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文化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11 17:12:48

行政文化论文

行政文化论文篇(1)

一、引言

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指导性,即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八荣八耻是对我国几千年来中华传统美德的高度概括,是我国每个公民都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每个行业都应践行的行为依据。八荣八耻是行政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二者具有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作用。作为同样具有广泛影响性的行政文化建设,也应以八荣八耻为理论指导,以搞好行政文化的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社会风气,最终达到赢得民心,加快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目的。

二、研究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道德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良性的道德建设有利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步伐,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而八荣八耻是对我国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的高度概括,使道德尺度明晰化、具体化、条文化,使广大民众有了行为的依据,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研究八荣八耻有利于整个社会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将有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思想保障。

(二)有利于党风廉正建设

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应代表最先进的生产力、最先进的文化、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进行行政文化建设要以此作为思想指导,因为党员的行为作风具有模范带头作用,关系到党的荣辱存亡。而八荣八耻则是在三个代表思想之后的再发展,为党员提供了行为的准则及精神动力,有利于党员形成积极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有利于+防止腐败,有利于形成廉洁、公正、服务大众的健康思想。

(三)有利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培育社会主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八荣八耻则对每个人的各方面都提出了总的行为准则,有利于其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有利于加快和谐社会的构建

八荣八耻作为广大民众的行为准则,有利于形成积极、健康、和谐的社会局面。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与外来思想发生碰撞不可避免,特别是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时刻准备对我国进行不良、腐朽意识的渗透。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我国国民提供了行为的依据,可以此很好地分辨、抵触各种不良的腐朽思想,从而树立正确的思维、行为习惯,为实现我国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保障,从而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行政文化相关概念辨析

(一)行政文化的定义及特征

行政文化是相对于社区文化、乡村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而言的一种具有行政特点的文化形态,主要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国家行政主体在实践行政活动中,影响甚至决定其行为的一系列行政道德、行政理念、行政规则、行政环境等各种道德现象、心理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共同具备和遵守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道德标准、行为模式、生活方式及人际关系等各种社会准则与行为规范的总称。它具有时代性、社会性、民族性、积淀性、隐蔽性、连续性、普遍性、渗透性,它是一种巨大潜在的无形力量,其影响是持久的、无所不在的。

(二)行政文化的功能

1、引导作用。即引导受众群体形成特定的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特定的行为模式。行政文化一方面通过将共同价值观向行政人员个人价值观内化,使行政组织在理念上确定一种内在的、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规范、指导、约束着行政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受强有力行政文化影响和熏陶的行政人员,能够自觉地约束个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思想、感情和行为与行政组织保持相同的取向。

2、规制作用。由于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规则等因素,因此,行政文化在道德上具有良性的引导作用,在行政规则上具有导向、规范、甚至强制执行作用。

3、保障作用。由于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规则、行政理念等既成因素,因而为行政执行、学习人员提供了可参照的模板,为其行政行为提供了底线。因此具有保障正常行政行为执行的作用。

4、辐射作用。行政文化可以通过行政主体与外界的交往,把其作风、精神面貌辐射到整个社会,对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产生重要的影响。可见行政文化作为行政主体的思维方式、目标导向、约束机制,在整个公共政策的制定、实现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建设措施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作为指导思想

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理念、行政规则、行政环境等。而八荣八耻显然是行政道德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高于行政道德,具有很现实的理论指导性,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产物,是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的再发展,与其一脉相承,并同样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因此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用这些先进的理论指导行政文化的建设,以确保正确的行政文化建设方向,并在此基础上用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拓展政文化建设的深度性、广泛性、高质量性。

(二)严格加强行政主体道德思想建设

行政主体是行政文化的建设者,同时又受行政文化的影响,是行政文化的受众者及行政政策的执行者,其言行是行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政策是否能够得到顺利落实,行政主体是否秉公行事,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关系到政府行政目标的实现及政府形象的树立。为此必须加强行政主体的道德建设以培养行政主体高尚的道德情操,高层次的思想境界,而八荣八耻概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行政主体提供了具体的行为准则,有利于防止其思想滑坡,一心一意做好人民的公仆,避免腐败思想、行为的出现,促使其形成牢固、正确的地位观、利益观、权力观、大局观,最终为良好行政文化的形成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当今的时代是信息、知识爆炸的时代。人民大众可通过多种媒体途径获取相关所需信息。国家相关媒体应借此良机,利用其广泛的受众性,充分发挥其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健康、和谐的道德思想,以不断使行政主体受到良好的道德思想熏陶,培养其高尚的思想情操,使其能够按照八荣八耻的要求为自己的言行躬行自省,并通过其行政行为的影响,利用其示范效应,为行政文化的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氛围。

(四)突出行政文化建设的伦理性

践行实践八荣八耻是一个人行为伦理性的集中体现,而伦理是道德建设的灵魂所在。突出行政文化建设的伦理性也就是要突出行政主体对道德观念感知的自觉性,使其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正义感、羞耻感,能够自发按照道德要求特别是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使其言行在生活中能够“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遵循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礼仪伦常,不腐化堕落;在工作中能够“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严于律己、秉公行事、惩恶扬善,不搞小团体主义、不徇私枉法;在学习中能够“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不断吸收新的科学知识,与时俱进、忧国忧民,并坚决反对封建愚昧落后的言行,倡导积极健康的思想言行,以为行政文化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五)加强行政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

《》规定,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八荣八耻是党不断进行理论创新的重要体现,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行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主要内容,是对人们言行准则的重要创新性经验总结,是党员、行政主体、广大民众武装自己头脑的重要思想武器。

因此要加强行政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并且要着重关于八荣八耻行政文化理论的相关理论研究,使其不断充实完善、内涵更加丰富,以充分发挥其对行政主体以及广大民众的言行指导作用,避免不好甚至违法乱纪的言行出现,以促进我国行政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和谐发展。

(六)树立典型的践行者

事实证明,生活中良好的典型模范具有很好的带头作用,能够激励其成为像典型、模范人物。因此应在生活、学习、工作中发现践行八荣八耻的榜样人物,并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带动更多的人成为八荣八耻的忠实践行者,特别要发现行政主体、共产党员中践行八荣八耻的典型人物,以树立其行政主体、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最终通过以个体带动群体的良好效应,为积极的行政文化观念特别是八荣八耻的落实及不断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如在和平建设时期,涌现出雷锋、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任长霞、方永刚等众多好党员、好干部、好榜样,他们的高尚品德为其他行政人员的言行提供重要的参考坐标,是行政文化中靓丽的风景线。

五、结语

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是共产党员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的再发展,是行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言行的风向标,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指导意义。

因此要大力加强以八荣八耻为社会主义荣辱观主要内容视角下行政文化建设研究,以不断丰富、充实我国行政文化建设的内涵,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蓬勃发展。

行政文化论文篇(2)

2从行政文化的内涵角度反思我国法律、制度及政策中的行政文化现状

(1)重公务员基本业务素质,轻公务员行政意识和观念。目前国家公务员考试主要考查基本行政职业能力,缺乏行政意识和观念的考查。行政意识和观念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由于公务员职业的特性,没有正确的行政意识和观念很容易产生权力的异化,构建现代行政文化需继续完善公务员考试制度。

(2)“引咎辞职”尚未制度化,内化为行政道德任重道远。基于权责对等,《公务员法》中新增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规定。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对其没有做好的工作(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主动承担责任的一种自责行为。“引咎”出自承担责任的自觉,是主动请辞行为,是“官德”体现。但目前我国引咎辞职规定还未形成制度,许多政府官员失职后并不愿主动承担责任,反而借口推脱。

