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案例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7 15:44:25

合理化建议案例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1)

二.管理范围

以下范围的建议是应鼓励和可接受的:

经营管理思路和方法的改进;

各种工作流程、规程的改进;

新产品开发、营销、市场开拓的建议;现有产品、外观与包装的改进;

制造工艺、设备、技术的改进;

原辅材料节约、三废利用;品质的改进;

降低成本和各种消耗;安全生产;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凝聚力;

其他任何有利于本公司的改进事项。

以下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夸夸其谈、无实质内容的.

为完成合理化建议的任务而无新意的;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

已被采用过或前已有的重复建议;在正常工作渠道被指令执行的。

针对个人及私生活的。

三.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一个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企业总经理任主任(主席),委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经理和工会、工人代表组成或任命。

在该委员会中还可设立专门小组,如建议提案审查组、处理组、执行组,负责提案的征集、登记、整理、评审、传递、总评存档等日常工作。

在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可设立相应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分会。

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职责范围:

⑴提出或修订公司合理化建议活动的政策方针和总体规划;

[2]批准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年度经费预算;

⑶制定和实施例题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

⑷审查和监督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实施;

⑸总结、评估、奖励每年的合理化建议活动。

四.管理程序

公司合理化建议委员会颁布实施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公司员工均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运作情况提出建议。该建议可用较正规的提案表填写。提案表主要记载事项:

⑴建议人姓名、部门、职务;提案日期;

[2]提案原因或理由;建议方案或措施;

[3]预期效果及改善前后比较分析;

[4]其他事项。

员工建议可送达提案(意见)箱或直接送到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办公地点。提案(意见)箱应及时或定期开启。

允许员工建议是匿名或联名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也可公布若干经营管理问题或难题,征招建议。收到提案后即进行登记、编号,同一内容以先提者为准,同一日提案视为联名。

经初步分类整理后送有关专家或被提案单位初审。不予以受理或暂保留的,应及时通知原建议人。原建议人准予申诉一次。初审认可后,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中对提案划分等级,并落实提案执行部门和主办人。

提案依其重要性分为四级:

A级,重要的,多为创新性的;

版权所有

B级,较重要的,多为改良性的;

C级,一般性的;

D级,反映在个别问题点上的。

对提案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追踪,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提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效果评估、效益测算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将提案结果作成报告产拟订奖励方案,报委员会核准后张榜公告。提案改进结果所导致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其知识产权属公司所有。

五.奖励

(一).奖励办法

凡1年内提出建议累计3项,且均不采用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凡1年内提出建议累计3项,且均为暂保留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对正式受理且分类为A类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对因改善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的,按下列比例提取奖金:

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00万元以上,按1%计算。年节约或机关报创价值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按1%~1.5%计算。

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按1.5%~2%计算。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按2%~3%计算。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按3%~4%计算。

(二).提案改进结果导致注册了公司所有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可给建议人一次性特别奖金。

(三).保留或不采用的提议如后续得到采纳,接第二十条给建议人追认奖励。

(四).联名建议的奖励分配由具名在前的第一提案人主持,其他建议人如不服可向委员会申诉。

(五).公司的合理化成果可报当地政府申报合理化建议奖。

(六).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的合理化建议及其奖励由公司董事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七).合理化建议奖励金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列入工资总额,公司可适当提取合理化活动费。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2)

市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03年初成立,四年任期内,共召开39次委员会会议,对25件法规、2件修订、废止决定进行了统一审议。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在各专门委员会的支持、配合下,全体委员共同努力,较好地履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提高我市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提高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审议质量,履行好统一审议的法定职责

提高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审议质量,是委员会的努力方向和工作重点。委员会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统一审议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体会议审议法规时,认真吸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站在全局的高度,力求法规能够正确反映客观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委员会十分尊重和重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在法规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委员会都要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整理,逐条进行研究,并予以充分吸纳。对确实不能吸纳的意见,在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说明理由或者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个别交流,达成共识。在做出初步修改后,委员会坚持召开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座谈会,汇报修改情况,再次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于内容修改较大的法规草案,及时寄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征求意见。在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修正案(草案)》进行一审时,有组成人员提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有一部分属于可以暂不纳入禁放的农村地区,在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委员会认真研究并吸纳了这些意见,将修正案(草案)有关规定增加一款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统一审议中,委员会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当审议的法规草案的内容与上位法相悖时,坚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在审议《武汉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时,重点研究了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问题,同时就国家电信法立法事宜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了解到正在制定的电信法可能对现有的电信管理体制重新做出调整,为了避免与即将出台的电信法出现冲突和抵触,委员会建议审议工作暂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待电信法对电信管理体制等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后,再考虑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

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时,十分重视体现地方特色。一是力戒大量抄搬上位法。委员会在审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时,根据国家对出租汽车服务业、蔬菜基地保护等已有具体规范的实际,我市立法就不再重复规定。在审议《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武汉市旅游条例(草案)》时,删去了法规草案中不必要的与上位法重复作出的规定。二是因地制宜地解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委员会在审议《武汉市旅游条例(草案)》时,从我市实际出发,在不与上位法相悖的前提下,对我市和外地有关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经济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吸纳,力求有所突破和创新,注意尽可能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坚持实行“开门立法”,充分发扬民主

