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证券投资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7 15:44:26

会计与证券投资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1)

一、概述

2011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并自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亮相内地证券市场一年半的融资融券业务将由“试点”转为“常规”。

二、概述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该项业务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入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特点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融资融券业务主要包括资金的融通和证券的交易两部分,证券公司是借出方,投资者是借入方。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融资融券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做空机制。当投资者预计证券价格会上涨,而手头又无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先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证券,以此获得收益;当投资者预计证券价格会下跌,而手头又没有证券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待证券价格下跌时再买入还给证券公司,以此获得差额收益。而普通的证券交易一定要有足够的资金购买证券,而且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已经持有的证券。

2)杠杆效应,即投资者可以以相对少的资金,做较大的证券交易。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只要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保证金,就能以较少的资金,买入较多的证券;也可以在没有证券的情况下,先行借入证券,扩大交易筹码。

3)双重关系。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即有资金或者证券的借贷关系,同时也存在证券委托交易的关系。在资金或者证券的借贷过程中,投资者要付给证券公司利息;在证券委托交易的过程中,投资者要付给证券公司手续费。

四、融资融券业务的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

正面影响:首先,该项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资金,会给证券市场输入新鲜的资金血液,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具有明显的活跃交易的作用,对证券市场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其次,卖空机制的引入将改变原来市场单边市的局面,有利于市场价格发现。再次,融资融券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模式。融资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而融券可以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负面影响:融资融券业务既能助涨,也能助跌,使得市场的波动性被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被增大。

五、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包括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根据财政部规定: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5.1 企业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会计处理

5.1.1、企业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物的处理

1)以现金作为担保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它应收款-某证券公司

贷:银行存款

当交易结束,收回保证金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它应收款-某证券公司

2)当以有价证券作为担保时,由于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故而无需进行财务处理,但需进行登记复查;如该有价证券被企业定义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则应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其变动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

5.1.3、融资购入证券后,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

在证券的持有期间,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按公允价值计价,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人当期损益,直接冲减"投资收益"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手续费计入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该计入资本公积。

5.1.4、出售证券,归还证券公司融资款后,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

其它应收款-某证券公司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在这里的投资收益可根据盈利或者亏损情况,计入借方或者贷方。

5.2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会计处理

5.2.1、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1)收到企业投资者的担保物或者担保金时,应将其确认为一项流动负债,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存入保证金-某投资企业

2)为企业投资者垫付资金,购买证券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者贷款-某投资企业

贷:银行存款

3)卖出证券,收回贷款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或者贷款-某投资企业

4)融资期间的利息,在确认后,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已收)或者应收利息(未收)

贷:利息收入

5)为企业投资者融资或者卖出证券的手续费收入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手续费

5.2.2、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

1)收入的担保物应作为暂存款,计入“存入保证金-某投资企业”科目进行核算。

2)融券不属于资产的转移,所以不需要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需要登记,以备复查,还要在本企业内部的会计报表和账簿体系中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各期损益。

3)收回的证券也只需要登记,以备复查。

4)为企业投资者进行融券买卖产生的佣金收入,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佣金收入

结束语

融资融券业务的正式面市,为证券公司带来利好,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获利方式,但眼下我国引入融资融券业务的时间尚短,在运行模式及规章制度的制定时,有必要借鉴国外具有成熟市场环境国家的经验和教训。

参考文献

[1]牟海霞,蒋义宏.证券公司会计第2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愚寂沣,马勋编.融资融券实务.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01.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2)

(一)新旧准则相关规定的区别

在现行制度中,证券公司因全额包销或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在承销期结束后如有未出售的证券,按承购价或约定的承购价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之后按照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在新准则中,对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会计处理上如何处理,尚无对此的相关规定。那么,这种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初如确认时应该如何确认呢?

(二)新准则下的产生的问题

由于新准则并未明确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会计处理,那么在初始确认这种性质的证券时,仍然可以依照之前的会计实践,确认为以下二种资产中的一种:交易性金融资产(自营证券)和长期股权投资。

如果证券公司是打算在近期内出售该证券,这时还是应该将其归于自营证券。不过此时问题会产生。新制度下自营证券属于交易性金额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那么这时候这些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公允价值应该如何确定?因为证券公司的承购价或约定承购价是与投资者的认购价不同的,在全额包销的情况下,证券公司赚取的正是投资者认购价与证券公司承购价之间的差额。如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1000万股,证券公司以5元/股的价格承购并采取全额包销的方式承销,通过证券公司的承销,该公司1000万股以6元/股的价格发售,投资者的认购价是6元/股。证券公司以5000万元的价格买下1000万股,但只销售出去800万股,获取了4800万元的收入,尚有200万股未销售。那么此时,证券公司需将这200万股未出售证券转入自营证券的时候,如何确认公允价值?

第二个问题是,由于新准则只是规定,在四类金融工具之间,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那么,如果证券公司在将未出售证券确认为自营证券之后,改变投资目的,计划长期持有该证券,能否将其由自营证券重新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可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何确定?同样,如果证券公司不打算在近期内出售该证券而打算长期持有,将其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之后,证券公司改变持有目的,计划在近期内将股票出售,那么是否能够重新确认为自营证券,即交易性金额资产呢?

(三)相关思考及建议

针对第一个问题,即证券公司将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转入自营证券的时候,如何确认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应将证券公司的承购价格作为自营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定义,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企业股票的过程,只涉及证券公司与发行企业之间的交易,因此证券公司向发行企业购买股票的承购价,正是在证券公司与发行企业的公平交易中,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易的金额。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发挥着金融中介的作用,并承担股票发行失败的风险。因此这一价格与投资者认购发行企业股票的价格的差别,实际上是证券公司所提供服务和所承担风险的代价。因此,不能以这二者价格的不一而将投资者的认购价作为证券公司确认自营证券时的公允价值,仍应以证券公司的承购价作为公允价值。同时,应在该未出售证券上市之日以上市收盘价将其调整为市价(公允价值),之后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第二个问题,即证券公司如果将因包销而持有的股票初始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后,如果改变持有目的,是否能够重新确认?根据现行制度,企业由于投资目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而计划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处置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处理。但在新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类别金融资产之间不再可以进行重分类。笔者认为,新准则的立法意图,是促使企业慎重对待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因为一旦一项投资被初始确认为或未被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无论其后其持有目的是否发生改变,都无法再进行重分类。同时,这一规定也杜绝了企业在各类金融资产之间随意划分类别从而调节利润的行为。根据这一意图,证券公司在将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最初确认为自营证券之后,也不能再进行重分类,也即证券公司一旦将该未出售证券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就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重分类,从而随意调节利润。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慎重考虑自身的投资目的与意图,进行合理分类。

二、新准则对自营业务的影响及思考

(一)新旧准则相关规定的区别

新会计准则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会计处理的最大影响体现在对自营证券的会计处理上。目前,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提跌价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自营证券应该被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其变动计处当期损益。

自营证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将自营证券产生的浮盈、浮亏都直接记入了当期损益,改变了目前只记浮亏,不记浮盈的谨慎做法,从而使自营业务业绩与股票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更加公允、及时地反映了自营业务的质量。同时,由于新准则严格禁止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之间的互转,这一规定也将有效杜绝证券公司通过调账来控制自营规模和公司利润。同时,在现行制度中,自营买入证券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而在新准则中相关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处当期损益,这将使记入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自营证券项目更加直实、直接地反映其价值状况。

(二)新准则下产生的问题

按照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之后,公司自营证券的规模将与现行制度下的规模有所变化。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事自营业务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运营资金的80%,《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规则》中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除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自营股票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那么,证券公司按新准则对自营证券进行会计处理之后,证监会将以实际成本还是公允价值作为自营规模监管指标计算,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自营规模,进而可能对公司收益带来影响。对于这一情况,目前证监会并未有相关规定出台。

(三)相关思考及建议

针对新准则带来的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虽然新准则规定自营证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然而在对自营证券规模的监管指标上,应该以仍然以取得时的成本作为监管指标。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自营持仓比例,限制投资规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自营风险,如果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过大的话,就会导致资金周转不足,这时证券公司就可能出现挪用、违规拆借等问题,严重情况下会导致证券公司的破产与倒闭。证券公司的自营规模,实际上是指证券公司的投资规模,也就是证券公司为购买自营证券而实际支付的成本。在实际工作中证券公司一般以现金购买自营证券,这部分资金会沉淀在自营证券上,如果证券价格下跌,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最大的亏损额也就是其最初的购买成本。从这个角度出发,以证券公司最初的投资成本认定为自营证券规模,已经能够反映证券公司的投资风险。其次,如果以证券公允价值作为自营规模,那么这一规模将在不断地变动之中,如果证券价格上涨而导致这一规模超过了规定的比例,证券公司是否需要抛售相关证券?在预期价格还会上涨的情况下,这种强制性的抛售将会影响到证券公司的盈利。如一家证券公司以4元/股的价格购买了100万股股票,最初的投资成本为400万元,该公司的净资本为500万元,此时的自营规模是合规的。随着市场行情的上涨,公司股票升至6元/股,这时股票的公允价值规模为60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资本的100%,按规定,公司需抛售一定数量(约18万股)的股票而将自营规模降至500万元。一段时间之后,该股票价格可能继续升至7元/股,但公司自营仍只能维持500万元的最大规模,公司还需继续抛售股票。这种做法实际上限制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一段时间之后该股票价格又下跌至5元/股,那么这时公司仅持有83万股,自营规模又降至415万元,这时公司是该继续增持,还是保持不变呢?证券公司的经营决策就将陷入极度不确定之中,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证券公司如何应对冲击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3)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上市企业的数量与质量逐渐提高。上市企业是证券市场投资的课题,也是主体,同时,也是参与者。上市企业对证券市场的参与,通常是以获取短期投资收益。目前,我国上市企业较多,且质量得到显著提高。通过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进行分析,与盈余管理进行研究,可以有效的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上市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

