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教务工作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01 16:28:46

培训机构教务工作总结

培训机构教务工作总结篇(1)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以技能培训为手段、安置就业为目的,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推动以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为重点的家政服务就业安置工作,规范家政服务行为,提升家政服务质量,扩大家政服务消费,促进全市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培训组织与实施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和市总工会共同组成青岛市“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负责全市“家政服务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实施工作组下设综合组、考务组,具体组织培训、考核、办证、档案管理等工作。

(一)招生对象

准备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中国公民,男性16至55周岁、女性16至50周岁,持《健康证明》,均可报名参加培训。

(二)承办机构和企业

确定青岛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为我市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青岛市爱心大姐服务社、青岛多彩职业培训学校和青岛天虹职业培训学校为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

(三)师资要求

高水平的师资是培训质量的保障。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应根据专业设置加强师资储备和管理,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业教师队伍,授课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要适应市场和消费者需要,积极组织教师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业务素质。

(四)培训内容

按照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要求,主要包括家政服务的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安全卫生知识、礼仪习俗、家庭清洁、烹调、洗涤、家电使用、花卉宠物养护、老幼家庭护理等知识和技能,培训总课时不少于150课时,其中集中培训课时不少于80课时,自学课时不少于70课时。

同时,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增加调整部分专业课时,有重点的培训一批育婴、养老护理、医院陪护等方面的专业性家政服务人才。

(五)培训教学管理

1、开班备案。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根据学员报名情况确定培训开班日期,备齐《培训开班审核表》(见附件1)、《培训学员花名册》(见附件2)、教学计划(包括课程设置和安排、考试主要内容等)、师资证明等材料,于开班前三个工作日向市经贸委提出开班备案申请,由市经贸委盖章同意后开始培训教学工作。每期培训班学员不少于30人。

2、培训教学。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获得批准后,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及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保证教学内容与《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要求相符。培训期间,要加强对培训学员上课出勤管理,认真填写《培训学员出勤簿》(附件3),每次组织学员培训不低于四课时,保证培训学员出勤率不低于培训总课时要求的80%。若因故需延时开课,当日上报市经贸委,待开课时间确定后,按程序重新进行申报备案。

3、鉴定考核。教学工作完成后,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备齐鉴定考核有关资料,于鉴定日五个工作日前报“家政服务工程”考务组申请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工作于每月15日、30日各组织一次;如当期学员数量较多,可申请增加临时鉴定考核。基础理论考试由各承办机构(企业)自行组织,考务组统一阅卷;技能操作考试由考务组统一组织进行。

4、证书发放。鉴定考核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布鉴定成绩,基础理论、技能操作双合格的填写《申报办证花名册》(附件5),报“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由综合组颁发全市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

5、安排就业。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要确保在一个月内安排学员就业,就业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一年。学员与家政服务企业或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作为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的证明材料备查。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培训学员安排就业率不得低于95%。

6、检查验收。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应在每月培训工作完成后,向市经贸委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相应验收材料。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将按照《“家政服务工程”验收表》(附件6)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7、档案管理。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要将培训备案表、备案花名册、培训计划、大纲、师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培训学员考勤记录、鉴定资料、颁证花名册、培训补贴申报、核拨资料等按期次归档,建立健全培训信息资料库。

三、资金拨付

*

四、质量评估与监督检查

(一)建立内部质量评估考核体系,加强自我监督

培训期间,“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将对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培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检,每班不少于一次,建立培训

班抽查记录档案,认真做好记录。重点检查学员到课和教学计划、大纲的执行情况,了解学员对培训情况的信息反馈,对不按培训要求开班上课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反映出的问题,督促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限时解决。

(二)建立“家政服务工程”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和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每月中旬召开一次工作联系会。一是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了解用工企业、学员对培训工作的反应和要求,改进和完善培训工作。二是研究掌握工作规律,探求改进工作方法,及时解决培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共同推动“家政服务工程”工作。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家政服务工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实施“家政服务工程”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当前就业困难,而且对提高家政服务业行业水平、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有着重要意义。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各环节的管理,规范培训考核,不断提高培训水平,积极推动家政服务就业,将此项工作做实做好。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

培训机构教务工作总结篇(2)

第二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我区创业培训工作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培训组织管理工作;在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办公室下设创业培训教学督导组,负责自治区创业培训的教学管理及相关工作;具有创业培训资质的定点机构负责创业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创业培训对象为自治区境凡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培训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对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推荐、开业指导、专家咨询、创业实训、小额担保贷款等后续支持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促进其成功创业。

第四条创业培训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机构认定,统一师资管理,统一证书发放。

第二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

第五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条件

在全区范围,具备办学资质和创业培训条件的院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请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成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机构资质方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以推动和促进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为工作目标;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有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经历,能提供培训和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2.创业培训方面。培训机构重视创业培训,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至少有2名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人员;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

3.创业服务方面。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管理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第六条认定程序

1.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定期下发通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工作,公布自治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条件及要求。

2.申请参加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含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授权培训机构),由各旗县就业服务部门组织申请参加认定的培训机构向就业服务局递交申请书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见附件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考标准和评分基准表》(见附件2)以及有关补充说明材料。各旗县就业服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就业服务部门推荐。

3.就业服务部门根据旗县就业服务部门推荐认定的培训机构,按照认定条件和整体规划进行筛选,最终确定参加复审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统一报送自治区就业服务局。

4.自治区就业服务局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评审专家委员会,按照区域划分,对报送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相关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和复审。考察和复审人员对申请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能力进行打分并签署意见。

5.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根据复审结论,确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6.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将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公布文件、认定条件及相关表单统一报送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符合国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条件的,可推荐认定“中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7.经审批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名录可在中国创业培训网、劳动力市场网,自治区劳动保障网、就业服务网上查询,接受社会的监督与举报。

第七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工作要求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科学制定教学计划,检查培训讲师的教案、课件及培训后续支持服务等工作情况,督促参训学员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保证创业培训的教学质量。

2.创业培训期限和班额要求,创业培训分为“创办企业”和“改善企业”培训,均按10天80学时实施教学(每学时45分钟);创业培训实行小班教学,班额不得超过25人。

3.创业培训在统一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定的正版教材外,可根据各实际需求,开设与创业有关的经济管理、法律法规、财务知识、市场分析、项目选择等培训容。

