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制度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01 09:52:13

信贷制度论文

信贷制度论文篇(1)

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我国曾经将不良贷款定义为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即一逾两呆)的总和。我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贷款主要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1.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估算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降低不良贷款上的确下了不少功夫,如尝试制定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信贷业务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规定降低不良贷款的指标等。但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仍严重偏高,尤其四大国有银行为最。2004年,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减少3946亿元,下降4.56个百分点,已降至13.2%。这个比例已经远远高出世界银行业的平均水平,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仍处于高位,不仅已超过《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而且与国际先进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应保持在5%以下的要求相去甚远。如果考虑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外公布的数字相对保守的因素,那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更是可想而知。

表1-1截至2003年国内各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

单位:亿元人民币

银行名称贷款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

中国工商银行29578.377598.7821.56%

中国建设银行17663.882679.6011.90%

中国农业银行19129.606982.0330.07%

中国银行18161.894085.3118.07%

合计84533.7421345.7225.26%

尽管我国近年来频频采取诸如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关闭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加强银行监管等一系列措施,但权威人士指出,高风险、低收益仍是国内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问题。

中国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杨再平说,2004年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实现了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的“双降”,但若剔除政策性剥离因素和新增贷款稀释效果的影响,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实际上是“不降反升”。由此可见,如何控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增长,使其不良贷款率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我们国家面临的重要课题。

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分析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已久,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也就比较复杂,其中主要是历史上的原因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当然,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是不良贷款形成不可或缺的因素。

2.1历史原因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

首要的是计划经济下国家对我有企业的资金扶持转移造成的,而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一大批旧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出现了严重的负债。

这当中,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如: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将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责任,转移到了银行。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拨改贷”开始。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政府主导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国有银行根据政府的指令发放贷款,经济转轨后,改革的成本大部分由银行承担了,由此形成大部分不良资产。

政府几乎不再对国有企业投入资本金,企业的建立与发展,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成立前,国家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也就是所谓的政策性贷款,这些贷款中的大部分后来成为银行的不良贷款。

当时的对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是要有政府批准的,无论是固定资本还是流动资本,都是如此。所谓“国有企业”,很多其实从一开始就没有国家财政的投入,而大多是银行的政策性贷款投资。

第二,当企业发生亏损的时候,政府也几乎不再给企业以财政补贴,而是国有银行对其债务进行延期或追加新债。这样,国有企业经营出现亏损,以前由财政出钱补贴的办法改成了银行追加贷款的办法,这是造成银行坏债增加的一个基本的直接的原因。

可以看出,银行坏债实际上起到的是“财政补贴”的作用。国家建国有企业而不注入国家财政资金为其注资和补贴,而以政府的名义给予国有企业不需审查评定的银行贷款,其结果必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而政府财政并没有太多的实际损失。国有商业银行在这种政策性投资中充当了类似于“募捐者”的角色,最后的结果是所能够回收的利息或者贷款利息总额很少,甚至会发生全部损失。

表2-1国有企业资产投资总额中各种融资来源所占比例(%)

国家预算自筹资金国内贷款国外贷款

197075.323.90.8-

197564.434.41.6-

198044.736.511.77.2

198526.440.423.010.2

199013.243.223.620.0

199110.243.128.118.6

19945.051.025.718.3

19964.650.923.720.8

19987.049.923.319.8

200010.445.325.219.1

200112.347.923.116.7

2.2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机制方面的缺陷

从商业银行自身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法人治理结构未能建立起来、经营机制不活、管理落后、人员素质低等因素都影响着银行资产质量的提高。当然,与不良贷款形成关系最为密切的银行信贷制度也很不健全。

2.3从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中寻找解决的途径

从前面两点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国有银行在计划经济的历史时期背负了特殊的使命,而在我国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又受到了一定的冲击。而随着我国积极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角色发生了转变,国有商业银行所背负的历史使命也在很大程度上不复存在。

政府在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希望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有所下降:14000亿元不良贷款的债转股;国家财政注入2700亿元资本金;设立银监会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下达降低不良贷款的硬指标,如2年内不良贷款率下降3%-4%,不良资产余额下降700-800亿元;关闭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贷款的五级分类等一系列措施。可见国家在改变国有银行外部环境和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方面可以说是不遗余力,为国有商业银行降低不良资产率从根本上提供了条件。

然而,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改变和国家政策的改变不相适应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制度,尤其是和不良贷款形成息息相关的信贷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了不良贷款一边剥离一边新增的现象。让我们看看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贷款和信贷制度的特点。

3.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对我国不良贷款进行分析

3.1工商银行不良贷款特点及背景

工行2003年年报显示:2003年末,工行总资产为53000亿元,贷款余额33900亿元,不良资产8500亿元,不良贷款7200亿元。另有数据显示,2004年上半年,工行不良资产率为14.9%,不良贷款率为19.6%.总的说来,其不良资产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不良资产手续大多严重缺失。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不良贷款形成的时间太长,每笔贷款的银行信贷员有不少的变动很多信贷员已经退休,致使贷款手续严重缺失;另一放方面,由于很多贷款是行政命令的结果,银行本身就没有完整的贷款手续,加之当时的法律不完善,很多贷款甚至没有借款合同。

二是工商银行的不良贷款有三分之一以上是信用贷款。而放款的数额其实已经严重超出了企业的偿还能力。

三是工商银行的不良贷款80%以上来自国有或集体企业,而这些企业大都已经停产或倒闭。主要是由于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很多中型甚至大型的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不能适应市场而纷纷倒闭或生产停滞,而银行资产也随之形成不良。

四是由于贷款大都投向国有和集体企业。工商银行的不少不良贷款牵扯到不少社会问题,清收难度较大。由于工行的不良贷款大都来自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的特点是人员多,负担重。如果按照一般的清收方法企业的话,很多社会负担将转移给政府,这样不但加大了政府和社会的负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执行的过程也必将难上加难。

五是部分贷款由于时间过长加上银行没有按时采用有效的方式延续债权,银行的贷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价值也大多流失殆尽。

中国工商银行作为中国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其不良贷款形成的过程其实就是中国社会经济体制变革的缩影,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一样工商银行的贷款受到了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银行职能不明确的大环境影响。

3.2从不良贷款的特点来看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

从以上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中,我们可以逐条来分析出工商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信贷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贷款风险责任制度。在贷款形成过程中,许多贷款

是口头的指示,没有明确的责任制度,加上发放贷款时和贷后管理的信贷员以及审批人和签批人频繁更换,导致贷款出现风险以后无法准确地确立责任人。而无法认定责任人的后果,必然使信贷人员和主管信贷的审批人存在侥幸心理,反正亏了是国家的,自己却没有什么责任,也没有几个银行领导因为形成不良资产而受到什么处罚,因此贷款发放时审查不严甚至为谋私利的情况并不少见。

二是银行没有严格的贷款审批标准,就是说没有一个严格的门槛。信用贷款是最好的例证,没有一条严格的限制,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放贷款,可以放多少贷款,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银行没有严格的对企业评级和授信制度,盲目的发放贷款,往往使企业需要多少贷款或者领导说法多少贷款就放多少贷款。

三是银行贷款大都发放给国有企业或者一些大企业,以为企业越大风险越小。

以贷款投向的向大集中为特点,这种做法,不仅可能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也不一定能降低贷款风险。因为“大”不一定等于“好”,大有大的弊端,大企业易得“大企业综合征”,韩国的大宇、美国的安然等庞然大物的倒闭,就是明显的实,至今那些贷款银行仍心有余悸。贷款过度投向大企业,显然不利于分散贷款风险,何况我国的大企业,目前尚是国有成份占主导地位,由于产权虚设,易得“国企病”,一旦发生贷款风险,对银行所造成的冲击也会不少(过去国有企业曾给我们银行带来了不少的不良资产包袱)。由于贷款牵扯到的社会问题较多,当贷款出现不良以后也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加大了不良贷款处置的困难。

四是没有明确的贷后管理制度,致使贷后管理不善,出现风险不能很好的控制风险,使风险减少到最小化。当企业贷款出现风险以后,信贷人员不能及时地反映情况,不能把具体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信贷人员,不能及时的企业追偿贷款,一拖再拖,导致银行丧失两年的诉讼时效,造成贷款全部损失。由抵押的贷款也是如此,由于贷款逾期以后银行不能及时地处置抵押物或者不能及时企业,导致抵押物年久失修,价值流失殆尽,给贷款造成了更大的风险。

当然,我们只是从不良贷款形成的时候看工商银行的信贷制度的缺陷,近年来,工商银行不断的完善信贷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我们还是可以从工商银行信贷制度的缺陷中得到一些启示:那就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与商业银行自身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要原因即历史因素和经济体制制度转变的影响不复存在的今天,完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是我们解决不良资产困饶面临的首当其冲的问题。

4、国内外商业银行信贷制度的借鉴和对比

4.1借鉴对比和完善国有银行信贷制度的必要性

4.1.1不良贷款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负面影响

事实上,不良贷款给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所谓在商言商,商业银行的目的就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不良贷款数量和比例无疑和银行的利润息息相关,可以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国有商业银行在上市以后要和其他商业银行一样,采用利润冲销坏帐的方法来消化不良资产,也就是说只有在银行总利润减去不良资产形成的坏账以后才是银行的净利润。

工商银行的信贷手册里有一段名言:“我们收取的利息再高,也难以弥补贷款本金的损失!”举一个简单的例证:100万元的呆账,按年收益率2%计算(贷款利率减存款利率),年收益为两万元;如果该笔贷款发生风险,冲销还账100万元,则需要用50年的收益才能补偿。如果考虑银行管理成本的支出、实践价值的因素、通货膨胀的因素,那恐怕需要用上百年的收益来补偿。“不良资产对国有商业银行其他方面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小视的。”

