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贸易方式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7 15:44:15

常见的贸易方式

常见的贸易方式篇(1)

1.专业词汇:外贸英语信函中对专业词汇的翻译务必精确、符合经贸专业要求。外贸英语中的价格术语意义固定:有的是单独的词,inquiry(询盘)和offer(报盘);有的是则是由几个词构成,todrawonsomebody(向某方开出汇票)。这些专业词汇的翻译稍微有差错就会给企业造成负面的影响甚至巨大的损失,如曾有则报道说,某译者错将“不锈钢”译为“炭素钢”,这两字之差就给企业造成近20万元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外贸英语专业词汇与其本意大相径庭。Document本意为“文件”,而在外贸英语中则为“单据”,如AnL/Cnormallyspecifiesthedocumentsthatarerequiredbythebuyerandthedatebywhichthegoodsinquestionmustbeshipped。(信用证上,通常规定了买方所需的单据,以及有关货物的运货日期。)

2.歧义词:英语中常常会出现一个词汇有多重意义,而这几个意义恰好又是对立的。因此在外贸英语信函的书写或翻译中,应避免使用歧义词。面对这类词汇应及时发现,并立刻和对方取得联系,以便及时纠正,以免使缔约双方发生分歧,为日后贸易带来后患。如inaweek可指在withinaweek(一周内),又可以指afteraweek(在一周后),这就必须要与对方商榷,及时换上表义明确的词。

3.英美词汇差异:外贸英语信函的翻译还应注意英美词义的差异:在英式英语和美式英语中,同一个词可能有不同的含义。在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即是单位的差异,如billion在美式英语中意思为“十亿”,而在英式英语中,则代表“万亿”。因此,在翻译中一定要注意英式英语和美式英语使用场合。

4.缩略语:缩略术语在外贸英语信函中也很常见,其意思对外贸交易极其重要。这里仅介绍几种常见的缩略术语的翻译法。

(1)音译。如:AIDS艾滋病;DDT滴滴涕;OPEC欧佩克。

(2)用汉语的缩略语译如:UFO飞碟;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V.F视频;XL特大。

(3)部分译,部分不译如:DNAfingerprintingDNA鉴别术;FOBShanghaiFOB上海价。

(4)还原成原文意译如:EconomistsplacedgreatertrustintheCPIreport,contendingthatthesurgeinthewholesaleindexwasmerelyafluke。(经济学家对消费者物价指数比较信任,认为批发物价指数的飊涨只是偶发现象。)(CPT=consumerpriceindex:消费者物价指数)。

(5)外来语译法与以上方法差不多,以意译为多。如:EP(单方面)—exparte(拉丁语);E/R(在途中)-enroute(法语)。

5.套用格式化语言或句型对应翻译法:以签署文件、合同等为目的的外贸英语信函,多套用已有格式。在翻译的时候,应用相应的中文格式,用程式化语言翻译即可。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些套用、固定搭配及句式结构的应用中。译者可相应地采取“套用句型对应方法”来翻译。在此类商业信函中,对方一般也会采取正规书面语,风格繁冗。尤其是为了增加严肃、正式的意味,他们常常会选用带法律、语言保守倾向的古体词。常见的有以”here;there;where”为词根的词,如:herein;hereof;herewith;hereby;thereby;therefore;whereas;whereby等。翻译的时候不一定要字字对应,可以在其他地方以词汇手段予以补偿,用相对比较古雅的词汇将原文的文体风格反映出来即可。6.整体格式差异:整体格式差异主要体现在英文与中文信函中。众所周知,英文日期常写于右上方,而中文日期常写于右下方。英文称呼使用复数Sirs/Gentlemen,而在中文中,则体现为统称形式的整体单数。虽然,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外贸电函英译汉时,可保留英文外贸函电的格式,也可套用中文外贸函电的格式。但是,根据惯例,建议使用中文格式,以取得整体美感。

二、用于达成友谊、交流感情的商业信函的翻译

除用于正式交易的外贸英语信函外,为达成贸易双方的友谊,商家会特别注意礼貌,因此会大量写作交流情感类信函。对这一类信函,译者翻译的时候,应注意选取适合的词,使用翻译具有“信、雅、达”的美感。并且提醒注意的一点是,商人毕竟是商人,他首先考虑的是商品、质量及相关问题与条件,而非客套与人称,汉译时,应突出重点信息,精简繁枝冗叶,以达到强化重点的目的。

常见的贸易方式篇(2)

一、市场机遇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2014]49号)

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继5月《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后,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在促进进口方面提出措施,包括:鼓励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进口、稳定资源性产品进口、合理增加一般消费品进口、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进口、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进一步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大力发展进口促进平台、积极参与多边合作。《意见》的出台将推动全国进口贸易进入新一轮快速增长通道,给商业银行进口类结算及融资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二)中澳自由贸易协定

2014年11月17日,中国国家主席与澳大利亚总理举行会谈,双方共同宣布实质性结束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并签署了实质性结束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意向声明。

根据谈判结果,在开放水平方面,澳大利亚对中国所有产品关税最终均降为零,中国对澳大利亚绝大多数产品关税最终降为零;服务领域,彼此向对方作出涵盖众多部门、高质量的开放承诺。投资领域,双方在协定生效日起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同时大幅降低企业投资审查门槛,增加企业投资的市场准入机会、可预见性和透明度。协定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共10多个领域。按照程序,接下来两国政府将签订自贸协定,然后提交立法机构,获得审批后,自贸协定就将正式生效。协定的签署将进一步推进两国密切的经济关系,有利于扩大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和农产品的规模,并且随着两国商品的流通,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贸易、投资贸易都会得到推动。这些都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机遇。

(三)QE退出

2014年10月30日,来自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消息称,量化宽松货币政策(QE)将在10月份正式结束,这意味着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历时6年,先后三轮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QE)正式宣告结束。

QE 退出将直接引领美元走强,由其定价的大宗商品价格则会顺势下跌,能够反映大宗商品价格的CRB指数1和美元指数的关系亦可通过历史规律加以佐证:

美元指数与CRB指数

大宗商品价格的下跌将促使进口企业进一步扩大大宗商品进口,为商业银行大宗商品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带来新的发展机会。

二、聚焦特定产品进口

(一)聚焦能源资源进口

能源资源是指能够为人类提供大量能量的物质和自然过程,包括矿物能源、水能源和新能源(如风能、太阳能),其中在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为矿物能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意见》下发后,随着各地政府促进口实施细则的出台,预测能源资源类进口将呈显著上升趋势。

此外,根据刚刚签署的中澳自由贸易协定意向书,澳洲对华出口的炼焦煤、动力煤等能源和资源产品将免除关税。澳洲是中国最大的煤炭进口国,2013 年进口8,800 万吨,占全部煤炭进口的30%,我国的焦煤进口更是一半来自于澳洲。协定书的签订将会继续提高中国自澳洲进口煤炭的占比。

(二)聚焦一般消费品进口

一般消费品指水产品、水果、牛羊肉等产品,《意见》的下发和中澳、中韩自贸协定的签署都将对此类产品的进口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一般消费品具有进口提货时效性要求高、进口融资自偿性极强、融资风险相对较低的特点,应当作商业银行进口类融资业务的重要支持行业。

(三)聚焦服务贸易进口

服务贸易一直是我国的重点进口鼓励对象,目前服务贸易进口主要集中在旅游、运输等领域,对于国内急需的咨询、研发、专利、技术、设计等方面进口有待继续加强。国内商业银行可针对性的制定有关服务贸易融资业务的管理办法,通过贸易融资的成本低廉、规模宽裕、流程便捷等优势锁定客户服务贸易融资需求。

三、聚焦特定区域市场,形成经营特色

(一)聚焦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目前,国家已经批准设立上海、天津、宁波、苏州等多个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区内企业享有外贸发展方式、贸易便利化、电子商务应用、商贸物流综合发展和金融服务等多种政策红利,这些地区的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自身所处区域优势,认真研究示范区内企业和银行可享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形成具有特色的示范区进口业务经营模式。

(二)聚焦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数量已经超过一百个,并且随着国家稳定外贸增长各项政策的出台,特殊监管区域数量还会不断增加。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特殊监管区域享有税收、贸易管制、保税监管、外汇政策等诸多优势。区内企业往往有更多的融资需求,且基于其特殊的监管政策,银行可以进行的产品创新空间也较为广泛。商业银行应认真研究自身所在地区的特殊监管区域客户需求,通过结算、融资、交易等各类产品组合,同时可大胆进行产品创新以满足客户的融资、增值等需要。

经济新常态下,银行的发展也应进入“新常态”,除了聚焦特定产品,特定区域外,银行还应充分利用外部渠道,如加强与融资租赁类公司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同时注重风险防控,才能保持进口类业务持续稳定发展。(作者单位:郑州财税金融职业学院商贸系)

参考文献:

[1] 韩文亮.现代商业银行业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3

[2] 陈四清. 贸易金融,中信出版社,2014.5

常见的贸易方式篇(3)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1] (以下简称《争端解决协议》) 于2005 年1 月1 日正式生效了,这是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的重要步骤和措施,也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可以相信,该协议对于中国和东盟全面的经济贸易合作将起到重要的维护和促进作用,对于未来的中国—东盟自有贸易区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框架协议》简介

    2002 年11 月4 日,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 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各国在法律框架下进一步拓展经济合作的空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从该文件签署生效以来,中国和东盟之间的经贸关系在短短3 年内就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双边贸易额在2002 年为547 亿美元,2004 年就突破了1000 亿美元,东盟已连续12 年是中国的第5 大贸易伙伴,也是中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而中国也已经成为东盟的第6 大贸易伙伴[2].这充分证明了《框架协议》所具有的重要推动作用和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所蕴含的巨大潜力。

    作为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该《框架协议》包括16 个条款,总体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架构[3].根据《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未来自由贸易区的核心内容。在自由贸易区建立以后,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政策,取消各种非关税措施,双方的贸易将基本实现自由化。这为中国与东盟国家进行自由货物贸易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作为一个宏观性的法律文件, 《框架协议》规定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谈判时间安排、自由贸易区的时间框架、“早期收获方案”[4]、多边最惠国待遇等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定是贸易规则的制定,包括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争端解决机制等等,其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更是自由贸易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安全阀”。为此目的, 《框架协议》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规定中国与东盟将逐步制定关于自由贸易区的基本贸易规则,特别在第11 条提出要制定争端解决机制,以保证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的正常运转。这样, 《争端解决协议》就应运而生,在2004 年11 月29 日老挝首都万象举行的第八次中国和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得到签署。应该说, 《争端解决协议》是实施《框架协议》的核心机制之一,它的生效进一步加强了《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使中国与东盟间全面的经济合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争端解决协议》的主要内容

