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管道抗震设计汇总十篇

时间:2023-06-02 15:13:53

给排水管道抗震设计

给排水管道抗震设计篇(1)

中图分类号:F287.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关系到整个建筑住宅的施工质量和整体性能的合理性,虽然近些年我国的住宅建筑设计水平不断提高,但从总体而言,依然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在进行住宅建筑施工过程中,要不断优化设计,确保住宅建筑整体设计的合理性和优越性。

二、住宅建筑的节能设计

1、住宅建筑内部保温节能墙体设计

(一) 墙体结构。也就是指预制品或是现浇混凝土的外墙部分,也指砖混结构或内浇外砌的砖墙部分。

(二) 空气层。空气隔离层在住宅建筑中较为常见,不但能够起到隔热保温的效果,而且还能够防止。

(三) 保温隔热层。其在住宅建筑的节能墙体中以主要功能部分存在,较为常见的绝热材料包括金属、无机、有机三大类。在选择时应以燃烧性能、蒸汽渗透率、抗压强度、导热系数等作为依据进行综合考虑后选择。

(四) 保护层。保护层的主要作用是避免保温层受到破坏,同时对室内水蒸汽起到阻止作用。基于环保、抗冲击、防火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应选择A级无机防火材料作为保护层的主要材料。

(五) 饰面层。前文介绍的A级无机防火材料同样适用于饰面层,或是在饰面层利用粘贴瓷砖、内墙涂料的方法同样能够取得较佳的效果。除此之外,结合所在地的地理与气候环境,同时对成功与失败的经验加以借鉴,在实现组合优化的前提下,新开发出来的住宅建筑墙体内部的保温板具备呼吸、抗震、防潮、抗冲击、隔音、隔热、保温等优点,并已经在部分住宅建筑工程中得到应用。

2、室内装饰的节能设计

在对室内的装饰设计中也要充分考虑到节能的要求, 减少多余的装饰, 使室内空间环境布置更趋合理化、人性化、自然化。采用高效率、低能耗的设备, 如人工照明中的低能耗节能灯具, 运行效率高的变水量、变风量、变制冷剂流量的节能系统。居室装饰设计, 优先选择太阳能、风能转化的热电、电能, 利用这类能源, 不但可以使室内环境更加清洁、舒适, 同时也可减少对室外环境的污染。

室内的家具设施是居民直接使用和接触最多的部分, 在选用家具时, 不但要考虑到形状、布置方式之外, 更要注意材质的质感和当地气候变化的可调整性。

3、屋面节能设计

在住宅建筑护充分考虑节能设计后,还应对屋面隔热保温效果实施进一步加强。首先在选择保温层时,应选择导热系数较低且密度较小的材料,防止屋面厚度与重量过大;其次,就控制保温层的吸水率,防止因保温层吸水过量而使保温效果下降。如果所使用的材料吸水率较高,则应设置排气孔于屋面之上,从而将层内不易于排出的水分排除。目前,膨胀珍珠岩保温层就很好地解决了常规屋面保温材料的一些缺点,而且其不污染环境、价格成本低廉、施工简易。对于住宅建筑的其他部位则应以当地能源、环境保护等实际情况为依据来进一步进行经济技术分析。

三、住宅建筑给排水系统的设计

1、给水系统的设计

(一)给水管道设备的选用

在对管道设备材料的选择上,我们应该从压力、温度、使用环境以及安装方法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进而选择出一种最符合建筑要求和居民需求的设备材料。我们都知道,在过去的给水管道设备材料上,我们一般选用热镀锌钢管,但是由于其容易在空气中被腐蚀,使得用水的质量不能满足国家卫生的正常标准,因此,其逐渐被另一种新型的设备使用材料“塑料给水管”所取代,这种新型的设备,无论在质量上、耐压程度上还是在抗腐蚀能力上等各个方面都远远优于钢管的使用效果,因此,塑料给水管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和拥戴。

(二)给水方式的确定

给水方式的选择是在进行住宅建筑的给水系统设计中最为关键的部分,因为它不但关系到生活给水系统使用质量,而且还关系整个工程的造价问题。我国在住宅建筑上采取的常用加压供水设备主要分为:高位水箱供水、气压水箱供水以及无水箱变频泵供水三种供水设备,在对给水方式确定问题上,我们也是根据采用何种加压供水设备来确定更加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给水系统。因此,合理的选择给水方式和加压方式是在住宅建筑给水系统设计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

2、排水系统的设计

(一)科学设置排水走向

要结合相关的制度规定对住宅建筑排水要求的规定来确定建筑排水的整体走向。其次,排水体制的确定,即根据市政府规定的城市室外排水的制度和要求,来确定采用何种方式(分流或者合流),一般情况下,如果建筑设置中有中水系统则必须采用分流的方式。第三,排水系统的平面布置的优化,排水系统与给水系统不同的是,它不需要进行竖向分区的设置,其只需要设置专用或者共用的辅助通气立管即可,并且排水立管应尽量保持上下曲直贯通。第四,对排水管线材料的选用,一般情况上,我们最好选择金属的管材或者加厚的塑料管材。最后,进行排水系统的水力计算。

(二)雨污分流。利用雨污水分流制进行排水系统的设置,生活污水、废水的管道系统为一套。经集水坑由潜污泵可将消防排水、泵房排水、制冷机冷凝水、地下室渗漏水等废水分别排出,水泵启停由液位进行控制。污水流向庭院污水管网,通过化粪池处理流入市政污水管网。设计过程中,对检查井、化粪池的数量进行控制,有效节省建筑资源。

(三)管道设置。卫生间的排水支管在本层进行设置,将专用通气管设置在住宅楼和住宅综合楼,室内排水所用的管道如果是横管是DN50,立管是DN100,这样在检修维护过程中就不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同时对用户的个人私密性进行了确保。处理管道的噪音问题,在室外进行立管的设置,全部干管为UPVC螺旋管降噪音,底层则单独排放。

四、住宅建筑的抗震设计

1. 推广使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目前我国和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传统抗震结构体系是“延性结构体系 ”,即适当控制结构物的刚度 ,但容许结构构件在地震时进入非弹性状态,并具有较大的延性,以消耗地震能量,减轻地震反应,使结构物“裂而不倒”。 采取软垫隔震、滑移隔震、摆动隔震、悬吊隔震等措施,改变结构的动力特性,减少地震能量输入,减轻结构地震反应,是一种很有前途的防震措施。 提高结构阻尼,采用高延性构件,能够提高结构的耗能能力,减轻地震作用,减小楼层地震剪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对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抗震减震要求越来越高, 地震控制体系具有传统抗震体系所难以比拟的优越性,在未来的建筑结构中将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2.高层建筑减轻结构自重

一方面从地基承载力来看,如果是同样的地基条件,减轻结构自重意味着在不增加基础或地基处理造价的情况下,可以多建层数,特别是对于软土更为明显。 另一方面地震效应与建筑质量成正比, 结构质量的增加必然引起地震力的增大。 高层建筑由于其高度较大,重心较高,地震作用倾覆力矩也随质量的增加而增大。 设计时要求高层建筑物的填充墙及隔墙应采用轻质材料。

3.从全局出发,科学布局

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要从建筑的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各种建筑部位的功能. 我国的建筑结构抗震设计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GB 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辩证灵活运用其中抗震设计原则,严格执行设计施工标准,借鉴其中经验,结合高层建筑本地实际,科学设计。在此基础上,科学设计每个部分的构件,保证每个部件之间的契合,促使每个部件或者是若干部件组合起来可以完成某一特定的设计要求,满足一定的现实需求,同时,通过抗震设计,使得每个构件都可以具有相应的承载力,当地震来袭,每个构件都可以有着一定的次序先后破会,整体组合构件将会有着更强大的承载力和柔性,从而延缓地震破坏的速度,消耗爆发的能量。增强建筑的整体抗震能力。同时,要将概念设计理论和基于性能的设计理论相结合。结合高层建筑结构设计施工地的具体实际情况,做出科学严谨勘探,掌握第一手资料,综合分析考虑,做出最优势的战略设计组合。

五、结束语

加强对住宅建筑的设计,合理施工,对提高建筑的施工质量有着重要意义。因此,设计人员要不断结合建筑施工的具体特点,结合建筑的用途等方面,多方考虑,不断进行设计的优化,如此,可以很大程度的提高设计水平,从而促进整个建筑的安全,稳定性。

参考文献

[1]李峰.高层建筑结构概念设计[J].山西建筑,2009,(23) .

[2]陶任重,秦海福.基于城市空间的高层建筑设计理论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7,(06).

给排水管道抗震设计篇(2)

中图分类号:TU208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越来越集中,土地资源日益紧张,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高层建筑成为城市建设的发展方向。近年来,高层建筑的施工质量备受关注,加强对高层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督对于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设计监督要点以及抗震分析

由于地震的不可抗力因素,一旦发生时便会造成严重的破坏,根据多次地震灾害来看,对于结构突变能力弱,刚度扭变能力弱的高层建筑物,其工程质量差,平面不规则,使得遭受地震时,便会发生较大的破坏。因此,对高层建筑进行结构设计时,要将抗震设计融入其中,这是目前建筑设计中重点内容之一。对高层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后,会使施工材料、施工图纸以及施工工艺等受到影响,对工程的成本投入,施工安全等都会一定的影响。对高层建筑物进行勘察时,要严格进行岩土勘察工作,勘察工作要做到全面,一个勘察失误将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根据建筑物的整体设计理念,岩土勘察的资料,地基的稳定情况,施工现场环境等,再与持力层与地层结构相结合,对地基的承载力进行确定,对变形情况进行预测。对结构方案进行确定时,要对水文条件以及地质条件的利弊进行分析,在这基础上再进行结构方案的确定。对于平面形状较为复杂的施工环境,进行抗震设计时,对其进行防震缝的设计,然后划分成几个简单的结构,再对其进行防震设计。对抗震缝的宽度进行确定时,应该以低侧的高度进行计算,还要加强对缝隙处的连接,若抗震的防护烈度在六度或者是以上时,则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地震效应的评价。

2 给排水施工环节的监督要点

对高层建筑进行施工时,对达到的标准要求高,由于高层建筑中住户多,人口密集程度大,对水的需求量也大,若在高层建筑中出现给排水管道堵塞的现象,将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居民的生活将不能正常进行,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因此,在对给排水环节进行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给排水施工的质量,确保水的应用与排放,提供供水安全。只有给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高,不仅会给居民的生活带去方便,还会减少水资源的浪费,使其合理使用。在进行给排水施工时,要重视对材料与设备的选择,更要重视施工的环节,将主要的施工环节结合起来,构建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其进行严格地监督,将管理落实到施工环节中。

首先,消防系统在高层建筑中对水压有较高的要求,因为此系统在高层建筑中,静水压力大,不能进行一个区域的供水方式,这样不仅会影响到供水功能的正常实施,而且还会对管道等设备造成损坏。为此,要对供水形式进行合理的分布,采用竖向分区处理,降低静水压力,确保消防系统的安装顺利进行。但是,消防设备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还不够先进,所以对于高层建筑来讲,消防系统的目标要以自救为标准。

其次,高层建筑物的管道会比多层的长很多,且排水量大,因此管道中的波动情况明显。因此,要对管道施工采用的有效措施,进行新型材料的使用或者是在管道中设置通气管,只有对管内的压力进行稳定,才能够保护水封。对排水管道的材料进行选择时,应该选择机械强度高的,并加强管道接口位置的衔接问题。

第三,在进行土建施工时,要事先对给排水管道进行预埋,进行孔洞的预留,并确保孔洞的预留位置,井管的预留位置,都要准确无误,且符合设计标准,这是给排水施工保证质量的基础。对管道进行预埋工作以及孔洞的预留工作时,必须要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避免出现遗漏现象,否则将会对后期工程造成影响。

最后,由于高层建筑物的高度大,对施工带来一定的难度,在一个垂直高度上,需要有多个施工人员,给安全与质量管理造成困难。因此,对于这一部分施工时,最好是采用分区施工的方式,对排水以及给水管道的施工加强管理,做到保质保量,安全施工,减少不必要的耗损,提高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可以按照层数进行施工区域的划分,将高层建筑物分为上中下三层进行分别施工,也可以分为上下两层进行分别施工。也可以按照施工密集程度进行,将洗手间、浴室进行分区施工等。对高层建筑进行分区施工,可以避免因垂直高度大而造成的施工困难与管理困难,这样有利施工的有效进行,利于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对提高工程质量有很大的帮助。

3 安装工程的控制要点

首先,要重视防火问题。对给排水管道进行明敷安装时,要对其进行防火措施的处理,使用防火套管等方式来提高防火能力,还需要在防火套管周围进行阻水圈的设置;暗设立管与横支管连接时,在穿过墙体的部分,应该进行防火套管或者是防火圈的设置;横干管进行防火区的穿越时,应该进行防火套管以及防火圈的设置。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将防火设备进行准确位置的安装,如报警器、消防栓等。

其次,防雷设置。高层建筑物受到雷电危害较多,因此要重视对防雷的设置,对接闪器、引线以及防雷网格进行严格地设置。另外,还要对均压环进行严格设计;对于电梯的轨道、金属管道与门窗等金属物质,进行等电位联结。对于地下室中的金属设备以及用电设备进行可靠的接地,避免因雷击造成安全事故。

4 对砼施工的监督要点

对于高层建筑施工来讲,砼裂缝现象一直是较为常见的质量问题,砼产生裂缝的原因很多,砼表面与里面的温差、初凝阶段、收缩现象等,有的裂缝产生很小,像发丝一样,而有的裂缝则较为严重。当砼裂缝在零点二到零点三毫米之间时,便会对建筑物的安全问题造成影响。因此,要加强对砼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管工作,提高其施工质量,减少裂缝发生。

首先,对于组成砼的材料进行选择时,要严格进行,尤其是水泥的选择与使用,在满足砼强度的基础上,减少水泥的使用,从而降低砼出现水化热现象。也可以在砼中加入适量的粉煤灰,这样可以是其缩性降低,提高其密度。这是减少裂缝产生的有效措施之一,同时还对砼的抗裂能力有所提高。

其次,对砼进行浇筑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浇筑工艺进行。施工时,工作人员不要在钢筋板上走动,要在施工现场进行临时脚手架的铺设,施工人员应该在此上完成浇筑环节的施工。施工后,要做好养护工作,对其进行保温以及保湿处理,避免内外温差大而造成裂缝出现。

5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建筑工程来讲,提高工程的整体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到工程质量的环节很多,因此要加强对其的监督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同时促进着建筑企业的稳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因此,建筑企业要对建筑工程质量加以重视。

给排水管道抗震设计篇(3)

【关键词】城市桥梁设计;设计特点;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 K92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桥梁在城市建设中的普遍应用,丰富了市容市貌,给人们的视觉带来更多更美的享受。然而在设计时,对设计依据、新桥型的选用、耐久性、过桥管线、桥面排水、结构抗震等一系列问题考虑不够全面透彻,很容易导致桥梁施工或使用过程中发生一些安全问题,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损失。因此,对城市桥梁设计中存在问题进行探讨显得十分重要。

1、城市桥梁的设计特点

城市桥梁设计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它不仅要满足基本的城市交通要求以及道路规划设计,还会受到城市布局、占地以及接线高度等限制,同时周围建筑物以及地下管线等因素也会对设计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城市桥梁的设计除了要满足其跨越功能之外,还要满足景观、规划、管线、周边建筑等一系列边界条件的要求。使之能与周边的地物能和谐相处,做到与环境协调一致,真正能融于“城市设计”之中。

比如城市桥梁设计中由于地下管线较为复杂,桥梁的跨径、下部结构布置等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桥梁桩基的位置以及桩基承台的高度在受限的情况下则经常采用异形承台、大跨度承台等样式。又如城市桥梁的设计在洪水位高度、城市路网等因素影响下,桥梁的标高、跨径组合等重要的结构体系选择均要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

