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合同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26 16:03:10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1)

一、工程监理单位在其财务管理过程中的现状

工程监理单位在其财务管理上如果能够将监理费进行科学合理的调配和安排的话,对整个工程项目监理实施来说都是必要的,而在实际财务管理上,如在某些项目招投标时,未能对标书和投标人进行合理的鉴定,过分依赖于标书而忽视了企业中的人的重要性,过于对报价进行关注而忽视了在企业监理中的具体实施细则。为此,在监理招标过程中,应该加强对议标环节的重视,按照监理管理收费标准进行执行,对于未能中标的标书应该给予及时的退回,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

在监理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过程中,目前监理企业对财务的管理仅仅局限于一般核算,而对财务的监督功能也仅仅局限于相应的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在这些常规性的监督审核过程中,对于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施工进度信息,以及在工程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对财务人员来说,都无法实现对其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参与与控制,于是,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过于滞后或弱化,难以将财务监督和合同管理纳入到整个管理过程中,无法实现对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和对单位监理效益的综合评价,通常暴漏出太多的财务管理问题。比如在对签订的监理合同的具体监理费用由于没有财务人员的参与而无法实现有效的备案;对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仅仅就其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以致于对监理费用进行随意压制或迟迟无法兑现;由于对监理费的标准没有进行相应的统一,对收取监理费用时按照领导的意见来执行,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有效的审核;对于监理合同在签订后缺少必要的后期追踪,有些工程项目早已完工,而监理费用却因领导更迭未能及时的收取,形成呆账现象,不仅给单位造成了财务损失,也不利于对监理合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有些对基建项目进行扩建的工程,由于未在监理合同中进行及时的约定和增补,还造成了实施的监理劳动却未能实现报酬的合理取得等等。

二、监理单位在其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与现状

由于业主对监理招标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以及行业垄断和部门保护现象的存在,导致现阶段在工程监理招标过程中还存在不规范的实施方式,不仅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理费进行不合理的压价,使得监理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议时,所形成的监理取费往往比较低。同时,在监理单位的合同管理过程中,由于对所签订的合同缺少必要的法律意识,而一味地的将“口头协议”等不规范条约以多种形式的附带到合同中,造成不少监理单位在竞标过程中,为了实现对工程项目的监理权,不得不迎合业主的条件,在激烈的竞争中委曲求全的签订了不合理合同,为日后的监理合同在执行中的问题埋下了不必要的风险因素。更有甚者,在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对出现的利益纠纷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解决,而采取所谓的“人情”、“关系”等途径来化解,未能将工程监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摆在正确的位置上,导致工程监理实施中的问题不断,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有效补偿。

三、对存在的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分析

(一)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工程中的有效监督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虽然财务人员已经参与到了合同的审核等问题,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同变更、修改等问题缺乏必要的参与,项目负责人过于重视对施工技术以及施工工程人员的重视,忽视了财务人员对施工过程的及时跟踪和配合,对整个项目在实施中的可行性报告以及设计事宜未能有效的监督,缺少必要的了解,难以做到对项目合同的全过程控制。同时,很多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进行考核的比较多,而对财务人员的财务预算没有足够的重视,造成了财务人员无法对监理合同的签订和实施中的详细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管钱的只管记账,搞工程的只管干活,对监理的盈利和亏损没有纳入必要的考核和考评中。

(二)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和财务汇总

项目竣工的验收过程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整个工程监理的执行进行汇总,对于实际施工中存在的监理问题如价款结算,日常费用的核查,对现场账务的审计等,都需要财务人员与监理管理者进行协作,而基于监理活动表面资料的审查难以实现财务监督的有效执行。

四、加强对财务监管的途径和力度

(一)加强合同管理

建立监理单位“全方位”“全过程”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的建档、总结、考核覆盖到企业管理的每个部门和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形成良性的循环。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平台优势,将合同管理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实时的监控和资源的共享,做到签订、履约等及时准确到位,真正实现动态管理。

