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4 15:06:34

商法学论文

商法学论文篇(1)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通过文本或视频的方式介绍案例内容,并告诉学生学习内容及计划。学生按小组协作分工,通过各种途径(书籍、网络、请教老师)获得解决案例的信息。最后各小组展示解决方案,全班讨论得出解决案例的最终方案。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使学生能够分析问题,收集和评估信息,分析事实,提出多元化解决方案,做出决定及展示结果。基于商务英语教学内容注重实用性和实践性的特点,案例教学法适用于商务英语的教学。教师需事先准备好案例的背景知识以及设计问题供学生讨论和思考。例如,教师可就营销学中的SWOT分析法设计一个案例,如对九州通医药物流集团STOW分析。案例简述如下:

(1)优势分析:九州通所处地理位置优越;与数千家公司保持良好合作;物流、信息技术处于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地位。

(2)劣势分析:资金相对短缺,并购资金的投入无法与实力雄厚的国企抗衡;不具备国资背景,在公立医院面前至今仍无法取得话语权。

(3)威胁:市场要淘汰一批资金短缺的企业;外来并购的威胁。要求学生分析:九州通医药物流集团的营销机会与环境威胁,并提出企业面对营销机会和环境威胁采取的对策。该案例教学的流程大致如下:指导学生充分阅读案例,共同讨论SWOT,根据SWOT分析行动计划,每组派出代表阐述方案,教师总结、补充和完善结论,给出形成性评价。

3.比较教学法

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说:“比较是一切理解和思维的基础。”在教学中正确运用比较法,可以帮助学生将新旧知识、不同事物的关系重新组织、融会贯通,还能培养学生的兴趣,活跃学生的思维,营造愉快的课堂氛围。在商务英语教学中,教师应引导学生对词汇、术语、句子、文体等进行语义的比对,从而领悟更深刻的学习规律。以外贸函电中的词汇为例。首先要告知学生,同一单词在基础英语和外贸函电中常用的含义不同。“Enquiry”一词在基础英语教学中的常用词义为:询问,调查,查询,问讯处。而在函电中,该词义为“询价、询盘”。例如:贵方询价将立即得到处理。Yourenquirywillbedealwithimmediately.再如“Order”一词,常用词义为:次序,规则,命令;函电中意为“定货(单)”。“水平level”在商业英语中引申为价格,如Wecannotclosebusinessatyourlevel.我们不能按你方价格达成交易。“atone’slevel”为“按某人的价格”之意。再者,商务英语行文用语精确、严谨,在用词方面力争精确无误。通用英语中的词汇know,tax,buy,explain对应在外贸函电中则用learn,tariff,purchase,indicate。例如:请报实盘并说明最早交货期。Pleasemakeusafirmoffer,indicatingtheearliestdeliverydate.句中的“说明”一词我们不翻译为“explain”,而是选择更加正式和书面化的“indicate”。有比较才有鉴别和体会。通过对比教学法,有利于学生系统学习具有鲜明的语言特征的商务英语词汇,将生词与已知词汇相关联,实现对生词的记忆和掌握;也有利于加深学生对基本商务知识的理解,充分发挥想象力,达到学习的最佳效果。

商法学论文篇(2)

1公共课

公共课也称为公共基础课或必修课,指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中学习任何专业的学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高等学校的公共课,主要有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外语课、体育课、生产劳动和军事训练等。我校在这些课程中和经济法有关联关系的课程有公共基础课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公共基础课选修课社会法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般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设,三个学分,以考查课形式考查。而社会法制一般在第二学年第四学期开设,两个学分,以考查课形式考查。

2专业课

专业课是指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中学习某一专业的学生修习的专业知识与专门技能的课程。我校开设的专业课中和法学相关的专业基础课有经济法基础(经济、管理类专业)、税法(会计类专业)、广告法(广告类专业)、建筑工程法规(建工类专业)、旅游法规(旅游类专业),专业必修课有广播电视法规(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学前教育类专业)。这些课程不同学院不同专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时间、课时要求与考查形式不尽相同。

3实践课

实践课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主进行的综合性学习活动,是基于学生经验,密切联系学生的生活和社会实际,体现对知识综合应用的学习活动。一般法学专业的实践课为到法院实习,或组织模拟法庭等。由于我校暂时未开设法学专业,其他专业和法学相关性不是很强,所以暂时没有法学类的实践课。

(二)山西工商学院经济法课程开设情况

1商学院

我校商学院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共有三个专业:工商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及人力资源专业。其中工商管理专业在第三学年第六学期开设经济法,周三课时,共计48课时,以考查课形式考查。市场营销专业在第三学年第五学期开设经济法,周三课时,共计48课时,以考试课形式考查。人力资源专业在第三学年第五学期开设经济法,周三课时,共计48课时,也以考试课形式考查。

2会计学院

我校会计学院会计专业的三个方向:会计实务方向、会计应用理论方向、注册会计方向均在第二学年第三学期开设经济法这门课程,也均为三课时,共计48课时,以考查课形式考查。

3金融学院

我校金融学院财务管理专业与金融工程专业是在第二学年第三学期开设经济法这门课程,周三课时,共计48课时,以考查课形式考查。

4建筑工程学院

我校建筑工程学院工程造价是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设经济法,二课时,共计32课时,以考查课形式考查。

5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

我校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旅游管理专业本科层次没有开设经济法,酒店管理专业专科层次在第二学年第四学期开设了经济法课程,周三课时,共计48课时,以考试课形式考查。

6通才教学部

通才教育也称通识教育或博雅教育,起源于亚里士多德提出的自由教育,旨在培养知识广博、目光远大、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高素质人才。我院牛三平院长在研究美国通才教育的基础上,走访了许多企业,了解其用人要求,掌握了市场迫切需要高级管理人才的信息并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的需要,于1996年在我院开办了首届通才班,实施通才教育。我院通才教育是在四年一贯制的通识教育的基础上,配合准军事化的学生管理,完成专业教育,使学生掌握系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启发意义的知识结构,并得以内化,造就良好的人文、科学和道德素养,养成正确的学习方法、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并终身受益。我校通才教育部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目前有工商管理专业和财务管理专业,其中工商管理专业在第三学年第五学期开设经济法,三课时,共计48课时,以考试课形式考查;财务管理专业第三学年第五学期开设,三课时,共计48课时,以考查课形式考查。

二、山西工商学院经济法课程开设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我校担任经济法专职教师将近三年,为各专业本专科承担了六学期经济法教学任务,在教学经验中总结经济法课程开设存在的如下问题。

(一)学生法学基础薄弱

我校学生法学基础较差,原因有两方面。第一,我校属于二本C类学校,所招学生学习基础和其他本科院校相比略有差距,尤其是初、高中应掌握的政治等学科里涉及法学的知识学生掌握情况差强人意。第二,按照我国相关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非法学专业不再开设法律基础等公共基础课,而将法学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合并,统一开设。这样一来学生在开设经济法课程之前接触法学的机会又大大减少,再加之我校的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修养课程往往由思政方向老师授,导致在学习的过程中法学基础知识学不透,甚至一带而过。这就导致在以后开设经济法课程时,学生该掌握的法学知识没有掌握,难以和经济法课程形成有效的衔接。

(二)课程安排不甚合理

经济法按照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属于专业基础课一类。专业基础课,顾名思义,为专业课的开设奠定基础之课,但是我校不同学院不同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时间和课时以及考查课程的方式却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比如,商学院在第三学年第五学期甚至是第六学期才开设经济法这门课程,此时已经到了学生系统学习专业课的时候,不再开设经济法为时已晚。大部分学院经济法课程为周三课时,共计48课时,而经济法涵盖内容又较多,课时量难以满足课程设置的需求。大部分学院经济法课程为考查课,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多法学课程本就不是十分重视,再加上为考查课,学习的时候难免会产生不重视课程的心理。从这三方面而言,经济法课程的开设难以实现其教学目的。

(三)教材质量参差不齐

目前,针对二本C类学校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质量参差不齐,有的经济法教材甚至为非法学专业教师编写,针对不同专业,经济法教材内容也没有大的区别。比如,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应偏重于公司法,市场营销专业应侧重合同法,金融专业应侧重于金融法、银行法等方向,而目前经济法教材还没有如此细的分类,而要求经济法教材也难以涵盖所有法学知识,这就导致在教学过程中,因为教材质量欠佳,经济法课程的开设和各专业的需求贴合度不高。

(四)实践教学较难开展

我校是一所新型的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本科院校,在教学中非常注重实践教学。但是由于我校目前并没有法学院,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均为非法学的专业,由于没有系统的接受过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类的实践教学比较困难。目前针对经济法的实践教学只能停留在案例讨论的初级阶段,但由于合班授课人数往往在100人左右,案例讨论的效果也不是很理想。

三、山西工商学院经济法课程改革建议

(一)加强基础法学学习力度,为经济法开设奠定基础

目前,全国高校普遍只开设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一门涉及到法学的公共基础课,额外增加法学基础课课时量不是很现实,但是建议我校在开设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时候选择有法学专业,特别是有经济法教学经验的教师承担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基础的部分,为经济法将来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统一经济法课程的安排,为专业课学习做好铺垫

目前,我校本科层次的专业经济法课时基本为周三课时,针对经济法内容较多的实际情况,周三课时(总课时48)难以满足经济法课程教学需求,建议学校本科层次的经济法课程增至周四课时(总课时64),且将考查形式统一为考试形式。并且建议全校统一经济法课程的开设时间,专科层次的经济法课程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设,本科层次经济法课程安排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这段时期学生学习积极性较高,对于专业基础课而言也能较好实现其开设目的,为专业课的开设做好铺垫,并且有利于协调教师课时量的问题,不会出现一学期课多一学期没课带的情况。

(三)严格把好专业教材质量关,为课程的学习保驾护航

目前,针对二本C类院校的专业教材质量差强人意,教学在选择教材方面比较头疼。经济法教材的选择问题更加突出,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体系严谨内容充实,但选择法学专业类经济法教材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而言难度偏大,而一些非法学类专业的经济法教材质量参差不齐,有的体系不严谨,有的内容混乱,有的法条滞后,并且不同专业重点不突出,这就需要在选取教材的时候严把质量关,或者鼓励本校教师针对各专业的特点自己编写教材。

商法学论文篇(3)