委员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提高立法质量的途径。一方面,委员会积极探索专家学者与立法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进一步拓宽法规草案起草的渠道。2005年,将《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各方面权利、专业性比较强的三个问题,委托有关专家论证,并起草相应的条款。2006年,又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条例草案(专家建议稿)在通过评审后,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另一方面,探索开展了地方立法质量评估工作。2006年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要求,法制委员会与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组织对《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立法质量进行评估。通过执法检查、问卷调查等途径了解条例实施效果,分析条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是否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是否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回顾立法过程,总结立法经验,找出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形成节水条例立法质量评估报告,提出加强条例实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委员会坚持走群众路线,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充分运用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倾听民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维护民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在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后,对合理化建议都研究吸收,在条款中予以反映。为了更好地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在《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条例(草案)》常委会一审后,法制委员会组织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法制委委员对我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进行调研,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实心砖、粘土砖“限改禁”的问题迫切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委员会围绕常委会审议意见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焦点,进一步加强了调研和论证工作。委员会多次深入相关单位和部门,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群众对《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在《武汉市旅游条例(草案)》一审前后,委员会参与对有关行政部门、旅游服务机构和经营者进行调研的活动,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在统一审议中,委员会注重借助“外脑”开展立法论证工作。每件法规草案,委员会都寄送市地方立法研究会各位理事,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请他们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时都认真研究,尽量吸纳或者予以反馈。

(三)加强与各专门委员会的合作,共同做好审议法规的工作

委员会积极配合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法规的起草工作,参与立法项目的选择、立法项目的调研、法规草案的起草等立法活动。一方面熟悉情况,为一审后的统一审议做好准备,另一方面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武汉市旅游条例》被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后,委员会积极配合民宗侨外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工作,先后召开了5次由管理机构、经营者、从业人员、旅游者参加的座谈会,并赴外地进行考察学习。委员会还配合有关专门委员会,先后对等拟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立法调研。

法规草案经常委会会议一审后,委员会积极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审议工作。在组织座谈讨论、实地调查、研究修改等活动时,都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派人参加。对修改法规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主动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沟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有关专门委员会发表的审议意见,委员会都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民宗侨外委员会在对《武汉市旅游条例(草案)》审议时,提出法规不宜对旅游产业定位,应当强调旅游业的发展要与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协调,要突出滨江滨湖的都市特色。委员会在修改法规时,根据民宗侨外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将有关条款修改为“本市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坚持旅游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突出历史文化名城和滨江滨湖的都市旅游特点”。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为常委会制定好地方性法规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二、四年的工作体会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工作,树立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前提

立法工作,首要的是以科学的理论作为指导。委员会四年来一直把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做好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落实到制定立法计划、法规起草、审议等各个环节。

人大立法必须以代表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委员会在工作中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关系,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立法中,针对存在的一些现象,如过多地运用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不适当地强化行政部门的某些职权,忽视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等等,委员会在审议中重点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实现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统一。委员会在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设定十分审慎,几年来,对涉及审批、发证、收费、处罚等管理权限的设定和划分,严格把关,特别是在法规草案中设定的罚款,在审议中先问是否合理,再看是否适度。

(二)扩大立法民主,使民主立法规范化、制度化,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

委员会十分注意民主立法的程序保障,充分运用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扩大立法民主。几年来,凡是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都在报上和网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凡是涉及多方面利益主体的法规草案,都采取听证、论证等形式,兼听方方面面的意见。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在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时,有市民提出要求法规全面规范经营者、驾驶员、乘务员的责任,加强游泳场馆建设,解决市民夏季游泳难问题等意见,都予以吸纳。2003、2004年,分别就《武汉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举行立法听证会,对法规草案调整利益关系时涉及到的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及市民代表,听取他们的陈述,了解他们的诉求。

(三)完善立法程序,健全工作制度,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3)

一、现行的制度存在的问题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即“一调一裁两审”制,但现行的制度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案件处理能力不足,案件处理周期过长。按照现行“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劳动争议获得最终成果,常常需要8―11个月左右时间,即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仲裁程序2―3个月,第一审诉讼3―6个月,第二审诉讼3―6个月,必要时还可以延长。新的劳动争议类型不断出现,数量庞大,劳动仲裁机构面临空前的压力,劳动仲裁工作中案多人少的问题更加突出。2、劳动关系地位不平等性与劳动案件的特殊性。在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普遍处于较为的强势一方。劳动者需要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机会实现谋生。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掌握的信息极不对称,劳动者处于较为被动地位。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出台,都体现了国家规范劳动市场,劳动用工的决心,对于用人单位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用人单位的对策也层出不穷,各种规避法律的手段屡见不鲜。对于劳动者一方,经常会面临相关法律效力的滞后性,抽象概括性与现实劳动关系相对超前性,具体复杂性之间的矛盾。那些劳动法没有涉及的盲区,就成为了劳动争议频繁发生的原因。此外,劳动争议处理的案件程序较为复杂,造成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维权成本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护,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3、法律规定或解释太概括太笼统。法律法规规定原则化,是我国立法的一大特点。其优点是比较全面,适用面广。但这种原则化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解释也有很大的弊病,最为突出的是,容易产生审判人员有意或无意的畸轻畸重的判决,产生“合法不合理”的现象。

二、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引入判例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判例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对于何谓判例,学者们看法基本一致。所谓判例是指由法院对典型案件审理终结时所作出的可以作为典范案例的判决。判例法上所谓判例,即特定法院就特定之事所下的判决有先例羁束力也。

