用,循环型农业的概念可概括为:尊重生态系统和经济活动系统的基本规律,以经济效益为驱动力,以绿色GDP核算体系为导向,按照3R原则,通过优化农业产品生产至消费整个产业链的结构,实现物质的多级循环使用和产业活动对环境的有害因子零(最小)排放的一种农业经营模式。以经济效益为驱动力体现的是经济规律,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有了经济效益的活动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3R原则是循环型农业的精髓,零(最小)排放则是循环型农业具体的可操作目标。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发展两者对立起来,而循环型农业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使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发展,这是循环型农业的创新。

1.2循环型农业的特征首先,循环型农业作为循环经济有其一般特征: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三R”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其次,循环型农业有其特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注重农业生产环境的改善和农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②提倡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实施农业清洁生产,改善农业生产技术,适度使用对环境友好的“绿色”农用化学品,实现环境污染最小化。③利用高新技术优化农业系统结构,按照“资源-农产品-农业废弃物-再生资源“反馈式流程组织农业生产,实现资源利用最优化。④延长农业生态产业链,通过要素耦合方式与相关产业形成协同发展的产业网络。

2.循环型农业发展的内在动力:经济效益

虽然社会十分关心农业的生态效益,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农业发展模式能否生存并得到推广,关键在于它能否带来经济效益,循环型农业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获得经济效益:一是通过区域大循环获得规模经济和结构效应;二是通过企业小循环和产业链延长获得经济效率产业链增值。

2.1通过区域大循环可以获得规模经济和结构经济循环型农业要求根据区域农业资源优势、产业结构特征以及废弃物特征和分布状况,实现区域范围的大循环,这种大循环无疑促进了规模经济的形成和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结构效益。首先是规模效益,由于农业生产加工过程相对较分散、废弃物也较分散、规模较小、农业生产经营者往往无法对废弃物进行处理或至少处理成本太高或根本没人关心,如果在区域内有相应的处理中心,将废弃物集中处理,这便可以实现规模经济,产业化经营,一方面废弃物得到清理,另一方面废弃物也可得到充分利用。其次是结构效应,循环型农业要求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推及区域范围的大循环,在实现污染最小化和集中化的同时,实现专业化和规模化,根据产业经济学原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会产生一种“结构效应”,即不需要增加任何要素的投入而只是调整其配置的方向,就会产生比原来更多的产出。例如通过调整要素在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等产业内部的配置,不但各业的产值会发生变化,而且农业的总产值也会增加。

2.2企业小循环和产业链延长获得经济效率产业链增值一个运行模式是否适合企业、能否得到推广应用,关键是能否有经济效率,因为这是经济主体(涉农企业和农户)更关心的问题,经济效率主要表现在尽量降低成本的同时,尽量增大利润空间。由于循环型农业遵循3R原则,这实际上就是遵循了经济效率延长了产业链,实现了产业链增值。一个典例就是现在不少企业开始废水回用,不仅减少了对水资源的浪费,减少了水污染,同时降低了成本,实现了经济效益。

3.循环型农业发展的保障体系

3.1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有利于循环型农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体系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推进循环型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污染者治理,受益者补偿机制。鉴于我国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较为缺乏和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政府应强化责任意识,并通过立法把发展循环型农业纳入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加强对循环型农业发展的重要性教育、宣传和引导。同时,综合运用财税、投资、信贷、价格等政策措施,调节和影响农业投资主体的经营行为,建立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

3.2加大政府对农业科技开发的扶持力度,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的新技术农业循环经济是农业生产技术的革命,它必须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点。政府应从总体上加大对农业科学技术扶持力度。一是对农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应重点资金扶持;二是建立一批高效运作的农业科研组织与管理机构;三是在农业科研运行机制与模式上进行探索与创新;四是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快农业清洁生产技术的扩散和传播。

3.3建立适合循环型农业发展的管理体系转变政策目标导向:彻底转变单纯追求GDP增长的政策目标导向,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将农业生态环境成本和农业生态环境效益纳入农业经济增长机制之中;结合国情、资源能源特点有选择地吸收国外成功的经验成果,尤其是先进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方法,从而形成一套适合自己发展的管理模式。同时我们的农业生产还必须应对全球产品绿色化的需求,和国际标准接轨,推动我国农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篇(3)

关键词:循环型农业经济效益保障体系

循环经济是按照生态学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以物质、能量梯次和闭路循环流动为特征的生态经济。其对经济的持续发展的意义体现在“3R”原则上,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和再循环(Recycle)。循环型农业是循环经济理念在农业经济建设中的体现和应用,从宏观上来说,循环型农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大循环的子系统,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根本;从微观上来说,进入新世纪,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对农业生态环境、“绿色”农业和产品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发展循环型农业就成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1.循环型农业及其特点:

1.1循环型农业循环型农业是循环经济理念在农业经济建设中的体现和应用,循环型农业的概念可概括为:尊重生态系统和经济活动系统的基本规律,以经济效益为驱动力,以绿色GDP核算体系为导向,按照3R原则,通过优化农业产品生产至消费整个产业链的结构,实现物质的多级循环使用和产业活动对环境的有害因子零(最小)排放的一种农业经营模式。以经济效益为驱动力体现的是经济规律,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有了经济效益的活动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3R原则是循环型农业的精髓,零(最小)排放则是循环型农业具体的可操作目标。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发展两者对立起来,而循环型农业将二者有机的结合起来,使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发展,这是循环型农业的创新。

1.2循环型农业的特征首先,循环型农业作为循环经济有其一般特征:以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三R”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其次,循环型农业有其特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注重农业生产环境的改善和农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②提倡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实施农业清洁生产,改善农业生产技术,适度使用对环境友好的“绿色”农用化学品,实现环境污染最小化。③利用高新技术优化农业系统结构,按照“资源-农产品-农业废弃物-再生资源“反馈式流程组织农业生产,实现资源利用最优化。④延长农业生态产业链,通过要素耦合方式与相关产业形成协同发展的产业网络。

2.循环型农业发展的内在动力:经济效益

虽然社会十分关心农业的生态效益,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农业发展模式能否生存并得到推广,关键在于它能否带来经济效益,循环型农业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获得经济效益:一是通过区域大循环获得规模经济和结构效应;二是通过企业小循环和产业链延长获得经济效率产业链增值。

2.1通过区域大循环可以获得规模经济和结构经济循环型农业要求根据区域农业资源优势、产业结构特征以及废弃物特征和分布状况,实现区域范围的大循环,这种大循环无疑促进了规模经济的形成和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结构效益。首先是规模效益,由于农业生产加工过程相对较分散、废弃物也较分散、规模较小、农业生产经营者往往无法对废弃物进行处理或至少处理成本太高或根本没人关心,如果在区域内有相应的处理中心,将废弃物集中处理,这便可以实现规模经济,产业化经营,一方面废弃物得到清理,另一方面废弃物也可得到充分利用。其次是结构效应,循环型农业要求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推及区域范围的大循环,在实现污染最小化和集中化的同时,实现专业化和规模化,根据产业经济学原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会产生一种“结构效应”,即不需要增加任何要素的投入而只是调整其配置的方向,就会产生比原来更多的产出。例如通过调整要素在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等产业内部的配置,不但各业的产值会发生变化,而且农业的总产值也会增加。

2.2企业小循环和产业链延长获得经济效率产业链增值一个运行模式是否适合企业、能否得到推广应用,关键是能否有经济效率,因为这是经济主体(涉农企业和农户)更关心的问题,经济效率主要表现在尽量降低成本的同时,尽量增大利润空间。由于循环型农业遵循3R原则,这实际上就是遵循了经济效率延长了产业链,实现了产业链增值。一个典例就是现在不少企业开始废水回用,不仅减少了对水资源的浪费,减少了水污染,同时降低了成本,实现了经济效益。

3.循环型农业发展的保障体系

3.1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有利于循环型农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体系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推进循环型农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污染者治理,受益者补偿机制。鉴于我国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较为缺乏和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政府应强化责任意识,并通过立法把发展循环型农业纳入地方政府的职责范围,加强对循环型农业发展的重要性教育、宣传和引导。同时,综合运用财税、投资、信贷、价格等政策措施,调节和影响农业投资主体的经营行为,建立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

3.2加大政府对农业科技开发的扶持力度,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的新技术农业循环经济是农业生产技术的革命,它必须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点。政府应从总体上加大对农业科学技术扶持力度。一是对农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应重点资金扶持;二是建立一批高效运作的农业科研组织与管理机构;三是在农业科研运行机制与模式上进行探索与创新;四是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加快农业清洁生产技术的扩散和传播。

3.3建立适合循环型农业发展的管理体系转变政策目标导向:彻底转变单纯追求GDP增长的政策目标导向,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将农业生态环境成本和农业生态环境效益纳入农业经济增长机制之中;结合国情、资源能源特点有选择地吸收国外成功的经验成果,尤其是先进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方法,从而形成一套适合自己发展的管理模式。同时我们的农业生产还必须应对全球产品绿色化的需求,和国际标准接轨,推动我国农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篇(4)

由于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一直向农民征收农业税费,导致一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农民意见很大。不合理的农业税制,既增加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干群关系,也阻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拉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农业税是我国现有税种中最古老的税种,最初起源于鲁国的'初税亩,主要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又逐渐出现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但仍以农业税为主体税种。2002年起,针对我国当前各种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全面展开了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分配制度,理顺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却逐渐暴露出来。探究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寻求有效解决的良策,对于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确保基层机构的正常运转,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依法治税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我国现行农业税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下,现行农业税收制度的老化和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

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在农村征收的税共有17种,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等。农业税是据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征收的,它是按照常年产量依据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计征的实物税。到现在已有40多年了,此间中国农村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这一条例一直沿用。1983年,国务院为了调节粮食生产与多种经营,开始单独对农业特产品征税,后来演变成了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纳税品种已基本包括在农业税中,区别主要在于耕地与非耕地。但由于实际操作难度很大,乡镇就将上级下达的税收指标平摊到农户,形成了重复征税。屠宰税始于1950年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后经过多次修改,到1994年下放到地方。本应是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却演变成由村民委员会代缴,继而由农户饲养户代缴,最后直接向农户摊派。此外,搭乘着农业税这一大车一并向农民征收的费还有很多,主要的是村级的三项提留、乡级的五项统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等,如教育集资、畜禽防疫费等。现在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变革。[2]

研究我国农业税,应从其归类开始。因为税收分类是税收研究的基本方法,按征税对象分类是税收的基本分类方法。而对我国农业税进行归类则是一件困难的事情。首先,我国农业税不属于流转税,因为目前我国农产品商品率平均只有30%左右,多数农民生产的粮食主要供自己消费,能够提供商品粮进入流通的较少,也就没有多少可供征税的销售收入。其次,我国农业税也不属于所得税,因为所得税需要较为健全的会计核算条件,要有统一的收入、成本费用标准,据以计算利润所得,而目前我国农民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再次,我国农业税也不是纯粹的财产税,因为我国农业税虽有按土地肥沃程度定税的财产税因素,但主要还是与农产品的常年产量联系在一起。有人将农业税定为收益税也很牵强,一是按征税对象分类一般没有收益税这一类;二是收益的含义模糊,是总收益还是纯收益?如是纯收益应归入所得税,如是总收益,若指货币收益应归入流转税,若指实物收益仍然无法归类。

上述分类的困难说明我国农业税的特殊性。实际上,我国农业税是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具有人头税和土地税性质的田赋演变而来的,深深根植于农业自然经济。[3]

农民负担问题不单单在于重,更在于不公。不公不单单是税负在农民之间苦乐不均,更在于农民与我国其他公民相比,税费负担与负担能力的非对称性。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损害的不仅是公平,而且也损害到了社会公正。这种社会不公不仅长期剥夺了农民的平等权利、造成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极大差异,而且对城乡经济的协调、良性发展产生着日益明显的负作用,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在产生着不利的影响。农民收入增长慢了,城市工人下岗就多了就是这种关系的真实写照。造成城乡不公平既有二元经济结构的原因,更有人为的制度安排的原因。其中城乡二元税制就是这些制度安排之一。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在逐年拉大的同时,城乡居民税负的差距也在反向拉大,农民仅税款一项人均支付额就为城市居民的9倍。城市个体工商户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5%,而对于农民来说不管你是否耕种、收入如何、成本多少,只要名下有地就要缴税,而且实际税率出奇地高,若将农业税换算为个人所得税,其税率竟高达117%,大大超过了城市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且课税超出了剩余产品价值总量,对纯农户的简单再生产已造成了破坏,体现出城乡居民税负与负担能力上的极大非对称性,对收入分配进行的是反向的逆调节。由此可见,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本身就存在对农民的歧视,是不公平、不公正的。[4]

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为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税制是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城乡税制不统一,就难以协调产业和区域均衡发展的矛盾,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固化了原本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只有统一城乡税制才能为城乡的产业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平台;才能为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确立制度保证,使国民经济早日摆脱二元经济结构的束缚,实现均衡协调发展。其次,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不合理的农业税制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只有用合理的税制取代现行的农业税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税制对农民增收和农村产业发展的抑制作用,调动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税制环境。第三,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完善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城乡税制不统一是国家税制不完善的重要表现。综观世界各国,目前只有几个国家仍在征收农业税。这也说明专门征收农业税已不适应时展的要求。[5]

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现行农业税以农业总收入为征税对象,按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不仅属性模糊,而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我国现行农业税从税种属性上来说,不属于按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不属于按商品流转额(增值额)征收的商品税,也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更不是调节因客观原因形成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因为农业税也调节了因主观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如果非要论现行农业税的属性,长期以来,农业税其实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政府以过度汲取农民剩余为目的的行为目的税。

2、现行农业税税负较重,几乎把农业利润全拿走,有时甚至伤及税本。首先,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负担率早已不能反映农民真实的负担水平。其次,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来看,事实上,近年来农村居民家庭来自农业的人均纯收入仅有1000多元,如果扣除劳动力成本,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寥寥无几甚至为负数。

3、横向比较来看,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税负高于城镇居民。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366.4元,这说明农村居民的负税能力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而现行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实际税负却高于城镇居民。

