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基市场的定义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23 17:01:34

利基市场的定义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1)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做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决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的经济,然而作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竞争的属性外,还应具有和谐的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竞争与和谐的统一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和谐的市场经济。

一、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1.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和谐的社会,其中经济的和谐是基础。因为,和谐社会的实质是要处理好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协调好人们的各种利益,使人们和谐相处,充分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经济利益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只有首先协调好经济利益关系,满足了物质生活这一最基本的需求,人民才能更好地追求和享受其他利益。因此,社会是否和谐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利益关系是否和谐,只有从经济利益关系出发来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才有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在市场经济和谐运行的基础上,构建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理顺我国现阶段经济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2.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它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外,还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具有社会主义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以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既要促进效率的提高,发展生产力,又要防止两极分化,注重社会公平;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的作用要受到社会和谐目标的约束;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竞争都要受到共同富裕目标的协调和相应政策的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效率与公平、竞争与和谐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经济。

3.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在促进经济增长、带来高效率的同时,其自发性、盲目性的缺陷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从而引发恶性竞争、短期行为、道德缺失,带来经济增长的盲目性、收入分配的悬殊,乃至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以及其他不和谐因素。市场经济的缺陷不仅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对立,而且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要求相对立。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虽然使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这就为市场经济消极性、缺陷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更多空隙,从而产生竞争无序和失范、不讲诚信、假冒伪劣、欺诈活动等不和谐现象,而这一切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越迫切需要和谐机制来引导、规范、推进和保障,以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良好秩序。

二、发展市场经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市场经济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事实上,市场经济与社会和谐有密切的联系,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不断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1.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

2005年2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这些要求与市场经济的某些属性有着共通的地方,因而是可以相容的。

首先,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本质上是一致的。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一个要求。发展市场经济能较好地解决民主法治的问题。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法治保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不能够运行良好的。同时,完善的法治体系也需要民主作为保障。发展市场经济,能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增强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促使国家民主法治体系的完善。市场经济越发展越容易促进国家完善民主法治,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必要条件。

其次,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具有统一性。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它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样的规则。尽管由于每个人的条件不同,在公平竞争中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公平,但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生产者经营者都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实现优胜劣汰。因此,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平等意识和公平竞争观念,从而能较好地解决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

再次,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诚信友爱的建立。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通过契约为纽带来维系的,“诚信为本”是现代市场经济长期生存的法则,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背后调节着商品运动,一切商品的价值和质量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这有利于树立人们的质量意识和诚信观念,为和谐社会的诚信友爱的建立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通过发展市场经济,还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要求创造必要的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充满活力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为了追求利益,相互竞争,不仅使社会充满着活力,而且也能很好地解决效率问题。同时市场经济不仅能优化资源配置,还能促使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这就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另外,市场经济承认并肯定人的利益,而对人的利益的承认和肯定,有利于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

社会和谐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长,没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物质财富的增长,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尽管物质财富的增长不会自发地导致社会和谐,但社会和谐却离不开物质条件。因为和谐与贫穷落后是不相容的,一个贫穷落后的社会永远不可能达到真正的和谐。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样,贫穷也不是和谐的社会主义。因此,社会和谐的程度最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并受其制约,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而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方法,在宏观上,它能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在微观上它能充分调动企业和劳动者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物质基础。转总之,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是殊途同归的,是相容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

三、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和谐机制是指为市场经济和谐发展提供的利益均衡引导手段和控制杠杆。尽管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市场经济固有的规律和特征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和谐是不能自发形成的,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1.坚持以人为本是根本出发点

经济运行机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类活动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因此,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首先从人出发,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充分保护和激励人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确保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机制的核心,它要求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不断提高,形成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

2.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是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有的道德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而新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形成,因此积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确立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要着力培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的关系,营造扶正去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在人类的道德体系中,诚信友爱对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最有价值,要建立企业、个人的信用档案,完善现代信用体系,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3.加强法制建设是保证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保证。要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界定各市场主体的产权,明确各自的活动规范,使市场活动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展开,引导人们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目标,自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解决所遇到的矛盾;要坚决打击市场不法行为,真正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运行。

4.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是关键

社会公平是衡量和谐社会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和优越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表现。而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则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促进社会公平,就必须健全收入分配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要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在科学发展观提出的“统筹规划”方法指导下,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制定社会普遍能够接受的分配政策;要加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并以法律形式来调控收入分配差距。

同时还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推进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器。因此,必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失业者给予资助、对困难群众给予保护,实现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满足每一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的经济,也应该是和谐的经济,既具有竞争机制,也应该有和谐机制,只有把竞争机制与和谐机制有机的统一起来,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奠定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永昌:《坚持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的有机统一》.《北方经贸》,2005年第10期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2)

Abstract: In a market economy, modern society has been transformed into a contractual society, the social political life, the economic life and social relations are all contractualization. Contract society brought about by changes in moral values, between people, between people and units, the form of a contract to regulate their own behavior.Key words: market economy; moral dialectic