2、城市桥梁设计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2.1、城市桥梁的设计依据

受地物影响及人们审美要求的提高,近年来在城市桥梁的建设中出现了较多新颖的上、下部结构型式。如在人行过街天桥中采用柔细的钢管混凝土墩台结构,在上承式、中承式拱桥中采用单根或多根钢管混凝土管柱作为拱肋。钢管混凝土管柱由于周边钢板的包裹而具有较高的抗弯拉强度,同时在钢箍的作用下,核心混凝土抗压强度也有明显提高,但设计时缺少相应的桥梁标准,而只能参考建筑类标准。又如目前中小跨径桥梁中普遍采用的无梁板式结构系参照建筑工程中无梁楼盖的作用,将原本受力明确的板梁与桥墩盖梁和二为一,外观上趋于轻巧,但墩顶梁板的受力则变得复杂。这方面的结构计算在市政桥梁的相关规范中均没有指明,因此有必要补充完善相关的规范依据。

2.2、城市桥梁新桥型的采用

我国现已能生产出堪与国外同类型先进产品媲美的大位移伸缩缝以及多向大位移支座,大坡度支座也已在实践中经受住了考验。板式橡胶伸缩缝、碎石弹性接缝、型钢组合式伸缩缝等一系列产品的出现及性能的稳步提高,为各种跨径桥梁提供了不同的伸缩量。同时多向位移支座及坡形支座的出现,也极大地满足了宽桥、大坡度桥的上部结构的位移需求,因此上部结构向下部结构传递较小的水平力,给下部结构的设计留下了充分余地。轻巧、美观的桥墩设计不仅节约了宝贵的城市用地,同时也给城市市貌增添了一份色彩。如近年来城市立交区内采用的钢箱梁及钢砼叠合梁桥,由于施工中搭设支架少、施工时对现状道路影响较小,且造型更加轻巧美观的特点,在城市立交中也得到较多应用。

2.3、桥梁结构设计耐久性问题

目前,国内桥梁设计者在设计时只重视桥梁的安全问题而忽视耐久性指标,只重视桥梁结构的建造而忽视结构的维护。桥梁也没有明确的使用年限,因此一般只能满付使用最初的几年,对后期养护维修的考虑偏少。而这往往给交通带来不利影响,引起不利的社会影响。

根据已建工程的相关资料,造成混凝土结构耐久性不足的原因有: ①桥梁设计的耐久性标准低,桥梁设计时主要关注桥梁的安全性,而没有对结构的耐久性提出具体要求;②施工过程片面追求工程进度,过于追求混凝土的强度和赶工期,使强度得到提升而桥梁耐久性却不足;③桥梁使用过程中缺乏正常的检测维修,很难发现桥梁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隐患,也无法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很多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各种混凝土在桥梁的使用情况非常普遍。因此,可以对桥梁混凝土的各种指标及结构构造进行必要要求和区分,比方说混凝土的水灰比、抗冻性、抗渗性、裂缝控制等多方面进行严格的要求和规范。施工时,还要对所使用的原材料的质量以及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尽量减少混凝土性能的变化,从而有效地提升混凝土的质量,保证桥梁的安全性和耐久性。由于高性能混凝土具有较高的工作性、耐久性、稳定性以及强度,因此桥梁设计时宜尽量采用高性能混凝土和强度较高的钢筋设计,从而实现桥梁混凝土的强度提升,保证桥梁的耐久性。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将高性能混凝土的研究和推广作为提升城市桥梁耐久性的有效对策。

2.4、城市桥梁管线过桥设计

过桥管线虽然是城市桥梁的附属设施,但对城市的生产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而在工程设计实践中却经常出现过桥过线预留空间不足的现象。桥梁设计时,设计人员只有掌握了过桥管线的基本种类、数量以及规格等资料,才能够在设计时充分考虑管线,并为管线预留相应的空间及相关的必要构件等,从而避免管线设计的缺陷,造成二次施工对桥梁造成的损坏。随着城市人口不断地增长,城市需要进行不定期改造。如果原来的管道不能满足要求,则只能进行扩容,扩容后的管道通常会在桥体之外,给交通安全埋下隐患,同时也影响了桥梁的美观。如图 l 所示,给水管等过桥管线可从人行道下抽空的桥

图1 管线从人行道下抽掉的桥板位置中通过

板位置中通过或从挑出的盖梁管廊上通过。采用这种管线过桥方法可以保证管线与桥梁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并将管线隐藏在桥梁内部,同时不影响桥梁的整体外观。

2.5、桥面排水设计问题

目前我国在进行桥面排水设计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桥面纵横坡设置不合理;②雨水口或泄水孔设置不合理;③排水设施构造细节不当。这些问题往往都会造成桥面排水不畅,造成积水,严重的还会影响行人和车辆的交通安全。

针对这此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计:①根据计算雨水量,计算确定桥面排水管数量;②根据桥梁断面形式确定排水方式;③注重构造细节的处理;④注重与景观设计协调。桥面排水是桥梁工程的附属构造,在实际设计中常常被忽视,但不处理好往往影响桥梁本身的使用,还很容易引起桥梁自身的景观,造成的后果往往也是人们所预料不到的。因此应让雨水第一时间通过集中排水流出桥外,同时辅以桥面散排,避免桥面积水,影响通行安全。

2.6、城市桥梁的抗震设计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桥梁结构的整体性和延性不够。桥梁的整体性是提高桥梁强度的有效途径,而桥梁延性则是防止桥梁在地震中倒塌或者断裂的保障。

合理的桥梁抗震设计要求桥梁具有良好的强度性能以及延性要求,具体原则如下:选择合适的建筑场地是保证桥梁抗震性能的前提,在选择场地的时候要避免选在地震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地基失效的松软区域,地基的基础要相对坚硬,尽量选择远离地震断裂带,否则极易出现地震震害。此外要保证桥梁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增强桥梁自身的强度,在地震发生的时候减少零碎构件的掉落。结构宜设计成对称形式,让结构均匀地承受地震力,避免在强烈震动作用下,出现单侧倾覆的现象。提高桥梁结构的延性一般可通过设置塑性铰或者采用减隔震支座来实现。以达到耗散能量,延长周期达到减少地震力的目的,这是避免地震中出现脆性破坏的最佳方式。

为了安全起见,引入桥梁延性抗震设计和能力保护原则设计,并对桥梁进行减隔震设计,同时增加桥梁局部细节设计和抗震构造措施设计。设置多道抗震防线,在地震发生时,当一道抗震防线遭到破坏后,还有另外其他的防线进行保护,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地震引起的桥梁坍塌现象。

【结语】

总之,从一定意义上讲,城市桥梁代表了一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现代化程度,而城市桥梁的设计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何在城市现有条件下设计出符合性更好的桥梁是摆在每一个设计者面前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从工程全局的角度出发,以城市参与者为着眼点控制好每一个设计细节,往往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桥梁的各种工程问题,创作出更多更好的精品工程。

【参考文献】

[1]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城市桥梁设计规范[S],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

[2]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S],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4

给排水管道抗震设计篇(4)

中图分类号:U442文献标识码: A

一 前言

现今,我国已步入了地铁工程建设的黄金时期。可是我国是一个地震频发的国家,直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缺少完善的地铁地下结构抗震分析方法和独立的地铁地下结构抗震设计规范。所以,研究地下结构抗震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工程应用价值。

二 国内外地下抗震研究发展的概况

地下结构抗震研究是随着地面建筑物抗震研究的发展而发展的。在六、七十年代以前,地下结构的抗震设计基本上还沿用地面结构的抗震设计方法,只是在七十年代以后,地下结构的抗震设计才逐步形成了本身独立的体系。而且,从七十年代后期以来,只有在日本,地下结构的抗震设计方法才在水道、沉埋隧洞以及核电厂等的抗震设计规范中得到了体现。目前我国还缺乏专门的地下结构抗震设计规范。50年代以前,国内外地下结构的抗震设计都是以日本学者大森房吉提出的静力理论为基础来计算地下结构的地震作用力。60年代初,前苏联学者在抗震研究中将弹性理论用于地下结构(拟静力法),以此求解均匀介质中关于单连通和多连通域中的应力应变状态,得出了地下结构地震力的精确解和近似解。并且前苏联在修建贝一阿干线(BAM)地震高烈度区铁路隧道时十分重视隧道衬砌的抗震设计,在塔什干、埃里温地下铁道建设中也采用了抗震的车站和区间隧道结构。60年代末,美国旧金山海湾地区在建设快速地铁运输系统(BART)时,对地下结构抗震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们提出了地下结构并不能抵御惯性力而是具有吸收强加变形的延性,同时还不散失其承受静载荷力等新的设计思想,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抗震设计标准。美国在80年代洛杉矶地下铁道的设计中对地震荷载作了充分的考虑。70年代,日本学者从地震观测资料着手,通过现场观测、模型试验,建立了教学模型,并结合波的多重反射理论,提出了反应位移法、应变传递法和地基抗力法等实用计算法,使地下软基隧道和成层地基的抗震研究获得重大进展。80年代末90年代初,J P Wolf和C.M.Song又提出了递推衍射法。

三 地下管道震害

地下管道在现代化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在输水、油、气、煤、排水以及通信、供电、交通运输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地下管道和地上、地面管道一起成为现代工业和城镇生活的大动脉,因而称为生命线工程。地下管线除腐蚀问题外,地震也是破坏因素之一。地震不仅直接破坏地下管线的正常功能,而且可产生次生灾害,如水灾、火灾和爆炸等, 给国家带来重大 损 失 和 人 员 伤 亡 。1975 年 海 城 地 震(M L713) 中,营口市 (8 度区) 150 多 km 管道破坏 372 处,平均震害率为 214 处/ km,经一个多月抢修才恢复正常供水。盘锦地区(7 度区) 直埋大口径钢管 6615km,焊口断裂 21 处,破坏率达 0131 处/ km ; 丝扣联结的小口径管道破坏率为 16 处/ km ; 铸铁管道为 018 处/ km。1976 年唐山地震 (M L718)中,唐山市给水系统全部瘫痪,经一个月抢修才基本恢复供水。秦京输油管道发生 5处破坏。1985年墨西哥地震 (M L811) 中,地震引起不同质材的各种管道均有破坏 ( 其中包括钢管道) , 其中煤气干管断裂引起煤气爆炸,市政管网煤 气管道断裂引起火灾 ,且因供水管网损坏 , 救火很困难。1995年日本阪神地震 (M L712) ,神户市及阪神地区几座城市的供水系统和污水排放系统受到严重破坏,其中神户市供水系统完全破坏并丧失其基本功能。由此可见,地震对地下管道系统的破坏,不仅在高烈度区可对国计民生造成灾难性的危害,在低烈度区也可以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对处于地震区的新建地下管道必须进行抗震验算,并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

四 震害分析

1.地震烈度

大量震害资料表明,地震烈度对地下结构的震害有显著影响。在同样场地土条件下,平均震害率随地震烈度的增加而增加。一般情况下,地震烈度达到 7 度以上就可能对管道造成明显破坏。美国地震学家 H.利赫杰指出,中等烈度的地震作用下,已锈蚀的管道也可能发生破坏 。

2.空间方位

地震时管道的破坏特点取决于管道与地震行波传播方向的相互关系。管线走向与地震作用方向吻合时损坏最大,垂直时,损坏不明显。如1964日本地震后,发现土层明显变形,地表出现裂缝。管线与地震作用方向平行的管道中沿环向截面大量断裂。在美国圣费尔南多地区,1971年地震后,管道损坏和破坏的100多例调查结果,也证实了这种空间方位关系 。

3.埋深

在许多情况下,地下管道的破坏随埋深的增加而减小 , 如 1966 年塔什干地震 。但在有些情况下地下管道破坏与其埋深不存在固定的关系,如1948年阿什哈巴德地震。从能量角度看,地下结构埋深越大,由地震面波导致的能量越小,震害应减轻。但因地层构成及管道结构对地震作用有影响,所以深埋的地下管道也有可能出现破坏较严重的情况。

4.场地土特性及地貌特征

场地土特性及地貌特征包括场地分类、液化特性、塌陷区、构造地裂和岸边滑移等。这类因素直接影响地震时管周土体对地下管道作用力的大小和方式。作用

力的方式对管道的破坏形式有决定性的作用。

5.管材、口径和管道构造特点

在条件相似的情况下,非刚性接口的钢筋混凝土、石棉水泥、铸铁和钢管道破坏的比较对钢管道破坏率最低,石棉水泥管道次之。前者主要得益于材质,后者主要是由于管道不长。大量震害资料表明,随着地震烈度的增加,不同材质的管道损坏率将接近。如在地震烈度为10~11度时,铸铁管道和钢筋混凝土管道的破坏率与钢管道的破坏率基本相等。地下管道的抗震性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子的口径,大量的数据记录表明损坏或破坏 80 %以上发生在口径200m m以内的地下管道中,其原因主要是小口径管道在土体中的约束程度比口径300m m以上的管道要高得多。

五 抗震对策

1.地下管道震害中,因地基液化、沉陷、滑坡等产生的破坏占大多数。在日本,目前研究方向大多集中在针对地基变形制定地下管道的防震对策。与此同时,地下管线的抗震诊断法研究也很活跃。

2.鉴于对大量的地下管道,使其在任何地震作用下都不遭受破坏是不可能的,建立能使地下管线功能损失达到最小的管网系统和遭到破坏后的系统恢复方法的计算机分析,目前也有较多的研究。

3.在考虑地下管线抗震方面,应充分注意调查地质情况,包括分析地基稳定性、地基液化、存在断层与否等。应尽可能避免在地基不稳定之处设置管道。当无选择余地时,应采取措施加固地基,或注意提高地下管线自身的抗震性能。

4.地下工程的被复应该更注重结构强度与刚度的协调一致和完整性。无论是动荷载段还是静荷载段的被复,都是采用钢筋混凝土被复,尤其是基础底板,更是需要加强,也应该采用具有一定厚度的钢筋混凝土现浇板,与墙体、拱顶一起形成一个封闭的设拱形框架结构,与岩体一起,能很好地抵御地震荷载对地下工程的破坏效应。

5.下工程的被复与岩体开挖面之间必须回填密实。现有的被复设计方法都是建立在回填密实的基础上的,且作用在被复上的荷载都是对称布置的,回填不密实会造成计算模型与实际被复在外部荷载作用下,结构响应的不一致性,侧墙和拱顶的受力方式都会发生质的变化。

6.在地下工程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中,除了要考虑结构构件自身的抗震能力外,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和锚固方式对非结构构件的地震力的大小以及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相互作用有着直接的影响,而且往往是抗震设计的关键所在。

六 结束语

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和成熟,对于地下结构的震害也能起到更好的作用,防止因地下结构的震害带来的影响,所以我们要积极的解决地下结构存在的问题,用科学的有效的方法去完善。

参考文献

[1] 程多多 城市地下结构抗震延性分析及地下空间安全管理 防灾减灾及防护工程―2012年6期 第14页

给排水管道抗震设计篇(5)

        

        一、总   则

        (一)为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

        (二)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工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要点进行审查。

        (三)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

        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

        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五)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  查  内  容

        2.1 编制依据 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用途及规模、室外出口等是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规定;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2.2 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及控制高度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

        2.3 施工图深度 

        2.3.1 设计说明基本内容  ⑴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⑵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⑶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的工程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⑷节能设计: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⑸防水设计: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巻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巻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⑹建筑防火: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井、防火门、防火巻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⑻室内外装修做法。⑼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⑽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3.2 图纸基本要求 ⑴总平面图: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⑵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⑶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⑷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铺助设施。

        2.4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中有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等建筑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2.5 建筑设计重要内容 

