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验收统一标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5 15:33:43

市政工程验收统一标准

市政工程验收统一标准篇(1)

二、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市政工程施工图,含变更)

(一)审批要求: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均须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城市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工程。

(二)审批文件内容:1、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3、委托人身份证。4、申请人身份证明。5、有效计划立项批文。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应有以下相关文件:1、申请道路交通工程或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需有:(1)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书,其中必须有绘制在1/5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件的要求为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平面设计图;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其中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须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长输管线工程设计须绘制在1/2000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2)该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4)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5)电子图件及其他需要的资料。(6)管线工程涉及河流、桥隧、公路、铁路、港口、机场、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军事设施等用地,应有有关技术条件计算书及相应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7)敷设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的管线工程,应有安监部门的意见。2、调整道路交通工程或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还需有:(1)要求调整的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及要求)。(2)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3)有关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调整或管线工程规划调整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4)调整工程涉及其它专业管理部门的,应有专业管理部门意见。(5)调整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书,其中必须有绘制在1/500(或以原要求一致)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平面设计图;其中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须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长输管线工程设计须绘制在1/2000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6)电子图件及其他需要的资料。3、调整规划路口还需提供:(1)要求调整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及要求)。(2)绘制在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路口调整方案。(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相关变更文件。

三、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建筑工程施工图,含临时、变更)

(一)审批要求: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均须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般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审理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和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批两个阶段。

(二)审批文件内容:1、在方案设计阶段提供的全部资料。2、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件。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4、1/100建筑施工图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附按文件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的总平面图。5、根据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跨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直接进入建筑施工图报建阶段的,应有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需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6、属申请调整的:除上述资料外,应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并说明调整原因。7、电子报批光盘资料。8、其它材料。

四、市政类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

(一)审批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测量,竣工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水、接电、供气及房地产权证。

(二)审批文件内容:1、《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验收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身份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批准的施工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6、批准的总平面图。7、《市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册》、《市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册》、《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含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8、经市测绘大队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9、市政工程按施工图内容附隐蔽工程覆土前验线测量记录及完工后工程控制点坐标、标高复测资料。10、电子文件及其他需要的材料。

五、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

(一)审批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测量,竣工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水、接电、供气及房地产权证。

(二)审批文件内容:1、《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验收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身份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7、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8、《市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册》、《市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册》、《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含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9、经市测绘院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10、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11、竣工各立面彩色照片、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彩和材质说明。12、电子文件及其它需要的材料。

六、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一)审批要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工程。

(二)审批文件内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1、《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申请表》。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承诺书》。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或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核准意见表。4、建设用地批准书(市政工程不需)。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涉外安全审查意见表。7、市整顿办意见(房地产项目需要)。8、不可撤销支付保函;9、监理合同。10、施工合同。11、白蚁预防合同。1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监理单位提交的文件:1、本市监理企业提交项目总监手册。2、外来监理企业提交备案证明。3、主要监理人员资格证书。4、送样见证人证(须是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驻工地监理员)。施工单位提交的文件:1、安全员、资料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2、不可撤销履约保函。3、不可撤销工资支付保函。4、注册建造师证书。5、外来施工单位提交备案证明。6、安全生产许可证。7、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章的建设工程预算或投标报价书的封面及相关汇总表(附预算或投标报价书电子文档)。8、《市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许可

市政工程验收统一标准篇(2)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抓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加快标准农田建设,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确保了全市耕地占补平衡。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增大,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更加艰巨。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是当前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途径,也是加强耕地保护的有效举措。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按照“选址合理、设计科学、实施到位、验收严格”的总体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理清思路,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立足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创新开发模式等措施,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并重的原则,结合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资源潜力调查基础上,科学规划,明确开发复垦重点区域,通过加大投入,加快推进,使土地利用效率和耕地质量明显提高,从而切实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有效缓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三、完善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积极性

(一)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市财政实行“以奖代补”:

1、土地开发:土地开发按项目总面积给予补助,但开发、复垦前原耕地面积超过总面积30%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按标准农田建设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建成标准农田的给予补助9500元/亩,建成水田的市财政给予8500元/亩的补助;建成旱地的市财政给予7500元/亩的补助。

2、建设用地复垦:宅基地复垦后,建成标准农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13000元/亩的补助;建成水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12000元/亩的补助;建成旱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11000元/亩的补助。

独立工矿用地、交通等基础设施用地复垦后,建成标准农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8500元/亩的补助;建成水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7500元/亩的补助;建成旱地的市财政给予新增面积6500元/亩的补助。

3、标准农田建设:根据平原、亚平原、丘陵等不同的地形地貌和建成的标准农田面积,市财政分别给予2500元/亩、3500元/亩、4000元/亩的补助。

4、政策处理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按竣工验收面积给予2000元/亩的政策处理、前期工作和竣工验收等费用的补助。

5、耕种补助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及时落实耕种的,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可按实际耕种面积给予每亩200元的补助;参与土壤改良耕作的,前三年可享受市级沃土工程政策按原补助标准增加50%的补助。引导集中耕种,规模化经营,享受现代化农业发展扶持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开发后的土地经营利用。

6、根据山体地形垦造耕地中部分确需存在田坎之间存在1米以上高差,在项目工程田坎石块干砌加固超出总项目田坎量30%的,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每亩3000元的补助。

7、对废弃矿复垦和经农业部门认定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复垦项目,给予项目实施镇(街道)按实际完成面积2000元/亩补助。

