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体系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24 16: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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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体系论文

篇(1)

资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资金,医保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职工个人的医疗资金支出和均衡社会资源,帮助更有需要的人民群众享受国家医保福利待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与水平。在我国医改逐步深入的背景下,医保资金的管理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将有限的资源用于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中去,发挥医保资金资源的有效性,使得医保资金能够最大限度的提升人民群众的普遍福利待遇,是医保资金管理的主要目标。会计管理体系的建设是医保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与抓手,是能够全周期提升医保资金管理水平的主要工具。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建设是医保资金管理提升的基础,同时也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医保资金对于人民群众的使用效率提升。

一、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会计管理体系建设是医保资金全周期管理的必然选择。医保资金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人民群众享受医疗保障待遇起着关键的重要作用。医保资金也是均衡我国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医疗资源的重要支撑。对于医保资金的管理,在我国的管理体系建设中往往存在很多制约因素与不确定因素,如资金的征缴问题、资金的使用效率问题等等。医保资金的有效使用需要从全周期加强管理,并不断提升医保资金的管理质量。会计管理体系建设是医保资金全周期管理的主要抓手,通过发挥会计在经济活动反应与监督职能的基础上,以医保资金缴纳、使用、监督等流程为管理对象,实现对医保资金的全周期管理,进而优化医保资金的使用与配置,提高医保资金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会计管理体系建设是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率的必然选择。医保资金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医保资金通过对企事业单位的征缴规定与要求,将资金集中起来,并通过制度体系建设,将资金用于人民群众,提升社会整体医疗保障水平。这其中医保资金资源的配置是医保资金管理的最终目标。在医保资金的管理过程中,会计管理体系建设是医保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会计管理已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并在进行着深刻的变革,管理会计已成为我国会计人员未来发展的主流方向,特别是在会计信息系统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建立会计管理体系,将会计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出来,能够对医保资金管理质量与效率的提升起到促进与支撑作用,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三)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建设是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的必然选择。医保资金在我国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与人民群众福利待遇的普遍提升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是我国国家治理水平能力质量不断提升的重要支撑。医保资金的有效使用是人民群众对国家信任与依赖的重要基础。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建设是对我国医保资金的系统化管理,特别是会计在对经济活动的全方位呈现和全过程监督的作用发挥,将进一步帮助我国医保体系建设者与管理者充分掌握医保资金的征缴与使用情况,并在会计分析判断中发现医保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国家不断提升医保资金在人民群众中的重要作用发挥更大的效能,指导我国医保资金管理制度,乃至国家治理层面提升,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

二、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问题

(一)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基础建设仍需提升。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是对医保资金全周期管理的体系,覆盖资金的征缴、政策的制定、资金的投入、资金的划拨等流程。在医保资金的会计管理体系建设中,不同的区域发展并不均衡。有的区域在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的认识方面较为初级,会计管理仍然停留于会计核算,没有在会计数据整理与分析上下功夫,使得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较低。也有的区域在国家政策执行方面没有应用会计管理体系这一有力抓手,没有通过会计反应与监督,发现政策制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难以对国家政策制定提出有改进意义的建议,使得医保资金使用政策的改进与提升缺乏抓手。还有的区域没有建立会计管理体系系列制度,在医保资金的核算与管理方面,特别是程序流程方面缺乏制度规定,造成无规可依的尴尬局面。(二)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有效实施仍需提升。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在于有效实施,通过实施会计管理,促进医保资金用到最有需要的地方,以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水平。在我国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建设实施中,有的区域医保资金会计人员安于现状,对于资金的管理停留于最基本的会计核算,没有发挥会计对政策制定乃至实施的促进与决策依据作用。也有的区域在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实施中,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与平台,在医保资金使用方面的数据集成与分析作用发挥较弱,难以对实践提升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会计管理的效率相对较低,难以达到预期。(三)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评价改进仍需提升。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是一个不断提升与改进的体系,需要依据国家发展政策导向不断完善,以发挥医保资金的最大效用。在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建设与发展中,有的区域对于会计管理体系没有建立评价改进机制,使得会计管理体系常年保持一个状态发展,没有与时俱进,难以发挥预期效果。也有的区域在会计管理体系评价中,走马观花,流于形式,没有发现实际存在的问题,没有对问题提出有效的实施改进意见,使得评价效果甚微。还有的区域在医保资金会计管理体系改进提升中,缺乏决策机制建设,对于发现的问题,停留于纸面,没有通过集体决策,采取正确的措施,将会计管理体系改进完善意见落实到位,使得评价机制有始无终,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

篇(2)

中图分类号:TM7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4-0264-01

一、情报意识的概念

在人体大脑中客观存在的一些情报和相关活动能动反映就是人们的情报意识,这种意识是人脑特有的一种意识,其主要反映了人们对于所关心的事物的敏感度,观察力和分析能力。所谓的情报意识过程指的就是主体对于实际情报的认知过程,这种过程会经历以下几个阶段,首先是从对具体事物的感觉、知觉开始,经过注意、表象、记忆、想象、思维,一直到获得相关情报为止。在这一过程中,情报意识主体对具体情报的反映能力,表现为其对情报的敏感性、洞察力、鉴别力和联想力。在边防情报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情报意识是必然的,也不可或缺,因为其在整个边防情报中贯穿始终,不仅能够指导情报的搜集,传递和吸收工作,同时还能够提供一些有意义的指导。基于此,情报意识对于情报工作而言很重要。心理学研究表明,情报人员的情报意识中对相关信息筛选速度与思维习惯、观察能力和大脑的活跃程度有关。正因为如此,所以情报意识包括情报认知,思维和态度等诸多因素.

二、提升情报意识的方法

(一)、树立正确的情报意识

警务工作需要情报化,这也是公安机关警务工作改革的未来的方向,同时也意味着公安边防工作正面临着重大改变,不仅仅是对违法犯罪的事后调查、侦查,提前发现并惩治犯罪变为了未来的主要工作,当违法的行为还未开始就进行遏制,使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这也是未来警务模式和理念转变的雏形。做好提前进行预防,减少人民的损失。而做好预防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收集情报信息(信息在公安用语中专指某种社会动态或苗头),即收集公安工作所需要的一切消息、情况和知识。第一步,领导者要建立警务工作情报信息化的体系,这样对全局才有把握,并且管理情报工作。紧接着,认识到基层民警是实践情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对工作方法做出改变,必须对情报工作科学与日常警务工作的结合有所认识当。从而对警务工作情报信息化做出贡献,储备物质基础。

(二)、强化边防人员情报知识结构

首先,建立有效的情报人员培训教育机制。对于公安边防情报工作和边防情报的意义有所了解,这也是情报人员的职责与使命,构成了边防情报工作所需要的知识体系的一部分。琴抱报人员知识体系的构建有一些直接的方法,譬如建立起有效的情报人员培训机制。

其次,培养情报人员科学的思维方法。主动地培养科学化思维。科学的思维方式同时包括了:归纳法、演绎法,分析法、综合法等各种方法,从具体到抽象然后再从抽象上升为拥有了对方法,利用逻辑和历史统一的方法。但是,对于这种思维机制,我们还认识得不足。情报意识过程其实也是一种情报人员知识结构和知识能力与外界信息进行对照和匹配的过程,为了避免出现因为不熟悉情报载体对信息中的情报素材“视而不见”的现象出现,对于专业技术人才的嫁接要认真对待,特别是计算机和外语人才的进一步培养和引进,在通过审核后,使相关技术人才融入到队伍之中,丰富这些情报人员处理信息的敏感性,相应的情报意识也得到巨大提升。

(三)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

培养良好的学习和职业习惯。特别是在对边防检查进行中,这便需要边防情报人员不仅仅永远严谨的作风,还得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不断探索的精神以及坚韧不拔的韧性,只有这样,对于边防情报工作才能更好。

1.实事求是的态度。边防情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定不能投机取巧。实事求是就是指从实际出发,对事物的内部规律了解并尊重,对事物的本质更为理解。他们的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对事物的本来面目予以尊重,不扩大或缩小自己的工作范围。唯有如此,才能确保边防情报工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从而使边防情报工作井井有条的发展下去。

2.严谨的作风。边防工作上主要看待于高级的决策,同时又为保障决策进行得顺利,保持严谨的态度是一个边防人员的必要条件,对每一个小疑点深入了解,对一个细节精益求精。“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忽视一个小小的细节也许就会导致整个边防情报工作的失败,同样,重视每一个小小的疑点也许就会找到问题的突破口,从而得到有价值的情报。所以,是对于工作一定要做到严肃认真、严密谨慎、一丝不苟的精神。

3.不断创新的精神。万事万物都在不断的地发展变化,情报与信息的时效性越来越短,这对边防情报工作的要求比原来有所提高。创新需要有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并且对固化思维模式进行改变,摆脱传统经验的束缚,更多的利用高科技科学,工作方法变得更成熟,为边防情报工作做贡献。

(四)、化外部资料及知识

这也是一种对外部各种嘈杂环境的改变,虽然貌似毫不相关,但是对信息进行初步的加工之后,使用计算机辅助软件进行分析,使得情报的获取不局限于情报人员脑力劳动,还可以制造全新的情报价值凸显出来。因为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短时间内,大脑无法对庞杂的信息进行分析从而发现其内在规律性及潜在的情报价值。此过程亦可视作情报过程在人脑延伸的展现。