(3)“潜规则”尚存,法制缺位,良好行政规范形成受阻。“潜规则”相对于正式规则而言,指没有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但在现实社会中,在人们内心中实际潜在,并在人们的实际行为中利益往来中大行其道的非正式规则。“潜规则”是传统宗法族制、官僚政治以隐性的方式积淀在行政人员心头的处事规则,是一种“经济人”理性下的行政文化,追求个人利益。目前,我国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潜规则”的影响,致使法律制度事实上归于形式,阻碍现代行政规范的形成。

(4)行政执法僵硬呆板,不利于形成正确的行政价值观。严格依法行政导致许多行政人员只唯“法”,不唯“实”。这里所指“法”是指法律条文,而“实”则是指法的价值。正确的行政价值观不仅要行政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当遇到某些法律条文规定与法的价值冲突时,还必须能够凭借正确的行政价值观进行辩证推理,从而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如,交警对于闯红灯为抢救生命的司机的处理,就是对法律秩序和正义进行价值判断。

(5)应急“”局限不容忽视,制约良好行政心理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0几年来,“”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如限制严格、范围局限,缺乏强制力,易导致违法事件与承担法律后果失衡等。领导干部和行政人员容易钻空子,避重就轻,逃避责任,难以有效抑制腐败现象,不利于形成良好的行政心理。

3改变现状、构建现代行政文化的建议

3.1提高“官纪”,从行政伦理角度构建现代行政文化

行政伦理是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维持行政管理活动参与者之间合理、正当关系的原则和规范。怀特的行政伦理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对行政官员风纪——即他所谓的“官纪”问题的研究上。他指出:“官纪者,乃表现于行政人员热望、忠诚、合作、竭力负责及以服务为荣之精神也。”

3.2辩证的对待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加以巩固和创新

要构建现代行政文化,对传统文化不能全盘否定,而应该批判的吸收。对传统文化的扬弃不能简单的一分为二,而应该以完整、发展的观点作客观具体分析。比如,儒家文化中的忠孝伦理思想、强调集体主义、富有人情味的人际关系等要素,很多学者认为是不适应现代要求的消极因子。

但在同样受儒家文化影响的日本、韩国却应用巧妙,独具特色。在构建现代行政文化的过程中,对传统文化的批判吸收非常重要,传统文化的积淀、传承和创新是行政文化塑造的根本,而外来文行政文化的的融合需要更加漫长的历程。

3.3继续推行政府机构改革,从结构上影响行政行为,构建现代行政文化

上世纪60年代,麻省理工学院的史隆管理学院(SloanSchoolofManagement)第一次开发完成一个叫做“啤酒游戏”(beergame)的模拟,参加者只须做一项决策。经过对“啤酒游戏”的结果反思得出:结构影响行为,不同的人处于相同的结构中,倾向于产生性质类似的结果。当问题发生或绩效无法达成的时候,通常我们会怪罪于某些人或某些事情。然而我们的问题和危机,却常常是我们由所处系统中的结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外部的力量或个人的错误。因此,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现代行政文化,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

3.4改善行政组织和人员的心智模式,建立学习型组织推动现代行政文化的构建

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许多好的构想往往未有机会付诸实施;而许多具体而微的见解也常常无法切入运作中的政策;也许组织中有过小规模的尝试成果,每个人都非常满意,但始终无法全面地将此成果继续推展。研究发现,这根源于“心智模式”。所谓心智模式,是根深蒂固于心中,影响我们如何了解世界,如何采取行动的许多假设、成见或者图像、印象。心智模式常常无形当中指导着组织和人员的行为。对于优良的心智模式加以巩固,但是对于不好的心智模式就要加以改善。心智模式虽然是根深蒂固的,但不是不可改变的。

确定行政组织核心价值观,建立共同愿景,面向现实、面向未来构建现代行政文化。

核心价值本是一个舶来品,出自于1994年柯林斯和波拉斯发表的《基业长青》。一般认为,核心价值是指一个组织的最基本和持久的信念,具有内在性,被组织内的成员所看重,独立于环境、竞争要求和管理时尚,一般3-5条。而共同愿景,是组织全体衷心共有的目标,价值观与使命。在一定程度上,两者都是组织成员之于组织的共同奋斗精神和目标。核心价值观与共同愿景的确立和认同,对组织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如,中国移动的核心价值观是“正德厚生,臻于至善。”(语出《尚书•大禹谟》、《大学》)。“正德厚生,臻于至善”要求移动人以人为本打造以“正身之德”承担责任的团队,要求移动人成为以“厚民之生”兼济天下、承担社会责任的优秀企业公民,要求移动人培养精益求精、不断进取的气质,锻造勇于挑战自我,敢于超越自我的精神。从而造就我国通信行业的龙头老大。济南钢铁是中国钢铁行业中的一匹“黑马”,在短短的十几年中,一跃成为中国钢铁行业的骄子,钢产量突破千万吨级大关,跻身中国钢铁行业前列,无不得益于其核心价值观(可尊,可信,共创,共赢)。因此,借鉴企业成功文化经验,构建现代行政文化也是一个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刘怡昌.中国行政科学发展[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6.

[2]门泉东.行政文化改造的意义[J].理论界,1989,(6):14-16.

行政文化论文篇(3)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意识实际上是一种上层意识,反映的是这一特权阶级本身的经济利益与稳固政权的需求,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其经济和政治上已经具备的优势进行合理性和合法性宣扬。同时,统治阶级以此为基础,来设计其政权组织结构、统治形式以及政治策略手段和政治系统的运转机制等[5]。其目的是十分明显的:通过本阶级的政治意识形态使其政治影响力最终转换为社会公众内心的政治权威和价值标尺,与政治强制手段一起共同维护其统治地位。十分显见的是,这种上层意识将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了时展的最后,是一种畸形的社会发展模式。这无论是在古代的中国还是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这种上层意识都最终遭到了社会的遗弃。在当今社会,上层意识已经难以发挥其传统的社会功用,并与民主意识形成了一定的冲突,其原因是十分明显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人民的民主意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尤其是在“人治”和“法治”的冲突中,让公众再一次认识到了追求民主、体现民主对于自身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二)平等观念与等级观念的冲突

虽然在我国的传统行政文化中“平均”思想一直被推崇,在特殊的年代,还产生了难以预料的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这种思想并没有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或者并未伸展到社会发展的根部。因为在传统社会中,等级身份制度是十分普遍的,处于社会不同阶层的人们能够享受到的社会利益是极为不同的。在这样的社会中,任何个体都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扮演着固定角色,这种角色的“分量”也就直接决定了他能够得到的权利与社会地位[6]。但是,可以断定的是,这种在传统行政文化中长期存在的等级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体现的平等观念明显相悖。在当代的行政管理体系中,注重的是按照个人能力的大小和对社会贡献的高低确定其价值以及其在社会体系中的地位,这表明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三)人治与法治的冲突

在我国以往的社会中,行政管理的实施主要依赖于“人治”,即通过树立统治者的权威,通过强制式甚至是教化式的方法将统治者的权威神秘化和神圣化,“权威崇拜”或则“屈身权威”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常态,百姓在统治者树立的权威系统中完成着自己的人生轨迹。但是,无论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还是以其他时代的眼光对此进行测度,“人治”下的行政管理和因此而形成的行政文化是有其致命的缺陷的,从行政效率低下、效果不突出到贻误国家大事的事实比比皆是。可是在当今时代,这种曾经广受推崇未受任何质疑的行政管理方式却与时代的要求相冲突,在人的充分发展得到越来越广泛认可的大时代背景下,需要通过法治的形式取代人治。法治的优越性是十分明显的,相对于人治而言,法律的公正属性更加明显,作为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法治已经在大多数国家得到了认同和施行。

