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实务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23 17:01:58

城乡规划实务

城乡规划实务篇(1)

在新形势下,加强城乡统筹规划工作是贯彻落实“坚持科学发展,奋力后发赶超,建设绿色”总体思路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保障。加强城乡统筹规划工作,整体规划城镇和农村发展,切实改变城乡规划分割和重城轻乡局面,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加快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引导城乡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模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空间及其它稀缺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坚持将统筹城乡规划作为推动科学发展、坚持依法行政的基础,明确规划的统领地位,突出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确保在城乡一体化规划的指导下,推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明确城乡统筹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奋力后发赶超、建设绿色”的总体思路,按照城乡统筹发展、提升城镇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要求,以科学规划引领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和中心村(社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推进城乡产业发展、市场体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管理体制一体化,建立健全城乡统筹规划体系和规划管理制度,加快形成城乡共建共享共荣、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规划先行。树立“全域规划”思想,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做到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全域覆盖、有机衔接、严格落实,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确保城乡建设合理有序推进。

——以人为本。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改善民生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合理配置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协调并进。坚持加快新型工业化与发展现代农业相结合,推进城镇化与建设新农村相结合,转变生产方式与倡导绿色文明、绿色消费相结合,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推进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

——依法管治。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下位规划必须服从上位规划,城乡建设必须服从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管,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

三、全面把握城乡统筹规划编制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1.注重“全域规划”。树立全域规划、全面规划理念,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三规”融合,深化市域、县域、镇域总体规划,重点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形成相互配套、全面对接的规划体系,逐步实现全市城乡统筹规划“一张图”。

2.注重集约发展。充分考虑资源、环境容量的承载力,加强城乡空间管制,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以县城、镇、中心村(社区)为支撑,发挥集聚和规模效应,又好又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有序开展新农村建设和村庄整治工作,引导村庄合理集中发展。

3.注重凸显特色。探索主动互补协作的新型城乡关系,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和产业结构,严格保护城乡开敞空间和生态环境,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城乡产业需求、文化脉络、空间景观、风土人情等方面的特色,促进城乡走协调、特色、健康发展之路。

4.注重科学引导。深入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各地城乡统筹发展面临的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城乡居民意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化、工业化发展趋势,科学制定符合当地发展阶段特征和自身需求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城乡统筹规划的引导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

1.协调推进城镇和乡村建设,促进城乡科学发展

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当地资源环境状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满足基本需求和提升发展质量的关系。尊重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的发展意愿,充分考虑基本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科学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城乡统筹发展目标、策略和各类建设标准。

构建一体化的城、镇、村体系。按照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合理规划城、镇、中心村结构布局,抓紧制定城乡一体的新型镇村结构布局规划和建设规划,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城镇体系。

大力推进城镇化。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扩容提质步伐;重视开辟县城新区,拓展其发展空间;根据发展基础、资源禀赋和人文特色,建设一批品质高雅、功能多样、特色鲜明的精品小城镇。加大以城带乡力度,全面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并在城镇就业安家,充分发挥城镇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中的集聚和纽带作用。

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深入研究城镇和乡村在产业结构、功能形态、空间景观、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客观差异,全面加强乡村规划布局,扎实开展新农村建设,形成新农村建设长效机制。探索城乡和谐发展的创新模式,构建城乡特色互补、统筹发展的新格局。

2.统筹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引导农民适度集中居住

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坚持政府统筹、政策引导、群众自愿、市场运作,落实资金、土地、信贷支持政策,把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与全面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相结合、与建设中心村(社区)相结合、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大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力度,着力改善城乡居住条件。

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下农村宅基地流转与村镇建设的有机结合。农村居民点的建设要以镇村布局规划为依据,坚持“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的原则,与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和形成乡村特色,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积极探索中心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化配建模式。选取基础条件较好的村开展试点,加快中心村建设步伐。通过规划引导农民向城镇和中心村(社区)适度集中居住,建设一批新型农村社区。

3.调优产业空间结构,提升城乡产业水平

按照城乡产业互补的原则,合理安排城乡产业空间布局,引导集聚发展、集约经营。通过规划引导产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的优化,因地制宜地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农业,鼓励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充分利用特色村庄和乡村资源条件,建设特色显著、经营灵活、形式多样的乡村旅游体系。全面推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4.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凸现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

促进城乡空间集约利用和集聚发展。以中心城区、县城、镇和中心村为重点,继续加强各类要素的合理集聚。强化城乡空间资源整合研究,统筹规划中心城区、镇区和村庄建设用地,引导城镇村合理布局。

推动特色发展。按照现代社区型、集中居住型、整治改造型、生态自然型、古村保护型等类型,积极推进村庄建设,优化村庄空间,彰显村庄特色。完善村庄布点,合理安排村庄规模、布局和建设时序。充分重视乡村历史文化与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在改善村庄人居环境的同时,尊重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保护乡土文化、乡村文明和特色乡村环境,倡导健康生活。

5.构建城乡综合交通网络,充分发挥交通引导作用

树立“大交通大发展”理念,构建城乡协调的综合交通网络,发挥交通对城乡空间布局、产业空间集聚的引导作用。依据市域、县域功能布局特点,制定相应的交通发展策略。生态保护和农业开敞空间应减少交通对生态敏感地区的影响。构建层级清晰、城乡一体的公交网络,提高规划中心村和乡村旅游点的公交通达度和服务水平,方便城乡居民出行,增进城乡交流。围绕加强风景名胜区、旅游城镇、特色村庄等的交通联系,结合客运枢纽布局,构筑多元化的旅游交通网络。

镇(乡)域城乡统筹规划应在优化镇区交通网络的同时,重视完善镇村联系道路,确定乡村公交线路走向和站点设置,形成便捷的镇村交通路线网。结合村庄规模、地形地貌、村庄形态、河流走向、周边交通条件及现有道路基础,对村庄内部道路建设提出指导性要求,道路组织形式与断面形式要适应当地生产和生活需要。

6.健全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综合考虑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定位、适宜规模和服务范围,统筹配置与城乡空间布局结构相适应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积极引导城镇公共服务功能向农村延伸,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发展。

农村公共服务以综合服务中心为主要载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水平和发展需求,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合理配套公共管理、日常便民、医疗保健、义务教育、文化体育、养老托幼等公共服务设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应主要依托镇区、县城和中心城区。结合旅游景区、景点分布和旅游交通组织,加强乡村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7.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注重生态环保和综合防灾

按照统筹、安全、节约、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城乡基础设施,明确配置要求。加强水源地保护,按照区域供水规划,有条件的地区应优先考虑城乡供水管网对接,提出保障城乡供水安全的措施。以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相对集中处理、分散处理等形式因地制宜推进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规划应明确镇村供水和污水处理模式,合理确定镇村生活污水处理率,重点落实区域性主干管线。推进“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明确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站点数量、位置和规模,根据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引导农村有机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利用。因地制宜多样化选择能源供应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制定城乡一体的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及其他污染物向乡村地区转移。合理划定禁建区和限建区,落实保护和控制措施。合理确定城乡综合防灾的目标、标准、原则,建构城乡综合防灾体系,科学规划区域防灾设施。

(三)规划编制的成果要求

与城市(县)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的城乡统筹规划,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章节,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成果。

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单独编制的城乡统筹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书、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各项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城乡统筹的目标和基本原则,适建区、限建区和禁建区等各类空间的范围及空间管制要求,城乡空间组织和建设引导,中心村的规划原则和规划布局,城乡产业的发展策略和空间布局,城乡综合交通、城乡基础设施的规模和规划布局,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配置标准和规划布局,城乡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旅游规划,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以保障性住房为重点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构建,规划实施的措施与政策建议等。

规划主要图纸包括: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镇村居民点布局现状图、空间管制规划图、城乡土地利用规划图、镇村居民点布局规划图、城乡产业布局规划图、城乡综合交通规划图、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图、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城乡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图、城乡旅游规划图、城乡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图等。

四、强化城乡统筹规划管理

(一)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建立起“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机制。

(二)明确年度工作目标。按照“十二五”规划安排的工作步骤,市规划局提出全市统筹城乡规划工作年度工作目标;各区县(市)提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进统筹城乡规划的年度工作目标。其中,2012年市规划局完成市域统筹城乡专项规划,各区县(市)完成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统筹城乡专项规划。市里将继续抓好大通湖区、高新区东部新区城乡统筹试点工作,抓好沅江草尾统筹城乡发展试验镇工作;各区县(市)分别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一个条件相对较好的乡镇作为统筹城乡工作的试点单位,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典型带动效应。

(三)健全城乡统筹规划管理制度。加强规划制定和实施的依法监督,认真贯彻实施“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管理办法,严格规划审批和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城乡规划实务篇(2)

最近几年,城乡建设规划步伐相当迅速,城中村的现象屡屡出现,因此要对城乡建设规范性和科学性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每一个城乡发展情况不一样,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规划局应强化信息化建设工作,以数据为本,创新为魂。随着城乡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规划局的责任也日益增大,必须建立起一体化的综合信息体系,为编制城乡规划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完成信息对规划管理的技术作用,努力实现城乡合理规划,推动城乡经济的大发展。