此过程是对于材料信息的加工,然后让这些材料信息中的所含有情报素材进行重新组合并形成规律性,组合的结果也必须吻合情报人员在情报意识方面的知识体系和能力,一步步鼓励情报人员强化意识,完善情报人员的知识体系。这个过程的关键是丰富的信息资料和强有力的计算机软

理功能的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除此之外,要开展基层基础工作,在信息采集、积累工作,做好情报信息交流协作工作要加大力度,与此同时,要对情报素材进行细致的分析与处理,不仅仅是量变,还必须在排序上下功夫,有序进行存储。

三、结语

边防侦查任务是十分复杂的,对于从事边防情报的人员的素质有很高的要求,情报意识也是综合素质检查的重点。边防人员对于自身的情报意识要有经常培养和增强的习惯,使边防情报工作的开展更为顺利。边防情报部门对于工作人员应该进行适当的心理安慰,让心理素质优秀、综合能力出众的人才开展边防情报工作,对边防情报工作的发展有很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篇(3)

我国拥有辽阔的地域,是遗产大国,自然遗产资源比较丰富,但在当前旅游发展的冲击之下,自然遗产的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我国的相关的保护和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表1所示。对问题有清晰的理解,加强基础研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自然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1)遗产保护体系混乱,各自为政。许多政府部门对自然遗产有行政管辖权力,可随时将这种保护权力变为合法经营的权力。直接或间接从事各种各样与盈利相关的活动,却破坏了本来属于公共福利的自然遗产资源。多个部门管理引起混乱,并最终导致自然遗产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多重管理导致对利益相互纷争,承担责任却是相互推诿。[2]当开发自然遗产有可观的收入时,自然出现利益纷争,每个部门一哄而上地参与,但在开发和保护的具体事务方面彼此推脱,没有人敢于主动承担责任解决实际问题,有效保护成为一纸空文。(2)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直到现在,我们国家还拿不出一部完整的国家法律来保护自然遗产,使得我国的自然遗产保护无法可依,而各地的自然遗产保护又各自为政。对那些为了追求利益损害自然遗产的行为,执法者无法凭借特定的法律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我们的许多自然遗产遭到了难以弥补的破坏。(3)思想认识错误。许多人只重视获得短期利益和追求良好的政绩而忽视了自然遗产的命运,把保护自然遗产与经济利益完全对立起来,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盲目开发利用的功利心态不及时纠正,将会不可避免地导致遗产丧失其完整性和真实性。我们时刻注意的是,思想认识的危害其实有时远远超过实际行动。(4)自然遗产保护资金缺乏。没有充裕的资金投入而想保护自然遗产绝对是一句空话。这些资金应该包括在每年的国家预算中,并且定期支付给我们的各级政府机构。但就目前来说,政府财政拨款非常稀少,仅依靠少量的政府财政援助,即使用于贴补遗产景区开放的成本也不能够维持,更不用说对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门票的收入和其他旅游收入通常被用作了当地保护部门的保护费用。因此就出现了遗产保护部门很富裕,而自然遗产保护资金非常缺乏的现象[3]。毕竟国际上的援助和社会其他捐助者援助的资金是非常有限的。其中的一些已被在包装在上市的自然遗产地,获得的利润成为企业经营收益的一部分。

2主要发达国家对自然遗产保护的经验

在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美国和其他发达自然国家遗产保护体系已成熟。他们曾经一度陷于发展与保护的纠结之中,存在资金短缺问题。能有今天的成就是他们多年辛勤努力得来的,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四个国家作为成功的代表,他们的成功经验在很多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如表2所示,发达国家在自然遗产保护方面有统一的保护体系,完善法律体系和富足的自然遗产保护基金。上述国家的国家公园保护机构基本上都是非营利性质的政府部门,专门从事自然遗产的日常保护和保护,财政拨款是日常运作的资金来源,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经营者和保护者的角色进行分离,以避免只注重经济效率而轻资源保护的缺陷。我提出选择一两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作为试点的建议,由中央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直接保护,并进行特许经营试点和采用其他国家的最先进的保护制度,获得实际经验后向其他遗产地推广使用[4]。提高遗产资源作为公共产品的使用效率,政府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市场经营是一种良好的补充,而特许经营的遗产是一种方向。以上四个国家对保护自然遗产的立法是相当重视的,平均每隔几年就会对修订原有法律,增强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它起到的作用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美国自然遗产保护是基于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之上的,基本上做到了每个国家公园有自己独立的立法,美国国家公园的建立和各项政策的实施是以联邦法律为基础的[5]。与四个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的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似乎是不完美的。目前只有少数几部与自然遗产有轻微联系的法律规定,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或法规是专门为自然遗产保护服务的。因此,应该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遗产保护法》,以该法为基础,建立、完善、协调、丰富有关自然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遗产旅游开发必须符合国际标准,走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总而言之,要实现对自然遗产长期有效的保护,必须要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我国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遗产保护的比较,可以看到,发达国家的自然遗产保护体制很好地结合了该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作为发展中国家,更需要在融入国际体系后,结合当前我们自己的特点,构建合理的组织保护体系。以遗产保护法为核心,选择合适的遗产保护模式和运作模式[6]。以提高和建立有效的中国自然遗产保护体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自然遗产的“公共福利概念”,它不会因国情不同,体制不同而变得不适用,也不会因为资源基本条件差异而难以参考。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然遗产保护体系

3.1制定并使用我们国家的自然遗产资源保护法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不仅对自然景区和文化遗产地做了必要的保护,也为保护它们做了大量工作。但如1985年颁布的《风景名胜区保护暂行规定》到现今为止已27年,随着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已明显落后于目前我国当前的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现状,在现实实践操作时缺乏法律效力。不能很好地警示和惩罚蓄意破坏者。由于这些文化遗产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而许多人又无法抵制这样的诱惑,便大肆进行破坏性的开发,打起了“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的幌子[7]。对于这些行为,当前我们不能很好的去界定合理适度的范围,政府也不能很好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此,意识敏锐的专家和学者们纷纷谏言:希望抓紧草拟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法》。当然,还要根据中国当前社会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借鉴、吸收西方发达国家遗产保护的立法经验,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款和实施细则,使得这一法律法规更加审慎、严谨和富有可操作性。尽管含有不少具有很大文化价值的物质或非物质遗产未被列入遗产名录,但也要使其得到最大范围的保护,纳入必要的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作为我国长期的文化、法律战略实施。因此,保护重要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需要政府出台必要、有效的法律,来合理规划、利用和保护这些遗产资源。不断提高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和合理性,将文化、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上升到制度化。促进自然遗产资源保护的过程,使珍贵的遗产资源科学地可持续利用和开发,为后人的福祉多做贡献[8]。另外,宣传、研究和有效执行现有的政策和法规,依法合理运用行政执法权,用法律的武器对遗产资源的破坏行为,进行严厉处置并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3.2优化和改革我国的自然遗产保护体系我国目前的保护体系中,没有为自然遗产设立相应的专门保护机构,依旧采用国家风景名胜区保护或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模式,仅在获得认可的保护区增设了自然遗产品牌的头衔,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保护,职责区域的划分又带来非常突出的问题。所以要改善和发展不相适应的文化和遗产保护体系,优化组织保护机制,完善部门保护体系,从整体提高行政效率和执行力的有效性。(1)构建一个科学严谨的保护制度。自然遗产保护在发达国家,保护体系构建相对完善。遗产资源的保护系统是由上下协作,主要由各级地方政府专门机构、遗产直接管辖单位、第三方支持性机构构成。他们机构设置相对合理,职责清晰,对遗产资源的保护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在过去,我国的资源保护部门之间,同时拥有开发和利用的权限,在保护过程中一直都存在着相互扯皮、推卸责任和监管不力的状况,不仅影响工作效率,也增加了行政支出成本。有鉴于此,建立国家统一保护的“国家遗产资源战略保护系统”是当务之急。改革现存的保护系统,组建文化与自然遗产资源保护司,负责统一的文化与自然遗产资源保护。不同级别的保护保护单位只有建立一个行政区划部门,便于统一领导。通过非营利组织保护,能够使遗产资源不会因为保护标准的不同而产生无谓的利益分配冲突。第三方支持机构的成员,可以由科研单位、专业协会、资助机构和志愿者团体组成。目前,因为政府对这些机构的理解和关注程度不够,使他们的发展举步艰难。人们对遗产内涵的重要性和认知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事实上,根据西方的社会保护经验,第三方支持机构可以把遗产保护保护得很好,能把重要的资金和人才放在最需要的位置上。因此,努力发展和扩大此类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寻求更多的遗产保护资金。通过广泛宣传调动民间、私人的热情参与志愿活动,扩大志愿者队伍,从而扩展和增加私人(基金会、企业、家庭或个人)的资金和捐赠[9]。科研单位的地位和作用亦不容忽视。有了这些智库的帮助,可以避免工作中可能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弥补缺乏专业知识的行政部门的保护缺陷。可以说,第三方性机构是遗产保护系统强大的支持与后盾。总体而言,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代表国家权威的行政部门,通过建立专业保护机构,统一保护、利用和保护的遗产资源,科学研究和使用行政手段协调处理由遗产资源引发的问题;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法》为基准,严格依照本法规定,对遗产资源逐步实现有效的保护和保护。(2)完善的保护模式和经营运行模式。站在对人类文明的保护的角度,选择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保护的模式是值得肯定的做法。它体现出了对遗产的精髓和遗产价值正确的理解。在这样的前提下,建立科学合理的传统保护模式应该具备五个标准。一个是标准化,即要与国际标准相接轨,在实践问题中与自身的特点相结合。二是针对性和适用性,对于不同级别、类型的遗产要有相对独立的保护模式系统[10]。三是完整的保护模式系统,应包括法律、保护体制、运营体制、政策规划和方针布局等各方面共同形成支持的系统。四是体系和模式的建构是一个不断进步的和连续的修改过程。直到和谐统一,有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里应该强调的是,无论选择哪一种保护模式,都必须将保护和经营相分离,实现两条腿走路。从根本上避免因经济利益驱使而产生遗产资源价值破坏的问题。即使是在开发旅游产业,在明晰产权后,也必须建立基于遗产保护和监督委员会的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的监督机制。根据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遗产,采用不同的保护模式。低层次的遗产保护和运营可由基层政府负责,或向其他机构承包、委托给保护资质的第三部门;更高层次的自然遗产的保护和运营只允许专门机构负责,以免不必要的损失。[11]还可以跨部门或是跨行业合并保护。不属于传统类别保护可以划入“特许经营”的经营范围内,但在遗产和环境保护的问题上,所有这些运营行为都必须将其置于最重要的位置。(3)制订和完善保护和操作体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需要相应的专家委员会的参与和监督。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由遗产保护委员会统一指挥和保护,为决策、监督的有效实施,政府对遗产保护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保证一定规模的财政拨款用于遗产保护。同时对已准入市场运营的自然遗产资源采用许可证经营的方式,并对非市场化运作的自然遗产保护、保护、宣传和研究提供一切支持。此外,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利润分配要有规定,确保各方收益。鼓励其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地参与捐款,制定优惠政策,帮助筹集更多保护基金。当面对当地居民的经济利益,社会稳定问题,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协调机制。