4、现行农业税税种设置不合理。首先,尽管我国农业特产税的开征有其历史背景,然而,现行农业两税并存的税种设置,在如今粮食生产产量大幅度提高且丰年有余,价格竞争已经使农业特产作物与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的情况下,加之现行农业两税又并未覆盖全部农业品种(如养殖业不纳税),导致税负轻重不一,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扭曲了税收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节功能。其次,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现行农业税依然单独立法,设独立税种,使城乡二元税制得以延续,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6]

5、现行二元税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目前农业税仍然以土地及其生产总量为计税依据,农业税成了一种类似于地租的土地税。与之相比较,城镇居民和城镇工商业者却没有这种类似地租的税收。税收是政府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公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主要杠杆之一。但由于城乡税收制度的不统一,这种调节作用不仅没有得到发挥,反而使城乡经济、城乡居民之间收入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6、现行二元税制有失公平,侵害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加重了农民负担。公平原则是现代税收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功能就是政府通过各种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但在现行二元税制结构下,这种公平仅仅局限在城市居民内部和农民内部,忽视了城乡居民之间的负担公平。

7、现行二元税制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世界多极化、经济一体化是全球发展的大趋势。以加入wto为标志,我国经济逐渐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获利不高,为此,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提供支持和保护,除对其采取直接补贴的政策外,在税收上也给予了轻税或免税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对农业生产及农民不仅直接投资少、补贴更少,而且还要向农民征收较高的农业税。可见,我国现行的二元税制不仅不能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而且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我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加大了农民增收的难度。[7]

8、农村税费改革企图通过降低平均税负水平来减轻广大农民的负担,却忽视了农民之间的负担差距。税费改革后,农民的负担由于取消了各种收费确实有了明显的减轻,但农业税的税率却成为了影响农民负担的惟一因素。农业税税率提高到7%,再加上20%的农业税附加,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为8.4%.改革前的按人头收的三提五统都打入了按产量征收的农业税,全部落到了种地农户身上,真正务农的农民直接受到提高农业税税率的负面影响,造成纯农业户的税负反而加重,这恰恰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9、农村税费改革强调税外收费的清理,并没有真正触及到乱收费现象背后的体制因素。农村基层政府职能错位,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财权、事权不对称因素是导致乱收费现象发生的内在原因之一。不解决农村公共产品需求与财力不足之间的矛盾,不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农民负担就不可能彻底减轻。一旦农村公共产品等成为迫切需要,而农村基层政府又没有力量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时,基层政府还是会通过巧立名目再收费来解决,如此一来,农村税费改革必将难以为继,农民负担必定激烈反弹。

10、农村税费改革没有涉及到农业税制的根本弊端。现行的农业税制是一种歧视农业和农民的税制,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税收原则不相符合,它既不是对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商品税。比如,农业税不允许扣除必要的生产成本,计征基数中包括了农民的自食口粮,农民的生产耗费(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消耗)不仅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反而还要缴税。再如,农业税的计税常年产量自20世纪60年代确定以来,长期以来保持不变,改革后使农业税已经退化成一种定额土地税,不分收入多少,平均税收负担,既不能发挥组织收入职能,更难以调节收入分配。以这样一种税制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载体,使农村税费改革的局限性与不彻底性与生俱来。[8]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与理论分析

近两年多来,为减轻农民负担,在我国许多地区都陆续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从两年多来试点地区的实践效果来看,农民过重的负担明显降低,各试点地区减负幅度一般在30%以上。然而,从税费改革的政策设计以及改革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问题来看,此次改革仍不够彻底,具有比较明显的过渡性色彩,没有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和农村财政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1、统一城乡税制是改善工农关系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的人均gdp按汇率计算,约为1000美元左右;按购买力计算大约为3000-4000美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 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综合上述四项指标,目前是调整工农关系的关键阶段。根据国际经验,此阶段不同国家从各自国情出发,都采取相应措施,以工业反哺农业。中国工业化进人中期阶段以后,为从根本上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在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上提供了可能。这一阶段,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非农产业。在这种背景下,再设立农业税从农村抽取资源就不合时宜了,而且当前我国农业税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已经很低。因此逐步取消农业各税,而将其纳入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征收范围,已不会对我国财政收入有太大的影响。

2、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这项目标的实现,不仅是取消农业税,实行城乡统一税制,更重要的是要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当然,这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首先,必须通过政府体制改革,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其次是加大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社会保障等有关方面的投入。[9]

第二种观点认为,1、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到了工业化中后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已建立起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工业化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及时结束了农业剩余的提取,转入工农业协调发展阶段。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一般是以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作为结束提取农业剩余的标准。如美国早在1890年就结束了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活动。当时美国农业产值占工农总产值的40.6%,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37.5%;日本结束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政策是在1910年,当时的日本农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42%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53.6%.而我国在1970年,工业产值就已达到36.8%占该年度工农业总产值的51.11%.近几年来我国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70%及以上的水平,2001年这一比例高达74.5%.从就业结构看自2001年开始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比重基本维持在50%这一水平。由此可见,我国经济已经发展到了改变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工农业协调发展的时期,这也使统一城乡税制有了较为客观的现实基础。

2、从当前财政收支及其结构的总体情况看,城乡一元税制不会对我国财政造成过大压力。统一城乡税制并不等于不对农民征税,只是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税费,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对农民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所以从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看统一城乡税制后,随着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的发展,地方从加工业得到的增值税足以弥补取消农业税的不足。而且纳税人由缴农业税的千家万户转为增值税制度下的农产品种植大户和加工企业,农村税费征收成本过高的顽疾也可迎刃而解。[10]

第三种观点认为,与现行的农业税制基本要素进行比较就可发现,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在实质上与农业税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大的差别,实际上仍然是农业税,本质还是一种地租。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农业税制改革,并不能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目标。

1、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跳出城乡二元税制格局的窠臼。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仍然是一种针对农民单独设置的、游离于国家整体税制之外的税种,开征这一税种,仍然秉承对农民土地课税的陈旧理念,没有贯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对商品征税、对所得及财产征税的原则。

2、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考虑中国农村的基本现实。中国农业人口众多,2001年我国农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只有1.99亩。这一份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是农业生产资料,而且在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全面覆盖农民的情况下,还是维系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生命保障线。对农民课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就有可能破坏这一生命保障线,从根本上损害农村社会稳定以至全社会稳定的基础。

3、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符合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行农业税一样,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是规范的商品税,国家既不能对进口农产品征这种税,也不能对出口农产品退这种税,这将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成本过高,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式与现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几无二致。按照这一思路,现行负责全国农业税征收的近30万人的队伍仍需继续保留,征收成本仍居高不下;现行农业税先征收再减免的运行机制仍然不变,农业税减免款被随意截留挪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仍无法建立。

5、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铲除搭税收合法便车,向农民非法收费的机制。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无论是计算土地面积、划分土地等级,还是确定级差税额,都将强化基层政权机构在征税事务中的地位,不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不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11]

第四种观点认为,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必须突破现行模式的局限,立足于解决农村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综合考虑,配套进行,要在认识上有一个大转变,在体制上有一个大的创新。为此,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增强税收对农业经济调控职能的原则;二是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三是公共产品提供应向农村倾斜的原则。

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不宜一步到位,而应采取渐进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1、近期目标:以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和规范农业税收制度。

从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必要的过渡性措施。农村税费改革将在三个方面为农业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和提供有利条件。一是彻底解决农村三乱问题,从根本上降低农民负担,让农民、农业得以休养生息,为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提供经济发展基础。二是彻底改变农民负担模式,将以费为主或费、税并重的农民负担模式转变为以税为主的模式,确立农业税收在农村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使农村税收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可以说是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的有效准备和铺垫。三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配套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正常化,为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提供保障。

2、远期目标:取消现行农业税收,实行城乡统一税制。

当前,我国的税收体制正在酝酿新一轮改革。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要求,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为契机,把农业税收制度包括在整体税收体系中统筹考虑,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形成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统一的税收制度。在广大农村以效率型税收全面取代现行平均型税收体制,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达到开拓农村广阔市场、刺激农民巨大的潜在消费需求的目的。[12]

第五种观点认为,对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如何征税,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将现行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涵盖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存在两大问题。

1、农业税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不单指这一税种存在问题,而且指对农业初级产品进行征税的任何行为本身就存在问题。因此,对于一个本不该征税的对象,来研究如何改征其他新的税种,是毫无意义的。

除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外,农户、农庄或农场式的规模经营尽管商品化程度较高,并可以获得较好的农业比较效益,但其自主性的投入规模也更大,而且承载着国家粮食安全等综合的经济社会功能。特别是由于农业在经济产业链中的低层次地位,其在经济资源的分配中始终会处于弱势。在工业化进程中或工业发达阶段,对农业进行补贴将是长期的政策。国家应当把进行规模经营者作为重点对象给予农业补贴;对这些对象设置税种时,也应优先考虑补贴问题;在补贴不足的情况下,不宜设置税种。

2、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等税种,缺乏操作性,也不够科学。按增值税条例衡量,家庭承包经营主体不可能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若对其征收增值税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另外,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农产品销售行为又比较灵活,无论是对其直接征收增值税或是实行代扣代缴的办法,均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而且确定增值税简便征收率的办法,并不比现行农业税按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和税率四因素计征的办法优越多少。两种办法只是计征方式的不同,对初级产品征收增值税和现行农业税都存在如何确定真实税负率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后,现行增值税中关于农业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仍应保留,对收购农产品进行工业加工或商业经营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也仍是可取的。总之,现行增值税对于农产品征税的边界设定和收购农产品时的税额抵扣办法都是行之有效的。将增值税扩展到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环节,应当考虑的因素很多,仅从增值税角度测算,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也未必能达到实际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再考虑农业土地的低经济贡献率、农民的生存状况和发展要求,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实属多此一举。[13]

第六种观点认为,费税改革前农民负担过重,费税改革后乡镇财政收支缺口加大,农村公益事业难办,问题的症结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

1、贫困地区多,农民收入少。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有盈利的企业太少,农产品商品率低,不能提供足够的税源,致使财政收入不多。而经济体制改革后形势逼人,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增加,财政收入入不敷出,只得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来维持日益增加的乡、村支出。费改税后可以减轻农民负担,但并不能真正解决财政收支平衡问题。

2、财政分配体制不完善。1994年我国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它包括分税、分权、分征、分管等方面内容。毫无疑问,这种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它有利于理顺并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有利于中央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财政支援。但改革9年来,实际运行的结果也的确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如老、少、边、穷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在扩大,三乱现象严重,农民负担过重,这实际上是由县及县以下政府未能真正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结果,有办事权,却无相应的财政收入,本应由财政支出解决的问题,由于没有资金来源要么停办,要么摊派。停办影响政绩,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政府左右为难。

3、城乡税制在设计上不统一。由于我国在税制上城乡差异较大,因而出现城乡居民税负不均的现象,相对而言,农民税负占收入的比重要比城市居民高。就以现在开征的农业税来说,从理论上讲农民占用了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取得了农业收入,应该交纳农业税,但它与城市开征的税种比却有许多的不同:其一,增值税、营业税是以增值额和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而农业税以总收益即农产品收获量而不是以农产品的销售收入征税,在工商企业如果没有销售额,营业额就不征税,而农民哪怕未出售任何农产品也得交税。其二,从性质上,不少学者把农业税归于收益课税,但他与典型的工商企业的收益课税也不同,工商企业所得税是对剔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征税,而农业税却是对农业总收入课税,不扣除成本。其三,工商企业的税收一般是按实际发生额如销售额,应税所得额征税,而农业税是按常年产量征税,一般情况下,减产不减税,增产不增税。这实际是包税制。其四,再与个人所得税比较,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尽管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它还是扣除了800元的基数后征税(工资薪金所得),就是个体工商户纳的税也是扣除成本,对城镇居民考虑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为什么对农民就不应该考虑一下它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和生产成本呢?城乡居民同为国民,在税收上待遇却差异较大,如此看来我国早期制定的农业税制已显得有些不合时宜,需要改革。[14]

第七种观点认为,目前统一城乡税制面临着农业市场化程度低的障碍。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市场化总体程度达到65%,而农村大约在45%左右。换句话说,农村的市场化进程大大低于全国的整体市场化程度。按地域分布,东部沿海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快,农业、农村市场化程度较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不甚明显。地域辽阔的中部、西部地区的广大农村,虽然现代农业已星星点点闪现其中,但总体上仍处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农业仍是传统生产方式占居主导地位。因此,受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的局限,目前在全国实行城乡税制统一尚不具备现实条件。否则势必产生诸多弊端。单从税收征管角度看,取消农业税,将其并入所得税和增值税范围,不仅扣除收益和费用的资料来源难以掌握,而且面对小农经济状态下的千家万户纳税人,其交易费用将无法估量,征管成本也难以承担,从而造成农村征纳秩序的混乱。

统一城乡税制,并不意味着非要等到全国城乡一体的市场化进程普遍达到一定程度时,一步到位。正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的那样,创造条件分步实施。所谓创造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即是国家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比如降低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对种粮农户进行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市场化,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这一进程的推动,是一个复杂的链条,城镇化、工业化是这一链条中的几个必经环节。必须推进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和农业的资本经营,为统一城乡税制创造条件。[15]

第八种观点认为,应该看到,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是根据农村社区的真实需求来决定,而是根据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利益目标函数来决定的。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导致供求结构失调,信息的不对称和难以根除的体制障碍也导致有限的农村公共资源配置效益低下。当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是自上而下的,而供给成本却大都由农民分摊,当由外来意志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时,必然加大公共资源筹集的客观和主观压力,导致农民对政府决策的任何公共产品供给都会反感和消极反对,这也强化和固化了作为供给方的政府增加资金筹集加重农民负担的机制和冲动。因此,即使在农民税费负担没有减轻的情况下,完善农村村民自治,乡村公共产品特别是村级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乡民、村民决策,建立起农村居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的良好表露机制,这也是对农民作为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纳税(费)人权利的有力维护,这样对农村社会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它不仅能推进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激发民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也使符合农民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能由农民自愿和更有效率地供给出来,使乡村社会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最佳效益。[16]

三、统一城乡税制的建议和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应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取消一切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建议之一认为,作为一项涉及中央和地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全局性利益调整的改革举措,城乡一元税制的意义远非一般的税制改革可比。为确保这项改革举措的顺利进行及取得较好的效果,国家和政府应注意以下问题:

1、消除户口壁垒,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我国三次产业就业结构中,第一产业的比重至今仍高达50%左右,这表明我国农业劳动力的数量相当庞大,也使得我国工业化的进程趋向缓慢。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将带来第一产业就业比重的下降和第二、三产业就业比重的上升,这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人,提高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而且也可以为城乡一元税制提供更多的税源。

2、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大中央、省级政府对基层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根据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职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财政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使其财权财力与承担的职能大体相当。

3、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是城乡一元税制后节约开支的一个必要措施。另外,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人、财、物资源配置,也应成为减轻农村基层政府财政负担的一大举措。

4、采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新路子。国家可出台一些政策法规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富裕起来的个人向贫困落后地区农村捐资、助学。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在计算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

5、政府要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提供必需的服务,以扩大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如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快速、准确的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发展生产、调整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加强对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外出就业能力;鼓励农民开发、种植名特优新产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运销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组织产销衔接、搞活农产品流通方面的作用。[17]

建议之二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具体设计有如下几点:

1、在增值税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同时,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农民销售农产品年销售额在2.4-6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在税率的设计上,考虑到我国农业生产效率较低,为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可考虑采用13%的优惠税率,农产品出口按13%的税率全额退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实行13%的优惠税率,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2、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对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是对公司型的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改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实行夫妇联合申报,综合考虑收入情况。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扣除标准由现行的800元调高到1500元。这样,对城镇居民来说,可抵顶或减轻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对农民来说,将会进一步扩大其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空间,从而达到调节收入、合理负担、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3、改革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制。一是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二是扩大征税范围,将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不分生产经营还是自用、不分坐落城镇还是农村,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实现宽税基的广泛征收,更好地发挥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三是对负担房地产税有困难的城市低收入者、下岗职工、贫困农民、孤寡老人和遭受天灾人祸的纳税人等给予税收减免,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四是规范计税依据,合理设计税率,根据征税对象分别设计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税目,在税率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切实保证减轻农民的实际负担,不增加或少增加城镇居民的负担,实行轻税政策。

4、取消农业税后,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调整消费税征税项目,将原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烟叶改征消费税,通过税收调节来引导农业结构的调整。烟叶改征消费税后,因农业特产税属地方收入,消费税属中央收入,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因税种变化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18]

建议之三认为,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措施有如下几点:

1、调整现行区划,发挥城市的带动作用,打破现行的区划体制,是发挥城市带动作用的关键。调整现有区划,一是划小,二是划少。可以大大的解放生产力。划小,就是把县域按人口、资源等因素划分成社区形式。人口以60万人左右为宜。划少,就是把行政管理层次划少,使行政管理扁平化。以中央、省(直辖市)、县、乡(社区)四级为优。并且一定要实现两少两多,减少省、多设直辖市,减少乡、多设社区。

2、完善城市功能,大力推动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中国城市化的特色,在于农村的城镇化。利用城市的有利条件,大力支持农村的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做到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互补互利。运用现代生产手段、交通工具和通讯方式,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空间整合,缩小城乡社会发展的差距。推进农村城镇化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3、城乡互促,同步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应以农业产业化作为工业化的着力点,从农产品精深加工破题,不断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加工水平与质量,同时创造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4、扩大就业,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一是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注重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而且要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结合国情,把加快工业化步伐与充分发挥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一举完成工业化和就业两大课题。二是要求我们把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发展职业教育是实现这一手段的主要途径,而动员民间力量来办职业教育是必由之路。形成国家主办义务教育,民间主办职业教育的新格局。

5、统一城乡税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渐免除农业税等违背公共税收理论上的公平原则的税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农业税,而且还向农业进行补贴。2003年,我国财政收入将突破2万亿元大关,农业税每年大约300多亿元,政府已经有能力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农业税取消的损失。需要补贴的,应直补到农户。[19]

建议之三认为,新农业税制试点及配套改革建议有如下几点:

1、试点新的农业税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需要为这个阶段确立新的主题,注入新的改革内容。新的改革主题可以明确为规范税制,促进增收;新的改革内容是:积极进行新农业税制试点,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及时推广。凡是进入试点的新农业税制模式都应该具备三个特点。一是轻税原则,也就是能继续减负,并可长期保持农民较轻的税负;二是发展原则,即有利于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三是城乡统一原则,新税制在形式上不应再搞城乡分治,但允许在统一税制下对农业实行优惠政策和特别安排。中央应对新农业税制试点地区给予政策和财力的支持,并且鼓励不同税制模式改革试点,在比较中求完善。

2、新农业税制试点需要配套改革支持。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宏大的配套工程,任何单项改革的冒进都很难取得满意效果,新税制试点同样也不例外。

(1)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为新税制试点提供了配套基础。一方面,持续多年的改革使得广大人民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了良性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一些改革的实际成果打下了后一段改革的良好基础。

(2)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对县乡财政体制的改革应该上下齐动,上动是指中央和省要尽快规范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要考虑到实行农业增值税以后,农业主产区的进项退税问题;下动是要求县级财政切实进行相关的财政收支管理改革,鉴于我国绝大多数乡镇不宜行使一级财政职能,建议开展将乡镇以部门预算方式纳入县级财政的改革试点,通过财政改革先行,来促进机构改革。

(3)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提供纳入财政渠道。要打破农民事情农民办的思维定势,把农村村落作为一个个社区来看待,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取消各种专门针对农村征收、作为村集体资金来源的附加、基金等,不能附着农业土地使用税上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配合小城镇建设,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大幅度增加对农村的投入,优先提供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重大的公共物品,如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建设、乡村主干道建设等。

(4)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业土地流转。我国近些年来城镇化发展速度很快,农民的流动程度也大大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经营的稳定性不断下降。顺应这一潮流,结合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试点,建议在县乡两级成立由政府进行规范管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促进土地资源更合理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为无地少地农民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20]

建议之四认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税制,在策划和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对社会经济环境的适应性与适当的超前性相结合;二是单个税种改革的突破性与整个税制体系的统筹性相结合;三是求优求强与规避风险相结合。具体构想是:

1、废除专门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这是建立城乡通开税制的关键环节。纵观世界各国的税制,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税种,发达国家尤其这样。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纳税。如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农业产品缴纳增值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等。这样,农民作为纳税人,就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了相同的税收制度。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可资借鉴的。

2、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行调整。要统一城乡税制,就需打破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对城镇征收的征税范围,而把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体现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要求,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占地实行免税政策,这样就实现了该税种的城乡通开。房产税的调整办法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同,即将原征收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范围扩大后,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房产以及农民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免税,这样既统一了城乡税制,又有利于鼓励农业的开发建设。

3、对城乡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一个时期以来,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问题上,有人主张在城镇应尽快开征,操作中只要把实际正在收缴的社会保障费一改就行了;有人主张在农村也应开征社会保障税,不能尽快,而是待条件成熟时。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统一税制,今后出台新税制,再也不能画地为牢了。社会保障税不仅应尽快开征,而且应在城乡同时开征。[21]

建议之五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基本步骤和措施有如下几点:

1、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2002年全国各地征收农业税320.0674亿元和农业特产税99.9531亿元,合计420.0205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93%,相当于中央财政收人的4.04%.目前,粮食主销区已经基本具备自行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在大多数主销区可以取消农业税,主要由各个省自主决策。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人,原则上应自行消化。而粮食主产区各省财政很可能发生困难。粮食主产区和西部贫困地区应力争在3一5的时间内实现取消农业税,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2、把农民的税收负担纳入相应的税收体系。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应该有纳税义务。取消对农民单独征税的税种后,可以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的农业生产者才可能承担税负。取消农业税后,还可以把农产品税纳入增值税体系。征收技术上的困难不应成为统一城乡税制的障碍。

3、制定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例如,在把农业纳入增值税体系后,税率应该设定在10%以下;实行农业投入品零税率;在灾害时期减免税;允许加速折旧等。这种以税补农的办法最能保证农民直接受益,管理成本低、可操作性强。

4、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如果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体制,来自于农业的税收总量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要通过改革政府体制,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特别是应当把农业税收制度改革与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扶持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改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22]

资料来源:

[1]对农业税制改革的探讨 张泽清《菏泽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2]对中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构想 梁静溪、任宏峰《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3]按城乡税制统一原则改革我国农业税制 潘明星《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4]城乡税制公平论 张军《涉外税务》2004年第6期

[5]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势在必行 陈晓华《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6]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问题研究 赵宇《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4期

[7]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

[8]统一城乡税制:农业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 肖亮亮《经济论坛》2004年第23期

[9]逐步统一城乡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对策 傅光明等《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7期

[10]从工业化水平及财政能力看城乡税制一体化的可行性 杨春玲《税务研究》2004年第6期

[11]废除农业税是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前提——关于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本课题组《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12]分阶段分步骤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 周平川、吉海瑞《税务研究》2004年第2期

[13]不宜将农业税改为增值税 闻新国《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15期

[14]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探讨 陈德恒《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5]解读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 刘宗海《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3期

[16]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革的探讨 叶文辉《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7]实行城乡一元税制的现实基础分析 杨春玲《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18]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宏观径济研究》2004年第10期

[19]关于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思考 焦伟侠等《经济体制改革》2004年第1期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篇(5)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4年度校级基地招标项目(课题编号:ACHZ1417)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2月8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来,分产到户的家庭式农业经营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的产量,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农业生产力和农业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加深,加入WTO,全球化市场经济的冲击,并以我国地少人多的禀赋制约下,分散式的家庭经营难以满足现代化农业的要求,传统的小农生产难以具有规模效益以及应对市场的被动性要求我们探索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

一、家庭农场的内涵与特征

(一)家庭农场的内涵。家庭农场在我国的发展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的职工家庭农场,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国有农场上发展起来的,并以活跃农业经济为目的。许人俊(1985)指出,职工家庭农场在活跃农场经济中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了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增强了应变能力,促进了生产发展,取得了最佳经济效益等。第二个阶段是从20世纪末至现在,主要是为了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培育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时至今日,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13年、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被着重提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新阶段的家庭农场既可以克服传统小农的分散经营,又可以具有一定的规模效益,主动地应对市场。

新阶段家庭农场再一次被提出来,许多的学者对此做出了大量的研究和阐述。伍开群认为:家庭农场在农业的组织形式中具有交易成本的优势,它可以降低生产资料、资金借贷、劳动力以及土地等要素的交易成本。高强等将家庭农场与传统家庭农业进行了比较,指出家庭农场仍然是为家庭经营,家庭农场更强调使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经营理念,进行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王春来从三个方面的特征概括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农场:一是以农户为经营主体;二是以适度规模为经营方式;三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生产目标。肖斌、付小红从全生产要素的方面,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诠释了发展规模化、商品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家庭农场。罗必良从家庭农场性质的多样性揭示家庭农场的本质,指出在分工的条件下,家庭经营的本质,即为农户在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生产经营细分以及交易的过程中应该处于核心的地位。家庭农场虽然被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予以研究,并且对此确切的内涵没有给予统一的标定,但是可以看出学者们都对家庭农场的经营基础、规模化生产以及在应对市场方面给予了统一的认同。因此,本文认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传统家庭经营的升级与深化,是将分散的家庭经营,运用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与管理理念予以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并以主动应对市场为目的经济组织形式。

(二)家庭农场的特征。袁赛男从家庭经营、规模适度、集约化生产、商品化经营、农业收入为主五个方面解释了家庭农场的根本特征。刘文勇、张悦对家庭农场特征的认识,认为家庭农场的劳动力主要为自有劳动力;在收入方面,农业收入既是家庭成员参与生产所消耗劳动力的工资报酬;在经营规模方面,家庭农场区别于普通用户的主要特征就是规模经营;但是将农村户籍不在家庭农场的特征之内,只为其一的认定标准。高强等认为家庭农场的特征分别为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虽然研究者们对于家庭农场的特征各持己见,论述也不尽相同,但都可以总结出现阶段新时期家庭农场所具有的一些共性的特点,分别为家庭经营、专业务农和规模适度等。

本文认为除了上述研究者们所认为的共性特征之外,家庭农场还具备以下一些特点:

1、规模差异化。浙江省宁波市、上海市松江区、湖北省武汉市、吉林省延边市以及安徽省郎溪县是我国家庭农场发展非常有成效并具有代表性的地方。虽然这些地区的家庭农场发展比较迅速,具有代表性,但是各个地区家庭农场的规模不尽相同,单位农场面积最大型的家庭农场有85公顷,而最小的在1.0公顷以上,如表1所示。(表1)

2、种类多样化。家庭农场的经营种类很多,并且具有兼业化。在我国的家庭农场中,种类最多的是种植业,其次是从事养殖业,再次是从事种养结合,最后为其他行业的。以安徽省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特点来看,郎溪县与天长市的家庭农场包括粮食家庭农场、蔬菜家庭农场、苗木家庭农场、花卉家庭农场、茶叶家庭农场、烟草家庭农场和畜禽及水产养殖等家庭农场,种类繁多。

3、管理现代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要求效率作业,因此要具备良好的设施装备、先进的科学技术并运用现代化的管理进行农业的生产与产品的加工。我国的家庭农场虽然处于起步地位,但是相比于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家庭农场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就离不开管理的现代化。

4、农场注册法人化。家庭农场区别小农生产的一个标志性特点就是要进行工商注册,实现农场法人化。法人化的家庭农场既有利于政府的管理,也有利于政府政策的落实与支持。蔡永飞提出的“农业生产法人”就是服务于进行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并认为国家应印制专门的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并免于征税。

二、发展家庭农场的必要性

家庭农场作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共同发展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必然具备着它的优势。相关学者对于家庭农场的有效性、效应分析做出了大量的研究,此处不再赘述,相关学者的论述见表2。(表2)

虽然许多学者的观点不能一一列出,而且观点也各不尽同,但是总的看来,家庭农场对于农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农业生产率的提高等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家庭农场的出现确是有其的必要性。除上述的观点之外,本文认为家庭农场的发展必要性,还有以下几点:首先,目前改革的开放与加深,城乡一体化使得现在更多的青年劳动力会像城市转移,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增多,致使现在农村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减少,土地的使用种植慢慢呈现出粗放型,甚至出现撂荒的现象。因此,家庭农场的发展可以将粗放式生产甚至撂荒的土地予以流转,解决农地由谁种的问题;其次,通过土地流转形成适度规模化生产的家庭农场,会更加主动地应对市场,可以根据市场的需要来种植所需求的农产品,而且会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提供质量更好、更优的产品。因此,家庭农场能够有效地解决种植什么的问题,并且提供优质的农产品;最后,适度规模化的家庭农场,要求机械化作业,从而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有助于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因此,家庭农场能有效地刺激科学技术在农业的进步。