8、对部分投资大、群众认可度高、并有示范作用的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经国土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论证后,可列为市重点工程,资金上给予重点保障。

(二)指标有偿调剂。土地开发整理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新增耕地)和建设用地复垦取得的复耕指标,优先归各镇(街道)使用,并对项目所在村新农村建设给予一定的指标支持。土地指标有剩余的,原则上由市国土局统一收购,用于全市的耕地占补平衡,如确有需要,可在全市范围内自行调剂,但应报经市国土局审批同意。

补充耕地指标收购或调剂款标准为2.5万/亩(每年年初确定),复耕指标收购或调剂款标准为10万/亩(每年年初确定)。指标有偿调剂款收入可由各镇(街道)确定一定比例对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奖励。

四、突出重点,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一)项目规划设计。各镇(街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量和规划设计,项目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规范》(TD/T1012—2000),从标准上把好质量关。要注重保护生态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项目所在行政村的意见,并由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领导和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的项目报国土部门立项审批,项目立项批准后,各镇(街道)应及时组织编制工程概算。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各镇(街道)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和工程概算确需变更的,须报有立项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对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应将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程纳入预算,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体现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主要做法和相关内容。

(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对废弃矿复垦和农业部门认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在实施前耕作层未达到耕种标准的项目,必须进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再利用覆土,要选择近距离、有条件、时序差异不大的建设和利用项目开展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确保现有耕地质量得到有效保护,确保新增耕地质量显著提高。

(三)项目工程质量标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要根据项目区地形地貌和土地利用现状,因地制宜地确定耕作田块类型。

(四)项目实施过程监管。项目由各镇(街道)负责实施、监督,项目工程招标、监管参照《义乌市新农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市委办[2008]151号)执行。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各镇(街道)必须落实有资质的监理单位;投资在1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聘请质量监督员,工程质量监督员应有当地国土所和土地所有权人参与,确保项目施工质量。

(五)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严格执行镇(街道)自验、县级初验、市级复验、省级复核认定制度,层层把好项目工程质量关。项目竣工土地承包到户或统一流转后,各镇(街道)及时组织自验,通过自验后,各镇(街道)向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验申请。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2000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各镇(街道)整改完毕后,由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或上报上级部门验收。

各镇(街道)应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工程质量和新增耕地面积严格把关,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验收申报材料的通知》(浙土资办[]87号)要求,凡立项、验收申报材料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立项、验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验收要杜绝“走过场”,对不按规划设计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不落实后期管理措施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要并责成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六)严格资金管理

1、资金申拨。实施项目开工后,由实施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国土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现场勘察签署意见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立项面积和补助标准进行审核,并预拨各镇(街道)70%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和政策处理费,项目通过上级部门竣工验收后给予结算拨付剩余补助款。

各镇(街道)应按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及时兑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要提取20%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作为工程质量和耕作保证金,待项目竣工一年后,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并落实耕种的,经农业部门认定并出具无质量问题和落实耕种的书面意见后,工程质量和耕作保证金给予退押。

2、专款专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及与其相关的前期工作、政策处理等费用的支出,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工程补助资金、政策处理费、省级项目奖励经费等如有节余,应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后期管护和项目实施地的新农村建设。

3、加强监督。市财政部门对国土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计划应及时足额落实,严格审核把关。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该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要对挪用、截留、挤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骗取用地指标等形为进行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府办副主任、市农办主任和市国土局局长为副组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审计、统计、监察、环保、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局。各镇(街道)建立相应机构,由镇长或办事处主任负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编制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规划设计、项目预算的论证、评审和项目初验,指导镇(街道)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并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市农办:负责对全市农村新社区建设、异地奔小康工程、村庄整治过程中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考核,并指导镇(街道)的宅基地复垦项目的建设。

国土局:负责统筹组织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任务,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和权属调整,会同相关部门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实地踏勘,项目实施期间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和验收材料审核,协助各镇(街道)做好项目立项、竣工面积验收、项目质量验收和初验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使用监督等,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绩效评价等。

建设局:在办理工程建设许可时,严格审查用地项目耕作层剥离情况。

水务局:负责项目涉及的水利设施的质量监管,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

农业局:负责项目验收前的耕地质量评估,对通过上级验收的项目进行接收、使用、管理,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

林业局:负责项目涉及林地的审批,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

监察局:负责项目工程招投标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环保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监督和检查,参与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

统计局:负责项目中竣工面积、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管理和统计工作,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镇(街道)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镇(街道)完成较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市政工程验收统一标准篇(3)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市政工程是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生产及其城市功能。市政工程一般是指城市建设中的各种公共交通设施、给水、排水、燃气、城市防洪、城市路桥、环境卫生及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共存,组成一个整体的城市基础设施系统。其施工具有建设投资大、建设工期短、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参建施工单位多、相关规范规程不全、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不统一、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因此建设施工管理人员要从系统本身的角度思考作业,才能发挥出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最大效益。下面就对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管理及质量验收办法进行简要论述。

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2.1市政基础设施质量控制管理的概况

市政基础设施质量控制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是由政府部门负责建设及建成后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在建设期间, 市政府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的工作现状, 从建设、市政、规划、质量监督、招投标、定额管理等职能部门抽调相关领导组成现场指挥部, 由主管局主要领导主持现场指挥部日常工作,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见下图)。