论文摘要:几千年的我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从排斥商法到逐步承认商法的历史。因此,改革开放商法被提出来以后,对我国来说商法是一个新的问题。我们该如何对待商法,商法的发展历程如何,它对我国的法制及商事行为具有什么样的影响,笔者就此问题从商法的起源、发展、我国商法在发展过程中具有的地位,以及新时期商法对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交易实践的影响等角度进行了全面的论述。论文关键词:商法 商法的起源 商法的发展 商法的地位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商法的独立。在现代社会商业迅猛发展的今天 ,市场经济到处涌动的情况下,商事活动已经成为一项最具有广泛性的社会活动,它关系到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社会、国家的物质利益、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它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它的有序地运行,商法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日益重要。在我国制订民法典的历史时刻,法学界又重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问题。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法典应当采取哪一种模式,法学界一直持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应当暂且搁置这些争论,不妨从历史和现实的层面上未理解当代中国商法,以引起人们对商法在当代新发展的关注和对商理念的重视。一、商法的起源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商法在我国也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法学对商法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熟,有关商法的一些基本理论的研究仍停留在很简易的阶段,这不能满足对现实生活实践地规范和指导作用。商法的起源问题是研究商法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关于商法的起源,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古希腊的法律甚至更早的楔形文字法,公元前15世纪《赫梯法典》中关于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以及古希腊时期的罗得梅法(Lex Rhodin)即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后期万民法中关于、冒险借贷、海运赔偿等规定构成早期商法的基本内容。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古代法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或与之相类似的完整制度。其中第三种观点,为大多数学者所赞同。 关于古希腊就存在商法的说法,仅为少数学者所采纳,大多数学者认为古希腊的民主制,尤其是不允许为每一个阶层的利益建立一种法律体系,因而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而更为重要的是,城邦民主制的古希腊并不拥有像后来的罗马帝国那样的古代文明社会所罕有的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因素,而仅仅是在沿海地区存在一些海上贸易,因而为调整商品经济所需的独立的商法商则没有产生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现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不少学者认为,商法不像民法那样历史悠久,中世纪是欧洲商法的起源之时。但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商法的起源说值得商榷,就史实而言,商法的演进历程有两条:一是源自希腊,通过交易实践形成商法自主发展的历程;一是源自古罗马法,古罗马时代的万民法,“出于自然理性而为全人类制定的法,则受到民族的同样尊重,……一切民族都适用它”;“几乎全部契约,如买卖、租赁、合伙、寄存,可以实物偿还的贷款,以及其他等等,都起源于万民法。”罗马法中的万民法是商法的起源之一。马克思认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律……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法的形式。”这种经典的论断深刻的揭示了商法产生的必然性、产生的客观规律性,使商法的起源这个曾被大陆法系所坚持的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观念的某些学者弄得极为混乱而复杂的问题,明确而又科学得得到了回答,即商法产生于市场交易实践,并随着市场交易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而不断发展和创新。二、商法的发展从西方的历史来看,商法源于中世纪商人法。在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中形成商人这个阶层.他们为从封建领主那里争得了自治权力,建立了自治机构,处理商人之间的争端,逐步积累起商人之间通行的规则,汇编成册,后来被称为商人习惯法。经国王的认可,在国王颁布的法令中这些商人习惯法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成为真正的法律。 1804年,法国颁布了商法典,随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陆续颁布了商法典。(一)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中国自古以来缺乏商人自治和商法传统,这是导致商法在中国不发达的原因。儒家提倡以仁义治国,对商人自然嗤之以鼻。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儒术教化四方时.便制定了一套严密的“抑商”制度。自汉以来,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从更深层次上来说,中国历代统治者之所以奉行“重农抑商”政策,是因为商人的逐利、 思变思想会破坏专制的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的根基——脆弱的自然经济,否则小农就会“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于。”历代统治者需要将安土重迁和知足常乐思想浸入到老百姓心里。但“商人未到这个世界,他应当是这个世界发生变革的起点”。鸦片战争以后,一部分中国知识分子在经世实学的务实精神的驱动下,开始睁开双眼看世界,到了19世纪70年代,中国民族产业资本开始形成并有了初步的发展。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纵深阶段,股份制、票据、证券。这些原来传统商法上的制度设计重新出现在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并日益显现出持久的生命力。随着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商人的精神更值得提倡。但这并不是说,每个人都学会像商人那样赚钱了,都学会了像公司那样使自身利润合法地最大化,“全民皆商”并不等于中国有了商法精神,有了商人社会。商人社会并不等于商人阶层或商人集团,而是一种商人精神,即充满自由、效率与竞争的社会。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二)我国商法的发展所面临的两大问题1、“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之争在传统的法律分类理论中,商法和民法都属于私法范畴,都强调“个人本位”、“权利本位”。都遵循“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但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由于其营利目的的驱动,使商事法律关系中隐含着巨大投机性。因此,各国都将国家公权引入商法,通过国家干预弥补私法自治的不足。这样虽然商法和民法都为私法,但商法却有诸多不同于民法的特殊性。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学者们也把法律分为普通法与特别法,以“法律之规定事项为标准者,关于一般事项之法律为普通法,关于特别事项之法律为特别法,即民法为普通法,商法为特别法”。因此,商法兼有私法和公法的性质,是民法的特别法。近代大陆法系的国家在立法体例上,是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体例体现商法性质的。以法、德、日为代表的国家主张民商分立,在民法典外制定了独立的商法典。只有少数国家如瑞士、泰国采取了民商合一的体例,中华民国时期的中国也选择了这一体例。客观地评价,两种体例都有其各自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因为它们的形成和发展都有其历史的必然,都有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一面。但任何立法体例都不会尽善尽美,从本质上讲,商法是在民法的产生、发展中逐渐形成的,无论这一形成的客观基础如何,在商法的理论及适用上都留有民法的痕迹。这样,无论商法采取何种立法体例都不能摆脱和民法的联系,只是所侧重的方面不同而已。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注重民商法的共性。原因是商事的所有活动都可以在本质上归结为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体例要求在适用法律中达到尽可能地普遍适用,使社会全体成员共同遵守。这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能取得较理想的效果。同时,民商法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都可以成为调整市场经济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当然,民法除了调整平等的财产关系外,还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尽管这两种关系在性质上不同,但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当人身关系也能用财产关系加以补偿时,就有可能以此平衡人身关系利益,如人身受到侵害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民商合一更注重追求法规的完备和适用法律的一致。采用该体例可避免在法律内容上的大量重复,实现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和优质化。另外,从思想根源上看,民商合一的思想萌芽虽然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但现代意义上的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却是在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得到充分发展时得以确立的,特别是20世纪以来,西方社会商品经济已广泛进入市场经济领域,商事活动已广泛社会化,使商法独立存在的根基受到冲击。因此,民商合一的先进性还体现在,它使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扩大,民事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不需重新辨认其身份,从而更加符合发达市场经济所形成的历史潮湿。但该体例过于规范化和理想化。而在现实中许多商事行为井不具有典型意义,如果一味地套用这种体例,则会导致适用法律的力不从心,造成理论中的“巨人”,实践中的“矮子”的局面。同时民商合一还可能造成适用法律的不平等,因为在某一领域内,如过于强调统一标准,则会忽视某些特定条件下的环节和情势的存在,不利于维护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则更强调商法在规范主体和行为上的差异。因为商法的研究对象是商事关系,这就决定了商事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以经济效益为重,并通过简捷、快速的运作机制,才能保证减少损失、避免风险、获得利润.所以在商事活动中,对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特定的关系和习惯,仅仅以民商法中一般的规则加以调整是不够的。把商法从民法中分立出来的目的就是要把 商法中的这些特殊方面加以规范化,从而使商法更具有法律上的适用性,同时民商分立注重实际问题的具体分析和特殊处理,有利于法律的创新和应变,能避免民商合一的理想化禁锢所带来的僵化和单一。因为商事活动注重的是效益,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信息,按照商品价值规律进行交易至关重要。所以,商事立法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才能规范商事行为。把商法从民法中分立出来.有利于商法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另外,从民商分立的历史看,也与民商合一的体例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过程。民商分立的思想萌芽最早出现在中世纪,主要是为了适应地中海沿岸商业贸易发展的需要,在商人交往中自发产生的各种习惯规则的基础上形成的。民商分立体例后来率先在法国得以确立也不是偶然的,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商人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与旧制度的民法进行了坚决的抵制,经过一系列的立法程序,法国终于在 1807年颁布了商法典,尔后,德、日等国也相继制定了商法典。实践证明,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这些国家的立法和实施不乏成功之处,尤其是德国和日本在以后的发展中,不断更新和完善固有的法典,很快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极大地促进了本国经济的腾飞。可见,民商分立的体例较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民商分立主义与民商合一主义在中国之争,开始旧中国民法编纂之时,可以说是源远流长。新中国成立之后,伴随着共和国民法典的起草讨论,“民商分合”之争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因“受到立法的牵引过甚,迟滞了学术的独立和长成”。这种“民商分合”之争未能摈弃片面和急功之嫌,笔者认为,我国商法自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主要原因就是对一些商法的基本理论缺乏一个认真而又严肃的思考,有关方面本应该积极的引导和推动这种思考的深入,但是事与愿违,他们精心设计了一套理论陷阱,把人们的注意了力都吸引到了“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无休止的争论之中,这就是中国商法的先天性不足。马克思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白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为此,我们必须首先跳出“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陷阱,牢牢抓住大陆法系近代商法是民法特别法这一本质问题,全方位地对商法是民法特别法进行分析、思考,同时结合我国的实践,研究一种确实可行的方案,为我国商法的发展提供可靠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理论支持。 2、近代商法与现代商法的划分在商法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对近代商法与现代商法的混淆。近代商法是国家制定的商法典,或是单行的商事法律,而现代商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20世纪50年诞生的〈美国统一商法典〉,确立了体现现代市场交易的新的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笔者认为,我们对近代商法与现代商法的区分把握好四个方面:(1) 我们要有一个时间概念,顾名思义,近代与现代是对一个时间段的划分,所以我们不能脱离时间这个概念来区分近代商法与现代商法,近代商法是特指中世纪,即5—15世纪以后,两次世界大战之前这一时期的商法。但是,需要在此说明的是,并不是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产生的所有商法都是现代商法。(2) 现代商法具有现代商法的内涵,第一,商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基本法还是特别法。第二,市场主体在除外规定下,是协议可以改变法律,还是不可改变法律。第三,商法是资本(智力)经营法,还是营利法。第四,市场行为是靠自律还是靠他律。第五,市场主体是强化素质,还是强化身份。第六,是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分离,持殊保护消费者,还是不分离,平等保护。第七,是合法行为法优先,还是不法行为法优先。第八、商法规范是开放式与国际接轨的,还是封闭式的自成体系。第九,商事权利救济是自裁机制为主,还是以他裁机制为主。第十,商法是私法还是公法或私法公法化。如果不符合这第二条界限,即使是两次世界大战之后颁布的商法也不能认为是现代商法。(3) 现代商法的效率优于安全、自由与平等并重、诚信与守法并用的理念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体现。(4) 是否符合邓小平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我们认为,从商法的立法来看,我国商法正在由近代商法向现代商法演进,并且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三)我国商法的发展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目标在我国的确立,我国商事立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相继颁布了一批商事单行法,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1994年颁布的《公司法》,1995年又相继颁布了《票据法》和《保险法》,1997年颁布《合伙企业法》,1998年颁布了《证券法》,1999年颁布《合同法》。此外,我国,《破产法》也在紧锣密鼓的修之中,可见,商法体系在我国正逐渐形成。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四)我国商法的发展趋势新的世纪可以说是商法扩张和大显身手的世纪,综观世界,人类已步入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势不可挡,细察中国,坚定不移地迈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正在加快,特别是加入WTO、西部大开发、促进沿海内地的优势互补,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和开放,融入世界一体化经济圈的前景已经展开,新世纪、新时期的中国,国内和对外市场拓展的广度和深度,都已经超过了历史上以往任何时期,无限商机,将会为商法的发展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正在步入世界贸易大国的中国,巩固和加强作为独立的商法地位,其意义是不可言喻的。1、立法形式的选择商事立法的形式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之间均存在差异。具体而言,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以一般的商事习惯和判例等不成文形式来表现商事规范;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均以成文法形式俩表现商事规范,但因“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分流,对商法典是否独立存在持有截然相反的态度。在我国,从立法的实践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的角度来看,更加趋向于民商分立,坚持民商分立的精神实质是我国商事立法形式的理性选择。2、立法体系的选择在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着两种商事立法哲学,一是商人主义,二是商事行为主义。以商人为核心来构筑商法体系已成为过时。商人作为特殊的社会阶层,固然有其自身的利益,但现代法律又不能使其成为特殊主体,反对商人阶层特殊化,是现代民法基于主体平等原则对传统商法提出的有力挑战 。所以,现代商法不能以商人为核心构筑其体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事行为的范围日益扩大,已经达到了无业不为商的状态,商人的界限已被打破,而以商人主义构筑的商法显然已经不适宜。商事行为则与之相反,由于它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符合现代经济民主观念和潮流。[12]所以,我国商法应以商事行为为核心构筑体系。3、我国商法内容的基本构成我国商法在内容上 一方面要继承国外商法中有价值的内容和通行的做法,同时要剔除其不合理的或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因素。例如,我国商法中关于商事仲裁的内容,明显不属于商行为,应服从我国商事仲裁法的规定,不应该列入商法 ,我国商法在内容上的构成,应按总体商事行为与具体商事行为相互结合的原则,分为两大部分,一为总则,二为分则。总则应由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登记、商事账簿等内容构成,分则应包括商事交易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内容。三、我国商法的地位鉴于民法与商法的密切关联,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问题,关系到商法有无存在的必要、商法以什么形式表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等问题。然而,无论是分立还是合一,均不应影响商法规范的存在和发展。民商合一,也不等于否定商法的存在;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商法的存在并不表明一定要制订一部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在世界范围的民商立法中,民法的商事化、商法的民事化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所谓民法的商事化,是指随着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互相渗透或交融,民法规范吸收了许多商事法律规则和惯例,并将调整范围扩充到商事领域,所谓民法的商事化,指的是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规范企业的商法在市民法体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从而导致了修正民法原理的现象。随着大量商事单行法规的颁布,民法完全包含商法的现象己经不复存在,因此民商法在事实上很难完全合一。尤其是20世纪下半叶以后,世界性贸易的兴起,使得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贸易手段更为多样,贸易管理更为复杂。这些变化促使商法的分工越来越细,也推动着商法国际统一的进程。现代商法在体系上己打破了传统商法的格局,不再局限于商身份和商行为两个方面,而是形成了商事身份法、商事组织法、商事管理法、商事行为法、商事秩序法这样一个商法体系。因而,商法的蓬勃兴起将是现代商业文明的必然结果。在上述背景下,商法自身的理念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在商法一度缺少类似民法中那种一般原则和内在一致的情况下,民法就被频繁地用于对商法的解释和补正。近代以来,为 了消除和遏制自由竞争所带来的无政府状态,欧洲各国不仅加强了对经济的直接干预,而且对在司法领域的商法进行公法干预,出现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商法公法化”变革,商法的理念也由权利至上向权利互惠转变。而我国商法自一开始就和其他国家的商法发展趋势一样,渗透着公法的因素。我国从计划经济过渡而来的行政指令曾一度起主要作用,缺乏商事活动中主体意志的表达,因而使我国商事主体规范及行为规范的价值出现扭曲,着眼点只是在干保障交易的安全。比如,票据法不仅对票据的种类、出票人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而且还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国内商法规范与国际商事惯例的逐渐接轨,我国商事主体规范的价值己经向着保障交易安全与促进投资自由并重的方向转化。因此,我国商法必须适应这种变化,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13] 四、 我国商法的影响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商法的独立,在现代社会商业迅猛发展的今天 ,市场经济到处涌动的情况下,商事活动已经成为一项最具有广泛性的社会活动,它关系到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社会、国家的物质利益、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它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它的有序地运行,商法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日益重要。(一) 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从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笔者认为,上个世纪 90年代所实行的商法本土化是比较成功的。主要原因是当时的立法机关在进行商法本土化的过程中特别注意中国社会本身的特殊性,即它的政治、经济条件以及现代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表现为:(1)中国不可避免地要受它所处区域的政治和法律的影响,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与香港、澳门、台湾及东南亚地区的商业和经济交往不断增加,这些区域的商业法律愈来愈多地渗透和影响着中国大陆相关方面的法律领域。(2)由于靠近香港地区,在商业交往中,一般来说,中国大陆的商法受香港地区商法的影响极大,比如在银行、票据和外贸等方面;(3)中国地处亚太地区,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泰国等经济贸易往来也日益扩大。鉴于上述中国所具有的特点;中国的立法机关在商法本土化的过程中予以高度的重视,并参照这些地区和国家的商业法律,借鉴它们的商事立法经验,从中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个较完善的商业法律架构。(二) 对民法典编纂的影响进入新世纪的中国,尽快编纂出台民法典,乃是依法治国之需,顺应时势之举。民商分合之争,只是法律编纂技术问题,不应影响民法典的编纂。这是因为民法典的编纂与中国商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之间并不矛盾。民法与商法同属于私法,他们之间客观存在着一般私法上的共性。在私法自治、平等自由的价值观上不无相通之处。编纂民法典,把民事契约和商事契约等共性内容放在一起,也未尝不可。但这并不影响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法地位。中国不少学者认为,我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众多的法律部门构成的,商事法是其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14]商法是与民法并列的,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15]无论是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的视角,还是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我们都不难看出这两大私法部门之间客观存在的差别。这些差别会在历史成因、对象、原则、价值、范围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诸多层面上展现出来。(三) 对市场交易实践的影响发展市场经济,以求市场主体必须作为独立的、能动的、自由的主体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且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的成熟程度往往取决于市场主体度。培育商法理念,增强人们自由、平等和公平竞争的观念,把人们从等级、地位、身份、特权等封建桎梏中解放出来,使独立自主、地位平等、个性得到全面发展的人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让市场主体完全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实施自主的经济行为,达到鼓励商品交易.促进贸易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并且能有效地防止政府公共权力的对经济关系的不当干预,从而有力地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见,商法的效率优先于安全、自由与平等并重、诚信与守法并用理念所培育的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意识程度越高,市场经济发展也越快。 ,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页。 徐学鹿,《我在学习商法中碰到的几个问题》,载《复旦民商法学评论》,2001年9月,第一期。 马克恩、恩格斯,《资本论》,第 3卷、第 101页。 王小能、郭瑜,《商法独立性初探---从票据法和海商法的角度》,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5期。 史尚宽主编,《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6,63。 陈雪平,《对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法性质的认识》,载《学术交流》,2009年4月第4期。 赵中孚、邢海宝、卞江生,《1999年民商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0年第1期。 徐学鹿著,《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172页。[12] 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修订版,第59页。[13] 文雁,《试论民商合一体系中商法的地位》,载《理论学刊》,2009年5月第5期。[14] 沈宗灵,《再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15] 郭寿康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上所撰写“商法”词条,《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4年版,第505页。

