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信息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29 16:09:39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1)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0-0118-02

一、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现状

(一)命令—控制制度执行无保障

命令—控制手段是世界公认的、比较有效的、且应用最广泛的污染控制手段。这种模式强化行政监管机构的权力和执行手段,赋予行政机构强有力的执行权和处罚权,主要通过设定综合性或单行的环境标准、制定环境规划、高效的行政处罚、多样化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限期治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等方法实施。

中国在采用命令—控制手段防治大气污染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在该制度的执行上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环保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不够。中国环保机关在财政和人事安排上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而各地空气污染大户往往也是地方政府的利税大户,有些本身就是国有企业,实施处罚的主体和被处罚的对象都归属于政府,这使得环保行政机关在严格执行空气质量标准上处于两难境地;二是环保行政机关处罚所依据的环境标准不能满足环境质量的要求。与国际标准相比,中国目前有不少环境质量标准比较滞后。以空气质量标准为例,中国在新制定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中增加了PM2.5的数据,但是与其配套的监测方法标准、规范却无法满足需要,由于缺乏仪器适用性检测技术要求,中国在规范PM2.5的监测工作方面存在很大的纰漏。目前中国还没有针对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的相关标准[1] ;三是缺乏对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到企业、政府和公众的利益博弈,作为监管者同样具有“经济人”的特性,同样会“权力寻租”或为“机构俘获”,需要建立广泛的环境行政监督制约制度,在环境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时,由监督机关督促其履行职责。中国的环境行政机关一方面权力配置不够,影响了其职责的发挥,另一方面,也有行政不作为。以大气污染防治为例,中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里并没有明确将政府机关列为监督的对象 [2]。

(二)市场诱导制度不够健全

命令控制手段作为一种最早和应用最广泛的防治手段,在长期的适用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弊端。最典型的是由于其强制性,无法激发出被监管者的积极性,不考虑污染防治成本的个体差异,实行统一的环境标准,造成防治成本高的污染者尽量逃避监管,与监管者“躲猫猫”,而对防治成本低的污染者也缺乏激励。尤其是在中国以GDP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模式中,对环境与经济的博弈,政府倾向于经济优先,但环境污染又不得不治理,折中的结果是实行较低的环境标准,污染成本要远远小于预防成本,造成企事业单位宁可缴纳排污费和罚款,也不进行环境预防治理。

(三)公众无法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制度严重不足

在环境治理领域中,既可能出现政府失灵,也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经济人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会造成监管者为被监管者“俘获”,出现权力寻租,而环境污染的形成本身就是市场失灵造成的,因此,对污染治理,需要独立于政府、市场的第三方参与。第三方主体因其公益性、独立性、草根性而避免了政府的权力寻租,因其特定的维护环境公益的宗旨和目标、成员的专业性和敬业精神避免了市场的盲目性和自利性。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公众参与的典型规定是“任何人和单位”都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制检举和控告的对象、程序等实施条款,导致该条规定成为无法实施的空中楼阁。比如,公众参与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获得充分的环境信息,但在实践中,政府不公布甚至拒绝公布环境信息很常见。2012年11月,北京市志愿者由于无法获得广州市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境信息而广州市环保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3]。

二、欧美发达国家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一)实行严刑峻法

欧美大气污染防治法最典型的特征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严格的管制措施。以PM2.5为例,中国的是年均35μg/m3,美国原执行的是年均15μg/m3,但美国联邦环保局在2012年12月,进一步降低该标准为 12μg/m3。美国还不断修订工业锅炉、焚化炉和水泥窑等污染设施需要达到的清洁空气标准,以及工业锅炉最大可行控制技术标准等,以切实实现空气质量标准。在执法上,欧美对大气污染实行刑事处罚、禁令、高额罚金等制度,处罚对象极其广泛,被惩罚的对象小到个人,大到巨型跨国公司,乃至市县、州政府甚至联邦政府,都可能受到美国环保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巨额罚款。如2011年3月,根据《清洁空气法》、《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以及《综合环境反应法》等,美国政府向通用汽车公司罚款5 100万美元。而中国的大气污染事故很少有受到重罚的,以2009年福建仙游血铅污染案造成多达203人血铅超标的情况下,罚金总额也才2 750万元人民币[4]。

(二)采取多种市场手段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就是在空气污染防治领域实施的。20世纪70年代美国为控制酸雨、降低空气污染又不影响发展经济,首创了泡泡政策、容量结余、银行储备、排放抵销等,取得了良好的制度绩效,成为各国争相借鉴的典范。排污权交易可以提高污染防治资源的使用效率,给由于技术改进等方法而超量减排的厂商以出售剩余的排污权的激励,而治理污染成本较高的企业,也可以通过从市场上购买排污权指标达到降低污染排放的目标。欧盟为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而实行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另一个经实践证明比较成功的环境经济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原理正是借鉴了排污权交易制度。除此以外,欧美还广泛实行种类繁多、功能各异的空气污染税,通过市场价格杠杆控制污染的排放。

(三)公众普遍能够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首先,欧美立法赋予公众有大气环境治理的参与权,如美国《清洁空气法》建立了“公民诉讼”制度,赋予任何公民可以就空气污染向任何“人”,包括厂商、州县、联邦政府等的权利;欧盟制定的《奥尔胡斯公约》(《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公约》)明确赋予各国民众与NGO团体对未履行公约的政府机构可提出控诉;其次,实行广泛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保证公众能够获得环境监管所需要的信息。美国有《信息公开法》、《国家环境政策法》、《行政程序法》等;欧盟颁布了《情报开放指令》、德国有《环境信息法》、英国有《信息公开法》等。再次,欧美国家政府支持和发展了数量庞大的环境NGO,这些环境团体以其专业性强、组织周密、财力雄厚等优势,成为公众参与的主力军。

三、完善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中国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监管手段

在中国这样一个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市场程度差异很大的发展中国家,对大气污染的基本防治手段仍然是行政监管,应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监管制度和方法,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刑峻法。一是加重大气污染的处罚力度。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对污染者实行重罚,迫使污染者不敢违法,从思想上主动杜绝靠污染转嫁和降低成本的苗头;二是实行多样化的行政监管方法。不断完善现场检查、限期治理、环境标准、行政指导、环境监测、突发性大气污染应急处理等命令—控制手段,不断优化和提高监管指标水平,完善监管配套技术法规;三是加大监督力度。把负有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官员的履责情况同其职位变动挂钩,实行严格的环境行政监管问责制,对行政不作为和不当作为的官员要依法追究其渎职等法律责任。

(二)注重构建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市场诱导手段

市场诱导手段是大气污染防治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要不断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市场机制,引诱大气污染企事业单位主动积极地预防和治理大气污染。一是构建广泛的大气污染税费制度,逐步建立主要污染气体税收制度,如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等;二是不断完善大气污染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大气污染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大气污染产权市场交易制度;三是构建和完善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绿色信贷制度、绿色消费制度、环境保险制度、绿色产品制度、绿色证券制度等。