首先是坏账对银行信用的影响。信誉对银行来说就是生命线,如果银行失去了信誉就像一棵大树没有了根基,其后果可想而知。银行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采用的是负债经营的方式来获得利润,而银行的信誉如果受到影响,负债(简单一点说就是存款)就会在短时间在内减少,而银行放出去的贷款不可能短时间内收回,这样的话银行就会面临倒闭的危险。而从存款者的角度来讲,为了不使存款出现风险,显然不会放心的将存款放在一个频频出现坏帐银行或坏账相对较多的银行。

其次是坏账对社会诚信环境和贷款客户信用的影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现在有两个客户在同一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一个客户贷款出现了风险,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尤其是银行内部管理的原因,该客户逃避债务50万元,那么另外的客户显然心里不平衡,也会想方设法逃避银行银行的债务,这样的话银行的信贷环境就会恶化,则加了贷款出现出现风险的可能行。从大环境来讲,过多的不良资产的出现就会影响社会的信用,使我国的经济大环境受到影响。

其他方面:1.减少国家税赋收入。银行是国家税赋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不良资产增加,银行盈利下降,甚至出现亏损,国家税赋收入就会减少。2.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不利影响3.诱发通货膨胀。4.影响社会经济信用制度。5.引发金融危机。等等。

4.1.2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是控制不良贷款问题的根本途径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不良资产对国有商业银行以及我国经济环境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实现不良资产的转化不仅使银行也是社会面临的严峻考验,然而,不良资产的转化并不是一劳永逸的。2005年4月,中国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杨再平说,2004年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实现了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的“双降”,但若剔除政策性剥离因素和新增贷款稀释效果的影响,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实际上是“不降反升”。尽管我国近年来频频采取诸如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关闭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加强银行监管等一系列措施,但权威人士指出,高风险、低收益仍是国内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问题。

综合我们前面所分析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从制度上控制不良贷款的新增,才是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问题的根本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摆脱此消彼长的恶性循环。

怎样实现从总量上控制不良资产的新增呢?关键是不断的完善国有银行的信贷制度,那么要建立什么样的信贷制度,怎样建立完善的信贷制度呢?让我们从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外商业银行信贷制度的借鉴和对比中寻找答案吧:

4.2商业银行信贷制度的借鉴和对比

相比较来看,外资银行是十分注重信贷风险防范的。在长期的商业化经营中,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贷款原则、贷款程序、贷款审批、贷款风险分析,风险评定、风险控制体系等有规范的制度化要求,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不良贷款的出现和增加。相比之下,国内银行的商业经营体制和信贷管理制度目前尚处在调整和逐步完善之中,诸多方面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异。

4.2.1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水平制衡,国内银行重视垂直管理。

外资银行在信贷组织上通常采用条块结合的矩阵型结构管理制度体系,信贷业务的组织除了有纵向的“总行-分行”的专业线管理之外,十分强调横向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制约,较好地实现了纵横贷款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外资银行通常会设置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多个部门共同负责信贷业务的组织管理,如信贷政策制订部门、资产组合风险分析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风险审查部门、不良贷款处理部门以及系统一体化管理部门等等。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业务上相互沟通、协作又相互监督。

贷款审批是信贷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在这一环节,外资银行多采取由隶属于不同部门的授权人员共同审批的办法,三人或双人审批有效。如某外资银行,贷款审批由业务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每一笔贷款的发放都必须由最少两名授权人员主管——独立思考后签字同意方为有效。分行长主要起协调管理作用,不直接参与贷款的审查与签批。审批流程呈横向运动特征。这样既实现了银行内部的商业化管理和权责制约又避免了新增不良贷款的产生。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结构与外国银行相比,基本架构没有实质性的变动,仍是与行政体制高度耦合的“金字塔”型的垂直管理机构,表现为管理责任关系和信息的汇报渠道均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网点之间以及机构内部行长、科长、经办之间的分级管理。与外资银行比,纵向管理链条过长,而横向的分工与制衡关系强调得不够。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各级分行进行了内部结构调整,相继成立了资产保全部和风险审查部门负责处置不良贷款、评估贷款风险,改变了旧体制下信贷部“一统”信贷业务的局面,但信贷政策管理、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等职责仍然基本由审贷部门承担,部门的细分化程度不够。贷款审批实行逐级上报、层层审批制度,行长或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具有最终决策权。审批流程呈纵向运动特征。这种制度结构极易发生领导或者贷款主管人员利用政策进行非正式的贷款行为,最终形成新增不良贷款。

4.2.2制约手段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人员激励,国内银行重视人员控制。

外资银行强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业务开展和管理中给予了信贷管理人员充分的自。信贷管理人员通常享有较强的独立性,从总行到分行自成一体,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人员由上一级甚至上两级信贷主管直接任命或指派,并对上一级信贷主管负责。在某外资银行,总部每年会对信贷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逐步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并根据其工作经验和能力,将其分为若干等级,授予相应信贷审批权限。

信贷管理人员的“超然”地位既保证了他们有足够的独立思考空间,有效地避免了贷款的审批与发放过多受到行政干预,又充分调动了信贷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国内银行强调对员工加强控制。但国内银行内部制衡的组织体系尚未建立,各种财务激励措施尚未落实,贷款审批权也基本上是静态管理、多年难变,对人员的控制主要落实在贷款责任制上。各家银行建立了信贷资产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和不良贷款终身追缴制度,制定了详细的考核办法和严厉的处罚办法,期望在信息不对称、监督困难的情况下制约信贷人员的放贷行为,加大违规成本。一些要求和规定近乎苛刻,如一些银行规定新增贷款要实现“零不良”;一些银行规定如果确因员工的过错形成不良,则经办人员将立即被解除合同,有关负责人也要受到相应行政处分。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再严格、细致的责任制度也无法防范道德风险,近年来信贷人员违规事件以及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案件仍然层出不穷便是明证。与不断加强的控制力度相对照,人员的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这样使我国不良贷款的形成又多了一个复杂而又特殊的原因。

4.2.3贷款处理策略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转化,国内银行重视清收。

外资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会主动参与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帮助解决具体问题。贷款出现问题后,银行会成立专门小组,帮助借款企业渡过难关。如在某外资银行,贷款发放后,基于同客户建立长期信贷合作关系的理念,客户经理往往渗透到客户整个经营过程,利用银行网络优势,协助客户分析研究市场容量、市场份额、竞争对手等详细情况,并针对客户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详细的咨询指导意见。如果客户出现还款困难,也会尽量帮助其搞好经营,争取实现双赢目标。

国内银行普遍存在“重贷轻管”的问题,贷款发放后的后续管理没跟上,往往要等出现问题之后才被动研究对策。企业经营困难暴露后,往往急于抽出贷款,手段单一,主要靠处置抵押物或司法诉讼,容易雪上加霜,将企业置于死地。

在国际金融论著里,银行的主要职能中有一条银行应该参与所贷款的企业的策略制定和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这一点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建立一套完整的银行指导管理企业的制度体系是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一个根本方法。在这方面我们仍需改进。

5.国内外商业银行管理制度比较得出的借鉴和启示

综上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制度上的科学性和成熟性与外资银行有着比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直接导致了中外资银行在贷款的竞争能力,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上的距离。因此,借鉴国外银行先进做法,改革现有信贷管理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5.1按照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我们应该借鉴外资银行日趋成熟的信贷管理经验,按照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遵循信贷组织机构设置的三大原则,在现有信贷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信贷部门内部横向制约机制的作用。一是遵循相互牵制原则,即信贷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权力之间形成一种约束制衡机制;二是遵循程序定位原则,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和授权批准,相互之间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超越职权;三是遵循系统协调原则,各部门要围绕一个共同的目标动作,理顺关系、增强实力、杜绝内耗。

即规模较大的分行可在现有审贷部门、风险审查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的基础上,加设信贷资产组合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对全行信贷资产组合、资产多元化、整体信贷资产回收特点进行分析,对全行潜在集中风险进行评估,并向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银行监管机构、投资者提供报告,根据既定的整体资产优化策略对各业务部门、区域经营管理的信贷资产状况进行监察。

同时,应将风险审查部门与信贷业务部门在行政上的管理主线区别开来,以改变当前由于偏重业务扩张而忽视风险控制部门意见,导致风险审查部门事实上无法从组织上来制衡业务部门的弊端。

5.2树立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经营管理思想,

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和控制,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强调通过制度加强控制,对人的激励显得不足。过份以责任制来制约信贷管理人员,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责任人为了避免出现贷款损失从而避免处罚,往往对有问题贷款在到期前进行不应有的展期或给予新贷款以收回旧贷款的本息,反而隐藏了风险,为了将个人责任变为集体责任,往往将所有贷款,无论金额大小都推给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降低了工作效率。

现时的问题应是强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我们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打破目前信贷审批权限按行政职务大小层层下放的旧框框,实行审批放贷和行政完全脱钩。可按实际能力和以往业绩给予信贷管理人员相应审批权限,并每年进行一次审定,视情况决定提升或降级,创造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工作环境。第二,把实际工作中过多的负激励转为正激励。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的同时,充分尊重和发挥员工的能动性,满足他们受到社会尊重的心理需要。第三,改革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坚持市场化的报酬原则,调大绩效工资比重,破除行政级别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客户经理等级薪酬制度。

5.3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提高效率的关系

客观评价银行信贷风险,改变信贷营销观念,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提高效率的关系。我国银行业在信贷管理中往往陷入两个极端:

一是灵活性过强。对上市公司、垄断性企业等客户群体,在信贷管理中放松条件,不顾企业负债总规模和偿债能力,为企业多头开户、盲目授信,甚至于违反国家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有关制度,依赖垒大户带来的短期效益。

二是过于教条。在商业银行贷款企业结构中,中小企业仍然绝对主体,但在信贷管理中,过份强调形式上的风险防范,一味要求提供抵押担保手续,不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品种,消极逃避承担适当信贷风险的责任。灵活性过强实际上是没有原则性,过于教条则制约正常发展。银行本质上就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不可能消除信贷风险,只能通过制度的完善适度规避信贷风险,对风险的过度约束必然制约商业银行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重新树立正确的信贷风险观念,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经营效益水平。