商法学论文篇(4)

    一、西方商法概念、学说的发达与中国古代商法、学说的缺席及根源:先天性地注定中国商法学的本土资源在古代文化的传统积淀上尚付阙如

按通说,商法(英美CommercialLaworBusinessLaw德Hedelsrecht法DroitCommercial日商法)一词是从中世纪欧洲商人习惯法(拉LexMercatoria)演化而来。一如哈佛大学教授伯尔曼在其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名著《法律与革命》中指出的那样,“作为那个时期的特征,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7〕

    但是,商法概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离不开法学家们的贡献。表现在:从英国历史上看,商法的概念是很明确的,理论著述也是彪炳史册的,最早可溯至1622年马里尼斯(G.Malynes)所著的英格兰首部商法著作《古代商法》(ConsuetudovelLexMercatoriaortheAncientLawMerchant),随后1834年史密斯(J·H·Smith)的《商法》这部现代权威专著的诞生,被誉为开创了英国商法的新纪元,标志着商法学说体系的形成。〔8〕再看欧陆国家,商法概念、学说更是商法典制订的思想先导。类似于民法受学说、理论的支配,初期的国家商事立法受法学著述的影响同样颇深。在各民族国家制定成文法的历史过程中,不应忘却这些商法论著的贡献,如参加法国《商事条例》起草的萨维尼于1673年发表的《论完全商人》,德国学者马奎德于1662年出版的《商事主体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德国学者凯萨尔吉斯于18世纪中叶出版的《商法论》。它们为初期国家商事立法乃至尔后《商法典》的出台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德国《普鲁士普通法》逐句逐段地引录了马奎德《商事主体的政治和法律地位》中对商法原理的概括,包括商人、商事行为,汇票、经纪人、海商、承运人等内容。而且在法国著名商法学家克洛德·商波看来,商法虽不是法国法律的特殊产物,“但商法这一概念纯粹是来自于法国法律文化。”〔9〕现代意义上的商法的概念的出现,是以1961年萨瓦蒂埃首次出版了《商法》小册子为标志。〔10〕总之,西方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或地区大致经历了古代商人法近代商法典现代商法的若干变迁,在商法典的成文法形式上、商事法院司法审判规则上,以及商法学理的文献方面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从传统至现代构成了西方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比之下,我国虽远在西周时代,就出现了与民事活动的规则所不相同的零星的商法规范,《周礼·天官·小宰》载“听买卖以质剂”,《周礼·地官·质人》载“大审以剂”,“质剂”是指商事交易关系之买卖契约,它与民事借贷契约“傅别”有本质区别。〔11〕亦不乏商业管理法规的萌芽,但是总的来说,在我国,因长期重农抑商,商事交易极不发达,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缺乏产生真正完整意义的商法制度和商法学说、体系的土壤,其历史根源是多方面的:

    1.自然经济的社会基础。我国几千年来我国封建社会以自给自足的农本经济为基础,农产品手工产品的交换、流通只是偶然的局部的孤立的社会现象,这种超常稳定的单一农耕经济结构及与之相适的宗法血缘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组织,与欧洲地中海沿岸海商贸易中产生的商人团体、阶层组织大相径庭,更勿庸说去冲决封建家族宗法关系的藩篱,形成保护我国商人自身利益的商法的气候。

    2.儒家伦理的文化理念。自春秋孔孟创“儒”作“礼”,又经西汉中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孔儒思想在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占统治地位,其核心是“为国以礼”,“为政以德”,而且儒家学说被各朝各代法律化,如唐《永徽律》及其《疏议》即是集儒家思想法律化之大成,《唐律》被认为是:“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12〕因此,“礼”的规范及儒家宗法伦理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主要调节器,贯穿到经济生活中则成为“商法”的替代物,从而于渊源上抽去了商法的产生存在的根据。

    3.重农抑商的长期“国策”。西方文明何以从简单商品经济进入到市场经济,我国却长期停滞在简单商品经济阶段,其因之一,中国缺乏一个独立的商人社会阶层,而造成这一历史状况的重要原因,是与中国历朝各代将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作为“天不变道亦不变”的基本“国策”来推行和延续分不开的。这种“国策”包括:一是从思想理论鄙视商人。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成为有力理论依据,商人在历代社会中没有应有地位,视为“小人”、“贱民”;缺乏历史的主体和动力,遑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二是“农本商末”政策法制化。商鞅变法,规定:“戮力本业(指农业生产),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免徭役);事(商事活动)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奴手(连同妻女收为官府奴隶)”,〔13〕《魏奔命律》规定:商贾开旅店的、赘婿,以及在百姓中不耕种的,不修建房屋的,都要从军。《魏户律》规定不准商人占有田地,“勿予田宇”。三是对商业活动严加限制和管理。如秦朝法律规定,“容未布吏而与贾,赀一甲”。明代则广设钞关,重征商税,苛捐杂税,以致商少,“如先年布店计一百六十余家,今止三十余家点矣”“……河南一带货物多的为议真、徐州税监差人挽捉,商人畏缩不来矣”。(《明神宗实录》卷

二七六,)〔14〕四是推行禁榷专营制度,兴办官营作坊,削弱了民营资本力量。禁榷范围包括铁、盐、茶、酒、矾、香药、硫磺等,自春秋到明清历代还不断有所扩大。五是实行“海禁”,抑制对外贸易发展。中国唐宋时期海上贸易一度繁荣,据阿拉伯人苏莱曼《东游记》记载,唐朝时中国海船之大,惟中国船能在风恶浪险的波斯湾航行无阻。南宋时,通商的国家和地区多达50多个,广州两市舶司净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1/20.乃至明永乐三年,郑和七下西洋,率官兵二万七人,“宝船”六十二艘,为世界壮举,但这些并非中国民间海上贸易的骄傲。迨至明嘉靖时,始施海禁,嘉靖四年下令:“查海船但双桅者,即捕之。所载即非番物、以番物论,俱发戍边卫。……”(《明世字嘉靖实录》卷五。)〔15〕延续大清闭关锁国500年之久,严重堵塞了海内外商品交流的渠道,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总之,中国漫长封建社会积淀形成的农耕经济结构、儒教宗法制度、重农抑商“国策”,造成了中国商法制度长期的历史空白,直到大清商律出台时,整个较西方(如法国商法典)整整推后了一个世纪,而中国几千年商法体系的“缺席”(缺乏开路先锋的商法革命)无疑又维系和加剧了中国封建宗法制度的超稳态结构,并陷入了一种停滞、落后的恶性循环的历史怪圈,更勿论类似西方的商法思想、学说的形成。因此,正如学者指出,“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近现代意义上私法性质的商法,也不存在以其为研究对象的商法学”。〔16〕而在西方,正如伯尔曼所说,“新的法学为按照秩序和正义的新概念把各种商业关系制度化和系统化提供了一种构架,假若没有诸如流通汇票和有限责任合伙这样一些新的法律设计,没有对已经陈旧过时的以往的商业习惯的改造,没有商事法院和商事立法,那么,要求变化的其它社会经济压力就找不到出路。”〔17〕