        2.5.1 室内环境设计 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3.0.5(附录a)条。结合本地区节能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范围,确定建筑耗热量指标。⑵《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7.1(三)条。严寒及寒冷地区厕所、浴室,特别是公共厕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即使有外窗,也应设置排气设施。⑶各类建筑物中重点噪声源,如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梯井道等的隔音,减振措施。

        2.5.2 防水设计 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⑴《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第3.3.1条、4.3.4条、4.4.6条。地下工程防水卷材及涂料防水层的厚度要求。⑵《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第3.0.1条、4.1.4条、4.3.6条及5.3.4条、6.1.1条。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防水等级、设防要求及选用材料的技术指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4.2(二)条。屋面排水方式正确的选择。屋面排水设计合理性的衡量,如排水是否顺畅,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⑶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棚的防水、防潮措施。

        2.5.3 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第5.2.2条、7.2.4条、7.5.1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低层、多层居住区、宿舍区宜考虑无障碍住房套型;室内外高差较大的建筑不宜采用无台阶入口,如入口仅设坡道,坡道坡度应符合最大限值的规定;从三级起台阶应设扶手。中、高层设残疾人坡道的住宅应保证至各层电梯厅、地下停车库的无障碍通行要求。

        2.5.4 托儿所、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2.1.1条、3.1.7条、3.1.8(表3.1.8)条、3.7.3(一)条、4.2.3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幼儿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满足房间采光、通风的基本要求;窗台距地小于0.6m时,楼层无室外阳台应设护栏,距地面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2.5.5 中、小学校 《中、小学 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2.3.4条、 3.2.1(二)、(三)条、4.2.3条、4.2.11条、7.1.1条、7.3.2条。教室布置应考虑保护视力的基本要求,应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男、女生宿舍应分区域或分单元布置。

        2.5.6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3.2.12(三)条。大、中型商店 应设顾客卫生间。

        2.5.7 饮食建筑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3.3.7(二)、(三)条、3.4.1条。厨房应有为工作人员独立设置的交通及卫生设施;未做详细设计的厨房不能遗漏通风、排气设施。

        2.5.8 汽车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3.2.1条、3.2.11条、4.1.7(表4.1.7)条、4.1.8条、4.1.9条 、4.1.13条、4.1.19条 、4.2.14条。为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

        2.5.9 医院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3.1.5(二)、(三)条、3.6.5(三)条。医院主楼梯的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注意满足设无影灯的手术室对室内净高的特殊要求。

        2.5.10 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2.4条、3.8.1条、4.1.8条、4.5.2条、5.1.4条、5.1.5条、5.3.3条。暗厅面积应有所限制;良好通风、隔音是保证住宅环境功能质量的重要因素;住宅套内平面布置应方便家具搬运;设置单台电梯的高层单元式住宅应具备相邻单元借用电梯的条件;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住宅外窗设计,应考虑玻璃清洁工作的安全问题。

        2.6 建筑防火重要内容 

        2.6.1 多层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⑴第5.1.2条。多层建筑设置中庭或自动扶梯超过过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⑵第5.2.3条。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执行工业厂房(丁类)防火间距的规定。⑶第6.0.1条。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⑷第7.1.1条。建筑物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0.5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1.0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40cm。⑸第7.1.5条。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内转角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⑹第10.3.3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6.2 高层建筑防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第3.0.1条。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⑵第3.0.8(2、3)条。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⑶第4.1.4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⑷第4.1.9条。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⑸第4.3.1条。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⑹第5.2.1条。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⑺第5.2.3条。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⑻第5.2.8条。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应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⑼第5.4.4条。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⑽第6.2.7条。除允许设一座疏散楼梯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⑾第6.3.3(2、3、6、11)条。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消防电梯前室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⑿第7.5.1条、7.5.2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设防火隔墙,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2.6.3 内装修防火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4.1(表3.4.1)条,有关地下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等级的规定。

        2.6.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⑴第5.3.3条。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入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⑵第6.09条、6.0.10条。汽车疏散坡度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

        2.6.5 中、小学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6.2.1条。中、小学校教学楼走道最小净宽的规定。

        2.6.6 图书馆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6.2.7条。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成,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2.6.7 剧场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第8.1.1、8.1.2条、8.1.3条、8.1.4条、8.1.5条、8.1.7条、8.1.8条、8.1.9条、8.1.10条、8.1.11条、8.1.12条及8.2.2条。剧场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剧场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周围的墙体均应采用防火隔墙,主台通向各处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水幕;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燃气装置时应设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前室及甲级防火门;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有关宽度、踏步设置等规定;观众厅吊项、检修马道及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2.6.8 旅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0第4.0.4条。集中式旅馆的每一个防火分区应有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2.6.9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2.4条、4.2.5条。大型商店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2座直通屋顶平台的楼梯间;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应按规定计算,并以此确定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宽度。

        2.7 国家及地方法令、法规 

        2.7.1 国家法令、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⑶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严禁使用淘汰技术与产品的《技术与产品公告》。

        2.7.2 地方法令、法规 由各省市自行补充。

        

        三、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  查  内  容

        3.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3.2 设计依据 

        3.2.1 工程建设标准 使用的设计规范、规程,是否适用于本工程,是否为有效版本。

        3.2.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的规定。

        3.2.3 建筑抗震设计参数 ⑴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采取了相应措施。⑵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是否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参数采用;对于在规范上未明确的地区,地震动参数的取值应由勘察单位依据gb50011-2001第1.0.4、1.0.5条提供。

        3.2.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⑴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釆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釆取了相应措施。⑵需考虑地下水位对地下建筑影响的工程,设计及计算所采用的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是否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水位。注: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3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时应提供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

        3.3 结构计算书 

        3.3.1 软件的适用性 ⑴所使用的软件是否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⑵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3.2 计算书的完整性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输入的结构总体计算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结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平面简图;地基计算;基础计算;人防计算;挡土墙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等。

        3.3.3 计算分析 ⑴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⑵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⑶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是否采用了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的软件进行计算,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⑷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3.3.4 结构构件及节点 ⑴结构构件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2.3条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⑵结构连接节点及变截面悬臂构件各截面承载力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

        3.4 结构设计总说明 着重审查设计依据条件是否正确,结构材料选用、统一构造做法、标准图选用是否正确,对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是否已作交待。审查内容一般包括:⑴建筑结构类型及概况,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地面粗糙度,人防工程抗力等级等。⑵设计±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持力层土层类型及承载力特征值,地下水类型及标高、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地基液化,湿陷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基土冻结深度等描述是否正确,相应的处理措施是否落实。⑶设计荷载,包括规范未做出具体规定的荷载均应注明使用荷载的标准值。⑷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材料选用、强度等级、材料性能(包括钢材强屈比等性能指标)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等。⑸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的统一做法和构造要求及标准图选用。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钢结构防火、防腐蚀及施工安装要求等。⑺施工注意事项,如后浇带设置、封闭时间及所用材料性能、施工程序、专业配合及施工质量验收的特殊要求等。

        3.5 地基和基础 

        3.5.1 基础选型与地基处理 ⑴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基础底面标高不同或局部未达到勘察报告建议的持力层时结构处理措施是否得当。⑵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和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施工、检测及验收要求是否明确。⑶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要求、成桩方法、终止沉桩条件、桩的检测及桩基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是否明确。⑷是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⑸深基础施工中是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时有无消除对毗邻建筑物的影响及确保边坡稳定的措施。⑹对有液化土层的地基,是否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桩的配筋范围是否符合gb50011-2001第4.4.5条的要求。

        3.5.2 地基和基础设计 ⑴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的荷载控制。⑵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⑶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jgj94-94第5.2.14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⑷筏形基础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见gb50007-2002第8.4.10~8.4.13条。⑸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和处理是否正确。⑹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验算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7-2002第8.2.7条、8.3.1条、8.3.2条、8.5.15~8.5.20条及8.4节等。⑺人防地下室结构选型是否正确,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⑻天然地基基础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2.2条进行抗震验算。⑼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是否按计算设置了地梁;地下室设置的隔墙是否进行了计算,其计算简图、荷载取值、受力传力路径是否明确合理。

        3.6 混凝土结构 

        3.6.1 结构布置 ⑴房屋结构的高度是否在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适用最大高度超限、适用结构类型超限及体型规则性超限的建筑)是否执行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⑵结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对称;对平面不规则的结构(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不应釆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⑶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及载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化是否合理;对竖向不规则结构(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的小屋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⑷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主楼与裙房间不设缝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并采取了有效措施。⑸转换层结构选型是否合理,转换层结构上下层楼板及抗侧力构件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加强。⑹建筑及设备专业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例如建筑开角窗及设备在梁上开洞等,是否已采取可靠措施。⑺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蓬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结构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及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⑻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是否安全可靠。⑼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抗震设计时,高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⑽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⑾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6.1.7条的要求。⑿采用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jgj3-2002第7.1.2条的规定。⒀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⒁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范围、结构布置、抗震措施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章的有关规定。

        3.6.2 结构计算 ⑴结构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简图是否正确。⑵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计算原则是否符合规范gb50011-2001第5.1节的要求。⑶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提供了相关资料,地震波和加速度有效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⑷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是否正确及有效。⑸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转换层上下层结构侧向刚度比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规定;转换层结构(框支梁、柱、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转换层楼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⑹结构计算的分析判断:结构计算总信息参数输入是否正确,自振周期、振型、层侧向刚度比、带转换层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有效质量系数等是否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并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层间弹性位移(含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弹塑性变形验算时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断面变化处的墙、柱轴压比、柱有效计算长度系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抗震设计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是否按规范jgj3-2002第7.2.25条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⑺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是否根据使用条件进行了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宽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是否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了验算。⑻板柱节点的破坏往往是脆性破坏,在设计无梁楼盖板柱节点时,必须按gb50010-2002附录g进行计算,并留有必要的余地。

        3.6.3 配筋与构造 ⑴梁、板、柱和剪力墙的配筋应满足计算结果及规范的配筋构造要求(包括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箍筋加密等)。⑵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当有边框柱而无边框梁时应设暗梁,当无边框柱时还应设边缘构件。⑶剪力墙厚度及剪力墙和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确定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⑷采用预应力结构时,应遵守有关规范的规定。⑸剪力墙开洞形成独立小墙肢按柱配筋时,其箍筋配置除符合框架柱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剪力墙水平筋的配筋要求。⑹楼面梁支承在剪力墙上时,应按jgj3-2002节7.1.7条的要求采取措施增强剪力墙出平面的抗弯能力;应避免楼面梁垂直支承在无翼墙的剪力墙的端部。⑺剪力墙结构设角窗时,该处l形连梁应按双悬挑梁复核,该处墙体和楼板应专门进行加强。⑻受力预埋件的锚筋、预制构件和电梯机房等处的吊环,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⑼跨高比≥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之间的连梁上。⑽筒体结构的内筒的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⑾带转换层结构的转换层设置高度、落地剪力墙间距、框支柱与落地剪力墙的间距,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2节的有关规定。⑿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规定时,是否采取了减少温度作用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影响的可靠措施。

        3.6.4 钢筋锚固、连接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锚固、连接是否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及其它有关规范、规程关于钢筋锚固、连接的规定。

        3.6.5 钢筋混凝土楼盖 钢筋混凝土楼盖中,当梁、板跨度较大,或楼面梁高度较小(包括扁梁),或悬臂构件悬臂长度较大时,除验算其承载力外,应验算其挠度和裂缝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3.6.6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采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1.8.3条~11.8.5条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c的规定,并配置了足够数量的非预应力钢筋。

        3.6.7 耐久性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4.1条~3.4.8条的有关规定。

        3.7 多层砌体结构 

        3.7.1 结构布置 ⑴墙体材料(包括±0.000以下的墙体材料)、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和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墙体材料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墙改政策的规定。⑵平面布置宜简单对称,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方案,墙体构造应满足规范规定。⑶纵横墙上下应连续,传力路线应清楚;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1.2规定限值,加强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4的要求。⑷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楼梯间墙体的拉结连接(包括出屋顶部分)、楼、屋盖圈梁和构造柱(芯柱)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⑸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超过一个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个楼层计入房屋的总层数中。⑹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混凝土墙的结构体系,如必须采用,则应双向设置,且各楼层钢筋混凝土墙所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不宜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50%,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7g329(五)。⑺在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

        3.7.2 结构计算 ⑴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和静力计算,应按规范规定进行。⑵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除审查砌体抗剪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外,还要注意审查门窗洞边形成的小墙垛承压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⑶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⑷应按规范规定验算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⑸在墙体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削弱,必要时应验算削弱后的墙体的承载力。

        3.7.3 构造 ⑴圈梁、构造柱(芯柱)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包括构造柱箍筋加密、纵筋的搭接和锚固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在图纸上表示清楚;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包括箍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⑵悬挑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现浇栏板、檐口等构件及现浇坡屋面,受力应明确,配筋应合理,锚固要可靠;女儿墙等构件选型要合理,构造措施要可靠。⑶按规定在梁支承处砌体中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⑷对混凝土砌块墙体,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在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承面下,应按gb50003--2001第6.2.13条的规定用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将一定高度和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孔灌实。⑸应正确选用预制构件标准图,预制构件支承部分应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⑹墙梁的材料、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50003—2001第7.3节的规定。⑺砌体结构是否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6.3.1—6.3.9条的规定采取了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工程经验表明,砌体结构长度未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也应注意适当采取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⑻后砌非承重隔墙、无法分皮错缝搭砌的砌块砌体墙,应按规范要求在水平灰缝中设置钢筋网片。⑼在墙体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等使墙体削弱时,应严格遵守规范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3.8 底部框架砌体结构 

        3.8.1 结构布置 ⑴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材料强度等级(墙体材料及混凝土)应符合规范规定。⑵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层侧向刚度比应符合规范的规定。⑶上部砌体的开洞要求同砌体结构。

        3.8.2 结构计算 ⑴房屋的抗震计算应按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规范要求的方法确定,并按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

        3.8.3 构造 ⑴砌体部分应按砌体房屋结构设计;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混凝土房屋结构设计。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以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⑶房屋的楼盖、屋盖、托墙梁和抗震墙,其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⑷房屋过渡层构造柱的设置,上部抗震墙构造柱的设置,圈梁的设置,以及相关的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9 普通钢结构 ⑴钢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了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连接材料型号,以及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等级,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⑵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⑶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是否按规范要求将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见《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3.2.2条。⑷在建筑物的每一个温度区段内,是否按规范gbj17-88第8.1.4条的要求设立了独立的空间稳定支撑系统。⑸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计算。⑹柱脚设计时,不得用柱脚锚栓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反力,见gbj17-88第8.4.14条。⑺柱脚锚栓埋置在基础中的深度,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8.4.15条的要求。⑻构件拼接时,拼接设计弯矩的取值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9.3.4条的要求。⑼受弯构件设计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局部稳定和整体稳定计算,以及挠度计算,并满足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构造。⑽受压构件(轴心受压构件和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gbj17-88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⑾钢管构件应注意钢管外径与壁厚之比及钢管节点的构造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10.0.2条、10.0.3条的要求。⑿钢管结构主管与支管的连接焊缝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j17-88第10.0.5~10.0.7条的规定。⒀钢构件的焊接连接设计中,应注意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和板件厚度的关系、焊缝长度及节点板的设计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⒁钢构件的螺栓连接设计中,除节点板设计外,应注意螺栓的最大、最小容许间距(中心间距、边距和施工安装净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⒂钢结构(包括薄壁型钢结构、网架结构和高层建筑钢结构等)施工详图是否满足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的要求;如为设计图,则其深度应达到编制施工详图的条件,除设计总说明、布置图、构件截面、节点及构造做法等图外,还应提供必要的受力构件的内力设计值。