1证券投资概况

在我国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企业需要对自身的业务特点进行分析,结合风险管理要求来综合考虑证券投资。企业取得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的时候需要对其进行分类:根据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金融资产的损益情况;持有至到期的投资;专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与应收款项。在获取短期收益为目的的时候,上市企业证券投资主要集中在公允价值计量类的金融资产投资中,与专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在直接出售的时候,获取的损益会直接计入到投资收益中。这种证券投资收益包括已经实现与未实现的收益。在证券投资中,采用双重确认收益模式,上市企业能够对金融资产出售来选择证券投资的收益[1]。证券投资收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独立性。上市企业的证券投资与其他经营资产相互独立,其收益与上市企业的业务经营能力无关,却与证券市场行情有着密切联系。其次,波动性。上市企业的证券投资收益具有不稳定性,不持续性特点。另外,可预见性。活跃的金融市场会促进证券投资力度,通过对上市企业的证券投资金融资产进行分析,投资者可以对证券投资收益进行评估。这些特征导致证券投资在股价中的反应名次区别于企业营业利润。在证券投资收益中,可以通过两种方法对其收益进行确认,对证券市场的定价特性与有效性进行了解,并能够深入的了解两种确认方法的优劣情况[2]。证券投资收益的特征使得其在股价中的反应可能会与企业的营业利润有较大差异,而证券投资收益的两种确认模式,又使得两部分证券投资收益可能存在不同的盈余管理状况。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进行研究有助于了解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与定价特征以及证券投资收益的信息质量(相关性、可靠性与及时性),并可以进一步了解两种证券投资收益确认模式的优劣,为金融危机下争论较多的公允价值确认损益模式提供理论与实证支持。

2理论分析与假设

根据会计理论进行分析,可以将盈余分为暂时性盈余与永久性盈余,后者是可持续的,稳定性的;而前者是一次性的,波动性的。永久性盈余在估值中的作用明显高于暂时性盈余。企业的营业利润通常为永久性盈余,证券投资收益为暂时性盈余。根据理论进行分析,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会比营业利润低,在估值模型中价值乘数也会明显低于营业利润。在实际资本市场中,盈余反应系数会跟理论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可以根据理论分析对其进行合理的预期。与证券投资收益价值乘数相比,其盈余反应系数会明显较大。根据理论分析研究,可以对其提出相关假设:与营业利润盈余反应系数相比,证券投资收益价值乘数相对较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能够促进会计盈余信息相关性的提高,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与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相比,前者更具有增量价值相关性;证券投资收益信息缺乏及时性,与年报信息区间内的股价变化关系不大;盈余管理现象存在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中,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则没有。

3研究设计

3.1样本数据来源

本次研究中的证券投资收益包括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与出售金融资产的直接收益。两者数据来源不同,前者为上市企业年报投资收益项目中计算得出的;而后者是年报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得出的。

3.2模型设计

根据上述四个假设进行模型设计,其中前两个假设需要根据价格模型进行论证,第三个假设需要报酬率模型论证,最后一个假设采用盈余管理模型论证。

3.2.1价格模型

通过对相关资料进行研究,根据以往相关专家的观点与建议进行分析,并结合本次研究实际情况,对价格模型进行设计。净资产=截距项+资本成本倒数×每股税后营业利润+1×证券投资收益暂时性盈余+自变量系数×(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误差项。将其对假设1进行论证。在假设2中论证,需要在上诉模型中增加证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情况,在解释变量中,以每股净资产为标准。并分析价值相关性是否存在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从而对模型的解释力度进行增加。

3.2.2报酬率模型

在对该模型进行设计的时候,设计需要综合考虑到在一定的时期内,会计盈余对股价变化的影响。并且,在一定的时期内,对会计信息进行探究,以便分析其对股价造成的影响。根据证券投资收益的可预见性特点进行分析,在证券市场中可能会出现提前反应现象。在该模型中,并没有与价值模型相同的价值相关性。其模型公式为持有累计月报酬率=截距项+自变量系数(每股税后营业利润/收盘价)+自变量系数(每股税后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收盘价)+自变量系数(每股税后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收盘价)-误差项。

3.2.3盈余管理模型

根据盈余管理的动机对证券投资收益盈余管理情况进行分析,以便设计盈余管理模型,对其有效契约观与不对称信息观进行分析与研究。其模型公式为: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在利润总比重的百分比=截距项+自变量系数×再融资变量+自变量系数×扭亏变量+自变量系数×营业利润增长率+自变量系数×规模变量+自变量系数×金融资产在总资产中的百分比+自变量系数×行业变量+误差项。

4结果分析

4.1描述性统计

分析模型的变量情况,对每个样本的描述进行计量计算,以便对其进行评估。其中大多数上市企业会以增加当年的利润总额为目的,对其选择适当的获利了结。或将金融资产归纳到不影响损益的专供出售金融资产中。

4.2模型结果分析

在我国模型中,增加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对模型进行解释。在价格与报酬率模型中,证券投资收益会对股票价的及时性进行影响。由于证券投资收益具有可预测性,不具备及时性,对年报信息区的股价汇报。

5结论

在现代化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大多数上市企业越来越重视证券投资收益,其也是企业的经济来源之一,在企业的盈余管理中,需要重视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进行分析,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了解,以便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提供有利的依据[3]。根据结果进行评价,我国证券市场能够对证券投资收益与营业利润进行区分,并根据其重要性给予不同的估值。上市企业根据出售前的实际选址,对已实现证券进行盈余管理。证券投资收益具有价值相关性,不具备及时性[4]。证券投资主要采用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对损益方式进行收益,可以显著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避免盈余管理。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对我国证券投资进行公允值计量模式,对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能够造成较大的突破[5]。通过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进行分析,对其盈余管理进行了解,可以为证券投资收益提供相关内容,促进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孟鹏 单位:厦门大学

参考文献:

[1]吴战篪.证券投资的盈余管理研究———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经济经纬,2013,19(02):193-194.

[2]魏涛,陆正飞,单宏伟.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的动机、手段和作用研究———来自中国上公司的经验证据[J].管理世界,2013,17(02):127-128.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4)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可以直接获悉的各种信息中,无论是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还是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其中主要是会计信息。(注:孙铮,《证券市场管理中的会计规范》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10 (1):44)作为资金直接融通场所的证券市场,其效率机制功能的发挥依赖于证券价格信号的变动,证券价格反映了证券供求状况及社会资金效益。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一般明白这样一种道理:证券的真正价值不是其票面价值或账面价值,而是其内在价值。内在价值体现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中,即股市上流行的行话“选股票要选价值股”、“买股票就是买未来”。会计信息披露正是向投资者提供有用信息,以便他们在证券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他们认为内在价值偏离市场价格的证券。这种买卖行为不断调整着证券的供求,当证券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时,证券供求就会趋于平衡,证券价格便将基本稳定。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证券价格体现了投资者所认定的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

会计信息披露引发证券价格的变动,进而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机制功能的发挥,其作用链可表述如下:

会计信息披露证券供求证券价格资源配置市场效率这一作用链说明,保证证券市场效率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会计信息披露,披露的信息质量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效率的高低,因而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就成为保证证券市场有效性的核心。

会计信息的优质披露对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具有特别重要的影响,因为一个健康完善的证券市场上,证券价格在任何时点上都是证券内在价值的最佳评估。首先它导致资本在生产者之间的优化配置。某些有良好业绩的绩优公司因披露了有用信息而筹集到了必要的资本,并因此获得了丰厚的利润,社会财富也因而得到了增长。其次,它有助于投资者拥有一个合理的证券投资组合。(注:孙铮,《证券市场管理中的会计规范》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10 (1):44)投资者可以通过对会计信息的,权衡不同证券的市场价格所反映的投资风险与回报,寻找一种合理的证券投资组合,避免资金过度流向经营效益差的绩劣公司,减少社会资金的浪费。与此相反,会计信息的劣质披露会对证券市场造成不良的影响。投资者会因缺乏对披露的信息的信任,失去投资信心,庄家们则可能利用劣质信息操纵市场,这无疑会降低证券市场的效率。因此,证券价格对会计信息反映的灵敏度、准确度,将直接对社会资金的流向及其调节产生作用,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效率的高低。

二、构筑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基准的依据

实际上,早在1970年, 美国芝加哥大学财务学教授尤金。法码(Eugene Fama)就对信息的质量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影响进行了探索, 并提出了“有效市场理论”:“如果有用的信息能够立即地、无偏见地在证券价格上得到反映, 那么可以认为市场是有效的。 ”(注:EugeneFama. Efficient  Capital  Markets: A Review of ory  Work.Journal of finance, 1970,May )有效市场理论的提出,开创了会计界有关会计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效率之间关系的先河。根据该理论,可将投资者能够获悉的信息依据其公开程度分为三种类型:性信息、所有可公开获得的信息、所有信息(包括内幕信息)。相应地,三种类型的信息分别描述了市场效率的三种形式:弱式、次强式和强式。法码对于市场效率的三种形式的划分进一步肯定了信息披露在证券市场中的重要地位。

上述有效市场理论说明,要保持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使信息能够在证券价格上得到反映,信息本身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1 )信息必须有用;(2)信息能够立即地在证券价格上得到反映;(3)信息能够无偏见地在证券价格上得到反映。在证券市场上,信息应具备的三个条件中,有用的信息是相对于各类投资者而言的,也就是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是对会计信息本身披露的要求,即要求披露什么。信息立即地、无偏见地在证券价格上得到反映,是对已披露的会计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上和披露对象范围上的要求,即要求怎样披露和向谁披露。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的要求,正是反映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所要达到的目标,由此我们便可以进一步探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基准。

在证券市场上,决定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就是有关证券的信息是否能充分地披露和均匀地分布。只有每一个投资者在相同时间内得到等质等量的信息,他们才能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但是由于股份制经济委托一关系的存在,投资者对公司管理当局的监督控制需花费较高的信息成本,所以会计信息的分布经常是不对称的。有些公司管理当局为了实现自身效用不惜牺牲投资者的利益,有选择地输出信息,甚至会输出虚假的信息。这种败德行为,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使得证券市场投机行为盛行,证券价格不能正确反映公司经营业绩,投资者不敢轻易地涉足证券市场,即使是一些有发展前景的公司也难以从市场直接筹措资金。在证券市场上,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的目的正是在于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努力创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使市场的运行更具效率。(注:冯洪全等,《试论会计信息在资本市场中的价值》,《会计研究》1999,3)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基准的具体内容

既然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决定着证券市场效率机制功能的发挥,因而有必要针对有效市场理论所提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采取适当手段使会计信息披露尽量朝着满足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方向努力,构筑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基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实现证券市场资金的优化配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基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阐述:

1.确保信息披露的可靠地反映客观事实。投资者把公司信息作为判断证券价格的依据,必然要求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能够可靠地反映其经营状况。要使会计信息对投资者有用,驱使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判断,首先必须保证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相当的可靠性。可靠性是会计信息取信于投资者的首要质量标准。上市公司具有披露虚假信息的动因。这是因为,作为证券发行者,其目的是希望投资者购买其发行的证券,因此就会本能地向投资者宣传甚至夸大及其证券的优点,而对其存在的则避而不谈甚至有意歪曲掩饰。例如,震惊证券界的红光事件,该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采取虚构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将1996年实际亏损额10300万元, 虚报为盈利5400万元,骗取上市资格。(注:吴晓求,《建立公正的市场秩序与投资者利益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1):143-144)虚假的失真的会计信息作用于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不能真正地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投资者的利益受损,证券市场的效率就无从谈起。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澍曾将可靠性列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首位。(注:葛家澍,《市场下会计基本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1 ):27)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失真几乎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首要问题。部分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当局为了自身的利益,弄虚作假,故意歪曲实际经济业务的内容,披露不真实信息。非可靠的信息很容易诱导投资者追逐投机收益,甚至操纵股市,结果造成证券市场失去效率。