4.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学员开业前,应给予开业指导;开业后,要坚持跟踪指导服务,针对学员在创办企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辅导,帮助解决学员实际困难,直到学员能够独立经营6个月以上。

5.自治区就业服务局要根据创业培训实际需求,聘请专家定期开展创业师资、创业指导人员的培训工作。从事创业培训的教学人员,必须取得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操作。

6.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创业培训补贴要专款专用,严禁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欺骗冒领,挤占挪用。对套取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管理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以当年的创业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创办企业稳定经营率为主要检查、管理容,就业服务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每年集中抽查两次。对于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创业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限期3个月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聘用没有创业培训师资证书,以及未通过年检的人员从事创业培训教学工作的,取消其开展创业培训工作资质并通报批评。

每年年底自治区就业服务局部署由各组织开展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年检工作。各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工作情况将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布。

第三章创业培训师资管理、讲师选评和年检

第九条我区的创业培训师资按国家创业培训师、自治区创业培训优秀讲师、创业培训讲师、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四级管理。自治区按照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的师资培训计划,定期举办各类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对培训合格人员先发给《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此后一年,按照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具体要求,完成3次全程授课,并参加自治区举办的创业培训讲师提高培训班,经考核达到讲师选评标准的颁发《创业培训讲师证书》。

第十条国家创业培训师要积极承担自治区组织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任务和本的创业培训教学任务及指导服务工作,每年年末应以书面的形式,向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汇报开展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工作情况。国家创业培训师由自治区主管创业培训部门进行年度考核,报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年审和管理。

第十一条自治区就业服务局根据全区创业培训工作计划,负责全区优秀讲师的选评和研修工作。优秀讲师的选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当年国家培训师备选推荐相关要求公布后进行;讲师选评工作每年开展两次,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进行。

第十二条为加强创业培训师资、服务专家以及管理人员队伍的能力建设,保证创业培训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应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创业培训讲师选评的基本条件

凡具有经济管理或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学历、五年以上成人教学培训经历或企业管理经验,且愿意从事创业培训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创业培训讲师选评。

创业培训讲师选评的基本条件: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后一年,有3次及以上对学员全程开展创业培训的经历,达到相应模块讲师选评标准;按照创业培训的技术标准从事教学工作,培训班结束评估满意度平均在2.30分(3分制)以上;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按时向主管部门上报培训班活动报告及后续支持报告。

持有《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积极、主动参加创业培训讲师提高培训,及时进行讲师选评。超过一年以上尚未获得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人员,需再次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重新获得《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方能继续从事创业培训的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创业培训讲师选评的程序

1.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定期下发通知并组织开展创业培训讲师选评工作,公布创业培训讲师选评程序,制定选评标准,提出选评工作的具体要求。

2.各就业服务部门对已达到选评标准的创业培训讲师,由个人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填写《创业培训讲师选评审核表》(见附件3),经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向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推荐。

3.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协同本地培训师,对推荐讲师的相关资料进行复审。

4.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根据复审的结果及各地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确定最终选评讲师名单,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5.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将选评创业培训讲师的公布文件、选评条件、《创业培训讲师选评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创业培训讲师面试调查表和评分标准》(见附件5)、《创业培训讲师选评审核表》统一报送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创业培训讲师证书》。

6.创业培训讲师选评文件和讲师名单可在中国创业培训网、中国劳动力市场网、自治区劳动保障网上查询。

第十五条创业培训讲师证书年检

创业培训讲师年检工作于每年1月上旬进行,年检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各就业服务局要积极协助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做好当地创业培训讲师的年检工作,创业培训讲师须于每年12月末前填写《创业培训讲师年检审核表》(见附件6),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就业服务局根据讲师当年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随《创业培训讲师证书》(原件)一同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审核。各要将创业培训讲师日常培训活动的质量、数量和学员满意度作为重要的年检指标。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于每年2月10日前公布通过年检的创业培训讲师名单。对于不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人员,一律取消创业培训讲师资格,不准继续开展创业培训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教材的管理

创业培训必须使用正版的系列培训教材并颁发相应模块的培训合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使用盗版教材和伪造证书,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管理实行按分号段发放管理。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合格《创业计划书》的验收标准,考核培训学员的结业成绩,对合格学员由就业服务部门在自治区分配给本的号段,统一签章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创业培训教材、创业培训技术服务包和培训合格证书、游戏模块等征订工作。各就业服务部门根据所属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征订需求,及时申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签审征订单,由征订单位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定的服务部门进行货款结算。

第五章创业培训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开班申报制度

凡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的定点机构,在开展创业培训工作中,要自觉接受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和所在就业服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每年的1月30日前,要向就业服务部门呈报上一年度“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工作总结”和当年“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各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开展创业培训时,必须在开班前7天,填报“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见附件7)和“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8),经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并下达“创业培训讲师授课任务派遣通知书”(见附件9)后方可开班。各就业服务部门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所属定点机构的“创业培训办班和讲师派遣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0)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对区域派遣创业培训讲师授课的,可由提出申请,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审批。

第十九条培训实名制度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组织各类人员进行创业培训时,要协同讲师按照创业培训的标准和要求筛选、面试学员并填写《创业培训学员入学登记表》(参见教师用培训工具包表1),根据参训学员的基本情况及培训需求,做好《创业培训需求分析表》(见附件11),因材、因地、因时组织实施培训,实行培训实名制管理。

2.参训学员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和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一张;经培训后创业的学员应补交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作为创业培训学员档案资料的附件。

3.接受创业培训的学员,必须在创业培训讲师的指导下,提交一份自己创业项目的、合格的《创业计划书》,并由创业培训讲师填写“创业培训(SYB)学员《创业计划书》评审表”(见附件12),对评审合格的学员颁发由就业服务部门签章的相应模块培训合格证书;有条件的可由创业指导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培训学员的创业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经论证、评审合格的学员颁发相应模块培训合格证书。

4.对颁发相应模块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各就业服务部门要定期汇总“创业培训合格学员办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3),并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组汇总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上网公布培训合格者的名单、成绩、身份证及培训证书号码。

第二十条结班考评制度

各类创业培训班结班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创业培训讲师做好本期培训班的考评与档案移交和管理工作。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培训班结业后7日,要对授课讲师进行考核、评估,对授课讲师填写的“创业培训讲师执行授课任务情况信息反馈表”(见附件14),签审评估意见后转就业服务部门,各就业服务部门签署意见并寄(或传)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将《培训班期末评估评分表》(参见教师用培训工具包表3-1)、《学员培训班活动报告》(电子版,参见教师用培训工具包表4)”和“创业培训(SYB)学员《创业计划书》评审表”及时报送就业服务部门存档;经各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后,定期将“创业培训学员班活动报告汇总表”(见附件15)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