中图分类号:B82-05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5-0020-02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辩证关系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和性质;经济基础的变化决定上层建筑的变化。另一方面,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主要指上层建筑在服务于经济基础时,积极的进步的上层建筑能推动经济基础的发展,落后的腐朽的上层建筑会阻碍经济基础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哲学范畴中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道德是哲学范畴中的上层建筑,而且是观念上层建筑。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思想道德之间也存在着这样一种辩证关系,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l、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引起新的道德规范的产生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转向市场,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市场经济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就是在遵循价值规律的基础上,通过供求变化、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来引导市场主体去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以及消费什么怎样消费,从而使种经济资源在各个领域、部门、行业、企业之间合理流动,产生最大最优效率。我国的市场经济除了具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就是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含义为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利用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和引导经济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证市场经济的性质永远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发展,让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都进人市场,通过平等竞争来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性作用。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并通过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政治保证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防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偏离正确的航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我国经济基础的一项重大变革、发展,它必将对思想道德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它必将引起全社会思想道德观念的变革和发展。它必将促使一系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新思想道德观念诞生。市场经济的到来引起了人们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使人与人之间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在计划体制下,我们虽然也强调人们地位的平等性,但由于人们总是依附于某个单位、某个组织或固定于地域之上,形成了事实上的主从关系、附属关系、等级关系,真正平等关系无法实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不再有这些依附关系。人们处于经常地流动之中,具有自主性、流动性,从而使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关系。因此,不平等地位条件下产生的一系列具有依附性、服从性甚至掺杂个人利益的道德规范就失去了作用。平等地位条件下产生的新的道德关系将发生重大作用。如诚信精神、进取精神、创新精神、自由意志、平等观念、公平意识、权利与义务观念、协作观念、竞争意识、自卫意识、自强意识、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守法意识。这一系列新的道德规范对现代社会发生着重大的积极的作用,我们一定要对此进行大力地宣传,使其得到弘扬。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一些消极的落后的不健康的道德观念也会伴随而生,如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金钱至上、、权钱交易、贪污腐化、商业欺诈、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损公肥私、欺行霸市、背信弃义等,这些消极的道德观念,它侵蚀人的心灵,误导人的行为,一定要对它进行控制和封杀,防止其蔓延。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作为上层建筑的思想道德,对作为经济基础的市场经济有着重大的反作用。一般来讲,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它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思想保证和动力支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必然受道德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如为顾客服务的意识,市场信誉的建立,产品质量的保证,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的作风,都要由道德规范加以约束。要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正常,需要采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制的、道德的多种手段。道德作为一种手段,对于市场经济来讲是必不可少的,有着其他手段无法替代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进人市场的全体人员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提高其道德素质,使全民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的法则,自觉抵制各种不道德的行为,另一方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不道德行为施加舆论上的压力,施加道义上的谴责,以期纠正风气。离开道德的规范,仅靠法律的手段,是永远无法净化市场环境的。道德正是在法律不及的地方发挥着重要作用。据此,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道德之间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道德发展创造物质基础,促进道德观念的变化和发展;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方向保证,它通过人们精神的振奋、素质的提高和工作态度的改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说,离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范的市场经济,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产生的新的道德观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社会已转变为一种契约社会,社会的政治生活契约化,经济生活契约化,社会关系契约化。契约化社会带来的是道德观念的转变,人与人之间、人与单位之间,都以契约的形式来规范各自的行为,契约决定双方的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契约社会中,法律只是作为不履行的一种救济手段。这就完全改变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着的人与人之间的主从关系、附属关系和等级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处于经常地变动之中,具有自主性、独立性,不再具有依附性,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关系。因此,不平等地位条件下产生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代之而起的是平等地位条件下产生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道德规范。具体来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引起的新的道德规范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平等观念:在市场经济时代,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有订约的主体资格和权利,自然人不因社会地位高低而有贵贱之分,法人也不因财产多寡而有区别。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任何个人和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都应是在平等对待的原则中进行,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应履行自身的职责(或义务)。

2、自由意志观念:在经济活动中,订约主体的行为是一种主观自愿的行为,人人都有订约或不订约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个人、组织或权利部门都不得通威胁、利诱或行政手段强迫他人实施或不实施某行为,不得剥夺他人订约的权利和履约的义务

3、公平(公正)观念:给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提供平等的竞争条件和平等的竞争机会,要使所有的竞争者处于同一起跑线,不能有特权或其他外部因素介人其中,要通过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在这里,公平(公正)强调的是条件和环境的平等,不是结果的平等。强调结果上的平等是一种平均主义思想,这是市场经济不能接受的思想。

4、竞争观念: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参与竞争的主体,都受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影响,经营者不断地更新产品、降低成本,占领市场。那些品种得不到更新和质量得不到提高的产品,就会被市场淘汰。每一个市场主体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站住脚,必须不断地推陈出新,不断地提高效率,不断地进取,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不是尔虞我诈,不是大鱼吃小鱼,不是损人利己,不是不择手段地置对手于死地,而是在竞争中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5、协作观念:市场经济也是一种协作经济。市场体之间除了是竞争对手之外,还是协作的伙伴,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都必须与其他主体进行合作,相互支援帮助,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在协作中共同发展。

6、信用观念: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重合同、守信用是一条最基本的道德规则。在这里,信用观念是指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时间、地点等内容去践约,严格按照承诺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违背合同,不能弃置承诺。市场中的所有主体都必须立信用观念,不讲信用,就是对市场经济的破坏。

7、利益观念:市场经济是以对利益的追求驱动力的经济活动。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次活动,首要考虑的是能带来多大的物质利益,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就成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因素,抽掉物质利益也就失去了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强调利益观念,但更注重集体主义原则,反对把个人利益推向极端,既强调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也强调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既不能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忘掉集体利益,也不能只强调集体利益而忽略个人利益。在这里,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一种辩证的统一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道德观念,除了上述所列之外,还有创新精神、进取精神、奉献精神、自强意识、守法意识等等,这里不一一述之。我们一定要对这些新的道德规范进行大力的宣传,深人人心,使其内化为人的行为,得到弘扬。

三、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德治国,就是要建立一套能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时代前进了,社会进步了,时代将内容赋予社会道德,新的道德规范在市场经济中诞生。我们应建立一套能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一新的道德体系,它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道德体系相区别,它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道德思想和行为。我们认为,在新的社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中,如下的一些内容是必不可少的。

1、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

任何时代的道德规范体系中都有一个核心问题,在中国古代,周公强调以“德”为核心,孔子强调以“仁”为核心,孟子强调以“仁义”为核心,西汉时期以“孝”为核心,南宋时期以“天理”为核心。在西方道德思想中,则以“善”、“自由”、“正义”等为道德的核心。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的核心是同志提出的“为人民服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们仍然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作为道德规范的核心。

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也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集中体现。它强调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都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它要求在人际关系中,要尽量做到替别人着想,力求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使自己的行为能够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有益的结果。每个人都要尊重人、关心人。热爱集体、热心公益、扶贫帮困,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它主张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反对只顾个人利益、小集团利益,而损害他人和集体利益的行为。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社会一切道德要求的最根本的出发点,离开了这个最根本的出发点,就不可能存在良好道德的行为。因此,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我们应把为人民服务作为核心,其它任何道德都以此为标准,都由它来衍生和评判。

2、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原则是集体主义。

集体主义的原则就是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甚至牺牲个人利益来维护集体利益。这里要说明的是,在集体主义原则中,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集体主义不是抹杀和限制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个人利益的集体性,认为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不仅不会妨碍个人利益,而且要保证个人利益的实现,只有个人的价值、尊严得到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得到了保证,个人的主体性得到了发挥,集体才有更强大的生命力。集体主义既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同时也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结合,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利益的真正实现。只有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才反对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才反对损害集体利益而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3、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内容。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3)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充分激发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推动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是我国当前的重要任务。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作为社会主义根本指导理论地位的体现,也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基本要求。因此,在市场经济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要坚持劳动价值、剩余价值等基本理论。

第一,劳动价值论。劳动生产使用价值也创造价值。马克思认为“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马克思市场经济理论明确指出商品价值的本质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抽象劳动。这一理论观点为货币、资本、利润、利息、红利、地租等财富形式提供了正确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明确提出劳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必须高度重视。这同样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特别是经济改革攻坚阶段重要的理论指导,必须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筑牢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基础。

第二,货币理论。货币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马克思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是一种特殊商品,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第一推动力和持续推动力。货币流通量由待交换商品总额和货币流通速度决定,进入资本主义后,纸币成为货币的主要形式,其流通量流通中所需的贵金属货币的价值决定。这些理论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

