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6 15:55:08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篇(1)

关键词 新型农村 合作经济组织 发展

一、引言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明文规定,新型的农村合作组织对农村集体土地具有相应的所有权,执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作为基础、统分相互结合的双层形式经营制度,这项制度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已经获得了很大的经济成果。相关的实践结果说明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成为构建农村自主发展制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的成功例子,伴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际需求,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需要面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1]。

二、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1.发展农村经济

农村合作组织对于发展现代化农业、维持农村改革开放成果与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作用,主要围绕着流通、经营与金融领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各家各户提前、产中、产后以及资金调动、产品流通、原材料生产、采购、加工、经营销售等各方面的需求服务,有利于稳定农村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成果。农村合作者可以通过进行社会呼吁,提升农产品的保护意识,防止出现价格波动引起直接的经济损失。另外,农村合作组织主要充当着经营法定人的角色,为农民提供各种类型的资产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维护社会市场的经营秩序[2]。

2.自主管理农村经济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属于自上而下形式的团体,能够充分发挥出政府部门职能人的实质性作用,承担政府职能部门的部分工作,同时是促进农村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主要因素。

3.增强农民的综合素质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属于农民的联合体,需要不断增强社员的综合素质。农业结构体系的规划调整、科学技术的成果转化、先进技术的大力普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的提升,这些方面都是与社员综合素质息息相关的。目前对于农村劳动力的分布状况,只有小学学历的人员占据了总劳动力的比例十分高,这种发展状况无法很好地适应未来阶段农业的设备化、机械操作化与信息化的各项具体要求。

4.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各种的优化模式

合作制的具体内容十分广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也是呈现多样化的,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充分结合起来,有可能开创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多种优化模式,有利于更好地带动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问题

1.政府政策和我国农村发展脱节

在发达的国家之中,有超过80%的农民都会加入一个以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社,在农民中超过1/3比例的生产资料主要是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进行采购的,超过1/3比例的农产品主要是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达到加工与销售目标。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规模以及农民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占总农户的比例相对比较低。对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过程,我国各级政府都需要积极主动地设置各种政策措施确保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稳步发展。另外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仍然没有得到充分地推广,其中一项主要原因就是政府政策的落实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处于不同步的发展阶段。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政府的积极性政策无法起到良好的实际性推动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而限制了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良好发展。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般是由农民通过自主形式而建立的,不存着自上而下形式的政府政策行为,属于一种自下而上形式的民间行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常情况下是农民自发建立模式的组织,这就直接决定我国大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成立阶段体现出一定的地域性特点[3]。

2.农民传统意识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影响

农业社会饱含了千百年以来我国丰富形式的传统文化,在社会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农民的文化意识形态不断出现一些变化情况,然而保留大部分传统形式的意识形态,这就直接决定了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处于一种特殊形式的农业社会文化中不断发展。我国农民的整体法律意识相对比较薄弱,这和传统文化对农村的实际性影响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在一部分农村当中,农民解决村里各项事务与纠纷主要依赖于在农村中的威望,其相应行为在较大程度上会直接受到道德、舆论与周围环境社会网络的限制作用。在一部分企业加农户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中,经常会产生农户违反合约规定的现象,而企业又因为监督成本过高而无法很好地控制农村具体的投机行为,这也是一部分企业加农户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正常运行的主要原因。目前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民规避风险的意愿应当大于其获得更多经济收益的意愿。农民属于弱势人群,抵御风险与承担风险的能力相对比较弱,特别是一些依赖于农业得到经济收入的农民。因为农民在长期阶段都处在小农经济的传统农业环境中,其本身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思想与认识局限性问题,从而忽视对经济财产的权利意识与参与管理的实际义务,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同时一部分研究学者分析,现阶段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与协调能力相对比较低,组织指导农民进行生产与投入市场的能力受到限制,而且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封闭性与排他性特点,无法很好地适应社会市场资源配置的具体需求[4]。

3.管理水平和文化素质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处于弱势

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结果分析,在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接近一半左右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相应的财务管理机制,58%缺乏财务审计机制,59%缺乏执行章程,82%缺乏民主议事机制。大部分研究说明,伴随着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展,因为制度缺失或者混乱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无法维持良好的发展趋势。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水平相对比较低,对农村合作组织的实际管理主要依赖于以往的经验,缺乏发展社会市场经济需要的理论知识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相关实践经验,缺乏系统性地接受相关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学习,同时在农村中缺乏良好的人才储备制度。因此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已经成为限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稳定发展,需要在其内部设置一套完整形式的组织制度,则首先应当充分提升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水平,只有促使农民达到一定程度的文化素质水平,而且根据其自身状况开创出来的制度才可以更好地符合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稳步发展。

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策

1.增强有关的制度建设

设置相关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执行法律,逐步确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着立法滞后的相关问题,合作社相应的法人地位没有具体明确,导致正常形式的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在一方面,大多数地区的工商部门对合作社没有进行具体的登记,然而只可以在相应的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处理,使其无法以合作社法人形式的独立经济实体组织落实各方面的经营活动。在另一方面农产品的贸易国际化发展很快,其竞争非常激烈,合作社具体的法人地位无法得到很好的确立,在反倾销环节中占据着不利地位。所以应当尽快设置《合作社法》,从而可以明确新型农村合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与经营主体。构建法人的治理机构,落实规范模式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具体的发展方式,坚持达到市场配置资源目的,依托具备项目与产业化实力的大规模企业,有利于特色经济的大力发展。