    二、近代中国商法意识的有限启蒙与中国商事立法本土化的萌芽:意味着只是外国商法学说、思想的仓促引入,远非自我理论的生长

    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经济侵略的深入,破坏了中国悠久的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结构。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性质的民族工商企业,已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定的比重。新的生产关系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复杂的财产关系,已迫切需要新法加以调整。因此,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改良派的思想家们,在为西方法文化引进、输入伊始,即疾呼力倡制订商律,推动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早期改良资本主义思想启蒙家郑观应、陈炽等那里商法意识作为“商人之政”、“整齐之法”、工商文明昌盛之法已有萌动和觉醒。至1897年,“戊戌变法”领袖康有为上书光绪,“今宜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之律,复位施行,不能骤行内地,亦当先行于通商各口。其民法、民律、商法、市则、舶则、讼律、军律、国际公法,西人皆极详明……故宜有专司、采定各律,以定率从”,〔18〕这堪为中国近代时期首次明确使用了商法概念,并提出了仿效西制,专门制订商法的主张,随后1901年(光绪27年),出使俄奥大臣杨儒、湖广总督张之洞亦奏疏清廷提出过订制商法主张,开启了移植新法、法制现代化修律运动之序幕,为大清商律的出台开辟了道路。中国商法思想的启蒙另一表现来自市民社会尤在民族资本家阶层。1902年(光绪28年),上海商业会公所(1904年改为上海商务总会)成立,其章程响亮地提出,“如何详订商律,纠立公司,在在须资讨论”,1907年10月88个商会等团体的代表齐集上海愚园举行第一次商法讨论会,正式提出了:“商法必须商人协议亟宜讨论”。〔19〕1909年又在上海召开了第二次商法大会。这意味着商法思想在中国民间社会尤在民族资本家阶层已有觉醒。

    在清廷本土化的修律运动中,商法扮演了中国法制现代化改革的开路先锋角色。1903年清政府为振兴工商颁行《奖励华商公司章程》,以封爵授勋来鼓励商人投资,并陆续颁行《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改订奖励华商公司章程》,为时人励赞:“一扫数千年‘贱商’之陋习,斯诚希世之创举”。〔20〕同时,光绪皇帝为力行新政,将制订商法视为“通商惠工之经国要政”,于1903年3月令载振、伍廷芳等起草“商律”,光绪29年12月5日,《大清商律》颁布,共有《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条例》131条,体例为日本式,内容多采德国式,为我国历史上首部单行的商法。1904-1906年间,清政府还制定了《破产律》、《商会简明章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单行法律、法规。1908年9月(光绪34年8月),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等协助编纂中国商法典,经志田钾太郎起草的商法草案,共分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五编一千零八条。由于这部商律草案工程浩繁,“不适国情”,延至宣统二年,清政府又推出了一部改订大清现行商律草案,该草案分总则编和公司编两部分,较以往更多考虑了中国商事习惯和通行的商法原则,但未施行旋即清廷被推翻,成了北洋政府修订《商人通例》和《公司条例》的蓝本。

    可见,“商法”概念和商事立法在我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出现,是近代西学东渐、民智开启、变法图强的产物,是在中国传统宗法文化被打破向近代法观念转型的艰难历程中提出来的。应该说商法这一概念和体系在康有为等维新派看来并未有职业法学家们那样清晰,但他将之纳入维新变法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这一观点则是鲜明的。这应算是中国商法意识自上而下晚外发式的现代化觉醒的伟大标志。但是,这并没有导致一种本土化的商法理论的自我生长,相反只是修律运动中移植国外尤其是日本商法的内容、体例及学说。

    这里有三个注意点颇值省思的是:1.所谓“参酌各国、学习西方先进法制”实际是取大陆法系,又以日本为典范。何以不师英美呢?况且在西方列强中,第一个设立君主立宪、傲居列强之首的是英国,第一个以鸦片、船炮打开中国大门的是英国,第一个迫使清廷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也是英国,第一个允诺以中国的法律西化为撤废领事裁判权的也是英国,而且与沈家本同时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的伍廷芳乃中国获得完整英伦法律教育及出庭律师资格的第一人,理应在移植英国法治(商法)上有更大优势。个中缘由固然复杂,但笔者以为,有重要一点是,中日在地理上不仅一衣带水,而且历史文化上有亲缘性、共通性,日本法学家箕作麟祥在翻译法文(Droitcommercial)即借用了汉字“商法”,如李贵连先生一语中的指出,从法国法律用语———日本法律新词———中国近现代法律概念,用改换读音加以解说之法,以较短时间把西方法律概念移植到中国,可以说非常顺利地奠定了20世纪中国法学的语言基础。〔21〕这样通过日本法学家如著名商法学家志田钾太郎等人的学说、立法主张,日本法例在中国的继受则为顺其自然的事。2.学术有观点认为,“发明法律之学为维新骄子梁启超所创”。〔22〕“1907年和1909年召开的两次商法大会及其所形成的《商法调查案理由书》的编辑完成,标志着中国商法学的正式产生。”〔23〕笔者这里不敢苟同,因为“作为一门学科、一种学术、一种社会现象,法学是由各种要素组合而成。这些要素主要有:经济基础,立法基础,世界观或理论基础,研究内容,法的体系,原则,概念术语,分支学科和相关学科,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方法,法条注释”。其中,笔者以为,一种该门学科本土化的理论体系的成长堪为其根本性标志,而这在清末这一时期皆尚付阙如,有的充其量只是对于中国急需的商事立法问题的局部讨论,如两次商法大会所附的商法总则理由书和公司草案理由书,并不代表提升到“商学学”体系的自我创建的

“文化自觉”水平。3.而且这种国外商法的方法与思想的启蒙是有限的,只为先进人士所觉悟,但与社会民众仍很膈膜。如张骞建大生纱厂,招股告示后,绝大多数人却“非假笑不答,则掩面而走”“入股者仅畸零少数。”使张骞顿生“中国之人,莫亟于变习气”之概。清末《破产律》颁布不久,就有各地商会多以“中国现实商智尚未大开,商业亦未齐同,肯请暂缓实行。”这说明广大民众的落后观念,不仅影响了商法(公司)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也制约着商法思想的普及和深入。

    三、民国时期的商法更迭与中国“商事法学派”的形成:标志着中国商法学本土化一个里程碑,但因其历史的局限需要在新的契机、条件下进行创新与重构

    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统治,标志着中国几千年封建帝制的结束。在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之初,凡清律不与国体抵触者,仍有效,故《大清商律》暂准援用,1914年1月3日,中华民国在《大清商律》改造的基础上先后颁布了《中华民国公司条例》、《中华民国商人通例》,并于同年9月1日实行。1923年法国的爱师嘉拉帮北洋政府起草过《商法》草案,但未正式颁行。与此相随,出现了一批由中国人翻译、编译、编著的商法学的著作,如据日本教习在京师法律学堂讲授内容而成的《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中的《商法总则》、《商法(有价证券,船舶)》、《破产法》(1911),秦瑞、郑剑译述的日本松本仁一郎《日本商法论》,陈时夏据青木彻二氏著作和志田截太郎讲授编译而成的《商法海商》。另外,《译书汇编》、《政法杂志》、《政法浅说报》、《法政介闻》、《预备立宪公会报》等法律报刊中,也发表了一批由留学生翻译、编译的国外商法学名家的论著。这一时期总体上仍在为自己的商法学的诞生创造条件的孕育时期,是国外商法学引入传播的续曲。

    迨国民党政府定都南京后,为适应新兴工商业关系调整需要,接受了立法院胡汉民院长等建议,采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1)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的经理人及代办商和属于商行为编中的买卖、交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及承揽运送等一并订入民法债编中;(2)在民法之外又另订单行商法制度,如1929年《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1937年的《商业登记法》等,形成了中华民国民商法典合一与单行商法相结合的立法格局,至今在我国台湾适用。

    这一时期堪称商法学在中国自主开创、发展的阶段。笔者以为应以此作为中国本土化的商法学的正式发端。其理由在于:1.在学界首次对民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作了较系统深入的理论研讨,如朱学增的《民商法应否分立之商榷》、崔仲彝的《民商法统一论》、吴炯照《商法民法分合论》等,表明对商法独立性问题有了一定的理性反思和“文化自觉”。2.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采行的民商合一立法主义,是将商法总则内容囊括并入民法典,然又剩公司、保险、票据、海商,外加商业登记等法律法规无法融为一体,便单行予以立法,作为民事特别法的一个整体来对待,名曰商事法,此为狭义的商事法;广义上的商事法则还添上民法典中关于调整商事关系(即商法总则)法律规范的内容。这种“民商合一”法例区别于瑞士的“民商合一”模式,独具一格,被庞德赞为“此一举措殊足表示其见解之卓越”,〔24〕而且,并未消除商事法域的存在,相反,商事立法的飞跃发展、商事法规的体系完整性为商法学的本土化研究开拓了广阔的空间。3.本土化的学术生成与“商事法学派”的开创。这从19世纪30、40年代著作迭出可窥一斑,如王效文的《商事法概论》(1931)、《商事法要义》(1947)、《中国公司法论》(1930)、《新公司法论》(1948)、《中国票据法论》(1930)、《海商法论》(1933)、《中国保险法论》(1930)等十几部著作,其它著名的商法学家还有王去非、王孝通、张知本、丁元普、王家驹、何基鸿、李浦、戴修瓒等也是硕果累累,可谓开创了一个本土学派———“商事法学派”。这种学术传统影响深远,迄今为我国台湾学者多沿用“商事法”之称谓,如我国台湾学者梅仲协的《商事法要义》,刘清波的《商事法新论》、张国健的《商事法论》、曾如柏的《商事法大纲》、朱敬恒的《商事法概论》、张东亮的《新编商事法论》,且在狭义上专指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登记法等,不一而足。而且,张东亮还指出,“商事法”成为我国台湾法学界特有之理念、科目名称,还在于“乃教学上需要之权宜称呼”。〔25〕这样立法实务与理论教研上的共识俗成,甚至影响到目前祖国大陆教科书“商事法”之流行。但总体而言,由于历史的因素,又乏基本的商法典,尤缺商行为理论检讨,商法学的自我发展是受到极大制约的,有赖于在新的契机和条件下实现伟大的复兴与重构。

    四、当代中国商法学的“文化自觉”的欠发达:困境与探索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商法长期遭否认,商法概念在人们头脑里亦销声匿迹,商法学林凋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准确说是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中国第二轮改革启动后,随着市场经济的突飞猛进,商事立法的步伐加快,我国沉寂了约半个多世纪的商法迎来了伟大复兴的大好机遇,“商法”一词开始频繁用于会议文件(早在1984年8月中国经济法学会召开成立大会之时,名誉会长谷牧同志明确指出,要制定我国的商法,并让法学界充分研究论证)、党的报告(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三中全会于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定为:“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关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各类教科书(如董安生的《中国商法总论》,徐学鹿的《商法概论》等早期教科书),丛书(如梁慧星主编的《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论集(如王保树主编的《商事法论集》,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辞典(江平主编的《商法大全》,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5年版)相继出版。而且,1999年商法课程已被我国教育部列为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更进一步“解放”了商法学科独立发展的命运。总之,中国市场经济实践的突飞猛进、日新月异,迫切需要健全的商法的规范调整,又呼唤商法学说、理念的完善指导,迎来了中国商法与商法学互相推动、共同繁荣的新时代。为此,我国有学者喊出了“机遇论”、“补课说”的先声:所谓“机遇论”即是认为,中国第一轮改革时期即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为民法学、经济法学获得大好发展机遇,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驶入第二轮改革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期,商事交易空前发展,商事立法陡然加快,商事法律现象层出不穷,这为商法学的复兴繁荣带来了大好时机,正如韩愈《与鄂州柳中丞书》中所云:“动皆中于机会,以取胜于当世。”〔26〕“机遇论”对于唤醒学者们对加快商法学科建设的使命感紧迫感是大有意义的。所谓“补课说”即是认为,正如国际贸易法学家施米托夫指出的那样,商法统一化的潮流汹涌澎湃,势不可挡。但是亚洲、非洲等发展中国家“他们之中的许多国家还没有来得及发展其本国的商法,就已经独立了”,因而把这些国家所急需的商法提供给他们,是对他们提供的最好的“技术上的帮助”,对他们来说是无价之宝。我们国家同属发展中国家,同样存在“补课”的历史重任。〔27〕这种“补课说”指出了我国经济水平与商法法制仍欠发达、输入国外商法的“赶超型现代化”的基本命运。但是离一种本土化的成熟的商