第三,剩余劳动理论。马克思认为,剩余劳动为任何社会发展创造了物质基础。劳动力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特殊商品,其超出自身价格的劳动成为剩余劳动,创造出剩余价值。剩余价值通过利润、利息、红利、地租等形式体现和存在。劳动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商品,而是为社会发展创造物质财富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会有剩余劳动存在,形成以利润、利息、红利、地租、税收等形式存在的剩余价值。剩余劳动及其产生的剩余价值不再是资本家的个人利益所得,而是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点之一。

第四,再生产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资料的再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基础。物质资料再生产的目的在于按照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阶段,理论上可以通过货币在市场竞争中的中介作用实现比例的平衡;但实践上,由于市场的自发性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比例周期性失衡的矛盾是无法得到根本解决,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也由此产生。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具有对经济的宏观管理的制度保证,从根本上解决市场经济自身存在的自发和盲目性,通过增加国内消费的比例,来形成与生产资料的平衡发展,有效解决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无法克服的矛盾。

第五,世界市场理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伴随着国际贸易及拓展,以及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争夺世界市场的历史。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商品和资本的输出,在为本国经济发展积累财富和扩大市场规模的同时,还有效的缓解了国内的阶级矛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首先接受和肯定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世界性。回顾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不断开放,融入世界经济发展、参入国际竞争,最终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的过程。在马克思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凭借社会主义自身的制度优势,对内扩大内需,对外谋求合作共赢,使我国的经济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对我国规避市场经济弊端具有实践价值

马克思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对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务必要高度重视马克思市场经济理论指出的市场经济弊端。做好市场经济顶层的制度设计,抓好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在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将社会主义经济的制度优越性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相结合,弱化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更快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健康有序的?l展。当前,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群众路线,以群众利益作为经济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执行的落脚点,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消除损害经济发展的行为,努力建设公平、公正的经济发展环境。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积极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创新,促进协调发展,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结合供给侧改革,通过科学划分分配比例,不断提高劳动者的购买力,强化社会救助帮困机制的建设,增强国内的消费需求,使社会生产与消费的基本比例处于动态平衡状态。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4)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意义

中国经济改革在经济增长层面的成绩为不断深化的市场经济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实证依据,但贫富差距等社会矛盾的加剧也同样给质疑中国市场化改革的人提供了理由。

从康德式的绝对道德意义上看,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存在着固有的矛盾。普遍的看法是:市场的核心是追求效率和个人财富的最大化,而和谐社会强调社会财富在分配应该更趋于公平。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和政策导向力图缩小因为人的自然禀赋差异或其他原因所导致的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实际上引发了对市场经济的若干诘问。除了从意识形态角度对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提出质疑外,对市场经济最有力的批判武器来自于伦理层面。认为市场经济的逐利本质必然导致人们私欲膨胀,道德沦丧,进而引发社会不公。简言之,功利主义的市场经济与人类追求社会和谐与公平的精神是相悖的。市场经济可以解决经济增长问题,而不能解决社会发展问题。

接下来更深层次的问题便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究竟是实用主义或者工具化了的权宜之计?还是对市场经济这个人类社会“自发扩展的自由秩序”(哈耶克语)的充分认可与尊重?这个问题实际上最终归结于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一种是从市场经济的“具象”出发来简单地定义市场经济,即市场经济是迄今被证明资源配置效率最高的经济运行方式。要发展经济,就必须采取市场经济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公平是经济增长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另一种是从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以及孕育市场经济的历史背景、思想文化基础等多角度全方位地解读市场经济的内在精神实质。从而挖掘并承认市场经济的伦理价值。使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摆脱在理论上长期陷入实用主义的尴尬。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与“现代”问题,其实是一个复合性的概念。并不仅仅是指经济的发达程度。而作为具有特定意义的所谓“现代”概念,与市场经济这样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密不可分。可见把市场经济仅仅定位在“效率”的功利价值上是有失偏颇的。

就中国的传统与现实而论,单纯从经济学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概念出发来讨论改革的是是非非难以说明问题;或者仅仅是在公共政策的取舍方面是更多地倾向于福利主义还是自由竞争(换一种表述:即如何平衡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也难以为论证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西方长期存在的“社群主义”与“个人主义”的争论就其实践意义来说大多体现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层面。“社群主义”更强调基于共同社会目标的共同价值,认为社会价值与个人的自由权利相比更具有优先权;在经济政策方面主张国家干预和注重社会福利与公平。根源于洛克古典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则把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出发来论述一切制度、规则和政策均应以确保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为最高宗旨。主张自由竞争,最大限度地减少以税收、补贴、福利等形式出现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近年来,西方“社群主义”与“个人主义”的争论同样引发了中国学界的讨论。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尤其在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出现这种争论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但必须注意到,西方所有关于“个人主义”与“福利主义”的分歧并不是基于对市场经济的肯定或者是怀疑。而是把市场经济制度作为一个勿需讨论的先决条件。哈耶克,齐诺克等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自不必言,就是以关注贫困问题和弱势群体而著名的阿玛蒂亚·森以及建构社会正义学说的约翰·罗尔斯事实上都被视为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阿玛蒂亚·森对自由市场经济制度从来不吝赞美之词。由此看来,“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主义之间并非水火不相容。因为在如何看待市场经济的问题上,两者并不存在根本的政治哲学分歧。相反,他们把市场经济中个人的理以及经过长期市场实践所形成的一切规则(包括成文的法律与人们自觉自愿遵循的潜规则)看做是与人类普遍价值准则相符合的社会秩序。

虽然中国实行市场化改革已经经历了三十年,但对于市场经济的认知仍然存在着深刻的分歧。意识形态的争论姑且不论。从学理层面而言我认为仍不免失之浅显。最初的、至今仍然有一部份人所坚持的看法源于改革开放之初的市场经济工具论,即把市场经济看作是单纯的经济运行的机制和手段,也即是说市场经济是一种价值中立的工具。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同样可以用。相对于把市场经济等同于剥削和罪恶的传统观念无疑是一种突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减少不必要的争论,推动改革开放的进程起到了巨大的历史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仅仅把市场经济看做价值中立的工具显然已经缺乏足够的解释力。例如,既然是工具,在不同的环境下使用的效果为什么会大相径庭?市场机制会出现失灵和扭曲?市场经济改革导致一定的贫富差距是可以预期的,但整个社会出现普遍的腐败和权利不平等现象却非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避免和遏制公共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嵌入”而产生腐败以及重视国民在政治、经济权利方面的平等都是解决得比较好的,道理很简单,一旦权力对经济活动“嵌入”(而非规制)就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如果国民的权利事实上不平等,市场就缺乏平等的竞争主体。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这是众所周知的经济学原理。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另一个最为流行的理论是生产力水平决定论,(另一种表达是“初级阶段论”)认为中国之所以实行市场经济改革最基本的原因是由于中国当今的生产力水平还不够发达,市场经济是通向更高层次社会经济形态不得不经历的阶段。至于生产力水平究竟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可以不再实行市场经济,(或市场经济会自然消亡)这也许是不得不留待后人回答的宏大理论命题。从现实的、实践的的意义上说,也还没有必要过早地陷入这样的争论。但必须看到,生产力决定论对市场经济的承认是有限度的。折射出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依然刻有传统意识的印记,反映出某种“不得不”的矛盾的心态。