    未来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由一个国家和一个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组成,11 个成员国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文化信仰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可以想象,在如此复杂的背景下解决各方之间可能出现的争端,是对自由贸易区及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挑战。因此, 《争端解决协议》规定的内容就对争端解决机制的成败具有了决定性的影响。下面予以简要介绍该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争端解决协议》的性质[5].《争端解决协议》具有多边性,这是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这种多边性表现在: 《争端解决协议》的缔约方并不是中国与东盟,而是中国和东盟的10 个成员国。因此,该协议是一个拥有11 个缔约方的多边协议。在该协议中, 各缔约方享受平等的权利,能够利用该协议规定的多种争端解决方式来解决争议。各缔约方就《框架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均可以通过该协议来解决。

    2《争端解决协议》的适用范围。《争端解决协议》第2 条全面规定了该协议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条的规定, 《争端解决协议》适用于《框架协议》下发生的争议。由于《框架协议》的范围包括其附件,各缔约方也可以继续根据《框架协议》缔结更多的协定,因此《框架协议》的内容除目前已经达成的协议之外,还包括将来依据其缔结的所有法律文件。另外,缔约方的中央、地区和地方政府根据《框架协议》所采取的相关措施也在《争端解决协议》的管辖范围之内。这就为各缔约方根据该协议来解决各缔约方的经贸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管辖范围非常广泛。

    另外,由于缔约方之间的争议可能同时涉及多个条约的规定,因此需要确定具体适用的争端解决程序。对此问题, 《争端解决协议》规定该协议并不妨碍缔约方根据其他条约的规定解决争议的权利。但是,如果争议当事方已经选择根据该协议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采用一种以上的争端解决机制,则当事方就不得再选择其他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端。这样,《争端解决协议》就对根据其启动的争议解决拥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管辖权,从而提高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3磋商。《争端解决协议》为了高效、及时地解决争议,规定了几种具有典型意义的争议解决方式,以供争议当事方选择适用,从而体现了该协议的灵活性。

    《争端解决协议》第4 条规定了通过磋商解决争议的方式。只要缔约方根据《框架协议》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益遭到损害,或者《框架协议》任何目的的实现受到阻碍,则缔约方可以对另一缔约方提出磋商请求[6].磋商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说明争议措施、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等等。接到措施请求的一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如未能遵守时间限制,则请求措施的缔约方可以直接要求组成仲裁庭来处理争议。可以看出,该协议既突出了磋商特有的灵活性,又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使磋商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4 调解。《争端解决协议》第5 条规定了调解制度。根据该条,争议当事方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争端,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结束调解。调解程序以及当事方的立场均为保密信息,调解也不得对任何一方的权利有不利影响。

    5仲裁。从篇幅和规定的详细程度来说, 《争端解决协议》无疑对仲裁最为重视,在第6 、7 、8 、9 条中详细规定了仲裁的相关问题。

    对于仲裁庭的设立,协议第6 条规定,如果在收到磋商请求的60 日内或紧急案件情况下的20 日内无法解决争议,则请求方可以书面告知被请求方要求设立仲裁庭,同时要说明理由, 包括争议措施、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等。由于该协议并未设立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争端解决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设立仲裁庭实际上是自动的,只要申请方要求设立,仲裁庭就可认为是成立的。

    对于仲裁庭的组成,协议第7 条作了详细规定。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的组成是一个重要步骤,对于公平、公正地处理争议具有很大的影响。在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 《争端解决协议》采取了当事方各自推选仲裁员的方式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该由3 人组成,争端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双方共同选定并且为仲裁庭主席。如双方不能就仲裁庭主席人选达成一致,则应请求wto 总干事来指定仲裁庭主席。该协议对仲裁员的选择也有严格要求:仲裁员应该是熟知法律、国际贸易、国际经贸争议解决等方面知识的专家;仲裁庭主席还不得为争议当事方的国民,也不得在争议当事方领土内拥有惯常住所或为任何一方当事方

    雇佣。

    协议第8 条规定了仲裁庭的职能。仲裁庭主要是对争议作出客观评价,包括争议的事实问题、《框架协议》的适用性以及其遵守情况等。如果仲裁庭认定某一措施与《框架协议》的规定不一致,则应建议被申请方使该措施与《框架协议》的相关规定相符合,并就被申请方如何执行建议提出方法。但在调查和建议中,仲裁庭不能增加或者减少《框架协议》所规定的各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审理争议,根据陈述、辩论和相关信息,向争端当事方提交报告,在提交最后报告前还应给予当事方充分机会复审。仲裁庭应当根据一致意见作出裁决,在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以多数作出裁决。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端双方都有约束力。但是,仲裁庭并不能作出命令要求缔约方政府采取何种措施。这是尊重缔约方主权的体现。

    6执行。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目的是解决争议,而争议解决的核心是落实,也就是能否得到执行。《争端解决协议》第12 条规定了执行方面的事宜。根据该条,被申请方应当遵循仲裁庭的决定,将其执行裁决的意向通知申请方。如果不能立即执行,被申请方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执行。如果争端当事方对于被申请方的执行是否符合《框架协议》发生争议,则他们应将其提交原仲裁庭来裁决。

    7补偿和中止减让。由于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因此被申请方如果未能执行裁决,则其

    须给予申请方必要补偿;申请方也有权中止依据《框架协议》给予被申请方的减让或利益。但是, 《争端解决协议》规定上述措施仅是暂时性的,在价值取向上并不鼓励争端当事方采取,而是认为执行裁决才是最为重要的出路。

    三、《争端解决协议》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7]的比较

    《争端解决协议》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东盟之间的经贸关系无疑具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作用和地位类似于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框架协议》得以落实和维持的基本制度和保障。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说既有相同点也有自己的特色:

    第一,在争端解决制度设计上,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价值取向、争端解决方式、时间限制等方面与wto 争端解决制度设计存在很多类似之处,在许多用语上也相同。例如, wto 和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都强调争端解决的首要目标是使违反条约规定的措施符合条约,并不强调通过补偿或中止减让等手段来解决争端,因为补偿和中止减让乃至交叉报复都会使问题复杂化,不利于争端当事方经贸关系的提升[8].在时间限制方面,两个争端解决机制都注意避免使争端解决程序拖延过长,都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时间限制,使得争端解决的效率大为提高,防止争端解决久拖不决。另外,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wto ,例如在当事方不能就仲裁庭主席人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要求wto 总干事指定主席[9].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的吻合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前者与国际社会潮流的接轨,使其具有先进性。

    第二,由于中国—东盟经贸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也就决定了争端解决机制也必须符合这种特点,这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之处。例如,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强调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并没有设立常设机构和上诉程序来负责争端解决,其法律程序上的正式性略显薄弱;而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类似于司法程序,拥有对争端的强制管辖权、常设的争端解决机构、专门分析法律问题的上诉机构等,其准司法的性质非常明显。再如,由于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核心问题是货物贸易,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农产品贸易,因此其程序设计上就不需要非常正式和复杂;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由于管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因此针对性就不是很强,而是更强调程序的正式性。总体来说,由于未来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毕竟只是一个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因此争端解决的制度设计上没有必要完全模仿wto ,而应当根据自身的需求来设计,以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可以发挥仲裁的优点,是明智的选择。

    四、《争端解决协议》的意义和重要性

    规则最大的作用并不仅仅在于规则本身,而在于规则能否得到落实和遵守。对于《框架协议》而言,它的落实和遵守需要《争端解决协议》的保障, 《争端解决协议》的意义和重要性就凸现出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争端解决协议》是实施《框架协议》的各项原则和措施的有力保障

    众所周知,任何实体法都需要相应的程序法来保障其有效实施,无论是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一整套国际贸易规则,还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一系列贸易协议,都需要一个有效的法律机制来保障这些规则、协议的执行。因此, 《争端解决协议》与《框架协议》的关系,实质上就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没有完善和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框架协议》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就无法妥善解决,未来自由贸易区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界定和保护,自由贸易区的前途就要蒙上阴影。因此,正如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 所发挥的作用一样,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 《争端解决协议》的制定和生效对于《框架协议》的实施有着任何其他协议都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框架协议》赖以实施和发展的有力法律保障。

    2《争端解决协议》借鉴了国际通行原则,又富有自身特点

    《争端解决协议》是一个在内容上比较完备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对于解决中国和东盟成员之间可能出现的贸易争端具有决定性意义,对于中国—东盟贸易体制在稳定性及可预见性方面起着核心作用,也使争端解决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该协议的目的在于保证争议得到积极解决,为争端解决提供了一种有效、可靠和规则取向的制度性安排。

    3《争端解决协议》规定的争端解决范围广泛

    协议规定,任何根据《框架协议》及其附件和未来文件而引起的争端都可以根据该协议来解决,因而该协议规定的争端解决范围非常广泛。同时,任何影响《框架协议》履行的成员方任何级别的政府措施所引起的争端都可以通过该机制来妥善解决,从而在为《框架协议》范围内解决所有争议奠定了基础。这种安排使中国与东盟间可能出现的争议能运用自身的力量妥善解决成为现实,为中国和东盟处理好经贸关系提供了保障,也是南南合作中通过法律方式解决争议的有益探索和积极进步。

    4《争端解决协议》规定了以多种方式解决争议,强调了仲裁的特殊作用

    为了妥善解决争端,协议规定可以利用多种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协议文本中规定争端各方可以通过谈判、调解或和解、仲裁等方式来解决。这种多元化的做法有利于争端各方灵活利用各种方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而不拘泥于争端解决的形式要求。特别是,仲裁所具有的一裁终局性、时间限制等特点使其具有较大的法律约束力,使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得到保障,做到了有针对性地设计争端解决机制,实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5《争端解决协议》解决争端的程序规定比较完备

    为了使争端解决机制更具有效率,协议在争端解决的程序方面给予了特别注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程序规定。以仲裁解决争端为例,协议在仲裁庭的任命、仲裁员资格、仲裁庭的组成、职能、权限、仲裁程序等方面都予以细致的规定。特别是,在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时间上,协议的规定非常明确,对程序各环节进行的具体时间给予明确限制,保证了争端解决运行的效率, 避免了不必要的拖延。另外,考虑到争端解决机制的特殊需求,协议还对争端解决过程中透明

    度问题和保密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6《争端解决协议》为各成员参加争端解决提供了可能性

    《争端解决协议》还特别照顾到了自由贸易区各成员的要求,使各成员有机会参加争端解决机制。由于东盟内部成员的情况千差万别,他们之间的信任关系还在不断发展中,因此争端解决机制必须照顾各方对于这一机制的不同需求。为此目的,协议特别规定了第三方参加争端解决过程的特殊规定,从而使非争端直接当事方也可以参加到争端解决过程中来,使得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广泛性,同时也使协议带上了崭新的烙印。

    在国际贸易法中,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支柱之一,是多边贸易体制保持稳定性的前提之一,也是贸易往来能够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正常进行的基本要求[10] .这一点在未来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也不例外。事实上,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争端解决机制,自由贸易区的规则将无法实施,自由贸易区的前途就要受到影响。从这一点上说, 《争端解决协议》确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中国—东盟经贸合作的基石之一。

