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7 15:44:09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篇(1)

1.2测定基线需考虑的因素由于新建建筑工程的基准能耗数据是基于计算机能耗预测而不是实际的能源审计,如果测量计算不精确的话,项目运营后达不到能耗目标的风险会大大提高。因此在能耗基线的测定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原始的新建建筑设计;2)能耗标准,如美国参考能源部颁布的ASHRAE90.1能效标准;3)近期类似建筑的历史能耗状况;4)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经验。

1.3基线测定的监督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实行的是市场机制,涉及节能服务公司和接受节能改造企业的利益,利益分配关键点就是节能量的确认。对于新建建筑来说,其初始能耗的测定是利用计算机建模完成的,在数据的测定方面更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在新建建筑能耗基线的建模阶段,就应该委托业主与节能服务公司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进行监测。经过第三方权威的监测,得到一个科学的节能量,为基线的确定以及项目在此后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2新建建筑全生命周期合同能源管理

2.1项目运作流程通过对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的分析,加之国外将合同能源管理运用于新建建筑的经验,不难发现合同能源管理存在于新建建筑的全寿命周期中。因此,国内有学者提出了新建建筑全生命周期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所谓新建建筑全生命周期合同能源管理,就是在新建建筑项目初期就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完成贯穿项目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运营使用的能耗管控,实现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及投资回报的最大化。新建建筑全生命周期合同能源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通过对新建建筑项目各阶段的划分,赋予相关参与主体各自应承担的合同能源管理任务,将新建建筑全生命周期每个阶段的管理无缝化对接,实现合同能源管理在新建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应用。

2.2建筑设计阶段参与主体及其任务在设计阶段,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的参与主体有建设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设计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这一阶段中,建筑设计由设计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完成,其中设计单位完成基本的建筑设计,之后节能服务公司主要着眼于建筑的能耗性能方面,以其在建筑节能方面的专业技术水平对原建筑设计进行优化。建筑设计阶段参与主体及其任务见表1。能耗性能目标的确定:能耗性能目标是建筑投入使用阶段的预期效用成本,利用计算机模型分析建筑用能得到,再根据建筑运营模式、气候和其他因素做出调整。但计算机模型分析必然是粗糙的,因此能耗性能目标可以由基础模型模拟量向最新类似建筑能耗结算历史校准得到。

2.3建设施工阶段参与主体及其任务在建筑的施工阶段,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的参与主体主要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在这一阶段,由于节能服务公司与施工单位共同参与施工,容易导致责权不清,业主和监理应注意责权的分配与现场协调管理。节能服务公司应注意在关键施工节点对建筑能耗的监测,如超出预期应进行调整,达标后再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如此往复直至项目竣工。建设施工阶段参与主体及其任务见表2。

2.4投入使用阶段参与主体及其任务在建筑物的生命周期中,投入使用阶段是其中能耗最大的一个阶段,能耗约占全生命周期能耗的70%~80%,即使是节能建筑,投入使用阶段的能耗也占到50%~60%左右[9]。在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中,此阶段将会进行节能效果的评定和利益的分配,是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关键阶段。本文所涉及的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适用于非出售型的新建建筑项目,项目的建设方能完全享受在项目节能中的投入带来的收益,由此可根据使用者的不同分为自用型和出租型。

2.4.1自用型对于业主自用型的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投入使用阶段的参与主体有业主、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参与主体及其任务见表3。节能服务费的给付:由于租户的陆续搬进搬出及设备的调试使用,第一年的建筑运行情况是不稳定的,所以通常用第二年的能耗情况来衡量能耗性能以计算奖励和处罚。在第二年末,能耗目标应依据实际运行时间、设备荷载、电梯耗能、实际天气和利用率来调整,并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不同的付费结构建立的基础都是———节能服务公司有愿望努力超出规定的性能目标以取得奖励费,至少也要有足够的动力去达到目标能耗水平以获得基本服务费。图中的基本费用是指设计服务费用,不包括节能工作费用。超过目标能耗水平的奖励程度和低于目标能耗水平的惩罚程度可视合同情况而定,即在上图中目标能耗左右线段的斜率可不同,图中仅作示意。除了基本的付费结构外还可以赋予高效能耗水平更多的服务费权重,形成加权付费结构,如图3所示。加权付费结构对节能服务公司达到性能目标给予很强的激励,因为假如能耗性能不足,服务费将会急剧下降。同样,超过目标能耗水平的奖励程度和低于目标能耗水平的惩罚程度可视合同情况而定,即在上图中目标能耗左右线段的曲率可不同,图中仅作示意。从国外一些项目经验来看,从初始设计服务的开始到最后的费用支付之间的时间间隔很长,大概有2至4年的时间滞后。这势必会增加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难度,降低他们对于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的参与意愿。所以在付费方式上可做改进,在最后的节能量测量评估支付服务费之前,有两个时间点可以进行部分先期支付。第一次是在完成模拟且满足能效目标的设计时,第二次在完成相对于最后确定的设计没有明显改动的施工后。虽然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都希望尽早的获得服务费,但为了保证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要素,最后的支付必须绝对遵循建筑投入使用后的实际能耗测量数据[4]。

3.4.2出租型出租型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与自用的区别在于,投入使用阶段由住户自行进行其占用房间一些终端用能设备的安装和其后的运营管理,此时节能服务公司与租户共同承担节能目标责任。要想达到最终的节能目标除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计与施工外,还必须以有效的激励方式来鼓励住户安装高能效的用能设备(包括节能照明设备和暖通空调设备等),以及后期合理的运营管理。激励的方法是业主与租客签订协议,如果满足一定的最低能效标准,承租人将获得一定的节能奖励。此时的能源管理合同除了业主与合同能源管理签订的以外,还新增了业主与住户签订的合同。出租型新建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关系如图4所示,图中灰色粗线代表能源管理合同。实施激励的第一步是为租户的节能改进建立一个设计标准。这个标准可以表示为一个最大照明功率密度、设备功率密度等等。租户如果按照标准来进行室内设计的话将得到租户节能补贴。在租户入驻以后,他们支付的能耗成本将和基本租金分离,这样租户将会有动力持续地以最高效的方式运营他们的空间。各个租户的用能情况都可以通过流量计、温度传感器、分电表的结合来测量,可以为每个荷载条件指定一个最大用能量。租户设备能效准如图5所示。此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如表4所示。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篇(2)