法理论、学派的形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勿庸讳言,当前我国商法基础理论总体比较薄弱,在“文化自觉”方面是欠发达的,甚至十分匮乏,商法学理论的单薄又进而影响了商事立法的进展、乃至司法审判的改革。重要的还在于商法学遭遇以下困境:1.否认商法的存在及商法学的学科地位的声音在民法学者、经济法学者那里一直没有停止过。商法似乎远离了正统的官方学术,“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里没有它,”〔28〕我国民法学者还认为商法作为商人职业法“是历史的产物,也只能作为历史的遗产”;〔29〕经济法学者主张“商”回归“民”又溢出“民”之后,溢出的部分即为公法化了的商法,应当划入经济法。〔30〕“在我国当前,本无在民法、经济法……之外另立商法部门的客观条件和法学基础”,“商法本身不可能组成部门法体系”。〔31〕2.主张商法的现展规律是迈向国际商法,片面强调商法的国际性特点,忽视了其扎根本土的维护民族意志、利益的功能,抹杀了商法学与国际商法学分属两个学科的区别性。这种观点主要受国外一些建立“现代商人统一法”思潮的影响,如英国著名国际贸易法学家施米托夫指出,“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自行完成。各国商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普遍性和国际性概念的国际贸易法的方向发展”。〔32〕3.立足于祖国大陆市场经济实践的商法理论、诸说研究“深不下去”(徐学鹿先生语),仍多停留于台湾学者教科书水平上,批判继受的少,对商事领域的各项具体制度如公司、证券制度探讨较多,但于钻研商法的原则体系、商主体、商行为等基本范畴几为空白,像其它部门法学界如民法学界有徐国栋的《民法基本原则解释》、经济法学界有漆多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刑法学界有陈兴良的《刑法哲学》等专题研究的力作问世。

    如何走出上述困境?笔者以为,首先,中国当前波澜壮阔的市场经济实践,已充分向人们表明,以市场(主体、交易关系)为规范对象、以营利性为调整机制、以追求安全便捷为价值理念的商法制度的及时供给不仅是必须而且应是“文化自觉”。正如德国学者认为,“在一个国家中,有无必要制定商法这一特别私法,这不仅取决于该国的法律传统和经济发达的状况,还取决于人们是否已经认识到,在经济生活中,就权利交往和稳定性之功利来说,一定的私人权利主体,以及是否一定的法律行为(商行为)相对于一般私法来说在法律技术上更进步和在法律适用上更简易,稳定和安全可靠。”〔33〕其次,商事立法愈是与国际商事交易规则接轨,就愈凸现出如何适用本国国情,服务本国的商事实践,维护民族商事权益的问题。譬如我国清代商律很大程度上即是作为保护民族资本、恤商之法出台的。雷兴虎先生也指出,“商法以促进市场繁荣、维护交易安全为宗旨,以尊重交易自由、发展国民经济、扶植民族企业、保护对外贸易为己任。”〔34〕中国商法的制度创新理应扎根于本土市场,与时俱进,并为其保驾护航。再次,本土化的商法学的理论基础的研究及深化、范畴的锤炼、体系的建构势在必行,并由此有标志性的本土化的商法学派、科学共同体及其代表人物诞生。英国商法史上有曼斯菲尔德(Mansfield)大法官、史密斯(Smith)等功勋卓著,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与现实主义法学派大师卢埃林(Llewe lyen)分不开,萨维尼更成了德国民族法学的象征,我们有此“文化自觉”吗?21世纪是中国民法典辉煌的世纪,也应是商法灿烂的世纪!

    五、余论:中国商法学的初步勾勒———新世纪本土化的第一步

    从上述商法、商法学的互动的历史开示中,不难理清,中国商法恰亘百年,但商法学绝非完全亦步亦趋,它走着自己的逻辑进路,从古代的缺席———清末的启蒙萌芽———民初的继续积累———20世纪30、40年代的正式开创(首次本土化)———20世纪80、90年代的“复兴”、重创,堪谓从无至有,从沉浮到扬帆,我们应有“文化自觉”的关怀与热情,来创建走进新时代的商法学,在此意义上,人们普遍使用“复兴”一说,就如实现民族“复兴”的大众话语一样。本文虽也从众,但应指出,正如“文艺复兴”的“复兴”不能仅顾名思义一样,中国商法、商法学的复兴远不仅是中国商法学本土化的继续,而且更是全新意义上的中国气派的商法学说、思想的机不可失的一次革命。这里对中国本土化的商法学的体系问题初作勾画,此为商法学中国本土化创新征程中的第一步。

    在大陆法系的商法学说中,其内容体系与其《商法典》基本上相对应,除讲授商主体、商行为法外,还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而商身份法商行为法中,则涉及商行为人种类、资格取得及效力、商号、商事账薄、商事运输、商事仓储、商事、商事行纪。英美法系的商法学体系则另辟蹊径,各有特色。英国法学家特霍夫认为,商法学指对商事交易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总称,包括商事契约、合伙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仓储、商事买卖、破产、专利、商标、商事惯例以及商事交易的留置、抵押等商事债权。〔35〕我国目前商法学者多主张,商法体系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登记、商号、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徐学鹿先生认为,商法的体系由商主体法、商行为法、商事权利救济三部分(包括商事法律责任、商事仲裁和商事诉讼);覃有土先生则主张,不应把商事救济这部分概括进去。在他看来,“我国商法在内容上一方面要继承国外商法中有价值的内容和通行的做法,同时要剔除其不合理的或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因素。例如,我国商法中关于商事仲裁的内容,明显不属于商事行为,应服从我国商事仲裁法之规定”。〔36〕最有价值地拓展商法学理论视野的是王书江先生,他提出,从不同角度研究商法,可以产生不同分支的商法学。例如,以商事事实现象、社会生活为研究对象,形成“商法社会学”;以商法一般本质为研究对象,形成“商法哲学”;从历史发展研究商法,形成“商法史学”;以各国商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形成“比较商法学”,以本国商法规范为研究对象,为“商法解释学”。我国一般商法学者所指的“商法解释学”,多是停留在对商法条文规范加以注释之水平上。〔37〕我认为,不妨把中国商法学的体系(关于商法的学说体系)分为两大块,一为理论商法学,一为应用商法学:前者包括商法哲学、商法社会学、商法历史学、比较商法学;后者包括部门商法学和商法解释学,如公司法学、证券法学、票据法学、保险法学、海商法学、破产法学等。这样的划分既反映了商法学作为法学的一种同样烙有波斯纳所言的法学与生俱来的非自给自足性———需赖于其他学科、交叉学科的理论方法资源提供持续的动力,同时又反映了商法学实践性、创新性极强的品格,随着市场经济特别是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拓,信托法学、期货法学等应运而生,可不断加入进来。考虑到商事仲裁、诉讼法部分多置于诉讼法学领域,笔者倾向于赞同覃有土先生的主张,不嵌入商程序法,以纯化商法实体法的体系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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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论文篇(5)

一、前言

听说法是第二语言教学史上一种理论基础非常雄厚的教学法流派,于20世纪4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50一60年代期间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很大影响。六十年展达到了顶峰,并流传到世界各国,蜚声世界外语教学界。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趋深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经济合作日益加深,在世界经济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国人对商务英语的需求也与日俱增。这种背景使得我国越来越重视对适应市场需求的“懂业务、英语精”的复合型应用人才的培养,各大高校纷纷开设了商务英语专业,引进了许多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大开了英语教学工作者的眼界。

二、商务英语教学现状分析

在飞速发展的全球经济互动的呼唤下,商务英语已形成一门单独的学科。它不仅可以帮助商务人员提高英语的实际运用能力,还可帮助英语人才掌握商务方面的基本知识。因此,各大高校纷纷开设商务英语专业,社会上也充斥着各种各样或以帮助学员考取商务英语证书为目的,或以帮助学员跨越工作当中的语言障碍为目的的商务英语培训班。

商务英语教学不同于一般的英语语言教学,它具有较强实践性、应用性,和专业性。因此要求商务英语教学工作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英语知识,还要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如果商务英语教学者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可能削弱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而对学生而言,他们不仅要具备英语语言的基础知识还要熟悉一定的商贸知识,并自如运用英语从事商务活动。然而高校中商务英语专业低年级的学生普遍没有工作经验,也没有很强的语言技巧和语言能力。

三、关于听说法的具体说明

听说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在美国军队中形成并获得成功,五十年代初在美国流行,六十年代中叶发展到养日语听说能力的教学法。

2.听说法的理论基础

听说法是第一个自觉地把系统的语言学和心理学理论作为自身理论基础的教学法体系。它的语言学理论基础是强调第二语言教学要从口语开始,从说话开始,通过掌握语言结构学会目的语的美国结构主义语言学。其心理学基础是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创始人华生提出的刺激一一反应s—R)论。

(二)听说法的优缺点

1.听说法的优点:以口语为中心,以培养听说能力为主;强调句型的训练。创造了一套通过句型操练进行听说读写的基本训练方法:限制使用母语但不排斥母语的作用;通过母语和外语对比确立教学重点和难点;运用现代化视听手段进行教学。

2.听说法的缺点:强调听说,忽视读写;听说是枯燥的机械性操作,句型操练脱离语境。不利于培养创造性地运用语言的交际能力。

(三)听说法的历史意义

在多种商务英语教学法中,无论是在理论基础、体系还是方法方面,听说法都较其它教学法更系统和全面,内涵也更丰富。听说法将现代语言学和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与外语教学结合起来,并自觉地将语言学的理论作为外语教学理论的础,这在外语教学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是外语教学发展的一大进步。

四、听说法在商务英语教学中的运用

1.听说法在商务英语教学中的流程

听说法在商务英语教学中的有五个阶段,分别为:

(1)认识(rec0gniti0n)阶段:教师通过直观手段或上下文、情景等手段向学生发出语言信号(主要是句型),表明语言信号所表达的意思,让学生把信号和它所表示的意思联系起来,即“听音会意”。

(2)模仿(imitati0n)阶段:让学生通过仿说一纠错一再仿说,同时记忆。

(3)重复(repetiti0n)阶段:让学生重现通过模仿已经记住的语言材料,作各种记忆性练习,一直到能正确理解和背诵为止。

(4)变换(variati0n)阶段:为了培养学生活用语言的能力,作各种不同的变换句子结构的练习。如,替换(substituti0n)、转换(c0n—versi0n)、扩展(expansi0n)等操练活动。

(5)选择(s日ecti0n)阶段:让学生从已学的语言材料中选用某些词汇、成语和句型,描述特定的场面或事件。即综合运用,进一步培养学生把学过的语言材料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2.听说法在商务英语教学中的重要性

商务英语教学与普通英语教学一样,包含听、说、读、写四步骤。在整个过程中,听说被放在了首位,由此可见听说的重要性。在大力倡导素质教育的今天,笔头能力的高低不能确切的说明英语知识掌握的多少,究竟听到了多少,能讲多少英语才是评定英语能力最重要的指标。而听说法或口语法是以掌握口语为目的的教学法体系。

其语言理论基础是结构主义语言学“语言是言语,不是文字”的理论,以口语为中心,以句型或结构为纲是听说教学法的主张。听说法把语言结构分析的研究成果运用到外语教学中,使教材的编写和教学过程的安排具有科学的依据。教材用会话形式表述,强调模仿、强记固定短语并大量重复,极其重视语音的正确,尤其强调语调训练,广泛利用对比法、并在教学中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这对提高外语教学的效果,加速外语教学的过程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贡献和进步。

五、结语

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合作日益增强,懂英语、懂商务、会财会等的商务英语人才被社会所青睐,越来越多的院校先后开设商务英语课程。商务英语课程的建设与发展,也成了各院校极为关注的一个大问题。听说法是被探讨的重点课题之一。与以前传统的教学法相比,听说法具有明显的优势,学生可以依靠更简洁的形式、更有效的操练学习活商务语言。因此,听说法被引入商务英语教学.给商务英语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在理论和实际两方面同时促进了商务英语教学法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叶蔚萍.面向21世纪的我校商务英语教学叨.莆田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2).

