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贷款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28 08:50:32

个人消费贷款论文

个人消费贷款论文篇(1)

自从2007年以来,我国的汽车金融市场逐步回暖,各大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竞相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促进了汽车的消费,拉动了内需。然而,贷款个人在借贷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却给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造成了不小的风险,使违约风险成为各大商业银行及汽车金融公司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中不可忽视的风险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因此,本文将运用博弈理论,通过建立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我国现阶段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中交易双方的博弈情况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控制汽车消费信贷违约风险、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建议。

一、博弈理论概述

博弈理论发展至今,经历了合作博弈论与非合作博弈论两个阶段。合作博弈是指博弈的参与人在博弈的过程当中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博弈双方按照协议行动,争取利益最大化。合作博弈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有纳什(Nash)和夏普里(Shapley)分别于1950年、1953年先后提出的“讨价还价”模型,以及吉利斯(Gillies)和夏普里于1953年提出的“核”(core)概念等。在合作博弈论发展至鼎盛的同时,非合作博弈论也开始创立。纳什在1950年和1951年连续发表了两篇关于非合作博弈的重要文章,塔克(Tucker)在1950年定义了“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二人的研究揭开了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研究的序幕。随后,泽尔腾将纳什均衡的概念引入动态分析,海萨尼则把不完全信息引入博弈论的研究中,二人对非合作博弈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到80年代初,克瑞普斯(Kreps)和威尔逊(Wilson)提出了动态不完全信息博弈理论,至此,博弈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现如今,博弈论研究的一般是非合作博弈,而极少研究合作博弈了。

在非合作博弈理论中,参与人并不能在博弈的过程中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根据研究角度的不同可以对非合作博弈进行不同的划分。第一个角度是参与人行动的先后顺序。根据参与人行动的先后顺序,可以将非合作博弈划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静态博弈是指博弈中参与人同时选择行动,或者虽然非同时行动但后行动者并不知道前一行动者采取了什么具体行动,从而使博弈过程是静态的博弈;动态博弈是指参与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且先行动者的行动能够被后行动者观察到,使后行动者能根据先行动者的决策调整自己的策略的博弈。第二个角度是参与人对其对手的特征、战略、支付函数等信息的认知。根据参与人对其对手信息的认知程度的不同,可以将非合作博弈划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完全信息博弈是指每一个参与人对其他所有参与人的信息都有准确、完整认识的博弈;不完全信息博弈是指参与人不能准确、完整地认识其他参与人的信息博弈。将以上两个角度结合起来,就可以将非合作博弈划分为四类,分别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这也是目前各种博弈研究的基本划分类型。由以上叙述可知,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指的是参与人不能准确、完整地掌握对手的信息,而各个参与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的博弈,在这种博弈中,先行动者的行为可以被后行动者观察到且会对后行动者的行为产生影响,后行动者会根据先行动者的行为选择自己的策略,以图最大化自身的效用。

在现实生活中,汽车消费信贷是一个动态的贷款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贷款阶段和还款阶段,信贷的参与人分别是贷款机构和个人消费者。在贷款阶段,个人消费者提出贷款申请,贷款机构通过对个人消费者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违约风险等方面的分析选择发放或不发放贷款,同时规定,若个人消费者发生违约情况,贷款机构是否会追究违约人或者会采取何种程度的追究措施,这些规定将会成为影响下一个阶段参与者行为的重要信息;到还款阶段,个人消费者会根据贷款机构对违约行为的追究程度决定还款或者不还款,对于不还款的个人,贷款机构可以选择追究责任或者不追究责任,至此,汽车消费信贷过程全部结束。在整个信贷过程中,贷款机构不能完全地、准确地掌握个人消费者的还款能力及意愿等方面的信息,也不能够及时地、准确地判断个人消费者还款能力及意愿的改变情况,因此汽车消费信贷的整个过程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些情况决定了汽车消费信贷过程是一个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过程,也因此决定了可以采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汽车消费信贷的博弈情况进行分析。

二、汽车消费信贷研究的综述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起步较晚,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底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才正式发展起来,由于国内关于汽车消费信贷的研究与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紧密相关,所以,国内学者也仅于1998年底才开始对汽车消费信贷的研究。

在初始阶段,国内对汽车消费信贷的研究仅限于探讨如何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以及发展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如杨健(1999)提出,汽车消费信贷将会是商业银行发展的新机遇,但商业银行要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也会面临诸如抵押担保、信用评估、贷款保险及款项结算等问题,因而该业务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只有有效地控制相应的风险,才能利用这一机遇提高银行效益。高跃生(2000)则在其《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障碍与对策》一文中指出了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汽车消费信贷所面临的六大现实障碍,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随后,国内学者对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比如贾怀东(2004)认为,从1998年起,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一直处于试验和摸索阶段,尽管其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但由于存在承贷能力不足、社会保障制度不全、风险防范机制缺失、税费繁多等制约因素,需要通过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成立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等系列措施发展汽车消费信贷。

2004年后,国内学者开始关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问题,研究重点逐步转向汽车消费信贷风险分析和风险防范等方面。比如王伟华(2004)认为,各个商业银行为争取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份额而过度放松贷款条件、降低贷款门槛的无序竞争行为给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带来了十大风险,商业银行应该从人员及制度安排上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范,才能降低风险。而王志伟(2005)则分析了汽车消费信贷中的违约问题,指出了造成汽车消费信贷违约风险大大增加的两个主要原因――汽车市场结构和价格发生变化、制度不健全和法律约束不到位等,并提出完善抵押担保制度、贷款内控制度、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以及违约追偿制度的风险防范建议。

除了对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防范等问题进行研究外,国内部分学者也陆续尝试从博弈的角度对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中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如巴曙松、王超(2005)对汽车消费信贷中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博弈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博弈双方的焦点在于对贷款利率的设计与选择,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可执行的程度,通过建立模型分析了完全信息和非完全信息情况下的博弈情况并得出相应的均衡结果,从而提出了促使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健康运行的五个建议。郭敏(2006)则运用博弈论对银行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在信贷交易中的行为进行了分析,解释了个人汽车消费信贷高违约率和坏账率以及银行惜贷少贷的原因。刘金山、余吉韬(2007)则通过分析“直客式”和“间客式”两种汽车信贷模式弈双方的行为,比较了两种模式的优劣点,并分别提出了两种模式下规范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政策建议。徐昊逊(2010)则通过对汽车消费信贷利益价值链中的多方利益主体,即消费者、汽车经销商、银行、保险公司在整个利益价值链中的两两博弈行为进行分析,从多方博弈的角度揭示了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风险居高不下的原因,并为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尽管国内学者对汽车消费信贷博弈分析的角度各异,但尚缺乏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角度对信贷博弈双方的行为进行深入研究,从而缺乏对博弈过程中不对称信息所造成的影响的考虑。此本文将考虑信息的不对称对博弈策略的影响,分析博弈过程中双方行为对汽车消费信贷违约风险的影响,从而提出控制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规范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建议。

三、博弈模型的前提假设

鉴于当前阶段下,商业银行仍是汽车消费贷款主要的发放者,各汽车金融公司虽在近年来也快速发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但其发放的贷款额仍占汽车消费信贷总额的较小部分,因此,为简化博弈模型,本文将集中分析银行与贷款个人之间的博弈行为。为建立博弈模型,首先需要对现实进行简化并作出以下假设:

假设1:博弈的双方为银行和希望获得汽车贷款的消费者,双方都是理性经济人并且是风险规避者,双方的行为都以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具体来说,就是银行要在一定的风险水平下获取最大的收益,消费者个人要在一定的贷款成本下获取最大化的效用。

假设2:博弈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申请贷款的个人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银行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因为个人十分清楚自身的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等信息,而银行却不能轻易地、精确地、完全地获得这些信息。

假设3:该博弈是一个动态博弈。也就是说,博弈的行动有先后次序,一方先行动,另一方在观察了先行者的行动后从中获得相关信息并修正自己的判断然后再作出行动。由于后行动者能够从先行动者的行为里获得相应信息,而先行动者也十分清楚这一点,因而先行动者就会有意识地采取措施揭示或掩盖自己的真实情况,这一点在汽车消费信贷中就表现为申请人会努力掩盖自己的收入状况、负债状况、还款意愿等私人信息中的不良信息。

假设4:双方都清楚自己的支付函数,并且都知道,如果申请贷款的个人违约,个人将会遭受信用损失,而银行如若进行追究,也是有成本的。

假设5:假定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款,并且不考虑汽车折旧等其他因素,银行有两种策略,即发放贷款或不发放贷款;获得贷款的个人也有两种策略,即到期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或到期不偿还贷款。另外,还需要考虑个人还款能力的变动情况,分为个人收入稳定或增加以及个人收入减少两种情况。

四、博弈模型的建立

为了简化分析,在建立模型并且分析博弈行为的过程中,只考虑消费者申请贷款的情况,而忽略不申请贷款的情况,因为不申请贷款的情况不具备分析意义。在作出以上五个前提假设后,可以建立如图1所示的博弈模型,其中,括号里的字母m代表某个策略中银行的效用,字母n代表某个策略中个人的效用。

根据图1的博弈树可以将整个博弈过程归纳为以下几点:

1.个人向银行提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请求,银行通过审核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对申请者的收入水平、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对其发放贷款。

2.在不考虑申请人的申请成本以及银行审核成本的前提下,如果银行经过审核及分析后,不予放款,则博弈双方的效用均为0,博弈结束。

3.如果银行决定发放贷款,则接下来将由获得贷款的个人决定是否按时按量归还贷款。此时,需要考虑借款期限内个人的收入变动情况,即还款能力的变动情况。

(1)当个人的收入维持稳定状态或有所增加,也就是偿债能力没有减弱时,如果按约定还款,则博弈双方的效用为(m1,n1)。如果不还款,则博弈的结果取决于银行是否对其进行追究。若银行对个人进行追究,比如诉诸法律或者处置抵押品等,则博弈双方的效用为(m2,n2);若银行不追究,则双方的效用为(m3,n3)。