2风险评价矩阵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作机制决定了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实施中必须承担风险。因此,应完善项目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识别与项目有关的风险,评价和管理改善项目的执行效果,从而使潜在机会或回报最大化,潜在风险最小化。风险矩阵是项目管理中识别风险因素重要性的一种结构性方法,风险矩阵能够全面、动态地初步识别风险因素,包含风险来源、可能结果、预期发生概率,然后对风险进行分级整理,为风险管理的后续阶段打下基础。利用风险矩阵收集的数据和评估结果可以在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应用,有着重要的推广应用价值。风险矩阵方法关于各风险评价因子的权重系数是通过专家打分或调查投票的方法来确定的,以识别对项目影响最为关键的风险,为节能服务企业经营者提供制定相应风险处置措施的依据和历史纪录。

2.1原始风险矩阵

原始风险矩阵由需求栏、风险栏、技术栏、风险影响栏、风险概率栏、风险等级栏和风险管理/降低栏等构成。风险矩阵通常由项目风险管理小组来完成,负责对项目风险因素的识别和评估。

1)需求栏:列出项目的基本需求,通常包括项目操作要求和项目管理需求。

2)风险栏:描述项目的具体风险。

3)技术栏:根据具体需求列出可采用的技术。如果所需技术不存在或不够成熟,则可能会不能满足需求,风险发生的概率就会相对高些。4)风险影响栏:用于评估识别风险对项目的影响,通常用I表示。将风险对项目的影响划分为五个等级。

2.2Borda序值

由于风险等级栏仅给出了三个直观的风险等级,因此在评价结果中会产生很多风险结,即处于同一等级可以继续细分的风险模块。为了能够识别同等级下相对关键的风险,在风险矩阵中引入Borda序值方法,以尽量减少同等级的风险评价结果。Borda序值是对某准则进行排序,统计出风险因子在该准则下的排名,然后进行综合考虑。设总共有N个风险值,i为风险因子,k为相应准则(k=1表示风险影响,k=2表示风险发生概率)。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评估

根据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特征选取风险因素。在编制风险清单基础上,结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具体特点,进行专家投票。经过对收回的有效问卷进行整理,即可输入风险影响和风险发生概率。对于风险影响,应根据加权后的投票结果,采用取多数原则;对于风险发生概率,应采取加权平均原则。其中,U24项目运行管理能力属于高等级,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最大风险;U23工程质量和U27预期效益适应性条件其次,前三项高等级风险均属于内部风险,可以通过自身技术力量的完善进行规避。U11政策影响作为外部风险,对项目的实施具有重大的导向作用,可以通过及时了解政策趋势,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和控制措施。

险规避和应对措施

通过风险识别找出影响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等目标顺利实现的主要风险,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提出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风险的控制措施,尽可能地降低工程项目风险,实现节能运行项目的预期目标,这是项目风险管理的主旨所在。虽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大量风险客观存在,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通过项目经验和积累,以及通过测试、模拟、分析掌握的节能技术相关数据资料,来识别甚至是量化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造成的连带后果,从而通过适当的技术和方法来应对与控制风险。根据风险清单指标体系的要素,可以提出相应可采取的应对与控制方法。

4.1外部风险的应对与控制

外部的政治、经济环境是不可控制的。规避这些风险,需要节能服务公司仔细研究政治、经济动态和走势,了解国家在节能事业方面的政策和优惠措施,熟悉法律法规,相应风险清单的应对措施。

4.2内部风险的应对与控制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执行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内部技术实力是项目成功的重要保证,这部分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控制这些风险,节能服务公司应通过不断提高自身技术实力,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运行管理方案,保证预期的节能收益。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篇(3)

中图分类号:F2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6—011—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尤其是“十一五”期间,住宅与房地产业从投资与消费两个方面拉动了国民经济发展,正在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目前是我国住房新旧体制转换的关键性阶段,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运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

现在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已超过10平方米,实现千人住宅竣工20套。农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5.7平方米。城乡居民住房的工程质量、功能质量、环境质量和综合配套水平都有了较大改善,居住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随着住宅建设的发展和居住条件的改善,我国住房供应极度短缺的时代基本结束。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舒适的建筑热环境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需要。这与我国大部分地区冬冷夏热的气候特点关系很大。与世界同纬度地区相比,1月平均气温我国东北要低14~18℃,黄河中下游要低10~14℃,长江以南要低8~10℃,东北沿海要低5℃左右;而7月平均气温,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却要比同纬度地区高出1.3~2.5℃。由此可见,我国冬冷夏热的问题是相当突出的,而人民生活越是改善,越不堪忍受寒冬酷夏的折磨,因而耗能问题也就越突出。我们不得不承认,建筑物是用能大户。

我国有400亿平方米的既有建筑需要进行节能改造,但目前的障碍是这笔巨大的改造费用由谁出资,由谁受益。纵观国外这几十年来的成功经验,我们发现其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比较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管理模式,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国际上称为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国内称为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EMC)针对不同的需求和不同的建筑类型,与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相应的能源服务合同,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全过程的服务或者是提供检测、能效审计、设计、融资、改造、运行和管理等部分一项或几项服务的组合,并通过与客户分享改造项目运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节能收益来收回投资并取得本公司的利润,如果改造后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的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合同能源管理下,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为客户提供专业性的综合节能服务,拥有项目(包括设备)的所有权,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由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共同分享。合同期结束后,项目的所有权和全部节能效益转移给客户。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

EMC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解决了我国目前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上面临的诸多问题,如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困难,系统运行节能效率不高,能源浪费现象严重等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客户投入少风险低。既有节能建筑改造中的一个难点是改造的资金来源。针对改造资金问题,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如果能够得到政府和金融部门的支持而参与到节能改造中,就可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节能改造所需要的前期投资,以克服客户的资金障碍。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改造项目经济效益明显,投资回收期一般为3~5年,而且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客户因为与节能服务公司共享节能收益,因此能从节能改造后节约的能源费用来偿还先前为节能改造项目的贷款并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相关的服务费用。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是专业化的服务公司,技术成熟而且使用设备规范可靠,并有在不影响生产情况下实现节能效益为前提的承诺与保证,而且在能源合同中规定了如改造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将由建筑节能公司全部承担。这样客户所承担的改造项目的风险很低,甚至趋于零。

2.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建筑节能公司为客户提供检测、能效审计、设计、融资、改造、运行和管理的一条龙服务,为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提供资金;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节能设备并保证节能项目的质量;在项目运行后提供最优服务方案等,为客户提供的是项目的总体的节能解决方案及集成化的节能服务。这种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将会形成节能改造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有效地降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成本,提高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经济效益,并促进建筑节能向产业化发展。

3.多方共赢。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主要有:EMC、客户企业、工程施工单位、银行、节能设备制造商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一种实现多方共赢的管理模式。首先,建筑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可以在合同期内通过分享大部分的节能收益而收回先前支付的改造投资并取得可观的利润。而客户企业一方面在合同期内能从节能收益中分享属于自己小部分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合同期结束后,项目的所有权和全部节能效益转移给客户,客户因此获得的收益是非常可观的。其次,银行因为可以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节能改造项目的贷款而获得银行自身的收益。再次节能设备制造商也可以因为节能产品和设备而实现他们的收益,等等。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中,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各方形成了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节能成为了参与各方共同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类型