(三)强化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制度建设

一是强化空气环境信息公开。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可采取在环保部门网站主动公示,接受公民申请告知,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公布等多种方式环境信息。除了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外,相关环境信息都应该依法公开;二是支持和促进环境NGO的设立和发展。特别是降低和简化环境草根社团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完善环境NGO的组织建设,形成民主决策的体制和机制,强化其公益性、专业性;三是构建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国已经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宣告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对于哪些组织和机关享有环境公益诉权还没有明确,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 郄建荣.PM2.5监测方法标准规范欠缺 环保部拟发6项新标[EB/OL].http:///fzdt/newshtml/fzjd/20121112125311.

htm,2012-11-12.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2)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0005502

1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迅速推进,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环境问题也逐渐突出,尤其最近几年我国大部分地区出现的严重雾霾天气,让空气污染逐渐走进老百姓的视野,人们开始关注环境空气,关注政府解决环境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笔者就国外空气污染治理经验和我国相关措施进行简要分析。

2015年,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中,265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78.4%。仅73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21.6%; 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76.7%;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3.3%,其中轻度污染天数比例为15.9%,中度污染为4.2%,重度污染为2.5%,严重污染为0.7%[1]。

2 发达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对策

2.1 英国大气污染防治对策

2.1.1 扩大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自治权

1968年英国修改和完善了《清洁空气法》,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权限,包括锅炉颗粒物和烟尘排放限值,地方政府有设立新的烟尘控制区的权利。197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污染控制法》规定和限制了油品中硫的含量。上述一系列举措取得了明显效果,至1975年,伦敦雾霾天气从以前的一年几十天减少至每年15 d,到1980年降至5 d。

2.1.2 重视企业在环境质量重的作用

英国政府在通过征收气候变化税、设立碳基金、建立炭交易排放制度等措施,调动企业在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方面的积极性。如从事金融服务的野村证券既是典型代表,企业通过整合优化食品、办公设备投递、垃圾清运等环节,有效减少了垃圾车的运输次数。在建筑节能方面更是加大投入,集团新楼楼顶被绿色植物覆盖,以生态调节代替空调能源消耗,办公室按照环保锅炉、节能灯等措施降低能耗。

2.1.3 加大环境信息公开

英国充分保障民众对环境治理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英国在几十年的环境质量实践中,总结形成了一整套高效的完整污染物检测系统。此系统负责监测空气中污染物浓度以及在空气沉降中对土壤和水的作用,此类信息会在环境部门官网或脸书、推特上进行公开。更是建立了GoogleEarth软件,此软件是一款强大地理信息系统,通过下载安装此软件可以方便地浏览伦敦各监测点位数据及变化趋势图。通过上述措施让伦敦居民可以实时查询到自己所处环境PM10、PM2.5等污染物信息及未来变化趋势[2]。

2.2 美国大气污染防治对策

2.2.1 排污许可证制度

美国1990年前只要求新建项目需领取排污许可证。1990年美联邦修改完善了《清洁大气法》,修改后的法案要求联邦各州需在1991年按照联邦环境保护署有关排污许可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包括所有行业在内的排污许可证规划,其目的就是将各行业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之内,强化排污监管。为强化排放监管,规定所有污染源必须安装排放控制装置和监测排放的系统。

2.2.2 环境税及财政支持

美国通过征收环境税,如损害臭氧的化学品消耗税、汽油税、开采税、环境收入税、二氧化硫税等,进一步激发技术创新,减少各方面大气污染物排放,并使相关技术更好的达到标准。对安装污染物处理设施并降低污染排放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美国环境保护署针对清洁空气技术还在继续推行“清洁空气优秀奖”,并有针对社区行动、宣传教育、法规政策创新和高效交通创新等方面的分类奖。用以强化先进环境质量措施及方案的支持奖励力度。

3 我国目前相关措施

3.1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于2015年1月1日施行。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上述法律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切实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2 制定专门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计划明确提出了改善环境空气的十项具体措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专项推进。此后各地区、部门出台了相关配套方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PM10、PM2.5、NO2、SO2等污染物逐年下降,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3.3 强化污染源头治理

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一直强化源头治理,对污染物排放源头加强监管,例如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开展重点企业污染物专项整治、建立绿色能源发展示范区等措施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企业污染物排放。通过提高燃油品质、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等措施降低汽车尾气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4 Y语

从国内目前情况看,我国采取的相关空气污染防治相关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以下几方面亟需完善:一是在公众参与环保和信息公开方面有待提高。应深化网络等新媒体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完善便于市民查询的信息公开系统,让能出在当前空气环境中的居民实时看到自己所处环境的状况。二是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在线监测安装普及率相对较低。建议逐步将所有涉及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并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对采取措施能够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实行污染物交易,提高企业环境保护自主性。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部.2015年环境质量公报[R].北京:环境保护部,2016.

[2]邓文钱.英国如何治理空气污染[J].政策t望,2015(4):50~52.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3)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不足

(一)立法目的存在偏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第一条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目的有两个――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正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当二者之间必须有一个需要放弃的时候,排污者和各级政府部门必然会为了后者而舍弃前者,然后继续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美国《清洁空气法》中关于该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促进公众健康,福利和人口的生产力保护和发展国家空气资源的质量)突出了保护环境这一唯一目的,给美国治理大气污染订立了一个明确的目标,使美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二)政府大气治理法律责任存在缺陷。通过研读《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2款,我们可以发现草案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①草案规定考核结果的适用范围狭窄,无法落实政府环境责任;②没有将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与现行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制度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挂钩;③省级人民政府不负有限期达标责任,④对于没有完成达标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仅以约谈作为惩治措施,无法产生草案预期的整治效果。

(三)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的局限。综观《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涉及公共参与的仅有第七条第3,4、5款的规定。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既是公众的一项权利,也是公众应当积极履行的义务。而草案在这方面只是指出公民有检举,控告并获得奖励的权利,并没有详细规定公民如何检举,控告。而欧盟在《建立更加清洁空气的指令》中专门规定了空气质量和污染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美国的《清洁空气法》直接规定了公民诉讼和司法审查诉讼,日本的大气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这些国家的保护环境制度、法规体现出了极强的先进性。我觉得我国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应该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扩大公众参与。

(四)大气环境治理主体的一元化。在该部草案中还存在的问题就是在防治大气污染的过程中,只赋予了政府管理权,并没有使企业、公众成为防治污染的主体。

二、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建议

(一)更新立法目的。只有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过程中确定环境保护优先的立法目的,对雾霾等大气污染问题实施源头治理,全过程治理,才能扭转政府唯GDP至上的发展思路,为绿色GDP评价指标的确立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政府大气治理法律责任。首先对于不达标的地方政府可以借用美国的经验,采用“区域限资”、“区域限批”措施,结合现行节能减排考核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采用如任免升迁,引咎辞职等政治责任的形式予以惩治。其次应将限期达标规划的责任主体扩大至省一级人民政府,最后,应当把空气污染防治作为对政府官员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政府大气治理法律责任。

(三)扩大公众参与。欧盟为促进公众参与,专门立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免费提供空气监测信息和执法报告供公众获取。我国完全可以效仿欧盟这种做法,构建可以具体实施的制度,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过程参与制度、决策参与制度和末端参与制度。

(四)创制多元化的大气治理机制。努力创制各种机制,引导企业、公众及环保组织在实施中发挥重大作用。如环境监察部门动员企业和公众参与执法过程,加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力度,建立公众,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借助公众的外部监督,企业的内部监督和执法部门的强制执法实现大气治理的多元化机制。

结语: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出现的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论述之后,我觉得修订草案应该再增设大气环境公益诉讼章节,并详加规定。这样才能得到一个真正向大气污染宣战,让老百姓对蓝天有期待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4)

The Research on the Grid Governance of Regional Air Pollution

CHEN Si-yu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Chengdu Sichuan 611731,China)

【Abstract】As the advanced ability of resource acquisition and sharing, grid has the advantages of synchronous monitoring, sustainable and diversified management. It is able to make accurate position and effective control of management object, and mobilize society governance body's ability to implement long-term governance. Thus grid governance can be applied to the management of regional air pollution. This paper, based on establishing regional air pollution control range, designs multi-level grid to achieve the grid management of pollution monitoring, early warning, processing and maintenance of regional air.