(2)当个人的收入减少,即偿债能力减弱或者偿债意愿降低时,如果个人依旧履约还款,则双方的效用为(m1,n11)。如果获得贷款的个人到期不还款,而银行又对其进行追究的话,双方的效用就为(m4,n4);如若银行不追究,则双方的效用为(m3,n33)。

个人收入一旦减少,还款就更加不易,如果个人到期履约还款或者被追究还款之后,个人的效用将会比个人收入维持稳定状态或有所增加时的效用低,银行采取追究措施并追得款项后的效用也会降低,因此有:n1>n11,n2>n4,m2>m4。

假定银行进行追究时产生的成本为C1,个人违约(即到期不偿还贷款或者不全额偿还贷款)时产生的信用损失成本为C2,则m2、m4与C1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n2、n3、n4、n33与C2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

五、博弈模型的分析

从模型中各个参数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当追究成本C1越大时,银行追回款项后的效用m2、m4就越小;当个人违约造成的信用损失C2越大时,个人的效用n2、n3、n4、n33就越小。

假设个人收入维持稳定状态或收入增加的概率是p1,收入减少的概率是(1-p1);到期后个人履行合约偿还贷款的概率是p2,不偿还贷款的概率是(1-p2);在个人不还款的情况下银行进行追究的概率是p3,不追究的概率是(1-p3)。其中,0≤p1≤1,0≤p2≤1,0≤p3≤1。

对于银行来说,追究的效用为:

U1=p1(1-p2)p3m2+(1-p1)(1-p2)p3m4

不追究的效用为:

U2=p1(1-p2)(1-p3)m3+(1-p1)(1-p2)(1-p3)m3

=(1-p2)(1-p3)m3

对于获得贷款的个人来说,履行合约还款的效用为:

u1=p1p2n1+(1-p1)p2n11

到期不还款的效用为:

u2=p1(1-p2)[p3n2+(1-p3)n3]+(1-p1)(1-p2)[p3n4

+(1-p3)n33]

从上述效用分析可以看出,当U1≥U2时,银行选择对不按约定还款的个人进行追究;反之,则不追究。又由于0≤p1≤1,0≤P3≤1,0≤(1-P1)≤1,0≤(1-P2)≤1,m2、m4与C1呈负相关关系,因此,U1与C1呈负相关关系。显然,U2与C1是不相关的。所以,追究成本越小,银行进行追究的效用就越大,面对贷款个人违约的情况,银行就更有可能采取追究措施。相反,如果追究成本越大,银行进行追究的效用就越小,甚至可能小于不追究的效用,这时,银行采取追究措施的可能性就不大。由此也可以引申出降低银行贷款损失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创造或改变主、客观条件使追究成本降低,提高追回款项的可能性。

另外,在对个人效用的分析中也可以看出,当还款的效用大于欠款的效用,即u1≥u2时,个人会选择履行合约,按时还款;反之,则贷款的个人不会按合约要求还款。由于0≤p1≤1,0≤p3≤1,0≤(1-p1)≤1,0≤(1-p2)≤1,0

≤(1-p3)≤1,n2、n3、n4、n33与C2之间呈负相关关系,所以u2与C2之间呈负相关关系。而u1又是与C2无关的,因此,信用损失成本C2越小,则u2越大,甚至可能大于u1,那么获得贷款的个人就越有可能不偿还贷款。相反,如果还款的效用大于欠款的效用,或者是不还款将遭受巨大的信用损失,那么,个人按照合约按时还款的激励就越大,也就越可能履行合约。

六、结论与建议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理论上说,要促使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健康运行并增加市场交易双方的效用,可以分别从增加个人违约成本以及降低银行追究成本两方面着手。

然而,在现实中,导致个人违约、银行追究成本高昂的因素是复杂的,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信用体系不完备、法律法规不健全、银行贷款管理不完善、抵押物处置渠道不通畅等因素是产生大量汽车消费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也是导致个人违约、增加银行追究成本的主要原因。

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备,使银行在贷前审查的阶段中很难了解客户真实的信用状况,使银行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时处于严重的信息劣势状态,从而增加了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

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尤其是缺乏具有很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使得不按期偿还贷款的个人没有受到合理的约束和惩罚,就更加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信用风险。另外,法规的不健全还使得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出现问题时不能很好地寻求法律的帮助。

银行贷款管理的不完善,尤其是贷前审查、贷后跟踪、及时处理抵押物等内控机制的不完善,加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操作风险。

处置抵押物的渠道不畅通,使得银行通过对违约个人采取追究措施追回的汽车不能很好地进行处置,无形中增加了银行的追究成本。

因此,要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必须发展及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改善汽车消费信贷的制度环境;提高汽车消费信贷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加强银行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以及拓宽抵押物处置渠道,降低银行的追究成本和处置不良贷款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一方面提高人们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积极性,促进汽车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促进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提升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 杨健.汽车消费信贷:商业银行的机遇与挑战[J]. 汽车与社会,1999(10).

[3] 高跃生.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障碍与对策[J].经济工作导刊,2000(19).

[4] 贾怀东.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汽车工业研究,2002(8).

[5] 王伟华.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防范[J].云南金融,2004(2).

[6] 王志伟.个人汽车消费信贷违约问题的研究[J].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5).

个人消费贷款论文篇(2)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逐步建立全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及其他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

七、把个人消费贷款与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八、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个人消费贷款论文篇(3)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金融市场也逐渐完善起来。个人信贷业务在金融市场的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已经成为其盈利的主要途径之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当数量的消费人群都会选择各种形式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就目前国内的个人消费信贷而言,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以及其他贷款。然而,就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现状而言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亟待完善和解决。

(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增长迅速

近些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增长迅速。这种增长不仅体现在总体贷款金额数量上的增加,还体现在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领域的拓展上。就数量而言,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权威统计数据,在总体数量方面,2010年全年,在个人消费信贷方面国内的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个人消费信贷新增1.89亿元,较之2009年增加899亿元;在所占比重方面,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贷款的新增额的比重由2009年的18.7%提高到23.7%;在贷款余额方面,2010年年末个人消费信贷余额较之2009年增长35.7%,与同期人民币各项贷款业务相比增速明显。就业务领域而言,个人消费信贷已经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衣食住行无所不包,我们上面已经提到个人消费信贷已经涵盖了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以及其他贷款。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商业银行业务的进一步拓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领域也必定会更宽。

(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不平衡

这种发展的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领域间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不平衡。就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分布来看,大部分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四家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较之四家银行,其他银行在此类业务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就地区分布来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目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

(三)个人消费信贷方式单一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受理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相当大比例的消费贷款方式是终极消费品作抵押的。这类贷款的用途主要集中在大件物品或贵重商品上,具体如住房、汽车等。除此之外,个人相对较少地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

(四)个人消费信贷发展潜力大

虽然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业务领域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增加和拓展。但是,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现在的个人信贷业务水平还很低,在整体贷款中所占的比重也不高,对总体经济的影响也十分有限。越是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个人消费贷款在全部贷款中所占的比例越高。美国的个人消费贷款能够占到全部贷款的百分之七十,德国则能占到百分之六十。就整体而言,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机构中消费贷款在全部贷款中所占的比例平均为30%~50%。较之经济发达国家,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所占比重还过低。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要赶上甚至超过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消费信贷水平,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的潜力巨大。

(五)个人消费信贷进度缓慢

总体来讲,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水平上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与我国飞速发展的经济和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相比,个人信贷业务的进度还是有些缓慢。

此外,由于中国人传统的消费观念的制约,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也受到很大的影响。总体而言,中国人更为崇尚“量入为出”式的消费,很多人都持有“有几分钱,办几分钱的事”的观念,在个人金钱方面总是以积累和储蓄为主,秉承“勤俭节约”、“积少成多”的理财理念,很少有人能接受超前消费、贷款消费。因此,要实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破除种种束缚人们消费的传统观念。

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应对之策

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得到不断发展的同时,自然也会面临一些风险问题。总体来讲,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包括信息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法制风险四种。信息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缺失导致的。这种信息缺失主要表现为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对借款人的一些关键信息不掌握,从而带来一定的风险。政策风险,主要是由于国家的消费政策滞后导致的。消费政策不能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便利,反而成为其绊脚石。管理风险,主要是由于对贷款的监事和检查不力,从而造成许多不利于贷款回收的问题。法制风险,主要是由于相关立法滞后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从而为其正常开展带来一定的风险和障碍。

针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存在的风险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寻求破解之策:

(一)严格消费者贷款收进水平

严格消费者的贷款收进水平,就是要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明确的法律来保证其切实履行。实现这一点可以通过改善贷款收进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条文、保证银行具有切实的追偿权利等方式和手段。

(二)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是有效规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主要手段。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首先,进行个人信用的登记,登记的信息必须真实并且尽可能的全面;其次,要对个人信用进行科学的评估。通过科学的评估,来确定不同贷款个人的信用等级,以此来为银行是否为其提供贷款提供依据;再次,要建立严格的个人信用监管制度。通过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监管,一方面有效约束个人贷款行为,另一方面就是一旦发生逃款,能够进行有效的追偿。

(三)建立完善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

完善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是有效规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保障。在这方面,就要做到加大对个人消费信贷失信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银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

除了以上三点,有效规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还可以通过增加市场风险分散和转移的途径来实现。总之,通过多种措施的共同作用,要力图建成有效规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大网”,最终实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顺利的开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服务。

参考文献

[1]王丽丽.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J].法律出版社,2004.