2.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班,要根据培训资料报送、档案整理移交、学员信息反馈、资金申请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考核、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年检的重要资料。

3.各就业服务部门要在培训结束3个月后,及时向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汇报上一季度培训学员开业情况、经营状况及带动就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跟踪服务制度

1.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对各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教学工作,以网上评估、现场评估、抽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和指导,以便核查、纠正在创业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下一步工作方向。对全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以当年的培训质量、创业成功率为主要容实行年检,年检获得全区前6名的予以表彰。

2.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对创业培训讲师实行考核、提高、选评、年检,定期组织讲师提高班,对符合选评标准的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予以创业培训讲师选评。将考核成绩优异的创业培训讲师,选拔为自治区创业培训优秀讲师,并有资格被推荐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讲师提高班与培训师选评。

3.自治区对创业培训师资管理,要逐步建立健全各级师资档案与考核系统。对全区创业培训师资,以其工作责任心、培训满意度、后续服务水平、创业成功率为主要容实行年检,并定期网上公布选评和年检情况,对年检获得全区前10名的予以表彰。

4.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创业培训工作的需求,对全区创业培训师资将逐步实行区域派遣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服务能力较强的创业培训师资的作用,高质量地完成创业培训的教学、教研活动与项目的推广工作。

5.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创业培训各项任务,经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和学员考核评估合格者,享受课时补贴。其参考标准分别为:国家创业培训师500至600元/天,自治区创业培训优秀讲师300至400元/天,创业培训讲师(含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者)200至300元/天。

6.各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要安排专人进行每月1次,总数不少于4次的创业见习、企业创办活动和企业经营情况电话或实地后续支持跟踪服务。认真做好“创业培训后续支持跟踪服务记录表”(见附件16)及档案管理,并于每月7日前向就业服务部门报送“创业培训后续支持跟踪服务月报表”(见附件17),各就业服务部门围绕培训机构、提供后续服务的讲师及次数,后续服务的容和采取的主要措施、对解决创业学员实际问题的典型案例等情况,按季度汇总向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报送“创业培训后续支持跟踪服务季度报表”(见附件18)。

第二十二条网络办公制度

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对全区创业培训的教学工作一律实行网络化办公管理,逐步形成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就业服务部门—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和教学督导组的网络对接。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开班前7天向就业服务部门上报“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和“创业培训学员基本情况表”,审核开班。

2.各就业服务部门在每月7日前将上月所属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开班申报和讲师派遣情况一并汇总上报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

3.各就业服务部门按当地年度培训期次向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上报创业培训学员及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情况。

4.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积极配合创业培训讲师在每期培训班或后续支持服务结束后7天向就业服务部门上报《学员培训班活动报告》或《学员后续支持服务报告》(参见教师用培训工具包表5),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后转自治区创业培训指导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组备案。

培训机构教务工作总结篇(3)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围绕省、市、区实施的重大战略部署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中心任务,以农村一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培训对象,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实施、机构培训、农民受益”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提升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生产经营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美好乡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2014年,全区计划阳光工程农业职业技能培训240人,农业专项技术培训1700人。

二、实施内容

主要面向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以及从事农业经营管理和农村社会管理的农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突出培训植保员、畜禽水产养殖技术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机手、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沼气工等农业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人员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内容以农业生产、农产品贮藏加工、农机操作及维修、沼气建设及维护等技术及农业经营管理和农村社会管理知识等为重点,同时辅助开展以农业农村政策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知识等为主要内容引导性培训。

培训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分类培训规范执行。采取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方式,培训时间一般累计约4天。补助标准为人均约6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人均约600元(按2012年中央补助资金测算,具体额度待2014年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确定),市、县(区)配套每人50元。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与部署(2014年1-2月)

1.摸清培训需求。通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摸清培训需求。在此基础上,申报年度培训需求计划。

2.组织申报项目。根据省下达培训任务,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3.认定培训机构。区农委和财政局根据培训需要,严格按照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公开招标、择优认定培训机构,经公示后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4.制定实施方案。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培训工作。

(二)实施与验收(2014年3-10月)

1.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合同和分类培训内容,结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和农民培训需求,制定培训实施方案,经区农委批复后实施,在此基础上制定每期培训班教学计划,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

2.确定培训对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培训政策和进行招生,充分发挥乡镇和村“两委”的力量组织生源,引导和鼓励农民参训。

3.落实培训教师和教材。择优选聘培训教师,确保培训师资质量。根据培训需要,科学选用培训教材,确保受训农民人手一册省级以上统编教材和地方编印教材(讲义、明白纸)。

4.集中授课与实训实践。因地因时制宜,分类办班,组织教师进行集中授课。在开展理论培训的同时,安排学员到实训实践基地,进行实践操作,给予现场指导。

5.督查与验收。开展项目检查,加强培训全过程监管,及时研究解决培训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培训机构在完成培训班次培训任务后,适时向区农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农委会同财政局组织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整改后再验收。验收结束后,对验收合格及时拨付培训补助资金。

健全培训档案,每期培训班要建立培训台账(台账后附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员签到簿、培训过程影像资料等。学员签到簿、项目验收表和档案目录等继续按照省农委《关于印发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培训台账、验收表格和档案目录的通知》执行。

(三)总结与评价(2014年11-12月)

区农委在项目验收基础上,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对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评,接受省农委年度评价。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培训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重要举措,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职责明确、分级负责管理机制,逐级落实责任。完善议事协调制度,定期研究、统筹谋划培训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多部门协作、多方面参与、上下联动培训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合同、管培分离等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实施。

(二注重能力建设。严格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确保培训机构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条件。健全区级新型农民培训讲师团,增强师资力量。实行省级以上统编教材和地方编印教材(讲义、明白纸)相结合,提高教材质量。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培训机构要与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和农业科技示范园等,协作共建培训实训基地,适应农民学习技术技能需要。

(三)创新培训工作。一是围绕需求培训。紧密围绕粮油棉高产创建、粮食生产三大行动、农民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和美好乡村建设等重点工作,结合地方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培训。二是创新培训方法。实行培训与农时农事相结合、培训与指导服务结合,理论培训与实训实践相结合,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强化跟踪服务。采取培训教师入户指导、建立电话咨询、手机短信和QQ群服务平台、在媒体开设专栏等形式,开展培训后跟踪服务,提高培训效果。