5.4改革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变侧重贷前测控为全过程监控

目前各行贷款风险意识显著加强,但主要侧重于贷前测控,即重视贷前的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风险度测算,这对于优化贷款投向的确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贷前、贷时是效益好的单位,贷后有可能因市场变化或经营管理不善而变成效益差的单位,因而贷款的风险度有可能增大。因此,只重视贷前测控,轻视贷后监控,仍不利于降低贷款风险。只有对贷款进行全过程监控,贷后定期(如分月或分季)和不定期地(如,当单位出现重大变故时)多作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风险度测定和还贷能力测算,并以此作为调整贷款投向、是否采取信贷措施的依据,才有可能较好地防止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同时,对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贷款银行还应全过程监控质押物、抵押品的保管状况和担保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严防因质押物或抵押品遗失变动、残损变质和因担保单位经营管理不善而引致担保失效。当企业改制或关停并转破时,一定要认真积极主动参与,随时关注,坚决维护银行正当权益,防止企业趁机丢包袱、卸责任,搞“金蝉脱壳”或“过河拆桥”。当贷款出现风险时,一方面要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另一方面要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惩前毖后,“亡羊补牢”。对呆帐贷款进行认定和核销时,一定要追根到底,查出究竟,防止企业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逃废银行债务。

5.5改革贷后日常管理制度,变软约束监督为硬约束管理

国有商业银行把贷款投放给企业,贷款使用的主动权基本上握在企业手里,银行对贷款实际使用的监督不仅是事后的,而且也是被动的,致使一些贷款使用不当,危及了贷款安全。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贷款的贷后日常管理,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管理,建立对贷款单位从贷款发放起始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截止的全过程的贷款使用情况日常硬约束管理制度。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几点:(1)建立对贷款第一次投入使用的控制制度。贷款发放到帐户,银行可严格控制此笔贷款的支付,贷款单位如需支付使用,须先经信贷部门对实际使用用途进行符合式核准后,会计部门才可办理付出。(2)建立对贷款日常周转使用的控制制度。贷款投入到企业并经第一次使用变成贷款单位的流动资产或固定资产后,银行更应加强贷款管理,严防贷款在周转使用过程中被逐步挤占挪用和转存他行。信贷部门除勤下贷款单位明查暗访贷款的实际周转使用情况和贷款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外,还应通过书面签约方式要求贷款单位将货款回笼到贷款银行,不得搞体外循环。同时,应通过参与企业管理,直接管理贷款的日常周转使用。(3)建立对贷款单位违约的信贷制裁制度。凡贷款单位货款不回笼到贷款银行、违约使用贷款、不按时归还到期贷款本息或经营管理状况恶化危及贷款安全,银行可采取停止发放新贷、在帐户上直接扣收贷款本息、拍卖抵押品还贷、向担保单位收贷或登上企业黑名单等制裁措施,如果贷款单位逃避贷款银行制裁,贷款银行可要求金融同业联手制裁甚至采取法律手段收贷。

注释:

[1]华金秋。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不良资产新视点。中国市场出版社,2004

[2]杨凯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王晓芳。银行信贷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4]季爱东。银行新存贷业务与法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5]易宪容。国内银行不良贷款原因新解释。香港商报,2003

[6]李杨,刘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理论。技术。实践。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7]肖汉奇主编《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8]郭俊秀主编《中国商业银行法律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注鑫主编《金融法学》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信贷制度论文篇(2)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我国为解决该问题已从多方面着手,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中小企业融资途径。但这些措施还不能完全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所以适时推出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是极为必要的。该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一、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的涵义

信贷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包括两类保险:一类是狭义的保证保险,另一类是信用保险。它们的保险标的都是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当被保证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代为履行付款义务(给付保险赔偿金)责任。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由保险人承担自己(被保险人)信用的保险,属狭义的保证保险;凡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属信用保险,权利人即被保险人。

狭义的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的被保证人指的是中小企业,它在保证保险中作为投保人,通常是保费的缴纳者;受益人是债权人,在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中指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信用保险的权利人指的是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它是信用保险的投保人,通常是保费的缴纳者,同时也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债务人,即中小企业;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风险。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增强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缓解中小企业资金需求

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大型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存有疑虑,而中小企业又无充足的资产作为抵押。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得到升级,将有效地消除大银行对中小企业还款能力的顾虑,当中小企业不能如期还本付息时,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替中小企业还本付息的责任,银行也不会因此而遭受损失。因此,在具有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将可以和其他大企业一样从银行获得更多的贷款,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

(二)降低信贷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银行资金收益率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总额在逐年扩大,而贷款总额相对缩小,存贷比自1995年首次突破“广后,逐步放大。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商业银行存在着大量的剩余资金,银行的资金利用率较低,不利于银行本身的发展。但银行在提高收益率的同时必须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如只注重收益而忽略资金安全则有可能对银行更加不利,所以银行在资金运用上常常处于矛盾的境地。若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得以建立,则商业银行可以在保险公司的参与下,将资金贷给中小企业,既可以提高资金的收益率又可以保证资金的安全。

(三)拓宽保险业务,提高保险公司整体竞争力

保险公司承办中小企业贷款保险业务,可以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自1980年我国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截至2006年底,保险业总资产达1.9万亿元,但我国的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仍然很低,总体上来说,仍处于发展阶段,竞争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弱。加之我国加人WTO后,国外的保险公司不断涌人,国外保险公司具有技术与资产等方面的优势,将给我国的民族保险业造成巨大的威胁。发展中小企业贷款保险业务,可以使我国的保险公司增加资金实力,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四)促进金融深化与宏观经济的迅速发展

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险业务,一方面可以使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扩大自身业务,增加其资金实力,促进金融深化进程,增加金融部门对宏观经济的贡献率;另一方面,该业务还可以解决生产部门,尤其对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等生产部门发展;最后,金融部门与生产部门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其任何一方的发展都离不开对方的支持,它们的发展是互为因果、轮番促进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险业务,可以为之创造出一种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和谐发展的大好局面。

三、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一)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符合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我国政府一直在积极为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难题,如创建中小企业板、设立担保机构、进行银行制度改革等,虽然有较大的财力投入,但效果不佳。推出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符合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客观上会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因为,该业务属于一种纯商业行为,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无须政府太多投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为政府分担了部分职责,政府再通过诸如税收等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就可以在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基础上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这一棘手问题。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会得到信贷机构的支持

信贷风险是银行等信贷金融机构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如违约数额较大,则会对其稳定经营造成威胁。信贷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避免、自留、转移等多种方式进行风险管理。进行风险管理时,风险主体应根据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以及风险的大小来选择防范风险的最佳方式。对于这样重大的风险,风险转移是银行等信贷机构处理风险的最好选择,而保险又是风险转移中最完善、最合理的方式。因此,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建立必将得到信贷机构的支持。

(三)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可以拓展保险公司业务,提高经济效益

我国的保险业经过二十多年的迅猛发展,正在逐渐走向成熟,已在各种传统险种以及近年来推出的汽车信贷保证保险、住房信贷保证保险、出口信贷保证保险等险种的经营方面取得了丰富的经验。无论对标的风险的评估,对风险的技术处理,还是对风险的承保能力都已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另外,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人才不断涌现,保险精算师的数额在逐年增加,为信贷保证保险条款的设计及保险费率的计算提供了人员上的保障。最后,通过开办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能给各保险公司带来经济效益。

四、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

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在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三方“共赢”的同时,还会产生不少问题,其中最严重的问题是“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逆选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中小企业对自己的经营水平、还款能力有着充分的了解,而保险公司对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没有深入了解,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经营状况好,还款能力强的企业不愿意投保,而那些经营状况差,还款能力弱的企业则非常愿意投保,这最终将危及保险业的稳定经营,更不利于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实施。

“道德风险”则主要主要来自中小企业和银行等信贷机构两方面。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如果投保了信贷保证保险,往往会将资金运用到高风险的项目,如果投资成功则会给企业本身带来巨大的投资回报,倘若投资失败也会有保险公司为其偿还贷款;对银行等信贷机构而言,有了信贷保证保险往往会忽视债务人的信用等级,对于本不应贷款的客户,大量放款,以追逐利润的最大化。道德风险的存在给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建立带来了难度,应为此筹划相应的策略,以化解这些负面因素的影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五、建立我国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

(一)合理选择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建立的方式

建立我国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方式大体有两种模式:一是筹建新型的专业保险公司来承办中小企业的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出资形式可以由政府承担或由某些大机构牵头组建股份公司;二是由现有的优质保险公司在原有基础上开办该种业务,由专门的下属部门从事中小企业的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考虑到我国的现状,后一种形式应该更为合适。因为这样不仅可以为国家节省财政资金,避免重复建设的问题,还可以增强我国现有公司的实力,树立国家民族保险晶牌。综上所述,建立我国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的最佳方式是利用现有的优质保险公司,先开展试点业务,待机会成熟再全面放开。

(二)实行强制保险,差别费率,防止逆向选择

为了避免出现“逆选择”问题,我国应该对中小企业贷款采取强制性政策。如果实行自愿投保,那么银行对于实力较强的中小企业贷款则不愿投保,而对实力较差的中小企业贷款却非常愿意投保,这将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经营。鉴于此种情况,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应采取强制性的贷款保险。

但采取强制性保险,采取相同费率,会产生对各个投保主体有失公平的问题。因为,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费率时,是根据投保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计算的,对于违约风险较小的绩优公司的贷款,应实行较低的保险费率;而对于违约风险较大的绩差公司的贷款,应实行较高的保险费率。所以,在实行强制保险,防范逆选择的同时,还应对于不同的信贷主体实行差别费率,以保证公平合理。

(三)实行比例赔付、免赔额等措施,防止道德风险

信贷保证保险过程中,无论是信贷机构还是中小企业都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人为的增加贷款风险以及资金运用风险,产生道德风险。实行比例赔付、免赔额等措施是防范道德风险的有效方法。