2.2市政基础设施质量控制原理及特点

2.2.1市政基础设施质量控制原理

依据对2000 GB/T19000-ISO9000 族标准规定的“质量管理的一部分, 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理解:①质量控制是通过采取一系列的作业技术和活动对各个过程实施控制, 使产品、体系或过程满足顾客,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的要求, 包括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②专业技术指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术, 要求质量控制主体和个体( 控制人员) 具备所控制对象涉及的专业理论知识、操作技术、相关标准规范, 以解决如何做的问题; 掌握所使用的材料性质、抽样、取样检验方法, 以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达到要求; 掌握控制对象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检查验收方法、统计分析及评定方法, 以确认实施结果是否达到或满足相关要求。③质量控制管理技术指在质量方面的组织指挥和控制的协调活动, 通过确定质量方针、建立质量目标、进行质量策划、实施质量控制、强化质量保证、持续质量改进等一系列科学手段和方法, 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 对工程实施活动进行规范、有效的控制。

2.2.2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的特点

(1)由规划、市政、招投标、定额、监督等行政职能部门组成指挥部的职能部门, 从法律法规标准的角度参与指挥部的招投标及合同、材料消耗及市场价格管理, 施工工艺及工序, 材料及施工成果的检查、验收等日常工作。做到指挥灵活, 决策迅速, 指令传递快捷。

(2) 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横向监督控制职能, 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法规标准规范熟悉、专业理论知识及技术全面深厚等优势, 对施工、监理等主要责任主体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帮助, 对施工活动及结果进行严格监督检验。

(3)全面强化了政府职能监督管理, 扼制了承包企业不按法规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施工的随意性; 监理事前不控制、事中不检查、过程不控制、事后补资料的虚假性; 规范了工程质量控制方法、制度和措施。

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质量的控制措施

施工过程是将投入的资源通过一系列的施工活动实现设计意图、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可靠、满足使用功能的关键阶段。如建专业施工单位多,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能力差、质量控制管理及质量保证能力不足;现行施工规范不全,现有行业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与国家验收统一标准不一致;监理专业技术不配套,规范标准不熟悉,内部管理松懈等,所以采取了以下措施和验收办法,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全面控制。

3.1 各种资源投入的控制

对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施、施工机械等进场检验进行严格控制, 保证进场资源满足工程要求。在施工过程中, 督促监理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见证、旁站等规定, 对各种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严格控制未经检查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进入工地使用, 确保用于工程的材料、半成品及设备都是检验合格的产品。

3.2 施工条件投入的质量控制

按承包单位承建的工程概况、合同条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审查工程的测量放线、高程、标高等测量成果及相关记录, 以保证工程按设计要求实施; 审查施工项目部的岗位设置及岗位人员、施工操作人员的资格能力、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及措施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促使施工企业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审查现场项目监理部的机构设置、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任职资格及工作能力、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及各项管理制度措施, 以保证监理在工作中按照“公正、科学、守法、诚信”的准则履行监理职责, 为工程施工作业活动及结果的质量控制作充分准备。

3.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管理措施

(1)以指挥长为首, 各行政职能部门为成员组成行政指挥协调控制路径, 以每天巡查和间隔两天招开一次协调会的形式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工作进行直接指挥协调。

(2)现场监理部及施工项目经理部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 监督部门业务指导帮助和行为监督控制下, 健全管理机构, 完善质量管理及控制制度、措施,形成监理─施工纵向控制路径, 按监理规范及法规的相关要求, 对各项施工活动进行控制。

(3)工程质量监督站常驻现场,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形成横向监督控制路径, 对监理和施工企业的质量控制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和业务指导, 督促指导监理机构对重要结构、关键部位及关键工序实施旁站、见证监督和隐蔽工程及检验批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监督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交接检查验收活动及结果的真实有效性。

3.4 施工过程质量验收办法

对施工过程的质量验收工作作主要包括:

(1) 各专业工程施工活动及过程质量按现行的行业施工规范及建筑工程的相关施工规范进行控制。

(2) 施工过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的要求, 将相关行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 单位工程、部位、工序”三级验收方法调整为“ 单位工程、分部( 部位) 工程、分项( 工序) 工程、检验批”四级验收方法。

(3)检验批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的要求, 根据行业标准中相关工序所含验收内容进行划分。划分原则为: 将施工工艺方法基本相同、检验项目基本相同、规范允许偏差相同的施工工序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一般以列表方式确定。

市政工程验收统一标准篇(4)

以“*”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教育科学发展观,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全市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均衡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

*市农村初中实验室建设装备工程工作目标是:20*年,完成50所农村初中实验室建设任务,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

三、实施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农村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办学条件未达标的学校。

四、实施原则

(一)坚持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工程”的项目学校,必须是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的学校。布局调整规划方案中不予保留的学校不得纳入建设装备范围。

(二)坚持同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相结合的原则。在确保农村中小学当年新增危房全部改造的同时,20*年度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要重点安排农村初中实验室房屋新建、改建工程项目。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澄清底子,实事求是的做好实验室建设装备计划安排工作,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年1月——3月)

20*年1月,各县(市)、区教育、财政行政部门按照20*年新颁布的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对本辖区政府办农村初中实验室房屋、实验设备及教学仪器达标情况进一步澄清底子,并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本县(市)、区“工程”建设装备计划,集中向市教育、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20*年2月,市教育、财政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工程”建设装备计划进行核实、审批。

20*年3月,市教育、财政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配合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做好实验室设备和教学仪器的政府采购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财政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农村初中实验室房屋新建、改建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公开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和设计、监理单位,做好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工程”建设装备阶段(20*年4月——11月)