(一)判例制度的优势。判例制度的使用,主要在处理案件的高效性和公平性两方面表现出优势。

1、应用判例法对解决劳动争议高效性的可行性分析。判例制度判例法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能对案件判断的过去价值标准与现在价值标准统一起来,解决了成文法的尴尬。通过判例可以迅速灵活地反映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不同要求,及时确立合乎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特别是时间成本,对于损害劳动者利益的,也可以使劳动者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2、应用判例法对解决劳动争议公平性的可行性分析。部分劳动争议的处理问题的发生是由于法律并没有相关的规定或司法解释,这样一来,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会更加淡薄。

(二)实施判例制度的意义。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等刊物登载案例,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践中案例指导开始承担了一定辅助功能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制定法的缺陷。在现有体制下,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有很大的意义。1、案例指导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滞后性等缺陷;2、有助于维护司法统一和司法公正;3、可以促使法官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节约司法资源。

三、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引入判例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判例法具体适用的建议。法律认可的具有一般代表性的先例就成为判例制度的核心,即建立适合我国法律发展的判例制度。确定先例的具体方法为先进行劳动争议案例遴选,由人民法院审判庭挑选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报研究室初审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批准的发生法律效力(一审生效或二审维持原判)的典型案例,在人民法院内部公布,成为本法院(行政区)的先例判决。这样一来,同一类型的先例可以反复使用,节约了立法成本,提高了争议的处理效率。

(二)建立案例库的建议。建立网络案例库,并进行系统分类,例如划分为工资,休假等具体领域,人们遇到相关问题后则可以选择网络上查找先例的判决,根据个人的情况选择近似的案例,以评估可能带来的结果或要付出的代价。还可以开发与之相关的平台,例如网站,网络论坛,群组等形式。这样一来,可以使公民经常从各种判例的具体内容中,直观的领悟到法律规范的原则,随着浏览案例,讨论案例人数的增加,全民的法律意识必将提高,客观上还会增加立案的成功率,这对于提高公民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有很大作用的。

(三)关于判案人员的建议。必须大力提高判案员(仲裁员,法官)理解与运用案例的能力。案例的运用是一个反复说理,充分对比的过程。因此,要妥善运行案例制度,就必须有一批高素质的判案员,他们具有高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深刻领悟法的精神,且熟练掌握法律规则,能正确评价各种案件的性质,并且能够正确理解与运用判例所宣示的原理与规则。同时,针对劳动案件的特殊性,劳动争议案件不能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对待,如果忽视其自身特点,不利于劳动案件的依法公正解决。而我国现行民事法官,大多数未接受过劳动法教育或专门训练,很容易理所当然地将劳动案件作为民事案件,适用民事程序审理,而忽略了劳动案件的特殊性,从而不利于案件审理质量的提高。因此,在建立和运用案例制度的过程中,就需要全面提高法官法理理解与运用案例的能力,保证案例得到正确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4)

机动车排气是大气环境中氮氧化物、颗粒物的主要来源,是引起城市灰霾现象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我省各地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至2013年6月底已达1338万辆,全省单位路面机动车保有量居全国各省之首。机动车排气已成为污染大气环境、影响城市形象、危害居民身体健康的主要环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只作了原则规定,难以满足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结合浙江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

环资委认为,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等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可行,建议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时,环资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职能部门的职责问题。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涉及政府多个部门,需要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形成综合治理的合力。建议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环保、公安、交通、质检、工商等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增加商务部门在组织合格油品、机动车强制报废行业管理中的职责。另外,我省不少市、县(市)成立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承担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的具体工作。为了明确这些机构的法律地位,建议条例草案第四条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管工作的规定。

二、关于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问题。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直接关系到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增加环保标志管理的核心内容或总体原则,提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明确环保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分工,细化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要求。

三、关于执行排放标准问题。据预测到2015年,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将达1800万辆,与此相关的空气污染和交通拥堵问题将对我省可持续发展构成严峻挑战,有必要实行更严格的措施,加快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在用机动车制定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排放标准和黄标车的认定标准等内容。

四、关于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问题。群众出行方式的选择和机动车使用者的驾驶习惯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有重大影响。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内容。即通过多种形式的媒体宣传和绿色环保活动,对社会公众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倡导绿色出行,并鼓励对机动车违规排放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五、关于对外省牌照车辆的管理问题。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在本省使用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而目前实际情况是,有大量外省牌照的机动车在我省境内长期使用却缺少有效监管,特别是一些外地载货汽车、挂车、专业作业车,是排气污染的重点对象。建议条例草案增加对在我省营运的外地车辆实行排气污染监管的内容。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5)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项目。2007年8月,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杭州 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草案)》。会后,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13个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上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07年9月12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提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档案工作保障措施。档案工作是一项公益性社会文化事业,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长期以来,事业经费严重不足是制约我市档案事业发展的一个瓶颈,由于缺乏必要的档案保护经费,目前我市各级档案馆一批珍贵档案得不到有效保护和抢救。为加强对档案事业的投入,明确政府在档案管理上的职责,条例在第四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档案馆(库)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保护、抢救、征集、开发利用等经费的核拨。”同时,随着全社会信息化程度的迅速提高,传统的档案管理和利用模式将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条例规定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

(二)关于文件查阅服务中心。档案馆传统的收集方法是各单位从文件形成10年后移交给档案馆,再由档案馆鉴定是否向社会开放。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传统的档案管理方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文件查阅服务中心,要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政策性、公益性、服务性的非文件集中统一保管,并向社会开放。条例第六条规定,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文件查阅服务中心,作为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集中查阅场所,向社会提供政府公开的信息,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及时零距离了解政府信息,同时带动档案馆馆藏资源的利用,发挥文件、档案、资料三种资源互补的整体功能。