个人消费贷款论文篇(4)

1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现状

我国消费信贷在近几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2001年,我国金融机构消费贷款余额为6990亿元,比97年增长了近40倍。随着消费信贷在我国其它消费领域逐步发展,以金融机构与汽车生产厂家联合为主论文要方式的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出现。

1.1我国汽车消费情况

2005年,中国汽车市场的增量占全球汽车市场增量的23.2%,中国在国际汽车市场中的地位显著提升,已经成为世界汽车市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①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现状当前,汽车工业已成为我国很多地区的支柱型产业,在各地制定与实施“十一五”规划的背景下,合理的的配置资源、更好地发挥区域经济优势,使我国的汽车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不断的进步。

②全国汽车消费状况:

(1)私人轿车占有量情况: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已由潜在的需求变成现实的市场。私人汽车保有量占总保有量的55.3%。

(2)购车者消费倾向:调查结果提示,82.4%的轿车拥有者为26-45岁的青壮年,轿车族中男性占93.8%、女性占7%。消费者购车欲望强烈,36.7%的人把质量放在第一位;32.4%的人把价格放在第一位;此外,油耗低、维修费低、零配件价格低的轿车较受消费者欢迎。

1.2汽车消费贷款的主要方式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经过近几年来的摸索,汽车消费信贷已基本上进入可以大范围推行的阶段。

①“间客式”汽车信贷:是由银行、保险、经销商三方联手,资信调查和信用管理以经销商为主体,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经销商负连带保证责任。这种模式一方面给消费者带来较大便利,另一方面也给消费者带来较大负担。

②“直客式”汽车信贷:是由银行、律师事务所、保险三方联合,以银行为信用管理主体,委托律师事务所完成资信调查,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这种模式下消费者除承担银行利息外,还要承担保证保险、费等各项支出。

1.3汽车信贷市场现状事实上,我国只有5%的购车人办理了购车贷款。有关调查显示,有29%的人因手续繁多而放弃贷款,有35%的人表示宁愿攒钱一次性付清,也不会贷款买车。可以说,我国汽车消费信贷还远未发挥推动汽车需求快速增长所应当发挥的作用,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2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虽然信贷呈迅猛发展之势,但目前就消费信贷拉动我国GDP增长的空间和速度来看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诸多因素使得消费信贷发展缓慢,严重影响了扩大内需和贷款结构的调整。

2.1我国汽车消费制约因素

①汽车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制度上存在较多问题一般来说,汽车消费贷款大部分都用自有住房作抵押。目前,在银行办理的汽车消费贷款中,大部分由保险公司提供履约保证保险,但许多地方的保险公司根本没有此类业务。

②贷款机构和贷款支持的车型太少在消费信贷支持的车型方面,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地把范围局限于几种较高档论文的汽车,其他品牌车型的销售却不能得到银行的消费信贷支持。另外,汽车消费贷款的标的一般为新车的消费。

2.2汽车消费信贷存在问题汽车消费贷款虽然在推出之初发展迅速,但随着汽车信贷保险政策变动、贷款违约率上升,从2003年开始各地汽车贷款余额快速下滑。汽车消费贷款累积放量的快速下滑,导致消费信贷近年来消费贷款整体周转率下降,贷款周期长期化趋势明显。从信贷购车占汽车销售总额的比例来看,全球70%的私人用车通过贷款来实现。而在我国,这一比例仅为15%~20%。

3对于汽车信贷发展的对策分析

针对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主要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3.1发展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对策

①尽快建立个人资信评估机构和登记制度研究和制定个人信用评估办法,统一评估标准,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信用体系。另外,也可以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由政府牵头,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成立个人资信公司,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这样为银行选择优质目标客户,减少消费信贷风险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②尽快对消费贷款立法汽车消费贷款作为消费贷款中的特定商品,理应在法规中加以规范。立法的原则应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金额机构和商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出发,并通过消费贷款调整社会商品供求关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

③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解决汽车消费信贷中的“担保瓶颈”。

(1)车辆抵押。为了配合推出汽车消费贷款,一些地区推出由保险公司“返款保险”业务,与银行共同承担返款风险。银行由于得到了保险配套保障,不仅降低了资金风险,而且贷款的积极性也大大提高。

(2)银企合作的法人担保。这种法人担保具有可靠性强、风险小、方便快捷等特点。

④找准现阶段的市场定位市场细分是指根据消费者之间需求的差异性把一个整体市场分解为两个或更多的消费者群体,从而确定企业目标市场的活动过程。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划分,消费者的需要、动机、购买行为的差异性是市场细分的理论基础。

3.2探索适合我国的汽车信贷模式目前,“间客式”和“直客式”这两种汽车信贷模式都存在着弊端。一方面,经销商缺乏信贷专业知识,风险控制能力差。另一方面,银行不懂汽车,虽然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资信调查能力,但缺乏汽车服务知识,给消费者购买汽车带来不便。对于银行而言,像汽车信贷这样的零售业务,到最后也会和储蓄一样,产生20%和80%效应。因此,既懂汽车又懂信贷的专业汽车信贷公司是我国汽车信贷较为理想的模式。

参考文献:

个人消费贷款论文篇(5)

2. 毕业论文选题来源、价值和目标:

消费信贷作为一种消费形式在我国虽然刚刚起步,但在国外却早已非常流行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消费信贷首先在美国兴起。二战后,西方一些国家的商业银行为了有效运用资金,增加利润收入,将贷款逐步从生产领域扩大到消费领域,使消费信贷成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并得到了迅速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收益也成为各大商业银行的重要利润来源。在我国,“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十分盛行,所以,许多中国人都还是“零信用”记录。尽管在有些大城市人们的信用观念正在发生变化、已有相当一部分人突破了自己的“零信用”记录,但是,大多数人仍然对贷款消费持谨慎态度。

为了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我国已将发展个人消费信贷提上了经济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消费信贷参与者的商业银行和商品销售方也纷纷做出了积极的反应,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消费信贷的商业措施,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如《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2月12日)、《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5]220号)《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1日起实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年9月23日)、《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等,这些“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均未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层次。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为城乡金融机构和有关商业企业拓展消费信贷业务,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法制环境。

本文分析消费信贷的产生与发展,研究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概况、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从营造有利于消费信贷发展的宏观环境、加强消费信贷管理、特别是在健全和完善消费信贷立法等几个方面寻找促进我国消费信贷稳健发展的途径。

3. 毕业论文工作内容:

1 查找现有文字资料

2 对开展消费信贷工作的商业银行、商品销售单位以及已经采用信贷方式进行消费的个人进行调查,了解在实际生活中使用消费信贷时所遇到的问题。

4. 进度计划:

预计用20周完成毕业论文,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1——2周:查找资料,初步确定论文题目;

第3周:与老师商讨,确定论文题目;

第4周

第5周:完成开提报告及论文大纲交老师批阅;

第6——11周:依据论文大纲完成论文一稿交老师批阅;

第12——13周:完成论文二稿

交老师批阅;

第14——15周:翻译相关英文资料;

第16——17周:完成论文三稿;

第18——19周:完成相关论文简介、答辩提纲等;

第20周:定稿打印。

5. 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1 谢渡扬主编:《消费信贷指南》,地震出版社,2019.7

2 李世谦主编:《信用消费》,经济管理出版社,2019.6

3 曾益:《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思考》,《投资与研究》,2019.第2期

4 邱尚启:《消费信贷的风险与防范》,《金融时报》,2019.2.17

5 《上海消费信贷形势喜人》,《国际金融报》,2019.2.1

6 周雯霞、吴振华:《消费信贷利国利民,提速发展正当其时》,《中国城市金融》,1999.第6期

7 赵辉:《美国的住房信贷运行机制》,《现代商业银行》,2019.第1期

8 叶永刚、邓亚平:《西方发达国家的消费信贷及其发展》,《理论与实践》,2019(20)

9 尹世杰:《我国当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几个问题》,《消费经济》,2019(1)

10 白玉玲:《论健全消费信贷法制》,《财经理论与实践》,2019(1)

11 刘锡平主编:《消费信贷指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19.8

12 粟勤:《消费信贷》,中国审计出版社,2019.1

13 王伯栋:《铺就消费信贷的绿色通道》,《中国金融》,2019.第11期

14 莫正宁:《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发展我国消费信贷》,《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第4期

个人消费贷款论文篇(6)

消费金融有狭义和广义的范畴,狭义的是与消费尤其是短期的简单消费直接相关的融资活动,广义的是不仅局限于日常生活的消费,还包含了对所有资源的非生产目的的使用和消费。消费金融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从消费者行为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问题,主要是关心消费者的金融选择。生命周期理论对消费者的行为目标提出了一个清晰的描述,即基于一生的考虑来做出消费安排以实现消费效用的最大化。消费的生命周期理论最早是由Modigliani和Brumberg(1954,1980)提出,消费者会根据自己的财富和收入情况,再加上对未来的预期,最佳地安排其生命周期中的消费来达到效用的最大化。在此基础上允许储蓄投资到无风险资产之外的资产,如股票在内的投资组合,这是Samuelson(1969)和Merton(1969,1971)投资组合的选择问题。从理论方面来看,近期的行为金融学发展对生命周期的理论基础,如理性选择理论和理性预期假设都提出了异议。从家庭视角来研究消费金融问题,主要是从家庭的总体资产和负债情况、家庭的资产配置和家庭的住房资产与消费方面着手。家庭可以通过金融的角度在时间和风险两个方面进行配置,从而做出最佳的安排。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主要是考虑消费者的金融行为受制于他所处的金融环境,尤其是相关的金融市场的影响。从消费金融市场的供给、需求和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谈对消费金融的影响。Merton&Bodie(1995)提出的从金融功能的角度来分析金融市场的结构、变迁以及监管理论,它的出发点是界定金融市场的终端使用者所需要的各种基本金融功能,如支付、投资和风险分散等,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如何形成各种市场和机构来有效地实现各种金融功能。消费金融公司是金融市场上的主体之一,本文主要从消费金融公司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为国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小额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主要有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和捷信消费金融公司。目前,国外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发展已相当成熟,对消费金融公司已经集中到了微观层面进行研究。SidneyCoftle(1960)论述了消费金融公司的盈利性问题,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在回报率的大小、回报率的稳定性、回报率的增速等方面都超过其他产业。George•J•Benston(1977)在其发表的论文中研究了利率上限对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成本的影响,认为贷款成本同利率有关系。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刚刚开始,研究内容也主要侧重于理论方面,林跃均(2002)探讨了消费者信用调查、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还提出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议。王杰峰(2005)分析了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中的风险因素,提出了银行如何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问题。张奎(2009)对消费金融公司产品和信用卡产品进行了对比。张满、许黎莉(2009)分析了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给出了对策。