一、前言

上个世纪90年代,城乡建设规划在基础设施和规划管理等方面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进入21世纪以后,信息化已经成为推进我国城乡建设规划行业取得突破性发展的核心力量。当前,城乡建设规划局继续深化信息化工作,逐渐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信息平台。使信息系统更好地用来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服务,尽可能完成城乡建设规划全覆盖,实现信息网络化,办公自动化,决策智能化。城乡建设规划信息化是我国信息化的重要标志,换句话说,信息化在规划管理起的作用将越来越大,信息化是各个国家用来衡量城乡现代化的重要标准,也是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并逐步向社会的每一个层面变革发展。

二、城乡规划信息化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提倡建立和谐社会,而城乡建设规划信息化发展完成这一奋斗目标的重要一步。城乡建设规划应在相互发展中进行,合理协调城市和农村之间的矛盾,处理好城市人和乡村人之间的关系。我国各地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这主要是由于各地城市对信息化建设认识的差异、重视的差异、人才的差异和投入的差异等拉开了距离,当然也有各地城市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缺乏及时的相互交流和相互促进有一定的关系。

城乡规划在地方上缺乏一定调控手段,没有建立完善的体系,主要表现在:

(1)城乡规划信息的不对称导致资源利用效率地下,土地利用模式粗放,非农建设快速无序蔓延,工业建设用地年均增长很快,工业用地占总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也可能超越合理上限的警戒线。

(2)规划决策缺乏智能化,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在城乡规划管理决策、分析和预测时,还无法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现代化的工作平台,城乡规划管理和决策能力、服务水平还待提高。

(3)信息化程度不高,导致政务没有完全公开,业务办公的透明度还不够加强,廉政建设仍需努力,城乡规划管理的公众参与度也不够。

(4)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服务化机制,无法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效能的同时,也不能利用规划信息化成果为城乡经济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三、城乡建设规划信息化发展对策

(1)完善城乡建设规划信息化体系,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

我国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步伐应该是使用城乡三维仿真技术,从先前的单一系统转变为一体化系统,努力实现规划管理从单一项目审批到对城乡空间形态统筹研究的过渡。进行城乡建设规划时,整合应用数字化规划,使用三维仿真技术,提高城乡建设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在城乡规划管理系统层次上,应加强与数字管理、数字监管、土地监管、数字房产、数字执法、数字规划等信息化系统相互融合。三维仿真技术应用城乡建设规划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效率,但随着仿真系统的不断扩大,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所以应合理应用,努力发挥其在城乡规划中作用,使得城乡建设规划逐渐完善。

(2)运用遥感进行监测,提高规划监督效率

为了更好的对城乡规划进行有效监督,应借助GPS全球导航系统等遥感技术加强对城乡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这样不仅可以节省人力,而且还能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遥感获得的数据进行客观分析处理,对可疑的地点进行实地调查,认真核实和记录拍照,这样做可以保证监测成果的准确性。同时坚持数字城乡理念,城乡空间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是城乡建设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可以提高城乡规划监督效率,为实现城乡建设规划信息化奠定良好的基础。

(3)加强对信息系统人才的培养

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必须依靠一批城市规划信息化的人才,要加强城市规划信息化人才队伍的培养。与此同时,要关注城市规划信息化知识的进行更新和提高。深入学习,努力学习国外先进信息技术,加强自身能力的提高。加大城乡规划信息化成果的社会化应用力度,加强服务社会化,增加服务应用领域,让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成果应用于城乡规划实践,使得规划取得重大突破,从而不断提高规划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拓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持续发展。此外,通过积极创新科技,努力提升自身服务水平与业务支撑能力,规划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这样可以推进规划局机关作风建设,节约规划办公成本,提高规划行政效率,不断实现信息共享。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未来城乡规划信息化在城乡建设规划管理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继续深化信息化工作,不断完善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系统共享的信息平台。随着我国信息新技术的不断进步,城乡规划创新发展的需求不断增多,城乡建设规划信息化存在的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必须认真进行解决,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推动城乡经济的发展。

城乡规划实务篇(3)

Abstract:Promulgation and enforcement on January 1,2008,“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law ”. Comparing with “the Urban Planning Law ”, be law's turn to plan as a whole emphasizing city and countryside , encourage further adopt the advanced technology, strengthen 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scientificalness , improve the put supervision into practice and administrative efficacy of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How to make use of the new that the informationize plan administration means puts into effect“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law”to require that lifting plans control level under new circumstances, be worthy for the plan information chemical industry author to ponder over the matter. Important several content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is promulgated right away“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law”,has planned informationize construction current situation combining with present , has suggested that at present, the urban planning there exists several problems ought to pay attention to in informationiz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s in the days to come, and having been in progress expounding combining with informationize construction of Zhu Hai City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example.

Keywords:city and country planning law; plan informationize; the urban planning managed; Zhuhai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8)11-0128-03

1前言

信息化技术进入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的近20年间,为城市规划提供了现代化的技术支撑,逐步成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极大提高了城市规划水平和效率,并在人类社会城市规划进程中为城市规划龙头作用的体现提供了强大的科技平台。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市规划法》已不能满足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求。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打破了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将规划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以城市为中心扩展到城乡一体化,其覆盖的业务范围和地理位置都有很大的增加,要求更为规范、更为严格。这意味着在新法的指引下,规划信息化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规划信息化的发展如何能较好地应对城乡规划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变化,规划信息化建设支撑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职责。面对全面实施《城乡规划法》而引起的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规划管理模式的变动、管理程序的调整,都需要信息技术支撑部门的跟进。因此,及早研究和谋划才不至于陷于被动。

2规划信息化发展现状

我国城市规划行业在近20年的发展中,在规划编制、规划设计、规划管理等多方面推进信息技术已取得丰硕成果。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建成了具有空间定位的基础设施管理系统;有近300个城市建成了规划(审批)管理系统用以辅助业务管理;全行业初步达到了图形数据管理数字化,规划设计可视化和方案成果网上展示;大多数城市政府规划部门所建立的政府专业网站,通过数字化、可视化、网络化及图文一体化的公共平台实施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1]

然而,当前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与规划管理的实际工作还有较大差距。在2007年中国城市规划信息化年会暨规划新技术运用20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上,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唐凯司长[1]在主题报告中,总结了目前规划信息化建设需要重视和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比如规划信息化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有待提高;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少地方建成的规划管理系统功能比较单一等。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和指导当前规划信息化工作有着深远的意义,同时又对规划信息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是中国规划信息化发展中面临的新课题。

3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要求

从1990年《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到2008年《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的近20年时间里,城市规划信息化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规划法制建设为规划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支撑环境,规划信息化建设也促进和推动了规划法制建设。《城乡规划法》对新时期规划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给规划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1在规划管理方面,《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完善了“一书三证”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和公众参与的制度框架,确立了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民主和公开。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规划信息化应尽快完善“一书三证”的规划审批信息系统的建设,采用GPS、遥感等技术增强规划监督检查,完善规划服务网站,增强规划公示的参与力度,丰富规划参与内容,并开展城乡规划信息资源的整合,确立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建设体系,尽快将城市规划信息化的建设成果应用普及到各区县的规划管理部门。

3.2在规划编制管理方面,在《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下,各地都在开展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划编制任务加重,对规划编制成果的科学性也有更高的要求。应建立规划编制管理平台,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借助高新技术加强对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的前期研究,建立规划成果数据库平台,规范规划成果数据管理,实现各类规划成果的衔接,指导规划成果的实施和管理。

3.3规划数据共享方面,“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3],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目前城乡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三大规划间就存在内容不一致、相互衔接差等缺陷,不利于城乡发展。需在统一规划目标及统一空间管制基础之上,加强数据标准和数据共享机制的研究,统一空间数据管理,协调和衔接各类规划。

4《城乡规划法》下规划信息化的发展对策

针对《城乡规划法》对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要求,以下结合珠海规划信息化建设实例,对规划信息化发展的思考进行详细阐述。

4.1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建设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意味着城市规划管理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城乡一体规划信息化最关键的是规划数据整合,建立统一的标准,形成健全和完善的机制,最终实现在统一的平台上互通互联,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珠海市规划信息化建设在市域骨干网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了市——区规划信息化的一体化建设。

在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的建设前期,珠海市开展了规划业务办公系统的一体化建设,解决了市局和区分局的业务规范、规划信息、系统应用的一体化,提高了系统运行性能和数据安全性。

4.1.1业务规范一体化。统一了市局与区分局之间的业务规范。建立了市局与分局一致的业务立案标准、业务审查依据、业务审批流程,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平台的整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1.2规划审批信息一体化。实现市局、区分局各类规划审批信息的整合。市局分局的审批信息在同一数据库平台下进行集中管理。在各区分局信息化人才贫乏的现实条件下,为分局数据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提高了规划数据管理的安全性。

4.1.3应用一体化。实现了统一的规划业务办公平台。按照权限管理,市局可查看各分局的业务审批信息,实施业务的督察督办及行政效能统计分析,提高了城乡规划市、区间纵向的规划业务管理水平。