    众所周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将形成一个拥有17 亿消费者、近3 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15 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区域经济区[1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也将是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它将为中国和东盟带来互利双赢的局面,为亚洲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但这么大规模的自由贸易区,进行长期的、全面的经济合作难免会出现争议。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贸易争端发生的背景基本上是因为各国文化传统思想意识不同、政治制度不同、经济架构不同、社会发展程度不同,从而促使各国经贸政策各有差别。因此,合作中产生争端是正常的,但必须要建立、健全健康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可以预见, 《争端解决协议》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将会为这一雄心勃勃的计划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其意义和作用值得高度重视。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正在一心一意、专心致志建设我们的和谐社会,我们迫切需要有一个长期的和平环境,我们需要与周边国家建立和睦和友好的合作关系。中国与东盟在地理上连成一片,在经济上互补性强,在政治上也历来相互支持、相互依赖。因此,中国和东盟有充足的理由进行全面的经济合作,也有较成熟的全面合作的客观条件。中国和东盟之间的《争端解决协议》的签署和生效,预示着中国与东盟进行全面的经济合作有着强大的生命力,这种强大的生命力来自各国的共同利益,来自于按照游戏规则进行全面经济合作的自觉性和可能性。

    此文曾发表于《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06 年2 月 第8 卷第1 期

    [注释]

    [1]关于该文件的文本,请见商务部网站: http :/ / gjs1mofcom1 gov1cn/ static/ co[10]mn/ af/ ah1 html/ 1 ,2005 年8 月26 日访问。

    [2]见新华网报道, http :/ / news1 xinhuanet1com/ newscenter/ 2004 - 10/ 21/ content _21208181 htm.2005 年9 月16 日访问。

    [3]关于该《框架协议》的内容简介, 见新浪网报道, http :/ / news1 sina1com1cn/ w/ 2003 - 11 - 06/ 145344060731 shtml ,2005 年9 月21 日访问。

    [4]该方案的目的是使中国和东盟双方尽快享受到自由贸易区的好处,从2004 年1 月1 日起对500 多种产品(主要是农产品) 实行降税,到2006 年这些产品的关税降为零。见前注。

    [5]杨国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框架协定〉的作用和意义》,首届中国- 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发言稿。

    [6]该条款中关于磋商事由的规定与wto《gatt1947》第23 条第1 款的规定在文字上基本相同。

    [7]关于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详细内容,参见沈四宝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教程》第14 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8]见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 第21 、22 条的规定。

常见的贸易方式篇(4)

同时也应清醒的认识到,当前环境下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既而临机遇,同时也必然遭遇极大的挑战,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企业而临的经营环境变得越来越艰难,并经常处于各种国际贸易纠纷当中。国际贸易中的纠纷具有国际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国际贸易的法律风险也大大高于国内贸易的风险,尤其目前我国公司对国际贸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更为陌生,因为在国际贸易中,除了签约和履行,还涉及跨国运输、货物保险、国际支付等关键步骤,必然增加贸易纠纷的多样性。并且因为纠纷涉及外国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存在着繁多条约、公约和惯例约束着人们的贸易行为,甚至需要适用某个主权国家的法律、规定处理争议。因此如何防范和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增强外贸企业竟争力的一项重要指标。

国际贸易中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国际贸易风险是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商品贸易过程中,由于不可预测的因素导致的风险变化,使得贸易结果可能与贸易期望的目标不能达成一致,进而产生贸易损失的可能性。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则常常是由于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法律程序不确定以及法律法规修改等原因造成的,同时参与国际贸易的双方属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意识不同,也会产生潜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直接或间接的贸易损失。国际贸易中往往存在大量的大额交易,交易企业投入巨大,一旦发生风险或事故,造成的损失将不可估量,严重情况下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不仅有利于保护我国外贸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外贸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国际贸易中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开展交易对象资信调查以了解交易对象所在国的政治、法律、汇率等信息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主体众多,既有世界跨国公司,也有中小企业,还伴有无主体骗子,表而上难以识别。许多业务一旦得到双方认可,第一步即告完成,但一些设陷者,一般开始隐藏得比较深,在业务前不露破绽,而在业务进行中设陷,且手法不断翻新、不断变化,严重干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应严密防范和打击。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选择诚信和信用较好的交易对象是风险防范的前提,是贸易成功的关键所在。无论是买方或是卖方,作为想进入某国拓展市场的外国商家,对新的合作伙伴、当地市场以及产品信息等方面必须掌握充分的相关信息,对交易对象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全而调查,包括对方的营业资格、合法经营资质、信用等级等,如果进行大宗商品交易,还应当委托相关单位对对方的信誉状况和不良记录进行查询,以提前做好防范对策

另外由于受到世界各个国家不同的政治局势的影响,使涉及贸易的双方不可避免地存在政治风险,因此在开展国际贸易之前,了解交易对象所在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是保证在交易过程中不违反法律和政治的必备条件,同时还应当了解相关国家的关税、贸易壁泉的设置、汇率变动等信息,才能保证其在国际贸易中掌握政策主动权

(二)保管好国际贸易合同磋商过程中的文件

国际贸易往往涉及大宗货物的买卖,标的额巨大,因此必须通过规范的合同文本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以防范合同内容不明确而产生的风险。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必须通过双方当事人严密的磋商、斡旋,同时由于地域差异,许多国际贸易合同的磋商过程通过网络、传真等电子方式进行。合同磋商过程中双方表达过的意见、提供过的信息等,可以作为解释之后达成的合同条款的参考,甚至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另外,当事人双方之间就特定交易标的生效的内容,并非仅限于双方共同签宇的那份合同书上所载的内容,而是包括双方就同一标的达成的所有协议的总和。例如报价、形式发票等。对于一些复杂的交易,双方经常对某些条款反复以函电形式交换意见,如果这种意见交换过程最终就某项事项达成一致,则就形成了一个合同条款,该条款即使不被载于之后签订的合同书中,也是双方合同的一部分,可以被赋予强制执行力。因此,应当妥善保存双方往来函电,不管是信件、传真还是电子邮件,甚至是即时通讯记录。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法律风险,除了保存往来函电外,还要保存发出文件的证据。更为有效的做法是,给每封发出函电都注明日期和事由,并在交往初期就要求对方在回复己方的函电时都注明其所针对的己方函电的日期和事由,这样只要己方出示收到的对方函电,就能证明自己发出过某件函电

(三)选择正确的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目前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与贸易术语有关的贸易管理与规则之一。根据买卖双方承担的不同义务,现行有效的《2000年通则》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C. D. E. F四组,每个术语都代表买卖双方在费用、风险、交货等方面不同的责任承担。从F组、F组、C组至D组,其总的趋势是卖方的义务负担和风险逐渐增加,而买方的义务负担和风险逐渐减少。我国外贸企业传统上习惯选择使用两个贸易术语,即FOB和CIF,这两个术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我国外贸企业的不二选择。但是,这两个术语在现代物流业较发达的背景下却并非最佳选择,有时甚至是不当选择,会引发风险。这是因为这两种术语都只适用于船运,而且只适用于非集装箱运输。现今国际贸易的运输方式已经从最初的海洋运输发展到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河流运输、邮政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大陆桥运输以及由各种运输方式组合的国际多式联运等各个方面。因此我国外贸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国际贸易合同、不同的运输方式以及自己在业务中扮演的角色,结合业务实际需要,选择有利于本方的贸易术语

(四)选择正确的付款方式

支付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一个主要内容。不同的付款方式对于贸易双方存在不同的风险和在经营中的不同的资金负担。正确选择支付方式能使进出口双方在货款收付方面的风险得到控制,并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通融,从而促进交易目的的实现。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为普遍的付款方式有直接汇款、信用证、托收等,而与直接汇款配套使用的有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工具。对于较为复杂的国际交易,通常会设置几个付款阶段,组合使用数种付款工具。然而实际合作中,我国外贸企业比较喜欢使用信用证,甚至达到无论必要、适当与否,都一律使用信用证的地步。因为多数企业深信信用证由于有银行信用介入,能较好地实现卖方获得付款与买方获得合同要求的货物这两种对立需求之间的平衡。但信用证比较适宜初次交易的企业之间。由于其操作比较复杂,费用较高,也容易出现争议及质量纠纷,并非完全保障,对于相互之间比较了解、交易较为频繁的商业伙伴之间,使用托收方式是相对更好的选择

(五)做好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

1.比对信用证与合同条款的一致性采取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的国际贸易合同中,进口方有义务按照买卖合同的条款开立信用证,出口方则有权利拒绝接受与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信用证。进口方经常会在信用证条款中加入一些合同中并未规定的单据和条件,这些新增部分有的是合理的,有的则不合理,因此,出口方接到信用证后一定要仔细比对,发现不一致或者增加的条款而又无法在自己可控范围内予以满足时,一定要及时提出修改信用证

2.及时检验和发出通知。货物的检验程序和标准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条款,当买卖双方达成贸易合作时,应当准确约定,有时,进口方仅仅抽取一些样品进行检验,如果样品合格,卖方将会开始安排托运,事实上这个过程中存在许多风险;如果只检验其中的部分样品,且在收到货物后才发现未检验的货物存在缺陷,那么进口方又如何证明上述事实和主张权利呢?因此进口方接到货物后,一定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及时检验,如无规定则要尽快检验,发现质量、数量不符合约定要马上通知出口方。如果未能及时检验或通知,则可能丧失提出货物不符并赔偿的权利。

3.进口生产线安装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口生产线需要安装、调试、验收,过程比较长,还涉及到双方配合,出现问题后责任常常难以界定,例如配套设施的质量问题、实验室检测水平问题、工人技术水平问题等。并且双方由于语言沟通障碍和文化隔阂,还会由于一些很小的分歧导致矛盾扩大,由于一方或双方处理不够理性导致关系的破裂。因此应该对安装过程加倍重视,在安装过程中,每一天的工作情况都要做成记录,由双方签宇确认,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第三方代表见证整个安装过程,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六)选择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地点和机构

争议解决方式属于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在合同中加以规定。具有法定强制执行力的争议解决方式有法院诉讼和仲裁两种。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交易主体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下,一旦发生贸易纠纷,仲裁较诉讼而言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对交易各方也更公平,因此仲裁是解决争议的较为理想的手段,国际贸易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条款。

双方在选择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例如,首先是时间成本,法院诉讼尤其是涉外诉讼,公证、送达等程序要求很严,又是多级审理,因此所用时间一般会比仲裁长。其次从裁决质量来看,由于仲裁裁决实体上基本不受监督,仲裁员也不受组织监督,因此仲裁裁决质量从合理合法角度而言并不比法院判决高,有时甚至更低。再次是费用角度,一般情况下法院的诉讼费比仲裁机构的仲裁费要低很多。最后从执行角度而言,一国法院判决一般不会在另一国家得到执行,但仲裁裁决却可以。

常见的贸易方式篇(5)

论文分类

国际经济国际贸易行业经济新经济学中国经济国债研究发展战略税收理论税务研讨财政税收财政政策财税法规财政研究金融研究证券金融证券投资债务市场地方战略银行管理公司研究经济学理论保险学西方经济经济贸易保险信托计量经济财务分析期货市场