【Key words】Air pollution; Grid governance; Regional governance

0 前言

随着全球大气环境的日益恶化,区域合作成为改善大气质量的重要途径和发展趋势。我国治理空气污染主要采用由美国、欧洲引进的区域防联控机制。但在我国的实践中面临信息运转不畅、缺乏长效联动机制和多元治理主体缺失等问题,导致区域间并未达到真正的联合,治理效果受限。

1 网格化治理区域空气污染的优势所在

网格化管理借用计算机网格管理的思想,将管理对象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若干网格单元,利用信息技术和网格单元间的协调机制,使其能有效地进行信息交流,透明地共享组织的资源,以最终达到整合组织资源、提高管理效率的现代化管理思想[2]。可以利用网格技术促使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无缝集成[3],实现区域空气污染动态化、制度化、数字化治理。相比区域联防联控,网格化治理的优势体现在三大方面。

第一,全方位的网格布局能随时捕获信息,实现精细化、智能化管理。网格化治理如同在区域范围内铺设巨型的虚拟网,对区域内的污染程度、污染源性质和污染空气走向进行动态监测和精准定位;同时利用分析模型和智能软件采集整合信息,成为治理依据。

第二,网格化治理无缝隙运作可以达成长效治理。虚拟的网格化治理平台能够将多元化的部门机构囊括到治理之中,依据治理流程规制各层级、各部门的运作,利用信息技术打破职能的界限,充分增强区域的治理合力。在网格化协同机制的牵引下,各方治理主体形成有机整体,区域污染的防控有序进行,以此形成了可维持的稳固的长效治理关系。

第三,网格化治理能将政府机构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4],充分吸纳利益集团的参与。网格化治理平台面向公众提供开放的信息门户,直接联结企业、NGO和公民,为各方利益集团的参与预留治理空间。同时,信息平台还公布大气治理的相关信息,互动的网格化治理能保障各方利益集团的利益表达和功能发挥,从而调动整个社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2 区域空气污染网格化治理的设计

网格化治理空气污染,首先应综合各方面因素对治理范围进行限定,其次要依据治理路径网聚各类信息、资源,并按照不同层次的维度设置网格,最后依赖网格的运行机理对空气污染实行治理。

2.1 空气污染网格化治理区域的选定

空气污染受到自然和人为双重方面的影响,治理区域的选定要考虑地形、气候带、风向等方面的因素,还应考虑城市产业结构、人口分布、交通建设以及地区之间环境、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关联程度。因此可以以行政区划和现有网格为基础,充分综合自然条件、社会关系、生态环境敏感性等影响因素划分区域。

2.2 网格化治理区域的维格划分

选定治理范围后要进行区域的维格划分,维格划分首先应确认需要网聚哪些资源和信息。大气治理需要掌控包括大气质量、污染特征、污染行为、污染形成机理等方面的信息,并实行差异化治理。本文将大气治理分为四个步骤,每一环节中的网格细化、定位和整合了各项不同类别的资源。

2.2.1 大气环境监测网格

大气治理的前提是对大气质量和污染状态有全面、明晰的掌握,监测网格主要实现上述目的。大气质量监测网格用于定位和监控污染状况、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污染状况网格从污染类型、污染物时空分布、危害程度、演化特征和扩散趋势等维度进行设定。气候变化网格从天气状况、风向走势、生态环境敏感性等维度进行设定。人类活动网格从行政区划、产业布局、人口密度、污染源分布、排污行为等维度进行设定。

2.2.2 空气污染预警网格

大气质量预警是预防和降低空气污染危害的必要措施,空气污染预警网格用于确立污染评估指标、分析污染等级和出台预警布告。污染评估指标网格涵盖污染因子、污染物浓度标准值等维度。污染等级网格囊括污染风险、数值预报、数据解读等维度。污染预警布告包括预警等级标准、预警层次类型等维度。

2.2.3 空气污染处理网格

空气污染处理是治理的中心环节,涉及到包括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体等多元行动主体的互动合作,关系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利益分配。空气污染处理网格用于细化治污责任、制定行动决策。治污责任网格包括治理主体、权力划分、责任分配、利益协调等维度。治理决策网格包括决策模型、污染源控制措施、防控政策等维度。

2.2.4 治污效果维持网格

空气污染治理追求的不是短期效应,而是为了改善大气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治污效果的维持是确保治理成果的关键。治污效果维持网格用于分配环境利益、促进长效治理。利益分配网格分为利益补偿、体制改革、产业布局等维度。长效治理网格分为成果推广、研究应用等维度。

综上所述,应按照大气治理的逻辑路径,将整个区域划分为多环节、多层次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无缝衔接的网格,借助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地理编码技术,对每个单元格的污染源、治污资源等进行分类和编码,存储完备、精确的分布和属性信息。

2.3 区域空气污染网格化治理流程

2.3.1 区域大气质量的网格化监测

治理信息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机器监测到的信息,二是人为监测得到的信息。在每一个单元格内都对公众设有开放的监测平台,使得每一方利益集团都能无门槛地发挥自身的监督权。监测信息录入网格化治理的信息处理中心后,经过科学的模型分析,能够输出为污染走向、污染等级、治污措施等信息,并在区域内实现共享。

2.3.2 区域空气污染的网格化预警

网格能够充分聚集分散在各处的零散信息,将其加工为高性能、可共享的有效信息。网格化监测得到的数据输入数据库,其后台的分析模型对监测数值和污染评估指标进行比对和整合,量化地区之间的污染物传输量,判定污染等级。一旦空气污染出现重度恶化的趋势,区域网络治理中心或分属职能机构第一时间启动特定级别的高污染预警。

2.3.3 区域空气污染的网格化处理

网格化治理能全局联动、及时响应。在应急处理的情境下,所辖单元格内的职能部门第一时间应急联动减排,并提供污染防范建议和资源。非紧急情况下的治理,则要以科学研究为前提、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为基础、层级部门之间相互联合协作为保障进行处理,使得监督者有一个有效监督的空间。任何情况下,网格都能将多元化治理主体充分吸纳到治理过程之中,并实现各地区、各层级、各方之见的协同,确保污染处理充分均衡各方利益和高效运转。

2.3.4 区域治污效果网格化维持

在大气环境维持的过程中,需要多方利益不断协调,各方行动不断协同。其中就涉及到利益补偿问题,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和完善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放权交易制度、空气污染环境税费制度,规制企业的排污行为;还可以改善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制度,将环境效益纳入考核范围,促使政府环境保护职能的发挥。以上制度的调整都可以借助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更智能化的治理。

【参考文献】

[1]柴发合,云雅如,王淑兰.关于我国落实区域大气联防联控机制的深度思考[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04).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5)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6.12.075

Abstract The big data age is coming. With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developmen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urban pollution problem will be increasingly apparent, urban pollution prevention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the big data and the "4 v" characteristics, I will describe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basic concept of the big data. Widespread pollution brought by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urban development issues, compared to the traditional way of urban pollution prevention, the introduction of information era under the use of big data of urban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o as to realize the ecological city construction.