4.2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珠海市新一轮总体规划《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已编制完成,依据《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目前城乡控规编制工作已全面启动,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繁重。为加快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城市建设,实现城乡统筹规划,珠海市前期开展了全市区地域编码体系的研究,建立了基于“综合分区—分区—片区—编制单元—管理单元—地块”六级体系的全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并统一赋予各级唯一的地域编码,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了珠海市规划编制管理平台,提高了城乡规划编制效率和管理水平。

4.2.1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平台管理

珠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包括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分局,各编制单位在统一的规划编制管理平台上进行规划编制工作的开展,制定统一的规划编制工作规范标准,实现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

4.2.2规划编制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对规划编审业务的编制任务计划拟定、计划审核、经费使用、合同签订、评审会议纪要(初步方案、中期成果、成果、技术委员会)、公示、审批、成果归档等全过程实现流程化管理(图1)。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完善了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了城乡规划编制的管理效率和水平。

4.3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数据库的建设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介于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的中间环节,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城乡规划法》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严格规划实施的管理。控规成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的必要依据,目前控规成果数据的管理尚不能满足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上下层次规划成果衔接不足、与规划历史数据和现状数据的时态关联不足、与实际规划业务审批管理的联系不足等方面。

珠海市以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工程为契机,依据《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珠海市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及《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数据标准》等技术标准,以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为导向,建立了基于GIS的控规成果数据库平台,实现了对控规成果数据的科学管理。

4.3.1制定了珠海市城市规划成果数据标准化体系

建立一整套规划成果及基础数据的数据标准,完善的数据采集、监理、入库、更新、维护、分发和共享机制,保证系统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规范性。

4.3.2建立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管理平台

对中心城区内控规编制的现状调研数据、控规编制成果数据以及规划审批数据进行入库管理,实现规划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建立了珠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平台。主要包含的功能模块有:监理入库模块、图形操作模块、信息查询与统计模块、数据决策分析、数据管理模块、元数据管理模块、对外服务模块、三维效果分析模块。

4.3.3控规成果数据的关联设计

4.3.3.1规划数据的时态关联。城市规划数据信息来源于过去,存在于现实,并在现实中发生变化,是一组动态变化的信息。因此,基于时空约束条件,我们设计空间数据组织和地块编码关联性,用于实现对历史信息的动态回溯以及历史信息、现状信息和成果数据的关联;

4.3.3.2与上下层次规划成果的关联。控制性规划成果数据库作为珠海城市规划空间数据库的子库,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数据都存在着逻辑上的派生关系。将规划成果数据先分成不同规划区域,再分为不同规划层次:总规、分区规划、控规,明确各区域数据的不同规划专题信息,定义各规划专题间的层次关系,理清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在珠海市统一的地域划分编码体系下,利用地域编码建立各层次规划成果之间的关联,实现规划成果在时空上相互衔接。

4.3.3.3与业务审批管理和规划编制管理的衔接。实现控规成果数据库、规划编制管理系统及业务审批系统的衔接。规划编制管理系统有效地对规划管理空间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关联关系,使用户可以便捷地从规划编制管理系统的图形模块中查阅关联的已入库的规划成果数据,实现规划编审系统的图文一体化管理;在规划审批管理系统中完善控规管理图形模块,实现对规划审批过程中对控规成果数据的查阅及统计分析。

5结语

中国规划信息化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积累了一定的技术应用和实践经验,逐步显示出快速发展的潜势,具备走向规模化发展的初步条件。随着《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如何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是中国规划信息化建设面临的新课题。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珠海市规划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目前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还仅仅是个开端,今后仍需要不断地探索。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力求在城乡规划管理、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及规划实施监督等方面提供更广、更深的信息化支撑,促进数据共享,推进“三规合一”,提升城乡规划管理的服务水平,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 唐凯.新技术在城市规划信息化应用的二十年[A].2007年中国城市规划信息化年会暨规划新技术运用20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昆明,2007-11-24. 昆明:昆明市规划局,2007.57~6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Z].1989-12-2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Z]. 2008-1-1.

城乡规划实务篇(4)

一、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进一步认识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的重要修改。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人大审议过程中,根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城乡规划法(草案)》作了以下重要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审查的法律程序。将《草案》中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应当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政府审批”。修改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时组织编制机关要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进一步增强了制定规划的民主性、科学性,适应地方人大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的需要。二是更加明确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将《草案》中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中,增加了城乡统筹的原则。并将《草案》规定的全部乡和村庄都要编制规划,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这里修改,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又面对面广量大的乡村,了实事求是的要求,突出了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三是增加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先规划和后建设的原则。突出了规划的公共政策性,体现了城乡发展必须在坚持资源环境约束条件的发展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明确居住,防灾减灾,公共利益等在规划编制中的必要内容,更好体现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四是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责任追究到对违法行为批准实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这在《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等条款予以明确。其中,第六十条第六项规定,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从直接看,这一规定是针对规划行政部门的;从深层次看,规划编制单位也负有责任。因为,规划部门核发一书两证等规划许可的依据是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群众举报的依据是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有关部门对建设行为是否违法的认定,依据是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科学编制的法定规划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国家技术标准,直接影响到政府行政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编制法定规划的法定责任人。《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同时还规定了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六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城乡规划法》确立了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法定规划的法律地位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规划编制单位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法律保障。

编制法定规划的实质是研究制订具有法律意义的公共政策。《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这条规定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定位。也是总理在*年中国市长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讲到的“城市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在《城乡规划法》中的具体体现。《城乡规划法》的目标是保障经过法定程序科学制定的城乡规划,具有权威性、法定性,得到社会成员的广泛遵守。必须充分认识到,编制法定规划的实质是制订城乡发展的公共政策,是制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必须认真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者肩负的历史和社会责任。

科学编制规划是落实“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的关键环节。先规划后建设是《城乡规划法》第四条明确的一个重要原则,并在法律的其他条款中明确了相关的规定以保障这条原则能够得到有效落实。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当前,我国处于一个快速城镇化时期,没有科学规划的指导,必将带来城市和镇的盲目发展和城镇化的无序蔓延,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落实这条原则,各级政府都必须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上报审批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也将承担更为繁重的任务和使命。

二、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和改革城乡规划的编制

深刻领会《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城乡规划法》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编制城乡规划必须全面遵循和认真研究落实。一是城乡统筹的原则。《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在第十三、*、十八条中明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建立了城乡统筹的城乡规划体系,体现了党的*大的“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基本形成”的目标要求,有利于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将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发展统筹考虑,促进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根据各类规划的内容要求与特点,认真编制好相关规划。二是合理布局原则。合理布局是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内容。《城乡规划法》明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有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内容,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要有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的内容。编制城乡规划,要从实现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空间资源利用的公平性,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利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效率方面,综合研究城镇布局问题,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促进城市、镇、乡和村庄的有序健康发展。三是节约土地原则。《城乡规划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人多地少,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守住18亿亩耕地保有量的底线。但在一些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往往把扩大用地规模作为修编规划的重点。城市发展要切实改变铺张浪费的用地观念和用地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城乡规划编制必须始终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作为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重要目标,从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特别要注意扭转在开发区、工业用地、行政办公用地脱离城乡规划管理,以地生财、企业多占土地。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要求,合理调整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四是集约发展原则。党的*大“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编制城乡规划,必须充分认识我国长期面临的资源短缺约束和环境容量压力的基本国情,认真分析城镇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推进城镇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城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五是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这是《城乡规划法》根据我国城乡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从保障城镇健康发展的目标出发,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条款,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的要求。在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的编制水平。

高度重视社会公平和改善民生问题。党的*大做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关注和改善民生,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应当是编制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第三十一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编制城乡规划要进一步重视社会公正和改善民生。一是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要关心居民物质文化日趋多元的需求,使大多数人能够平等享有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安排民众必需的教育、医疗、交通、绿化、休闲等必要的公共空间,满足民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城市和镇的发展要注重就业岗位提供与当地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转移的关系,将提高城市就业率作为考量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注重研究进城务工人员在就业、居住及其子女教育方面的特点和需求,在人均用地指标确定、居住用地规划、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充分考虑他们的需要。空间布局要考虑就业问题和方便民众工作生活。二是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体现社会公平。要认真研究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一些低收入人群、城市弱势群体聚居地区普遍存在的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缺乏和居住环境差等问题,编制规划要有改善对策。要特别关注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在居住用地规划中重点确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比例要求。要加强对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交通需求特征与出行方式的研究,充分考虑自行车和公共交通等低成本交通方式的规划。三是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研究,提高综合防灾能力。要把解决好城乡居民点的防灾减灾问题作为规划编制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分析把握灾害的特点、规律、程度、类型,重视城市极端事件,开展城市灾害风险分析。要切实研究制定好城市生命线系统的保护措施,保证灾害发生时不遭到严重破坏,提高抗灾能力。科学确定城市用地布局,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避免城市建设产生人为的易灾区。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等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建立适于避灾、抗灾、救灾和防灾的城市单元结构布局。编制村庄规划,要十分重视村庄和农民建房的选址,避开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对村庄和农房的影响。