2.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决策相关联。为了使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对证券市场投资者有用,有助于形成有效市场,所有披露的会计信息应该与决策相关联。如果披露的会计信息与决策无关或者不能对决策有所帮助,那么这种信息对建立有效市场来说也是无用的,不能给投资者以积极反馈和引导。相反,将不相关的具体信息披露出来,反而容易把重要信息掩盖起来。披露非相关性的信息会花费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却不能带来任何收益,甚至大量无关紧要的信息充斥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信息混乱的感觉,反而容易引起投资失误。显然,由于投资是为了获取未来的收益,与投资决策最相关的会计信息是企业未来价值的现值。因此,适当地披露预测性信息,对有效市场的形成极为有用。因为套利者的存在,就会使企业证券价值与企业价值一致,市场上没有人能获取超额利润,这样的证券市场是最有效率的。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5)

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这些有价证券的衍生品以获取红利、利息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行为和投资过程,是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理性的证券投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步骤:

一。 确定证券投资政策 确定证券投资政策作为投资过程的第一步,涉及到决定投资目标和可投资资金的数量。由于证券投资属于风险投资,而且风险和收益之间呈现出一种正相关关系,所以,投资者如果把只能赚钱不能赔钱定为证券投资的目标,是不合适和不客观的。客观和合适的投资目标应该是在赚钱的同时,也承认可能发生的亏损。因此,投资目标的确定应包括风险和收益两项内容。投资过程的第一步是确定在投资者最终可能的投资组合中所包含的金融资产的类型特征,这一特征是以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可投资资产的数量和投资者的税收地位为基础的。

二。 进行证券投资分析 证券投资分析作为投资的第二步,涉及到对投资过程第一步所确定的金融资产类型中个别证券或证券组合的具体特征进行考察分析。这种考察分析的一个目的是明确这些证券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诸因素及其作用机制,考察分析的另一个目的是发现那些价格偏离价值的证券。进行证券投资分析的方法很多,这些方法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称为技术分析,第二类称为基础分析。

三。 组建证券投资组合 组建证券投资组合是投资过程的第三步,它涉及到确定具体的投资资产和投资者的资金对各种资产的投资比例。在这里,投资者需要注意个别证券选择、投资时机选择和多元化这三个问题。个别证券选择,主要是预测个别证券的价格走势及波动情况;投资时机选择,涉及到预测和比较各种不同类型证券的价格走势和波动情况(例如,预测普通股相对于公司债券之类的固定收益证券的价格波动);多元化则是指依据一定的现实条件,组建一个在一定收益条件下风险最小的资产组合。

四。 投资组合的修正 投资组合的修正作为投资过程的第四步,实际上就是定期重温前三步,即随着时间的推移,或是投资者会改变投资目标,或是投资对象发生变化,从而出现当前持有的证券投资组合不再成为最优组合的状况,为此需要卖掉现有组合中的一些证券和购买一些新的证券以形成新的组合。这一决策主要取决于交易的成本和修定组合后投资业绩前景改善幅度的大小。

五。 投资组合业绩评估 投资过程的第五步--投资组合的业绩评估,主要是定期评价投资的表现,其依据不仅是投资的回报率,还有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因此,需要有衡量收益和风险的相对标准。这是我对证券投资学初浅的认识,在技术分析中的k线图分析运用价量配合分析股票走势,综合分析预测股价走势。切线分析中综合运用各种切线来研判股价走势。形态分析中观察各种形态及研判股价走势,模拟和研讨买点和卖点。技术指标分析中观察各种技术指标分析与股价的相关性。 模拟和研讨买点和卖点。波浪理论分析中了解了波浪的基本结构以及波浪的幅度和时间跨度。

二、证券投资学课程与相关课程、会计学专业的关系认识

证券投资实验是证券投资教育的重要环节之一。证券投资分析涉及到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投资学等多方面的理论知识,是对各种理论知识的一种综合应用,学生如果能在证券投资实验环境下接受证券投资理论教育,不仅更加易于理解和掌握相关理论知识,认识和把握相关证券投资实践,而且也能在实现二者的结合过程中做到相辅相成、互促互进。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6)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实际经营者,所以,如何设定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公司,以下同)的法定义务,或者如何依照法定义务设定其管理和运作基金募集资金的法定准则,达到既有利于投资利益最大化又能最大限度减小投资风险的目的,是十分重要的。它关系到每一个证券投资基金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大众投资者(包括基金受益人,以下同)的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等切身利益,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值得认真探讨。

目前,世界上各国的证券投资信托立法主要采取两种模式设定证券投资信托活动的组织形式:一种是契约型,即以证券投资信托合同为基础连结有关当事人,组织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以运用信托财产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者(如证券投资基金)为委托人,以投资者为受益人,以受托银行为受托人,三方当事人组成。其中委托人发行证券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由投资人购买,并由委托人指示受托人对基金募集到的资金进行保管。另一类是公司型的,即以证券投资为目的成立公司,由该证券投资信托公司以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投资人购买股票而为股东,分担公司证券投资盈亏;公司和股东之间不以信托合同而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公司型证券投资信托依规定将其信托资金交由保管机构保管,因此亦同契约型证券投资信托一样有三方当事人。(注:参见赖英照:《证券交易法逐条释义》(第一册),台湾三民书局1987年3月再版,第215页。)这种由公司募集到的信托资金也可以作为一种证券投资基金。由此可见,投资基金在契约型证券投资信托关系中主要是指证券投资信托组织;在公司型证券投资信托关系中主要是指证券投资信托募集的资金。所以一般情况下,证券投资基金既可以指证券投资信托的组织,也可以指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的组织募集的证券投资信托资金。

因为证券投资基金既是证券投资信托的组织形式也是证券投资信托资金,所以,不管是按照传统财产信托法原则建立的由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投资与经营关系,加之由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监督保管关系共同所组成的证券投资信托法律关系,还是按照现代信托商业化的法律原则构建的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投资人)与基金保管人,三位一体签订一个证券投资信托契约所组成的证券投资信托法律关系,基金管理人始终是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的实际经营管理人。(注:参见吴弘主编:《证券法论》,上海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3月版。)按照财产信托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的投资人向基金投资,把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并在相当程度上放弃了对投入资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完全是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人格和能力的信任;基金管理人有对投资人和受益人忠实和基于对利益负责的基本责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投资信托法律或法规都围绕这两方面设定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法定义务。从此意义上说,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主要是为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投资人(包括受益人)的利益而设定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有对基金投资人和受益人忠实的根本要求,基金管理人主要有以下法定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应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相分离,其管理的第三人的资金也必须与基金的资金相分离。这是保证证券投资信托资金的独立性,督促基金管理人勤勉经营管理证券投资信托资金,便于监督审查基金的资金营运状况,防止基金管理人假基金资金从事不正当活动所必需的。

中国证监会1997年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内容与格式(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准则》)关于基金管理人义务的第2项中就有“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则将此义务同时设定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的共同义务。台湾地区1981年、1996年最新修正的《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23条规定,证券投资事业募集之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应有独立之会计,并应依“证管会”文规定作成各种簿册文件。台湾地区1983年、1995年最新修正的《证券投资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12条第1款、第2款规定,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应由基金保管机构分别基金帐户独立设帐保管之;基金保管机构应使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独立于其自有财产之外。香港地区《证券条例》对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也无具体的规定,香港证监会1990年制定、1995年最新修订的《单位信托及共同基金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对此义务没有规定,而香港《受托人条例》第89条规定:“信托公司以受托人身份收取或持有的所有款项、财产及证券,须经常与公司的款项、财产及证券分开保存及记帐……”

(二)基金管理人不得用自己的资金或者用与其有信托契约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资金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基金管理人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资金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如果禁止其用自有资金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那么,在法律上就设定了其经营管理上的利益应当主要来自于信托契约约定的,从经营运作证券投资基金资金的盈利中提取报酬;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活动应专一为基金服务。基金的资金投资所带来的获利条件或者机会应当属于投资人和受益人所有,非经他们同意,不得为别人所利用。基金管理人必须绝对忠实于投资人和受益人,不但自己不得利用经营基金资金带来的机会为自己牟利,也不得以此为第三人牟利,更不得拿着投资人和受益人支付的报酬为自己或第三人做事。

关于这个法定义务,国务院证券委的《暂行办法》第34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中第3项是类似条款,但是其仅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而对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买卖证券的问题则无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管理规则》第9条第1款则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自有资金从事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而对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以外的第三人或用第三人资金以自己名义买卖股票的问题则无规定。香港《守则》则无此方面义务的规定。

(三)不得用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买卖与基金有利害关系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国务院证券委的《暂行办法》第34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中的第12项“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就是对基金管理人而设定的这项义务;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和第5项规定,不得对本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同时经理之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为证券交易行为;禁止买卖与本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有利害关系公司所发行的证券,都是针对基金管理人的义务。(注:根据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2条规定,证券投资事业是指发行收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及其运用基金从事证券及其相关商品的投资。)香港《守则》规定,如果管理公司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拥有一家公司或组织的任何一种证券的票面价值超过该证券全数已发行的票面总值的0.5%,或管理公司的董事及高级人员合共拥有的该类证券的票面值超逾全数已发行的票面总值的5%,则有关集合投资计划不可投资于该类证券之上。

至于何谓与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祖国大陆《暂行办法》没有具体的解释,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解释是“持有该基金已发行股份总数5%以上的公司或者指担任基金经理公司董事或监察人的公司”。这种利害关系交易因为大多数是受关联公司控制的,极易损害基金大多数投资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当属禁止之列。但是,在少数情况下也有正当的这种关联交易,必须由基金管理人征得基金的受益人和保管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禁止或限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关联人员)与其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之间进行证券买卖。这是防止基金管理人利用经营投资基金之便利为自己以及与其关联人员,牟取不当利益的根本措施,也是基金管理人必须对基金投资人和受益人忠实的基本要求。