3.3正确处理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对立统一关系遗产保护和开发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关系,即保护是目的,发展是手段。开发服务于保护,保护利于发展。要实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必须正确、有效地处理在它们之间的关系。(1)遗产保护和发展的对立统一关系。遗产保护和发展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冲突,两者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如今最主要和基本的任务是对遗产地保护。如把遗产资源当成摇钱树,不仅破坏遗产资源,而且会限制本地区的经济健康发展,不利于社会全面进步。但是,对自然保护区的片面绝对保护,可能降低当地公民参与遗产保护的积极性,甚则产生抵触情绪,最终事与愿为。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来看,对资源的保护总是放在重要的首位。任何开发都以保护遗产资源为要务。开发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统一规划、依法开发、合理利用和科学保护”的总体原则;不能为了经济效益、知名度而以遗产资源的损害为代价。在遗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我们要时刻保持保护第一的思想:一方面通过合理开发遗产资源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并将部分转化为自然遗产保护区的维护基金;另一方面通过学习和探索有效保护遗产的经验和方法,完善保护政策,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发展趋势,引导周边地区的共同发展,形成统一的合作框架来支持保护遗产。总之,通过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创造可观的增值性的附加值。(2)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自然遗产多层次性和价值多样性,涉及诸多利益集团(图1)。如何在保护中处理和满足相关利益方的需要,解决我国自然遗产的保护、保护和发展之间矛盾的关键,在于平衡相关利益群体。我国现有的资源保护利益相关者,主要有国家、政府部门、风景区、其他利益相关者(社区、公众、社会团体)。有效平衡利益主体各方的利益问题,主要取决于智库和遗产开发项目的主要保护者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决策,在实施过程中使用法律、行政、资金、教育等方式、条件调节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主要矛盾。通过共同寻求合作的平衡点,合理安排和分配利益,从而达到互惠互利的多赢目标,否则众多的矛盾将难以解决。(3)与遗产旅游的关系。自然遗产资源开发矛盾主要体现在旅游开发的问题上。当前如何妥善处理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效益关系,实现两者的辩证统一,是专家、学者的研究重点。不能把地区经济价值作为发展的唯一目标,要注重科学发展内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要认真对待自然遗产的特有文化内涵与价值,珍惜和保护好珍贵的遗产资源。坚持科学发展理念,在立足于遗产保护的基础上,从长远发展考虑,造福子孙,为后人创造更高和保护更好的社会文化基石。在开发和保护的理论基础和经验上我们还十分匮乏,所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吸收失败教训是十分之有必要的[12]。一方面,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减少错误的弯路;另一方面,创建一个自然遗产和旅游共生双赢的保护模式。相关工作经验:以生态保护为依托,区域化分级保护、严厉整治过载的开发,科学定位文化价值。禁止在重点区域建立各类型服务实施,禁止用各种名目在自然遗产景观区周围的开发,切实保护遗产地。由此看来,遗产保护与地方经济的发展,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在实践中是可以实现一致性的。遗产资源保护得好,可促进旅游对遗产景点经济的持久收益;反之,旅游良性的发展,亦能够促进遗产保护和文化内涵的建设。

篇(4)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最受关注,也是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牵涉多个领域,构成因素纠葛复杂。虽然对其改革路向众说纷纭,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开看病贵难题的第一把钥匙。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7983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①。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职工的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现象的发生,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广大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顺利实施。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就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4.9%,其中就业人口2.94亿,非就业人口3亿。城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2.21亿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4068万人),占全体城镇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万人①。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许多城镇居民仍然徘徊在医疗保障体制之外。因此,构建健全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实践中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就成了当前的应势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现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也应该看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试点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

1.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许多群众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都持欢迎的态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试点地区并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许多已经参保的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真正内涵和一些具体细节也缺乏了解。部分群众对报销补偿费用期望过高,对设立的起付线不了解,对医疗费分段计算补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对报销程序还不是完全清楚。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广大群众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局部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许多试点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各试点地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的同时,要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的办法。

3.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仍有开大处方、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和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导致部分群众获得的补偿金额降低,也导致了参保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误解和不信任。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诱导病人过度消费医疗资源,造成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增长。有的医院审查不严,个别患者冒名顶替套取资金,严重侵害了参保居民的权益。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也没有建立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制度、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和常规基金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在内的基金的收支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还没有形成包括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监督、行政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内外部双重监督体制[1]。

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无论是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这与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医疗人员的业务素质还颇有微词;就医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很薄弱,亟待加强。

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要加进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务。

三、新时期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被誉为“国民保健服务之父”的贝弗里奇曾经说过:病人因没钱而拒绝医疗,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实践当中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1.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筹集多渠道、费用缴纳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样化、保险服务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2]。

(3)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3]。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4]。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想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药品流动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同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要把供需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对称”,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能力,提高其选择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医药专营制度,逐步实行医、药经营分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5.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要把对城镇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作为促进城镇居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合理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成立基金会,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运营。通过此项基金,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适当救助,以使比较困难的城镇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缴费参保、减免医疗费用、建立社会福利医院及实行定额补助等办法解决。同时,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办法[5]。总之,要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城镇困难居民群体因病返困、因病致穷,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王振平.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p677~678.

许勇胜.关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的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p35.

篇(5)

经办窗口从业务受理开始,适时将参保人提供的原始资料、凭证扫描到系统之中称之为“事前/事中”扫描。“事前/事中”扫描的优点,一是将档案管理延伸到经办的前端,可以对档案从形成开始伴随经办全程,实现档案和影像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在经办过程中适时生成著录信息,做到笔笔有宗;二是可以通过经办采集的信息同时抽取形成档案(影像)著录信息,这种著录方式准确、唯一,避免了录入差错。

2.“一体化”系统“事前/事中”扫描,为无纸化协同办公、内控稽核提供支持

“事前/事中”扫描这种方式的档案影像收集,一是为网上协同无纸化办公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业务资料、凭证影像在网上流转,使业务在网上的复核、审批更加直观方便,不需要传递纸质凭证资料,为实现无纸化办公打下基础。二是为内控稽核监督提供了完整的经办影像支持。由于经办资料影像化、经办的审核、审批全部在网上完成,档案资料影像与经办结果一一对应,内控监督完全可以深入经办的各个环节,避免了现场面对面监督的尴尬,实现了背对背的监督把关。

3.“一体化”的业务档案“事前/事中”扫描为远程办公和网上经办提供支持

“数据向上集中、业务向下延伸”是强化监督管理实现利民便民的重要途径。网上经办、社区或保障所代办、远程办公是业务向下延伸拓展服务方式的重要途径,但这些经办方式最大的瓶颈就是凭证资料的审核。通过“事前/事中”对凭证扫描,再结合电子印章和二维码印证,通过网上远程事前审核电子影像,使更多业务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实现网上远程经办,也可实现业务远程代办,这样扩大了基层代社会保险业务与档案信息系统“一体化”管理初探理机构和网上经办的业务范围,减轻了大厅经办压力,方便了参保企业和个人。

二、社会保险业务与档案两个管理系统的“一体化”管理路径

1.整合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

这个过程,就是使原来独立于业务经办之外的业务档案收集整理和影像化过程,融入业务经办流程之中,按照“边经办、边收集、边影像化、边著录”的同步操作规程,将档案归集和整理、影像化和著录业务并入业务经办的相应环节,整合成新的“一体化”流程。