(三)关于机关文档中心。目前,我市市级机关档案室有120多个,根据调研,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档案资源的分散和浪费。一些单位档案库房、档案工作设备设施长期不到位,档案得不到专业保护,一些通用的档案设施存在重复购置情况;各单位档案人员往往是兼职,时间和精力得不到保证,致使档案资源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和开发。二是档案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目前我市已着手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但由于各单位分属不同的系统,各系统采用的业务标准各不相同,信息化起步的时间也不同,导致各档案信息应用系统间存在壁垒,相互间的共享程度较低。为解决上述问题,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集中办公地点设立机关文档中心,接收各集中办公机关的档案,对档案进行保管、鉴定和利用,达到档案资源的最优组合。

(四)关于档案信息提供。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政府举办或直接经手的各种活动越来越频繁,特别是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活动日益增多,使档案管理部门难以全面掌握档案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加强对此类档案的监管,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对上述活动实行信息提供制度,通过信息提供,进一步掌握全市档案工作的动态,对加强档案事业宏观管理,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五)关于档案的收集和移交。目前,在我市仍有一些单位和领导的档案意识比较淡薄,许多重要的档案材料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散存在单位的内部机构和个人手中。同时,一些单位不按规定和要求向各级档案馆移交应当移交的档案资料。为了解决档案收集难、归档难和移交难的问题,条例第十条规定了各类文件材料向本单位档案机构归档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了各单位向有关档案机构移交文件、档案资料(包括重大活动档案)的要求和时限,特别是对机关文档中心、已公开现行文件、重大活动的档案移交作了明确。

(六)关于新领域档案、名人档案和地方特色档案。目前,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档案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出现了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民生档案等各新领域的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对此提出了要求。名人档案和地方特色档案是反映当地历史文化的重要资料。杭州是一座文化名城,为发挥名人档案和地方特色档案在我市经济和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综合档案馆应当做好本地名人档案和地方特色档案的征集、管理工作,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寄存或捐赠名人档案资料和实物档案。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6)

文件处置协议功能是国际数字档案馆普遍采用的,进行业务流程控制的核心方法,而在我国却缺乏相关功能应用。2010年6月我国颁布的《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中,也未引入文件处置协议相关功能需求。本文通过探索文件处置协议功能的流程和应用等问题,以期在我国数字档案馆建设实践中引入文件处置协议的功能理念并推动其实践开发,进一步提升我国数字档案馆运行效率和质量。

1 文件处置协议的基本概念

文件处置协议(“Disposition Agreement”)一词来源于美国电子文件档案馆(“Electronic Records Archive”)(以下简称“ERA”)的需求文档,该文档将其定义为“控制文件处置,并包含文件集具体处理说明的文档”[1]。从定义上看,文件处置协议类似于我国的保管期限表,可被视为适合于计算机应用的保管期限表。传统的文件保管期限表仅适合于人读,而文件处置协议主要用于机读,适用于数字档案馆。数字档案馆使用的基本文件处置协议格式如图1所示。

如图1所示,文件处置协议一般由一个基本信息和多个处置项说明组成,基本信息说明文件处置协议的适用机构、全宗或部门等概况性信息,而处置项说明明确每一类文件集的详细处置方法。从格式上看,与传统文件保管期限表相比,文件处置协议特点主要体现在:①内容精确化:传统文件保管期限表只定义定期和永久两种处置方式,而文件处置协议定义多种处置方式,例如,在“5.处置说明”下拉项可以选择销毁、移交、永久保管和重新鉴定四种处置方式,并且设置具体时间和周期;②内容结构化:文件处置协议中的字段采用控制值、系统验证、声明及强制性依赖、值列表等形式控制字段值;③内容丰富化:除传统文件保管期限信息外,文件处置协议还提供每一个处置项详细的文件数量、尺寸、移交频率等信息,有助于数字档案馆对移交文件数量进行预测和对较长年限,例如一个长期项目的多次移交进行跟踪和掌握。

图1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格式实例(部分)

2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的意义

国际领域对于文件处置协议功能给予充分的重视,例如著名文件管理系统需求标准MoReq2010[2]将其列为文件系统的九大核心功能之一。ERA在其需求建设指南[3]中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列为数字档案馆必选功能之一,并在系统中实践开发了该功能,该功能意义在于:

2.1 自动化文件处置流程。美国长久保存环境研究组《数字档案馆长期需求》报告别指出:“数字档案馆需要积极地、尽可能地自动化其业务流程。长期经验表明,人力成本是数字档案馆运行成本的最大部分”[4]。文件处置协议功能可以支持数字档案馆自动化鉴定、移交、销毁等业务流程,例如,图1中的“处置说明”项精确到年月,支持在预定时间发起移交、销毁等业务流程,有效实现自动化。

2.2 提高数字档案馆进馆质量。据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课题组对我国档案馆电子文件移交进馆情况的一项调研表明[5]:半数调研档案馆存在接收的电子文件未经鉴定和划分保管期限的问题,这意味着大量电子文件缺乏规范的鉴定便仓促进馆,进馆电子文件价值缺乏控制。在数字档案馆系统中加入文件处置协议功能可以强制性要求进馆单位移交前进行鉴定,划分保管期限,制定完善的文件处置方案。例如,ERA要求文件形成部门采用数字档案馆系统平台制定文件处置协议,移交的文件集必须链接到系统中对应的文件处置协议,而缺乏相关文件处置协议的文件集不予接收。这样就可以从源头上把关,提高数字档案馆进馆质量。