商法学论文篇(6)

目前,我国英语界积极提倡高校英语专业从单科经济式人才培养模式向着宽口径、应用型、复合型的方向发展,商务英语教学改革面临新形势下的巨大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科学的理论来指导,采用新型的培养模式和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培养出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商务英语人才。商务英语(EBP:EnglishforBusinessPurpose)作为ESP(EnglishforSpecialPurpose)的一个分支是区别于普通英语语言教学的。本文根据实际教学实践并结合商务英语的特点谈一谈案例教学法和任务教学法结合的必要性。

一、商务英语课程的内容特点及教学方法商务英语是专门用途英语(ESP)的一个分支,而且也是目前专门用途英语中运用最广泛、发展最迅速的领域。顾名思义,它包含英语和商务两个方面,所以经贸英语、金融英语、营销英语、国际商务英语、外贸函电、外贸实务、商务谈判等为该专业方向的主要课程。商务英语类课程最大的特点是英语语言技能与商务专业知识(经济学,营销学,会计学,金融学,管理学,商法学等)的密切结合,这一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在教学中既要注重对学生英语语言能力(听、说、读、写、译)的培养,同时还应不断强化学生的商务专业技能。这就严格要求教师除了具备较高的语言素养和扎实的国际商务专业知识以外,还应具备熟练运用现代教学手段的能力。因此,在商务英语的教学中必须注重专业英语技能及商务知识的培养。而我们的学生是在校生,谈不上有任何实际经验,只是简单从书本或杂志等途径掌握部分理论性商务知识,不可能形成完整的知识结构,更不能很好地实际运用。从英语专业技能来看,他们都可以很好掌握如英语语法、阅读、词汇等,但对于真实世界的工作状况知之甚少,更不会如何将英语语言技能和商务专业知识相结合。原有的英语专业教学体制只是强调语言技能的培养,所以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法无法使学生的语言能力和商务知识相结合,效果也并不明显。商务英语教学应该让语言能力教学为辅助手段,让商务信息的交流作为主要目标。于是,我们迫切需要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二、任务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和结合的必要性

1.任务教学法。任务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娱乐活动中所从事的各种各样有目的的活动。任务型语言教学的核心思想是要模拟人们在社会学校生活中运用语言所从事的各类活动,把语言与学习者在今后日常生活中的应用结合起来。任务型教学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做的事情细分为若干非常具体的“任务”,并把培养学生具备完成这些任务的能力作为教学目标。任务型课堂教学模式是将英语的教学目标整合到一个或多个具体的活动任务当中,使学生在使用英语完成任务的同时,不知不觉学会英语,培养学生运用英语的能力。其实质是:英语课堂教学应具有“变化性互动”的各种活动,即“任务”。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进行对话性互动,进而产生语言习得。如果从认知心理学来解释,学生英语学习和习得的过程一方面是学生通过完成任务不断地将所学的知识进行内化的过程,另一方面是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不断地将所学过的知识表现出来的外显过程,而学生的主体性正是通过内化与外显的无数次交替而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这种教学模式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性,是有效改变以往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极少有机会使用目标语进行交际的教学现状的最佳途径之一。

2.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是对具有一定真实性、实践性和针对性的典型事例、实例或个案分析通过分析、辩论、演绎、推断、归纳和总结,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致力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面向未来的教学模式。在案例教学中,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在讨论过程中常能获得愉悦的心理体验,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所形成的是一种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和探索性学习的开放型的学习氛围。与传统的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有很多优势,如在改革传统教学观念、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使学生学会学习等方面都有独到之处。案例教学法具有高度的拟真性、灵活的启发性、鲜明的针对性等特点。

3.二者结合的必要性。任务型教学法与传统的英语教学法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任务型教学开始就呈现任务,以学生在任务的驱动下用语言做事;二是为了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学生的活动将以意义为中心,尽力调动各种语言资源进行意义构建,以达到解决某个实际问题;三是任务型教学具有目的性、过程性、综合性和思维的挑战性等特点,有效地培养学生语言综合能力。任务型教学法模式,要求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做中学,学中做”全面发展。综合运用语言能力,以任务为教学策略基础,强调从运用语言的任务入手进行教学,让学生完成一项事实的任务进行学习,从而培养学生运用语言的能力。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法等传统教学法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教学材料不同。

传统教学方法使用的是教科书。教科书是对某一学科基础知识的系统化的理论阐述,并按照知识的内在联系来编排。案例教学法则主要使用的是案例材料。案例不是对理论的系统阐述,而是对一个真实情景的描述,这个情景中包含一定的思考题,并要求学生思考、分析、消化吸收。可以说,案例是适应特定的教学目的而编写的。第二,教学过程不同。传统教学方法的教学过程主要是教师对知识的系统讲授,这种结构式教学通常要求教师的讲授力求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概念准确、逻辑严密,而学生则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案例教学的过程则主要不是教师讲授,而是学生之间的讨论和辩论。第三,教学目的不同。传统教学方法的目的主要是向学生传授知识。案例法教学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的能力,包括分析技巧、进行辩论和批判性思维的能力、群体与人际协调技巧和沟通能力等。此外,由于将学生置于一种接近现实的情景之中,还能使学生积累一些将来用得上的经验。从哈佛案例教学模式中可以看出,案例教学把培养能力放在比获得知识更重要的位置,学生在学校获得的知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过时,而针对实际情况学习的能力则能终身受益。所以,案例教学法可以使学生对于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任务型教学可以使学生积极投入到讨论中,充分发挥其社会构建主义学习理论中的自律、自我、自信、自主、自择和互动,有机地融合商务目标任务和英语语用能力训练,从而能够有效提高学生的综合商务运用能力。

4.任务型-案例型教学法的模式。任务型-案例型教学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1)任务型-案例型的目标(goals)。指通过让学生完成某一项任务而希望达到的目的。任务的目标可以是培养学生说英语的自信心。案例的目标是解决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实际问题。在这个环节,教师要设定两个学习目标并认清二者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2)构成任务型-案例型内容的输入材料(input)。输入案例材料必须具有真实性,应以现实商务实践中的真实典型案例分析为目的,使学生在一种自然、真实、或模拟真实的情景中体会语言,运用商务知识.从而该学习不应局限于教材。(3)基于这些材料而设计的各项活动(activities)。任务型-案例型的教学设计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前后相连,层层深入,形式由初级到高级任务,再由高级任务涵盖初级任务的循环.并由数个微案例任务(mint-task)构成一串“任务链”。在语言技能方面,遵循先输入后输出原则,使教学阶梯式层层推进。任务型教学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以人的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它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水平,创造出不同的任务化活动,让学生通过与学习伙伴合作、协商去完成案例分析任务。学习过程充满了反思、顿悟和自醒,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内因,提高他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发展他们的认识策略,培养他们与人共处的合作精神和参与意识,并在完成任务中体验成功的喜悦,获得成就感,实现自我价值。运用任务型-案例型教学法组织教学,强化了语言交际应用的过程,充分体现了语言的交际本质。

5.任务型-案例型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的的问题。从任务型教学法来看,它要求学生运用所学语言完成具体任务、并强调学生的主动参与,它强调交际的过程和语言的功能,注重发展学生的学习策略,因而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语言运用能力。当然,任务型教学存在一些不完备的地方,比如任务的选择并有进行需求分析,任务的等级评定也是任意的,并且任何形式中心的活动在语言教学中都受到排斥,学生以对子或小组的形式来完成任务,教师在其间不直接指导都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从案例型教学法来看,我国高校教育体制有别于国外发达国家,多数高校为规范和量化教学过程所强制采用的教学大纲及试卷库双重衡量和制约机制,仍是一种应试教育模式。案例教学对案例质量的要求较高,与之相对应的却是案例库资源供应不足,质量低劣。许多高校尽管重视案例教学的应用,但是在案例的搜集、整理上却相当滞后,大多采用国外移植的案例,这种案例因不大适合国情,难以使学习者产生身临其境的亲切感和真实感。有些案例直接采自报纸、杂志或传记文学中的内容,缺乏应有的规范和针对性。这些问题不解决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案例教学的开展。大量的课前准备工作制约案例教学的开展,案例教学的案例需贴近社会,来源于现实生活,这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时间、经费的投入,使许多教师望而却步,找些过时或典型性不强的案例来凑数或干脆远离案例教学。有些教师对案例教学的认识存在错误。

另外,有教师认为,案例教学法就是举例教学法。其实,二者虽然都要引用实例,却有很大不同。案例在案例教学中占据中心地位,教学任务都是借助案例来展开的,而举例在一般教学活动中则处于次要的地位。案例是组织学生进行自我学习、锻炼能力的一种手段,举例则是辅助教师说明问题的一种手段。当然,这并不排除举例也可以使学生锻炼能力、发展智力。最后,案例教学与举例说明的指导思想不同。案例教学重点在调动学习者的学习主动性,而举例说明一般以说明问题为目的。对案例教学法的误认致使许多教师停滞不前而心态安然。

综上所述,在实际的商务英语教学中,由于教学方法仍然有待研究,所以商务英语教师必须处理好与其他教学法的关系,以任务型教学为主线,并且提高典型案例的使用效果,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提高教学质量。通过任务型-案例型教学法,英语语言能力和商务实践能力都可以得以提高。但是要想完善该教学法,必须针对各门课程和学生的实际接受能力而稍作调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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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arkEllis&ChristineJohnson.TeachingBusinessEnglish[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

[3]TonyDudley-Evans&MaggieJoSt.John.DevelopmentsinEnglishforSpecificPurposes[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8.

商法学论文篇(7)