2.整合开发需求和异构系统

根据“谁经办谁收集、谁收集谁影像化”的档案管理职责划分,重新调整业务系统需求,在整合需求的前提下,重新开发或调整经办系统,使两个系统能够实现无障碍数据交换、存储、共享,两个系统的开发建议选用统一的开发工具平台、统一的数据库,为两个系统的“一体化”提供便利。

3.整合事前扫描和事后扫描。把扫描著录放在前台经办业务过程之中,担心是否会降低经办效率,但鉴于前文阐明的诸多优点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应在“一体化”的前提下考虑如何提升经办效率问题。经过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和对天津、福建、广东等省市不同系统的对比考察,“事前/事中”扫描对于大多数经办业务的效率影响不大,如果每笔业务用时平均在15分钟左右,而每一笔业务的资料扫描或高拍、著录信息录入平均需要加时60—90秒,时间占比并不大。如果遇到业务繁忙或繁复业务,可以根据具体业务有选择的采用事前扫描或事后扫描。

篇(6)

1 引 言

目前,中国正经历着从农村、农业社会向城市、工业社会的转变,同时进行着市场经济的深化转变。转变过程中,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大幅度上升,下岗职工基数迅速增加,累积的失业问题还没解决,又出现了新的失业问题:城镇失业人口的激增已达到历史高峰,农村的隐蔽性农业剩余劳动力大量存在。近来,我国的劳动力实际供给越来越大,而就业的创造能力明显低于供给率,这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劳动供需的矛盾,导致很多地区出现了局部就业率的负增长。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农业、工业等领域的工作岗位被自动化、机械化、规模化、批量化等科技进步替代或削减,这进一步加大了失业人口压力。就业与失业问题已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的持续性。

对于我国的就业问题由于人口数、地域文化差异、产业结构、经济水平等因素影响,具有较强的复杂性与紧迫性。历届政府将就业和社会保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键,是民生之本。特别是就业保障,通过推进和完善就业保障制度、财税政策、产业政策、户籍政策等一系列手段,从宏观上导向市场经济下就业的增长与充分就业。在失业方面,建立便利就业,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实施减轻失业者代价、维持劳动者基本生存的失业保障制度。

博弈分析方法在社会问题上的应用,能有效的发现行为主体的经济特征和分析主体的经济决策。本文对就业保障的博弈分析旨在发现企业、政府、就业人员等博弈主体的均衡关系,为保障制度建设提供可行的建设性建议。

2 研究现状

关于就业问题,许多学者都做过相关的研究,并提出相关的改善与推进建议。杨芳芳(2004)就就业保障体系的建立进行研究,设想就业保障体系由就业预备、就业预告和就业保险三部分组成,并对其运行的系统过程进行了规划[1]。肖云、徐艳(2005)对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建议政府应该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 确立公平对待农民工的理念和服务意识, 并明确自己的主体角色, 进行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建立完善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体系[2]。程名望、史清华(2008)对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作了实证性研究,发现就业风险、就业环境和就业条件都是影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因素,由此提出改善课题在于降低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风险、改善城镇就业环境、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自身素质[3]。

在众多研究中,有不少研究者应用了博弈论相关分析方法,得到了较为可信的结论与建议。夏少刚、张敏(2006)应用博弈分析方法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对失业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建议[4]。黄卫东(2009)用博弈分析方法分析大学生就业与企业聘用之间现存的问题以及政府所起的作用,并为政府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提出了根本途径[5]。王婷(2012)针对女大学生的歧视与就业难问题进行分析,建立男女竞争博弈模型,认为女大学生提高自身的优质率是解决目前自身就业困境的较好途径[6]。王磊(2009)通过分析政府与低保对象在不同模式下救助与就业间的博弈问题,建议政府应当建立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积极就业的利益导向机制[7]。韩松、蔡剑(2012)利用Spence教育博弈扩展模型研究信号传递问题,得出教育公平是保证大学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前提[8]。刘苓玲、 韩振国(2007)以博弈论为工具比较不同劳动力市场制度安排对就业量的影响,说明政府应该引导社会选择,不断完善劳资谈判机制,发挥工会对就业的积极作用,建立宏观理性博弈均衡的劳动力市场制度[9]。

综上,对于就业保障问题的研究,最终落脚点普遍在于政府的政策规划,即保障制度建设与完善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而在这方面的研究中,博弈思想的应用更能表现主体间的经济决策行为,为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持。由于政府在就业保障方面主要工作在于失业的社会福利帮扶和再就业服务的支持与调控。因此,可以从失业的社会福利和再就业服务方面进行博弈分析。

3 失业的社会福利参与主体的博弈分析

3.1 失业的社会福利博弈参与主体基本假设与模型建立

基本假设:1)博弈主体是理性经济人,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为目标。2)失业人员都有求职欲望,但他们有努力与不努力的求职策略。当失业人员努力水平为E时会造成C(E)的效用损失,此时其找到工作的概率为p,工资水平为W(E)。3)政府有提供失业社会福利和不提供的策略,其提供福利水平为S。政府的福利决策具有外部性,当政府不提供福利时有D的负效益,政府提供福利时有H的正效益,且D>H,D+H>S。政府的总收益为社会总效益。

基于上述假设建立双方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博弈双方分别有两种策略,失业人员的策略是努力与不努力,政府的策略是福利的提供与不提供。由此可建立,完全信息下失业人员与政府策略的静态博弈矩阵,如下表1:

3.2 失业的社会福利博弈模型分析

对政府策略分析:失业人员不努力情形下, H-S>-D,故政府的占优策略为提供福利。对于失业人员努力情形下, H+ W(E)*p-S> W(E)*p-D,即政府的占优策略为提供福利。由此可见,无论失业人员采取何种策略,政府的最优方案都是提供失业福利援助。

对于失业人员的策略分析:经分析知道政府必然提供失业福利援助,其努力与不努力的收益分别为L1和L3。当L1>L3,即W(E)*p-C(E)>0时,失业人员应当对求职采取努力策略。当W(E)*p-C(E)

W(E)*p-C(E)>0时,该博弈的唯一纯策略纳什均衡为(努力,提供福利),社会总体期望的均衡结果,具有帕累托效率最优。W(E)*p-C(E)

该博弈的均衡结果说明,政府提供失业福利援助是一种必不可少的社会责任承担,这种社会责任的承担是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保障。但它并没有改善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形势与心态,只是改善了失业人员的生活状态,提升了其生活质量。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形势和心态的转变决定于失业人员找到工作的期望收入与其找工作的成本的大小。即当失业人员找到工作的期望收入大于其找工作的成本时,其必然选择努力求职,否则期待政府的援助。

失业人员的找工作的成本主要取决于其获取信息的难易程度与成本、相关车旅费资料费、包装费(将个人包装成为技能与岗位适宜的成本)等,其中获取信息的难易程度形成失业人员的负效用,增加了其找工作的成本。于此,对于政府而言,除了制定如何给予失业福利援助政策外,关键在于如何解决失业人员信息孤岛问题。

失业人员找工作的期望收入局定于社会工资水平以及其获得各工资水平的概率。由此对失业人员的期望收入进行修正性定义:记失业人员可能获得的工资向量W=(W1,W2,W3,……,Wn),其工资向量对应的概率向量P=(P1,P2,P3,……,Pn)。故其求职的期望收入为。由定义可以发现,期望收入的大小取决于失业人员的个人工资向量W分布状态和该工资向量对应的概率向量P分布状态。失业人员的个人工资向量W的分布状态决定于失业人员的从业领域、技能专业化程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失业人员的概率向量P取决于失业人员的技能水平、综合素质、努力水平等。为此,要提高失业人员求职的期望收入,可以从提升人员专业技能水平、拓展人员技能复合面等来实现。政府主体要实现失业人员就业形势的转变,可以通过建立就业服务机构或主导市场就业服务机构来实现。政府对于为社会公共服务主要是提供政策支、建立相关法律保障和执行监督。

4 就业服务参与主体的博弈分析

4.1 政府与就业服务企业的博弈模型假设与模型建立

1)政府和就业服务企业都是理性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2)政府对企业行为带来的正负外部影响会采取补贴和罚款的方式进行调节。政府给予就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支持(补贴)为K,而政府对企业可能的罚款为T。3)政府倡导就业服务企业政府提供服务,并有相关政策支持,对企业提供的服务存在监督与否的问题,政府的监督的成本为B,政府只要监督就能发现违规企业的运作。而企业提供就业服务时有高效和低效之分,其收入为C(S)。而企业所提供服务高效的成本RH,低效的成本为RL,RH>RL。4)由于社会就业服务的存在,为社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故记政府的基础效益为V,对于低效服务的存在,造成效用削减为Z。

基于上述假设建立双方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博弈双方分别有两种策略,就业企业的策略是服务高效和服务低效,政府的策略是监管和不监管。

就业服务企业和政府的博弈收益矩阵,如表3所示。

4.2 就业服务企业与政府的博弈模型分析

由以上假设和低碳博弈矩阵可知,显然有UH< UL(其中RH>RL), GY< GN(其中GN> GN-B)。即当企业服务高效时,政府的最优策略为不监督;当政府不监督时,企业的最优决策为提供低效服务。