Keywords big data; urban pollution; pollution prevention; ecological city

1 什么是大数据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所有的事物都被数据化,小到个人的信息大到整个社会整个世界。大稻荩Big Data),顾名思义又叫巨量资料,是指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当看到电影《骇客帝国》中由代码组成的世界时,或许应该承认,在不久的将来那就是大数据发展所带给我们每一个人理解世界的另一个角度。

大数据技术,在当下数据的收集与整合上日益显示出其惊人的经济价值,逐渐显示出“三分靠技术,七分靠数据,得数据者得天下”的真言。与过去传统的磁带或者纸质的记录数据的形式相比,当今的大数据展现其巨大的价值性在于其在线性。阿里巴巴占据市场有利地位不仅仅在于其占有着庞大的数据集,而且还在于通过网络的云计算等方式的在线性,计算机之间密切的连通性,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统计,然后根据统计做出预测。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他的《大数据时代》中提出大数据的“4V”的特点: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或者说其特点有四个层面:第一,数据体量巨大。第二,数据类型繁多。第三,价值密度低,商业价值高。第四,处理速度快。最后这一点也是和传统的数据挖掘技术有着本质的不同。

1.1 数据体量巨大

计算机的运用将整个地球联系到了一起,使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而大数据将世界变成了一个地球屋。互联网信息时代数据的积累以及BI、数据仓库、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流行,使得人们考虑问题的方式已经发生变化,接下来我们要做的只有接受数据时代,拥抱大数据时代。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使得每一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计算机,难以想象将一个人的所有电子产品没收,是一幅怎么样的生活场景,或许只能回归远古的原始社会了。而在网络中的每一个行为都会为整个大数据集的形成贡献力量。

1.2 数据种类繁多

无处不在的大数据:各种云计算,谷歌的神通,亚马逊的推送,天涯人肉,微博等等,我们掌握了新的工具,也获取了以前从未有过的各种信息。大数据拉近了我们与现实的距离,“地球村”变成了“地球屋”,仿佛所有人所有事物都触手可及,在海量的网络信息中随意获取某人的网络日志,能够推测出这个人的生活习惯,通过网络中的视频、图片就能够得知拍摄的环境,应用最为广泛的且相对成熟的GPS定位系统以及实时监测系统,有效地实时监测反馈交通状况,方便出行。

1.3 价值密度低,商业密度高

大数据时代为社会发展集聚海量的信息,而这个信息并非是单独就能给企业、政府或者个人产生巨大的价值。总是需要对数据进行有效收集整理,然后进行分析,从而达到预测的功能。一旦某一主体占据了大数据,就掌握了大数据时代的主动权,企业能够根据数据预测下一阶段的经济走向、资本投放,政府则会预测适宜的政策,就会产生巨大的价值。

1.4 处理速度快

大数据最核心的价值就是在于对于海量数据进行存储和分析。相比起现有的其他技术而言,大数据的“廉价、迅速、优化”这三方面的综合成本是最优的。大数据的在线性决定了在任何时候借助计算机就能够迅速的分析出重要的信息,迅速做出科学预测,以便采取最科学的措施。

大数据令人着迷的地方在于用“科学”的办法挑战了“预测学”,帮助人们发现未知,帮人们进行决策。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他的《大数据时代》中通过列举啤酒与尿布的例子,来强调“大数据不是因果关系,而是相关关系,相关关系比因果关系更重要”以及“在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的时候要用大数据思维去发掘大数据的潜在价值”。书中,作者提及最多的是Google如何利用人们的搜索记录挖掘数据二次利用价值,比如预测某地流感爆发的趋势;Amazon如何利用用户的购买和浏览历史数据进行有针对性的书籍购买推荐,以此有效提升销售量。而今,大数据也在防治城市污染方面有着巨大的潜力。

2 城市环境污染现状分析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

2.1 水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是我国面临的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之一。人类的生存发展需要多种资源的支撑,水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一种,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人类的生存离不开水,人的身体内的水分约占体重的60%―70%。人类的城市生产生活离不开水,工业生产需要用水。我国水资源总量丰富,但是人均占有量极少,城市化的进程之中,对水污染现象频发,水质性缺水也是导致城市发展、社会进步的一大障碍。

2.2 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是指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致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工业废气的任意排放不断加剧大气中二氧化硫、烟尘和粉尘,汽车尾气的排放加重了大气中一氧化氮、氧化氮的比重,造成空气质量下降,对人体造成巨大危害。近年中国大部分城市频发的雾霾现象,就是人类破坏生态环境之后,大自然对人类的报复。雾霾持续的天数逐渐增加,雾霾使道路能见度不断降低,防霾口罩成为必备,人类已经在承受着身体透不过气的压力,防治大气污染就十分重要。

2.3 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火车经过的沿途以及城市施工地的噪声污染远远高于城市地区。安装在高级宾馆、大型商场、办公楼、写字楼的中央空调、冷却塔等设备,众多餐饮业安装的抽油烟机、鼓风机、排气扇,以及住宅区周边运营的歌舞厅、卡拉OK厅等等都会加重城市的噪声污染。

2.4 固体废弃物污染

城市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越来越多的人涌向城市,人口增多相应的带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以及市政垃圾常量越来越多。中国的许多城市在处理城市垃圾的方式并不科学,导致许多城市出现“垃圾围城”的现象。中国在治理城市垃圾方面也投入了巨大的Y金,但效果并不是非常的好。所以,清理城市垃圾,让城市变得干净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大难题。

面对如此严峻的城市污染问题,促使人类积极寻找解决措施,在充分发挥好传统的城市污染防治措施的同时,应该借助信息时代下科学技术的应用,发展大数据集为城市污染防治提供更科学更先进的解决措施。

3 大数据时代下重新反思城市污染防治

3.1 传统的城市污染防治措施的不足

3.1.1 政府监督力度不够

在资源利用方面,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为补充。但是在城市污染防治方面,政府则应担当起重要的角色。放任市场自己来配置污染物排放,只会导致城市污染更加严重,人类的生态环境破坏的变本加厉。政府对企业、社区的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力度不够,也没有利用信息技术实时监控城市水资源的质量、空气质量、噪声源以及固体污染物的走向,体现在政府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各社会主体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之后,放置行政人员去实施,往往在污染事件发生、周围居民举报之后,政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事后补救。这种行为通常加重城市环境的负担,在城市环境突破临界点之后,再有效的措施,也只能是补救。

3.1.2 企业不断更新生产技术,忽略生产数据

工厂企业为了获取市场竞争力,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在水污染治理上,改善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技术不再局限于二级处理或消毒处理,甚至利用生物处理技术治理城市污水。在噪声污染方面,加厚噪声源的隔音屏障,虽然对噪声起到削弱作用,但仍旧是治标不治本。而许多大城市面对不断持续的雾霾天气,人类能做的只是等风来。忽略生产数据,不仅仅使得整个生产过程丧失污染检测的工具,还丧失了对城市污染预测的有效手段。