祖国大陆的《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中均无此项义务的规定。台湾地区《管理规则》第27条第1款规定:“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事业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其关系人,除经证管会核准外,于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决定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买卖某种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时起,至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不再持有该种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时止,不得参与同种股票买卖。”依此规定,基金经理公司之内部人员无法与投资信托基金为股票买卖交易之可能。(注:陈春山:《证券投资信托专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9月版,第346页。)关于上述“关系人”,该《规则》第8条规定为“股东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亲等以内之血亲及股东本人或配偶为负责人之企业;股东为法人者,指受同一来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关系之法人”。香港《守则》关于对单位信托或共同基金集合投资计划管理的公司一般责任中规定,自行管理计划的董事不可以主事人身份与该计划进行任何交易。并规定,管理公司、投资顾问、该计划的董事或他们的关联人士,如果以主事人身份与该计划交易,必须事先征得受托人/代管人的书面同意。《守则》对“关联人士”的界定是“就一家公司来说,指:(1)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公司普通股本20%或以上人士或公司,或能够直接或间接行使该公司总投票数10%以上人士或公司;(2)符合(1)款所述其中一项或全部两项规定的人士或公司所控制的人士或公司,或(3)任何与该公司同属一个集团的成员,或(4)任何在(1)、(2)或(3)款所界定的公司及该公司的关联人士的董事或高级人员”。

(五)基金管理人必须亲自经营管理和运作基金的资产。证券投资信托既是信赖关系又是委托关系,按照大陆法系民法委托和信托法的基本原则,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人投入基金资金的实际掌管人,其有义务亲自运作基金资产,不经基金投资人或保管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

中国证监会《实施准则》关于基金管理人义务的第4项中有“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的规定。台湾地区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则》以及香港《守则》对此义务均无作出规定。

(六)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计算由其经营的基金资产的净值并作出公告。这也是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人和受益人忠实与负责的基本要求之一。

中国证监会《实施准则》关于基金管理人义务的第6项中有“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的规定。并在第19部分关于“基金的信息披露”中规定“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每月至少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香港《守则》规定,管理公司对集合投资计划的最新资产净值必须最少每月一次在香港最少一家每日印行的主要报章公布。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每日公告前一营业日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每一受益权单位之净资产价值;在国外发行受益凭证募集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得每周公告一次。

按照基金管理人必须对基金资产以及基金受益人基于基金资产可获得利益负责的要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应当对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稳定收益尽合理的注意。为此,基金管理人有以下三方面主要法定义务:

(一)遵守用基金资产投资范围和品种的限制。设定这方面法定义务的主要目的就在于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系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范基金的投资风险。这种受限制的投资范围和品种具有较大的风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平稳获益不利。关于这项义务,祖国大陆《暂行办法》第34条确定的有:禁止从事证券信用交易,禁止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禁止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行为等义务性规定。香港《守则》规定的禁止集合投资计划提供期权,第7.15条规定的集合投资计划不可投资于任何类别的地产(包括楼宇)或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但不包括地产公司的股份),第7.16条规定的不可进行会引致集合投资计划有责任交付价值超过其资产净值10%的证券卖空,第7.19条规定的不可取得任何可能使集合投资计划承担无限责任的资产等内容,就是这方面义务。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第1项、第3项、第6项规定的“不得投资于未上市、未上柜股票或其他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受益凭证”,“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除经受益人请求买回或因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续而收回受益凭证外,不得运用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买入该基金之受益凭证”等,也是此类义务。

(二)遵守对可能危及到基金资产安全和基金投资人与受益人利益的经营活动的限制。这类义务所限制的主要是一些非投资性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行为,以及一些会给基金资产带来较大风险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活动。

祖国大陆《暂行办法》第34条中规定的禁止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禁止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禁止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以及《实施准则》关于基金管理人义务的第2项中规定的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等就是此类义务。香港《守则》第7.18条和第7.22条规定的未经受托人/代管人书面同意不可进行放贷、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或直接地为任何人士的责任或债项承担责任,以及集合投资计划不得借进超逾其总资产净值25%的款项;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不得为放款或提供担保”和《管理规则》第17条规定的“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自有资金不得贷与他人或移作他项用途”,“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不得为票据之背书或其他保证行为”等均属此类义务。

(三)分散基金投资品种、限制投资比例方面的义务。这类义务主要以分散投资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和投资人与受益人利益为要求,规定基金管理人在法律允许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经营范围内进行投资经营时,应当做到投资品种和具体项目多样化以及保持各项投资与基金资产之间的一定比例。

祖国大陆对此项义务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暂行办法》第33条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限制中,即:“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1个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等。

香港《守则》对此类义务规定有多个条款,主要有:集合投资计划如果持有任何单一名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则该计划所持有的该等证券的价值,不可超逾该计划的总资产净值10%(第7.1条);集合投资计划如果持有任何单一名发行人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证券,则其所持数量不可超逾该类别证券的数量的10%(第7.2条);集合投资计划如果持有并非在市场上市或挂牌的证券,则其所持有的该等证券的价值,不可超逾该计划的总资产净值15%(第7.3条);集合投资计划最多可将其总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同一种发行类别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之上(第7.4条);集合投资计划投资在非用作套期保值的认股权证及期权的价值,不可超逾其总资产净值的15%(第7.6条);提供证券投资组合的买入期权,以行使价来说,不可超逾集合投资计划的总资产净值的25%(第7.8条);集合投资计划可以并非为套期保值而订立金融期货合约,但就所有未到期的期货合约来说,该等合约价格的净总值,不论是须付予该计划或由该计划支付,连同该计划所持有的实物商品(包括黄金、白银、白金及其他金条)及以商品为基础的投资(从事商品的生产、加工或贸易的公司的股份除外)的投资的总值,均不可超逾该计划得总资产净值的20%(第7.10条、第7.11条);集合投资计划如持有其他集合投资计划的单位或股份,其总值不可超逾计划本身的总资产净值的10%(第7.12条);如果卖空会引致集合投资计划有责任交付价值超逾其总资产净值10%的证券,则不可进行卖空(第7.16条)等等。

在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人和受益人忠实信赖方面的具体法定义务中,祖国大陆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对“禁止或限制基金管理人及其内部相关人员与其所管理的基金之间进行证券交易”这一义务没有规定,无疑是重大不足。因为在《暂行办法》和《实施准则》的规定中,并不全面禁止基金管理人用自有资金买卖证券,如果在未征得基金受益人和保管人同意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其内部相关人员与基金之间进行不包括该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在内的证券买卖,是严重违背财产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受益人的基本利益及其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授权的。而且祖国大陆目前尚未颁行《财产信托法》,基金管理人的这项义务,在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也无法用《财产信托法》中确定的有关受托人基本义务的规定来转引规范。

关于“禁止用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买卖与基金有利害关系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这一义务,《暂行办法分只将这种“禁止用基金资金投资买卖的证券”限定在“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范围内,是不够全面的。因为除了用基金资金投资买卖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关联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会影响基金和投资人与受益人的利益以外,用基金资金投资买卖那些与基金本体有关联的公司(如对基金投资控股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也同样会影响基金和投资人与受益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同样有义务不得用基金资金投资买卖这种“与基金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至于这种“利害关系”的具体界定标准,祖国大陆的上述两个法规均无规定,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无相应的规定。如此,该项法定义务全无操作性可言。所以,用基金资金来为基金的关联公司、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提拉、接托其发行的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司空见惯,不足为奇。《暂行办法》和《实施准则》的立法效力和形式属于最低一级的,理应是具体的、操作性的定规立制,太空泛、太原则,等于没有规定。

祖国大陆对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净资产义务的期限要求是封闭式基金每月至少公告一次、开放式基金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这与香港地区的规定比较接近,但是祖国大陆股市的理性程度、监管措施等都没有香港成熟;为增强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责任以及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人和受益人的忠诚与信赖,基金管理人公告净资产义务的时间限制可以向台湾地区的规定学习,把这一时间限制的要求提得更高一些,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均要求每星期最少公告一次基金净资产值。/P>

台湾地区的《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则》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中期,几经修订,日益完善和丰富。有的台湾学者认为《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则》中并未明确规定“禁止基金与基金经理公司之间为证券交易”与“基金经理公司内部相关人员与基金之间为证券交易之禁止”的防范义务,而是从《管理规则》第27条第1款禁止基金经理公司内部关联人员参与基金持有的同种股票的买卖的规定中推导出来的,实属一大不足。(注:参见陈春山:《证券投资信托专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9月版,第349~350页。)其实,此言有些片面,因为台湾地区《管理规则》第9条第1款已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不得以自有资金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之买卖,所以就自然包括了禁止基金经理人与基金之间为上市证券之买卖。

另外,有台湾学者认为,《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不得对本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经理之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为证券交易行为”有些绝对,如果基金为应付受益人大笔赎回受益凭证的要求,而另一新设立的基金持股比率过低应买进股票时,这种基金之间相互买卖股票,对两者均有利,如经“证监会”核准,可以相互买卖。(注:参见陈春山:《证券投资信托专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9月版,第349~350页。)此言有理,对完善台湾地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定义务有益。

香港《守则》是由香港证监会制定的,虽然不具有像政府首长批准的法例那样的法律效力,但是,该规则是香港证监会根据香港《证券条例》和《受托人条例》等法律制定的,也具有相对的法律约束力;香港证监会对违反《守则》的基金经理公司、基金受托人、基金托管人等,可以取消其从事证券投资信托活动的资格;对行为人同时还违反《证券条例》构成犯罪的,有权提出。在英美法系的规则下,香港《守则》也是香港地区证券法渊源之一。

香港《守则》未将基金管理人必须亲自经营基金资产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予以规定,是由于英美法系的财产信托法比大陆法系的更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依法律和契约由受托人及其人享有权力负担责任,而且不像大陆法系的信托法那样强调信托财产授予人与受托人及其人之间的人身信赖与忠诚关系等因素决定的,如香港《受托人条例》第25条就明确规定受托人无须亲自行事而可委托人行事。而台湾地区《财产信托法》第25条已规定:“受托人应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信托行为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之事者,得使第三人代为处理。”所以台湾地区在调整证券投资信托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基金管理人有必须亲自管理基金资产义务,乃无大碍。祖国大陆因为目前尚未颁行《财产信托法》,而且在民商法领域的立法习惯采用大陆法系的原则为多,所以在规范证券投资信托活动的法规中规定这一义务是完全有必要的。

由于祖国大陆《证券法》第68、69、70、183条,香港《证券内幕交易条例》以及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一)均规定了比较具体的证券内幕交易的防范内容,因此在祖国大陆及其香港和台湾地区有关专项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中,都没有对“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人员买卖其任职的管理人所经营的基金发行的证券”作出限制性义务规定。这并无不妥。如果基金管理人内部的相关人员买卖这种证券不构成“证券内幕交易”,就是没有危害性的,则理所应当不予禁止;如果这种证券交易是利用该基金内幕信息进行的,则应按《证券法》设定的“证券内幕交易”规范进行处理。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获得的内幕信息,买卖自己参与管理工作的基金所发行的证券就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内幕交易”,并无特殊性的。有些人认为这个现象也是目前调整证券投资基金专门法律的一个比较重要欠缺的观点,笔者认为并不科学和全面。(注:参见陈春山:《证券投资信托专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9月版,第349~350页。)