(二)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中心作用

增强财务管理的监管力度。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必须保证对企业经营成本和资金的有效管理和分析,为此,作为财务人员,必须要参与到监理的各个环节,并对成本的来源和合同的执行做到开源节流,从而实现对资金使用中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浪费和呆账、死账现象的发生。其次在监理单位对财务计划进行整体化管理的过程中,要对整个项目监理过程中的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都纳入到统一的财务管理监督体制中,按照财务政策和相应规章制度,按要求来执行,严格区分资本性资金的支出、效益性支出的财务管理原则和要求,做到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从而实现对资金效率的提升。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2)

一、前言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工程监理单位加强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会远远大于技术革新、人力资源管理创新等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加强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能够确保工程监理单位实现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的道路,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及意义。本文就如何加强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进行初探。

二、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原则,务必要修订完善多项管理制度,把财务管理全面纳入制度管理范畴,使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求对票据的领发、核算、填写、使用、保管都有严格规定和要求,并将票据管理工作作为每年财务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审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而提高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廉政从政意识。

坚持勤俭办公的原则,严格做到“五个控制”。控制日常办公用品经费,对购置办公用品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实行工程监理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零星购置的事先提出购置计划,报经工程监理单位一把手审批同意后实行专人负责、统一购置、统一管理。

合同管理是核心,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管理机制,那么必将无法形成高效率、规范、快捷的监理环境,也无法实现整体项目目标。与此同时,合同管理也能够促进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合同管理与成本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等都具有同等的地位,并且对于工程监理单位的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三、加强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的思路

(一)建立健全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通常都是从两个方面入手来加强,分别是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对于内部监督而言,第一,务必要坚决执行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民主监督机制;第二,务必要对工程监理单位职工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由职工代表大会来审核工程监理单位近期财务资金流动情况,这样一来,既能够提高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规范办学行为,又能够增强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对于外部监督而言,第一,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工程监理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尤其是工程监理单位主要领导离任时,务必要严格执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二,政府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审计部门来共同审计检查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尤其是重点审计工程监理单位的修缮工程项目、基建工程。

(二)培养成本控制意识

加强与完善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往往会与工程监理单位每一位职工的成本控制意识息息相关。为了能够培养他们的成本控制意识,需要让他们意识到成本控制会对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的可持续性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其次,要实施全员参与成本控制,要将成本控制转化为每个职工的自觉行动,形成一种平等竞争、责利挂钩的良好局面;为了能够更好地加强与完善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还应该要坚持开展全员管理成本,让工程监理单位的全部部门、全部人员都关心成本、重视成本、以自己的行动来控制成本支出。众所周知,成本支出会在各个部门发生,成本支出直接关系到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管理,因此,成本控制不仅仅只是工程监理单位财务部门的责任,而更是每个部门、每位员工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全过程控制成本、全方位控制成本。

(三)加强工程监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工程监理单位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在于国有资产,加强工程监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也是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建议工程监理单位对每一项固定资产都建立了相对应的一个固定资产卡片,卡片详细登记了该项固定资产的参数、使用人、所属科室等信息,依据卡片信息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当相关科室固定资产发生变化时,固定资产卡片就能发出预警,此举既保证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可靠性、严谨性、固定资产信息的安全性,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此外,把好固定资产维护保养。众所周知,工程监理单位的固定资产,尤其是仪器设备在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很容易出现磨损、老化、变形等现象,也会让仪器设备出现问题,如果不能合理加以维护保养,那么甚至还有可能会完全丧失使用功能,由此可见,采用先进理念来做好固定资产维护保养是极为重要的。值得注意的是,务必要以科学管理为指导、以动态管理为主导、以经济性为原则,最大限度地让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率降低,尽量做到维护保养费用的高产出、低投入。

(四)加强工程监理单位预算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财务部门务必要加大重视预算管理细节,在预算方案中要提前合理评估所可能会遇到的风险,以便能够进一步加强控制风险、管理风险的能力。在预算过程中,往往会同时面临多种预算方案,那么务必要结合各种先进的预算工具来制定合适的预算方案。此外,工程监理单位财务部门还应该要提前控制、提前管理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且在预算方案中予以体现,以便能够让各种风险尽量降低。