3.1.3 个人应该重视环境数据的可靠性

城市是居民所赖以生活的家园,一旦爆发污染性事件,对人们内心产生的恐慌是不能仅仅凭借政府的纸面文字告知环境并无生存威胁所能安抚的。居民应该善于利用质检单位公布的质检报告,利用数据来分析自己生存的环境是否对自己的生存造成威胁。

3.2 大数据时代为城市污染治理带来的有利条件

3.2.1 政府利用大数据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管

过去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监管措施已经不再适应当下脆弱的生态环境。城市生态所能容纳的人口以及污染物都是有限的。政府应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制作政府系统内部的大数据集,对污染物排放量巨大的工厂企业所采购的原材料进行登记备案,计入大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对采购的原材料的材质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程度进行预测,通过临检或者征收排污税的方式对工厂企业进行监督;对城市人口聚居进行统计,结合城市内部各大商场、超市购物结算系统,对每一户的买入的商品所产生的垃圾、废弃物进行分(下转第181页)(上接第158页)析,根据计算机给定的分析结果,可以确定设置在住宅区垃圾箱的种类以及数量,以及确定需要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的数额;对城市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建筑物空调、制冷器,餐馆的抽油烟机,以及道路上的汽车流量和火车流量进行数据统计,合理地规划住宅用地。可见,当城市所有的一切都被当成数据,会是一个巨大的数据集,该数据集中种类繁多,单个数据的价值可能不能彰显,但是,一旦利用好大数据技术等信息技术,这些数据将会产生巨大的社会价值,为整个城市的污染防治产生巨大的作用,从而建设绿色环保的生态城市。

3.2.2 工厂企业利用大数据调控生产和销售的方向,促进产业转型

过去,企业根据评估自己的生a的投入产出比来确定自己企业内部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利用效率。现在,利用大数据,企业可以统计所有产品的去向,以及通过数据收集城市所在的地区的销售去向,来分析企业转型的方向。再根据商品成分的数据分析,确定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产品,从而在未来的企业发展中减少该产品的生产,甚或将其逐渐淘汰。污水厂可以结合商场、超市购物结算系统数据统计分析,每一区域的污水中含有的污染物的比重,通过分析污水成分,选取最适应的污水处理方案;同样,垃圾处理厂也可以制定出最科学的垃圾处理方案,将固体废弃物科学降解,将有利用价值的垃圾变废为宝。

3.2.3 个人关注官方环境污染数据分析,做好预防工作

天气预报作为首先成熟起来的较之可靠的数据资源,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近年,逐渐成熟的空气质量检测对城市居民的大气污染预防起了有效作用。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雾霾是困扰这个城市的重要问题。政府通过监测PM2.5指数来预测雾霾的发生。城市居民可以利用这个监测指数以及根据这个指数所得出的空气预警,来调控自己的出行安排,从而减少自己的身体在无防霾的情况下受到污染物对身体带来的损害。同样,技术也可以利用到水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监测中。公民个人不再仅仅相应政策号召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而且通过计算机的数据分享,获取有用的信息,在面临城市污染时能科学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避免城市污染的产生对自身造成损害。

4 结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是任何人都无法阻挡的历史潮流。立足当前城市污染的现状,以及面临亟待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压力,利用信息技术下大数据以及大数据技术,在充分掌握有效的信息资源的同时,用最先进的数据的相关关系来预测污染趋势,制定最优化的城市污染防治方案,对城市污染防治、建设生态城市以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具有巨大的潜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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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习章,宋树龙.城市垃圾污染防治对策探讨[J].上海环境科学,1999.

[3] 刘梦辉.浅析城市环境污染治理与对策[J].改革与开放,2010.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6)

现今,大气污染问题愈演愈烈,其形成因素人人皆知,至于其防治对策众说纷纭。尤其是法律治理方面,不少学者建言献策。而本文也不外乎对大气污染防治提出一些法律对策。首先,笔者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可知,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最早现于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而后我国有关部委相继制定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7年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随后该法分别于1995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订。同时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了公民拥有对大气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等。

其次,一系列配套的专门性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长沙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 http://news.xinmin.cn/shehui/2012/12/17/1768186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6月6日.]等。

通过目前出台的这些法律法规可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践的需求,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难免出现漏洞,其有些条款已不能应对当前形势。因此需要对其的完善进行探析。

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之缺陷

(一)法律修订缓慢,有些条款明显滞后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宗旨同现今人类对大气环境的要求已有差别。 目前我们不仅仅是单纯的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而是要锁定排放物,减少排放物。同时,法律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一,新污染物不能及时补充,导致一些标准已经滞后于社会的需求。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限期治”的规定。国务院至今未做细化规定,导致执法中“无法可依”。

(二)有些法律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现行法律条款只是笼统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对于如何具体防治,比如对大气质量的监测及相关费用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仅规定国家和省、直辖市有权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项规定明显压缩了地方的立法权限,打击地方工作的积极性。

再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的规定,基于兜底性条款,其职责范围难以确定,责任承担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处罚力度轻,违法成本低。

《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定罚款上限低,行政处罚力度小,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致使多数企业宁愿选择缴纳罚款违法排污,也不愿停止自己的生产。

(四)法律对策于地方“落实难”。

第一,执法和监督难。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权利,如查封、扣押、没收、关闭等强制性权利,同时“地方保护主义”变成了环保部门有效监督的防火墙。第二,处理难。现有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一些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第三,上下配合、部门联动难。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环保、建委、环卫、交管、市政和城管等多个部门,现行管理制度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各自为政、责任不明及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不衔接等现象的存在。 第四,地方政府贯彻力度不大,特别是对《防治条例》的制定,基本上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复制,没有因地制宜。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完善

通过前文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缺陷的探析,本文在次建言献策。

(一)与时俱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

1、调整政府责任范围,增加不同辖区的环保部门合作的规定。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可增加:“各地方人民政府应相互配合共同防治大气污染”;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地区的标准”;

最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边境城市列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2、“责令限期治理”条文可进行修改

本文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责令限期治理”部分修改为“排放超标行为,即为违法行为,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并进行罚款或整改”;第五十六条可增加一项:“未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3、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规定的五万元和二万元以下罚款标准明显过低,难以达到防治目的。建议将罚款标准范围化而不是具体化。

4、增设征收“大气污染物排放税”。重度污染企业或者个人征收高额税,而对于轻度或者无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个人则征收较低或者免征环境税。

此外,随着环境污染惩罚力度的加大、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更新、以及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责任承担的明确,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开征大气污染强制责任险。

(二)因地制宜,推动地方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策

《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蓝本,那么地方就应因地制宜制定有效的法律对策。本文就此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各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可增写“环境权”,提高民众的环保法律意识。建议《条例》第一条曾写:“维护大气环境权益”,强调公众享有环境权,负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依法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大气环境行政决策、监督大气污染排放行为等权利。

2、各地结合实际,对自己的条例增设防治pm2.5污染专章,对pm2.5污染防治问题进行直接和专门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同时制定有效的执行和保障措施。

3、借鉴其他地方,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考虑环境违法按日处罚。此做法鉴于重庆市借鉴美国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取得良好效果。

4、地方政府制定规章制度,主动出面协调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形成上下配合、部门联动。

总之,政府应大力投入人力和物力,及时科学的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相配套法律对策。 最终做到大气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注释:

解振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j].生态环境与保护,2004(7).