(四)功利主义与伦理至上的冲突

在我国传统行政文化中,儒家、墨家和法家都讲功利,但从本质上讲,以儒家为主体的中国行政文化还是有意无意在淡化着功利色彩,伦理至上的成分更多,在大量的历史事实中,我们能够看到太多的“重义轻利”的案例,甚至会将人们对物欲的追求视作非君子之为。可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极大的进步。在我国,历经了改革开放的思想释放,作为对传统行政文化中“伦理至上”思想的否定,功利主义思潮开始抬头和兴起。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人们必须对物质利益予以重点关注,否则,在社会竞争愈演愈烈的当今时代,其利益将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和窃取。所以,功利主义成为当今社会的常态已经变得无可厚非。而这与传统行政文化中的安贫乐道、重义轻利的观念形成了强烈的冲突,在可预见的将来看不到可以得到调和的迹象。

二、传统行政文化视角下当代行政管理的发展与回归

中国传统文化与行政管理的契合并不是偶然完成的,在长达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后者对前者的传承一直都没有间断。因此,在当前情况下,行政管理要想获得长久的健康发展,就需要在传统文化视角下,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回归,回归到传统文化的庞大树荫下,回归到“人”的和“文化”的本性中去。

(一)充分认识行政管理的文化属性

在传统行政文化的形成过程中,传统文化对其产生的影响是极为直接和深远的。从社会学的角度讲,要想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高效化,就需要充分认识行政管理的文化属性。这是因为,如果社会的文化凝聚力和社会关系中的相互依存较为松散,社会活动就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动荡,制度结构和日常生活就会变得混乱。因此,为了构建一个平等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就必须通过当代行政管理搭建一个间接的平台,以此协调各种文化,使不同文化思想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实现共融,真正发挥政府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合理挖掘传统行政文化

虽然中国传统文化历经了几千年的发展,其中的行政文化也在社会的不断变迁中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特色。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传统行政文化中,有些思想和方法在兴盛多年之后已经逐渐趋于腐朽,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从这个角度讲,为了实现当代行政管理的回归和发展,除了要继承和发扬传统行政文化中的精华外,更需要的是对其及其所属的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全面的分析与批判。只有在珍视历史文化资源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辩证的挖掘和使用,才能赋予其时代的生机,才能在传统行政文化和当代行政管理之间找到契合点,实现社会管理效率的不断提高。

(三)加强行政管理的道德建设

“正大光明谓之政,国泰民安谓之治”。政是治的条件,治是政的结果,一个国家、社会的行政人员担负着管理国家的重任,因此要从己做起,以德服人。从行政学的角度讲,执政理念是否正确,执政体制是否科学,执政方式是否完善,执政绩效是否明显,是评价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当今社会,统治阶级执政理念的实践效果,除了要通过“法治”的形式加以实现外,在客观上还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建设成效直接相关。单就这一点而言,当代行政管理就应该向传统行政文化获取道德建设的精要。“政者正其身”,“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官员只有做到了品行端正、执法守法,社会公众才能上行下效,执政主体的施政主张才能最终得以实现。

行政文化论文篇(4)

海洋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希望所在。21世纪是海洋经济,向海洋进军,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福人类,这是21世纪人类实践活动的主题。在海洋实践活中,如何更好地管理海洋,实现海洋经济价值的最大化,笔者认为,依法管海、依法治海和依法用海是我国海洋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发展趋势。为了推动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本文仅就海洋管理的法制化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与其他海洋管理的区别

海洋行政管理与海洋经济管理。海洋行政管理,是指国家海洋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依据法律,行使国家权力,为巩固国家政权和保护、发展经济,对国家各种海洋实践活动和海洋事业的管理活动。海洋经济管理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对一切海洋经济活动进行的职能化、专业化管理活动。海洋经济管理活动的主体是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其管理的客体是海洋渔业与运输业,海洋能源的开发利用及海洋药业的生产研究等一切经济活动。比如,国家工商行政机关对海洋开发商的设立、经营管理活动,国家税务局对海洋开发商的税务管理活动,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活动,卫生检疫机关对海洋药物生产的管理活动等。海洋经济管理与海洋行政管理具有共同的目的性,二者都是为了维护海洋的经济秩序。海洋经济管理也是海洋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海洋经济管理独立后两者仍然存在某些渗透关系。海洋经济关系既需要经济法调整,也要受行政法调整。

海洋行政管理与海洋司法管理。海洋司法管理主要是指在海洋实践活动过程中,公、检、法专门机关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管理活动。海洋司法管理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客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海洋经济活动中管理对象违法、犯罪的行为;一种是海洋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海洋执法过程中执法犯法,危害国家、集体、人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海洋行政管理与海洋司法管理是相承接的两种管理手段。司法管理是行政管理的延续,同时也是对行政管理的监督。两者都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海洋司法管理主要是依据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来调整海洋实践活动中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1]

海洋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是国家海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管海的一种法制发展趋势。它不仅指那些以强制手段调整海洋活动中各种关系,使其符合海洋管理目标的活动,也指那些依法保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其他管理手段有效实施的活动;不仅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刑事制裁。[2]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活动,即国家及地方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国家及地方海域使用活动依法行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在海洋开发、利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国家的管理意志得以实现。二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行为,即对海洋行政机关自身行为的管理活动。比如,海洋行政机关的设立活动是否合法,执法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海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是否好,法制观念是否强等。

海洋行政管理所用的法律手段,包括国际海洋法与我国关于各管辖海域的法律制度和所有调整我国海洋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规。目前,我国海洋法律法规层出不穷,但海洋法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的散见于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乃至宪法中。但是随着我国海洋开发规模的扩大,调整海洋领域中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必然日益增多,日益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必然最终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下面仅就我国现存的海洋法律法规作一简要的分类介绍。

海洋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上,可分为专门适用于海洋领域的和适用范围及于海洋领域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属于专门适用海洋领域,其空间效力只限于我国管辖海域。适用范围及于海洋领域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

海洋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上,可分为基本性海洋法律制度和单行海洋法律法规。基本性海洋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这些法律制度是确定我国在各个不同的管辖海域内的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向国际社会的全面的权利主张,不是针对调整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建立的行为规范,而是总的权利主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海域内的各个方面。单行海洋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仅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救助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是专门针对或围绕海上交通安全所建立的法律制度,调整对象相对基本性海洋法律制度而言,只是局限于某一方面。

海洋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上,又可将现有的海洋法律法规大体划分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的,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方面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海洋调查研究管理方面的等等。在海洋执法管理活动中,海洋行政机关及其管理人员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指挥、领导、控制、协调、监督等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严格以海洋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循和身体力行,做到依法行政。

二、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

海洋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政府机构的设置有综合和专业上的分工与不同层次的管理。结构体系十分复杂,并非所有政府机构都具有海洋行政管理的职能,同时,具有海洋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也并非都是专门的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在我国,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机关按照海洋行政管理的职权性质,可以区分为海洋立法机关、海洋行政机关和海洋执法机关。1

海洋立法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国家执行机关。海洋行政机关专指国家政府部门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其行政权力是由法律规定或政府内部授权获得的。国家政府部门在海洋管理活动中同时兼有立法者和执行者的双重角色。

