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论文汇总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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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论文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篇(1)

2004年2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上不能上市流通的流通问题”。这样困绕我国国有企业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股权分置改革被提上日程。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此后首批参加改革试点的四家上市公司先后公布了改革方案。然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牵涉诸多的法律问题,下文试图择几而论。

一,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股权分置制度安排的背景及其含义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对国企实行股份制改造,同时开始着手证券市场的起步建设,当时所遵循的主导思想与市场上计划经济成分仍占主导地位是分不开的。一方面,社会主义性质要求公有制必须在社会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据此国企改革中应当保证国有股份占优势比例。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不完备,股份公司国有股的股东代表还未人格化,国有股上市流通尚不现实,盲目上市还有可能因股市的动荡影响其控股地位。因而,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在当时是以确保公有制主体地位和保护国有资产为社会背景的。

可见,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发展过程中,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形成了“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具体而言,股权分置是指在我国内地股票市场上只允许占市场总量三分之一的社会公众股上市交易,另外三分之二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则暂不上市流通。这在事实上造成了上市公司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而能够上市交易的只是占总股本很小部分的流通股。全面理解股权分置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公司法理论中,以公司发行的股票是否具有流通性为标准,将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但二者同为公司的普通股。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时,须将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发起人认购不低于35%的股份,其余部分则可以向社会公开招募。公司依法成立后,如果要申请公司股票上市,则发起人所认购的股票暂不上市交易。因而真正上市流通的只是社会公众股。第二,由于股票流通性的差异性,同为普通股的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实际上获得的价格是不同的,这又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公司法原则。但应当注意,流通性溢价并不是同股不同价的唯一原因。依《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发起人一般按每股的票面价格认购,而社会公众股则采用平价或溢价发行两种方式,实践中溢价发行是普遍状态,但由于溢价发行必然会造成发起人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获得股票的成本不同。第三,公司股东依公司法,按其所持股份份额参与公司红利分配。在股权分置条件下,由于流通股股东以较高的成本获得股份,因而在表面平等的分红机制下,实质上造成了非流通股股东能获得高于流通股股东的收益的状态,即同等资金投入分享不通受益,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现实利益。

(二)股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从宏观上来看,股权分置制度虽保障了国有股在许多关键行业的控股地位,又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以权力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流通安排明显缺乏法律理论依据。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权分置制度的弊病相当明显,主要有:扭曲了资本市场的定价和自由机制;影响资本市场预期的稳定;使得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妨碍证券市场合理功能的发挥与规范化的进程,不利于国有资产的顺畅流转、保值增值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等方面。

从微观层面来看,在股权分置安排下,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转让方式和流通性差异,使得二者的定价依据不一样。一般而言,流通股在二级市场上是以每股收益和公司成长性等要素为定价依据的,而非流通股主要以每股净资产为依据定价,由此形成了同一公司同种股票的不同市场价格。由于流通股仅占企业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因而二级市场上形成的流通股股价并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最终影响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另外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和分红方式实现盈利,就可能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或牺牲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若干法律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是针对上市公司中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的局面而进行的一种制度设计,其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就目前而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和完备。除公司法、证券法以外,2004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与若干意见》,2005年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法规也有规定。另外,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按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或以股东大会名义作出决议等方式从公司内部发起股权分置改革。

(一)股权分置改革中几个法律关系分析

股权分置制度安排下,虽然上述两种股份持有者处于不公平的状态,但作为流通股股东的自然人与作为非流通股股东的法人(包括国家和企业法人)之间的利益基本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而股权分置改革是要打破这种原有的平衡,建立一种新的股东之间的平衡。因此正确处理以下几种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1、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间的关系在公司法上,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认购人都是平等地位的法人和自然人,都是享有公司法权利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法人的股东都以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也都是普通股股东。因而,在公司内部出认购股份总额的差异外,两种股东不应存在其它的权力和权利不一致。依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然而在股权分置状态下,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股份认购价格的不一致最终造成了股东受益额的差别。从另一角度分析,如果说流通股股东以相对低价认购股份是以其股份不上市流通作为前提,那么流通股股东以市场价格认购股份就是以其股份上市交易为条件的,但不管怎样非流通股股东在这种博弈中都是最大获益者。由于这种相对不平等已经在表面平衡的状态下惯性的运行太久,股东已经接受这种态势,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对其造成的冲击,必然先要以解决股东之间的平衡状态为前提,即新的利益分配问题。

2、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与股东的关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认购人分为发起人和其他认购人,发起人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公司,须先认购总股本的35%以上方可向社会公开募集,此时的认购人只是出资人而并非股东。公司依法成立后,出资人转变为股东,公司依法成为独立法人实体,与股东相分离;股东的出资总额转化为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公司依法对其享有所有权。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权等权利。股东以股东大会形式间接控制公司以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在股权分置情况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造成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处于绝对控制的地位。这往往导致政府与企业角色的错位,国家作为大股东在行使股东权过程中难免利用公权力干预私权利。另一方面,由于国有股的控制地位,往往使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及决议流于形式,出现“内部控制人现象”,事实上并不能体现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错位的表现。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能够理顺政企关系,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使公司董事会独立性和重要性有所增强,这些对于平衡和重新定位上市公司与其股东的关系都是有利的。另外,虽然股东与公司的利益有所分离但这并不妨碍二者基本利益的一致性。

3、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与国家间的关系证券市场是一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有序的金融市场对一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力军,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则在证券市场上运作。然而,股权分置制度安排使得国有股占上市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却不能上市流通和交易,实际上歪曲并弱化了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家的最终目的是要发展证券金融市场,但上市公司国有股作为非流通股,虽其持有人大部分为国家,但其持有却并不与国家的总体利益相一致,这种自相矛盾是股权分置制度所特有的。因而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真正实现股份全流通是一个基本要求,对国有股和个人股一视同仁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所必需的。在法律定位上称之为同股同权同利。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应当依法加强对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基于股权分置制度安排,非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二,却不参与流通;仅有占三分之一的流通股上市交易,这严重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其一,流通股股东一般以高于股票面额的价格购得股份,而非流通股股东则以面额价获得股份,二者依公司法享有同样的权利。实质上,在成本大而受益相同的情况下,利润必然不相同。其二,流通股股份上市交易,并不是公司总体经营状况的真实反映,这必然影响流通股股东股票的溢价收入,而非流通股股份的定价方式并非如此,因此其获得相对等价是可能的。其三,长期以来,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处于受损状态,其前提条件是国有股不参与流通。然而股权分置改革中,这种条件将被打破,因为其目的是要实现股份的全流通。那么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间的协议基础将不复存在,可以说是非流通股股东存在违约行为,流通股股东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或者选择解除协议。

目前关于流通股股东的权力范围,理论界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同为公司普通股东,二者地位平等,流通股股东无权干涉非流通股是否流通的问题。另一种认为,投资者购买流通股的前提条件就是发起人承诺一部分股份的不流通,非流通股要获得与流通股同权,就必然是对当初承诺的违背,流通股股东有权予以拒绝。综上,本文上述分析表明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流通股股东不仅有权决定非流通股是否参与流通,而且还有权获得一定的补偿,这样才能体现出公平理念。实践中,我国尚没有专门的针对流通股股东决定权和补偿权的法律文件,但《国务院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要着眼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改中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及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协商确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要注意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可见,我国法律对此仅有原则性规定,且法律位阶较低,因而需要具体的法律操作规范来指导。

三,股权分置改革的简评

股权分置改革是对原有股权分置制度安排的一种破除,是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一场新的经济利益的博弈,其牵涉到的利益范围是广泛的。不仅有国家、个人等主体,也有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平衡和调整,还有整个证券市场的重新组合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说,我国暂无专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之进行具体的规制。笔者认为,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实现程序公平和实体公平的问题。依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其持有的股份并不参与流通是股东间协议的基本前提。如果非流通股股东违背这一承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私法的救济事实上是十分有限的,毕竟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仅占少数,这就可能使得大股东通过合法的形式来达到避免其违约责任的目的。可见公力救济是必不可少的,但国家作为公力救济的主体,却同时是国有股的主体,这种主体重合的界限划分同样可能引发不公平的法律适用。

笔者认为,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其内部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其仅仅是支付多少对价予以补偿的问题。国家不应以行政强制方式压迫股东予以接受。其实在本质上,政府应当做好其市场监管者的本职工作,不要与民争利是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则。另外,改革应当遵守循序渐进原则,选择适宜各个企业自身的路径和时机,真正做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才是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郭富清:《公司法教程》,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李贤銮:《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载《上海企业》,2005年第10期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篇(2)

一、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开放中国证券市场是中国加入经济全球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开放中国证券市场必然要求不断解决中国证券市场自身的缺陷。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问题,即所谓的股权分置,已引起国家、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证券市场是在渐进式改革模式下发展的,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的制度安排是历史选择的结果,具有必然性,但随着改革的加深,股权分置的弊端逐渐暴露,大家对此也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如:股权分置带来的同股不同权、不同价、不同利,从而导致股东利益取向不一致。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只为非流通股股东利益服务,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次,由于大股东的股票是不流通的,其股票价格与上市公司价值完全脱离,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机制,使劣质股票有机会通过恶性炒作,在被割裂的中国股市中,令其价格远远高于其本身价值,甚至高于优质股票。在这样的市场机制中,使我们的股市制造出大量泡沫,形成巨大的金融风险。因此,为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未来,股权分置改革正在中国股市中逐步进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主要是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而定价问题是其中的关键。本文将结合定价理论,并运用模糊综合评判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二、定价方案的选择及实施

1.定价方法的分析。股票的定价应该反映股票的价值,理论上应计算股票的内在价格。计算股票的内在价格可通过传统的股票定价理论和现代的股票定价理论等。传统股票定价理论主要有贴现现金流模型(DiscountedCashFlow,DCF),相对估价法,经济附加值法(EconomicValue—Added,EVA)。现代股票定价理论主要包括现代证券组合理论(ModernPortfolioTheory,MPT),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AssetPricingModel,CAPM),因素模型和套利定价理论(ArbitragePricingTheory,APT)等。

以上这些股票定价理论中,传统股票定价理论借助贴现和类比等方法对股票价格进行估价;因素模型、APT则是竭力从影响证券的各种因素中找原因,建立模型,再通过模型预测证券价格或收益,然后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决定投资行为;而CAPM等则是根据现代证券组合理论,或运用证券组合手段,比较证券价格,一旦发现收益和风险不对称的价格,就相应进行买卖,直到各种证券的价格达到均衡状态为止。