(五)严格财务管理程序

定期还要组织工程监理单位的全体财务人员学习新的财务专业知识和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人员自身素质,夯实财务管理基础。认真抓好每个细小环节的工作,每张原始凭证都经过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批、财务科长审核、主管领导审批、报销等各个环节,规范会计凭证的录入、记账、财务报表的编报、财务档案归档。另外,在工程监理单位预算管理中,务必要以科学管理为指导、以动态管理为主导、以经济性为原则,合理设置预算目标,最大限度地提高预算管理效率。

四、加强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的措施

在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管理过程中,不仅需要有专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还需要监理人员都对合同管理工作予以熟悉和理解。工程监理单位定期务必要组织全体合同管理人员学习最新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合同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夯实合同管理基础,认真抓好每个细小环节的工作。另外,在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管理中,务必要以科学管理为指导、以动态管理为主导、以经济性为原则,合理设置目标,最大限度地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在设定目标时不可脱离实际,要基于工程监理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合理设定,目标设定得越具体、越详细,那么就越会取得较佳的效果,只有在这种良好的范围中才能够实现合同管理目标。此外,要创新体系建设,把合同管理同风险、内控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强化流程管理,有序推进合同管理格式化、规范化。随着工程监理单位的发展,对外签订的合同越来越多,每一份合同都必须进行严格审核。工程监理单位应该考虑针对一些同类型的项目拟定专业的标准合同范本,对合同条款逐条进行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需要签订该类型的合同时,只需在范本上进行简单修改即可。这样既能提高效率,又能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此外,在对合同投标文件进行编制时,为了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理解错误及纠纷,应该对合同条款项目的内容予以充分明确及理解,并且对各条款项目的特殊性都进行全面的考虑,以便能够让所编制出来的投标文件更加有效、更加合理。

五、结束语

总之,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务必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紧密结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要求,更好地为工程监理单位的可持续性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运志强,崔春华,张英民.浅谈如何加强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管理[J].财税与会计. 2003,22(08):120-124

[2]陈红.试论精细化管理在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现代商业. 2013,18(14):113-115

[3]滕云广.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应对措施[N].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8,18(08):120-124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3)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full implementation of the south-to-north water transfer project "project legal pers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tendering and bidding contract system,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system", has obtained the good management effect. Due to the supervision engineer directly to the managemen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je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ncluding administration further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management, give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supervision, it is must.

Key words: the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project site including;supervision;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目前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全面推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河北省应急供水已初见成效,长江水2014下半年可调至北京。由于监理工程师直接实施对工程的管理,现场建管单位加强对监理的管理,充分发挥大监理的作用十分重要。监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建设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着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投资目标的实现。结合近几年实施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下面浅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1、监理单位的选择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中标单位都是经过严格选择程序来选择的监理单位。选择一个较好监理单位至关重要,将对项目管理起到积极作用。一般在招标文件中考虑以下因素: 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⑵、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或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甲级资质;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⑷、近五年来具有完成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业绩;⑸、拟任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近五年来具有担任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的经历;⑹、投标人及其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近三年均没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⑺、财务状况良好,能满足开展监理工作的需要;招标文件明确对监理工程师授权的范围,明确委托和被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权力和利益,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

2、监理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为能及时开展监理工作,,就必须签订一份监理合同书。监理合同实属商业行为,必须依法签订,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和解除,一方因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监理合同约束双方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是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的基础。同时应加强合同管理,现场建管单位经常对照合同检查自己是否按合同的要求,履行了合同规定义务,现场建管单位的职责那些还没尽到,现场建管单位的权力那些受到了侵犯。是否因现场建管单位造成了违约责任,此时应自觉的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确保现场建管单位正确履行好合同。

3、加强对监理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现场建管单位的职责。

3.1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审查

监理单位派出的机构和人员到场后,现场建管单位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监理机构是否设置合理,(2)监理人员是否按合同的要求提供,人员数量上足与否,总监理工程师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选,(3)监理人员配置结构是否合理,(4)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资格和注册证书。现场建管单位组织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考试。发现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进行更换,发现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不合理要及时进行调整。