2.加大宣传培训与试点示范力度

我国农民的人均受教育程度相对比较低,这直接限制着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质发展。在引导农民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即使政府部门无法一手包办,然后这并不意味着和政府部门无关的,反而应该是政府部门的重点工作事项。各层政府部门需要大力宣传建设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农村经济与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关键性作用,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更有效地抵抗风险,借鉴国内外操作成熟的相关经验,组织举办各种基本形式的知识讲座,有利于解决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性问题。同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培养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带头人,大力支持创办试点示范性的新型农村合作组织[5]。

3.健全运行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否逐步发展起来,主要在于需要完善各方面的运行制度,正确有效地处理各种实际的利益分配关系,构建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章程,设置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经营决策等各项规章制度条例,同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与契约等方式直接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始终需要坚持合作制的行为原则,为社会提供信息、技术、生产、收购、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的需求服务,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真正建立起由全体农民集体管理与全体农民共同受益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4.走产权制度改革和规模化发展的道路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化发展道路需要强化现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根据目前阶段的实际情况,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普遍存在着政企不分、职责不清等实际情况,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产权不明确,组织效率比较低,组织功能处于弱化阶段,行政干预相对比较多,缺乏相应的经营自。产权不明确所导致组织效率下降状况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实际规模化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需要积极主动地推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降低各级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干预状况,从过去阶段的直接管理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应经济活动,转变到全面执行党在农村的基本策略、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上,有利于提升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经营效率。

五、结束语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属于一种企业形态,其具体的组织规模化发展需要进行相应的优化重组处理,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兼并与联合的作用,有利于构建大规模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各种不同地区范围之内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通过组织在各个不同地区之间的战略性联盟,将分散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集中起来,从而可以实现对各个不同地区合作经济组织资源的优化重组处理,有利于提升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杨青.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9(1).

[2]程爱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评价及发展对策分析――以河北省为例.商场现代化.2009(2).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篇(2)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民群众为提高组织化程度,共同组建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合作经济组织,是连接农民与市场的重要纽带,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载体,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渠道,县、乡、村都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认识,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协调和指导力度,对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有着重要意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分为农民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盐津县存在的形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1 基本现状

自2007年以来,县政府全力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全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和分配机制得到规范,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经济增长,农民增收。截止2016年年底,盐津县已登记注册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455个,今年新发展了127个,其中种植业118个、畜牧业254个、渔业25个、林业44个、其他14个,覆盖全县10个乡镇。农户加入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后,资源、技术、市场共享,经济实力逐步壮大,抗风险能力逐渐增强,过去单家独户散、小、弱的生产经营,渐渐形成1+1>2的局面。目前,有2个合作社获部级示范社称号,1个获农业部示范社称号,7个合作社获省级示范社称号,14个合作社获市级示范社称号。

2 存在的问题

2.1 思想认识需要统一

部分职能部门和乡村干部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其性质、地位、作用和潜力缺乏足够了解。同时相当多的农户不懂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发展这种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知之甚少,不敢尝试,心存疑意。

2.2 行政管理需要强化

全县上下还没有真正形成“党委政府领导、业务主管部门主抓、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与市级主管不一致,存在多头管理,职能职责不归口,办事人员来回奔走,疲于协调、报告;在规范、扶持发展中,职能部门还没有真正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信贷、扶持、支持、补助措施各行其是,没有强有力的调节整合,发挥最大效益;部分乡镇政府只讲形式、不求质量,只做表面文章、不求实质效果,或者只管建立,不管发展、宣传、指导、扶持和服务。

2.3 服务能力需要提升

全县基层服务指导力量薄弱,没有一个真正懂得管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人才;全县信息服务疲软,仅有县农业局的农产品价格信息平台,不能满足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息需求。同时,社员素质普遍偏低,大部分领头人由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兼任,缺乏生产经营带头“能人”,服务社员的能力较弱,全县急需组织社员培训,拓展经营领域,开展生产标准化、产品安全化、经营品牌化建设等服务,提升抗击风险的能力,保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2.4 组建运行需要规范

全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程度比较低,有的没有登记注册,有的登记没有章程,虽然大部分制定了章程,但许多流于形式,不易于操作;很多新型r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办公场所,靠租房或者挂靠在村委会开展日常活动;科学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欠缺,日常经营决策往往由少数人说了算,缺乏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成员的利益关系还不够紧密,大部分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二次返利”比例较小,有的甚至没有盈利;有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销衔接不够紧密,重盈利轻服务,重分配轻积累;部分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挂羊头卖狗肉”,名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则属于公司性质或者种养殖大户,农户只有土地流转收益或者劳务收益,没有参与生产和经营,以及利、损均沾。

2.5 壮大发展需要扶持

由于金融部门没有具体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借贷细则》,加上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属于“低收入、低保障和高风险”的行业,多数银行不愿意开展资金信贷。全县大多数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投入资金主要是靠自筹、金融部门的个人贷款和少量的贴息贷款,经营周转资金困难,公积金积累不多,公共服务资金短缺,导致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组织水平不高、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

2.6 市场空间需要拓展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基本是原材料,成本较高,销售渠道狭窄,没有体现产品的附加值,利润较低,做强做大有局限性。

3 意见建议

3.1 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盐津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3〕60号)的执行力度,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应该将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引导、指导服务、规范运营等职能职责归口农业部门,组建“盐津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局”,一并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职责,招聘专业对口人才,或者培训组织一支通晓业务的队伍开展日常工作。乡、村两级也要相应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