比例赔付是指在贷款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只对贷款进行部分赔偿,其余部分由中小企业和银行承担。实施比例赔付可以使中小企业和银行等贷款机构在发生贷款损失时,承担部分损失。所以,贷款机构在贷款时会非常谨慎,中小企业在利用资金时也会再三珍重,从而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

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在赔付之前,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其实施的意义有两个:第一,免赔额可以大大减少保险公司的工作量,减少赔付率,提高其偿付能力。第二,免赔额的实施,可以使信贷机构贷款后保持对贷款人的监督,督促中小企业合理运用资金。由此看来,免赔额同样可以抑制道德风险。

(四)实行再保险、共同保险方式分散风险

大额的信贷保证保险如果一旦债务人违约失信则会给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带来巨大的影响,直接损害其它投保人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对于数额较大的信贷保证保险应采取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以避免风险集中。具体方法有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与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当贷款发生损失时,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再保险使原保险人在不损失保险业务的情况下,分散了巨额风险,防止了风险集中,是原保险人经常采取的一种化解巨额风险的方式。

共同保险是指由多家保险公司对同一巨额风险共同承保。共同保险同样也可以做到使保险公司扩大承保能力,分散巨额风险的作用。

(五)完善损失补偿机制

加强代位追偿原则的实施,完善损失补偿机制是促进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代位追偿是指当债务人违约失信,保险公司代之向债权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所取得的向债务人追偿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为了能有效地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可以建立自己的追偿队伍,或者委托专业追账中介机构履行代位追偿的权利。在权利人的积极配合下,代位追偿可以使保险公司的损失得到部分补偿,降低信贷保证保险的经营成本。

(六)建立信用机制,提高信贷主体的透明度

信用机制被称为市场调节的一双“隐形的手”,相对于法律来讲,是一种成本更低的机制。一个没有信用机制的社会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制度同样也离不开信用机制,只有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才能保证信贷业务的顺利实施。建立信用机制应做到:首先,建立信用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机构征集信息、评估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的功能,解决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和共享问题,使保险人能够提高获取信息的速度,降低使用信息的成本,同时也为企业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便利。其次,建立信用记录体系。信用记录体系是指对合同的每个主体,包括银行、中小企业、保险公司等的每一次行为进行相关的记录,并以此为依据对相关主体进行评估,对于信用低下的主体要建立“黑名单”,形成各部门共享的资源。其作用主要是对信贷主体起到激励与约束功能,对于良好信用记录的主体,可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以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而对于记录信用较差的主体,则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七)健全法律,增加惩罚力度

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是一新鲜事物,仅仅靠信用机制这双“隐形的手”进行软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还应用法律、法规这双“有形的手”进行硬约束。但目前我国的保险法、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对此也少有涉及,尤其是对于以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贷款或骗保者的违约失信行为仍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所以,我国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严厉制裁,从而从根本上消除信贷者的不良动机。

[参考文献]

[1]龚秀国.我国银行业风险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J].四川大学学报,2005,(1).

[2]庄庆.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J].上海金融,2003,(11).

信贷制度论文篇(3)

(一)代位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1)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③](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

(二)撤销权

债务人的哪些行为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撤销呢?就此,《合同法》第74条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对于无偿行为,以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为典型,仅要求具备客观要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就可以发生撤销权;对于有偿行为,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为典型,除要求具备客观要件外,还要求具备相应的主观要件,才可以发生撤销权。这种区分考虑到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因此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由此却将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限定为了三类:一是放弃到期债权,二是无偿转让财产,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按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予以衡量,该规定过于狭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的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到期能得以实现。据此可以推断: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债权人的债权,都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因此,必须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对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加以补充。

二、信贷人保护制度之二——履行抗辩权制度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是典型的同时履行抗辩,即双方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应当同时履行。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是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因此被称为先履行抗辩,在适用上可类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因此也可以叫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履行上的牵连性,即双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的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它所赖于产生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体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观念,旨在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当事人如果未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仅请求他人提供履行,这就是不符合诚信原则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借款的交付为要件,所以,这个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贷款人提供贷款为其义务,因此这个合同也构成双务合同。在合同成立以后,贷款人负有按照约定期限、金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义务,但银行作为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往往有一些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不满足,银行可以拒绝提供贷款。所以,银行根据借款合同,有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此处更准确地说应是先履行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它的含义是,如果先为给付的义务人对于自己对待给付请求权的实现,发现可引起不安的情形,则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虽然因此而迟延履行,也不负迟延责任。我国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其中第68条规定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贷款协议项下所有款项一次性全部提款完毕,则贷款发生后,剩下的全部内容就是贷款人行使权利和借款人履行义务。这时候,银行义务已履行完毕,不存在中止的问题,因此也无所谓不安抗辩权。但如果是多次提款,则在第一次提款和最后一次提款之间,如果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放款。

三、信贷人保护制度之三——违约责任制度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现代法律的违约责任基本上是一种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和同质救济性,它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自由约定,因而成为债权人在无法得到债务人履行时常用的救济手段。我国合同法适应国际趋势,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原则,在债务人无过错的场合,只要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仍须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方式有强制履行、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因此,贷款人在借款人违约之后,既可以通过法院直接强制借款人给付金钱或给付不足部分的金钱,也可以要求借款人赔偿因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或者在事先存在违约金条款时,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在三者能否并存的关系上,我国合同法将赔偿损失分为“填补赔偿”与“迟延赔偿”,填补赔偿具有替代实际履行的功能,因此同强制履行不能并存,而迟延赔偿意在使债权人免受因迟延而实际遭受的损失,并不具有替代实际履行的功能,因此在保护债权人上,可以同强制履行并存。而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为赔偿性违约金,相当于履行的替代,在请求这种违约金后便不能再请求赔偿损失。但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同强制履行并存。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甚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刘得宽:《民法著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崔建远,韩世远:《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王霞:《论公司法上债权人保护制度》,载于《河北法学》2004年第6期。

6.项秉忠:《关于借款合同的三个问题研究》,《法制与经济》,2005年第4期。

7.王晖,秦法果:《代位权若干问题探讨》,《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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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

[②]崔建远,韩世远:《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信贷制度论文篇(4)

消费信贷的实质是信用销售,启动消费信贷,保护消费者权益必须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既不利于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消费信贷中消费者的权益。我国许多真正信用状况良好且急需消费信贷资金支持的普通居民往往由于信贷机构的“谨慎行为”而得不到资金支持;与之相反,许多信用状况不大良好的人却有可能利用其花言巧语从信贷机构骗得资金支持。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威胁着信贷资金的安全,也从根本上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利益。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通过对个人信用的调查与评估,赋予信用一定的价值,让其在不超过自身信用价值的前提下自由变现使用,并通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外部约束力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及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引导个人内在心态的变革和守约意识的提高,从而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我国目前要建立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应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规制:

1.规范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的设立

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是构成西方国家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谓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是指专门收集、保留和出售个人消费信贷历史资料的机构。他们从金融机构、零售商等信贷提供者及其他部门收集所有消费者的个人信贷信息,然后出售给需要这些信息的其他金融机构和零售商,通过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帮助消费信贷的提供者准确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作出正确的信贷决策。在美国,信贷报告机构由两部分构成:“信用局”和“信用报告局”。每个局发表一种各不相同的报告。各局的报告都根据各自委托人的不同需要而编制。“信用局”发表的报告,主要提供给想了解是否有把握向客户提供信贷的商人。这种报告大部分限于金融信息。“信用报告局”的报告是根据信息用户的要求编制的,并不主要涉及信用信息。这些报告的主要用户是调查未来雇员的雇主,调查保险申请人的保险公司,或是确定未来房客的房东等。目前美国国内有三家全国性的信贷报告机构,这三家所收集的信用材料超过200亿份。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信贷报告机构,我国第一家地方信用局-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还处于试验阶段。我国第一部关于个人信用的地方规章《深圳市个人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对信贷报告机构的成立也仅仅规定须经市人民政府及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批准。笔者认为,规范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的设立,首先应建立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统一行业管理机构,对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的、有效的管理。其次,对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实行行业准入制度,规定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即达到一定的规模,有相应人数的从业人员。第三,对于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建立资格认证制度,由行业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监督。第四,征信机构应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规范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的征信活动和信息使用行为

消费信贷报告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对于帮助消费信贷提供者作出正确的信贷决策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对消费者相关权利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全有必要规范消费信贷报告机构的行为,保证其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完整的和准确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制:首先,信贷报告机构应允许消费者了解自己档案中的信贷记录,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次,消费信贷报告机构和消费信贷提供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保证个人数据的合法使用。第三,对消费者不利的资料不能永久保存,应根据资料来源的不同规定相应的保存年限。

二、建立和完善信贷保险制度

在信贷机构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过程中,信贷机构存在巨大的风险。在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的死亡或意外事故导致债务人残疾,交易标的物毁损或被盗等等,都可能导致债务人难以还款。因此,在消费信贷中大量的使用了商业保险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将商业保险引入消费信贷领域,对于促进消费信贷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消费信贷中消费者与信贷机构相比,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选择消费信贷方式进行消费,不可避免的会受制于信贷机构。双方关于保险问题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借保险之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相当普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是“强制保险”,在消费信贷中,信贷机构向消费者摆出一副“要么购买保险,要么你就不要来贷款”的架势,强迫消费者购买保险。第二是信贷机构强迫消费者购买其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目的是赚取高额的手续费。第三是信贷机构强迫消费者重复购买保险,即要求消费者同时购买意外保险和保证保险。第四是信贷机构要求消费者购买的保险保费偏高,从而赚取保险公司给其提供的高额返利。所有这些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保险行为不仅在我国存在,在西方国家消费信贷领域也普遍存在,并已引起广泛关注。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信贷保险是发展消费信贷必不可少的配套产品,其存在的合理、合法性不容质疑。但是,为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应从以下方面规范和完善信贷保险制度:首先必须打破银行垄断局面,促进银行竞争,使银行能接受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其次是反对银行超越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的行为,打破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不正当合作关系。第三是禁止保险公司的返还保险费和支付高额手续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信贷制度论文篇(5)