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保障和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与稳定增值方面的义务中,祖国大陆及其香港和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围绕限制用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与品种、限制基金管理人的非投资经营活动、分散基金资产的投资品种与投资比例等方面设定具体的法定义务,既有共同点也有各自的侧重面。

关于“限制基金管理人用基金资产进行的投资范围和品种”这类义务,祖国大陆及其台湾地区都规定有“不得用基金资产从事证券信用交易”;祖国大陆及其香港地区都规定有“不得用基金资产投资房地产和要负无限责任的财产”。台湾地区参照美国的立法还规定有“不得用基金资产投资于未上市证券”、“未经受益人请求或基金本身终止不得用基金资产买入本基金受益凭证”等义务。因为未上市证券兑现困难,不利于资金流动增值,而且基金买入这种证券后总资产净值也不易计算。香港结合《证券条例》允许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规定,在《守则》别对“基金本身不可提供期权”及“基金不可进行有义务交付价值超过其资产10%的证券卖空”作了规定,以保证基金本身的稳定。祖国大陆及其台湾地区并不开放证券期货交易,故无须对此作出规定。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用基金资产购买未上市证券”义务,值得祖国大陆和香港借鉴。

关于“限制基金管理人从事的非投资性经营活动”这类义务,祖国大陆与港、台都对基金管理人用基金资产从事抵押、担保、放贷、拆借等活动予以禁止;只是香港在原则上禁止的同时尚留有余地,即只要经受托人/代管人书面同意,还是可以进行上述活动的。这是香港地区奉行注重依法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同时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愿的具体表现。

祖国大陆对基金管理人“不得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的义务,其实已经包括在“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方面义务之具体的“禁止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规定之内了。所以这项原则性义务的规定完全可以取消。

至于祖国大陆《暂行办法》规定的“禁止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以及“禁止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两项义务,体现了国家对防范基金资产风险的干预和强化管理的原则。这样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也是合适的。

关于基金管理人“分散投资品种、限制投资比例”方面义务,祖国大陆与港、台都围绕一个基金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只能占该基金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以及一个基金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额只能占该公司发行证券总额的一定比例而展开。虽然各自限定的投资最高比例各不相同,但都把投资额限定在占基金自身或者占发行证券的公司所发行证券总额的较低比例上(祖国大陆及其台湾地区较低,平均为10%,香港地区较高一些,为20%左右,投资公共债券可略高些,达30%),以此减少基金资产的投资风险,限制基金管理人谋求对发行证券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祖国大陆《暂行办法》规定的“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及“1个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两项义务,较适合祖国大陆证券市场和投资基金活动时间短、投资和管理经验不成熟的实际情况。相对而言,台湾地区对这方面义务的规定比较简单,只有关于一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的总额占该公司所发行证券总额的比例限制,以及一基金投资于任何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额占该基金净资产价值的比例限制两项条款。香港地区的这方面规定最为丰富和具体。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7)