我国建筑领域的合同能源管理大致有三种模式:保证节能量型、节能效益共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

1.保证节能量型。在这种形式的合同中,客户分期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并配合项目实施,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并保证节能效果。按合同规定,客户向EMC支付服务费用,如果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按照合同约定由EMC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客户筹措节能改善计划与过程资金,而EMC即保证依计划执行,保证节能计划之节能金额可抵偿客户之债务偿还。假如节能计划之节能金额未达到客户债务偿还金额,即由EMC负责偿还其差额。如果节能金额超出先前的承诺保证额,超出部分则依据双方同意的方法在客户与EMC之间分配。

2.节能收益共享型。这种模式是EMC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节能效益分享合同因受贿投资的时间要比保证节能两合同场,所以合同期限也较长,风险也较大。

3.项目融资合同型。项目融资合同型允许节能服务公司收取一笔固定费用,作为回报,客户可以享受某一水平的服务,该服务覆盖了客户用能的所有方面,包括支付能源费用和日常维护。

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行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行流程主要包括建筑能效审计、合同签订、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实施改造、运行保养和维护、节能量检测评价以及分享节能效益等。如图1所示。

1.建筑能效审计。

第一步,与客户初次洽谈业务,了解客户要求,与客户讨论节能改造的潜力;进行初步的能效审计,初步分析客户的节能潜力,所需要的投资和节能改造的经济效益,并向客户提出节能服务的具体建议,与客户签订意向书。

第二步,进行详细的能效审计和经济分析。根据改造前客户的设备特征和运行状况进行项目的能源审计、确定工程技术方案,分析项目所需的投资、运行费用及节能收益。

2.合同签订。与客户商议合同的商业条款和法律条款后即可签订合同。

3.提供能源管理服务。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后,EMC与客户合作执行合同。具体包括:a.确定改造前的能源消耗量,监测技术和办法,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以确认改造后的节能量;b.工程设计和施工。EMC自行设计/施工,或委托其他公司设计/施工,EMC负责这期间的管理和费用;c.交付使用。确保施工质量,验收后交付并培训客户正常使用;d.项目维护。根据合同提高设备维护服务。

4.监测节能量,效益分享。根据合同规定的节能量检测方式进行节能量的监测,确定节能效应,并根据合同规定的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分享节能效益。

人们目前对于建筑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比例已经达成了共识,即在30%以上。这样大的比重,超过了所有其它的行业。而建筑节能可实现的幅度也是所有行业中最大的。我国对建筑节能的要求是最低也要节能50%以上,而且很多大城市已将次标准提高到了65%以上。任何其它的行业都不可能有这样大的节能幅度。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建筑节能对于我国整体节能减排的贡献是巨大的。

建筑节能所面临的困难就是节能改造的投资与收益归属问题。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完美地解决这个问题。北美和欧洲已经进行了超过30年的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合同能源管理既在政府的指导监督下有序进行,又因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而得到了银行和企业的支持,在增加经济效益的同时,又使政府得到了解脱。

我国已经局部开始了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的试点。3年前在邯郸的某个小区进行了节能改造。该项目由当地政府和国际机构共同出资。改造完成后由出资方和居民共同益。该小区的居民一开始对节能改造不完全理解,认为施工会妨碍正常生活,且担心改造影响房屋的安全性。在当地政府的耐心工作下,人们认识到节能改造已经是一项很成熟的技术,不会伤害房屋。施工虽然会对正常生活有一定影响,但考虑到将来通过节能所能得到的收益,居民们最终对节能改造非常支持,积极配合。目前该项目已经完工2年了,各方已经开始分享节能改造所带来的收益。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篇(4)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条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提高节能技术标准,加强节能管理,实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社会受益。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民用建筑节能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规定承担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方面的建筑节能责任。

民用建筑使用中的节能责任由所有权人、运行管理人、使用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高节能意识,采取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行为节能。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工作,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引导、鼓励社会公众节能行为。

第八条 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以制定强制性条文。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定期本市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本市推广安全耐久、节能环保、便于施工的绿色建材,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粘土瓦、粘土陶粒。

第十条 本市实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分类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能源阶梯价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统计、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运行管理单位和能源供应单位应当配合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本市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民用建筑节能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补贴、奖励政策。

本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专门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的资金,用于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节能宣传培训以及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等项目的补贴和奖励。

鼓励以商业银行贷款、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编制、调整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地形地貌、资源等条件,按照建筑节能与宜居的要求,对区域功能、人口密度、能源消耗强度、基础设施配置等进行统筹研究、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内容。

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节能审查意见中的能源利用方案、能耗指标和提高能效的要求转化成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设计说明应当注明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采用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在施工作业中,应当按照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绿色施工。

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实行建筑节能材料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建筑节能材料的相关信息,对涉及建筑节能效能的建筑材料实施重点监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相关建筑节能材料的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标准和规定安装能耗计量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设施。新建民用建筑安装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热量表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温控装置具有检测合格报告;

(三)供热计量装置达到数据远传通讯功能;

(四)建筑物室内分户安装采暖温度采集远传装置。

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安装应当便于日常巡检、维修,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采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采购、技术标准及安装要求。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对装置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与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中的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安装工程验收工作。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不符合要求的,供热单位不予验收。

第二十条 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需要,部分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者住宅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确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确定为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者住宅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相关建设标准或者要求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民用建筑进行绿色建筑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民用建筑,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运行标识,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场所、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设计指标、绿色建筑星级、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及供热计量收费方式、节能设施的使用与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由农村集体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三层以上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鼓励其采用建筑节能设计,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清洁能源。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宅节能标准、采用清洁能源的,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四条 本市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且有改造价值的民用建筑逐步实行节能改造。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改造工作。在实行抗震加固、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节能改造。

第二十五条 既有普通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所有权人在进行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同时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能耗计量监控设施改造,并依法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时进行能耗分项计量监控设施和用能系统节能改造。

未同步进行节能改造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市鼓励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围护结构和供热计量改造,改造资金由政府、所有权人共同承担。既有居住建筑属于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性质的,改造资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及原售房合同的约定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由建筑物所有权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为分散业主的,由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属于政府直管或者单位自管的,由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居住建筑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集中供热系统热计量改造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负责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采购和组织安装。

中央在京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居住建筑,由房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组织实施。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建筑物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依法配合节能改造工作。

第二十八条 既有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当制定改造工作方案。改造工作方案由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确定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制定,并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改造工作方案应当确定实施改造的项目管理人,项目管理人承担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民用建筑节能运行