在我国,还有专门承担某项海洋管理职能的政府行政机关,如,海洋局、交通局、渔政管理部门等,这些部门也具有一些海洋立法的权力,他们所承担的海洋管理的任务,也只是整个国家海洋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海洋执法机关狭义地讲,指的是海洋管理活动中的行政执法机关。广义地讲,还有海事法院、海上公安、海上纠察、海上防务之类的军事机构。在我国,与各类海洋活动有着全面紧密联系的海洋执法机关主要指的是海洋行政执法机关,在海洋管理中起着兼察和纠察作用,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于海洋行政管理活动是政府代表国家意志行使管理活动的具体体现,因此,体现国家意志的海洋法律、法规是海洋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国家政府部门和国家海洋局及地方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如海洋监察部门、海洋渔政部门、海洋水上安全管理部门、海上交通管理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海洋公共事务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即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

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客体是各种人类的海洋实践活动。它是以海洋为劳动对象和以海洋为活动媒介的人的实践活动。政府在这种实践活动中的作用只是引导和支持人们去研究、利用和改造海洋,而不是直接去从事对自然海洋的开发利用活动,也不是海洋研究、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内部管理活动。因此,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组织和个人进行的海上活动。海上活动是指行为发生地点在海洋上的一切人类活动,包括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的经济活动和以海洋为媒介的其他活动,如,航海、海洋港口作业、海洋旅游、海洋商业、海上犯罪和走私等。

二是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海岸涉海活动。人类在陆上的一切活动都与海洋存在某种关系,可以理解为涉海的活动,但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部纳入海洋行政管理范围。因为海洋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决定它只能对直接利用海洋资源或对海洋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为进行管理,那些间接利用海洋资源或间接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是管不了的。再则,海洋沿岸活动对海洋的影响,许多情况下只是诸多行为后果的一部分,甚至是比较次要的一部分,由谁来管以及怎样管的的职能分工不明确,常常回出现对同一个被管理者争管、漏管的现象。通常列入海洋行政管理范围的海岸活动主要有:工业和农业生产造成的海洋水体污染、城市废水和垃圾的排放,处于各种目的的围海造地、河口淤积、港口和其他海岸工程建设、砍伐树木等。

三是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活动。管理者如果没有对自身的管理,就无法保证管理队伍的廉洁和管理效率的提高,这是现代政府政治民主化和管理科学化的必然要求。以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活动为对象的管理活动,基本内容包括:海洋管理体制的建立、海洋行政机构的设置、机关职能的配制、运行机制、决策及管理程序、公务员的录用和考核培训等

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它指国家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关系,应该和需要法律调整的都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有根据,司法有准绳,公民活动有章可循,行为有法可依。只有这样,公民的权益才有保障。“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它是指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律如何规定的,就不择不扣地按法律规定去办,不可法外开恩,不可掺杂个人私情。这里的“严”是严肃、严明和严格的意思,决不是“严刑峻法”和“处罚从严”的意思。至于是否从严,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因此,实现现代海洋行政管理的前提是做好海洋立法工作。

海洋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和一些特殊原则。一般原则主要有:海洋行政法治原则、海洋行政公开原则、海洋行政公正原则、海洋行政效率原则;特殊原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应急性原则。1

海洋行政法治原则。法治(Ruleoflaw)的基本意思是依法办事。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应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因为法治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这里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Rulebylaw)。“用法来治”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政府运用“法”(此种“法”多由政府自己制定,而并非全由人民代表机关制定)这一工具和手段来治理海洋,治理老百姓。“用法来治”的实质是政府高于人民,人民服从政府,因为政府以治者自居,人民被视为消极的被治者。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由民主政治的初级阶段向较完善阶段转变的时期,法治的主要要求包括:行政合法、适当,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复议、行政听政制度、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是对自由裁量权的事后控制措施。行政复议和行政听证制度是通过政府机关内部的监控机制,发现和纠正被申请复议机关的违法、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是通过政府外部的监控机制——人民法院,审查被诉政府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撤销违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变更显示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目前仅限于行政处罚行为);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立法、司法、民主监督。

海洋行政公正原则。海洋行政公正(fairness)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的行政相对人。而实现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是公正的行政程序。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其行政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因此,他们必须运用这种权力为人民服务,而不能运用此种权力为自身或与之有某种关系的个人、组织谋取私利。民主国家意味着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因此,全体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内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行政主体应平等地对待任何相对人,不能厚此薄彼,不能凭某种关系或自己的好恶赋予某些人以特别的权利,加予某些人以特别的义务。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实体公正的要求包括: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海洋行政公开原则。海洋行政公开(openness),其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海洋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海洋行政公开的要求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海洋行政效率原则。海洋行政效率(efficiency)的含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现代海洋行政管理不仅要求与法治相联系,依法行政,而且要求尊重科学,按科学办事。海洋行政机关进行任何行政决策,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考虑客观规律,作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使相应决策和行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尽可能给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带来益处和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害。海洋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包括: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海洋行政组织精干;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或称依法执法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意指海洋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发生无法律依据的执法行为。贯彻合法性原则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海洋执法机关必须是依法组成的机关或者是依法委托授权的机关。二是海洋执法机关应该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只有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才是合法的、有效的。三是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程序有行政执法和司法,其程序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只有这样,做出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裁定、判决才是有效的。四是执法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一切执法行为,包括“所赋予或确认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的幅度”都必须符合海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五是执法行为符合法定的形式。海洋执法中要求行政行为必须严肃、郑重、明确,以利遵守和执行。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执法原则的含义是指海洋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公正、适当、合理。为此,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做到:认真理解并贯彻法律指示的意图、目的和国家海洋利益的根本要求;执法人员应有较高的素质,特别是公正的品质。除此之外,还必须建立健全两项客观的保证机制:一是立法机关等的监督;二是对自由裁量权明显不符合法律目的和公众利益,或者有错误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得到解决。

应急性原则。海洋执法的应急反应是指海上一旦发生或出现违法、违规案件或其它海事事件和异常问题时,不论是正常海洋活动产生的还是在非正常下突发或偶发的,海洋执法机关和海上执法力量,都应该在规定时间或者最短的时间内,迅速组织起来,运用适当的装备技术手段赶赴现场,按照应急计划方案、技术规程进行调查取证和海上处理。

三、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的海洋法制建设相对一些发达的沿海国家来说起步较晚,在过去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一些传统观念的禁锢,对海洋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在一段时期里,海洋法制建设进程缓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思想的提出,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的海洋法制建设得到空前的发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海洋立法工作仍需加强。海洋立法不仅为沿海国维护国家的和海洋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还为管理海洋的行政、经济及其他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因此,海洋立法在海洋法制化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我国现行海洋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传统海洋产业单项法规较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快而健全;海洋综合管理法规几乎空白;单项海洋法规的协调非常困难。造成我国海洋法制的这种状况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能不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海洋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立法前期准备不充分。在我国目前海洋管理以分散的行业管理为主、集中协调为辅的体制下,涉海部门和行业间的协调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涉海管理部门的职权分工不甚明确,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的权威又未形成,实际上是只有分散管理而缺乏协调管理的机制,各涉海行业管理部门各行其是,“五龙闹海”愈演愈烈。一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中缩手缩脚,不能很好地承担起建立和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重任,不能下大力气组织进行海洋立法的调查研究工作,难以把握我国海洋立法的现状和未来,因此难以做出正确的海洋立法预测和编制科学的海洋立法规划,难免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忙乱现象,难以克服法出多门,缺乏协调的情况。鉴于目前的这种状况,国家应从体制改革着手,理顺关系,分清各涉海管理部门的职权,强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放开手脚,努力承担起建立和完善我国海洋立法体系和海洋法律体系的重任,下大力量组织海洋立法的调研和立法预测工作,尽快编制出我国海洋立法的中期和长期计划,适时地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出海洋立法项目。这是改变我国海洋立法落后状况的根本措施。