        3.10 薄壁型钢结构 ⑴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及连接材料型号;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⑵设计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时,是否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如檩条自由翼缘的稳定性等),此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0。天沟及跨度较大、坡度较小的轻钢结构屋面是否考虑了积水荷载、或积灰荷载的作用。⑶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⑷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在gb50018-2002第4.2.7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况下,是否按规范要求对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⑸屋盖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当支撑为园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⑹门式刚架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在设置柱间支撑的开间是否同时设置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当支撑体系设置在第二开间时,第一开间的相应位置是否设置了刚性系杆;刚架转折处(边柱柱项和屋脊处)及多跨房屋相应位置的中间柱顶,是否沿房屋纵向全长设置了刚性系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的竖腹杆是否按刚性系杆设置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当柱间支撑采用园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⑺当坡屋面檩条跨度大于4.0m时,是否按规范规定在檩条间设置了拉条(包括斜拉条和撑杆);墙梁亦宜参照上述要求设置拉条。⑻在刚架横梁的受压翼缘及刚架柱顶内侧翼缘受压区,是否按规范规定设置了隅掌。⑼受压板件和压弯板件是否考虑了有效宽度。⑽构件端板连接是否采用了高强度螺栓,端板厚度是否进行了设计计算。

        3.11 网架结构 ⑴网架结构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地区,应按jgj7-91第3.4.1条和3.4.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竖向抗震验算和水平抗震验算;网架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实际支座构造的约束影响。⑵网架杆件计算长度和长细比应分别符合jgj7-91第4.1.2条和4.1.3条的规定。⑶空心球节点,空心球的受压和受拉承载力计算应按jgj7-91第4.3.2条的规定进行。⑷螺栓球节点设计(包括采用的高强度螺栓、锥头等)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⑸支座节点的设计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⑹网架结构的材料选用要求,制作和拼装要求,耐火等级、除锈等级、涂装和焊缝质量等级等要求,应遵守gbj17-88和jgj7-91的有关规定。

        3.12 高层建筑钢结构 ⑴图纸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相应的连接材料的型号,同时还应注明对钢材强屈比、伸长率、可焊性、冷弯试验和冲击韧性等性能的要求,当钢板厚度≥ 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材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gb50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也应注明对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等提出的相应要求。⑵结构的体系和布置是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gb50011-2001第8.1.4~8.1.9条的规定。⑶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见gb50011-2001第8.1.3条。⑷抗震验算时,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第5.2.5条的规定。⑸结构的层间位移应符合gb50011-2001表5.5.1或表5.5.5的要求。⑹框架一支撑结构中,框架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第8.2.3条第2款的规定。⑺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2条的规定。⑻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支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非抗震设防时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6.4.2条和6.4.3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4.2条的规定。⑼框架柱的长细比,非抗震设防时应符合jgj99-98第6.3.6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1条的规定。⑽梁柱连接节点处,柱在梁上下翼缘对应位置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其稳定性和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6.3.5条、8.3.4条、8.3.6条、8.3.7条和8.3.8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4条~8.3.6条的规定。⑾箱形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接头,其构造要求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8.4.2条和8.4.6条的规定。⑿埋入式柱脚埋深等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8.6.2条的规定。⒀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8.7.1条的要求。⒁耗能梁段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6.5.2条至6.5.5条、6.5.8条、及8.7.4条至8.7.7条的规定。⒂钢结构组合梁和组合楼板的设计及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7.2.14条及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⒃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字形交叉支撑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按规范jgj99-98第6.4.5条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偏心支撑框架的斜杆、框架梁及框架柱,应按gb50011-2001第8.2.3条规定对内力设计值乘以增大系数。

        3.13 其它 不应在结构设计中釆用机动体系。

        

        

        

        四、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序 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4.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4.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4.3 系统设计总体要求 ⑴给水、排水、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合理,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⑵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水喷雾消防和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水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合理。⑶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等选型是否安全,符合系统设计的需要。

        4.4 给水系统 

        4.4.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⑴第2.1.8条规定,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⑵第2.2.9条规定,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⑶第2.2.11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⑷第2.4.5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⑸第2.4.18条规定,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⑹第2.5.7条规定,给水管网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应装设止回阀。⑺第2.5.7b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⑻第2.7.9条规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设置水泵;在其他房间设置水泵时,水泵机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⑼第2.7.16条规定,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排入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溢流管管经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⑽第2.8.5条规定,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装置。⑾第4.2.15条规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 ,并宜釆取下列措施:一、 釆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二、 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器配水管道分开;三、 多于3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形;四、 成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200pa;当淋浴器多于6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350pa,但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mm。注:①工业企业生活间和学校的淋浴室,宜釆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有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    ②公共浴室不宜釆用公用浴池沐浴方式。⑿第4.4.15a条规定,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采取消除水加热时热水膨胀引起的超压措施。⒀第4.6.6条规定,热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一、 水加热器或贮水器的冷水供水管。二、 机械循环第二循环回水管。三、 混合器的冷、热水供水管。

        4.4.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6.4条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4.4.3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8.2.2条规定 ,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篦;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道。

        4.4.4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第5.1条规定,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4.5 排水系统 

        4.5.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⑴第3.1.5条规定,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⑵第3.2.11a条规定,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⑶第3.3.10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⑷第3.3.13条规定,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⑸第3.3.18条规定,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3.3.18的规定。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   表3.3.18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层) 垂直距离(m)

        ≤ 45~67~1213~19≥ 20 0.450.751.203.006.00

        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②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③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则排水支管应单独排出室外。备注: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或硬聚氯乙烯螺旋管时,按cjj/t29-98或cecs94:97执行。⑹第3.3.20a条规定,铸铁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柔性接口:①高耸构筑物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内,排水立管应采用柔性接口;②排水立管高度在50m以上,或在抗震设防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应在立管上每隔二层设置柔性接口;在抗震设防9度地区,立管和横管均应设置柔性接口。注:其他建筑在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柔性接口。⑺第3.5.3条规定,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上,应根据建筑物层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规定合理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①、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坡顶建筑物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平顶建筑可用通气管顶口代替检查口。当立管上有乙字管时,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检查口的设置高度,从地面至检查口中心宜为1.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注:如采用机械清扫时,立管检查口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②、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的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③、在水流转角小于1350的污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④、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3.5.3的规定。⑻第3.6.3条规定,下列污水管段应设环形通气管;①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并与立管的距离大于12m的污水横支管。②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⑼第3.7.10条规定,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设计,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和直通室外的通气管。⑽第3.8.8条,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池。污水在池内的流速,宜采用0.002-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0.5-1.0min。隔油池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0.6m。⑾第3.8.7条,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污水在井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停留时间可采用2-10min。井内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且不宜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25%。注:宜在室内设地上式隔油器。⑿第3.9.1条规定,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注:医院污水系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病原体污染了的水。

        4.5.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1.6条规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釆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

        4.5.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⑴第6.2.11条规定,排水干管或污水集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宜接入排风竖井。⑵第6.2.19条规定,扩散室应设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也可与洗消水集水坑共用)。注:防爆波地漏可用法兰堵板或丝堵清扫口代替。

        4.6 消防设计 

        4.6.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第6.3.3.11条规定,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⑵第7.4.4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⑶第7.4.5.3条规定,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⑷第7.4.6条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②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 m。  ③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⑤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 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消火栓应设减压装置。  ⑧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⑸第7.4.7条规定,釆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釆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      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4.7.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4.7.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釆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4.7.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⑹第7.5.4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⑺第7.6.6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⑻第7.6.9条规定,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6.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⑴第8.6.3条规定,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二、 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釆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釆用18m3。三、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四、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⑵第8.7.7条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⑶第8.8.2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4.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1) 第5.0.1条规定,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 喷水强度(l/min•m2) 作用面积(m2) 喷头工作压力(mpa)

        轻危险级 4 160 0.10

        中危险级 ⅰ级 6 

         ⅱ级 8 

        严重危险级 ⅰ级 12 260 

         ⅱ级 16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 mpa。

        (2)第5.0.2条规定,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3)第5.0.3条规定,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4)第5.0.4条规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5)第5.0.5条规定,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表5.0.5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 最 大 净 空高度(m) 货品最大堆积高度(m) 喷水强度(l/min.m2) 作用面积(m2) 喷头工作压力(mpa)

        仓库危险级ⅰ级 9.0 4.5 12 200 0.10

        仓库危险级ⅱ级 16 300 

        仓库危险级ⅲ级 6.5 3.5 20 260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 mpa。

        (6)第5.0.6条规定,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表5.0.6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 最 大 净 空高度(m) 货品最大堆积高度(m) 配水支管上喷头或配水支管的间距(m)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只) 喷头最低工作压力(mpa)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 9.0 7.5 3.7 12 0.34

        仓库危险级ⅲ级(非发泡类) 9.0 7.5 3.3 12 0.3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非发泡类) 12.0 10.5 3.0 12 0.50

        仓库危险级ⅲ级(发泡类) 9.0 7.5 3.0 12 0.68

        注:本表中的数据仅适用于k=200的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

        (7)第5.0.7条规定,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5.0.5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8)第5.0.8条规定,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2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3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 min。(9)第5.0.9条规定,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的规定;  2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  3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 min。(10)第5.0.10条规定,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表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m) 喷水强度(l/s·m) 喷头工作压力(mpa)

        防火分隔水幕 ≤12 2 0.1

        防护冷却水幕 ≤4 0.5 

        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 s·m,但超过9 m时喷水强度仍釆用1.0l/ s·m。

        (11)第5.0.11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12)第6.1.1条规定,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表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

        仓库 9

        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仓库 12

        (13)第6.1.3条规定,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4.6.4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第3.1.2条规定,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防护目的 保护对象 设计喷雾强度(l/min.㎡) 持续喷雾时间(h)

        灭火 固体火灾 15 1

         液体火灾 闪点60~120。c的液体 20 0.5

         闪点高于120。c的液体 13 

         电气火灾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 20 0.4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 6 

         电缆 13 

        防护冷却 甲乙丙类液体生产、储存、装卸设施 6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直径20m以下 6 4

         直径20m及以上 6

         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储存设施和灌瓶间、瓶库 9 6

        

        4.6.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2.3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2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3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4.6.6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1)第7.1.2条规定,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7.3.2条之规定。(2)第7.1.3条规定,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7.3.2条规定设置水幕。(2) 第7.3.2条规定,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剧场的舞台与观众厅、侧台、后台的隔墙的孔洞处,应设置水幕系统。

        4.6.7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第4.1.14条规定,高层建筑内明敷管道,当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火灾贯穿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立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时,在楼板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且应按本规程第4.1.13第一款的规定,在防火套管周围筑阻水圈(图4.1.14-1)。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的横支管与暗设立管相连时,墙体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300mm的防火套管,且防火套管的明露部分长度不宜小于200mm(图4.1.14-2)。③、横干管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时,管道穿越墙体的两侧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图4.1.14-3)。

        4.7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⑴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⑵是否叙述室外可资利用的市政给水管根数、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⑶设计总说明中应对高层建筑的分类、多层建筑中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的面积和体积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⑷建筑物中餐饮厨房、游泳池、泡沫灭火设施、气体灭火设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应做到给水、排水或消防给水预留管接头。⑸设备表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⑹室外给排水管网图应表明接入市政给水、污水和雨水管道的位置、管径、给水管顶埋深、排水管底(或检查井底)标高。

        

        五、 暖通专业的审查要点

        

        序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5.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5.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5.3 基础资料 

        5.3.1 室外气象资料 设计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等基础资料是否正确可靠。

        5.3.2 室内设计标准 设计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是否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

        5.3.3 建筑热工计算 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单宿、托幼、旅馆、医院病房等)的围护结构应满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及《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部分)》的要求和各地区相关细则。

        5.4 防排烟 

        5.4.1 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内走廊、无窗房间、中庭等按第8.4.1条、第8.4.2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⑵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按第8.4.11条规定,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5.4.2 人防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第6.2.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25pa。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m3/h。注:人防工程防火规范强条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

        5.4.3 地下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⑴第8.2.1条规定,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⑵第8.2.4条规定,风机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5.4.4 洁净厂房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第6.5.7条规定,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5.5 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⑴第6.6.2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穿越变形缝的防火墙的两侧;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上。⑵第6.6.6条规定,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排除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材料;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5.6 环保与卫生 

        5.6.1 地下汽车库换气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6.3.4条规定,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

        5.6.2 饮食建筑油烟排放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表2规定: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如下表所示: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5.6.3 环境噪声控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各种区域的环境噪声不准超过下表规定:类别 适用范围 昼  间(db) 夜   间(db)

        0 疗养、高级别墅高级宾馆区 50 40

        1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55 45

        2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60 50

        3 工业区 65 55

        4 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5.6.4 降低设备噪声的措施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⑴第8.2.3条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的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⑵第8.3.1条规定,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防其他隔振措施。

        5.7 安全设施 

        5.7.1 釆暖通风系统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⑴第3.8.19条规定,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⑵第6.1.10条规定,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措施和排气、泄水装置。⑶第7.2.5条规定,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⑷第4.4.9条规定,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

        5.7.2 锅炉房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⑴第13.3.2条规定,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⑵第13.3.8条规定,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c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⑶第13.3.7条规定,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有每小时换气不小于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⑷第13.3.6条规定,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注:锅炉房设计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0年版。

        5.7.3 人防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⑴第5.1.5条规定,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各类工程的战时人员新风量应按下表采用。战时人员新风量标准(m3/(p.h))工程类别 清洁通风 滤毒通风

        医疗救护工程 15~20 3~5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 10~15 3~4

        二等人员掩蔽所 5~7 2~3

        ⑵第5.2.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进风系统,根据不同的通风方式应由消波装置、密闭阀门、过滤吸收器、通风机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⑶第5.2.2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排风系统,根据不同情况应由消波设施、密闭阀门,自动排气阀或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⑷第5.2.11条规定,战时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二等人员掩蔽所应保证每小时30~40次;其它类型的防空地下室应保证每小时40~50次。注:人防地下室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人防工程部分)》。

        5.8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5.8.1 设计说明 ⑴是否有明确的设计依据。⑵是否有室内外设计参数,设计标准的说明。⑶是否有采暖、空调、冷热源及其参数的说明;⑷是否有采暖、空调总冷热负荷的说明;⑸是否有采暖系统型式,住宅采暖分户热计量及分室温控、散热器及管材选择的说明。塑料类管材应有根据使用等级确定的管材及其壁厚。⑹是否有空调系统型式及控制要求的说明。⑺是否有消防防排烟设置的说明。⑻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战用途以及平时采暖、通风、防排烟和战时清洁及过滤式通风设置及其运行转换的说明。⑼是否有关于环保和节能设计的说明。⑽有关施工安装特殊要求的说明。

        5.8.2 平面图 ⑴采暖平面图是否绘出管道及其编号、散热器及其数量、阀门、伸缩器、固定支架及放气泄水等装置。管道应注明管径,无系统图或立管图时应注明标高、坡度、坡向等。⑵通风、空调平面是否绘出设备、风管平面位置及其定位尺寸,标注设备编号或设备名称,绘出消声器、阀门、风口等部件位置。风管注明风管尺寸,无系统或剖面图时注明标高。⑶采暖热力入口是否注明建筑物热负荷、系统阻力及入口作法。⑷集中供热的地板幅射采暖系统必须绘出公用立管和户内集分水器位置及连接管道,并注明每个房间的建筑热负荷。室内管道敷设图纸可后发。⑸采用电采暖的采暖平面图中,应注明每个房间的建筑热负荷。

        5.8.3 通风、空调剖面图 ⑴是否注明设备、管道的标高及其与地面和土建梁柱关系尺寸。⑵是否说明通风、空调设备接管尺寸及标高。

        5.8.4 系统图、立管图 ⑴简单的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在绘制的平面图上注明安装标高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不审查剖面图,立管图。⑵多层、高层建筑集中采暖系统的系统图或立管图是否注明立管编号、管径、标高、坡度、坡向和伸缩器、固定支架。⑶空调水系统是否注明管道及其部件的管径、标高、坡度、坡向等,是否注明制冷设备名称或编号、安装高度及其接口等。⑷通风、空调风系统图是否注明风管尺寸和标高,设备名称或编号及其安装高度,是否注明消声器,阀门风口位置、规格尺寸和安装高度。