2.3 证明数字档案馆的可靠性。只有数字档案馆系统能够证实其保管的文件是在恰当的处置协议控制下实施处置的,才能证明系统的可靠性。举例来说,假如一份文件从系统中销毁了,数字档案馆应当能够证明这份文件销毁是在一定的处置协议授权下合法进行的,而不是随意被删除的。因此,数字档案馆系统中必须具备处置协议功能,并且链接至其所管辖的所有文件或文件集,而每一份文件或文件集都必须具备对应的处置协议。

3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分析

3.1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基本流程。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基本流程分为四步,如图2所示:

图2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的基本流程

如图2所示,该功能具体步骤为:

(1)立档单位采用数字档案馆平台创建处置协议,通常是由业务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完成,处置协议初始状态为“草案”;

(2)立档机构文件管理责任人员采用数字档案馆平台对处置协议进行审查和更新,完成后提交至档案馆审核,处置协议状态从“草案”变为“已审查,提交至档案馆批准”;

(3)档案馆相关人员对机构提交的处置协议进行接收,并复核,对其中不合理的处置项提出修改意见后返回,处置协议状态从“已审查,提交至档案馆批准”变为“复核后返回修订”;如果无需修改返回,则处置协议状态从“已审查,提交至档案馆批准”变为“提案”;

(4)档案馆档案管理责任人员对处置协议提案正式批准,处置协议状态从“提案”变为“正式批准”,文件处置协议进入数字档案馆系统,赋予其正式的唯一标识符后不能再被修改。

3.2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需求。从图2流程图可以看出,数字档案馆系统至少应为用户提供创建、批准处置协议等系列功能,具体包括:

3.2.1 创建处置协议。该功能包括:①创建处置协议模板;②基于模板、现有处置协议、根据一系列提问用户回答来创建新处置协议功能。

3.2.2 存储处置协议。该功能包括:赋予处置协议唯一标识符和存储文件处置协议功能。

3.2.3 赋予处置协议状态。该功能包括:为用户提供赋予处置协议状态和根据需求报告处置协议状态的功能。

3.2.4 修改处置协议。该功能包括:为用户提供删除和修改处置协议的功能。

3.2.5 管理处置协议多版本。该功能包括:①管理文件处置协议的多个版本;②管理在业务规则中定义的文件处置协议的各种版本的功能。

3.2.6 批准处置协议。该功能包括:①为用户提供提交待批准的处置协议的功能;②为用户提供批准文件处置协议的功能,包括录入文件处置协议批示、批准相关人员,提供利用文件处置协议定义案卷、管理文件处置协议相关审查人员,合法用户、录入责任人员审查、录入有关文件处置方案涉及的案卷内容审查人、鉴定报告审查人信息等功能。

3.2.7 定义处置协议中的处置说明。该功能具体包括:①定义系统能够实施的处置说明的功能;②检查处置协议中包含的处置说明确保其能够被系统实施的功能。

3.2.8 自动化电子文件处置说明实施。该功能具体包括:①为用户提供暂停任何处置说明自动化实施的功能;②为用户提供对任何暂停的处置说明继续自动化实施的功能;③提供实施变更的处置说明的功能;④在处置说明变更时进行确认;⑤识别变更的处置说明影响的所有文件;⑥对所有受处置说明变更影响的文件执行变更后的处置说明功能。

3.2.9 其他。该功能包括:①定义处置协议之间关系;②提供包含处置协议中文件相关元数据的功能;③根据标准检查处置协议功能;④提供在处置协议批准过程的所有阶段获取处置协议功能。

3.3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的应用实例。数字档案馆应实现以文件处置协议为核心的流程控制,例如处置协议控制数字档案馆文件的移交,支持鉴定流程确定文件价值,控制文件的销毁等。以移交流程为例,数字档案馆处置协议对其控制原理如图3所示。

图3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控制文件移交

如图3所示,数字档案馆文件移交过程分为三步:①定义文件处置协议:定义文件处置协议及其处置说明,每一个文件处置说明规定一个文件集合的具体处置方法;②移交计划:根据文件处置说明生成特定文件集合的移交计划,根据移交计划提出一到多次的移交申请,移交申请是对每一个文件集合中的部分文件移交提出的;③执行移交:当正式移交时,采用封装方法对需要移交的文件集进行封装,并在传输、接收过程中采用认证方法进行认证,生成认证报告。可以看出,文件处置协议在移交中主要发挥三方面功能:①控制文件移交范围:文件处置协议控制哪些文件集需要移交、哪些需要暂时保存和销毁;②移交计划形成的前提和基础:文件处置协议中有关文件处置说明的内容会成为制定移交计划的参考和依据,机构向数字档案馆的每一次移交都必须是在一定的处置协议批准下进行的,不能随意发起移交;③启动移交行为:文件处置协议中定义的处置说明将在预定时间启动移交,或是发出系统提醒。