3.2 进一步规范组建运行,强化示范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得触及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必须坚持自愿、民主、开放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县政府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和《盐津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清理、规范盐津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施方案,彻底净化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维护合法者权益。职能部门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组建的审查审核标准,严把审批关;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积极开展税收知识、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增强依法办社、办会的意识;要完善《盐津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社考核评选办法》,建立年度考核奖励机制;要规范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制度、组织机构、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盈余分配、服务内容、档案管理,加大组建指导力度,加强协调沟通,全力创建部级、省级、市级示范社。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完善章程,建立健全支撑资金机制、自我服务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民主管理,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人事、劳动、财务、营销等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3.3 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增强发展后劲

县政府应该制定税费优惠政策,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所办的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应该加大整合涉农资金力度,重点向规范性、带动型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可以将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化示范、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入户、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等财政支农项目和扶贫项目,委托有条件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应该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办点示范和支持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强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技术引进、产品认证、展示展销、成员培训等工作,以及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应该设立服务贷款担保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尽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信用评估体系。财政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监管,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套用国家资金;金融机构应主动进行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接,对符合条件的开展授信活动,重点支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加工企业和仓储设施、购买农产品运销设备等,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保险机构应积极探索对农产品和农业生产实行保险,增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方面的实力。同时,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侵害其权利,不得向其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篇(3)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3-0060-0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农业将不可避免地面对来自国际国内市场日益强大的竞争压力,我国农业传统的分散耕种方式势必无法适应这种崭新的竞争格局。作为连接“小生产”与“大市场”的重要途径,发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实现我国农业的突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涵的界定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一个全球化的经济现象,作为一种代替个体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进行交易的经济组织形式,它本身并不反映特定的所有制关系,发达国家可以用,发展中国家也可以用。

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和农业产业化的实践中,广大农民及社会其他方面把资金、劳动、技术等联合起来,在自愿互利基础上组成大量从事经营或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我们把这一类组织称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之所以谓之“新”,是相对于我国20世纪50-60年代建立与发展起来的传统农村合作社而言的。传统的农业合作,首要目标是改造小农生产,限制和取消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和家庭经营。而这种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则允许农民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农民仍然是独立的生产者,但此时独立的农户已提高了群体竞争力,能更好地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一种新的有效组织形式,它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市场交易上的必要服务,进而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竞争力。对外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对内是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盈余一部分根据社员与组织发生交易额的多少,按比例返回给社员,一部分用于发展经济合作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一类介于企业和社团之间的准企业组织。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出现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结果,是农民自愿自助自我服务的产物。

二、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目前,我国已有各类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140万个,其中比较规范的合作组织有15万个,组织成员数量达到了2363万人,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迅速发展,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更是显示出很强的活力。例如,北京郊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已发展到1885个,仅2002年一年就新建立新型经济合作组织583个,相当于前几年发展总数的1/3;入社农民达到22.3万户,占全市农民人口的1/3。

从兴办主体来看,既有农民自己组建的(主要是依托农村中的“能人”牵头兴办的经济合作组织),又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涉农经济技术部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供销部门领办的经济合作组织,还有“公司+农户”等类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据2005年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对17省的调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中以农民牵头领办的(包括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比例占46.8%;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龙头企业牵头领办的占13.9%;依托涉农部门、乡村干部领办的(主要包括农技推广、七站八所、基层供销合作社)占35.2%;其他形式兴办的约占4.1%。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日益得到政府重视,许多地方已把发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受到来自各种政策的制约,导致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农民尤其需要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有些地方政府为鼓励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落到实处,使农民享受不到应有的好处,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对“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认识不清。有的认为发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违背;有的以为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又是一大二公的“合作化”,甚至“谈合色变”。二是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合作组织法,法律的缺位严重制约了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没有法律法规作保障,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法人登记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此外,由于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关系不明晰。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分别在工商、民政、农业等部门登记注册,这给经济合作组织的经营活动带来种种不便,哪个部门都能管,哪个部门都不愿意管,致使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得不到必要的支持与保护,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三是缺乏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当前的农村,资金仍然是稀缺的生产要素,而以城市为导向的金融体系,使得大部分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而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要扩大经营规模,没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是无法实现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资金的需求导致社员交纳股金的差异,客观上要求突破一人一票的限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一人一票”管理制度已经影响到股金的吸收,这无疑会打击一些社员的投资积极性,不利于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四是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不完善,影响着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效率。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利益机制主要是为社员提供服务和盈余按交易额返还,然而,目前许多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利益机制主要体现在为社员提供服务,而盈余返还则比较少,有的仅仅实现股金分红。在内部组织管理方面,相当一部分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决策权和控制权集中在少数“能人”手里,民主管理受到了严重影响。一部分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行政职能与经济职能没有彻底分离,组织内部没有建立完善的章程,组织自身的发展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系不直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管理人员缺乏。有的产权制度比较混乱,宗旨模糊,职责不清,再加上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气氛不够,导致组织内部缺乏活力。一旦发生权、责、利纠纷,就会影响到经济合作组织的存续与

健康发展。五是人才不足。农村领域缺乏真正懂得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机理并能很好地与实际相联系的专业人才,也缺乏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领导人才,更缺乏能凝聚和带领农民闯市场的农民企业家人才。人才的缺乏是影响我国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