中国证券市场虽经十几年发展,其中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依然存在,而这一问题又是中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前提。 一、中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一般原理、表现形式 (一)信息不对称的一般表现形式 新古典经济学完全竟争模型假定市场参与者具有关于所交易商品和价格的完全信息,缺乏完全信息的情况称为不完全信息。信息不对称是信息不完全的一种情况,即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具有更多、更及时的有关信息。信息不对称不仅不是由人们常常限于认识能力的不足,不少能知道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情况,更重要的是,由于行为主体为充分了解信息所花费的成本太大,不允许其掌握完全的信息。信息不对称其实就是信息分布或信息获得的不公平性,其主要来源:一是信息的不公平性,二是市场内幕交易。 归纳起来,信息不对称至少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信息源不对称 市场上商品或证券交易中,既有买方,又有卖方,其中买方或卖方又可能同是该商品或证券的卖方或买方。即在交易活动中,买方或卖方既对立又统一,某些交易者既是出售该商品或证券的信息持有者和制造者,同时又是该商品或证券的交易者,进而形成信息源在公开信息时就存在着某种不完全性。具体而言,在证券市场上,信息源的不对称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证券市场的筹资者即上市公司总是比投资者更了解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拥有更多的信息;另一种情形是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既是其股票的发行者,同时又是其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者。由于交易者在市场上所处的信息位势不同,进而必将影响其交易利益和交易成本。 2、信息的时间不对称 市场上商品或证券交易的同方(同时买方或卖方)在同一市场上需要买进或卖出同一商品或证券时,由于在接收商品或证券信息时间的差异,往往在易导致较早获取商品或证券有关信息的交易者,能够较主动或较准确,较早地做出交易决策选择而获取交易优势,而获取信息较迟的交易者则被动地在交易中处于劣势,甚至蒙受损失。 3、信息的数量不对称 市场上商品或证券交易同方(因为买方或卖方)由于在同一市场上获取交易对象信息内容的数量不同.也导致交易者交易位势的差异和交易成本、利益的差异。 4、信息的质量不对称 市场上商品或证券交易的同方(因为买方或卖方)由于在同一市场上获取交易对象信息质量的差异,即信息的真伪不同,势必影响交易者的交易利益和交易成本。 5、信息混淆市场上商品或证券交易的同方(因为买方或卖方)获取交易对象的信息中,一个可观察值是由两个混合在一起的并不可直接辨别的分量合成的信息,造成信息混淆,交易者很难识别。 (二)中国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的表现的形式 中国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集中体现于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制度的核心,其原因在于证券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殊性主要在于证券产品特殊的价值决定方式。证券是一种虚拟资本、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了对一定数量的现实资本的所有权,可用来买卖,因而具有交换价值。而且,证券交换价值不仅表现为所代表的现实资本,并更多的表现为具有投资价值,即所具有的为投资者带来收益的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完全对称,是保持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是,在现实证券市场动作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种类繁多的信息不对称。既括起来,中国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反映在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以及上市公司重组、信息混淆和相关政策变动等证券市场运行的多个环节和层面。 l、证券发行、上市的信息不对称 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发行的政府计划控制和企业资金严重短缺而急而筹资以及居民投资渠道狭窄、投资工具较少的背景及条件的制约下,仍是一种稀缺资源。特别是在政府对证券发行的严格审核制度约束和证券商在证券发行、承销的激烈竞争中,企业为达到证券发行、上市和配股、增发新股的目的,并利用企业在证券发行。上市卖方市场的有利位置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约往与证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串通、策划、编制投资项目、虚造财务报表,操纵利润。同时,组织一些券商研究机构、股评人士撰写各类褒扬企业的文章、评论,欺骗证券监管部门、欺骗市场、欺骗投资者。琼民源、红光实业、大应联谊、蓝田股份、黎明服装、银广厦这些造假案件个个触目惊心,造假几乎同儿戏。证券市场上广大投资者在无法了解企业真实情况并依据企业公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导致投资失误,损失渗重。 2、证券交易的信息不对称 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由于利益驱动.上市公司利用企业自身掌握的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有价值的信息,伙同各类证券投资机构操纵信息,牟取利益。而且,上市公司操纵信息的方式、手段多种多样。例如,上市公司将信息有偿出售给特定投资人;上市公司与特定投资人密谋,公告虚假信息;上市公司与特定投资人达成默契,选择对方牟利的有利时机公告信息,等等。操纵信息,欺骗和诱导投资者。而证券市场上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在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质量、及时性、全面性等方面皆存在不对称,必然容易导致投资决策失误,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损失惨重。可见,证券市场上存在着利用内幕消息、操纵信息和利用专业知识赚取超额利润的可能性。 3、上市公司重组的信息不对称 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在优化资源配置,以致影响其证券价格的重组活动中,利用其掌握或制造的本公司资产重组的信息,钻信息披露制度的空子,靠’‘打时间差”、“轻描淡写”、“出尔反尔”、“无中生有”等不正当手段,诱导投资者,从中渔利。#p#分页标题#e# 4、信息混淆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信息混淆主要表现于财务信息的混淆。上市公司利用操纵财务报表,将公司财务数据和指标进行重新整合、公告,混淆视听,蒙骗投资者。具体而言,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核算方法上的技巧,将企业资产、成本、利润的历史值与现时值,各义值与实际值、有用值与无用值、持续收益与偶得收益等相混淆,投资人难以分辨,无法真实、准确地诊断企业价值和获利能力,导致投资人实施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时,对该公司证券价格的定价错误和投资错误,蒙受投资损失。 5、政策变动的信息不对称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特征仍是“政策市”、“投机市”,证券市场既是“经济晴雨表”,又是“政治晴雨表”,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相应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由于政策讨论、决定与证券之间存在时差,少数消息灵通人士可以提前获取政策信息,利用政策讨论决定与之间的时差,提前在证券市场上迅速完成证券买进与买出行为,从中获取证券价格波动的政策收益或回避证券价格波动的政策风险。而证券市场上绝大部分的公众投资人由于无法提前获取政策消息,只能被动地承受相应投资风险和收益,使投资者接收信息的有效性和投资者实施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受到损害。 二、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原因分析 在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是造成证券错误定价的根源,信息不对称会破坏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而导致市场失灵,这也是中国股市呈现出“政策市”、“投机市”的根源之一。中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主要在企业、政府两个方面。 (一)企业方面 1、上市公司的筹资需求。上市公司为了从证券市场的证券发行和配股融资中通过制订较高的发行价格和配股价格,以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不惜采用各种方法,利用信息杠杆,满足筹资需术。 2、上市公司的利益驱动。上市公司出于自身利益驱使和冲动,利用目前证券市场监管不严,漏洞较多的条件,不仅赚取生产利润,更利用其住处优势,牟取证券差价收益。 3、关联及内幕交易。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存在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B股、H股、内部职工股等多种股权利益并存,国家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13且不能流通,由于股东权益和义务的不对称,即股权的不平等,势必容易产生关联交易或内幕交易的‘嘿箱操作”,而不是完全的公平交易,关联及内幕交易的结果必然容易导致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另一方,我国在许多上市公司又是其集团公司中拿出一块资产通过资产剥离,资产整合而改制上市,形成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利益的对立与统一关系,导致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间的利益荀合而产生关联及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再者,由于许多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存在,上市公司为满足企业内部职工的利益,调动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样可能基于企业职工利益在证券市场交易中兑现的冲动,而运用各种非公开、非对称的方式和手段,违背公开市场原则和信息公开披露原则。 (二)政府方面 1、证券市场监管薄弱。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政出多门,证券管理机构的权威性不够,同时各管理机制构制定的法规,制度比较分散,可操作性较差。一方面,证券市场的监管既有中国证监会,又有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与交易),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的发行与交易),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各部委(负责上市公司投资项目审批)等,形成证券市场监管的多人共管现象,专职证券市场监管的机构—中国证监会权威不够,难以有效地组织和证券市场监管;另一方面,由于多头共管,各个部门制定的法规,制度之间存在交叉管理和漏洞,其结果容易造成监管不利,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低,可操作性差。 2、会计准则不完善。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通行的会计惯例无论在公开揭示财务信息方面,还是在合并报表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并且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也缺乏对上市公司公布的各类会计报表的内容和质量进行严格监督的规定。 3、地方利益保护。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分布于全国各地,各地政府及企业管理部门出于地方发展、税收、就业等利益考虑,往往采用各种手段和措施,客观上为上市公司开辟了信息操纵的方便之门。 4、中介机构执行人员的执业道德和质量较差。证券中介机构的各类执业人员,如证券新闻的报资银行人员,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证券律师出于自身和眼前利益,或者迫于有关方面的压力,或者出于自身的利益企图,为上市公司出谋划策,编制虚很财务报表,或面对虚假报告听之任之。造成证券市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是多样的,既有政府方面诊业方面、行业方面,又有主观、客观方面,总结各方面的原因来说,将证券市场基本功能错位是引起一系列原因的根源。 从本质上讲,证券市的基本功能有两个:一是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的场所;二是筹资企业提供筹资的场所,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但并不是没有主次先后之分,其中投资者的投资更为前提,更为基本。因为没有投资者的投资,企业的筹资就无从谈起,没有企业,投资者仍然可以买国债,储蓄等投资渠道,但企业尤其是国有上市企业离开了投资者的投资则很难生存,总不能再依靠银行贷款继续制造大量的银行坏帐吧。既然证券市场的投资功能更为基本,我们的政府,市场参与者就应该始终坚持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而不是其他。但这十几年来事实却是,尽管各方面也都在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却从未真正地把保护投资的利益放在首位,倒是为国企改革服务,为企业和社会筹资始终压倒一切.十几年来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一贯坚持证券市场首先为国企改革服务,为社会保障服务,投资者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政府没有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存在错位,而这一错位的不良恶果正在证券市场显现出现,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不公正;一系列的财务造假;上市中企高价增发股票,导致投资者“用脚投票”的行为的发生,这一切都表明市功能的错位正严重威胁着证券市场的本身的发展,并且引发一系列的问题。#p#分页标题#e# 三、解决途径—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信息不对称,严重阻碍了证券高层从无效市场向有效市场发展进程,导致证券市场上证券产品价格操纵、投资者之间的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不对称,形成证券市场“政策市”、“投机市”的不良特征。一方面加大了证券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又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证券市场效率,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动态的信息披露机制,强化和完善证券市场公开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是中国证券市场走向有效证券市场的基础。 (一)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l、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组织体系。建立起一套包括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市场交易组织部门和行业,中介机构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组织在内的证券监管组织框架体系,从组织体系上确保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严格执行。一方面,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期货业的专业监管机构,各地的证管办是证监会的派出和下属机构,证券市场的监管应该以这两级机构为主线,依照证券法规实施横向监管。此外,各行业内部实施严格的自律管理,从而形成纵横交错、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结构严密的证券市场监管组织体系。 2、建立以注册会计师公正审计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即建立包括独立审计准则序言、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执业道德、质量控制、执行后续教育基本准的执业规范,基本形成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框架。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约束系统,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监管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贵任。尽管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对违反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不能有效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在执法实践中,应调整处罚的范围,增加与刑法等相关法规相关衔接的内容,明晰法律贵任,加大惩处力度,更好地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和执业环境。 3、完善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制度,进一步完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证券发行由行政审批转向市场核准,通过建立由证监会发行,上市监管机构和社会上各方面专家共同组成的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共同核准证券发行,杜绝“寻祖”行为,确保证券市场诚实信用与“主公”原则的执行;另一方面,证券发行定价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承销商和机构投资者根据市场实行定价,真实反映上市公司质量,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 4、发展和完成证券立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取决于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的完善。政府砂部门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构建起以《证券尸.,为核心,以国务院行政治规和国务院证券主苍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为补充的完善和统一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大执法立度,对个别上市公司故意隐瞒或由重要信息的行为,要进行惩罚,决不姑息片刻。即具体做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督证券法规的执行,并制定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准则。证券交易所负贵证券市场的日常管理,政府部门不能以行政手段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应采取法律手段事管理,证券市场。 (二)制定证券市场信息监管原则 建立证券市场信息监察院曹可操作性制度,制定严格的信息监管处罚措施,并严格监管。具体而言,证券市场信息监管制度的制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市场上的各类参与者,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诚实信用作为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最根本、最基础的监管依据。 2、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市场信息监管以证券市场参与者是否违背“三公”原则作为重要的价值评断标准,维护“三公”原则的严肃性,并以诚实信用原则和“三公”原则作为信息监管处罚轻重的分水岭,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结合并用。 3、证券市场透明度原则。强调和明确证券市场和分开性和透明度.建立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清算机构、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和信息公告、媒体的监管、制约制度,严格查处关联、内幕交易和“黑箱操作”行为,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4、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证券市场信息监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制止各类误导、操纵或欺诈行为,并通过中立机构(如法院或其他解决争议机构)仲裁,补救和赔偿投资者遭受不当行为损害的利益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加强上市公司监管 证券市场住处不对称风险产生主要根源在于上市公司。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降低证券市场风险,提升证券市场效率,实现证券市场信息对称,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无不与上市公司相关。因此,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意义重大。 1、优化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加强上市公司自身监管。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质量不高,部分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责任淡化,董事会缺乏独立性。监事会的功能弱化,缺乏权威性。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现象相当普遍。等一系列问题致使信息披露工作不够准确,及时和规范。因此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应推行以下几方面措施。 首先,分散股权,改替股权结构,其具体做到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为,带有垄断性的行点具特殊行业,对其股权加以分散,对股东加以限制。同时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和投资基金,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然后,强化董事义务和责任意识,追究违法董事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加强证券日常监管和宣传的同时,严格执法、依法迫究盆事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强化董事责任意识的重要手段,同时要求建立董事长、总经理的分离机制。尽管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有利于提高其创新自由度;但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的有效性降低了;分禽了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p#分页标题#e# 其次,建立和完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是否充分发挥,是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应从上市公司的自身经营特点出发,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紧密挂钩,根据收入公开,提高透明度以原则设计各具特色的分配和奖励办法。 最后,加强监事会的权威性。上市公司要不断强化监事会的功能,提高其权威性,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要明确,要制定具体工作规则和议事程序,避免使监事会流于形式。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中,明确监事会的职权,赋于其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利,逐步扩大其监督权限。监事会可以对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在必要时有权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的财务。上市公司必须给监事会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目前,监事会的首要职责是检查公司的财务,监事会应有权及时了解和查阅公司经营情况。 2、加强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收驹、股权变动、投资项目重大变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信息披露等各个方面实施有效监管,同时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交易活动的监管,做到事前严密与事后严厉处罚相结合,彻底纠正上市公司的非规范动作行为。 (四)完善证券自律管理和建立证券市场准人规则 1、提高行业协会的作用证券产品价值的特殊性决定了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证券行业特殊性,自律管理是证券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业的自律管理主要是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组成。在实际工作中,各个层面的自律管理虽都初步订了各自的章程和规则,但并不完善,总体处于比较松散的状态,而且自律行为差,加之一些证券商内部控制制度不严,个别券商、个别人的违规行为容易对市场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因此,完善证券自律管理必须从每一个证券商建立内控制度人手,各地证管办时辖内证券机构严格清查协助其建立起高效的自律管理机制,进而在证券业协会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形成真正的证券自律管理体系。 2、建立证券市场从业人员准人规则。制定严格的从业人员市场准入规则,并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质,充分发挥证券行业协会的服务一与监督作用。 中国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是一个等待解决的问题,它损害了证券市场上各方参与者的利益,阻碍了证券市场进一步的发展。我相信,在社会各方参与者的努力下,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定会解决,中国证券市场,将会一步步的发展得更好。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8)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1

投资活动是保证现金流量增长、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活动之一,然而受到市场环境变化以及投资者自身因素的影响,在现实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投资扭曲行为。就上市公司而言,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出于资金管理和战略并购的需求,这本是一种正常的投资行为,但若出现证券投资过度化,则会降低投资效率,并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有参与证券投资,过度证券投资现象较为普遍,这已经引起了监管机构的重视,但是从公司治理角度出发并未达到有效抑制过度证券投资的行为,研究发现,投资者情绪与过度证券投资呈正相关,有必要将投资者情绪这一变量引入上市公司证券投资研究中,为过度证券投资问题的解决提供一条新的路径。

一、研究设计

(一)理论分析

过度投资是一种较为典型的投资现象,即在投资项目净现值为负的情况下仍在进行持续投资,这是一种有害的投资行为,此类现象及其成因一直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传统金融学从委托-理论、信息不对称和公司治理机制等三个方面对公司投资偏差现象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释,其中公司治理机制是在前来两种理论基础上总结得出的,将其作为影响公司投资行为的一项重要因素,但是在长期实践中,从公司治理角度去解决上市公司存在的过度证券投资问题,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1]。在对投资活动影响因素的研究中,传统金融学并未考虑到投资者的心理因素,这一问题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从投资者行为因素入手来分析公司投资行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利用行为金融学解释当前国内存在的过度证券投资问题更有说服力,该理论对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进行了完善,更关注与非理对投资活动造成的影响,国内证券市场非理想特征较为显著,投资者过度自信,加之受到市场投资情绪的感染,很容易出现过度投资的情况[2]。

(二)模型设定

选取2011年至2014年A股市场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对相关年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中,管理者自身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存在密切关联,会降低对短期薪酬的关注;反之在约束机制中,管理者受到的监督较强,与公司股东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会有所缓解,短期投资动机将受到进一步抑制,在此可提出如下假设:管理者持股、公司实际控制着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量呈负相关[3]。管理者保有一定的理性,因融资成本较低、股价持续走高,但投资者情绪高涨,迎合其非理想需求也会导致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在此可提出如下假设:投资者情绪与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量呈正相关[4]。

二、实证分析

根据设定的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模型,对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水平进行评估,以残差项为正表示过度投资,为负表示投资不足,在本次数据统计中,残差项为正的上市公司,其证券投资总量应达到“指引”数额,通常在1000万以上,以此表示过度证券投资,将实际证券投资与估算证券投资之差作为因变量,即通过回归残差对上市公司的过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考察[5]。统计结果显示,期初现金与证券投资量呈正相关,资产负债率、收益率与证券投资量呈负相关,资产规模等因素对证券投资量影响并不显著。