第二十九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民用建筑,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责任。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提出建筑物节能运行的方案。

居住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节能管理工作。公共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采用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负责用能分类分项计量调控系统、数据远传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采取节能技术和措施,采取建筑物用能系统节能运行方案,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使用人应当提高节能意识,在日常使用中注意节电、节水、节能。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确定重点公共建筑的年度能耗限额,对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公共建筑、超过年度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超过年度能耗限额的重点公共建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筑物所有权人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采用节能技术,减少能源消耗。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审计制度。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每年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显示建筑物出现能源利用状况明显异常或者超过公共建筑年度能耗限额20%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实施能源审计。所有权人应当聘请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将审计结果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加强节能管理和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供热计量装置与调控系统、能耗计量设施等。

第三十四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管理运行单位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

第三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经验收交付后,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实行供热计量,并与用户签订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用热合同。

供热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区的显著位置公示实行供热计量信息及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实行供热计量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未按照供热计量方式收取费用的,用户可以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基本热价标准交纳采暖费。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负责并做好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管理、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工作,并加强巡检,提高节能运行水平。供热单位应当定期监测水质,并在非供暖季,对供热系统实施充水保养。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市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畅通供热计量投诉、举报渠道,对用户反映的供热计量意见,及时受理和处理;发现供热单位不按照规定实行供热计量的,应当督促供热单位及时整改,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告知义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在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外部装饰装修工程时,未按照规定同时进行相关节能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点公共建筑连续两年超过年度能耗限额20%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审计结果或者报送虚假审计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损坏供热计量装置与调控系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正常供热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不按照规定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经验收交付后,供热单位不实行供热计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供热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民用建筑。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的《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建筑节能的重要性世界范围内石油、煤炭、天然气三种传统能源日趋枯竭,人类将不得不转向成本较高的生物能、水利、地热、风力、太阳能和核能,而我国的能源问题更加严重。我国能源发展主要存在四大问题:

①人均能源拥有量、储备量低;

②能源结构依然以煤为主,约占75%。全国年耗煤量已超过13亿吨;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篇(5)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2-122-01

1背景

2005年建设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监管工作。

2007年1月5日,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等五部委联合《关于加强大型公篆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公建管理的具体要求。其中第十六条要求要“建立并逐步完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该条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管理。

2007年6月初国务院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建设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要求。既建立一套以“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和超额加价”等内容的监管体系。

2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包含了“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和超额加价”等内容。

2.1能耗统计

政府制定各项建筑节能监管措施和经济激励政策必须依赖能耗统计数据, 这是政府掌握建筑是否节能的基础技术。

我国建筑节能的能耗统计,是由政府主导、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执行的对所有建筑节能信息和建筑能耗信息长期收集与存储的工作。建筑能耗统计是指对建筑的供暖供热、空调、照明系统和主要的用能设备的能耗统计。

建筑能耗统计是能源审计的基础,是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依据所在。同时,能耗统计也为国家制定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2.2能源审计

建筑能源审计是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倡导的由政府推动节能活动的一种管理方法。建筑能源审计,是由专职能源审计机构或具备资格的能源审计人员受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的授权,对用能单位的部分或全部能耗活动进行检查、诊断、审核,对能源利用的合理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方案,增强政府对用能活动的监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的经济效益。

建筑能源审计是控制公共建筑高能耗的一个关键环节,能源审计是制定和实施下一步节能技术方案的技术支撑,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筹集节能资金资格的信贷保证。能源审计的重要目标就是审查能源的开支情况,通过能源的开支情况,找出能源浪费与节省之处。分析能耗浪费与节省之处的建筑设备,对能耗过高的这部分设备进行整改,同时对其他的节能项目进行调控,对节省能源的设备也进行分析,为其他节能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2.3用能定额

用能定额是根据当时、当地的建筑年代、建筑类型、建筑能耗水平进行综合分析,考虑当地的气候特点、经济水平和生活习惯等社会自然因素,确定建筑在合理地使用能源的条件下,预先规定消耗单位合格建筑部品的能源数量之标准,它反映一定时期的社会能耗水平的高低。

对于每一个建筑部品及设备,都要测算出用能量。对于用能的单价,是根据前期的能源市场价格制定出来的预算价格。

根据每一个建筑部品及设备的能耗用量,制定出每一个建筑部品及设备的用能合价,按照不同类别,汇总成册。

用能定额工作是对能源审计的升华,由于用能定额的标杆作用,使得用能定额具有技术标准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地位的确定,又使用能定额具有独立性。

2.4超额加价

2010年我国电价实行划线定价制度,利用87度电这个标准,实施价格杠杆,减少电力浪费。同样,在建筑节能市场上,若采用价格杠杆原理,对建筑能耗采用划线定价,高出这个标准的能耗进行累进加价,提高能耗的成本,以便促使高耗能建筑主动加强节能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由此可知,超额加价是由政府主导,在用能定额的基础上,对建筑用能水平进行估算,以确定一个合理的用能水平,通过对建筑能耗超过合理用能水平部分执行累进加价,对高耗能行为进行负的经济激励,来控制建筑能耗浪费。

2.5能效公示

能效公示,是由政府主导,利用政府权力,定期在权威的媒体上将建筑的建筑能效信息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

政府通过透明的传媒,对建筑能效信息公开,可以使公众更加清晰、方便的了解建筑能耗成本,让公众自觉地进行建筑能耗比较。公众通过寻找建筑能耗高低的原因,可以有效采取节能改造手段,降低建筑运营成本。这对政府而言,可以有效地防止公众信息寻租,减少建筑节能领域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可能。对社会和公众而言,增强了建筑节能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关注度,引导公众用能消费观念的转变,传播建筑节能信息和技术手段,促使建筑节能成为一种全社会行为,同时也使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变成全社会共同监管。

3意义

通过以上等制度的运用,我国建筑运行阶段节能管理将会有大的发展意义。

3.1促进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建立节能监管体系可有效地对能源消耗数据采集并进行监测通过综合统计、分析诊断等,实现科学的用能管理建立能源监测中心可通过数据采集和监控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分析对各建筑的各种能耗数据进行监测和管理,对建筑运行的优化管理,提高建筑运行水平,节约建筑的运行成本,降低社会的能源浪费,有很大的促进能力。

3.2形成建筑节能长效机制

当前,不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的建筑节能管理,都十分关注民用建筑的节能,并把建筑节能提到战略高度。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研究有利于把在建设节能性建筑过程中政府、企业、业主三方很好的联系起来,把节能机制更好的完善,为我国的建筑节能形成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金振兴、武涌、梁境等.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制度设计研究[M].北京:暖通空调,2007.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篇(6)