二、消费金融的理论分析

(一)消费金融的内涵所谓消费金融,是指为满足居民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而提供的金融服务。居民的消费需求不仅取决于当期可支配收入,同时也和未来的预期收入有关,而持久收入是消费金融的主要前提,只要消费者预期未来收入,便可增加现期消费,当消费者的现期收入不能满足当期需求时,消费者就可能通过借贷预支未来收入来满足当期需求,消费金融也由此产生。

(二)消费金融的理论基础1.凯恩斯有效需求不足理论。1820年,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发表《政治经济学原理》,提出社会有效需求不足。1936年,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货币通论》,重提有效需求不足,并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凯恩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总是处于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状态,总需求不足导致商品滞销,存货充实,生产缩减,解雇工人,总失业增加,造成经济衰退。为解决经济衰退的问题,凯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提出整个社会要更加重视消费的作用,提高消费需求,这一理论也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这一理论也存在一些缺陷,二战后,凯恩斯主义盛行,出现了所谓“繁荣”的景象,但好景不长,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初,西方国家先后出现了凯恩斯主义所不能解释的经济停滞现象———失业增加,通胀加剧。2.持久收入假定论。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假定论认为,决定消费者消费支出的主要不是现期收入,而是持久收入。消费者的收入分为一时收入与持久收入,把消费者的消费分为一时消费与持久消费。弗里德曼认为,消费者在某一时期的收入等于一时收入加上持久收入,消费者在某一时期的消费等于一时消费加上持久消费。弗里德曼认为四个关系量之间,只有持久收入和持久消费之间存在着固定的比率。以Cp表示持久消费,以Yp表示持久收入,二者的关系可以表述为:Cp=KYp。K依赖利息率、消费者偏好、消费者总物质财产等因素而变动。持久收入假定强调了消费者未来收入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只要消费者未来预期收入向好,便可增加现期消费,若现期收入不能满足现期消费支出时,可以根据持久收入的未来预期结果,暂时向消费金融机构借款,将持久收入转化为现实收入,进行提前消费,此假定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消费金融的产生背景1.2007年8月,次贷危机开始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主要金融市场,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引起的金融危机同时也影响到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出口作为拉动我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在次贷危机影响下,受到了强烈的撞击。为了缓解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我国急需刺激内需消费来拉动经济增长。2009年8月,我国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这一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正好符合这个时期的发展需求。在短期看来,建立消费金融公司能通过促进扩大内需来带动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从长远看来,建立消费金融公司能够解决中国经济过渡依赖投资和出口的问题,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2.我国的消费金融业务的95%是由商业银行提供,其他机构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占比较低。由于商业银行在消费金融领域处于垄断地位,同时能够提供的消费信贷产品仅有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等有限的几种,造成我国消费金融产业发展水平较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将产生巨大的耐用品消费需求和发展型消费,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所提供的信贷品种已难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而居民旅游、教育、购买耐用商品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等方面的信贷金融服务仍然较为欠缺。在这种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在提供消费金融融资服务方面定位更加明确,服务方式趋于专业和灵活,使消费者在融资时更加方便和灵活。

(二)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较晚,从2009年才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进行试点。作为国家首批试点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有以下几家:

1.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由北京银行独资控股。在秉承《试点管理办法》的精神下,经过一年发展,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发放贷款已从开业之初的几万元,到目前已经成功突破6000万元,平均每月放款规模超过500万元。一年来,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积极倡导合规经营,狠抓风险管理,确保了公司的稳健发展。

2.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在成都成立,该公司由成都银行与马来西亚丰隆银行组成战略合作者,共同出资组建,是我国首家中外合资消费金融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人民币,其中成都银行出资占比51%,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出资占比49%。

3.中银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在上海正式成立,该公司由中国银行、百联集团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成立,由中国银行控股,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依次为51%、30%、19%,是目前试点的四家消费金融公司中规模最大的一家。4.捷信消费金融公司。2010年2月,银监会批准在天津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经过8个月的筹备,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开业。公司由中东欧大型私有投资集团PPF全资建立,是国内首家外商独资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PPF集团于2004年8月登陆中国从事消费信贷业务,这为天津捷信创造了良好的起步基础,同时PPF在欧洲还拥有自己的消费金融公司,这种独特的优势也有利于帮助天津捷信快速转入消费金融公司的轨道。综合以上四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投资机构可以看出,这些投资机构都有经营消费信贷业务的经验,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其中,三家消费金融公司都由商业银行控股,这就让人担心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是否会成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新载体,从而影响消费金融公司的独立发展。由于消费金融公司正处于试点阶段,《试点办法》对其经营的地域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在未经银监会批准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在其所在地之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总体来说,消费金融公司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存在的家数和公司的规模还有待提高,其发展的道路还有待摸索。

(三)消费金融的特点

1.消费金融主要提供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个人一般用途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通过经销商由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但不涉及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申请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装修、教育、旅游、婚庆等消费事项的贷款。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境内同业拆借、办理信贷资产转让、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以及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和业务。

2.消费金融公司只贷不存。贷款资金一般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不吸收公众存款。但在银监会批准的情况下还可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融资。

3.审批速度快。消费金融公司对贷款的审批可能只要1个小时,甚至更短就可完成。以消费者购买家电为例,消费金融公司把钱直接打到商户的账户上,消费者可直接带着电器回家,借款者在之后按照规定的还款期和还款额进行还款即可。

4.服务方式灵活。消费者除了可以到消费金融公司的营业厅办理贷款外,还可以在与之合作的商户卖场直接办理贷款手续。合作商户涉及百货商城、电器电子、家饰家装、旅行运动、教育培训等,使消费者在购物的同时就可以申请贷款。5.无需担保、质押。消费者在申请消费贷款时,不需要任何的担保品,一般只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收入证明即可从消费金融公司得到贷款,减少了消费者贷款的压力。消费金融主要是针对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

四、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SWOT分析

在SWOT分析方法中,S代表优势(strength),W代表劣势(weakness),O代表机会(opportunity),T代表威胁(threat),S、W是内部因素,O、T是外部因素。其战略包括SO增长性战略,WO扭转性战略,ST多元化战略,WT防御性战略。以下对消费金融进行SWOT分析。

(一)消费金融的优势因素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因素包括客户定位明确、服务方式灵活、审批速度快、贷款无需担保和质押,这些因素大大促进了消费金融在我国的发展。

1.客户定位明确。目标客户具有针对性,主要为年轻人群、年轻家庭等具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客户提供消费融资平台,相对向银行借款,这类人群更容易得到贷款。

2.服务方式灵活。申请者可以在与消费金融公司有合作的商户卖场申请耐用消费品贷款,申请成功后,消费金融公司把贷款直接划入商户帐号,使借款人在贷款的同时完成了消费。而商业银行的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却不具有此特点,为了达到最终消费目的,消费者通常要奔波两地办理相关手续。相比而言,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方式更灵活。

3.审批速度快。贷款申请过程中,借款人一般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工作收入证明即可,大大简化了申请手续,办理时间在1个小时左右,甚至更短时间就可完成,比在商业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手续简单,时间也短。

4.贷款无需担保和质押。借款人无需向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任何担保物便可申请到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贷款,在物质上大大减轻了消费者借款的负担。

(二)消费金融的劣势因素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的劣势主要表现为公司运营经验不足,资金来源不足,投资主体单一,竞争力不足,信用风险较大。

1.运营经验不足。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中国的一种新型机构,其发展道路还有待探索,由于处于试点阶段缺乏经验,只有更多地向国外市场学习。但限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又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2.资金来源不足。消费金融公司的一大特点就是不吸收外部存款,资本金的来源主要依靠投资人的投入,但《试点办法》对投资人的要求较高,规定主要投资人需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从业经验、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等条件,可见,投资消费金融公司的门槛相当高,这让许多投资机构望而却步,不利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壮大。

3.投资主体单一。目前试点的四家消费金融公司,其中有三家都是由我国商业银行控股,而消费金融公司能否突破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结构,开创新的消费模式,还是个未知数。其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的新载体,以“换汤不换药”的形式经营下去,从而影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独立发展。

4.竞争力不足。产品种类受限:《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不涉及汽车和房贷,但我国目前消费贷款主要以汽车和住房为主,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消费品贷款所占比重较小,由此消费金融公司自然损失了大量客户资源;贷款额度受限: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贷款额度的高低完全取决于月收入这一项指标,且总额度是固定不变的,不会随着消费者信用度的增加而增加。从这一点来看,信用卡更有优势,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从担保、抵押及办理速度方面吸引潜在的消费者。利率方面:按照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利息从贷款发放开始计算,利息按照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评定,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现行央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为5.56%,可知,消费金融公司最高利率可达22.24%。这一利率远高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指定的贷款利率。

5.信用风险较大。消费金融公司的独特之处在于无需担保和质押,贷款办理速度快,而这两点恰恰又是其致命的弱点,这种信贷模式大大增加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信用风险。以北银消费金融中心来分析,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只需提供身份证及工作证明或收入证明,即可在一个小时左右完成贷款,而对消费者的信用审核也只是根据证明材料这一项内容,在资源有限和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并不能保证消费者所提供的信息是正确无误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的信用风险大大增加,要调查一个人的信用情况就做不到快捷,做到了快捷,又可能面临信用风险,这显然是一种困境。而消费金融公司为了保持自己的独特性,只能放弃了信用风险。在无担保的情况下,若出现了消费者违约的现象,却没有相应的物品进行补偿,极易造成消费金融公司的坏账。

(三)消费金融的机会因素现阶段,我国的国内环境也给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空间,机会主要表现在国家政策的支持,目标客户思想先进,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这些都为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1.国家政策支持。在经济危机的阴霾下,我国对外出口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从2007—2009年,进出口净额对我国经济的拉动一直处于下降趋势,2009年对我国经济的拉动点为-3.7(见表1),在这种情况下,急需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增长,而消费金融公司的产生正符合了这一时期的特点,为了完成向消费型经济的转型,未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而消费金融公司本身也是政策的产物,在这种趋势下,相信消费金融公司能够成为我国消费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环。