市教育、财政行政部门负责督促设备和教学仪器中标供应商与相关项目学校签定合同,并严格遵照合同规定开展实验室设备和仪器装备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财政行政部门负责按照统一勘察设计、统一招标、统一工程管理、统一监理、统一竣工验收、统一资金管理的“六统一”管理要求以及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管理规定,组织中标的施工队伍和设计、监理单位对实验室房屋新建、改建项目进行建设和管理;负责安排专职人员协调和监督中标供应商做好实验设备和教学仪器装备工作;负责按照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五大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对已建成的实验室房屋新建、改建项目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各项目学校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监督和配合中标厂家,做好本学校理化生实验室房屋建设、实验设备安装及教学仪器的接收工作。

(三)“工程”检查验收阶段(20*年12月)

各县(市)、区教育、财政行政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农村初中实验室建设装备工程验收小组”,对本地整体“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于20*年12月10前向市教育、财政行政部门递交申请复验的报告。市教育、财政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组成“农村初中实验室建设装备工程复验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复验。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

全市“工程”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筹措解决,其中:实验室房屋新建、改建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责筹措解决;实验室设备和教学仪器装备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责筹措解决。

(二)资金管理

“工程”中实验室房屋新建、改建资金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部门设立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分帐核算,封闭运行,实行县级报帐,集中支付。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到乡镇和项目学校。

“工程”中实验室设备和教学仪器装备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直接将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市政工程验收统一标准篇(5)

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是国家确立的一项占用耕地的基本制度。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保障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提和基础。当前,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后备资源逐渐减少,开发难度越来越大,生态、水土保持等与土地开发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不断增大。“十二五”期间,正值我市实现经济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仍然比较旺盛,大批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亟需用地。因此,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既是落实耕地保护国策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我市经济实现跨越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

二、合理分解任务指标,建立全市统筹管理机制

根据上年度市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指标和我市的用地需求等情况,每年年初,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综合测算、合理预判当年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数量,结合各镇(街道、园区)的后备资源现状,分别确定出各镇(街道、园区)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由市政府直接下达。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经市和省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按照“谁开发(复垦、整理),谁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所在镇(街道、园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耕地补充平衡。部分耕地后备资源少、无法实现耕地自我占补平衡的镇(街道、园区),缺口部分由市统筹调剂解决。

三、落实责任,全力推进占补平衡工作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行“市政府协调推动、市相关部门业务指导、镇(街道、园区)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委托有关镇(街道、园区)进行开垦造地,并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各镇(街道、园区)是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完成市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任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补充耕地计划管理、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统一管理和调剂、制定项目施工及验收标准并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及规划设计审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工作;市农业部门负责补充耕地土壤检测、建设指导和质量评定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搞好配合。

市国土、财政、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各镇(街道、园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规划,狠抓落实,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占补平衡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一)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在全面调查土地后备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全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项目由各镇(街道、园区)组织申报,经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管理,入库时间为每年的10月底前。未纳入市项目库备案的项目,不予立项。

(二)立项。根据市政府年初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市国土资源部门与财政部门对各镇(街道、园区)已上报入库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逐一进行筛选审核,对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立项条件的报市政府予以立项审批。申请立项时,各镇(街道、园区)负责编制提报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规划设计、预算书等材料。

(三)实施。立项批复后,市政府与有关镇(街道、园区)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镇(街道、园区)委托具有招投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工程依法公开自主招标,在市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依法确定出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照《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GT01-2009)、《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及获批的《初步规划设计报告》等相关标准要求,认真组织工程施工,竣工时间为当年的5月底前。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镇(街道、园区)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度,签订项目实施管理责任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等制度,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四)验收。项目竣工后,由镇(街道、园区)提出验收申请,市国土部门与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各部门要加强占补平衡项目验收工作,严格按国家规程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初验时,要按项目逐个进行外业与内业验收,对资料不齐全,面积不准确,质量不达标的项目,不得通过初验。

项目的内业资料要满足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符合省国土资源厅鲁国土资字〔2011〕655号关于项目管理的要求。各镇(街道、园区)应按三阶段准备相关资料:一是计划和预算阶段,包括:立项请示、可研报告、论证意见、规划设计、预算书、批复、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平面布置图、规划图等;二是工程实施阶段,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委托合同(协议)、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施工和监理材料、资金拨付及使用等;三是验收阶段,包括:验收申请、竣工图、审计报告、土地统计台账变更情况说明等。

对经初验合格的项目,市国土部门与财政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申请终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将组织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对申请终验的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比率为100%。终验工作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

五、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占补平衡项目资金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

切实加强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管理,落实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确保项目资金及时使用和专款专用。

(一)资金来源。从市财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中列支。

市政工程验收统一标准篇(6)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以实际行动推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为“2006年世园会”在我市的成功举办,营造最佳的城市环境。

二、工作目标及标准

(一)目标

对城区范围内,所有住宅区需粉饰的共用楼道粉饰一遍,并对楼道设施功能进行完善。不需粉饰的住宅楼包括:1999年以后新建住宅区内商品住宅楼道或单体商品住宅楼道和2004年前投入使用,经产权单位或各区政府组织进行过楼道粉饰,且勘查后无污染损坏的住宅区内住宅楼道或单体住宅楼道。

(二)标准

1、清理标准。根据勘查记录,对挤占楼梯间功用空间所有杂物进行清理。达到杂物无占位,墙面无张贴,地面行人无障碍,空间无挤占。

2、定项标准。由下至上对拟粉饰的单元楼梯间墙面、顶棚进行勘查。记录墙面和顶棚的损坏情况,原基层是否平整、坚实、空鼓、起泡;是否有灰渍油渍污染;是否有抹灰面层起砂脱落。