建筑物能耗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建筑物建造相关的能源消耗,包括建筑材料生产用能,建筑材料运输用能,房屋建造和维修过程中的用能;另一方面是建筑运行的能耗,即建筑物照明、采暖、空调、给排水系统、办公设备和电梯等设备的能耗,这些能耗将一直伴随建筑物的使用过程而发生。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中,建筑材料和建造过程所消耗的能源一般只占其总的能源消耗的20%左右,大部分能源消耗发生在建筑物运行过程中。由此而知,建筑运行能耗是建筑节能任务中最主要的关注点,也最具有节能潜力。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途径:尽量减少建筑内能源总需求量的同时,

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的新能源,

从而减少使用在建筑领域内易引起环境污染的能源。

2 管理节能

很多企业及单位都完成了大量的节能改造。例如:更换低效的设备、照明改造、变频器、热回收、楼字自控系统等。对于管理节能,大部分都是零散的、账单式能源管理方式。能源管理系统在数据监测(电、水、燃气、油、蒸汽、热水等各种能源)的基础上,着重干对各种能耗数据进行监测、统计、整理和分析,帮助管理层进行高效的能源管理,建立内部能耗基准线,生成各种E-KPI(Energy KPI),建立高效能源管理体系,持续降低能耗。

一套良好的能源管理系统,可以帮助用户从以下几点提高能源管理效率:(1)规范和加强能源管理,从粗放式的能源管理模式到科学的能源管理模式。(2)发现能源使用过程中浪费的情况。(3)生成各种用户需要的能源经济性指标,例如:分项能耗、分类能耗、分类建筑能耗等等。(4)帮助客户建立能耗基准线。(5)帮助客户管理各个环节的能耗。(6)发现各个系统或设备低效的环节。(7)对节能措施产生的节能效果进行测量和验证。(8)分析各种变量对能耗的影响,如天气、运行时间等。(9)帮助客户将能源价格的影响考虑至实际使用中,帮助用户进行电量峰值管理。进行有效的需求侧管理。(10)和用户的ERP系统(如sAP,Oracle等系统)对接,为用户提供各种能耗指标。(11)和原有的楼控系统(BAS)系统对接,共享资源信息。

3 校园能源管理系统构成

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平台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前端采集、数据传输、终端数据统计分析公示。需要注意的是与远程集抄、楼宇自控系统在需求与定位上有所不同,不可简单套用。

楼宇自控系统,特别是建筑能耗中的大户一空调制冷设备系统,运行控制参数需要以分秒为单位的高频率反馈和通讯传输,要求较高精度的传感器具,要求复杂的控制逻辑,而建筑能源管理系统基本上仅要求以小时为单位的数据采集,传输,数据量和传输速度都与前者有很大差别,精度要求也不在同一个层次。因此,除了在部分参数计测上存在可共享之处外,两者基本上是特性相异的系统,现实中的失败就在于过于“贪婪”、硬性地将这两个目的不同,特性相异的系统捆绑在一起,看似功能多,综合性强,却并不合理的也不实用。

事实证明,将建筑能源管理与建筑设备自控系统分开更趋于合理,当然,这并不妨碍两个系统之间必要的数据共享和联动。目前我国的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管理也正在向这个方向发展,即建筑分项计量系统相对干BA系统独立设置,但尽量共享数据、考虑联动控制接口。而对于校园来说。除少数大型建筑外,中小规模建筑居多、量大、用能密度小,更是应该把握好校园节能管理的需求,为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分类与分项计量相结合(粗略计测与详细分项计测相结合,综合近期宏观监控与长远细化管理的布局),注重实用和高效。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篇(7)

关键词:

土木工程;建筑节能;措施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土木工程建筑能耗常年居高不下。建筑工程建设和使用能源消耗占社会总能耗的三成左右。建筑工程另一大能耗是建筑材料的生产能耗,占到了15%以上,而这是建立在我国建筑业极低的能源利用率基础之上的,因此加强建筑节能迫在眉睫。在建筑设计时分考虑到建筑能耗,是建筑节能的重要基础;同时需要在建造和使用时综合考虑建筑结构、环境设备各部分的协同配合,这样才能提高能源利用率,达到建筑节能的目的。

1土木工程的建筑节能现状

1.1建筑能耗过高中国是建筑业发展大国,建筑面积逐年增长带来了建筑能耗水平的节节攀升。由于居住环境和生活方式的区别,我国建筑能耗又可分为北方地区采暖供能、城镇地区住宅用能、公共建筑用能和农村住宅用能等多种类别,其中北方地区采暖供能占比较大,达到了总体建筑能耗的30%,同时由于居住水平的提高,包括家用电器终端在内的住宅用能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从总体情况看,我国的建筑总体能耗占到了社会能源消耗的近50%,而我国空调和采暖能耗又占到了使用能耗的50%,因此建筑能耗过高的问题尤其突出。而尤其对于在建成以后主体结构和主要功能设施已经基本定型的土木工程建筑,其能耗高、节能改造困难等问题更为突出。

1.2节能技术落后建筑节能技术是综合了建筑材料、供暖制冷设备、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和管理等多学科的综合性技术,对于建筑节能起步较晚、从事建筑节能研究的科研人员相对缺乏的我国,尚且不能与有多年经验和技术实力的发达国家相比。在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方面,虽然国家和建筑开发单位的相关工作早已展开,但普通民众对建筑节能技术尚处于新奇尝鲜的阶段,缺乏更深入的接触了解。

1.3建筑节能意识不足对于开发商而言,推广建筑节能技术一定程度上会推高建设成本,因此多数开发商不具有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识和积极性。同时,开发商对于节能建筑的认识不清,盲目追求新奇技术或者模仿国外风格的节能建筑设计,造成了节能设计与当地习惯、环境“水土不服”,没有消费市场。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上,节能设计的管理主要由设计单位的暖通专业单独设计完成,其他设计专业人员缺乏相关的设计计算能力且不负责节能设计任务,因此各专业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合作,使得建筑节能设计不足。

2加强土木工程建筑节能的措施

2.1促进建筑节能技术的创新科技创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土木工程建筑节能技术的发展同样需要充分开发利用新的节能技术,以在较短时间内弥补我国和国外节能技术的差距,实现建筑业的良性发展。建筑节能技术的主要宗旨就是最大化利用有限的资源和建筑材料,实现能源利用的最大化。一方面,在建筑材料的选择上,要对建筑材料的节能性能有充分的考虑,主要体现在材料的保暖性能上,建筑节能措施,如合理的建筑围护结构可以保温隔热,与采暖空调系统结合可以改善建筑热环境,以节省建筑的供热消耗;同时还可以与墙体改革和新型建筑材料开发相结合,节省建筑用材。同时,从土木工程建筑的设计方案入手,可以更多选择可再生资源或对环境无害的材料,杜绝污染性材料和有毒材料,控制有害物质排放,实现建筑能源的绿色化;从施工方案入手,可以优化施工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材料消耗。另一方面,现有的建筑垃圾处理方式一般为简单填埋,尚未意识到其中巨大的可再生空间。因此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用设计和施工入手推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再利用。首先应由政府部门主导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试点项目,展开建筑废弃物再开发利用的相关研究工作并大力推广,相关监管部门应同时跟进,加强施工过程的排放监管,从源头减少废弃物产生,进而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建材消耗。