二、支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晋内容

(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7月23日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文件,并在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后也就是2009年10月23日正式全面施行,此文件的颁布主要是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修订颁布的。此《办法》一共有43条内容,每一条内容都是从贷款业务步骤的角度出发所列举出的,其中明晰展现了具体的监管准则,后成为促进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参考文件。

(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于2009年7月18日由中国银监会制定并颁发,此文件主要是为了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因而参照并结合一系列纲领性文件修订而来。“项目融资”作为一个新的概念显现在人们视野,它表明贷款的用途仅为建设一个重量级项目,或者是对已建项目进行修缮;其借款人必须具有企事业法人的资质,还款的具体渠道也是要从建设项目的经济收益而来。

(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2月12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一限制性文件,并公告于文件的颁布之日起便正式施行。此文件一共包含了42条内容,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着相似之处,也是从贷款业务步骤角度对流动资金贷款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这一文件的颁布和实施,对现下商业银行进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改革具有一定效用。

三、分析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改革前后的利弊比较

(一)改革前的“弊”

管理制度过于死板。现行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相对来说还不够完善,依旧存留着过去死板的痕迹,这一问题不仅限于在执行层面,更多的是制度设计的问题,比如制度过于原则化,没有按照客户群体进行分类;亦或制度过于死板僵硬,产生了一个问题多个文件限制的情况,致使工作人员一时难以弄清楚根本依据。管理方式稍显粗鄙。有些制度条例内容缺失,可能表明了适用对象、应用范畴以及注意问题,但却没有说明具体的操作流程,信贷工作人员就只能依照自己的理解去工作;再者,有的制度言语模棱两可,或者银行信贷人员的工作能力存在差异,导致同一业务、同一制度却在同一银行的不同支行获得不一致的服务差异。归其原因,还是因为信贷管理制度的管理方式稍显粗鄙。管理观念略显陈旧。以前使用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它在管理观念、操作流程以及运行方略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为是陈旧老套的管钱、管事观念会妨碍银行自身的外在形象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了客户群体的介入热情,呈现出十分明显的管理弊端。

(二)改革后的“利”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观念得以更新。以往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其中所指的管理更多的是管钱、管事,然而进行制度革新以后,信贷管理已不再是一门单纯的管理收益的活动,而是上升到更高的层面,“贷款新规”的新式理念提升了商业银行各种信贷业务的管理水平,并催进信贷人员刨除旧的管理理念,间接地带动了整个商业银行信贷管理观念的更新与进步。风险预防与管理能力有了大提升。上文提到的四种支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晋内容,虽说针对的业务类别不尽相同,但是其所体现出的核心价值可是完全一致的,即为预防风险、提高管理能力。就拿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一项内容来说,实贷实付、合同管理的管理理念,既有效预防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风险,而且有效提升了风险控制的管理水平,使得整个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水平有了质的提升。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模式获得转型。传统环境中的商业银行,其主打业务就是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它一贯坚持“凭贷吸存”的战略方式,以此吸纳更多的存款获得经济利益。但改革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以后,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模式获得转型,使得整个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范畴有了大规模的拓展,逐步满足了银行客户多方面、全方位的业务需求,可见新的信贷业务文件推进了整个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步伐的深入。良好且优质的信贷环境得以创设。不少读者认为,文中提及的新晋四种支撑信贷管理制度的文件都是针对信贷业务制定的一些基本监管规范,难以深入信贷管理业务内部发挥功用。但事实却非如此,文件虽说只是基本监管规范,但它合理有效的执行却能够创设出良好的信贷环境,综合分析这四个文件所坚持的理念可以发现,他们对于金融风险的遏止有着行之有效的作用,并且一步一步创设出了合理、适宜的优质信贷环境。

信贷制度论文篇(6)

中国发展消费信贷有其特殊的市场背景:一是消费信贷作为扩大内需,刺激居民消费,提高最终消费率的一种政策手段,具有很强的政策推动的特征;二是个人消费信贷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品,缺乏相应的管理风险的制度安排;三是作为消费信贷产品的供给者——国有商业银行,正处在市场化改革的过渡阶段,在此期间,国家既要求商业银行的信贷合约行为市场化,但同时又限制商业银行对信贷利率或其他某些合约变量的自主制定。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为区分不同风险类型的借款人,可通过组合不同的贷款利率、贷款抵押额和贷给概率等条件来设计信贷合约,以达到使借款人自发选择商业银行所期望的信贷合约的目的。而中国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是在利率限制、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消费者信贷担保资源、途径缺乏的条件下进行的。为达到将高风险的借款人阻挡在消费信贷市场外,将低风险借款人保留在市场之中的目的,商业银行采取了单一的、高抵押的(或质押)、高进入壁垒(如繁琐手续、高准备费及服务群体圈定)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而这种消费信贷供给模式之所以能在短期内发挥作用,是因为有以下的经济背景:一是近些年来中国的宏观经济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GDP年均增长率达到7%-8%),消费者风险类型表现得不明显;二是中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传统的高储蓄习惯和政策限制使中国的部分消费者积蓄了一定的财富水平,能够满足商业银行较高的抵押要求。三是国家在住房、汽车、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制度改革,激发了人们对消费信贷的需求。

二、制度缺失下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所隐含的系统性风险分析

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这种单一的、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是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一种客观选择,但从涉及消费信贷业务三方的国家—商业银行—消费者的整体效益来看,这种合约设计是低效的,因为其面临着发展困境,隐含着一定的金融风险:

首先,从宏观上看,在消费信贷合约中设置过高的担保要求,可能造成消费者有限的担保资源的浪费,因而是一种宏观上的非效率选择。从微观来看,随着我国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向不同类型的借款人提供单一的消费贷款合约可能是无效的,因为它使得低风险的借款人不愿承担太多的抵押担保和交易费用而退出市场,而高风险借款人则由于获得“信息租”而减少偿付,这将激励他们进入市场[2],可能使银行蒙受更多的损失。

其次,要求信贷担保虽然可以节省商业银行的监督筛选成本,但是也造成了商业银行监督筛选激励不足,消费信贷合约设计过分依赖于担保来规避风险的问题。这在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预算软约束的背景下,易导致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即将所有的贷款损失都推由国家负担。而国家为防范其道德风险,必然会采取紧抓松放的行政干预手段,造成信贷政策的不连贯性,这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规划,也影响了消费者对信贷政策的理性预期。

最后,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环境下,高抵押的信贷合约隐含的金融风险不可小视。1998年,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只有456亿元,到2004年6月末消费信贷余额已达17952亿元,近六年间增加了约40倍。其中,个人住房信贷余额13878亿元,占全部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77.3%[3];汽车消费信贷余额1833亿元,占10.2%;各项助学贷款余额75亿元,占0.4%。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不良贷款率约为1%-2%,不良贷款约为138.78亿元—277.56亿元。虽然目前的不良贷款率很低,但从国际经验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是在发放贷款后3~8年中逐步显现。而我国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中,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即只有20%的贷款开始进入第三年。因此,未来几年个人住房不良贷款很有可能陆续暴露。而汽车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率近几年已呈上升态势,据有关方面报道,截至2003年底,国内银行有超过945亿元的个人汽车贷款无法回收,不良贷款率超过50%[4]

目前,由于我国住房、汽车的二级交易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市场参与者无法通过产权重组来分散和转移风险,商业银行持有的债权或抵押资产权会因不易变现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因此,抵押贷款需要相应的市场环境和支持体系,来分散其蕴含的金融风险。

三、管理风险的根本出路:金融制度创新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市场手段来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甄别能力,是我国消费信贷顺利发展的客观需求;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如何增强中、低收入阶层的抵押担保能力,提高其承贷能力,是消费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参考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状,本文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

1.基本制度安排:建立全国性的个人征信体系。

从消费信贷供给角度而言,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评估借款人、实施信贷监管以及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基本制度安排。尽管个人信用制度无法完全消除消费信贷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是个人信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消费信贷配给行为的影响。此外,个人信用制度内在地具有对违约者的惩戒作用。谨慎的银行家将会拒绝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的消费贷款申请。个人信用制度的这种惩戒作用和共享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有利于商业银行识别借款人的风险类型,设计出分类的消费信贷合约目标。

在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受到社会的信息结构、法律制度环境、市场化发展程度的约束。从现实条件来看,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支持或相关措施的推动,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建立起覆盖面广的个人信用信息库都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在目前个人信息主要集中在各个政府部门以及国有银行和公用事业机构的情况下,政府运作模式有利于借助政府力量强制推动这种制度安排的实施。而且由于征信机构经营的是个人信用信息这种特殊产品,在当前相关法律缺失的情况下,需要政府的特殊监管与约束。因此,政府主导式的征信体系也许是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初始阶段的理性选择。

2.辅助措施: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型的个人信用担保体系。

由于我国缺乏充足的抵押担保途径,借款人在申请信贷时很难选择有效的担保形式,商业银行也难以为消费贷款实施有效的风险保障。因此,本文提出创建以政府机构为主的个人消费信贷担保、保险一体化的机制,以此来提高居民的承贷能力。

首先,成立各省市的个人信用担保机构。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政府的经验,成立抵押贷款担保机构,专门为中低收入者提供抵押贷款担保。这些机构担保的购房者,首付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可以实行一定的优惠利率政策;其次,采用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双重保证措施。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消费信贷只有与保险相结合才能获得发展。在法国,仅国家人寿保险公司就向800万借款人提供了借款保险。在信用消费最为流行的美国,向借款人提供保险成为最大的保险市场。目前,我国北京、上海、四川、厦门等地保险公司针对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的市场需求,也陆续推出了新险种,保险费率也有所降低,这种及时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降低借款人负担的做法值得推广;最后,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成立一批私营抵押贷款保险公司,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的全国性贷款抵押担保网,并在此基础上引进再担保保险机制。这种做法对分散一级抵押市场上的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促进住房信贷资产良性循环以及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上顺利转让债权或发行抵押债券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5]。