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上述两种对中国进行市场化改革的理由总给人一种隔靴搔痒的感觉。改革实践促使人们必须对市场经济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论思考,概括起来说,对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研究大致是从两个维度展开的,一是从“善”“恶”,“道德”或“不道德”的伦理层面来探讨市场经济。试图在道德的“利他”与功利的“利己”主义之间找到一条共通的桥梁。二是从市场经济所关联的政治、法律以及相关社会因素来探讨市场经济的本质及其所要求的制度环境。这已经大大突破了市场经济工具论的束缚,把中国对市场经济理论研究深入到了政治哲学和价值伦理的高度。而且从方法论的角度弥补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唯理主义倾向。惟有此,方能在理论上说明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是逻辑自洽的同一体系。

二、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

市场经济产生和演变的过程清楚地说明:市场经济的出现并非是一个孤立的经济现象,更不是人所固有的逐利动机的必然产物。马克斯·韦伯在考察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渊源时认为宗教革命之后的新教教义与资本主义有着直接的联系,说过:“获利的欲望、对营利、金钱(并且是最大可能数额的金钱)的追求,这本身与资本主义并不相干。这样的欲望存在于并且一直存在于所有的人身上”,但“为什么资本主义利益没有在印度、在中国也做出同样的事情呢?为什么科学的、艺术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发展没有在印度、在中国也走上西方现今所特有的这条理性化道路呢?”“对财富的贪欲,根本就不等同于资本主义,更不是资本主义的精神。倒不如说,资本主义更多地是对这种非理望的一种抑制或至少是一种理性的缓解。”①

马克斯·韦伯认为研究资本主义起源的中心问题是“以其自由劳动的组织方式为特征的”。韦伯的分析无疑是深刻的,至少可以使我们避免仅仅从表面现象来粗浅地看待市场经济。因为人的理性是与生俱来的,不能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与市场经济划等号。问题的关键是人的理性能否得到实现和怎样实现。资本主义(也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产生之前)之前,普通平民百姓的理性是受到压抑的。在欧洲,教会、贵族和僧侣可以不劳而获,极尽奢华。在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一方面是小部分人“理性”无限度的恶性膨胀,另一方面是广大民众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当市场经济使每个人都有可能自由地依据自己的理性去追求自身的利益时,却要去承担“唯利是图”的罪名,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我们无意否认市场经济的逐利性,暂且不论逐利的过程和结果还要受到一系列规则、制度和道德的约束和调整,从道德序列上讲,给不给人自由与给了人自由所产生的结果并不是一回事。孰轻孰重自然不难辨清。这里有必要顺便提一下,亚当·斯密认为给人自由的结果是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功利主义大师边沁认为只要整个社会福利增长了,也就达到了善的目的。由于他们只注意到社会财富的总量而忽视了社会财富的分配而受到质疑。

从市场经济产生的历史背景来考察,市场经济产生于欧洲思想大解放和社会发生激烈变革的时期,在此之前的欧洲大陆经历了漫长的中世纪,政教合一的专制制度剥夺了人最基本的权利,处于下层的广大民众没有基本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甚至没有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提出了理性至上和人本主义思想,把自由作为人类最高的,也是最终的价值追求。作为文艺复兴运动的继续和深化,启蒙运动从激情转向了冷峻。从张扬人性的口号式呐喊转向对社会、政治、法律和制度等问题的缜密思索。

任何人都有权力根据自己的判断去选择自我发展的道路,任何人都没有权力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牺牲他人幸福的基础之上。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也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但问题在于: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才能够达至这一目标的实现呢?在这一个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思想大解放的黄金时期,启蒙思想家们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产生了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治、经济、法律等理论和思想。

可以说,如果没有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和宗教革命所奠定的思想文化基础以及由此所决定的社会发展走向,市场经济是不可能产生的。市场经济正是秉承了文艺复兴和倡导的人本、理性和自由的基本价值观念。经济活动是保证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缺乏经济自由,其他的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经济自由是自由价值序列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也就是说,从价值哲学的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一种体现人类最终价值追求的“善”的经济制度。这是它最为重要的价值意义,其次才是它的功利作用。由于经济学主要注重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作用,久而久之,人们反而忽视了市场经济的其他重要价值之所在。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5)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2-0189-02

一、法的产生

诚如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原因和规律,法也不例外。劳动发展史是马克思探求社会发展史的钥匙和途径,对于法是如何产生的,我们也应该借助于这把钥匙。“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决定并制约着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精神生活的全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影响存在,而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影响人们的意识,在经济基础变更的基础上,社会所有的上层建筑也会随之慢慢地发生变更。”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上,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及所决定的社会和生产关系中追溯法的产生和发展,这是我们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基本立足点。国家和法是在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到了一定阶段,随着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经济的兴起,为了适应阶级统治和社会控制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氏族社会的领导人开始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由社会公仆向社会主人转化,脱离了惯有的社会体系,权力的承接也由推举制转为世袭制,氏族机关也开始向奴隶制国进行转化,在社会道德和宗教文化中,也加入了类似保护私有财产和奴隶主阶级利益的观念和条款。私有阶级就随之产生了,并且制定了新的社会规范,如习惯法等,这就是法的萌芽。私有财产和私有制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法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人类从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与占大多数人口的被剥削阶级在政治经济利益和思想道德观念等方面从根本上是对立的,为了维护其不合理的剥削制度,仅仅靠原始社会的手段和方式显然无法满足,于是作为阶级斗争的产物,国家这一暴力机关便产生了,以国家的强制力和惩戒力为后盾的法也就满足了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的需要而随之产生了。法的产生满足了奴隶主阶级统治镇压奴隶和维护奴隶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的需要,这是法产生的阶级基础。同时,私有制经济的发展也引起了经济关系、社会文化、宗教道德等社会全方面深刻的变革,从而使社会的控制和管理活动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私有阶级为了进行社会强力的管理和控制,保护其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阶级利益,常需要借助于暴力手段,国家和法适应和满足了这一需求。因此,法也是为了适应阶级社会强有力的控制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

二、法与经济基础

我们探讨法与经济基础的理论依据应该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内在联系及其辩证关系的基本观念之上,上层建筑要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为社会经济基础服务的基本观点。不能离开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这个重要的物质基础进行孤立的分析,不然无法说明法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法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为社会经济基础服务的性质。也无法指出,特定的历史时期,法律既要保护自己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也允许其他生产关系形式的存在和一定程度内的发展,肯定他的合法权益。