立法程序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在立法程序的法律化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如全国人大已与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但我国立法程序的法律化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立法程序法规仍然需进一步完善,立法标准和专门立法程序仍有待创制。特别是目前仍不能完全杜绝行政机关左右立法的现象,“越权立法”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法律议案的通过时,不能将民主化和科学化有机结合起来。一个法律议案在审议时往往因为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问题争论不休而难以通过。

立法时对执法问题考虑不充分。国家海洋局作为国务院管理海洋的职能部门,理应承担起协调全国海洋工作的任务,但由于部门间分工不明确,协调职能既无法保障,又未形成有效的机制,因此实际上仍是分散管理的体制,综合管理困难重重。分散管理体制又导致海上执法管理的分散,各涉海行业管理部门纷纷组建和扩充自己的海上执法管理力量,兴造船只,购置设备及先进仪器,但各管理部门的资金毕竟有限,要单独管理我国广阔的海域,往往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尽管“海监”、“港监”、“渔政”、“公安”等执法船只纷纷出动,却不能覆盖我国的全部海域。国家海洋局和渔政管理局曾进行了联合执法的有益尝试,但因种种原因不能坚持下去,结果仍然是各执其法,效率不高。为维护我国海洋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确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我们在立法时应当考虑到实施的可行性,实现执法的统一性,依据我国的海洋执法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以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总之,在海洋立法活动中,应加强海洋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协调好单项海洋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强化海域使用的法律体系,使我国海洋法尽快全面地与国际海洋法接轨,保证我国的海洋实践活动在和谐、有序、良好的环境下进行。

海洋执法管理体制有待改进。海洋执法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关系到海洋执法过程中执法的具体问题。如,执法机关的分工职责,执法机关的权限范围,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关系,执法的有效性和力度等问题。总之,一个好的管理体制能够带动所有的工作。目前,我国法制化海洋行政管理的关键是建立健全海洋综合管理体制,使分散的、法出多门的海洋管理体制得到统一、协调。

海洋执法机构有待完善。海洋作为特殊的区域,与普通行政执法有一定的区别。海洋执法需要一支能适应海洋环境的监视力量,没有这支力量,就不可能发现违法违规的事件,因而海洋执法的行政行为也就不可能产生。除此之外,海洋渔业、海洋环境、海洋交通安全、海上缉私等行政部门在国家海洋局的统一指导下,分工协调,各司其责,共同依法管理海洋。

海洋执法队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中国海上执法队伍与海洋行政执法机关是海洋执法活动的主体,肩负着我国海域的海上监督、检察等执法任务,是我国海洋良好秩序的创造者和捍卫者。海洋管理人员应该具有较高的海洋法律素养和较多的海洋法知识,才能胜任复杂的海洋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海上执法力量是发展海洋事业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目前,我国在港监、渔政、交通、治安、缉私等原有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上,更应加强中国海监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1.《海洋行政管理通论》鹿守本编著海洋出版社

2.《林政管理学》王一军编著海洋出版社

3.《行政管理学》陈志平主编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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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论》,海洋出版社

行政文化论文篇(5)

一、行政领导权力异化的表现

行政领导权力异化主要表现为、,而权力的异化最终必然导致腐败的产生。具体地说有以下几点:

1、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

行政领导权力的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公共利益。但如果缺乏相应的利益协调和权力制约机制,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就有可能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凭借机构或职务上的便利,非规范地运用或滥用公共权力满足私人欲望,管理者就变成贪官污吏。腐败行为对国家形象和社会心理的影响是巨大的,严峻考验着社会的承受能力。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说:“腐败如此盛行不衰,肯定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如果我们舍本逐末,只讲教育和‘严打’而没有解决源头上的问题,腐败蔓延的势头恐怕是很难得到遏制的。”

2、权力寻租现象突出

当前我国处于政治、经济转型时期,相关的制度及法律还不健全,为权力腐败留下了生存空间。在行政领导权力归少数人所有与支配的社会形态中,利益错位、权力角逐和特权化等腐败现象司空见惯。权权交易、权法交易、权钱交易以及权力寻租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些权力腐败现象涣散党心民心,损害政府公正形象,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危害,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3、对权力流程监督不力

我国现有的监督体制缺乏“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我国大部分的领导腐败案件,都是在领导调离原岗位后,才被揭发出来,领导任职时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走过场。像安徽省原副省长,可以不按法律程序,直接干预土地批租和出让事务,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近年来,媒体报道腐败案件中,受贿案多、案值越来越大,“集体腐败”特征明显,领导的部属及其身边工作人员,目睹了领导权力的“至高无上”,以致于习以为常,这些现象暴露了没有及时的监督与约束,领导们就容易将手中的权力异化。

二、行政领导权力异化的原因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止”。阿克顿解释权力腐败的铁律:“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造成我国行政领导权力异化的原因主要有:

1、制约行政权力的机制严重欠缺

我国尚未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制衡机制,使权力失去制衡,从而利用或滥用手中的权力却可能不受制裁,或者往往以罚代刑,以党纪政纪处理代替刑事制裁,致使某些严重渎职犯罪的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当遇到权力行使对象不明、范围不清,或有利可图时,行政越权就可能发生;当遇到不利情况时,就可能利用权力进行规避。

2、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指行政权的行使主体不遵守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所规定的有关的法律限制而实施行政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无法预测一切将来发生的事件,只能规定一些原则,行政机关据自由裁量权可以有选择地采取相应措施。行政自由裁量权解决了法律滞后和利益冲突的很多现实问题。行政机关存在着以习惯代替法理的思维惯性,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只考虑到政府的管理效率与便利,而不考虑公民权利保护。不管是恶意腐化还是善意的滥用自由裁量权,都应受到控制。在法制建设上,我们还是相信大卫·休谟的假定原则:对可能或潜在的无赖,只有从法律程序上予以循规蹈矩。对于重刑主义和道德修养教育,不能迷信其作用。

3、非正常的“权力崇拜”

行政领导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容易产生“权力崇拜”。从历史根源上看,漫长的封建专制制度推崇个人独裁专断,行使权力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从政治根源上看,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公开性差,缺少制约与监督;从经济根源上看,比较落后的生产力和不发达的经济状况,使社会生产与分配关系矛盾突出,诱使权力行使者谋取私利。因此,在“权力崇拜”这一意识支配下,领导者有可能为追求权力而角逐,甚至把权力追求作为一切行为的主要目的。其结果,导致行政领导权力手段与目的的本末倒置。事实上,行政领导权力虽是社会少数人行使的权力,但它是为全体社会公众服务的,是用于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采取的行政手段。

三、行政领导权力异化的防范1、以道德制约权力

道德制约机制能潜移默化地起作用,效果更持久;道德制约机制侧重于事先预防,期望将问题解决在可能出现之前,通过增强抵御外部不良诱惑的能力而减少滥用权力的可能性;道德制约机制以春风化雨般的柔性力量去驯化刚性力量。通过学习和教育使社会对政府官员的要求内化为道德信念,培养勤政廉政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意识和品质,使之能自觉以内心道德力量抵制外在不良诱惑,行使好手中权力。