虽然从理论上讲,传统股票定价理论中的现金流贴现模型估算股票内在价值是相当精确的,但是它的前提是要准确预测公司未来的每股股利、自由现金流及贴现率。相对估价法(尤其是其中的市盈率法)只考虑静态和时点上的情况,很少顾及股票的价值变动,缺乏现金流概念。经济附加值法计算过程比较复杂,且通常只能用于有限范围的企业,而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周期性企业、新成立公司等企业。该模型没有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因此具有一定的片面性。而且它也要求准确预测贴现率和公司未来的盈利水平。

现代股票定价理论中的MPT本身隐含的某些假设前提与现实存在着一定的偏差,而且证券预期收益、方差或标准差,以及各种证券间的协方差等计算相当复杂和繁琐,不仅使一般投资者难以完成,就连专门投资机构也望而却步。因此,严格来说,马柯维茨的MPT只是一个关于投资者最优资产选择行为的纯理论模型,不能直接用于指导投资及股票定价。而目前已被投资者广泛运用的CAPM的假定性则更强,如它假设所有投资者都符合理性经济人假定;市场是完备的、有效的;所有投资者对证券收益率具有同质期望等。显然,这与现实存在较大的偏差。因素模型和APT虽然简化了MPT,并进一步将其推向实用阶段,但同样该模型的假设仍显严格,因而影响其实际效果。另外,选择哪些经济变量作为模型中的因素目前尚未定论。

虽然,现金流贴现模型、因素模型及APT是目前国际上(尤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对股票进行定价的主要理论,但在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这些理论在实际应用中都存在一定的难度。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还处于成长阶段,市场运作不规范,市场有效性欠缺,这些都与以上这些定价理论的假设不完全相符,因此在实际运用中要结合实际,灵活运用。

目前,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的每股价格底线是每股净资产值,即每一股份在理论上所代表的公司财产价值,等于公司总资产与全部负债之差同股数的比值。这个价格只有这个企业面临亏损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非流通股股东所接受。而流通股股东能够接受的这些非流通股的每股价格上限是市价。由于历史原因,非流通股在最初都是以净资产折价入股的,他们的入股价比流通股股东低了很多,这已使流通股股东觉得很不公平也很难以接受,所以现在再让他们用流通股的市价买入这些非流通股已是最高上限,除非这个企业非常有发展前景,投资者才有可能勉强接受。非流通股不可能以高于市价的价格让投资者接受,2001年国有股减持以暂停告终的事实就是最好的证明。

因此,基于定价理论和现实的可行性,本文认为只有结合企业的现实状况,在净资产值和市价之间给企业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才是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定价的可行之路。

2.定价对象的分组及定价公式的确定。需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企业的性质及其绩效都是有差别的。如果以同一个定价方法来给所有的企业定价,显然是不合宜的。有学者对国有股减持价格的研究中得出,国有股的减持价格介于公司净资产和市价之间。所以本文考虑先给众多的企业进行分组,以实现依各自特点定价。由于现阶段的具体情况,以净资产定价可被视为定价的下限,市价可被视为定价的上限。经营已陷入困境的一些企业的非流通股很可能就要以净资产定价,而一些很有发展潜力的好企业的非流通股,理所应当要以市价或略低于市价出售。据此,为了区分企业的优劣程度,以便于定价,需要依据一定的指标。又由于非流通股所在企业的行业各有不同,而各行业企业的指标将有很大差异,比如传统制造业和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的指标的选取肯定会有很大差异。因此首先应根据行业将其分类。比如分为冶金、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变通运输仓储、汽车及汽配件、电子、医药制造业、电气机械、农林牧渔、电力煤气水、金融、酿酒、房地产、造纸等。

分好行业后,可针对各行业自己的特点选择各项指标,来对企业进行评价。比如有学者在研究中根据绩优股的特点,选取一些指标,如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反映上市公司成长性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来进行绩优股的定价研究,所以,在本文中也同样可以按需要选择类似指标作为企业评价的依据。

由于传统的分类方法只能对各自指标进行评价,不能好地将各个没有联系的指标综合到一起,给出最终的结果,并且它们的评价过于明确,不适用于一些模糊性的对象。例如,考虑企业经济实力评定的分类规则:IF(企业实有净资产>=7000000元)THEN(企业经济实力=“强”)。根据此规则,若企业的实有净资产是7000000元,则它的经济实力属于“强”类;若实有净资产是6999999元,则其经济实力属于“不强”类。这显然是不公平、不符合实际的。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模糊数学引入分类系统,提出基于模糊综合评判的分类模型,对每个企业进行评判,依据评判结果定价。

现假设采用以下几个指标来作为某个企业的定价指标,如将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经营效益、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六大指标作为评判因素,各评判因素又包括各自具体的指标,领导者素质包括领导者学历、经历、业绩等,经营效益包括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存货周转次数、利润总额、总资产利润率。其他的各指标可按以上形式自行设定。模糊综合评判的实施步骤是:

(1)因素集的确定。取评判因素集为:

X={X领、X经、X资、X效、X信、X发}

其中,X领代表领导者素质,X经代表经济实力,依此类推。

X领={学历、经历、业绩},X经={净资产、有形长期资产},X资={资产负债率、债务股权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X效={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存货周转次数、利润总额、总资产利润率},X信={贷款质量、贷款付息、存贷款占比},X发={近三年利润情况、市场预期状况、新产品经营能力、主要产品寿命周期}。

(2)评语级的确定。评语集为Y={很好、较好、一般、不好}。

(3)评判矩阵的确定。分别对X领、X经、X资、X效、X信、X发六个子因素集作单层综合评判,比如确定子因素经营效益的单层综合评判,X效={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存货周转次数、利润总额、总资产利润率}到评语集Y上的模糊矩阵,可由专家根据某行业的具体情况给每个指标打分,得到评语集的结果,假设有10个专家给某企业的X效中的应收账款周转次数打分,有7个人打“很好”,2个人打“较好”,1个人打“一般”,那么应收账款周转次数的评判结果是:A应=(0.7、0.2、0.1、0),同理可给其他指标一一作出评判。

假定得到X效到评语集Y上的模糊评判矩阵:

R应0.70.20.10

X效=R存=0.60.20.10.1,

R利0.80.200

R总0.70.300

可用同样的方法得到可用同样的方法得到其他几个模糊评判矩阵。

(4)确定权重。由各专家结合企业实际赋予每个因素适当的权重。

如确定X效各因素的权重为:A效=(0.2、0.1、0.3、0.4)。

(5)评判结果的确定。采用算子M(,e),子因素X效上各因素综合评判结果为:

0.70.20.10

0.60.20.10.1

0.80.200

0.70.300

=(0.720.240.030.01)

可按此方法依次给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得到B领、B经、B资、B信、B发,最后对这个企业的整个状况X={X领、X经、X资、X效、X信、X发}进行综合评判,采用算子M(,e),确定子因素集X到Y上的模糊矩阵:R=[B经、B资、B效、B信、B发]T,确定X各因素的权重为A=(0.2、0.1、0.1、0.1、0.2、0.3),最后得X上各因素综合评价结果。

B=AR假设结果为B=(0.655,0.221,0.112,0.012),即对该企业的评判结果认为该企业“很好”的比例为0.655,认为“较好”的比例为0.221,认为“一般”的比例为0.112,认为“不好”的比例为0.012。

此时可以依据评判结果给这个企业定价。因为,前面已说过定价范围应在净资产值和市价之间,那么100%认为“很好”的企业每股价格就是市价,认为“很好”的比例越低,则定价越低,最低价为每股净资产。

依此思路,本文认为最终定价公式应为:

非流通股每股价格=?琢×(流通股每股市价-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式中?琢为模糊综合评判结果中认为“很好”的比例。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股票定价方法的分析和比较,结合中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实际,并利用模糊综合评判法的优点,结合股票定价理论将其运用于股票定价,得出股改中非流通转换成流通股的定价公式。股权分置改革正在逐步进行,希望本文在定价方案方面的探讨能对改革实践和理论有一定的借鉴。

参考文献:

1.陈建梁,叶护华.股权分置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影响的差异性研究.南方金融,2004,(9):38.

2.H.Markowitz.PortfolioSelection.JournalofFinance,1952:7.

3.W.F.Sharpe.CapitalAssetPrice:ATheoryofMarketEquilibriumunderConditionofRisk.JournalofFinance,1964:19.

4.檀向球,周维颖,夏宽云.“绩优成长股”股票定价模型研究.财经研究,2001,27(6):36.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篇(3)

一、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股权分置制度安排的背景及其含义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对国企实行股份制改造,同时开始着手证券市场的起步建设,当时所遵循的主导思想与市场上计划经济成分仍占主导地位是分不开的。一方面,社会主义性质要求公有制必须在社会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据此国企改革中应当保证国有股份占优势比例。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不完备,股份公司国有股的股东代表还未人格化,国有股上市流通尚不现实,盲目上市还有可能因股市的动荡影响其控股地位。因而,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在当时是以确保公有制主体地位和保护国有资产为社会背景的。

可见,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发展过程中,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形成了“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具体而言,股权分置是指在我国内地股票市场上只允许占市场总量三分之一的社会公众股上市交易,另外三分之二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则暂不上市流通。这在事实上造成了上市公司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而能够上市交易的只是占总股本很小部分的流通股。全面理解股权分置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公司法理论中,以公司发行的股票是否具有流通性为标准,将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但二者同为公司的普通股。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时,须将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发起人认购不低于35%的股份,其余部分则可以向社会公开招募。公司依法成立后,如果要申请公司股票上市,则发起人所认购的股票暂不上市交易。因而真正上市流通的只是社会公众股。第二,由于股票流通性的差异性,同为普通股的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实际上获得的价格是不同的,这又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公司法原则。但应当注意,流通性溢价并不是同股不同价的唯一原因。依《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发起人一般按每股的票面价格认购,而社会公众股则采用平价或溢价发行两种方式,实践中溢价发行是普遍状态,但由于溢价发行必然会造成发起人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获得股票的成本不同。第三,公司股东依公司法,按其所持股份份额参与公司红利分配。在股权分置条件下,由于流通股股东以较高的成本获得股份,因而在表面平等的分红机制下,实质上造成了非流通股股东能获得高于流通股股东的收益的状态,即同等资金投入分享不通受益,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现实利益。

(二)股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从宏观上来看,股权分置制度虽保障了国有股在许多关键行业的控股地位,又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以权力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流通安排明显缺乏法律理论依据。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权分置制度的弊病相当明显,主要有:扭曲了资本市场的定价和自由机制;影响资本市场预期的稳定;使得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妨碍证券市场合理功能的发挥与规范化的进程,不利于国有资产的顺畅流转、保值增值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等方面。