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集中体现在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内容、变化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处于统治地位和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为了其所依赖的生产关系以及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而制定法律。由此决定了,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要求有什么样的法律与其相适应,为其服务。一定条件的物质生产条件就是一定法律的现实基础,这就是法律的物质条件和阶级性质所在。历史上的法,从本质上可以分为奴隶社会的法、封建主制定的法、资产阶级的法和无产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制定的法。其次,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确定人们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并用规范的语言来肯定人们在一定生产关系中的义务、权利关系及其界限,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历史阶段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决定了法律的内容。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剥削阶级通过占有所有权利,被剥削阶级占有所有义务。这是社会生产关系对抗的性质所决定的,这是法律的阶级性的一个突出的表现,也是剥削阶级社会法律的本质特点。再次,法律内容要随一定时期经济基础的变化所决定的。法律变化发展的动力源泉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在同一社会形态下,经济基础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经济矛盾的尖锐化,基于发展巩固自身利益的需要,统治阶级需要进行不涉及社会根本制度的社会改革,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用来调整相应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利益。如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所制定的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法。最后,经济基础决定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性质。在不同历史时期,凡是统治阶级所维护的生产关系反映生产关系客观要求的,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在其之上的法律对这种生产关系的保护、巩固和发展,就会对社会进步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如果统治阶级所维护的生产关系是违反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不利于社会进步发展的,那么立于其上的法律就将是落后的、反动的,妨害社会发展的。

总之,研究法与经济基础关系时,不能简单地把两者的关系固定化、公式化,我们应该立足于各个历史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上,立足于当时整个社会物质精神文明所能达到的情况上,立足于一定历史阶段阶级力量的对比状况来分析,对此要全面、历史、具体地揭示它们的内在联系和关系。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

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观,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法,一定经济基础是一定法律的现实基础。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我国法律的制定要自觉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为经济基础服务。同时,根据法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作为反映无产阶级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律,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改革、调整、推动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一个极为重要的任务和使命。

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矛盾的主次方面唯物辩证关系,市场经济具有二重性。市场既通过自身的利益原动力和竞争机制去驱动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同时又具有盲目性、滞后性、自发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过于强调本位利益的反作用力,影响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需要进行适当的计划调控和行政管理,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那么,如何做到将计划调控、行政管理与市场经济相耦合,保证市场调节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发挥最大的作用,这就需要法治。因此,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律的保障和推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规范和保障的作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集中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意志,而无产阶级是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是为人民服务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必须反映解放、保护、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巩固和壮大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当今社会市场经济面临的许多问题和困难,大都是因为法制建设不健全或者比较滞后所造成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包括对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来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产权关系、市场体系、市场组织等市场经济制度的规定;对各种生产要素商品化,市场交易双方等市场经济关系的界定;对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问题的规范和解决提供方方面面的保护,通过经济法规体系的完善和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备,保证市场行为的法制化、现代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更是法治经济。“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基于市场经济的双重性,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权力经济行为和盲目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等而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生产关系,而且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为了遏制和彻底杜绝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等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不够的,这就需要整个社会的全面法治化来规范和惩治违反生产关系和r值规律的行为,对公共权力加强制约,确保人民的权利服务于人民。运用完备的法治制度来组织管理市场生产经营行为,并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包括政府机关、企业、个人都必须依法守法,在遵循法治原则的基础上为经济服务,使法律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调动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提升全民的经济法治观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经济法治环境,使生产关系不断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通过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下对法及法与经济基础的辩证关系进行了分析,探知了法对提升经济治理能力的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我国正处于“十三五”建设的重要时期,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的指导下,对我国各项事业进行理论探索和研究,丰富了我国国家治理理论体系,也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坚持和扩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指明了方向。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 马克思恩格斯原著选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3]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4.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6)

    宪政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知道的最为有效与合理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目标后,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现宪政。学者们在宪政内涵的界定上还未达成共识。张千帆教授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状态,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约束,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钱富臣教授则通过对国外宪政历史的分析指出宪政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人民主权、民主、分权与制衡、人权等五个方面。笔者认为宪政是以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目标,实行以宪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宪政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以控制国家权力运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以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目标。英国是宪政的故乡,宗旨在于限制王权的1215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的起点,是当时两大政党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以“消极宪政”为本质的自由主义宪政观构成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自由主义宪政观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由“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转型发端于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进步运动。“消极宪政”主张限制国家权力,认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过度竞争带来的市场垄断、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问题日趋严重。占统治地位100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场经营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许多学者提出发挥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以解决社会问题。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注重发挥权力的能动性,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更为重要。宪政理念也发生了转型,强调国家适当干预,以建立正义的市场机制和实现社会公平。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含义与基本特征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济权利,而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新型权力。包括三种基本类型:①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是国家公共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权力。市场规制权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②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权力,包括宏观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③社会分配权。社会分配权也可称为国家分配权,指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经济实体,为了自我运行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而借助强力对社会资源和国有公共财产在私人和国家之间,以及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权力。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是对整体性经济关系的调控和干预,其目标在于保持市场有效竞争、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和社会分配公平,关涉到广大公民市场权利和民生利益,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根本性和整体性。②公益性。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并不是事无巨细,而是只对关系到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维护多数市场主体共同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③有限性。从宪政来看,控制国家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与强度以市场失灵范围和程度为依据,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权力范围。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必然是一种适度的、有限的权力。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内涵与特征的分析中可以发展,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一种根本性的、与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价值的权力。从宪政与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来看,国家干市场经济权应该由宪法进行规范。

    二、宪法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必要性

    1.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性地位,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地位;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体没有法外的权力。建设法治国家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摆在法治客体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规范国家干预市场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和成败关键所在。有效规范和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问题。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保障其正当行使的要求

    国家权力如没有刚性的制约将导致悲剧,这不仅由于权力无限膨胀必然越来影响到公民权利,而且对于执政者来说,最终也将同样使其自己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才能克服权力内在缺陷和保障其正当行使。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国家失灵的弊病。有时,国家干预甚至是市场失灵引发的原因。国家干预市场权的腐败、寻租、滥用等行为,是引发国家失灵的关键性因素。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种种问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需要

    权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而面对此类公权行为,公民不得以原来的权利为抗辩。基于其本性,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极易侵害市场主体权利。保护作为被干预者的市场主体权利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也是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宪法既要促进国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显。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利。

    三、国外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

    1.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等研究的重要问题。资产阶级学者普遍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根据。社会主义宪法基本都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宪法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宪法的基本模式。如《韩国宪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为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出现滥用情况,国家可以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意大利宪法》第47条规定:“共和国奖励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储蓄,并规定调整和监督信贷事业”,该条确立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权。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了议会具有干预市场经济立法权:“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制度”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的准则。俄罗斯联邦1993年宪法第8条第1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转型,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该条确立了国家在社会保障、统一市场方面的经济干预权。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主体、原则与方式等