2.2提高建筑工程相关人员的节能意识要提高节能意识,首先要从建筑工程的相关人员入手,纠正存在多年的建筑节能误区。建筑节能不是以简易房等降低生活标准、牺牲舒适度为代价的简易建筑,而是在保证良好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利用新型技术方法科学的利用能源,达到降低能源消耗的目的,其最终效果不是牺牲个人生活标准,而是通过生活成本降低而带来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只有拥有正确的节能意识,相关的建筑节能推广和应用工作才能顺利展开。同时,建筑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也是重中之重,为了加强技术人员对建筑节能的理解,需要定期对节能工作的设计施工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其在设计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意识。

2.3健全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健全的建筑节能管理体系应当包括新建节能建筑准入制度、建筑能效测评制度、绿色建筑认证以及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制度等。当前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即使已经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也存在执行不严、监管不力、缺乏鼓励创新措施等问题,究其根本,仍然是节能管理体系缺乏执行力和奖惩机制的原因。因此,一方面对于现有的法规标准,要加大执行力度,另一方面加大建筑节能产业政策和监管规定的研究颁布工作也势在必行。由于国内建筑节能工作展开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在制定节能标准时,可以适当借鉴国外已经成熟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和社会环境等实际条件,对地域、气候条件、人文习惯、科技水平和资源条件开展具体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社会情况的建筑节能管理评价体系,并应用到建筑工程建设中。

3结束语

在自然环境不断恶化、能源需求形势严峻的今天,节能工作已经是不可避免的话题。在这种形势下,占全国总能耗的30%以上的建筑业自然需要负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改进土木工程的建筑节能工作,不仅是改善环境、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要求,更是建筑行业发展的需要。在全民环保意识不断提升的今天,只有促进科技创新,将环保节能技术开发应用到建筑工程中去,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赢得消费者青睐,在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篇(8)

Abstract: this paper in the full analysis building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and on the basis of large-scale public buildings in combination with unit building area of high energy consumption, energy saving potential characteristics and energy-saving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put forward in large-scale public buildings set up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in the proposal, used to master the energy utilization and energy use of scientific management, and finally reach the goal of saving energy. And explains the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s design goal, function, design elements and structure, can be used to guide large-scale public buildings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Keywords: large-scale public buildings;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management system

中图分类号: TU20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大型公共建筑经常被作为一个城市现代化的象征,兴建大型公共建筑既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又增强了为城市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功能。新建建筑中大型公共建筑的比例呈增长趋势。大型公共建筑一般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由于此类建筑结构和用途的特殊性,且往往片面追求外形,用能系统复杂、运行工况变化大、影响能耗因素多,再加上再设计、施工、使用和运行维护等环节的粗放式管理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使得当前的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往往是耗能的大户。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前,我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高、能效低问题突出。根据清华大学与建设部的2007 年研究抽样调查,大型公共建筑面积占城镇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为4%,但消耗的电量却占22%[1]。据测算,我国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年耗电量达到70~300kWh,是普通居民住宅的10~20倍,其节能潜力亟待挖掘。

(2)超过70%的大型公共建筑没有专职的节能管理人员,大多数大型公共建筑业主的用能设备管理仅仅是从安全使用的角度考虑,缺乏系统的能源管理制度和手段,不能及时掌握能源的整体消耗情况,对主要用能设备的运行情况和节能状况未能及时把握及管理。因此,建立建筑能源管理体系,依靠先进的节能管理手段来实现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约束使用者的使用习惯和提升物业管理的运行管理水平,提高运行管理效率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3)多能源系统与复杂负荷的结合体。在能源危机的今天,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越来越普遍,大型公共建筑的这一现象尤为明显。大型公共建筑可能设置多种能源,如常规电制冷、三联供、地源热泵、冰蓄冷、蒸汽供热、太阳能、风能等。这么多能源在楼宇中综合使用所带来的多能源的协调优化、负荷预测与优化控制等问题将逐步凸显。

(4)缺乏有效的能源管理手段。大型公共建筑往往同时伴随着供能系统众多、用能系统复杂、位置分散、用能信息量庞大等特点,常规的、针对设备或能耗的管理系统(如BA系统、能耗监测系统)一般只注重对设备自身管理或对能耗的计量监测,缺乏对整个能源的系统管理。因此,为保证整个建筑的能源的优化运行必须建立具有有效的监视控制、完善的通信系统、科学的分析诊断、合理的优化管控的建筑能源管理系统,同时结合建立的能源管理体系,实现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的有效管理。

由上可知,我国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巨大。其节能改造工作成为了一个系统的复杂工程。结合“十二五”期间我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的节能目标,这就需要针对大型建筑的使用特点,建立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科学地进行能耗监测、分析诊断、优化管理与控制,提高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本文将在充分研究分析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基础上,结合大型公共建筑的特点及需求,提出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设计目标、功能以及架构,用于指导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建设。

2、建筑能源管理系统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篇(9)

一、引言

目前,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已经渐渐充实,但人们的社会意识远远落后于物质生活的进步。全社会对于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还缺乏清楚的认识,对绿色建筑的基本知识和绿色环保主动意识也缺乏必要的了解,甚至认为绿色就是高成本、高代价;整个建筑行业高能耗、高污染的生产模式仍随处可见,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同时,也严重制约着社会发展。

科学技术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实现绿色建筑的根本措施。建筑业落后的技术装备,低下的机械化水平阻碍了绿色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的发展。许多企业没有重视绿色施工技术的学习及应用,反而通过加大人力的投入来弥补技术上的不足,造成了成本与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这种落后的循环生产模式在激烈的竞争中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化的施工要求,无法推动绿色建筑的进一步发展,只能使我国的建筑行业在高耗能、高成本、低效率的落后发展道路上徘徊。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能源、土地、水资源、材料的节能降耗,还没有可操作的奖惩方法来强制各方利益主体必须积极参与。发展绿色建筑还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管体系,对与发展绿色建筑工作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尚未予以高度的重视,管理薄弱,致使各地绿色建筑发展水平良莠不齐。