从微观层面来看,在股权分置安排下,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转让方式和流通性差异,使得二者的定价依据不一样。一般而言,流通股在二级市场上是以每股收益和公司成长性等要素为定价依据的,而非流通股主要以每股净资产为依据定价,由此形成了同一公司同种股票的不同市场价格。由于流通股仅占企业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因而二级市场上形成的流通股股价并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最终影响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另外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和分红方式实现盈利,就可能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或牺牲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若干法律问

股权分置改革是针对上市公司中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的局面而进行的一种制度设计,其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就目前而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和完备。除公司法、证券法以外,**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与若干意见》,2005年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法规也有规定。另外,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按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或以股东大会名义作出决议等方式从公司内部发起股权分置改革。

(一)股权分置改革中几个法律关系分析

股权分置制度安排下,虽然上述两种股份持有者处于不公平的状态,但作为流通股股东的自然人与作为非流通股股东的法人(包括国家和企业法人)之间的利益基本处于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而股权分置改革是要打破这种原有的平衡,建立一种新的股东之间的平衡。因此正确处理以下几种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1、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间的关系在公司法上,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认购人都是平等地位的法人和自然人,都是享有公司法权利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法人的股东都以其认购的公司股份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也都是普通股股东。因而,在公司内部出认购股份总额的差异外,两种股东不应存在其它的权力和权利不一致。依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然而在股权分置状态下,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股份认购价格的不一致最终造成了股东受益额的差别。从另一角度分析,如果说流通股股东以相对低价认购股份是以其股份不上市流通作为前提,那么流通股股东以市场价格认购股份就是以其股份上市交易为条件的,但不管怎样非流通股股东在这种博弈中都是最大获益者。由于这种相对不平等已经在表面平衡的状态下惯性的运行太久,股东已经接受这种态势,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对其造成的冲击,必然先要以解决股东之间的平衡状态为前提,即新的利益分配问题。

2、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与股东的关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认购人分为发起人和其他认购人,发起人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公司,须先认购总股本的35%以上方可向社会公开募集,此时的认购人只是出资人而并非股东。公司依法成立后,出资人转变为股东,公司依法成为独立法人实体,与股东相分离;股东的出资总额转化为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公司依法对其享有所有权。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权等权利。股东以股东大会形式间接控制公司以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在股权分置情况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造成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处于绝对控制的地位。这往往导致政府与企业角色的错位,国家作为大股东在行使股东权过程中难免利用公权力干预私权利。另一方面,由于国有股的控制地位,往往使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及决议流于形式,出现“内部控制人现象”,事实上并不能体现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错位的表现。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能够理顺政企关系,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使公司董事会独立性和重要性有所增强,这些对于平衡和重新定位上市公司与其股东的关系都是有利的。另外,虽然股东与公司的利益有所分离但这并不妨碍二者基本利益的一致性。3、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与国家间的关系证券市场是一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有序的金融市场对一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力军,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则在证券市场上运作。然而,股权分置制度安排使得国有股占上市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却不能上市流通和交易,实际上歪曲并弱化了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家的最终目的是要发展证券金融市场,但上市公司国有股作为非流通股,虽其持有人大部分为国家,但其持有却并不与国家的总体利益相一致,这种自相矛盾是股权分置制度所特有的。因而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真正实现股份全流通是一个基本要求,对国有股和个人股一视同仁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所必需的。在法律定位上称之为同股同权同利。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应当依法加强对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基于股权分置制度安排,非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二,却不参与流通;仅有占三分之一的流通股上市交易,这严重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其一,流通股股东一般以高于股票面额的价格购得股份,而非流通股股东则以面额价获得股份,二者依公司法享有同样的权利。实质上,在成本大而受益相同的情况下,利润必然不相同。其二,流通股股份上市交易,并不是公司总体经营状况的真实反映,这必然影响流通股股东股票的溢价收入,而非流通股股份的定价方式并非如此,因此其获得相对等价是可能的。其三,长期以来,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处于受损状态,其前提条件是国有股不参与流通。然而股权分置改革中,这种条件将被打破,因为其目的是要实现股份的全流通。那么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间的协议基础将不复存在,可以说是非流通股股东存在违约行为,流通股股东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或者选择解除协议。

目前关于流通股股东的权力范围,理论界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同为公司普通股东,二者地位平等,流通股股东无权干涉非流通股是否流通的问题。另一种认为,投资者购买流通股的前提条件就是发起人承诺一部分股份的不流通,非流通股要获得与流通股同权,就必然是对当初承诺的违背,流通股股东有权予以拒绝。综上,本文上述分析表明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流通股股东不仅有权决定非流通股是否参与流通,而且还有权获得一定的补偿,这样才能体现出公平理念。实践中,我国尚没有专门的针对流通股股东决定权和补偿权的法律文件,但《国务院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要着眼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资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改中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及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协商确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要注意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可见,我国法律对此仅有原则性规定,且法律位阶较低,因而需要具体的法律操作规范来指导。

三、股权分置改革的简评

股权分置改革是对原有股权分置制度安排的一种破除,是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一场新的经济利益的博弈,其牵涉到的利益范围是广泛的。不仅有国家、个人等主体,也有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平衡和调整,还有整个证券市场的重新组合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说,我国暂无专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之进行具体的规制。笔者认为,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实现程序公平和实体公平的问题。依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其持有的股份并不参与流通是股东间协议的基本前提。如果非流通股股东违背这一承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私法的救济事实上是十分有限的,毕竟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仅占少数,这就可能使得大股东通过合法的形式来达到避免其违约责任的目的。可见公力救济是必不可少的,但国家作为公力救济的主体,却同时是国有股的主体,这种主体重合的界限划分同样可能引发不公平的法律适用。

笔者认为,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其内部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其仅仅是支付多少对价予以补偿的问题。国家不应以行政强制方式压迫股东予以接受。其实在本质上,政府应当做好其市场监管者的本职工作,不要与民争利是股权分置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则。另外,改革应当遵守循序渐进原则,选择适宜各个企业自身的路径和时机,真正做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才是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郭富清:《公司法教程》,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李贤銮:《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载《上海企业》,2005年第10期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篇(4)

股权分置是指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将上市公司的A股划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即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股权分置存在诸多弊端,已成为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制度桎梏。股权分置改革,则为解决中国股市遗留问题,健全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路径。本文想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股权分置下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在股权分置时期,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股独大”,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在我国全部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公司约占77%。在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国有股和法人股所占的比重分别为35.1%和27.6%,考虑到法人股中主要是国有法人股,则国有资本控股所占比重则应更高,多数公司呈现“一股独大”的特征。无论与英美模式还是与德日模式相比,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均显得极不合理。

(二)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截至2005年6月,在沪深两地的上市公司中,流通股仅在全部股份的36.19%,非流通股约占63.81%。非流通股主要是国家股和法人股,流通股股东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股权分置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如,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变动。尽管资产净值的变动会引起股价的变动,但两者之间并不互为因果。股权分置客观上形成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内在的利益冲突,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激励机制。而且,股权分置也直接影响了国有资产改革的进程,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难度。如,国有股无法进行流动,则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只能以净资产等静态指标而无法以市场动态指标进行管理。

(三)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一般而言,内部人控制程度与股权集中度是呈正相关关系。国有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也比较严重。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表现在:高管人员控制董事会,过度职务消费及转移利润;集团公司把上市公司作为二级企业管理;上市公司不分红或少分红,信息披露不规范,漠视中小股东权益等。

(四)组织机构不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乏力,治理效益低下。在国有上市公司约束机制方面,由于国家是最大股东,政府控制着股东大会,进而控制着董事会,其它股东难以对大股东实行有效约束。在监督机制方面,由于监事会形同虚设,加上许多公司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交叉任职,这就出现了自己聘任自己、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的局面,监督机制失效。在控制机制方面,由于国家投资主体不确定,所有者主体被不同的行政部门分隔,使政府对企业的控制一方面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另一方面表现为产权上的“超弱控制”。经理人员与政府博弈的结果是:部分经理人员利用政府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获取利益;同时,又利用政府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脱自己的责任和转嫁自己的风险。在激励机制方面,虚拟股票、股票期权等长效的激励机制,尚处于试行与探索之中,公司给予经营者的报酬偏低,影响了经理人员的积极性。

(五)缺乏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机制主要是由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构成。控制权市场主要是通过收构、兼并与重组取得公司控制权,进而实施对公司资产重组或经理班子的改组。控制权市场是公司一个重要的外部激励和约束因素,它能使管理人员尽力经营好企业、提升公司价值。我国国有公司之间的兼并与收购更多是一种行政撮和或是一种短期炒作行为,与公司业绩关联度较低,不会对公司经理人员构成太大的威胁,难以形成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另外,经理人市场是另一个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现阶段,国有公司的经理人员以政府部门指派为主,多数来自企业内部,并且多数人素质偏低、能力有限。公司外部的高素质经理人员很难进入公司高层,造成国有上市公司经理人员不受经理人市场约束的局面。

(六)债权人与员工不能参与公司的治理。公司治理目标模式选择模糊。在我国,作为上市公司重要债权人的商业银行是无法参与公司治理的。因为,①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持有公司的股权,导致商业银行不能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治理;②《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代表的是股东的利益,排除了债权人在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能。另外,我国公司虽有工会等组织,但事实上普通员工是不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也是无法参与公司治理的。因此,我国公司治理虽是内部人控制严重,却没有形成德日企业以内部控制为主的股权与债权共同治理的公司治理模式。就目前而言,我国公司治理模式选择趋向于英美治理模式。但是,由于我国国有公司股权结构极不合理、股份流动性偏低、内部人控制严重、市场发育不够完善,虽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治理目标,却无法产生以外部治理为主的英美模式的高效率。因此,在股权分置时期,我国公司治理目标模式的选择是模糊的。

二、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股权分置的解决,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定价机制实现统一,股票的市场价格成为两者共同的价值判断标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形成了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从而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关注公司价值的核心——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上市公司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如股改后的公司大股东,将更加关心公司利润的提高、经营业绩的增长、财务指标的改善,更加关注经营者的行为、督促经营者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以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从而提升上市公司总体质量。

(二)优化股权结构,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有关数据表明,实行股改试点的第一批、第二批上市公司共计45家,改革后,其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平均下降了10.4%。预计,在我国全部上市公司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后,流通股股东平均持股比例将上升10~15%。股权分置改革优化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有助于提高中小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话语权,有利于