三、对发展我国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几点建议

(一)正确定位政府在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我国以往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官办色彩较浓,政府在传统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中扮演着领导者的角色,致使有的经济合作组织成为介于官商之间的组织,有的甚至成为了基层政府或部门致富的工具。这种状况导致了各级政府决策层在组织创新和改革方面的政策实施力度严重不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发展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解决政府在其发展过程中的角色定位问题。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进行彻底的市场化改革是其取得发展的唯一出路。只有在清晰的产权制度之下,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才能充分调动起来。因此,明晰产权制度,是我国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取得发展的前提。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及改革环境。首先,要加紧制订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法律法规,赋予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合法身份,解决好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工商登记问题,使其名正言顺地与其他合作组织平等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目前,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工商登记中尚未取得单独的企业法人资格,影响了合作组织业务的扩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希望依法登记,但又怕按普通企业纳税,心理矛盾重重。为此,应以不同于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合作社法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在税收方面予以进一步优惠。其次,要加大政府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财政、税收、信贷支持力度。在财政方面,各地区应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对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同时,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额度,建立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基金,用于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合作组织的生产发展、技术推广、贷款贴息、教育培训等。

(三)积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政府为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提供的资金支持是有限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要取得长足发展,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从长远来看,必须开放农村的资金市场,发展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采取各种灵活的方式,解决各类新兴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工作中的资金融通问题。

(四)通过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促进传统和新型两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资源的对接。传统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适应时代需要的产物,因此,不论从其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还是其他各种组织资源等方面,都无法适应现时代的发展。然而,对待传统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资源(如人力资源,组织网络,物质资产等),我们应该在改造的前提之下尽最大可能去充分地利用,这样不仅能节省大量人力物力,也使广大农民对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产生亲切感,这无疑能为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两种资源的对接,并不是出于理念上的选择,而是现实的需要。

(五)因事设人、人尽其才,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在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可从以下几方面人手: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设置岗位。任何组织的运行都是通过一定的工作岗位进行的,岗位设置的合理与否对组织运行质量起到了关键作用。因此,应把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内部管理工作的一个核心部门,授权其根据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战略和市场的变化情况,及时分析提出调整岗位设置的意见,并把岗位分析评价、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等工作做深做细,使组织在配备使用人员时有章可循、有的放矢。二是实现人与岗位的合理匹配。组织中人是最关键的因素,只有把适当的人放在适当的岗位上,才能形成最大的生产力。要切实改变目前人员适应上的僵化、不合理状况,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三是为组织内部人员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承认人的价值是激发人的活力的内在要求,只有根据不同的人在组织中发挥作用的不同给予员工相应的评价与回报,才能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创造性,也只有这样才能留住人才。

发展各种新型的以农民为独立市场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条件下发展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重点。从长远来看,发展农民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新型组织形式,从而由各方利益代表与政府一起决定产品的生产布局、结构和数量,这将是中国农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张小山,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思考[M],北京:三联出版社,2002

[2]傅晨,“新一代合作社”:合作社制度创新的源泉[J],中国农村经济,2003。(6)

[3]游旭平,中国农户家庭经营制度的现代化创新[J],云南社会科学,2004,(5)

[4]董莲蓉,企业化是农业组织创新的选择[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03,(5)

[5]孙克强,对当前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比较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2)

[6]李先德,法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J],世界农业,200l,(3)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篇(4)

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必然是非比寻常的。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对于我国有着6.7亿农村人口的特殊国情,要想在这种情况下既保证城镇化的正常推进,又要在城镇化背景下发展农村经济,还要保持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必然要寻求一种特殊的经济发展方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我国人民逐渐摸索出一种适应社会发展的经济发展方式,这也是新型农村经济提出的主要背景。

为了实现城乡一体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人们创造性地提出了新型农村的发展方针。它完全不同于以前农村以农业为主的发展形式,而是对农村发展形式进行了完全的创新,从而使农村经济更具活力与竞争力[1]。在新型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困扰农民多年的“三农”问题能得到更好的解决,也有利于推动农村现代化,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二、城镇化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1、推动了农村经济的深刻变革

快速发展的城镇化改变了我国传统的经济发展结构,为二元经济一体化提供了充足的条件。长期以来,我国深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导致农村经济一直得不到较好的改善,农村经济长期远远落后于城市,致使社会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但是,城镇化的发展大大改变了这一落后局面,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是我国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强大推动力,对缩小差距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它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改变了农村以土地为主的单一的生产方式,在传统农村转化为新型农村的道路上做出了突出贡献,特别是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深刻变革。

2、为新型农村经济发展方针的提出创造了必要条件

城镇化进程带来的生产力提高对新型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在改革放开30多年的进程中,城镇化的程度一直在加深,相应的它也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城镇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村的经济形态,为新型农村经济的出现创造了必要的条件。首先,生产力的提高对新型农村经济的发展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其次,生产规模的扩大化和生产机械的先进化、集中化,都是新型农村经济必不可少的。城镇化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同时也促进了农村的商品经济发展,为新型农村经济的产生准备了充足的必要条件。

三、我国新型农村经济发展现状

1、缺乏持续发展的动力因素

新型农村经济在农村变革中继续发展,但是由于组织问题等因素的不健全,导致发展前景堪忧。新型农村经济概念刚刚提出,还未能在社会上得到完全普及,而且,经济组织方面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发展较艰难。由于没有很好地解决新型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主体问题,在分配和积累、利益和风险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再加上缺乏相应的激励制度和有效的国家支持,多数农民对新型的农村经济信心不强,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2、经济管理组织不健全,管理工作粗放松散

由于我国的新型农村经济起步较晚,国内又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所以其组织结构多是由国家发起建立起来的,在农村施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运行、管理上的问题和缺陷。首先,由于多数农民缺乏鲜明的法律意识和知识,很多经济组织并未在相应的部门登记注册,导致许多管理组织不能取得合法地位。其二,管理体制不够先进,民主性也不够强。很多组织内部的管理者都是政府任命或自封的,没有得到多数农民的认可,其决策很难得到农民的大力支持[2]。况且,由于组织建立的仓促性,许多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没有跟着完善起来,不利于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也严重限制了组织的健康发展。