〖摘 要〗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各企业的核心财富。但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停留在起步阶段。很多漏洞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商业秘密的赔偿制度是权利人得到实质救济的关键,能否有效进行赔偿与保护,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本文通过对企业如何有效保护商业秘密的论述,提出了生业秘密的救济与保护及潜在利益的构思,以期完善商业秘密的相关立法,使之更具有实物操作性,达到维护公平竞争的目的。商业秘密(Trade secret),作为是市场交易领域内的一种特殊的信息,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其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随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增多,赔偿问题已日关键,由于立法规定不详细,怎样才能恰当处理商业秘密以达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学术界争论的一个焦点,也涌现出大量相关的论文。令人叹息的是尚未达成一致。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审判中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此,商业秘密赔偿中的问题不容忽视,有待我们进一步反思和研究。〖关键词〗商业秘密 法律问题 惩罚赔偿 潜在利益一、 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简况有学者考证,商业秘密的保护的源流可以涉及到古罗马时代。纵观各国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例有四种:第一,置于民法典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国和意大利均采用这种方法。第二,置于侵权行为法中的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一判例的方式将商业秘密纳入侵权行为里,美国采用此方法。美国最早于1837年制定了《侵权行为法第一重述》其中第36条就是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该汇编虽然不是法典意义上的法律但在实务中较有影响力。第三,置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德国采用此种立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第四,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如:我国台湾于1986年12月16日专门制定了营业秘密法,该法对商业秘密及其保护制度作出了全面规定。我国的商业秘密及其保护主要是采用第三种立法例,置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但规定的相对内容较少。(一)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重要有:1986年4月12日制定的《民法通则》有关知识产权中的规定97条第2款中“其他科技成果”。笔者认为其中应当包括商业秘密,但是由民法来调整具体的这些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显得比较笼统。1987年11月1日实施的《技术合同法》第7条,第32条,第39条都有规定,虽未明确使用商业秘密这一概念但显然这里的非专利技术主要属于技术信息。我国首次正式提出商业秘密这一概念是1991年4月9日修订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66条使用商业秘密。这可谓是立法的一次进步,但其含义尚未界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作出立了界定,至此,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概念确立下来。直到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我国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制度正式建立。随着新刑法中确立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日益完善。但是,仍然有很多需要改进和不完善的地方。如:赔偿不包括潜在利益是现行法律的一个漏洞。而且,关于商业秘密赔偿的规定较少,从而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出现两个类似案件出现相反的判决,也给不少侵犯人可乘之机,扰乱了社会公平竞争秩序。与此同时,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犯罪的标准过低及赔偿数额较低也是商业秘密制度的两个漏洞。(二)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实施现状保护商业秘密立法的实施总体情况喜忧参半。一方面国家积极制定法律法规,有关部门的严厉打击。另一方面此制度的漏洞日益明显。从执法角度而言,主要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承担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行政处罚及国家干预角度打击商业秘密行为,同时加强对立法实施现状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商业秘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预防犯罪的道路上前进一步。各级人民法院主要从民事权益角度制止犯罪。法院主要是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查清案件事实,根据法定程序进行法庭调查、审判等活动。法院以公开、公平、效率的原则展开活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很好的提高了执法的水平,对立法的正确实施有很大的帮助。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法律的实施问题。在这个大前提下,提高执法水平,提高执 法人员办案能力和综合素质,给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实施提供了很好的外在条件。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而且很多措施实施的效果都是长期才能显示出来的,所以尽管我们很重视很努力,但是不足和漏洞还是在所难免。有些地方保护主义强烈,有法不能依,执法不严,甚至违法不究,给不法分之提供了可乘之机,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积极性,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好的作用。还有执法的水平不是一朝一夕能提高的,执法人员工商管理机关人员的素质不理想,办案水平不能很快提升,都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目前,对商业秘密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另一种就是以侵犯人所获得的实际利润为标准。赔偿不包括潜在利益,赔偿数额过低造成了侵权违法的成本不高,对于侵权人来说,甘冒风险,以较小损失来换取巨额利润,即使失败对侵权人影响也不大。这个时候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原来的意义,起不到它当初惩罚犯罪的威慑犯罪分子的目的和作用。这样下去,势必挫败了权利人的积极性,出现了恶性循环,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创新造成负面影响。另外,企业,包括国有的私有的个人的,还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也是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实施的重要主体。由于直接和自己的利益相关,他们在积极保护自己的利益,推动了立法实施的发展。但是,认识和能力的有限性也制约了他们的活动。总体上来说我国的实施现状比以前有所进步但还需要继续努力。二、 商业秘密的保护目前,我国企业对商业秘密的重视程度正逐步提高,而且商业秘密的保护情况也明显好转,但许多企业的保护措施仍然存在漏洞。因此,笔者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一点不成熟的意见,具体如下:(一)建立“三色保护系统”“三色保护系统”是指将外沿、内部和核心区域分别用黄、橙、红三色代替,三者紧密结合,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一个商业秘密保护的完整系统。这就把割裂的区域保护有效结合起来,对商业秘密保护有实质的改善。在商业秘密保护中普遍存在一个误区,他们只注重核心的保护。我认为,外沿保护才是商业秘密保护中最重要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权利人往往把精力投入红色区域内,从而忽视了的保护。试想一下,一个尽管有防盗设施但没有人看管的保险柜是多么危险啊!所以我们应该重点保护黄色区域,再配合橙色。红色区域保护。具体做法如下:首先,从开始实行匿名采购原料,以避免被竞争对手过多了解。不公开采购意图、原料来源。重视传统工艺诀窍的保护,实施保密措施,签署保密协议等。在进行技术转让时,必须相当谨慎,防止转让时被第三人知悉或利用。双方签署技术转让合同时还应签定保密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保护即门卫管理。著名的“杜邦公司案”中,法院之所以判决摄影者侵犯商业秘密是因为杜邦公司进行门卫监管,只是对上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但这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构成。这也表明只要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而不需要保密措施滴水不漏。如果没有门卫管理,很有可能就不能界定为是侵犯商业秘密。建立黄色保护是建立橙、红色保护的基础。其次是橙色保护。主要是职工内部监管,严禁外人随意出入。合理合法的安装监控设备。恰当的处理信息,对外销人员的管理要严格,不仅要通过保密协议来约束他们,要通过福利待遇让职工们意识到他们就是企业的主人。敢问,愿意泄露自己商业秘密的人又有几个呢?最后就是红色,把核心的信息保存好。但应该注意,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仅是相对的。像技术人员等是肯定知悉的。在实务界。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大部分都是因为技术人员泄露的。我们在斥责“跳槽”现象的同时,也应该反思一下用人单位,他们给技术人员的条件、待遇是否隔离?权利、义务是否相符?只有从心理上消除了技术人员的顾虑,令他们放心投入科研,才是有效途径。(二)妥善处理职工侵犯商业秘密1、对职工的界定。因为职工侵权的行为与其他主体侵权有许多不同之处,因此职工的界定就显的十分重要。有学者认为,职工是被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依法招用后在该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收入的工人、职员。也有学者认为,与拥有商业秘密权的组织或个人经营者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因其工作性质过职务需要而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自然人。尽管第二种观点也有不妥之处,但尚可基本解释清楚职工的含义。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应对职工做广义的理解,也包括离职人员和其他应视为职工的人员。这样对商业秘密保护才能更完善。2、表现形式。由于主体的不同也决定了其表现形式的不同。 一般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有四种。而职工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我们应该结合实际,综合分析。笔者认为(1)职工帮助非本人单位人员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2)非法泄露企业秘密的行为。(3)未经企业许可擅自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4)内部职工因过失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行为。(5)其他侵权行为。以上行为的界定主要通过内部约定制约及相关法律的规定。3、对职工的规定。仅靠赔偿来保护商业秘密是不够的,应该在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达成一种平衡。以下是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中对职工的保密要求,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纠纷。(1)签定保密协议或竞争禁止契约;(2)所有人应将属于商业秘密的特定消息告诉雇员;(3)对于雇员所发表的演讲著作内容是否有商业秘密进行检查;(4)以安全手册等书面方式记录公司的商业秘密政策;(5)让雇员了解商业秘密的法规,并随时提醒其保持秘密的义务;(6)录用和离职时的保密义务;(7)限制雇员在商业秘密限制区域外谈论商业秘密;(8)将商业秘密分为数个部分。分别由数个雇员管理,不让一个人全部知悉;(9)接近商业秘密必须经过公司的特许,且对于接近人员应作出书面记录。只有一方面加强对职工的制约,另一方面加大保护力度,才能更好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一言以毕之——企业善待职工,职工维护企业。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在我国,商业秘密赔偿案件往往以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必要条件。重大损失一般指权利人效益丧失造成损失数额的认定标准和尺度。目前,我们关于商业秘密的民事赔偿的法律法规较少,从而加大了执法的难度。《民法通则》中的赔偿规定也仅用了“其他”来笼统的含盖具体的赔偿方法与标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尽管经济赔偿的数额高于民事赔偿,但和权利人的损失比起来还是很少的。我国刑法作了相应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位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同样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另外,在司法审判中,商业秘密的损失难以计算。如何选择损失评估机关,也是认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关键。在这种管制不严、处罚不当的情况下,商业秘密赔偿无法起到明显作用。被普遍关注的东芝窃Lexar商业秘密的案件,陪审团裁定日本东芝公司Toshiba Comporation(JP:6502)及东芝美国电子组件公司Toshiba America Electronic Components, Inc(PNK:TOSBF.PK)违约及违反受托责任,并且恶性故意吞没及处理Lexar商业秘密,法庭经陪审团判决下令两被告赔偿Lexar公司3.8亿美元的损伤。陪审团得出的结论:东芝和东芝美国电子组件的行为是压迫、欺骗或恶意的行为,因此陪审团支持对东芝和东芝美国电子组件的行为作出惩罚,在3.8亿美元损伤补偿根据陪审团的裁决,Lexar请求法庭下令禁止东芝在美国销售相关产品。Lexar将要求这禁止包括所有被发现包含 Lexar商业秘密的东芝产品,如东芝的大块和小块NAND闪存芯片、东芝的CF卡、SD卡和xD卡产品。之外另加“惩罚补偿”。惩罚补偿的金额将在之后依据证据和论据提出判决。这是一起典型的案件,赔偿数额之高也罕见。我们抛开民族感情,客观的评价此事,这也证明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度还不够。另外,本案引出的惩罚赔偿对我们的惩罚赔偿制度的建立可以作一个参考。经过考虑,笔者认为进行赔偿时我们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注重对潜在利益的保护。我国目前立法中尚没有对潜在利益的赔偿,导致了许多权利人损失惨重,仅仅靠侵权人的赔偿远不能弥补。举个例子,一项技术秘密,刚开发出新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深受消费者的喜爱,该单位效益猛增。如果此时,该单位的商业秘密被披漏,导致许多厂家开始生产、销售。一时间假货、次品冲击市场。那么权利人不仅物质利益受损,还会对其声誉,这种精神上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经济法追求的目标是维护公平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权利人带来沉重打击, 而仅进行相对微小的赔偿,显然这是很不公平的,非但惩罚不会制约侵权人反而会令之更加猖獗。于是,尽快制定保护潜在利益的规定迫在眉睫。(二)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相结合。可以借鉴和扩大不正当竞争法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把商业秘密更好的保护起来。在当今时代,信息就是财富,如果不能使侵犯人受到强烈的威慑,就不能促使潜在的侵权人遵守市场规则,侵权行为就难以制止,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就难以形成。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寻求方法。这就要实行惩罚责任制度。补偿性赔偿是和惩罚性赔偿相对应的,当前者不能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或为了给其他经营者警告,引出惩罚性赔偿是有必要的。我国目前只有补偿性惩罚,而且对潜在利益的数额确定实属不易,采用推定方式也有种种弊端。如:商业秘密的价值如何评估等。要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必须要坚持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相结合。在前者的基础上确定后者。需要明确的是,惩罚性赔偿相当严厉,所以要慎用以免造成权利滥用。笔者认为,在侵权人“恶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时应当采取惩罚性赔偿。所谓“恶意”是指明知会使竞争对手受损而故意披漏他人商业秘密,使其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以达到排挤、挤垮竞争对手的目的。这种做法从手段到目的及后果都会威胁竞争对手的利益,严重破坏竞争秩序,必须严惩!这里的“恶意”是否包括重大过失主要取决于损坏后果。如果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给予惩罚性赔偿。反之,则不易适用。因为对于过失或情节轻微的侵权一般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远不如因恶意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所以进行惩罚性赔偿后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加之其他合理费用,对双方来说是公平、合理的。如果强加与侵权人惩罚性赔偿,未免有“罪刑不相当”之嫌从而导致过犹不及。故正确把握惩罚性的适用显的十分重要。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规定:如果盗用人基于故意和恶意,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但不得超过补偿性损失赔偿的两倍。例如,工业间谍、引诱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欺诈、侵入住宅等,都属于恶意。(三)综合分析,合理定额。规则惩罚性赔偿仅靠立法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应从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潜在利益的损失数额,主要有:1,市场状况分析。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市场状况,如北京和昆明就不可相提并论。市场流动性的高低、产品销售量及潜在的客户源都可以作为市场状况的标准,这样综合的考虑可以如实反映该商业秘密的发展趋势。2,商业秘密的价值评估。众所周知,商业秘密又分为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而两者又可细分为很多种。商业秘密的性质是评估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应建立专业的价值评估机构,由该机构负责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利益性,由此确立一个合理的赔偿数额。3,企业的实力和现状。企业的实力和现状是发展的关键,如果权利人是一个实力雄厚并处在黄金时期的大企业,那么它和一个小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大小一般不同。总之,我们应综合分析,把握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尺度,使潜在利益的确立真正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四、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总体来说,我国目前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较少而且规定较为笼统,这与我们发展迅速的商业秘密制度不相适应,长期下去,势必会制约商业秘密制度的发展。完善的立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基础,也是权利人得到救济的最有效的途径。所以,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首要任务。另外还要从执法和整体经济方面做进一步努力。(一)大保护范围。在时间上,笔者认为应建立“异议保护制度”,即对尚未形成的商业秘密先予以保护,在一定时期待其形成后再给予保护,以防止侵权人的不法行为。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从商业秘密的开发、实验阶段就给予异议保护,防止他人乘机侵占他人成果。但明确提出的是,异议保护有一个期限,在期限届满后异议保护自动撤消。异议保护即可以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又可以不对其他人构成侵害,具有可行性。在内容上,增加对消极消息的保护,一般的商业秘密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而消极消息是权利人经过长期实验得出的不利结果,对于侵权人说如果可以知悉就可以少走弯路,尽快投入其他方面的开发,避免了人力、财力的浪费。在此意义上,消极消息具有经济价值。消极消息的保护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一部分,应正确对待对消极消息的保护问题。(二)法的进一步完善。我们应当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跟上时展的形势,在民法中或经济法中具体规定和明确商业秘密的规定,全面的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把各种情况都包括进去,包括权利人的潜在利益,包括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的具体运用。还有各种商业秘密在利益评价机关的设 立和选择,同时,要严密立法,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毕竟人是有感情的动物,个人的感情因素认识能力反映能力都受复杂的客观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限制。我个人认为应该尽量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完善立法,使法律严密到不法分子没有钻空子的机会,真正达到预防犯罪惩罚犯罪犯罪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教育违法分子的目的,保护好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利益,才能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三)法水平的提高,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有法可依,还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着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关键所在。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的加强,办案效率的提高,都是我们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的地方。毕竟经济社会是人的社会。还有人们的法律意识的提高。这是根本,是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秘密侵权,保护权利人利益的方法。只有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时时处处一举一动都想到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人们心目中法律真正的高于一切了就不会为了一己私利去侵犯别人的利益从而不惜触犯法律。等到在人们心目中违法犯罪是一件很耻辱很危险的事情时,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应该不会再出现了。 (四)国家经济的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国家整体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谁也不会也没有必要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得一点利益,还要冒着违法的危险。同时,物质文明提高了发展了,精神文明也水涨船高,大家都不会再触犯法律了,也不会出现侵权现象了,说不定商业秘密也用不着那么严密的保护了。不过这需要很长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我们全国上下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几百代人很努力很努力才能达到的境界。但是经济发展的快一点,大家的犯罪侵权现象就有可能少一点,我们就在商业秘密保护的道路上前进一步。 [主要