2、以权利制约权力

这是建立在承认公民的权利的基础上的。一是让公民权利作为一种标识,提醒政府不要逾越权力界限。当政府逾越、滥用权力或有不当行为时促使公民作出积极回应,提起行政诉讼,迫使政府纠正不当行为。二是完善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法规建设。三是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在制度与法律上给予保障,对不按规定公开的要有相关的处罚制度。四是推行“电子政府”,通过网络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相关手续。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行为方式的约束。”

3、以权力制约权力

孟德斯鸠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对于行政领导权力的制约应与行政领导权力同生并存。必须建立完善合理的制约机制,以求最大限度防止和克服随时可能出现的变异。我国的权力监督早在古代就有了。封建社会的监督分为三类:一为谏官,主要针对皇帝;二为御史,主要针对官吏;三是采风,即社会舆论。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法定监督机制,其中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权力机关机关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监督;政府系统的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监督;反贪污贿赂局对违反刑法的犯罪分子的监督;有审计监督;有司法、检察、审判机关的监督;还有社会团体监督、民众个体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但要使监督与制约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分清部门职责和界限,做到有法必依;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建立预防腐败的新机制。

4、以规范行政程序制约权力

英国早在中世纪就形成了程序先于权利的诉讼原则,主要体现在越权无效和自然公正两大原则中。行政程序是法治社会建立的必然要件。对于中国愈演愈烈的行败,行政程序的特殊疗效主要体现为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权不适当地侵犯公民权利,并向受到侵害的公民权利提供救济渠道。行政公开是是制止自由裁量权专横行使最有效的武器。行政公开不充分,监督行政也不会完整。

5、以公共舆论制约权力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对事件的批露、曝光与批评,引发、唤起舆论,使被曝光者不得不面对群众的压力与监督,从而产生积极的效果。在新闻媒体发达的今天,我们应该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对权力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以保证行政领导权力的正确行使。要继续完善“行政问责制”。原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因“非典”引咎辞职后,已逐步形成了责任追究制度。原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黑龙江省水源污染请辞,原山西省省长因“黑煤窑”事件离任。由此可见,责任政府的意识已在政府公务员中逐步形成。

【参考文献】

[1]吴敬琏:中国腐败的治理[J].战略与管理,2003(2)。

[5]赵瑞涛:行政领导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变异现象及其克服[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6(6)。

行政文化论文篇(6)

——论科学逻辑在行政决策中的应用 [ 内容提要] 科学 逻辑作为一门思维科学,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必然起着重大的作用。然而,在长期的行政实践中,却极少受到人们的重视,以致在 历史 及现实中产生了种种悲剧。本文就科学逻辑在行政决策中的 应用 问题 进行了一些探讨。 【论文关键词】 行政决策 科学逻辑 程序化 [正文] 一、问题的引入 迄今为止,每每谈到科学逻辑的应用问题,人们往往只是局限于 自然 科学领域。如果综观人类历史,人类 社会 科学的 发展 应该早于自然科学。自从人类社会形成起,人们就开始了对社会的 研究 ,社会科学就应运而生了;而真正意义上的自然科学则诞生于近代 工业 革命的前后。此后,社会科学便与自然科学产生了分道扬镳,而且逐渐形成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而作为一种 方法 论的科学逻辑则成了自然科学的专利,进而与社会科学“绝缘”。 但随着近代社会科学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感觉到社会科学要健康发展必须拥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方法论。本文所要探讨的正是这一种被认为是自然科学专利的科学逻辑,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依然是可以生根发芽的,并且是必不可少的。 二、行政决策中应用科学逻辑的必要性 决策就是决策主体根据自己所处的条件和环境在多个可能中的行动方案中选择一个符合自己偏好的行动方案的过程。它是研究决策的一般 规律 并借以指导人们实施合理决策的一门科学。所以决策应该是一门社会科学。又因为决策并非如其他实验科学一样具有“可观性”,因此,决策又是人们的一项高级的思维活动。人们的这项思维活动既要考虑到以前的经验事实,又要注重当前的社会环境,还要对将来可能产生的 影响 有一个基本的预见。尤其政府行为的行政决策,更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行政决策必须是科学的,必须是一个合乎逻辑思维方式的过程,必须是要照顾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这样,科学逻辑便可以在行政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所谓的逻辑思维方式,是指逻辑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用于指导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式。它具体包含知识、经验、问题情景和对事物结果的推测等因素的参与。而行政决策的本身就是一个从经验到现实,再到未来的 分析 与综合过程,可见,行政决策的过程必然也是一个逻辑思维的过程。 三、科学逻辑要求行政决策程序化与非程序化相结合 程序化决策是指反复出现的,具有一定结构且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解决的决策。因为科学逻辑是一门关于思维的科学,人类思维活动是应该遵循一定规律的。这种理性的形式要求行政决策过程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准确运行,从而得出合理的决策。 比如在日常的行政活动中,一些或者有大部分都是操作中可以反复的(如:政府年度 总结 报告、政府官员换届选举、一般职位的聘任等)这些行政行为的决策就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且根据各方面的数据资料作出精确合理的安排。这样才能够避免行政决策中产生不必要的偏差,进而符合逻辑的理性要求。 然而,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决策所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变动不居的信息社会,对信息的分析和处理仅仅用程序化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突发性事件中,必须迅速作出决策的时候,就不可能根据原有的一系列程序进行决策了。比如在98年长江大洪灾中,在每一次紧急情况下,我们党和政府的决策层就充分表现出其决策的智慧,设想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再循规蹈矩的按照一般的程序化决策进行,那么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必将受到更大的损失。 非程序化决策是指结构性不好,非重复出现的,而且通常是必要重要的决策。因此决

行政文化论文篇(7)

行政体制改革主要包括行政权的重新界定,行政组织结构、规模变化,行政机关的调整和公务员制度的完善等。行政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其改革的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中间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可能影响其他环节的改革顺利进行,最终影响改革效率及效果。法治化要求行政体制改革纳入法治轨道:首先,改革之前要经过一系列科学的论证,确定改革方案;其次,改革推行的过程要通过法律规范确定有关原则指导,明确相关程序,规则;再次,改革过程中要进行阶段性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法治化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和要求,有助于在改革过程中做出预测,保持秩序,有效地处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对程序的认知,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过程中的主观偏向,使改革尽量客观科学。另外,程序的另一重要功能是可以将复杂庞大的工作工程分成不同的阶段,明确责任。通过法治化可以使改革更具合理性、可行性,有效防止改革中的专断和任性。

(二)行政体制改革法治化是及时确认巩固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

我国自建国以来已经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每一次改革都是由政府设计并且由政府推行,虽然政府的一部分改革方案须权力机关批准,但是,权力机关在改革过程中介入的非常有限,基本上改革都是政府策划政府推行自我监督。这种方式有利于改革迅速推进,在短时间内取得显著效果,但是也存在着许多内在的缺陷。由于改革过程中集权严重,改革者主观随意性大,改革方案也往往缺乏细致的论证,改革成功与否全依赖政府自身的智慧和魄力。改革的集权也导致了改革成果难以巩固。法治化的过程就是将改革的权力、方案,推进模式,成果巩固都通过法律规范予以规定,形成良好的改革秩序。权力的法治化,就是首先要对改革权进行合法授予,通过权力的授予相应的责任也就更加明晰,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改革的专断和任性。方案推进模式的法治化,就是讲改革方案,推进模式的大体步骤通过法律规范予以固定,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有助于减少改革过程中的主观偏见,提高改革过程的科学性。成果巩固的法治化,主要是将改革成果及时予以固定,这样有助于防止改革的成效出现反弹。