[内容摘要]当前,我们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和传播全球化的时代。大众传播媒介积极参与塑造当今的国际关系;国际贸易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得到加强,其范围不断扩大。大众传播对国际贸易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国际贸易交易对象与范围的广泛性不仅丰富了大众传播的内容与效果,而且也正在逐渐容纳大众传播媒介为其贸易标的。可见,大众传播与国际贸易正在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二者也必然在此过程中长足发展。

[关键词]大众传播;国际贸易;促进;融合

当前,我们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和传播全球化的时代。大众传播媒介扮演着一个新的能动角色,积极参与塑造当今的国际关系。当今,和平与发展成为国际关系的主题,国际贸易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得到加强,其范围不断扩大。而国际贸易中大众传播的内容也倍受各方的关注,影视产品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由此引出的知识产权、文化侵略等等成为贸易各方常常争论不休的问题。此外,由于大众传播工具用途的开发,电子商务、网络贸易等竞相成为当代国际贸易的时髦方式。国际贸易与大众传播的结合,极大地丰富了国际贸易的内容与手段。可以看出,二者不仅在相互促进,而且也在相互融合中发展。

一、大众传播与国际贸易在发展中相互促进

1.每一次大众传播媒介的革命,都使国际贸易决策变得更为快捷和准确。

大众传播媒介从印刷媒介到电子媒介再到网络媒介,每一次革命都使国际贸易变得更快捷,这主要体现在贸

17世纪以前,人类已经掌握了许多通讯工具和手段,其中报纸作为一种有影响力的新式传播工具也在古罗马帝国和中国唐朝出现了。这时,报纸主要用于为地中海和尼德兰地区商人们提供商情、船期和海外其他情况,信息源即是海外或国外,这种状况一直持续了上百年。这样,商人们决策时就有了较多的信息,从而使得决策更为准确。所以说,大众传播工具一开始就直接和国际贸易有联系。随着印刷传媒的发展,其信息传播和舆论导向功能对国际贸易起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作用。它可以提供各种国际经济信息,报道国际经济领域的最新事态,评述国际经济新近变动的重大事件,预测国际经济的未来发展趋势,从而对各国的对外贸易产生影响,为各国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提供依据。

到了20世纪,广播和电视等电子媒介的出现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量更大,而且不受空间的阻隔、国界的限制,覆盖面广,这就为贸易决策提供了更快的信息服务。国际经济和国际贸易在20世纪发展非常迅速,国际竞争也日益激烈,掌握越多越新的信息在激烈的商战中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电子媒介的信息传播特点恰好满足了这方面的需要。

20世纪末,网络的出现使得全球各国、各地区都紧密地联系了起来。它打破了传统的地域概念,形成了以信息为中心的跨国界的虚拟空间。网络使大众传播领域又发生了一次根本性变革,也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网上的信息具有极大丰富、多媒体形态、迅速及时、全球传播、便于检索、交互等特点,这些特点不仅可以为贸易决策提供大量的信息,更重要的是网络与贸易的直接结合,如电子商务、网络贸易等,从而使得贸易过程更为快捷。

2.国际贸易促进大众传播的效果。

国际贸易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也在促进着大众传播的效果实现。这不仅体现在有形和无形贸易本身所蕴含的商品与服务信息的传播与交流,而且体现在贸易渠道的通畅也使得大众传播的效果更易达到。因为当今世界各国间的力量对比已由过去的主要是政治的对抗,转变为主要是经济和科技的较量。经济实力决定着一国的综合国力,关系着一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和影响力,这无疑会对各个国家传播自己的文化与理念带来影响。一个国家的外贸实力增强,会提高其在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与谈判力量,这对大众传播的实践和效果都会有很大的影响。

二、大众传播与国际贸易在相互融合中发展

1.大众传播与国际贸易的结合,极大地丰富了国际贸易的内容与手段

(1)很多大众传播产品成为国际贸易的客体(标的)。随着国际贸易中无形贸易的发展,报纸、期刊、杂志等印刷媒介和广播、电影、电视等电子媒介不再仅仅扮演为贸易提供信息的角色,而是日渐成为贸易产品的一部分。影视服务贸易的兴起与发展就是佐证。

影视服务业,主要包括电影和电视的媒体传递及其服务,它带给人们的是对信息的直接汲取、对艺术的直接欣赏。目前,世界电影服务贸易市场广阔,交易量大,据统计年进口影片在100部以上的国家达83%。而且,各国对进口影片的依存度高,国内生产量与国内放映总片数之比超过10%的国家也仅有30个,可见,大部分国家严重依赖进口电影市场。在国际电影贸易中,美国占据着主导地位。如1992年美国电影占领了英国电影市场的95%,法国的2/3。1996年美国在欧洲联盟电影市场的总体占有率为70%。1995年到1996年欧洲同美国在电影、电视领域的贸易逆差从48亿美元增加到56.5亿美元①。美国电影在我国进口电影中也占据主导角色。1996—1998年我国共发行进口影片149部,其台片37部、外国片112部。在外国片中,美国片62部,占55.3%②。

另外,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也都从境外进口电视节目,而且进口的数量占整个电视节目总数的百分比,大部分在20%—50%之间,有的甚至达到83%,可见世界电视服务贸易也广泛存在于各国之间。从全球来看,进口节目的绝大多数来自美国,以及相当少的一部分来自西欧和日本一些地区,如拉美3/4的进口节目来自美国。我国引进的外国电视节目情况也表明美国节目占主导地位。1994—1998年,我国引进有线节目共478部3593集(其台53部1062集)。外国节目中,美国占269部1238集,占全部外国部分(425部、2531集)的63.1%和48.9%。1990—1998年,我国引进无线节目共790部10268集(其中包括港台133部3376集)。外国节目中,美国占266部2348集,占全部外国部分(657部6892集)的40.5%和34%③。所以可以说,国际影视贸易十分活跃,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2)大众传播媒体(网络)与国际贸易直接融合成一种新的贸易方式——网络贸易。网络这一新兴的传播媒体,正将整个世界联在一起,改变着一个社会的认知结构,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也为网络贸易敞开了大门,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亮点。“网络贸易”、“网络商务”这些新词在新闻媒体上也频频出现,越来越引人注目。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崛起及其服务功能的日臻完善,许多经济学家认为,网络贸易不仅会从根本上改变传统贸易的竞争思维和行为,而且会日益成为信息化时代全球商界最有效的竞争手段之一。

网络贸易是在1994年以后才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贸易方式,然而由于其可以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加快商业周期循环、节省时间和费用、降低成本等优势,其发展速度让人吃惊。据统计,全球网上贸易交易额1996年只有23亿美元,1997年就为250亿美元,1998年达500亿美元。2001—2002年可能达到3300亿美元,2003到2005年可望增长到1万亿美元。另据世界贸易组织(WTO)预计,到2002年,通过网络进行的国际贸易将会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15%。按现在网络贸易的发展势头,未来十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有1/3通过网络来进行。可见,网络贸易前景广阔

2.国际贸易也是大众传播的一个途径。

世界各国通过国际贸易可以互通有无,从而增进人类的福利,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通过国际贸易各国人民在国内市场就能买到世界各地的高质量、多品种以及花样、规格繁多和性能优良的商品。此外,通过国际贸易各国人民还能得到他国提供的优质服务与文化产品,从而提高文化生活水平,达到共享人类文化的目的。可见,无论是有形的国际贸易还是无形的国际贸易都是人类进行交流和传播的一种途径。

在有形国际贸易中,贸易标的是有形的货物,我们通过货物的进出口,不仅达到了物质方面的交流,而且能达到精神方面的交流,因为每一商品本身都蕴含着丰富的知识与信息。事实也是这样,我们正是从麦当劳、肯德基、可口可乐等诸多商品中享受着来自世界各地的饮食文化;外国游人也正是从中国的丝绸、茶叶等商品中享受着中国的古老文明。展望未来的国际贸易,无论在技术水平、人员素质、交易方式等方面都将有很大的提高和改进,这必然会使大众传播的途径更为通畅。

在无形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对大众传播的作用体现得更为充分。如国际技术贸易,它是传播科学技术的重要方式,通过这种贸易方式,我们可以了解和享用世界范围内先进的技术知识。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对大众传播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很难想象,没有电信服务业的发展,人类今天的交流与传播会是什么样子。国际影视贸易是国际贸易与大众传播结合得最紧密的一个领域,我们正是从许多进口的影片、电视节目中了解着国外的风土人情,了解着世界各个角落正在发生的事情。随着国际影视贸易的日益活跃,必然更好地带动人类文化艺术的传播与交流。

常见的贸易方式篇(6)

浙江是我国的外贸大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浙江发挥地缘优势和产业优势,多措并举开拓国际市场,对外贸易无论是从规模上还是结构上,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然近年来受整体宏观经济形势及外贸企业自身发展中存在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的影响,浙江出口贸易增速持续下滑,外贸作为浙江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将面临稳增长、调结构和提质等综合性挑战。显然,如何在“新常态”背景下保持浙江出口贸易的平稳有序增长和结构优化已经成为摆在政府管理部门面前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浙江外贸发展面临的“新常态”

(一)外贸高速增长的时期已经结束,中低速增长成为新常态

2002~2007年,浙江外贸易发展进入了飞速增长的时期,连续6年外贸增速保持在20%以上。但是,2008年以来,由于遭遇亚洲金融危机、外需复苏乏力、劳动力成本上升、传统竞争力持续走低等原因,浙江外贸增速已明显下滑,呈现持续低迷的状态,远远低于预期目标。2012~2014年,浙江外贸增速均低于10%,分别为1%、7.5%和5.7%。可见,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浙江外贸仍有可能处于中低速增长的状态。

(二)低成本比较优势逐步丧失,重塑竞争优势成为新常态

改革开放30多年,浙江出口贸易凭借成本相对较低的劳动力、资源与环境优势,在国际市场上赢得了较多的加工贸易订单,劳动密集型产品在浙江出口贸易中占据半壁江山。然近年来,随着要素资源供给成本的上升和环境承载力的制约,浙江出口贸易发展的比较优势日趋减弱,依靠低成本优势驱动、低层次产业量扩张的外贸出口增长方式已举步维艰。今后,浙江企业必须发扬工匠精神,下大力气提升技术创新、品牌塑造、质量提升、优质服务等,以适应新常态,提升国际竞争力。

(三)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国际贸易摩擦加剧成为新常态

近年来,全球经济复苏不甚理想,国际市场表现疲软,而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泛滥,在与全球主要经济体的贸易中,我国成为受贸易保护主义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对象。浙江是我国外贸大省,遭受的贸易摩擦案件数量更是逐年增长。据统计,全国约7成的贸易摩擦案件涉及浙江,牵涉金额占国内涉案总额的25%,主要涉及到浙江的主要外贸出口地美国、欧盟、日本、南美等。2015年,浙江共受到来自美国、巴西等18个国家和地区发起的贸易调查案件91起,影响范围广,涉及金额大。可见,贸易摩擦持续加剧已然成为浙江外贸出口面临的新常态。