    任何非整体的权力都是由一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权力主体的差异性决定如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了议会的市场经济立法权,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而美国宪法在1803年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后,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惯例,奠定了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角色。《德国基本法》109条第2款规定了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的基本原则:“联邦和各州编制预算时,应考虑整体经济平衡的需要”。根据这一宪法条款德国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原则进行具体规定。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义务

    国家行使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应在法律限度内,以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权利为目标,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否则就应承担一定法律后果。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凡未经国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家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韩国宪法》第119条规定“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尊重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造为根本”。有些国家的宪法则通过规定公民经营自由的方式来确立国家干预权行使的义务。《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2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贸易、专业或职业的自由”。

    四、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现状与完善

    1.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现状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7)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发展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它是一切商品生产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的特征。从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手段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姓“社”姓“资”的制度属性的区别。由于人类物质资料的生产总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进行的,社会资源的配置与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实现提,因而市场经济体制又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条件而独立存在,它总是存在于一定社会制度之下并同该社会基础制度结合在一起。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存在,它可以为资本主义所利用,也要以为社会主义所利用。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及发展。 

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我们是计划经济为主,也结合市场经济,但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1985年,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进一步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这些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从根本上解决了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思想束缚,对我国经济改革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成为我们党制定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基本理论依据. 

三十多年前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以及后来的实践,是重要的历史性尝试。在这之前,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计划经济,资本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是单一的市场经济。虽然列宁很早就提出过搞混合经济的设想,但没有来的及实施。而邓小平不仅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国家搞市场经济的设想,还在我国进行了长期全面的实践,这不仅给我国带来了多年经济高速增长和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还为认识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宝贵经验。同大多数新生事物一样,邓小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设想是不完善的,有些实践也是盲目的。用他自己的话讲,是摸着石头过河。许多问题,如怎样将国企推向市场,国企要不要搞股份制、要不要搞破产、三农问题如何解决、金融体制如何改革,等等都没有现成的答案。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它本身没有姓“社”姓“资”之分。但是,市场经济又总是与各国特有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因而又具有自身固有的特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紧密相联系的,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形态有根本的不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在资本配置方面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或经济运行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它不仅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定和特征,同时又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特殊性,即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根本区别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8)

    宪政国家是迄今为止人类所能知道的最为有效与合理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目标后,许多学者提出我国应该实现宪政。学者们在宪政内涵的界定上还未达成共识。张千帆教授认为:“宪政是一种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者理想状态,其基本核心在于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到宪法的约束,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钱富臣教授则通过对国外宪政历史的分析指出宪政的基本内涵包括法治、人民主权、民主、分权与制衡、人权等五个方面。笔者认为宪政是以控制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基本目标,实行以宪法为基础的依法治国的政治制度。 宪政以宪法的存在为前提,以控制国家权力运行和建立民主政治作为基本任务,以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目标。

    英国是宪政的故乡, 宗旨在于限制王权的 1215 年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政的起点,是当时两大政党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 以“消极宪政” 为本质的自由主义宪政观构成了近代宪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 自由主义宪政观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由“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转型发端于美国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的进步运动。 “消极宪政”主张限制国家权力,认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过度竞争带来的市场垄断、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问题日趋严重。占统治地位 100 多年的斯密自由市场经营论为中心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让位于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许多学者提出发挥国家权力对经济干预以解决社会问题。

    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注重发挥权力的能动性,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国家权力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宪政理念也发生了转型,强调国家适当干预,以建立正义的市场机制和实现社会公平。

    2.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含义与基本特征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市场主体经济权利,而对市场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新型权力。包括三种基本类型:①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是国家公共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的一种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公权力。市场规制权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②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关可以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权力,包括宏观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权和宏观调控监督权。 ③社会分配权。 社会分配权也可称为国家分配权,指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经济实体,为了自我运行和特定社会公共利益而借助强力对社会资源和国有公共财产在私人和国家之间,以及各个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权力。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根本性。 国家市场经济干预权是对整体性经济关系的调控和干预,其目标在于保持市场有效竞争、经济总量关系协调和社会分配公平,关涉到广大公民市场权利和民生利益,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根本性和整体性。②公益性。国家对市场经济干预并不是事无巨细,而是只对关系到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维护多数市场主体共同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③有限性。 从宪政来看,控制国家权力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范围与强度以市场失灵范围和程度为依据,不能超出其法定的权力范围。 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必然是一种适度的、有限的权力。

    从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内涵与特征的分析中可以发展,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一种根本性的、 与公民权利直接相关的,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价值的权力。 从宪政与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来看,国家干市场经济权应该由宪法进行规范。

    二、宪法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必要性

    1.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

    1999 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性地位,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地位;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任何主体没有法外的权力。 建设法治国家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自身摆在法治客体的首要位置,而不是超然地游离于法治客体之外。规范国家干预市场权,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和成败关键所在。有效规范和控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问题。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保障其正当行使的要求

    国家权力如没有刚性的制约将导致悲剧,这不仅由于权力无限膨胀必然越来影响到公民权利,而且对于执政者来说,最终也将同样使其自己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才能克服权力内在缺陷和保障其正当行使。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但是国家干预也会出现国家失灵的弊病。有时,国家干预甚至是市场失灵引发的原因。国家干预市场权的腐败、寻租、滥用等行为,是引发国家失灵的关键性因素。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有利于克服其行使中的种种问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是保护市场主体权利的需要

    权力具有合法侵害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而面对此类公权行为,公民不得以原来的权利为抗辩。基于其本性,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极易侵害市场主体权利。保护作为被干预者的市场主体权利是市场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也是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宪法既要促进国家治理,又要保障公民权利,而且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正逐步突显。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市场主体权利。

    三、国外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

    1.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等研究的重要问题。 资产阶级学者普遍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根据。 社会主义宪法基本都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通过宪法授予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进行规范,是许多国家宪法的基本模式。如《韩国宪法》第 119 条第 2 款规定:“为防止市场支配和经济力出现滥用情况,国家可以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整”。 《意大利宪法》第 47 条规定:“共和国奖励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储蓄,并规定调整和监督信贷事业”,该条确立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具有干预市场经济立法权:“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 ,税率和征收方式 ,货币发行制度”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的准则。 俄罗斯联邦 1993 年宪法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保障经济空间的统一,商品、服务和财政资金的自由转型,支持竞争和经济活动的自由”,该条确立了国家在社会保障、统一市场方面的经济干预权。

    2.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主体、原则与方式等

    任何非整体的权力都是由一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权力主体的差异性决定如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 ,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 法国宪法第 34 条规定了议会的市场经济立法权,包括“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货币发行,企业国有化以及公营企业转为私营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而美国宪法在1803 年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后,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违宪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的惯例,奠定了最高司法机关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角色。 《德国基本法》109 条第 2 款规定了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联邦和各州编制预算时,应考虑整体经济平衡的需要”。根据这一宪法条款德国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行使原则进行具体规定。