3.2审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监理人员进场后,应在研究合同和工程设计的前提下,通过现场调查分析,编写监理规划,通过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编写使监理人员全面了解所监理工程情况。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编写完成后,报现场建管单位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项目总目标是否与合同目标一致。(2)项目组织是否合理。(3)投资、质量、进行控制的措施方法是否得当。(4)合同和信息管理措施是否落实。(5)组织协调方面式、方法和内容是否齐全。(6)监理报告编写内容和报批程序如何规定等内容。现场建管单位通过审查认为可行即可签字执行,否则提出修改意见,令其进行修改。

3.3现场建管单位大力支持监理工作

监理请来是帮助现场建管单位工作的,监理的各项工作离不开现场建管单位的支持。监理单位受现场建管单位的委托,依据《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进行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协调现场建管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任务艰巨,责任也得大,但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只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没有合同关系,双方均系业主雇用,监理要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对工程建设质量、工期、投资进行检查与评定,实施控制管理。监理必须发出对不合格的工程整改返工,和核减结算工程量等指令。在这些重大问题上,现场建管单位的态度至关重要。因此现场建管单位对监理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请求积极予支持,同时为监理人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有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

3.4 现场建管单位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实行建设监理后,现场建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分工要合理,根据现场建管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鉴订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现场建管单位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积极创造施工的基本条件和外部环境工作方面,包括组织建设投资到位,订购材料设备,申请办理征地折迁,决定工程建设的重大设计变更,以及同地方政府群众组织协调,协调设计、监理单位的关系,处理好设计变更。监理单位的主要精力应放在搞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上,具体的要协助业主单位选择好承包单位,签订好工程施工合同,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审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搞好检查和验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造价控制。检验工程计量和掌握工程款项支付,调解各方争议,处理索赔等。而现状是抽调了大批的技术管理人员组建较为精干的现场建管单位,造成了职责重叠,建设部针对监理部都有一层上级管理对口,造成重复管理,相对于庞大的工程管理而言,建设部人员又显得少,往往力不从心。纠其原因主要是对监理单位不放心,总认为监理人员管不好在建工程,结果降低了工程建管水平,造成了经济损失。

4、几点认识

4.1 监理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

目前监理队伍很不适应于工程监理的要求,特别是监理机构人员大部分来自多个单位,系临时拼奏而成,再加上检测设备不足,这些都直接影响监理职责的履行。监理人员较为短乏,技术素质不高,培养力度不够,造成了一些监理单位临时抽调社会上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真正熟悉施工管理,又熟悉监理程序的人员不多,严重的影响了监理管理水平。为改变这种不利的局面,在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双方人员必须按照成若进场,同时调整进场后的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大监理设备的投入,提高服务质量。

4.2 引入设计阶段监理工作

部分设计院设计项目太多,导致设计周期短,设计质量较低,深度不够,直接影响了工程建设,面对如此多项目,仅靠审查把关是不够的,引入设计监理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文件的审查,使设计文件上的技术问题解决工程开工之前。在实施阶段控制起就有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已经开始引入设计阶段监理。

4.3选好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是监理单位派驻到建设项目上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他直接和现场建管单位、承包人协调工作,承担工程监理最终责任,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管理经验,能够公正、公平、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合同,具备较好素质,在具体考察时应以能够有效地领导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完成监理任务目标,考虑以下因素:(1)精通所承担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知识,且专业对口,能够正确处理重大技术问题(2)必须具有广泛的管理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3)必须有良好的理论和道德修养。(4)具有较强的决策应变动能力,组织指挥协调控制能力。

工程监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理人员同样需要具备良好的素质,如基础地质、结构施工、试验和合同管理等专业均须配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的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在总监领导下,开展监理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总监向各项目或专业委派总监代表并授权,使其对总监负责,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

不具备上述能力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程序更换,保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5、 结束语

5.1 提高行业监理取费标准,提高监理人员待遇,吸引高素质人才从事专职的监理行业,基本固定监理队伍

5.2依据合同充分授权监理,现场建管单位只对工程质量重点监管和投资(如重大设计变更)管理,而平常的进度、质量、安全,一般设计变更等均授权监理负责,现场建管单位加强日常对监理工作考核,如发现不称职的人员和队伍坚决清理出场并登记在册在南水北调有关网站上公示。总的讲,现场建管单位“主外”,监理“主内”,“内外”配合,相互呼应共同搞好工程建设管理。