2.目标客户思想先进。商业银行已将中端以上的客户瓜分殆尽,而未来信贷市场上最具消费潜力的那部分人群还有待挖掘,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定位于以年轻人群及年轻家庭为主的中低端客户,这部分消费群体的思想较为前卫,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强,敢于尝试新的消费方式,且很注重效率优先,这些特点都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产生了需求。

3.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其中,社会保险是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根据图1可知,从2008—2010年各项保险的参保人数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医疗保险的增长速度较快。根据2010年统计年鉴得知,截至2010年末,我国2678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为96.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832亿元,累计受益7亿人次。全国列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数10277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09万人。随着社保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居民在不用担心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的情况下,会将更多资金投向消费市场,从而推动我国消费信贷需求的增加。4.信贷需求多样性。目前我国从事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类型较少,主要由商业银行垄断,业务集中于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以耐用消费品为主的个人信贷业务相对较少,规模和专业化程度都有所欠缺,随着我国居民消费观念的改善,对消费信贷的需求也会多种多样,而消费金融公司的产生正好能够弥补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空白,有利于推动金融机构的专业分工,完善我国消费金融体系。

(四)消费金融的威胁因素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所面临的威胁主要有,消费信贷需求不足,竞争对手的威胁,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以及法律制度不健全。只有关注这些威胁因素才能更好地制定出应对威胁的决策。

1.消费信贷需求不足。我国居民自古有量入为出的消费习惯,一般倾向以当期收入为基础来消费支付,推崇勤俭持家,未雨绸缪,认为欠债是不光彩的,对“寅吃卯粮”嗤之以鼻。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居民对“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消费信贷方式还难以接受,加之我国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和承贷能力不足,这些因素都限制了消费信贷需求,通过表2可以看出,从2004—2010年,我国居民消费信贷总额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百分比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直到2010年才刚刚达到15.7%,相对于中国13.39亿的人口这数字未免有些“寒酸”。而消费金融公司生活在这种需求不足里,必然面临较大挑战。

2.竞争对手的威胁。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竞争对手主要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小额信贷公司及典当行,但从消费金融公司所经营的产品种类来看,最大的威胁来源于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而在其面前,消费金融公司并未凸显出明显的优势和亮点:(1)信用卡的知名度明显高于消费金融公司,根据偏见理论,消费者会更倾向于前者;(2)消费金融公司的起息日为贷款发生的当天,而信用卡业务有50多天的免息期,后者可以减少利息负担;(3)消费金融公司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额度没有提升的机会,而信用卡会随着消费者信用度的增加而增加,借款人会更倾向于大额度消费;(4)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相对较高,幅度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00%,相比之下,信用卡的利率显得比较低。

3.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在发达国家,个人信用记录早已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时间还较短。国内大多数城市和商业银行刚刚建立起了个人资信管理体系,现在可查到的信用情况只有个人名下的信用卡、房贷和车贷等通过银行发生的贷款记录,无法查询其受罚信息和司法信息等。有可能消费金融公司的潜在客户群体刚开始涉及信贷领域,那么这些人的其他基本信息更是无从得知,将使消费金融公司无法判断其客户的信用质量,在信用体制缺失的情况下,并不能保证消费金融公司客户的信用质量,所以现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难题就是如何在一个信用体系不完善的环境中发展壮大起来,如何寻找良好的客户群。

4.缺少完善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律程序是建立稳定征信体系的首要条件,我国目前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还没有一部系统的信用法律来支持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对于违规的消费者如何进行处理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在无担保的情况下更容易面临信贷风险在没有法律的保障下,催收欠款变得毫无保障。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制定相关法律,严厉打击故意脱逃债务等违约行为,不仅要采取经济手段进行处罚,还要依照情节的严重程度结合刑事处罚,通过这些手段使消费金融公司的债权得以保护。通过以上消费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因素,应用SWOT矩阵进行以下组合分析。通过对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矩阵分析,得到了相应的策略组合,只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才能推动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

五、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策略通过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的分析,本部分主要从消费金融公司内部和消费金融外部环境两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消费金融公司内部策略

1.增加合作商户数量。扩大消费金融的一大策略是和商户结成合作关系,把消费金融服务融入其中。结成合作商户一方面可以通过合作商户直接接触消费者,准确把握市场脉搏,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从而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商家采取优惠促销活动,有效引导消费,使消费者在购买到最优惠产品的同时享受快捷便利、全方位一体化服务。目前我国四家试点的消费金融公司都确立了自己的合作商户,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借鉴国外消费金融经验,通过建立业务合作联盟,与销售商户、售后服务商等建立合作关系,依托大型的零售商和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等方式,扩大合作商户的范围。

2.扩大业务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只能从事耐用消费品和一般用途贷款的业务。但从长远看来,消费金融公司还是应将车贷、房贷纳入其经营业务范围,发挥自身灵活的优势,同汽车生产厂商或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推出优惠贷款方案,打破商业银行的垄断,开创多元化的营销模式。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还可以借鉴国外全方面的营销模式,积极拓展延伸服务以吸引潜在的消费者。如:在德国,凡是在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办理消费贷款,客户就能获得在保险、维修、燃油、驾车旅行等方面的消费便利,还能得到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购车价格。

3.利率灵活化。《试点办法》中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这就给了消费金融公司一个可以选择的空间,若利率太高,则会使中低端消费者望而却步,若利率太低则不能弥补成本,消费金融公司在制定利率政策时应区别对待,对首次申请贷款的消费者可以设定稍高的利率,但最好不要与银行无担保产品或信用卡利率相差悬殊,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吸引消费者;对于二次及多次申请者,可以根据承贷能力和累计的信用记录,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让消费者切身感受到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信用风险,又可以增加客户数量,从而增强盈利能力。

4.贷款额度分级化。《试点办法》中规定,在发放贷款额度方面,不能超过借款人贷款额度的5倍。但这一规定,只是针对我国目前的信贷市场环境而言,随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这一上限指标定会有所突破。而消费金融公司,也不能一味地等着环境来适应自己,在今后的发展中,可以针对客户的不同信用等级对贷款额度进行阶梯式的分类,信用等级高的客户可以给予更高的贷款额度。

5.扩大投资主体。由于《试点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投资主体设立了严格的限制,所以目前试点的京、沪、蓉三家消费金融公司都是由商业银行控股,这一点不利于这类新型金融机构的独立发展,在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市场中,构成消费金融公司的主体大都呈现多元化的形态,商业银行并不是其中的主要部分。如:美国消费信贷的主要提供者除了商业银行,还有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在政策的允许范围内,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也应逐步扩大投资主体范围,主体多元化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也为消费金融产品创新提供动力,增强消费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6.拓宽资金来源方式。在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资本金的来源主要依靠投资者的投入,银监会对发行金融债券有较严格的限制,在短时间内,完成注入新资金的融资方式不太现实。而向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又不能满足公司对资金长时间使用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我国可以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增资扩股,只要新投资者符合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就可以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的“新鲜血液”。

(二)消费金融外部环境策略

1.宣传消费金融知识。宣传消费金融知识可以增强消费者的信用观念,使消费者了解信用知识、金融知识以及消费金融的政策法规等,并帮助消费金融的客户做风险收益分析。宣传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通过在社区开设周末讲堂等宣传形式,改变我国居民传统的消费观念,扩大消费信贷需求,使更多的消费者接受信贷的消费模式。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设立,但覆盖领域并不全面,部分缺乏基本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也缺少贷款消费的信心,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我国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这有利于提高老百姓消费的信心,也有利于贷款消费的发展。

个人消费贷款论文篇(7)

关键词 住房信贷 风险 防范 立法

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在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分析产生奉献的原因和防范风险,对保护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法制环境都有积极的作用。本文拟就消费信贷中住房贷款风险及控制措施的一些基本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消费信贷定义和产生

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或商业等机构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调剂资金余缺的信贷行为和信用关系。消费信贷不仅是一种信贷行为或放贷业务,而且是一种信用关系,它不仅包括贷款信贷,而且包括销售信贷等多种形式①。消费信贷的对象一般只是个人或家庭消费者,不给集团消费提供消费信贷,这是各国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费信贷可以说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随着销售商品的市场的出现,也就产生了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们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品的供应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高档耐用消费品纷纷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个人或家庭短时期内难以凑齐足够的款项,有必要借助于消费信贷才能实现购买愿望。

我国在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现了第一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上海银通信托咨询有限公司。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销售已经开始采用分期付款、银行按揭等办法。上海等地还将设立专门从事住房按揭业务的住宅银行。随着相关法规的出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可以从事住宅按揭业务,住房抵押贷款累计已达数百亿元。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消费信贷在我国将有一个大的发展。

目前在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消费信贷品种为个人住房贷款。现就该贷款品种风险形成的原因作一分析和探讨。

二、住房贷款的风险类型

(一)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或其他当事人不按照协议履行合同而导致

贷款不能按期收回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包括借款人风险和开发商风险。

借款人个人收入、素质、行为、信誉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下岗分流压力加大,借款人未来收入难以预测。借款人如果购买商铺,就属于投资经营性质,因商铺的收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旦收益下降,将导致无力偿还贷款。借款人因失业、疾病等原因致使经济条件恶化,无法按计划偿还贷款。借款人购房不是自住,购买商铺不是经营,而是以保值、投资、投机为目的,一旦判断失误,就有可能拖延还款或弃楼不还贷款。借款人素质低下,因种种原因,不愿还款,把风险转嫁给银行。借款人违反管理法规,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同时借款人因违规、违法等行为受到处罚,都会影响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