    3.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义务

    国家行使干预市场经济权行使应在法律限度内,以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权利为目标,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否则就应承担一定法律后果。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4 条规定:“凡未经国会批准,借口国王特权,为国家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韩国宪法》第119 条规定“大韩民国的经济秩序,以尊重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与创造为根本”。有些国家的宪法则通过规定公民经营自由的方式来确立国家干预权行使的义务。 《南非共和国宪法》第22 条规定:“每个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贸易、 专业或职业的自由”。

    四、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规范现状与完善

    1.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规范现状

    我国宪法对国家干预经济权力的规范也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发展的过程。 20世纪80 年代初,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起步阶段,市场失灵还没有突显,1982 年宪法对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没有规定。 1992年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目标。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市场失灵问题的突显,日益需要国家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有关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权的宪法规范逐渐出现。 1993 年的《宪法修正案》第 7 条规定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9)

尽管党和国家在政策层面上一再强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不是只讲市场经济,不讲社会主义,同时强调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与政策主张却背道而驰。这不仅影响到改革的政策取向,更对经济改革造成不应有的负面效应。在改革开放已走过三十年的今天,有必要重新梳理各种观点,纠正错误的理解和导向,正本清源,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指导下,恢复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理解。

一、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不同理论阐释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特有的东西,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是不能共存于一个社会的,因而计划与市场也是不能共存于同一经济体中的。这种理论观点并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而只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改革开放以来,持这种观点的经济学者所提出的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实际上一方面把我国经济改革的对象——旧的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等同于计划经济。另一方面把市场经济同计划经济对立起来,认为二者是相互排斥、不能相容的,从而将改革的正确方向即由产品经济转到市场经济,错误地改为由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否定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错误地将计划经济列为否定的对象,实质上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在这种教条主义的影响下,或竭力反对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转而主张搞私有化,认为市场经济等同于私有制。

(二)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消灭公有制,实行私有制。该观点认为,公有制经济不具有私有制经济的排他、独占等性质,其所有者是一个抽象主体,产权是不确的。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只享有从经营中获取利益的权利,而不负有为自身错误决策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因而,公有制经济的实际经营者极易从个人角度出发作出各项决策,而不惜损害所在经济体的利益。并且由于公有制经济的特殊地位,其他所有制经济很难与之公平竞争,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平等性和竞争性条件无法满足,自然也无法达到所谓的整个社会利益的实现。而只有私有制经济才是市场经济的天然温床。私有制经济的企业和个人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独享性,一切行为以实现自身和增加自身福利为目的,而恰恰在追求自身个人利益的过程中,实现了全社会的利益。这也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机制的主要内容。这种观点的政策主张实质是搞私有化,建立私有制,在改革中的表现就是主张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

(三)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

新自由市场经济的观点是新自由主义思想体系的一部分,是自由市场经济理论的现代再现。自由主义理论的思想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洛克和密尔的政治自由学说与财产所有权理论。二是启蒙思想家合理的利己主义学说。三是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这是新自由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新自由主义思想和传统的自由主义思想一样重视市场的作用,认为市场是最佳的可自我调节的社会结构。因为,一方面,经济运行是有规律的。另一方面,在自由市场情况下,个人能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市场调节在不受外界干预的情况下能最有效率地满足各方面需求,自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政府只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其干预行为往往会使情况变得更糟。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认为,计划经济是市场经济不可调和的对立物,因而建议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主张实行全面的私有化,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市场制度的基础。其基本观点和政策主张是:国民经济基本上由市场自发调节,国家实行最低程度的干预,取消国家计划机构,否定国家发展规划;在所有制结构上,取消国家所有制,实行最大限度的私有化,大量吸收外国资本参与私有化改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上,主张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缩小国有企业涉及的领域和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可见,在新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自由市场经济,就是实行全盘私有化的市场经济。很明显,这套改革主张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的,应警惕这种观点的不良影响。

(四)以“现代市场经济”取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不必考虑所有制问题。市场在国民经济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国家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参与经济资源配置和国民经济运行。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机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内容就应包括:一是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二是破除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三是建立并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四是摒弃旧的干预经济发展的行政手段,改用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来调节宏观经济的发展。为此,该观点认为,在实践上的首要任务是实行广泛的私有化,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或实行股份制,使国家的作用从微观经济运行中逐渐淡出,直至完全消逝。

(五)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的观点

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说就是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的结合,即社会公平+市场效率。该观点提出摒弃计划经济而实行市场经济是因为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具效率。但市场经济在运行中存在市场失灵,进而产生各种社会经济问题,其一便是要素社会分配不公。追求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要求。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后,必须使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完善地结合起来,这就是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观点的影响较大,在很长时间内成为社会上一种主流观点。在这种观点影响下,学术界出现了如各种“社会主义”的定义,主张将“公有制为主体”从社会主义定义中抽掉,提出“普遍幸福社会主义”、“功能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等于社会主义”、“股份制等于公有制”等概念的现象。这种观点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解为“社会公平+市场效率”,显然是片面的。一方面,混淆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与表象。社会公平和市场效率是一种表象概念,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追求的目标或判断国家经济运行水平的标准,但不能成为区别任何两个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制度不同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淡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即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区别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标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必须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本质的特征。

纵观以上五种观点可发现,在经济理论史上,长期存在将市场经济与公有制对立起来的观点,这已成为一种教条。整个现代西方经济学都表明:自私经济人是出发点,市场经济必须以私有制为基础。这种教条思想在改革初期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排斥市场经济,在改革后期表现为市场经济必然意味私有化,这成为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思想根源之一。

二、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

科学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在辨析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关系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进行再理解。