周珂.环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31-147.

王新程.环境执法难的问题及对策[j].环境保护,2006( 23).

周胜.日本的大气污染防治[n].环境导报, 2000(6).

孔佩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4.

法制日报[n].2013年2月1日,第003版.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必要的环境保护投入,采用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防止、减少生产经营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工作、生活等活动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进环境保护教育,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接受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大气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八条 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实施步骤。

第九条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采用烟气超低排放等技术;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限期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电力调度单位应当优先安排使用清洁能源的发电机组和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机组发电上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锅炉,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第十一条 鼓励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等实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逐步扩大。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建成区可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第十三条 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烧制建筑用砖厂;已经建成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关停,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制定化工、印染、包装印刷、涂装等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操作规程,指导排污单位组织实施。

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

第十五条 在化工、印染、包装印刷、涂装、家具制造等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的使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当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发展低排量、新能源汽车。确需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和公共交通线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方便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省有关标准的机动车船用燃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机动车船用燃料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九条 在用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设备更新、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运营。

禁止机动船舶使用渣油、重油。

禁止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第二十条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岸基供电设施建设纳入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推进岸基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推进船舶油气动力系统和使用岸电系统的改造。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节能环保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鼓励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已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鼓励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

新建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应当配合建设专用烟道。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扬尘污染防治:

(一)市政道路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绿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

(二)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采取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进行覆盖,不能开工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透水铺装;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单位进行绿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矿石开采和加工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矿山开采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挡、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综合利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监管机制,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条件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作出规定。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实施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在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重污染企业以及新增产能项目。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提前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

第二十八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条件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在特护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油机动车行驶;

(三)责令停止露天烧烤、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四)责令高排放大气污染物工业企业停产、限产;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规划城市风道,扩大绿地、水面、湿地面积。

第三十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分解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解落实。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年度总量控制计划,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可以邀请媒体以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淘汰期限,编制本省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淘汰期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环境信用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设区的市、自治州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每月公布其上一个月的空气质量和排名情况。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主要媒体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二)未依法作出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

(三)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四)未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或者公布虚假大气环境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船舶使用渣油、重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8)

改善环境质量是环保工作的根本目标,总量控制等措施是手段,要紧紧围绕改善环境质量改革制度和措施。该法明确提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并规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政府大气环境质量责任、环保部对省级政府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考核、城市政府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城市政府向同级人大的专项报告和地方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负责人的约谈和区域限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奠定了坚实而充分的法律基础。为了科学处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与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关系,新《大气法》体现了管理思路的重要转变:既要抓重点污染物,又要抓其他污染物;既要抓区域总量减排,又要抓点源排放达标;既要抓固定源,又要抓非固定源。

污染防治工作聚焦燃煤、车船、扬尘、秸秆

强化燃煤污染防治。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在我国短期内不会发生根本变化。因此,防治燃煤污染是防治大气污染的关键。新《大气法》从多方面强化了燃煤大气污染防治:一是要求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二是明确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开采高硫分、高灰分煤炭。三是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四是城市政府可以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五是加强对燃煤供热锅炉的管理,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六是对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提出排放控制要求,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完善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新《大气法》规定了比较完整的机动车船污染防治体系。一是加强新车管理。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二是加强对在用车的管理。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三是建立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四是加强对燃油、重型柴油车、施工机械的污染防治规定,并新增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等要求。

强化扬尘和农业等面源大气污染防治。新《大气法》设专节对扬尘和农业等大气污染防治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的执法主体,细化了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一是强化扬尘大气污染防治。针对我国扬尘污染面广、缺少有效监管的现实情况,按照分类施治的原则,将扬尘按照建筑扬尘、交通扬尘、裸地扬尘和料堆扬尘四类,分别明确监督管理要求。二是禁止焚烧秸秆、落叶。按照“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要求省级政府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规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区域联防联控是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手段,新《大气法》增设专章规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通过划定重点区域的划定和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区域联合防治行动计划,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会商,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实现信息共享,合理构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制度体系。

健全机制完善监管 加强监管加大惩处

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新《大气法》从多方面规定了具体措施,为重污染天气的有效应对提供了比较完备的法制保障。一是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要求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可能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二是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三是重污染天气预报。根据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四是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新《大气法》在新《环保法》的基础上,更加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以“公开”为例,新《大气法》要求公开的规定为:地方政府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城市人民政府对规划的执行情况也应当向社会公开;企业应当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对地方政府负责人的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排放信息,不公开、不如实公开的予以处罚;环保部门对举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机动车生产企业对新生产的机动车的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应当组织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源解析并向社会公开。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9)

摘要:基于武汉市103家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化猪场的问卷调查,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对养殖场污染防治意愿予以分析。结果表明,畜禽养殖规模、土地经营规模、污染防治经济上是否划算和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对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的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基于此,提出了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完善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经济激励政策等建议。

关键词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意愿;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32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5)06-1502-05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5.06.057

Factors Affecting Willingness of Farms for Prevent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of Large-scale Livestock

MENG Xiang-hai1,KUANG Hui2,MENG Tao1,SONG Wen-deng2

(1.College of Economics Management of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223300, Jiangsu, China;

2.Animal Husbandry Bureau of Jiangxia District,Wuhan 430200, China)

Abstact: Based on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s of 103 large-scale pig farms with slaughter more than 500 heads, factors affecting wishes of Farms to prevent pollution were analyzed using binary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s.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farming scale, land scale, economic costs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the regulatory pressure from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had a significantly positive effect on the probability of large-scale farms for prevent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t is advised to strengthen the environmental of management large-scale livestock breeding industry, improve the economic incentives of utilizing manure.

Key words: large-scale livestock farming; pollution prevention; intentions; influence factors

收稿日期:2015-02-12

基金项目:湖北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014BBB015)

作者简介:孟祥海(1983-),男,山东日照人,讲师,博士,从事资源环境经济、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领域的研究,(电话)18952367527

(电子信箱)mxhlch@126.com;通信作者,宋文登(1957-),男,湖北武汉人,兽医师,主要从事畜牧管理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