培训机构教务工作总结篇(4)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围绕省、市、区实施的重大战略部署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中心任务,以农村一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特别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培训对象,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实施、机构培训、农民受益”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提升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生产经营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美好乡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2014年,全区计划农业专业技术培训3230人,重点培训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民合作社成员等。

二、实施内容

主要面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包括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农民合作社成员(不含合作社管理人员)和村级农技员等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其中突出培训种养大户和农机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内容以农业科技知识、农业实用技术等为重点,同时辅助开展以农业农村政策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经营管理、科普知识等为主要内容引导性培训。

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天。补助标准为人均44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人均340元,区配套每人100元。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与部署(2014年1-2月)

1.摸清培训需求。通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摸清培训需求。在此基础上,申报年度培训需求计划。

2.组织申报项目。根据省下达培训任务,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3.认定培训机构。区农委和财政局根据培训需要,严格按照培训机构认定条件,公开招标、择优认定培训机构,经公示后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4.制定实施方案。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培训工作。

(二)实施与验收(2014年3-10月)

1.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合同和分类培训内容,结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和农民培训需求,制定培训实施方案,经区农委批复后实施,在此基础上制定每期培训班教学计划,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

2.确定培训对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培训政策和进行招生,充分发挥乡镇和村“两委”的力量组织生源,引导和鼓励农民参训。

3.落实培训教师和教材。择优选聘培训教师,确保培训师资质量。根据培训需要,科学选用培训教材,确保受训农民人手一册省级以上统编教材和地方编印教材(讲义、明白纸)。

4.集中授课与实训实践。因地因时制宜,分类办班,组织教师进行集中授课。在开展理论培训的同时,安排学员到实训实践基地,进行实践操作,给予现场指导。

5.督查与验收。开展项目检查,加强培训全过程监管,及时研究解决培训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培训机构在完成培训班次培训任务后,适时向区农委提出验收申请,区农委会同财政局组织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整改后再验收。验收结束后,对验收合格及时拨付培训补助资金。

健全培训档案,每期培训班要建立培训台账(台账后附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员签到簿、培训过程影像资料等。学员签到簿、项目验收表和档案目录等继续按照省农委《关于印发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培训台账、验收表格和档案目录的通知》执行。

(三)总结与评价(2014年11-12月)

区农委在项目验收基础上,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并对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评,接受省农委年度评价。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培训作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重要举措,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职责明确、分级负责管理机制,逐级落实责任。完善议事协调制度,定期研究、统筹谋划培训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多部门协作、多方面参与、上下联动培训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合同、管培分离等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实施。

(二)注重能力建设。严格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确保培训机构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条件。健全区级新型农民培训讲师团,增强师资力量。实行省级以上统编教材和地方编印教材(讲义、明白纸)相结合,提高教材质量。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培训机构要与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和农业科技示范园等,协作共建培训实训基地,适应农民学习技术技能需要。

(三)创新培训工作。一是围绕需求培训。紧密围绕粮油棉高产创建、粮食生产三大行动、农民合作社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和美好乡村建设等重点工作,结合地方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培训。二是创新培训方法。实行培训与农时农事相结合、培训与指导服务结合,理论培训与实训实践相结合,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强化跟踪服务。采取培训教师入户指导、建立电话咨询、手机短信和QQ群服务平台、在媒体开设专栏等形式,开展培训后跟踪服务,提高培训效果。

培训机构教务工作总结篇(5)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行政法规,是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认真学习《条例》与《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利用颁布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组织辖区内社会培训机构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宣传总结近几年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本地区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政府办学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我市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发展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同时要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社会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导、服务与监督检查上所进行的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工作。

二、加强规范管理,做好检查评估。

各社会培训机构要根据《条例》规定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进一步端正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各办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认真做好检查、指导工作;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管理职责,对辖区的社会培训机构有效地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劳动部《通知》的要求与我市实际情况,在前一阶段我市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工作的基础上,市劳动局今年10月将组织对举办美发、美容、中式烹调、中式面点、计算机文字录入、汽车维修等重点专业(工种)和举办高级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具体检查评估安排另行通知),并根据劳动部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进行资格审定,重点检查这些社会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招生广告审批制度、培训收费制度以及执行教学计划、使用教材和学员学籍管理、考核鉴定等情况。通过检查评估,进一步督促社会培训机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从而逐步达到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目的。

三、制定配套政策,完善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市劳动局将根据劳动部《通知》的要求,制定并完善社会培训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建立我市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的审批制度,做好机构名称规范工作,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与招生收费的审核与管理,加强社会培训机构培训学员的学籍管理与考核鉴定管理,组织制定有关职业(工种)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教材教研建设与师资的培训与管理等,并尽快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配套政策与管理办法。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直接关系到劳动力资源开发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起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与劳动部《通知》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各项工作。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劳动局。

附件:1.《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略)

附件2: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

(1997年8月12日  劳部发〔1997〕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并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工作。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

《条例》是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行政法规。贯彻实施《条例》,对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发展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把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区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发展规划,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导、服务与监督检查,使其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确立审批和管理的范围、种类,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所辖区的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班)(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

为加强对重点职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的有效管理,劳动部将针对举办中式烹饪、中式面点、美容、美发、计算机文字录入等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社会培训机构,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并提出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这一基本要求,逐步分类制定省级辖区内统一的具体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及大纲,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和年检。

三、建立审批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制度。开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式样)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见附件2),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以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的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举办以培训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范围和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举办以培养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劳动部备案。国务院各行业部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及部级社团组织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劳动部审批,或由劳动部委托当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省(或省辖区内跨地市)举办社会培训机构,须经举办者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力量举办技工学校,按技工学校审批程序执行。社会培训机构的更名、撤销亦按上述管理权限办理。

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取得办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它组织或个人。