二、在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缺乏节能建筑的基本知识和主动意识。建筑节能是国家节能工作和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建设是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社会和经济健康、持续、和谐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某些市、县、区却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应城市和孝南区建筑节能工作机构仍没有归口到建设主管部门,尤其是孝南区,对建筑节能监管力度不是很大,市区一体化管理问题依然存在。业主在建筑工程设计的过程中,多数只重视实用面积、结构安全、美观时尚,忽视建筑的性能、品质,没有把建筑节能作为建筑的一个固有的、内在的品质进行考虑,把建筑节能的要求撇在一边,只是为了通过施工图审查才根据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进行计算和设计调整。

2、缺乏有效的激励政策进行引导和扶植。建筑节能在经济层面上涉及初期投资、运行费、维修费、改造费等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与取舍。一般而言,建筑节能是通过降低围护结构的能耗,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来实现的,开发建设成本自然会增加。按新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测算,大体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要增加100―150元,绿色建筑要300―500元。在建筑节能意识还未深入人心时,建筑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老百姓的购房选择,如果没有相关的资金保证和经济激励措施,节能建筑的建设单位很难面对市场初期的种种风险和阻力,势必会影响开发商开发节能建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标准性法规和监测机制。现阶段节能建筑的建造主要是通过执行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要求来实现的。湖北省虽然出台了《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但我市并未出台相关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能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违反强制性条文相关条款进行监督管理。把建筑节能与建设工程其他强制性条文等同要求,造成建筑节能工作执法依据不足、行政监管力度不大,这是节能建筑难以推广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全市还没有建立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监测制度,缺乏相应的管理监察机制,既有建筑节改造工作还未启动。

4、缺乏对绿色建筑内涵的认识,绿色建筑建设工作刚刚启动。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按照《菏泽城市圈绿色建筑试验示范区实施方案》要求,今年,省住建厅对我市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具体任务目标是:菏泽城区绿色建筑工程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各市、县、区建成一个以上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以示范促发展。目前,除正在兴建的市政府办公大楼,基本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外,全市还没有一个已竣工的绿色建筑项目。

三、菏泽市加快绿色建筑发展措施

根据《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2013年菏泽启动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全市新增绿色建筑30万平方米以上;2014年元月起,中心城市规划区内10万平米以上、县城规划区内5万平米以上的房产开发项目,新建单体建筑1万平米以上项目,要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1、公益建筑“带头”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意见》规定,2013年,每县区各有3万平方米以上新开工建筑必须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在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时,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造。

同时,在公益性建筑中开展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试点,从2013年起,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面积要达到30%以上;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要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据介绍,绿色建筑设计和运行评价分别分三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中心城区和县城规划的城市新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的一星级及以上的评价标准,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要达到30%以上。

2、新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据介绍,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2012年,菏泽被确定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

下一步将推进建筑用地集约,加强建筑节能,推进建筑节水,新建建筑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建设节水设施,综合利用中水、雨水等各种水资源,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采用节水器具。逐步建立并完善绿色建筑在立项、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等环节的标准和制度。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地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质量六类指标组成。

3、绿色建筑列为市政府责任考核指标

2013年起,市政府每年向各县区下达推广任务,绿色建筑任务完成情况在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分值中占建筑节能20%的比例。绿色建筑要求还将纳入城市规划项目控制指标,从单体建筑到区域建筑群环境进行规划控制。

《意见》要求,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建筑主管部门报送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时,应结合建设主管部门科技、节能管理机构,一并对绿色建筑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筑节能认定评审和工程竣工验收。

按照相关规定,绿色建筑示范工程评价取得一星级标识,实施项目管理的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建筑面积奖励建设单位5元/平米,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米,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米,绿色生态城区给予资金定额补助,资金补助基准为5000万元。

四、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建议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居住舒适性,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越来越被政府和社会各界所重视。必须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宣传教育的配套措施,调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积极性,多管齐下、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建设工作。针对我市目前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1、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应将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建筑节能作为城市生态环保的一项措施来抓。建议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牵头,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财政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设立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可与墙体革新办一门两牌,只需增加2―3个人员编制即可。并将各县市区墙体革新办归口建设部门管理,具体承担当地建筑节能的研究、设计、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管理工作。只有组织机构落实了,才能使建筑节能逐步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推广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对政府履职的重要考核指标。

2、理顺工作机制,完善建筑节能闭合管理体系。虽然已形成了建筑节能闭合管理系统,但仅限于建设系统还不够完善。规划是源头,是建筑节能工作的关键环节。应把建筑节能审查提前到规划报建阶段,形成从规划报建至房产销售公示的完全闭合的管理系统。

3、利用经济手段激励引导企业,不断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建议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尽快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设立绿色建筑专项奖励资金,鼓励各地推进绿色建筑建设。并综合运用价格、财政、税收、市场准入、政府采购、信贷等经济政策,努力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企业购置和使用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经认定符合国家和省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建筑项目、设备和新型墙材等,要切实落实税收优惠,引导企业自主采用节能产品。

建筑合同能源管理篇(10)

建筑垃圾大多为固体废弃物,一般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改造、扩建、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涂料、废砖石、建筑用胶、沥青、油漆等的凝结体。其主要来源在于建筑活动的三个环节:施工生产、使用维修、拆除报废。

现阶段,我国各地绝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经处理就被直接运往郊外采用露天堆放、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样既占用了大量的土地又浪费了垃圾清运的费用,在清理、运输、堆放的过程中遗撒和飞扬等问题又造成了二次环境污染。这样既增加了建设成本又不符合资源再生利用,也是对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建筑垃圾中难以降解的聚合物材料又含有大量有害元素,它又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危害,也会对地下水源造成污染。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的今天,城镇中建筑垃圾的数量也在快速迅猛地增长,其危害也日益严重地困扰着各级地方政府。因此如何有效地处理和利用越来越多的建筑垃圾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需要大力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鉴于我国建筑垃圾的处理现状,需要个人、企业、各级政府投入更多的热情、精力、财力等,更需要政府着力解决好如下问题:

1 设立专门机构进行治理。

政府牵头,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建筑垃圾怎么收集、由谁负责收集后回收利用。政府的管理机构应制定专门的地方法规,从政策上、税收上支持和扶持企业的回收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不仅有着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还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经权威部门测算,与实心粘土砖相比,同样是生产1.5亿块标准砖,使用建筑垃圾制砖,可以减少取土24万立方米,节约耕地180亩,可以消纳建筑垃圾40多万吨,节约建筑垃圾堆放占用土地160亩,两项合计可节约土地340亩。此外在制砖过程中,还可以节约标准煤1.5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360吨。如此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这都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广和扶持。因此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检查、督导和帮扶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利用建筑垃圾。成立专业管理机构治理建筑垃圾的目标是:通过选择较高层次的管理目标,达到建筑垃圾处理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随着资源、能源问题的日益严峻,国家及地方政府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为实现建筑垃圾管理可持续发展,需采取的具体策略为:

1.1 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体系,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1.2 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建筑垃圾处理方面广泛采用再生循环利用的处理方式。

1.3 促进建筑垃圾利用的政策法规、措施还不健全,政府在政策层面上如何支持建筑垃圾利用工作、制定什么样的政策支持和促进建筑垃圾的利用、已有的政策怎样落实。

1.4 建筑垃圾的利用不仅仅是个技术问题,要能真正有效的利用还涉及社会、经济、环境问题,是个系统工程。既是系统工程就要有组织协调的问题。

2 深入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根据不同情况,找出不同的解决办法。

长期以来我国各地对建筑垃圾的管理缺乏针对性,而城市环卫部门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中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也无具体规定。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现状是:建筑垃圾增长迅速,近十年来,建筑垃圾产量的增长要远远高于城市人口的增长速度;城区土地资源贫乏;再生资源浪费巨大。可见,传统的处理方法如露天堆放、填埋、焚烧等已不再适应建筑垃圾的迅猛增长,且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各地方政府结合各自地区不同的情况,在国家大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各自解决建筑垃圾问题的执行细则,使建筑垃圾的产生、清运、利用等各个方面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在政府的引导下,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引起人们对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足够认识和重视,引导建筑垃圾消纳处理的相关企业提高建筑垃圾的最大利用率。

根据《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青岛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管、环保、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青岛市政府出台了“强制性”的建筑垃圾处理专项法规,把其作为建筑业主及拆除作业单位的义务。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由政府管理的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帮扶。

根据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许昌市城管局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等做出来详细规定,并参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应内容,对违法行为作了更加科学细致的分类。为改变建筑垃圾围城这一状况,实现建筑垃圾“五统一”,即统一证件、统一清运、统一收费、统一处置、统一管理。许昌市从实际出发,实行小范围招投标建筑垃圾独家经营处置权,把需要很大一笔资金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任务一分钱不花地招标给了专门的经营公司。中标单位在许昌市享有对建筑垃圾的独家经营处置权,负责清运及无害化处理。该项目的实施是许昌市建筑垃圾处理史上的一次创新,开辟了河南省首家对建筑垃圾处理实施特许经营的先例。

3 加大科研投入,加快建设垃圾处理和利用的科研工作并同时加大推广利用力度,转化科研成果。

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是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基础,没有合适的技术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利用化就无从谈起。我国应抓紧立项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深入研究与开发工作,国家及地方政府和建筑企业都应加大资金投入。研究开发自始至终贯穿的理念是以不破坏生态和大量消耗能源、资源为代价。

首先要采用最优化的建设方案,避免或尽量少地产生建筑垃圾,从源头上进行治理。这就要加强城市规划的长期性和权威性,严禁朝令夕改;从工程的设计、建筑材料的选用、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年限等源头上解决和减少施工过程中和后续建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数量。源头控制是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的预防措施将其减量化,将事后控制转变为事前、事中控制,从而以被动管理转变上升为主动管理的地位。

其次要资源化就是要变废为宝。处理的目的和目标应当是资源回收和减少最终处置量,按实际情况最大可能地进行回收利用。我国大陆地区才刚刚起步,回收利用率仅为5%左右,这实在是让人汗颜,同时也说明了科研投入少、科研水平低等问题。

正所谓“世界上本没有垃圾,只是资源放错了地方”,昔日难以处理的废物,有望大量变身用途广泛的“宝贝”。 为了支持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产业的从无到有、发展壮大,我国一些城市已经从政府层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政策。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企业可获得政府补助,并可在产品、税收、土地、信贷、供水、供电等方面享受优惠,同时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科研成果的转化也日益成熟。如生产环保型砖块,其生产成本仅为市场售价的二分之一,据测算,每5000平方米建筑成本可节省8万元-10万元;生产再生粗、细骨料,这种再生混凝土强度可达C30,砂浆强度可达M5以上;用于基础处理,用建筑垃圾夯扩超短异型桩的施工技术,其单桩竖向承载力设计值可达500―700KN,经测算,该项技术较其它常用技术可节约基础投资20%左右;利用建筑垃圾“堆山造景”,使其成为一个“山水相绕、移步换景”的市民游览休闲的特色景观。

4 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支持、管理和控制。

4.1 政府的支持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建设、拆迁、运输、施工、生产处理、产品应用等多个环节,不但涉及国土、环保、市政、建设、交通、发改委、工商、税务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还涉及卫生、防疫、公安等部门,没有政府的统一管理,就无法协调这些部门的关系。没有政府的支持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无法完成这项工作。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应按市场化模式进行,应在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基础上,政府还要从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的方式以及所产生的费用,分拣、处理的场地,再生利用的设备、厂房,再生产品的使用等各个方面给予有效的支持。

4.2 政府的管理

各级政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管理规定或细则等,重视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环境卫生的全面管理,完善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管理办法,制定市场运作、服务收费等方面的法规,用法律及规章制度规范相关运行单位的行为。

政府为确保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的有效实施,可利用经济杠杆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探索和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元投融资体制,通过市场运作,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各方的投资收益。

制定促进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的政策。任何新产品都有一个市场接受的过程,因此在加强科学宣传的同时,政府要有强制使用的相关政策,特别要求在政府出资的公用建筑中必须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以起到导向作用。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的各个层面,只有加强归口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合理组织协调,才能将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再生、利用全过程落到实处。尤其是要加大检查监督的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坚决杜绝建筑垃圾大量排放、随意排放和低水平再生利用,使建筑垃圾资源化由行政强制逐渐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4.3 政府的控制

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过程中,政府要有统筹规划和正确的政策引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的发展应在市场竞争和政府宏观指导下有序进行,一方面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另一方面在政府宏观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理论为指导,避免重复上马,无序竞争。因此,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机构,对不同地区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实效,避免“一刀切”、“一哄而起”或搞重复建设。避免企业同质化、争资源、争市场的恶性竞争,保障整个行业的合理、有序、良性、循环发展。政府要着重培育和扶持一批生产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

政府在大力发展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同时,更应该加强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的控制,制订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明确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规范和要求,并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推荐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政府绿色采购目录,促进规模化使用。

5 结束语

对建筑垃圾的有效控制和资源化利用对于建筑业这一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而言至关重要。政府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企业或个人通过采取相关的保障实施措施,对建筑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多级利用,方可高效率地节约资源、减少污染,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绿色经济,以科技、环保造福社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最终实现“政府不投资、环境无污染、企业有效益、垃圾得利用”的多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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