3、发展条件落后,导致经济组织发展缓慢

由长期的社会发展实践可知,一个组织机构的组织发展能力是和其发展前景息息相关的。但是,对于新型农村经济来说,其外部发展条件极其恶劣,严重阻碍了新型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其外部发展条件恶劣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是人们对新型农村经济的认识存在偏差,只看到了其发展的缺陷,而忽略了其对生产力的巨大推动作用。而且,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够完善,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其次是新型农村经济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最需要的就是国家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扶持,但是正是由于新型农村经济缺少这种有力的扶持导致发展后劲不足,发展缓慢。

四、促进新型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

1、创新多种形式的经营模式

传统农业的产业化经营虽然有一定的缺陷,但是将其与新型的农村经济相结合则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农业产业化经营必然少不了市场、企业和农民间的紧密联系,但是新型的农村经济要大胆开创更多形式的经营模式,各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都可进行尝试,如与中介组织、各种龙头领导组织等合作。还要合理引导农户根据自己的需求确定经营模式,以实现新型农村经济的稳健发展。

2、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新型农村经济是面向全体农村、以期能改善农民现状的一种经济发展的新形式,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在进行经济决策时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征询农民的建议,实现管理的民主化。另外,还应该聘请农业经济专家,对这种新型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产业的发展实施专业的指导,从而保证新型农村经济在农民的主体作用下能健康持续发展。

3、健全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机构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篇(5)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现,解决“三农”问题基本思想和思路的集中体现,也是我国农村发展的主要目标。新农村建设要落在实处,必须建立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一、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了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还没有形成大的气候,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缺乏正确认识,观念滞后。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合作组织的认识仍停留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的至今还弄不清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对其发展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更是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在建立和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组织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积极有效的教育引导农民组织起来,为其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制度空间;有的地方夸大政府作用,不顾本地实际情况和农民意愿,搞“一刀切”、“拉郎配”,过多地介入到农民合作组织的日常经营决策;有的地方则片面强调农民合作的自发性,坐视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而不规范、不引导;有的地方农村于部群众以为搞合作经济组织是走回头路,重新吃大锅饭,分不清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与过去那种大而全的统一经营模式的根本区别。

2、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系统、规范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方面的法律与条款,以明确合作经济的性质,保障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所以,农民在组建登记和运作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障碍,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使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得不到必要的支持与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

3、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合作机制服弱,合作层次不高。现有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普遍规模偏小,基本上限于本乡、村的服务,不少合作组织仅仅是亲朋友邻之间的一种互帮互助.合伙经营,带有明显的自然经济痕迹和小生产者的烙印。由于规模小,经济实力弱,服务范围窄.形不成具有规模效应的产业带,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4、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管理尚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文盲半文盲人数多,小农意识浓厚,市场观念淡薄,劳动力数量过于庞大。在这种群体中耍想本着自愿原则搞合作,把分散的农户组织成一个有效率的合作组织是相当困难的,从组建合作组织到维持合作组织有效运转,需要支付十分昂贵的组织成本。所以,多数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建立规范的章程和财务、分配制度,宗旨模糊,责任不清,产权不明,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一旦缺少得力的组织者,组织就难以有效运作。

二、建立和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

1、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创造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各级政府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载体作用,充分认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必然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合作,制定政策,形成推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的制度空间。要在财政、金融、税收、土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和扶助。对具有一定规模、运作良好、且具有一定示范性的专业合作组织要从多方面给予帮助和扶持;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等。不断进行宣传发动,培养一批能把握合作经济组织基本理论和具体操作方法的工作骨干,夯实建设新农村的经济基础。

2、加快立法建设,尽快制定促进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又好又快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为其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制度空间。立法建设的指导思想应为“鼓励发展,引导规范,保护权益”。在法律上明确其财产关系和责任形式,明确其与政府的关系,明确政府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农民组织尤其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其发展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软道。因此,应该加快合作经济的立法建设,尽快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合作经济法。在全国的综合法尚未出台之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一些相应的促进、引导和规范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条例、章程等法规,从而为全国性立法建设准备条件,打好基础。

3、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的意愿,扎实稳步地推进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管理民主”营造氛围。在推进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的过程中,要引导合作组织在发展中不断优化内部运行机制,强化内部规范管理,在发展合作组织建立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要切实维护农民经营自和财产所有权,对已经建立起来的各种新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新时期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规范促发展。一是建立保障机制。合作经济组织都要建立内部章程,制定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经营决策等规章制度,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自的行为。二是建立利益保护机制。正确处理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的利益分配关系,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建立风险基金、合理让利、制定最低保护价、利润返还、预付定金、赊销生产资料等有效方式,积极扶持农民发展生产。三是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内部联合和外部扩张,不断壮大合作组织自身的经济实力。通过合作组织的运行,培育区域经济主导产业,促进地区“生产发展”,实现农民“生活宽裕”。

参考文献

[1]曹泽华.《加快发展全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报告》.工作报告,2005.7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篇(6)

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仍具有鲜明的特征:其一,结合方式自愿化: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自愿联合方式。其二,成立方式合法化: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成立方式。其三,经营形式企业化:以现代企业组织为依托的经营形式。其四,营利方式双重化:以对外营利、对内非营利为原则的营利方式。其五,分配方式多元化: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多元化利益分配方式。