3.市场手段:逐步实现个人贷款利率市场化。

在消费信贷业务上逐步实现不同信用等级不同利率水平的市场化手段,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创新极大地弱化了利率管制的效果,利率逐步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大势所趋;二是由于个人信用交易的不确定性较低,其逃债的代价也较大,因此个人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风险相对较小的金融产品,可以优先尝试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三是全国性的个人征信体系为逐步实现个人贷款利率市场化提供了技术支持。对守信用的客户实施利率优惠,对不守信用的客户实施处罚,会产生社会正效应,提高社会的整体信用水平。

4.强制性约束机制:形成基本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

作为由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为诚信交易提供了强制性的约束机制。我们都知道,美国信用经济得以健康、快速地发展,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分不开的。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20多年期间,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纷纷出台,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主要包括16项信用相关法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赁法、银行平等竞争法等等。在这16项法案中,法律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权,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地产商、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行业受到了直接和明确的法律约束[6]。

尽管在社会信誉的建立过程中,法律常常是缺位的,但法律作为维护信誉的底线作用不可低估。作为后发的国家,选择“规则优先”的法律改革方式,来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是理性的选择。因此,我国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是以立法来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门,制定统一征信标准和征信办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建立信用惩罚机制等[6]。

5.补充机制:硬化社会信誉制度。

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信誉制度的安排对于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就显得比较重要。信誉是用来衡量一个人的承诺值得信赖的程度,表现为他人对其偏好或行为可信性的概率[7]。在我国立法、执法环节落后,法律往往流于表面化的现状下,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激励企业、个人讲诚信,也许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到信贷领域,银行可以为信誉良好的长期客户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并在其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得到银行的融资帮助;而对于那些出现在商业银行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对其日后融资需求的惩罚性许诺必须是可信的和切实的。

参考文献:

[1]DeatonA.S.,J.Muellbauer.EconomicsConsumerBehavior[M].NewYork: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0,16-28

[2]哈维尔·弗雷克斯,让·夏尔·罗歇著.刘锡良主译.微观银行学[M].四川: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109-112

[3]徐平生.住房与教育支出过大,我国居民消费倾向逐年走低[N].上海证券报.2004年9月24日第4版

[4]张为文.汽车不良贷款率超过50%[N].经济观察报,2004年7月28日第5版

信贷制度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中小型商业银行并起环境下小微企业信贷问题――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和博弈论进行分析

收录日期:2016年6月21日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稳定向前发展,银行只有改变以往经营模式方能获得更大的发展,开放程度的加大使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越来越激烈,承受的压力很大,很多跨国银行在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中都受到重大影响,我国的商业银行也受到重大冲击。巴春玉在论文中指出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阻碍在于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这需要使体制弊端消除,进而改变商业银行从纵向监管模式向扁平化管理层次发展,才能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商业银行信贷管理走向规范化道路。屈文洲、谢雅璐、叶玉妹等人在选择融资约束指标时借鉴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中的信息不对称指标PIN值,研究发现:公司的投资支出与信息不对称水平呈负相关关系。进一步检验表明,随着信息不对称的加剧,投资现金流敏感性也在提升,且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融资约束与现金流敏感性呈非线性关系。平新乔、杨慕云的实证结果表明:用道德风险模型预测的信贷市场均衡,其与真实信贷市场均衡是一致的:抵押贷款的利率高于信用贷款的利率,但事后违约率,抵押贷款比信用贷款要高,即银行主要面对的不是事前信息不对称,而是事后信息不对称。冯涛等人分析了信息不对称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影响,运用博弈论从成本效益角度分析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形成的原因,并对减少商业银行信息不对称提出一些建议措施。王宪全等人试图在已有理论分析基础上,进一步将理论与具体措施(包括贷款承诺、贷款专业化、与客户建立长期联系、建立科学的客户信息系统、第三方信息披露和金融法制建设等)相结合,形成一套涵盖贷款流程各个环节的不良贷款发生防范的可行方案。李文艳等人针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出了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使得贷款利率管制逐步放开,同时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等。马文明等人指出要使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需要更新信贷管理理念、树立信贷风险意识,完善信贷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信贷队伍建设等建议。彭蕴等人针对实际工作过程中各种信贷机制不完善、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缺乏监督等问题,指出应高度重视贷前调查工作、加强贷款过程监督、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加强信贷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建议。刘双凤等人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问题展开研究,提出升级银行结算系统、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与有关各方的沟通与协调的建议。郭红玉、黄晓薇、白新民等人采用VAR方法和情景分析法实证分析了规模约束下和资本充足率约束下的信贷管理问题。李论、郝晓琼等人指出维系信贷资金有效运转、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高度重要性,提出明确目标客户、提高信贷的精细化管理水平,通过加强教育与培训来提高信贷人员整体素质,建立沟通机制和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落实抵押担保制度、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机制等对策建议。

本文旨在以往专家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从信息不对称角度事前所表现的逆向选择和事后所表现的道德风险角度和博弈论角度对现今中小商业银行并起环境下小微企业信贷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得出一些对金融体系改革有帮助或者有用的建议。

一、信息不对称角度

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只有供给等于需求时市场才能达到均衡。约瑟夫・斯蒂格利茨通过区分长期均衡和短期均衡的方法解释这些现象。本文浅显的分析一下信贷市场上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我们知道,信息不对称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个体之间的信息呈现的不均匀、不对称的分布状态,由于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有利的地位,当然缺乏知识的人也就处于了不利地位。在如今中小商业银行数量大幅增加和国家鼓励创新的情况下,小微企业取得银行信用贷款却并没有那么容易,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商业银行和小微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小微企业可能为了取得银行的贷款而将不真实的公司情况反馈给商业银行,而商业银行也会对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做调查,通过调查的方式充分掌握该企业的信息从而确定发放贷款与否。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借款方只有通过发送信号的方式才能够增大商业银行借款于该企业的可能性。从当今中国鼓励中小企业创新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实际上也很难判断应否放贷于小微企业,虽然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有一些支持措施,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当今中国的小微企业发展得并不那么令人满意,很多小微企业2~3年之内便倒闭,随着而来的便又是一轮新的小微制造企业购买了其厂房从而进行又一轮新的发展。所以,建立一个完善的信贷配给信号传递体制是十分重要的。

哈耶克最早提出信息对经济机制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他认为社会所面临的根本问题,不是资源的最优配置,而是如何最佳利用散布于整个社会的信息。因为配置的优劣,依赖于决策者所掌握信息的完备程度和准确性。信息不对称事前所表现出的逆向选择是一种在交易前隐瞒自己所掌握信息,或者利用对方不知情来做出有利于自己选择的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为避免小微企业在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或者银行利用小微企业对商业银行各种贷款的信息不是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所造成的相互之间的一种逆向选择行为,上述所讲到的建立一个完善的信贷配给信号传递体制十分重要。道德风险指的是交易双方签订契约后,由于信息不对称,一方可能采取自私的私人行动使交易的另一方处于不利情况或风险。比如,商业银行之前可能通过传递给银行良好的信号从而获得了商业银行的贷款,但是获得贷款之后便不好好经营,准备携款逃跑或者做出其他不利于商业银行的行为,为了预防这一情况,我们必须建立信贷体系的交易后处理机制,有利于保障双方完成信用贷款之后的利益,同时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道德风险现象。

综上所述,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出发,主要给出两点建议:(1)建立一个完善的信贷配给信号传递体制;(2)建立完善的信贷体系的交易后处理机制。

二、博弈论角度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博弈的参与者便是商业银行和小微企业,而实际上商业银行相互之间也存在着博弈,而当小微企业在同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贷款申请的时候,相互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博弈。这时就出现了三个相互联系的博弈。这样来看的话,博弈的主体就会有三对,即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与小微企业,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

表1表示商业银行采取调查和不采取调查以及小微企业认真对待信号和不认真对待向银行发信号的分别获利指数:(小微企业获利指数,商业银行获利指数);表2表示商业银行采取调查和不采取调查分别获利指数:(商业银行A获利指数,商业银行B获利指数);表3表示小微企业认真对待信号和不认真对待向银行发信号的分别获利指数:(小微企业C获利指数,小微企业D获利指数)。分析之后发现,对于表1中的博弈主体商业银行和小微企业来说,两者的最优策略是(5,5),即(调查,认真);对于表2中的博弈主体商业银行A和商业银行B来说,两者的最优策略是(5,5),即(调查,调查);对于表3中的博弈主体小微企业C和小微企业D来说,两者的最优策略是(5,5),即(认真,认真)。当然,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博弈结果对于博弈双方来说也是两者之间博弈的纳什均衡。当然,现实中也要具体看每个企业和各个商业银行之间采取不同策略所耗费的成本与获利的性价比以及各个个体不同的策略。具体的博弈以及银行应该如何建立放贷和信号对待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研究。(表1、表2、表3)

三、展望

本文对于现实生活中热门的小微企业和商业银行并起环境下的信贷问题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和博弈论角度进行了浅层次的剖析和解释,从信息不对称事前所表现的逆向选择和事后所表现的道德风险两方面分析了商业银行和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当然,也从博弈论角度对三种情况的博弈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分析,以期能够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体系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做参考。首先,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分析得到,只有建立一个完善的信贷配给信号传递机制以及完善的信贷体系交易后处理机制才能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问题;其次,通过博弈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得出商业银行和小微企业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来应对信贷配给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当然,对于实际生活弈的价值需要进行具体的斟酌考虑以及三个博弈之间相互之间是否有影响都值得我们再去做相关的研究和分析。

主要参考文献:

[1]巴春玉.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信息不对称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29.

[2]屈文洲,谢雅璐,叶玉妹.信息不对称、融资约束与投资―现金流敏感性――基于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11.6.

[3]平新乔,杨慕云.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实证研究――来自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证据[J].金融研究,2009.3.

[4]冯涛.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的信息不对称及博弈论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7.2.

[5]王宪全.试论商业银行贷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J].金融论坛,2003.3.

[6]李文艳.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其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24.

[7]马文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2.3.