二、行政体制改革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一)实现行政体制改革法治化需要通过立法推进改革

1.对改革权的授予采取法律保留原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将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由外延式逐渐向内涵式推进。所谓内涵式行政体制改革,是指政府职能调整整合、政府机构再构和政府运行机制再造的统一。内涵式的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对政府职能、结构做出调整,对政府本身做出改革已经超越了行政权的范畴,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国家权力的行使主体属于全国人大,因此,改革权的设定主体当然地属于全国人大,设定形式采取法律保留原则,通过宪法或者法律来设定。采取法律保留原则设定改革权有利于保证改革进程的稳定性,避免随着领导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更换影响改革进度。为了适应社会转型遇到的紧急情况和改革中的偶然性,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改革设定、变更权是必要的,但是要由法律进行特别授权,对设定、变更的情形做出严格的规定,并且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2.制定统一的《行政体制改革程序法》。程序是可以反复适用的工作机制,通过程序性的规定,可以有效防止改革的任意性、随意性。行政体制改革是法治在行政领域的深化,也是行政对法治的有力回应。为适应法治经济带来的社会转型的行政体制改革,本身也应该走法治化道路。法治一方面要求行政体制改革要依据相应的实体法,另一方面也需要依据法定程序理性推进。作为行使改革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应当制定统一的《行政体制改革程序法》,对行政体制改革基本方案的提出、方案论证与评估以及方案的实施与监督做出基本的框架性规定。我国的历次改革都是政府内部提出,由人大进行审议通过,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改革动力基本靠政府自身的内在觉悟,人大的审议虽然能对改革的权力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但是目前政府绝大部分的改革都是由国务院内部文件决定。在《行政体制改革程序法》的制定中,要完善行政体制的决策制度,须加强人大的审议权。行政体制改革涉及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行政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后,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听证的权利,广泛听取社会民众对改革的建议、意见,增强改革的合理性、可行性。3.完善《行政组织法》和制定《行政编制法》。目前,我国现行的两部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是施行于上世纪80年代,虽然《地方组织法》经过了多次修改,但从总体上来看,这两部《组织法》规定都相对原则,在机构的权限规定上缺乏细致、可操作的规定,尤其是传统行政组织法的理念,很少关注行政机构自身承担的功能和行政任务。在行政体制改革中,政府机构的改革成为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必然需要完善我国相关《行政组织法》,在逐步细化现有组织法的基础上,立法理念的更新尤为重要。在今后的组织建构中,要充分考虑到行政功能所引发的对机构设置要求,对行政机构的设置采取一种多元的、开放的态度,对于符合实质法治的机构设置也应予以认可,在满足法治的基础上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行政任务为机构设置要求。我国机构管理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机构繁杂,人员庞大,我国编制管理的困境主要表现为管理基本制度的缺乏,我国编制管理的法律依据多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层面上的,缺乏统一的立法层面上的规范。要解决编制管理的困境,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应当采取由人大立法的模式,制定统一的《行政编制法》,仿效台湾采取的总员定额制度,通过法律对行政编制人员进行严格的控制,使我国的行政编制逐步走上法治化道路。

(二)实现行政体制改革法治化需要转变观念

法治的完整意义在于市民社会公民按照既成的规则有序而自由地交往,公权力通过维护政治秩序,服务于市民社会的自由交往。无论是私法之治的形成还是公法之治的建立,权利意识、法治观念的形成至关重要。中国市民社会的缺位造成了权利意识的淡薄,因此,在行政体制改革中,不仅要注重体制本身的优化,也要注重法治意识的启蒙。

1.转变政府行政观念

行政体制改革就是要处理好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个人、政府与市场、政府之间的关系,核心就是确定政府的职能,解决政府权力的界限和内部配置问题,变传统的全能政府为有限、有为的政府。要实现政府职能转变,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首先,政府要树立服务观念。传统的行政体制是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之上的,突出人的作用,强调对社会的管制。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深化,传统的行政管制观念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的发展需求,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政府成为政府改革的主要方向。转变政府职能的主要方面就是要优化政府结构,使之服务于经济发展,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但是政府服务职能的发挥关键在于观念的更新,只有从深层次转变政府行政观念,建立服务理念,政府结构优化所带来的积极作用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发挥。其次,树立责任观念。行政权力涉及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缺乏审慎思考的改革举措有可能造成全社会改革成本的增加,最终背离改革目的。权力与责任是对应发生的,责任的建立能够有效遏制权力的任意,行政体制改革关涉国家的全局发展,政府树立责任观念,能够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改革的随意性,使改革始终遵循行政体制改革目的。

行政文化论文篇(8)

行政争议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随着改革的深入,行政争议数量在我国日益增多。特别是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占行政争议的比例增大;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等复杂的行政争议不断出现。从总体上看,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反映了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 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争议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进行一切行政管理活动。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规定,又要严格执行程序法规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则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带头依法办事。 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创新民主决策形式,扩大群众的参与度。要防止因决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引发行政争议。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情况紧急外,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必须按照要求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环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尽可能公开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在重大决策实施前,要对可能出现的行政争议作出分析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因此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决策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对有关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在作出行政决定后,要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完善行政执法听证程序,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和规范,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着力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行政争议大多发生在基层,解决行政争议也主要依靠基层。要在典型示范、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全面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要加强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高素质的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加快完善行政立法 依法治国是我们一切行政活动的最高准则和依归,因此,只有加快完善行政立法,才能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出发,抓紧完善行政立法,努力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提供健全的法律法规。要善于把党在宣传、教育文化、民族宗教、社团管理、安全稳定等领域的方针政策体现到法律法规中,区分针对社会公众的普遍性规定与针对有关部门的特殊性要求。同时,要加强立法解释工作。 抓紧修订行政诉讼法,重点研究解决受案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起诉条件、案件管辖、简易程序、和解制度、法律适用和证据规则、裁判方式、行政非诉执行体制等对行政审判影响较大的问题 。加快起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起草法规、规章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加大清理完善现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力度,对于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当前实际情况的要尽快修改、废止。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配套实施办法。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对国家法律法规难以作出统一规定的事项,可通过地方立法作出具体规定,努力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要严格遵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法规、规章制定程序,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对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法定程序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并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防止因文件不当引发行政争议。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确保法律法规和司法标准的统一。

行政文化论文篇(9)

一、引言

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指导性,即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八荣八耻是对我国几千年来中华传统美德的高度概括,是我国每个公民都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每个行业都应践行的行为依据。八荣八耻是行政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二者具有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作用。作为同样具有广泛影响性的行政文化建设,也应以八荣八耻为理论指导,以搞好行政文化的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社会风气,最终达到赢得民心,加快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目的。

二、研究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道德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良性的道德建设有利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步伐,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而八荣八耻是对我国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的高度概括,使道德尺度明晰化、具体化、条文化,使广大民众有了行为的依据,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研究八荣八耻有利于整个社会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将有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思想保障。

(二)有利于党风廉正建设

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应代表最先进的生产力、最先进的文化、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进行行政文化建设要以此作为思想指导,因为党员的行为作风具有模范带头作用,关系到党的荣辱存亡。而八荣八耻则是在三个代表思想之后的再发展,为党员提供了行为的准则及精神动力,有利于党员形成积极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有利于+防止腐败,有利于形成廉洁、公正、服务大众的健康思想。

(三)有利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培育社会主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八荣八耻则对每个人的各方面都提出了总的行为准则,有利于其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有利于加快和谐社会的构建