        5.8.5 设备表 审查其是否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六、 建筑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6.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6.2 设计依据 所采用的设计标准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本工程实际。

        6.3 供配电系统 

        6.3.1 变配电室 (1)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gb50053-94第2.0.1条及jgj/t16-92第4.2.1条的要求。(2)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gb50053-94第4.1.6条)。(3)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拦,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x40mm。变压器的外壳与遮拦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gb50053-94第4.2.5条)。(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高低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满足gb50053-94第4.2.4条、4.2.7条及4.2.9条的要求。(5)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gb50053-94第5.1.2条)。(6)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gb50053-94第6.4.3条)。

        6.3.2 供配电 (1)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执行jgj/t16-92第3.4.5条、3.4.6条及3.4.7条的规定。(2)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遮断能力是否符合gb50054-95第2.1.1条规定。(3)配电系统保护配合是否具有选择性(gb50054-95第4.1.2条)。(4)电气导体截面的选择及线路过载保护是否满足gb50054-95中第2.2.6条、2.2.7条、4.3.4条的要求;是否考虑了敷设环境、环境温度及敷设方式的修正系数。(5)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gb50054-95第2.2.9条及2.2.10条的规定。(6)线路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gb50054-95第4.5.2条的规定。(7)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gb50052-95第6.0.10条)。(8)从10⑹kv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gb50053-94第3.2.3条)。(9)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设置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gb50055-93第2.5.1条三款和2.6.4条)。

        6.4 防火 (1)消防供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应满足gb50054-95第4.3.5条及gb50055-93第2.4.6条的要求。(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gb50116-98第5.3.2条)。(3)消防联动控制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是否具有联动切断条件(gb50116-98第6.3.1.8条)。(4)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要正确。设置位置应能正确引导人员快速短距离撤离建筑物。(5)应急照明灯具(带蓄电池)的电源,是否满足jgj/t16-92第11.8.9条要求。(6)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设置、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联动控制对象,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章节的规定。

        6.5 防雷及接地 (1)建筑物的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及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相关条文的要求。(2)有关防雷接地及建筑电气系统的工作接地和安全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的接地,应符合gb/t50314-2000第10.2.6条,gb50198-94第2.5.3条、2.5.4条、2.5.8条及gb/t50311-2000第11.0.4条、11.0.10条的要求。(4)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电系统应采取过电压保护(gb50314-2000第10.2.7条)。(5)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应考虑防间接触电保护(gb50054-95第4.4.2条、jgj/t16-92第14.3.1条、14.3.3条)。

        6.6 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建筑电气的要求 

        6.6.1 住宅 (1)住宅建筑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gb50096-1999第6.5.2条及6.5.3条要求。(2)公共功能的管道……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gb50096-1999第6.6.4条)。

        6.6.2 汽车库 (1)汽车库的供电设计应符合gb50067-97第9.0.1条、9.0.2条和jgj100-98第6.4.1条中“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的要求。(2)汽车库的消防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67-97第9.0.3条要求。

        6.6.3 图书馆 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jgj38-99第7.3.4条);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jgj38-99第7.3.7条)。

        6.6.4 档案馆 档案馆的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措施(jgj25-2000第7.3.1条)。

        6.6.5 医院 医院建筑的重要部位的供电可靠性和关键部位的接地安全应分别符合jgj49-88第5.4.1条和jgj/t16-92第14.7.6条要求;放射科及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和总闸刀设计应符合jgj49-88第5.4.3条及5.4.4条要求。

        6.6.6 剧场 (1)舞台可控硅调光装置的配出线路设计应符合jgj/t16-92第10.9.10条的要求。(2)剧场的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灯标志设计应符合jgj57-2000、j67-2001中第10.3.13条的要求。

        6.6.7 浴室、游泳池 各类浴室和游泳池的电气设备安装是否符合jgj/t16-92第14.8.2.8条、14.8.2.9条和14.8.3.9条的要求。

        6.6.8 锅炉房 (1)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形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13.2.2条)。(2)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 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 m(gb50041-92第13.2.15条)。

        6.6.9 人防工程 (1)防空地下室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gb50038-94第7.2.3条(2)防空地下室供电系统设计,应单独设置配电屏(箱)(gb50038-94第7.2.9.1条)。(3)电线、电缆材质应符合gb50098-98第8.1.4条要求。(4)从低压配电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gb50038-94第7.3.7条)。(5)人防工程内灯具安装,应符合gb50038-94第7.4.10条的要求。(6)火灾疏散照明,应符合gb50098-98第8.2.1(8.2.1a)条的要求。

        6.6.10 其它建筑 其它各类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电气的特殊要求,应符合相应建筑工程现行设计规范和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6.7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1)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设计说明和施工图是否完整。(3)工程总负荷计算和分路负荷计算,应包括设备容量,需用系数、计算容量,功率因数,计算电流。(4)末端系统应注明用途和容量。

        6.8 其它 是否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与数量,但不得指定制造商和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给排水管道抗震设计篇(6)

(一)为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

(二)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工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要点进行审查。

(三)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

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

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五)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 查 内 容

2.1 编制依据 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用途及规模、室外出口等是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规定;现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本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2.2 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及控制高度是否在规划许可的范围内。

2.3 施工图深度

2.3.1 设计说明基本内容 ⑴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⑵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⑶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的工程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⑷节能设计: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⑸防水设计: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⑹建筑防火: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井、防火门、防火??帘、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⑻室内外装修做法。⑼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⑽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3.2 图纸基本要求 ⑴总平面图: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⑵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⑶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⑷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铺助设施。

2.4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中有关建筑设计、建筑防火等建筑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2.5 建筑设计重要内容

2.5.1 室内环境设计 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3.0.5(附录a)条。结合本地区节能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范围,确定建筑耗热量指标。⑵《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7.1(三)条。严寒及寒冷地区厕所、浴室,特别是公共厕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即使有外窗,也应设置排气设施。⑶各类建筑物中重点噪声源,如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梯井道等的隔音,减振措施。

2.5.2 防水设计 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⑴《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第3.3.1条、4.3.4条、4.4.6条。地下工程防水卷材及涂料防水层的厚度要求。⑵《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第3.0.1条、4.1.4条、4.3.6条及5.3.4条、6.1.1条。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防水等级、设防要求及选用材料的技术指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4.2(二)条。屋面排水方式正确的选择。屋面排水设计合理性的衡量,如排水是否顺畅,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⑶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棚的防水、防潮措施。

2.5.3 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第5.2.2条、7.2.4条、7.5.1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低层、多层居住区、宿舍区宜考虑无障碍住房套型;室内外高差较大的建筑不宜采用无台阶入口,如入口仅设坡道,坡道坡度应符合最大限值的规定;从三级起台阶应设扶手。中、高层设残疾人坡道的住宅应保证至各层电梯厅、地下停车库的无障碍通行要求。

2.5.4 托儿所、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2.1.1条、3.1.7条、3.1.8(表3.1.8)条、3.7.3(一)条、4.2.3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幼儿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满足房间采光、通风的基本要求;窗台距地小于0.6m时,楼层无室外阳台应设护栏,距地面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2.5.5 中、小学校 《中、小学 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2.3.4条、 3.2.1(二)、(三)条、4.2.3条、4.2.11条、7.1.1条、7.3.2条。教室布置应考虑保护视力的基本要求,应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男、女生宿舍应分区域或分单元布置。

2.5.6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3.2.12(三)条。大、中型商店 应设顾客卫生间。

2.5.7 饮食建筑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3.3.7(二)、(三)条、3.4.1条。厨房应有为工作人员独立设置的交通及卫生设施;未做详细设计的厨房不能遗漏通风、排气设施。

2.5.8 汽车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3.2.1条、3.2.11条、4.1.7(表4.1.7)条、4.1.8条、4.1.9条 、4.1.13条、4.1.19条 、4.2.14条。为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

2.5.9 医院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3.1.5(二)、(三)条、3.6.5(三)条。医院主楼梯的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注意满足设无影灯的手术室对室内净高的特殊要求。

2.5.10 住宅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3.2.4条、3.8.1条、4.1.8条、4.5.2条、5.1.4条、5.1.5条、5.3.3条。暗厅面积应有所限制;良好通风、隔音是保证住宅环境功能质量的重要因素;住宅套内平面布置应方便家具搬运;设置单台电梯的高层单元式住宅应具备相邻单元借用电梯的条件;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住宅外窗设计,应考虑玻璃清洁工作的安全问题。

2.6 建筑防火重要内容

2.6.1 多层建筑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⑴第5.1.2条。多层建筑设置中庭或自动扶梯超过过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⑵第5.2.3条。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执行工业厂房(丁类)防火间距的规定。⑶第6.0.1条。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⑷第7.1.1条。建筑物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0.5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1.0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40cm。⑸第7.1.5条。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防火墙设置在转角处,内转角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⑹第10.3.3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6.2 高层建筑防火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第3.0.1条。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⑵第3.0.8(2、3)条。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⑶第4.1.4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⑷第4.1.9条。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⑸第4.3.1条。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⑹第5.2.1条。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⑺第5.2.3条。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⑻第5.2.8条。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应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⑼第5.4.4条。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⑽第6.2.7条。除允许设一座疏散楼梯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⑾第6.3.3(2、3、6、11)条。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消防电梯前室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⑿第7.5.1条、7.5.2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设防火隔墙,隔墙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2.6.3 内装修防火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3.4.1(表3.4.1)条,有关地下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等级的规定。

2.6.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⑴第5.3.3条。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入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⑵第6.09条、6.0.10条。汽车疏散坡度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

2.6.5 中、小学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6.2.1条。中、小学校教学楼走道最小净宽的规定。

2.6.6 图书馆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6.2.7条。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成,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门。

2.6.7 剧场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第8.1.1、8.1.2条、8.1.3条、8.1.4条、8.1.5条、8.1.7条、8.1.8条、8.1.9条、8.1.10条、8.1.11条、8.1.12条及8.2.2条。剧场建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剧场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周围的墙体均应采用防火隔墙,主台通向各处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水幕;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置,后台使用燃气装置时应设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前室及甲级防火门;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符合有关宽度、踏步设置等规定;观众厅吊项、检修马道及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2.6.8 旅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0第4.0.4条。集中式旅馆的每一个防火分区应有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2.6.9 商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2.4条、4.2.5条。大型商店营业厅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不少于2座直通屋顶平台的楼梯间;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应按规定计算,并以此确定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宽度。

2.7 国家及地方法令、法规

2.7.1 国家法令、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⑶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严禁使用淘汰技术与产品的《技术与产品公告》。

2.7.2 地方法令、法规 由各省市自行补充。

三、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 查 内 容

3.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3.2 设计依据

3.2.1 工程建设标准 使用的设计规范、规程,是否适用于本工程,是否为有效版本。

3.2.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的规定。

3.2.3 建筑抗震设计参数 ⑴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采取了相应措施。⑵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是否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参数采用;对于在规范上未明确的地区,地震动参数的取值应由勘察单位依据gb50011-2001第1.0.4、1.0.5条提供。

3.2.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⑴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取了相应措施。⑵需考虑地下水位对地下建筑影响的工程,设计及计算所采用的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是否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水位。注: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3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时应提供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

3.3 结构计算书

3.3.1 软件的适用性 ⑴所使用的软件是否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⑵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3.2 计算书的完整性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输入的结构总体计算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结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平面简图;地基计算;基础计算;人防计算;挡土墙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等。

3.3.3 计算分析 ⑴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⑵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⑶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是否采用了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的软件进行计算,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⑷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3.3.4 结构构件及节点 ⑴结构构件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2.3条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⑵结构连接节点及变截面悬臂构件各截面承载力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

3.4 结构设计总说明 着重审查设计依据条件是否正确,结构材料选用、统一构造做法、标准图选用是否正确,对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是否已作交待。审查内容一般包括:⑴建筑结构类型及概况,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地面粗糙度,人防工程抗力等级等。⑵设计±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持力层土层类型及承载力特征值,地下水类型及标高、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地基液化,湿陷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基土冻结深度等描述是否正确,相应的处理措施是否落实。⑶设计荷载,包括规范未做出具体规定的荷载均应注明使用荷载的标准值。⑷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材料选用、强度等级、材料性能(包括钢材强屈比等性能指标)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等。⑸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的统一做法和构造要求及标准图选用。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钢结构防火、防腐蚀及施工安装要求等。⑺施工注意事项,如后浇带设置、封闭时间及所用材料性能、施工程序、专业配合及施工质量验收的特殊要求等。

3.5 地基和基础

3.5.1 基础选型与地基处理 ⑴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基础底面标高不同或局部未达到勘察报告建议的持力层时结构处理措施是否得当。⑵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和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施工、检测及验收要求是否明确。⑶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要求、成桩方法、终止沉桩条件、桩的检测及桩基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是否明确。⑷是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⑸深基础施工中是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时有无消除对毗邻建筑物的影响及确保边坡稳定的措施。⑹对有液化土层的地基,是否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桩的配筋范围是否符合gb50011-2001第4.4.5条的要求。

3.5.2 地基和基础设计 ⑴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的荷载控制。⑵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⑶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jgj94-94第5.2.14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⑷筏形基础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见gb50007-2002第8.4.10~8.4.13条。⑸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和处理是否正确。⑹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验算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7-2002第8.2.7条、8.3.1条、8.3.2条、8.5.15~8.5.20条及8.4节等。⑺人防地下室结构选型是否正确,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⑻天然地基基础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2.2条进行抗震验算。⑼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是否按计算设置了地梁;地下室设置的隔墙是否进行了计算,其计算简图、荷载取值、受力传力路径是否明确合理。

3.6 混凝土结构

3.6.1 结构布置 ⑴房屋结构的高度是否在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适用最大高度超限、适用结构类型超限及体型规则性超限的建筑)是否执行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⑵结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对称;对平面不规则的结构(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不应?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⑶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及载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化是否合理;对竖向不规则结构(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的小屋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⑷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主楼与裙房间不设缝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并采取了有效措施。⑸转换层结构选型是否合理,转换层结构上下层楼板及抗侧力构件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加强。⑹建筑及设备专业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例如建筑开角窗及设备在梁上开洞等,是否已采取可靠措施。⑺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蓬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结构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及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⑻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是否安全可靠。⑼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抗震设计时,高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⑽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⑾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6.1.7条的要求。⑿采用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jgj3-2002第7.1.2条的规定。⒀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⒁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范围、结构布置、抗震措施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章的有关规定。

3.6.2 结构计算 ⑴结构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简图是否正确。⑵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计算原则是否符合规范gb50011-2001第5.1节的要求。⑶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提供了相关资料,地震波和加速度有效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⑷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是否正确及有效。⑸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转换层上下层结构侧向刚度比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规定;转换层结构(框支梁、柱、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转换层楼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⑹结构计算的分析判断:结构计算总信息参数输入是否正确,自振周期、振型、层侧向刚度比、带转换层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有效质量系数等是否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并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层间弹性位移(含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弹塑性变形验算时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断面变化处的墙、柱轴压比、柱有效计算长度系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抗震设计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是否按规范jgj3-2002第7.2.25条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⑺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是否根据使用条件进行了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宽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是否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了验算。⑻板柱节点的破坏往往是脆性破坏,在设计无梁楼盖板柱节点时,必须按gb50010-2002附录g进行计算,并留有必要的余地。