4 结语

数字档案馆文件处置协议功能的未来实施和完善需要:①更新我国现有的保管期限表,使之成为可以应用于计算机的文件处置协议,例如,人大学者李泽江提出的“对保管期限表应细化其保管期限,处置行为,包含预定处置状态的文件保管期限等策略”[6];②建立文件处置协议模板库:数字档案馆系统应当建立各类文件处置协议的模板库,供各类机构、各种类型文件使用。例如美国电子文件档案馆的文件处置协议模板库形成级次结构。最顶层的处置协议模板适用于所有机构使用,只包含最基本元素,例如基本处置说明、机构名称等;第二层处置协议模板划分类别,例如捐献档案处置协议、联邦文件处置协议等;第三层模板继续细分,例如联邦文件处置协议下划分出图像、音频、文书类型处置协议等。除此之外,机构可以在遵循ERA标准模板的格式要求下,自行定义更为精确的处置协议模板,并且注册登记在ERA系统中,丰富的模板库也将统一规范各类型机构、各类文件的处置流程,避免文件处置随意性。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数字档案馆的基本结构与运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1CTQ033)的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3]NARA.Electronic Records Archive Requirements Document(RD v4.0)[EB/OL].[2012-12-22].http://archives.gov/era/about/requirements.pdf.

[2]MoReq2010.文件系统需求服务[S].欧盟标准,2012.

[4]Bruce Barkstrom.Long-Term Digital Archive Requirements[EB/OL].[2012-12-22].Long-Term Digital Archive Requirements.https:///sf/docman/.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7)

20*年以来,××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每年县人民政府都要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行政复议工作已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由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家俊同志担任,县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行政复议工作的汇报,分管领导经常听取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参与案件受理、办理和结案的全过程审查,签署受理审批表、复议决定审批表和结案报告表,对在行政复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保证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和执行。

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0*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件,受理3件,不予受理1件,受理率为75%。全年无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与数量相比率为0.48%。2009年1—5月,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件,受理5件,受理率达100%,无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与数量相比率为1.35%。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一是依法及时审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严格按法定时限及时审查立案,并制发受理或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注重帮助指导申请人修改完善申请书,依法保障当事人复议申请权的行使。二是对不属于复议范围的1件,通过耐心说服当事人以寻求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没有一件被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一件造成当事人、投诉。三是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当场下达受理通知书,不让当事人往返。

三、认真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20*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的3件行政复议案件,已审结3件,审结率为100%。其中:维持2件,占67%,涉及计生部门;撤销1件占33%涉及国土部门。2009年1—5月,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的5件中,已审结4件,其中,维持1件,占20%,涉及国土部门;适用调解3件,占20%,涉及公安、国土2个部门;1件正在办理中,占20%,涉及国土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热情接待、周密策划、严格程序、公正处理的原则,即严把案件质量关,抓“四个环节”,即:受理、审理、送达、案卷归档,注重“一保护、一监督”,即:一是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监督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促使其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执法活动。又坚持以化解矛盾为出发点,积极引入调解机制,较好地解决了行政争议。既保证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正当行使,办理结果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较为满意,又要用正当手段维护好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权威。

四、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成效显著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有专兼职复议人员4人,办理一般行政复议案件均有2人承办,由1人主办,涉及重大、复杂案件均有3人承办,主要领导亲自审查。2006年2月县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办公室配备1辆公务用车,现有电脑4台,已达人手1台。我县由于办公用房较少原因,暂时未设立行政复议听证庭(听证庭可在县政府会务中心临时设置)。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有3个部门的法制科(股)设有行政复议科,能正常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工作。在队伍建设上,我县在“三个注重”上下功夫,一是注重提高政治素质。加强对政治理论教育,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准确把握新时期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规律,把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妥善处理好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协调解决各类社会矛盾。二是注重增强业务能力。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三是注重推进作风建设。把“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真正落实到每一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实际行动中,贯彻到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全过程。

五、加大宣传力度,夯实行政复议工作基础

《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实施以来,特别是《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年8月1日颁布实施后,××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在全县上下对两个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省、州法制机构组织的培训、举办法制专题讲座等形式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熟悉《复议法实施条例》,增强了依法行政观念和法律责任意识。同时,要求行政复议人员通过集中学、自学等方式,把握《复议法实施条例》实质内容,把行政复议调解作为学习的重点,把实践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化解行政争议的突破口来抓,树立了和谐解决行政争议的工作理念。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按要求省州相关要求,及时阅卷归档、并上报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备案。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对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数据的统计报表按时报送。

六、存在的不足

我县在《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做了许多工作,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有着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群众对行政复议了解熟悉程度不高

《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我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了一些宣传,但在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上不如《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诉讼法》,宣传覆盖面还不大,人民群众知晓率相对较低,未达到国务院《关于贯彻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中要求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程度。不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法缺乏必要的了解熟悉,主要表现在不十分清楚何谓“行政复议”;对具体程序和途径不知晓;对上级机关是否会撤销或变更下级不当决定持怀疑态度;对复议“不公开化”的过程感觉心里没底;特别是一些群众还不知道行政复议具有不收费、快捷、便民的特点,再加上还有的群众对行政复议不知或不愿走行政复议途径而走上访渠道,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认识不到位,制约了该法律和法规的深入贯彻实施

我县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学习不够深入,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和条文缺乏深入理解和领会,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站在行政复议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渠道,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的重要方式的高度来认识这部法律的重大作用和意义,没有深刻地认识到行政复议层级监督纠错功能的发挥是维护政府形象的强有力手段,以至于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不充分,整体运用《行政复议法》和《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能力和水平也不够高;其次,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在一定层面上存在消极及应付状态,不愿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将申请人推往诉讼途径的现象。

(三)行政复议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近年来,行政复议的机构设置、办案条件得到了一些改善,但与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受理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审理方式的转变不相适应。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办案水平都还不高。