(一)公司治理与过度证券投资关系的检验

统计结果显示,公司治理机制各变量因素对过度证券投资量的影响均不明显,为进一步验证该结果,参照非过度证券投资量的检验结果,发现只有管理费用会对非过度证券投资量产生影响,由此证实,公司治理水平并不是造成过度证券投资的主要因素,通过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来抑制过度投资行为,也难以受到实效。

(二)投资者情绪与过度证券投资关系的检验

统计结果显示,年累计收益率和投资者情绪年份变量系数(2014年)与过度证券投资量呈正相关,表明“迎合渠道”是诱发过度证券投资的一个重要动因,为迎合投资者的需求,管理者会进行一些短期的证券投资活动,提高公司的短期业绩正是出于投资者的愿望,从年份变量来看,2014年牛市征兆已经显现,投资者情绪普遍高涨,出现了“羊群效应”,因受到这种情绪的感染,管理组只能不断加大证券市场的投资。在整个过度投资样本统计中,公司估值水平始终未对过度证券投资量产生较大影响,表明其并不构成此类现象的动因。通过对现金流敏感性的检验发现,管理者不理性一方面受到投资者情绪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因其过度自信,现金流量与过度投资呈正相关,在管理者手中可调配的资源不断增多,现金流较为充足时,便会影响其投资行为,这从中反映出,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激励机制并未起到很好的效果。

三、结论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已成为常态,是一种正常的经济活动,但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公司治理机制、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情绪等,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过度证券投资的现象,鉴于我国市场不理性特征较为显著,尤其是2014年以来我国股票市场持续走高,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现象更为严重,此类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更多上市公司开始关注自身治理机制的优化,但是并未对过度证券投资行为产生抑制作用,这说明其并非此类现象产生的动因,从行为金融学角度以及实证研究结果来看,投资者情绪才是过度证券投资的主要动因,因此,对投资者和管理者进行积极的引导,改变其非理,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靳光辉,刘志远,黄宏斌.投资者情绪与公司投资效率――基于薪酬激励与债务融资治理效应的实证研究[J].当代财经,2015,10(3):119-120.

[2]崔晓蕾,何婧,徐龙炳.投资者情绪对企业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基于过度投资的视角[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10(3):86-88.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9)

融资融券交易不仅具有证券现货交易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系统风险之外,还存在其特有的亏损放大的风险和违约风险。保证金制度设计是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目前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保证金制度设计,以保证金比例的高低作为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调控的砝码。保证金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根据当地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的能力强弱,相关国家和地区对保证金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T规则,规定每一账户最大放款额度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有价证券总市值的50%,对于维持保证金的比例,并未作具体规定,由各交易所自行制定;日本在1975-1988年对初始保证比例调整达47次,1990年将其固定为30%,维持保证金比例最低是20%;中国台湾地区对初始保证金比例的规定是逐级调整的,融资保证金比例随股价指数的上升而上升,融券保证金比例随股价指数的上扬而下降,最低维持保证金比例要求为120%。

相比证券现货交易模式而言,我国当前推出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是一种新型的证券交易模式,其交易复杂程度高,保证金交易规则繁琐,保证金余额计算难度较大,保证金比例的高低决定融资融券交易能否继续,与投资者的收益与风险关系密切。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需要对保证金问题特别关注,以规避非系统风险的发生。

二、保证金制度

目前我国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保证金制度设计贯穿在其全过程中。保证金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初始保证金要求、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和保证金的提取等内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从保证金的存入到保证金的提取流程如图1所示:

(一)制度介绍具体包括:

(1)初始保证金。为了控制信用交易风险,投资者开始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之前,必须事先向证券公司存入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以证券充抵。投资者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必须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具体的折算比例为: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保证金比例是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可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 ×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2)保证金可用余额。投资者的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以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以及相关利息、费用后的余额。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保证金可用余额是不断变化的,随融资融券交易金额和标的证券价格的波动而变化。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为负值时,投资者不再有融资融券交易的授信额度可用。投资者保证金可用余额由五部分构成:作为保证金的现金。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由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融券卖出所得现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融券卖出所得现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不能作为保证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由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和融资买入的证券两部分组成,其中,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部分经计算后直接计入保证金余额;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需要经过折算后可计入保证金总额,如融资融券交易形成浮亏的,浮亏金额需全额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扣减;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利息及费用已占用的保证金。具体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3)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30%时,投资者可以继续持有其融资交易的标的证券和融券交易的现金。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后,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会随着标的证券价格的波动而波动。一是维持担保比例上升。一方面,当投资者融资买券后,标的证券的价格上涨,投资者融资买券的总市值上升,投资者产生浮动盈利,其维持担保比例随之上升;另一方面,当投资者融券卖出后,标的证券的价格下跌,投资者可以较低的价格买券还券,融券的卖价大于买价,投资者产生浮动盈利,其维持担保比例随之上升。二是维持担保比例下降。一方面,当投资者融资买券后,标的证券的价格下降,融资买券总市值下跌,投资者产生浮亏,维持担保比例下降;另一方面,当投资者融券卖出后,标的证券的价格上升,投资者若买券还券,其买券的价格上升,买价大于卖价,投资者产生浮亏,维持担保比例下降。

(4)追加保证金。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将通知投资者在不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投资者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5)强制平仓。当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及时、足额追加保证金时,证券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资产予以平仓,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平仓停止条件。强制平仓发生后,投资者的账面亏损变为实际亏损。具体表现为: 一是买券平仓。对融券卖出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可以使用其信用账户内融券卖出金额购买标的证券偿还其融券数量。当投资者融券卖出金额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证券公司可卖出投资者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或者直接用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买入融券证券偿还债务。 二是卖券平仓。对融资买券的投资者, 证券公司可部分或全部卖出其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偿还投资者融资债务,以使投资者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满足150%的要求。

(6)保证金的提取。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规则》规定,投资者只有在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时,才可以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提取现金或证券。投资者提取保证金后,其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的比例。

(二)案例分析 甲投资者向乙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交易,其信用账户内已存入现金50万元,国债市值100万元,A公司股票10万股,每股市价20元。证券公司规定国债的折算率为90%,股票的折算率为70%。甲投资者预测B股票的价格将上涨,C股票的价格将下降,融资买入B股票20万股,每股10元,融券C股票10万股,每股35元。60天后,国债市值100万元,A股票每股价格降至15元,B股票每股价格降至5元,C股票每股价格升至38元,已发生的利息及费用共计10万元。甲投资者没有及时追加保证金。

解析:(1)甲投资者的初始保证金的余额为280(50+100×90%+10×20×70%)万元。按照50%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甲投资者可以向乙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的最高市值为560(280/50%)万元。甲投资者实际融资融券共计550(20×10+10×35)万元。

(2)60天后,甲投资者的保证金余额计算如表1所示:

此时甲投资者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为-170万元

(3)假定证券公司采用买券方式平仓,假设买入C股票的数量为Y,则Y的最低数值需要满足下式要求:[50+(350-38Y)+100+

150+100]/[200+(10-Y)×38+10]≥150%。Y最低为7.1053万股,投资者剩余的融券C股票数量为2.8947万股。甲投资者强制平仓的实际发生亏损为21.3159[(35-38)×7.1053]万元。

(4)假定证券公司采用卖券方式平仓,假设卖出B股票的数量为Y,则Y的最低数值需要满足下式要求:[400+100+150+(100-5Y)]/[200-5Y+10×38+10]≥150%。Y最低为54万股,大于投资者融资买券的数量20万股,证券公司需要将投资者融资买入的B股票20万股全部卖出,仍不能满足维持保证金150%的比例。此时证券公司还需要将甲投资者的部分融券C股票买入平仓。假定买入平仓的C股票为数量Z,则Z的最低数值需要满足下式要求:[50+(350-38Z)+100+150]/[(200-100)+(10-Z)×38+10] ≥150%。Z最低为4.4737万股,投资者剩余的融券C股票的数量为5.5263万股。甲投资者强制平仓损失为融资交易损失100(100-200)万元,融券交易损失13.4211[(35-38)×44737] 万元。

此时,甲投资者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150%,满足停止平仓条件。甲投资者可以继续持有融券卖出C股票的数量5.5263万股。

三、与保证金相关的风险分析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除了需要应对证券现货交易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系统风险、融资融券所特有的亏损放大风险之外,还要应对与保证金制度相关的风险。

(一)保证金提取风险 一方面,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要承受担保品证券价格波动风险。在担保品证券价格急剧下跌的时,投资者只有在融资卖出证券、买券归还证券或直接归还证券平仓后,或追加其他担保品,维持保证金比例达到300%时,才可以提出担保品证券止损。否则,投资者无权处置担保品证券,只能承受担保品价格急剧下跌的风险。另一方面,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获利后,其盈利的提取受到严格的比例限制。只有在投资者账户内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的部分才可以提取。投资者若急需资金时,只能全部平仓后才可以足额提取其保证金。

(二)保证金比例变动风险 一方面,我国目前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只是试点,保证金比例的相关规定也只是试点。因此,当交易所调整相关指标时,投资者面临保证金比例变化的风险。另一方面,充当保证金的证券担保品,在计算其充当的保证金数值时,折算比率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任何一种折算比率的调整都影响到保证金可用余额的数值。

(三)强制平仓风险首先,当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在证券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投资者若没有及时、足额追加担保物,就要承受证券公司强制平仓风险。其次,投资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担保物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资产都可能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强制平仓可能导致投资者保证金部分或全部损失,而无法在以后标的证券价格回调中收回投资。

(四)投资者自身风险融资融券是一项全新的证券信用交易,其交易复杂程度较高,保证金可用余额及维持担保比例计算繁琐,既不同于证券现货交易,也不同于普通的银行信贷和抵押担保贷款等信用业务,对投资者的知识水平和判断能力要求较高。如果投资者对交易规则不熟悉,不能正确的理解《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可能会因认知不清而造成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其损失比在证券现货交易方式下更为严重,其存入的保证金可能会全部化为乌有。

四、相关建议

为应对与保证金制度相关的风险,投资者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风险意识 投资者从事证券现货交易时,应强化风险意识,不仅需要关注标的证券价格波动风险、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风险,而且需要及时关注与保证金相关的各项风险。

(二)进行必要的知识积累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之前,需要认真学习和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规则,仔细研究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制度安排、维持担保比例要求、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保证金不足时的处理及强制平仓的风险等内容,熟悉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条款,避免不当操作而带来的风险。

(三)及时关注通知内容投资者应及时关注证券公司的通知内容,及时关注自身信用账户内保证金可用余额变化、维持保证金比例变化,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因信息遗漏未能及时注意到保证金不足而产生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陈红:《我国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控制及完善策略》,《投资研究》2008年第10期。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10)