参考文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2】、全宗国《关于规范水利工程监理行为和体制改革的思考》 水利技术监督 2004年第6期

【3】、贡介全《浅述水利工程监理的心得体会》建筑科技与管理 2011年第5期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4)

引言 我国从1988年开始在建设领域成立了建设监理制,为能够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减短建设周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监理单位是监理制的重点,是建设单位出资聘请的第三方机构,代替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督及管理。因此,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对监理单位的监管,使工程建设达到预期效果。加强对监理人员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人员按合同到位,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工作是一项智力服务,工作的主体是人,只有人员的素质及数量满足要求,才能保证监理任务的完成。

施工单位是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直接实施者,工程是施工单位干出来的,建设如何监督管理施工单位,规范施工行为,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在合同期内实现项目的管理目标与任务。 1、建设单位加强对监理单位监督 1.1建设单位从三方面对现场监理结构进行监督管理,即:资质、内业资料、现场管理,通过这三方面形成一套规范的监督管理制度。资质管理主要包括:监理机构的设置、人员资格、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的审查,对监理机构进行动态信用评价;内业资料检查主要包括:管理文件如监理指令和工程监理通知单的内容及整改闭合,工程计量、工程监理报告单、技术联系单的审批,监理月报、进度报告,监理抽检资料、试验报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和旁站记录的内容真实性、规范性检查;现场管理主要包括:安全、质量、进度控制的力度。 1.2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监理单位派驻现场机构是否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建设单位按监理委托合同对现场监理机构是否按照承诺内容按实履行进行评价; 1.3对现场监理人员的责任心进行考察,责任心是任何管理者的工作根本,有很好的责任心就会坚决的实行监理职责。目前,监理行业中很多人在工作上避难就易,常常思考如何逃脱责任,这些都将引起工作上的失误,甚至造成严重的祸害。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5)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市建设、交通、水利、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标后管理主要采取审查资料、现场踏勘和走访调查等形式。

第四条 标后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建设标准和规模控制、工程施工和监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具体包括:

(一)合同订立的监管。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施工总包、分包、监理等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二)合同变更的监管。因原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进行项目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市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由提出变更的单位说明理由并指明责任方。严格控制突破限额的设计变更。

(三)施工分包的监管。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投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须报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四)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管。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五)施工现场的监管。监理、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等单位应严格履行招投标文件、合同等规定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应认真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开展标后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六)资金使用及竣工结算的监管。建设单位应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及时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竣工结算审计应当以已备案的合同(补充合同)为依据。对未按要求进行变更备案的部分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政部门不予下拨工程款。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承担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和控制进度的责任。负责建设项目标后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工程合同等情况的日常管理。

(一)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考核制度。

(二)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三)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

(四)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五)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不得挂靠资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中标项目班子成员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严格按投标承诺进行施工管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应当保证中标的监理班子成员到位并严格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 由监察、建设、交通、水利、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成立专门的标后管理检查组。严格执行标后监督管理程序,并由监察局牵头采取定期不定期、随时跟踪督查等形式开展标后专项检查,抽查工地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工程施工进度、工程变更、资金拨付等情况,确保招投标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 市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施工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情况

1.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是否到位,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2.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

2.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是否及时备案;

3.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到位。

(三)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情况

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月报表是否签署意见;

3.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和工程实物质量、安全情况。

第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检查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是否控制在项目立项的范围内。市财政局负责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工程变更备案等情况。市审计局负责工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标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职能部门在标后监督管理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节在相关信息网上公布,对已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予以限制进入名录:

(一)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

(三)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四)施工、监理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五)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各政府职能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工程变更追加应报批而未报批的;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6)

1 参建各方的关系应明确

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施工项目委托监理合同,这种合同是国家强制性的,监理单位的行为不但要为建设单位负责,也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为社会负责。项目总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平行的,共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共同管理施工单位,彼此有一定的监督和制约的作用。各方关系如下:

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工艺条件确定、建筑功能定位、建设标准确定及重大决策。

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设计、采购、内外关系的协调、施工承包全面实施工作,当然包括对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过程控制、程序报验控制、材料报验控制。

2 明确职责和分工

从上述参建方的关系可以看出,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有许多重叠,如不理顺,由于项目总承包单位甲方的特殊身份,往往会因此削弱监理的权限,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所以有必要对现场管理给以明确的分工。

在现场的管理中,项目总承包单位在现场具有统筹管理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职责,这是不能改变的,但必须与监理的职能有所区分。根据其业主代表的身份,其作用应主要应体现在把建设单位的想法和要求通过设计单位体现出来,并通过招标、采购、施工管理及时完成建设单位需要的房屋建筑物,这应该是他的主要任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不管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了,他应该在侧重投资和进度管理的基础上,协助监理单位管好现场的质量和安全。

那么,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理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管理,但由于代甲方总承包单位的存在,监理单位也应该重新调整自己的位置,调整自己的侧重点。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安全和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地方质量检查监督部门、安全监督部门也把监理工作作为质量和安全检查的重点。此时,监理单位当然应以安全、质量控制为主,全面承担起对项目质量和安全的控制,强化自己在两方面的职能,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管好现场的质量和安全,才能树立起自己在现场的权威。在此基础上,监理单位再协助总承包单位做好招标采购、投资及进度工作。在分包单位选择、设备选型及暂估价材料考察选定时,监理单位应派专业人员参加,协助总承包单位完成上述工作,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在进行施工布置、工期安排时应听取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这样一来,明确了工作重点,监理单位才能真正的履行好自己在合同中对甲方的承诺,完成为业主服务的任务。

这样一来,样,监理工作的工作重心自然就是质量和安全了,进度和投资管理上,监理配合总包的工作,总包单位在质量和安全方面要支持和协助监理的工作。双方的关系清楚了,工作的开展也有目标了,双的制约变成了协助,双方都不会削弱,效率就会大大增加。同时也便于业主对总包和监理的管理,便于找到责任人。

3 施工管理的程序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单位是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的管理对象,但必须理清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政令的程序,否则,不但达不到有效管制管理施工单位的目的,还会造成因政令重复,施工单位无所适从的现象。如果因政令矛盾,令某些不规范的施工单位钻了管理空子,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那就得不偿失了。

因此,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权限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保证政令不重复,不掣肘。使施工单位知道什么事应该听项目总包的,什么事应该听监理的,知道什么事以谁为主。在程序控制方面国家有完善的监理程序及施工验收程序,项目总承包模式下,就应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此种模式的管理验收程序,在这个程序中让项目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能找到自己的管理位置,才能发挥好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作用,确保做到政令统一、施工管理有序。

4 工程暂停施工的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安全行为或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时,监理单位可能会以各种形式告知施工单位,事情严重时监理单位会对某些部位不予验收或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考虑到整改或暂停势必会对工程的进度造成影响,所以在下达工程暂停施工指令之前,监理单位应先与项目总承包单位沟通协商,争取先双方达成一致。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汇报,在建设单位同意的前提下,监理单位才能下达工程暂停令。

5 工程变更的管理

不论是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还是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都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这样不但可以保证指令统一,减少返工,确保工期,而且也能明确责任,减少扯皮,让监理切实担负起协助好总承包单位控制好投资的目的。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7)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建筑工程监理

1.1 定义建筑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的建筑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指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由社会化、专业化的建筑监理单位接收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筑合同,控制建筑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协调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维护建筑工程建设合同各方利益,所进行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

1.2 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

1)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 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任务

1)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

1.4 建筑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及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1.5 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目前,涉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2.1 定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2.2 业务范围和内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2)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3)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5)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6)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建筑项目管理的内容[5] 应包括: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成本控制,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材料管理、项目机械设备管理、项目技术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考核评价、项目回访保修等。

2.3 相关法规和规章目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相应的政策规章主要有:1)《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 号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 号文)等。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4 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