健全和完善城乡规划指标。编制城乡规划实质上是谋划更好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要改变过去重视经济增长,忽视社会人文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现状,将经济增长同人文、资源、环境和社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必须明确经济、社会人文、资源、环境指标,引导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指标应当是反映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效率和阶段的指标,要从GDP总量和人均GDP延伸到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指标、单位工业用地增加值指标,体现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反映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提升的发展趋势。社会人文指标应当是衡量城市落实以人为本、实现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标。要从传统重视人口规模数量指标延伸扩展到人口结构等人口社会指标,以及医疗水平、教育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等社会人文指标,促进社会人文发展。资源指标应当是反映一个城市资源集约利用、节约使用的状态和水平的指标。要从资源总量指标扩展到水资源平衡、水资源利用效率、单位GDP能耗水平和使用结构、节约集约用地等结构性、效率性指标和均值性指标,从人均建设用地总指标延伸到建设用地内部各项用地人均指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环境指标应当是反映一个城市生态质量和环境状况的重要指标。要在传统反映环境治理发展目标的指标基础上,增加反映环境治理后循环利用的指标,促进实现*大的“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的目标,优化和提升城市环境,推进城市经济、生态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今年建设部组织的《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研究》已通过专家评审,近期要下发文件。镇总体规划可以借鉴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因地制宜研究相关指标,这关系到镇的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和重视技术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组织编制规划的责任,完善了城乡规划的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针对不同层次规划的具体情况,明确了各级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审批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第二*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八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一是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工作方针。城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对规划编制工作负总责,进行统一领导和部署。规划编制中重大专题研究、规划编制成果评审和技术把关都要注重专家领衔。编制过程中要注意部门合作与协同,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认真吸收采纳。要扩大和优化公众参与,通过充分吸收广大群众参与来保证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决策。二是要转变规划编制思路与理念。从注重城市发展转变到注重城乡统筹发展,从关注中心城区编制内容转向兼顾城乡协调发展,从注重经济发展的规划转变到更多关注公共利益的民主决策的规划,从确定发展目标和增长速度转向注重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确定科学的建设标准,从重点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和用地安排转向加强各类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空间管制。要探索建立适应中国特色城镇化的规划理论,更加注重法定规划的科学和工作程序的规范性,鼓励技术创新,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实践。三是城乡规划编制要突出前瞻性、针对性和操作性。要深入研究镇、乡、村庄的合理布局和动力机制,深入研究城市的发展条件和动力机制,科学合理地研究城镇性质职能、发展目标和空间布局结构等战略性问题,引导发展、控制和预留。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发展政策和环境背景条件的城市或地区,要扎实地深入研究,把握发展阶段、发展特征和发展趋势,找准问题,探索自身发展规律,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方案,增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四是高度重视标准规范的科学制定和执行。《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第六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制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对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执行了更高的要求并上升到法律高度。随着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迅猛发展,规划专业领域不断拓展、技术内容更加丰富,要对《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进行系统性和全面性的研究,现行规划标准规范体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必要的补充修订和完善。当前要加快启动《城乡规划术语标准》、《城市、镇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村庄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工作。同时要注意和其他行业技术标准的协调和衔接。

落实强制性内容和法定程序要求。《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编制与修改程序、城乡规划实施监督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乡规划的过程中提供了行为规范,体现了有效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的立法宗旨,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只有城乡规划编制行为规范了,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实效性才会有扎实的基础。一是在编制城乡规划中要依法明确强制性内容要求。《城乡规划法》第*条第二款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规划要把涉及城市发展可持续前提的资源环境保护,涉及城市健康运行的城市总体空间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安排和公共安全保障,涉及体现社会公平的各类公益性设施安排等内容明确为强制性内容,明确的利用和管制要求。二是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的程序要求。坚持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上位规划为依据。编制的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的要求。编制的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搞好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三是城乡规划修改和备案、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依法搞好城乡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不得随意修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四是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和落实强制性内容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具体的规划行政许可行为(包括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拟订的规划条件)的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才能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体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才能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实效性,才能保证城市的健康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研究搞好镇、乡和村庄规划

依法加强和改进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党的*大,“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规划法》从城乡统筹原则出发,规定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要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专门针对镇、乡和村庄规划,规定了引导乡村合理建设、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的条款,充分体现了服务农业农村农民,保护农民利益的思想。过去规划编制单位对镇、乡、村规划重视不够,往往以城市的方法解决镇、乡村问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要贯彻落实*精神,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必须进一步重视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认真研究改进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内容与方法。

镇规划的编制应当深入研究镇的发展特点与作用。近几年来,小城镇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很大成效,不同地区均涌现出一批发展态势良好、带动作用显著的小城镇,小城镇有效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功能由乡村型服务功能向复合型服务功能转变,对于农村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但在小城镇规划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良倾向,一些镇的产业发展忽视了与当地农村经济的联系,农民的土地房屋等物质资源和技能知识等非物质资源未能有效地转化为农民进镇发展的资产;土地利用粗放,工业用地浪费现象突出;脱离实际,以城市模式建设镇。规划建设中脱离实际、盲目追求镇区空间规模的扩张,盲目追求“现代化”和建筑体量及建筑高度,失去了镇的特色风貌。《城乡规划法》对引导镇的发展了明确的要求。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必须依法进一步发挥镇规划对镇发展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镇的健康发展。要根据地区的环境、资源承载力,科学合理地规划小城镇的布局、人口和产业规模,制定与区域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体系规划,作为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的依据。编制镇的规划,必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镇的发展特点,科学确定镇的职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要把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作为镇的重要服务职能,促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要以促进农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为目标,确定镇发展的布局。重视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增强小城镇为周边农村服务的能力。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小城镇连绵区,还要做好小城镇之间的协调发展,鼓励小城镇之间建立跨城镇行政区域的协作,统一协调区域性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镇规划应当充分体现地方文化特点,注重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注重挖掘当地的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生活方式,保护城镇的历史遗存,处理好新旧关系,避免小城镇形象“千镇一面”。

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为目标研究乡、村庄规划编制。《城乡规划法》根据乡、村庄发展的实际,对编制和实施乡、村庄规划编制原则、内容、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十八条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目前全国共有310余万个村庄。在村庄规划工作中,目前一些地方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对村庄规划放任自流,导致一些地区农民建房散乱无序,乱占耕地。一种是脱离实际搞“一刀切”,大搞规划运动,不论村庄规模大小一律编规划。村庄规划工作一定要贯彻《城乡规划法》明确的“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原则,从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编制乡、村庄规划,要统筹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因村制宜,合理地确定村庄布局和数量,不能照搬城市和镇的规划方法来编制乡、村庄规划,不能搞一个模式。要本着节约原则,以改善村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宗旨,量力而行,充分利用原有条件,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重农民负担。村民是村庄建设和生活的主体,在乡、村庄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多听取农民的意见,充分论证,以便更好地满足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尽量保留村庄的历史风格,保护生态环境,突出地方特色和农村特色。要注重保护和利用好乡村资源,做到既考虑村庄特色,又实现新农村的目标。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的关系,既注重解决当前村庄整治的重点问题,又充分考虑后续的乡、村庄规划与管理需要。

编制城中村规划要认真研究协调好城市发展总体利益与维护城中村村民合法利益的关系。城中村是指已经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周围被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包围,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地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城中村”规划的编制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城市规划区内具有分区规划特点的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这就要求城中村的规划编制必须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从有利于城市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城中村村民的长远生计和改善人居环境的目标出发,对所在区域今后发展明确的规划引导和控制要求。要按照城市产业统一布局和协调发展的要求,结合所在地区的城市功能定位,深入挖掘可以依附的产业资源条件,引导城中村通过各种改造方式为周边的重要城市功能区提供配套服务,丰富城中村的产业构成,保障城中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其与城市整体功能的融合。要综合考虑建成区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对城市职能和空间布局的作用,统筹规划区内的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根本解决城中村与城市建成区协调发展的问题,避免城市建设只开发农用地而避开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为,防止产生新的城中村。当前在一些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有的跳开城中村,对之研究很少;有的采取简单做法,对城中村采取房地产开发的办法进行改造,都不利于城市发展和城中村产生的问题的解决。在编制城中村整治与改造规划时,要从保护原村民利益的原则出发,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要从各地实际出发,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中村不同发展阶段和类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改造规划,根据各城中村的具体情况落实到“一村一方案”。规划要综合考虑政府财力、村民愿望等因素,避免整治改造目标过高,急于求成,侵害原村民合法利益;并与整治改造后的后续保障政策与措施,解决好原村民的生活、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问题紧密结合。

四、加强规划队伍建设,提高规划编制单位整体水平

必须统一思想,增强大局观念。切实担负起《城乡规划法》赋予规划队伍的各项任务,是时展赋予我们的责任,也是确保规划适应新时期城乡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做好新时期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千头万绪,必须认识到,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是加强规划队伍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也是不断提高规划编制单位整体水平的核心任务。一定要把队伍建设的重点和大家的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党的*大战略部署和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上来,统一到城乡规划编制的实践中来。要牢固树立服务于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服务于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服务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这一国家发展战略的大局和全局观念,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要加强学习和自身建设,紧紧抓住发展机遇,通过更好地服务大局来带好队伍、做出成绩、壮大事业、谋求发展。