信贷制度论文篇(8)

关键词:关系型贷款 公司治理 信息机制

近年来,起源于国外资本市场的关系型贷款逐渐与我国市场结合运用,并逐渐成为我国融资领域的热点话题。相关学者认为其在应对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方面具有的优势对保证中小企业融资、降低信贷双方的信息成本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关系型贷款本身的特点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比如预算的软约束使得关系银行在面临经营不善的借款人时承担着更大风险、银行的信息专用容易导致经营者传递扭曲信息等。如何有效规避或降低这些风险?本文认为,以关系型贷款为媒介,由关系银行以大债权人身份参与借款人的公司治理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关系型贷款的概念界定及特征

关系型贷款,又称为关系型债权融资,目前尚无统一的概念。Berlin、 Mester(1998)在市场交易型贷款基础上提出关系型贷款的概念,认为关系型贷款存在三项基本特征:银行对借款人的密切监督、银企间再谈判以及银企间存在的长期隐性契约,主要有额度贷款、承诺贷款等。青木昌彦、Dinc(1998)将关系型融资定义为 “原始融资者基于非法律事实依据可预见的预期收益,愿意并且提供了额外融资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Boot(2000)将其定义为一种为了获取特定客户专有信息,从而通过长期关系或范围经济获得收益的金融中介服务。

通过对以上文献的整理,本文认为关系型贷款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追求借贷过程中的信息租金,在长期交易、重复博弈中形成的专用信息基础上建立声誉机制,并依此提供给借款人贷款的一种金融服务。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长期性。关系型贷款中,长期交易和重复博弈中形成借款人声誉对于降低金融机构的信息成本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关注于“软”信息。Berger and Udell(2002)认为信息有“软”、“硬”之分, “软”信息是指在贷款发生时不易公开获得的相对主观的信息,如企业家的品质和能力、企业项目的未来收益等。在信贷决策依据上,关系型贷款多基于“软”信息。三是信息专用与信息租金。类似于资产的专用性,在关系型借贷中形成的借款人信息为关系银行所专有,这使得在长期交易中的银行降低了信息成本,企业降低了融资成本,从而双方都获得了信息租金。四是预算软约束。预算软约束指提供信贷的一方对于未完成的、尚且有利可图的投资项目进行“再”贷款。由于预算的软约束,在关系型贷款中,如果企业经营不善,银行则面临进一步投资的风险。同时,经营者也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因为经营者意识到关系银行的预算软约束,就可能从事高风险投机行为或工作不尽力(Bolton and Scharfstein ,1996)。

关系型贷款的公司治理机制设计的内容

鉴于信息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结合以上关系型贷款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影响分析,本文从关系型贷款的特征出发,从信贷期间信息作用流程的角度,探讨关系型贷款分别在事前控制和事中监督阶段的治理机制。

(一)关系型贷款的治理基础—银行债权治理机制与相机治理机制

关系型贷款参与公司治理的产权基础是关系银行债权,关系银行依此介入借款企业公司治理。

首先,关系银行可以派驻代表或委托机构直接参与董事会运作,对公司有关财务、发展战略、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进行投票,由于关系银行具备私人信息优势,参与后的治理有效性将大大提高;其次,随着软信息的不断更新,关系银行可以依照企业状态相机选择治理行为。当企业经营良好时,采取股东主导治理模式,关系银行只需行使债权人的监管权力;当企业经营不善,业绩滑坡时,关系银行可以通过内、外部治理两种途径参与公司治理:在治理内部,可以积极行使外部董事权力,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施加影响。在治理外部,可以以大债权人身份对经营者施加压力,促使其努力工作,使企业扭亏为盈;当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时,关系银行为了保护其债权利益,应当适时接管企业,引导企业破产清算,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二)关系型贷款的治理核心—信息机制

关系型贷款的主要优势在于其“软”信息的收集和信息专用,关系银行可以围绕此优势设计相关治理机制,具体表现为:

1.信号传递与信息甄别。信号传递是指人主动或被动向委托人传递其信息的过程,信息甄别是指委托人主动设计情景,观察人行动从而挖掘信息的过程。在银企借贷关系中,作为人的企业方进行信号传递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降低融资成本。由于关系银行需要一定的信息来判断人的类型,好的企业就显然有激励通过信号传递使自己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而差的企业可能就更希望能与好的企业混合在一起。可见,在信号传递机制中,可信度问题是一个关键。市场交易型贷款一般通过强迫企业公开提供认证的、规范的格式化信息。但是会产生隐藏信息的风险,并且重复交易的信息再谈判成本较高。而在关系型贷款的信号传递与信息甄别机制下,通过借贷双方的长期交易,各种信息能得到更为充分的利用,有效信息集的范围也就会扩大,尤其是对于“软”信息的关注和利用,大大提高了解决可信度问题的有效性。

2.信息专用。企业信息的专用是指由关系银行收集的企业相关信息为关系银行私有,不被其他银行所用。信息专用一方面可以为关系银行带来信息垄断租金,另一方面保证银行可以加大对信息收集的投资,从而产生规模效应,降低单位信息获取成本。信息专用机制要求关系银行注意建立企业的信息保密制度。

3.信息管理。关系银行可以建立企业信息库,将收集的企业各种信息做好筛选与分类,同时加强信息库的内容更新,确保信息的有效利用。

(三)事前控制的显性激励机制—灵活合同与利率杠杆

显性激励机制存在两个特征,一是建立于明确的目标合同基础上,二是该目标必须能够被准确度量。关系型信贷合同是为了贷款利息的获得,符合这两点特征。

由于关系型贷款是长期性的多次交易,借贷期间的企业信息不断更新,关系银行可以依据最新的信息,即时调整下次贷款的合同内容,体现关系型贷款合同的灵活性。其中实现显性激励的最主要部分是对利率的调整。利率的调整幅度可以理解为关系银行对信息垄断租金的部分让渡,关系银行可以根据以往企业信息及企业偿债能力的高低,即时降低或上调本期贷款利率,从而激励企业产生控制风险、按期偿债的动机。

(四)事前控制的隐性激励机制—企业声誉模型

在现实中,许多影响企业信誉的变量无法准确或在短期内度量,尤其在关系型贷款的长期交易中,诸如经营者行为、企业风险偏好等,存在很大的不可预知性,这时显性激励机制无法奏效。因此可以设计一种隐形激励机制,也即是信誉机制,来实现事前的控制。具体的实现方式为企业声誉模型的建立。

经典企业声誉模型在信贷关系中提出以下假设:银行和借款企业是博弈双方参与人,借款企业具有私人信息优势,银行认为借款企业分成两类:风险规避型和风险追求型;银行一旦发现企业的高风险行为就会停止下次贷款合作或者采取提高利率的行为进行风险补偿;银行与企业之间是一个多阶段的重复博弈过程。通过相关学者(张莉,2010)研究得出结论:如果投资是分阶段进行的,那么不管企业质量高低,在最后一期贷款之前,都会采取合作的态度,建立一个良好的合作声誉,从而最大化自己的利益。

由于声誉模型的基本假设与关系型贷款特征相契合,因此可以围绕关系型贷款特征构建软信息下的企业声誉模型,从而实现事前对合作企业的有效控制和选择。

(五)监督机制

1.明确监管人,建立主监管员制度。采取谁受益谁监管的思路,由关系银行派驻主监管员,负责与借款企业的高管加强沟通,并收集反映贷款风险的软信息,包括:企业分立、变更、新设、终止情况;董事会、企业高管、主要股东变动情况;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监管信息等。

2.严格财务监查制度。可以采取派驻代表进入审计委员会、委托外部审查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对企业的硬财务指标如现金流、资金结构、资产负债比等进行严密监控。

3.完善信息收集与核实制度。监管信息主要包括:数码(硬)信息、意会(软)信息、各级部门的监管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借款企业的重大信息如经营方向的决策、董事会决议、重大人事任免等。

在制度建设方面,首先,可以建立各级信息收集与传输制度,确保监管信息的畅通;其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再次,建立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信息的督促制度;最后,建立监管信息的核实制度,核实方式包括问询、实地走访、约见会谈等。

4.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风险集中管控制度。

研究展望

本文在以下方面仍存在改进空间:一是缺乏具体的数据支撑,可以在实证研究方向作进一步探讨;二是在声誉模型构建上可以结合博弈论相关知识继续涉入;三是受理论水平限制,没有涉及贷款后反馈机制的探讨与设计。

参考文献:

1.Berlin,M and Mester,L.“Deposits and Relationship Lending[Z].Working Paper,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Philadelphia,1998

2.Boot,Arnoud W.A.,2000.Relationship lending,what do we know?[J].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2000(9)

3.Berger A.N,Udell G F:Small Business Credit Availability and Relationship Lending:The Importance of Bank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J].The Economic Journal,2002

4.[日]青木昌彦,[美]瑟达尔·丁克.关系型融资制度及其在竞争中的可行性.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8(1)

5.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6.黄纯纯.公司上市、关系贷款与银企关系的重建[J].管理世界,2003(12)

7.张捷.中小企业的关系型借贷与银行组织结构[J].经济研究,2002(6)

8.吴洁.关系型贷款研究综述[J].金融纵横,2005(10)

9.童牧.关系型融资研究[D].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

10.田利辉.国有产权、预算软约束和中国上市公司杠杆治理[J].管理世界,2005(7)

11.杨丰来,黄永航.企业治理结构、信息不对称与中小企业融资[J].金融研究,2006(5)

12.李芝倩,杨德才.关系型信贷理论的新进展[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5(5)

13.郭建强,王冬梅.中小企业的“关系型信贷”选择行为研究[J].经济问题,2011(10)

14.贾生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实证研究[D].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

15.陈子文.基于关系型融资的中行湖南省分行银企信贷关系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16.林鹭燕.中小企业关系型融资研究[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作者简介:

信贷制度论文篇(9)

【论文摘要】信贷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的关键环节。笔者陈述了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改进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建议:第一是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第二是完善信贷市场退出途径。