当T

当T>B时,就业服务企业低效服务下,政府的最优策略为监督。在这种情形下讨论政府采取监督策略下的企业策略行为:当RH-RL>T时,即UL-T>UH时,企业的最优策略是服务低效,由此有本博弈的纯策略纳什均衡,均衡解为(监管,服务低效)。也就是说当企业所付出的罚款大于政府监督支出,小于就业服务企业低效服务下成本的节约额时,其最优策略是不提高效就业服务。该均衡结果同样低效的,这不符合就业服务机构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同时浪费了政府部门资源监督一个无效的社会就业服务群体。

当T>B,RH-RL

(1)企业的策略选择

就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是高效还是低效取决于政府部门的策略选择,根据表2,在政府部门进行监管时,政府收益为:

G1= q(GN-B)+(1-q)(GN-B-Z+T)

在政府部门不进行监管时,政府收益为:

G2=qGN- + (1-q)(GN-Z)

若政府部门进行监管的策略优于不进行监管的策略,必有G1>G2,即:

q(GN-B)+(1-q)(GN-B-Z+T)> qGN+ (1-q)(GN-Z)

解之有:q

显然,在这里1> q*>0,它是企业实现服务高效的概率q的临界值,与政府收益、企业收益以及企业额外成本均无关。企业实现服务高效的积极性,取决于政府监管需投入的费用B和罚金T。政府监管时开出的罚金越高,企业实现服务高效的概率越大;政府监管需投入的费用B越大,意味着监管困难,企业低效提供服务的动机就越大。

(2)政府部门的策略选择

同理,若企业实现服务高效策略优于企业实现服务低效的策略,必有:

UH>p(UL-T)+(1-p)UL

解之有:P>(UL-UH)/T=P*

显然,在这里1> P*>0,它是政府部门进行监管的概率p的临界值,取决于企业罚金T和企业实现服务高效的收益与实现服务低效收益的差值,即表现为其成本差异:RH-RL。在罚金T一定的情况下,政府部门的监管概率与企业的生产收益的差值正相关;在生产收益的差值稳定的情况下,政府部门的监管概率与罚金T负相关。也就是说,企业实现服务高效,收益差距越大(实现服务高效越低),企业越不愿意提供高效服务,提供增值性的就业培训。,这时政府部门应该加大监管的力度;在额外成本一定的情况下,高额的罚金会给企业一种威慑,致使企业不敢轻易违规,从而老老实实为就业提供高效服务,此时政府部门的监管积极性也会降低。

由分析可知,本博弈可以解释目前我国就业服务市场的不健全问题。目前我国对私人就业服务企业的审批、监管等方面存在很多的漏洞。由于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现象,不利于整个就业服务市场的良好发展。

5 结 论

就业保障制度是任何一个国家主体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失业作为经济进步与发展的产物,对社会稳定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力。应用博弈论的相关思想对政府在社会就业失业的两大手段――社会失业福利援助和就业服务导向,进行深入分析,发现政府对失业人员提供失业福利援助是一种必不可少的社会责任承担。由此,促使政府实施就业服务方针导向以及就业服务执行监督,以提升就业人员的求职期望收入和降低其求职成本。同时对政府的监督策略进行分析,得出对企业罚金的设置会关键性的影响政府监督行为的选择与企业就业服务状态的选择。基于此,希望本课题研究能为我国失业就业制度建设与完善、对就业服务市场的健全与监督、削减市场逆向选择等方面,提供可供参考的应用模式与思路,为政府失业就业政策决策提供更加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应用依据。

参考文献:

[1]杨芳芳. 构建中国的就业保障体系[J].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4,(2):51-56.

[2]肖云,徐艳. 论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与政府主体角色[J].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3(06):24-28

[3]程名望,史清华.就业风险、就业环境、就业条件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基于沪鲁晋364 份务工样本的实证分析[J].管理评论,2010, (12):11-19.

[4]夏少刚, 张敏. 失业保险制度的博弈分析[J]. 运筹与管理,2006,15(1):38-41.

[5]黄卫东. 基于博弈论视角下的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分析[J]. 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05):128-130.

[6]王婷. 基于博弈论的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分析[J]. 北方经济,2012,(10):29-30.

篇(7)

摘要:近年来,经济一体化进程逐渐加快,国际商务活动越发频繁,商务谈判逐渐增多。商务英语作为主要的国际商务谈判语言交流手段,其地位不言而喻,直接关系到商务谈判的成败。为了充分发挥商务英语在商务谈判中的作用,掌握国际商务谈判及商务英语的含义,应对商务英语在国际商务谈判中的应用做深入研究。

关键词:商务谈判;语用策略;预期目标

随着国际贸易发展进程的逐渐加快,经济组织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越发频繁,贸易往来不断增加。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谈判双方利益共赢,掌握商务谈判技巧,我们就商务英语谈判策略和技巧等加以分析论述,希望通过谈判的方式更好地实现谈判目标。

1商务英语及国际商务谈判的含义

常言说得好,商场如战场,随着全球经济化发展进程的加快,经济交流合作也越加频繁。作为当前国际应用最广泛的通用语言,商务英语谈判已经成为国际商务谈判的重要手段,商务英语顾名思义就是在商务活动当中所使用的英语,而其又涉及语言运用、文化背景、国际惯例及交际技巧等多方面内容。商务英语内涵极为丰富,如果能够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充分发挥商务英语作用,就可以利用英语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减少沟通上的障碍,加强相互之间的理解。国际商务谈判并非浅显的一言一行,而是一项复杂的交流沟通过程,如何在谈判过程中取得优势,得到满意的谈判结果,这是每个企业都将要面临的全新课题。商务谈判的成败直接影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谈判人员除要掌握商务业务、法律法规和谈判原则外,还应掌握必备的谈判技巧和语用策略,谈判人员还应了解世界各国文化,这样才能达到知己知彼的目的,更好地达到预期谈判目标。

1.1商务英语的内涵

商务英语是指交易双方在商务活动中使用的交流语言,它是英语在商务活动中逐渐适用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功能变体,其针对性较强。之前商务英语一直被用于对外贸易活动当中,被称作外贸英语,含义简单。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商务英语的运用也越加广泛。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较快,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推进,不同以往,现代商务英语概念也有了全新的含义,商务英语的内涵、外延均有了极大的拓展,所涉及内容也越发全面。随着我国市场国际化进程的逐渐加快,国内大多数企业与国际市场的交流逐渐加强,这为国内企业带来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其面临更加严峻的市场竞争和挑战。目前,我国国内企业与国际的商务活动更加密切,经济活动也越加频繁,企业所要接触的商务谈判也更多,应使我国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更好地挖掘市场商机,更好地发挥商务英语谈判作用,推动我国国际贸易发展。

1.2国际商务谈判内涵

国际商务谈判是指国际商务活动中的不同利益主体为完成某项劳务或商品交易,对各项交易条件加以协商的过程。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概念外延逐步扩大,传统的交易商品主要指有形产品,而概念外延扩大后也包括了技术、资金、信息和服务等无形产品。不论是何种商品形态的交易沟通,都可以称作商务谈判,例如投资谈判、技术引进谈判以及供求谈判等,以上内容均属商务谈判。商务谈判的主要目的就是将谈判双方的观点、要求等进行交流和沟通,协调好相互之间的关系,更好地达成协作关系。这一过程相对较为复杂,各方谈判人员根本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己方利益,从中寻找双方的利益平衡点,谋求利益共赢。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商务谈判是必要环节,同时也是合同订立的必经阶段。商务谈判内容既包括技术和商务问题,也包含法律和政策等方面问题,该项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及策略性。国际商务谈判双方各自隶属国家、地区有着很大的区别,其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背景、思想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价值观念以及风俗习惯都有极大的不同,这就增加了谈判双方的交流与沟通难度,因此国际商务谈判的难度较大。谈判人员出自各方立场和追求目标的不同,难免会发生一定的矛盾冲突,双方也会就此进行协商。商务谈判人员应严格遵循平等互利原则,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策略,尽可能地降低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谈判人员要考虑双方利益,取得两方的共同认可,最终达成满意谈判结果。谈判结果对合作协议内容有着直接影响,商务活动开展受其影响较大。国际商务谈判人员应恪尽职守,更好地解决谈判中出现的各项问题,确保谈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构建公平合理的谈判平台。

2商务英语在国际商务谈判中的作用

从字面意义来看,商务英语可以理解为商务和英语两方面内容的结合,专门用在商务活动当中。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商务英语的作用不容忽视,从语言的角度来看,商务英语具有基本信息交流作用,其商务性角度也决定了在商务谈判中的特殊作用。商务英语作用主要体现在谈判的针对性和谈判的灵活性、融洽性两方面。第一,商务英语有效提升了国际商务谈判的针对性。作为商务活动当中的专用语言,商务英语有别于普通生活用语,其内容主要有商务理论知识、商务交际技能,其对话内容涉及金融、管理、营销、经济等方面,商务英语专业性、实用性、针对性较强。第二,商务英语的出现极大地增加了国际商务谈判的融洽性和灵活性。商务谈判人员利用其特点,缓解谈判场上的氛围,营造轻松、融洽的谈判环境,减少利益双方的矛盾冲突,避免商务谈判陷入僵局。