四、做好机构名称规范和年度统计工作

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按其所在行政区域、冠名、培训层次和类别依次确切表示。凡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中心”;不独立设置机构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班”。凡需冠“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须经劳动部批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统一制订的统计报表及统计要求(另发)做好年度统计工作。要将年度统计情况逐级上报,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劳动部和当地人民政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同时应将社会培训机构年度统计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招生广告(简章)与招生收费的审核与管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的审核和管理,建立招生广告审核制度,保证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招生广告中对机构的名称、办学性质及培训目标、收费标准、证书发放与就业方式等事宜应如实,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的许诺或言词误导。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须经负责办学资格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刊播散发。未经审核或虚假广告,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与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社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督促社会培训机构建立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收费标准和建立、落实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搞好指导和服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和培训方向提供指导;要在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建设、职业指导等方面及时提供服务。社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颁发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经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要抓紧研究制定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教师管理、表彰奖励以及开展教研活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其办学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培训机构合法权益,鼓励与帮助社会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七、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经常深入社会培训机构了解情况,对社会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查处。每年对所批准的社会培训机构要依据办学标准要求进行一次办学资格的复核认定。要定期开展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听取受培训学员、家长和用人单位对培训质量的反映。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社会培训机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抓住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依据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在今年11月底之前对本地区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重新进行登记注册,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取得教育、公安、财政、工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收费问题的规定,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

附1:制定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

为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有效管理,使社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对教学活动的评估有更加明确合理的依据,现提出制定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供各地在组织制定具体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时参考。

一、制定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基本要求

(一)办学法人的资格。

(二)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比例。

(三)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要求(包括理论教学与教学实验、实习场所,可按生均平方米数提出具体要求)。

(四)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设施、设备(基本的办学设施、不同工种专业所要求的特殊的教学设备,可按生均拥有量提出具体要求)。

(五)教学管理的要求(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大纲及所使用的教材)。

(六)管理制度的要求(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七)培训期限的要求(初、中、高级技能培训分别所需的培训时间)。

(八)办学经费的要求(固定资产最低金额、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渠道)。

(九)结业方式(考试考核方式、证书种类与名称)。

(十)其它方面的要求。

二、制定社会培训机构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

(一)教学计划的制定

1.培养目标

2.培训时间

3.课程设置和要求

4.结业考试和鉴定考核

5.周数分配

6.教学计划表

(二)教学大纲的制定

1.说明

(1)课程性质和内容

(2)课程任务和要求

(3)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2.学时分配表

3.课程内容

(1)教学要求

培训机构教务工作总结篇(6)

二、高职院校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高职院校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内容所涉及的三个过程,涵盖面广,牵涉到学校很多个部门,比如招生计划主要由培训处完成,教师的安排由教务处、甚至需要院系来配合,所以培训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否则很难做好。因为过程复杂,也就暴露出很多的问题,下面笔者结合多年继续教育培训的工作实际,就目前高职院校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一是机构身份不明。高职院校关于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身份、职责没有统一的规定,有些高职院校培训机构从属某个院系,有些从属于机关,如果把它作为院系的一个机构,基本上很难发挥它的职能,会出现上下协调沟通不畅,学校资源很难整合,运行效率低,服务水平差的局面,有些高职院校只是把培训机构作为创收的主要来源,无视专业分散、学员学历参差不齐等问题,完全丧失培训机构本身应有的职能,严重挫伤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积极性。二是管理模式落后。管理模式落后,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部分高职院校没有充分认识到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性,没有真正重视学校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也就疏于对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者制度不完善,没有信息反馈的畅通渠道,没有工作的有效监督等等,事实上,继续教育培训必须要有规范的管理和优秀的教学质量,才能赢得激烈的市场竞争,因为继续教育培训面临学历水平低、生源构成复杂等困难。三是师资力量薄弱。部分高职院校继续教育培训的师资力量相当薄弱,大部分学校都没有专职的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都是在学校正常教学任务的教师安排好了之后,才会安排继续教育培训的课程教师,没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继续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另外因为部分高职院校对教育培训思想上不重视,这方面的教师招聘流程标准不透明、不公开,导致管理师资力量也非常薄弱。

三、高职院校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模式完善的有效途径

针对高职院校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这项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重视。高职院校要充分认识继续教育培训在构建终身学习型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要明确机构所承担职责和历史使命,要给予相应管理机构职权,教育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更是要端正认识,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在职业教育领域的资源优势,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学校和社会对继续教育的认识。二是完善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完善继续教育的管理制度,根据学校实际,可以考虑实行教育培训分级管理架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只是作为职能部门进行监管,所有的教学组织与管理由下一级的院系继续教育机构完成,学校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只是作为职能部门对教学效果、学员的满意程度等进行跟踪、考核,确保教学质量。同时要经常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的研讨会,总结过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三是加强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为了提高继续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水平,应该定期组织继续教育的管理人员与教师进行培训,比如讲座、考察、研修等形式,更新知识,更新教学手段,提高师资水平、业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培训机构教务工作总结篇(7)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我国农村发展、城市繁荣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当前农民工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淡漠,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压力。据统计,近几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90%以上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80%以上发生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小企业;每年职业伤害、职业病新发病例和死亡人员中,半数以上是农民工。因此,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已经成为当前解决农民工问题、保护农民工根本利益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实效。

二、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全面提高农民工安全素质为目标,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保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为目的,落实责任,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加大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力度,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可靠保障。

工作目标:到2010年,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负责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机制初步形成;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教材建设进一步加强,培训质量显著提高;广大农民工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统一规划,分级(或分工)实施;政府监管,企业落实;全员培训,突出重点;按需施教,注重实效。

三、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培训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培训的总体规划中,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落实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中开展安全知识教育;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相关专业中增加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增设安全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在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集中的地方,确定一批职业院校开展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在职业院校、成人学校开展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知识的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把安全生产常识作为重要培训内容,编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教案中,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列入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各级建设部门要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劳动合同规范、建筑工人教育培训等工作中,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同步落实,协调推进。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作为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促进安全致富的重要措施,在实施阳光工程、蓝色证书工程、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相关知识。

各级工会组织要结合贯彻《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督促企业落实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结合“安康杯”竞赛,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文化活动,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积极组织或选送农民工参加有关培训,并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资金。

四、完善法规制度,推进依法培训

加强培训法规建设。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地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制定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安全监管总局要抓紧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设部要结合实际,制定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设部门要按照考核标准,根据行业特点、岗位要求和农民工文化水平,建立考试题库。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对获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企业应优先聘用;对高危企业农民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建立培训档案制度。各企业要建立经本企业、培训机构和农民工签名的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各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并将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纳入本地区农民工信息统计范围。

五、严格培训要求,确保培训效果

明确培训内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事故案例分析;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和隐患辨识;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确保培训时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行业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对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培训前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文化课补习。