必须强化社会责任和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价值取向和社会责任感,是抓好队伍建设和提高规划编制单位整体水平的重要前提。党的*大报告阐述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规划编制必须遵循的各项基本原则和规划要求,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也是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根本准则。规划编制单位要本着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公众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切实担负起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利益的重大社会责任。按照依法、科学、民主编制规划的要求,承担起规划编制的法律责任,严格编制程序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规划编制质量。要积极履行行业协会组织根据社会公众利益制定的行业《公约》,约束从业人员行为,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修养和规划队伍整体素质。

必须推进规划编制工作的创新。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理念创新、方法创新和服务创新,是搞好队伍建设和提高规划编制整体水平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逐步深化规划编制单位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当前,一是要抓好规划理念创新的深化与落实。在发扬资源环境生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推进节能减排降耗等理念创新和落实基础上,结合各地规划编制工作实际,进一步在优化用地布局与资源综合利用、细化完善资源环境控制及节地增效指标等方面,继续创新,抓出实效。二是要加大规划方法创新的力度与广度。紧紧围绕依法、科学、民主编制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规划编制的实际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及各项专业系统规划和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层次规划编制中,积极探索编制方法并依法实践,力求在深化完善编制程序和公众参与等程序规范、执行强制性内容标准等强制规范、落实“四线”控制制度以及规划评估方法等方面,取得创新提高和改进完善的实效。三是要积极探索规划编制服务创新的途径与方法。各规划编制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沟通、配合、协调机制,努力做好各层次、各阶段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与衔接。规划编制人员要深入实际,深入研究实施《城乡规划法》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扎实细致工作,主动化解矛盾。要注意加强与规划管理的配合,正确处理落实规划原则与完善规划服务的关系,努力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必须加强人才培养和业务建设。加强人才培养,是搞好队伍建设的根本,也是确保城乡规划事业发展的长远大计。当前,各规划编制单位要紧紧围绕城乡建设中心工作,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要完善人才引进和使用制度,健全人才选拔机制,优化人才管理与服务,为人才成长创造良好条件。要统筹加强新技术研发应用及规划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前瞻性研究等基础业务建设,为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要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单位的国际、国内业务交往与交流合作,吸取经验,着力创建良好的学术氛围,为规划创新、人才培养、队伍成长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必须深化体制改革与制度建设。党的*大报告明确了“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及规划事业发展的要求,编制单位自身改革势在必行。一方面,各编制单位要根据新形势要求和单位实际,加强前期研究,积极做好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准备。另一方面,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内部体制改革成效与经验,继续完善内部机构调整与人事制度改革。同时要进一步健全技术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全方位的管理,为搞好队伍建设和提高规划编制单位整体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五、转变行政职能,落实城乡规划行政部门的责任

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服务职能。《城乡规划法》对各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能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要保证《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实践中,一些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运作、行政干预和发号施令,造成规划建设失误时有发生。《城乡规划法》明确了行政部门在组织规划编制和审批中的权限和法律责任,尤其了修改规划的原则、条件、权限和程序。今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理念,增强服务意识,为科学编制、民主编制、依法编制规划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明确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切实做好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在规划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保障规划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决策水平。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编制、审批与修改规划的组织主体和决策机构。决策的好坏,关系着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是否能够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规定了规划审议、批准的程序性条款,以及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具有强制性内容等要求。这一系列措施,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涉及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规划决策的失误或者损及群众利益将给城市建设和发展带来严重后果。提高决策水平是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承担的重大责任。

保护公共权益,强化行政监督。随着我国城乡规划需求不断扩大,经济利益多元化,造成规划设计管理失控,规划市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局面,影响规划编制总体水平的提高,危及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和对公共权益的保护。行政部门负有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的职能,不能忙于行政事务而疏于市场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法》特别加强了监督检查和细化了法律责任内容,明确了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条款,并规定了对于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规划,以及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规划和规划编制单位不依法进行规划编制行为的处罚条款,这就为履行依法监督职能,规范规划设计市场,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创造了有利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

城乡规划实务篇(5)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的努力下,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化水平稳步提高,全区城镇化率达到39%城乡综合实力以及区域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城乡规划工作取得可喜成绩。城乡规划不断完善,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稳步实施,新疆沿边境城镇发展带战略规划》铁路沿线暨石化产业带城镇发展规划》和《都市圈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87个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全部完成,详细规划覆盖比例不断提高,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70%以上,所有建制镇和59.2%集镇编制完成了总体规划,29.9%以上的行政村编制了建设规划,13个县完成了以村庄布点为重点内容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推进了以村庄整治工作为重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容村貌明显改善。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加强,近年来。全面建立了规划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许可制度、规划管理委员会制度,积极推行“阳光规划”建立了规划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开展了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加大了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宣传力度,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逐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现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2个、国家历史文化名村1个,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2个。

区城镇体系趋于合理,随着城乡规划工作的不断加强。城乡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进一步发展,城市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明显增强,为全区投资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是城乡规划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地区存在随意调整城市总体规划、随意变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现象;二是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滞后于城乡建设发展需要;三是严格执行规划的措施不力,违法建设问题仍较为突出;四是工业园区的设立、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不规范;五是村镇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相对薄弱。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势必影响城乡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必须保持清醒头脑,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以深化改革为动力,进一步消除不利于城乡规划工作健康发展的体制和政策,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区城乡规划工作健康发展。

就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再强调几点意见:下面。

一、充分认识搞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保护生态与自然环境,合理配置利用资源,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维护城市建设过程中公正与公平的重要手段。城乡规划作为重要的公共政策,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工作,不仅涉及到宏观的经济社会政策体系,而且直接关系到城乡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规划工作,强化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优化各种资源空间配置,促进各项重大工程顺利实施,推动城市、乡镇、村庄有序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增强城乡发展活力,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实现的必然选择。当前,区正处于大力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只有做好规划工作,不断提升规划的层次和水平,才能实现对产业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产业布局的调控,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规划意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现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新措施、新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全面提升我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进一步转变城乡规划编制方式,切实转变规划编制方式。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要求。充分依托本地规划编制力量,重要项目适当引入先进地区具有相应资质的高水平编制机构。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原则,认真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规划论证、评审等环节的技术把关。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划公示制度,充分吸纳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组织修编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随意进行规划修改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

二)督促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城镇总体规划,完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查、审批工作。自治区将建立城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制度。保证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强制性内容和城市长期发展目标的有效落实。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县城总体规划审批权下放到各地州,各地州政府要健全和完善城镇总体规划修改认定制度和审查工作规则、审批程序,指导所属县市切实开展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边境口岸、城乡规划区外独立设置的工矿农林牧场区要抓紧编制和上报总体规划。

三)加快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大力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城乡规划法》以及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突出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法律地位。要积极开展喀什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备案制度,提高规划编制覆盖率和编制质量。要严格执行“无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出让土地、不得批准建设”规定,设市城市和县城近期开发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必须达到100%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内容,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四)完成《新疆沿边境城镇发展带战略规划》铁路沿线暨石化产业带城镇发展规划》都市圈规划》和《新疆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编制工作,要做好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评估工作。加强对自治区重点地区和城镇密集地区的规划引导。各地、州、市、县(市)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修编)工作,加强区域研究,明确城镇的职能分工,引导各类城镇合理布局,对城市和乡村、地方和兵团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做出统筹安排。

五)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为目标,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开展乡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完善工作。有计划地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安排城镇建设、村庄建设、农田保护、产业聚集、村落分布、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推动城乡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抓紧编制(修编)各类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方面的各类专业规划,六)加快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各地要依据修编后的城镇总体规划。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产业集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的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城乡规划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要把规划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城乡规划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市长、县长作为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全过程负总责,要以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把规划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规划、解规划、尊重规划、执行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把抓城乡规划工作的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城乡规划重大失误行政责任追究制,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抓规划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加强队伍建设。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是政府重要的组成部门,健全管理机构。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规划管理机构,特别是要充实县(市)和乡镇规划管理力量,加强县(市)和镇、村的规划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乡镇要授予部分城乡规划许可权限,落实规划管理主体,完善管理体制。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对各级领导和规划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充实和更新城乡规划业务知识,提高规划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一支政治水平高、业务素质强的城乡规划管理队伍。

三)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结合发展电子政务,改进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方式。加快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整合城乡规划相关信息,构筑城乡规划公共信息平台,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管理水平和效率,并积极为社会各界和公众提供规划信息服务,

四、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一)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要进一步加强规划法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从年开始施行。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于今年开始施行。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全面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学习,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的规划法制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要严格遵循城乡统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关注民生等基本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断完善配套规章制度,把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推动自治区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用科学的规划保障和推进自治区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城乡规划实务篇(6)

1 城乡一体化的提出

城乡关系历来是影响我国发展和稳定全局的战略性问题,“城乡互助”的思想作为基本经济纲领在建国初期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共同纲领》中就已经被提及(武力,2007)。但在实践中,出于对快速实现工业化的战略追求,在20世纪中叶后的漫长岁月中,城乡关系的实质基本上是农业和农村支持工业和城市的发展。并通过一系列差异化的制度设计,形成并强化了城乡的二元结构。