3.1 服务对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还包括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建设工程监理是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3.2 业务范围建筑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项目进度控制、项目质量控制、项目安全控制、项目成本控制,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材料管理、项目机械设备管理、项目技术管理、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考核评价、项目回访保修等。而工程监理的内容是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

3.3 法律责任由于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而建设监理制从产生至今发展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国家有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与之相配套,对工程监理工作的地位、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制定了一套适用于监理的标准合同文本。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8)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5(a)-0195-01

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现阶段监理单位人员队伍不适应于现代建设工程监理的要求,监理单位人员不稳定且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培养力度不够,又熟悉建设监理程序的人员偏少,严重的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整体水平的提高。

1 监理单位工作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选择监理单位素质不高的且总监理工程师不够优秀。

高学历人员不愿意从事监理工作,真正从事监理工作的就两类人,快退休的工程师、施工人员和按毕业走出学校的大学生。

(2)要充分授权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全面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

(3)坚持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生产无小事”的思想观念。

(4)制定严格的监理验收各项程序全面有效的实施监理工作。

2 建设单位选择监理单位素质不高的且总监理工程师不够优秀

2.1 建设单位选择素质高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选择一个高素质的监理单位,将对整个建设项目管理能起到很积极有效的作用。代建单位有义务协助建设单位选择一个好监理单位。在监理单位选择中应考虑以下核心因素:

(1)监理单位必须依法成立的。即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有效、企业法人具有资格专业化监理单位,而不是临时拼凑的群体。

(2)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的高度,具有足够多胜任建设项目并熟悉监理业务的复合型人员,评选时应将监理人员的素质作为重要的因素,尤其是总监的素质。

(3)监理单位应具备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能力,具备工程建设监理的实践经验和管理水平,可以提出较好的监理方案。

(4)被选择的社会监理单位应有很好的的社会信誉和口碑,完成过同类的监理业绩。

2.2 选择优秀的总监理工程师

在选定监理单位的时候,根据各个监理单位提供的总监工程师候选名单,代建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要详细考察,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面试,专业知识丰富,技术水平高,组织协调能力强,执业道德良好,廉洁自律,择优选择总监理工程师。

3 要充分授权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全面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

(1)代建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各项审查,监理单位陪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到场后,代建单位应对监理项目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①根据招投标文件和签订的监理合同,检查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是否符合监理合同要求。

②监理服务期之内,要求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运作,如需要更换监理人员必须书面征得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同意;对于不称职不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员,无正当理必须2日内人员更换到位 。

(2)监理项目机构应按时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监理规划、监理月报、监理细则及现场各种总结资料等,召开工地监理例会,整理监理例会纪要并于工地监理例会后两日内下发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进行经济处罚。

(3)代建单位应大力支持监理工作,为监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监理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请来帮助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工作的,监理的各项工作离不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支持。

4 坚持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生产无小事”的思想观念

工程质量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因此提出了监理工作的三控制(即质量、工期、成本控制),三管理(合同、信息、安全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

(1)坚持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生产无小事”的思想观念,始终把质量和安全控制作为监理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不仅在社会上、甚至在政治上都会造成严重的恶劣的影响和经济损失。

(2)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岗位职责分明,对每一个岗位都订立明确的目标和岗位责任。使管理职能不重不漏,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要明确岗位职权,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总监将作出适当安排,巡检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总监本身。

(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和缺陷,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影响下道工序的质量问题,先整改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4)工程项目的参与者通常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经营目标,而经济措施实质上是调节各方经济关系的方案。经济措施在很大的程度上成为各方行动的“指挥棒”。无论对投资实施控制,还是对进度、质量实施控制,都离不开经济措施。但是经济措施的应用,必须受到合同的约束。

(5)对已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承包单位按审批意见进行调整和补充,由总监审查和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期的质量措施,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在此同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控重点和要求,真正做到主动控制,预防为主。

(6)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的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

(7)充分调动施工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并以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对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安全技术进行经常性监督和检查,为实现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服务。

5 制定严格的监理验收各项程序全面有效的实施监理工作

(1)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规范及、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及监理合同的要求实施监理,监理工作要做到三控制。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各项基础工作对每一个工序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提出监理意见,并对保持完整的工程资料。