开发商风险是指由于不能按时完工、挪用贷款、虚假按揭、重复抵押、项目周边环境发生变化等造成的风险。由于种种原因,开发商不能按时按质竣工交楼,可能形成烂尾楼,往往引起购房人与发展商之间的纠纷,导致借款人还款意愿下降,甚至中断还款。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是银行直接将贷款划人开发商的账户,银行对贷款资金的监管十分困难,开发商容易将资金挪作它用,致使项目不能按时按质竣工交楼,借款人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时必然涉及银行,将给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带来风险。同时开发商由于自身实力不足,或项目销售、资金回笼情况不理想,就可能通过公司员工、股东、关联企业等关系人以虚假按揭贷款的形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开发商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在一家银行获取项目开发贷款,售房时又以在建房作抵押向另一家银行获取个人住房贷款,由于抵押登记机关把关不严,导致出现重复抵押,使后者抵押无效。由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因素,致使开发项目周边环境发生大的变化,影响居住和经营,造成纠纷或经营不善,出现贷款偿还风险。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变化给银行带来财务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利率风险是指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所面临的风险。针对个人住房贷而言,当资金市场出现利率攀升时,由于按照目前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必须到次年初才能调整,在未调整期间,银行利息收人减少,导致效益下降。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价格变动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如外汇住房按揭贷款发放后,由于利率变化有可能使银行在货币兑换中以及因存、贷款货币匹配不当而遭受汇率损失,从而导致信用风险激增,影响信贷资产安全。随着经济环境、市场状况的变化,抵押物价值低于抵押贷款本息价值,若借款人不还款,银行在处理抵押品时将会受到损失尤其在借款人购房投机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较大。抵押物在估价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人为风险,如抵押物评估值高于实际价值,在处置抵押物还贷时,可能出现不能足额收回贷款本息的风险。国内外市场发生巨大变化,必然影响某一行业的发展,从而使相关信贷产品风险增大。如我国加入WTO后将对房地产行业产生较大的冲击。建筑材料更新、外资房地产商进人将会加剧房地产行业的竞争,造成住房贷款风险的增加。同时,国外金融机构涉足零售贷款领域后,同业竞争将更加激烈,零售贷款的成本将会加大,盈利空间将会减小,风险相对增大。

各地区政策不统一,同样造成银行资金风险。地方法规不健全使银行推出产品和出台制度规定无法完全顾及地区差异,导致出现贷款风险。如各地对抵押登记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地区房产、地产分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操作十分不便,容易形成贷款风险。有的地方政府出台一些不合理的政策规定,导致借款人不还款或银行无法处理抵押物,如在小城镇发放经济适用房贷款,一但借款人不还款,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片面强调社会稳定,银行很难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

(三)贷款法律风险

贷款法律风险是指在具体的贷款过程中,因操作行为出现文书违法或法律瑕疵而使整个贷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直接或间接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②。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

1《担保法》条款不能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1)借款人违约时,抵押权人若将抵押物拍卖,担保法规定,必须先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倘若此时抵押人不同意银行拍卖抵押物,或根本无法联系到抵押人,抵押权人就只能抵押人,在我国现有的法制环境下,诉讼中的非法律因素较多,如果诉讼及执行旷日持久,银行不仅耗时费力,还会得不偿失。

(2)在住房按揭中,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一般同时要求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回购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目前对此条款的理解法律界尚有争议,有可能影响开发商对住房贷款提供回购担保的有效性,从而使保证担保达不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的解释是依据《公司法》第60条,《公司法》第60条规定是:“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条的立法意图在于限制公司董事、经理的权利,保护公私财产和投资者的利益,并非禁止公司合法经营活动中的正常担保行为。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并不一定会损害公司的财产和其他股东利益。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被保证人往往是保证人的控股公司,从资金用途上看,有相当一部分资金会通过某种途径回流,用于保证人的发展。笼统地认为公司为股东担保均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观点是片面的。

同时从《公司法》的性质上看,第60条只是对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限制,只能对公司成员之间的行为产生约束力,而不影响公司对外的民事责任。事实上,该条也并未对违反该条所产生的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做出任何规定,高法解释由此引申出以公司名义提供的担保无效的法律判断显然已经超出第60条的规定,缺乏司法解释所应有的法律规定基础。第60条是对公司董事、经理个人以公司资产对外担保行为的限制,与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情形毫无关联,其法律后果自然也完全不同,即使董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以公司名义提供了担保,也应由公司对董事、经理进行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外应承担的责任。

(3)《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按照这一规定,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放住房贷款若既有本人住房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时,一旦借款人不还款,必须先处理抵押物,不足部分才由保证人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由于抵押物处理十分困难,在出现还款拖欠时,贷款人无法在短期内从保证人处获得现金偿付,只能待抵押物处置后,才能向保证人追偿,贷款人在短时间内很难追回债务。

(4)《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是,由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而且借款人每月均应按期还款,因此,债务履行期届满是以每月特定日期为该期应还款项的债务履行期,还是贷款期限终了为所有款项的债务履行期限,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操作起来会出现争议。

(5)抵押物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人一旦不还款,银行在处置抵押物时,将产生法律纠纷,形成贷款风险。

2、法律法规不健全,使银行资产遭受损失

立法空白,开展住房贷款业务无法可依。我国至今尚无一部规范银行消费信贷的法律,银行作为资金的出借方经常处于不利地位,正当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我国尚无个人破产法,很难全面清理借款人的财产,出现呆账很难核销。社会信用制度未建立。一方面银行在办理贷款时对居民个人的社会信用资料无从查阅,另一方面借款人违约甚至赖账得不到法律制裁,使银行蒙受损失。执法不力和司法不公。有些地区司法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债务人,使银行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如借款人不还款,银行请求司法机关协助处理抵押物时,受理时间很长,甚至以社会稳定为由,拒绝执行抵押拍卖,导致贷款遭受损失。开发商因主体不合格、土地产权不明晰或其它一些法律规定,而导致买卖双方的销售合同无效的风险。

(四)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道德行为不佳给银行资产带来风险的可能性。道德风险可分为银行内部人员道德风险和第三方道德风险。

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职权以贷谋私,发放人情贷款或降低贷款条件为关系人贷款,致使贷款损失。银行人员为了自身利益或明哲保身,对他人损害信贷资产质量的违规行为不反映、不报告。开发商与借款人串通,故意向银行提供不真实的资料,或为了自身利益提供虚假资料欺骗银行,致使信贷人员作出错误的判断,形成贷款风险。中介评估机构在接受银行委托评估抵押物价值时,不顾职业操守与借款人串通,故意高估抵押物价值,造成银行贷款抵押不足而导致损失。

三、住房贷款风险的控制措施

(一)借款人风险的控制措施

1、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查

调查借款申请人的品德是为分析其偿债意愿。如果借款申请人具有还债能力,但其人品质恶劣,道德水平低,银行就很难指望他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如果借款申请人借款的目的是为了诈骗,那么无论其表现出多强的偿债能力,银行肯定遭受损失。因此,对借款申请人偿债意愿即个人品格的了解是住房消费贷款信用分析的重要一环。

借款人收人的真实性对住房贷款来说十分重要。为防止虚假收人,银行要认真核查借款人出具的收入证明,防止开发商与借款人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文件和开具虚假证明来骗取银行贷款;提高信贷员的鉴别能力,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从事该行业的专业年限等因素,判断其职业的稳定性和未来的收人水平。

交易的真实性防范了开发商利用关系户搞假按揭,欺骗银行.套取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审查客户的收人水平,保证还款计划落实。一般来讲,月均还款金额以不超过客户家庭总收人的50%为宜。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降低个人还贷过程中因资金周转所出现的暂时性逾期。

对借款人目前家庭情况、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资料进行核实。考察客户及配偶(或财产共有人)是否按要求签署了同意抵押登记、参加保险、公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文件。

2、签定回购或债权转让条款,防止借款人因善意或恶意停止还款的风险

住房抵押贷款办理抵押登记后,虽然银行合法拥有抵押物.但由于目前处理抵押物来实现债权的过程耗时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侧的因素,银行在与开发商签署按揭合作协议时,必须列明回购或债权转让条款,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由开发商代为还款,便于银行在实际操作时能够处于主动地位。个人住房贷款必须以自住为原则,对贷款购房用于经营或进行投资、投机的,要从严审查贷款。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稳定的工作和合法收人的自然人。

建立适合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个人信用制度。市场经济归根结底是信用经济。当前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内容是由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个人社会档案、个人社会保险、个人银行联户和收人来源、个人可支配的用于抵押的资产等信息组成的。建立一个全社会共享、公正的个人资信咨询网络,是防范借款人信贷风险的有效手段③。

(二)开发商风险的控制措施

对开发商项目的严格审查是防范开发商风险的关健。银行要对开发商提供资料的充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对开发商的资金实力、资信状况、经营业绩、技术力量、.盈利能力、纳税记录、担保能力等进行重点调查。同时,银行必须对开发商和按揭楼盘进行实地考察,对按揭楼盘的地理位置、工程进度和质量、完工风险、市场有效需求、价格定位、售楼前景、销售状况、按揭额度等进行综合评定和评价。

当银行拥有条件优越且具备竞争力的抵押物,在非常时期才能迅速变现,抵偿债务,这是抵御开发商风险的关健。在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住房贷款一般为现房抵押贷款。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住房贷款主要为期房按揭方式,因此,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密切关注按揭贷款项目的工程进度,信贷资金的到位必须视工程进度发放。为防止开发商假按揭套取银行现金,对开发商关系人购买开发商房产的,必须从严控制,严格审查。

(三)担保风险的控制措施

住房抵押贷款的担保方式,应优选所购房产抵押,但银行应当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作全面彻底的审查,必要时到房管局或土地局做进一步调查,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银行对借款人的抵押物要进行登记或冻结,确保抵押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由人民银行出面联合各商业银行共同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摸棱两可的条款予以更进一步的说明。如公司对自然人担保的有效性问题。