三、家庭农场存在的困境

(一)农地流转不畅。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土地政策不同,发达国家如德国的土地所有权大部分是属于私人所有,明晰的土地产权能够有效降低农地的流转成本,加强了土地的流转效率。而我国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或者国家所有,土地产权不明晰,并加以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存在着模糊的认识,使得农地不能有效地进行流转进而进行规模化经营。

(二)农业基础性建设程度薄弱,机械化程度低。家庭农场虽然如今发展如火如荼,但还处于初级阶段,现阶段家庭农场的农田水利等基础性设施还是比较薄弱,没有形成规模化、系统性的机械化作业,这些都成为制约农业生产率提高、农产品增收的关键因素。

(三)农业融资困难。家庭农场所具有的规模化的特征,需要家庭农场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农业基础性建设,而农业具有周期性长,抗自然风险能力弱的特点,加之农产品、模糊不清的土地产权问题,不能作为可靠的抵押来获得信贷,资金的缺乏限制了家庭农场有效良性地发展。

(四)粗放式的经营管理。家庭农场的规模化、市场性的特性要求其要具有机械化、高效率以及精细化,来很好地应对市场,同时提高产量并保证品质。但是,目前的家庭农场主由于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受传统小农经济的影响,每家每户的机械虽然全面,但是使用率不高,总体来说造成了机械的重复购置,致使成本增加,降低了市场竞争性。

四、促进家庭农场持续发展政策建议

(一)明确农地产权,保障农地有效流转。中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是在传统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有效的农地流转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因此政府首先要为农地的流转创造一个有利的良好环境,完善法律法规,做好土地承包权的确权工作,打消农民流转土地的顾虑。

(二)加强财政对于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和力度。初期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科学技术的支持。因此,建议根据不同家庭农场的规模予以不同程度的政策支持,可以直接基于扶持资金,也可以鼓励搭建融资平台,为农场解决融资的困难,这样既可以解决农场的融资问题,也可将富余的资金用于农业的基础性建设。

(三)引导农场主精细化经营。为了更好地应对市场,生产出社会需要的产品,首先可以通过建立农场主的培训教育,提高其科学素质以及经营管理的能力。其次,为农场主提供科技推广服务,提供农场的科学技术水平,培育新品种,引入新的设备。再次,建立良好的政策环境,吸引大学生返乡兴办家庭农场进行创业,进一步培育新型高素质的家庭农场主,进行精细化、集约化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许人俊.职工家庭农场在活跃农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J].中国农村经济,1985.3.

[2]伍开群.家庭农场的理论分析[J].经济纵横,2013.6.

[3]高强,刘同山,孔祥智.家庭农场的制度解析:特征、发生机制与效应[J].经济学家,2013.6.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篇(6)

由于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一直向农民征收农业税费,导致一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农民意见很大。不合理的农业税制,既增加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干群关系,也阻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拉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农业税是我国现有税种中最古老的税种,最初起源于鲁国的'初税亩,主要包括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又逐渐出现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但仍以农业税为主体税种。2002年起,针对我国当前各种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全面展开了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分配制度,理顺了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却逐渐暴露出来。探究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寻求有效解决的良策,对于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确保基层机构的正常运转,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依法治税原则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我国现行农业税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或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发展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下,现行农业税收制度的老化和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

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在农村征收的税共有17种,主要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等。农业税是据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征收的,它是按照常年产量依据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计征的实物税。到现在已有40多年了,此间中国农村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这一条例一直沿用。1983年,国务院为了调节粮食生产与多种经营,开始单独对农业特产品征税,后来演变成了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的纳税品种已基本包括在农业税中,区别主要在于耕地与非耕地。但由于实际操作难度很大,乡镇就将上级下达的税收指标平摊到农户,形成了重复征税。屠宰税始于1950年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后经过多次修改,到1994年下放到地方。本应是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却演变成由村民委员会代缴,继而由农户饲养户代缴,最后直接向农户摊派。此外,搭乘着农业税这一大车一并向农民征收的费还有很多,主要的是村级的三项提留、乡级的五项统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集资等,如教育集资、畜禽防疫费等。现在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是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变革。[2]

研究我国农业税,应从其归类开始。因为税收分类是税收研究的基本方法,按征税对象分类是税收的基本分类方法。而对我国农业税进行归类则是一件困难的事情。首先,我国农业税不属于流转税,因为目前我国农产品商品率平均只有30%左右,多数农民生产的粮食主要供自己消费,能够提供商品粮进入流通的较少,也就没有多少可供征税的销售收入。其次,我国农业税也不属于所得税,因为所得税需要较为健全的会计核算条件,要有统一的收入、成本费用标准,据以计算利润所得,而目前我国农民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再次,我国农业税也不是纯粹的财产税,因为我国农业税虽有按土地肥沃程度定税的财产税因素,但主要还是与农产品的常年产量联系在一起。有人将农业税定为收益税也很牵强,一是按征税对象分类一般没有收益税这一类;二是收益的含义模糊,是总收益还是纯收益?如是纯收益应归入所得税,如是总收益,若指货币收益应归入流转税,若指实物收益仍然无法归类。

上述分类的困难说明我国农业税的特殊性。实际上,我国农业税是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具有人头税和土地税性质的田赋演变而来的,深深根植于农业自然经济。[3]

农民负担问题不单单在于重,更在于不公。不公不单单是税负在农民之间苦乐不均,更在于农民与我国其他公民相比,税费负担与负担能力的非对称性。我国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损害的不仅是公平,而且也损害到了社会公正。这种社会不公不仅长期剥夺了农民的平等权利、造成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极大差异,而且对城乡经济的协调、良性发展产生着日益明显的负作用,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在产生着不利的影响。农民收入增长慢了,城市工人下岗就多了就是这种关系的真实写照。造成城乡不公平既有二元经济结构的原因,更有人为的制度安排的原因。其中城乡二元税制就是这些制度安排之一。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在逐年拉大的同时,城乡居民税负的差距也在反向拉大,农民仅税款一项人均支付额就为城市居民的9倍。城市个体工商户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5%,而对于农民来说不管你是否耕种、收入如何、成本多少,只要名下有地就要缴税,而且实际税率出奇地高,若将农业税换算为个人所得税,其税率竟高达117%,大大超过了城市个体工商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且课税超出了剩余产品价值总量,对纯农户的简单再生产已造成了破坏,体现出城乡居民税负与负担能力上的极大非对称性,对收入分配进行的是反向的逆调节。由此可见,现行的城乡二元税制本身就存在对农民的歧视,是不公平、不公正的。[4]

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统一税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为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税制是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城乡税制不统一,就难以协调产业和区域均衡发展的矛盾,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固化了原本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只有统一城乡税制才能为城乡的产业发展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平台;才能为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确立制度保证,使国民经济早日摆脱二元经济结构的束缚,实现均衡协调发展。其次,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我国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因素固然很多,但不合理的农业税制严重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只有用合理的税制取代现行的农业税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税制对农民增收和农村产业发展的抑制作用,调动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税制环境。第三,建立城乡统一税制是完善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城乡税制不统一是国家税制不完善的重要表现。综观世界各国,目前只有几个国家仍在征收农业税。这也说明专门征收农业税已不适应时展的要求。[5]

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农村税费改革后的现行农业税以农业总收入为征税对象,按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为计税标准,不仅属性模糊,而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我国现行农业税从税种属性上来说,不属于按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不属于按商品流转额(增值额)征收的商品税,也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更不是调节因客观原因形成级差收入的资源税(因为农业税也调节了因主观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如果非要论现行农业税的属性,长期以来,农业税其实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政府以过度汲取农民剩余为目的的行为目的税。

2、现行农业税税负较重,几乎把农业利润全拿走,有时甚至伤及税本。首先,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的负担率早已不能反映农民真实的负担水平。其次,从农业税实际负担率来看,事实上,近年来农村居民家庭来自农业的人均纯收入仅有1000多元,如果扣除劳动力成本,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寥寥无几甚至为负数。

3、横向比较来看,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税负高于城镇居民。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2366.4元,这说明农村居民的负税能力明显低于城镇居民,而现行农业税的征收致使农村居民的实际税负却高于城镇居民。

4、现行农业税税种设置不合理。首先,尽管我国农业特产税的开征有其历史背景,然而,现行农业两税并存的税种设置,在如今粮食生产产量大幅度提高且丰年有余,价格竞争已经使农业特产作物与粮棉作物的收益平均化的情况下,加之现行农业两税又并未覆盖全部农业品种(如养殖业不纳税),导致税负轻重不一,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扭曲了税收对农业经济结构的调节功能。其次,农村税费改革之后,现行农业税依然单独立法,设独立税种,使城乡二元税制得以延续,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6]

5、现行二元税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成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目前农业税仍然以土地及其生产总量为计税依据,农业税成了一种类似于地租的土地税。与之相比较,城镇居民和城镇工商业者却没有这种类似地租的税收。税收是政府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公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主要杠杆之一。但由于城乡税收制度的不统一,这种调节作用不仅没有得到发挥,反而使城乡经济、城乡居民之间收入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6、现行二元税制有失公平,侵害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加重了农民负担。公平原则是现代税收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功能就是政府通过各种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实现社会公平。但在现行二元税制结构下,这种公平仅仅局限在城市居民内部和农民内部,忽视了城乡居民之间的负担公平。

7、现行二元税制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农民收入的增加。世界多极化、经济一体化是全球发展的大趋势。以加入wto为标志,我国经济逐渐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获利不高,为此,各国政府普遍采取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提供支持和保护,除对其采取直接补贴的政策外,在税收上也给予了轻税或免税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对农业生产及农民不仅直接投资少、补贴更少,而且还要向农民征收较高的农业税。可见,我国现行的二元税制不仅不能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而且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制约了我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加大了农民增收的难度。[7]

8、农村税费改革企图通过降低平均税负水平来减轻广大农民的负担,却忽视了农民之间的负担差距。税费改革后,农民的负担由于取消了各种收费确实有了明显的减轻,但农业税的税率却成为了影响农民负担的惟一因素。农业税税率提高到7%,再加上20%的农业税附加,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为8.4%.改革前的按人头收的三提五统都打入了按产量征收的农业税,全部落到了种地农户身上,真正务农的农民直接受到提高农业税税率的负面影响,造成纯农业户的税负反而加重,这恰恰与农村税费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9、农村税费改革强调税外收费的清理,并没有真正触及到乱收费现象背后的体制因素。农村基层政府职能错位,基层政府与上级政府财权、事权不对称因素是导致乱收费现象发生的内在原因之一。不解决农村公共产品需求与财力不足之间的矛盾,不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农民负担就不可能彻底减轻。一旦农村公共产品等成为迫切需要,而农村基层政府又没有力量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时,基层政府还是会通过巧立名目再收费来解决,如此一来,农村税费改革必将难以为继,农民负担必定激烈反弹。

10、农村税费改革没有涉及到农业税制的根本弊端。现行的农业税制是一种歧视农业和农民的税制,与现代化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税收原则不相符合,它既不是对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也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商品税。比如,农业税不允许扣除必要的生产成本,计征基数中包括了农民的自食口粮,农民的生产耗费(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消耗)不仅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反而还要缴税。再如,农业税的计税常年产量自20世纪60年代确定以来,长期以来保持不变,改革后使农业税已经退化成一种定额土地税,不分收入多少,平均税收负担,既不能发挥组织收入职能,更难以调节收入分配。以这样一种税制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载体,使农村税费改革的局限性与不彻底性与生俱来。[8]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与理论分析

近两年多来,为减轻农民负担,在我国许多地区都陆续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从两年多来试点地区的实践效果来看,农民过重的负担明显降低,各试点地区减负幅度一般在30%以上。然而,从税费改革的政策设计以及改革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问题来看,此次改革仍不够彻底,具有比较明显的过渡性色彩,没有打破城乡居民之间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和农村财政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1、统一城乡税制是改善工农关系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的人均gdp按汇率计算,约为1000美元左右;按购买力计算大约为3000-4000美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 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综合上述四项指标,目前是调整工农关系的关键阶段。根据国际经验,此阶段不同国家从各自国情出发,都采取相应措施,以工业反哺农业。中国工业化进人中期阶段以后,为从根本上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在工农关系、城乡关系上提供了可能。这一阶段,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国民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非农产业。在这种背景下,再设立农业税从农村抽取资源就不合时宜了,而且当前我国农业税占国家税收收人的比重已经很低。因此逐步取消农业各税,而将其纳入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征收范围,已不会对我国财政收入有太大的影响。

2、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这项目标的实现,不仅是取消农业税,实行城乡统一税制,更重要的是要进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当然,这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首先,必须通过政府体制改革,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其次是加大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农民社会保障等有关方面的投入。[9]

第二种观点认为,1、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到了工业化中后期,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也已建立起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工业化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及时结束了农业剩余的提取,转入工农业协调发展阶段。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一般是以工业产值超过农业产值作为结束提取农业剩余的标准。如美国早在1890年就结束了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活动。当时美国农业产值占工农总产值的40.6%,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37.5%;日本结束农业对工业提供资金的政策是在1910年,当时的日本农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42%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53.6%.而我国在1970年,工业产值就已达到36.8%占该年度工农业总产值的51.11%.近几年来我国工业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70%及以上的水平,2001年这一比例高达74.5%.从就业结构看自2001年开始农业劳动力占三次产业劳动力的比重基本维持在50%这一水平。由此可见,我国经济已经发展到了改变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实行工农业协调发展的时期,这也使统一城乡税制有了较为客观的现实基础。

2、从当前财政收支及其结构的总体情况看,城乡一元税制不会对我国财政造成过大压力。统一城乡税制并不等于不对农民征税,只是取消专门面向农民的税费,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对农民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所以从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看统一城乡税制后,随着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的发展,地方从加工业得到的增值税足以弥补取消农业税的不足。而且纳税人由缴农业税的千家万户转为增值税制度下的农产品种植大户和加工企业,农村税费征收成本过高的顽疾也可迎刃而解。[10]