落实培训载体。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以企业为主体进行。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要及时组织农民工到附近有条件、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或职业院校进行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创造条件,对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统一组织进行培训。

丰富培训形式。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统筹安排,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教学。要针对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和特点,抓好日常安全教育,开设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栏,编制通俗易懂、便于消化的文字和音像资料,利用多媒体、电视、漫画等图文并茂的直观方法进行教育培训,坚持文化补习与安全生产培训相结合、针对性教育与系统知识讲解相结合、形象化培训与老工人“传、帮、带”相结合。

六、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培训保障

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质量评估考核力度,对农民工培训不规范、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及时淘汰或降级;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劳动保障部门对要求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培训机构要加强内部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注意引进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完善各高危行业农民工培训模型,增强培训效果。

提高师资队伍素质。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培养和优化师资队伍。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集中培训。重视从企业和安全生产一线选聘教师,充实教学力量。

开发适用培训教材。本着少而精、管用的原则,组织编写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培训教材。注重多媒体教材的研制和开发。教育部、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抓紧完成《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培训音像教材》的联合拍摄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尽快组织编写适用于农民工的《职工安全生产知识读本》系列教材;安全监管总局抓紧开发《全国中小煤矿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多媒体教材》;建设部编写适合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应教材;农业部编制农民工培训读本,增加安全生产知识内容,免费发放。

七、拓宽经费渠道,加大培训投入

各地有关部门在统筹安排使用中央财政用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专项资金时,要兼顾好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资金支持,广泛吸纳社会赞助资金,积极筹集培训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培训机构教务工作总结篇(8)

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可以分为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对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的评估、对干部教育培训课程的评估以及对干部教育管理部门的评估等四个方面。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是承担和实施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的单位,其教学、管理、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培训质量和效果。因此,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在整个干部教育工作中处于重要地位。中组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及具体内容提出了要求。依据中组部的精神,以气象部门为例,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进行探索研究。

一、气象教育培训机构评估指标编制依据

培训机构评估指的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根据一定的培训目标和质量标准,通过系统搜集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有关信息,准确了解其真实的情况,并进行科学分析,从而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培训质量等作出评价。《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提出,“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的监督和办学质量的检查,逐步形成对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学质量的监督机制及评价体系。”《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明确指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运行机制改革,激发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活力的竞争择优机制。《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出:“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干部教育条例》则提出建立健全包括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项目及课程评估在内的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具体的评估内容包括7个方面: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以及经费管理等。为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气象部门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方面进行了探索。气象教育培训体系由气象部门培训机构、相关高校业务单位及科研院所等机构共同构成(如图1)。气象部门培训机构是气象教育培训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全体气象从业人员的培训;气象及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是专业型和复合型气象人才的培养基地,在气象培训中具有辅助作用;气象部门相关业务单位为人员培训提供了实践基地,科研院所则可推动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而相关社会培训机构则是气象培训体系的有益补充。作为气象教育培训体系的主体,气象部门培训机构由部级和省级两级构成。部级包括干部学院和干部学院分院,各级培训机构分工各有侧重。干部学院主要负责培训体系的统筹牵头,对课程体系进行整体设计,承担示范培训及骨干人才培训,并对教育培训进行统一评价;干部学院分院重点按照统一布局承担部级培训任务,牵头面向所在区域的培训任务,并开发设计其特色培训项目。省级气象培训机构则主要面向本省,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培训,利用气象远程培训管理平台开展面向本省的远程培训,面向社会开展气象科普培训等。目前,部级气象部门培训机构构成1+8的格局。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作为部级气象培训机构,河北、辽宁、安徽、湖北、湖南、四川、甘肃、新疆8个分院作为部级气象培训机构的重要补充,承担部级气象培训任务;自主策划开发面向基层、区域培训的气象培训项目。为宏观指导、督促检查分院成立以来的阶段性成果,提升分院培训核心能力,针对8个分院开展自成立以来的阶段性评估。评估指标结合气象部门气象教育培训机构特色,设计主要依据3个方面:一是《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明确提出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增强办学实力,提高培训水平。中组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指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是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重要阵地,作用重大。要求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并提出从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七个方面提升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资质与实力,对气象部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提出明确要求。二是根据中国气象局对气象培训体系建设的部署。按照气象教育培训发展的统一布局,《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气象培训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强部级培训机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着力实施重点培训,加强课程建设、教材(课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培训环境建设等几个方面,为气象部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指明了方向。三是根据发展规划。《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发展规划(2011-2020年)》指出加强气象教育培训的统筹规划,持续推进分院建设。主要包括凸显区域培训特色,加强特色课程、教材建设,强化师资培养,提升气象远程教育培训能力等,对分院建设内容进行了统筹。分院所在省(区)气象局围绕气象事业的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条件和地方特色,制订了分院发展规划。规划对培训任务、培训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气象部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以推进规划的滚动修订与落实为目的,围绕规划提出的要素制定。

二、气象教育机构评估指标设计思路

依据《干部教育条例》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涵,设计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19个,三级指标43个(如表1)。基本涵盖中组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培训机构评估的内涵。重点按照干教条例精神以及凸显气象教育培训的特色。对特色学科、培训课程、培训质量、远程培训能力建设等进行了强调。一是办学方针(A1)。根据中组部提出办学方针体现政策水平与办学思路,设计办学定位与发展理念两个指标。办学定位体现分院建设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气象事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发展理念体现了遵循教育规律,建立了先进的教育理念,并体现了观念、制度以及工作上的创新。因此,包括办学定位与发展理念两个2级指标。办学定位中包括定位目标、发展规划;发展理念中包括思想观念和政策支持。二是培训业务(A2)。二级指标包括特色学科、培训项目、培训课程、培训教材、教学研究5个方面。特色学科着重考察学科建设方案以及依托于学科开设的特色培训项目;培训项目主要考察牵头策划或开发的面授和远程培训项目。培训课程主要考察课程建设和精品课程两项指标。课程建设涵盖课程建设计划、课程管理、开发课程数量等内容;精品课程考察数量以及具有教案等情况。培训教材考察教材建设以及远程课件资源。教材建设考察内容包括计划、管理、数量;远程课件资源考察课件资源数量及使用情况,面授课件不在考察范围之内。教学研究包括教育规律与方法研究、培训技术研究以及教学案例(个例)研究3个方面。三是培训质量(A3)。包括教学质量与培训效果两个二级指标。从培训设计、课程设置、教师授课3个三级指标考察教学质量的优劣程度;培训效果包括学员收获和单位评价。学员收获的涵盖意义较为广泛,包括学员培训后收获以及学员自评(工作和素质的提高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是师资队伍(A4)。二级指标包括师资结构、师资建设。师资结构包括编制、结构2个三级指标;师资建设里面包括师资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授课时数比、教师管理4个三级指标。五是组织管理(A5)。二级指标包括组织机构、管理规范。组织机构包括领导班子结构(专业、学历、职称等情况);管理人员结构(专业、学历、职称等情况)、机构设置;管理规范包括制度和档案两个方面。六是学风建设(A6)。文化建设包括厉行节约、勤俭办学以及体现气象教育培训的特色。培训纪律从学员和教师两个方面指出建立完善的学员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强化教师队伍教风及培训纪律等。七是基础设施(A7)。与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基本环境、实习实训基地、远程培训环境以及满足培训需求的食宿保障与学员活动场所。八是经费管理(A8)。包括人员经费、专项培训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的投入;以及管理规范和使用的效益情况。