这有别于农村传统集体经济组织以牺牲农民个体利益,保障国家工业化或缴纳农业税,进行集体提留后,家庭承包收入各自分配的单一化分配方式;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的是以按资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为辅的多元化利益分配方式,它有利于激活各种生产要素的效用,提高要素使用率,进而实现集体经济组织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二、剖析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现实困境

由于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尚处于探索阶级,且发展的外部环境较为复杂多变,因而目前发展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七大层面:

1.合作意识淡薄,自生能力趋弱

2.发展资金不足,竞争力削弱

3.经营形式单一,缺乏产业支撑

4.人力资源匮乏,供需矛盾突出

5.民主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内部人控制严重

6.剩余索取权不明确,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双缺失”

7.政府行政介入不当,介入“度”难于掌控

三、创新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体系

本文试图从塑造农村新型合作文化、强化财政“适时、适度”扶持力度、明确剩余索取权、把握政府介入“度”等方面入手,构建新型对策体系。

1.提升农民合作意识,塑造农村新型合作文化

提高农民合作意识,塑造农村新型合作文化,具体可从两个层面努力:其一,通过典型示范与引导,降低农户间合作成本,增加合作收益,提高单个农户的合作意识。其二,通过政策支持,提高合作社的合作意识。其三,塑造农村新型合作文化。

2.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强化财政“适时、适度”扶持力度

主要措施包括各地政府可以按征收土地出让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土地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支持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各级农司的作用,为缺乏发展资金的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必要的信贷担保等。

3.创新经营形式、走多元发展道路,增强产业支撑

4.创新用人制度,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与使用机制

面对人才缺失的状况,必须创新用人制度,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以培养人才、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

5.创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其一,在各级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确立集体经济的专门管理主体。各地政府应尽快研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在其管辖范围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规范,对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产生及其权利义务进行界定,同时,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规章制度等。其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证制度,赋予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任何经济组织要真正融入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中,就必须拥有明确的法人地位,具备法人资格。其三,建立健全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体制。相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相关手续,核实其利益联结机制、分配机制等。

6.明确剩余索取权,实现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与监督成本降低的“共存”

在道德层面,可以提高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者道德素质和道德修养,树立其为集体服务的强烈心理,以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但这一措施的力量有限;在经济层面,可将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分配给经营管理者,使其与全体社员利益取向完全一致,形成利益共同体,以减少其机会主义行为。

7.把握政府介入“度”,真正履行“支持”职责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篇(7)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规划好、发展好、环境好、风气好、生活好”五星级南海的标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使我区农村政令更顺畅、农村经济更快发展、农村社会更趋和谐、区域更为协调、生态更加良好和人民生活更加富足,实现农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运作的原则。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三是坚持立足长远,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明晰职能,理顺关系,配强班子

强化农村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地位,坚持农村党组织管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大事,村民委员会管事务性、具体性、监管性事情的原则。

要把德高望重、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管理服务型人才选到农村自治组织担任领导成员;要把发展能力强、致富能力强、带动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政绩突出的经济型人才选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任领导成员。

1、明确农村基层组织职能。农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能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展党员、反腐倡廉,其领导成员由所在党组织的全体党员选举产生;农村自治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协助行政、村民自治、监督集体资产,其领导成员由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选举产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障农村公共服务资金供给、增加股份分配,其领导成员由具有选举资格的股民选举产生。

2、理顺农村基层组织职能关系。强化农村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地位,坚持农村党组织管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大事,村民委员会管事务性、具体性、监管性事情的原则。在制度上,要完善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和村民委员会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等制度,积极实行村党组织书记主持下的村“两委”成员集体领导;在工作安排上,凡在村部署、检查、督办等重大工作事项,由村党组织书记统筹安排;在管理权限上,要保障和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在人事推荐、财务审批、绩效考核等方面的权限。要进一步明晰农村自治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平等关系,积极探索农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分离,将农村自治组织逐步规范为向全体村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从事经济活动;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步规范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主要从事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受村民委员会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股权进行分配。农村公共服务费用逐步转为由享受公共服务的居民共同负担。

3、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班子建设。各镇(街道)党(工)委要坚持“有政治头脑、有发展意识、有带动能力、有敬业精神”的标准,把党性强、作风正、懂经营、善管理、群众威信高的优秀党员选进村党组织领导班子,尤其是选准选好村党组织书记。对于农村党组织软弱涣散,群众威信低,后备人才匮乏的村,可下派、外派优秀党员干部到村任党组织书记。按照精简人员、提高效能的要求,大力提倡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提倡书记、主任“一肩挑”的选任机制。要把德高望重、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管理服务型人才选到农村自治组织担任领导成员;要把发展能力强、致富能力强、带动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政绩突出的经济型人才选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任领导成员。要创新农村基层组织领导成员的培养、选拔、使用、管理机制,着力改善班子结构。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举办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等不同类型的培训班,采取学习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知识、交流探讨、典型示范等多种形式,转变农村基层组织领导成员的思想作风,创新领导方式,提升自身素质,不断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提高村党组织书记驾驭农村工作的能力。党要管党,各镇(街道)党(工)委要高度负责,认真选好、用好、管好村党组织书记。考核和管理工作由镇(街道)负责。在具体实践中,对先进者进行精神物质奖励,对落后者进行帮扶教育,对个别达不到要求、群众反映强烈的要果断进行调整。

三选准模式,探索实践

5、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模式。有发展空间,村民生活较富裕的村组,要按照“民办、民管、民收益”的原则,积极筹集民间资金,以有投资、有股份的形式,组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做强做大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不断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同时要采取租赁、赎买、控股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快改造原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促使原股份合作经济资产的剥离或转型,缓解农村经济利益的矛盾。