第三种观点认为,与现行的农业税制基本要素进行比较就可发现,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在实质上与农业税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大的差别,实际上仍然是农业税,本质还是一种地租。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农业税制改革,并不能真正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目标。

1、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跳出城乡二元税制格局的窠臼。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仍然是一种针对农民单独设置的、游离于国家整体税制之外的税种,开征这一税种,仍然秉承对农民土地课税的陈旧理念,没有贯彻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对商品征税、对所得及财产征税的原则。

2、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考虑中国农村的基本现实。中国农业人口众多,2001年我国农民人均经营耕地面积只有1.99亩。这一份土地,对农民而言,不仅是农业生产资料,而且在社会保障体系不能全面覆盖农民的情况下,还是维系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生命保障线。对农民课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就有可能破坏这一生命保障线,从根本上损害农村社会稳定以至全社会稳定的基础。

3、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符合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行农业税一样,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不是规范的商品税,国家既不能对进口农产品征这种税,也不能对出口农产品退这种税,这将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4、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成本过高,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方式与现行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几无二致。按照这一思路,现行负责全国农业税征收的近30万人的队伍仍需继续保留,征收成本仍居高不下;现行农业税先征收再减免的运行机制仍然不变,农业税减免款被随意截留挪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广大农民的利益保障机制仍无法建立。

5、开征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没有铲除搭税收合法便车,向农民非法收费的机制。农用土地资源使用税的征收,无论是计算土地面积、划分土地等级,还是确定级差税额,都将强化基层政权机构在征税事务中的地位,不利于改善干群关系,不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11]

第四种观点认为,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必须突破现行模式的局限,立足于解决农村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综合考虑,配套进行,要在认识上有一个大转变,在体制上有一个大的创新。为此,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增强税收对农业经济调控职能的原则;二是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三是公共产品提供应向农村倾斜的原则。

我国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不宜一步到位,而应采取渐进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1、近期目标:以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和规范农业税收制度。

从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角度看,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十分必要的过渡性措施。农村税费改革将在三个方面为农业税收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和提供有利条件。一是彻底解决农村三乱问题,从根本上降低农民负担,让农民、农业得以休养生息,为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提供经济发展基础。二是彻底改变农民负担模式,将以费为主或费、税并重的农民负担模式转变为以税为主的模式,确立农业税收在农村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使农村税收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可以说是农业税收制度彻底改革的有效准备和铺垫。三是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配套建立健全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使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正常化,为农业税收制度的彻底改革提供保障。

2、远期目标:取消现行农业税收,实行城乡统一税制。

当前,我国的税收体制正在酝酿新一轮改革。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要求,以新一轮税制改革为契机,把农业税收制度包括在整体税收体系中统筹考虑,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形成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统一的税收制度。在广大农村以效率型税收全面取代现行平均型税收体制,以促进农业经济的全面发展,达到开拓农村广阔市场、刺激农民巨大的潜在消费需求的目的。[12]

第五种观点认为,对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如何征税,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将现行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涵盖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存在两大问题。

1、农业税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不单指这一税种存在问题,而且指对农业初级产品进行征税的任何行为本身就存在问题。因此,对于一个本不该征税的对象,来研究如何改征其他新的税种,是毫无意义的。

除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外,农户、农庄或农场式的规模经营尽管商品化程度较高,并可以获得较好的农业比较效益,但其自主性的投入规模也更大,而且承载着国家粮食安全等综合的经济社会功能。特别是由于农业在经济产业链中的低层次地位,其在经济资源的分配中始终会处于弱势。在工业化进程中或工业发达阶段,对农业进行补贴将是长期的政策。国家应当把进行规模经营者作为重点对象给予农业补贴;对这些对象设置税种时,也应优先考虑补贴问题;在补贴不足的情况下,不宜设置税种。

2、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等税种,缺乏操作性,也不够科学。按增值税条例衡量,家庭承包经营主体不可能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若对其征收增值税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另外,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的农产品销售行为又比较灵活,无论是对其直接征收增值税或是实行代扣代缴的办法,均存在难以操作的问题。而且确定增值税简便征收率的办法,并不比现行农业税按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和税率四因素计征的办法优越多少。两种办法只是计征方式的不同,对初级产品征收增值税和现行农业税都存在如何确定真实税负率的问题。取消农业税后,现行增值税中关于农业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仍应保留,对收购农产品进行工业加工或商业经营行为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也仍是可取的。总之,现行增值税对于农产品征税的边界设定和收购农产品时的税额抵扣办法都是行之有效的。将增值税扩展到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环节,应当考虑的因素很多,仅从增值税角度测算,农业初级产品的生产经营也未必能达到实际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再考虑农业土地的低经济贡献率、农民的生存状况和发展要求,将征农业税改为征增值税实属多此一举。[13]

第六种观点认为,费税改革前农民负担过重,费税改革后乡镇财政收支缺口加大,农村公益事业难办,问题的症结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

1、贫困地区多,农民收入少。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有盈利的企业太少,农产品商品率低,不能提供足够的税源,致使财政收入不多。而经济体制改革后形势逼人,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增加,财政收入入不敷出,只得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来维持日益增加的乡、村支出。费改税后可以减轻农民负担,但并不能真正解决财政收支平衡问题。

2、财政分配体制不完善。1994年我国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它包括分税、分权、分征、分管等方面内容。毫无疑问,这种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它有利于理顺并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有利于中央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财政支援。但改革9年来,实际运行的结果也的确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如老、少、边、穷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在扩大,三乱现象严重,农民负担过重,这实际上是由县及县以下政府未能真正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结果,有办事权,却无相应的财政收入,本应由财政支出解决的问题,由于没有资金来源要么停办,要么摊派。停办影响政绩,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政府左右为难。

3、城乡税制在设计上不统一。由于我国在税制上城乡差异较大,因而出现城乡居民税负不均的现象,相对而言,农民税负占收入的比重要比城市居民高。就以现在开征的农业税来说,从理论上讲农民占用了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取得了农业收入,应该交纳农业税,但它与城市开征的税种比却有许多的不同:其一,增值税、营业税是以增值额和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而农业税以总收益即农产品收获量而不是以农产品的销售收入征税,在工商企业如果没有销售额,营业额就不征税,而农民哪怕未出售任何农产品也得交税。其二,从性质上,不少学者把农业税归于收益课税,但他与典型的工商企业的收益课税也不同,工商企业所得税是对剔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征税,而农业税却是对农业总收入课税,不扣除成本。其三,工商企业的税收一般是按实际发生额如销售额,应税所得额征税,而农业税是按常年产量征税,一般情况下,减产不减税,增产不增税。这实际是包税制。其四,再与个人所得税比较,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尽管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它还是扣除了800元的基数后征税(工资薪金所得),就是个体工商户纳的税也是扣除成本,对城镇居民考虑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为什么对农民就不应该考虑一下它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和生产成本呢?城乡居民同为国民,在税收上待遇却差异较大,如此看来我国早期制定的农业税制已显得有些不合时宜,需要改革。[14]

第七种观点认为,目前统一城乡税制面临着农业市场化程度低的障碍。据专家测算,目前我国市场化总体程度达到65%,而农村大约在45%左右。换句话说,农村的市场化进程大大低于全国的整体市场化程度。按地域分布,东部沿海地区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快,农业、农村市场化程度较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已不甚明显。地域辽阔的中部、西部地区的广大农村,虽然现代农业已星星点点闪现其中,但总体上仍处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农业仍是传统生产方式占居主导地位。因此,受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的局限,目前在全国实行城乡税制统一尚不具备现实条件。否则势必产生诸多弊端。单从税收征管角度看,取消农业税,将其并入所得税和增值税范围,不仅扣除收益和费用的资料来源难以掌握,而且面对小农经济状态下的千家万户纳税人,其交易费用将无法估量,征管成本也难以承担,从而造成农村征纳秩序的混乱。

统一城乡税制,并不意味着非要等到全国城乡一体的市场化进程普遍达到一定程度时,一步到位。正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的那样,创造条件分步实施。所谓创造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条件,即是国家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比如降低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对种粮农户进行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市场化,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市场化进程。这一进程的推动,是一个复杂的链条,城镇化、工业化是这一链条中的几个必经环节。必须推进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和农业的资本经营,为统一城乡税制创造条件。[15]

第八种观点认为,应该看到,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是根据农村社区的真实需求来决定,而是根据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利益目标函数来决定的。现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导致供求结构失调,信息的不对称和难以根除的体制障碍也导致有限的农村公共资源配置效益低下。当今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是自上而下的,而供给成本却大都由农民分摊,当由外来意志决定公共产品的供给时,必然加大公共资源筹集的客观和主观压力,导致农民对政府决策的任何公共产品供给都会反感和消极反对,这也强化和固化了作为供给方的政府增加资金筹集加重农民负担的机制和冲动。因此,即使在农民税费负担没有减轻的情况下,完善农村村民自治,乡村公共产品特别是村级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乡民、村民决策,建立起农村居民对公共产品偏好的良好表露机制,这也是对农民作为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纳税(费)人权利的有力维护,这样对农村社会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它不仅能推进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激发民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也使符合农民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能由农民自愿和更有效率地供给出来,使乡村社会有限的公共资源发挥最佳效益。[16]

三、统一城乡税制的建议和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应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取消一切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建议之一认为,作为一项涉及中央和地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全局性利益调整的改革举措,城乡一元税制的意义远非一般的税制改革可比。为确保这项改革举措的顺利进行及取得较好的效果,国家和政府应注意以下问题:

1、消除户口壁垒,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我国三次产业就业结构中,第一产业的比重至今仍高达50%左右,这表明我国农业劳动力的数量相当庞大,也使得我国工业化的进程趋向缓慢。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将带来第一产业就业比重的下降和第二、三产业就业比重的上升,这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人,提高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而且也可以为城乡一元税制提供更多的税源。

2、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大中央、省级政府对基层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根据公共产品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职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其财政的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使其财权财力与承担的职能大体相当。

3、精简乡镇机构,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提倡党政干部交叉任职,是城乡一元税制后节约开支的一个必要措施。另外,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人、财、物资源配置,也应成为减轻农村基层政府财政负担的一大举措。

4、采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新路子。国家可出台一些政策法规来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富裕起来的个人向贫困落后地区农村捐资、助学。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法和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款项,在计算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办法。

5、政府要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提供必需的服务,以扩大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如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快速、准确的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价格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发展生产、调整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加强对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和外出就业能力;鼓励农民开发、种植名特优新产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运销大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组织产销衔接、搞活农产品流通方面的作用。[17]

建议之二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具体设计有如下几点:

1、在增值税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同时,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农民销售农产品年销售额在2.4-6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在税率的设计上,考虑到我国农业生产效率较低,为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可考虑采用13%的优惠税率,农产品出口按13%的税率全额退税,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也实行13%的优惠税率,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2、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对农业生产者的收益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是对公司型的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改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实行夫妇联合申报,综合考虑收入情况。同时,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每人每月的扣除标准由现行的800元调高到1500元。这样,对城镇居民来说,可抵顶或减轻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后增加的税收负担;对农民来说,将会进一步扩大其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空间,从而达到调节收入、合理负担、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3、改革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制。一是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二是扩大征税范围,将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不分生产经营还是自用、不分坐落城镇还是农村,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实现宽税基的广泛征收,更好地发挥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三是对负担房地产税有困难的城市低收入者、下岗职工、贫困农民、孤寡老人和遭受天灾人祸的纳税人等给予税收减免,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四是规范计税依据,合理设计税率,根据征税对象分别设计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税目,在税率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切实保证减轻农民的实际负担,不增加或少增加城镇居民的负担,实行轻税政策。

4、取消农业税后,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调整消费税征税项目,将原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烟叶改征消费税,通过税收调节来引导农业结构的调整。烟叶改征消费税后,因农业特产税属地方收入,消费税属中央收入,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因税种变化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18]

建议之三认为,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措施有如下几点:

1、调整现行区划,发挥城市的带动作用,打破现行的区划体制,是发挥城市带动作用的关键。调整现有区划,一是划小,二是划少。可以大大的解放生产力。划小,就是把县域按人口、资源等因素划分成社区形式。人口以60万人左右为宜。划少,就是把行政管理层次划少,使行政管理扁平化。以中央、省(直辖市)、县、乡(社区)四级为优。并且一定要实现两少两多,减少省、多设直辖市,减少乡、多设社区。

2、完善城市功能,大力推动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中国城市化的特色,在于农村的城镇化。利用城市的有利条件,大力支持农村的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做到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的互补互利。运用现代生产手段、交通工具和通讯方式,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空间整合,缩小城乡社会发展的差距。推进农村城镇化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3、城乡互促,同步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应以农业产业化作为工业化的着力点,从农产品精深加工破题,不断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加工水平与质量,同时创造独具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4、扩大就业,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一是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注重发展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产业,而且要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结合国情,把加快工业化步伐与充分发挥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一举完成工业化和就业两大课题。二是要求我们把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发展职业教育是实现这一手段的主要途径,而动员民间力量来办职业教育是必由之路。形成国家主办义务教育,民间主办职业教育的新格局。

5、统一城乡税制,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渐免除农业税等违背公共税收理论上的公平原则的税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农业税,而且还向农业进行补贴。2003年,我国财政收入将突破2万亿元大关,农业税每年大约300多亿元,政府已经有能力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农业税取消的损失。需要补贴的,应直补到农户。[19]

建议之三认为,新农业税制试点及配套改革建议有如下几点:

1、试点新的农业税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需要为这个阶段确立新的主题,注入新的改革内容。新的改革主题可以明确为规范税制,促进增收;新的改革内容是:积极进行新农业税制试点,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及时推广。凡是进入试点的新农业税制模式都应该具备三个特点。一是轻税原则,也就是能继续减负,并可长期保持农民较轻的税负;二是发展原则,即有利于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三是城乡统一原则,新税制在形式上不应再搞城乡分治,但允许在统一税制下对农业实行优惠政策和特别安排。中央应对新农业税制试点地区给予政策和财力的支持,并且鼓励不同税制模式改革试点,在比较中求完善。