二、浙江出口贸易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浙江出口贸易发展现状

1.出口贸易规模。由表1我们可以发现,2008~2014年,浙江出口贸易规模总体呈现稳步上升趋势,出口额从2008年的1542.67亿美元,2014年增加到2733.29亿美元。但从年增长率来看,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受全球经济发展低迷的影响,出口增速整体处于下滑态势,在2009年出现负增长,之后,随着各经济体经济增长刺激计划的出台以及浙江省采取的一系列稳定外贸增长的措施,浙江外贸出口重新实现增长。然而近年来,由于浙江外贸自身发展中存在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以及各种要素成本的制约,浙江外贸发展的比较优势不再,2012年和2014年增速均低于10%,分别为3.8%和9.9%。

2.出口商品结构。2014年浙江省出口贸易总额为2733.29亿美元,从主要出口商品情况来看,机电产品占主导地位,占外贸出口总额的41.2%;其次是纺织、服装、高新技术产品和农副产品,分别占出口总额的13.8%、12.2%、5.7%和3.8%。从表2我们还可以发现,家具、塑料制品、灯具、箱包、钢材、电线电缆、通断及保护电路装置等劳动型密集型产品增长态势良好。

3.出口贸易方式。浙江省出口贸易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贸易方式不均衡,以一般贸易为主,加工贸易为辅。2008~2014年,一般贸易额的占比在78%~81%之间波动,占据了浙江外贸出口的大部分份额,而加空贸易一直是浙江外贸的一个短板。从表3看出,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一般贸易有明显下滑,但在国家和省政府的各项政策的及时支持下,2010年以来浙江省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都实现了较快的增长,增速都在35%以上。2014年,一般贸易出口额为2167.6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0.4%,推动全省出口增长8.2个百分点。加工贸易出口额为326.45亿美元,增长1.3%,出口额占全省出口总额的11.9%,比2013年下降1.1%。

4.出口市场分布。由表3和图2可以看出,2014年浙江出口的前三大贸易伙伴仍然是欧盟、美国和东盟三大经济体,出口额分别为3851.2亿元、2835亿元和1394.3亿元,分别增长14%、10.4%和11.6%,三大主要市场出口额占浙江省出口额的48%(见图2)。总体来看,2014年浙江对欧洲和北美市场出口增长较快,对新兴市场出口增长放缓。

(二)浙江出口贸易存在的问题

1.出口规模稳步增长,但服务贸易滞后。根据以上分析可知,改革开放至今,浙江外贸发展很快,无论从规模还是增速上都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近年来,浙江凭借区位优势、民营经济及政策环境优势等,服务贸易出口实现了较快增长,2008~2014年,服务贸易出口额从82.6亿美元上升到244.32亿美元,7年时间翻了3倍。但在整个贸易总量中的占比仍然较低,2015年其贸易总量仅占浙江进出口贸易总量的11.4%,低于全国15.4%的均值,远低于上海32%的占比。服务贸易发展的滞后影响了浙江整个国际贸易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进程,也影响着浙江省外贸出口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2.出口商品结构优化,但高新技术产品占比不高。浙江作为制造业大省,产品遍布全球,不过大多为中低端产品,这使得浙江制造在全球产业链分工中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为充分挖掘出口产品附加值和品牌能力,2013年省委、省政府做出加快推进“四换三名”的重大部署,高新技术产品份额稳步上升。但总体来看,在浙江工业制成品的出口中,劳动与资源密集型的低技术产品仍旧占据主导地位。2014年,浙江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比仅为5.7%,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8.2%。由此可见,浙江高新技术产品的发展缓慢,和国际竞争不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发展空间有待进一步提升。

3.出口贸易方式逐步优化,但方式仍然比较单一。近年来,浙江在巩固一般贸易优势的同时,积极推进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跨境电商等新型贸易方式的发展,出口贸易方式得到较好的优化。但总体来看,贸易方式仍然比较单一,主要以一般贸易为主,加工贸易及其他贸易发展缓慢。2008~2014年间,浙江的一般贸易出口占比基本维持在79%左右,加工贸易出口占比则从2008年的20%持续下降到2014年的11.9%,其他贸易虽有所增长,但占比依然不足10%。另外,从加工贸易主体看,外资企业在浙江加工贸易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产品出口以进料加工生产为主,外资加工贸易的发展,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浙江出口企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从整个产业链来看,本土加工贸易企业主要从事简单的制造,在开发、设计等核心环节几乎没有涉及,致使目前浙江省在国际贸易分工中仍处于价值链的中底端,盈利空间较小。

4.出口市场呈多元化,但出口地区较为集中。与以往相比,浙江出口市场集中度虽略有下降,逐渐向多元化发展,但仍以欧盟、美国为主要重心。2014年,对欧盟、美国两大市场出口额占全省出口额的31%,对新兴市场非洲、拉美和东盟,虽出口增速较快,但所占份额总量仍较小,仅占全省出口额的8.1%、9.3%和8.3%。出口市场的过度集中,一方面增加了对外贸易的风险性,另一方面又削弱了其灵活性和竞争力。市场集中度越高,市场风险也就越高,一旦这些传统市场经济政治状况发生波动,导致市场需求度下降,浙江出口贸易势必受到影响,也容易导致恶性竞争并且因此引发贸易纠纷。

三、“新常态”下实现浙江出口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层面

1.坚定信心、科学规划。出口贸易是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必须坚持出口贸易的重要战略地位不动摇。“十二五”期间,浙江省出口持续快速增长,一大批出口企业和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崭露头角。同时政府应该大力实施自主出口品牌战略,努力做到思想上不动摇,工作上不失误,发展中不偏差。国际经验表明,实施自主出口品牌战略,是培育核心竞争力、增强综合实力的重要手段。“十三五”期间,政府要正确引导企业积极开展产品梯度转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促进浙江出口贸易可持续发展,促进出口贸易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打造国际竞争新优势,使出口贸易实现由大向强的历史性跨越。

2.出台政策、优化环境。进一步强化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加大对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示范工程”宣传力度,发扬“工匠”精神,不断提高全民创业创新和营销品牌意识;加快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培育一批综合型、专业型和企业型的示范基地。加快贸易促进平台建设,培育若干个国际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部级会展平台,打造重点行业国际知名专业展会;依据国家战略,全面提高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水平,指导浙江外贸企业有序发展周边经贸的良好格局。

浙江要加快外贸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出台和完善改革政策。2011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至今,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新型贸易方式和贸易体制基本确立。下一步要不断扩大义乌试点效应,争取在更大范围内凸显改革成效。

(二)企业层面

1.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加快服务贸易发展。浙江企业要在竞争中得以生存,一方面,企业需要有敏锐的洞察力,适时地调整产业结构,使企业更快适应社会发展,并提升产品质量,保证出口产品符合国际相关质量标准。另一方面,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度业、现代服务业和环保产业,促进产业的升级,让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向高新技术型转变。同时,充分发挥服务贸易便利性的特征,突破贸易壁垒,加快服务贸易的发展进程。扩大新型物流、金融、信息、咨询、会展等现代服务业,提升现代服务业的国际化水平。

浙江企业需要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的结构,加快服务贸易发展,在价值链核心环节上赢得一席之地,这对提高经济效益和改善国际关系有着积极的意义。

2.落实创新创业,打造产品国际竞争优势。转型升级是浙江外贸发展的必选路径。长期以来,浙江出口贸易依靠的是机电产品、纺织服装、家具等优势产品,近年来,这些产品的竞争优势逐渐减小,但市场需求相对比较稳定。高新技术产品领域主要依赖国外先进技术,缺乏自主研发和创新技术。可见,浙江企业一方面,通过创新创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提高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打造国际品牌。另一方面,不断引进和培养创新型人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因此,未来要想有所突破,浙江省出口企业应该重视机制创新与组织创新,升级和优化传统出口产品。加快技术产业化,走自主品牌之路。

2015年,“浙江名品店”在全球最繁忙的货运枢纽香港国际机场亮相,浙江首个向全球宣传浙江品牌的项目正式启动。其中,首批入驻的两家企业――新秀集团有限公司和平湖美嘉保温容器工业有限公司。此外,企业要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种展会,努力寻找新的外贸增长点,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开拓海外市场。2015年6月,浙江了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一年来,试点工作成效显著,跨境电子商务的规模增速显著上升,促进了外贸企业在数量上的增加,有效推动地方外贸和经济发展。

总之,浙江企业要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把“众创”作为浙江外向型经济突破的“新引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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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恩胡,杜婷.加入WTO以来中国出口商品竞争优势的演变[J].先财经学院学报.2015,28(1):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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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聂姝媚.对外贸易发展与自主品牌塑造――基于我过对外贸易结构的分析[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国际贸易学,2007.

[5]张莉.客观面对中国贸易“低速增长”的现实[J].中国经贸.2010(6):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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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军,李君君.基于中美贸易数据的人民币升值对中国出口贸易影响的实证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0(2):119-122.

常见的贸易方式篇(7)

当前,我们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和传播全球化的时代。大众传播媒介扮演着一个新的能动角色,积极参与塑造当今的国际关系。当今,和平与发展成为国际关系的主题,国际贸易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得到加强,其范围不断扩大。而国际贸易中大众传播的内容也倍受各方的关注,影视产品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由此引出的知识产权、文化侵略等等成为贸易各方常常争论不休的问题。此外,由于大众传播工具用途的开发,电子商务、网络贸易等竞相成为当代国际贸易的时髦方式。国际贸易与大众传播的结合,极大地丰富了国际贸易的内容与手段。可以看出,二者不仅在相互促进,而且也在相互融合中发展。

一、大众传播与国际贸易在发展中相互促进

1.每一次大众传播媒介的革命,都使国际贸易决策变得更为快捷和准确。

大众传播媒介从印刷媒介到电子媒介再到网络媒介,每一次革命都使国际贸易变得更快捷,这主要体现在贸易信息的传播速度和技术手段上。

17世纪以前,人类已经掌握了许多通讯工具和手段,其中报纸作为一种有影响力的新式传播工具也在古罗马帝国和中国唐朝出现了。这时,报纸主要用于为地中海和尼德兰地区商人们提供商情、船期和海外其他情况,信息源即是海外或国外,这种状况一直持续了上百年。这样,商人们决策时就有了较多的信息,从而使得决策更为准确。所以说,大众传播工具一开始就直接和国际贸易有联系。随着印刷传媒的发展,其信息传播和舆论导向功能对国际贸易起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作用。它可以提供各种国际经济信息,报道国际经济领域的最新事态,评述国际经济新近变动的重大事件,预测国际经济的未来发展趋势,从而对各国的对外贸易产生影响,为各国制定对外贸易政策提供依据。

到了20世纪,广播和电视等电子媒介的出现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传播量更大,而且不受空间的阻隔、国界的限制,覆盖面广,这就为贸易决策提供了更快的信息服务。国际经济和国际贸易在20世纪发展非常迅速,国际竞争也日益激烈,掌握越多越新的信息在激烈的商战中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电子媒介的信息传播特点恰好满足了这方面的需要。