6、放权发展模式。针对历史原因,客观上对于弱村强组的村,即村“两委”班子组织涣散、群众威信较低,村级经济实力弱、债务包袱重,而其管辖的个别村小组人口规模较大、土地资源较丰富、经济实力丰厚、经济发展后劲强,可在帮助其村加强能力管理的同时,以自然村为单位,积极探索赋予自然村的村级职能权限,激活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实体,培育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

四依法开发,共建共赢

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守征地手续不齐备、不完备的项目,不能开工;没有与村民就征地补偿民主协商、达成协议的项目,不能开工;征地补偿款没有兑现到村民手里、各种补偿不到位的项目,不能开工的“三条红线”。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篇(8)

随着农村人口的快速增长,农村经济必须也要不断地发展,才能够保证农村经济较城市经济而言不落下。中国的区域和人口重点在农村,因此,农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笔者就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浅析,并且提几点建议。

一、农村经济发展现状及原因

1.计划经济体制沿袭下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和自上而下延伸至农村的群团组织,其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协会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发展滞后,原因是思想偏见的制约。有人认为,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因而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持不屑一顾或消极无为的态度;也有人担心,我国农民那么多,农民一旦组织起来可能会削弱基层政府的职能和权威,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而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持防范戒备心理。

2.体制惯性的挤压

我国“三农”管理体制是多头管理、部门分割,现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分别挂靠在农业等10多个部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难以实现跨地域、跨系统、跨所有制发展。

3.法律支持的滞后

除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目前,我国对其他类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尚无法律规定,农村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影响了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4.政府干预或服务不当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绝大多数是在政府直接或间接推动下组建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力量过多介入,扭曲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一些由地方政府出面组织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实际控制权仍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有些专业协会的农民只是名义上的会员,实际上却与协会无关。许多用行政手段“捏合”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转十分困难。

二、如何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革过去管得太宽、统得太死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组织控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创造性。

1.实行多予农村扶持补贴政策

(1)统筹实行财政鼓励和资金支持政策。除国家和省有特殊支持政策外,省对农村财政支付补助额保持稳定不变,不因县域增收节支而减少转移支付额。建立财政鼓励机制,提高工业、商业税收返还比例。

(2)统筹对县域经济的人才支持。县域可与国内各大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关系,通过产学研、技工贸结合,提供技术、项目和人才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县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开发能力。县域还可以仿效西部开发政策采取相关措施,动员和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经常到县、乡服务,帮助县域提高科技、教育、医疗和文化水平。

2.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基层政府职能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篇(9)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广大农民群众为了提高组织化程度,共同组建的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它在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水平,提高农业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完善乡村治理结构,推动基层民主管理,改变乡村习俗,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

一、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模式

据中国农业部统计,全国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万个,其中比较规范的合作组织有14万个,带动农户总数的4000万户左右,占全国农户的22。6%。涉及到农村的经济的众多门类,主要分布在蔬菜、水果、养蜂、家禽、渔业养殖、稻米等生产领域。

在实践中,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依靠的不同动力源,我们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分为两类4型。即:来自内部动力,或农民自发型(能人领办型);来自外部动力,或政府推动型(项目引导型、企业带动型)。

1.农民自发型。由一人或数人发起,多人或多户自发参与,组成的“农户+农户”模式的专业协会或合作社, 这种模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是由农民自发组成、自愿参加所建立的,农民的主体性是这种协会的主要特征。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领袖人物的觉悟和管理的需要,逐步地在外部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指导下建立起符合该组织的《章程》和相关制度等,以此架起了农户通往市场的“桥梁”。

2.政府推动型。在农村经济改革中,一些集体经济为适应城市化和就业市场等新的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实行的转型与当地农民建立起“政府+农户”模式的“官办”合作经济组织。这种模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靠行政的手段“自上而下”地组建形式,农民以户或组连带土地整体加入专业协会或合作社,政府推动型的专业协会或合作社,有政府的支持和外部专家的指导, 得到了来自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主要是农、林业等涉农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资金支持、技术服务和市场保障等一系列支持,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实力,市场经营能力较强。农民能从合作经济组织中得到较多的经济收入等。

3.项目引导型。其“专业协会+农民”模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接受国际援助项目的参与式理念,建立的农民专业协会得到一定项目资金的资助和项目专家的指导。由于这类农民专业协会是由国际或国内项目资助,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以贫困农民为主体,通过强化民主意识和赋权来提高农民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以农民自愿参与为内在动力,“自下而上”地发起并建立起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在专业合作组织中,培养“主人翁”意识,让农民能够充分地了解自己在组织中所扮演的角色。一些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还在协会以下建立有相关企业,引导农民由农田、山场逐步地走向“工厂”,由家庭走向市场,在协会与市场的互动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4.企业带动型。企业带动型“公司+农户”模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合作关系建立在农业发展的商品性生产的过程中,当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时,应用低成本介入的方式与急需解决生产资金、技术、和产品销路的农民建立起的一种在事实上不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通过与农民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与农民开展有限的合作。企业通过支持农民参与前期的生产或加工环节,以便取得产量稳定、质量达标的成批量原材料或初级产品,形成了“市场 企业 基地”产业化链条。

二、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判断和对策

纵观我国农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我们大致可以得出如下判断:

合作组织的发展速度较快;合作组织的创建大多以农村能人大户牵头组织为主;合作领域大多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内容以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和提供信息服务为主;合作组织成员多是源于乡镇范围以内。