各股东之间相互制衡和利益平衡,并在此基础重新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组织框架及相互关系,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实行股权激励,有助于建立和完善管理层激励机制。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许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建立和完善管理层的约束与激励机制。这是由于,第一,根据证监会规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上述政策客观上将股权激励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形成了两者事实上的互动关系。第二,股权激励机制使得管理层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从而促使管理层更加注重股东利益以及公司价值的市场表现。(四)活跃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纠正了扭曲的证券市场定价机制,重构了中国资本市场整个价值体系。它有助于恢复证券市场的融资、投资、优化资源配置等功能,有助于活跃控制权市场。活跃的控制权市场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企业的优胜劣汰,如优质企业的市场扩张与劣质企业的市场退出;有利于国有经济战略布局的调整。股权后的控制权市场机制也在对公司治理产生积极影响,一方面,可促使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在被市场收购的压力下,加强经营管理、提升公司业绩;另一方面,也可促使公司作出长远发展的制度安排和金融创新,如人事安排、人力资源培训计划、研发能力的提高、企业精神的塑造等。

(五)有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一国在引进外来公司制度安排时,应考虑其是否能与本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文化背景和历史传统相吻合。对于一个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初始条件往往决定和制约公司治理的演进路径。就我国国情而言。盛行以儒家思想价值观为核心的传统文化;资本市场不成熟,存在很多基础制度和市场要素的缺失;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持续和深入、以及金融行业交叉业务经营的重大推进,绝大多数国有控股股东承诺在较长时间里不放弃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我国上市公司有望形成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它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我国公司治理有望形成既不同于英美模式,又不同于德日模式,而且能引入债权人、公司员工、机构投资者等参与治理的共同治理模式。

(六)有助于加快公司治理的国际化进程。在股权分置时期,我国上市公司国际化进程缓慢。虽有一定数量的国有控股公司在境外上市,但境外证券市场也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打了折扣,令我国上市公司市场价值长期被低估。在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以后,随着整体上市、做空机制、战略投资者机制等一系列新制度的建立,以及金融产品的丰富与市场的开发,加之,在会计准则、法律法规等方面与国际接轨,我国公司治理的国际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在境外上市以及更多地开拓海外市场过程中,我国企业将更容易为海外资本所接受,也更容易获得与国际标准趋同带来的公司治理溢价。

三、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健全公司治理的措施

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健全公司治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端正思想、统一认识。由于股权分置对资本市场具有基础性、内层性和广泛性的影响,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必然为资本市场及相关领域的改革创造良好的基础。因此,股权分置改革被认为是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最重大的制度改革”。然而,我们应认识到,我国资本市场还存着其它一些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不是唯一的问题。解决股权分置后,相关的问题必须跟着解决,如制度创新、监管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诚信问题等。

(二)进行制度创新

首先,应建立整体上市制度,既包括首次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实行整体上市,也包括迫使现存非整体上市公司迅速转向整体上市。整体上市,可以基本杜绝控股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大大缩小公司财务报表操作的空间,而且可以从利益上驱使大股东集中精力治理公司,并从源头上制止因大股东需要而产生的上市公司融资冲动。中国证监会应象布置股权分置改革一样,要求已经上市的公司对自己转化为整体上市制定积极可行的时间表,以便监督执行。

其次,新股发行应引入战略投资者制度。战略投资者制度是指每次新股发行的大部分(一般为发行量90%)都是发给长期大额持有的战略投资者,只有少部分(一般为10%)在市场上向公众发售。这个制度的安排,可以确保即使是巨型航母般的新股上市,也不会给市场造成太大的冲击。同时,战略投资者比一般公众股东有强得多的专业眼光和讨价还价的能力,这本身就构成对新股发行的最好制衡。

再次,健全其它各项制度。如,实行证券交易机制和产品创新,可建立以改革后公司股票作为样本的独立股价指数、开发指数衍生产品,建立做空机制;可完善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制度,在融资中引入权证等产品,以平衡市场供求。

(三)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应强化其地位和职能,并明确其在因监管不力而造成或加剧的违规违法行为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督促其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监管的力度。应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在监管过程中,既要重视对结果的监管,也要重视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保荐机构、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明确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将其执业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系统。

(四)将机构投资者、债权人、公司员工引入公司治理,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而创造条件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篇(5)

股改的失败,有下列种种表现:

(一)股改步入歧途

股改的根本目的,原本应该是通过股权结构的变革,重塑股市的诚信和公平,使上市公司具有投资价值,进而推动股市持续稳定的发展。然而,实际的股改却在一帮“知识和经验不足”的人的把持下,被一些利益集团夹持着,逐步演变成了拯救机构的行情。其相距诚信和公平越来越远。这从宝钢、上汽等动用数十亿人民币为机构投资者接盘,权证被疯炒,以及各式各样的“投票门”事件中,可见一般。

(二)G股成为“跌股”和“死股”

如果股改成功,那么G股就应该有投资价值;就应该是“香勃勃”,而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就应该成为“涨股”和“活股”。然而,事实上,G股却成了“跌股”和“死股”,据有人统计,“截至11月8日,推出股改方案的企业共234家(不含清华同方),其中送股类的企业为224家,比例达96%。在送股类的224家企业中,已完成股改的G股企业99家,其中97家跌破股改前价格,占98%,73家跌破自然除权价,占74%;已公布方案尚未实施送股的准G股企业125家,方案推出后首次复牌的有95家,其中59家跌破停牌前价格,占62%”。而惟有毫无投资价值的“权证”,则在“创新”的旗号下,被一些违规资金操纵着,疯狂的上串下跳。以至于管理层竟要冒天下之大不违,毫无法律依据地搞什么“倾斜政策”去支持G股做优做强。照此下去,如果还未股改的一千多家上市公司,在股改之后,也是如此地跌跌不休,岂不是要在已被推倒的广大中小投资者身上再踏上一只脚吗?岂不是要将已被推倒的证券市场中政府的信用彻底粉碎吗?股改的“成功”又从何而来呢?

(三)中小投资者参与股改投票的越来越少

如果股改成功,那么,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应该得到切实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参与股改的热情就应该得到维系;中小投资者参加股改投票的比例就不会越来越少。然而,事实上的股改,从试点第一批到全面推进后的第一批,流通股平均参与率为58.37%、50.26%、37.36%,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虽然,因为保荐机构的努力“工作”,全面推进后第二批37家公司流通股平均投票率为38.74%;第三批21家公司流通股平均投票率为41.74%,流通股股东的股改投票参与率有所起稳,但仍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则是无可争辩的。中小投资者参与股改投票越来越少的事实,表明了中小投资者在股改中的弱势,以及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从某种程度上标志着股改的失败。

(四)“对价”越来越低

如果股改成功,那么,“买卖公平的法则”在“对价”的支付上就应该得到遵守;优质就应该优价;劣质就应该降价。然而,事实上的股改,在平均十送三股的预期中,一些业绩差的公司实际上付出的“对价”反而更少,(其送出的股份)豆腐买出肉的价格,公平再次地被践踏。而如果以中小企业板为例,其对价水平不断下降:“第一批(第二批公布股改方案的公司中开始出现中小板上市公司)10家公司平均对价水平是10送3.78,第二批20家平均对价水平就下降到3.44股,而到了随后公布的方案,这一数据已经下降到10送3.14股”。这也充分显示了对价水平的实际不公。

(五)股指数度面临千点之危

如果股改成功,那么,投资者对于股市稳定发展的预期就应当确定,股指在经历了4年多的下跌之后,就应该呈现稳中有涨的局面。然而,事实上,以沪市综指为例,自股改以来,股指从2005年4月29日的1159点,在短短一个月后的6月6日跌到998点;后虽被所谓政策性资金托住,但又在此后不久的7月12日和7月19日两度跌至1004点;之后,股指虽有所回升,在9月20日达到1223点;而就在各界人士特别是管理层因股指的上涨而沾沾自喜的时候,股指却又再度掉头向下,并在10月28日又跌到1067点,直逼1000点的大关。(深市综指则更是于11月16日创下2593点的次低点位,相较6月3日的低点2590点,只有一步之遥)股指的如此走势,其彰显了广大投资者对于股市稳定发展的预期,并没有因股改而得到确立,反而更加惶恐不安!如此,股改的成功从何谈起。

(六)股市的成交量一再缩减

如果股改成功,股市的吸引力就应当增加;就应当能够吸引新资金的加入;股市的成交量就应该有所放大。然而,事实上,股票型基金不仅发行困难,而且遭遇净赎回;除了一些所谓的政策性资金外,增量资金其实很少,以至于管理层急急企求于QFII,使其得以乘虚而入。而沪深两市的成交量也就一直不能有效放大。如此,如果,中国的广大投资者不能因股改而得利,反而令到外国的资本有机可乘。则股改的“成功”将仅是外国资本的胜利而已,而且其将来(很可能是在两、三年内)胜利退出之日,很可能就是中国股灾再度降临、金融危机暴发之时)。其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何益?

(七)大股东的增持承诺渐渐消失

如果股改成功,上市公司果然有投资价值。大股东就不怕做出增持的承诺。然而,事实上,股改开始的时候,虽然还有不少大股东信誓旦旦地誓言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有投资价值,并承诺出资增持。但是,在看到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失败以后,其他上市公司后续推出的股改方案,就再难看到大股东增持的誓言了。更有甚者,有的上市公司(如中化国际)的大股东干脆就直接背弃诚信,将自己已然做出的承诺置于脑后,一赖了之。可以说,大股东增持的失败,以及大股东增持承诺的逐渐消失,也同样标志着股改的失败。

以上种种,已然充分表明现有股改的失败。那些以为股改方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就是成功的人们,请扪着良心好好想一想,“”和“”的历史教训吧!二、股改何以“败走麦城”

现有的股改,所以陷入失败,其原因何在呢?依笔者拙见,主要有下列一些。

(一)知识和经验不足

笔者早在今年6月4日,就曾撰文指出,虽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是经过“专门工作小组”历时一年多的研究才推出的,并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所谓“开弓没有回头箭”。但是,其依旧是“知识和经验不足”使然,是难以令人称道的。并且明确指出了“知识和经验不足”的种种表现:如不能正确认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目的和方略;不能正确界定政府的职能;不能正确把握股权实际流通的限制;以及不能果断推出“新老划断”等。现在看来,股改的失败也正是“知识和经验不足”所招致的必然结果。

(二)以计划的方式管理市场

可以说,股权分置原本就是因为知识和经验不足,以计划的方式管理市场的产物。而现在依然沿袭计划的方法来解决股权分置改革这一市场问题。此乃导致股改失败的直接原因。

在股改的问题上,政府沿袭了计划的方法,其突出的表现为“统一组织”、“锁一爬二”、“成熟一家,推出一家”、“新老划断不确定”、“保荐制度”以及“倾斜政策”等。兹简单分析如下:

1、关于“统一组织”