(一)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在我国经济改革过程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论一直存在。实际上一些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对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概念及其关系的认识本身就是不正确的。首先,市场经济的概念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与商品经济没有本质区别,只有发展程度与阶段的不同。厉以宁曾说:“从本质上讲,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一样的。”第二,社会分工决定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育程度。一方面,社会分工是商品交换产生与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曾指出,“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另一方面,社会分工决定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列宁根据这一原理分析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指出,“国内市场的建立(即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发展)的基本过程是社会分工”,“市场和社会劳动专业化的程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三,市场经济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与社会制度没有必然联系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市场经济是在社会分工发展的推动下,由商品经济发展而来的。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封建社会,社会分工简单、低下,不能形成市场经济机制。历史发展到近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复杂、全面,人类社会的生产形式才由自然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所以市场经济是由社会分工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一种生产形式,并不是某个社会制度所特有的。其次,计划经济是一种和无政府状态经济相对应的生产形式,政府宏观调控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具体形式。所谓计划是指国家作为一个社会主体代表的角色,监控市场经济的运行,通过事先的计划对宏观市场和微观主体进行适当干预,维护国民经济的均衡、平稳发展。以市场为基础的计划经济能有效克服自由市场经济先天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缺陷,从而有效保证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的平衡,避免生产过剩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最后,无论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在经济资源配置上都有其固有的优势与不足。对单纯的市场经济来说,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市场主体通过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在大部分情况下能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市场调节有其固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无法支持公共物品的供给以及保证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不能使社会经济发展的利益为人民共享,惠及全体人民。对作为生产形式范畴的计划经济来说,一方面,它可从全局和总体利益上布局生产力,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经济运行的剧烈波动。另一方面,计划调节容易受到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不能完全满足利益创造者对个体利益的追求,需要复杂的组织体系推动,并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因此,将两者取优补短结合在一起,组成一个优势更加明显、不足相对弱化的新的生产形式,即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这是生产力与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内在地结合在一起,计划以市场为基础,市场以计划为指导。在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被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按照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要求有序运行,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二)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如果说市场排斥公有制经济,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容,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法建立。事实上,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可以相容,且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仍能发挥其高效率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作用。从理论上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公有制,也就没有我国的社会主义。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下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这一对基本矛盾,在这一基本矛盾的作用下,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下降和相对人口过剩两大规律,必然导致生产过剩,爆发经济危机。这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调和的矛盾。随其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会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代替。卓炯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明确提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不建立强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一个最大的缺陷”。从实践上看,即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也存在并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郎成平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股权结构做的研究表明,欧洲国家持股现象非常普遍。在被研究的欧洲5232家公司中,奥地利国家持股14.81%,芬兰国家持股15.12%,意大利国家持股9.98%,挪威国家持股11.81%,瑞士国家持股7.59%。这充分说明国有经济完全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不会成为市场经济发挥其资源配置作用的阻碍因素。当然,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严重问题,必须改革。但同样必须承认,我国旧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问题,在于其长期处于我国旧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产品经济体制管理模式下所遗留下来的管理层面的问题。如,严重的倾向,以长官意志、行政手段管理指导生产经营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探索建立新的公有制经济管理与运行机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机制,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改革一切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运行方法和体制。而认为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改掉公有制、实行私有化,则是脱离了中国客观的历史和现实,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照抄照搬。

总之,市场经济是不排斥公有制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

(三)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关系

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更高发展阶段,是自由市场经济适应生产力和社会分工新的发展,是加入政府干预因素而形成的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其显著特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更高的阶段,形成更加完善、复杂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场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发挥基础主导作用,国家通过间接的财政和货币手段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要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现代市场经济。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含义中的一个层面,除此之外还有计划市场经济和公有制为主体两个层面的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计划市场经济,是计划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是把市场纳入到国家计划的轨道,使之按照国民经济结构有计划地运行与发展,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基本平衡,自觉按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组织生产。在计划市场机制中,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是统一的、有机结合的、互相渗透和融合在一起的,其作用覆盖全部市场范围,而非相互割裂。计划市场经济能克服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病,基本保持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有利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实现,有利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顺利运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固然没有什么“姓资”、“姓社”问题,但现实具体的市场经济是不能离开历史上某种特定的生产关系而运行的,它必然会与某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结合,形成一种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社会经济制度。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形式或社会性质来说,它是姓“社”的。从另一个角度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一般性与特殊性这两重性质。从一般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发达的社会分工为根据,是一种计划化了的现代市场经济。从特殊性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性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现代市场经济。二是计划市场经济。三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它是这三层含义的综合或统一。前二者属于生产形式的范畴,后者是特殊生产关系即所有制的范畴。这三个层面结合,组成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的实践意义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对我国经济改革的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把目标搞清楚了,才能找到实现目标的正确方法和途径。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科学内涵出发,要深化改革,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途径。

(一)大力发展现代市场经济

第一,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的载体,即现代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知识产权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第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市场竞争主体。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与制度安排,建立健全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理顺产权关系,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形成产权约束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第三,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健全我国宏观调控决策、监督、评估体系;用科学的宏观调控手段,选择合适的中间目标,通过财政和货币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国民经济的均衡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要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同科学发展观联系起来,积极引导我国企业走上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绿色发展、有限制发展的轨道。

(二)积极探索实现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

利基市场的定义篇(10)

唯物史观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强大的反作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阐明经济发展和道德进步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因此,我国新时期道德建设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给我国的道德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提供了新的物质基础[1]。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作为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具有重要作用。

一、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背景

2001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道德建设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原则,这是结合我国社会道德生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而发生了很大变化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市场经济相适应。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人们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正确运用物质利益原则,反对只讲金钱、不讲道德的错误倾向。在实践中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与思想保证。”这里实际上提出了公民道德建设的立足点问题。我们开展公民道德建设,首先要找准立足点。找准了立足点,才能找到方向,找到标准。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道德滑坡”的现象。如贪污腐化、钱权交易、权力寻租、损人利己、制假卖假、走私贩毒等等。这些现象既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又坑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引发人们对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的关系问题的强烈争论[2]。

二、道德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意义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都是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生产力的巨大推动作用,社会主义道德就没有长期存在的物质基础。同样,没有社会主义道德进步保驾护航,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有可能偏离正确的社会主义方向。所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会主义道德建设二者相互促进,相互依赖,共同发展。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以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一)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看,任何经济基础都有与之相适应的包括道德在内的社会意识形态,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运行方式,它的建立和发展,也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道德体系,作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道德基础[3]。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既依赖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作用,也离不开道德力量的支持。

(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能动作用

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作为我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只有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价值导向,倡导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才能在新的形势下引导人民群众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方向。否则,就会导致见利忘义、违法乱纪等现象的发生,从而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4]。通过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可以在全社会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坚持和发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道德建设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保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久、稳定、健康地发展。

(一)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正确方向。

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而不是两极分化。因此越是集中力量发展经济越是加决改革开放的步伐,就越需要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以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使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团结一致,形成安定团结、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

社会主义道德是团结全国各族人民的伟大旗帜。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最大追求,它能使全国人民同心同德,齐心合力,为祖国的繁荣和富强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因而必然出现安定团结、社会稳定的政治局面。

(三)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建立文明、有序的市场经济新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应该是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文明市场,是讲质量、守合同的信誉市场,是铲除假冒伪劣的法制市场。而这本身就包含着深刻的道德内涵。平等竞争,公平交易,体现着对人格和利益的尊重。讲质量,守合同,既是市场交易的准则,也是做人的准则。是一个诚实、正直的人的标志[5]。我们要建立的是文明、信誉、法制的市场,而只有以社会主义道德为指导,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才能建立健康、文明、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新秩序。

总之,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动力作用,不是可有可无,也不是从外面强加上的,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精神文明建设的配合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中,道德建设必须起推动和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贾秀兰.论社会主义经济道德规范的建设和发展[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7).

[2]张晓东.试论市场经济道德及其建设[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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