三、气象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实施

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履行宏观指导、督促检查等管制职能的具体体现,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按照“下评一级”的方式开展。对部门和行业系统的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原则上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干教条例》以此为基础,提出制定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评估分工、评估程序等。因此,以此思路为指导,气象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在评估指标建立之后,需要确定评估实施方案,方案中主要包括设计评估方法、明确组织分工、对评估进度进行安排以及设计评分办法等几个部分。(一)设计评估方法教育培训机构评估根据教育培训机构的现状组织评估实施。因此结合分院发展实际,干部学院对8个分院开展阶段评估工作,采用“分院自评”+“实地考察评估”相结合的方法。(二)明确组织分工评估工作包括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评估的实施工作部门。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总体协调;拟定评估方案;组建评估工作组;核查、分析、汇总上报材料;并编制阶段评估报告等。评估的协助完成部门。要求按照评估方案的要求开展自评并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协助完成实地考察评估。(三)制定评估进度安排主要包括4个阶段:一是评估准备阶段;二是自评阶段;三是实地考察评估阶段;四是评估总结阶段。评估准备阶段包括成立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估方案和评估报告;成立评估工作组,负责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实施。自评阶段。根据评估文件开展自评,并按照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实地考察评估阶段。组织专家组开展实地考察评估。通过听取自评报告、查阅文件资料以及对学员随机调查等方式,对照评估指标体系及指标说明,逐项打分,提出评估结论。评估总结阶段。在自评、实地考察评估的基础上,核查汇总评估数据,完成评估报告。(四)评分办法(如表2)根据评估指标及指标说明,按照A、B、C、D四档,确定43个指标自评档次。专家根据评估指标及指标说明,参考分院自评结果,量化评估分值,在0-100之间取整数打分。每个专家的最终评分为43个指标的平均值,每个分院的最终得分为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值。di是第r个专家的第i项指标的评估得分,r是评估专家的总数。

四、对气象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思考

(一)评估指标体系凸显阶段性进展气象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目前正在实践中探索,该指标体系基本达到全覆盖、具有了针对性与科学性。根据2012-2015年分院建设情况设立评估指标说明对43个三级指标内涵进行详细阐述,需要随后续气象部门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情况,做相应调整,呈现动态性特征。(二)建立完善的评估业务流程和评估反馈机制气象教育培训机构在不同的阶段,相应评估指标体系侧重不同。因此,需要评估实施机构建立完整的业务工作流程,明确阶段评估目标,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结果进行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反馈,达到以评促建的目的。(三)评估专家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中,需要根据评估指标编写对应的评估指标说明,指标说明的目的是进行具体阐述指标内涵,包括定量的和定性的部分。涉及具体数量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测算,但关于定性分析描述的完成情况需评估专家把握,因此,评估专家的选择尤为重要。

五、结语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是干部教育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以中组部《干部教育条例》中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涵及精神为指导进行了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实践,其相关评估指标的设计思路以及具体的评估实施可以作为其他党校、行政学院以及部委和行业系统的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借鉴,具有一定的意义。育局.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学习辅导[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5.

[2]新华社.中办印发《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2010.8.17.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8-23.

[4]新华社.授权:中共中央印发《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13-9-28.

[5]杨萍,蒋磊,高学浩,李焕连.基于网格化课程设计的气象培训体系研究,中国气象局干部学院经验交流会,2016(4).

[6]中国气象局.干部学院分院发展规划汇编.2015.

[7]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分院建设阶段评估指标(2016年版).2015.

[8]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分院建设阶段评估指标说明(2016年版),2015.

[9]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分院建设阶段评估实施方案(2016年版),2015.

[10]黄宁生.即时改变度:教师培训效果评价的新思路[J].继续教育,2016(4).

[11]高学浩,杨萍,罗林明.面向终身教育的气象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研究[J].继续教育,2015(2).

培训机构教务工作总结篇(9)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C-(2014)09-0016-03

校企合作是当前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也是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难点,更是解决当前职业教育诸多问题的突破口和关键点。[1]近年来各职业院校就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进行了很多尝试与探索,获得了很多宝贵经验,但校企合作协同共建行业培训机构的研究和探索很少。为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针对南通及长三角地区航空产业发展对机务人才的迫切需求,笔者所在院与南通华夏航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华夏)共建行业培训结构。

一、目标协同,

以获取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资质为目标

目标协同是协同共建培训机构的前提和基础。在实施校企合作建立培训机构的过程中,同时存在多个利益主体,它们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各个主体之间必须找到利益结合点,才能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性,形成合力。

南通市“十二五”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规划指出,“十二五”重点培育新兴产业基地。通州航空航天产业基地是新兴产业基地之一,主要从事大飞机配套及航空物流产业。随着空港产业园发展,南通将会有大量的航空类专业人才需求。作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江苏工程职业学院2013年开设了航空机电设备维修、航空电子设备维修专业,培养高素质技术型机务人才。如何培养学生的核心技能,如何协助学生获取行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是学院亟待解决的问题。

南通华夏是中国第一家专门针对中小型飞机的MRO企业,主要为中小型航空器提供大修、改装和附件维修制造等服务,是中国第一家独立的不从属于任何航空公司的MRO,也是南通地区首家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由于公司刚起步,面临如何在本地招募到人才、留住人才,如何降低公司员工培训进修成本等问题。公司希望能够开设航空培训机构,一可解决公司人员培训问题,二能拓展公司的业务范围。