3.6.3 配筋与构造 ⑴梁、板、柱和剪力墙的配筋应满足计算结果及规范的配筋构造要求(包括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箍筋加密等)。⑵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当有边框柱而无边框梁时应设暗梁,当无边框柱时还应设边缘构件。⑶剪力墙厚度及剪力墙和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确定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⑷采用预应力结构时,应遵守有关规范的规定。⑸剪力墙开洞形成独立小墙肢按柱配筋时,其箍筋配置除符合框架柱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剪力墙水平筋的配筋要求。⑹楼面梁支承在剪力墙上时,应按jgj3-2002节7.1.7条的要求采取措施增强剪力墙出平面的抗弯能力;应避免楼面梁垂直支承在无翼墙的剪力墙的端部。⑺剪力墙结构设角窗时,该处l形连梁应按双悬挑梁复核,该处墙体和楼板应专门进行加强。⑻受力预埋件的锚筋、预制构件和电梯机房等处的吊环,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⑼跨高比≥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之间的连梁上。⑽筒体结构的内筒的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⑾带转换层结构的转换层设置高度、落地剪力墙间距、框支柱与落地剪力墙的间距,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2节的有关规定。⑿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规定时,是否采取了减少温度作用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影响的可靠措施。

3.6.4 钢筋锚固、连接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锚固、连接是否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及其它有关规范、规程关于钢筋锚固、连接的规定。

3.6.5 钢筋混凝土楼盖 钢筋混凝土楼盖中,当梁、板跨度较大,或楼面梁高度较小(包括扁梁),或悬臂构件悬臂长度较大时,除验算其承载力外,应验算其挠度和裂缝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3.6.6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采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1.8.3条~11.8.5条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c的规定,并配置了足够数量的非预应力钢筋。

3.6.7 耐久性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4.1条~3.4.8条的有关规定。

3.7 多层砌体结构

3.7.1 结构布置 ⑴墙体材料(包括±0.000以下的墙体材料)、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和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墙体材料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墙改政策的规定。⑵平面布置宜简单对称,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方案,墙体构造应满足规范规定。⑶纵横墙上下应连续,传力路线应清楚;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1.2规定限值,加强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4的要求。⑷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楼梯间墙体的拉结连接(包括出屋顶部分)、楼、屋盖圈梁和构造柱(芯柱)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⑸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超过一个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个楼层计入房屋的总层数中。⑹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混凝土墙的结构体系,如必须采用,则应双向设置,且各楼层钢筋混凝土墙所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不宜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50%,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7g329(五)。⑺在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

3.7.2 结构计算 ⑴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和静力计算,应按规范规定进行。⑵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除审查砌体抗剪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外,还要注意审查门窗洞边形成的小墙垛承压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⑶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⑷应按规范规定验算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⑸在墙体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削弱,必要时应验算削弱后的墙体的承载力。

3.7.3 构造 ⑴圈梁、构造柱(芯柱)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包括构造柱箍筋加密、纵筋的搭接和锚固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在图纸上表示清楚;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包括箍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⑵悬挑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现浇栏板、檐口等构件及现浇坡屋面,受力应明确,配筋应合理,锚固要可靠;女儿墙等构件选型要合理,构造措施要可靠。⑶按规定在梁支承处砌体中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⑷对混凝土砌块墙体,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在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承面下,应按gb50003--2001第6.2.13条的规定用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将一定高度和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孔灌实。⑸应正确选用预制构件标准图,预制构件支承部分应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⑹墙梁的材料、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50003—2001第7.3节的规定。⑺砌体结构是否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6.3.1—6.3.9条的规定采取了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工程经验表明,砌体结构长度未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也应注意适当采取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⑻后砌非承重隔墙、无法分皮错缝搭砌的砌块砌体墙,应按规范要求在水平灰缝中设置钢筋网片。⑼在墙体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等使墙体削弱时,应严格遵守规范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3.8 底部框架砌体结构

3.8.1 结构布置 ⑴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材料强度等级(墙体材料及混凝土)应符合规范规定。⑵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层侧向刚度比应符合规范的规定。⑶上部砌体的开洞要求同砌体结构。

3.8.2 结构计算 ⑴房屋的抗震计算应按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规范要求的方法确定,并按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

3.8.3 构造 ⑴砌体部分应按砌体房屋结构设计;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混凝土房屋结构设计。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以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⑶房屋的楼盖、屋盖、托墙梁和抗震墙,其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⑷房屋过渡层构造柱的设置,上部抗震墙构造柱的设置,圈梁的设置,以及相关的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9 普通钢结构 ⑴钢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了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连接材料型号,以及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等级,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⑵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⑶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是否按规范要求将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见《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3.2.2条。⑷在建筑物的每一个温度区段内,是否按规范gbj17-88第8.1.4条的要求设立了独立的空间稳定支撑系统。⑸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计算。⑹柱脚设计时,不得用柱脚锚栓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力,见gbj17-88第8.4.14条。⑺柱脚锚栓埋置在基础中的深度,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8.4.15条的要求。⑻构件拼接时,拼接设计弯矩的取值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9.3.4条的要求。⑼受弯构件设计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局部稳定和整体稳定计算,以及挠度计算,并满足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构造。⑽受压构件(轴心受压构件和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gbj17-88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⑾钢管构件应注意钢管外径与壁厚之比及钢管节点的构造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10.0.2条、10.0.3条的要求。⑿钢管结构主管与支管的连接焊缝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j17-88第10.0.5~10.0.7条的规定。⒀钢构件的焊接连接设计中,应注意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和板件厚度的关系、焊缝长度及节点板的设计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⒁钢构件的螺栓连接设计中,除节点板设计外,应注意螺栓的最大、最小容许间距(中心间距、边距和施工安装净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⒂钢结构(包括薄壁型钢结构、网架结构和高层建筑钢结构等)施工详图是否满足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的要求;如为设计图,则其深度应达到编制施工详图的条件,除设计总说明、布置图、构件截面、节点及构造做法等图外,还应提供必要的受力构件的内力设计值。

3.10 薄壁型钢结构 ⑴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及连接材料型号;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⑵设计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时,是否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如檩条自由翼缘的稳定性等),此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0。天沟及跨度较大、坡度较小的轻钢结构屋面是否考虑了积水荷载、或积灰荷载的作用。⑶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⑷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在gb50018-2002第4.2.7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况下,是否按规范要求对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⑸屋盖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当支撑为园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⑹门式刚架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在设置柱间支撑的开间是否同时设置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当支撑体系设置在第二开间时,第一开间的相应位置是否设置了刚性系杆;刚架转折处(边柱柱项和屋脊处)及多跨房屋相应位置的中间柱顶,是否沿房屋纵向全长设置了刚性系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的竖腹杆是否按刚性系杆设置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当柱间支撑采用园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⑺当坡屋面檩条跨度大于4.0m时,是否按规范规定在檩条间设置了拉条(包括斜拉条和撑杆);墙梁亦宜参照上述要求设置拉条。⑻在刚架横梁的受压翼缘及刚架柱顶内侧翼缘受压区,是否按规范规定设置了隅掌。⑼受压板件和压弯板件是否考虑了有效宽度。⑽构件端板连接是否采用了高强度螺栓,端板厚度是否进行了设计计算。

3.11 网架结构 ⑴网架结构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地区,应按jgj7-91第3.4.1条和3.4.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竖向抗震验算和水平抗震验算;网架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实际支座构造的约束影响。⑵网架杆件计算长度和长细比应分别符合jgj7-91第4.1.2条和4.1.3条的规定。⑶空心球节点,空心球的受压和受拉承载力计算应按jgj7-91第4.3.2条的规定进行。⑷螺栓球节点设计(包括采用的高强度螺栓、锥头等)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⑸支座节点的设计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⑹网架结构的材料选用要求,制作和拼装要求,耐火等级、除锈等级、涂装和焊缝质量等级等要求,应遵守gbj17-88和jgj7-91的有关规定。

3.12 高层建筑钢结构 ⑴图纸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相应的连接材料的型号,同时还应注明对钢材强屈比、伸长率、可焊性、冷弯试验和冲击韧性等性能的要求,当钢板厚度≥ 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材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gb50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也应注明对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等提出的相应要求。⑵结构的体系和布置是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gb50011-2001第8.1.4~8.1.9条的规定。⑶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见gb50011-2001第8.1.3条。⑷抗震验算时,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第5.2.5条的规定。⑸结构的层间位移应符合gb50011-2001表5.5.1或表5.5.5的要求。⑹框架一支撑结构中,框架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第8.2.3条第2款的规定。⑺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2条的规定。⑻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支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非抗震设防时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6.4.2条和6.4.3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4.2条的规定。⑼框架柱的长细比,非抗震设防时应符合jgj99-98第6.3.6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1条的规定。⑽梁柱连接节点处,柱在梁上下翼缘对应位置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其稳定性和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6.3.5条、8.3.4条、8.3.6条、8.3.7条和8.3.8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4条~8.3.6条的规定。⑾箱形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接头,其构造要求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8.4.2条和8.4.6条的规定。⑿埋入式柱脚埋深等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8.6.2条的规定。⒀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8.7.1条的要求。⒁耗能梁段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6.5.2条至6.5.5条、6.5.8条、及8.7.4条至8.7.7条的规定。⒂钢结构组合梁和组合楼板的设计及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7.2.14条及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⒃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字形交叉支撑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按规范jgj99-98第6.4.5条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偏心支撑框架的斜杆、框架梁及框架柱,应按gb50011-2001第8.2.3条规定对内力设计值乘以增大系数。

3.13 其它 不应在结构设计中?用机动体系。

四、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序 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4.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4.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4.3 系统设计总体要求 ⑴给水、排水、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合理,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⑵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水喷雾消防和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水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合理。⑶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等选型是否安全,符合系统设计的需要。

4.4 给水系统

4.4.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⑴第2.1.8条规定,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⑵第2.2.9条规定,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⑶第2.2.11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⑷第2.4.5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⑸第2.4.18条规定,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⑹第2.5.7条规定,给水管网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应装设止回阀。⑺第2.5.7b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⑻第2.7.9条规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设置水泵;在其他房间设置水泵时,水泵机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⑼第2.7.16条规定,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排入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溢流管管经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⑽第2.8.5条规定,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装置。⑾第4.2.15条规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 ,并宜?取下列措施:一、 ?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二、 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器配水管道分开;三、 多于3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形;四、 成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个时,可?用每米不大于200pa;当淋浴器多于6个时,可?用每米不大于350pa,但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mm。注:①工业企业生活间和学校的淋浴室,宜?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有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 ②公共浴室不宜?用公用浴池沐浴方式。⑿第4.4.15a条规定,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采取消除水加热时热水膨胀引起的超压措施。⒀第4.6.6条规定,热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一、 水加热器或贮水器的冷水供水管。二、 机械循环第二循环回水管。三、 混合器的冷、热水供水管。

4.4.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6.4条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4.4.3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8.2.2条规定 ,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篦;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道。

4.4.4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第5.1条规定,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4.5 排水系统

4.5.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⑴第3.1.5条规定,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⑵第3.2.11a条规定,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⑶第3.3.10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⑷第3.3.13条规定,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⑸第3.3.18条规定,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3.3.18的规定。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 表3.3.18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层) 垂直距离(m)

≤ 45~67~1213~19≥ 20 0.450.751.203.006.00

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②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③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则排水支管应单独排出室外。备注: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或硬聚氯乙烯螺旋管时,按cjj/t29-98或cecs94:97执行。⑹第3.3.20a条规定,铸铁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柔性接口:①高耸构筑物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内,排水立管应采用柔性接口;②排水立管高度在50m以上,或在抗震设防8度地区的高层建筑,应在立管上每隔二层设置柔性接口;在抗震设防9度地区,立管和横管均应设置柔性接口。注:其他建筑在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柔性接口。⑺第3.5.3条规定,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上,应根据建筑物层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规定合理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①、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坡顶建筑物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平顶建筑可用通气管顶口代替检查口。当立管上有乙字管时,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检查口的设置高度,从地面至检查口中心宜为1.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15m。注:如采用机械清扫时,立管检查口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②、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的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③、在水流转角小于1350的污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④、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3.5.3的规定。⑻第3.6.3条规定,下列污水管段应设环形通气管;①连接4个及4个以上卫生器具并与立管的距离大于12m的污水横支管。②连接6个及6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⑼第3.7.10条规定,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设计,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和直通室外的通气管。⑽第3.8.8条,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池。污水在池内的流速,宜采用0.002-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0.5-1.0min。隔油池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0.6m。⑾第3.8.7条,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污水在井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停留时间可采用2-10min。井内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且不宜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25%。注:宜在室内设地上式隔油器。⑿第3.9.1条规定,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注:医院污水系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病原体污染了的水。

4.5.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6.1.6条规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

4.5.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⑴第6.2.11条规定,排水干管或污水集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宜接入排风竖井。⑵第6.2.19条规定,扩散室应设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也可与洗消水集水坑共用)。注:防爆波地漏可用法兰堵板或丝堵清扫口代替。

4.6 消防设计

4.6.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第6.3.3.11条规定,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⑵第7.4.4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⑶第7.4.5.3条规定,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⑷第7.4.6条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②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 m。 ③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⑤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 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消火栓应设减压装置。 ⑧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⑸第7.4.7条规定,?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 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4.7.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4.7.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4.7.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⑹第7.5.4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⑺第7.6.6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⑻第7.6.9条规定,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6.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⑴第8.6.3条规定,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二、 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时,仍可?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用18m3。三、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四、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⑵第8.7.7条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⑶第8.8.2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4.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1) 第5.0.1条规定,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 喷水强度(l/min•m2) 作用面积(m2) 喷头工作压力(mpa)

轻危险级 4 160 0.10

中危险级 ⅰ级 6

ⅱ级 8

严重危险级 ⅰ级 12 260

ⅱ级 16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 mpa。

(2)第5.0.2条规定,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3)第5.0.3条规定,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4)第5.0.4条规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5)第5.0.5条规定,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表5.0.5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 最 大 净 空高度(m) 货品最大堆积高度(m) 喷水强度(l/min.m2) 作用面积(m2) 喷头工作压力(mpa)

仓库危险级ⅰ级 9.0 4.5 12 200 0.10

仓库危险级ⅱ级 16 300

仓库危险级ⅲ级 6.5 3.5 20 260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 mpa。

(6)第5.0.6条规定,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表5.0.6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 最 大 净 空高度(m) 货品最大堆积高度(m) 配水支管上喷头或配水支管的间距(m)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只) 喷头最低工作压力(mpa)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 9.0 7.5 3.7 12 0.34

仓库危险级ⅲ级(非发泡类) 9.0 7.5 3.3 12 0.3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非发泡类) 12.0 10.5 3.0 12 0.50

仓库危险级ⅲ级(发泡类) 9.0 7.5 3.0 12 0.68

注:本表中的数据仅适用于k=200的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

(7)第5.0.7条规定,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5.0.5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8)第5.0.8条规定,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2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3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 min。(9)第5.0.9条规定,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的规定; 2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 3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 min。(10)第5.0.10条规定,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表5.0.10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m) 喷水强度(l/s·m) 喷头工作压力(mpa)

防火分隔水幕 ≤12 2 0.1

防护冷却水幕 ≤4 0.5

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 s·m,但超过9 m时喷水强度仍?用1.0l/ s·m。

(11)第5.0.11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12)第6.1.1条规定,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表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

仓库 9

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仓库 12

(13)第6.1.3条规定,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4.6.4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第3.1.2条规定,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防护目的 保护对象 设计喷雾强度(l/min.?) 持续喷雾时间(h)

灭火 固体火灾 15 1

液体火灾 闪点60~120。c的液体 20 0.5

闪点高于120。c的液体 13

电气火灾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 20 0.4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 6

电缆 13

防护冷却 甲乙丙类液体生产、储存、装卸设施 6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直径20m以下 6 4