20世纪末,网络的出现使得全球各国、各地区都紧密地联系了起来。它打破了传统的地域概念,形成了以信息为中心的跨国界的虚拟空间。网络使大众传播领域又发生了一次根本性变革,也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网上的信息具有极大丰富、多媒体形态、迅速及时、全球传播、便于检索、交互等特点,这些特点不仅可以为贸易决策提供大量的信息,更重要的是网络与贸易的直接结合,如电子商务、网络贸易等,从而使得贸易过程更为快捷。

2.国际贸易促进大众传播的效果。

国际贸易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也在促进着大众传播的效果实现。这不仅体现在有形和无形贸易本身所蕴含的商品与服务信息的传播与交流,而且体现在贸易渠道的通畅也使得大众传播的效果更易达到。因为当今世界各国间的力量对比已由过去的主要是政治的对抗,转变为主要是经济和科技的较量。经济实力决定着一国的综合国力,关系着一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和影响力,这无疑会对各个国家传播自己的文化与理念带来影响。一个国家的外贸实力增强,会提高其在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与谈判力量,这对大众传播的实践和效果都会有很大的影响。

二、大众传播与国际贸易在相互融合中发展

1.大众传播与国际贸易的结合,极大地丰富了国际贸易的内容与手段。

(1)很多大众传播产品成为国际贸易的客体(标的)。随着国际贸易中无形贸易的发展,报纸、期刊、杂志等印刷媒介和广播、电影、电视等电子媒介不再仅仅扮演为贸易提供信息的角色,而是日渐成为贸易产品的一部分。影视服务贸易的兴起与发展就是佐证。

影视服务业,主要包括电影和电视的媒体传递及其服务,它带给人们的是对信息的直接汲取、对艺术的直接欣赏。目前,世界电影服务贸易市场广阔,交易量大,据统计年进口影片在100部以上的国家达83%。而且,各国对进口影片的依存度高,国内生产量与国内放映总片数之比超过10%的国家也仅有30个,可见,大部分国家严重依赖进口电影市场。在国际电影贸易中,美国占据着主导地位。如1992年美国电影占领了英国电影市场的95%,法国的2/3。1996年美国在欧洲联盟电影市场的总体占有率为70%。1995年到1996年欧洲同美国在电影、电视领域的贸易逆差从48亿美元增加到56.5亿美元。美国电影在我国进口电影中也占据主导角色。1996—1998年我国共发行进口影片149部,其台片37部、外国片112部。在外国片中,美国片62部,占55.3%。

另外,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也都从境外进口电视节目,而且进口的数量占整个电视节目总数的百分比,大部分在20%—50%之间,有的甚至达到83%,可见世界电视服务贸易也广泛存在于各国之间。从全球来看,进口节目的绝大多数来自美国,以及相当少的一部分来自西欧和日本一些地区,如拉美3/4的进口节目来自美国。我国引进的外国电视节目情况也表明美国节目占主导地位。1994—1998年,我国引进有线节目共478部3593集(其台53部1062集)。外国节目中,美国占269部1238集,占全部外国部分(425部、2531集)的63.1%和48.9%。1990—1998年,我国引进无线节目共790部10268集(其中包括港台133部3376集)。外国节目中,美国占266部2348集,占全部外国部分(657部6892集)的40.5%和34%。所以可以说,国际影视贸易十分活跃,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2)大众传播媒体(网络)与国际贸易直接融合成一种新的贸易方式——网络贸易。网络这一新兴的传播媒体,正将整个世界联在一起,改变着一个社会的认知结构,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也为网络贸易敞开了大门,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亮点。“网络贸易”、“网络商务”这些新词在新闻媒体上也频频出现,越来越引人注目。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崛起及其服务功能的日臻完善,许多经济学家认为,网络贸易不仅会从根本上改变传统贸易的竞争思维和行为,而且会日益成为信息化时代全球商界最有效的竞争手段之一。

网络贸易是在1994年以后才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贸易方式,然而由于其可以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加快商业周期循环、节省时间和费用、降低成本等优势,其发展速度让人吃惊。据统计,全球网上贸易交易额1996年只有23亿美元,1997年就为250亿美元,1998年达500亿美元。2001—2002年可能达到3300亿美元,2003到2005年可望增长到1万亿美元。另据世界贸易组织(WTO)预计,到2002年,通过网络进行的国际贸易将会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15%。按现在网络贸易的发展势头,未来十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有1/3通过网络来进行。可见,网络贸易前景广阔。

2.国际贸易也是大众传播的一个途径。

世界各国通过国际贸易可以互通有无,从而增进人类的福利,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通过国际贸易各国人民在国内市场就能买到世界各地的高质量、多品种以及花样、规格繁多和性能优良的商品。此外,通过国际贸易各国人民还能得到他国提供的优质服务与文化产品,从而提高文化生活水平,达到共享人类文化的目的。可见,无论是有形的国际贸易还是无形的国际贸易都是人类进行交流和传播的一种途径。

在有形国际贸易中,贸易标的是有形的货物,我们通过货物的进出口,不仅达到了物质方面的交流,而且能达到精神方面的交流,因为每一商品本身都蕴含着丰富的知识与信息。事实也是这样,我们正是从麦当劳、肯德基、可口可乐等诸多商品中享受着来自世界各地的饮食文化;外国游人也正是从中国的丝绸、茶叶等商品中享受着中国的古老文明。展望未来的国际贸易,无论在技术水平、人员素质、交易方式等方面都将有很大的提高和改进,这必然会使大众传播的途径更为通畅。

在无形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对大众传播的作用体现得更为充分。如国际技术贸易,它是传播科学技术的重要方式,通过这种贸易方式,我们可以了解和享用世界范围内先进的技术知识。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对大众传播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很难想象,没有电信服务业的发展,人类今天的交流与传播会是什么样子。国际影视贸易是国际贸易与大众传播结合得最紧密的一个领域,我们正是从许多进口的影片、电视节目中了解着国外的风土人情,了解着世界各个角落正在发生的事情。随着国际影视贸易的日益活跃,必然更好地带动人类文化艺术的传播与交流。

为了人类更好地进行文化交流与传播,WTO及其他国际组织也都在积极寻找方法来规范这种通过国际贸易方式进行的文化交流,如就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达成了协议。这不仅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且是为了人类更好地进行交流,也能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这是文化传播与国际贸易的共同目标。

常见的贸易方式篇(8)

自1958年中日贸易中断后,西欧各国抓住时机,扩大对华贸易,并以延期付款方式对华出口设备,这使日本经济界甚为不安,纷纷要求日本政府在对华贸易上采取积极措施。面对日本经济界要求扩大中日贸易的呼声,1961年4月,池田政府决定取消对社会主义国家的以货易货、进出口逐笔平衡的规定,实行自由贸易制度,并要求日本企业界为发展日中贸易献计献策。

1962年6月,全日本空运株式会社社长冈崎嘉平太向日本政府提出自己对扩大中日贸易的设想,得到池田首相的首肯。该方案的核心是由日本半官方人士出面,同中方共同制订中日长期贸易计划,并采用延期付款方式向中国出口成套设备。为推动冈崎方案的实施,池田首相亲自出面请自民党元老松村谦三铺路搭桥,并授以全权。据传,池田首相曾经对松村说:“我因所处地位,必须把脸朝向美国,而朝向中国的另一副脸就请松村先生代替了。”松村虽表示不搞贸易,但对改善日中关系十分关心,同意由他先从政治上开路,然后由高达之助去谈具体贸易。

就在日本政府积极探索中日贸易的新渠道时,中国政府也加快了与日本官方接触的步伐。1962年7月,中国围棋代表团访问日本,作为副团长的孙平化受总理的指示,拜访松村和高,转达总理和副总理的问候,并欢迎他们来中国就改善中日关系、发展长期贸易交换意见。

1962年9月,应中国政府邀请,松村一行来到北京,、、廖承志与之进行了三次友好坦率的会谈。中方重申坚持政治三原则、贸易三原则和政治经济不可分原则,批评了岸信介内阁时期的反华政策,特别说明在中日关系中的重要性和中国坚决反对“两个中国”的原则立场。松村则强调池田内阁不同于岸信介内阁,有改善日中关系的意愿;日本不会搞军国主义;并提议采取“渐进积累”的方式,从扩大贸易入手,逐步改善两国政治关系。对此表示赞同。

关于贸易问题,双方经过协商确定了以下几项原则:(1)以货易货,保持双方进出口基本平衡;(2)进行综合性贸易,并开列了各自出口的主要商品;(3)签订为期五年的长期贸易协定;(4)日本以延期付款方式向中国出口成套设备。双方同意按照上述原则,由即将来华访问的高达之助同廖承志商定具体执行方案。

10月,自民党国会议员、前通产大臣高达之助携22家日本大企业负责人访问中国。中方参加会谈的有廖承志、卢绪章、刘希文、萧方洲、赵安博、王晓云、孙平化、萧向前、陈曙及各外贸公司的负责人。由于原则问题已经由总理和松村谦三先生确定下来,双方很快就一项长期的、综合的、进出口基本平衡的、采取延期付款方式的贸易文件达成协议。由于该文件形式上还是民间性的,不便叫做协定,于是称之为“备忘录”。

“备忘录”于1962年11月9日由廖承志和高达之助用个人名义签订,史称《廖高贸易备忘录》或《中日长期综合贸易备忘录》。主要内容是:(1)发展长期综合的易货贸易,自1963年到1967年为第一个五年以货贸易期,平均每年进出易总额约为3600万英镑。(2)中国方面主要出口商品为:煤、铁矿、大豆、玉米、杂豆、盐、锡等;日本方面主要出口商品为:钢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和农具、成套设备等。(3)根据本备忘录所进行的各项交易,由有关该交易的日本方面当事人同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签订个别合同。(4)各项交易以英镑或双方所同意的其他的货币开立信用证或以保函方式,加以结算。(5)关于日本向中国出口商品中的某些商品的延期付款的支付方法和成套设备的分期付款的支付方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与《廖高贸易备忘录》同时签字的还有《议定事项》,这是为落实五年长期贸易计划所制定的年度贸易计划,内容是确定双方在1963年度输出商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自此以后,双方代表每年商谈一次,制定下一年度的贸易计划即成为惯例。

随同高一起访华的日本企业家,根据《廖高贸易备忘录》和《议定事项》商定了与中国各外贸公司的贸易合同,这些合同均采用廖承志、高姓氏的第一个英文字母,即“LT”作为编号,“L”是廖(LIAO)英文拼音的第一个字母,“T”是高(TAKASAKI)英文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因此,备忘录贸易又称“LT”贸易。

《备忘录》形式上是民间协议,但廖、高都是本国政府的间接代表,因此,备忘录贸易就接近于贸易三原则中提到的政府协定。为处理备忘录贸易事宜,中日双方各自指定政治方面的联系人为廖承志和松村谦三;经济方面的联系人为廖承志、刘希文和高达之助、冈崎嘉平太。中方成立廖承志办事处,它实际上是在国务院外事办公室领导下,组织外交部、外贸部等部门的有关干部进行工作的,外贸部地区政策局具体负责对外联系事务的机构;日方成立“日中综合贸易协议会”,由松村和高访华主要随行人员组成,高任会长,地点设在高经营的“东洋钢板”公司内,又称“高事务所”,它实际上是日本通产省的团体,是日本政府与中国政府联络的一个窗口。