八荣八耻作为广大民众的行为准则,有利于形成积极、健康、和谐的社会局面。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与外来思想发生碰撞不可避免,特别是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时刻准备对我国进行不良、腐朽意识的渗透。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我国国民提供了行为的依据,可以此很好地分辨、抵触各种不良的腐朽思想,从而树立正确的思维、行为习惯,为实现我国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目标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保障,从而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行政文化相关概念辨析

(一)行政文化的定义及特征

行政文化是相对于社区文化、乡村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而言的一种具有行政特点的文化形态,主要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国家行政主体在实践行政活动中,影响甚至决定其行为的一系列行政道德、行政理念、行政规则、行政环境等各种道德现象、心理现象和精神活动状态。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共同具备和遵守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道德标准、行为模式、生活方式及人际关系等各种社会准则与行为规范的总称。它具有时代性、社会性、民族性、积淀性、隐蔽性、连续性、普遍性、渗透性,它是一种巨大潜在的无形力量,其影响是持久的、无所不在的。

(二)行政文化的功能

1、引导作用。即引导受众群体形成特定的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特定的行为模式。行政文化一方面通过将共同价值观向行政人员个人价值观内化,使行政组织在理念上确定一种内在的、自我控制的行为标准,规范、指导、约束着行政人员的行为。另一方面,受强有力行政文化影响和熏陶的行政人员,能够自觉地约束个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思想、感情和行为与行政组织保持相同的取向。

2、规制作用。由于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规则等因素,因此,行政文化在道德上具有良性的引导作用,在行政规则上具有导向、规范、甚至强制执行作用。

3、保障作用。由于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规则、行政理念等既成因素,因而为行政执行、学习人员提供了可参照的模板,为其行政行为提供了底线。因此具有保障正常行政行为执行的作用。

4、辐射作用。行政文化可以通过行政主体与外界的交往,把其作风、精神面貌辐射到整个社会,对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产生重要的影响。可见行政文化作为行政主体的思维方式、目标导向、约束机制,在整个公共政策的制定、实现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四、建设措施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作为指导思想

行政文化包括行政道德、行政理念、行政规则、行政环境等。而八荣八耻显然是行政道德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高于行政道德,具有很现实的理论指导性,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产物,是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的再发展,与其一脉相承,并同样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因此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用这些先进的理论指导行政文化的建设,以确保正确的行政文化建设方向,并在此基础上用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拓展政文化建设的深度性、广泛性、高质量性。

(二)严格加强行政主体道德思想建设

行政主体是行政文化的建设者,同时又受行政文化的影响,是行政文化的受众者及行政政策的执行者,其言行是行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政策是否能够得到顺利落实,行政主体是否秉公行事,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关系到政府行政目标的实现及政府形象的树立。为此必须加强行政主体的道德建设以培养行政主体高尚的道德情操,高层次的思想境界,而八荣八耻概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行政主体提供了具体的行为准则,有利于防止其思想滑坡,一心一意做好人民的公仆,避免腐败思想、行为的出现,促使其形成牢固、正确的地位观、利益观、权力观、大局观,最终为良好行政文化的形成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当今的时代是信息、知识爆炸的时代。人民大众可通过多种媒体途径获取相关所需信息。国家相关媒体应借此良机,利用其广泛的受众性,充分发挥其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宣传健康、和谐的道德思想,以不断使行政主体受到良好的道德思想熏陶,培养其高尚的思想情操,使其能够按照八荣八耻的要求为自己的言行躬行自省,并通过其行政行为的影响,利用其示范效应,为行政文化的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的氛围。

(四)突出行政文化建设的伦理性

践行实践八荣八耻是一个人行为伦理性的集中体现,而伦理是道德建设的灵魂所在。突出行政文化建设的伦理性也就是要突出行政主体对道德观念感知的自觉性,使其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正义感、羞耻感,能够自发按照道德要求特别是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使其言行在生活中能够“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遵循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礼仪伦常,不腐化堕落;在工作中能够“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严于律己、秉公行事、惩恶扬善,不搞小团体主义、不徇私枉法;在学习中能够“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不断吸收新的科学知识,与时俱进、忧国忧民,并坚决反对封建愚昧落后的言行,倡导积极健康的思想言行,以为行政文化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五)加强行政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

《》规定,共产党员和党的干部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八荣八耻是党不断进行理论创新的重要体现,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行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主要内容,是对人们言行准则的重要创新性经验总结,是党员、行政主体、广大民众武装自己头脑的重要思想武器。

因此要加强行政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并且要着重关于八荣八耻行政文化理论的相关理论研究,使其不断充实完善、内涵更加丰富,以充分发挥其对行政主体以及广大民众的言行指导作用,避免不好甚至违法乱纪的言行出现,以促进我国行政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和谐发展。

(六)树立典型的践行者

事实证明,生活中良好的典型模范具有很好的带头作用,能够激励其成为像典型、模范人物。因此应在生活、学习、工作中发现践行八荣八耻的榜样人物,并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带动更多的人成为八荣八耻的忠实践行者,特别要发现行政主体、共产党员中践行八荣八耻的典型人物,以树立其行政主体、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最终通过以个体带动群体的良好效应,为积极的行政文化观念特别是八荣八耻的落实及不断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如在和平建设时期,涌现出雷锋、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任长霞、方永刚等众多好党员、好干部、好榜样,他们的高尚品德为其他行政人员的言行提供重要的参考坐标,是行政文化中靓丽的风景线。

五、结语

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是共产党员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的再发展,是行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言行的风向标,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指导意义。

因此要大力加强以八荣八耻为社会主义荣辱观主要内容视角下行政文化建设研究,以不断丰富、充实我国行政文化建设的内涵,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蓬勃发展。

行政文化论文篇(10)

2高校行政管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问题分析

第一,高校行政管理过于“行政化”,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制性的纪律规范,制约校园文化建设,缺少活力,毫无生气。有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与进取心,使其对工作失去了兴趣,产生了消极怠工的心理,缺乏深入的学习和研究,这样不利于校园文化建设的内涵发展。第二,对于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高校行政管理机构庞大冗杂,其组成人员也相对复杂。有些行政管理人员并没有经过层层选拔进入工作岗位,在工作中存在着不正之风如形式主义之风、之风。部分行政管理人员不重视自身理论的学习,不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工作中存在拖延、懈怠等问题,导致很多工作不能落实到位,这样不利于校园文化建设高效高质量的开展。

3提高高校行政管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作用的对策

第一,大力加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能力与素质的培养。队伍的好坏直接影响工作开展的质量。首先要从源头上把关,切实做好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录用工作,层层选拔,认真挑选,要将综合素质过硬的人才安置在行政管理的位置上。其次要加强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的培养,重点是两个方面,专业化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不断加强高校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营造宽松舒适的氛围,提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为校园文化建设服务。第二,建立以人为本的高校行政管理机制,努力激发师生职工的能动性。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摆脱过度“行政化”的影响,对自己有清楚的认识和定位,端正工作态度,加强服务意识,树立大局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尊重管理对象,及时掌握管理对象的困难和需求,督促并协调好校园文化建设各项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建立符合校园实际情况的指导性组织,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主人翁意识,献计献策,真正成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推动者和引领者。第三,积极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营造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高校行政管理应该充分利用各种有利资源,组织开展活动宣传文化建设的理念,提高校园文化的影响力和渗透力。例如高校社团就是很好的文化传播主体,学校要加大对社团的扶持力度,促进其汇集人才,鼓励其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同时高校也要扶持一些理论型社团组织、学术研究团队,为学生提供宽松自由的发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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