进入21世纪以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城乡关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五个统筹”的战略思想,“统筹城乡”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之后,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总书记提出的“两个普遍性倾向”;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直到2007年十七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明确提出,标志着国家在战略层面真正进入了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阶段。

2 城乡一体化的基本认识

城乡一体化是一种在现代条件下,城乡互补、协同发展和共同繁荣的新型城乡关系的选择;是一种城乡关系进入以互补、融合、协同发展为基本标志的理想状态的目标模式;是强调城乡互动、协同发展过程,表达城乡社会经济高度发达、高度协调的结果。在我国,城乡一体化的本质就在于彻底消除现存的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促进城乡互动,使高度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达到城乡共享。

城乡一体化其本质就是把工业化、城市化、农业农村现代化有机整合起来,促进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着重解决日益严重的“三农”问题。

3 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基本认识

3.1 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内涵

将城乡作为统一体进行综合的社会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对城乡发展的空间、生态环境作出具体的布局安排。因此城乡一体化规划实质上是在综合考虑城乡关系基础上的空间整体协调发展规划。将城市与乡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研究,突破了以前以城镇为中心的规划(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等)思维局限,体现了区域整体性的综合思想,是规划观念与手段的重大革新。

3.2 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基本理念

3.2.1 由分离规划向统筹规划转变

打破城乡分离,城乡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城市和农村统筹资源配置、空间布局和建设管理,促进城乡经济、建设互动发展、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共同提升;

打破体制分割,实现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的三位一体;

打破行政区划,将产业发展、功能区划、镇区发展建设、城市空间布局有机结合,使其系统化、科学化。

体现规划的整体性和各部门规划的衔接性,力求规划一张图,空间全覆盖。使地区之间相衔接,部门之间相协调。

3.2.2 由静态规划向动态规划转变

体现规划的实用性和前瞻性,将规划分为近期、中期、远期三个阶段,夯实近期、衔接中期、前瞻远期。

体现规划的时效性,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变化对规划进行局部和实时修改。

3.3 城乡一体化规划的任务和主要内容

3.3.1 核心任务

解决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体化。

3.3.2 主要任务

充分有效地开发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合理布局生产力和城乡居民点体系,使各项建设在空间地域上相互协调配置,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3.3.3 城乡一体化规划主要内容

城乡一体化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①进行城乡发展现状和条件评价,指出其优势条件和制约因素;②制定城乡一体化社会经济发展和空间发展的总体战略;③在科学预测城乡总人口的基础上,依据空间发展战略确定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点体系;④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按照城镇建设用地、乡村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生态用地、农业生产用地等功能类型,对城乡空间进行全覆盖性的安排,并对重点地区(地段)进一步规划;⑤统筹规划区域性的交通、能源、水利、给水排水、邮电等基础设施,使之成为城乡空间良性运作的有力支撑,并对城乡空间优化起到促进与引导作用;⑥制定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并结合地方特点,制定专项或综合的防灾规划;⑦提出分阶段实施目标和重点,安排好近期开发建设,规划研究切实可行的城乡一体化规划操作机制。

4 城乡一体化规划实践

4.1 滨城区城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滨城区地处山东省北部,是滨州市委、市政府驻地,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全区面积696.99平方公里,辖7个街道办事处,一镇2乡,户籍总人口46.72万人,暂住人口6.4万人。

2009年,全区城镇人口27.46万人,暂住人口6.4万人,城镇化水平63.8%。人均GDP45267元,折合6900美元左右。城乡统筹处于中度一体化阶段。

2009年滨城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75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455.28元,城乡收入比2.71,山东省(2.89)和全国(3.33)的平均水平。

虽然从发展指标上来看,滨城区已经处于城乡一体化的中期阶段,但从城乡协调发展来看,城乡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城乡收入差逐年扩大。(2)城乡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配套水平差距较大。 (3)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不均等。(4)城乡固定资产投资差距悬殊。从农业投资占全部固定资产投资比例来看,2009年滨城区规模以上固定投资96.8亿元,其中用于农业的只有0.4亿元。

4.2 总体发展战略

4.2.1 基本思路

目前滨城区在城乡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规划的重点就是通过对城乡空间布局的调整、产业空间的整合、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城乡用地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考虑、保障政策上向农村倾斜等措施,缩小城乡差距,达到全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标。

城乡一体化的基本思路是重视城市发展的同时注重农村的发展。具体包含四方面内容:①强调集聚――改变分散状态,促使人口和经济向中心城市、乡镇驻地集中,实行合理撤并和农业规模化经营,以形成强大的中心城市,带动和组织全市发展。②强调分工――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城镇功能合理分工,区域产业各具特色,从而形成全市整体实力,“整体大于局部之和”。③强调统一――实行水、土资源的统一安排,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城乡配套,统一规划、建设、使用,发挥资源和资金的最大效益。

4.2.2 城乡经济一体化战略

优化一产,做强二产,壮大三产,构筑现代化产业体系。

农业走产业化、特色化与效益化农业发展之路,打造服务于中心城的绿色都市农业区,发展绿色种植、生态畜牧、生态渔业,进行土地认养,农业园区旅游。

工业走园区化、新型工业化道路,统筹工业布局,加快产业集聚,以滨州工业园为核心,引导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乡镇驻地设置与农副食品加工等农业产业相关、生态环保无污染的小型生态产业园。加强工业产业的技术升级,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增强特色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产业的重点发展现代物流业、金融保险业、信息服务业、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社区服务业。将滨城区打造成服务于黄河三角洲的商贸中心、金融中心、物流中心、旅游中心。

在产业布局上,围绕建设区域性现代商贸中心、现代农业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三大目标,全区范围内统一考虑产业布局,在城区地区发展现代农业和都市农业;依托德大、黄大、滨港铁路发展现代陆港物流,在大型交通枢纽站发展现代物流业;在城区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依托沿黄风光和人文古迹,发展都市旅游、沿黄生态观光旅游;在集中的工业园区发展先进制造业。

4.2.3 城乡空间一体化战略

科学预测滨城区人口,并在地域空间上进行合理分配。完善区域内“中心城区――城镇组团―――农村社区“三级结构的居民点体系,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

规划以土地资源在全区统筹安排和功能的合理布局为目标,对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等各类空间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在耕地保护的前提下,对农村居民点实行合村并点,鼓励农民向社区集中,腾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全区使用。

4.2.4 生态环境和空间管制一体化战略

保护滨城区良好的生态本底以及“四环五海、生态滨州”的城市特色,强化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构建生态体系。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业污染源治理、居民点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公路主干线两侧、河流两侧、水库径流区的生态建设工程,以良好的生态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形成以农田为基质,沿主要河流和区域重要交通线构成生态廊道网络,连通区域内各生态斑块,城乡一体化的生态安全格局。

4.2.5 基础设施和防灾减灾一体化

科学配置农村水、电、路、垃圾、污水等基础设施,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保障农村生产发展和生活改善的需求,合理引导资金和项目投向,统筹面向农村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完善的防灾减灾体系,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及河流良性发展。统筹区域内防洪标准,建设安全协调的一体化防洪体系。

按照城乡一体的标准,设置消防责任分区,在全区范围内,实现消防安全。

4.2.6 服务设施和社会保障一体化

建设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设施,消除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上的差别,在政策上,对城乡居民同等对待,在农村推行和城市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报销比例和城镇同等。建立起城乡居民同等的低保、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的保障。

推动农民充分就业,为农民提供与城镇居民同等就业机会,进行城乡居民劳动力机能培训,促进非农就业。

4.3 推动机制

结合城乡统筹的本质与滨城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推动机制为:三化联动,即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有机整合,相互促进。

4.3.1 新型工业化是城乡一体化的动力

新型工业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指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工业化。

城乡一体化首先要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和产业集聚是是重点,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根本动力。通过推进滨城区产业的技术升级,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拓展第三产业,以园区为载体,促使工业向园区集中,形成产业集聚的规模效应。通过产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吸引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为土地规模化经营创造先决条件。

4.3.2 新型城镇化是城乡一体化的支持

通过新型城镇化,发展现代农业,实施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

增强中心城市和各个镇区的经济实力,促进人口向中心城区和镇区集中。对农村进行整合合并,扩大农村规模,并配置基础设施和服务射设施,使农村与城镇共同发展。

4.3.3 农业现代化是城乡一体化的基础

滨城区本身是平原,有条件实现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依托现代农业、都市农业和观光农业的发展以及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区的建设,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实现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减少城乡收入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

4.4 实施路径

规划从两个层面考虑实施路径:

4.4.1 从大区域角度

考虑滨城区是滨州市主要的市辖区,滨州市的行政办公等主要功能都集中在滨城区,因此首先要考虑滨州市在整个区域中的地位以及和的联系,提升整个滨州市以及滨城区的整体实力。

4.4.1.1承接天津滨海新区与山东沿海地区的产业转移,加强与天津滨海新区的对接。

通过滨海新区的建设,打开滨州对接京津冀地区的北大门。与天津滨海新区的资金、人才、技术优势相结合,重点发展石油及盐化工、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