成套维尼纶设备的引进

在《备忘录》中,有一项是关于日本以延期付款方式向中国出口成套设备问题,由于它涉及到使用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并受到自民党内右翼势力及台湾的干预和反对,因此其成功与否,格外引人注目,直接影响到人们对备忘录贸易的信心。

50年代的日本关西地区是纺织业发达的地区,那里的仓敷人造丝株式会社和大日本纺织株式会社是日本两家最大的纺织原料生产企业,其生产的化学纤维──“维尼纶”引起了中国纺织界的注意。1957年12月,中国化工部副部长侯德榜率团到日本考察化学工业时,曾参观仓敷的冈山维尼纶工厂,并表示中国方面希望引进“仓敷”和“日纺”的维尼纶生产设备,“仓敷”社长大原总一郎和“日纺”社长原吉平也表示愿意就此问题与中国有关方面商谈。只是由于“长崎国旗事件”的发生,有关这套设备的谈判不得不中途搁浅。《廖高贸易备忘录》签订后,中国方面再次派出了以杨维哲为团长的维尼纶考察团前往日本,商讨引进事宜。

纺织设备不在“巴统”禁运之列,本可以自由地对中国出口,但对于日本来说,出口设备的最大难点在于付款方式。由于成套设备金额巨大,交货期长,当时日本厂商对外出口一般都利用日本输出入银行的贷款,采取延期付款方式进行。但使用输出入银行贷款必须取得日本政府的批准,因为这种贷款是日本政府为鼓励出口而设立的,其贷款条件比商业银行优惠,而日本政府以防止资助共产主义为由,原则上不向社会主义国家提供这种贷款。因此,维尼纶成套设备能否出口中国,关键在于日本政府是否同意提供输出入银行贷款。为促成维尼纶成套设备输出的实现,1963年4月,应松村谦三邀请,孙平化、王晓云、王效贤三人随中国兰花代表团访问日本。他们经LT贸易日方主要负责人河合良一的介绍会见了通产省官房长官渡边弥荣司,渡边表示通产省支持LT贸易;又经宇都宫德马介绍与负责审批成套设备的通产省课长谷敷宽见面,了解日本当局的态度;随后由园田直安排会见了建设省大臣河野一郎,河野表示,池田首相对开展日中贸易是有决心的,不会因为别国施加压力就不干;最后,高达之助在秘密会见池田首相后告知孙平化等,池田首相一定信守诺言,日本政府已下决心批准向中国出口维尼纶成套设备。不过,为减少阻力,高建议,向中国出口维尼纶设备分两步走,即先引进“仓敷”的设备,然后再引进“日纺”的设备。

为避免夜长梦多,自5月15日起,中日双方就引进仓敷维尼纶生产设备在北京进行了13天紧张而复杂的谈判,于28日达成一揽子协议。6月29日,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崔群代表中方同仓敷人造丝株式会社常务董事矢吹修签订了维尼纶成套设备的引进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是:(1)厂址设在北京,日产维尼纶纤维30吨,合同总金额738.5万英镑(合73.58亿日元),包括设备费、工程设计费、专利费三种。支付方法为:合同生效之日付10%;设备最后一批装船后付15%;其余75%从设备最后一批装船之日起,分五年平均支付。(2)日方将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设备和材料,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14个月至第20个月内分批交完,并在32个月内建成。(3)有关货款、利息、退款及罚款一律以英镑支付。贷款利息为年息4.5%。(4)日方保证供应维尼纶工厂的设计和技术专利是仓敷目前最先进、最成熟的技术。日方对设备的保证期为自工厂建成日起的12个月。(5)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第61天开始生效。如在合同签字日起60天内中方收到日方银行保证函件并经中方确认后,合同也可以提前生效。

6月29日合同签字后,30日即由仓敷方面派人送回东京交日本政府批准。这时,自民党内的右翼势力鼓噪起来,美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亦施加压力,一致反对向中国提供输出入银行贷款。为了平息反对势力的不满情绪,池田政府采取了折衷处理办法,即在维持对华提供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前提下,将贷款利息由4.5%提高到6%。为避免由此给中方带来的损失,仓敷会社经与中方商议,决定将合同金额由原来的73.58亿日元减为72亿日元。8月20日,池田政府批准了这一出口项目。

仓敷维尼纶成套设备合同的履行,极大地增强了日本工商界对日中贸易的信心,备忘录贸易项下的货单陆续洽谈成交。LT贸易第一年(1963年),中国出口4507万美元,进口4117万美元;LT贸易第二年(1964年),中国出口4032万美元,进口7380万美元;LT贸易第三年(1965年),中国出口8325万美元,进口8703万美元;LT贸易第四年(1966年),中国出口10444万美元,进口10016万美元。在1966年以前,备忘录贸易呈现出逐年增长的势头。

中日互设常驻贸易代表机构

1958年3月签订的第四次中日贸易协定,曾经规定中日双方互设常驻商务代表机构,后因岸信介内阁破坏日中关系而未能实现。备忘录贸易诞生后,为处理备忘录贸易事务,中日双方各自设立了廖承志办事处和高办事处。由于它们都是在本国设立,商业信息只能由对方先提供,然后再由其转达给各自厂商,不但不及时,而且也不全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均感到有必要互设常驻贸易代表机构,以推动备忘录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1964年1月,孙平化受廖承志指示随中国青年京剧团访日,就中日双方互设常驻贸易代表机构和交换常驻记者问题同松村谦三、古井喜实接触,当时古井是池田内阁厚生省大臣。双方都表示应尽早促成这两件事。同年2月7日,日本众议员田川诚一、藤井胜志来北京同中国红十字会商谈日本人家属来华扫墓问题,他们行前受松村谦三之托再次就双方互设常驻机构和交换常驻记者问题同中国方面交换意见,并初步取得一致。

在基本准备就绪后,1964年4月,松村谦三在池田首相支持下第三次访问中国。为消除前两次访华不能径赴中国的遗憾,松村这次访华没有取道香港,而是由门司港出发,乘“玄海丸”号从海路直驶中国秦皇岛。松村抵京后同总理进行了长达五小时的政治会谈,并同廖承志就互设贸易办事处和互换记者问题充分地交换了意见,圆满地达成协议。4月19日,廖承志办事处和高办事处在北京交换了三个文件:(1)关于互派代表并互设联络事务所会谈纪要;(2)关于交换新闻记者的会谈纪要;(3)备忘录贸易会谈纪要。

由于备忘录贸易采取了民间的形式,而政治形势已不同于1958年,因此互设常驻机构的具体做法也相应采取了现实态度。双方约定:(1)中方在日本设廖承志办事处驻东京联络事务所,日方在中国设高办事处驻北京联络事务所;(2)双方各派首席代表一人,代表二人,随员二人,共五人,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后可以增加;(3)双方人选由各办事处负责决定;(4)双方政府互相保证对方常驻人员的安全,负责办理入境手续;(5)常驻机构是民间性质,不享受外交特权,不挂国旗,不使用密码电报;(6)双方代表一次停留时间为一年之内,中方人员在日本连续居住满一年须根据日本法令按指纹。

关于指纹问题,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1958年11月,日本政府在国内外压力下修改了《外国人登录法》,将必须按捺指纹的条件由“在日本连续居住满两个月以上”改为“在日本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而《纪要》规定双方贸易代表的居留期限是一年之内,故这一问题自动解决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日方代表原则上一年一换,而中方代表则相当稳定。为避免按捺指纹,中方采取届满一年之前回国休假,然后再返任的做法。

1964年8月,廖承志办事处驻东京联络事务所在东京纪尾井町农研大楼内设立,中方首席代表孙平化,代表吴曙东、陈抗。联络事务所除联络备忘录贸易有关事宜外,还参加同中国建交的友好国家驻东京使团的一些活动,举办国庆招待会,同日本对华友好团体、党派、政界及文化界人士密切往来等,“联络处几乎每天门庭若市,宾客接踵不断”,成为不叫大使馆的“小型使馆”。1965年1月,在冈崎嘉平太引导下,日方代表马常敏、田中聪介、大和田佑次到北京开设“高办事处驻北京联络事务所”,1月28日在北京饭店内正式办公。

备忘录贸易的演变与终结

1964年11月,池田勇人因病辞职,佐藤荣作继任日本首相。佐藤上台后逐步改变池田内阁谨慎处理中日关系的做法,在一系列问题上敌视中国,给中日贸易尤其是半官方备忘录贸易带来消极影响。1967年初,孙平化奉召回国,中国驻日备忘录贸易联络处首席代表一职空缺。同年底,为期五年的备忘录贸易协定期满,鉴于佐藤政府一再损害中日关系的发展,再加上中国“”的冲击,中方决定不再续签长期协定,只签年度议定事项,并在每年会谈之后发表政治性较强的公报。

在1968年2月双方就年度《议定事项》进行谈判时,经中方提议,日方同意,廖承志办事处和高事务所分别改名为“中国中日备忘录贸易办事处”和“日本日中备忘录贸易事务所”。中方提议改变名称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佐藤政府反华,中日贸易受到破坏,通过改变名称以强化政治色彩;另一方面是由于“LT贸易”双方负责人的变动:受“”的冲击,中方的廖承志一度离开工作岗位,而日方的高达之助在1964年2月已经逝世,实际负责人是冈崎嘉平太。在双方办事处名称更改的同时,备忘录贸易的合同代号也作了相应调整,由LT改为MT,M是英文“备忘录”(MEMORANDUM)的第一个字母,T是英文“贸易”(TRADE)的第一个字母,因而,自1968年开始,LT贸易改称为MT贸易。

由于新的备忘录贸易是短期的,一年一次交涉,人们对这种贸易的稳定性不免心存不安。加上每次谈判时双方在政治问题上僵持不下,这些都给日方备忘录贸易界造成很大思想压力。自1968年起,备忘录贸易无论在绝对额还是在中日贸易中所占比重都呈下降之势。1967年备忘录贸易额为15148万美元,占中日贸易总额的27.5%;到1968年下降为11592万美元,占中日贸易总额的21.1%;1969年下降为6960万美元,占中日贸易总额的11.7%;1970年为7000万美元,占中日贸易总额的8.5%。

1972年9月中日恢复邦交后,两国就签定官方贸易协定展开了谈判。至1973年底,随着中日政府贸易协定即将签订,备忘录贸易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常见的贸易方式篇(9)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以下简称《通则》)是目前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和普遍的贸易术语惯例。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商会于1990年修订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今国际贸易形势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贸易实践领域的新变化。2007年11月,国际商会再次发起对《2000年通则》进行修订的动议,历经三年时间的四度易稿,最终版本――《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于2010年9月正式面世,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值此《2000年通则》向《2010年通则》过渡之际,笔者拟通过对两个《通则》进行比较研究,并分析我国使用贸易术语的现状,帮助广大贸易从业者了解《2010年通则》的特点,更好地理解各个贸易术语的含义,以及更好地选用贸易术语。