七、下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力度

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把宣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宣传内容上,既要宣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也要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和“定纷止争”的主要优势和社会效果,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学习领会《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精神,规范办理程序,总结办理经验,探讨办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一步促进行政复议工作在我县深入开展。

(二)健全便民利民申请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群众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说明他们信任行政复议机关,愿意通过合法、正常渠道解决行政争议。如果消极对待或以各种理由推诿不理,就可能迫使他们以不合理途径和不正常方式表达诉求。从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要认真处理,要做好说服、解释、化解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

(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

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健全完善行政复议、应诉统计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并结合行政复议实践,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文书及归档的规范等。要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对全县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8)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渠道作用,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和作用,构建和谐,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内容和要求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程序,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1、认真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告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监督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好行政复议权告知义务,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积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大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力度。凡是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规定的,必须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规定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依法告知申请人解决争议的途径。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及时、便民的特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提供必要的条件。

3、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接待制度。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具体落实好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制定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工作纪律,规范行政复议接待程序。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应当热情对来访人员进行解答,对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应当当场说明情况,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引导申请人依法寻求解决的途径。

(二)建立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则,努力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

1、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和法律文书格式。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省行政复议条例》和《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定》规范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晰。2012年3月底前,按照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和《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并提高制作水平和质量。

2、改进和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审理方式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审理方式,探索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案前调解和案中和解等机制,从而高效便捷地处理行政争议;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设立咨询论证程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对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依照《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定》的规定,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审理。

3、努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认真把好行政复议办案的事实关、法律关、裁决关和善后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争议的事实,要重现场调查,不搞闭门办案,确保事实清楚;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广泛征求立法机构、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对涉案实体利益的处分,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寻求化解争议的最佳方式,确保裁决效果;对裁决执行的后续事宜,加强监督指导,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化解在萌芽阶段,做到案结事了。

4、正确运用好和解、调解手段,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法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对于争议不大、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的行政复议案件,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在立案受理环节以和解、调解的方式结案。

5、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调研,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经验,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着重解决工作任务与工作力量不相匹配的问题。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促进行政复议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

(三)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作用

1、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平、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做到格式规范,所载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充分论证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真正体现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公平和公正。

2、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2012年10月1日前,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跟踪、反馈、责令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问责等监督机制,以维护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对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3、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作用。如果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存在违法、不当行政行为或者在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督促其予以纠正和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的同时,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落实的监督力度,对不按照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完善行政复议监督制度,切实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开展

1、规范行政复议目标责任制度。认真研究、细化行政复议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考核制度。

2、建立行政复议工作报告制度。2012年6月1日前,制定行政复议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行政复议工作中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工作布置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使区政府更好地领导行政复议工作。

(五)做好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努力彰显行政复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渠道作用

1、建立健全完善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和分析制度。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送工作,运用好“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软件,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数据。同时,注重从数据中总结和分析行政复议工作的新情况、新动向以及行政复议工作难点、热点问题。

2、积极探索制定行政复议的各项配套制度。2012年12月31日前,积极探索和建立与本区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的各项配套制度,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审理一般案件不少于2人,审理重大案件不少于3人,确保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3、行政复议经费和场所规范化。区人民政府建立行政复议专项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配备行政复议办案工作专用车、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落实办公场所。

4、加强行政复议理论研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理论研究机制,认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经验。针对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以指导今后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5、加大行政复议宣传力度。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宣传机制,将行政复议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行政复议宣传工作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做到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优势和实施效果,不断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选择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自己的诉求。

6、加强行政复议信息网络化建设。加强区政府门户网站中“政府法制”专栏规范化建设,加大对本辖区内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的宣传力度。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宣传行政复议制度,使之知告、会告、能告。积极利用网络做到行政复议的受理、审理、结果“三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二)提高思想认识。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定渠道。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要全面掌握、准确理解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认真研究和解决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9)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02.024

自“一帶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与沿线国家签订了大量的国际合作协定,形成了新的国际合作范式,也是我国对新时代下国际法发展做出的独特贡献。与此同时,“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法的新发展,对我国国际法教学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国际法的新发展为国际法的教学提供了新的理论和实践案例,可以丰富国际法教学的素材;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国际法教学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亟须不断改革,以适应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创新。

1“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法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自中国国家主席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全球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表态赞成并投入“一带一路”建设。作为我国针对新时代下国际合作提出的一项开放性合作发展倡议,“一带一路”既是我国全面参与全球治理而提出的独具特色的方案,也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为国际社会贡献的国际公共产品,为保障其顺利实施和落实,还需要从制度上做出相应的创新和发展。因此,为更好的服务“一带一路”倡议,我国法学教育需要与时俱进,应结合当前国际新形势,培养大量掌握国际法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一带一路”倡议涉及的国家众多,这些国家之间情况迥异,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既有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社会主义国家,既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英美法系国家,因此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必然面临不同国家法律差异的障碍。在各国国内法规定各异的情况下,“一带一路”建设亟须国际法保驾护航。同时,由于“一带一路”在诸多方面完全不同于以往的国际合作,在其推进过程中,必然会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一带一路”倡议遵循了以平等和互利为基础的开放、合作的原则。不同于以往对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的政策建议的国际组织实践。“一带一路”倡议对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强调为现有的国际经济体系提供了有价值的补充。“一带一路”倡议包含的观念即对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实行不同的政策和制度,这种理念对当前国际体系以及全球治理的改革提供了借鉴。