3商务英语在国际商务谈判中的应用

3.1条件句的应用虚拟条件句应用。在国际商务谈判当中,虚拟条件句常被用在请求、询问、反对、赞同等较为委婉的情况下,给对方一种体谅与尊重之感。例如,在谈判双方进行初次洽谈之时,对于谈判双方而言,约定的时间都是极为重要的谈判要素,在预定谈判时间时,谈判者一定要询问对方意见,选定在双方都比较适宜的时间内进行谈判磋商。通常,虚拟条件句的使用都是让对方感受到尊重和认可,谈判人员应根据谈判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虚拟条件句,进一步促成谈判。真实条件句应用。在商务谈判过程中,谈判双方难免会产生一定的利益冲突,谈判方想要真实、准确地表达商业信息,应考虑谈判双方的利益共同点。因此,谈判双方必须要做好充足的准备,认清双方利益所在,准确掌握对自身有利和利益的根本点,同时还要掌握对方的目的所在。谈判者可以利用己方无关紧要而对方极为看重的利益、己方看重而对方无关紧要的利益作为交换条件,从而取得利益共赢的谈判结果。在国际商务谈判当中,语言文化差异常常会造成交流误会,英语条件句的使用就能够很好地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谈判者应适当运用真实条件句,进而促成商务谈判。

3.2语用策略应用谈判人员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应当采取婉转表达方式,尽量不用语气过重、措辞直白的语句。当谈判中拒绝对方要求时,可委婉地阐述“你提出的条件很有道理,但是有些微的差异”,让对方能够在情感上接受的同时阐述自身看法,最大限度地给予对方宽容和尊重,避免谈判双方陷入谈判尴尬的境遇,使双方能够平心静气地听完观点阐述,为谈判留有回旋余地。一个高明的谈判人员,通常会运用委婉的方式向对方表达自身见解,使得己方的意见更易被对方接受。幽默在国际商务谈判中也是一件谈判利器,诙谐幽默的谈判语言能够将谈判双方从尴尬、不利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将紧张严肃的谈判气氛变得更加融洽、轻松。语用策略的有效利用能够给谈判人员予以心理上的语言享受,营造良好的气氛,将错综复杂的商务谈判简化,提高谈判效率。幽默的语言将会予以美的享受和智慧的启迪,进一步提高谈判成功的几率。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采用模糊语用策略能够极大限度地增强语言表达的灵活性,这样就不会在谈判过程中将话说得太死,给谈判双方留有余地。模糊语言能够有效提升语言表达效率,利用最小的代价尽可能地传递信息,进而做出高效的处理和判断。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某些难以说明的问题,模糊语言具有一定的掩饰和回避作用,避免谈判双方出现正面冲突。

3.3礼貌原则应用人际交往过程中,礼貌是人与人之间建立友好和谐关系的根本前提,作为一种常见的社会活动,礼貌原则也会对每名谈判人员产生一定的束缚。不论是谈判当中的任何一方,都希望能够得到对方的礼遇,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和理解。商务谈判的成败、结果的好坏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礼貌原则运用。谈判人员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应当将交际礼仪运用得当,尽可能取得谈判双方的认同和赞同,谋求双赢结果。谈判双方要注意谈判场合、时间和对象,通过恰当的语言表达,达到事半功倍之效。合理恰当的商务谈判语言需充分考虑社会政治各方面因素,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一种礼貌用语换做另一场合意义却未必相同。谈判人员应当了解合作方的文化背景,确保谈判的顺利进行,实现谈判目标。

3.4语言环境应用语言表达与领会需要结合语言环境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提高谈判语言表达效果。一个人在不同的场合就要采用相应的表达方式,这样才能够左右逢源。而商务谈判就是通过语言表达、交流的方式实现己方利益最大化,矛盾冲突是难以避免的,气氛的紧张和敏感更是常见。因此,在特殊的商务谈判环境下,谈判双方更需要一个缓和的环境,商务谈判人员应准确掌握商务英语灵活性,利用语言技巧营造舒适、融洽的语言环境,进一步帮助谈判双方进行沉着、冷静的处理。

4结语

在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正确的决断将会直接影响商务活动的开展,谈判人员应当充分挖掘商务英语语言的效用,灵活运用商务英语,营造良好的谈判环境,取得最佳的谈判效果。

参考文献:

[1]汪含.浅谈商务英语在国际商务谈判中的综合运用[J].商场现代化,2010,(28):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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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谈判论文范文二:商务谈判下国际贸易论文

一、文化差异的主要表现

(一)见面称呼的差异

在谈判前首先要明确如何称呼对方。西方人称呼男的为先生Sir,称呼女的为女士Madam,而在我国一般男女都可以称呼为同志。在西方,人们见面时直呼其名,这是亲切友好的表示。而中国人则喜欢称呼姓,如小李、老赵等等。在中国,职业和职位都可用作称呼语,比如王经理、赵局长。因为这些头衔是身份与地位的象征。但在西方,很少人用正式的头衔称呼别人,除非对方是你的上级或者是在很正式的场合。而且可用于称呼的头衔很少,例如法官Judge军官Officer、医生Doctor、教授Professor等。西方人从来不用行政职务来称呼别人的,如:经理manager、校长headmaster。

(二)谈判方法的差异

东方人的思维模式是整体取向,他们在谈判中采用的方法是从整体到局部,由大到小,从笼统到具体,也就是先就总体原则达成共识,然后以此为指导解决具体问题。通常要到谈判的最后,才会在所有的问题做出让步和承诺,从而达成协议。而西方人由于受分析思维模式的影响,他们最重视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重具体胜过整体,谈判一开始就急于谈论具体条款。

(三)价值观的差异

中西方价值观念的有极大不同。对于同样的一件事物,中西方看法可能会大相径庭。在商务谈判中会出现很多的文化分歧,例如:中国人不喜欢数字4,因为4与死谐音,认为8、6吉利,八与发谐音,八发,六六大顺。而西方人忌讳13,因为圣经中说耶稣受害前与弟子们共进晚餐,其中第13个人是犹大,他为了30块银元把耶稣出卖给犹太教当局,晚餐的日期也恰好是13日,“13”给耶稣带来了苦难和不幸。从此,“13”被认为是不幸的象征,是背叛和出卖的同义词。中国人尊敬老年人,而西方人怕被人说自己老,年龄更是个人隐私,极少谈论。中国人崇拜龙,视自己为龙的传人,而西方则认为龙是撒旦是魔鬼。西方人喜欢狗,他们认为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英语中有luckydog(幸运儿)、Everydoghasitsday(每个人都有出头之日)、Loveme,lovemydog(爱屋及乌)。而在中国,很多情况下,狗所代表的含义都不好,如挂羊头卖狗肉、狗腿子等等。在谈判中如果没有注意到这些禁忌,就会冒犯客户,会使商务谈判陷入僵局。

(四)表达感谢和答谢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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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战略性产业为借口实施保护愈发困难

高科技产业因其具有较强的外溢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而被称为战略性产业。为了提高国际分工地位,获取更多的利润转移,对战略性产业加以保护也就成为当代贸易保护的一个重要理由。但是,在贸易投资一体化背景下,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正变得愈发困难。原因在于:

(1)对发达国家而言,虽然其资本雄厚、科技发达,但目前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往往涉及许多科学门类、需要高额的财力投入,单靠一个国家、一个企业往往难以完成。

(2)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科学技术发展本身就相对落后,有的高科技产业是一片空白,保护无从谈起,即使保护,也只会造成封闭和更加落后。

(3)对战略性产业的保护能否奏效需要一系列严格的限制条件,如对市场信息及时、准确地把握,政府决策的高效率等。一旦这些条件得不到满足,保护的初衷也难以达到。

2.以民族产业为界限实施保护已不可能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科技的快速推动,跨国公司内部的分工发展迅速。由于国际直接投资的迅猛发展,跨国并购此起彼伏,导致各国产业、企业的相互渗透更加深入,企业、产品的“国籍”日益模糊了。在一国境内从事某种产品生产的,不含外资成分的“纯本国企业”越来越少,而且有外国独资企业、本国与外国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等各种企业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一国很难再明确区分民族企业与外国企业、民族产品与外国产品。政府如果出于民族利益对某一产业加以保护,受保护的很可能不是本国企业,而是进入该产业的外资企业。

3.关税作为传统贸易手段的保护效果弱化

(1)从关税的名义保护率来看,它主要取决于对受保护产品所规定的关税率。关税率越高,保护程度越高;关税越低,保护程度越低。随着跨国公司推动下的全球产业链条将各国纳入国际分工的不同环节,各国市场日益融合,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加强,在此情况下,一国制定关税的自不仅受到贸易伙伴的制约,而且受到跨国公司的牵制。从国际范围来看,全球关税水平不断降低,发达国家的平均工业品关税已降低到3.8%,发展中国家降到2.3%,中国2005年已从1992的43%降到9%。

(2)从关税的有效保护率来看,对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程度不仅取决于对最终产品进口征收的名义关税率,而且在最终产品的生产使用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情况下,还取决于一整套的关税结构。在贸易投资一体化下,关税有效保护率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跨国公司可以借助加工贸易的发展暗度陈仓,借助投资在东道国建一条装配线就可以将中间品迅速转化成产品,从而规避东道国对最终产品的保护。4.非关税保护手段的效果具有不确定性