引言

中国证券公司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据报道,中国证券业2006年上半年收入231亿元,纯利123亿元,中国证券业在本年将会实现盈利,扭转前几年的亏损局面。在中国这样一个市场还不是十分发达的国家中,能够在短短20年的时间走过欧美百年的发展历程,本身是十分不容易的。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中国的证券业还处在十分关键的阶段,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缺乏信心,中国的资本市场还没有形成一个正常的、完善的、稳定的运营机制。

在近几年,中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偏差,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主要表现为透支挪用资金、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编报虚假申报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在证监会的处罚公告中,排名第一位的是资金透支挪移的违法、违规案件,包括券商向投资者透支、券商挪用投资者的保证金等,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占到总案件的三分之一,排名第二位的是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开户炒股、买卖债券基金,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占到案件总数的五分之一。在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中,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超过半数,说明在证券公司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同时,自身的内部控制有待提高,同时监管部门不应放松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在年终审计中应有侧重的审计证券公司,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和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

1 中国证券的概况

中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已有20多年的,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今天的巨田证券)是在1985年成立的,从此,我国的证券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规范到规范,正在向市场化、国际化迈进。中国证券公司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初次高潮到来之际诞生的,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减轻国家的负担,而将推向市场,让企业自行解决其融资问题而产生的。可以说,它是在计划体制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产生和发展的。在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证券公司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仅个方面:

1.1政策性

中国证券行业的产生是国家计划经济的产物,是国家为了企业直接面向市场融资,也是国家为了拓宽人们的投资渠道。早期的证券公司大都由国有商业银行发起成立,股权结构单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随着银券分离,《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实施,我国的证券公司资本结构大为充实,股权结构日趋多元,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是国家并未完全放开对证券行业的监管,而是由证监会直接管理,仍然摆脱不了国家政策性的限制。

在证券行业近两年的大洗牌中,2004年,德恒证券、中富证券、恒信证券、闽发证券、南方证券、云南证券、汉唐证券、辽宁证券等8家证券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风险巨大,先后被托管经营、行政接管或被停止证券业务资格。2005年,大鹏证券、亚洲证券、北方证券、西北证券、武汉证券、广东证券、五洲证券、民安证券、昆仑证券等一批券商纷纷落马。与此同时,中央汇金向中国银河证券注资100亿元,向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注资25亿元,另提供贷款15亿元,注资国泰君安10亿元,另提供15亿元流动性借款。据媒体披露,湘财、天同、北京、华安等地方性券商也将由建银投资进行注资。而老牌证券公司华夏证券的所有网点也已经悄然换成中信建投证券的名称。据悉,证监会选择12家资产优良的证券公司择优扶植。所有这些活动无不体现出政府的影子。

1.2业务单一

证券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发行的品种可分为股票、债券、基金;按发行的次数可分为首次发行、增发新股、向原有股东配股;按照发行地域可分为境内发行和境外发行。在我国证券公司中一般是按照发行品种分类的。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传统的四大业务,即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其中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占券商收入的80%左右,而在企业并购、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创业基金等投资银行方面则明显不足。在过去的几年里,由于市场行情低迷,靠佣金度日的证券商许多已经陷入困境。因此,要在新的市场环境中求得生存,必须拓展新的业务,准确把握市场动态,例如,今年证券公司基金业务涨幅最低有30%,有的甚至超过100%,这些证券公司在基金上获利丰厚。

1.3行业分离

由于存在政策性的规定银券业分离,但是在实际市场运作过程中,不可能完全分离,甚至还联系紧密。证券的一些业务(例如:委托理财)是在银行里进行的,随着期权、期货市场的发展,证券与银行、保险的联系会更加紧密。

在世界资本市场中,证券和银行、保险共同形成了强大的资本,成为世界经济领域中的决定力量之一。在美国,证券中的基金资产达到8万多亿美元,而银行只有6万多亿美元的资产,传统银行业务以被基金取代。仅以共同基金为例,1998年末,美国占人口总数的30%以上约7700万人拥有共同基金,美国家庭金融资产有34%为共同基金,共同基金成为美国居民投资证券市场的主要工具。

1.4人员问题

由于证券公司最早是国有商业银行组建的,因此证券公司的中高层领导很大一部分是由银行分离出来的人员担任,造成证券公司还在走国有企业的老路子,不能和市场化快速接轨,不能响应市场的需要,在证券公司的市场化、国际化方面造成一定的困难。

由于过去几年证券公司市场迷,造成许多证券人才纷纷流失,许多证券公司还存在人员定岗的现象,人员的发展不能和市场发展相一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据了解,证券公司留守人员只占原规模的三分之一,在2006年行情看好的情况下,造成人员紧张。

1.5违规、违法行为较为突出

由于中国证券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监管还不到位,造成许多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扰乱了资本市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在2000年,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出具虚假申报材料;同年黑龙江证券违反证券法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在2005年,亚洲证券被清算,华夏证券被接管,这些都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有的是挪用客户保证金,有的则属于非法集资。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彻底改变,证券公司将走上持续、稳定、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

2 证券公司传统的重点审计项目

2.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现金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现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虽然现金在企业资产总额中的比重不大,但是企业发生违法违规的案件大都与现金有关,因此,在现金的审计中要注意企业的内部控制。良好的现金内部控制应该是:现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相分离;现金收入、支出要有合理、合法的凭据;全部收入及时准确入帐,并且要有核准手续;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按月盘点现金,做到帐实相符。此外,在年终审计中还要注意抽查大额现金收支;检察外币现金折算是否正确;是否有未入帐的现金;是否私设“小金库”;库存现金盘点数是否与帐面数相一致等等。

银行存款在证券公司审计中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由于证券公司资金存取数额一般都比较巨大,一般客户在证券公司从事业务活动都是通过银行来完成的。银行存款是企业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在审计中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和现金是一样的。此外,在年终审计中,还要抽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察未达帐项下月是否到达,一般来讲,超过3个月的未达帐项肯定有问题,应该重点检查;抽取金额较大的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检察外币银行存款的折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等。

在货币资金审计中,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公司内部人员挪用客户保证金;是否存在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是否存在关联户之间互相转移资金等现象。

2.2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金审计主要是审计上海交易所交易保证金和深圳交易所交易保证金,看其是否真实存在、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未办理结算手续的交易保证金。如果存在未办理结算手续的交易保证金,则应从交易保证金账面余额调减,保证交易保证金帐面数与实际数一致。

2.3上存备付金

上存备付金审计要分币种审计,一般分为人民币上存备付金、美元上存备付金、港币上存备付金三类。上存备付金审计主要是审计看是否真实存在、金额是否正确;外币折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未达帐项需要调整。

2.4应收款项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帐款审计与其他行业审计相似。

2.5自营证券

自营证券审计主要是审计营业部内非经纪类账户持仓股票按审计日的市值的调整,属于内部管理账户调整。自营证券审计还要审计证券公司与总部、其他证券公司的往来款项,必要时可发函询证。

2.6交易席位费

交易席位费审计一般分为上海交易所席位费和深圳交易所席位费两类,要审计交易席位费取得的时间、取得的席位号、取得的入帐价值、摊销年限和剩余价值等。

2.7其他资产类项目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待摊费用等其他资产类项目审计与其他行业审计相似。

2.8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审计主要是分币种审计应付利息金额,而且还要依据营业部柜台系统中提供的客户资金帐户内未结算的利息,扣除非经纪类帐户内未结算的利息,还要营业部所使用软件系统利息的可靠性,分析得出客户资金帐户内未结算的利息,即应付利息报表金额。

2.9应付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股利、转托管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资金、经费、开户费、外币股民结算资金、经纪人及员工工资及其其他项目。审计难度不大,但由于该项目包括明细较多,比较费时。

2.10内部应付款

内部应付款用于核算公司总部与所属证券营业部、各营业部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主要分以下明细审计:存放在清算中心的资金(包括人民币、美元、港币等)、财务资金总部、转入上级管理费和转入利润收缴余额等。最后核对该营业部与总部之间往来是否正确。

2.11应付工资、应交税金

应付工资、应交税金与其他审计相似。

2.12代买卖证券款

代买卖证券款,是指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而由客户交存的款项。代买卖证券款审计分为经纪类客户、委托理财类客户、自营帐户、关联帐户、内部管理帐户等。对于非经纪类帐户,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有关规定,非正常经纪类账户资金余额不纳入收购范围,在清算审计中,将在代买卖证券款中核算的非正常经纪类账户资金余额,从代买卖证券款中扣除。

2.13上级拨入资金、未分配利润

上级拨入资金、未分配利润帐户和其他企业审计相似。

3 新制度下需增加的审计项目

2006年2月15日,国家财政部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的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的会计准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透明、可比的财务信息。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证监会也规定,证券公司在2007年1月1日也将实行新的会计准则,在新的会计准则下,证券公司审计又增添以下新的审计。

3.1公允价值

在现行制度中,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在承销期结束之后有未出售的证券,则按承购价或约定的承购价转为公司的自营债券或长期投资,以后按自营债券或长期投资处理。

在新准则下,自营债券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然而这些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公允价值该如何确定?因为证券公司的承销价和约定承销价与投资者的认购价是不同的,在全额包销的情况下,证券公司赚取的是投资者的认购价与证券公司承销价之间的差额。如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1000万股,证券公司已5元/股的价格承销并采取全额包销的方式承销,通过该证券公司的承销,该股票以6元/股的价格发售,证券公司如果只卖出800万股,剩余200万股未出售,则未出售的在转入自营证券时,如何确定公允价值?新准则规定,在四类金融工具之间,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即自营证券不能改为长期投资处理,除非该次承销一开始就按长期投资处理。因此,在审计中要注意是否存在上述,尚否存在证券公司随意在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之间转换的现象;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是否计算正确;计入损益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利用公允价值随意人为调节利润等。

3.2自营证券

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计提跌价准备。新准则规定,自营证券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将自营证券产生的浮赢、浮亏计入当期损益,改变目前只计浮亏,不计浮赢的谨慎做法,使得自营业务业绩与股票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更加公允、及时的反映自营业务的质量。在现行制度下,自营买入股票的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市的成交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而新准则下,将交纳的各项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使得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更加真实、直接的反映其价值。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审计证券公司时应注意自营证券计入当期损益的计量,看浮赢、浮亏、税费的计量情况是否存在只计赢不计亏的现象,是否人为的调节利润。

结束语

证券公司在新的会计制度下,一方面应看到新的会计制度给证券公司带来的机遇,使其报表价值更能反映实际价值;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也要加强自身竞争力,在对证券的估价、定价上更专业;证券公司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金融工具估价技术和有效的内控制度;要加强同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的沟通,及时反映问题,使其证券公司能健康、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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