与胶东半岛的青岛、烟台等对接,发展新兴产业和物流业、海洋产业,实施以开发整理盐碱荒地换资金、换项目的“飞地政策”,积极承接滨海新区和山东沿海地区的产业转移。

4.4.1.2强化与济南都市圈的联系。

重点发展纺织、油盐化工、高新技术等产业,实现农产品资源与省会经济圈市场的对接。通过220国道、即将建设的济滨城际铁路、济南-滨州高速公路融入济南都市圈,以建设省会都市圈内最便捷的出海通道为目标,吸引圈内城市和大型企业物流向滨州流动。

4.4.1.3加强与德东滨发展带的协作。

利用规划的德大铁路、黄河大桥和城际轨道,加强滨州、东营、德州之间的联系。

在产业发展方面,滨州主城区与东营主城区加强产业合作,联动发展。

4.4.2 从滨城区内部

4.4.2.1 促进公共设施在全区(城乡)均衡布局

建立城乡统一的供水系统,改造城乡电网,城乡完善污水处理管网、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等。

在文化、娱乐、通讯、广电、公交、教育、金融、医院、市场等社会服务设施建设上采取城乡并重、共同发展的办法,促进市辖区内各个乡镇(街道)相互借势,相辅相承,共同发展。

4.4.2.2 促进生产要素(劳动力、资金、土地)在全区自由流动

土地上:将全区城乡土地纳入统一管理,在耕地保护的前提下,对农村居民点实行合村并点,鼓励农民向社区集中,腾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全区使用,实现土地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

资金上:鼓励工商资本进入集镇和农村社区,投资生态农业,兴办农村商业超市;鼓励农民进城经商、进企业务工、进工业集中区办厂,向二、三产业转移,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合理流动。

劳动力上:消除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制度障碍,促进人口在城乡间自由流动。

4.5 城乡空间协调规划

4.5.1 城乡空间布局规划

结合滨城区作为市辖区的特点,从滨州市域统一考虑,根据有机疏散理论,采取组团发展模式。

滨城区城乡空间格局,以“活力、绿色、魅力”为目标,突出区域水系景观和防护林带的大环境绿化以及“四环五海、生态滨州”的城市特色,加强对中心城区的改造提升。同时,遵循城市有机生长的理论,以跨越式、组团化的形式向周围地区拓展空间,向北大力发展滨州工业园区,向东连接梁才组团,向西纳入三河湖生态风景区,构建“三心、一轴、四带、四区”的空间布局,建立覆盖全域,统筹城乡的一体化发展格局。

(1)三心:指一个主中心,两个副中心。

主中心:西城区行政文化中心

副中心:东城区商业服务中心和三河湖绿心。

(2)一轴:指沿205国道形成的产业聚集发展轴。

(3)四带:即四条主要生态廊道,分别是北部沿220国道生态隔离带、南部沿黄河生态保护带、东部沿朝阳河生态隔离带、中部沿小开河生态景观带。

(4)四区:即产业与城镇集聚发展区、沿黄生态休闲观光区、西北部都市农业旅游区、东北部生态粮棉农业区。

①城镇与产业集聚发展区

即由中心城区、滨州工业园组成的以公共服务、生活居住和二三产业为主的城镇化重点发展区。

②沿黄生态农业观光区

沿黄河形成宽度1000-1500米的生态保护区,重点以生态保护和培育、水源涵养为主。并以服务市民和城市生活为发展导向,以有机、绿色农产品生产和休闲观光为主要内容,发展绿色种植业、休闲林果业、生态畜牧业和生态渔业。形成滨城区南部的天然绿色屏障和城市居民的后花园。

③西北部都市休闲旅游农业区

以三河湖镇、杨柳雪镇为主,结合三河湖生态湿地开发,重点发展旅游观光、休闲度假、有机农业,形成主要服务于主城区的都市旅游农业区。

④东北部生态粮棉农业区

以秦皇台乡、滨北街道为主体,重点发展粮棉种植业,实行规模化经营,形成生态化的农业生产区。

4.5.2 城镇空间发展规划

针对土地后备资源不足,建设用地紧张的问题,规划以土地资源在全区统筹安排和功能的合理布局为目标,对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等各类空间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在耕地保护的前提下,对农村居民点实行合村并点,鼓励农民向社区集中,腾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全区使用。

主要针对各城镇建设中的关键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①用地规模的确定,发展方向的选择(明确城镇建设用地的外缘界限);②与大交通等区域性设施的处理;③其他需要重点处理的问题。

4.5.3 乡村居民点空间规划

根据滨城区村庄分布现状及区位特征,将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形成两种类型:城镇社区、农村社区。

4.5.3.1 社区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进入主城区和乡镇驻地的村庄:安置房和保障性用房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为60平方米。

规划为农村社区的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为100平方米。

4.5.3.2 社区建设模式

规划进入主城区和乡镇驻地的村庄:其居住建筑以适合与城市开发的多层楼房为主,处于城市高容积率地区的村庄在改造时亦可由开发商建设高层住宅。

规划为农村社区的村庄:农村社区建设以带有院落的二、三层联排住宅为主。

4.5.3.3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城镇社区: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规范设置,与城市居住区统一规划。

农村社区:配套建设小学、幼儿园、卫生室、文化室、小型商业网点、小型农机服务、农资服务、储蓄所、邮政所、中小型集贸市场等。

4.6 支撑体系区域共享规划

支撑系统规划涉及交通、水资源、电力电讯、教育、文化、卫生等诸多方面,其核心、关键是体现区域整体协调和区域共享的原则,实现基础设施的最优配置。

4.7 城乡一体化政策措施

城乡一体化政策措施是城乡一体化规划利执行的重要保证。改变财政和信贷向城市倾斜的政策,加大对农村的各项投入力度及政策倾斜。通过计划、规划、政理等行政机制,以及追求效率、资源合理配置机制推进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实施。

五、结语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城市和工业优先发展的发展战略,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以及由此延伸的一系列城乡差异化发展的制度和政策。在这种体制下,人为割裂了城乡的有机联系。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也是按地域尺度划分的层次状结构: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反映了以城市为中心的纵向思维特征,缺乏对城乡发展的统筹考虑和城乡空间的协调安排。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村地区的快速发展以及对农村工作的重视,传统的规划模式不能满足实际发展的需要。

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相继进行了“城乡一体化规划”或类似的规划实践。这些探索为我国城市规划的变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总体而言,目前的城乡一体化规划仍然,缺乏统一认同的标准,各地规划在编制理念、空间尺度、内容深度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明确城乡一体化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地位,确定相应的编制办法、技术规范和审批程序,从而有效指导新形势下的城乡健康发展。

A DISCUSSION ON URBAN-RURAL INTEGRATION PLANNING AND PLANNING PRATICE-A CASE STUDY OF BIN CHENG OF BINZHOU CITY

Xu wenjieXia mingxiao

城乡规划实务篇(7)

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了《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数年后,对该条例进行修改。2006年12月7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起草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在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根据新法律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对城乡规划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形成了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2009年5月22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北京市落实国家《城乡规划法》精神,结合北京市情修订的北京市地方性规划条例,是指导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长期规划。

从1992年的《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到现在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变成了“城乡”,字之差,却有千壤之别。北京市社科院城市所所长黄序认为,“城市规划”变为“城乡规划”,将中心城,新城、乡镇发展规划全部统一到城乡发展之中,突破了原来的城市规划侧重于规划市区的发展,强调了中心城和郊区共同发展,将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贯穿于整个城市体系建设中,是北京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突出城乡统筹

统筹城乡发展,必须规划先行。2005年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基本完成后,郊区新城,乡镇和村级规划的制订和修编势在必行。据记者了解,到2008年,有关部门已经编制完成了11个新城规划(2005-2020年),10个远郊区县村庄体系规划和新农村“五项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09-2012年),完成了《北京市村镇集约化治污规划(2008年-2020年)》、《北京市村镇集约化供水规划(2008年-2020年)》等批专项建设规划。

按照本次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中心城和新城规划,在中心城和新城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乡和镇的规划,在乡和镇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村庄规划,在相关城多规划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编著特定地区的规划和专项规划,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规划实施的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黄序认为,统筹城乡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北京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目标,应该统筹中心城区和郊区共同发展,破除城乡壁垒,谋划整体布局,统筹整台城乡各种资源,推进城市空间和产业布局的合理调整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农村在首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壮大农村经济实力,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对于北京经济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黄序说,城乡规划条例将中心城规划新城规划 乡镇规划全部纳入城乡规划之中,按照实现城乡一体化目标的总体要求,站在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角度,统筹全市城乡发展规划,对于指导全市空间布局和生产力布局的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城乡协调发展很重要。

明确指导原则

与原来的《城市规划条例》相比,城乡规划条例明确了指导原则。

城市规划第三条规定,北京市国家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性质、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城乡规划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发展,推定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套,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园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就城乡规划和建设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五个统筹”原则等要求做出规定。

同时第五条规定增加了,“城乡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经修改后,上述两条与条例第三条和有关城市性质和“四个服务”要求的规定、第六条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规定构成了对城乡规划和建设直到原则和总体要求的全面规定。