(2)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为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同所约定的目标,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施工所用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3)监理单位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和“三检”结果进行现场验收,对符合检验批工序质量要求的工序予以签认,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监理将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回复,在下次检查验收合格前,不允许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对于监理下发的通知单,施工单位应按通知单要及时整改,对置之不理者,实行罚款处理;对于不合格的分项、分部工程,不予审核工程量,且该部分工程款缓拨,待经返工或处理合格后,再考虑相应拨款额度。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9)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

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六条项目法人委托监理业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监理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九条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监理人员资格应当按照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

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以下简称注册监理单位)报水利部注册备案,并在其注册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

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秘密,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建设监理:

(一)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三)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监理人员不得将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被监理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指令。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单位报酬,不得无故削减或者拖延支付。

项目法人可以对监理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正常的监理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处罚。

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1年,其中,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

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依法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吊销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以及注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水利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是指对安装于水利工程的发电机组、水轮机组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闸门、压力钢管、拦污设备、起重设备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生产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产生的废(污)水、垃圾、废渣、废气、粉尘、噪声等采取的控制措施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被监理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以及从事水利工程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改制、转让的,由继承其监理业绩的单位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10)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12-

1.监理与工程建设

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现场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对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要做好监理的协调工作,首先要清楚监理和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关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在建设单位授权的范围内,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履行监理职责。在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设计监理时,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没有委托设计监理时,双方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处理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的有关通知、图纸、文件等须通过监理单位下发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需要修改设计时,也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或修改。

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按照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的三方关系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不是合同关系,他们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施工合同确立的,合同中明确授权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权力。监理单位依照国家、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建设计划、施工合同等进行监理。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合作与方便,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权限,并在这个权限范围内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履行合同职责,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进度和投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作为公正、公平的第三方,要注意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正确处理工程款支付、验收签证、索赔和工程设计变更等问题。

质量监督机构与监理单位的工作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两者在性质、职责、权限、方式和内容方面有原则性的区别,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建设监理是社会行为,建设监理是发生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的行为。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要正确理解、灵活掌握,公正、公平地处理与参建各方的关系,使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更好地实施“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创造良好的监理环境,搞好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共同完成工程的建设任务。

2.监理的组织协调作用

2.1质量和安全

工程建设中,由于施工人员、方法、材料、设备和作业的环境等影响,特别是工程建设不可预见的因素,会导致一些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使施工行为偏离合同和规范标准,现场施工条件的复杂性可能导致有些安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责任区分边界模糊等,由此发生矛盾的几率增大。监理工作应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协调化解矛盾,及时做好纠偏工作和协调工作,这样不仅可以强化对安全隐患采取的预控措施,防患于未然,而且可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2进度监控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会有许多不同专业、不同单位的施工人员在一起工作,必然存在衔接和协调问题,而进度控制的关键就是要抓好各方的协调,通过已制订的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事前协调,围绕分解的各单位工程工期及关键节点,保证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实施过程中及时的协调工作有利于动态控制和调整,使工程的实际进度不偏离总进度计划;对与计划已发生差异的实际进度,要通过事后及时的协调工作,调整相应的施工计划、材料设备、资金供应计划等,在新的条件下协调工期的偏离。对进度计划事前、事中、事后的协调工作是保证实现项目工期总进度计划目标的重要手段。

2.3投资管理

在基础施工中,由于部分地质条件复杂,设计布点堪探未发现的孤石、废弃泥浆池、标高不一致的泥坑等都会导致工程量的变更;因政策处理造成的线路基础移位、施工人员窝工的费用变更;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参加质量安全流动红旗等活动产生的额外工作,都会对工程产生影响,甚至会拖延工期,引起索赔。所以,监理的协调工作非常重要,只有处理好工程变更,协调好各方关系,才能将因变更产生的负效应减少到最低程度。

2.4平衡能力

一项工程往往有不同专业施工队伍同时在场施工,既有总包又有分包,加上设计、材料供应等,各自都有自己的工作计划和质量目标。所有这些都要监理工程师去协调平衡,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

3.协调与参建各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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