“统一组织”是现行股改所遵行基本原则之一,其实质是,谁试点,谁先改、谁后改,完全由组织者说了算,缺少具体的标准和规范、缺少必要的监管,尤其是缺少对组织者的监管,没有公开、自由地竞争可言。客观上为设租、寻租开了方便之门。此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允,却成了股改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股改沿袭计划方法的突出表现。因此,“统一组织”应当改为“统一规范、严格监管”,这样,所有的市场主体,可以在确定的规范下、在严格的监管之中,自主决策、自由竞争,使股改遵循市场的法则,有序进行。从而奠定股改成功的基础。

2、关于“锁一爬二”

“锁一爬二”,是指证监会4月29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确定的一项股改政策,即“非流通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在12个月内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这明显是以计划的方法限制流通,和导致股权分置的“暂不上市流通”并无本质区别。其在客观上遏制了上市公司股改的积极性,人为地强化了非流通股股东在推出股改方案时的优势地位,从而使得股改“对价”少之又少;使非流通股股东得以利用制度再度实现对流通股股东的掠夺。这是导致股改艰难进行的又一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股权的流通一般是自由地,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受任何其他限制。但是,因股权分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为了确保这一问题公平解决,对非流通股在可上市流通后的转让加以限制是必要的。只是,这种限制应当以市场的方法,而不应该以计划的方法;应当促进公平,而不是制造新的不公。因此,笔者认为“锁一爬二”的政策,应当以“连续三天达到涨幅的限制或者股指一个月內涨幅超过30%;或者,股指六个月內涨幅超过50%;或者,以大宗股票交易的方式向战略投资者转让股份”等受市场约束的条件取而代之。惟有如此,股改才能有利于股价的上涨,实现互利多赢。

3、关于“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可以说是体现“统一组织”原则的具体管制措施。这是典型的计划方法,“成熟”与否没有任何具体的、公开的标准,为行政权力肆意妄为提供了空间。正是这一管制措施,使得一些机构重仓股、庄股和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抢先完成了股改,使得股改的成本人为增加,并使得其他众多未行股改的上市公司面临边缘化的危险。这对广大被深度套牢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其是导致股改为中小投资者所厌弃的原因之一。因此“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管制应当取消,应当依申请在先的原则来确定股改的先后,同时申请者,则依上市的先后确定股改的顺序。这才是比较公平的合乎市场要求的做法。

4、关于“新老划断的不确定”

股改开始以来,新股的发行是暂停了,但是暂停到什么时候,将来新股发行时有何新的举措,始终没有一个确定的说法。这是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对于股改难有稳定的预期,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股改的失败。笔者认为新老划断应当尽早确定,但是,在股改期间,新股发行应以可转换优先股为主,转股期限为三年,转股比例最高以3比1为限。前不久建设银行虽然在香港实现了成功上市,但是,实际上乃是银行上市的下策。如果其选择在国内通过各商业银行或者券商向广大投资者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则可以避免肥水外流,并可以实现互利多赢。如建行(按3比1转股)可以筹集到更多的资本,商业银行或券商承销可以获得大笔的佣金,改善资本结构;投资者可以分享上市银行成长的成果,国家的金融安全具备更加坚实的基础等。

5、关于“倾斜政策”

“倾斜政策”,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有的,但其在国内的倾斜政策大多是为了促进市场的公平,所以倾斜的对象往往是弱势群体,对弱者给予特别的关怀。然而,我国政府的“倾斜政策”与此大不相同。其倾斜往往是为了确保某一项政策的实施,体现的是政府的意愿,倾斜的对象往往是某个特殊的利益群体。在证券市场上,“倾斜政策”已然用得很多了,如“发展资本市场为国企脱困服务”造就了持续数年大熊市;“超常规、跳跃式发展机构投资者”演义了机构投资者的各种“黑幕”和“灰幕”,并最终导致了许多机构的破产;“设立中小企业板”批量产生了亿万富翁,而使众多的投资者深度套牢。特许权证的T+0交易,使得毫无投资价值的权证纵着上串下跳(最后必然难逃在疯狂中崩溃、覆灭的命运)等。如此这般的“倾斜政策”,其只是计划的附庸,相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何其远也。现在,管理层为了推进股改,又要搞什么“倾斜政策”了,说什么“支持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改善增量资金投资改革后公司股票的投资环境”;“研究制定针对股改进展较快的地区和已经完成改革的公司,实行倾斜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等。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倾斜政策的法律依据何在?倾斜政策以何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诚信和公平的法则?依笔者管见,如果真要搞“倾斜政策”的话,就请确认十大流通股股东的股改方案提案权;确认股改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这才合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精神;才真正有利于股改的顺利进行;才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背弃诚信和公平

诚信、公平、法治和互利多赢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四大法宝。其中诚信和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保障;互利多赢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动因和永远的追求。原本以为籍着股改,可以通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重塑股市的诚信和公平,奠定股市稳定发展的基础。然而,事实却远非如此。现有的股改实际上是背弃诚信和公平的,从下列事实中可见一般。

(一)股改政策向非流通股东倾斜,对流通股股东不公

尽管有人宣称股改使流通股股东成为强势,然而,事实上,现行股改政策实际上是倾斜于非流通股股东的。比如,只有非流通股股东有权推出股改方案;而流通股股东无权;非流通股股东可以推出这证、那证,而流通股股东异议回购也未得确认;股改多次(表面上看是两次,实则是多次)停牌制度实际上胁迫流通股股东或者用脚投票,认输出局;或者听任股改方案通过,而任人宰割;股改否决后三个月的间隔期,客观上增加流通股股东否决方案的成本,使其难以在股改的投票上,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等。这对流通股股东是不公平的。

(二)股改让机构重仓股、庄股、以及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先行,对其他上市公司不公

现行的股改,在“统一组织”、“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保护伞下,实际上使一些机构重仓股、庄股、以及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抢先完成了股改,而其他未完成股改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则因倾斜政策,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

(三)非流通股股东公然背弃股改承诺

有的上市公司刚完成股改,其大股东就公然背弃股改承诺,对自己推出的股改方案,作出最有利于己,而不利于人的解释,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四)股改沟通演变为拜票、贿票

股改方案推出后的沟通期,在保荐机构的帮衬下,实际上变成了拜票期,甚至贿票期。以至各式各样的投票门事件,频频暴光。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6)03―0065―04

自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以来,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中除清华同方试点方案未获通过以外,其余三家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均获通过。第二批则安排了长扛电力等42家上市公司进行试点。试点公司股票价格的填权效应,使广大投资者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增强,资金的积极人市使我国股票市场出现了局部牛市的局面。尽管在管理层的大力倡导下,上市公司都以积极的态度参与股权分置改革,使我国上市公司进入了全面股权分置改革阶段但从上市公司这一理财主体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选择行为角度来分析,大部分上市公司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选择侧重于方案的易理解和可操作性,很少关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会对上市公司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因此,分析不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有利于上市公司合理设计和选择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从而有效地促进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试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现实选择特性

目前46家试点上市公司除清华同方的试点方案未获通过以外,其余45家试点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都已通过。因此,选择45家已获通过的试点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对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现实选择特性进行分析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限于文章篇幅,试点上市公司现实选择表格从略)。

试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现实选择特性:45家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中,采用纯送股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36家,占样本容量的80%;采用送股派现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有6家,占样本容量的13.33%;采用送股权证型、缩股派现型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型的各1家,分别占样本容量的2.22%。

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相关财务比率的影响分析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是如何确定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无论上市公司采取何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都需要由保荐人进行推荐,保荐费用成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当年的成本,势必降低当年的会计利润,且由于改变的仅仅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之间的结构关系,并未触及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委托问题。所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当年和今后会计年度的收入并不因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发生变化,其收入水平最终仍由上市公司内在的经济活动规律所决定。[2]、[3]

(一)权益净利率

令未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当年的税后净利为P,当年年末平均所有者权益为O(下同),则上市公司当年年末的权益净利率(ROE0)为(P/O)x100%。当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其权益净利率的变化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未涉及派发现金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该方案包括纯送股型、缩股型、送股权证型和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型四种。这四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以后,会直接影响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净利和平均所有者权益。令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费用对当年的税后

年净现金流量的影响。两者相比,V1

2.涉及派发现金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此方案包括送股派现型和缩股派现型两种。当派发的现金来源于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时,由于现金的派发不影响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当年的净现金流量,因此其企业价值的计量与未涉及派发现金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完全相同,即企业价值(V2)等于V1。当派发的现金来源于上市公司时,由于现金的派发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当年的净现金净流量,因此其理财目标函数的计量与未涉及派发现金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比具有一定的差异,其企业价值(V3)可以表示为:

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理性选择的思路

根据上文的论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无论上市公司采用哪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都会使上市公司当年的权益净利率下降;除了采用缩股型和缩股派现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能使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上升以外,其它任何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都会使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下降。当采用缩股派现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派发的现金直接来源于非流通股股东时,该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与缩股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样,能使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达到最大。无论采用何种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都会使上市公司的价值降低,当采用送股派现型和缩股派现型方案其派发的现金来源于非流通股股东时,上市公司的价值下降的幅度最小。

上述结论表明上市公司在选择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如果不考虑其它因素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选择的影响,[5]单纯地从上市公司这一理财主体的财务行为出发,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理性选择思路是:尽可能选择缩股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即使采用缩股派现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也应尽可能争取现金来源于非流通股股东。而目前80%的试点公司采用纯送股型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从上市公司这一理财主体的财务行为来分析,存在比较严重的非理性成分。

参考文献:

[1]肖国元.关于“股权分置”问超的思考笔记[J].股市动态分析,2004,(31).