目前,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并不存在全面和正式的合作机制,而且现有机制下的国家或区域之间的合作大多是非正式的,更谈不上制度化和法律化。由于没有制度的保障,使得全面和深入的国际合作变得十分困难。众所周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等五个方面的合作是“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内容,但是如果没有稳定和高效的机制加以协调,要推进上述合作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

而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对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且在这种新的国际合作框架下,国际法也必然会随着国际实践的演进,随之出现发展和革新。因此,我国的国际法教学不能固守陈规,而应立足新的国际形势,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不断改革国际法教学的方式和内容。

2“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自1977年我国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法学教学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养了无数法律人才,但我国的法学教学也存在不少问题,下文仅以国际法教学为例,分析国际法教学中存在的不足。

2.1法学课程设置重国内法、轻国际法

国际法虽然是我国为数不多的法学主干课程之一,但我国许多高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和教学设计上并不能体现国际法课程应有的地位,甚至将国际法在整个法学教学体系中视为可有可无的课程。不少高校以教学改革为由,将国际法课程的课时大量压缩,转而加重国内法的课时。这种不顾法学学课的科学性和系统性,任意加强或减轻特定课程课时的做法,最终会妨碍学生全面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学知识,有悖于法学教育目标的达成,特别是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以及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之际,我国亟须大量涉外法律人才,而当前重国内法轻国际法的“跛足”法学教育现状,必将难以满足我国在新形势下参加国际实践、创新国际法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要。

2.2国际法教学内容过于陈旧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有约束力的规则,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法等国内部门法相比,关注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看起来似乎“高大上”,但由于远离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而“高处不胜寒”,以至于许多学生对国际法产生了“鸡肋感”。正是这种对国际法学课的误解,国际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长期处于边缘的地位。长此以往,国际法教学也裹足不前,往往偏重于传统的国际法基本理论,而忽视国际法在新的国际局势下的发展,特别是与中国相关的国际法热点问题,更加强化了学生的“疏离感”。传统的国际法教学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缺少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教学内容,难以满足“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必须尽快进行改革完善。

2.3国际法案例教学流于形式

国际法案例教学具有直观、具体的特点,学生在讨论案例过程中不仅能加深对国际法规则的认识,并且能真切感受到国际法课程是“实用”的学科。但由于国际法课程课时普遍比较少,在有限的时间里如何兼顾基本理论与案例及实践,让许多国际法授课教师有“心有余而力不足”之感,在保障基本理论课时的前提下,留给案例教学的时间远远不够,导致许多学校国际法案例教学流于形式,仅仅是对案例的简单介绍,而没有将典型案例、热点案例与国际法基本理论紧密结合,难以达到案例教学目标。

3“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法教学改革的完善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国际法教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在我国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之际,为满足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要,我国国际法教学应作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3.1科学设置法学课程,提高国际法教学课时

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养成离不开系统和全面的法律知识教育,法学教育不能以就业和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否则法学学生将难以接收到基础扎实、知识全面系统的法学教育。因此,在法学的课程體系中,应改变目前许多高校法学专业重国内法、轻国际法的短视做法,提高国际法学课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特别是在课程设置方面应强调科学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在我国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之际,正需要大量的熟练掌握国际法知识的优秀法律人才,加强国际法的教学是我国当前法学教学改革的应有之义。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要拨乱反正,恢复国际法在法学课程设置中的骨干课程的重要地位,适当提高国际法教学课时。

3.2以“一带一路”为契机,更新国际法的教学内容

“一带一路”是我国倡议的国际合作新模式,必将推动国际法的发展与进步。因此,在继续做好国际法基本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国际法的教学内容应有所侧重、有的放矢地融合“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突破,与时俱进更新国际法的教学内容。“一带一路”倡议下强调各国之间的平等和互利,大力推进沿线国家之间的开放和合作,不同于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援助或进行合作时往往附加特定条件的实践,而且“一带一路”倡议对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强调为现有的国际经济体系甚至国际政治体系提供了有价值的补充,而且对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实行不同的政策和制度,这种崭新的理念对现有国际法规则以及全球治理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因此,通过加强与“一带一路”相关国际法知识的讲授,不仅使国际法教学内容得以更新,而且可以培养符合“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的法律人才。

3.3创新国际法案例教学,提升案例教学的效果

首先,应科学选取并适当加工案例。高质量的案例对提高学生参与讨论的兴趣、达到国际法课程教学目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际法案例的选取不限于传统的典型案例,还应该包括当下发生的热点案例。国际法的案例相当复杂,如果原封不动的将相关国际法案例引入课堂,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中,学生势必难以消化相关案例,而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因此,授课教师不仅应精选教学案例,还需要结合讲授的国际法理论知识,适当对国际法案例进行删减和加工,引发学生的积极性,以满足课堂教学的需要。

合理化建议案例篇(10)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近几年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个制度平台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具体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的要求,有必要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为此,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问:制定条例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五个指导原则:

一是依法完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作了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反映,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为此,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践经验,条例对行政复议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方便申请。人民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表明愿意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按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的要求,条例就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是积极受理。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职责。条例对依法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作了相应规定。

四是改进方式。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事关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提高办案质量,有必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为此,条例在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五是强化监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是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条例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并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

问: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为保障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的程序,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是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知情权,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是为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条例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问:条例在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上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一是健全了行政复议审查方式。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二是增加了和解制度。为了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平衡利益,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

三是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虽然行政复议法中没有规定调解制度,但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此,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四是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情形,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问:条例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方面有何规定?

答: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条例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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