1前言

风险是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的基本属性之一。风险分析和管理活动是商业银行所从事的全部业务和管理活动中最核心的内容。我们甚至可以把银行活动比喻为一种以承担风险换取收益的游戏。而信贷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最关键也最具挑战性的领域。随着金融市场日趋复杂、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暴露开始成倍增长,性质也更为复杂。银行业迫切需要一种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自由化还处于初级阶段,贷款仍占银行总资产的绝对比重,因此商业银行面临最大的风险便是信贷风险。从令人瞠目的巨额不良资产到屡见不鲜的金融丑闻,无不根源于信贷风险问题。本论文致力于研究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2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增量贷款风险不断增加

由于贷款存量结构制约,银行贷款资金在增量配置上难以做到优化和按效益原则进行。再加上体制不合理,无序竞争和规则约束不健全,贷款的增量配置扭曲,又转化为存量风险,日渐累积,形成了恶性循环。

一方面,贷款大量向交通、能源、电力、电信等垄断性行业或大项目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等大企业集中,存在着风险集聚和形成新的不良贷款的可能。一旦这些家企业面临经营风险,而不得不破产时,很可能蚀空银行资本金,进而引发银行危机。

另一方面,外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加剧了银行增量风险。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开放,一大批有实力、有效益的外资银行己经来华抢滩设点,给国内商业银行带来的冲击越来越大,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着优质客户流失、客户群体边缘化的危险。新增贷款质量的下降意味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不断加大。

2.2贷款流动性较差

商业银行贷款投向过于集中。贷款集中主要表现为3个方面:一是贷“大”,即贷款向大企业、大城市、大项目集中,大量资金集中于少量项目。二是贷“长”,就是投放贷款的期限与企业实际用款周期不匹配,这样就隐藏了贷款的短期风险,将风险暴露的时间延长。三是贷“上”,贷给上市公司或准上市公司,也使得一部分资金流入股市,离开生产领域,从而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总体不足,大量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被长期占用,周转缓慢。由于商业银行信贷客户大部份是国有工业客户,近年来国有工业客户整体效益不佳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3原不良资产生成机制仍在不断催生着新的不良资产

近年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虽有所下降,但不良资产绝对额却在不断上升。1994年国有商业银行(原工、农、中、建)不良贷款总额5323亿,至2006年底不良贷款总额还有10557.6亿(这其中需要剔除1999年不良资产剥离的1.4万亿和中行、建行、工行上市前财务重组时的政策性剥离和核销的数据)。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增长并没有被有效遏制住,原不良资产生成机制仍旧不断地催生着新的信贷不良资产,这还不包括一部分隐性不良资产。不良资产就像一个恶性肿瘤困扰着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

3完善我国信贷风险管理制度的措施

3.1建设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3.1.1授权审批与内部稽核制度的相互补充

商业银行业务授权审批制度是确保银行稳健运营、抑制风险发生与扩大的重要制度。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应做到以下三点:①设立三人信贷委员会批准制度。②坚持有限授权原则。③内部组织授权要与职责分离相结合。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稽核制度要做到:①保证内部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对原有稽核部门进行重组,在董事会下设立总稽核部,中心分行与城市分行实行派驻制,派驻地稽核部门由上级行直接管理。②完善非现场稽核制度。只有改进稽核的手段,实现非现场稽核,才能够有效解决稽核任务与稽核力量的矛盾。在具体的操作中,一是采用制度基础稽核的方法。对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与有效性进行审查与评价,根据内部控制系统的优点与缺点确定稽核的范围。

3.1.2规范信贷业务操作制度

规范的信贷业务操作制度一般包括贷前审查、贷中控制、贷后管理三个部分。贷前调查及贷款评审工作是防范贷款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贷中控制主要贷款审批时控制风险。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时有一个特点就是贷款审查委员会以及信贷审批人员往往由一定行政职务的行领导或部门领导担任,难以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信贷业务的审批中,在这方面商业银行应该向西方先进商业银行学习,将信贷审批工作交由专职人员担任。信贷风险防范的贷后管理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控制借款企业的“道德风险”,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3.2完善信贷市场退出途径

首先:选择合适的信贷退出时机信贷退出时机是信贷退出成功与否的关键。一般来说,信贷退出的最佳点是企业成熟期和衰退期的交接处,这一时期的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形态常处于关注类,此时借款企业能够寻找到新的信贷资源,退出成本较低。其次:设立行业与区域的信贷退出机制在区域信贷资金的配置上,可以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进行改进。具体操作上可以将到期的固定资产全部贷款和AA级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按一定比例上收集中到一级分行,同时改革现行的考核机制,按主要业务建立以条为主,以块为辅的效益考核体系。

参考文献:

[1]陈世清.试论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J].国际金融研究,2003(07):25-32.

[2]陈正.信贷资金使用环节风险及其控制[J].安徽农村金融,2005(12):35.

信贷制度论文篇(10)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间接融资一直在我国金融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银行信贷是企业获得融资的主要方式;从我国现阶段银行发展来看,银行业无论是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以及发展水平方面都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我国利率尚未市场化,存贷利差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规模也对银行营业收入水平有着重要影响。因此银行信贷水平不仅影响银行自身发展,而且对整个宏观经济有着重要影响。基于此,本文力图梳理税收与银行信贷有关文献,为银行指定相关信贷政策提供依据。

二、国外文献回顾

通过梳理相关国外文献,我们发现国外学者常常把银行信贷看成货币政策工具,较少论及税收对信贷的影响。同时金融危机之前的研究主要从放松金融管制,促进银行发展的视角出发,研究税收政策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而金融危机之后,学者们提出各种对金融机构的征税的议题,不仅仅针对银行信贷行为,而且涵盖所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目的在于惩罚那些诱发金融危机、或者从危机中不当得利的金融机构,支付应对危机的财政成本等。Shackelfordetal.(2010)一文综述了对金融机构征收特别税以及探讨各种税收政策的实施是出于何种经济背景,能产生何种政策效果。Hemmelgarnetal.(2010)更进一步探讨了对金融机构征税所导致的税收负担转嫁问题,作者认为市场竞争以及银行市场力量强弱决定了税收负担归宿,研究的样本包含1400多家欧洲商业银行1992年至2008年的数据,实证结论表明,即使是在高度垄断的,极度缺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商业银行都不可能将税收负担完全转移给客户承担。

三、国内文献回顾

而国内直接从微观视角探讨税收对银行信贷行为影响的文献较少,学者们通常认为流转税确实扭曲银行信贷行为,不具有税收中性的作用,而所得税却无信贷扭曲效应。李文宏(2004)构建在资产约束条件下银行利润最大化的信贷供给模型,分别在无税与有税条件下探讨了最优信贷规模问题。作者发现营业税降低银行最优信贷水平,扭曲了银行信贷行为,而企业所得税具有税收中性的性质,但作者仅仅采用规范分析方法,并没有通过实证验证上述结论。辛浩等(2007)以14家商业银行为样本构建面板数据模型,实证分析商业银行税收对银行盈利能力影响,发现营业税与银行信贷资产比显著负相关,表明营业税确实扭曲了银行信贷,而所得税却无扭曲效应。该结论验证了上述研究结论。赵以邗等(2009)采用DEA方法考察营业税对银行效率影响,作者发现营业税确实会降低银行贷款数量,存贷利差扩大,同时对银行总体而言,营业税税率的下调对银行业效率水平的提升影响效果并不大,但股份制商业银行效率的改善程度要大于国有银行。闫肃(2012)以上市公司为样本,构建面板数据模型实证分析了金融业税收的信贷扩张效应,作者发现,金融业间接税对银行信贷扩张有着显著的抑制作用,间接税增加1%而银行信贷下降0.7%,直接税对银行信贷的影响十分有限。然而,也有少部分学者得出相反的结论,认为所得税也会扭曲银行信贷行为。薛薇(2011)基于产业组织理论,通过构建信贷资本成本模型来说明这一点,在考虑银行融资成本以及银行贷款损失的税务处理的条件下,所得税提高了银行税后信贷资本成本,进而降低税收信贷收益率,最终银行最优信贷水平下降。卢立军(2012)采用事件研究方法分析了对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小额信贷投放的激励效应,作者发现该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盈利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显著加强。此外,与银行信贷相联系的另一个论题是银行存差问题。学者们更多的从银行债务和风险管理角度以及信贷市场信用角度分析银行存差扩大的原因。伍志文等(2004)的实证分析表明存贷差可以作为国有银行损失金以及信贷风险补偿金,因而存贷差扩大的部分原因在于我国金融深化的程度不够。杨万东(2006)考察了存贷差产生的原因以及存贷差扩大的影响,但是其中没有提到商业银行税收因素对银行存贷差的影响。郑慧(2010)构建误差修正模型,实证分析影响存贷差扩大的原因,作者发现固定资产投资、外汇占款存贷利率的变化以及城乡居民储蓄都是影响存贷差扩大的原因。由于商业银行税收对信贷的扭曲效应,降低银行最优信贷水平,银行存在“惜贷”行为,但是目前还没有学者从税收角度给出我国存贷差扩大的原因。

四、文献述评

从上述学者对商业银行税收信贷微观效应的研究来看,大多数研究的结论认同流转税会扭曲商业银行信贷行为,造成商业银行最优贷款量下降,而所得税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不大,基本上属于“中性税收”。少数研究表明所得税同流转税一样,降低银行税后信贷收益,扭曲最优信贷行为。因此,通过对文献的梳理,上述学者对商业银行税收信贷扭曲效应的探索为我们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基础,但也存在以下不足。所构建的模型并没有考虑所得税对信贷损失的影响。大多数学者们仅仅从信贷供给角度出发,构建银行利润最大化模型,没有考虑所得税对银行贷款损失弥补的影响,因而也就得出所得税具有“税收中性”的结论。而本部分构建的数理模型充分考虑到银行贷款损失税务处理不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银行信贷行为。通过检索有关银行存差的相关文献,我们发现从税收角度给出银行存差扩大的解释及实证研究的文献几乎没有,学者们更多的从银行自身债务和风险管理角度介绍目前银行不断扩大的存差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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