[2]白重恩,刘俏等.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05,(2)。

[3]胡一帆,宋敏等.竞争、产权,公司治理三大理论的相对重要性及交互关系[J].经济研究,2005,(9).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0-0186-02

一、成本的测度

本文所主要依托的理论是成本理论。在股权分散程度较高的现代企业内,不同契约形式中存在着多种冲突。核心的冲突有三种:一是冲突源于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分配,即股权成本。本文拟选用经营费用率(ORE)作为股权成本的测度。二是冲突源于企业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分配,即控制权成本,亦采用应收资金率(RFR=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应收票据之和除以总资产)来测度控制权成本。三是冲突源于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利益分配,即债权成本。本文主要着重研究前两类成本。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Jensen and Meckling (1976)对股权成本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Lins(2000)、Franks and Mayer(2001)、Faccio and Lang(2002)、Cronqvist and Nilsson(2003)、Baek(2004)以及Atanasov(2005)等人通过对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实证研究,得出了一致的研究结论,那就是股权高度集中存在于大部分的公司中,对于把成本理论运用到这些特征中的公司中进行实证研究是非常紧迫和现实的。

李增泉、孙铮、王志伟(2004)的研究结果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之间存在着倒“U”型的非线性关系,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存在负相关关系。宋力、韩亮亮(2005)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成本与股权集中度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与股权制衡度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肖作平、陈德胜(2006)研究结论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一定程度上与成本正相关;少数大股东联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成本。苏坤(2007)研究结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股权成本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股权制衡度与股权成本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高雷、高田(2010)研究结果表明,成本与股权集中度、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

三、研究设计

1.被解释变量

股权成本,本文拟选用经营费用率(OER)作为股权成本的测度。

控制权成本,本文拟采用应收资金率(RFR=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应收票据之和除以总资产)来测度控制权成本。

2.解释变量

本文拟采用股权制衡度(CR2-10=第二大股东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数量之和除以总股本)作为股权结构的替代变量之一来检验其与成本之间的关系;本文拟采用股权集中度(CR1=第一大股东持股数量/总股本)作为股权结构的替代变量之一来检验其与成本之间的关系;

3.控制变量

本文分别选取公司规模(CS)、盈利水平(ROE)、股权性质(STATE)、行业虚拟变量(ID)、地区虚拟变量(AREA)为研究模型的控制变量。

四、研究假设

1.股权结构对股权成本的影响

H1:股权分置改革前,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股权成本存在负相关关系;股权分置改革后,二者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但其显著性有所下降;

H2:股权分置改革前,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股权成本存在正相关关系,股权分置改革后,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其显著性有所上升;

2.股权结构对控制权成本的影响

H3:股权分置改革前,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控制权成本存在正相关关系;股权分置改革后,二者存在正相关关系,但其显著程度有所下降;

H4:股权分置改革前,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控制权成本存在负相关关系,股权分置改革后,二者存在负相关关系,但其显著性有所上升;

五、实证研究

1.数据来源和样本选取

本文研究所采用的数据以2006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为基准,进一步选用该部分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前两年,即2004和2005年的相关数据,以及该部分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两年,即2007和2008年的相关数据,经过筛选,最终相对应的观测值为936个。

2.模型设计

股权结构和控制权成本之间的模型设计。

RFR=α+βCR1+γ(CV)+ε;RFR=α+βCR210+γ(CV)+ε

股权结构和股权成本之间的模型设计:

OER=α+βCR1+γ(CV)+ε;OER=α+βCR210+γ(CV)+ε

3.实证分析

首先是股权结构对股权成本的影响,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模型Ⅰ和模型Ⅱ的调整基本上在22.13%和25.35%区间内波动,由此可以说明本文所建立的模型的整体拟合度比较好,模型整体对被解释变量的解释效果比较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都与股权成本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而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的值为0.010 324大于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的值0.010 066,由此可知,研究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在5%的置信水平上具有显著性,而股改后二者之间的显著性有所下降;同时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都与股权成本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通过值可以看出研究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在1%的置信水平上具有显著性,而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回归系数为0.105942大于股权分置改革前回归系数0.092506,由此可以说明,股改后第二只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对股权成本的影响程度加深,影响能力增强。由此,假设1和2基本得到了验证。

其次是股权结构对控制权成本的影响,见表2。

由表2可以看出,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模型Ⅰ和模型Ⅱ的调整基本上在23.58%和26.49%区间内波动,由此可以说明本文所建立的模型的整体拟合度比较好,模型整体对被解释变量的解释效果比较强。但是,在模型Ⅰ和模型Ⅱ中,虽然股权分置改革前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控制权成本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同时,第2至第10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控制权成本之间也存在负相关关系,遗憾的是两种情况下的相关关系都不显著,由此针对股权结构对控制权成本的影响所建立的研究假设没有得到有效的验证。

六、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实证结果分析,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本文就股权结构对股权成本的影响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冲突存在反向影响,即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大股东的权力进一步提升;与此同时,衡量股权结构的另一指标股权制衡度,即第2至第10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冲突存在正向影响,即公司存在权力制衡反而会增加冲突。

第二,本文就股权结构对控制权成本的影响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无论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衡量股权结构的两个指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第2至第10大股东持股比例对控制权成本都存在相关关系,但是关系不显著,与预期的假设不一致。我们分析如下:首先,我们认为这可能是所选的研究样本自身特点的缘故,研究样本的总量相对比较小,因此致使回归结果的显著性没有得到有效的彰显。其次,我们考虑到了,无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还是其他股东,不同的持股比例会有不同的控制权力,与之相对应的其他股东也会因为持股比例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程度的制衡力,所以,如果能够按照不同的持股比例合理的划分相应的区间,就有可能得出预想的结果;抑或还有更深一个层次的理论因素,这值得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 高雷,高田.信息披露、成本与公司治理[J].财政科学,2010,(12):34-42.

[2] 李增泉,孙铮,王志伟.“掏空”与所有权安排——来自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经验数据[J].会计研究,2004,(12):3-13.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篇(8)

中国证券市场自创建以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状况一直存在,并成为困扰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股权分置问题直接导致了很多问题的产生,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阻碍了市场效率的提高,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基础制度缺失,它影响资本市场预期的稳定,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所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的效果,得出该事件对市场影响的结论,这些结论对市场的监管和组织者来说,可以据此调整政策,以政策手段调控股权分置改革的方向和节奏,来规范上市公司运营;对上市公司而言,可以根据影响市场反应的各个因素的作用方向和程度,来调整股改方案,以保证公司的股改顺利进行;对投资者而言,更可以据此来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获得理想的收益具有现实意义。

一、文献综述

(一)理论研究综述 吴晓求(2004)认为从结构和功能上看,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都处在不正常状态,根本原因是股权的流动性分裂。股权流动性分裂严重损害了中国资本市场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匹配机制,客观上使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处在不平等的状态。为此,要使中国资本市场有一个蓬勃发展的未来,唯一的出路是必须进行股权的流动性变革,以形成一个利益机制一致的股权结构。赵芳(2005)认为“同股不同价不同权”规则是我国上市公司产生股权分置问题的根本原因,这一规则引起的股东权益差别导致的盈利模式差别是我国证券市场种种问题的根源,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必须建立“同股同权”的新规则。而建立“同股同权”新规则的关键是如何使全体股东获得平等的投资人地位,在“同价”的前提下实现“同股同权”。朱小平(2006)认为对流动性的分析与定价是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 其意义远大于其表面上的非流通股参与流通, 从股票的流动性出发,试图探讨如何利用衍生金融工具给股票流动性定价, 以此来解决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给付问题。阳嘉瑛、李江(2005)对股权分置的利弊进行评价,提出解决股权分置应步伐稳健的观点,并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将使证券市场产生的反应作出了推断分析。 傅子恒(2006)认为,股权分置结构下,股权融资行为可为非流通股股东带来远远高于股权融资成本的超额融资回报,所形成的激励足以诱致非流通股股东忽略股权融资的潜在风险和成本,凭其在股权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充分运用制度安排和公司控制权掌控一切可能的利益制造机会和利益输送机制,以流通股股东近乎“输血式”的资本供给为代价,加速非流通股的资本积累和增值过程,从而形成中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融资行为特征和资本形成机制。陈蛇、陈朝龙(2005)对股权分置的事理进行分析,解释了股权分置引发的个股股价上涨和大盘下跌的证券市场波动现象,并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存在施舍机制和伤及无辜机制这两点机制设计不足。

(二)实证研究综述 唐国正等(2005)分析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在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方面的政策内涵,他们采用超额累积收益率的事件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显示,管理层出台的相关政策在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方面存在缺陷,这也导致公众投资者对市场的平均对价预期很低。此外,他们注意到了对价方案好于其他试点公司的清华同方的改革方案没有通过的现象,可能的解释在于行为金融学上的“锚定效应”。张继袖、陆宇建(2006)通过事件研究和回归分析的方法,以中小企业板的5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以股改的三个批次研究了股改的市场反应。不同于以往研究的是,他们的研究以股改的两次停牌为事件研究起点,以停牌前后投资者获得的非正常报酬率为解释变量,而不再仅仅以对价方案来衡量利益分配。研究的结果显示,随着股改的深入,推行股改方案的难度越来越大。而该研究回归的结果显示,只有流通股参会率和流通股比例对于非正常报酬率的区间显著。黎璞、陈晓红、刘剑锋(2006)通过实证研究否定了从全面开展股权分置改革以来,股票收益与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比例成正相关的假设,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市场已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形成了较稳定的预期,理性的投资者在选择股票时将更注重公司的内在价值,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的实际意义在于增加投资者信心,而非仅提供投资者一段时期的套利机会。丁志国等(2006)利用试点的46家上市公司数据计算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超额收益状况。结果显示,股权分置改革整体上具有财富创造效应。但同时也发现,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中的获益要超过流通股股东,其原因可能在于股改的制度设计本身。李京真(2006)通过一系列的数理模型揭示了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经理人的努力程度能在二级市场上的并购后的收益得到反应。以中小企业板为例,股改后的上市公司的托宾Q值明显高于股改前,这也为全流通时期的并购创造了前提条件。何诚颖、李翔(2007)从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上近2/3的股份获得流通后带来市场的扩容预期对市场的反应进行研究,他们通过计算股改公告前后30天的超额累计收益率发现大多数公司对股改事件在样本区间内反应是正向的,股票复牌后30个交易日后的反应要比股改前显著。林乐芬、展海军(2007)以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1302家股改公司作为样本,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描述分析。结果表明:股权分置改革政策对股票市场产生了显著影响,且为正效应;非流通股股东以对价形式补偿流通股股东利益以换得流通股权,受到流通股中小投资者的欢迎,从而为股改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大多数股改公司累积平均超额收益率股改后经历了短暂递减后趋于平稳的特征表现。鲍凡露(2007)采用事件研究方法,通过模型来说明股改前后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价格的变动来间接反映其财富变化。通过分析得出,无论是在全样本还是分类检验下,上市公司股票在股改之后都存在着超额的收益并且总体上来看都显著。李冻菊(2006)采用事件研究方法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对深圳股市中小企业板的影响,得出股权分置改革事件对深圳股市中小企业板短期内股价走势有显著影响,深圳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有效的结论。杨善林、杨模荣、姚禄仕(2006)选择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使用剩余收益估值模型估计我国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以股票内在价值为基础检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对股票价格和价值之间相关性的影响。研究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价格和价值之间相关性有显著的提高,业绩较差公司股价相对价值偏离程度得到一定程度的修正,股权分置改革在改善股票市场定价机制方面实现了管理层预期的效果。胡援成、龚剑锋、胡宁(2007)采用事件研究法和多元回归分析,考察了2005、2006年沪深两市实施股改的943家A股票股改前后的股价表现,研究得出:股权分置改革对于市场产生正效应;从股改初期与中后期的回归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股改信心不足,并导致了投资者初期对市场未来预期的非理性;股权分置改革只是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股东间的一次财富分配,股权分置对于证券市场的影响效力有限且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依然表现出“政策市”的烙印。