(1)在贸易投资一体化下实施非关税壁垒牵涉到的利益主体比较复杂。由于本国对某种产品进口的限制将可能招致外国对本国其他产品出口的报复,本国出口集团因而成为反对贸易限制的力量。另一方面,在东道国增设非关税壁垒时,一旦影响跨国公司的利益,他们往往会动用各方力量使政策制定偏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并巧妙利用东道国各部门利益的不统一,削弱或避开非关税壁垒。

(2)在贸易投资一体化下实施的非关税壁垒可能是一种自伤行为。投资的流向是双向的,一国不仅吸引外资,同时也对外投资。例如美国是最大的对外直接投资国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国。一国在通过非关税壁垒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时候,保护了国内厂商的利益(包括在国内投资的外国厂商的利益),但同时又可能限制了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因为其贸易壁垒限制的进口中很可能有部分甚至相当一部分是本国厂商在国外投资生产的。

(3)贸易投资一体化下反倾销手段的采用困难重重。在贸易投资一体化下,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子公司因为在当地注册,取得国内生产商的资格,当其产量达到一定的程度时,传统意义上的“国内生产商”就很难得到WTO要求的代表25%产量的生产上的支持,不能发起法倾销调查,只能由国内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范。如果缺乏完善的竞争政策,保护就难以实施。

二、解决对策

1.贸易保护政策应由单纯注重商品流动转向兼顾商品和要素流动

贸易投资一体化下,要素流动性增强,一国的要素已不再成为其独有的“专利”,而可以被国外通过投资所利用,同样,一国发展经济、增进居民福利的手段除了依靠国内要素外,也可以借助国外要素。国际贸易分工中比较优势地位下降,竞争优势地位上升。一国贸易政策的重点应由依靠贸易保护以发挥静态比较优势,向鼓励要素流入以弥补比较劣势、创造竞争优势转变。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因为其经济发展的瓶颈在于资本和技术的缺乏资本的积累需要过程,技术的研发需要人才和高昂的费用,通过引进可以迅速到位。

2.投资政策与贸易政策的综合使用是新时期贸易保护的有效措施

贸易投资一体化下,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的主体是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对东道国选择投资还是出口,取决于一系列条件。国际折衷理论认为,当跨国公司具备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可以利用的东道国区位优势时,往往他们选择投资;当缺少可供利用的区位优势时,往往选择商品出口;当之具备所有权优势时,选择技术转让。很显然,第一种方式最有利于弥补相对落后国家的资金和技术缺口。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引进国外要素一方面可以帮助东道国发展新的产业(如发展中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壮大已有产业的生产规模,提高东道国的国际分工地位;另一方面通过引进要素开展加工贸易,可以解决东道国的劳动力就业问题。国际贸易理论认为,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资本输出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将减少其对东道国直接的商品出口,从而减少东道国进口竞争的压力,对东道国经济发展更为有利。

投资政策与贸易政策交叉使用的依据还在于,跨国公司出于全球经营战略的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对某种产品会根据成本效益的比较,选择向东道国出口产品,而非直接投资。在此情况下,出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就需要进口国运用贸易政策,一方面限制商品进口,另一方面通过贸易障碍,迫使跨国公司前来投资。

3.对本国比较弱势产业的保护要更新观念,采取新的标准

当代的贸易保护毫无疑问不能再漫无边际,而只能是遵守国际规则条件下的适度、动态保护。保护对象只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具有显著的产业间联系的主导部门,如中国的汽车、金融、保险等部门;关税水平只能是与已处于同一发展层次的国家的平均水平,对WTO成员国而言,还要遵守通过双边、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关税约束;而非关税壁垒的使用也要符合国际规范。另外,适应关税水平的不断下调,为了提高关税的实际保护率,逐步升级的关税结构虽然效果相对于以前有所下降,但它仍然是不可忽视的选择。

4.东道国应对外资企业实施“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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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阳市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现状

我国各地区的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社会历史发展、经济水平和社会传统的不同造成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地区差异化,但就各地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贵阳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现状如何?现从三个方面来做一个简要分析。

1.贵阳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贵阳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是人均耕地少,地貌复杂,第一产业从业人口下降速度慢,人均产值低。贵阳市2004年年末总人口350.8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85.78万人,占全市人口数的53%。全市土地总面积804667公顷,其中耕地2889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5.91%,全市每个农业人口占有土地6.9亩,不足全国平均值的一半,农业人口人均耕地2.55亩,为全国平均值的三分之二,且多属高原丘陵,不利机械化操作。据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全市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31.77亿元,占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即GDP)443.63亿元的7.2%,不难看出农村的人均产值不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相对较差。

2.贵阳市农村居民经济收入现状

贵阳市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总的来说是收入偏低,保障水平偏低,城乡差距大。据统计资料显示,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3509元,仅占城市居民可支配人均收入的31.25%,不足三分之一,可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大。全市农村居民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恩格尔系数达0.44。2008年贵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200元/人月,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最高的两城区为140元/人月由此可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

3.贵阳市农村养老现状

贵阳市农村居民养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辅之以少数集体养老、储蓄养老、征地补偿养老、房屋出租养老、困难救助和低保养老。贵阳市农村目前社会养老模式仍以家庭养老为主,占63.1%以上;农村经济的相对落后,长期以来农民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绝大多数边远地区的农民根本谈不上存钱,当农民进入老年,靠储蓄积累养老的为16.2%;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为数不多,这一人群属于养老无保障之列。随着农村社会老龄化的到来,农民养老问题逐步凸现,已到了必须研究解决、刻不容缓的地步。

二、贵阳市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结合贵阳市农村的现状,要建立贵阳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面对和解决好四个方面的问题。

1.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差异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造成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严重失衡的根源。长期以来优先发展工业的思路决定了城乡发展的差异,贵阳市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大体各占一半,但2007年第一产业增加值还不到第二产、第三产增加值的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民纯收入的3.2倍,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200元/月,是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70元/月的2.8倍。

2.农业产业结构的差异

解决“三农”问题的落脚点是提高农民收入,而关键在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现以农为主,多种经营。尽管近几年我市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这一目标,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但农、林、牧、渔、服务业的结构不均衡,贵阳市的地形地貌又不适合大型机械的使用,就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而言不能形成规模,集约化、机械化、产业化程度低,生产效率和生产效益很难得到大幅度提高;二是种植面结构不合理,围绕省会中心城市服务的多种经济农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不同区域的差异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由于贵阳市城市规划、地理等方面的因素,贵阳市不同区域的农村各方面差异都较大。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对处于不同区域农村应该区别对待。不同区域经济差异的影响。贵阳市经济目前呈放射状,由城市中心向边远农村逐渐减弱,经济区域差异十分明显。

4.资金筹集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目前国家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性政策框架,基金主要依靠参保农民的缴费,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但是如果考虑到城市化、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种因素,考虑到今天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后进入老年期时的经济、社会背景,现在交纳的数额很少的养老保险金,就会出现养老保险养不了老,保不了险的情况。如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不进行补助,其差异性和不公平性是显而异见的,直接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如果要让绝大部分农民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的财政补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财政支出的加大,会影响到社会各个方面,而不仅仅是农村这一块。

三、解决贵阳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矛盾的建议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笔者认为,要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抓住发展经济这个主线。政府应结合贵阳市农村的实际情况,让城镇带动农村发展,从政策、经济、财政上全面扶持,即使暂时减缓城镇的经济发展,也要千方百计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农村的经济发展了,农民收入提高了,特别是偏远、困难地区的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缴费承受能力才能提高,农民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才能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才能健康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才能持续。反过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又能有力的促进城镇经济发展,使城镇能全面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完善农村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律体系

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贵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最后,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超级秘书网

3.构建多层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制度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基金的筹集应以个人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支持为原则。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初期,各级地方财政更应根据不同的对象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财政在为参保农民提供资金扶持时,按照农民交费的标准进行补助,并坚持多交多补、少交少补、不交不补的补助原则;在养老金领取时,实行“多交费,多受益”的原则,这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根据目前贵阳市的情况,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应由个人、集体和财政共同承担,财政的支持力度应该大一些。在特别贫困的地区,可由中央财政进行扶贫支持,以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胡豹,王厚俊.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及启示[J].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9(1):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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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保护制度,作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学界认为,其渊源于古日耳曼法的“HandsmussHandwahren”即“以手护手”原则。善意保护制度是近代以来为适应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吸纳罗马法的善意要件而逐渐生成发展起来的。目前,善意保护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大多数国家民法所明文规定。善意保护即通过保护善意的当事人,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它在民法体系的物权领域、债权领域和民事行为领域都有具体的体现。那么,民法为什么要对善意加以保护?善意应如何认定?体现善意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有哪些?本文针对这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善意保护制度存在的价值

善意保护制度,是协调民事主体间利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存在的必要性具体表现为:

(一)承认善意保护制度,是民法扬善立法思想的体现和要求

无论什么性质的或属于什么部门的法律,都有两个共同的价值取向,就是追求公平与效率。相比较于其他部门法,民法除了追求公平与效率之外,还极为注重保护善意。民法上的善意是与恶意相对应的法概念,民法的价值取向是“抑恶扬善”:在抑恶方面,恶意磋商、恶意串通、恶意占有、不当得利、虚假告知、隐瞒实情、欺诈、乘人之危等,在民法中处处受到遏制;在扬善方面,善意(善意取得、善意占有、善意第三人)、善良(善良风俗、善良管理)、好意施惠、无因管理等,在民法中得到崇尚和褒扬。正是由于民法极为注重保护善意,“扬善抑恶”,所以许多道德准则都被纳入民法,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不违背公序良俗、恪守社会公德等。民法为保护善意,创设了众多体现善意保护的具体制度,可以说众多的民事法律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护“善意”的体系。善意保护制度即是民法扬善思想的体现。

(二)承认善意保护制度,符合公示公信的物权变动原则

众所周知,物权是一种对抗世人的权利,这种对抗是以对方知情为前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无对抗效力。因此,物权必须具有向世人公开的手段,该手段便是占有和登记。人们往往通过占有或登记的情形判断所有者是谁,虽然当今社会的发展使得事实上物的支配与所有权发生分离,正如学者提出占有表征所有权的命题在近代已经受到严重的挑战,发生了动摇。但占有和登记更符合公示公信原则,因为第三人信赖占有和登记的公信力,所以他们是善意的,不能因为向世人公开的信息与事实有冲突而否认交易的事实,这样会给市场带来很大的冲击。所以,承认善意保护制度是占有和登记的公示力和因为第三人的信赖而产生的公信力的具体要求。

(三)善意保护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一旦不保护交易安全,则任何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在购买财产或取得财产上设定权利时,都需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尽确实的调查,以排除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及相应权利的可能。这无疑会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另外,民事主体将要为调查所支出的交易费用也将使其望而却步,这就有可能从根本上破坏市场经济的存在基础。假设民事主体未进行这种交易前的调查,则一旦其购得财产,难免要时时提防会有人行使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影响其对物的有效利用。以上种种都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四)善意保护有利于维护无过失的交易者的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少数物品外,大多数物品都可以从市场上获取其替代品。在这一背景下,与其保护静的安全,摧毁已存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以牺牲业已形成的稳定的社会秩序为代价来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不如保护动的安全,使善意受让人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而由原权利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民事责任的承担,从而补救其损失更为妥当。

(五)善意保护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及时解决民事纠纷

当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以后,时间一长,标的物很可能在多个当事人之间转手,因此,使得证据难以收集。若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允许原所有人向现在的占有人追夺原物,势必将现有的秩序,使大量的人力、物力、财产陷入无休止的举证之中,使大量的民事纠纷不能及时解决,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善意的界定

(一)什么是善意

如何界定第三人的善意,理论上有两种观点,即“消极观念说”和“积极观念说”。“消极观念说”认为,第三人的善意,就是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根据客观情况和第三人的交易经验等考察,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第三人的善意以接受出让人交付时为准,至于受领财产后是否知道出让人的无权处分,并不影响他对财产善意取得所有权。而“积极观念说”则认为,第三人必须具有将出让人视为原权利人,即根据出让人的权利外像而信赖其有权利实像的认识,也就是说第三人必须认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合法或行为的相对人依法享有权利。由于“积极观念说”对第三人要求过于苛刻,也不利于交易的实现,有悖于鼓励交易的原则,并且要对第三人的主观心理加以考察,缺乏可操作性标准,执行起来较为困难。因此,现在世界各国大多不采用此学说。而“消极观念说”由于能减轻第三人的义务,更有利于交易的实现,符合现代鼓励交易的立法趋向,并且具有客观性,容易把握,对第三人善意的判断比“积极观念说”要简单易行得多,因而世界各国大多采用“消极观念说”。我国学者大多也持此观点。另外,也有学者提出,在确定善意时,应将这两种主张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消极观念说”为原则,以“积极观念说”为补充,即只要行为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或行为相对人没有权利,就推定其主观上认为其行为合法或相对人享有权利,为善意。但是若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根本就不认为占有人行为合法或享有权利的,则不能认定为善意。之所以以“积极观念说”为补充,是因为善意只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它存在于人们的内心理念之中,往往很难为外人所知晓和证明,但是又不能完全排除能够证明的情形存在。

由上可知,善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民法上的善意应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行为相对方不具备做出某行为的资格而与之建立相关民事法律关系。而民法对恶意认定为明知对方不具备做出某行为的资格还与之建立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善意与恶意的区别在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行为相对人不具备做出某行为的资格。同时,基于这种区别,法律对待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的态度也不同。法律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在保护善意行为的同时,惩治恶意的行为。

(二)善意的认定

在通常情况下,判断是否善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第一,第三人有无法定了解的义务。对于标的物,第三人没有法定义务了解物权归属及处分人是否有处分权,且无恶意则其为善意;若第三人由于职业需要或特殊情况,对权利转让人及物权归属有法定了解义务而未了解的,则不能认定为善意。

第二,财产转让时的价格情况。在进行转让时,转让物品品质非常好,无正当理由,第三人受让物品的价格与同类物品的当地市场价、习惯交易价相比较,过于低廉,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三人为恶意购买;反之,正常情况下,第三人受让物品的价格与同类物品的当地市场价、习惯交易价相比较,价格相当,则为善意。

第三,第三人的专业及文化知识水平。依第三人的专业及文化知识水平,对交易的情况尽到最低注意义务,就可作出正确判断而未注意的为恶意;反之,依第三人的专业及文化知识水平,对交易情况已尽到最大注意义务而未能认别的,则为善意。

第四,第三人对出让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依第三人对出让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能轻易识破其为非法转让民事行为的,为恶意;反之,则为善意。

第五,交易场所的综合因素。例如是否在同类物品交易场所,交易人身份是否可疑,交易时交易人行踪是否可疑等,结合这些因素,来判断善意和恶意。

第六,第三人与出让人的关系以及其对出让人的态度。第三人与出让人之间关系密切,如近亲属、朋友等有恶意串通可能的或者第三人和出让人有其他非正常关系,有损害权利人利益可能的,应结合具体情况认定为非善意;反之,则为善意。

第七,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当然,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善意,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上面提到的也不能适用于所有情况。要想正确地把握是否善意,应紧密结合具体的客观情况,因时、因地、因人、因事具体分析。

三、体现善意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善意保护在物权领域中的体现

1.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善意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已经正式列入《物权法》中。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善意取得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秩序的稳定。可见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之上的追及权的效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所有人的权益,但是它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起到了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秩序的作用。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所谓占有,是对物品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而依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占有人是否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根据《物权法》第19章的占有制度规定可知,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责任承担上:(1)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致使该财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善意占有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2)权利人可以请求占有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财产时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对于恶意占有人,权利人不用支付该费用;(3)占有物毁损、灭失,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当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而善意占有人不必赔偿。

由上可知,善意保护通过对善意占有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和惩治恶意占有人等方面来体现其保护善意的价值。

(二)善意保护在民事行为领域中的体现

1.善意保护在意思表示中的体现

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内心之意思与外在之表示不一致的情形下,效力如何?罗马法以来,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最基本规则是“探求真意”规则,但这一规则受到了挑战,现代民法中确立了“注重相对人了解”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因为在当事人进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时,不能仅为满足保护表意人而忽视保护相对人。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应尊重交易惯例与诚信原则,一方面,表意人表示其意思时,应顾及相对人的了解,故对不同于交易惯例的情事应事先加以说明;另一方面,相对人应尽必要注意去正确了解表意人之意欲。所以在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时,应特别斟酌相对人明知或可知的事实。“注重相对人了解”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相对人的“不了解”恰恰说明相对人在认识上处于善意。因而“注重相对人了解”的解释规则体现了对善意的保护。

2.表见中的善意保护

表见制度,本属于无权,但因本人与无权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相同的法律效果。表见的构成要件中必须具备外表授权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持有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本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权通知或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的客观依据。同时在这些情况下,第三人是善意的状态。法律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即通过赋予表见有效的形式来体现善意保护制度的价值。民法通过强制承认表见的有权的法律效力,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生效,从而能够很好地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协调善意当事人静的安全与社会动的安全。

(三)善意保护在合同领域中的体现

1.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因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而引起的债权责任,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还未正式达成合同而处于缔约过程中的当事人的合理的信赖利益。因为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已由原来的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的信赖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很密切,因而任何一方的不注意都容易给对方造成伤害。为了使当事人都树立责任感,法律对他们引入较高的注意要求,要求其承担协助、互相照顾、互通情况、保护对方等义务。所以缔约过失责任的设定,能够很好地警示缔约当事人,预防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引导双方沿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理行使权利。

2.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上可知,不安抗辩权是以保护先给付义务人合法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制度。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后给付义务人出现无履行能力时,该制度通过允许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义务的行为,使后给付义务人提供担保或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如果未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则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此可以防止合同继续履行的不必要浪费和麻烦,节约司法资源,同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3.预期违约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

预期违约可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其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对方当事人又不愿提供必要的担保。预期违约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是善意保护制度在债权法中的具体体现,当事人一方通过预期违约方式造成违约后果的发生,使债权关系提前结束,有利于避免债权关系继续维持而浪费相关的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等。

综上所述,民法通过对善意保护的各项制度规定,强调其扬善的立法价值取向,为人们展示了民法的利民、便民原则,并引导人们以一种正确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维护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和谐。

参考文献:

[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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