严格执行贷款抵押的估价制度,合理评估抵押物价值,根据风险度确定抵押率。

四、鼓励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强立法

消费信贷需要法律规范和调整。用消费信贷法律对消费信贷予以调整,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作法。用法律手段调控消费信贷,是非常必要的:第一,这是充分发挥消费信贷正态社会效应、限制其负面效应的需要。第二,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消费信贷的以下有关问题,都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保护消费者免受消费信贷框架内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如违约金条款的制约;对消费者予以帮助;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性广告、不公平市场、非真实承诺的损害等等。第三,这是保护银行利益的的需要④。消费信贷领域常常出现假按揭,债务人使用过多的化名或在多家银行按揭等等。此类非法现象,都必须通过制定消费信贷法律予以明文禁止。消费信贷立法,也是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一个国家消费信贷的规模,决定于就业和收入状况、产品类型以及这些产品销售的竞争程度。只有在大部分人口可以获得定期收入的地方,消费信贷(特别是分期付款信贷)才是可行的。因此,在我国加快消费信贷立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客观需要,不仅有利于促进贫困地区人民消费生活的改善,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质量,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对促进我国目前住房商品化、加快汽车产业化进程,以及扩大内需、活跃市场、刺激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注释]

①周显志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载《财经理论与实践》1997 第 1期 第15页

②康广明著《贷款公证:防范贷款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载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3 第 9 期 第 44页

③艾洪德 蔡志刚著《个人信用制度借鉴与完善》载《 金融研究》 2001 第 3期 第42页

④周显志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载《财经理论与实践》1997 第 1期 第17页

[参考文献]

1、周显志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载《财经理论与实践》1997 第1期

2、中国银行消费信贷业务汇编 2003 年版

个人消费贷款论文篇(8)

在贷款买房、贷款买车已经被人们所接受的今天,贷款旅游在人们眼里还属于“奢侈”行为。在当前的旅游消费环境和我国坚持实行扩大内需方针的形势下,克服各种困难和障碍,重新启动岌岌可危的旅游信贷业务对旅游业和金融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启动旅游信贷消费市场的难点

国人的务实心态使旅游信贷不被接受

西方人将旅游当作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福利和各项保险健全,没有存款也要休假外出旅行。中国人则不同,相对于攒钱购房来说,旅游只能算得上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奢侈品”。旅游贷款不象住房贷款那般火爆,是因为后者是为了一家人安居乐业的百年大计,而前者只是为了逍遥一刻的眼前快乐,大多数生活水平尚未步入小康的消费者的眼睛还是雪亮的。

尽管政府大力提倡居民进行信贷消费,但现实的信贷消费形势并不乐观。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调查,半数居民并没有消费信贷意向,与此同时,不同职业不同收入消费群体接受消费信贷的倾向也有所不同,愿意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人群比例很低,这多少表明了国人对待生活的务实心态,正是这种心态阻碍着旅游信贷业务的开展。

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制肘旅游信贷消费

信贷消费的全新理念虽然在某些领域逐步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制约消费信贷的瓶颈问题。目前的信贷消费中,商业银行既是消费受理方,又是授信方,独资承担了信贷消费的资金压力和风险,这对信贷消费的进一步发展十分不利。贷款银行为了减少风险,必然以苛刻的信贷条件要求借款人履行繁杂的贷款手续。

由于旅游的信贷需求是突发性的,短时间内办理完成并不容易,贷方和借方的积极性都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急需有更多的金融机构来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满足百姓的信贷需求。

银行的服务质量和营业模式导致旅游信贷曲高和寡

手续繁琐令人生畏。消费信贷手续非常繁琐,通常都有十几道关卡,作为消费信贷家族成员之一,旅游信贷自然也不例外。一般说来,想借旅游贷款的游客需提前二三十天向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提出申请,其间需要往返银行多次,并提供银行所需的各种文件、证明、担保。也许将来旅游贷款门槛放低之日就是旅游贷款大受欢迎之际。

贷款业务覆盖面狭窄。旅游贷款目前只有北京、上海、广州、桂林等少数几个大城市和旅游业发达城市中的商业银行开办 ,而在中小城市里此项业务尚是一片空白,因而相当一部分有实力、讲信用也有旅游意愿的潜在游客只因身在中小城市想办理这项业务也只能望“贷”兴叹了。

贷款方式呆板单一。旅游贷款一般都是由银行和旅游公司(旅行社)联合推出,借得贷款的旅客一般是拿不到现金的,只能跟随银行指定的旅游公司(旅行社)组成的旅游团随行。旅游者若不想随旅游团一起行动 而是想单独自由自在地去饱览风光、指点江山,银行通常会婉拒他的贷款申请。这种单一的信贷模式将大批消费者拒之门外。

启动旅游信贷消费对策与措施

健全管理法规和制度,完善消费信贷体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与信贷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担保、评估、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制度,使旅游信贷消费逐步走上法制轨道。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积极探索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共享网络,实行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促进信贷消费,规避金融风险。此外,要支持、引导建立个人资信调查和置业担保等中介机构,尽快全面启动旅游信贷二级市场,为旅游者实现自己的旅游愿望创造便利条件。

提供优质服务,改善信贷消费环境。凡涉及旅游信贷消费的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都要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多种形式高效、便利的旅游信贷服务;银行要配备必要的信贷消费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多与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沟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健全信贷产品质量保障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转变消费观念。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宣传媒体要加大信贷消费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普及信贷消费知识,逐步转变国人先积累、后消费的传统习惯,引导其树立借助信贷工具,适度超前消费的新观念,以有效增加旅游的即期消费。

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发展旅游信贷消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商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启动和推进旅游信贷消费作为拉动内需的重要任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制约症结,加大信贷消费工作力度。保险公司可以介入信贷消费,开办履约保险项目,分散信贷风险。

此外,要密切关注旅游信贷消费这一新课题,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引导旅游信贷消费健康发展。

旅游信贷市场前景广阔

旅游消费在我国目前已成为重要的消费热点,旅游消费市场的启动对经济增长会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对旅游消费主体而言,决定旅游消费的两个基本要素是“一是有钱,二是有闲”。目前对国内市场来说,耐用消费品已趋于饱和状态,人们的旅游动机和需求日益旺盛,这就要合理地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旅游消费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应出台相应措施鼓励人们进行旅游消费,对于收入不高、积蓄有限、收入来源稳定、有一定还款能力且有强烈旅游欲望的个体消费者而言,旅游信贷就是一项很好的措施。有专家认为,贷款旅游的前景应该不错,刚工作或刚成家的青年人将是旅游信贷的主要选择者。另外,境外旅游花销较大,随着出境旅游业务的不断增长,也使旅游信贷显露出光明的前景。可以预见,旅游信贷消费在不久的将来也是肯定有前景的,也许旅游信贷消费也必须经过一段寂寞日子以后才会逐渐红火起来。尤其是中国的入世,受到国外信贷消费观念的影响,旅游信贷肯定蕴藏着比较大的市场潜力。

市场培育尚需时日

这些年,国人外出旅游的兴趣与日俱增,但却掩盖不了一个事实: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对于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的开支来说,悬殊太大。除了极少数高收入者,没有多少人能在一年内潇洒地举家出游几次。就是一年外出旅游一次的,也多是中高收入阶层。真正需要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只能是积蓄不够、收入较低的人群。在大多数普通百姓心目中,旅游消费还不是生活中必须的支出项目。

不少消费者对贷款出门旅游表示出了极大的兴趣,但限于贷款手续的繁琐和贷款期限太短,还贷压力太大等因素,最终也不得不放弃了选择贷款出去旅游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很少将旅游贷款直接贷给个人去旅游的贷款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消费者申请旅游贷款的兴趣。银行的贷款条款上大多规定贷款只限于支付与贷款人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旅行社的旅游费用,也即旅游者的旅游只能是跟团,要是为了贷款而放弃了自己的旅游的自由空间的话,有些消费者就不会去考虑办理旅游贷款了。由此看来,在很多消费者的心理上,对旅游贷款仍然抱着一种不办要比办的好的怀疑甚至是否定的态度。

旅行社(旅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还没有把“旅游”当作真正的商品在操作,还没意识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是拓展市场的有效之举。例如,婚庆消费是信贷介入的一个契机,现在无论农村、城市,无论年轻人还是长辈,婚庆借贷并不被视为奢侈性消费。在这方面,旅行社就应积极探索。

一些经济学人士分析认为,国家实行假日休息制度,给国民的出门旅游提供了时间上的较大许可,特别是出境旅游现在已成为了不少消费者的首选。但一次支出一笔数额较大的出境旅游费用,也让一般的家庭在经济上感到无法承受。因此,旅游贷款应该成为不少家庭出门旅游的一种比较容易接受的消费方式。只是旅游信贷在目前情况下要达到升温的效果,需要银行、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三者之间进一步的磨合。比如说,现在银行一般规定借款人必须在半年或一年内还清所有贷款,借款人每月的还贷负担必然比较重。如果延长还款时间,加之旅游贷款的数额一般不大,那么消费者也就很容易下决心了。只要旅行社(旅游公司)与银行合作,在技术上解决旅游信贷的细节问题,就不愁没有旅游者来问津。可见,旅游信贷市场的培育尚需时日,“银”―“旅”联手为挖掘未来市场的前期投入是必要的。

“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旅游业在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行应该抓住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的有利契机,尽早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及银行间个人信用查询制度,同时简化贷款程序、拓展贷款方式、扩大贷款覆盖面,为旅游业的发展助推一臂之力。从假日经济高峰期看,我国银行业的旅游金融服务已经落后于方兴未艾的假日经济,“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银行业“旅游金融”的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增强。银行应努力提高旅游金融服务的自觉性,突破等客上门的常规,从被动服务转为主动服务。银行可深入旅游客源市场调查研究,调整和优化网点结构布局,完善服务功能。特别是要加强对旅游金融的综合开发,多种服务一齐上,促进旅游与金融的融合。

办好旅游消费信贷这一旅游金融“特色菜”是银行业的当务之急。可以预见,旅游信贷将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银行应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发挥自身机构和计算机网络优势,根据原有客户记录,着手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库,并实现系统和区域共享。在此基础上,依据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决定旅游信贷的对象和程序,以及贷款手续的繁简。