二、研究设计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本文采用单样本T检验研究股权分置改革给证券市场带来的效应,主要是检验样本公司的累积超额收益率是否显著的区别于总体均值0。因为在股权分置改事件间没有对证券市场产生作用时,累积超额收益率应该在零附近随机波动,所以本文选取0为所有股改公司的均值。为了验证以上的假设,笔者对样本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后进行描述性统计,来比较不同行业之间的持有收益率的差异。表(3)是从各个行业的角度对样本公司进行分类,并对该行业样本公司产生的累积超额收益率所作的统计检验,主要用来检验股权分置改革对各个行业的影响程度及影响方向。研究结果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对电信业务、公用事业、信息技术和医疗卫生几个行业的影响在股改前并不明显,虽然产生了负的累积超额收益率,但大多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不显著;而在股改后产生了显著为负的累积超额收益率,说明股权分置改革对这些行业产生了较大影响。对金融地产、能源、工业、可选消费、原材料、主要消费等行业方面的影响在股权分置改革公告日前已有明显迹象,反映在累积超额收益率上为部分事件日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说明股权分置改革消息在改革前已有部分泄露,股改后市场反应较大,在多个事件日累计超额收益率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其中工业、可选消费、原材料、主要消费几个行业在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反应尤为剧烈,普遍存在着显著为负的累积超额收益率,说明股权分置改革并没有达到投资者预期的效果,它给证券市场带来了显著为负的市场效应。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投资者更看重金融地产、医药卫生、可选消费三个行业的发展。在资金疯狂入市,投资者热情似火的背景下,金融地产业被普遍看好。医药卫生、可选消费业的投资预期较好,可能是因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相关政策的出台也可能是受这些行业的周期影响。结果表明,在股改前的时间段内除电信业务、能源、主要消费三个行业出现了逐渐下降并为负值的累积超额收益率外,其它各行业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反应与总体的研究结果大致相同,都是在0附近随机波动。股改后的事件研究期间,金融地产、医药卫生和可选消费三大行业的累积超额收益率呈上升趋势,并在股改后第十天出现显著为正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其他各行业绘制的累积超额收益率时序线与总体样本几乎相同,即股权分置改革前累计超额收益率波动幅度较小,股改后波幅较大呈波浪起伏状态,但均在0值以下波动。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我国股票市场还不是一个有效的市场,投机现象比较严重;二是广大投资者对股改后上市公司的经营信息不足,对其业绩无法准确把握,对股价的预期很不稳定。

四、结论

从每个行业的角度来看,股权分置改革带来的影响是不相同的。股权分置改革对金融地产、医药卫生、可选消费三个行业的影响是正面的,股改前的累积超额收益率波动幅度不大,表现为围绕0值上下波动的趋势。股改后累积超额收益率呈上升趋势,产生了正的累计超额收益,股权分置改革对这三个行业产生了正面的市场效应。而对电信业务、能源、主要消费三个行业来说股改前就产生了显著为负的累积超额收益率,说明在股改前出现了信息泄露或者投资者从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感觉到了股改信息,并在该信息的影响下股改后累计超额收益率依旧呈下降趋势,说明股权分置改革给这些行业带来了负面的市场效应。综上所述,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并不能对证券市场本身产生直接的市场效应,但股权分置改革作为保障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也就是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个制度肌瘤,在本质上可以推动资本市场的机制转换,消除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强化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机制。另外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为资本按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建立了良好的运作基础,形成了良好合理的证券市场格局,为资本融资增值提供了正常的交易平台,促进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真正落实和发挥效用。

参考文献:

[1]黎璞、陈晓红、刘剑锋:《对股权分置改革的事件法研究》,《系统工程》2006年第7期。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F40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098-04

截至2007年底,股改工作基本结束,股权分置将成为历史,证券市场将进入“全流通”时代。股权分置改革将非流通股逐步变成了流通股,从根本上改变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利益取向的不一致,奠定了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股权分置改革最直接的作用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股改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两个特点:一是股东所有权属性多样化,有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其中国家股比重较大,基本达到了50%左右水平;二是股权高度集中化,表现在非流通股比例高达60%~70%,且集中于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股权的高度集中,带来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低,不能有效地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

股权分置改革给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带来的变化主要有三个方面:(1)实现了股票的全流通。股改前约占市场2/3的非流通股通过股改成为可以上市流通的流通股,奠定了各类股东之间“同股同价同权”的共同利益基础。(2)股票的全流通可实现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合理配置。国有股比重过高的上市公司由于国家或政府作为所有权的代表,容易造成所有权缺位、产权虚置、委托链过长等问题,导致企业绩效低下。在全流通的状态下,即使国有股仍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也有助于健全企业的制衡体系,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3)股改前国有股一股独大容易使大股东滥用权力,股改后,对价方案的实施可使国家持股比例下降,从绝对控股降为相对控股。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企业绩效影响已有的实证分析

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来,国内学者就开始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和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从研究结果来看大致分为两种观点:一是股权分置改革与企业绩效相关;二是股权分置改革与企业绩效无关。

1.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绩效相关论。陈明贺(2007)利用了81家上市公司的2005、2006两年财务中报的面板数据,选取市净率、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三个指标为被解释变量,以股权分置改革为政策性因素,回归分析表明:一年多来的股权分置改革有助于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任俊琛、吴春梅(2007)选取32家上市公司,研究其在2003―2006年的四项财务指标,采用财务指标法分析了股权分置改革对其绩效的影响,研究结论表明:股改可以在短期内提高上市公司绩效,尤其是非流通股比例高的公司,绩效提高效果更显著。董柳汕、关明坤(2007)以2005年完成股改的46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以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为绩效变量,对股改前后绩效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含量相等的单因素方差分析等方法检验股改与绩效的关系,最终得出股改有助于公司治理改善和公司绩效的提高。夏美芳(2008)选取了2005年底前和2007年初实施股改的前后期两阶段公司样本,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做统计和实证比较分析,选用每股收益,净收益率、净利润率和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作为绩效指标,对其进行回归分析表明,股改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逐步优化。徐杰(2009)运用因子分析法分析了上市公司绩效综合得分,并对上市公司绩效综合得分按ST和非ST公司进行了分析,还从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属性两个角度研究了股改后股权结构和公司绩效的关系,得出了股改对绩效提高有所帮助的结论。

2.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绩效无关论。江南春(2006)在股改后一年对股改公司的财务绩效和同期上市公司的总体水平的财务绩效进行对比分析,分析的结论显示财务绩效指标在统计上并不支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通过后能提升企业财务绩效的预期。董梅生、查会琼(2007)研究了177家股改企业,通过对股改前后绩效的分析,发现每股净资产在股改前后不存在显著差异,每股收益、资产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均表现为股改后第一季度指标显著高于股改前,股改后二三季度指标显著低于股改前,股改后第四季度指标与股改前无显著差异。李旭旦(2007)对最早在2005年进行股改的234家公司进行研究,将这些公司的2006年中期绩效指标与2005年中期绩效指标进行对比,以每股收益为绩效变量进行了股改前后的配对样本T检验。结论表明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在半年后的公司绩效有所下降,但并不明显,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绩效影响在短期内没有出现预期的效果。

3.对于国内已有的研究,笔者认为主要忽略了以下两个问题:

(1)忽视了行业特征。不同的行业会有不同的最优股权结构,行业竞争性强的公司,分散性股权结构优于国有控股型,国有控股型优于法人控股型;行业竞争性弱的公司,法人控股型优于国有控股型,国有控股型优于股权分散型。但已有的研究股改对公司绩效的相关文章中,基本没有将行业特性差异带入到研究范围中来,仅仅将股改与否作为选择样本的唯一依据,忽略了行业性质的划分。这样短期内难以得出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绩效影响的真实结论。

(2)忽视了股权分置改革影响的滞后效应。股权分置改革自2005年5月起,到2006年年底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已经进入到了股改的程序。股权分置改革算是基本完成。虽然非流通股在股改中获得了流通权,但都不能马上在二级市场流通。在出台对价方案的时候,基本上非流通股都有少则一年、多则两年的禁售时间,也就是说,到了2007年的时候非流通股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实质上还是非流通状态,公司股权结构里一股独大的状况并没有改变,全面的大小非解禁是在2007、2008年,这时才能初步体现股改的影响,因此,股改对企业绩效影响应该存在很长的时滞,应该拉长研究样本的时间跨度。

二、化工化纤行业股权分置改革情况

1.化工化纤行业上市公司基本概况。化工化纤行业是我国基础性、支柱性产业,从百姓的衣食住行到国家的经济发展都离不开该行业,既有传统企业也有现代企业,是企业类型比较全面的一个行业。目前为止该行业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数量最多的一个行业,拥有165家上市公司。从经营范围看,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108家,占65.45%;化学肥料、农药制造业有14家,占8.48%;塑料、化纤制造业36家,占21.82%;石油加工焦炼业7家,占4.25%。

2.化工化纤行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况。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是对价,改革方案本质是对价支付方案。化工化纤行业上市公司大多数是在2005年和2006年进行股改,截至2010年1月,164家A股公司只有2家未进行股改(S上石化、S仪化)。在162家股改公司中,有60家公司是从2006年6月后新上市的,上市后直接以限售股的形式存在,因此,真正完成股改过程的公司应该是102家,股改方案大致分为送股、公积金转增、其他综合这三类。据统计,该行业的对价方案中,采用送股方式的有40家,占39.22%;公积金转增方式的20家,占19.61%;采用其他综合方式的有42家,占41.17%。

三、股权分置改革对化工化纤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将所有非流通股通过改革变为流通股。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的比例决定着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又影响着公司的治理机制和效率,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是对公司治理效率最直接的反映。因此要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的绩效影响,首先要分析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权结构的变化,主要是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比例的变化、股权集中度的变化以及股权制衡力度的变化。

通过对化工化纤行业选定的样本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连续5年的流通股比例变化情况分析可以看出,除了辽通化工、沈阳化工、云维股份之外,其余的72家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流通股的比例都逐年上升,到了2008年年底,大部分的样本公司流通股比例已经超过50%,有的已经真正进入全流通。根据前面理论分析,流通股的比例越大,公司的治理机制也就应该更健全,治理效率也就越高。