直径20m及以上 6

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储存设施和灌瓶间、瓶库 9 6

4.6.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2.3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2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3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4.6.6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1)第7.1.2条规定,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7.3.2条之规定。(2)第7.1.3条规定,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7.3.2条规定设置水幕。(2) 第7.3.2条规定,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剧场的舞台与观众厅、侧台、后台的隔墙的孔洞处,应设置水幕系统。

4.6.7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第4.1.14条规定,高层建筑内明敷管道,当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火灾贯穿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立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时,在楼板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且应按本规程第4.1.13第一款的规定,在防火套管周围筑阻水圈(图4.1.14-1)。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的横支管与暗设立管相连时,墙体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300mm的防火套管,且防火套管的明露部分长度不宜小于200mm(图4.1.14-2)。③、横干管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时,管道穿越墙体的两侧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的防火套管(图4.1.14-3)。

4.7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⑴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⑵是否叙述室外可资利用的市政给水管根数、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⑶设计总说明中应对高层建筑的分类、多层建筑中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的面积和体积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⑷建筑物中餐饮厨房、游泳池、泡沫灭火设施、气体灭火设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应做到给水、排水或消防给水预留管接头。⑸设备表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⑹室外给排水管网图应表明接入市政给水、污水和雨水管道的位置、管径、给水管顶埋深、排水管底(或检查井底)标高。

五、 暖通专业的审查要点

序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5.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5.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5.3 基础资料

5.3.1 室外气象资料 设计采用的室外气象参数等基础资料是否正确可靠。

5.3.2 室内设计标准 设计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是否满足相应规范和使用要求。

5.3.3 建筑热工计算 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单宿、托幼、旅馆、医院病房等)的围护结构应满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及《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部分)》的要求和各地区相关细则。

5.4 防排烟

5.4.1 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⑴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内走廊、无窗房间、中庭等按第8.4.1条、第8.4.2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⑵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按第8.4.11条规定,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5.4.2 人防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第6.2.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25pa。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m3/h。注:人防工程防火规范强条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

5.4.3 地下汽车库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⑴第8.2.1条规定,面积超过2000?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⑵第8.2.4条规定,风机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5.4.4 洁净厂房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第6.5.7条规定,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防排烟设施。

5.5 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⑴第6.6.2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穿越变形缝的防火墙的两侧;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上。⑵第6.6.6条规定,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排除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材料;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5.6 环保与卫生

5.6.1 地下汽车库换气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6.3.4条规定,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

5.6.2 饮食建筑油烟排放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表2规定: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如下表所示: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 85

5.6.3 环境噪声控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各种区域的环境噪声不准超过下表规定:类别 适用范围 昼 间(db) 夜 间(db)

0 疗养、高级别墅高级宾馆区 50 40

1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55 45

2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60 50

3 工业区 65 55

4 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 55

5.6.4 降低设备噪声的措施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⑴第8.2.3条规定,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的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器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⑵第8.3.1条规定,当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程度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防其他隔振措施。

5.7 安全设施

5.7.1 ?暖通风系统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⑴第3.8.19条规定,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埋设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⑵第6.1.10条规定,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措施和排气、泄水装置。⑶第7.2.5条规定,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⑷第4.4.9条规定,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的生产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

5.7.2 锅炉房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⑴第13.3.2条规定,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⑵第13.3.8条规定,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45。c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⑶第13.3.7条规定,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有每小时换气不小于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⑷第13.3.6条规定,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注:锅炉房设计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0年版。

5.7.3 人防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⑴第5.1.5条规定,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各类工程的战时人员新风量应按下表采用。战时人员新风量标准(m3/(p.h))工程类别 清洁通风 滤毒通风

医疗救护工程 15~20 3~5

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 10~15 3~4

二等人员掩蔽所 5~7 2~3

⑵第5.2.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进风系统,根据不同的通风方式应由消波装置、密闭阀门、过滤吸收器、通风机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⑶第5.2.2条规定,防空地下室的排风系统,根据不同情况应由消波设施、密闭阀门,自动排气阀或防爆超压自动排气活门等防护通风设备组成。⑷第5.2.11条规定,战时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二等人员掩蔽所应保证每小时30~40次;其它类型的防空地下室应保证每小时40~50次。注:人防地下室强制性条文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人防工程部分)》。

5.8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5.8.1 设计说明 ⑴是否有明确的设计依据。⑵是否有室内外设计参数,设计标准的说明。⑶是否有采暖、空调、冷热源及其参数的说明;⑷是否有采暖、空调总冷热负荷的说明;⑸是否有采暖系统型式,住宅采暖分户热计量及分室温控、散热器及管材选择的说明。塑料类管材应有根据使用等级确定的管材及其壁厚。⑹是否有空调系统型式及控制要求的说明。⑺是否有消防防排烟设置的说明。⑻是否有人防工程平战用途以及平时采暖、通风、防排烟和战时清洁及过滤式通风设置及其运行转换的说明。⑼是否有关于环保和节能设计的说明。⑽有关施工安装特殊要求的说明。

5.8.2 平面图 ⑴采暖平面图是否绘出管道及其编号、散热器及其数量、阀门、伸缩器、固定支架及放气泄水等装置。管道应注明管径,无系统图或立管图时应注明标高、坡度、坡向等。⑵通风、空调平面是否绘出设备、风管平面位置及其定位尺寸,标注设备编号或设备名称,绘出消声器、阀门、风口等部件位置。风管注明风管尺寸,无系统或剖面图时注明标高。⑶采暖热力入口是否注明建筑物热负荷、系统阻力及入口作法。⑷集中供热的地板幅射采暖系统必须绘出公用立管和户内集分水器位置及连接管道,并注明每个房间的建筑热负荷。室内管道敷设图纸可后发。⑸采用电采暖的采暖平面图中,应注明每个房间的建筑热负荷。

5.8.3 通风、空调剖面图 ⑴是否注明设备、管道的标高及其与地面和土建梁柱关系尺寸。⑵是否说明通风、空调设备接管尺寸及标高。

5.8.4 系统图、立管图 ⑴简单的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在绘制的平面图上注明安装标高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不审查剖面图,立管图。⑵多层、高层建筑集中采暖系统的系统图或立管图是否注明立管编号、管径、标高、坡度、坡向和伸缩器、固定支架。⑶空调水系统是否注明管道及其部件的管径、标高、坡度、坡向等,是否注明制冷设备名称或编号、安装高度及其接口等。⑷通风、空调风系统图是否注明风管尺寸和标高,设备名称或编号及其安装高度,是否注明消声器,阀门风口位置、规格尺寸和安装高度。

5.8.5 设备表 审查其是否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六、 建筑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

6.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6.2 设计依据 所采用的设计标准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本工程实际。

6.3 供配电系统

6.3.1 变配电室 (1)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gb50053-94第2.0.1条及jgj/t16-92第4.2.1条的要求。(2)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gb50053-94第4.1.6条)。(3)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遮拦,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x40mm。变压器的外壳与遮拦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gb50053-94第4.2.5条)。(4)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高低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满足gb50053-94第4.2.4条、4.2.7条及4.2.9条的要求。(5)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gb50053-94第5.1.2条)。(6)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装(gb50053-94第6.4.3条)。

6.3.2 供配电 (1)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执行jgj/t16-92第3.4.5条、3.4.6条及3.4.7条的规定。(2)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开关遮断能力是否符合gb50054-95第2.1.1条规定。(3)配电系统保护配合是否具有选择性(gb50054-95第4.1.2条)。(4)电气导体截面的选择及线路过载保护是否满足gb50054-95中第2.2.6条、2.2.7条、4.3.4条的要求;是否考虑了敷设环境、环境温度及敷设方式的修正系数。(5)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gb50054-95第2.2.9条及2.2.10条的规定。(6)线路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gb50054-95第4.5.2条的规定。(7)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gb50052-95第6.0.10条)。(8)从10⑹kv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gb50053-94第3.2.3条)。(9)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设置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gb50055-93第2.5.1条三款和2.6.4条)。

6.4 防火 (1)消防供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应满足gb50054-95第4.3.5条及gb50055-93第2.4.6条的要求。(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gb50116-98第5.3.2条)。(3)消防联动控制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是否具有联动切断条件(gb50116-98第6.3.1.8条)。(4)疏散指示灯指示方向要正确。设置位置应能正确引导人员快速短距离撤离建筑物。(5)应急照明灯具(带蓄电池)的电源,是否满足jgj/t16-92第11.8.9条要求。(6)火灾探测器的选型、设置、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联动控制对象,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章节的规定。

6.5 防雷及接地 (1)建筑物的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击电磁脉冲及防雷电波侵入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相关条文的要求。(2)有关防雷接地及建筑电气系统的工作接地和安全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的接地,应符合gb/t50314-2000第10.2.6条,gb50198-94第2.5.3条、2.5.4条、2.5.8条及gb/t50311-2000第11.0.4条、11.0.10条的要求。(4)智能化系统设备的供电系统应采取过电压保护(gb50314-2000第10.2.7条)。(5)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应考虑防间接触电保护(gb50054-95第4.4.2条、jgj/t16-92第14.3.1条、14.3.3条)。

6.6 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建筑电气的要求

6.6.1 住宅 (1)住宅建筑的供电系统设计应满足gb50096-1999第6.5.2条及6.5.3条要求。(2)公共功能的管道……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gb50096-1999第6.6.4条)。

6.6.2 汽车库 (1)汽车库的供电设计应符合gb50067-97第9.0.1条、9.0.2条和jgj100-98第6.4.1条中“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的要求。(2)汽车库的消防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gb50067-97第9.0.3条要求。

6.6.3 图书馆 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jgj38-99第7.3.4条);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jgj38-99第7.3.7条)。

6.6.4 档案馆 档案馆的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措施(jgj25-2000第7.3.1条)。

6.6.5 医院 医院建筑的重要部位的供电可靠性和关键部位的接地安全应分别符合jgj49-88第5.4.1条和jgj/t16-92第14.7.6条要求;放射科及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和总闸刀设计应符合jgj49-88第5.4.3条及5.4.4条要求。

6.6.6 剧场 (1)舞台可控硅调光装置的配出线路设计应符合jgj/t16-92第10.9.10条的要求。(2)剧场的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灯标志设计应符合jgj57-2000、j67-2001中第10.3.13条的要求。

6.6.7 浴室、游泳池 各类浴室和游泳池的电气设备安装是否符合jgj/t16-92第14.8.2.8条、14.8.2.9条和14.8.3.9条的要求。

6.6.8 锅炉房 (1)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形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13.2.2条)。(2)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 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 m(gb50041-92第13.2.15条)。

6.6.9 人防工程 (1)防空地下室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gb50038-94第7.2.3条(2)防空地下室供电系统设计,应单独设置配电屏(箱)(gb50038-94第7.2.9.1条)。(3)电线、电缆材质应符合gb50098-98第8.1.4条要求。(4)从低压配电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gb50038-94第7.3.7条)。(5)人防工程内灯具安装,应符合gb50038-94第7.4.10条的要求。(6)火灾疏散照明,应符合gb50098-98第8.2.1(8.2.1a)条的要求。

给排水管道抗震设计篇(7)

Underground pipeline under the effect of earthquake damage types and the corresponding engineering measures

Gao Ruofan

Abstract: the buried pipeline in the production of human life plays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but in the earthquake prone to massive destruction and extremely difficult to quickly repair. This article only on underground pipeline under the effect of earthquake damage to the common types of simple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the damage mechanism of the corresponding engineering measures.

Key words: buried pipeline earthquake damage types of engineering measures

中国处在太平洋地震断裂带上,属地震频发国家。在强烈的地震袭击下,不仅会带来人员的伤亡,也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一、地震作用下埋地管道的破坏

有关地震后埋地管线性状资料分析和一系列调查报告说明,沿管道纵轴作用的地震是这些构筑物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最重要的损坏首先发生在可见地震位移通过的那些地段,在土中约束很好的地下管道对地震位移非常敏感。

1、断层作用破坏及相应的工程措施

地震作用下埋地管道在断层处有三种可能的破换形式:拉裂、局部屈曲、梁式屈曲。

埋地管道在穿越正断层或者β≤90°的交角穿越走滑断层时,主要承受拉力,破坏形式为拉裂;埋地管道在穿越逆断层或者β大于90°的交角穿越走滑断层时,主要承受压力,其可能的破坏形式包括局部屈曲、梁式屈曲。

根据《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规定,确定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等级和设计地震分组,针对以上破坏类型提出以下工程措施:(1)浅埋,减少约束,以利变形;(2)使管子轴线与断层线的夹角在30°-80°之间,在此范围内角度越大则管道越抗震(管子受拉);(3)提高管材延性,防管壁厚的突然变化,在断层处的焊接质量要提高;

2、液化作用破坏及相应的工程措施

砂土液化同样是地面大位移形式之一。1964年日本新泻地震、1983年日本海中部地震,由于地基液化而导致很多地下管道遭到破坏。甘文水等指出,当地下管线周围土体在地震中发生大面积液化时,液化土将对地下管线产生上浮力,严时使管线发生破坏。进一步的研究表明,管线受到液化的振动和上浮作用,致使地下管道受到破坏。

针对地震中沙土的液化,应分别计算分段管和连续管道在土壤液化作用浮力下的应力应变关系,当计算的液化引起的分段管接头位移或连续管的应变大于允许值时,因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来保证管线的安全性。有如下具体措施: 1)采用混凝土输水管可以减小浮力的影响,但管径将变大,由于土壤液化也将使管道的横向阻力增大;2)混凝土重量或砂石填充物可以为管道提供额外的抗浮力;3)靠浅埋在地下水位以上可以减小管道的浮力作用;

3、永久地面变形(PGD)破坏及相应的工程措施

永久地面变形(PGD)是由于液化引起的横向扩散和滑坡引起的地面永久变形。按其方向又可分为纵向永久地面变形和横向永久地面变形,当地面变形引起的管段应变或者接头位移超过允许值侯要采取一定的加固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改善埋地土壤;2)减小管道直径,以减少管道摩阻力,此时应校核水力计算结果;3)使用合适的管套(降摩擦、防腐蚀PE);4)管道周围土强度的改善来减少横向土运动;5)尽可能使管线位于液化土以下;

4、地震波作用破坏及相应的工程措施

前三者作用对于埋地管道的破坏是灾难性的,管道的普什应尽量避开可能发生这样地震效应的场地,而地震动的波动对管道的破坏是最普通的,地震波本身对于均值坚硬土层的埋地管道的破坏影响相对较小。但是影响所涉及的区域相当大,大多数地下管道的破坏是由于地震波动造成的。当场地土松软或不均匀是,尤其是场地条件差异较大的交界处破坏将加重。

在地震行波的作用下,地面上不同的点将产生相对位移,场地的相对位移通过土体传到埋地管道,从而使管道产生轴向变形和弯曲变形,由于管道质量较小,而周围的土对管道的约束很强,故在地震波作用下管道的动力放大作用很小,埋设管线的应力主要由周围土体的相对位移引起。

二、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地震作用下埋地管道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形地貌特征,结合管道本身的力学材料特征及管径,埋深等工程状况,在规范的指导下,验算相应的力学指标。在此基础上判断地震作用下埋地管道可能发生的破坏类型,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选择经济合理的加固措施,确保埋地管道在地震作用下的整体安全性与完整性

参考文献

1、A.c.格赫曼,X.x.扎伊涅特季诺夫.管道的抗震设计施工与监护【M】.地震出版社,1992.