此外,银行应拓宽“旅游金融”服务的领域。如充分发挥信用卡在旅游消费中的服务功能,使旅游消费者“一卡走遍天下”的梦想成真等等,这些“微不足道”的中间业务仍有广阔天地。可以相信,在未来的旅游经济中,“旅游金融”必将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参考资料:

1.武邦涛,论旅游贷款市场的拓展与风险防范[J],上海金融 ,1999.11

2.丘祖金,桂林分行旅游信贷营销初探[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02.5

3.江腾、朱燕涛、余桂生,对武夷山市旅游信贷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福建金融,2002.5

4.聂绍芳、刘春、廖建军、王国华,衡阳市民旅游消费现状及需求调查研究[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1期

个人消费贷款论文篇(9)

在贷款买房、贷款买车已经被人们所接受的今天,贷款旅游在人们眼里还属于“奢侈”行为。在当前的旅游消费环境和我国坚持实行扩大内需方针的形势下,克服各种困难和障碍,重新启动岌岌可危的旅游信贷业务对旅游业和金融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启动旅游信贷消费市场的难点

国人的务实心态使旅游信贷不被接受

西方人将旅游当作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福利和各项保险健全,没有存款也要休假外出旅行。中国人则不同,相对于攒钱购房来说,旅游只能算得上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奢侈品”。旅游贷款不象住房贷款那般火爆,是因为后者是为了一家人安居乐业的百年大计,而前者只是为了逍遥一刻的眼前快乐,大多数生活水平尚未步入小康的消费者的眼睛还是雪亮的。

尽管政府大力提倡居民进行信贷消费,但现实的信贷消费形势并不乐观。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调查,半数居民并没有消费信贷意向,与此同时,不同职业不同收入消费群体接受消费信贷的倾向也有所不同,愿意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人群比例很低,这多少表明了国人对待生活的务实心态,正是这种心态阻碍着旅游信贷业务的开展。

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制肘旅游信贷消费

信贷消费的全新理念虽然在某些领域逐步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制约消费信贷的瓶颈问题。目前的信贷消费中,商业银行既是消费受理方,又是授信方,独资承担了信贷消费的资金压力和风险,这对信贷消费的进一步发展十分不利。贷款银行为了减少风险,必然以苛刻的信贷条件要求借款人履行繁杂的贷款手续。

由于旅游的信贷需求是突发性的,短时间内办理完成并不容易,贷方和借方的积极性都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急需有更多的金融机构来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满足百姓的信贷需求。

银行的服务质量和营业模式导致旅游信贷曲高和寡

手续繁琐令人生畏。消费信贷手续非常繁琐,通常都有十几道关卡,作为消费信贷家族成员之一,旅游信贷自然也不例外。一般说来,想借旅游贷款的游客需提前二三十天向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提出申请,其间需要往返银行多次,并提供银行所需的各种文件、证明、担保。也许将来旅游贷款门槛放低之日就是旅游贷款大受欢迎之际。

贷款业务覆盖面狭窄。旅游贷款目前只有北京、上海、广州、桂林等少数几个大城市和旅游业发达城市中的商业银行开办,而在中小城市里此项业务尚是一片空白,因而相当一部分有实力、讲信用也有旅游意愿的潜在游客只因身在中小城市想办理这项业务也只能望“贷”兴叹了。

贷款方式呆板单一。旅游贷款一般都是由银行和旅游公司(旅行社)联合推出,借得贷款的旅客一般是拿不到现金的,只能跟随银行指定的旅游公司(旅行社)组成的旅游团随行。旅游者若不想随旅游团一起行动而是想单独自由自在地去饱览风光、指点江山,银行通常会婉拒他的贷款申请。这种单一的信贷模式将大批消费者拒之门外。

启动旅游信贷消费对策与措施

健全管理法规和制度,完善消费信贷体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与信贷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担保、评估、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制度,使旅游信贷消费逐步走上法制轨道。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积极探索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共享网络,实行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促进信贷消费,规避金融风险。此外,要支持、引导建立个人资信调查和置业担保等中介机构,尽快全面启动旅游信贷二级市场,为旅游者实现自己的旅游愿望创造便利条件。

提供优质服务,改善信贷消费环境。凡涉及旅游信贷消费的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都要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多种形式高效、便利的旅游信贷服务;银行要配备必要的信贷消费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多与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沟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健全信贷产品质量保障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转变消费观念。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宣传媒体要加大信贷消费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普及信贷消费知识,逐步转变国人先积累、后消费的传统习惯,引导其树立借助信贷工具,适度超前消费的新观念,以有效增加旅游的即期消费。

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发展旅游信贷消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商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启动和推进旅游信贷消费作为拉动内需的重要任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制约症结,加大信贷消费工作力度。保险公司可以介入信贷消费,开办履约保险项目,分散信贷风险。

此外,要密切关注旅游信贷消费这一新课题,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引导旅游信贷消费健康发展。

旅游信贷市场前景广阔

旅游消费在我国目前已成为重要的消费热点,旅游消费市场的启动对经济增长会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对旅游消费主体而言,决定旅游消费的两个基本要素是“一是有钱,二是有闲”。目前对国内市场来说,耐用消费品已趋于饱和状态,人们的旅游动机和需求日益旺盛,这就要合理地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旅游消费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应出台相应措施鼓励人们进行旅游消费,对于收入不高、积蓄有限、收入来源稳定、有一定还款能力且有强烈旅游欲望的个体消费者而言,旅游信贷就是一项很好的措施。有专家认为,贷款旅游的前景应该不错,刚工作或刚成家的青年人将是旅游信贷的主要选择者。另外,境外旅游花销较大,随着出境旅游业务的不断增长,也使旅游信贷显露出光明的前景。可以预见,旅游信贷消费在不久的将来也是肯定有前景的,也许旅游信贷消费也必须经过一段寂寞日子以后才会逐渐红火起来。尤其是中国的入世,受到国外信贷消费观念的影响,旅游信贷肯定蕴藏着比较大的市场潜力。

市场培育尚需时日

这些年,国人外出旅游的兴趣与日俱增,但却掩盖不了一个事实: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对于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的开支来说,悬殊太大。除了极少数高收入者,没有多少人能在一年内潇洒地举家出游几次。就是一年外出旅游一次的,也多是中高收入阶层。真正需要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只能是积蓄不够、收入较低的人群。在大多数普通百姓心目中,旅游消费还不是生活中必须的支出项目。

不少消费者对贷款出门旅游表示出了极大的兴趣,但限于贷款手续的繁琐和贷款期限太短,还贷压力太大等因素,最终也不得不放弃了选择贷款出去旅游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很少将旅游贷款直接贷给个人去旅游的贷款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消费者申请旅游贷款的兴趣。银行的贷款条款上大多规定贷款只限于支付与贷款人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旅行社的旅游费用,也即旅游者的旅游只能是跟团,要是为了贷款而放弃了自己的旅游的自由空间的话,有些消费者就不会去考虑办理旅游贷款了。由此看来,在很多消费者的心理上,对旅游贷款仍然抱着一种不办要比办的好的怀疑甚至是否定的态度。

旅行社(旅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还没有把“旅游”当作真正的商品在操作,还没意识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是拓展市场的有效之举。例如,婚庆消费是信贷介入的一个契机,现在无论农村、城市,无论年轻人还是长辈,婚庆借贷并不被视为奢侈性消费。在这方面,旅行社就应积极探索。

一些经济学人士分析认为,国家实行假日休息制度,给国民的出门旅游提供了时间上的较大许可,特别是出境旅游现在已成为了不少消费者的首选。但一次支出一笔数额较大的出境旅游费用,也让一般的家庭在经济上感到无法承受。因此,旅游贷款应该成为不少家庭出门旅游的一种比较容易接受的消费方式。只是旅游信贷在目前情况下要达到升温的效果,需要银行、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三者之间进一步的磨合。比如说,现在银行一般规定借款人必须在半年或一年内还清所有贷款,借款人每月的还贷负担必然比较重。如果延长还款时间,加之旅游贷款的数额一般不大,那么消费者也就很容易下决心了。只要旅行社(旅游公司)与银行合作,在技术上解决旅游信贷的细节问题,就不愁没有旅游者来问津。可见,旅游信贷市场的培育尚需时日,“银”—“旅”联手为挖掘未来市场的前期投入是必要的。

“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旅游业在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行应该抓住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的有利契机,尽早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及银行间个人信用查询制度,同时简化贷款程序、拓展贷款方式、扩大贷款覆盖面,为旅游业的发展助推一臂之力。从假日经济高峰期看,我国银行业的旅游金融服务已经落后于方兴未艾的假日经济,“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银行业“旅游金融”的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增强。银行应努力提高旅游金融服务的自觉性,突破等客上门的常规,从被动服务转为主动服务。银行可深入旅游客源市场调查研究,调整和优化网点结构布局,完善服务功能。特别是要加强对旅游金融的综合开发,多种服务一齐上,促进旅游与金融的融合。

办好旅游消费信贷这一旅游金融“特色菜”是银行业的当务之急。可以预见,旅游信贷将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银行应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发挥自身机构和计算机网络优势,根据原有客户记录,着手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库,并实现系统和区域共享。在此基础上,依据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决定旅游信贷的对象和程序,以及贷款手续的繁简。

此外,银行应拓宽“旅游金融”服务的领域。如充分发挥信用卡在旅游消费中的服务功能,使旅游消费者“一卡走遍天下”的梦想成真等等,这些“微不足道”的中间业务仍有广阔天地。可以相信,在未来的旅游经济中,“旅游金融”必将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参考资料:

1.武邦涛,论旅游贷款市场的拓展与风险防范[J],上海金融,1999.11

2.丘祖金,桂林分行旅游信贷营销初探[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02.5

3.江腾、朱燕涛、余桂生,对武夷山市旅游信贷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福建金融,2002.5

4.聂绍芳、刘春、廖建军、王国华,衡阳市民旅游消费现状及需求调查研究[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期

个人消费贷款论文篇(10)

面对消费信贷的 发展 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 

 

建立 科学 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 金融 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1)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 经济 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2)、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3)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 企业 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 

 

七、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 发展 。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八、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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