3、施工标准。针对不同的损坏情况,制定相应的粉饰标准。原墙面有少量空鼓起皮,基层坚实平整,表面有灰渍油渍污染的,采用内墙涂料粉饰;原墙面基层局部空鼓、起砂脱落的,抹灰或腻子找平基层后进行内墙涂料粉饰;整层大部分基层空鼓、起砂脱落的,抹灰层重新铲抹或腻子找平后进行内墙涂料粉饰。基层铲剔补抹或补刮腻子找平达到粘接牢固,接缝平整及规范规程有关要求,各层涂料粉刷操作达到不流淌,不下坠,每层涂料粘接紧密不露底,不脱皮,不起粉,不咬色,要干燥平整色调一致。

4、设施完善标准。楼梯间内的供暖等设施设备与粉饰工程紧密结合,按相关部门制定的整改措施达到设施功能基本齐全,管道设备整齐、完整,色调协调统一。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房产局、各区主管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楼道粉饰”工程的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市房产局负责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各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社区及相关房屋管理(产权)单位层层负责的责任体系,负责工程施工组织及具体协调等工作,并成立“楼道粉饰”工程办公室。

四、资金筹措

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楼道粉饰工程所需资金的筹措。

五、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2月16日~3月15日)在“楼道粉饰”工程领导小组指导下,各区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本辖区内楼道需粉饰的房屋总量进行调查统计,主要统计需粉饰楼栋具体数量及建筑面积等(见附表)。

2、制定方案。(3月16日~3月25日)由区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对楼道粉饰工程进行总体方案规划,包括大白、涂料种类、颜色、达到的标准和效果等。

3、确定队伍。(3月26日~4月15日)工程范围确定后,各区政府组织“楼道粉饰”工程大宗材料、施工队伍招投标工作。在区政府同意下,产权单位自行实施的工程,也可由产权单位自行确定施工队伍。

4、工程实施。(4月16日~7月15日)各区政府要根据时间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对工程项目编制具体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具体工程实施。工程实施应由区政府确定的“楼道粉饰”办公室,组织拟实施粉饰的物业房管单位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召开专门会议,选举产生工程监督住户代表,参与工程进度、质量日常监督;社区及物业房管单位应按施工合同、技术规范工程及有关要求制作公示板向居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施工队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内容、招标采用的材料名称、各道及技术指标。工序工艺:基层处理及达到标准—涂刷第一遍涂料及达到标准—第二遍补找腻子及达到标准—涂刷第二遍涂料和清理达到的标准—清扫现场达到的标准。被选举的住户代表在社区和物业房管单位的指导下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工程进行监督。(1)进场材料名称、标识、表观质量、出厂合格证检查验收。(2)对施工每道工序进行和完工时的检查。(3)每次材料进场、每道工序检查验收,做好质量验收记录,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签署验收意见。对工序质量不合格的及施工队伍拒不整改的,社区、管理单位、居民代表有权向工程办公室提出清退施工队伍的要求。对反映情况属实的,应立即清退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5、竣工验收。(7月16日~8月31日)工程竣工后,各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楼道粉饰”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应由相关单位、社区、物业(产权)单位、住户代表组成工程验收组,对工程进行最终验收。施工单位应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合同、方案、工序验收记录、材料出厂合格证等)。接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报告15日内,工程验收组按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进行实物质量评定和技术资料验收评定,合格的由验收组共同签署质量竣工验收证明,存档备案。

六、后期管理

1、“楼道粉饰”工程后,在社区的监督下由施工单位向房屋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应有施工单位、管理单位及社区签定《合同》或协议,明确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楼道粉饰后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负责楼道粉饰后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建立楼道粉饰工程的长效管理机制。

2、“楼道粉饰”工程后,如发生在楼道内施工维修,造成粉饰后楼道污染破损的,应由其责任人予以修缮和恢复。

七、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楼道粉饰”工程是市政府为沈城百姓办实事的重要体现,也是改善居民群众居住环境的重要载体,提升城市环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此项工程办实、办好。

2、精心组织。在粉饰施工时,要做到文明施工,尽可能避免给周围居民带来麻烦,不干扰或少干扰入住居民的日常生活,努力做到群众满意。

3、确保质量。“楼道粉饰”工程要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充分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科技含量,确保工程质量,努力降低工程成本。

4、加强宣传。通过宣传让广大居民群众了解“楼道粉饰”工程的意义,号召广大居民充分认识整修、美化楼道是为居民自己创造舒适、美观、整洁的居住环境,自觉维护楼道内设施及环境,巩固楼道粉饰成果。

附表一:2005年沈阳市住宅区楼道需粉饰工程统计明细表;

市政工程验收统一标准篇(7)

一、打捆收费的对象和范围

(一)凡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翻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在报建环节应缴市本级的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纳入财政打捆征收的对象。

工业建筑指工业生产用的厂房、动力用的发电站及储存原材料成品的仓库等。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教育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建筑、商业建筑和综合建筑等。

(二)纳入财政打捆征收的具体非税收入项目,包括涉及建设项目报建环节的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预防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等。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对象,确定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一次报建时进行收取。

(四)对涉及建设项目报建环节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种服务性收费,仍由各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征收或收取。