(电子信箱)2438058003@qq.com。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2010年我国肉类总产量7 779.25万t、牛奶总产量3 575.62万t、禽蛋总产量2 762.74万t,分别是1980年的6.58倍、31.34倍、10.77倍;人均肉类产量59.11 kg、牛奶26.67 kg、禽蛋20.6 kg,分别是1980年人均产量的4.84倍、23.07倍、7.93倍,畜牧业总产值20 825.7亿元,占我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30%[1]。2010年我国生猪、蛋鸡和奶牛规模养殖比例分别为64.5%、78.8%和46.5%[2],畜禽养殖业正由传统的农户散养向规模化养殖转变,即由过去的分散经营、饲养头数少、主要分布在农区转变为现在的集约经营、饲养头数多、主要分布在城市郊区[3],并涌现出温氏、中粮肉食、双汇、新希望、罗牛山、雨润、雏鹰农牧、河南牧源、六和等大型畜禽养殖集团。与传统的农户散养不同,规模化养殖粪便产生量大,而且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大中型养殖场80%分布在人口集中、水系发达的大城市周边和东部沿海地区,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4,5]。同时,畜禽养殖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成为新的环境问题,2006年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畜牧业长长的阴影——环境问题与解决方案》指出,若将畜牧业饲料生产用地及养殖场土地占用引起的土地用途变化考虑在内,全球畜牧业分别占人类活动所排放CO2、N2O、CH4和NH3总量的9%、65%、37%和64%,按CO2当量计算,畜牧业温室气体排放占人类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8%,畜牧业已成为造成气候变化的重要威胁[6]。根据中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公布的数据,2004年我国畜牧业动物肠道发酵和动物粪便管理系统的CH4排放分别占农业领域排放的59.21%和5.04%,两者分别占全国CH4排放的29.70%和2.53%,畜牧业已成为我国农业领域最大的CH4排放源[7]。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是我国第一部由国务院出台的畜禽污染防治法规,凸显了现阶段我国政府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视,养殖场是否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已成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关键。湖北省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较高,以生猪养殖为例,2012年全省规模养猪比重达7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10个百分点,年出栏万头以上规模猪场达到571个,总量居全国第1位[8]。武汉市畜禽养殖规模化程度走在全省的前列,截至2009年底,全市生猪、蛋鸡、肉鸡、肉鸭、蛋鸭和奶牛规模化养殖的比例已分别达到80.4%、75.1%、95.3%、91.2%、85.6%和90.2%[9],但规模化养殖场的畜禽粪便却未能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使得大量的氮、磷元素流失,造成水体污染,已成为武汉市新的污染源[10]。

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被广泛运用于认知分析、行为选择、技术采纳等影响因素领域[11-16]。基于该模型,舒朗山[17]基于对湖北省武穴市134户养猪农户的调查,运用多元Logisitic回归模型,分析了养猪农户粪污处理方式选择行为的影响因素;张晖等[18]基于长三角地区207户生猪养殖户的实地调查数据,运用二元Logisitic回归模型分析了影响农户参与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意愿的影响因素;于潇等[19]基于福建省南平地区286家农户的问卷调查,二元Logisitic回归模型对农户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刘雪芬等[20]从生态认知行为角度,基于对山东、湖北、安徽等6省271户畜禽养殖农户的问卷调查,运用二元Logisitic回归模型对养殖农户的生态行为决策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本研究采用二元Logisitic回归模型,基于对武汉市103家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的问卷调查,并把畜禽养殖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到研究框架,量化分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意愿的影响因素,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参考。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1 理论分析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受到诸多因素影响。根据行为经济学相关理论,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和实地调查情况,本研究确立了以养殖场决策者个人特征信息、养殖场经营特征信息、畜禽养殖污染认知因素和外部因素为养殖场污染防治行为意愿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框架,包括12个变量,分别是养殖场决策者年龄(X1)、决策者文化程度(X2)、决策者养殖年限(X3)、年出栏生猪规模(X4)、近3年经济效益情况(X5)、土地经营规模(X6)、融资渠道是否畅通(X7)、对畜禽养殖污染的认知程度(X8)、是否认为畜禽养殖会加剧气候变暖(X9)、是否认为污染防治经济上是划算的(X10)、是否有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X11)、是否因环保问题影响到与周边农民/村委会/政府的关系(X12),具体见表1。

1.2 变量说明及研究假设

1.2.1 养殖场决策者的个人特征信息 养殖场所有人或全权经营者是养殖场的决策者,主观上影响养殖场是否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为。决策者的年龄越大,对新事物、新观念和新知识的接受越慢,越不容易认识到畜禽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负。决策者的文化程度越高,越容易认识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可能越大,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养殖年限代表决策者的养殖经验,养殖年限越长可能传统的养殖观念越重,不容易接受养殖业环境污染的认知;也可能对整个养殖行业发展趋势认识更为深刻,更容易认识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更愿意开展污染防治行为,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未知。

1.2.2 养殖场决策者的认知因素 养殖场决策者认为畜禽养殖污染的程度越厉害,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决策者若能认识到畜禽养殖会加剧气候变暖,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决策者认为污染防治行为在经济上是划算的,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越强烈,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

1.2.3 养殖场经营的特征信息 养殖场经营特征信息是影响养殖场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为的客观因素。养殖规模越大,畜禽粪便排放量越大越集中,越容易产生环境污染问题,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可能越大,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养殖场的经营效益越好越有实力开展污染防治,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土地经营规模越大,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越大,因为通过对畜禽粪便进行资源化利用,实施种养结合,既可以节约种植业化肥投入,又可以提高粮食、蔬菜等农产品的品质,能够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融资渠道越畅通,养殖场更能承受因市场、疫病等因素引起的经营风险,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可能性才会更大,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

1.2.4 养殖场的外部因素 养殖场的用地属一般农用地,多为养殖场租赁村集体的土地,若养殖污染影响到与周边农民、村委会或政府的关系,考虑到养殖场的正常经营,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对开展环境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若环保不达标,环保部门的排污处罚费用会直接加大养殖成本,若污染严重还可能被停产,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力度越大,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

2 实证研究

2.1 实证模型的构建

规模化养殖场开展畜禽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是一个二分变量,即愿意或不愿意,本研究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了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意愿的影响因素,将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作为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的因变量,已经开展污染防治的养殖场视为愿意,选取养殖场决策者的个人特征信息、养殖场决策者的认知因素、养殖场的经营特征和养殖场的外部因素等作为自变量。Logistic模型的表达形式如下:

2.2 数据来源

2013年8~10月,对武汉市规模化猪场分布较多的江夏、汉南、黄陂等新城区126家猪场展开调研,共回收有效问卷103份,问卷有效率81.7%。其中调查选取的主要区域江夏区是全国生猪调出大县,也是湖北省惟一获得部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称号的生猪养殖示范基地,2012年全区出栏生猪102.1万头,出笼家禽2 300.72万只,出栏肉牛1 1057头,禽蛋产量3.21万t,肉产量12.48万t,畜牧业产值33.39亿元。全区标准化万头以上规模猪场年出栏生猪86.47万头。全区畜禽标准化水平较高,现有畜禽小区108处,其中,万头以上生猪小区52处、30万只肉鸡小区12处、30万只肉鸭小区33处、种畜禽小区5处、40万只蛋鸡小区4处、奶牛小区2处。其中,部级核心育种场2家,部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5家。江夏区境内大小湖泊136处,主要湖泊有梁子湖、大沟湖、牛山湖、豹澥、鲁湖、后石湖、斧头湖、上涉湖、团墩湖、汤逊湖、青菱湖等,主要河流有长江、金水河流经西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形势尤为严峻。有效问卷分布情况见表2。

2.3 实证分析结果

运用spss19.0统计软件对103份有效样本数据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采用Wald值向后逐步回归方法,逐步剔除Wald值最小的变量,直到所有的解释变量都达到显著水平为止。在该逐步回归模型中共进行了9次回归分析,选择第1步和第9步的回归分析结果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见表3。