黄序认为,《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原则体现了“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合理规划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在古都保护方面,强调了保护功能,突出了尊重北京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着力点在土地管理和利用

规划落地最终要落实在土地利用和管理上。

城乡规划实务篇(8)

1、结合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加强规划调控的作用,全面推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

2、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十一五”规划的编制,组织推动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争取将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的各项建设活动纳入到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使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机制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3、组织开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方法的研究和试点;

4、继续做好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加强对城市用地、城市规模、发展时序的控制。

5、研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问题;做好城市雕塑的规划指导工作。

二、强化城乡规划的公共管理职能,把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落到实处,加强对地方政府在实施国务院审批的规划过程的监管,逐步使城乡规划检查工作制度化

1、深入开展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川黔两省规划改革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使管理体制改革从制度出台推进到具体实施措施的落实;把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设立适度推广;将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从试点向全国推开;

2、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13号文件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建设部的要求,将对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现象,对开发区、中央商务区的清理情况,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情况,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促进规划实施

1、组织开展城镇化发展形势与问题研究、全国城镇空间布局研究和区域空间开发管治对策研究等专题研究,继续推进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的编制工作。

2、全面完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把工作的重点转向规划的深化,推动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各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要求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和深化工作,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开展城镇密集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地区的城镇协调发展规划和区域绿地规划、城际交通网络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深入调查研究各地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经验和问题,探索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机制,在区域空间开发管治方面有新的实践和突破。

3、结合吉林、安徽、浙江等省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订工作,从加强省级城乡规划宏观调控的目的出发,明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必须控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订工作的制度。

4、按照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地方的跨省区的城镇体系规划。

四、抓法规和制度建设

1、继续完善《城乡规划法》的修订工作。

2、争取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

3、贯彻《行政许可法》,完善城乡规划许可制度。

4、建立“城乡规划编制技术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5、研究建立城镇化与城乡规划的信息、指标采集制度,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奠定工作基础。

五、发挥两个“牵头”作用,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

1、全国重点镇名单;联合有关部委制定促进全国重点小城镇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好建设部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牵头作用,编制重点镇规划编制导则,抓好重点镇的规划与建设;

2、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抓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导则;发挥建设部对小城镇建设中遗产保护的牵头作用;

3、制定小城镇建设评价标准,开展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复查和命名工作;

4、做好建设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联合部内、部外有关单位形成工作合力。

六、加强对改革中出现问题的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1、研究土地制度改革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机制的关系,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及调整的程序;

2、加强对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区域性综合交通规划的研究指导;

城乡规划实务篇(9)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城乡规划,分别由所属的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乡区域特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资源承载力,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经批准的上位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规范和指导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八条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依法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银川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城市、镇的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地块,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其他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交通、水利、燃气、供热、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的,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经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和不适宜生产、生活的区域,有关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将该区域居民纳入移民规划或者搬迁规划。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依法报请批准和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按照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历史风貌和文物,体现地方特色,创造良好的城乡公共空间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改建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或者综合管廊;依附其他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铺设;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或者综合管廊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选址申请书;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四)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公共安全等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请核发或者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地范围;

(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退让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

(三)应当配置的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四)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单位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日内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三)经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持变更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退)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或者已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改建、扩建前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应当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等指标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应当符合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户籍证明和建造住宅相关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每三年评估一次,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每五年评估一次。

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保障的实施情况;

(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五)专项规划实施情况;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二)重大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规划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变更许可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被许可人办理变更手续。

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考核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监督检查,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规划信息公开平台,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改正;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规划许可可以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公布城乡规划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拆除。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手续,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实务篇(10)

1 引言

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的审批工作是一项法规严密、专业性强、纵横联系复杂的集体性工作,审批过程纵横交错,资料传递环节繁多,要求审批过程高度协调和统一。随着城市功能的调整和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地形地貌、用地、规划布局不断发生变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断增加,“一书两证”的办理及相关业务的工作量逐渐加大。传统的手工办案方式已越来越跟不上信息时代的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已成为规划管理领域信息化建设的趋势。

为了充分、合理利用佳木斯市的城市空间信息,提高佳木斯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有必要对佳木斯市的城乡规划信息进行科学化管理,为此本文重点探讨建立佳木斯市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内容和方法。

2 系统的总体设计

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是直接为城乡规划管理服务的应用系统,系统通过建立一套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包括地形图、遥感影像、规划图等),实现各种规划、建设和管理信息的快速准确检索;同时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有效地为城乡规划日常业务办理,提供图、文、表一体化的信息服务,如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督检查等,并可对报建项目进行各项指标计算与评级,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质量、效率和自动化水平。下面,分别从系统的目标定位、总体结构设计、数据库设计等方面对佳木斯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进行探讨。

2.1 目标定位

佳木斯市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是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GIS软件为平台,为佳木斯市的规划、管理、决策等全方位信息化服务的应用型技术系统。总体建设目标为实现佳木斯市各种基础地理信息、规划信息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并通过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为佳木斯市的城乡规划管理提供先进的技术手段,为城市发展规划的实施、大型项目的选址、国民经济的合理配置等提供宏观决策的辅助工具。

2.2 总体结构设计

(1)体系结构

系统采用目前流行的C/S、B/S混合结构模式。对于市城乡规划局相关科室的日常规划业务审批、规划编制审批、批后跟踪等的管理,主要采取C/S模式,这样可以保证业务人员进行快速高效的系统操作,节省办公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对于网上信息及共享服务主要采取B/S模式,这样各政府部门、相关的产权单位以及普通的市民,可以通过Internet浏览、查询相关的数据,满足各方不同的需求。

(2)逻辑结构

结合佳木斯市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在城乡规划体系的指导下,针对佳木斯市规划审批业务系统所涉及的各项研究内容,采用企业总体架构(EA)、面向服务架构(SOA)、IT服务管理(ITSM)、面向对象分析与设计(OOAD)和统一软件过程(UP)等主流的IT技术、理念和方法,基于框架的解决思路,构建了由数据层、平台层和应用层3个逻辑层次组成的系统体系。

2.3 数据库设计

佳木斯市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基础类空间数据库、规划类数据库、综合档案类数据库、政务办公类数据库、文档数据库等,它们被统一存储在服务器端(Oracle10g+ArcSDE),实现了各类地理数据的真正集成。

对于所有的空间数据,系统按3个时态进行划分,即现势数据、历史数据和临时数据。现势数据是指当前最新的数据;历史数据是现势数据被最新数据替代之后保存的数据;而临时数据则指新获取的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按照入库的要求经过预处理但尚未正式输入现势库的数据。

根据空间数据与业务数据之间,以及部门业务间的关系,从物理上把数据库划分为两部分,即基础地图库和业务数据库。

基础地图库用来存放基础地理数据资料,它是一组数据库,位于专门的服务器上,未经授权的用户不能进行访问。经过授权的用户可以与基础地图库进行单向或双向数据交换。

业务数据库中存放各子系统在规划业务中所需和产生的数据。业务数据库从逻辑上又分为办公数据库、规划数据库、审批数据库和图形成果库。各子系统数据库可以存放在同一个数据库中,在访问时,通过软件系统的权限进行控制,只有授权用户才能访问相关的业务数据。对各子系统之间业务上需要互访的数据,可以实现实时交换。

2.4 网络设计

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局的网络由局域网、政务网和互联网组成。业务办公以电子政务网为基础建立,与互联网完全物理隔离。通过政务网或VPN专网的形式,把市城乡规划局与市行政服务中心(收发件窗口)、市测绘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心)互联在一起,构建成业务办公网。互联网用于向社会公众有关城乡规划审批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推进政务公开。局域网用于内部数据采集、编辑和管理,内部业务审核、办理和审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维护和应用等。

3 系统主要功能模块

系统划分为三大分系统,每一系统对应着市城乡规划局一类特定业务的信息化管理。

3.1 自动化办公系统

根据市城乡规划局日常办公的特点及不同业务的运作流程,系统主要包括个人办公、公文管理、行政办公、信息园地以及电子邮件、网络通讯、视频会议等辅助功能。

3.2 规划管理审批系统

根据城乡规划办公业务流程规范化、图文传递电子化、各项管理科学化的要求,现实项目报建、分件、审批、发证、归档及报表统计打印等工作的信息化和自动化。

3.3网上及预报建系统

“网上报件预审系统”主要实现建设单位把要报建的项目在网上按照所需的要求,把要报建的项目信息、报建项目所需要的必备材料以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远程预报建。市城乡规划局的预审人员会根据项目的情况对其进行预审,不符合要求的可直接说明情况,报建单位可根据反馈的情况再次报建,直到预审通过;通过预审的报建单位可直接到市城乡规划局进行正式报建,提高了工作效率。

4 结语

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一个行业推广系统,具有统一性、通用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它不是一个个性化的软件。随着后续工作的推进,佳木斯市还将建立空间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电子报批系统、电子地图系统、三维决策系统等,以此推动佳木斯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化进程,向智能化方向迈进。

参考文献

[1]罗明海,城市规划数字化及其综合研究框架,武汉大学学报(工学版),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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