在南通市空港产业园等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下,针对苏中、苏北地区尚未具备147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资质机构的空白,笔者所在学院与南通华夏强强联手,优势互补,进行深度合作,协同建立行业培训机构,并争取把培训机构建设成为华东地区最大的航空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基地,为学院专业建设向民航和通航维修培训领域拓展搭建重要平台,同时也为企业带来效益,降低人力资源成本,产生经济效益。

二、组织协同,

采用公司化运作,明确双方责权利

组织协同是协同共建培训机构的根基。校企合作共建培训机构的正常运作,需要合作双方的共同努力,尤其是需要一个完善的组织架构,避免出现一方为主另一方为辅的局面。一个责权利明确的组织架构有利于培训机构的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的组织形态,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笔者所在学院与南通华夏合资组建的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及咨询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南通航空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股份合作的形式把双方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根据校企双方投入资产的比例,成立董事会,制订公司章程,共同管理公司。

由于公司的目的是获得民航总局认可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机构资质,所以公司的组织架构及人员配备以民航总局《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为依据,图1为公司组织架构。

培训机构人员的配备采取专兼结合、招聘与派遣结合的方式。为确保培训机构的运行,公司人员由专职人员及来自学院与企业的兼职人员组成,专职人员负责机构的日常运行,兼职人员主要承担培训课程的开发实施。专职人员采取招聘与学院及企业派遣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的责任经理、质量经理由于需要较强的航空专业背景,所以由南通华夏派遣人员担任;常务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行及管理,需要有较强的教学管理经验,由学院派遣人员担任。

三、运行协同,

高效优质完成培训机构的建设

运行协同是协同共建培训机构的保障。校企协同共建培训机构要充分发挥校企双方人员优势,需要在培训机构运行的各个环节相互协作、优势互补,高质量完成培训机构的建设。

2013年,公司向民航总局华东管理局提交了申报147培训机构的申请,申请的培训课程包括航空维修基础培训(ME-TA、ME-PA、AV专业)和航空维修基本技能培训(ME、AV),并在民航局2013年9月召开的适航处长会议上通过了审核,成为147培训机构筹建单位。一年来,在校企双方领导的关怀下,在校企派遣的质量经理、常务经理的带领下,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协同合作遵循《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进行了培训机构的建设。

首先,在质量经理的带领下,质量管理部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编写指南》(AC-147-07)完成了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程序手册的编写,为培训机构的运行提供了依据。

其次,学院与企业的兼职教师分工合作,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大纲》(AC-147-07)完成了培训课程大纲的编写及多媒体课件、实习工卡的制作。学院教师结合自身教学优势承担“电工基础”“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空气动力学基础及飞行原理”“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等16个模块的建设,企业的技术人员完成了“维修基本技能实践”模块实习工卡以及“涡轮发动机飞机的结构与系统”等相关航空专业课程的实习工卡的制作。

之后,在常务经理的带领及兼职教师的配合下,专职人员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要求》(AC-147-07)结合编制好的教学文件及管理手册和程序手册完善了培训机构的设施设备,完成了培训场所及施训室的建设,并进行了试运行,质量经理按照管理手册带领质量部人员完成了内部自审,并进行了内部整改完善。

四、结语

培训机构教务工作总结篇(10)

一、进一步深化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工作

1、将培训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利用社会新闻媒体、开展企业自主教育等途径,加大安全生产社会化宣传教育力度,宣传省委88号和市委66号文件、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大力推进基层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2、深化“百千万”企业安全服务专项行动。要在去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抓好安全监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对企业的安全培训服务,针对量大面广的企业培训需求,积极采取送教上门、菜单式课程选读、分行业分工种分类教学等方式,帮助企业集中开展安全教育,解决工学矛盾。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3、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优胜劣汰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培训网络体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的通知》(杭安监管科技〔2009〕7号)文件规定,辖区内尚未建立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区、县(市),要抓紧落实辖区内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育、设立和建设工作。已批准建立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的规定,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教学设施、配备专职人员、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各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市安全监管局。

4、严格执行“教考分离”规定,积极推进计算机无纸化考核办法。市本级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以及特种作业培训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核,逐步推选县(市)区域内特种作业理论考试无纸化考核,积极探索特种作业应会知识信息化考核办法。

5、探索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全市各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情况均要统一纳入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交互式联网方式,实现对各培训机构培训情况的有效监管。

6、规范培训内容。按照学用结合、因材施教的要求,加强培训需求调研,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员的岗位特点和培训需求,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完善培训课程设计,更新培训内容,做到培训内容规范化,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7、改进培训方法。根据不同培训内容和不同学员的特点,灵活运用研讨式、互动式、案例式、模拟式等多种方法开展培训,进一步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积极探索远程教育培训办法,充分发挥网上培训覆盖面广、共享性好、灵活性强、成本低廉的优势,开展在线学习、网络教育。

8、推进培训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师资和教材建设,建立健全培训师资库,实现优质教师资源共享。积极选聘在职中青年安全生产管理骨干充实到教师队伍,不断补充新知识、新理念,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9、切实抓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属地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落实主要负责人培训经费,加大培训力度,改进培训方法,培训面达到100%。

10、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员培训。在继续抓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培训的基础上,大力开展一般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员培训,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持证率要达到100%。

11、大力开展企业班组长培训工程。各级政府部门要帮助和指导企业实施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加强班组长能力建设,以班组长和高危行业企业一线操作人员为重点,确保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落到实处。

12、抓好外来务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安康杯”知识竞赛;继续开展对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知识送培训活动;加强与劳动保障、总工会,以及社区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把外来务工人员安全教育纳入就业、职业技能、社区教育等培训内容,大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13、深化全员安全培训工程。根据省安全监管局2010年给我市下达的安全培训目标任务,今年我市将完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43.3万,并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按照我市考核指标分解(详见附表),认真完成全年的各项培训任务。

14、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积极开展对在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调研,总结和交流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管理经验和做法,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15、开展各类人员持证上岗和安全培训情况专项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培训管理,加大培训投入,严格执行全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利用媒体、网络或现场会、座谈会,总结推广安全培训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引导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增强做好安全培训工作的自觉性。新晨

上一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 下一篇: 中青班培训个人总结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