二、打捆收费的征收标准

对建设项目报建环节纳入财政打捆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依据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采取分类定额计征的办法,确定打捆收费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预防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5项打捆收费项目,分居住类10层以下、居住类10层以上(含10层)、商业类10层以下、商业类10层以上(含10层)和工业等三类五档,一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分类分档确定计征标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项目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核定计征标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按项目核定计征标准,价格调节基金待市政府制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后再确定标准和实行财政打捆直接征收。具体打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居住、商业、工业类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住宅类收费标准计征。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包含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费。每年,按实际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剔除征管经费后的20%,划转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费。

(四)对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修缮、仿古、二次装饰、安装等工程,仍按现行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若中央和省里收费政策变化,需取消报建打捆收费项目或调整征收标准的,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依程序,采取《通知》或《公告》的形式进行调整和实施。

三、打捆收费的减免缓征

对打捆征收的建设项目,涉及减免缓征的,应严格按照《市本级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缓减免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减免缓征的政策依据。建设项目报建打捆收费的减免缓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中央、省、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收费界定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免征、缓征的事项。

(二)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支持新型工业化、承接产业转移、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民营经济、公益事业等优惠政策。

(三)对特殊情况需减免缓征的事项,由缴款人提出申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执收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执行。

(四)依据《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文件规定,对实际使用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要求,且按规定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经按有关程序审核报批,对缴入市级国库的上述基金,扣除手续费和上缴省级部分后分别按实际用量比例进行返退。

(五)对经审核符合减免缓征条件的建设项目,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办理报建收费减免缓征审批手续。

(六)有关招标、拍卖、挂牌土地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宗出让、分期办理,开发项目报建收费后置政策的条件和时限,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打捆收费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作职责和程序

(一)明确打捆收费部门职责。财政、物价、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人防、水利、墙改、散装水泥、监察、审计、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报建打捆收费工作。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打捆收费的征收、减免报批和资金分配核算。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打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打捆收费基础数据核定和规划条件核实补费把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项目和批准土地用途的认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的打捆收费把关。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诺自建人防工程的审查和落实验收。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面积的核实,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验收和资金清算。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资金征收和减免的监察审计,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打捆收费的工作协调和督办督查。

(二)规范打捆收费征收流程。对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涉及缴纳的上述8项非税收入,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采取“统一受理、集中审核、打捆计征、财政收取”的办法进行统一征收,资金直接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打捆收费的具体操作规程,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研究制定。

(三)严格减免缓征审批程序。对报建打捆收费的减免缓征,采取“缴款人申请、财政受理、联合会审、统一审批”的办法,由缴款人提出申请,填写《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环节非税收入减免缓征审批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后执行。

(四)严格打捆收费把关。建设项目竣工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条件核实时,应查验打捆收费的缴纳情况,需补缴打捆收费的,督促缴款义务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打捆收费的补缴手续。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承诺自建人防工程的日常监管,对不兑现承诺、自建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督促缴款人依法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需补缴有关报建打捆收费,以及自建人防工程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凭加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缴讫章”的相关资料或人防部门验收合格通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出具规划条件核实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需凭加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缴讫章”的相关资料,确认应缴纳的费用全额缴清后,方可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工作纪律和监督管理

(一)财政、物价、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人防、水利、墙改、散装水泥、地震、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建设领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规用地、未批先建、违规乱建等项目,严格依法查处。凡未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未按标准缴纳报建打捆收费、自建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拒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由市政府分管财政的副秘书长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打捆收费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打捆收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和完善打捆收费政策措施和工作规程。

(三)实行信息共享。每季度,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向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发放清单和自建人防工程验收情况。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打捆征收归集的非税收入款项,按项目和执收单位实时进行明细核算,每月向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提供报建打捆收费征收报表和分项目明细表。

市政工程验收统一标准篇(8)

基本条件

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应严格按土地整治专项规划、计划,增减挂钩专项规划等有计划地组织实施。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原则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和一般农地保护区域。3.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地块必须进行确权登记,其地类现状清晰无误。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要符合自然生态环境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计划编制

区规划土地局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及年度整治计划,编制北部五镇的年度土地整理复垦计划,报区政府审批。批准后予以下发。

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确认

立项申报和审核。镇政府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治、整理复垦年度计划,依据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地块,按规定程序向区规划土地局申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并经同意后上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组织实施。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所在镇政府按本市土地整理复垦项目验收标准组织实施。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公告、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镇政府为项目承担单位,履行法人义务,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镇政府应成立项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项目招投标方案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编制,经所在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项目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审计等应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中标确定后,镇政府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和监理等合同,并组织项目实施,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负总责。竣工验收和新增耕地确认。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镇政府向区规划土地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规划土地局应及时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后地类变更和面积核定,并会同区财政、农委、水务等部门联合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区规划土地局按规定程序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报新增耕地面积确认。

补贴标准

区政府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市新增耕地确认书》确定的新增耕地面积为准,按区政府统筹面积,经费标准按下列不同项目进行核准,经区规划土地局初审后报区财政,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到相关镇。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的项目,每亩补贴原则上高于市要素市场指标调剂价格,该标准每年按区政府核定的价格为准(暂定40万/亩,每年末重新拟定价格报区政府审批确定)。历史违法用地拆除复垦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获得的节余土地指标,每亩补贴120万元。

资金来源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使用范围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贴使用范围:1.复垦成本支出;2.农民社会保障、居住转移等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支出;3.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土地增减挂钩等支出;4.其他与农业、农村和农民相关的支出。