2、顾渭建.城市地下建筑非结构地震震害与对策【川】.特种结构,1996

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

给排水管道抗震设计篇(8)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高层建筑成为城市空间中一道独特的风景,近年来我国的高层建筑也发展迅速,如上海的金茂大厦 88 层,高420.5m。随着结构理论和技术的发展,高层建筑结构形式趋于多样化,高层建筑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但随之所带来的设计问题也越来越多地表现出来,在成为城市风景的同时,如何搞好高层建筑的设计成为高层建筑设计的一个重要任务,也是为使高层建筑的设计趋于完善所追求的一种理念。

1.高层建筑设计存在的因素

1.1 能量。护墙耗费能量较大,大约占 25%左右的能量,护墙的保温效果弱将消耗能量较大。

1.2 形状。建筑的形体也影响着占地面积多少,例如:圆柱宝塔形状,椭圆形建筑,立方体形状等。

1.3 环境。建筑的环境位置也会影响设计。

1.4 季节。不同的季节对建筑需要的热能不同,冬季风强就会热损失较大,增大冷空气的渗透量,使室内热损失加大。由于建筑某些部位处理不当,墙体内部易产生冷凝水。因此,建筑保温材料的选用,建筑构造的合理性应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础上。

1.5 风荷载是结构设计的控制因素,随着建筑物高度的增高,风荷载的影响越来越大。高层建筑中除了地震作用的水平力以外,主要的侧向荷载是风荷载,在荷载组合时往往起控制作用。

2.高层建筑抗震设计常见的问题

在高层建筑的建设中,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对它的抗震问题的研究,其中又以中短柱问题为最主要的问题。现在首先介绍一下抗震设计中常见的一些问题:

2.1结构的平面布置

外形不规则、不对称、凹凸变化尺度大、形心质心偏心大,同一结构单元内,结构平面形状和刚度不均匀、不对称,平面长度过长等。

2.2底框砖房超高超层

如 2006 年,对在某地设计单位做的一次专题普查,发现有69 幢底框砖房超高超层。新项目亦普遍存在此现象,2008 年某地块住宅竣工交付使用验收中发现有三幢底框砖房超高超层,甚至有超三层的。

2.3抗震构造柱布置不当

如外墙转角处,大厅四角未设构造柱或构造柱不成对设置;以构造柱代替砖墙承重;山墙与纵墙交接处不设抗震构造柱;过多设置抗震构造柱等。

2.4其他问题

有的底层无横向落地抗震墙,全部为框支或落地墙,间距超长;有的仅北侧纵墙落地,南侧全为柱子,造成南北刚度不均;有的底层做汽车库,设计时横墙都落地,但纵墙不落地,变成了纵向框支;还有的底框和内框砌体住宅采用大空间灵活隔断设计,其中几乎很少有纵墙。不少地方都采用钢筋混凝土内柱来承重以代替砖墙承重,实际上将砖混结构演变为内框架结构,这比底框砖房还不利,因内框砖房的层数、总高度控制比底框砖房更严,因此存在着严重抗震隐患。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情况并未引起目前大多数结构工程师的重视。

3.高层建筑暖通空调设计

3.1冷冻水系统设计不合理。冷冻水系统设计存在不合理之处:①有的冷冻水系统由一条主立(干)管引进,分几个环路,分环上不设阀门,给系统运行调节、维修管理造成不便;②有的空调系统为双侧连接,两侧热负荷及空调器数量相差悬殊,而供、回水支管管径却相同,两侧水力不平衡,难以按设计流量进行分配;③空调水系统同程、异程混用,给调试、维护带来一定的困难。

3.2空调系统的选择不合理。如,某工程甲方要求部分房间要保持恒温恒湿,设计师简单地考虑从系统中分离单独地成为一个支路,增加了运行维护的难度,也加大了能源的消耗。这样的系统满足不了甲方所提的要求。又如,某工程设有指挥大厅、会议厅、计算机房等,此类用房理想的空调系统应是低速风道系统,而设计却采用了风机盘管系统,显然是不合理的。

3.3平面、系统图深度不够,有些应该绘制的内容遗漏。《设计深度规定》对暖通空调平面、系统图要表示的内容做了详尽的规定。然而,相当多的工程设计未完全按规定绘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供暖平面图,有些未标注水平干管管径及定位尺寸;有的立管未编号;通风空调平面图,有些未注明各种设备编号及定位尺寸;供暖系统图,有的立管无编号,而以建筑轴线号代替;有的管道变化处(转向处)标高漏注;有的甚至未画供暖系统图或立管图;

还有的公共建筑设计,将厨房部分的供暖、通风、空调等内容留给厨房设备生产厂家去做,这是很不合适的。

4.高层建筑防排烟系统的设计

4.1对自然排烟方式的限制条件不理解

由于城市用地紧张,导致建筑高度很自然地在增长,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超高层住宅楼随处可见。为了节省投资,一些开发商及设计人员对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防烟设施设计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而未设置机械防烟设施。其实规范已明确规定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由于受外界的自然环境影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应按照《高规》第 8.3.1 条的要求设置防烟设施,才能保证建筑内部的高温烟气顺利到室外空间。

4.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未采取防烟设计

《高规》第 6.2.2.1 条规定:封闭楼梯间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高规》同时规定了防烟楼梯间的设计要求,其中《高规》第 6.2.1.1 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应在楼梯间入口处设前室、阳台或凹廊,《高规》第 8.3.1.1 条规定: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应设置机械防烟设施。而实际工程中,尤其是一些大型商场中设在中部的封闭楼梯,为节省投资,增大商场使用面积,许多未按规范设正压送风并增设前室。

4.3作为自然排烟用途的排烟窗设置的形式、位置及开窗面积不准确。

在有的工程中,设计人员将平时作为通风用的自然排烟窗设置为固定窗或者设置类似玻璃墙的半开窗、斜开窗,其设置的形式和位置均不利于自然排烟。应改用直接可对外开启的排烟窗。另需注意,开窗面积应满足《高规》第 8.2.2 条规定的可开启的外窗面积,不应包含固定窗面积和推拉窗打开时另一半的面积。

5.高层建筑设计中的外部尺度

5.1城市尺度。高层建筑位置、高度的确定,对高层建筑的城市各构成要素也产生重大影响。

5.2整体尺度。整体尺度指高层建筑各构成部分,一般在最高和最低等级之间还有1~2 个尺度等级,也不易过多,太多易使建筑造型复杂而难以把握。

5.3街道尺度。街道尺度是指高层建筑临街面的尺度对街道行人的视觉影响。

5.4近人尺度。近人尺度是指高层建筑最底部分及建筑物的出入口的尺寸给人的感觉。

6.结语

设计高层建筑中充分地把握各种尺度,结合人的尺度,满足人的使用、观赏的要求,必定能创造出优美的高层建筑外部造型。对于高层建筑这就要求结构设计人员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学习新规范,力求掌握更为合理的结构计算方法。

参考文献:

[1]陈大昆.住宅的优化设计[J].住宅科技,2001,2.

给排水管道抗震设计篇(9)

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使得城市越来越拥堵,城市过去通过高层建筑来缓解用地紧张的问题,但是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开始利用地下室来缓解用地难题。现在,无论是大中小型城市的车库以及储存室等都被建在了地下,地下的空间面积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地上的用地难题也得到了缓解。现在高层建筑地下一般都有地下停车场、储存室等基础设施,本文就地下室结构设计过程中常见的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够提高地下建筑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能够更好的缓解地面用地紧张的难题。

1 地下室结构平面设计

地下室结构平面设计是地下室建筑工程的第一步,也是地下室质量的保障。现在的地下室构建一般是在高层建筑下,因此地下室结构平面设计工作不仅仅要考虑地下建筑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还要保证地下室与地表高层建筑的关系等,需要对地下室的防火、排风、采光、排水等使用功能进行综合考虑。在进行地下室结构平面设计时需要与很多专业知识相结合,地下室的实际建筑长度如果超出设计规定的长度,设计人员要考虑是否设置变形缝,设计人员还可以采取合理的调整方式,比如将大的地下室分割为几个小的地下室,然后要注意地下室的通风问题和排水问题,现在城市地下都有很多的地下排水系统,在建设地下室之前就要对地下排水系统进行严格的测量。另外,在进行地下室平面结构设计时,还要设置一定的通风采光通道,如果通风采光通道的设置不合理不能与地下室顶板相连接的话,就会使得地下室的整体结构不牢靠,使得地下室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2 地下室防水设计

城市地下有很多的排水管道还有地下水,因此,地下室的排水设计工作至关重要。在进行地下室防水设计之时,可以联系当地的排水管理部门,了解地下的排水管道安置情况,另外还要结合土质的情况以及地下室的用处等综合进行考虑。现在的防水建设中还是大都采用混凝土结构,混凝土防水能力好并且价格较低,在具体建筑之前,工作人员要具体了解地下室的土壤和地下水情况,确定使用哪一种混凝土,在运用混凝土建设的过程中也一定要结合工程建设的知识和要求完成,严格按照规定的混凝土的质量和厚度来建设,不能为了节省成本而偷工减料。地下室在建造时可能会遇到城市的地下排水管道,设计师要努力使地下室建筑和城市排水管道和谐共存,能够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来完成地下室排水工作,这也是衡量地下室建筑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

3 地下室抗浮、抗渗及控制措施

地下室的抗浮、抗渗是我们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我们在设计和施工的时候应该注意的,我们设计出来的地下室必须要满足抗浮和抗渗的要求。但是很多施工单位在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时候经常对这些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这样就很容易出现问题了。施工单位在进行地下室的抗浮设计的时候经常是只考虑到了地下水位正常的情况下的极限,这样设计出来的地下室的抗浮要求是不满足要求的。这样的地下室如果是遇到了大雨或者是洪水的时候就很难承受住这些压力的冲击,所以说我们在进行抗浮设计的时候要考虑的更加全面。

我们在进行地下室设计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到受力的问题,还要考虑到防渗的问题,这是在进行地下室设计的时候必须要注意到的。地下室一旦进水,对地下室的影响是很大的,而且还会影响到整个建筑的质量,所以我们要采取有效的措施。

3.1 补偿收缩混凝土

补偿收缩混凝土就是在混凝土中添加膨胀剂,这样就可以在混凝土收缩的时候发挥膨胀剂的作用,膨胀剂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掉混凝土收缩带来的影响,对地下室的质量来说是很重要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水的作用。

3.2 后浇带

后浇带的作用就是在混凝土早期时释放一种约束力,这样就会对钢筋混凝土起到一定的束缚作用,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防渗的作用。

4 地下室抗震设计问题

F阶段,我们在进行地下室设计的时候都要考虑到抗震的问题,因为现在我们对建筑设计的要求更高了,人们对于生活环境的安全要求更高了。地下室的设计对抗震来说还是会产生很重要的影响的,所以我们在设计的时候就要注意了。我们在进行地下室埋深的时候要注意地下室的埋深要大于地下室在外地面的高度,这样我们才能保证地下室的抗震性能,这样我们的建筑物才能更加符合抗震的要求。还有就是在设计墙柱的时候要保证地下室的墙柱和上面的墙柱相协调,这样我们才能保证地下室的牢固程度。最重要的就是我们在进行地下室建筑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这样我们才能在最大限度上保证地下室和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很多的施工单位在进行地下室的埋深时就不符合要求,这样建筑的抗震等级就会下降,对我们的建筑物抗震来说是很不利的。因此,我们在进行建筑物地下室设计的时候就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这样我们设计出来的地下室才能符合抗震的要求。

5 保护层垫层厚度

地下室顶板的钢筋保护层和混凝土垫层及强度等级应按规定进行,这样我们在进行保护层建筑施工的时候就要严格按照保护层垫层厚度的要求进行。很多的建筑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结构厚度和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小于规定的情况,这样的话就很容易产生漏水的现象,这样对地下室的质量是有很大影响的,对建筑物的质量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这样我们设计出来的地下室才能符合要求,地下室的质量也才能符合我们的要求。

6 结束语

地下室的结构设计对我们的建筑物来说是很重要的,所以我们要重视建筑物地下室的设计和施工。地下室的建筑施工中经常出现各种问题,我们要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保证地下室的质量。

参考文献

给排水管道抗震设计篇(10)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区进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抗震计划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抗震工作的任务:贯彻执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抗震工作规章;组织制定抗震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调查、评估震后工程震害;参与、指导抢修、排险和震后恢复重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全国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的抗震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抗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抗震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抗震知识;推动和加强抗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国际抗震科学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参加抗震活动的义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新建工程抗震设防费用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抗震加固经费源于地方、部门财力和单位自筹。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等特殊工程项目,可按管理权限申请专项经费。

对进行抗震加固的工程,可免于征收建筑税。

凡列入抗震的专用经费,严禁挪作它用。

第二章抗震防灾规划

第九条城市和大型工矿企业都必须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大型工矿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组织编制,并应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抗震防灾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划纲要,工程震害预测,抗震设防区划,生命线工程、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抗震设防和加固,地震次生灾害的预防,避震场地的布置和疏散道路的安排,震时应急反应和工程排险抢修预案等。

第十一条省会城市、百万人口以上大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重点抗震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城市的抗震防灾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大型工矿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大型工矿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由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市区、已建在市区的应结合城市改造逐步迁出。

第十四条参照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地震趋势意见和有震情背景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抗震重点防御区。抗震重点防御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组成跨地区的协调机构开展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第十五条抗震重点防御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共同编制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其内容主要包括:区域性的库坝、邮电、电力、铁道、交通等以及城市和农村的抗震对策、措施及震后开展地区或城市间的相互协调、支援等。

第十六条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在同一省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在进行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时应按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出抗震设防依据、工程建设场地抗震安全评价、设防标准及方案论证等。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场地抗震安全评价、抗震设防标准、设防烈度应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凡需要提高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包括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一些关键部位)的,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项目的抗震设计(含勘察),并承担相应的抗震设计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施工规程和规范,对抗震设防措施不得任意更改。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应同时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应令其补强、返工以至停工。

第二十四条凡新建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均应通过相应级别的抗震性能鉴定,符合抗震要求,方可推广使用。

第二十五条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宅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采取抗震措施,提高村镇房屋的抗震能力。

第四章抗震鉴定与加固

第二十六条凡未经抗震设防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均应按现行的抗震鉴定标准和加固技术规程进行鉴定和加固,以达到应有的抗震能力。

第二十七条抗震加固应与城市改造规划、单位及个人的房屋维修、大修计划及企业的技术改造相结合。

除有短期地震预报外,对列入城市近期改建、企业改造计划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可不进行抗震加固。对临时性建筑不进行抗震鉴定、加固。

第二十八条抗震加固应突出重点,确保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程和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能力。

对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的抗震加固,应注意保持建筑物的原有风貌。

第二十九条抗震加固必须严格按照鉴定、加固设计、审查和加固施工及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均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进行抗震加固,提出加固计划,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限期完成。

第三十一条凡属抗震加固范围内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产权所有者有参加抗震加固保险的义务,其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震后恢复重建

第三十二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详细调查和核实地震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造成的灾害,并尽快提出恢复重建规划。

第三十三条恢复重建规划应根据震害情况,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组织编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恢复重建的抗震设防标准,必须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拆除,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遭受严重破坏的城市,应根据恢复重建规划进行重建。确需易地重建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新址进行科学论证,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在地震灾区村镇建设中,应对抗震性能差的传统结构及建造方法予以改进,并在重建中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

(二)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

(四)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降低资质(格)等级,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二)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

(三)使用未经抗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结构体系的。

第四十条挪用抗震经费和材料、破坏抗震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抗震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抗震设防地区是指地震烈度为六度以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区。

二、抗震设防区划是指,根据一个城市内不同地区(段)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历史地震的区别,反映其地震作用强度和震害分布的差异,在综合考虑城市不同地区(段)功能和工程结构特点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不同地区的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

三、生命线工程是指对城市功能、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交通、通讯枢纽、医疗卫生、消防等工程系统。

四、次生灾害是指地震时由于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等破坏或地表的变化(如滑坡、地裂、借动、喷砂等)而引起的二次或三次灾害。诸如因地震引起的水灾、火灾、爆炸、海啸、有毒物质的扩散、放射性物质的逸散、疫病蔓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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