模型最终估计结果(表3中第9步)表明,模型整体拟合优度较高,具有较强的可信度。养殖场养殖规模、土地经营规模、污染防治经济成本和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对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概率具有显著影响,而养殖场决策者年龄、文化程度、养殖年限、近3年效益情况、融资渠道是否畅通、对畜禽养殖污染程度的认知、是否认为畜禽养殖会加剧全球气候变暖和是否因环保问题影响到与周边村民、村委会或政府的关系对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不具有显著影响。具体分析结果如下:

1)养殖规模对养殖场污染防治行为意愿具有显著正影响。在95%置信水平下,养殖规模对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影响系数为正,与预期方向相符。随着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的扩大,其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上升。养殖规模越大,畜禽粪便排放量越大,大量而集中的畜禽粪便处理不当,将对养殖场周边环境产生污染,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环保部门对其监管的力度也越大。所以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越大。

2)养殖场土地经营规模对养殖场污染防治行为意愿具有显著正影响。在95%置信水平下,养殖场土地经营规模对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影响系数为正,与预期方向相符。随着养殖场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其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上升。畜禽粪便经处理后需要足够的土地消纳,养殖场土地经营规模越大,越需要开展粪污还田利用,可以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积极性就越大。

3)污染防治经济上是否划算对养殖场污染防治行为意愿具有显著正影响。在95%置信水平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经济上是否划算对畜禽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的影响系数为正,与预期方向相符。养殖污染防治的经济成本直接关系到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经济效益,若开展污染防治经济上划算,则养殖场的积极性就越大;反之,积极性就越小。

4)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对养殖场污染防治行为意愿具有显著正影响。在95%置信水平下,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对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影响系数为正,与预期方向相符。实证研究表明,随着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增长,其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上升。

3 小结与建议

基于武汉市103家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化猪场的问卷调查,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对养殖场污染防治行为意愿予以分析,研究表明,畜禽养殖规模、土地经营规模、污染防治经济上是否划算和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对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的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养殖场决策者年龄、文化程度、养殖年限、近3年效益情况、融资渠道是否畅通、对畜禽养殖污染程度的认知、是否认为畜禽养殖会加剧全球气候变暖和是否因环保问题影响到与周边村民、村委会或政府的关系对养殖场开展环境污染防治的意愿不具有显著影响。基于以上分析结论,提出了以下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的建议:

1)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充分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布局,严格执行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划选址、养殖规模、污染物防治设施与处理工艺要求、污染物排放及其资源化利用考核标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实现污染防治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对畜牧业环境监察的监管方式、监管频次、监管重点、治理要求等内容,增加基层环境监察机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用仪器设备,提高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管能力。

2)引导养殖场流转土地,种养结合、开展农牧一体化经营。通过信贷、税收、财政补贴等经济激励手段,引导畜禽养殖场流转土地,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发挥畜禽养殖场的平台作用,整合土地、资本、劳动力、金融等资源,实施畜禽粪便还田利用,种养结合发展循环农场,开展农牧一体化经营;利用畜禽有机肥资源,生产绿色、有机农产品,实现畜禽养殖场生产方式生态化转型,促进农牧生态平衡。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经济激励机制。应突出畜禽粪便的资源属性,对开展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养殖场给予财政补贴,扶持养殖场建设沼气发酵工程、生物发酵床、有机肥生产线等设施,并对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终端产品予以补贴,鼓励养殖场利用畜禽粪便开展沼气集中供户、沼气发电并网、沼气压缩提纯、有机肥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养殖场业主开展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经济激励机制,推动建立政府、养殖场和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可持续性。

4)提高对畜禽养殖温室气体排放的认识,把温室气体减排纳入污染防治的政策领域。畜禽养殖温室气体排放是一个新的概念,还未引起养殖场业主及政府的足够重视,应提高对畜禽养殖温室气体排放的认识,研究制定相关的减排技术及对策,实现对畜禽养殖污染的全方位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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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舒朗山.农户生猪养殖废弃物处置模式选择行为实证分析[D].杭州:浙江大学,2011.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10)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hbrdfzgw@163.com。

2、通信地址:x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38号,邮编050051)。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监管、公众参与、区域协同的原则。

本省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包含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基础数据、定期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在内的综合管理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联防联控。

第七条【加大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日常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等单位开展相关公益宣传。

倡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第八条【有奖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并应当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信用管理】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条【源头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第十一条【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明确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鼓励在该区域内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鼓励燃油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三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第十四条【交通结构优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优化过境路线,引导中重型货车优先使用高速公路通行。

科学规划和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鼓励海铁联运,加快货运铁路建设,提高铁路运输比例。推广低能耗绿色运输模式,提高运输效率。

第十五条【绿色能源】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引导建立城市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本省能源发展相关政策,推进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第十六条【生产销售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当配合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工作,并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生产、销售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积极研发具有节能功效的减排新技术,生产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十七条【新车注册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时,对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登记、转入手续。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核实、排放污染物检测、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新登记注册或者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应当安装远程排放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八条【污染控制装置】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须及时维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在用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添加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的,应当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达标燃料】

鼓励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区域使用要求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燃料;禁止向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燃料。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对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油品清净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油气回收在线监控】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持续稳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数据,数据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停车熄火】

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使用人在不影响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达标排放】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监督抽测】

在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自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抽测不合格车辆信息。

第二十四条【重点企业车辆管理】

公交、客运、环卫、物流运输以及钢铁、电力、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使用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排放标准的车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单位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柴油机动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排放检验、维护、燃料和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使用登记制度,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车辆污染防治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定期排放检验】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排放检验,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

排放检验方法和相应的排放限值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维修复检】

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

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第二十七条【禁止指定检验维修】

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或者指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选择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排放检验经营和维修经营。

第二十八条【排放检验机构要求】

从事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建立排放检验档案,留存检验的信息数据和图像数据;

(二)公开检验规范、检验方法、检验流程、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四)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

(六)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七)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排放检验监督】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行为的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维修单位要求】

从事机动车发动机、污染物控制装置的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

(二)与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基本信息、环保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等维修记录,并予以备份;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维修监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维修的监督管理,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维修治理信息联网共享机制。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机动车排气维修治理能力且实现联网监管的维修单位名录,方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选择。

机动车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三十二条【淘汰和治理高排放车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经济补偿等鼓励措施,逐步推进营运重型柴油车提前淘汰更新。鼓励对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等。

第三十三条【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

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指定的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已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四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工程机械进出施工现场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登记。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四章

区域协同

第三十五条【区域协同】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第三十六条【部门协作】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三十七条【数据共享】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

第三十八条【统一登记】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装置】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

(二)重型柴油车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

第四十条【生产销售进口未达标燃料】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在线监控】

违反本条例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的;

(二)未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数据的;

(三)在线监控数据保存时间少于三年的。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排放超标】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经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监督抽测不合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机动车在集中停放地、维修地抽检不合格或者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驾驶人限期维修,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重点用车单位车辆管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柴油机动车使用单位未建立车辆排放检验、维护、燃料和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使用登记制度的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情况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检验机构违法违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内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并留存检验信息数据和图像数据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四十五条【维修单位未联网】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气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维修管理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台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法予以处罚(应急抢险作业除外):

(一)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每台五千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登记的,处每台五千元的罚款;

(三)擅自拆除、闲置、更改、毁坏破坏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处每台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部门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基本概念】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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