与此同时,合作组织的辐射范围有限;发展不够规范;相关的立法支持缺位。

发展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着力解决如下问题: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的的方向性和战略性举措来抓。认真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规,进一步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提高基层干部对发展合作经济组织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二是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效发展。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大力开展了三项建设。一是组织内部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组织机构,理事会、监事会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有条不紊。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协会章程、财务管理、理事会职责,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等内部管理制度,使合作社(协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遵章办事。二是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每年定期举办培训班或外派培训,对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和自律意识。三是开展诚信经营教育。以问题食品做警示教育社员,从田间到餐桌严格管理、监督。同时,积极申请国家农产品质量认证。

三是选准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政府要引导、提倡大力提倡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形成了诸多专业村,如蔬菜、水果、养猪、奶牛、运输等,这些专业村,生产形成了规模,销售形成了优势。二是帮助群众选准创办合作经济组织的骨干力量。乡镇的“七站八所”,特别是农口部门,有为农服务的经验和优势。由他们领办,启动快、效果好。农村干部群众威信高、带动能力强,由他们牵头创办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有效形式。

四是推进“三社一化”,拓展供销社为农服务新领域。探索“农合联依托供销社起步、供销社借助农合联发展”的途径,加快“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建设,以“三社一化”(即基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和农村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化)建设为工作着力点,强化了供销社服务三农的基础和实力。

参考文献:

1.孟建国 《着力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j]《全国商情》 2008年第8期

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篇(10)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广大农民群众为了提高组织化程度,共同组建的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它在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水平,提高农业和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完善乡村治理结构,推动基层民主管理,改变乡村习俗,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

一、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模式

据中国农业部统计,全国已有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万个,其中比较规范的合作组织有14万个,带动农户总数的4000万户左右,占全国农户的22。6%。涉及到农村的经济的众多门类,主要分布在蔬菜、水果、养蜂、家禽、渔业养殖、稻米等生产领域。

在实践中,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依靠的不同动力源,我们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分为两类4型。即:来自内部动力,或农民自发型(能人领办型);来自外部动力,或政府推动型(项目引导型、企业带动型)。

1.农民自发型。由一人或数人发起,多人或多户自发参与,组成的“农户+农户”模式的专业协会或合作社, 这种模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是由农民自发组成、自愿参加所建立的,农民的主体性是这种协会的主要特征。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领袖人物的觉悟和管理的需要,逐步地在外部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指导下建立起符合该组织的《章程》和相关制度等,以此架起了农户通往市场的“桥梁”。

2.政府推动型。在农村经济改革中,一些集体经济为适应城市化和就业市场等新的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实行的转型与当地农民建立起“政府+农户”模式的“官办”合作经济组织。这种模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靠行政的手段“自上而下”地组建形式,农民以户或组连带土地整体加入专业协会或合作社,政府推动型的专业协会或合作社,有政府的支持和外部专家的指导, 得到了来自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主要是农、林业等涉农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资金支持、技术服务和市场保障等一系列支持,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实力,市场经营能力较强。农民能从合作经济组织中得到较多的经济收入等。

3.项目引导型。其“专业协会+农民”模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接受国际援助项目的参与式理念,建立的农民专业协会得到一定项目资金的资助和项目专家的指导。由于这类农民专业协会是由国际或国内项目资助,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以贫困农民为主体,通过强化民主意识和赋权来提高农民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以农民自愿参与为内在动力,“自下而上”地发起并建立起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在专业合作组织中,培养“主人翁”意识,让农民能够充分地了解自己在组织中所扮演的角色。一些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还在协会以下建立有相关企业,引导农民由农田、山场逐步地走向“工厂”,由家庭走向市场,在协会与市场的互动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4.企业带动型。企业带动型“公司+农户”模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合作关系建立在农业发展的商品性生产的过程中,当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时,应用低成本介入的方式与急需解决生产资金、技术、和产品销路的农民建立起的一种在事实上不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通过与农民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与农民开展有限的合作。企业通过支持农民参与前期的生产或加工环节,以便取得产量稳定、质量达标的成批量原材料或初级产品,形成了“市场 企业 基地”产业化链条。

二、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判断和对策

纵观我国农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我们大致可以得出如下判断:

合作组织的发展速度较快;合作组织的创建大多以农村能人大户牵头组织为主;合作领域大多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内容以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和提供信息服务为主;合作组织成员多是源于乡镇范围以内。

与此同时,合作组织的辐射范围有限;发展不够规范;相关的立法支持缺位。

发展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着力解决如下问题: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的的方向性和战略性举措来抓。认真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规,进一步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提高基层干部对发展合作经济组织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二是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效发展。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大力开展了三项建设。一是组织内部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组织机构,理事会、监事会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有条不紊。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协会章程、财务管理、理事会职责,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等内部管理制度,使合作社(协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遵章办事。二是加强对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每年定期举办培训班或外派培训,对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和自律意识。三是开展诚信经营教育。以问题食品做警示教育社员,从田间到餐桌严格管理、监督。同时,积极申请国家农产品质量认证。

三是选准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政府要引导、提倡大力提倡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形成了诸多专业村,如蔬菜、水果、养猪、奶牛、运输等,这些专业村,生产形成了规模,销售形成了优势。二是帮助群众选准创办合作经济组织的骨干力量。乡镇的“七站八所”,特别是农口部门,有为农服务的经验和优势。由他们领办,启动快、效果好。农村干部群众威信高、带动能力强,由他们牵头创办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有效形式。

四是推进“三社一化”,拓展供销社为农服务新领域。探索“农合联依托供销社起步、供销社借助农合联发展”的途径,加快“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建设,以“三社一化”(即基层供销社、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和农村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化)建设为工作着力点,强化了供销社服务三农的基础和实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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