一、《2010年通则》的特点

1.《2010年通则》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

《2010年通则》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卖方和买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相互对比,横向排列,这不同于将两者纵向排列的《2000年通则》。见表1:

2.《2010年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和《2000年通则》的不同

《2000年通则》共有13个贸易术语,分别是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和DDP。而《2010年通则》共有11个贸易术语,分别是EXW、FCA、FAS、FOB、CFR、CIF、CPT、CIP、DAT、DAP和DDP。

《2010年通则》贸易术语从13个减少到11个,是通过使用两个适用于任何运输模式的新术语:即DAT(运输终端交货)和DAP(目的地交货),取代《2000年通则》中的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边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和DDU(未完税交货)来实现的。其中,DAT术语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Terminal(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输终端交货(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是指卖方在指定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DAP术语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Place(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还在运输工具上可供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3.《201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和《2000年通则》不同

《2000年通则》按照贸易术语的首个字母的不同将13个贸易术语归纳为启运组E组、主运费未付组F组、主运费已付组C组、到达组D组四个组。而《2010年通则》按照适用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划分为特征鲜明的两大类,第一类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组,包括EXW、FCA、CPT、CIP、DAT、DAP和DDP七个贸易术语,第二类是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组,包括FAS、FOB、CFR和CIF四个贸易术语。这种分类方式有利于引起贸易从业者对贸易术语适用运输方式的注意,避免在非海运及内河水运下长期选用FOB、CFR和CIF。

《2010年通则》于20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后,越来越多的贸易从业者将逐步使用该惯例,同时会采纳该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但是,《2000年通则》中的分类对帮助使用者理解和选用贸易术语依然有意义。使用者同样可以把《2010年通则》中的11个贸易术语分类成E组、F组、C组和D组。

4.《2010年通则》中FOB、CFR和CIF的风险转移点和《2000年通则》不同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在FOB、CFR和CIF合同中,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Passed the Ship’s Rail)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即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风险。但是由于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卖方承担装船责任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完成这一全过程。因此,虽然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是货物是否越过船舷,但是在实践中,这不能一概作为卖方转嫁责任的标准。于是,《2010年通则》对此进行了修订,同时在FOB、CFR和CIF中省略了以船舷为交货点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货物置于“船上”时完成交货。

5. 《2010年通则》中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条款的变化

(1)A1和B1的变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往的版本中曾经规定诸多文件可用电子数据信息替代。为了便利新电子程序的发展,《2010年通则》A1和B1条款在各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赋予电子讯息和纸质讯息同等效力。

(2)A2和B2的变化。由于人们日益关注货物移动时的安全问题,要求确保除了其内在特性外,货物对人的生命和财产都不得构成威胁。《2010年通则》在A2/B2和A10/B10中,明确了买卖各方应完成或协助完成安检通关的义务。

(3)A3和B3的变化。是《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于2009年修订以来的第一版国际贸易术语,在A3和B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中对此做了适应性调整,不仅对有关保险的用语做了相应调整,还把与保险相关的信息义务从《2000年通则》的A10和B10中抽出来,纳入A3和B3中。

(4)A6和B6的变化。《2010年通则》的CPT、CIP、CFR、CIF、DAT、DAP和DDP术语中,卖方必须安排货物运输至指定目的地。运费虽由卖方支付,但运费已包含在货物总价中,实际由买方支付。运输费用有时会包括在港口或集装箱码头内处理和移动货物的费用(即码头作业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 THC),而承运人或港口运营人很可能向接收货物的买方索要这些费用。为了避免买方为了同一服务支付两次费用,《2010年通则》在A6和B6中明确了此类费用的分摊。

二、INCOTERMS在我国的使用

1.INCOTERMS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的使用状况

据2009年的网上调查数据显示(王善论,2009),我国出口业务中,以FOB、CFR和CIF术语成交的比例分别为34.97%、19.44%和26.14%,合计占比80.55%。进口业务中,以FOB、CFR和CIF术语成交的比例分别为29.47%、8.42%和29.47%,合计占比67.36%。可见,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大部分的外贸企业仍然习惯采用常用的FOB、CFR和CIF术语成交,且以FOB术语成交最多。使用频率仅次于FOB、CFR和CIF的贸易术语是EXW,出口业务中所占比例为9.09%,进口业务中所占比例为12.63%。而国际商会极力鼓励使用的FCA、CPT和CIP术语表现平平,在出口业务中三者合计占比仅4.42%,进口业务中三者合计占比仅9.48%。具体详见下图1。

2.实务中常见的贸易术语误用情形

INCOTERMS实施以来,被世界各国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所广泛采用,尤其是FOB、CFR和CIF这三个贸易术语,几乎成了国际贸易术语的代言。但是,由于使用企业并不完全理解这些贸易术语的含义,又怠于对INCOTERMS进行深入研究,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下误用情形:

(1)FOB、CFR和CIF用于海运集装箱运输。FOB、CFR和CIF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自货物装上船时转移(《2000年通则》中自装运港船舷转移)。但是在实务中,装在集装箱内的货物通常在上船之前以前已经交给承运人,例如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这样,货物置于承运人管制之下,而风险却由出口方承担,使得“装上船”的风险转移点没有实际意义。

(2)FOB、CFR和CIF用于非海运或内河水运。实务中,人们长期习惯于选用FOB、CFR和CIF这三个传统的贸易术语,却忽略了这三个贸易术语中“装上船”的交货点、风险转移点和费用划分点。例如,在空运情况下,货物无法“装上船”,从而不能明确卖方何时把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的费用承担到何时为止,一旦因为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灭失和损坏而发生纠纷时,双方很难根据贸易术语中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来处理。

(3)选用C组贸易术语时,未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交货地点。CFR、CIF、CPT和CIP四个术语均要求卖方把货物交到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但是风险早在交货时已经由卖方向买方转移,例如CFR和CIF在货物装上船时转移,而CPT和CIP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交货点,即CFR和CIF合同中未指定装运港,CPT和CIP合同中未规定何处货交承运人,则容易因为货物交货过程中出现灭失和损坏而导致纠纷。

(4)不能准确把握一些贸易术语的风险点和责任划分。例如,在使用EXW贸易术语时,买方到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卖方主动承担装货责任,甚至支付因为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而支付的费用,如检验费用、许可证费用等。在使用FCA贸易术语时,卖方把货物交到承运人指定交货点时,主动承担卸货费、货物集合装箱费等。再如,在使用C组贸易术语时,买方未意识到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其自身承担,常常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和损坏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

三、使用《2010年通则》应注意事项

1、《2010年通则》不会自动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

虽然货物买卖的双方常常在合同中使用贸易术语,并在贸易实践中引用《通则》中贸易术语的解释,但是《通则》是惯例而不是法律,买卖双方不会自动受其约束。《2010年通则》的实施,不意味着2011年1月1日后该通则自动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也不表示《2000年通则》的自动失效,为了避免纠纷,买卖双方不仅应在合同中明确声明所引用通则的名称,还应明确指出所引用通则的版本。

2、《2010年通则》不能代替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与以往版本的《通则》一样,《2010年通则》只限于有形货物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包括货物的进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但是,货物买卖涉及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远不止于此,还包括诸如标的物描述、货物运输和保险、价格和支付、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为此,当事人不应期望《通则》能解决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所有问题,而应通过在合同中详尽列明各项条款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尽可能对地点和港口做详细说明

贸易实践中,买卖双方只有在完全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后,才能在综合考虑运输方式、成本、风险、货物控制权和港口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与以往版本不同的是,《2010年通则》特别强调买卖双方要尽可能地在合同中明确具体交货地点,对港口或地区写得尽量确切,才更能突显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使选用的贸易术语发挥作用。

4、《2010年通则》在国内贸易同样适用

国际贸易术语传统上用于货物跨国界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是,在世界许多地区,例如像欧盟这样的贸易同盟已经使不同成员国间的边界形式显得不再重要。另外,在当前的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方常在纯国内买卖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美国国内贸易商同样更情愿以国际贸易术语取代传统使用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运输和交货术语。因此,《2010年通则》的副标题(国际商会制订的适用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术语通则)正式确认这些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均可适用。因而,通则中多处声明,只有在适用时,才产生遵守进/出口手续需要的义务。

参考文献:

[1].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

[2].冷柏军,周婷.国际贸易术语[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3].陈岩,于永达.解析国际贸易术语[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常见的贸易方式篇(10)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5-0376-01

一、常用的支付方式简介及存在的风险

1、汇款人是指(债务人)将款项主动交给银行,并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同时也作为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按照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的不同,汇款方式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够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也能减轻资金负担;而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在降低资金风险的同时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长,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由此可见,结算时采取汇款方式,就会出现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的情况。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问题:

(1)确保客户名称、账号与银行信息的正确、完整。因此,对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应收付款项。对付款人来说,办理汇款一般要承担手续费和电报费两部分费用。对收款人来说,收取汇款一般要承担银行的清算费用,也是按笔数收取。

2、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并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完整正确的代收行、进口企业名址。托收银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来处理托收业务,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户信息,缮制出口托收函件并进行邮寄等。通常情况下,托收银行几乎无法,也不可能负责审核代收行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实务中,经常有出口企业提供代收行、进口企业的名称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确。如果代收行邮寄地址错误,将会延误收汇,甚至是单据遗失而无法收汇。如果进口企业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没有地址、电话),还会令代收行无法及时联系到进口企业而延长收汇时间。

(2)必须使用明确规范的业务术语。

托收使用的术语主要有D/A和D/P两种形式,对于这两种方式,在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很少发生争议。而在实务中,很多进出口企业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术语。比较常见的有D/P远期,CAD等。

3、近年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一般采取该方式将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由银行承担,承担了审单的义务后,也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结算的风险,资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该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的接受。

信用证的出现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企业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促使双方在支付货款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但银行做出的确认承诺是以交单相符为前提的,如果出现交单不符的情况,那么开证行可以按照规则拒付单据。出口企业在缮制信用证下单据时,要格外小心,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所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企业缮制单据的能力和水平要求较高。但是,我国当前的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的单证人员业务水平偏低,素质不高,这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应注意的事项

目前,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情况来分析,如果只坚持某一种结算方式,那么要满易各方的要求是极为不现实的。面临长期不断的市场变化,我们所要采取的是综合支付方式来进行结算。

1、将汇款与托收结合起来。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这种选择可以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也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和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将其组合的目的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并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可将D/A、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此一来,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出口商的风险就会转嫁给银行。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一笔交易的支付方式必须通过进出口双方协商。另外,对于不同的情况,包括交易商品不同,交易对象不同,交易习惯不同等,进出口双方就可以采用组合支付方式来结算,将上述所说的其中两种方式结合在一起使用。我们常见的形式主要有:信用证与汇款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款与托收结合等。还要注意的是,灵活的将支付方式组合在一起,并得到很好的运用是有前提的,即外贸企业要透彻地理解和掌握上述基本支付方式。如果运用得当,组合支付方式可以更利于促成交易降低费用,更利于安全及时收汇,和妥善处理付汇,从而更好地实现进出口企业的互惠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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