2、新农业税制试点需要配套改革支持。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宏大的配套工程,任何单项改革的冒进都很难取得满意效果,新税制试点同样也不例外。

(1)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为新税制试点提供了配套基础。一方面,持续多年的改革使得广大人民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了良性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一些改革的实际成果打下了后一段改革的良好基础。

(2)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体制。对县乡财政体制的改革应该上下齐动,上动是指中央和省要尽快规范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要考虑到实行农业增值税以后,农业主产区的进项退税问题;下动是要求县级财政切实进行相关的财政收支管理改革,鉴于我国绝大多数乡镇不宜行使一级财政职能,建议开展将乡镇以部门预算方式纳入县级财政的改革试点,通过财政改革先行,来促进机构改革。

(3)逐步将农村公共品的提供纳入财政渠道。要打破农民事情农民办的思维定势,把农村村落作为一个个社区来看待,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取消各种专门针对农村征收、作为村集体资金来源的附加、基金等,不能附着农业土地使用税上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配合小城镇建设,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大幅度增加对农村的投入,优先提供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重大的公共物品,如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建设、乡村主干道建设等。

(4)进一步放开搞活农业土地流转。我国近些年来城镇化发展速度很快,农民的流动程度也大大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经营的稳定性不断下降。顺应这一潮流,结合农业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试点,建议在县乡两级成立由政府进行规范管理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一方面促进土地资源更合理高效利用,另一方面也为无地少地农民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20]

建议之四认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税制,在策划和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对社会经济环境的适应性与适当的超前性相结合;二是单个税种改革的突破性与整个税制体系的统筹性相结合;三是求优求强与规避风险相结合。具体构想是:

1、废除专门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这是建立城乡通开税制的关键环节。纵观世界各国的税制,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税种,发达国家尤其这样。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纳税。如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农业产品缴纳增值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等。这样,农民作为纳税人,就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了相同的税收制度。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可资借鉴的。

2、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行调整。要统一城乡税制,就需打破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对城镇征收的征税范围,而把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体现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要求,对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占地实行免税政策,这样就实现了该税种的城乡通开。房产税的调整办法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同,即将原征收范围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范围扩大后,对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房产以及农民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免税,这样既统一了城乡税制,又有利于鼓励农业的开发建设。

3、对城乡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一个时期以来,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问题上,有人主张在城镇应尽快开征,操作中只要把实际正在收缴的社会保障费一改就行了;有人主张在农村也应开征社会保障税,不能尽快,而是待条件成熟时。为建立城乡通开的统一税制,今后出台新税制,再也不能画地为牢了。社会保障税不仅应尽快开征,而且应在城乡同时开征。[21]

建议之五认为,统一城乡税制的基本步骤和措施有如下几点:

1、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2002年全国各地征收农业税320.0674亿元和农业特产税99.9531亿元,合计420.0205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93%,相当于中央财政收人的4.04%.目前,粮食主销区已经基本具备自行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在大多数主销区可以取消农业税,主要由各个省自主决策。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人,原则上应自行消化。而粮食主产区各省财政很可能发生困难。粮食主产区和西部贫困地区应力争在3一5的时间内实现取消农业税,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2、把农民的税收负担纳入相应的税收体系。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应该有纳税义务。取消对农民单独征税的税种后,可以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的农业生产者才可能承担税负。取消农业税后,还可以把农产品税纳入增值税体系。征收技术上的困难不应成为统一城乡税制的障碍。

3、制定对农民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例如,在把农业纳入增值税体系后,税率应该设定在10%以下;实行农业投入品零税率;在灾害时期减免税;允许加速折旧等。这种以税补农的办法最能保证农民直接受益,管理成本低、可操作性强。

4、将农村公共品的供给纳入各级财政负担的范围,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如果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体制,来自于农业的税收总量会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要通过改革政府体制,大幅度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特别是应当把农业税收制度改革与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扶持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消除贫困、环境保护等社会事业,改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22]

资料来源:

[1]对农业税制改革的探讨 张泽清《菏泽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2]对中国农业税制改革的构想 梁静溪、任宏峰《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3]按城乡税制统一原则改革我国农业税制 潘明星《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4]城乡税制公平论 张军《涉外税务》2004年第6期

[5]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势在必行 陈晓华《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6]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国农业税问题研究 赵宇《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4期

[7]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税务研究》2004年第9期

[8]统一城乡税制:农业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 肖亮亮《经济论坛》2004年第23期

[9]逐步统一城乡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对策 傅光明等《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7期

[10]从工业化水平及财政能力看城乡税制一体化的可行性 杨春玲《税务研究》2004年第6期

[11]废除农业税是实现城乡税制统一的前提——关于农业税制改革方向的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本课题组《中国税务》2004年第5期

[12]分阶段分步骤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 周平川、吉海瑞《税务研究》2004年第2期

[13]不宜将农业税改为增值税 闻新国《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15期

[14]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探讨 陈德恒《湖南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5]解读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 刘宗海《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年第3期

[16]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变革的探讨 叶文辉《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7]实行城乡一元税制的现实基础分析 杨春玲《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18]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思考 巨宪华《宏观径济研究》2004年第10期

[19]关于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思考 焦伟侠等《经济体制改革》2004年第1期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篇(7)

中图分类号:G7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3-056-03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级大力倡导将剩余农村留守劳动力转移至城市。但是,由于城市对现有劳动力吸纳能力有限,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改善,户籍等制度性因素以及农村劳动力自身因素影响,还有大约4.97亿劳动力继续在农村生活。那么,如何让农村留守劳动力在自己的本土建设家园、增加收入和改善生活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课题。其中,教育是提高农民致富能力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那么,教育如何增强农民致富能力,农村留守劳动力到底需要怎样的教育?

目前,对于留守劳动力的研究还非常少,主要集中在农村留守劳动力的人口学特征、留守劳动力养老等社会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留守劳动力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对于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研究主要集中在转移培训方面研究,对如何开展本土化适应当地农民致富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很多地方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开展针对性、实效性远远不够。

一、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现状与分析

教育需求包括国家需求和个体需求。本研究中教育需求是指农村留守劳动力个体需求,它是农村留守劳动力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潜在知识和技能的需要。教育需求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包括教育的规模、速度、水平和结构的需要和要求。不同的农村留守劳动力对教育的需求既千差万别又有共同之处。

(一)农村留守劳动力基本特征

农村留守劳动力是特殊的社会群体。其特殊的人口特征、从业特征、文化特征和经济状况对其教育需求影响很大。

1.人口特征。从年龄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主要集中在年龄35―55岁年龄段,占到农村留守劳动力的86%。35岁以下留守劳动力比例非常低。从性别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男女比例基本相当,女性比例略高。从文化程度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主要以初中(57.%)和小学(21%)文化程度居多,高中(14%)和大专(2%)以上文化程度,还有一少部分人不识字或识字很少。

2.从业特征。农村留守劳动力从业的主渠道还是传统农林牧副渔。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养殖业、交通运输业、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餐饮宾馆服务业、个体工商业、信息服务业等产业在农村产业结构中的比例不断提高,农村留守劳动力就业出现典型兼业性就业。

3.文化特征。从调查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文化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这和受教育程度有关;二是继续教育严重不足,连续三年来仅有不到10%的农民接受过劳动技术培训;三是文化生活单一,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村本土文化事业衰落,农民文化生活以看电视、打麻将、聊天为主,从事读书、看报等发展性文化活动寥寥无几。甚至一些不良社会风气也趁虚而入,填补了农村留守劳动力文化需求空白。

4.经济状况。经济状况是影响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从调研情况来看,连续三年来农村劳动力收入增长。农村留守劳动力的收入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种植业在农村留守劳动力收入中的比重很低,农村留守劳动力收人主要来自养殖业、交通运输业、个体工商业等产业。消费情况也是反映农村留守劳动力经济状况的重要方面。从调查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家庭支出主要在三个方面:就医、子女教育、盖房子。

(二)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

1.总体教育需求情况。农村留守劳动力接受教育愿望十分强烈。农村留守劳动力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农村留守劳动力有一定的自卑心理。农村留守劳动力认为,教育的作用是十分强大的,对教育的期望值非常高,接受教育的愿望十分强烈,希望通过接受某种程度的教育改变生产和生活条件,甚至改变命运。调查反映,几乎100%农村留守劳动力希望继续接受教育,提高致富能力和社会地位。

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总体前景广阔。农村留守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总量80%左右。无论从农村发展实际和农业基础地位来看,还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城乡统筹发展需要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不可能一夜间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也不可能简单地从“农业人口”到“非农业人口”身份符号变革。相当一批农村留守劳动力必须在自己的家园发家致富,开创美好生活。

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呈现多层次、多元化特征。农村产业结构深刻调整,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留守劳动力从业结构和收入渠道深刻变化,整个农村正在实现战略转型。农村留守劳动力的职业结构、社会分层和发展目标等发生变化,使得他们对教育的需求也出现多层次和多元化。

2.农业生产技术教育需求。农业生产是农村留守劳动力第一职业。农村留守劳动力对于农业生产技术需求基本稳定,主要是对农业优良品种的种植(养殖)技术和相关病虫害防治方法两个方面需求为主。主要希望种植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经济作物为主。

农村留守劳动力对于农业生产技术获得途径,主要希望通过电视、农资门市部、技术培训讲座、基层农技服务站等方面来获得。从农村留守劳动力社会心理来讲,这些都是比较权威的部门,是值得信赖的,上当受骗的可能性小,能够降低他们的内心担忧。因为,农村留守劳动力承担农业生产风险的能力非常弱。

3.非农生产技术教育需求。非农生产经济收益在农村留守劳动力经济收益中所占比重非常高。从调查来看,非农收入占到农村留守劳动力收入的76%以上。比如,养殖业、交通运输业、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餐饮宾馆服务业、个体工商业、信息服务业等产业大大活跃农村经济市场。农村留守劳动力中的精英阶层都是通过发展非农产业才实现致富的。农村留守劳动力对这些产业领域的知识需求也非常旺盛。

对于非常生产技术教育,农村留守劳动力主要希望通过专业培训机构接受比较系统的培训。非农产业对劳动技能要求比较高,力争“精准细”。农村留守劳动力希望接受比较系统专门培训,确实掌握劳动技能。将近90%农村留守劳动力希望接受非农生产技术教育。

4.经营管理知识教育需求。从调研来看,目前农村留守劳动力不是生产不出优质的农产品,也不是提供不了优质的服务。他们最大的困惑是缺乏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缺乏对现代农业进行生产、经营、销售和管理的能力,对市场前景和价格变化的分析和判断能力是影响农民致富的关键因素。农村留守劳动力对市场的掌握和判断主要依靠在外工作亲朋好友等了解市场变化。他们对市场前景、经营方法和管理知识等方面教育需求是十分强烈的,特别

是农村留守劳动力中的精英阶层。

对于经营管理知识教育,农村留守劳动力主要希望通过短期培训、广播电视、读书看报、实践总结等途径来学习获得。因为生产经营管理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一方面,需要基本知识和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实践经验积累。

5.文化卫生知识教育需求。受各种因为影响,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缓慢,农村留守劳动力精神文化生活比较匮乏。从调查来看,农村留守劳动力文化娱乐生活的主要途径有看电视、打麻将。只有个别农村留守劳动力能够读书、上网。农村电影、戏剧、社火等传统文化生活已经基本停办。精神文化生活的匮乏严重影响农村留守劳动力身心健康,也影响其人力资本的开发与利用。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也是比较强烈的,主要包括科学常识、计算机等信息化知识、道德风尚等方面内容。

农村留守劳动力家庭就医花费是其家庭三大支出之一,也是影响和制约农村留守劳动力发展致富奔小康的重要因素。农村留守劳动力及其家庭对于医疗卫生方面的知识也是十分渴望的。从调查来看,他们主要对常见疾病预防与治疗方法、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饮食、作息等)需求强烈。他们希望通过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减少患病机会。一方面,能够减少消费;另一方面,也能够减少家庭因为疾病带来的痛苦和沉闷心情,增强生活幸福感。

对于文化卫生知识,农村留守劳动力希望通过短期培训、报刊自学、跟着能人学等方式获得。这主要是文化自身特点以及农村留守劳动力对于文化的感悟方式决定。文化卫生知识对于农村留守劳动力来说固然重要,但不是吃饭本领,没有其他需求那么强烈。所以,希望通过文化自觉来慢慢提高文化生活质量。

(三)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制约因素

1.个人特征。个人特征主要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经济基础、兴趣爱好、从事职业、职业满意度、学技术动力、个人主观认识等因素。从调查来看,个人特征对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影响显著。其中个人年龄、文化程度和经济基础影响更为明显,年龄越轻、文化程度越高、经济基础越好的农村留守劳动教育需求最为强烈。

2.教育条件。教育条件是指教育活动时间、地点、周期、层次、方式等培训活动客观条件对农村留守劳动力参与教育积极性的影响。调查发现,培训条件即培训活动属性也影响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但是这些因素影响不是非常明显,主要是因素影响培训机会和培训收益,间接影响他们的教育需求。其中培训层次和培训方式影响相对明显,这两个要素对农村留守劳动力接受教育效果影响比较明显。因为农村留守劳动力认知基础、认知能力和认知技能差异较大并且相对较低。

3.教育资源。教育资源是指农村留守劳动力获得培训的机会。一方面,受教育活动频次影响;另一方面,也受农村留守劳动力自身影响。从调查来看,教育活动频次对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影响更为明显。面对培训机会,他们都会努力去克服各种因素,争取教育机会,积极去参与受教育活动。所以,只要能够提供适合农村留守劳动力相适应的教育活动,农村留守劳动力都能积极参与。

4.教育收益。教育收益是指教育活动的产生的作用,也就是对农村留守劳动力能够提供多大的帮助。从调查来看,教育收益与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关系显著,教育收益越高,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就越大。他们是十分朴素的,也是十分实惠的,由于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在参与教育活动时首先考虑的是能否从中受益。

二、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1.农村留守劳动力具有鲜明群体特征,但是教育需求受群体特征影响不是很大。在人口特征、从业特征、文化特征和经济状况等因素中,对教育需求影响最为显著的两个因素是他们的文化程度和经济基础,其中文化特征影响最为强烈。经济基础对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影响没有文化程度那么显著。