商法学论文篇(8)

我国的商务英语教学普遍沿袭了传统英语教学的方法,授课教师大多数为英语专业的教师,本身并没有系统学习过商务知识,在教学过程中,只从英语语言角度讲授商务英语课程,无法把商务英语的内容特色传授给学生,使得商务英语课堂的内容很难突破语言层面,到达与商务知识充分结合的高度。另外,教学内容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商务英语课堂活动比较单一,使得很多学生对商务英语课堂失去兴趣。

2教师专业能力有待提高

商务英语教学既需要教师有扎实的英语语言知识,同时也需要教师具备与时俱进的商务知识。很多教师在教学中产生懈怠,教学多年一直使用有限的几本教材,英语专业知识退化,或者没能及时更新商务知识,在课堂内容设计上没能做足功课,想尽办法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久而久之,教师自己产生“厌教”的情绪,学生产生“厌学”的情绪,使得教学进入恶性循环。在教学评价和反馈方面,一些教师只关注成绩,而忽略了评价标准是否客观,未能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

3学生缺少参与商务实践的机会

商务英语书面沟通能力的培养,需要将课堂所学的理论与实际生活中的实践相结合,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很少有学校为学生提供实践和实习机会。有的学生掌握了良好的语言能力,却无法在商务素养方面得到提高。学生在课堂上接受了商务英语教学和国际贸易知识,却无法把理论与实践联系起来,真正应用到未来所从事的工作中去。

二体裁教学法在商务英语书面沟通教学中的应用

1体裁分析及体裁教学法

20世纪80年代中期,基于体裁的教学法把体裁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成果运用到语言教学实践中,即体裁教学法。韩礼德认为,语言有三个方面的功能,即人际(interpersonal)功能、概念(ideational)功能、语篇(textual)功能。能否达到交际目的,就要考虑这三方面的功能。体裁教学法把体裁分析理论应用于课堂上,展示语篇的图式结构进行教学活动与实践,把写作看作是有目的的、在某个社会环境中对特殊语境和写作群体的某种回应(Hyland:2007)。

2商务英语书面沟通的体裁类型

常用的商务体裁类型有商务信函、备忘录、报告、电子邮件、会议记录、简历、合同或者协议、通知、广告、通告、调查问卷、传真、便条、询盘函、报盘、还盘、商务建议书、回复函、借条和收据、海报、新闻稿、行程表和议程表、证明、请假条、商务计划、图表、商务档案资料、说明书及手册等。把体裁教学法运用到商务英语书面沟通能力培养中最主要的核心在于能够为学生建立各类商务英语体裁的“图式结构”,即存储在记忆中的体裁概念,培养学生的体裁能力。目前,很多教学工作者努力把各种商务英语书面体裁规范化,制作出系统化的模板,针对不同的体裁,学生快速反应,写出相应的商务体裁文章。练习阶段,学生也可以通过批改网等网站与教师修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写作,改进书面表达能力水平。商务英语写作有相对固定的模式和语言,因此教师通过特定体裁的专项教学和引导,循序渐进地让学生掌握商务英语写作技巧可以极大地提高学生对商务英语学习内容的自信心。

3商务英语书面沟通能力培养的途径

商务英语书面沟通能力的培养,不但要强调英语语言能力的提高,同时还应该重视传授商务沟通知识以及商务沟通技巧,最重要的是,能够让学生在商务语境中独立解决问题。因此,在培养方式上应该首先注重培养学生的英语综合运用能力,以“写”促进“读、听、说、译”的能力等。其次,在商务知识的培养方面,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裁能力,让学生根据不同的商务体裁训练商务英语写作能力、国际谈判能力等。再次,在综合素质方面,可以根据相应的商务课程添加实践教学内容,比如模拟商务语境进行商务英语书面沟通任务的布置。此外,教师还应该努力提高个人业务素质,转变教学观念,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作为一线教师,无论从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教学内容上面都应该有所创新和突破,了解自身的不足,与时俱进,及时更新落后的知识,传递给学生最新、最丰富的教学内容。

商法学论文篇(9)

2.教师的作用虽然说探究式教学法是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仍然要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教师要激发学生进行自主探究探究式教学法的课堂教学是围绕着问题展开的,提出问题并且解决问题就是一个完整的探究过程。教师提出的问题是学生进一步探究的起点,是推动课堂教学的要素。教师应该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水平,提出难度适宜的问题。如此才能激发学生自主探究的欲望,推动课堂教学的发展。教师要引导学生探究的方向在探究式教学法的课堂中,教师是引导者,学生是探究者。教师要能够启发学生通过自己的探究来解决问题,获得知识;能够适时地引导探究的方向,使学生不是漫无边际地去探究,这是教师要发挥的积极作用。教师应该训练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教”是为了“不教”。在探究式教学法中,教师的基本任务是启发诱导,真正的教学主体是学生。教师对课堂教学内容不能做过多的牵引,而应该让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引导学生自己去发现问题,从而训练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3.探究式教学法的意义探究式教学法将教学活动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及学生之间的相互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将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统一起来。采用探究式教学法教学,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形成自主学习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商法学论文篇(10)

二、“任务型教学”概述“任务型教学”(Task-basedLanguageTeaching)是20世纪80年代末兴起的一种“在做中学”的语言教学方法。它是以具体的任务激发学生学习的动机,以完成任务的过程作为学习的过程,以展示任务成果的方式来体现教学成就的一种教学方式,旨在把语言教学真实化,把课堂社会化,把语言学习的注意力集中在语言的意义上,而非形式上。“任务型教学”强调“做中学以及学中做”,正确理解“任务”是正确实施“任务型教学”的关键。狭义的任务是指为了完成某种交际的目的使用语言的活动,而任务必须有一个结果。广义的任务可分为“交际任务(communicativetasks)”和“学习任务(learningtasks)”,学习任务是指集中在语言方面的练习,如语言点的呈现,语法、词汇的讲解,语音的学习等,这些练习活动都是为完成随后的交际任务作铺垫。现在,任务通常指以真实世界为参照、以形成语言意义为主旨的活动。Nunan认为任务是一项要求学习者用目的语进行理解、处理、生成互动的课堂作业。他创造性地将任务分为两类:一是真实世界的任务或目标;二是教学任务,它未必能反应客观实际任务,而只限于在一定的教育环境中运用。Skehan认为任务包括五个特征:意义至上;有问题需通过交流加以解决;与现实生活息息相关;完成任务优先;对任务的评价是看任务完成的结果。Nunan认为利用任务型语言教学进行教学任务设计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语言、情景真实性原则。语言材料要尽可能真实,任务的设计要包含明确真实的语言信息,要与学生的实际生活及社会或社区的生活相结合。二是形势与功能相结合原则。语言的形式与功能之间的关系要很明确,任务的设计要注重形式和语言功能的结合。三是阶梯型任务原则。任务的设计要由简到繁,由易到难,由初级任务到高级任务循环,任务如同阶梯,级级升高,层层递进。四是做中学原则。

三、商务英语阅读教学存在的问题高职商务英语阅读的材料一般专题性很强,涉及的背景知识和语言也颇多,旨在使学生通过课程的学习了解世界商务领域里的相关知识、发展历程、最新进展以及未来趋势,这就需要教师和学生一起就课文内容展开思想交流,从而开拓学生视野,增强他们认识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然而,目前的高职商务英语阅读教学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学生英语功底参差不齐,大部分学生的英语入学成绩比较差,词汇量比较小;第二,各个高职院校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能力存在差异;第三,缺少比较合适、难度适中的教材和参考资料;第四,部分学生学习兴趣不浓,积极性不高,被动参与阅读课。阅读课实际上等同于教师的“讲授课”“测试课”,或者是语法和单词的习得课。这种阅读教学模式不符合高职高专商务英语阅读教学的本质,其结果只是让学生失去信心,导致学生对阅读课的兴趣越来越弱,甚至干脆放弃。如采用任务型教学法,则可以避免上述情况,教学效果会有很大改善。

四、任务型教学在商务英语阅读中的应用商务英语阅读内容符合任务型教学法的阶梯型任务原则和做中学的原则,学习任务的设计应该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层层推进,并达到理解、积累、运用、再加工,最后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成功的任务设计应该始终引导学生通过完成特定的交际任务来运用知识和积累相应的学习经验,享受成功的喜悦,从而提高学习的兴趣和学习的积极性。众多学者对任务型教学模式在程序上已达成共识,即任务型教学在程序上分为三个主要阶段:一是任务前阶段。教师介绍本单元主题,然后学习者开展活动。二是任务中阶段。学习者一对一或分成小组进行活动,然后由他们向全班汇报如何完成任务及得出的结论,最后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把他们的发现介绍给全班学生。Ellis认为在任务中阶段方法的选择主要有两类:任务操作选择,过程选择。三是任务后阶段。强调任务中的一些特殊的语言形式并进行练习,及时对学习者在上一阶段的表现给予反馈。任务型阅读教学应始终贯穿于阅读前、中、后三个教学过程。下面,笔者以《剑桥商务英语》(高级)1aWorkRoles中的Reading2为例来设计阅读任务。1.阅读前阶段。采取智暴(brainstorming)形式及提问或话题讨论等不同方式进行“热身”,引导学生思考与新授内容有关的背景知识和语言信息,使学生在轻松的交流氛围中预测即将阅读的内容,从而做好学习的心理准备。例如:公司的职务有哪些?他们的相应职责是分别是什么?学生们自己喜欢选择什么样的职务?2.阅读中阶段。根据阅读材料,要求学生在阅读过程中找出课文的主题、段落大意以及相关的细节。

阅读的任务形式多种多样,如可要求学生回答如下问题:Whatweretheteamleadersaskedtodofirst?HowcanEkstromensureitsteamleadershavetherightattributes?Whatisthedifferencebetweenoperatingandmanage-mentprocess?Howdohierarchicalcompaniesberesponsiveandre-taincontrol?或者设计正误判断题、选择填空题、图表填空题等形式检查学生的阅读和理解能力。还可以采用拼图式任务(jig-saw),要求各小组成员在限定的时间内分别阅读课文的一部分,阅读的同时做好笔记,然后大家经过合作把所读信息拼凑完整。3.阅读后阶段。这个阶段侧重于加深学生对题目的理解和对所学知识的运用,可设计如下问题让学生讨论或者辩论:Whathasbeentheimpactsofar?Whatadvantagesdolargeestablishedcompaniesen-joy?Why?WhyisitnecessaryforITcompaniestoestablishflexi-bleproject-basedteams?Whatadvantagesmayitbring?教师根据学生的性格和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方式,应经常变换学生的分队、分组和活动的形式,如信息差型任务(information-gaptasks)、解决问题型任务、交换观点型任务、总结陈述型任务、编目排序型任务、信息传递接力等等。总而言之,整个阅读过程中的任务设计要遵循“浅入深出”的原则,以便让学生更加有针对性地理解课文内容,灵活地运用所学知识来进行有效的交际。从上述实际案例可以看出,任务型阅读教学模式由教学目标、可理解性输入、活动形式、和师生互动等四个部分组成。在设计时教师应遵循以下原则:可理解性原则;主体互动原则;由易到难的原则。商务英语阅读不但要重视结果,而且更重视阅读的过程。与此同时,商务英语阅读任务的设置和实施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阅读材料要适当超出学生现有阅读水平;二是阅读前阶段要尽可能地激活学生的相关的背景知识;三是阅读中阶段要让学生带着问题去阅读,做到任务明确;四是阅读后阶段要让学生相互讨论,促成互动,让每一位学生均能阅读有所得;五是问题设置要由易到难,呈现难度梯度,使学生通过努力完成任务;六是教师在教学反馈的基础上应不断地进行反思和调整,以达到最佳的效果,提高学生的阅读水平,实现教学的最终目的。

五、结语

任务型教学法是交际教学思路的一种发展形态。把它应用于商务英语阅读教学中,就是把语言应用的基本理念转化为具有实践意义的课堂教学,以学生为中心,以不同的任务化活动为基础,学生通过体验、实践、参与、合作与交流的学习方式完成任务,让学生在运用中学,为了运用而学。这样,不仅提高了商务英语阅读教学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教学效率,而且能发展学生的综合运用语言能力。因此,高职商务英语阅读应大力提倡任务型教学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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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unanD.DesigningTasksfortheCommunicativeClassroom[M].Cambridge:CUP,1989,(10):40-41.

[3]Ur.P.TeachinglisteningComprehension[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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