资金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实行“三专”制度,即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和专项管理。各镇要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并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档案资料的管理。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水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区审计局对土地开发管理复垦项目资金结合实际进行审计。

指标管理

新增耕地指标由区规划土地局统一管理。区规划土地局应建立完整的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动态反映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使用等情况。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获得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计划内的,20%区统筹使用,80%直接用于各镇、园区的建设项目(如镇、园区放弃,由区统筹使用),区统筹使用指标按标准下拨复垦补贴;超出土地整理复垦年度计划的,由区统筹使用,按标准上浮20%下拨复垦补贴。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土地指标,20%区统筹使用,80%直接用于各镇、园区的建设项目(如镇、园区放弃,由区统筹使用),区统筹使用指标按标准下拨复垦补贴。各镇通过历史违法用地拆除复垦并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确认的耕地指标,由区规划土地局统一管理,直接用于各镇、园区的项目开发。根据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市新增耕地确认书》,对直接用于各镇、园区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区规划土地局核发《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单》。

新增耕地管理

市政工程验收统一标准篇(9)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几年来,随着城镇化的日益加快,市政道路建设的速度加快,部分市政道路工程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了许多交通安全隐患。由于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线路长、结构复杂、涉及面广,施工周期长的特点,保证市政道路工程质量不仅涉及到水文地质、气候、温度、材料、试验等方面的因素,而且还涉及到建设程序、设计水平、施工队伍设备和技术水平、管理与监理人员的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中,工作的疏忽、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低均会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甚至出现路坏桥垮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同时,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问题涉及到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面的共同利益,对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进行把关,是有关各方共同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参与工程建设各方所处的位置不同,各自所关注的重点也有所不同,建设方应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加强对施工的质量控制,保证市政道路工程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因此,做好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监督是建设方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

1市政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的特点

由于工程质量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本文主要研究在施工阶段建设方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施工过程比较复杂,参与工程建设的资源种类多,建设周期长,其施工质量的控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1.1影响因素复杂性

由于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主要以露天为主,极易受气候、地质等自然因素影响。同时,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等均直接影响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的质量。

1.2质量变异性

虽然市政道路工程的施工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是它不像工业产品一样有固定的生产线和稳定的生产环境,有规范化的生产工艺和完善的检测技术,有成套的生产设备,同时,由于影响项目施工质量的偶然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都较多,因此,很容易产生质量变异。例如:材料性能微小的差异、机械设备的正常磨损、操作微小的变化、环境微小的波动等,均会引起偶然性因素的质量变异;当使用材料的规格、品种有误,施工方法不妥,操作不按规程,机械故障,仪表失灵,检测设备精度失控等,都会引起系统性因素的质量变异,造成市政道路工程质量事故。为此,在施工中要严防出现系统性因素的质量变异,减少偶然性因素对质量变异的影响。

1.3质量隐蔽性

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分项工程工序交接多,隐蔽工程多,若不及时检查实质,事后再看表面,就容易产生第二判断错误,容易将不合格的产品认为是合格的产品;若检查不认真,测量仪表不准,读数有误,则会产生第一判断错误,容易将合格产品认为是不合格的产品。对此,在进行质量检查验收时,应特别注意。

1.4质量检查不可拆分性

市政道路工程完成后不可能像某些工业产品那样拆除或解体检查其内在质量,即使发现质量问题,处理起来也很麻烦,且耗资巨大,并且市政道路工程项目的终检无法进行内在质量的检验,发现隐蔽的质量缺陷。

2建设方施工质量控制程序

2.1施工质量控制依据的选择

建设方在施工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的依据,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1)共同性依据;

(2)有关质量检验与控制的专门技术法规性依据。

所谓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共同依据,主要是指那些适用于市政道路项目施工阶段与质量控制有关的通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必须遵守的基本文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工程承包合同文件;②设计文件;③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性文件,此外,各省、市、自治区的交通主管部门也根据本地特点,制定和颁发了有关的法规性文件。这些文件分别是适用于全国或地区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应当遵循的重要依据。

质量检验与控制的专门技术法规,这类文件一般是针对不同的质量控制对象而制定的技术法规性文件,包括各种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或规定。所谓技术标准有国际标准(如ISO系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之分。它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应遵循的准则,也是衡量工程、设备和材料质量的尺度。概括来说,属于这类专门的技术法规性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类:

(1)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它是由交通部制定的,用于检验和评定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水平或等级;

(2)有关工程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性法规;

(3)控制施工工序质量等方面的技术法规性依据;

(4)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工程,事先应进行试验,并应具有权威性的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书及有关质量数据、指标,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关的质量标准和施工工艺规程,以此作为判断与控制质量的依据。

2.2施工质量控制流程图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由对投入资源和条件质量控制(事前控制),到对各施工环节的质量进行控制(事中控制),再到对所完成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检验和控制(事后控制)为止的全过程的系统控制过程。这个过程可以根据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形成的不同时间阶段来划分,也可以根据施工过程中物质形态的转化来划分,或者是将施工项目作为一个大系统,对其组成结构按施工层次的分解来划分。如图1所示。

图1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系统过程

3建设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方案及实施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分别在勘察阶段、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形成。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是使设计意图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也是最终工程产品和工程项目使用价值的重要阶段,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可通过审查文件来保证。但施工阶段周期长、参与工程管理的单位多、影响因素多,是最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阶段,建设方对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控制的工作重点,主要应关注施工阶段。因此,应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过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到竣工阶段质量控制实现建设方对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1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事前控制)

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是指工程项目在正式施工之前所进行的施工准备工作的质量控制,此阶段的工作重点如下:

3.1.1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

3.1.1.1对施工方案和工艺的控制

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质量保证措施,主要包括施工程序的安排、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主要项目的施工方法。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之前,承包商应提出开工申请,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相应的施工计划,详细说明为完成该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设备及人员配备与组织,质量保证措施以及进度安排等,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后方能施工。

3.1.1.2审查承包商在施工环境方面的准备工作

(1)对施工作业的辅助技术环境的控制。作业技术环境条件主要是指水、电或动力供应、施工照明、安全防护设备、施工场地空间条件和通道以及交通运输和道路条件等。

(2)对施工质量管理环境的控制。对施工质量管理环境的事先检查与控制主要包括:承包商的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自检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状态;系统的组织结构、检测制度、人员配备等方面是否完善和明确;外送委托检测、试验的机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等。

(3)对现场自然环境条件的控制。

3.1.1.3对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

市政道路工程建设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永久性设备、器材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市政道路产品的质量,因此需要事先对其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其主要控制环节有:①采购质量的控制;②材料、设备进场的质量控制;③材料、设备存放条件的控制;④某些地方材料及现场配制的半成品的控制。

在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时,还应审查其施工机械设备的选型是否恰当,审查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是否足够;在满足建设方或设计对施工质量的要求方面有无保证;审查所提交的施工机械设备技术性能报告中所表明的机械性能,是否满足质量和适合现场条件等。

3.1.2承包商资质的审核

审查承包商承担任务的施工队伍及人员的技术资质与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建设方在选择承包单位时,经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后,确认其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能保证按要求完成施工任务时,方可进场承担施工任务:其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和条件,承包商也要在施工前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符合要求并予以认可后,方可上岗施工。审查控制的重点一般是施工的组织者、管理者的资质与质量管理水平,以及特殊专业工种和关键的施工工艺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应用方面的操作者的素质与能力。

3.2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事中控制)

3.2.1工序质量控制的实施

(1)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应制定质量控制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工序质量控制计划,明确质量控制制度。

(2)分析影响工序质量的各种可能因素,从中找出对工序质量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主要因素,针对这些主要因素制定控制措施,进行主动地预防性控制,使这些因素处于受控状态。

(3)设置工序质量控制要点及重点控制内容,并进行质量预控。通过对工序施工过程的全面分析,确定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对象、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设置质量控制点,并对所设置的质量控制点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制定对策,进行预控。

3.2.2质量控制点的设立

质量控制点是指为了保证施工质量而对某些施工内容、施工项目、工程的重点和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等在一定时间和条件下进行重点控制和管理,以使其施工过程处于良好的控制状态。质量控制点设置的范围很广,凡是对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有影响的因素均可作为质量控制点,如人的因素、物的因素、材料因素、施工操作、施工程序、施工时间、质量通病、技术参数、施工难度较大的重要部位和环节等,均可作为质量控制点,对其质量进行重点控制。

3.2.3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跟踪监控

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要监督承包商的各项施工活动,随时密切注意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了不利于工程质量的变化;严格工序间的交接检查。对于主要工序作业和隐蔽作业,要按有关规范要求,由监理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建立施工质量跟踪档案。主要包括:①材料生产跟踪档案。主要包括有关的施工文件目录,如施工图、工作程序及其他文件等;各种实验报告;各种合格证;以及各种维修记录等;②工程施工跟踪档案。可按分部、分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建立各自的施工质量跟踪档案。

3.2.4对承包商的质量控制工作的监控

建设方应对承包商的质量控制自检系统进行监督,使其能在质量管理中始终发挥良好的作用;协助承包商完善工序质量控制,使其能将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自始至终纳入质量管理范围;督促承包商对重要的和复杂的施工项目或工序作为重点设立质量监控点,加强控制,及时检查与审核承包商提交的质量统计分析资料和质量控制图表,对于重要的工程部位或专业工程,建设方还应再进行实验和复核。

3.3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事后控制)

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是一项严肃、认真、细致的技术工作。当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按规定整理齐全,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策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建设方应按照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或行业颁布的验收规程组织验收。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需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对于工程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可组织有关人员首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必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2)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3)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结语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迅猛发展,工程质量将会逐步走上系统化、法制化的轨道,为加强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加强基础工作、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把关工作。每一位工程管理人员都应围绕这三个环节,结合当地条件,尽可能充实,丰富其内容,强化其手段,建立一套科学和适合国情的实际情况和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从而使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参考文献:

市政工程验收统一标准篇(10)

第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含预算外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网络建设、软件和信息资源开发、应用系统集成等相关工程(含系统升级、设备采购及更新、通信线路建设和租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

第四条我市信息化工程建设,要符合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坚持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重复建设。

第五条工程建设必须履行申报论证、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申报论证

第六条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各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工程建设项目之前,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批准文件。属跨地区、行业、部门的工程,应同时提交相关部门意见;

(二)工程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建设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概算、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详细技术方案等;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形成项目论证意见。根据项目论证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和项目建设预算,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需市财政拨款的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筹安排。

第八条未经上述程序申报论证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投资建设。

第九条未列入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但确需当年建设的工程,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上述程序完成申报论证工作。

第十条属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工程,应按第六条规定要求填报有关资料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三章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由政府采购部门组织招标采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的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章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开展信息化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得监理与本单位同属一个企(事)业法人的分支单位承包的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设计、施工等活动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等内容,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市政府采购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竣工项目,要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进行决算审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作为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和转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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