通过对样本公司的股权集中度的情况所做的统计分析,是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指标为代表,可以看出,“一股独大”情况得以改善,股改前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绝大多数都在40%~50%之间,有的甚至更高,股改后,到2008年年底,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绝大多数降到了20%~40%之间,大多数在30%左右,只有辽通化工、川化股份、保定天鹅、泸天化、云天化、巨化股份、沧州大化、太化股份、烟台万华、红星发展、三友化工、神马股份这几家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不过可以发现,由于这几家公司股改前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达60%~80%,所以总体还是下降趋势。“一股独大”得以改善,股权结构得到优化,从而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

通过对企业股权结构中股权制衡度的情况所作的统计分析,所选用的指标是Z指数,即第一大股东持股数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数的比值,该数值越大,说明制衡力度越弱;反之说明制衡力度越强。股改后,第一大股东控股比例越少,第二大股东就越能和第一大股东制衡,就越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尤其是处于经济转轨特殊时期,对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股东的内部有效监督,能有效阻止其掠夺行为和掏空现象的发生,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表中可以看出,从2005年到2008年,该指标基本是下降的,说明企业股东的制衡度越来越强,更有利于企业治理绩效的提高。不过该指标也不是说越小越好,需要结合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来看。如果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过低,同时该指数又很小,可能会有股权过于分散的危险,从以往的股权结构研究来看,股权需要相对集中,过于分散并不有助于治理公司。

从以上对股权结构在股改前后变化的统计分析中可以看出,化工化纤行业75家样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基本得到了优化。而股权分置改革和企业绩效的关系,可以如下图所示:

由此可以看出,股权分置改革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上述的传导机制形成的:股改可以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最终提升企业的绩效。

因此提出假设:股权分置改革能够提升化工化纤行业的公司绩效。

四、股权分置改革对化工化纤上市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

本文将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股改前后化工化纤业75家上市公司经营绩效进行对比分析。

1.绩效指标的选取。评价公司的绩效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绩效指标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财务指标,另一类是在考虑财务指标体系的同时融入了非财务指标。笔者参考了财政部颁发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选取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成长能力、股本扩张能力五个评价指标,具体如下表(表1):

2.分析方法。表1虽然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公司的绩效指标,但指标之间彼此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因而所反映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会有重叠。因此本文选取了主成分分析法进行分析,该方法是用降维的思想,把多项指标化为少数的几个综合指标,新建立的综合指标不仅可以保留原始指标的主要信息,而且彼此之间还不相关,比原始指标更优越,能反映指标贡献度的大小。

3.样本选择与分析过程。化工化纤行业全面进行股改的有102家上市公司,剔除掉部分ST以及一些数据不满5年的公司,剩下75家上市公司。时间上,选取2004、2005、2006、2007、2008五年的相关指标,因为这五年刚好是股改前后的时间段,这样分析其结果更具有可靠性和可比性。

为了考察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我们把已知的75家公司5年的6项指标区分为股改前和股改后。由于上市公司年度经营状况基本在上半年就已经定型,因此,凡是在2006年7月以前完成股改的,当年数据划入股改后的数据,否则就划入股改前的数据,并对各项数据以年为单位取平均数(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取几何平均数,其他数据取简单算术平均数)。

构造标准化数据矩阵,令X1=年均净资产收益率,X2=年均每股收益,X3=年均每股净资产,X4=年均总资产周转率,X5=年均资产负债率,X6=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由于六个指标的量纲都不一致,数量间的差异也很大,首先标准化处理,即将各种不同度量的指标转化为同度量的指标,使各指标之间具有可比性,标准化方程为:Zi=■。(过程略),得到股改前和股改后的标准化数据矩阵表。由于6个指标间关联程度有限,为了更好地分析股权分置改革对不同经营状态的公司的影响,故采用聚类分析中K-均值法对标准化数据进行分类,并人为假定类别为3,分析结果略。

为了便于对股改前后的数据进行比较,我们假定股改并不会改变公司所述的类别,分别对股改前后的数据根据其组别进行主成分分析。

根据主成分分析的结构,我们可以构造3个全新的绩效指标如下:

y1=0.891x1+0.961x2+0.347x3-0.322x4+0.036x5+0.144x6

y2=0.245x1+0.003x2-0.760x3+0.256x4+0.696x5+0.694x6

y3=0.279x1+0.196x2-0.319x3+0.821x4-0.425x5-0.325x6

再根据这三个指标,以及主成分分析中的方差解释程度,计算出第一组中各公司的股改前的绩效得分:

F1=0.32712y1+0.27820y2+0.19658y3

同样的方法运用SPSS对第一组公司股改后数据进行主成分分析(略),结果如下:

为了判别第一组的公司经过股改后绩效是否得到统计上的显著增加,现对第一组股改前后绩效数据进行独立样本配对t检验。相关计算表如下:

t统计量定义为:t=■,其中dˉ为绩效(F)差值的均值,sd为绩效差值的标准差,n为样本大小。在样本独立及正态性假设下,该统计量应该服从自由度n-1为的t分布。

构造虚拟假设为H0:dˉ0;对于第一组而言,查表可得5%显著性条件下,自由度为15的t分布(单侧)临界值为2.131。因此,该样本未通过配对的t检验,即我们不能拒绝dˉ

但就个别公司而言,在第一组的16个公司中有11个公司的绩效得分得到了提高,绩效有所下降的五个公司其中三家下降幅度微弱,考虑到2008年经济危机大环境的影响,尤其化工化纤行业受原油价格影响较大,下降幅度比较大的是广州浪奇和红星发展。这两家公司都是2005年底进行的股改,第一大股东都是国有股,可以发现虽然他们股改较早,但至2008年年底,流通股的比例一直没有大幅度提高,限售股比例依然较高,也就说他们尚未进入真正意义上的全流通,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也依然很高,都在45%以上,属于绝对控股,从股权制衡度上来看,Z指数较高,红星发展高达123.48,这更说明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仍然存在。

采用上述方法对第二组和第三组进行同样的实证分析,第二组股改前后绩效数据配对t检验结果显示,5%显著性条件下,自由度为24的t分布(单侧)临界值为2.0640);第三组绩效数据配对t检验结果显示:5%显著性条件下,自由度为33的t分布(单侧)临界值为2.0420))。

4.研究结论。通过对75家化工化纤行业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初步得出了以下结论:

(1)股权分置改革后,化工化纤行业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得到了优化,一股独大的现象得到了改善,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控股比例已经降到了40%以内,与国际上30%水平已很接近,加速了我国与国外证券市场接轨的步伐。

(2)总体而言,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有着的积极影响,即参加股改的上市公司,股改之后公司的治理效率得到了提高,经营业绩也在上升,论证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

(3)实证结果表明,绝大多数样本公司在股改后的绩效是显著提升的,考虑到2008年的金融危机,化工化纤行业是一个原料和产品对进出口依赖都比较大的行业,在这样的背景下,能有这样的结果可以说明股改的效果是好的。

[本论文是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07JA630008)、江苏社科基金项目(07EYC067)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陈明贺.股权分置改革及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基于面板数据的分析.南方经济,2007(2)

2.任俊琛,吴春梅.股权分置改革绩效效应研究一一基于深圳100指数样木股的实证.商场现代化,2007(12)

3.董柳汕,关明坤.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治理绩效关系的实证分析.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报,2007(3)

4.夏美芳.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研究.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8

5.徐杰.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上市公司绩效影响研究.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6.江南春.股权分置改革与公司价值的实证检验.商业时代,2009(1)

7.董梅生,查会琼.股权分置改革前后上市公司绩效变化的研究.技术经济,2007(4)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篇(10)

一、引言

自1993年至今,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是在国有企业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能够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刚刚进入试点阶段的股权分置改革,最根本目的就是要消除全流通障碍,促进资源合理流动,改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从而提高国有企业运营效率和保证我国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特点及现状

(一)股权分置改革的特点。我国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总结的过程。所谓股权分置,是指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在一个上市公司总股份中井存的现象。在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法律法规还不承认私有产权,设计者做出国家股、法人股不流通的制度安排,巧妙地回避了“姓资姓社”的争论,确保了证券市场的稳定。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日益发展,股权分置的固有缺陷日渐显露并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国企改革的进行。股权分置的固有缺陷在于该制度安排造成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权力不对称,使得二者之间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弊端主要体现在:一是不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使得以国有股为主导的上市公司回避了应有的市场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二级市场的投机炒作行为。二是股权分置使得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在首次发行股份、配股、增发新股、股利分配等方面存在严重的权利不对称,流通股股东向非流通股股东支付了大量的转移性支付,其权利受到严重损害。三是股权分置使得企业治理结构的利益基础不一致,因而降低了企业运营的效率。

(二)股权分置改革的现状。目前,四家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企业的改革方案已经出台。“三一重工”的改革方案是“l0送3派8元”方案,即流通股东每10股获非流通股东送3股。同时每10股获派8元现金,派现部分由资本公积转增,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将获得“上市流通权”。“紫江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10送3”方案,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l0股流通股将获得3股股票;“清华同方”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l0股转增l0股方案;“金牛能源”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l0股支付2.5股股票,作为换取非流通股份流通权的对价。上述分置方案可以看出,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实质就是在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重新分配控制权,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运营效率。最近,股权分置第二批42家试点企业名单公布,与先前的四家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样本多样化,涵盖了大型中央企业、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等不同类型和层面的企业。二是试点企业大多业绩较好或是新上市公司,这保证了公司有足够的盈利能力和资本公积。三是解决股权分置的方案充分多样化,缩股、权证和回购均成为可能,使得试点方案的选择余地较大。

三、股权分置使公司治理复杂化

股权分置改变了公司内部的利益格局,使公司治理变得复杂起来,出现这种情况的深层次原因是由股权分置所导致的控制权分裂。根据现代企业理论的研究,企业是一组契约的联结。在缔约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未来不确定等因素的存在,使得事前没有成本地缔结一份完全契约是不可能的,总会出现在初始契约中没有明确的或然事件,导致事后发生再谈判甚至法律争端,于是,产生了治理的必要,这就是任何企业都存在治理问题的根源所在。

当企业的不完全契约性质作用于企业的权利划分时,控制权配置问题就出现了。并成为影响企业治理的关键问题。我们知道,所谓控制权,就是能够影响甚至是左右决策的权力。企业主向经理授予管理决策权,意味着将部分控制权也一并授予了经理。当一部分控制权配置授予经理后,企业治理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那就是经理以牺牲企业主的目标为代价追求私利所导致的问题。

这种由控制权分裂所带来的治理问题,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权分置的存在而被放大,使得公司治理呈现出异常复杂的图景。在上市公司中,股东往往成千上万,股权很分散,股东数量如此之多,以至于他们即使名义上拥有诸种股东权利,也不可能运用这些权利参与或掌握企业的日常经管管理,公司经理们实际上拥有了对企业的日常控制,这就大大增加了股东对企业失去控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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