2.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十分强烈,有待进一步挖掘与开发。面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面向农村留守劳动力个人诉求,需要培育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新型农民。他们教育需求出现多层次、多元化的特征,对于与主导产业相关的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生产技术需求稳中有升;非农产业劳动技术需求最为旺盛,特别是经济效益明显的产业生产技术教育最为明显;生产经营管理知识教育受到农村留守劳动力中精英阶层的青睐;文化卫生知识教育需求开始受到关注。

3.教育收益是影响农村留守劳动力教育需求的关键因素。农村留守劳动力有强烈改变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的诉求,他们是否选择参与教育活动的关键就是看能否从中获得提升自我的作用。

(二)发展建议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篇(8)

中国早在4000多年前的夏代就出现了税收的雏形——贡,它是对土地出产物和地方特产的征收,可以视为中国农业税收的萌芽。对工商业征税始于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称关市之赋和山泽之赋。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工商税收有所扩大,并对盐、铁长期实行专卖,唐代后期的食盐利税和茶税、酒税3项收入一度占全国赋税的1/2以上。明、清时期,工商税种较之过去有增无减,日益强化了重农抑商和财政搜刮为目的的重征商税政策,严重地影响了工商业的资本积累,这是中国近代社会、经济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税收的来源看,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无论是被称为税收雏型的贡、赋,还是田赋(土地税)、力役,都主要来自农业和农村。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经济活动以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为主,政府的税收只能以农业为主要来源,对农业的课税只能以土地和人口为对象。同时,对于商品征收市场税、入市税、关税等税种。从清朝末期开始,由于工商业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税收总额中田赋收入所占的比重开始大幅度下降(从清初的80%以上降至清末的20%以下),来自城镇的工商税收和关税收入所占的比重开始大幅度上升。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中国逐步开始采用由现代直接税和间接税构成的税制。其中,北京政府时期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关税、盐税和田赋(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中田赋占20%左右)。南京政府时期,在借鉴西方国家财政、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直接税与间接税并存,以间接税(主要为货物税、关税、盐税和营业税)为主体的税制,实现了从封建税制向近代资本主义税制的过渡,但是田赋始终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约50%)。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公粮(即后来的农业税)始终是红色政权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一般在70%甚至80%以上)。

二、新中国农村税制的建立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和总结革命根据地税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签署政务院通令,《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一共设立14种税收,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除了上述税种以外,各地还征收农业税、牧业税、契税等地方性税收。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征收的税种中,主要在农村对农民征收的税种有4个:

(一)农业税

中国的农业税是对农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新中国成立初期,老解放区已经完成了,农业税基本上沿用过去自定的征收制度,新解放区的征税办法则很不统一。

1950年9月5日,为了统一新解放区的农业税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新的解放区的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照农业人口每人平均的农业收入计征。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为标准,不同来源的收入计算方法不同。每户农业人口全年平均农业收入不超过150斤主粮者免征,超过者按照3%—42%(后来逐步调整为7%—30%)的40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荒地;以试验为目的的农场、林场;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院自耕的土地,经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者;机关、部队的农业生产收入,已经向国家缴纳生产任务者,可以免征农业税。垦种荒地、轮歇地,可以定期免征农业税。遭受自然灾害者和规定的特别贫困者,经过批准可以减征、免征农业税。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以主席令公布,即日起施行。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类收入,以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为基本计算标准。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对于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取得的收入,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垦复经济林木取得的收入,从农业科研机关、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和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取得的收入,可以定期免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纳税人的农作物由于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农民的生产、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疾军人和其他纳税人,由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过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至此,实现了全国农业税制度的统一。

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个文件,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农业税的征税范围;从事应税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税的纳税人;以农林特产品的收入为计税依据,各种农林特产收入的核算方法和具体征税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一般定为5%—10%,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原则是不低于粮田的实际税负水平)。对于少数获利大的产品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5%。这时,就出现了农林特产税与1958年制定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1973年制定的工商税条例(草案)部分的税目(农、林、牧、水产品)相同,重复征收的矛盾。1984年税制改革开征产品税以后,上述矛盾依然存在。

1994年税制改革时,为了更好地适应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税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将农林特产农业税与产品税、工商统一税中的农、林、牧、水产品税目(不包括改征屠宰税的猪、牛、羊)合并,改为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199

4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即日起施行。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农业特产收入;全国统一的税目有烟叶产品、园艺产品、水产品、林木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等7个,税率从8%—31%不等,其他农业特产税的税率从5%—20%不等。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在新开发的荒地、荒山、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可以享受一定的减税、免税待遇。

从1950—2005年的56年间,农业税始终是中国农业税收的主体税种,农业税收人占农业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高达90%以上。此外,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计划经济时期,农业税不仅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贯彻国家的农业政策和粮食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屠宰税中国.的屠宰税是对屠宰规定的牲畜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收。根据政务院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于1950年初拟定了屠宰税暂行条例的草案,并试行。同年12月19日,总理签署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屠宰税的纳税人为屠宰猪、牛、羊等牲畜者,征税对象为规定的应税牲畜,按照牲畜屠宰以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税,税率为10%。不能按照实际重量计征的地区,可以规定各种牲畜的标准重量,从价计征。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可以免征屠宰税。各省(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对辖区少数民族宗教节日屠宰牲畜的免税办法。

屠宰税是一个原始、落后的小税种,征税对象的范围和税源都很小,而且分布零散,收入额也很少。但是,它的涉及面比较广,政策性比较强,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特别农区、牧区的县、乡级财政收入)中一度也占有一定的地位。此外,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计划经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济时期,通过屠宰税的征收与管理,对于保护牲畜,促进农牧业生产的发展,也曾经发挥过一定的作用。

(三)交易税

中国的交易税是对规定的交易征收的一种税收。1950年召开的二届全国税务会议和1951年召开的三届全国税务会议曾经拟定过《交易税暂行条例(草案)》,但是后来始终没有,由各地根据全国税务会议的精神和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单行办法征收。

1951年5月召开的三届全国税务会议决定:交易税的征税品种要从严,全国开征的品种仅限于牲畜、粮食两种。各地认为有必要管理和征税的大宗产销货品,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者军政委员会在不影响城乡物资交流的方针和便商利民的原则下,确定是否征收交易税,开征者需报财政部备案或者核准。

1953年修正税制以后,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棉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对其他征收交易税的土特产品也陆续停止征税,继续对牲畜交易征收的交易税便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并规定对猪、羊停止征税。

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并将其下发各地执行。具体征税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集市交易税的纳税人为在集市上出售农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产品原则上规定为家畜、家禽、肉类、蛋品、干鲜果、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等7个种类。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税率按照不同产品分别规定为5%、10%和15%。为了照顾农民之间的零星交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在7—10元的幅度以内规定起征点。对于幼畜、幼禽、各种作物的种子、种苗、饲料、柴、草、小农具等产品,可以不征税。对于农民以低于集市上的价格出售

给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的产品,各级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生产单位和社员通过贸易货栈、农民服务部出售的产品,可以给予一定的减税、免税照顾。

1982年12月13日,国务院《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自1983年起施行。牲畜交易税的纳税人为购买牛、马、骡、驴、骆驼等5种牲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牲畜头(匹)的成交额计算缴纳,税率为5%。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生产队和社员个人在恢复生产期间持有关证明购买自用的牲畜,配种站、种畜站(场)购买的种畜和科研、教学用畜,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免税的牲畜,可以免征牲畜交易税。

交易税也是一个很小的税种,征税对象的范围和税源都很小,而且分布零散,时征时停,收入额微乎其微。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计划经济时期,交易税仍为贯彻国家的贸易政策和市场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四)牧业税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篇(9)

1.1农业生产结构与农业风险因素的系统性及客观性

农业生产结构优化要求合理安排各部门间的比重关系,并在农业生产资源有效利用条件下建立一个高效、优质、低耗的农业生产系统和农业生态系统,因此,农业生产结构优化的实质就是农业生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1]。广义农业生产结构包括种植业、牧业、林业和渔业四大门类。种植业也被称为狭义的农业,这是由种植业的基础地位和不可替代性决定的,因此,种植业生产结构的优化是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关键。根据2013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种植业的农业总产值构成从2000年的55.7%降至2012年的52.5%,但其绝对数仍从13873.6亿元增加至46940.5亿元。这与政府的民生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一致的[2]。再从各类农业自然灾害受灾面积与直接经济损失来看,旱灾、洪涝、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风雹灾害、低温冷冻和雪灾仍然是影响农作物生产的主要风险事件,以2010年为例,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5339.9亿元,占全年农业生产总值的7.7%[3]。因此,农业生产结构优化致使农业风险因素表现出:(1)系统性特征。优化种植业结构要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市场需求变化,及时安排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各生产项目之间的比重,以保证农产品市场供求的动态平衡,势必会受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种植业结构优化不但要求增加农产品产量,而且要求通过灌溉技术、播种技术、施肥技术及农业机械化作业等改进品种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势必会受科学技术副作用和使用不当等技术风险因素的影响。(2)客观性特征。由种植业生产的特点及农产品的自然属性决定种植业结构优化必定会遭受农业自然风险因素的影响。实践证明,通过有效地实施农业保险供给能够规避具有系统性与客观性特征的农业生产风险因素,促进农业生产结构优化,因此,农业保险需求特征表现为农业生产的结构性需求。

1.2农业生产区域化与农业风险因素的伴生性及同步性

1981年编制的《中国综合农业区划》根据农业自然条件、自然资源差异与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地域特点将全国划分为9个一级农业区,并根据农业生产发展方向和建设途径进一步划分为38个二级农业区。根据农业区划划分,在东部,淮河秦岭以北的北方地区,是各种旱粮作物的主产区;淮河秦岭以南的南方地区,是水稻以及亚热带、热带经济作物主产区。在西部,祁连山以北的甘新地区与祁连山以南的青藏高原地区是以放牧业为主的地区[4]。因此,农业生产区域化致使农业风险因素表现出:(1)伴生性特征。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与农业风险因素是相伴而生的,如松嫩-三江平原农业区,平原辽阔,水土资源丰富,采用以农为主、农牧结合的农业生产发展方向,是东北主要的农业基地,然而由于灌溉与防洪设施落后,土壤具有沼泽化和盐渍化特征,水土出现流失现象,且春季易干旱、风沙严重;内蒙的北部牧区发展方向是建立一个稳定、优质、高产的现代化畜牧业基地,但由于白灾黑灾频繁,牧业生产极不稳定。(2)同步性特征。农业生产区域化要求农业生产投入更多的生产资料与活劳动,采用先进技术与措施,进行精耕细作,实现农业集约化,发挥比较优势;同时农业生产区域化也要求农业生产规模适度扩大,降低平均成本,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农业生产区域化与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农业风险因素具有同步性特征。实践证明,通过有效地实施农业保险供给能够规避具有伴生性与同步性特征的农业生产风险,促进农业生产的地域分工,因此,农业保险需求特征表现为农业生产的区域性需求。

1.3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风险因素的关联性及动态性

传统农业以分散经营为主,农业生产门类与生产项目有限,而现代农业将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运输销售业等准经济部门融为一体,整合为一个完整的农业产业系统,并实现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特征来看,一是通过龙头企业与多元化参与主体的组织协作,实现了利益共享的运作方式;二是通过稳定的经营制度、组织方式,提高了竞争能力与管理水平;三是通过一体化的运营约束机制,实行了风险共担的经营原则[5]。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致使农业风险因素表现出:(1)关联性特征。关联性与非关联性(即独立性)是2个相互独立的概念。“小而全”的农业生产与经营结构要求农户具备独自承担风险的能力,而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农业产业化组织在农业生产、加工、运输、储存和销售等环节实现风险共担的经营原则及具备管控农业风险的联动机制。(2)动态性特征。随着农业产品市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现代农业具有外向型特点,因此,农业风险因素不仅涉及国内农产品市场流通环节,而且延伸至国际农产品市场的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及制度风险等,农业风险因素具有明显动态性特征。实践证明,通过有效地实施农业保险供给能够规避具有关联性与动态性特征的农业生产风险,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因此,农业保险需求特征表现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需求。从农业生产结构、农业生产区域化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所揭示的农业风险因素的系统性、客观性、伴生性、同步性、关联性及动态性等特征决定了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特征,即农业生产的结构性需求、农业生产的区域性需求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需求。

2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与区域性供给

舒尔茨认为传统农业是一种生产方式长期没有发生变动,基本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长期停滞的小农经济[6]。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由于农业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且再生产各个环节被分离,因此,仍不能称其为产业。而现代农业是广泛采用先进的生产手段和科学的组织管理方法的社会化大农业,属于农业发展的新阶段。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风险因素错综复杂,严重制约了农业现代化进程。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一个完整的多元化的组织体系,根据农业保险差异性需求特征,农业保险应该实施区域性供给。

2.1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特征为农业保险实施区域性供给创造了条件。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运行方式将会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常态运行机制,原因可归结为:区域性供给业务的开展满足农业保险差异性需求的同时,也符合现阶段我国深化农村改革与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需要。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是实施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的首要条件。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农业再生产主要是以小规模的分散经营形式存在。“小而全”的传统农业生产与经营方式既不满足农业保险开展的技术条件,也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组织模式的创新。现代农业重视农业资源的配置与农业生产效益的实现,要求逐步摆脱“小而全”的传统农业生产与经营方式,向农业生产专业化、区域化和产业化等方向发展。因此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一方面能满足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另一方面也符合现代农业生产的特点与产业化发展的趋势。

2.2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利于差异性需求业务的开展

农业保险的技术处理是制约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主要瓶颈,即农业保险费率难以厘定、经营风险难以区划、定损与理赔责任不易确定等。现代农业的发展重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区域化及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因此与分散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具有明显的差别。现代农业的生产特点与产业化发展趋势满足农业保险经营所遵循的大数法则,易于统计农业保险的平均保额损失率,符合农业保险区域差异性业务开展的技术条件。另外,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借助分散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来确定损失程度和理赔方法是不易的。现代农业要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掌控农业生产的技术特点和作业方式,这为农业保险定损、理赔和责任划分提供了依据。由于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区域分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以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及作物的生态适应性为基础的(如在农业区域化基础上形成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农业企业组织形式),因而满足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区划的条件,便于农业保险区域性业务的开展。传统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采取统一风险区划、统一费率厘定、统一保费补贴、统一组织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农业保险险种的开发及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创新[7]。现代农业的生产特点与产业化发展趋势决定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利于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为农业保险构建多元化组织体系创造了条件。

2.3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便于政府实施差异性需求政策

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发展特征。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兴起到新经济体制时期的复苏再到农业现代化发展时期的大面积试点经营,农业保险发展历程艰辛。农业保险不同发展阶段对其功能作用认识也存在差别。农业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是将其等同于商业性保险对待,强调其价值补偿功能与资金融通功能,导致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举步维艰。由于农业保险是与农业这一特殊产业联系在一起,现代农业发展时期对其属性与功能作用认识发生了转变,转而强调农业保险的政策属性,要求采取政策性方式运作,同时业内部分学者也视农业保险制度为农村社会民生建设的有效组成部分[8]。然而,现阶段农业保险的政策效用并未得以体现,这既与农业保险开展的现实条件有关,同时也与对农业保险差异性需求的认识有联系。因此,现阶段农业保险的发展,应紧密结合现代农业的生产特点与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价农业自然资源条件与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差异,以差异性需求农业保险的区域性供给为发展目标。通过农业保险差异性需求特征,结合农业生产的地域分工、农业生产的结构调整及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以差异性区域供给政策的实施促进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区域化及产业化经营的实现,发挥农业保险制度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实现农业与农村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平衡。

3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建议

从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差异性需求业务的开展和政府实施差异性需求政策实施等层面来看,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建议既要结合农业保险差异性需求特征,同时又必须依托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与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

3.1区域性供给政策的实施须依托政府的农业支持制度

农业保险的区域性供给需要借助政府的政策支持。政府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保险人的保费补贴、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与税收优惠、农业保险专项基金的设立等方面。传统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采取无差异的政府政策支持,导致农业保险的政策效用难以发挥。基于差异性需求特征的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政策可借助政府的农业支持制度加以实施。譬如,现阶段政府可以把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政策与对农业土地的补贴政策结合起来实施。该措施的可操作性表现为:(1)该种保费补贴形式不但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且也满足了农民在多样化生产与经营条件下对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2)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政府农业土地补贴政策是并行实施的,因而具有强制性一面,政府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推动了区域性农业保险的供给。(3)农业土地补贴政策是根据土地所处的区域、土地保护和利用情况、土地耕种的农产品品种以及土地产生的效益等不同加以实施的[9],因此,也利于农业保费补贴数量的确定及农业保险差异性需求险种的开发等。(4)该种补贴形式能够在经济条件与农业生产结构接近或相同的地域加以推广与实施。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农业保险专项基金的设立等均可借助政府的农业支持制度进行差异化政策实施,以保证其政策支持的精准性与指向性。

3.2区域性供给业务的开展须借助农业生产的合理布局

农业保险的技术处理是制约传统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的主要瓶颈,即农业保险费率难以厘定、经营风险难以区划、定损与理赔责任不易确定等。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业务的开展须借助农业生产的合理布局。农业生产布局是以农业区划为依据,以农业生产的地区分工和农业生产项目的选择与组合为手段,遵循自然规律与生态规律,围绕社会需要与市场需求,获取农业生产的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农业生产的合理布局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同时,也为农业保险的区域性供给创造了条件。譬如,可借助农业生产的区划来确定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的区划,以适应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该措施的可操作性表现为:(1)农业生产的合理布局要求根据农业生产项目的特点和地区的自然资源条件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进行农业生产项目的选择与组合,因此,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的区划与农业生产区划具有同步性,且区划方法与手段具有针对性。(2)农业生产的合理布局要求遵循突出重点、全面发展的原则,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区域化及产业化经营,因此,也利于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及保险责任的监管等。(3)同时通过对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能为验证农业生产布局合理与否提供决策参考。

3.3区域性供给组织体系的构建须结合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市场通过价格机制,合理分配资源,调节供求;通过竞争机制,改进技术,获取效益;通过交换机制,保障行为主体利益。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配置农业资源,组织农业生产,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产品产量和农产品商品率。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组织体系的构建同样需要结合完善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譬如,可借助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设计农业保险组织模式。该种措施的可操作性表现为:(1)农业产业化是农业市场化的主要表现形式。农业产业化要求农业产业链各方行为主体实现风险共担原则及管控农业风险联动机制,这为农业保险区域性组织模式的设计提供了空间。(2)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通过龙头企业与多元化参与主体的组织协作,实现利益共享的运作方式,这为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运行模式创造了条件。(3)同时农业保险区域性组织模式的设计为现阶段农业保险由试点经营到大面积推广提供了实施依据。实践证明,发展农业保险组织模式必须走多元化、多层次的发展道路。据此,保监会提出了符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4种组织模式,即政府代办的商业性经营模式、专业性经营模式、相互保险经营模式、政策性经营模式。单一的农业保险组织模式肯定不符合农业保险的差异性需求特征。农业保险区域性供给组织模式的设计必须紧密结合农业生产的特点与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通盘考虑。

农业生产的经济学特征篇(10)

中国农业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切实解决小农经济组织方式与国际、国内大市场的尖锐矛盾。中国现阶段的农户刚刚从计划经济的农业体制中解放出来,他们有了经营自,有了生产积极性,但是经营规模小,经营主体分散,组织化程度低,经济效率低下,市场竞争力十分脆弱。如何改变这种状况?最主要的是要找到一种制度安排,既能保护和激发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又能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经营的效率。这种制度显然不是“一大二公”的“合作制”,因为这种组织方式的管理监督费用昂贵,又严重挫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已经被几十年的实践证明不可取。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实行了家庭经营制的中国农民寻找到了一种新的组织形式,这就是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的本质特征集中体现在其经营主体上,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也不是一个企业集团,更不是农户的简单协作,其存在和发展的机理也不是简单的“企业内非市场安排”。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是以龙头组织为核心的多元经济复合体。龙头组织利用农业产业链和比较利益机制,集聚了一大批农户,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产业化经营主体,可以称之为“柔性经营综合体”。这种产业组织形式既提高了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又保护和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这种制度安排大大优于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符合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规律。有些学者主张采用“农业企业化”的概念来概括当前微观经济领域的这场变革,把农业产业化看成中观经济范畴,而把农业企业化界定为微观经济范畴(胡鞍钢、关群刚,2001)。笔者认为,首先,既然农业经营主体不是典型意义上的企业,而是一种柔性经营综合体,所以,称农业产业化可能比农业企业化更确切些。其次,当我们从产业组织理论分析时,农业产业化是一个产业经济学范畴。产业经济学是一个丰富的理论体系,包括产业组织理论、产业结构理论、产业布局理论和产业发展理论等多个方面。学术界对产业经济学的归属是有不同看法的,有的把产业经济学看成微观经济学的一个分支①,有的把产业经济学研究对象视作中观经济领域②。笔者以为,农业产业化主要关系到产业组织理论,着重研究同一产业内企业间的组织或者市场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微观经济学范畴。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的纵向一体化

所谓农业的纵向一体化,是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前后不同阶段的经营主体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理论上通常把纵向一体化细分为完全的垂直一体化和不完全的垂直一体化。完全的垂直一体化,指将农业的产加销或销各个环节纳入同一农业企业,例如,葡萄种植园办起了自己的葡萄酒厂。不完全的垂直一体化,指农业龙头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把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加工运销等环节的诸多小企业,特别是农户结合在一起,共同整合和延长产业链。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是指不完全的垂直一体化。即使在发达国家,不完全的垂直一体化也是十分重要的经营方式。例如,法国和荷兰的粮食、奶类、酒类、蔬菜、水果、花卉等都实行产业一体化经营。在这些一体化的农业经营体系中,有相当数量采取“龙头企业+家庭农牧场”的不完全垂直一体化形式。有些学者提出了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对应的“农业产业链管理”这一概念,并指出了两者的主要区别(王凯、韩纪琴,2002)。笔者认为,农业产业链管理不是一个区别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独立范畴,而是包含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丰富内涵之中。农业产业链管理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特征之一和表现形式之一。

(三)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生产专业化不断发展的过程

农业产业化是一个不断从较低层次上升到较高层次的动态过程,这一过程集中表现为农业生产专业化程度的合理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和农户)专业化。各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摆脱“小而全”的生产结构,转向专门或主要为市场生产某种(或某类)农产品。现在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涌现的各类农业专业户、专业生产合作社、专业农场等就属于这种类型。二是农艺过程专业化。即农产品生产全过程中不同工艺阶段由若干具有优势的专门经营主体分别完成。例如,不少地方出现了种苗公司、饲料公司等龙头企业,专门从事农牧业产业链中关键环节的生产和经营,而把大田生产或禽畜育肥阶段的农艺过程交给协作体内的农户完成,这种分工方式符合农艺过程专业化的要求。三是农业生产区域化。即根据比较利益原则,各地重点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农牧产品。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产生的农产品基地和农业产业带等,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生产区域化的表现形式。应当指出,农业专业化的演进过程必然伴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从这一意义上讲,农业产业化过程也就是农业集约化过程。综上所述,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础上,通过“龙头组织+农户”等柔性组织方式和利益机制,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联结起来,实现生产经营的规模化、一体化、专业化、商品化的产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农业产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两个十分相近的概念,在不少场合是可以通用的。如果要分析两者的微小区别,则农业产业化可以是中观经济概念,也可以是微观经济概念;可以作动态经济概念,也可以作静态经济概念。而农业产业化经营则常被微观化和静态化。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多种实现形式

探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多种实现形式,必须紧紧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特征,围绕柔性经营综合体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这个关键。同时,研究多种实现形式必须进行多角度、多层面的划分和剖析。

(一)以农业龙头组织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

1.公司+农户。这种形式的特征是:农业柔性经营综合体中的龙头组织是一个典型的涉农公司,它可以是产前或产中的种苗公司、饲料公司,可以是产后的储运销售公司,也可以是产前、产中和产后一条龙经营的公司。这样的龙头公司与一般的加工企业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必须带动农户。例如,浙江嘉兴市五芳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导产品五芳斋粽子闻名中外,年产粽子7000多万只,年需糯米40万公斤。以前企业所需农副产品原料由粮食等部门计划供应,品种混杂,质量难以保证。从1998年起,五芳斋公司在改制的基础上组建成农业龙头公司,培育建立了8000亩优质糯米生产基地,带动农户2500多户。公司与农户签订合同,农户种植公司指定的品种,公司以高于国家指导价8%的价格收购。

2.专业市场+农户。这种形式的特征是:农业龙头组织不是一个典型意义上的公司,而是一个区域性的农副产品专业市场。专业市场为农户的产品销售提供有效载体和信息平台,从而提高了农民的组织程度。例如,浙江嘉善县浙北果蔬市场利用紧邻上海的区位优势,越办越红火。上海的果蔬商与本地菜农在市场上直接交易,费用甚低,日交易量3000多吨,2001年市场交易额1.5亿元,2002年上半年达8100万元,带动了周围30万亩果蔬生产的发展。该专业市场不仅是各类农副产品的交易集散地,而且成为各种农产品供求信息的区域交流中心。市场内开通了宽带网,设置了网页,建立起中国三农嘉善终端网站,农产品购销业务辐射到江西、江苏、湖南等地。

3.中介组织+农户。柔性农业经营综合体中的中介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社区性专业协会,其主要特征是以乡镇、县为单位,行业特点非常明显,有水产协会、西瓜协会、养蜂协会等。专业协会的负责人一般是龙头企业的负责人,或是专业大户,他们在当地行业中有影响力和带动力。社区性专业协会的成员可以是龙头企业,可以是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农户。在专业协会办得好的地方,该组织很有影响力,甚至具备了一定的确定产品价格的功能。例如,浙江海宁市咸菜协会担负起协调龙头企业和菜农关系、议定蔬菜收购价格的职责。另一种类型是专业合作社。这种合作社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农业合作社是有很大区别的,它不是政社合一的组织,而是一种经济合作组织,可以实行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合作,也可以实行产业链某些环节的合作。

(二)以农业龙头组织与农户的不同联结方式进行分类

1.合同联结型模式。这种形式的特征是:龙头组织与农户之间的联结机制是经济合同,通常在某农产品生产期开始之前,由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书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种植或养殖的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期、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农户按照合同安排生产,龙头组织负责种子和种苗的提供、技术指导、农产品的收购等,所以,这种方式又称为“订单农业”。

2.产权联结型模式。这种形式的特征是:柔性经营综合体内部存在着紧密型和松散型两个层次的合作体。紧密层合作体往往采用产权联结型模式;松散层合作体往往采用合同联结型模式。例如,成立于2001年初的浙江海盐县元通兔业生产合作社就是双层合作体。其紧密层是一个股份合作社,由元通农技站兔业服务部的农技人员和121户养兔专业户自愿参股组成。同时,这个股份合作社又担负起组织和服务周边地区6700多户兼业养兔户的重任,合作社与兼业养兔户之间具有技术服务、良种推广、产品收购等合作关系,但没有产权联系。该兔业生产合作社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省级农村专业性示范合作社。

(三)以农业龙头组织的不同投融资渠道进行分类

1.涉农单位转轨型。这种形式的特征是:涉农单位原先是涉农企业或部门,其所有制属性多数是国有或集体,如农村供销社、粮油站、农机站等。在农村第二次大变革中,许多涉农单位走上了农业产业化之路,改制转变为柔性经营综合体中的农业龙头企业。例如,浙江嘉善干窑粮油工贸公司原先是乡镇粮油站,1999年实行了两大改革,一是企业体制改为股份制,二是经营方式改为农业龙头企业。近三年来,以干窑粮油公司为龙头的优质大米产业链已初具规模。公司以“订单农业”联结县内农户2.4万户,建立优质大米生产基地17万亩,占全县晚稻商品粮面积的80%以上。以新品种“晚粳花育1号”作为主要订单品种,公司以每公斤高出国家指导价0.06至0.08元的单价收购,又承诺从年底净利润中拿出10%返还种粮大户,“诚信+利益”机制使合同履约率一直在95%以上。公司产品以“干窑”品牌成功打入沪、杭、甬等大城市市场,2001年加工销售优质大米3万多吨。该品牌米被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评选为“放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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